有关消费券将于2009年1月18日对全民发放乙事,“内政部”于2009年1月16日表示:于“民国”97年12月31日前已获核发外侨居留证者具领取资格,携带“领取消费券通知单”及“居留证”(如外侨居留证、永久居留证等)前往指定处所即可领取。若领取人“民国”98年1月18日当天无法前往,可在第二阶段2月7日至4月30日之间前往邮局领取(第二阶段的领取时间应该皆于下午1时30分开始)。而第二阶段中的2月7日下午1时30分及2月8日全天,民众在指定邮局可领取消费券。 如委托他人领券,除填妥“委托书”外,也要将居留证交给委托人供工作人员查验,还有,未成年人必须由监护人领券。发放方式为每人6张500元券、3张200元券,全民每人总金额新台币3,600圆,不能要求更换,民众领券时应该当面点清,免生争议。 如果没有收到通知单或通知单‘遗失"可如何补救?移民署指出,“领取消费券通知单”是方便提供给工作人员查验名册资料,但非领券之必备文件,所以不会影响领券权益。惟不携带者或将增加工作人员确认领取人身份的时间、影响到其他排队等候者,领取人也可能临时忘记自己的指定处所地址,故建议携带通知单,免除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