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有何利弊?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之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应当说,“一条鞭法”并非是张居正执政期间首创。它是从嘉靖九年开始,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试行,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直到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所以后人大多把推行“一条鞭法”的功劳都计算到张居正头上,其实并非他一人业绩。 不过,为了我们讨论方便,以下我们都简称之为张居正“一条鞭法”,毕竟他是推行这项政策的主要功勋者,这绝不是抹杀前人功劳,而仅仅是为行文方便而已,特此说明。 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我们知道,“苛捐杂税”自古以来便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到明代时,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它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是: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苛捐杂税”使人民长期处在赋税徭役负担沉重的境况里,民不聊生。 据有关资料显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尚有田土8577623余顷,1065余万户,6054余万口。而从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国田土却一直只有400余成顷,990余万户,5000余万口。短短几十年时间,田土减少400余万顷,户减近百万,口减千余万。除册文讹误、豪强欺隐之外,农民逃亡,“今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加以彼旱此涝,收田之人,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产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芜”以及“流徙死亡”,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进行赋役改革,将后果不堪设想。 于是,张居正在执政期间,开始大力推行“一条鞭法”。其做法的:“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 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简化了赋役制度,将征收种类由繁杂转向简单。 事实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行,至少有四大益处:一是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三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有所好转,“海内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缓解;四是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因为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一句话概况,实行“一条鞭法”后,既缓解了劳动人民的压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就此角度看,这项制度可谓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土地农业政策之一。 说到这,有朋友可能想问:张居正“一条鞭法”是否就很完美很完善了呢?以笔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后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 第一,“一条鞭法”限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拥有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 第二,“一条鞭法”的推行,大大的延续了明王朝的生命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当时 *** 迫于财政压力开始探讨的重商政策和重开海禁等打算都不了了之了(初步好转的经济形势掩盖了继续实行其他政策的必要性); 第三,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从最初的“立竿见影”摆脱不了最终“全线溃败”的境地。其原因何在?这里牵涉到一条经济规律----“黄宗羲定律”,它指的是从唐代的两税法,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再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历史 *** 归并税赋、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往往是从“向来丛弊为之一清”到渐渐失效,从“轻徭薄赋”的初衷遥遥导向“ *** ”的结局。换句话说,“一条鞭法”从立竿见影到全线溃败,绝不是一种偶然。透过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条鞭法的宿命,根子还就在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与攫取上。这是明朝各级 *** 无法克服、张居正改革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之所在。 试想,中央集权愈强大,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欲愈强烈,文官组成的官僚系统也就越庞大。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各种合法的加派都几乎划归己有,又想让地方官吏等众多属下努力干活,就很难不对地方上的“自创”苛捐杂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中央集权通过税赋改革,向地方争夺土地和人口,以图加大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的比例,带来的往往不是农民负担的减轻,而是相反。 所以,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只能延缓大明王朝灭亡的时间,却改变不了历史发展优胜劣汰的趋势。说到底,在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国度里,税赋改革不过是巩固统治者“笑傲天下”的辉煌殿堂,并不是让跪在殿堂宝座之下的广大民众能够挺起腰杆自由快乐地做人与生活。
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有何利弊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之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应当说,“一条鞭法”并非是张居正执政期间首创。它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试行,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直到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所以后人大多把推行“一条鞭法”的功劳都计算到张居正头上,其实并非他一人业绩。不过,为了我们讨论方便,以下我们都简称之为张居正“一条鞭法”,毕竟他是推行这项政策的主要功勋者,这绝不是抹杀前人功劳,而仅仅是为行文方便而已,特此说明。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我们知道,“苛捐杂税”自古以来便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到明代时,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它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是: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苛捐杂税”使人民长期处在赋税徭役负担沉重的境况里,民不聊生。据有关资料显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尚有田土8577623余顷,1065余万户,6054余万口。而从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国田土却一直只有400余成顷,990余万户,5000余万口。短短几十年时间,田土减少400余万顷,户减近百万,口减千余万。除册文讹误、豪强欺隐之外,农民逃亡,“今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加以彼旱此涝,收田之人,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产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芜”以及“流徙死亡”,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进行赋役改革,将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张居正在执政期间,开始大力推行“一条鞭法”。其做法的:“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 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简化了赋役制度,将征收种类由繁杂转向简单。事实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行,至少有四大益处:一是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三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有所好转,“海内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缓解;四是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因为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一句话概况,实行“一条鞭法”后,既缓解了劳动人民的压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就此角度看,这项制度可谓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土地农业政策之一。说到这,有朋友可能想问:张居正“一条鞭法”是否就很完美很完善了呢?以笔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后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第一,“一条鞭法”限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拥有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第二,“一条鞭法”的推行,大大的延续了明王朝的生命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当时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开始探讨的重商政策和重开海禁等打算都不了了之了(初步好转的经济形势掩盖了继续实行其他政策的必要性);第三,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从最初的“立竿见影”摆脱不了最终“全线溃败”的境地。其原因何在?这里牵涉到一条经济规律----“黄宗羲定律”,它指的是从唐代的两税法,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再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历史上中央归并税赋、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往往是从“向来丛弊为之一清”到渐渐失效,从“轻徭薄赋”的初衷遥遥导向“官逼民反”的结局。换句话说,“一条鞭法”从立竿见影到全线溃败,绝不是一种偶然。透过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条鞭法的宿命,根子还就在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与攫取上。这是明朝各级政府无法克服、张居正改革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之所在。试想,中央集权愈强大,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欲愈强烈,文官组成的官僚系统也就越庞大。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各种合法的加派都几乎划归己有,又想让地方官吏等众多属下努力干活,就很难不对地方上的“自创”苛捐杂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中央集权通过税赋改革,向地方争夺土地和人口,以图加大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的比例,带来的往往不是农民负担的减轻,而是相反。所以,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只能延缓大明王朝灭亡的时间,却改变不了历史发展优胜劣汰的趋势。说到底,在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国度里,税赋改革不过是巩固统治者“笑傲天下”的辉煌殿堂,并不是让跪在殿堂宝座之下的广大民众能够挺起腰杆自由快乐地做人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