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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重典治国的思想是怎样产生的?有何影响

2023-07-15 06: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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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ySXyd

明朝的法律思想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但是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制度,它也受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由“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传统法律思想以“礼治”发端,以“法治”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从奴隶社会开始就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的工具,相对于之前用野蛮的方式来处理违反伦理和国家意志的行为来说,它是一种文明的进步,“礼治”最早产生于殷商,在西周时期达到顶峰,在春秋时期走向衰败,西周的“礼治”具有神权法观念的特征,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立法,并强调礼、刑相分,用严酷的刑罚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和“罪疑惟轻”等。

“法治”思想起源于春秋,兴盛于战国,定鼎于秦代,破产于汉初,作为法家的口号和学说,它由李悝开端,商鞅奠基,韩非总其成,李斯将其推向极端,虽然法治学说在秦汉之际破产并遭到否定,但是在它的指导下形成的封建制法律体系一直保持到魏晋时期才得以改变。

“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具有同一性,所谓“礼法合治”是指宗法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与君主专制原则的结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以刑法治国的结合,它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体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

“礼法合治”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完备于宋明时期,并一直延续到近代,明朝的“重典治国”就是受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当中“礼治”思想和法家的重刑罚思想共同影响的产物,同时,它又受到了宋朝理学的影响,将“德”与“法”结合起来,作为统治工具,因此,它一方面重刑罚,强调“重典治乱”,从重惩罚违背纲常的行为;另一方面又重德化,主张“明刑弼教”,用礼义指导刑法的贯彻。

元朝统治灭亡以后,中国的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元朝的建立者是蒙古族,虽然是一个善骑射的民族,战斗力很强,但是,蒙古族不关注农业生产和商品贸易,同时,由于连年征战,元朝的军费开支巨大,造成严重的财政赤字,加之吏治腐败, *** 信用临近破产,如此,元朝的政治、经济都面临困境,统治者只得大加征税,因此造成民不聊生。

元朝灭亡后中国的小工商业得到了暂时的发展,朱元璋也希望能够通过严刑峻法来遏制官僚腐败,从而 *** 和维持农业和小工商业的发展,这是“重典治国”思想产生的社会因素。

从现实角度来说,为巩固统治,朱元璋在建国后一方面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一方面又想方设法控制和削弱权臣和地方势力,规定宦官不得干政,取消丞相,改为大学士协助皇帝理政,其中大学士的官品不得高于四品,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限制官员权力,将一切大权集中于中央。

最终集中在皇帝一个人手里,这种集权统治也必然会引起官员的不满,因此,用严刑峻法来对官员进行治理,从而维护中央集权政治亦是当时之需。

此外,朱元璋的个人经历也是其实行“重典治国”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朱元璋出生在贫穷的农民家庭,年轻时生活贫困,被迫出家,其成长的过程中有过太多被腐败官员欺压的经历,后来在元末动乱之中他利用大明教等宗教势力发迹,一举夺得天下,朱元璋的这些经历决定了他在官员治理上始终坚持严刑峻法的思路,在治民上,他同样也坚持严刑峻法,从而杜绝民众通过宗教结党以乱天下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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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时代  朱元璋的人生哲学正是:要么不做,要么做绝。  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九月初三,朱亮祖与长子朱暹被押到了朱元璋的面前,朱元璋没有跟他废话,充分发挥了自己动手的精神,上来就用鞭子抽了朱亮祖。侍卫们一看皇帝亲自上阵,士气大振,在得到朱元璋默许后,纷纷开始动手。朱亮祖与他的儿子朱暹就这样被活活鞭死。  杀掉朱亮祖和朱暹后,朱元璋下令将参与此事的恶霸全部杀死。他念及朱亮祖有功,给他留了全尸,但其他人就没有这么好运气了,朱暹等人的皮都被剥了下来,悬挂在闹市,供众人参观,以为后世警戒。  朱元璋对这件事情的处理让很多官员胆战心惊。而朱亮祖也在无意中创造了一个纪录:他是第一个被当廷打死的大臣。  不过他并不是最后一个。此后,当廷打死大臣这一明朝独特的现象就此延续了下去。终明一朝,很多直言大臣都被这种极端的刑罚打掉了性命。  此后,朱元璋对待贪官污吏的态度越来越严厉,他创造了一个以往封建统治者想都不敢想的政策,即规定普通百姓只要发现贪官污吏,就可以把他们绑起来,送京治罪,而且路上各检查站必须放行,如果有人敢于阻挡,不但要处死,还要株连九族!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但这一政策的操作性不强,明代的实施者并不多。  与这种群众检举揭发相比,朱元璋肃贪的主要线索来源是他的耳目,也就是检校。这些人遍布全国各地,一旦发现官员有贪赃枉法等问题即可上奏。  朱元璋使用了这么多的手段,自己也全力配合,按说贪污行为应该绝迹,然而情况远没有他想象的那么简单。  朱元璋制定了法律,规定当时的刑罚限于笞、杖、徒、流、死五种,从字面上也很容易理解这五种刑罚,客观来说,在封建社会这些刑罚并不算重。这也是朱元璋考虑到前朝的刑罚过重而作出的一种改进。  但朱元璋并不是个按规矩出牌的人,在对付贪官污吏和反对他的大臣上,他用的绝不是这几招。在他实施的刑罚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凌迟,把人绑在柱子上,用刀慢慢割,如果行刑的人技术好,那受刑者就要受苦了,据说最高纪录是割3000多刀,把肉都割完了人还没死。除此外,还有所谓抽肠(顾名思义)、刷洗(用开水浇人,然后用铁刷子刷)、秤杆(用铁钩把人吊起风干)、阉割、挖膝盖等等。  然而在这些令人生畏的死亡艺术前,官员们仍然前腐后继,活像一群敢死队,成群结队地走到朱元璋的刑具下。  杀完一批,又来一批,朱元璋急眼了,于是他颁布了更严厉的法令:“我想杀贪官污吏,没有想到早上杀完,晚上你们又犯,那就不要怪我了,今后  贪污受贿的,不必以60两为限,全部杀掉!”  可就是这样也没能止住,官员反倒是越来越少,于是在当时的史料中出现了这样一个滑稽的记录:该年同批发榜派官364人,皆为进士监生,一年后,杀6人。后面还有:戴死罪、徒流罪办事者358人。  大家明白了吧,这300多人一个没漏。再说说这个戴死罪、徒流罪办事。  http://cache.baidu.com/c?word=%D6%EC%3B%D4%AA%E8%B0%2C%D6%C6%B6%A8%2C%D0%CC%B7%A3&url=http%3A//gwy%2Egongwu%2Ecom%2Ecn/0692716280325760/&b=0&a=2&user=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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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件事情的出现的话,那么我觉得那么这个处罚的话是非常的严重的,因为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说,那么仅仅只是靠卖青菜为生的家庭来说,那么这个惩罚的话那么是非常的严重的,而且就算因为这个青菜出现了问题,那么也不应该用这么严重的一个惩罚,那么这个惩罚的话,那么是相当过当了是非常严重的一个惩罚,对于这个家庭来说,会造成一个巨大的影响直接破产像这个处罚的话,对于这个卖青菜的普通家庭来说,那么是非常大的意见的,可以说他们卖咸菜要卖很久很久,那么才能够还得上这笔钱,所以说这个惩罚的话,对于这个家庭的影响是非常的大的直接的,让这个家庭破产都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说我觉得这个惩罚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处罚一般来说像这种问题的话,对于一些公司来说,那么仅仅只是出发了,几万块钱那么,没有想到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那么用了这么严重的一个惩罚,可以说对于这个家庭来说就是非常大的一笔钱,那么他们因为这个青菜的问题,那么即使是要罚款的话,那么也是不应该罚这么多的钱的,所以说这个处罚的话是相当的严重总的来说,那么对于这件事情的发生的话,那么很明显就是因为有一些不法分子那么想要从中得到这种不返的利益,所以他才会做出这种事情对于这个卖芹菜的家庭来说,进行这么严重的一个惩罚,而且就算这个青菜真的是出现了问题,那么也不应该用这么严重的一个惩罚,那么对于很多的公司来说,那么仅仅只是罚了几万块钱,那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几万块钱是非常大的一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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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重典的释义 1.[cruel torture; severe punishment]:严厉的刑律如治乱国用重典2.[important classics]:重要的典籍 (1).指重法。《周礼u30fb秋官u30fb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 郑玄 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 明 沉德符 《野获编u30fb言事u30fb疏语不伦》:“闻慈圣亦玉色不怡,将处重典。” 清 王士 《池北偶谈u30fb谈故二u30fb柳条边》:“有私越者置重典,名柳条边。” 梁启超 《民约论》:“ 巴黎 议会命毁其书,且将拘而置诸重典。”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弛禁派则认为靠严刑重典不能禁止鸦片。”参见“ 重法 ”。(2).指重要典籍。 唐 李百药 《赋》诗:“重典开环堵,至道轶金。” 问题二:非常出重典是什么意思 非常时期,当用严厉的手段。 本句大概转用自“乱世用重典――对混乱社会状态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国民,以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 在这里,”非常“指”非常态,非正常“的时期。 问题三:沉疴下猛药 非常出重典 什么意思 病的深了要下猛药才有效果,社会不安定了,规则不遵守了,要用惩罚严厉的法律来约束 问题四:乱世用重典是什么意思 在一个乱世,必须费用严厉的简介的法律来震慑那些人,杀人者偿命等,就几条,但是贰定了民心,秦朝残暴,人们害怕不满,高祖轻徭薄税,修养生息,赢取民心,杀贪官污吏安抚民众,这两方面一起终于赢得了天下。 问题五:朱元璋严刑重典的意思 朱元璋以为严刑酷法就能让社会太平,政治清廉,百姓安居乐业,其实不然。朱元璋时期的很多规定太过严苛保守,甚至给百姓的衣食住行也提出了很多限制,这本身也阻碍了社会发展。而且重刑也没有避免腐败的发生,即使在剥皮实草这样酷刑的威胁下,很多官员也不得不贪(挣得太少),以至于一度出现行政人员短缺,官员在狱中办公的现象。 我想朱元璋严刑重典的意思就是为了治乱,但是有些矫枉过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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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23:57:264

中国法制史的主要内容?

  第一讲 中国历代立法制度  一、中国法制的起源  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  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  (一)习惯法  (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  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三)誓、诰、命、遗训、令、制、诏、敕、条格、谕(属于令的一类)  (四)课、科、格(指具体的法律形式)  如牛羊课,讲如何养牛羊的具体规定。秦有课,汉有科条,南北朝时期有麟趾格。  (五)程、式战国时秦国和秦朝时开始有,如《工人程》、《封诊式》,也是官府的具体法规。  (六)典、会典、则例(属于行政法一类)  (七)故事、廷行事、比、例、断例、判例(指的是各个时期对判例的不同称谓)  西周称故事,秦称廷行事,汉朝称比或决事比,例是泛称,宋朝称为断例,近代称判例。  (八)法律解释秦有法律答问;汉朝的大杜律,小杜律,郑氏章句;晋朝的张杜律;唐朝称为律疏。这个作为知识,一般掌握。  掌握几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唐朝的律、令、格、式;宋朝的敕、令、格、式。  五、中国历史上的立法机关  (一)古代法自君出  (二)近代南京临时政府的参议院  第二讲 中国历代主要法律  一、奴隶制社会的主要法律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此外,注意郑国铸刑书;竹刑。  二、封建社会的主要法律  (一)战国时期——《法经》掌握其作者、篇目、意义,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最系统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  (三)汉朝——约法三章的原始意义;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是分裂割据的时期,但法制建树较大1.魏律注意改具律为刑名2.晋律又称泰始律,分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  3.南朝法律沿用晋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改科为格  6.大统式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齐律定律12篇,影响深远;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律;规定重罪十条;规范刑罚。  注意从战国法经的具法;战国秦以及秦汉的具律;到曹魏时改为刑名;到晋律中分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北齐律又合为名例律的发展过程。  8.北周律建树不大(五)隋  1.开皇律定十恶;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业律(六)唐(七)五代(略)  (八)宋掌握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九)元  1.《至元新格》元朝第一部法律2.《风宪宏纲》有关纲纪、吏治3.《大元通制》元朝比较完备的法律4.《元典章》地方官府所汇的法律5.《至正条格》最后一部(十)明1.《大明律》改篇目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诰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体现3.大明会典(十一)清1.《大清律例》共7篇,436条2.《大清会典》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太平天国1.《天朝田亩制度》体现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规定太平天国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罚。  3.《资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尤其是战乱的环境下,无法实现。  (二)清末(1840——1912年)  1.宪法性法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  2.刑法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对民事条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过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规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则;规定新刑罚,区分主刑,从刑;规定了一些新罪名。这些内容要重点掌握。  3.民律草案共五编,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实行。  4.商律(略)  5.《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6.《法院编制法》规定各级审判厅的设置,实行四级三审制。  (三)南京临时政府  1.宪法性法律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重点掌握:背景,公布时间,五点内容,三个特点,意义;  (2)不要认为是孙中山亲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孙中山没有亲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宪法(尽管革命派说相当于宪法,但毕竟不是宪法)。  2.其他法令:保护人权,保护私产,废除陋习,保护华侨,废除刑讯逼供,废除体罚,反对株连等。(大体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  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  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号):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正式宪法——虽然在程序上是贿赂的结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称上,并非一无是处。  2.刑事法律暂行新刑律:基础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则,刑罚制度都一样,仅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语,改成民国下的用语。  (五)国民政府1.宪法性法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党治下的产物,其基本精神是维护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虽于1936年5月5号公布了,但没有实施,理由是日本侵华使得没有条件实施。  中华民国宪法:了解基本内容及条文。  2.民法五编。注意与清朝的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不一样,而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采取国家本位主义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袭外国的。  3.刑法1928年和1935年两部。新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了保安处分。  4.民事诉讼法注意其当事人进行主义。  5.刑事诉讼法注意自由心证原则。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组织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权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法律文件,其特点是由劳动人民当家作主;规定的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倾的影响,即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  2.抗日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为代表规定的参议会制。  3.人民民主政权时期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最大的建树是规定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国政治制度的基础。  第三讲 中国历代刑事法制一、罪名  1.昏、墨、贼、杀(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过之疵:审判官在五等过失免人之罪时所出现的五种弊病:惟官(旧僚属)  惟反(恩人)  惟内(亲属)  惟货(行贿)  惟来(故交),从而把不该开脱的人开脱了,这要以开脱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语:泄密(汉)  5.重罪十条(北齐)  6.十恶(隋开皇律)  二、刑罚旧五刑;新五刑(笞、杖、徒、流、死);清末过渡刑罚(现行刑律规定的:罚金、徒、 流、遣、死);近代刑罚(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  三、刑法原则  1.区分过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过失)(西周)  2.区分偶犯和惯犯:惟终和非终(西周)  3.区分主犯和从犯:造意和非造意(汉)  4.罪疑惟轻(吕刑)  5.株连:缘坐(株连亲属);连坐(株连非亲属)  6.赎:也可以认为是刑罚,区别罚金  7.宽严适中  8.诉讼时效和法律时效  9.因时因地制宜:“刑罚世轻世重”(因时);“三国三典”(因地):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0.老幼残疾犯罪减免刑罚  11.据实定罪和论心(动机)定罪:汉武帝独尊儒术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决狱,特别强调当事人的动机。  12.考虑犯罪的情节和认罪的态度  13.类推:吕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颁布前。  14.正当防卫原则: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诬告反坐:最早起码可追溯到战国的秦国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数罪并罚  18.自首减刑或免刑  19.上请(请):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况下的犯罪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的原则,起源于西汉汉高祖刘邦,一直到清朝。  20.议(八议):周礼中有“八辟”,三国《曹魏律》始入律;八种贵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减等;亲故贤能功勤贵宾。重点  21.亲亲得相首匿(汉)和同居有罪相为隐(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围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论源头:孔子的父子相隐的思想。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重视伦理的特点  22.五服治罪:晋律首先将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规定。  23.区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从轻处罚,保障官吏积极履行公务;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济私而犯,要从严惩处,打击官吏徇私枉法和贪赃枉法。  24.官当:用官品抵销刑罚。最早由南朝的陈律规定下来,在后来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没有了。因为当徒刑的比较多,故又称“以官当徒”,但不仅仅是这样。  25.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表现了既尊重外国习俗和法律的友好态度,又坚决维护主权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强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拟断。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领事裁判权;大清新刑律第八条承认了领事裁判权;1943年才真正废除。  26.同罪异罚:在我国存在了很久,从奴隶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甚至民主政权时期,都有此类规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规定  第四讲中国历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权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权问题)  (一)奴隶制时期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买卖。  (二)封建制时期私田可以买卖,国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在民法的物权编里具体规定。  二、契约  (一)奴隶制时期西周时期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  (二)封建社会(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略)  三、婚姻制度历史上变化不大掌握内容:六礼的内容和影响。在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属于误印,应删去。同姓不婚的内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远,扩大本家族的势力;厚别,严格区别同宗,防止紊乱纲常。这一规定影响深远,到大清现行刑律才开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体内容。  四、家庭制度:父权制、夫权制五、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与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关。  第五讲 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奴隶制社会传说的成分较重。西周的内容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二)封建制社会战国时期:秦的廷尉;齐的大理;楚国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齐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齐改为大理寺。在隋、唐、宋时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元朝较特殊。在明清时期,大理寺负责复核,刑部负责审判,都察院负责监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主要类型:清末,中央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负责审判。地方省设高等审判厅,府设地方审判厅,县设初级审判厅。审级制度为四级三审。与此相对应,设立了四级检察机关,分别是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初级检察厅。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设置与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实行审检合一制,在各级审判厅设立各级检察厅。在中华民国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审判机关中央设最高法院,省设高等法院,县市设地方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人民民主政权时期设置较复杂。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区别;廷尉到大理寺的变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变化。  第六讲中国历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重点掌握五听  (二)封建制社会重点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汉朝的秋冬行刑,春秋决狱。登闻鼓制度确立于西晋。北魏开始实行死刑奏报制度。明清时期的三司会审,九卿圆审,热审,秋审,朝审及厂卫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重点掌握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  此外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  中国古代主要立法思想概述  一、夏商时期  1、“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二、西周时期  1、“以德配天”说。(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明得慎罚”的法律主张。  三、秦朝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3、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三、汉朝  1、“与民休息”、“宽省刑罚”的指导思想。  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指导思想。  四、隋初的立法思想  1、 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以轻代重,化死为生。)  2、 严格执行法律,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也是隋初君臣的法律思想之一。  五、唐朝  1、“德本刑用”的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要求宽简、稳定、划一的思想。  3、严格守法与执法的思想。  六、宋代  1、 重惩“贼盗”的法制指导思想。主张采用重法,使用酷刑严厉镇压“贼盗”犯罪。“太祖、太宗颇用重典,以绳奸慝”。  2、 强干弱枝,集权中央。  七、元代  1、 参照唐宋之制,附会汉法。  2、 沿用本民族习惯法。  八、明代  1、 朱元璋重典治乱的思想。  2、 “重典治吏”与“重典治民”的思想。  3、 礼法并用的指导思想。  九、清代  1、清初“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  2、“参汉酎金”的立法思想。
2023-07-14 23:57:52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嘛这句话?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句话是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内容解读:(一)建立最严监管制度1、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2、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3、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4、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二)设置罚则确保“重典治乱”(三)规定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四)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五)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六)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7-14 23:58:006

坚持以整风精神纠正不正之风 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

2月13日,中国共产党邢台市第八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冶金俱乐部召开。市委书记王爱民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科学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下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以整风精神纠正不正之风,以铁的手腕惩治腐败,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 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市纪委委员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孟祥伟主持第一阶段会议。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范建巡代表市纪委常委会作工作报告并讲了题为《防治“四风”》的廉政课。市委常委、宣传部长王荣丽主持第二阶段会议。 王爱民在讲话中指出,2013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上级纪委和市委决策部署,将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寓于实际工作中,对腐败现象和问题重拳出击、及时“亮剑”,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抓好正风肃纪六件实事,促进了党风政风明显好转;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创造性地开展“主要领导述效能”活动,实现了工作效能全面提升;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具有邢台特色的廉政大讲堂活动抓出了特色,在培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一定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王爱民强调,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纪委全会精神上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推进态势。我们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准确领会、科学把握新形势新任务下党风廉政建设总体要求,坚持以整风精神纠正不正之风,以铁的手腕惩治腐败,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努力营造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 王爱民强调,做好今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突出主业,重点抓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在狠刹“四风”上下功夫。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抓铁有痕的劲头,持续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四风”方面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二是在惩治腐败上出重拳。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特别是对既有腐败行为又有吃拿卡要不正之风、既破坏发展又败坏形象的,要坚决给予惩处。三是在机制建设上见成效。继续推进绩效管理制度,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充分调动各部门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真下放、放到位。四是在推进重点工作上见实招。继续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的落实发挥职能作用,特别是对项目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大气污染整治、造林绿化等攻坚性工作,继续发挥好落实推进、监督检查作用,做到攻坚工程延伸到哪里,纪律监察工作就跟踪到哪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2023-07-14 23:58:2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作了具体解释: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扩展资料:《条例》点出的问题现实中都有“原型”《条例》第七十五条提到: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案例】2016年9月,发生在辽宁省的拉票贿选案受到严肃查处并被公之于众。全省45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贿选,近千名“政商精英”牵涉其中。【点评】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查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辽宁拉票贿选案等一系列大案,体现了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意志。新《条例》对拉票贿选从重加重处分,正是这种决心意志的体现。参考资料:榕城区纪委-《条例》点出的问题现实中都有“原型”
2023-07-14 23:58:403

明清的法律特点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一、明律: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 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 ―――《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 ―――《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 *** ,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二、 清律的镇压特点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 ―――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 *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 *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 ―――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2023-07-14 23:59:001

关于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片有哪些

——201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光盘 一、全片简介: 2014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这是一个崭新的起点。“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进一步成为亿万中国人的共同心声和坚决行动。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在谋小康之业、扬改革之帆、行法治之道、筑执政之基的伟大征程中,依法治安更加根深蒂固,安全发展更加动力磅礴。 新《安全生产法》保民生、顺民意、得民心,和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是我们共同的选择。“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永远在路上。 本片全面深入解读新《安全生产法》条款,结合案例,分析重点,指明影响,为您依法维权尽责而助力加油。 二、分集简介: 第一集 坚持以人为本 实现安全发展 安全为了什么?安全的真谛到底是什么?安全是为了生产吗?安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附属吗?都不是!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旗帜鲜明地树立起这一崇高理念,确立了新时期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安全生产的摆位就这样提升、再提升。 第二集 各方齐抓共管 五位一体发力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在这一拯救生命的伟大工程中,人人都是建设者,人人都是受益者,没有局外人、旁观者。只有人人挑起重担,合力攻坚克难,安全生产之路才能越走越宽。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规定了各方职责,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的重大创新,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合力具有重大意义。 第三集 担起主体责任 坚持安全发展 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的命脉、发展的根基,根深才能叶茂。但现实中,一些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做大做强中摔了跟头、掉了队。 本集通过正方两方面案例,细数新《安全生产法》针对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的诸多修改,告诉您如何织就一张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责任网,将风险隔离,将安全长留。 第四集 排查治理隐患 源头防范事故 隐患不除,事故未已。这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启示。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遵循规律的必然选择,是温故鉴往的宝贵经验。新《安全生产法》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建立了五项工作制度。本集将带领您细细分析、逐项了解,用事故和经验告诉您:实现无患,才能无忧。 第五集 依法行使权利 自觉履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面对高于一切的生命,从业人员只有遵照新《安全生产法》,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结合起来,才能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六集 严格监督管理 力推责任落实 曾几何时,地位低、机构缺、人员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容易;门难进、活难干、人难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项工作不容易。 如今可以说,这十多年来困扰基层的顽疾,从此将成为历史!因为新《安全生产法》对症开出良方。 第七集 执法利剑在手 厉行重典治乱 “刀不快,腰不硬”。由于缺乏强硬执法手段,一些企业目中无法、为所欲为。事故,不期而至。 隐患面前,岂忍如此恣意妄为?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了安监部门治乱的“重典”、出击的“重拳”。 保护生命就得当机立断,安全第一就是天大理由! 第八集 运用市场机制 激发主体活力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要想让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市场化手段有着“四两拨千斤”的妙用。新《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充分发挥了市场的杠杆作用。哪些条款与此相关,如何巧妙运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本集为您一一展现。 第九集 加强应急救援 筑牢生命防线 应急救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些年,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成功经验很多,惨痛教训也有。事故可怕,但不认真调查处理事故,就有可能重蹈覆辙。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才不会犯同样的错误。请看新《安全生产法》是这样要求的。 第十集 加大惩治力度 维护法律权威 有着史上最严之称的新《安全生产法》,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高处罚上限,还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新《安全生产法》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高清DVD十碟 售价:1980元AQY1501 安全生产典型事故案例解析——生命不能重来 ——2015年安全生产月警示教育片 全片简介: 人的生命最为宝贵,失去便不会重来。 然而,为金钱或利益付出生命代价的悲惨事故却频繁发生。他们,有非法违法胆大包天的,有麻木不仁掉以轻心的,有无知无畏糊涂丧命的…… 这里,我们一一盘点,细细解析,就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惊醒梦中人、模糊者,麻痹人、无知者,一起与隐患缠斗,与死神赛跑,构筑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铜墙铁壁。 第一集 非法违法是戕害生命的“魔爪” 非法违法,顽症固疾,罪魁祸首。 近年来,我国因非法违法导致的事故比例居高不下。一些人法治意识全无,胆大包天,恣意妄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建设,酿成惨祸。非法违法不除,事故灾难不止! 第二集 麻痹侥幸点燃“火药桶” 掉以轻心、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面对生命,一些人如此考量。继而致履责不力、管理松弛、漏洞百出、隐患遍地。然后是,事故不期而至。 思想隐患是最大的隐患。在红线面前,我们必须心存敬畏。 第三集 盲目施救成为吞噬生命的“黑洞” “我来救你!”救的人也倒下了。再救,再倒下……接力救援演化成接力倒下,形成“吃人”的多米诺骨牌。 数据令人惊心动魄:近年来,在某些领域,因盲目施救致死人数,超过了涉险死亡人数。救援很重要,科学有效救援更重要。事故面前,切记盲目冲动。 高清DVD三碟 售价:540元AQY1503 新《安全生产法》公益广告四则——安全月主题光盘概述: 生命是一张单程火车票,生活不是演习,生命不可重复。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平安才能一直和我们在一起;有安全,有健康,才有美好的未来。“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为每一个宝贵的生命都增添了牢固的盾牌。人人知法、懂法、守法、护法,是给自己和家人的最好礼物,也是给他人和社会的最大回报。这四个短篇,以小见大,言近旨远,让人们在心灵的同频共振中,播下敬畏法律的种子。 说明:新《安全生产法》的公益宣传采取系列广告的模式,具体为一条长篇(90秒)与三条短片(各45秒)的组合形式,力图从更多的侧面多方位地宣传新《安全生产法》的意义与内涵。 长篇:《法佑平安》篇 90秒 公益广告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宣讲,而是深入其精髓诠释其内涵。创意抓住新《安法》以人为本、对生命安全的关切与护佑,以多重场景,展现新《安法》在变迁的社会中不变的坚持,因为“生活不是演习,生命不可重复”。 短片一:《在一起》篇 45-60秒 创意以煤矿安全生产为展示场景,表现矿长不仅关心工人们的生活、更时刻关心着工人们的生命安全。有了新《安产法》的保障,平安就永远和工人们“在一起”。全片即是对“七项规定”的展示,又是对新《安法》的精神表达。 短片二:《成长》篇 45-60秒 创意将场景设定为建筑工地,着力表现安全培训对工人(片中为农民工)的重要性。“成长”在片中不仅意味着青年工人的成长,更表达出新《安法》时时刻刻不断提示着我们,让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在不断地提高。 短片三:《呵护》篇 45-60秒 创意将场景设定在高危、需要特别防护的冶炼行业。以“防护服”这一最为直观的表现手段,阐释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而传达出新《安全生产法》就像防护服那样,必要、必须,且时刻呵护着生产者的生命安全。 售价:11980元AQY1504 安全生产公益广告三则《童画篇》《讲述篇》《别缺席孩子的人生》概述: 爱妻爱子爱家庭,出了事故等于零。作为父亲、丈夫、儿子的您,不论何时,无论何地,别忘了肩上那份沉甸甸的责任和家人一双双祈愿平安的眼神。这三个短片,通过家人的脉脉心香,将“安全就是爱”的主题演绎得温情动人。《童画篇》60秒 童画篇从儿童的视角出发,通过孩子神秘地画画、藏画,直到图画被父亲在工作中发现,将原本成年人不在意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突显出来。不仅让人为孩子的童稚会心一笑,为父子之间浓浓的亲情感同身受,更提醒观众不管是在哪一个生产岗位,都不要忽视任何一个安全隐患,注意生产安全,为家人撑起一片天空。 《讲述篇》60秒 孩子眼中父亲是高大慈爱的偶像,妻子眼中是生活的琐碎和不易。讲述篇通过女儿和妻子或感性或理性的只言片语,以及丈夫身体局部特写,共同拼凑出一个家庭顶梁柱的形象。他瘦弱却坚强的肩膀支撑起避风的港湾,他每一天的安危牵动着家人的心,他的安全就是全家人的安全。 《别缺席孩子的人生》30秒(彩色、黑白两版) 孩子原本应该无忧的童年,因为父亲角色的缺失而蒙上了一层阴影。《别缺席孩子的人生》让观众站在孩子的角度,独自面对成长过程中每一个重要时刻,通过对比凸显出父亲陪伴与指引的重要性,不用一句对话,就将孩子失落、无助、恐惧与羡慕等种种复杂心情表露无遗。从而让观众思考并引以为戒,关注安全生产,珍爱生命,陪伴孩子每一个成长瞬间。 售价:8980元AQY150 依法治安的法律重器—聚焦新《安全生产法》总简介: 当安全发展主旋律在神州大地唱响,当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日益深入人心,保护生命的民生工程再添丰沛动力——2014年12月1日,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凝结了“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安全发展治理智慧,展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执政理念,承载着万千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心血与期望,守护着无数劳动者的安康与幸福。 本片细致剖析,深入解读,带您体会此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及时和必要,领略这一安全生产法制利器的锋芒和威力,揭开依法治安的新篇章。 第一集 架生命红线 促安全发展 12年前,《安全生产法》应运而生;12年后,《安全生产法》因势而变。在历史变迁、岁月更迭中,这部全面规范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大法、综合大法,浴火再造,更露锋芒,光辉尽显。 第二集 利剑出鞘 法佑平安 时代需要什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什么,安全生产事业需要什么,决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变与不变。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紧扣时代脉搏、与现实需求接轨、彰显依法治国理念,其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立监管部门执法地位、加大追责力度等特点,鲜明而突出。 第三集 崇尚法治 依法治安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是目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根本。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从解决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满足发展需要两方面入手,既强调了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又极大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方向,重治本,挥利剑,严执法,旨在推动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2023-07-14 23:59:102

我国古代法制史演变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 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 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 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 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 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 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 *** 、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 《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 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 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23-07-14 23:59:161

数字经济企业如何应对最严数据法律?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将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条,正文分为11章99条。历经多年商讨的GDPR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产生深远影响。GDPR即将生效,中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信息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一些国内企业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可能并没有尝到应有的苦果。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国外可能就不灵。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一旦被其他国家政府发现追究起来,处以巨额罚款或禁止业务往来,可能是灭顶之灾。特别是在近几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所抬头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不合规经营,必将产生数年甚至永远难以消化的“恶果”。面对即将落下的GDPR利剑,全球数字经济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合规风险,防止入“罪”被“罚”。各国政府也需要积极担当作为,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GDPR一大“杀手锏”:重罚除了扩大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外,GDPR有两大“杀手锏”:一是设定了重罚;二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1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全球营业额进行处罚,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围内,而非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在基数上,是全球营业额(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净利润。该等级的处罚究竟适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条第4款规定三大类数据违法行为:第一,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譬如未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未尽职责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监管机构通知数据已泄露、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第二,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第三,没有对监管部门履行义务。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GDPR第83条第5款规定了五大类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第一,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六大原则:合法、正当与透明原则,目的有限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储存限制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条件;第二,侵犯数据主体的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第三,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四,没有对成员国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可见,GDPR设定的“罪”是相当多的,“罚”是非常严厉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处罚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乱”未必总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确实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无论是对于数据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判断,还是对于处罚金额的最终作出,欧盟监管机构都享有巨大的执法裁量权。如何减少数据保护监管的权力寻租,防止监管“俘获”,消除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是接下来欧盟当局特别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员国需认真对待的问题。另一“杀手锏”:“长臂”管辖原则确立“长臂”管辖原则,或称为效果原则,是GDPR的另一大“杀手锏”。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只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属地原则。但随着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再继续坚持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或许无法有效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利益。GDPR的适用范围极广,将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扩大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首先,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不管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辖规则属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在欧盟内设有机构,当然应受欧盟法的约束。其次,即使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有两类数据处理行为也受GDPR的约束。一类是向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收费或免费;另一类是对数据主体发生在欧盟内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此管辖规则实际上确立了GDPR的属人主义原则,即不管企业在欧盟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只要其对欧盟数据主体提供了商品、服务,或对其进行了监控,就受GDPR的拘束。属人主义原则的确立,大大扩大了GDPR的管辖范围。再次,在欧盟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数据处理行为,依国际公法可适用欧盟成员国法律,受GDPR的拘束。根据此管辖规则,欧盟监管机构既不依据属地主义,也不依据属人主义,仍然可能依国际公法规则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监管。GDPR所确立的三大管辖制度,可称之为“长臂”管辖原则。通过分析该规则可以发现,世界上任何一家与欧盟有相关贸易往来的数字经济企业,即使没有在欧盟境内设立任何机构,也可能受GDPR的管辖。重罚机制,加上“长臂”管辖原则,使GDPR威力无比。“罪”与“罚”都是明确的。GDPR带给数字经济企业的是实实在在的可预测的法律风险。GDPR已经为数字经济企业画出一张数据保护的操作红图。与其担惊受怕抱有欧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侥幸心理,不如早日“退而结网”完善数据保护合规制度建设。“想吃大蛋糕,又不愿失去更多面包”的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抓紧按图行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治理。企业应对GDPR的当务之急欧盟对于数据保护设定比较严格的高标准,必然会有很多数字经济企业一时满足不了要求,或一直不愿花大成本满足标准,所以罚款也必将蜂拥而至。那到底罚谁?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的有限性,未来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选择性执法”在所难免。名企首当其冲。“枪打出头鸟”,选择“杀”一些名企,达到“儆百”的目的,可能是欧盟未来数据保护执法的常态。然而,不管是名企还是非名企,既然选择欧盟大市场,就应当根据GDPR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的数据保护制度。名企财力雄厚,尽管被高额罚款,可能还承受得起。但是,对于非名企,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欧盟的一次罚款或制裁,可能马上就会使其濒临破产。“羊未亡,牢需补。”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高度重视GDPR。随着中国《信息规范》也将实施,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数据保护制度:第一,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企业高管团队应当对GDPR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尽早制定周密的战略计划,不计成本消除各种不合规隐患,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分析已经采集、存储的个人数据的种类、用途与获取方式,删除不合法、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存时间的最小化,并不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第二,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设置与行使操作规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足和侵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在赋予数据主体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更正权等重要权利外,还应当核实这些权利设置与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检查设置的同意权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国《信息规范》要求收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应获得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明示同意,另外还明确了撤回同意权。第三,完善数据处理机制。运用适当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与合法性条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告知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与事先协商制度,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数据匿名化处理规程,提高数据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并对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第四,必要时任命数据保护官。GDPR要求相关企业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专门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确保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遵从GDPR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扮演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经评估必须设立DPO,则应保障DPO的任命、权利和职责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为DPO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资源。另外,企业可考虑聘请外部数据保护顾问。第五,完善数据泄密报告与处理机制。GDPR要求原则上自知道个人数据泄露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可能产生高风险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响的个人。企业应详细记录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数据泄露管理流程。我国《信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另外,数字经济企业还应当从更新隐私声明与政策、删除相关协议文本中侵犯数据主体权利的“霸王”条款、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不合规风险。政府应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GDPR是法律,属于欧盟的上层建筑,但其所要调整的却是全世界的数字经济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同一的上层建筑之间,必然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个人数据权利要保护,另一方面技术要创新、市场要发展,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GDPR是一把双刃剑。欧盟GDPR选择了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可能会对技术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不仅需要靠企业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还需要靠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首先,政府应当高度重视GDPR给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带来高额合规成本。由于信息资产管理的运营成本会显著增加,而且担心被重罚,一些企业已经暂停欧盟的相关业务。GDPR的实施可能不利于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并可能助长巨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政府应当在战略上予以重视,积极制定各种鼓励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消除数据垄断,降低GDPR合规风险。其次,与欧盟积极沟通,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欧盟GDPR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担当有为。在积极制定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保护水平的基础上,与欧盟监管当局开展平等对话协商,表明难点与决心,赢得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处罚与贸易纠纷。再次,完善数据保护执法合作机制。对于GDPR 的监管挑战,各国政府应当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的利益关切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开放与共享,健全实体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积极寻求产业合作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合作,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除了作为重罚的依据,欧盟还可能将GDPR作为新的技术壁垒,阻碍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的发展扩张。在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为阻挡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但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合规经营是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尽管“规”可能很严厉,但只要“规”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业就应当严格遵守。(来源:《财经》杂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消息来自新华网。
2023-07-14 23:59:261

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送审稿)

出售死猪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死刑。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背景: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修订背景及过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后终获通过。从2013年10月~2015年4月历时1年半的时间,这部食品安全法律修正案走过了哪些“路径”?又有哪些变化?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6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于同年10月29日将该送审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4年5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并重点完善了4个方面:一是对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完善追溯制度。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增设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要求。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同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一审。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二审修订时出现了7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增加了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规定;二是明确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三是增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依法进行标识的规定和罚则;四是对食品中农药的使用做了规定;五是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用量要求;六是增加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法律责任;七是加重了对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后表决通过。相比二审稿,《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最后一次审议只是在较受争议的几个核心问题上做了修改,如对剧毒、高毒农药作出的进一步限制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同时增加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等。新法的理念及亮点一、新法体现的理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法)在总则中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该规定内容吸收了国际食品安全治理的新价值、新元素,不仅是《食品安全法》修订时遵循的理念,也是今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遵循的理念。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预防为主方面,就是要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政府监管中的风险预防要求。为此,将食品召回对象由原来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修改为“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在风险管理方面,提出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在全程控制方面,提出了国家要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在社会共治方面,强化了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群众投诉举报等方面的规定。二、新法体现的亮点亮点一:8个方面的制度设计确保最严监管。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终结了“九龙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监管模式,从法律上明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新法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环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等新兴业态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建立最严格的标准。新法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加强了标准制定与标准执行的衔接。五是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新法明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实行注册制度。六是加强对农药的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特别强调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叶、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七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新法明确规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必须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新法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亮点二:6个方面的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三:4个方面的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是行业协会要当好引导者。新法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二是消费者协会要当好监督者。新法明确,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三是举报者有奖还受保护。新法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同时,参照国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发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四是新闻媒体要当好公益宣传员。新法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亮点四:3项义务强化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一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一般性义务,即要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是明确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即要对依法取得许可证才能经营的食品经营者许可证进行审查,特别是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三是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包括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的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对入网的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追偿,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新法对监管部门和行业发展的深刻影响近年来,食品安全不断被推上风口浪尖,食品安全事件也是风波不断,以至于广大群众对“吃什么才安全”深感忧虑。新法作为一部保证食品质量、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法典,必将对食品监管、食品行业发展以及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直接影响。一、对食品监管的影响相比现行《食品安全法》,新法从监管角度出发,创新完善了诸多监管制度,为行业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增添了新的“武器”。一是规定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该规定有利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食品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风险预警分析,落实食品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二是明确对有证据证明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但食品安全标准未作相应规定的,相关部门可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和临时检验方法。2008年10月份,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为确保乳与乳制品质量安全,原卫生部就与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可见,作为应急状态下的一项行政控制措施,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中对食品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判定。三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到位,有效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进而形成确保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而且对监管部门提升监督检查效率,增强执法威慑力具有重要意义。五是规定食品药品监管、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件的移送程序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这对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部门联合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二、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影响一是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其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对提高整个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意识具有积极意义。二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目前已经在一些地方开始实施,如上海在2013年底就通过引入云技术,对水产品食品安全实施全程追溯。只要消费者在买来的冰鲜淡水鱼包装上,用手机扫一扫二维码,就可以了解从养殖、包装、检测、仓储、物流、经销,直至消费者购买验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便于有效追溯食品源头,分清各生产环节的责任,对提高我国整个食品安全可信度和食品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追溯体系的健全,有利于追踪溯源地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行为,对净化整个食品行业环境,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意义重大。三是对保健食品管理新增多项规定。例如,改变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制度,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双规制;明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功能目录的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保健食品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生产必须符合良好规范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食品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关注。然而,保健食品法规严重滞后,导致监管乏力,市场上虚假宣传销售现象泛滥。尤其是对保健食品缺乏相应的许可准入制度,导致保健品经营主体(超市、药店、个体商户)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保健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新法增加的这些规定,将使整个保健食品行业得到进一步肃清整顿,加速行业的健康成长。正如汤臣倍健公共事务部总监陈特军所言,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将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发展起到正向激励作用,既解放了行业龙头企业的生产力与创新力,也给行业注入新鲜活力,而且规范的监督也有助于重塑消费者对保健品行业的信心,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成熟。值得一提的是,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对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等20项按程序转为行政许可”。原保健食品注册审批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而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的管理方式规定为审批与备案双轨制。由此来看,未来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已明确为行政许可,而备案管理的那一部分政府职责或改为“告知性备案”,具体情况尚需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予以明确。四是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增设新规定。例如,明确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食品安全问题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焦点。有市场人士认为,新法明确“加强全程质量监控”,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这对规范奶粉市场秩序、重振民众对国产奶粉的消费信心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不仅有助于政府部门通过许可手段将配方总量有限制地控制起来,促使企业更专注地将配方产品质量做好,而且对提高奶粉品牌的市场进入门槛,推动婴幼儿奶粉配方升级具有积极作用。而“禁止分装方式生产”,意在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三、对消费者饮食安全的影响一是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近年来,保健食品在我国销售日益火爆,但市场中鱼龙混杂的现象仍十分严重。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2012年全年和2013年1月~3月期间,118个省级电视频道、171个地市级电视频道和101份报刊的监测数据显示,保健食品广告90%以上属于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的虚假违法广告占39%。新法要求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这些规定有助于消费者识别保健品虚假宣传,警惕消费陷阱。二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按规定标示。近年来,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人们的生活中,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也愈演愈烈。尤其是在转基因食品标示方面,要么标识很小,消费者很难注意到;要么有些商家乱标识,以“非转基因”作为炒作噱头。新法规定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完善了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三是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利用剧毒农药、化肥、膨大剂等对蔬菜瓜果进行病虫害防治、催肥,是消费者最担忧的食品安全问题之一。今年4月初,就有山东省即墨市、胶州市的消费者食用了产自海南的西瓜后,出现呕吐、头晕等症状,后经抽检,发现9批次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涕灭威”。新法明确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这有利于进一步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消除消费者对有“毒”蔬菜瓜果的担忧,提升消费者对普通食品的消费信心。值得一提的是,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国家卫计委共同发布公告,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虽然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不违反新法禁用剧毒、高毒农药的规定,但由于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3部委发布该公告,其宗旨与“剧毒、高毒农药禁用于蔬菜瓜果”的规定一致,都体现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立法目的,以及我国对农药应用于食品的严格管控措施和严厉监管决心。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7-14 23:59:511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是什么

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 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支持政府的工作。 发现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一味抱怨、发牢骚,更不能无中生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这样只能影响正常的监管工作、带来消费恐慌心理,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广大消费者。 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 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必须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夯实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2023-07-14 23:59:571

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就像重病需要服下强劲的药一样,对混乱社会状态用严刑峻法来约束国民,以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状态。这个典故出自朱元璋的《大明律》。“乱世”是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与“盛世”相反;“重典”是指严苛的惩罚。全句指,为了整顿好社会上凌乱的局面,迫不得已唯有使用严苛的惩罚。而整体上,“乱世用重典”用于社会上的定义为,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理论基础:基于应报思想,任何有同理心的人,对于犯罪者造成受害者和受害者的亲人的伤害有所体会。当伤害是如此深刻难以磨灭时,为什么反而对犯罪者如此宽大,难道不该给这些犯罪者应得的惩罚,当社会情势混乱的时候,采用较重的刑罚比较容易达到威吓的效果,进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以实现稳定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的。
2023-07-15 00:00:041

什么是“重典治乱世”?

两句话并非出自一处。前半句是各朝代都常提及的治国方针。如《周礼·秋官·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 郑玄 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后半句应为“沉疴下猛药”,是句俗语。重典:严厉的刑律乱世:是指社会混乱不安定的时代。基本解释:“乱世用重典”,“乱世”是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与“盛世”相反;“重典”是指严苛的惩罚。全句指,为了整顿好社会上凌乱的局面,迫不得已唯有使用严苛的惩罚。而整体上,“乱世用重典”用于社会上的定义为,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引证解释:《周礼·秋官·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 郑玄 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明 沈德符 《野获编·言事·疏语不伦》:“闻慈圣亦玉色不怡,将处重典。”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二·柳条边》:“有私越者置重典,名柳条边。”梁启超 《民约论》:“ 巴黎 议会命毁其书,且将拘而置诸重典。”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弛禁派则认为靠严刑重典不能禁止鸦片。”参见“ 重法 ”。理论基础:基于应报思想,任何有同理心的人,对于犯罪者造成受害者和受害者的亲人的伤害有所体会。当伤害是如此深刻难以磨灭时,为什么反而对犯罪者如此宽大,难道不该给这些犯罪者应得的惩罚?当社会情势混乱的时候,采用较重的刑罚比较容易达到威吓的效果,进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以实现稳定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沉疴本意指久治不愈的病。沉疴用猛药,这句话表面意思是久治不愈的病常规疗法收效甚微,应该用药效和副作用都很强烈的非常规处方来治。其实这句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指治病,而是指治理国家,意即非常时期(如战乱,国家不稳定时期)就必须用严酷的刑罚来使社会稳定,根除动乱的根源,意思和乱世用重典相似。类似的说法还有猛药治沉疴,利剑刹歪风 。
2023-07-15 00:00:561

重典治乱的典是什么意思?

典,指的是法典,也就是法律的意思。在乱世,或者可以说社会比较混乱的时候,需要刑法很重的法律来治。这句话出自出自《周礼》:“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周礼》是西周时期具有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备法的性质和作用。
2023-07-15 00:02:081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什么意思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指问题很严重,必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处理. 刮骨疗毒,.用刀刮 除骨上的药毒以治创伤,用来形容人的意志很强. 壮士断腕,指被蛇咬了,立即切断手腕防止毒扩散,指这要当机立断,不可姑息,迟疑.
2023-07-15 00:03:141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什么意思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指问题很严重,必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处理。刮骨疗毒,.用刀刮除骨上的药毒以治创伤,用来形容人的意志很强。壮士断腕,指被蛇咬了,立即切断手腕防止毒扩散,指这要当机立断,不可姑息,迟疑。
2023-07-15 00:04:011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刮骨疗毒壮士断腕什么意思

猛药去疴,重典治乱。指问题很严重,必须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来处理。刮骨疗毒,.用刀刮除骨上的药毒以治创伤,用来形容人的意志很强。壮士断腕,指被蛇咬了,立即切断手腕防止毒扩散,指这要当机立断,不可姑息,迟疑。
2023-07-15 00:04:101

重典治乱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治理乱世,要用严刑峻法。
2023-07-15 00:04:231

曾国藩认为治乱世当用重典。()

曾国藩认为治乱世当用重典。()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2023-07-15 00:04:291

“乱世应用重典”怎么解?

朱元璋遵循古训,提出:“吾治乱世,非猛不可”的思想,形成影响明朝的“治乱世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制定《大明律》,实行“重其所重”的原则制定《明大诰》,从严惩罚犯罪。意思就是混乱的时局需要用强硬的手段
2023-07-15 00:04:372

乱世用重典,沉疴下猛药。出自何处?

两句话并非出自一处。前半句是各朝代都常提及的治国方针。如《周礼·秋官·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 郑玄 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后半句应为“沉疴下猛药”,是句俗语。重典:严厉的刑律乱世:是指社会混乱不安定的时代。基本解释:“乱世用重典”,“乱世”是指中国古时各朝代社会出现凌乱及差劣局面的情况,与“盛世”相反;“重典”是指严苛的惩罚。全句指,为了整顿好社会上凌乱的局面,迫不得已唯有使用严苛的惩罚。而整体上,“乱世用重典”用于社会上的定义为,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引证解释:《周礼·秋官·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 郑玄 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明 沈德符 《野获编·言事·疏语不伦》:“闻慈圣亦玉色不怡,将处重典。”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二·柳条边》:“有私越者置重典,名柳条边。”梁启超 《民约论》:“ 巴黎 议会命毁其书,且将拘而置诸重典。”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弛禁派则认为靠严刑重典不能禁止鸦片。”参见“ 重法 ”。理论基础:基于应报思想,任何有同理心的人,对于犯罪者造成受害者和受害者的亲人的伤害有所体会。当伤害是如此深刻难以磨灭时,为什么反而对犯罪者如此宽大,难道不该给这些犯罪者应得的惩罚?当社会情势混乱的时候,采用较重的刑罚比较容易达到威吓的效果,进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以实现稳定重建社会秩序的目的的。沉疴本意指久治不愈的病。沉疴用猛药,这句话表面意思是久治不愈的病常规疗法收效甚微,应该用药效和副作用都很强烈的非常规处方来治。其实这句话大多数情况下并非指治病,而是指治理国家,意即非常时期(如战乱,国家不稳定时期)就必须用严酷的刑罚来使社会稳定,根除动乱的根源,意思和乱世用重典相似。类似的说法还有猛药治沉疴,利剑刹歪风 。
2023-07-15 00:04:551

为什么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

1、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其内部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来关心维护食品安全,支持政府的工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问题,我们要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向监管部门举报,而不是一味抱怨、发牢骚,更不能无中生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这样只能影响正常的监管工作、带来消费恐慌心理,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广大消费者。2、食品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保障食品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必须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增强食品安全监管统一性和专业性。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能力。必须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夯实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扩展资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或称2008年中国奶粉污染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制品事故、2008年中国毒奶粉事故)是中国的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事故起因是很多食用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的婴儿被发现患有肾结石,随后在其奶粉中被发现化工原料三聚氰胺。根据公布数字,截至2008年9月21日,因使用婴幼儿奶粉而接受门诊治疗咨询且已康复的婴幼儿累计39,965人,正在住院的有12,892人,此前已治愈出院1,579人,死亡4人,另截至到9月25日,香港有5人、澳门有1人确诊患病。事件引起各国的高度关注和对乳制品安全的担忧。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对国内的乳制品厂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的三聚氰胺检验报告后,事件迅速恶化,包括伊利、蒙牛、光明、圣元及雅士利在内的多个厂家的奶粉都检出三聚氰胺。该事件亦重创中国制造商品信誉,多个国家禁止了中国乳制品进口。9月24日,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表示,牛奶事件已得到控制,9月14日以后新生产的酸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等主要品种的液态奶样本的三聚氰胺抽样检测中均未检出三聚氰胺。2010年9月,中国多地政府下达最后通牒:若在2010年9月30日前上缴2008年的问题奶粉,不处罚。2011年中国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调查发现,仍有7成中国民众不敢买国产奶。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评论员: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南方日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3-07-15 00:05:081

中国古代法制的三大时期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请采纳
2023-07-15 00:05:221

什么措施可以助人们养成交通安全习惯?

基础  要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规范其参与交通的行为,就必须牢固树立交通安全理念。然而,让人接受一种理念不容易,再把它转化为行为习惯更是难上加难,所以,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任重道远。  (一)依据交通参与者群体特性制定宣教计划  回顾以往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模式,应该说交警部门已经费尽心思,如发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刷宣传标语、制作宣传录像、到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上交通安全课、送戏下乡等等,可谓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可宣传效果如何呢?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仍随处可见,交通事故仍在高位徘徊,交通安全形势让人堪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主体单一、机制不健全、宣传面不广、效果不明显是目前交通安全宣教育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为适应新形势需求,要逐步提高公民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必须健全交通安全宣传机制,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模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  从一名交通管理者的角度出发,按交通参与者的交通方式,可以分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四类;按交通参与者的社会身份,可以分为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流动人口三类;按交通参与者的年龄,可以分儿童、青少年、中老年三类等等。随着交通参与者越来越广泛,人们的交通需求也越来越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也应当从实际出发,力求做到针对性、灵活性、多样性。灵活、多样的宣传手法,生动、具体的宣传内容,不仅可以防止宣传对象对我们的宣传产生抵触或厌烦心理,更能够激起宣传对象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求知欲,从而自觉地行动起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防范,使宣传得到实际效果。因此,对交通参与者进行群体特性区分,更便于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计划,因人施教,提高宣传教育的成效。  (二)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融入生活  如何让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觉行为,文明参与交通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行为习惯呢?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认为,各种知识和技能学习最好在生活中进行,习惯培养更应该如此。教育是以影响人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的的一种社会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社会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由此可见,脱离生活实际的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以往教条式、本本主义的宣传教育对交通参与者并未起到根本的警示作用,强迫式的宣教,极易引起被教育者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所以,我们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时,一定要让交通参与者的学习观念从“你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让学习交通法规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基本需求,一种对生命安全的社会需求。  社会是一个最大的学堂,它对“学生”没有任何要求,因此,我们在开展宣传教育的时候,要充分利用“大学堂”的教学资源,将交通安全理念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去。电视、广播、报刊、灯箱广告、车站、酒店、超市、社区活动室等等,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潜移默化地将交通安全意识灌输给广大交通参与者。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仍是目前最行之有效的方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交通安全法规就是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规矩。交通法规的执行,依赖于人们对它的认同、信仰和自觉的遵守,这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法律制定——强制执行——抵制、规避——强制执行——认同、自觉执行。因此,从目前的社会交通安全形势看来,交通法规的强制执行仍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也就是说要让交通参与者自觉养成交通安全行为习惯,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必不可少。其实,再一无是处的人,他也明白生命的可贵,也明白“车损可以修复,人毁无法弥补”的道理,关键在于他是否意识到交通安全与生命息息相关,要提高这种认识,是离不开交警的长期执法管理。每年,交通管理部门都要组织开展不同类型的交通秩序集中整治,不断强调严管重罚。在整治工作期间,道路交通秩序的确有明显改善,交通遵章率会大大提高,交通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然而,一旦整治结束,严管态势缓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就会慢慢反弹,交通事故随之增加。可见,在我国目前的交通安全形势下,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确实是最直接、效果最显著的管理方法。在此,笔者并不是提倡“以罚代教”,只是借用“重典治乱”来实现交通管理最基本的目标——改善出行环境,提高交通行为守法率。处罚只是我们用来提高教育效果的一种辅助手段,我们在与交通违法行为较量与抗衡中,应该先让交通违法行为人束手就地仰视你,并因为你的存在而形成“恐惧惯性”,然后畏于执法威慑力,朝你所期待的目标迈进。在我们通过行政执法给予交通违法行为人当头一棒后,必须将执行法律与宣传法律有机结合,才能让法规深入人心,并进而转化为道德的
2023-07-15 00:05:393

清廉文化建设工作属于哪块工作?

属于党建工作。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建设,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靠治标,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
2023-07-15 00:05:531

我国古代法制史演变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 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奴隶社会时期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封建社会后期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23-07-15 00:06:022

外国最残忍的刑法

1.商鞅------------------------改法为律 2.夏刑-----------------------“禹刑”,启 制定。5刑3000条,墨、劓、刖、宫、大辟。 3.夏“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罪名,杀是刑名。主要针对贵族。 4.夏监狱------------------- “圜土”, 另有“ 钧台”“夏台”。 5.商------------------------- “汤刑”,商朝刑法的总称。 6.商罪名---------------------“舍弃穑事”, “不吉不迪”----。 7.商继承制度----------------1。 兄终第及---氏族 2. 父死子继----家族 3. 嫡长继承----维护血统正统性 8.商监狱--------------------“圜土”,“牖里”,“囹圄”领域。 9.夏商立法思想-------------主要体现 神权思想、天命、天罚思想。 10.周立发思想--------------“-明德慎罚”---- 相对神权法思想,以德配天(神权+宗法思想)。 11.周“九刑” --------------1。“刑书九篇”。 2. 5刑+流、赎、鞭、扑。 12.周定罪量刑原则---------强调德、道德教化,及主观动机。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80,90岁以上,7岁以下。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过失,故意,偶犯,惯犯。----。 13.周罪名---------------------寇攘与杀越人于货罪----“强盗罪”。 14.西周刑名----------------- 1。“徒刑” ----- 规定了期限,有期徒刑的开端。 2.“拘役”----- 近似拘留。----。 15.西周契约------ -----------1。买卖契约----“质剂”。 2.债务契约----“傅别”。 16.西周婚姻制度------------1。原则--- “附远”、“厚别”。 2.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买卖婚姻源于此。 3.解除---“七出”、“三不去”。 17.西周继承制度----------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18.西周司法机关----------1。“大司寇”---- 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2.“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19.西周诉讼-------------------1。讼--- 民事诉讼。 2.狱----刑事诉讼。 3.“剂”---- 刑事案件的书状。 4.“傅别”--- 民事案件的书状。 20.西周审理-------------------“以五声听狱讼”-----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21.郑国两次制定法律--------------1。子产----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典。--受叔向的反对。 2.邓析---私造“竹刑”。 22.晋国四次制定法律--------------1。晋文公时期“作被庐之法”。 2.“铸刑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受孔子的反对。 23.楚国两次制定法律--------------1。“仆区之法”。 2.“茆门之法”。 24.简答题: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 (2)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 (3)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25.各诸侯国的变法--------------- (1)楚国的吴起。 (2)秦国的商鞅两次变法,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A.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B.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26.西周立法思想? 27.汉朝立法思想? 28.秦朝立法思想?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29.战国初李悝制定--------------《法经》--- (1)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2)共有《盗》、《贼》、《网》、《捕》、《杂律》、《具律》六篇。 30.《法经》的阶级本质-----------1。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它劳动人民的。 2.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3.维护封建等级制。 31.“云梦秦简”-----------1975/12在湖北城关发掘记载秦法律令的竹简。1155枚。 32.《廷行事》 --------------秦司法机关的判例。 33.秦刑名5种---------------------一。死刑 (1)具五刑。----是秦朝的刑名,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2)定杀。 二.作刑(徒刑) (1)城旦(男)、 ---(女)。 (2)鬼薪(男)、白粲(女)。 (3)司寇(男)、作如司寇 (女)。 (4)罚作(男)、复作(女)。 34.秦罪名11种--------------------1。盗徒封罪。 2.以古非今罪。 3.不得兼方罪。 35.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1.以身高来确认责任年龄 2.区分故意与过失(1)故意为“端”,(2)过失称为“不端” 3.共犯加重,--所谓共犯是5人以上。 4.诬告反坐 36.秦朝的经济立法————1是自然资源方面 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 3.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4.市场贸易管理方面--制订了第一个货币立法,《金布律》 37.秦在战国时设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 38.秦朝的勘验笔录叫————“爰书” 39.秦朝的查封叫————“封守” 40.秦朝把审讯的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 41.秦朝的宣读判决书叫————“读鞠” 42.汉朝萧何作---“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础上加了《户律》《兴律》《厩律》 43.汉朝的法律形式————1.律 2.令(诏,诏令) 3.科--是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而且数量也很多 4.比(决事比)--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5.春秋经义--汉武帝时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所创 6.法律解释 44.汉朝的立法思想————1.约法省禁--是早期立法思想 2.德刑并用--德主刑辅 3.顺天行刑 45.汉朝的量刑之一————“亲亲得相首匿” 46.汉朝的刑名————1为死刑--唯汉朝有“殊死”这一刑名 2.肉刑--汉初援用秦或前代的肉刑制度墨、劓、刖、宫、笞 3.徒刑--援用秦,但汉有“顾山” 47.汉文帝的刑法改革————废除肉刑--1。表明我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2.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48.汉朝的罪名————1.阿党与附益罪 2.非正罪 3.不敬与大不敬罪--“十恶”之罪的源头 49.汉代的买卖契约————券书 50.汉代的诉讼制度————1.告劾--指起诉 2.执行--除谋反逆“决不待时”者外,须在秋天霜降之后冬至之前执行。 51.魏————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52.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的发展————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2.分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 3.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晋律作注 53.北齐————1.确立了“重罪十条”--隋唐至明清法典为“十恶”。 2.确立了“五刑”——死、流、徒、鞭、杖 54.《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55.魏明帝制定魏律————规定了“八议”制度,此后并迄于清代。“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56.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相当于晋律的杂抵罪 57.晋朝的征税————两种:“契税”和“散估”。 58.三国两晋南北朝的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或称“大理”,只有北周称为“秋官大司寇” 59.隋唐法律制度————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60.隋文帝时期制定的《开皇律》————1.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2.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大罪。 61.隋朝建国初发布均田令————1.“露田”(口分田)和“桑田”(永业田)之分 62.唐太宗————修定《武德律》à唐高宗制订《永徽律》 63.唐玄宗开元时期制定《唐六典》————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是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64.唐朝的刑事立法成就————《唐律疏议》——封建制法典的代表。 65.唐朝刑事的适用原则————1.划分公罪、私罪,私罪处刑重于公罪。 2.同居相隐——源于汉律“亲亲得相首匿” 3.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4.同罪异罚的原则——官僚、贫民、贱民三个等级 66.唐朝对盗罪分为————窃盗、强盗、监守盗三种。 67.唐朝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 68.唐朝的财政立法————1.“租庸调法”和“两税法”。 69.唐律的主要特点————1.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2.从唐律的条文看,皆“一准乎礼” 70.唐律的历史地位————1.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完备的封建法典; 2.在漫长的封建发展的历史上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唐律为以后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样本; 4.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在世界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71.唐朝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72.唐朝的“三司推事”————在唐朝逢大案常有大理寺卿会同刑部的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73.唐朝的大理寺有自己的监狱————称为“大理狱” 74.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 75.宋朝的《宋刑统》————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76.宋朝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叫“编敕” 77.宋朝的法律形式————指挥、申明、看祥、敕、令、格、式、断例。 78宋朝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法——针对盗贼。 79.宋太祖为减轻刑法而定————“折杖法”和“刺配之法”——到宋朝后期恢复了五代出现的“凌迟”等酷刑。 80.元朝的法律————1.是将历代皇帝的敕令(“条格”)加以汇编 2.重视判例,在案例前加“诸”字皆成独立条文。 81.元朝的手工业者————叫“工奴”即“匠户”。 82.元朝的婚姻制度————许可良、贱之间依其自愿而互相通婚。 83.元初中央审判机关叫————“宗正府”。 84.元朝司法审判权————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手中。 85.元朝的监察机关————中央为“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元朝对监察机关的重视超过历代 86.明代朱元璋洪武六年制定《大明律》————隋唐以来沿袭以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已变。 87.朱元璋模仿周公《尚书.大诰》编制————《大诰》 88.明代制有《充军条例》————充军à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法。 89.明代仿制《唐六典》————《大明会典》à行政法典 90.明朝不实行“均田制”————因而从法律上废除了“占田过限”的规定。 91.明朝实行了专卖制度————制订了“钞法”、“钱法”、“盐法”、“茶法”. 92.朱元璋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重典治乱国”。 93.清朝————专制中央集权制发展的最高峰。 94.清朝顺治3年制成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95.乾隆五年完成《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96.清朝康熙依照《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97.清朝推行文化专制政策————以“文字狱”形式处罚异端思想。 98.清朝“禁榷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始于西汉。 99.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100.清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与明朝基本相同,惟机构有所扩大。 101.清朝遇到重大案件由“九卿会省”————是中央的最高审级。 102.清代的审判制度有————“秋审”、“朝审”和“热审”。 103.明朝洪武十五年改监察机关“御史台”为————“都察院”。 104.清朝的监察制度一个重要发展————在都察院内增设了“六科给事中”。 105.1908年清政府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包括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大部分。 106.清朝制宪还有———《谘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内阁官制》、《十九信条》。 107.清朝光绪年立法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108.清朝统治者修订法律时仍然维护————三纲五常。 109.光绪三十三年制定《大清新刑律》————1.第一部打破诸法合一的法典; 2.刑名分主刑、从刑两种; 3.采用资产阶级“罪刑法定”等原则; 110.宣统三年制定《大清明律草案》———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 111.光绪三十二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112.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 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 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113.太平天国制定《天朝田亩制度》————规定了平等平均的土地制度。体现了“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处处平均、人人饱暖”的原则。 114.太平天国重要刑事立法————《太平刑律》。 115.洪仁王干制定《资政新篇》————是依照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一部法律。要求发展近代经济的主张具有进步意义。 116.太平天国实行严刑峻法————如点天灯、五马分尸、桩沙、剥皮等。 117.太平天国制定的男女平等的婚姻法————1.颁布结婚证书叫“合辉”或“龙凤合辉”; 2.实行一夫一妻制。 118.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19.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2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12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 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4.增加“人民”一章。 12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 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 123.1913年中华民国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名“天坛宪草” 124.1912年袁世凯复辟帝制————制定了《中华帝国宪法草案》 125.《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法制史上有名的“贿选宪法”(“曹锟宪法”)。 126.国民党政府的基本法律制度————制成法《六法全书》。 127.《中华民国宪法》内容————1.标“民主共和国”之名,实蒋介石独裁之实; 2.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方阶级的利益; 3.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其宪法的实质,“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28.1927年国民党政府设立“特种刑事法庭”————为了屠杀共产党员及爱国民主人士, 判决不得上诉或者是抗告,是典型的法西斯的审判方式。 129.一九三一年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以确保劳动人民当家作主为目的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 1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历史意义和主要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的文献。它首先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揭开了我国宪法史的新篇章;它将已经取得的革命成果,用立法形式确认下来,同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政方针。所有这些对促进全国革命运动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31.土地革命前期的土地法《井岗山土地法》————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 2.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农民只有使用权; 3.禁止土地买卖。 132.1931年中华工农兵苏维埃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区域最广、适用时间最长土地法。主要内容有:1.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剥削制度;2.明确规定了对于没收土地财产的分配方法;3.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它规定了“土地与水利的国有” 133.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理论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方针的指导下制定的,是人民民主政权比较成熟的宪法性的文献。有以下特点: 1.在政治上,实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原则; 2.在经济上,实行了调解各阶级之间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份发展的原则; 3.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 134.马锡五的审判方式————边区革命司法制度的缩影。 135.新民主主义土地法————五四指示 136.1947年,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主要内容————1.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 2.规定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3.规定保护民主工商业的发展; 4.规定设立人民法庭。参考资料:http://www.exam8.com/zige/sifa/fudao/200510/20777.html中国法制史资料整理笔记大全
2023-07-15 00:06:125

关于中国古代祭祀的相关文学常识

奴隶社会时期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左传》中记载的“禹刑”,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刑名从商”。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封建社会初期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汉朝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辅”,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春秋决狱”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八议”“官当”入律。所谓“八议”,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官当”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登闻鼓”直诉制度。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封建社会发展时期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等。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使“疏”与“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此“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封建社会后期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2023-07-15 00:06:413

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亮点

六个方面罚则设置确保“重典治乱”。一是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一个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此外还规定,行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二是增设了行政拘留。新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三是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旧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新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四是对重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新法规定,行为人在一年内累计3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五是非法提供场所增设罚则。为了加强源头监管、全程监管,新法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行为,规定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六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新法增设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价款或者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新法还强化了民事连带责任,规定对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论证结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与相关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药监总局解读八亮点成就“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其亮点如下:亮点一:刑事责任优先亮点二: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亮点三: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亮点四:资格处罚力度加大 五年市场禁入亮点五: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亮点六: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亮点七: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亮点八:确立首负责任制具体内容见下图:
2023-07-15 00:06:501

中国古代法制正式形成于西周吗?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所以,中国古代法制形成于东周,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1. 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律 ” 为名。2.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3.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4.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5. 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6.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等。7.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8.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9.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大明律》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法典。10. 《大清律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部法典。《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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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笔记?

【00前言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28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现有通常认为,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途径有 A. 祭祀 B. 宗教 C. 战争 D. 氏族会议 解答: A,C 2.多选题: 对于中国古代“刑起于兵”说的正确理解有 A. 刑即刑法、刑罚 B. 兵即兵器 C. 刑与战争分不开 D. 司法官与军事长官合一 解答: A,C,D 3.单选题: 对于中华法系特点的错误表述是;5.;6. A. 皇帝是立法、司法的枢纽 B.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C. 司法与行政合一 D. 中国法律有浓厚的宗教法色彩 解答: D 4.填空题: 中华法系是以为核心的。 解答: 权力 5.多选题: 中华法系的特点有 A. 以权利为核心 B. 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C. 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法族规 D.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解答: C,B,D 【01夏商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30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周有乱政,而作。 解答: 九刑 2.单选题: 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见于 A. 《尚书•甘誓》 B. 《论语•为政》 C. 《春秋左氏传》 D. 《周礼•军礼》 解答: A 3.填空题: 神权法思想指导立法、司法并达到顶峰的是朝。 解答: 商 4.填空题: 中国古代最早的监狱叫作《》。 解答: 圜土 5.填空题: 商有乱政,而作。 解答: 汤刑 6.填空题: 夏有乱政,而作。 解答: 禹刑 7.填空题: 传说中,夏代的中央监狱被称之为“”。 解答: 圜土 8.填空题: 商代法律被泛称为。 解答: 汤刑 【03春秋战国部分课后练习】 2008-01-02 22:30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关于《法经》的正确表述有A.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 B. 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C. 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D. 是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解答: B,D,C 2.填空题: 春秋末期郑国邓析作了。 解答: 竹刑 3.填空题: 《法经》的篇依次分别是:《》《》《囚法》《》《》《》。 解答: 盗法 贼法 捕法 杂法 具法 4.单选题: 春秋末期,诸侯国所公布法律的中心内容是 A. 保护私有财产 B. 保护人身安全 C.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D. 保护贵族利益 解答: A 5.填空题: 《法经》的作者是时期国的。 解答: 战国 魏 李悝 6.填空题: 春秋时期先后反对铸刑鼎的著名人物有和,他们分别反对国和国铸刑鼎的行为。 解答: 叔向 孔子 郑 晋 7.多选题: 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有A. 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秘密法状态的结束 B. 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序幕 C. 标志着封建制成文法的诞生 D. 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典的源头 解答: C,B,D,A 8.多选题: 春秋时期,楚国制定的法律有 A. 《仆区法》 B. 《茆门法》 C. 《大府之宪》 D. 《宪令》 解答: A,B 9.多选题: 春秋末期,铸刑鼎的国家有 A. 郑B. 赵 C. 晋 D. 楚 解答: A,C 10.多选题: 先秦时期的“五刑”包括 A. 墨 B. 杖C. 刖 D. 阉割为奴 E. 死 解答: C,A 11.多选题: 春秋时期个别国家公布成文法的举动遭到守旧派的批评。守旧派提出的批评理由有A. 法不可以公开B. 违背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 C. 刑不可以为小民所用 D. 破坏了“贵贱不衍”的礼制 解答: D,B 【04秦国与秦朝部分】 2008-01-02 22:31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秦律根据控告者与被告者的关系以及侵害行为的性质,将案件分为“”与“”。 解答: 公室告 非公室告 2.多选题: 下列属于封诊式的内容的选项有A. 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 B. 审讯笔录的书写格式 C. 现场勘查笔录的书写格式 D. 查封笔录的书写格式 解答: C,A,B,D 3.填空题: 《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于年。 解答: 1975 4.单选题: 秦简中“法律答问”的性质是 A. 皇帝提出的问题B. 立法者虚拟的问题 C. 官方法律解释 D. 法官考试题目 解答: C 5.多选题: 对于秦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正确表述有A. 以法家思想为指导 B. 将其发展到极端 C. “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 D. 专任刑罚的“重刑主义” 解答: B,D,A,C 6.填空题: 秦简中我们见到了中国古代最早的“式”——。 解答: 封诊式 7.填空题: “”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擅自杀、伤、髡自己。对于这类案件,官府不得受理。 解答: 非公室告 8.填空题: 秦简中的判案成例被称为。 解答: 廷行事 9.单选题: 秦代判案成例的作用是 A. 修改律文的规定B. 补充律文的不足C. 解释律文的内容 D. 指导律文的修订解答: B 10.填空题: “”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官府可以受理。 解答: 公室告 11.多选题: 秦朝的法律形式包括 A. 律 B. 法律答问 C. 课 D. 比 解答: B,A,C 02西周部分】 2008-01-02 22:32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司法活动中,已经注意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其中过失称之为“”,惯犯称之为“”。 解答: 眚 惟终 2.多选题: 中国古代,夫家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统称之为 A. 七出 B. 七绝 C. 七弃 D. 七去解答: C,A,D 3.单选题: 中国古代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察颜观色的审判方法。下列不属于这套方法中的内容是: A. 色听 B. 气听 C. 眸听 D. 耳听 解答: C 4.多选题: 下列关于西周时期礼刑关系的论述正确的有A.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 B.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刑的作用是惩治“已然”犯罪 C. “出礼入刑” D. 西周时只强调礼的作用 解答: A,C,B 5.单选题: 中国法制史中所讲的“六礼”,是指中国古代礼中所规定的 A. 关于结婚的六道程序 B. 关于离婚的六道程序 C. 关于订婚的六道程序 D. 关于婚姻的六道程序 解答: A 6.填空题: 中国古代法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所形成的察颜观色的审判方法叫作。 解答: 五听 7.判断题: 西周时,“剂”为长券,用于买卖奴隶、牛马。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8.填空题: 中国古代,结婚必须经过六道程序,统称为“六礼”,这种制度最早出于时期。 解答: 西周 9.多选题: 中国古时夫家不可以休妻的几种情况包括A. 有所娶无所归者 B. 无后者 C. 与更三年丧者 D. 前贫贱后富贵者 解答: C,A,D 10.填空题: 西周时两次大的立法活动分别是:周公制,吕侯作。 解答: 礼 刑 11.填空题: 西周开始,夫家不能休妻的三种情况统称为“”。 解答: 三不去 12.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叫做。 解答: 质剂 13.单选题: 西周时,用于买卖兵器、珍异之物的契约是 A. 质 B. 剂 C. 傅 D. 别 解答: B 14.多选题: 中国古代的所谓“肉刑”,一般而言包括 A. 墨 B. 劓 C. 宫 D. 大辟 解答: C,B,A 15.多选题: 西周时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有A.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B. 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C. 罪疑从赦 D. 同罪异罚 解答: D,A,C,B 16.填空题: 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叫做。 解答: 傅别 17.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西周初年立法思想的是A. 以德配天 B. 敬天保民C. 敬神敬宗 D. 明德慎罚 解答: C 05两汉部分】 2008-01-02 22:33 | (分类:默认分类) .填空题: 汉初,萧何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律》、《律》、《律》,总称为《》。 解答: 户 兴 厩 九章律 2.多选题: 汉朝确立的刑法原则有 A. 上请 B. 恤刑 C. 亲亲得相首匿 D. 先自告除其罪 解答: A,B,C,D 3.填空题: 汉代法律形式之一“比”,全称为。 解答: 决事比 4.多选题: 关于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正确表述有 A. 汉初,以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为指导 B. 汉初,强调休养生息、约法省刑 C. 武帝时,以董仲舒的儒家思想为指导 D. 武帝时,强调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解答: A,B,D,C 5.单选题: 两汉时期,法律规定乞鞫的法定时限为 A. 一个月B. 两个月 C. 三个月 D. 一年 解答: C 6.填空题: 汉代,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就以儒家的经义,尤其是《春秋》的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做法被称为“”,其首倡者是。 解答: 春秋决狱 董仲舒 7.多选题: 汉代的法律形式包括 A. 律 B. 令 C. 课 D. 廷行事 解答: A,B 8.填空题: 奠定了汉律的基础,又成为汉律代称的是《》。 解答: 九章律 【06魏晋南北朝部分】 2008-01-02 22:34 | (分类:默认分类) 1.单选题: 改汉《具律》为《刑名》,并列于篇首的律典是 A. 《新律》B. 《蜀科》C. 《泰始律》 D. 《北齐律》 解答: A 2.单选题: 《麟趾格》制定于 A. 东魏 B. 西魏 C. 北齐 D. 北周 解答: A 3.填空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改廷尉为大理寺的是。 解答: 北齐 4.填空题: 魏晋以后,由于纸契的盛行,出现了。 解答: 合同契 5.单选题: 犯人直系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则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犯人留下以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被称为 A. 存留养亲 B. 八议 C. 官当 D. 矜老怜幼 解答: A 6.填空题: 中国古代,官吏犯罪后可以官职折抵徒刑的制度叫做。 解答: 官当 7.单选题: 登闻鼓直诉制度形成于 A. 西晋 B. 东晋 C. 西汉 D. 东汉 解答: A 8.多选题: 与传统律典相比,《北齐律》在体例和内容上的发展变化有A. 确定律典12篇的体例 B. 《名例》,列于篇首 C. 确立“重罪十条” D. 确立新“五刑” 解答: D,A,B,C 9.单选题: 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晋律》B. 《杜张律》 C. 《大戴礼》 D. 《八礼图》 解答: A 10.单选题: 留养承祀制度最初出现于 A. 北魏 B. 东魏 C. 西魏 D. 北齐 解答: A 11.单选题: 我国专司法律教育,培养司法官员的职位始设于 A. 三国曹魏时期 B. 三国时的吴国 C. 三国时的蜀国 D. 秦朝 解答: A 12.多选题: 《晋律》将《刑名》分为 A. 具 B. 刑名C. 名例 D. 法例 解答: B,D 13.多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法律制度有 A. 八辟 B. 上请 C. 官当D. 存留养亲 解答: C,D 14.单选题: “八议”入律是在 A. 《新律》 B. 《蜀科》 C. 《泰始律》 D. 《北齐律》 解答: A 15.单选题: 三国时,在廷尉之下,专司法律教育,培养司法官的官职是 A. 律博士 B. 副廷尉 C. 御史D. 都御史 解答: A 16.多选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具代表性的律典有 A. 新律 B. 晋律 C. 北魏律 D. 北齐律 解答: D,C,A,B 【07隋唐部分】 2008-01-02 22:34 | (分类:默认分类)1.多选题: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A.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B.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 C. “明刑弼教” D. 执法要求审慎 解答: B,A,D 2.填空题: 隋朝时制定的律依次为《》《》。 解答: 开皇律 大业律 3.单选题: 唐朝后期制定的律典有 A. 《大中刑律统类》 B. 《武德律》 C. 《永徽律疏》 D. 《唐律疏议》 解答: A 4.填空题: 唐律中新规定的强制离婚的要件叫做。 解答: 义绝 5.填空题: 唐后期制定的,对五代和宋的法律名称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是《》。 解答: 大中刑律统类 6.多选题: 隋唐后定型的,中国古代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 A. 反逆 B. 谋大逆C. 叛D. 谋叛E. 恶逆F. 不道G. 不敬H. 不孝I. 不睦J. 内乱解答: I,B,D,A0,F,H,E 7.单选题: 《唐律疏议》的篇数为 A. 6 B. 7C. 9 D. 12 解答: D 8.单选题: 唐高宗永徽年间最有成就的立法成果是颁布 A. 《律疏》B. 《律义》 C. 《疏议》 D. 《刑统》 解答: A 9.多选题: 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 大理寺 B. 刑部 C. 御史台 D. 都察院 解答: C,A,B 10.多选题: 关于唐律特点的正确表述有 A. “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B. 唐律的指导思想是以礼为纲 C. 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D. 立法技术比较成熟 解答: D,A,B,C 11.多选题: 唐朝前期制定的律典有 A. 武德律 B. 贞观律 C.永徽律D. 开元律 E. 大中刑律统类解答: B,C,A 12.填空题: 隋唐时期,中国古代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被定型化了,统称为“”,其前身是《》中的“”。解答: 十恶 北齐律 重罪十条 13.多选题: 下列关于唐律历史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有 A.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 B. 在中国法制史上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C. 对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典有重要的影响 D. 对唐以前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的影响 解答: C,B,A 【08两宋部分】 2008-01-02 22:35 | (分类:默认分类) 单选题: 凌迟开始成为法定刑种是在 A. 北宋 B. 南宋 C. 元D. 明 解答: B 2.填空题: 宋代实行的,当被告人推翻原口供时,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重审制度叫做“”。 解答: 翻异别勘 3.判断题: 宋代法律规定,如果犯人妄行翻供,则重审时要加重处罚。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4.填空题: 宋代理雪制度的时效为(请在空中填写汉字)。 解答: 三年 5.填空题: 宋朝关于民间田宅、婚姻、债负纠纷的起诉、受理、断遣时限的制度称为制度。 解答: 务限 6.填空题: 宋代颁行的条法事类保存至今的唯有《》。 解答: 庆元条法事类 7.填空题: 我国古代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解答: 宋刑统 8.多选题: 宋代刑罚制度与前代相比,主要的变化有 A. 实行折杖法 B. 刺配盛行 C. 凌迟成为法定刑 D. 广泛适用枷号 解答: A,B,C 9.填空题: 宋初,皇帝为加强对于司法审判的控制,曾在宫中设立。 解答: 审刑院 【09元朝部分】 2008-01-02 22:36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元朝时,其作用类似于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构叫做。 解答: 刑部 2.填空题: 元代负责审理蒙古人、色目人案件的机构是。 解答: 大宗正府 3.多选题: 元朝法律中,在案件审理和定罪量刑上实行民族歧视的规定有 A. 审判机构不同 B. 同罪异罚的处刑原则 C. 大宗正府专门审理宗室及有关蒙古人的案件 D. 蒙古人不被刺字,不受刑讯,除死罪外不被拘禁 解答: C,A,B,D 4.填空题: 元代由地方官吏抄集的法律文书分类汇编是《》,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解答: 元典章 【10明朝部分】 2008-01-02 22:37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指出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特点的学者是朝的。 解答: 清 薛允升 2.判断题: 明律的所谓“轻其所轻”,即明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的犯罪处理上相对偏轻。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3.多选题: 明律在刑法原则上“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原因有 A. 社会矛盾激化,礼教的作用有限 B. 实施“重典治乱世”的必然结果 C. 提倡道德教化的必然结果 D. 法律通俗化、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解答: A,B 4.判断题: “重其所重”就是指明律对于所有犯罪行为的处刑都普遍加重。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5.填空题: 明律“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是与对比的结果。 解答: 唐律 6.多选题: 明《大诰》的具体篇目包括 A. 《大诰初编》 B. 《大诰二编》 C. 《大诰三编》 D. 《大诰文臣》 解答: A,C 7.多选题: 明代创制的正式刑种有 A. 充军 B. 枷号C. 刺配D. 枷项令众解答: A,B 8.判断题: 明代为重惩贪官污吏,在《大明律》中设官吏受赃专章。 正确 错误 解答: 正确 9.填空题: 洪武(请填入汉字)年最终定型完成的《大明律》有篇,篇名依次分别为:《律》《律》《律》《律》《律》《律》《律》。 解答: 三十 7 名例 吏 户 礼 兵 刑 工 10.填空题: 为了防止臣下结党营私,朱元璋特地在《大明律》中规定了“”罪。 解答: 奸党 11.填空题: 朱元璋亲自编制的特别刑法叫作明《》,共有篇。 解答: 大诰 4 【11清朝部分】 2008-01-02 22:38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清代负责重案复核的中央机构是。 解答: 大理寺 2.多选题: 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 A. 秋审 B. 朝审 C. 热审 D. 大审 解答: A,C,B 3.填空题: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解答: 大清律例 4.多选题: 清朝法律中保护旗人司法特权的规定有 A. 旗人犯罪,享有“减等”和“换刑”的特权 B. 旗人犯罪一般不刺字,非刺不可的,也不刺面 C. 有专门审理旗人案件的司法机构 D. 把全国人民按照民族分为四等解答: A,B,C 5.多选题: 清朝制定的,关于少数民族管理的法规有 A. 《蒙古律》B. 《西宁番子治罪条例》 C. 《钦定西藏章程》 D. 《回疆则例》 解答: A,D,B,C 6.多选题: 清代有权审理旗人案件的机构有A. 宗人府 B. 内务府慎刑司 C. 步军统领衙门 D. 大宗正府 解答: A,C,B 7.填空题: 清代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为。 解答: 刑部 8.填空题: 清代的地方司法体制分为级。 解答: 4 【13民国部分】 2008-01-02 22:40 | (分类:默认分类) 1.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在国家的领导体制上规定实行制,而后者实行制。 解答: 总统 责任内阁 2.填空题: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的法律体系包括(其汇编称为《》)和。 解答: 成文法 六法全书 例 3.填空题: 北京政府所颁布的刑法典为《》。 解答: 暂行新刑律 4.填空题: 中国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颁布于年。 解答: 民事诉讼条例 1922 5.填空题: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法草案》由编成。 解答: 孙润宇 6.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年。 解答: 1912 7.多选题: 《中华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有 A. 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 B. 采取“国家主义”原则,强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是有条件的 C. 废止旧法中的宗祧继承制度,采平等继承制度,配偶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D. 肯定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占有、处分、收益权 解答: B,D,A,C 8.多选题: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性立法有 A.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 B. 《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 C. 《大总统令禁烟文》 D. 《大总统令内务部晓谕不得买卖人口文》 解答: A,C,B 9.多选题: 中国近代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宪法性文件有 A.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 《中华民国约法》 D. “天坛宪草”解答: B,D 10.填空题: 史称“五五宪草”的文件颁布于中华民国政府时期。 解答: 南京国民 11.多选题: 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其宪法性文件包括 A. 《训政时期约法》 B. 《训政纲领》 C. “五五宪草” D. “五权宪法”解答: C,B,A 12.多选题: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令规定,民间普通称呼有 A. 先生 B. 君 C. 老爷 D. 大人 解答: A,B 13.填空题: 孙中山就任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的法律依据是《》。 解答: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4.多选题: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普通法院系统包括 A. 大理院 B. 高等法院 C. 地方审判厅 D. 初级审判厅 解答: C,D,A 15.多选题: 《临时约法》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区别有A. 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B. 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C. 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D. 规定了人民权利 解答: B,D,C,A 16.多选题: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有 A. 实行司法独立原则 B. 禁止刑讯,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C. 禁止体罚 D.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解答: D,C,B,A 17.判断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就是中华民国宪法。 正确 错误 解答: 错误 18.填空题: 中国近代法律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年《宪法》,被人们称为“”。 解答: 1923 中华民国 贿选宪法 19.多选题: 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中包括 A. 宪法及其关系法B. 刑法及其关系法 C. 商法及其关系法 D. 行政法及其关系法 解答: A,B 20.填空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 解答: 总统制 【14革命根据地部分】 2008-01-02 22:40 | (分类:默认分类) 1.多选题: 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所涉及的主要方面包括 A. 民事立法 B. 刑事立法 C. 土地立法 D. 劳动立法 解答: D,B,A,C 2.多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司法机关有 A. 中央临时最高法庭 B. 裁判部(省、区、县) C. 军事裁判所 D. 特种刑事法庭 解答: A,C,B 3.填空题: 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 解答: 三三制 4.填空题: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所创设的新刑种是。 解答: 管制 5.多选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 A. 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政权 B. 确定政权的组织形式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 C. 确定工农民主专政的基本任务是彻底实现反帝反封的革命纲领 D. 确定工农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 解答: D,C,B,A 6.多选题: 关于抗日民主政权机关组成人员分配的正确表述有,, A. 共产党员占二分之一 B. 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 C. 中间派占三分之一 D. 地主阶级坚决清除解答: C,B 7.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原则的主要发展有 A.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原则 B.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原则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分开解答: B,A,C 8.多选题: 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立法主要有 A. 井冈山土地法 B. 兴国土地法 C.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 土地联产承包办法 解答: B,C,A 9.多选题: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刑法原则的主要发展有 A. 以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为原则 B. 贯彻保障人权原则 C. 反对威吓报复,主张实行感化教育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 解答: A,B,C 10.填空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年。 解答: 1947 11.填空题: 《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发布于年。 解答: 1949 12.多选题: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有 A. 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B. 确定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 C. 确定土改的执行机关为各级农会 D. 为保障土改的顺利进行,设人民法庭审理破坏土改的案件 解答: B,D,A,C 13.多选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A. 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B. 走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 C.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案 D. 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 解答: B,D,C,A 14.单选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色在于A. 采用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审判方式 B. 坐堂问案 C. 巡回审判 D. 陪审制度 解答: A 15.填空题: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是《》。 解答: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6.填空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政体是制。 解答: 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2023-07-15 00:07:20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必须签订吗

企业各级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地方政府在每年制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时的附加规定,是政府命令地方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监局进行的强制性任务。从安委会或安监局的角度来说,这个责任书是必须签定的,以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从企业的角度来讲,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是一但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由于没有签定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地方安全生产条例,要对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的修改,主要侧重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更加注重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所以在相关的条款当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在安全投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管机构,以及安全培训,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各个方面所应做到的有关的规范性的要求,这些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便于企业主体责任的发挥。二是侧重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安全监管,如何赋予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地位,如何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的力度,特别是加强基层执法的力量,包括乡镇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同时更多地采用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进行安全监管,这里面都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三是注重责任的追究,本着依法依规、严刑峻法、重典治乱的总原则,在相关的法责条款中,进一步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包括行政责任追究的力度,这些都作了大幅度的提高。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
2023-07-15 00:07:316

秦朝的统一,强盛和灭亡对我国现代建设有何启示

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柔弱胜刚强。民为贵,君为轻。
2023-07-15 00:08:142

古代为什么会有这么多酷刑?

古人留给我们的,除了那些宏大轰动的历史事件、创建一个又一个伟大王朝的帝王,以及无数神秘又珍贵的历史文物遗迹以外,也有许多平时并不被人们重视,却总能穿插在各个朝代的小打小闹,比如刑罚。似乎自打有了人类开始,伴随着人类进步成长的,也永远都有刑罚。而随着封建王朝制度的完善,刑罚的各类和花样也越来越多,甚至越来越残忍,到底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呢?刑罚还有一个别称,叫作“酷刑”,这里的“酷”不是又帅又酷的“酷”,而是残酷冷酷的“酷”。从古至今,各种酷刑层出不穷,什么“商朝酷刑”“秦汉酷刑”“唐朝酷刑”“明朝十大酷刑”“满清十大酷刑”“民国十大酷刑”等等刑罚,随便哪一个拎出来,都能吓趴一大片人。可是这些酷刑存在的意义到底是什么?想要惩罚一个坏人,直接砍头不就行了吗?其实这不过是执政者的一种震慑和宣言罢了,也是想直接摧毁受刑者的内心,让其里外不好受。第一点:刑罚太轻,达不到惩罚的目的。在所有的刑罚里面,也不乏有很多比较轻微的惩处,比如打板子,扇耳光,罚跪,坐牢,等等,这些并不会对性命造成伤害,顶多受一丁点皮肉之苦,或者以后生活的辛苦一点。但是往往这样的惩罚,对于很多罪犯来讲,不痛不痒,特别是罚跪,打板子这种,修养个十天半个月,能又活蹦乱跳,该怎么作妖还能继续作。所以就不得不想一些比较严酷,残忍的刑罚,加大惩罚力度,让这些犯人痛一次记一辈子,再也不敢犯错为止。第二点:酷刑更有利于逼供,击毁受刑者的心理防线。我们经常可以在电视里面看见很多刑讯逼供的画面,都是一边折磨着犯人,一边逼问他们犯罪的真相。往往都是刚开始时这些罪犯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结果上刑后不出三分钟,就被吓得肝胆俱裂,痛得撕心裂肺,立马老老实实地交待罪行。在古代破案手段和效率远不及我们现在这么方便快捷的情况下,也似乎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快速达到破案的目的了。第三点:用酷刑示威,震慑所有潜在的罪犯。为什么朱元璋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把明朝打理的蒸蒸日上,其实跟他惯用酷刑是分不开的。正是因为有如此严厉的酷刑和残忍的手段,给那些想犯罪的人提前打好预防针,让他们有心理准备,明白只要他们敢踏出犯罪的脚步,那等待他们的,只有最”酷“的”酷刑“来伺候他们。而这种震慑效果也是的确存在的,严惩之下少罪恶,这是几千年不变的定论。第四点:酷刑越残忍,花样越多,越能表明办案人员的负责。有很多刑罚都是在监狱里执行刑罚和查案的人想出来的,平时没犯人,或者犯人不好审时,他们总得绞尽脑汁想一些新花样出来折磨人,既可以达到他们审讯的目的,又能够彰显出他们在这个岗位上的用心和负责。为了讨好上面的人,才会有人去走这种偏门,以发明酷刑为兴趣和事业。正是因为有了上面这四点,在古代,才会有源源不断的人,总是费尽心思地去研究和发明各种新的酷刑,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的花样足够多,足够残忍,就没有解决不了的罪犯。这也是思想和文明不够进步的表现,放在如今的法制社会,就完全不用担心再遭受如此残忍的酷刑了。
2023-07-15 00:08:246

已经过期的食品怎么处理

已经过期的食品要及时处理。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3、《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应当包括回收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退货日期、退货数量、销毁地点、销毁方式、销毁数量、销毁时间、负责人员等内容。销毁食品时应当有2人以上在场并签字。扩展资料:地方法规: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除了上述的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外,有的地方法规有自己的要求。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食品原料,发现食品、食品原料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停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建立处理或者销毁记录,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2、《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也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3、《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还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下架、分类清点、封存并进行记录,不得退回食品供应商。销毁后的食品应当依照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另外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还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受委托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填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023-07-15 00:10:196

从惩罚激励的角度分析为何有的污染企业会"知法犯法""屡教不改"?

不论奖罚都是激励手段,从人性化角度来讲,正激励(奖励)比负激励(惩罚)的作用个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员工能自动自发的提高对自己的要求,为了获得更高的奖金或荣誉而努力工作,而负激励多半会产生抵触心理,这和员工的素质及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有关,员工素质高,安全形势好多用正激励,素质低,安全形式乱,多用负激励,重典治乱。
2023-07-15 00:10:571

重典的国语词典重典的国语词典是什么

重典的国语词典是:严峻的法令。词语翻译英语importantclassictext,crueltorture,severepunishment法语texteclassiqueimportant,torturecruelle,punitionsévère。重典的国语词典是:严峻的法令。词语翻译英语importantclassictext,crueltorture,severepunishment法语texteclassiqueimportant,torturecruelle,punitionsévère。拼音是:zhòngdiǎn。结构是:重(独体结构)典(上下结构)。注音是:ㄓㄨㄥ_ㄉ一ㄢˇ。重典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重典zhòngdiǎn。(1)严厉的刑律。(2)重要的典籍。二、引证解释⒈指重法。参见“重法”。引《周礼·秋官·大司寇》:“刑乱国用重典。”郑玄注:“‘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明沉德符《野获编·言事·疏语不伦》:“闻慈圣亦玉色不怡,将处重典。”清王士_《池北偶谈·谈故二·柳条边》:“有私越者置重典,名柳条边。”梁启超《民约论》:“巴黎议会命_其书,且将拘而置诸重典。”郭沫若《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一章第一节:“弛禁派则认为靠严刑重典不能禁止鸦片。”⒉指重要典籍。引唐李百药《赋<礼记>》诗:“重典开环堵,至道_金_。”三、网络解释重典重典之存,如果排除社会性因素而单独从研究决策者入手,时常可以发现重典适用的轨迹与君主自身对外部环境的应激及心理状态的描绘极其相符。传统社会以降,历代统治者依赖“以刑为主”的东方本土式法制路径,而“重典治国”现象在各朝不同时期也备受青睐,似乎成为稳定政治经济局面,实现长治久安惯用且重要的政治运行和法制工具。故而,由上可以简单描绘出有关传统社会重典的轮廓:即一种为实现统治目的服务,依据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理想化设置而架构的,以统治权治下所有社会群体、机构建筑为施用对象,运用刑事法律为主体并结合特殊化制度工具所形成的全社会严密、灵活而具备相当弹性的法律制度体系。关于重典的诗词《旅菲杂咏·学府年年重典坟》《蝶恋花·乙巳重典襄郡》关于重典的诗句朝家重典刑世臣重典刑乡闾重典刑关于重典的成语出何典记典则俊雅出何经典典妻鬻子高文典策枕典席文词华典赡词华典瞻雍容典雅朝章国典关于重典的词语典则俊雅援经据典出何经典典章文物枕典席文三坟五典高文典册高文典策典妻鬻子朝章国典关于重典的造句1、不敢腐是基础,乱世用重典,加大职务犯罪打击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2、“向荣自从到江南大营之后,实实在在地与太平军打仗的只有钟山和七桥瓮两次战斗如果再不迅速进攻,仍然迁延观望,我必将立置重典,国法惩办你。3、那些极为庄重典雅的场合,如名胜古迹、祠墓碑林,如书院会馆、官厅衙署,都书挂楹联。4、遵依者_我国之民,迟疑者同逆命之寇,必行重典。5、第二部分对明初重典治吏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重典的详细信息
2023-07-15 00:11:161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种有利于民生的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就是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认真履行预防职责,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具体方法: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纪委书记亲自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立了以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全镇各项工作中;二是,年初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落实专人负责日常预防工作;三是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将预防职务犯罪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主要领导带头抓督促和检查,提高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预防意识.二,狠抓学习宣传,提高职能预防意识(一)加强学习,研究自身预防工作重点,提高职能预防意识.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研究工作时,强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我镇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党纪政纪,法律意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带动干部职工远离腐败,增强免疫力.通过学习,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机关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二)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对工作人员开展专门的预防宣传教育.强化了对镇,村,社干部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数达400人次,参训率达100%,提高了全体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预防腐败的能力,强化了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党政网,宣传栏,报刊杂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的成果.准时,积极参加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将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给干部职工,进一步明确工作方向;积极配合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和资料;与纪检,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努力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合力,增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三,开展预防调研,总结预防经验一是落实专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调研,定期不定期地反映信息动态;二是认真总结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四,规范操作,强化监督严格规范干部任用行为,从程序上杜绝了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严肃干部任用纪律,从操作上确保了选用好干部;加强对干部任用工作的监督,把扩大民主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在预防工作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及时向纪检,检察机关报送.
2023-07-15 00:1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