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遗传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Genetics Society of China , 英文缩写为: GSC 。第二条 中国遗传学会 ( 以下简称本学会 ) 是由全国各地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广大中等学校从事遗传学教学和科研的遗传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公益性遗传学工作者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学会是全国性学术组织。本学会将联系和团结全体会员和广大遗传学工作者,以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遗传学的繁荣和发展,促进遗传学的普及和遗传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及人才的培养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本学会是发展我国遗传学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学会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学会挂靠在中国科学院。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屯路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内,邮政编码 100101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和支持会员开展国内外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本学科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二)编辑出版遗传学科技书刊;(三)宣传普及遗传学学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四)组织开展对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政策建议;(五)组织进行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进行涉及遗传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组织举办展览;(六)开展对会员和遗传学科技工作者涉及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遗传学科技工作者的权益;(九)表彰优秀遗传学工作者,评选优秀遗传学论著、图集。发现举荐优秀遗传学人才。(十)与本会业务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有:个人会员、高级会员、港澳台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的遗传学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专业有关的科技工作者,承认本学会章程,愿参加本学会活动,履行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学会会员。(二)高级会员:凡本会会员取得教授、研究员技术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并具有下述条件之一者: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主要负责人;取得上述职称五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大影响者;担任学会主要领导或从事学会专职工作十年以上,对学会发展有重要贡献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学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学会高级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有二名会员介绍或本学会秘书处、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省市自治区遗传学会推荐;(二)本学会个人会员委托省市自治区遗传学会、本学会下属分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批,报本学会秘书处备案;(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学会秘书处发办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个人会员、高级会员):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3 、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取得有关学术资料;4 、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5 、积极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6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经本会秘书处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应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进行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制定本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实际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中青年遗传学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曾任本学会上一届主要领导职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及专业(工作)委员会、分会主任职务的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下届名誉理事。对学会有重要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及关心、热爱遗传学并支持学会学术活动的企业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学会特邀理事。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四)向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学会的重要活动计划;(九)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十)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至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设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 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召开的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