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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开展2007年度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5号令)的规定,根据《关于组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29号)的有关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通过2006年度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实践考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业考核对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凡通过2006年度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在土地估价机构从业的人员,于2006年报名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完成两年专业实践,可参加2007年度专业考核。 1、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2、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3、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4、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07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进行2007年土地估价师面试考评的公告》,报名截止日共有548人申报专业实践考核。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417人(附表1),尚有31人(附表2)需作进一步核查,复查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方可参加实践考核。 二、专业考核方式 2007年度实践考核采用专业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即组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进行考查与评定;特殊情况采用面谈的方式进行。 1、综合评定方式 (1)综合评定方式需提交的材料: ①专业实践总结; ②反映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报告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 ③专业实践期内参与评估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 (2)综合评定通过条件 凡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实践考核通过。但需提供可以证明本人符合直接参加评审认定条件的材料(可为复印件),做出证明材料真实性的,并在复印件上签名。认定条件中有年限要求的,应由相应工作单位出具证明,出具的证明需经机构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①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包括土地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城市规划以及经济、地理、建筑工程等,下同)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1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②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③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本科学历,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④取得土地估价相关学科大学专科学历后,截止2006年报名时具有7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 ⑤截止2006年报名时已连续在同一土地评估机构从业2年(含)以上的; ⑥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有关土地管理、不动产评估论文3篇的; ⑦具有土地管理、不动产经济管理方面专著的; ⑧参加相关行业省级以上科研课题2个以上,并已经完成的; ⑨参加地价动态监测、基准地价、分等定级等业内专项工作2项以上的。 2、特殊情况面谈方式 特殊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1)符合评定条件、无暇准备提交材料、自愿申请的; (2)考评专家无法对考核材料做出真伪准确判断的;或根据考核材料,不能确定参加考核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能力的; (3)破格推荐的; (4)提交考核材料未通过并提出申诉的; (5)参加考核人员受到举报的; (6)其他需要面谈的情况。 3、专业考核提交材料格式 凡参加专业考核的人员应按以下要求提交专业考核材料: (1)总结、案例、论文均用A4纸单面打印,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专著只需提交一册); (2)材料标题(三号微软雅黑加粗,居中) (3)作者姓名及单位(含邮政编码、五号微软雅黑,居中); (4)摘要(不超过300字,五号微软雅黑); (5)关键词(3~5个,五号黑体); (6)正文(小四微软雅黑、单倍行距,一级标题前1.5倍行间距、加粗居中;二级标题加粗); (7)参考文献(作者姓名,文章名,期刊杂志名,出版年月,期卷号,页码;或作者,著作名,出版社,出版年份。五号微软雅黑); (8)附录(各位合作者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五号微软雅黑)。 三、时间要求 1、31名需做复查的人员,应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与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联系复查事宜,逾期未联系的不安排专业考核。 2、专业考核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4月21日,截止时间以邮戳为准。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贾晟东 姜玉琴 联系电话:(010)66562199 (010)66560843 传 真:(010)66562202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考试中心资格部收(请在信件右上角注明“专业考核材料”字样) 邮政编码:100035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表1: 审核通过人员名单(417人) 北京(49人) 于汇海 梁长凤 安淑英 王敏 刘贵清 韩汝旭 陈磊 冯丙长 李秀红 桑绍斌 李琪宇 田昌全 刘广英 郝韵 胡华章 马辉娜 王铃铃 马俊胜 何旭东 谢晨咏 张慧双 周勇 霍晨 王翀 霍岳飞 李华伟 金虹 李杰 彭菁 吉春宇 李向茹 郝彩霞 杨智杰 纪建 熊志刚 武国平 岳晗 刘鸿飞 梁莹 白静 张慎 张林桥 柳万超 卫广平 韦军平 朱航威 李明 鲁杰钢 施正官         成都(52人) 邓伟 史仕军 李晓明 徐伟 李卫东 秦连善 沈冬梅 吴元云 王莉 邓雪莉 张传惠 涂国富 王嘉崎 喻艳 叶云 陈洁 陆华军 张琴 刘本玉 孙乾 陈玉梅 杨均 全浩 陈茜 徐国学 李昌海 梁盈 陆海涛 张旭东 李党柱 詹建森 张涛 张晓波 刘诗萍 余胜 刘孟黎 文仁伟 廖新华 华雪 向林 岳灵 李忠明 肖镔 万先进 李碧琼 张盛 聂晓华 李向前 陈艳玲 祝建文 冯斌 龙智海     广州(66人) 李向群 魏祥勇 黄永洁 张平 谢细文 刘郁兰 刘革荣 彭泽勇 陈晓文 刘镇华 潘悦 邹歆贤 蔡军 黄林 丁汉周 章卫红 谭伟红 周敏 黄学 白慧 巢丽萍 虞胜春 王周清 王琍玲 宗白白 盛蒲兴 李明 郑立东 陈小甫 钱竞 肖世宁 周易润 王东明 王敏燕 吴以培 钟克明 唐小健 王新华 肖清华 吴文俊 刘敏 蔡思思 蔡熙新 秦立新 张振中 梁燕雄 张玉霞 程元贵 吴选平 黄永红 杨希 张晋宏 薛继盛 尚云 包文远 黄波 刘汉艳 洪晓良 范寻 裴亚 郑继灿 钟鸿志 李标 胡蓉 吴斌 单笑磊 杭州(73) 邹水红 李小娟 李世成 朱仁华 陈剑敏 黄震 张新香 王懿 陈应林 傅建国 胡忠清 陈佩琪 韩加峰 刘世宾 李宏伟 张海生 旷振华 吴根山 谈伟 杨扬春 马利敏 刘军 赵有广 李惠平 周官成 胡思俭 黄农飞 华雄伟 陈兰萍 陈凯俊 孙成洪 缪蕾 胡向民 武芙蓉 陈玉根 马军 王莺 陆艳倩 张永珍 刘智敏 何频频 邸刚 邵俊中 应小玲 周丽莉 李贵远 刘坚耿 应飞庄 叶峻宏 蒋冬明 张丽颖 王必镇 方黎敏 李玉君 胡明红 梁光英 庄志峰 龚建斌 杨素云 姜丽梅 翟龙 符海 吴晓霞 周莉 赵鑫 颜强 周巧生 陈建鹏 王萍 刘忠宝 刘卫国 施* 蔡大春           济南(69人) 杜文化 李松允 陈冉 刘继伟 孟昭龙 璩芳 王元玲 许健 李蕴华 吕磊 王胜利 陆方明 李登峰 穆吉珍 周俊领 王成平 高金勇 王可山 覃德美 吕爱华 董立高 张丽燕 冯化锋 张迪 刘长银 李卉 吕志文 贾俊丽 齐兴龙 宋夕明 符海燕 徐瑜信 任建功 张书杰 徐伟 高其林 张善艳 刘波 周艾忠 臧传锋 陈魏 李同杰 杨志新 吕玉忠 潘英超 葛书全 曹云峰 王桂敏 孙经海 赵增学 袁正贤 朱洪伟 李湘峰 姚玉红 刘春英 王燕 杨颖 薛玉文 王玮 李淑芹 顾钰萩 刘绪强 曹志强 刘玉珍 史卜昕 李刚 董丽君 于钦云 肖杨       沈阳(42人) 左刚 顾绪生 贾忠革 韩薇 毕云志 于小欧 柯玉峰 孙玉成 赵芳 张秀玲 王洪明 刘杰 赫英志 崔晓梅 李铖章 刘盈秋 张俊梅 姜宏 张冬艳 吴大江 王志福 孙永晨 江淑芳 许莹 孙红滨 赵春媚 黄小虹 杜凯 张明 王瀑 刘万强 曹月竹 郭英坤 陶伟 肖永光 姚开章 江辉 周鹏 蔡金凯 丁明香 王辉 南春杰 武汉(45人) 聂兵兵 习冬云 黄志宏 丁文娇 辜刚 李泊蓉 杨春 易爱君 钱小敏 余春娥 陈旭荣 龙春华 胡莉华 邓俏钢 熊俞新 朱小花 程中祥 姚凌 刘艳 李尚平 程攀陵 张鹏 王红江 张前进 赵勇 任小燕 肖鹤亮 魏劲松 张少华 熊鹏程 汤学友 韦广宇 袁伟伟 卢泓 刘迅 肖莉 谢颖 孙林 彭靖 王界民 靳双喜 赵国华 南波 张凌 周翔       西安(21人) 王小勇 刘广平 卓士杰 张国芳 蔡莉 杨振海 郑觅 王平 欧红玲 温世强 于军敬 唐春林 王英一 张瑞霞 刘永新 王鹏程 王占俊 王守明 李进伟 毋德锋 陈洁       附表2: 信息待查人员名单(31人) 待查人员名单(31人) 梁若淼 郑微 林风 谭旭 傅哓庆 董露 史密 丁木乔 杨冬君 尹文秀 韩瑞云 孟颖宇 支超 王婷 夏孟 李军武 黄冰心 张丽 李金友 李聪林 范建华 周长根 王胜武 刘勇 高晋梅 曾志国 陈晨 李元福 陈红宇 杨吉梅 李文婷

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2003年4月27日二届四次理事会修改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AL ESTATE APPRAISERS ASSOCIATION. 缩写:SREAA.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市从事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活动的执业单位和从事房地产(土地)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协助政府从事行业自律管理,通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规范房地产(土地)评估市场,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提高上海市房地产(土地)估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场中介发展署)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一)沟通政府和估价机构之间的联系,向政府反映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二)宣传房地产(土地)估价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中的有关政策,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三)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进行估价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检查和监督;(四)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资质预审及人员的执业资格的注册登记及动态管理;(五)开展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现状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房地产(土地)评估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有关房地产(土地)评估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规程,向政府提出房地产(土地)评估规划、评估技术规范及制定政策法规的建议;(六)协调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间的评估活动,接受政府委托,主持、组织房地产(土地)评估纠纷案件的鉴定工作;(七)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和组织全市房地产(土地)评估执业机构的年检工作,评选、推荐优秀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及优秀的估价师;(八)组织对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业务培训,包括估价员、估价师的职前、职后的执业资格培训;(九)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沟通信息,编辑、总结房地产(土地)评估的有关经验及技术信息资料,出版房地产(土地)评估期刊和书籍、资料;(十)开展与外省市及境外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或专业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十一)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专项任务。第八条 本会所代表的行业业务范围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凡涉及到土地评估、已建成的或在建的房地产评估及房地产投资咨询服务等中介服务。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单位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 员第十条 本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必须遵纪守法、承认本会章程、依法经营、依法执业,另外,还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团体会员:持有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个人会员:持有房地产(土地)估价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持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核发的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书并执业五年以上的专业估价人员。第十一条 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本会逐步实行当然会员制。凡在本市注册入市执业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和机构都应当加入本协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对于持有房地产(土地)估价师资格而不能入市执业的,可自愿申请入会。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实行登记入会。凡在本市注册入市执业的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在其机构执业的专职估价师实行登记入会,填写本会会员登记表后,即成为正式会员,发给执业会员证及执业会员估价师专用章。第十三条 执业会员的权利:1、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参加本会活动并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3、有要求本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4、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有优先获得本会的刊物、信息资料权;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行业信誉;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公益性任务;3、遵守本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4、参加本会组织的执业业务培训;5、交纳会费。第十五条 非执业的房地产(土地)估价师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原则。入会应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批准,发给非执业会员证。退会应书面提出申明。非执业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退会应交还本会发给的会员证。非执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与执业会员相同。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不履行义务,损害本会信誉和利益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可以给予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建议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执业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公开公告,停止其会籍及一切服务。会员被行政处罚取消机构的执业资质、个人的执业资格的,本会同时停止其会籍,并免去其担任的会内职务。会员被司法机关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会籍自然消失,其担任的会内职务自动免去。第十七条 会员如对本会的惩戒措施和除名决定不服的,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申诉;理事会应对会员的申诉作出答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结算报告;(四)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五)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会员。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置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聘免秘书长、副秘书长,聘任顾问;(四)审议年度预结算报告预案;(五)审议章程修改预案;(六)决定设置或撤销本会办事机构及下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并领导其工作。决定或批准其负责人任免;(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八)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所担任的理事职务随之终止;其理事空缺,可由该理事单位另行选派,经理事会审议增补调整;理事单位因合并、分立或撤销,其理事增减或调整,须报理事会审议确定,并须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理事缺席理事会议超过四次,常务理事缺席常务理事会议超过八次,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或常务理事职务。其理事或常务理事空缺,由理事会重新审议推荐,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从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三)以外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端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业内有良好的个人声誉;(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会长职责:(一)承担本会法律和民事责任;(二)对本会负有领导责任;(三)主持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聘期为四年。可连聘连任。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全面负责本会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三)列席理事会议;(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分配的各项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按精干高效原则设置秘书处等与协会宗旨、任务相关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章程规定的原则,制定会议制度、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协会规章制度,由理事会通过后执行。第五章 财产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培训活动收入;3、编辑、出版期刊、书籍、资料的收入;4、有偿服务的收入;5、捐赠及赞助;6、其他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1、协会日常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及专职人员聘用费用;2、出版刊物、编印资料、订购业务报刊、书籍费用;3、组织调研及各种会议活动、培训活动的费用;4、网站维护、信息采集费用;5、接待、交流的费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经费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协会因故必须终止时,履行下列程序:(一)协会秘书处提出终止活动的书面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二)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终止决定后的财产清算,应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果、审计报告和善后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三)协会终止活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善后工作,提交有关规定文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2005年4月8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按姓氏笔划为序)丁光华 马 军 王建忠 王晓春 方定宝 刘卫国 刘 虓 刘静华 汤勇康 朱石敏 朱 雯 吴赛珍杨子江 杨国诚 何宝良 陆永喜 张庆山 张新杰 林 平 施建刚 俞 玮 姚树德 胡耀清徐亚平 涂 群 高幸奇 桂国杰 袁东华 黄 静 樊 芸 薛同建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名单(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按姓氏笔划为序)丁光华 马 军 王晓春 吴赛珍 杨国诚 施建刚 涂 群 高幸奇 桂国杰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名单(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按姓氏笔划为序)会 长:吴赛珍副会长:王晓春 杨国诚 施建刚 涂群 高幸奇 桂国杰关于聘任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决定(2005年4月8日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名誉会长:张重光顾问:庞 元秘书长:杨国诚副秘书长:王承馥 徐则林 江石萍 陈毓玲 赵财福

2021年宁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房函〔2021〕4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资格证书。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1.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与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办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方式   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现场资格审核。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报名系统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宁夏的报考人员报名。   (一)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21年10月26日9:00至11月3日23:00。在报名时间内,报考人员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s://www.nxpta.com)“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报考人员预报名。   全区考试机构报名事项咨询电话(工作日):   1.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12333、5099130、5099163   2.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1)7660000、5555751、5555752   3.石嘴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2)2012599   4.吴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0953)2033664   5.固原市人事考试和人才交流中心:(0954)2662806   6.中卫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0955)7063920   网上报名注意事项:   1.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务必准确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2.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报考前需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条件说明,逐项认真填写报名信息,保证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姓名、报考级别、报考专业、科目信息、电子邮箱、工作单位、详细通讯地址等准确无误,报名信息提交前,填报信息可自行修改,无法自行修改时,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提交修改申请,打印报名表后报考信息不能做任何修改。   3.打印报名表。按照网上提示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1份并妥善留存用于资格审查。   4.考生。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报考须知和报名通知内容及相关要求,本人须签订(提交)《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书》,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考试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考试机构将进行报名条件资格审核,对虚假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收回合格证书,伪造证件的违纪人员同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为五年。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请报考人员报名前浏览相关规定。   (二)网上缴费时间。2021年10月26日9:00至11月4日23:00。网上报名成功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本次考试不设补报名,请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按照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考生报名时须缴纳报名费每人10元,房地产估价师考务费每人每科60元。   (三)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21年11月10日9:00至11月14日9:00。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资格审核。考试成绩发布后,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虚假的报考人员,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不予退还报名费,追究不实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理。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二)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答题纸上书写2种方式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   (四)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五)考试结束2个月后,将公布合格标准,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http://www.cirea.org.cn/)“中国房地产估价”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合格标准和考试成绩。   (六)《2021年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已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公布,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网址:http://www.cirea.org.cn/)下载。   (七)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生须通过“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报名,切勿轻信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考试机构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合肥市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退费有关事项说明

  2022年合肥市的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11月已经完成了考试,由于疫情原因,部分考生进行疫情封控没能参加考试,这些考生可以申请考试退费并将已经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期延期一年,下面就来看看合肥市2022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退费有关事项说明吧!   合肥人事考试网发布了11月因疫情影响的房估考试成绩申请延期及考试退费的通告,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11:30。 具体原文如下:   关于2022年度11月份合肥考区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请合格成绩延期及退费等事项的告知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106号)精神,已完成报名缴费却因疫情管控原因未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考生可申请将已经取得的合格成绩有效期相应延长一年。现就有关申办事项提示如下:    一、受理范围    因疫情封管控原因(如患新冠肺炎暂未治愈、隔离、管控封控、安康码为红黄码、尚在随访及医学观察期内、参与新冠肺炎疫情一线防控工作等)未能参加2022年11月份举办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合格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资格考试且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的报考人员)。   二、提交材料   报考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准考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诊断书、考试期间安康码红(黄)码截图、封管控证明(包括证明人及电话)或参加疫情一线工作证明纸质文件和《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延期申请表》(见附件)等纸质材料。    三、提交时间及地点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提交材料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15日上午11:30,逾期不再受理。   地点:合肥市人事考试综合服务中心(阜南路1号综合服务中心大厅)。   四、其它   考生提供申办材料经审格合格后统一办理合格成绩延期手续。同时,符合退费条件的一并上报国家平台,已缴费用退还至原付款账户。   报考人员应诚信申办,经核实提供虚假信息的,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有关条款处理。   联系电话:0551-12333-1   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   2022年12月8日

2022内蒙古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关于2022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通知一、考试报名考试报名条件具备下列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3.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可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试《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只参加《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参加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方可换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告知承诺制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报考免试科目人员,考试结束后将做重点核查。报名时间2022年度房地产估计师资格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网上报名。我区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00—10月31日24:00;网上缴费时间为2022年10月25日9:00—11月1日24:00。报考人员可直接登录内蒙古人事考试网进行报名。报考信息填报并缴费成功,视为报名成功。关于港澳台居民报考问题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愿原则,在自治区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应试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报考。上述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报考信息时,将收到本次报名审核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提示,需在自治区资格审核时限内到报名地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报考相关事项。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2年11月8日—11月12日,报考人员可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二、考试时间三、考试实施办法及往年保留成绩衔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4个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其保留成绩按照下表对应关系转换至新科目,该科目保留成绩有效期仍按2年一个周期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任意1科有保留成绩的,均对应至《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2020年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考试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2021年因疫情等原因造成本年度考试延考,或者考生根据自身情况未报名的,其2020年度的保留成绩顺延至2022年。四、监督管理及违纪处理考试组织机构将对考试过程实行日常监管并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应积极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或逾期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按考试报名无效或者放弃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考生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考后公示考后我院将对成绩合格、拟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举报。查实报考人员违反承诺,在考试报名时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六、应试人员须知应试人员应试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考场备有草稿纸供应试人员使用,考后收回。《所有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纸笔考试。其中,《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2个科目均为客观题,,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2个科目为主客观题相结合,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书写的方式作答。应试人员应试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造成雷同答卷。考试结束后还将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雷同试卷的甄别和认定,对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规定给予成绩无效处理,涉及违纪作弊的按相关条款追加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考试大纲2022年度继续使用《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考生可通过“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网站下载。八、考区设置2022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只在区直设置考区。九、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每人收取考试报名费20元。客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3元,主观题科目每人每科收取考取费67元。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院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