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血缘群婚制的介绍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为什么古代会有群婚制?
族人外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的晚期。我们可以通过古代传说中的“女儿国”来印证。像《西游记》所写“女儿国”,唐僧、猪八戒师徒饮河水而怀孕,《镜花缘》描写唐傲、林之洋在“女儿国”被围困抬亲,等等。但是,历史上广泛流传的女儿国传说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中原汉民族已进入文明程度很高的封建时代,而边疆一些少数民族还处于十分落后的母系氏族时代。值得重视的是这些女儿国的记载,都是在遥远的边疆地区或海上,故只可传闻,不得眼见其实。当然,在中国原始社会群婚制风俗保持到现代最典型的就是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纳西族语“阿注”的原意是男女朋友可以互称“阿注”,婚姻双方无所谓嫁娶,也不组织夫妻型家庭,按照习惯女子到了十四五岁举行“穿裙子礼”表示已经成年,便可以寻找阿注,与异性过偶居生活。男阿注黄昏或夜间到女方家住宿,拂晓便离开,男女双方都随母亲在母系大家庭中生活。男女双方来去自由,互不干涩。所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男子不承担任何责任。古代传说“圣人无父,感天而生”,如果我们透过原始社会群婚制的棱镜折射去观察就丝毫不难理解,圣人并非“无父”,只是不可确知其生身之父是谁而已,这与“民知有母不知有父”的原始社会族外群婚制社会状态完全一致。到了封建社会后,为了神化“圣人”,便认为是“感天而生”,给其不知有父的头上又加一道灵光圈。张守节《史记正义》记载,皇帝之母名附宝,在郊野见雷电绕北斗枢星感而怀孕,24个月而生皇帝于寿丘。炎帝的母亲名任姒,在游华阳时遇“神龙首”感生炎帝。瑞祥之母名女枢,遇“瑶光如虹贯月,正白,感女枢于幽房之宫,生瑞祥”。《史记殷本纪》记载,商人的始祖契的母亲在水边沐浴,吞食了一只燕子卵而怀孕生契。周人对始祖后稷的母亲螈进行了热情的称颂:姜螈无子,恭恭敬敬地祭祀上苍,回来时踩到了上帝的足迹上,于是便“载震载风、载生载育”怀了孕,生下后稷。后稷生下时更为离奇,像羊的胞胎但不裂开,姜螈便问巫卜,巫说是上帝不愿意,没有祭祀他怎么就生了孩子。于是姜螈把后稷丢在小巷路上,结果“牛羊腓字之”,牛羊都不肯践踏反而喂奶给他吃,又把他捡回来扔到树林里,又被打柴者捡回来,姜螈第三次把后稷丢弃在寒冰上想冻死他,结果“鸟翼覆之”,一群鸟儿用翅膀为他避寒。姜螈感到很神奇,把他捡回来养,取名为“弃”,弃后来便成为周人的祖先,特别善于农业耕作,被后人尊奉为农神后稷。在史籍中这种圣人感天地而生的动人离奇的神话传说很多,这正反映了中国古代各个部落氏族,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时期,还是实行族外群婚制,两性关系很混乱,就是母亲也无法确知孩子的生父是谁。再者当时人们可能也未认识到男女婚配生育的奥秘,所以也就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了。于是远古的圣人便只能神秘地解释成感天地而生。通过远古的“圣人无父”的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群婚制的缩影。
为什么古代会有群婚制
族人外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的晚期。我们可以通过古代传说中的“女儿国”来印证。像《西游记》所写“女儿国”,唐僧、猪八戒师徒饮河水而怀孕,《镜花缘》描写唐傲、林之洋在“女儿国”被围困抬亲,等等。但是,历史上广泛流传的女儿国传说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中原汉民族已进入文明程度很高的封建时代,而边疆一些少数民族还处于十分落后的母系氏族时代。值得重视的是这些女儿国的记载,都是在遥远的边疆地区或海上,故只可传闻,不得眼见其实。当然,在中国原始社会群婚制风俗保持到现代最典型的就是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纳西族语“阿注”的原意是男女朋友可以互称“阿注”,婚姻双方无所谓嫁娶,也不组织夫妻型家庭,按照习惯女子到了十四五岁举行“穿裙子礼”表示已经成年,便可以寻找阿注,与异性过偶居生活。男阿注黄昏或夜间到女方家住宿,拂晓便离开,男女双方都随母亲在母系大家庭中生活。男女双方来去自由,互不干涩。所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男子不承担任何责任。古代传说“圣人无父,感天而生”,如果我们透过原始社会群婚制的棱镜折射去观察就丝毫不难理解,圣人并非“无父”,只是不可确知其生身之父是谁而已,这与“民知有母不知有父”的原始社会族外群婚制社会状态完全一致。到了封建社会后,为了神化“圣人”,便认为是“感天而生”,给其不知有父的头上又加一道灵光圈。张守节《史记正义》记载,皇帝之母名附宝,在郊野见雷电绕北斗枢星感而怀孕,24个月而生皇帝于寿丘。炎帝的母亲名任姒,在游华阳时遇“神龙首”感生炎帝。瑞祥之母名女枢,遇“瑶光如虹贯月,正白,感女枢于幽房之宫,生瑞祥”。《史记 殷本纪》记载,商人的始祖契的母亲在水边沐浴,吞食了一只燕子卵而怀孕生契。周人对始祖后稷的母亲螈进行了热情的称颂:姜螈无子,恭恭敬敬地祭祀上苍,回来时踩到了上帝的足迹上,于是便“载震载风、载生载育”怀了孕,生下后稷。后稷生下时更为离奇,像羊的胞胎但不裂开,姜螈便问巫卜,巫说是上帝不愿意,没有祭祀他怎么就生了孩子。于是姜螈把后稷丢在小巷路上,结果“牛羊腓字之”,牛羊都不肯践踏反而喂奶给他吃,又把他捡回来扔到树林里,又被打柴者捡回来,姜螈第三次把后稷丢弃在寒冰上想冻死他,结果“鸟翼覆之”,一群鸟儿用翅膀为他避寒。姜螈感到很神奇,把他捡回来养,取名为“弃”,弃后来便成为周人的祖先,特别善于农业耕作,被后人尊奉为农神后稷。在史籍中这种圣人感天地而生的动人离奇的神话传说很多,这正反映了中国古代各个部落氏族,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时期,还是实行族外群婚制,两性关系很混乱,就是母亲也无法确知孩子的生父是谁。再者当时人们可能也未认识到男女婚配生育的奥秘,所以也就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了。于是远古的圣人便只能神秘地解释成感天地而生。通过远古的“圣人无父”的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群婚制的缩影。
婚姻树测试 一、名词解释 群婚制
所谓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婚姻制具体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
群婚制的分类
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所有的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又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和曾孙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除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的说法)。同胞兄弟姐妹、再从(表)兄弟姐妹和血缘更远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为兄弟姐妹,正因为如此,也一概互为夫妻。” 据此,血缘群婚制的基本特征可以概况为:在同一原始群体内部,根据人们出生先后的辈分或年龄划分允许通婚的集团,纵向的不同辈分的集团之间不允许存在两性关系,横向的相同辈分的同一集团内部则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与血缘群婚相适应的血缘大家庭,其实是一概低级的有纵向两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体;一个群体,即是一个血缘大家庭。 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是亚血缘群婚制。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群婚制是什么意思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中提出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婚姻制具体可以划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度两个阶段。 血缘群婚制度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也是人类两性关系史上产生的第一个禁忌原则。这一规则排除了纵向的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两性行为只能在同一行辈的男女之间进行。 亚血缘群婚制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下面不属于群婚制的家庭形式是
对偶家庭。自然选择规律不断排斥群婚制,人们越来越意识到,排除血缘亲属通婚的巨大威力,对偶家庭由普那路亚家庭发展而来,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发展的过渡环节。
血缘家庭属于群婚制的最初阶段,是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 )
血缘家庭属于群婚制的最初阶段,是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式。( )。 对 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血缘家庭属于群婚制的最初阶段,婚姻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凡属同一辈分的男女均可以结为夫妻,即使是兄弟姐妹之间结为夫妻也是合乎道德的,这种同辈而婚的婚姻构成了人类最古老的家庭形态——血缘家庭。参考教材P24。 本题知识点:家庭发展的四种形式,
群婚制度时期都是母系文明状态吗?
不是!母系氏族公社比群婚制出现晚多了!群婚制度是原始群晚期就该出现的,之后经历了血缘家族公社,才进入母系氏族公社
什么是人类婚姻的第一种形式,也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
那就是父母的支配婚姻把,现在是提倡自由恋爱的。不同社会历史阶段有不同形态的婚姻制度,从婚制的演变可以看出社会进化发展的轨迹。古代婚姻形态主要有媵妾制、转房制、掠夺婚,其产生及演变情形值得认真研究。原始人类并不需要婚姻,这跟今天的灵长动物是一样的,不必细说。后来有了氏族社会,采用的是集体群婚制,即一个氏族的男性或女性集体嫁到另一个氏族。这也是在进化过程中为了族群繁衍和防止乱伦导致族群退化而形成的一个习俗。历史追溯到原始时代,就有了所谓的婚姻,这是一种群居高等生命的本能属性,自然法则会用异性相吸的力量,使哺乳类生命繁衍生息。人类的婚姻存在形式以及结合方式,受人类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同时代和地区的社会环境,造就了多样的婚姻模式。群婚制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造成的结果就是后代“只认其母,不认其父”的社会现象。具体就是男方晚上可到女方家里,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女方同房,时间无明确限制,可以连续几天也可只一天在一起,取决于双方的意愿。
古代为什么会有群婚制
因为冷兵器时代,年轻的人基本都需要参战,特别是战乱过后,年轻男人死亡过多,留下大量未婚的女子,所以才慢慢形成了群婚制,就算是古代和平年代,帝王也需要扩张领土,也需要打仗,所以多妻制度才会形成
西藏为什么取消了群婚制?
哈哈,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群婚违反法律规定,取消群婚制是必须的,这又不是什么有益的传统要传承下来。
群婚制和多夫多妻制有什么区别
多夫多妻制与群婚制有着根本的区别,即氏族外通婚,以保证父系血脉的纯洁,即同父兄妹间无法结合。群婚制的最高级阶段也不能区别父系一脉,故同父兄妹间结合机率较大 1.多妻制并不是群婚制,群婚制发展到氏族阶段即进化为多夫多妻制,而多妻制事实上并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但由于历史知识的缺乏,很多人把一妻多妾制理解为多妻制,实事上也是错误的,不论在过去和现在,一夫多妻制仅存在于男人的意淫中。 2.最为原始的群婚制度甚至可以认为是没有婚姻的动物交配阶段,其时,人是否为人也较不能确定。 3.群婚制是人类婚姻演化的一个阶段,是较为原始的婚姻形式 4.这种婚姻制度因不能有效规避近亲结婚的风险,而随着人类的进化而被抛弃。 5.现代社会理论上不存在群婚制国家,如果其社会处于氏族社会早期,则有可能处于最原始的多夫多妻制,这种婚制只是类似于群婚制
为什么古代会有群婚制?
族人外婚产生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的晚期。我们可以通过古代传说中的“女儿国”来印证。像《西游记》所写“女儿国”,唐僧、猪八戒师徒饮河水而怀孕,《镜花缘》描写唐傲、林之洋在“女儿国”被围困抬亲,等等。但是,历史上广泛流传的女儿国传说给我们一个重要启示,即中原汉民族已进入文明程度很高的封建时代,而边疆一些少数民族还处于十分落后的母系氏族时代。值得重视的是这些女儿国的记载,都是在遥远的边疆地区或海上,故只可传闻,不得眼见其实。当然,在中国原始社会群婚制风俗保持到现代最典型的就是云南永宁纳西族的“阿注婚”。纳西族语“阿注”的原意是男女朋友可以互称“阿注”,婚姻双方无所谓嫁娶,也不组织夫妻型家庭,按照习惯女子到了十四五岁举行“穿裙子礼”表示已经成年,便可以寻找阿注,与异性过偶居生活。男阿注黄昏或夜间到女方家住宿,拂晓便离开,男女双方都随母亲在母系大家庭中生活。男女双方来去自由,互不干涩。所生子女归女方抚养,男子不承担任何责任。古代传说“圣人无父,感天而生”,如果我们透过原始社会群婚制的棱镜折射去观察就丝毫不难理解,圣人并非“无父”,只是不可确知其生身之父是谁而已,这与“民知有母不知有父”的原始社会族外群婚制社会状态完全一致。到了封建社会后,为了神化“圣人”,便认为是“感天而生”,给其不知有父的头上又加一道灵光圈。张守节《史记正义》记载,皇帝之母名附宝,在郊野见雷电绕北斗枢星感而怀孕,24个月而生皇帝于寿丘。炎帝的母亲名任姒,在游华阳时遇“神龙首”感生炎帝。瑞祥之母名女枢,遇“瑶光如虹贯月,正白,感女枢于幽房之宫,生瑞祥”。《史记殷本纪》记载,商人的始祖契的母亲在水边沐浴,吞食了一只燕子卵而怀孕生契。周人对始祖后稷的母亲螈进行了热情的称颂:姜螈无子,恭恭敬敬地祭祀上苍,回来时踩到了上帝的足迹上,于是便“载震载风、载生载育”怀了孕,生下后稷。后稷生下时更为离奇,像羊的胞胎但不裂开,姜螈便问巫卜,巫说是上帝不愿意,没有祭祀他怎么就生了孩子。于是姜螈把后稷丢在小巷路上,结果“牛羊腓字之”,牛羊都不肯践踏反而喂奶给他吃,又把他捡回来扔到树林里,又被打柴者捡回来,姜螈第三次把后稷丢弃在寒冰上想冻死他,结果“鸟翼覆之”,一群鸟儿用翅膀为他避寒。姜螈感到很神奇,把他捡回来养,取名为“弃”,弃后来便成为周人的祖先,特别善于农业耕作,被后人尊奉为农神后稷。在史籍中这种圣人感天地而生的动人离奇的神话传说很多,这正反映了中国古代各个部落氏族,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变时期,还是实行族外群婚制,两性关系很混乱,就是母亲也无法确知孩子的生父是谁。再者当时人们可能也未认识到男女婚配生育的奥秘,所以也就只知其母而不知其父了。于是远古的圣人便只能神秘地解释成感天地而生。通过远古的“圣人无父”的传说,我们可以看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时代群婚制的缩影。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群婚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血缘群婚制与亚血缘群婚制。(一)血缘群婚制(内婚制、族内婚)血缘群婚也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是指原始社会一定范围的同辈男女之间互为配偶的一种婚姻形式。(二)亚血缘群婚制(外婚制、族外婚)亚血缘群婚制也称半血缘婚、伙婚或普那路亚 (夏威夷语:“亲密的同伴”)婚(家庭),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另一群非兄弟姐妹关系的同辈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族外群婚制的介绍
族外群婚制是指在原始社会时期,在两个血缘集团的之间,一个血缘集团里的男子只能以外集团的女子为妻,女子也只能以外集团的男子为夫,并且,一个男子可以有一群妻子,一个女子也可以有一群丈夫,即一群男子共妻,一群女子共夫。
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度是什么?
婚姻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完善在人类最初初期。生产力非常低下,人们与自然抗争的能力很薄弱,只能依赖原始群落的集体力量组成群体,群居生活正如恩格斯所说,以群的联合和集体行为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在这个时期无所谓婚姻,人们群居生活,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其民居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无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长幼挤居,男女杂游。处于杂乱性交的状态,即群婚制。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原始公有制的生产关系逐步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男女的性关系和血缘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成对配偶婚制及对偶婚制。并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先是禁止上下辈的亲属通婚,接着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的通婚,后又禁止血缘较近的亲属通婚,随着原始社会崩溃,阶级社会的形成,开始走向文明时代,婚姻行为有规范,逐渐形成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日臻完善。
什么是群婚制 我国有过吗?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狭义的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关系。含义: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特点:1.普通性。2.伦理性。3.强制性。 血缘群婚:就是按照辈份划分婚姻集团,同一辈份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也互为夫妻。 婚姻法: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自身的特点。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 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 诸法合体:即把调整各种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统一于一个法律之中。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群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亲属:是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接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 继子女:就是妻子与前夫的孩子或丈夫与前妻的孩子对后夫或后妻而言。 掠夺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 共诺婚:是指男女双方之合意为成婚的必要条件的婚姻。 有偿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种代价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婚约:是双方男女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 涉外婚姻:是指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①群婚,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亚血缘群婚制,是指若干数目的姊妹(同胞的或血缘较远的)与若干数目的兄弟共同结婚。这些姊妹和这些兄弟这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同胞的兄弟姊妹。②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③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指一个人只能有一具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经济原因是唯一动力。 群婚制和对偶婚制的特点和规律:第一,它们都是建立在当时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的。第二,它们的发展、变化,依次更替,反映了原始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第三,它们本身的变化还受自然选择规律的影响,表现为越来越多的婚姻禁例。 婚姻法的发生发展过程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1、诸法合体时期的古代婚姻法;2、附属于民法的近代婚姻法;3、形成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主义婚姻法。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可作两点分析:(1)家庭首先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1、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首先,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总之,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形式,无不打上社会的烙印。其次,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性,还表现在它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第一,婚姻家庭与政治。第二,婚姻家庭与法律。第三,婚姻家庭与道德。第四,婚姻家庭与宗教。第五,婚姻家庭与风俗习惯。第六,婚姻家庭与文艺。总之,婚姻家庭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它由生产关系所决定,又受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各个因素的影响。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具体表现为:(1)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理学的要求。(2)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这反映了生物学的要求。 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1950年的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分八章二十七条,这是建国以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废旧立新是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其贯彻的的基本要求一是划清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界限,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进行反封建斗争。二是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提高干部的政策,法律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有力地支持人民反封建斗争,保护人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分子。贯彻婚姻法运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其一,进一步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批判婚姻家庭问题上的旧思想、旧风俗和旧习惯。其二,通过宣传,婚姻法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大大提高;其三,社会主义的新思想、新风尚得到发扬,自由婚姻显著增加,和睦家庭大量涌现。 1980年婚姻法。国家于1978年成立了修改婚姻法小组,对1950年婚姻法进行修订,并于1980年9月公布,1981年1月1日实施。1980年婚姻法共五章三十七条,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人民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任务和作用有以下几方面:(1)健全法制,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2)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3)提高道德水平,建设社会主义两个文明。1980年婚姻法是1950年婚姻法的继续和发展,表现为(1)完善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修改了结婚条件。(3)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调整。(4)规定了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法。第二阶段:1950年婚姻法。第三阶段:1980年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这五条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贯穿在婚姻法各章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自由和资产阶级婚姻自由的区别:(1)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建立在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资本主义婚姻自由则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2)社会主义婚姻自由是真正的,可以实现的自由,而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不过是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3)资本主义的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冲突;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反映了个人和社会的一致。 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结不结婚,和谁结婚,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强制或干涉。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什么是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买卖婚姻是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买卖婚姻肯定是包办婚姻,但是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索取大量财物而又包办的,是买卖婚姻的主要特征。所以,强迫包办是这两种婚姻的相同点;而一个索取大量财物,另一个不索取大量财物,这是两种婚姻的不同点。什么是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的行为。 划清几个界限:(1)包办婚姻同父母主持、经人介绍、本人同意结婚的界限。(2)买卖婚姻同一般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3)借婚姻索取财物同男女自愿馈赠的界限。(4)说媒骗财同正当介绍的界限。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含义:(1)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已婚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其他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应予处理或制裁。 与私有制一夫一妻的区别:(1)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虚假的,名不符实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制。(2)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专门要求妇女遵守的。(3)私有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从来都是以通奸、卖淫为补充的。总之,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夫一妻制才能真正实现。 一夫一妻制的贯彻:1、禁止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有两种情况:一是前婚约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二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重婚与通奸、姘居的区别。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一般说它是一种秘密的、临时的两性关系。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与事实上的重婚相同,但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却是区别姘居和重婚的关键。3、对待重婚的法律和政策。处理中应注意:其一,对基于喜新厌旧、好逸恶劳或传宗接代等剥削阶级思想而重婚姻的,应宣布其非法的婚姻关系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应得的惩罚。其二,对于因反抗包办婚姻,或者一贯受虐待,夫妻关系破裂,要求离婚得不到解决,不得已外出与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对待。其三,对于因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婚妇女为生活所迫外出与人重婚的,应严肃指出这是违法行为,但一般也可不按重婚论处。 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是指以经济、政治上平等为基础的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平等。男女平等的内容为以下三方面:1、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2、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3、不同性别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其贯彻具体表现在:1、有的人有能平等地对待妻子,限制妻子参加社会活动,以至把妻子当成私有财产,任意打骂或虐待。2、有的人重男轻女,对待儿女不一样。 为什么要保护妇女?一是妇女在历史是受的迫害最深,地位最低。二是妇女在生理上有其特殊性,应该受到特殊的保护。如何保护?一是在离婚问题上,对怀孕和分娩后一年内的妇女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上,规定了“照顾女方”的原则。 为什么要保护儿童?儿童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是四化建设的后备军,是共产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如何保护?一是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二是规定了不同情况的子女的平等地位。 如何保护老人:一是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二是明文规定禁止虐待老人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发展速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节制生育,降低人口的发展速度;二是鼓励生育,提高人口的发展速度。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2.实行计划生育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四化建设的需要。3.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人口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总的方针是:少生、晚生、优生、优育。 国家的法律、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三点:1、推行、奖励一胎。2、严格控制二胎。3、杜绝、惩罚多胎。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和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家庭成员,因为和这些亲属之间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同共生活。 旧中国亲属的分类:(1)宗亲。(2)外亲(3)妻亲。 新中国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分两种:一是自然血亲。二是拟制血亲。(3)姻亲。分三种:一是血亲的配偶。二是配偶的血亲。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亲属的法律效力。 在婚姻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3、夫妻间对共同财产所有权。4、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这些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在刑法方面的效力:1、某些犯罪,以是否是亲属为前提。2、某些犯罪,必须亲属告诉了才处理。 在民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民法中有代理一章,在代理中,明确规定父母是子女的当然法定代理人,因为他们是亲属关系,而且是直系血亲。2、不同的亲属有不同的财产继承顺序。 在诉讼法方面的效力:1、近亲属可以依法作国被告的辩护人。2、近亲属的回避制度。 在劳动法方面的效力:1、一定范围内提亲属可以顶替工作。2、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探亲权。 在国籍法方面的效力:1、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的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如是中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公民是外国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四种划分:1、男系亲和女系亲。2.父系亲和母系亲。3.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血亲。旁系亲也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4.尊亲属(长辈亲属)与卑亲属(晚辈亲属) 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我国古代丧服亲等计算法:(1)一等丧服叫斩衰。(2)二等丧服叫齐衰。(3)三等丧服叫大功。(4)四等丧服叫小功。(5)五等丧服叫缌麻。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的目的是建立婚姻关系,亦称缔结婚姻关系。3、结婚行为是一种社会行为,具有社会意义。4、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第一,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条件下的法定程序;第二,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婚姻双方便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经过法定程序建立的婚姻关系,不经一定的法律手续不得任意解除。 从求妻的方法年结婚制度:1、掠夺婚。2、有偿婚。其一,买卖婚。其二,交换婚。其三,劳役婚。3、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4、共诺婚。 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1.摆正爱情的位置,反对爱情至上。2.正确掌握择偶标准,反对物质第一。3.坚持严肃慎重的态度,反对杯水主义。 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1)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2)是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同意。(3)是男女本人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1)法定婚龄。(2)确定法定婚龄的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即从男女生理发育的规律出发来确定法定婚龄。二是社会因素。即在确定法定婚龄时,考虑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3)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第一,我国现行法定婚龄,规定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第二,规定晚婚、晚育给予鼓励的精神。男25岁,女23岁结婚视为晚婚。(4)对婚龄年特殊规定。(5)当前执行婚龄的情况。一是早婚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现象更为严重。二是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强制执行男25岁,女23岁的晚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1、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禁止结婚。(1)不能结婚的血亲范围:一同源于父母的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旁系血亲。三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他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禁止一定范围内血亲结婚的根据。(3)中表婚问题。2、患有一定疾病的,禁止结婚。(1)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2)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除麻风病外,只有概括的规定,因此在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科学性,既要防止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3)现行婚姻法取消了1950年婚姻法中禁止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结婚的规定。(4)当事人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婚姻无效的原因之一。3、旧中国禁止结婚的情况:(1)具有特别身份的人不结婚。(2)处于某种特殊情况下,不能结婚。(3)其他情况,如同姓不婚,良贱不婚,官民不婚,相奸者婚等等。 结婚程序。历史沿革:1、仪式制2、登记制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结婚登记的意义和目的:1、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登记的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结婚登记的效力:1、结婚登记是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2、登记机关要严格把关3、结婚当事人必须持慎重态度4、进行登记是结婚唯一的法定程序。 与结婚有关的几个问题:一、婚约问题。我国的态度:(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3)处理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当正确认定财物物性质,分别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事实婚姻问题:特征:(1)从主体看,当事人是没有配偶的男女。(2)从内容看,当事人以夫妻关系同居。(3)从程序看,当事人未进行结婚登记。危害:(1)削弱人们的法制观念,影响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2)事实婚姻在缔结时离开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不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有害于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优生优育和我国人口素质的提高。(3)事实婚姻因未经法律上的程序,往往会产生离婚等一系列纠纷,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家庭关系极不稳定,在处理上和适用法律上会有许多困难。形成原因:(1)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是形成事实婚姻的重要思想根源。(2)法制宣传不广泛,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是产生事实婚姻的又一重要原因。(3)执行法律上的某些不当是造成事实婚姻不可忽视的原因。(4)对事实婚姻的出现,无人过问,任其生存,是助长事料婚姻发展蔓延的一个客观因素。 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意义:1.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在结婚问题上贯彻男女平等原则。2.有利于解决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3.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个人本位主义:家庭的存在有三大弊病:(1)经济上的弊病。(2)政治上的弊病。(3)社会上的弊病。 家庭的职能:三大类:1、自然职能。2、基本职能。3、派生职能。 我国家庭职能:1、经济职能。2、计划生育职能。3、教育职能。教育单位的主要形式有三类:(1)社会教育单位;(2)学校教育单位;(3)家庭教育单位。 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1.夫妻关系2.父母子女关系3.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关于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从立法的理论上讲,可分为两个主义,三个时期。1、夫妻一体主义。是指夫结婚后,即合为一体,不承认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2、夫妻别体主义。指夫妻之间是一种独立的对等关系,各有独立的人格。这种主张比一体主义进步。三个时期:1.夫权统治时期,这是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而言2.形式上即法律平等时期,这是指资本主义社会而言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这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而言。 夫妻的人身关系:1、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3、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的财产关系: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2、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继产的权利。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这一规定有三层意思:第一,说明了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围。第二,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第三,法律允许双方另有约定。 什么是所得的财产:它包括三个部分:1、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收入和其他的合法收入;2、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继承的遗产。3、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此期间受赠的财产。 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个人财产的几种情况:①双方因财产的归属问题而发生争执时,怎么办?②因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发生争执,怎么办?③因为一方对他方的婚前的财产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怎么办?④对共同财产的概念发生争执,应如何处理?⑤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可分别不同情况处理:A、男女共同筹集的财产,按共同分割;B、确定为一方筹集的财产,即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C、分不清哪一方的财产,视为共同财产;D、结婚时收的礼品或财物为共同财产。 外国法中的夫妻财产制:1、统一财产制2、联合财产制3、分别财产制4、共同财产制。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两种①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②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2)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分两种①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②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3)旧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1)抚养、教育的内容是什么?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顾。教育是指父母是思想上、品德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帮助。(2)抚养的期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有条件的。(3)父母不履行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1.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抚养的意义是相同的。不同点在于,抚养是指长辈对晚辈,而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扶助是指子女在思想上、感情上对父母的尊敬关心和照顾。2.赡养扶助的期限。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是无期限的,无条件的。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婚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的子女。 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包括以下几点:(1)对非婚生子女,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危害。(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非婚生子女应该负抚养和教育的义务。(3)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4)非婚生子女独立生活后,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非婚生子女生父的确认,传统的作法一般有两种:一是通举证和综合分析;由女方提供证据或由丈夫提供证据,然后综合他条件,来推定。另一种办法是用化验血型的方法来排除谁不是生父。 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的形成:1.父或母死亡,活着的一方带孩子再婚而形成的;2.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带子女再行结婚。 其法律地位:现实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三种情况:(1)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完全由继父母负担,亦即继父母对继子女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这种情况往往由两个原因形成:①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②继父或继母不愿意孩子再与生母或生父有什么联系。(2)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仍然由生父母负担。也就是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3)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由生父和继父共同负担。这三种情况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一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其法律地位与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第二种情况继父母和继子女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种情况,继子女既和继父母、生父母保持父母子女的关系,这时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生父母都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是双重的,义务也是双重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或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被抚养人的生父母或被赡养人的子女已经死亡;3、抚养人或赡养人有负担能力。这三条具备了,才能产生祖孙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他们之间本无抚养义务,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他们之间也产生抚养关系。1、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即弟、妹未成年。2、被抚养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3、抚养人有负担能力。 收养:是公民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法律行为。其特征:1、从主看,收养是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从内容看,收养是产生拟制血亲的法律行为。3、从形式看,收养的成立与解除,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我国收养制度的原则:1、当事人地位平等;2、双方自愿和协商
属于群婚制家庭的是
群婚制是一种非常少见的婚姻制度。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在群婚制家庭中,一个男性可以和多个女性结婚,这些女性之间也可以相互结婚。但是,群婚制在现代社会已经被普遍禁止,因为其容易导致家庭纠纷和社会不稳定。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一男一女结婚。因此,属于群婚制家庭的情况已经非常罕见。
群婚制的概念?用婚姻法的准确术语.谢谢帮助//
群婚制 又称“双复式婚姻”。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性伴侣的婚姻形态。产生和存在于原始社会,是从最初的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而来的。按照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提出的婚姻进化模式,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制,较高级的形式是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结合被限制在同一世代以内,在群体内部形成了若干同行辈的婚姻集团。一对配偶的后代中。每一代都互为兄弟姊妹,同时也互为配偶。亚血缘群婚制仍然是一种同行辈的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姊妹与兄弟。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姊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姊妹。其结果是,若干姊妹成为她们的共同之夫的共同之妻,但她们的兄弟是除外的。同样,若干兄弟成为他们的共同之妻的共同之夫,但他们的姊妹是除外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基本上肯定了摩尔根有关群婚制的表述,后来又根据新的研究成果对此作了重要的修正。近来许多学者的研究成果还表明,在不同的地区和种族中,群婚制的具体形式各不相同,其发展进程也不是同步的。
群婚制为什么会被淘汰
群婚制是违背伦理道德的。群婚制的缘起,始于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的时代背景,简单的家庭结构无法很好的养活孩子繁衍后代,所以群婚制就是当时原始人类生存的选择。随着文明的发展,生产力大幅提高,部落间战争频发,财产私有化,奴隶制社会诞生了。家庭代替部落成为利益分配的最小单位,群婚制不在适合当时的分配方式,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以及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的内容、形式?拜托了各位 谢谢
群婚制是最原始的一种婚姻形式.即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所有.是原始社会人类需要 依靠集体的力量来弥补个体的不足时产生的一种婚姻形式.和动物界较强的雄性 个体拥有优先交配权不同,群婚制下,男性互相宽容.最初的群婚制是有血缘关系的 且没有乱伦的限制(但有辈分的区别),例如哥哥可以拥有妹妹.以后出现了非血缘 关系的群婚制。 《史记·五帝本纪》中,传说舜是颛顼的后代。(黄帝、颛顼、帝喾、唐尧、虞舜并称五帝)尧为了考察舜能否继任首领,就把自己的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一起嫁给了舜。舜在尧家生活一阵后,就带着两个妻子回家了。但是,舜的弟弟想害死舜,把两个嫂嫂占为己有。由于舜的才干和机敏,尽管他弟弟千方百计加害,均化凶为吉。尧得知舜真有才能,又很贤孝,就传位于舜。在这个传说中,舜一次娶尧的两个女儿,且其弟又想占为已有,实际上是一群弟兄与一群姐妹通婚,这也就是群婚制的痕迹。
群婚制分为哪几种
1、血缘群婚制度,亦称血婚制或血缘家庭,指在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中级阶段,在同一原始群体内,同一行辈或同一年龄阶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为夫妻的集团婚姻形式。2、亚血缘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亚血缘家庭或普纳路亚家庭,是原始社会蒙昧时期的高级阶段所存在的群体婚姻家庭形态。 它仍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是却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后来又逐步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间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发展的第二阶段,亦是群婚的高级形式。
群婚制和对偶婚的区别
法律分析:群婚制,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两性关系因血缘而受到了初步限制。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群婚制是什么意思
这是一种比较落后的男女婚配制。群婚制是母系氏族社会的产物,造成的结果就是后代“只认其母,不认其父”的社会现象。具体就是男方晚上可到女方家里,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女方同房,时间无明确限制,可以连续几天也可只一天在一起,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与此同时,其他男性也可在女方家里没有男性留夜的情况下,与女方同房。所以当女方怀孕的时候,并不知道孩子的父亲究竟是谁,因为女方每天可以与不同的男性发生关系。 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其本质特征在于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