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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
梁国磊
□
[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
益的聚焦点
,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
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 键 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简介]梁国磊,安徽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2005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
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
(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
国家利益和政府
益
,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因
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
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
“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
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
,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
同特征的话
①
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
。
,反垄断法
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
成为各
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
,
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
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
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
,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
影响力极大的企业
国公司。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
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
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
,虽然维持
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
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
微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之所以出现
,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
这种结果
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
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将
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
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
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
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
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
,必须反映市场竞
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
,对于
争的基本规律。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
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
不同的观点。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
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
这一点。由于波音公司遭遇到欧洲空中客
,如果组织波音和麦道公司
车的强力挑战
的合并
,将会使美国的整个航空业的整体
,在世界市场的争夺战中失
优势难于发挥
利,而对于欧盟来说,则恰恰相反。在一定
程度上
,国家的战略利益决定了反垄断法
的执法结果。毕竟,反垄断法面对的是一国
的整个市场经济
,而一国的经济实力正是
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加入
后,随着
WTO
,我国民
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涌入
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在履行
成员国的义务的同时,反垄断法的立
WTO
法和执法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战略
和国家利益
,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产业政策。
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
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我国正处
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
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
,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
将会一直交互作用
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
,出现行政垄
,可以有
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多种分类,但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
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
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力是利益的一种特殊
存在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权力
②
的背后是利益”。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
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然
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
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也成为许
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主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
要理由。不可否认
政权力滥用,需要行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
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
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
配与平衡,因为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
,而是宪
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
法和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行
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
都是经济垄断
,它们都是利用优势地位限
制市场竞争
,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
,以
当经济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
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
,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各种行为
虽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
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
断,那么必然会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
影响。实际上
,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
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
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
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门或辖区的
,官
利益。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
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
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
,形成了一种历
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
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与市
场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一般来讲,竞争
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
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
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我国在学习
发达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竞争立法的同
,却没有存储和移植足够的竞争文化。而
时
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于政府及其部
门来说,不仅是一种制约与警示,同时,也有
利于其接受竞争文化和竞争观念的确立,使
其在进行价值选择是倾向于“公共利益”。
三、反垄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
“从规范意义上说,竞争法的政策目标,
是指竞争法通过规范交易行为和维护市场
③
竞争,所应当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
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
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
,国家利益成为各国
国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法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使
得竞争法的政策目标具有多样性和易变性。
以竞争法最为发达和完善的美国和欧盟为
例
,美国的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一百多年来
经历了一个由政策目标为主到经济目标为
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标的演变过程。而这
一演变的基本动力,是美国社会经济条件和
国际环境的变化。而欧盟竞争法的鲜明特色是
它始终以打破国界间的经济壁垒、推进市场
,同时十
一体化为压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标
④
分关注消费者的利益 。尽管如此,不管反垄
断法的政策目标如何变化
,反垄断法终究是
以社会为本位的,维护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实
现的是社会范围内整体的效率与实质公平。
如上所述,国家利益成为各国竞争法
,但这与反垄
立法和执法考虑的重要因素
断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矛盾
,而
,因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
且是一致的
现,竞争法政治上的考虑,常能更准确的概
⑤
括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毕竟,社会整体利
益中的社会是一国范围内的社会,国家利
益的考虑通常是基于整个国家的国民或者
社会的。而对于导致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
,情况则恰好相反。行政垄
和地方利益而言
断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对
,
社会整体利益的一种损害。更为严重的是
行政垄断利益的追求者们往往以极为抽象
的“公共利益”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尽管从最终极的意义上讲,‘公共利
益"通过提升共同体的利益,进而对个人利
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当下的情形看,‘公
共利益"是一种否定性的主张,是抑制某些
个人权利的正当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
,而通过‘公共利益"抑制个人
者是不确定的
权利则是确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实 施某种政府行为时,必然会对一部分人有利,
⑥
对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为如此,作为
“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门往往成为
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反垄断法所保护的社会整
体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国
,从某种角度
讲,正是由于这种在“公共利益”伪装下的侵
,也就是行政垄断,使得通过立法保护社
害
会整体利益成为必要
,催生了反垄断法。
四、结语
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
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对立的“政治
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一个结合点,也因此
成为各种利益的聚焦点,产生了各种复杂
,远不
的利益关系。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
止上文所阐述的这些。例如
,作为我国一个
,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的
新生的法律部门
设立,就涉及复杂的权力利益的分配,在反
垄断立法过程中,三个政府部门相继介入
就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调整实质上是利益
,而作为反垄断法而言,其所涉及的
的调整
利益更为复杂,因此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
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讨,这对于反垄断法
LT
的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释:
王源扩:“我国竞争法的政策目标”,载《法学
①③④⑤
研究》
年第 期。
1996 5
刘旺洪:《国家与社会———现代法治的基本理论》第
②
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
94 2004
刘连泰:“‘公共利益"的解释困境及其突围”,载《文
⑥
史哲》 年第 期。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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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一自萧关起战尘
-
最近,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进修
班出台的一份课题报告指出,当前国企
一般员工收入畸高畸低,分配不公问题
比较突出,建议对垄断行业进行综合治
理,抓紧取消行政保护,根治收入过高
问题。
这份题为《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改
革的思考》的报告从中央企业近三年来
收入分配的结果入手分析,认为央企员
工平均工资递增速度最快,行业工资差
距没有缩小反而扩大,经营者平均年薪
与员工平均工资的倍数维持未变。
这份报告的课题组长是相关部委和
主管机构的负责人。
报告称,“十五”期间,全国城镇
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年递增14.4%,其
中国有单位在岗职工的递增15.1%。而
2003-2005年,央企员工的年平均工资
递增16.8%,是最快的。
2005年,央企资产比较集中的27个
主要行业,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差距倍
数,从2002年的3.5倍扩大到2004年的
6.4倍,最高的是服务业,平均工资7.2
万元,最低的是纺织业,平均工资1.1
万元。
“我国垄断行业的高收入,主要
不是来自这个行业人力资本平均水平,
也不是来自他们的努力,而是来自于垄
断。”报告这样写道。
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在过去二十多年
中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行政性垄断
近年来不见减少,已呈尾大不掉之势,
这引发了人们普遍的担忧,来自社会各
界的反垄断声势因此愈演愈烈。
在此背景之下,人们对于《反垄断
法》的出台抱有深切的期待。而2006年
《反垄断法》未按预料时间出台,令人
认识到破除行政性垄断的复杂与艰难。
近几年来,《反垄断法》也成为
“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关注
的焦点。今年的“两会”,《反垄断
法》依然是焦点问题之一。
行政性垄断损害社会福利
新年伊始,历来为人们所诟病的垄
断企业,纷纷出台一些喜人新举措,诸
如“铁老大”的“春节永不涨价”、中
国移动的8项承诺和石油企业的成品油
降价等。电网、通信、民航和旅游等四
个行业的14家央企也联合发出倡议,在
今年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年活动”。
尽管垄断企业开始纷纷变脸,但公
众多年积累的质疑并未消除。
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对《经
济》表示,长期以来,国家对一些垄断
性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成本核算由
企业自己说了算,直接导致了这些行
业借助垄断地位维持高福利,从而扩大
了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他说,垄断性行
业尤其是公共事业性行业,是政府代表
公众管理、运作国有资产。享有不应该
的“福利”,就会私占国家和公众的利
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副研究员余晖在接受《经济》采访时指
出,垄断部门不仅占用了过多的社会资
源,而且不断向社会转嫁其运营成本,
造成资源错配和结构失衡。中国经济增
长很快,但经济效率不高,结构失衡加
剧,与垄断势力的强大和发展及其对市
场机制的限制和破坏不无关系。此外,
垄断者一方面利用垄断权力设租寻租,
甚至有人化公为私,将其收益单位化和
个人化;另一方面利用垄断地位和垄断
权力侵占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增加垄断
利润,扩大垄断福利,进而巩固垄断部
门的特权。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社会歧
视普遍的重要原因,正是由于行政垄断
未受到应有的约束的缘故。
北京市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吴维丁律师向《经济》
表示,反垄断的重点就是在于反对行政
垄断。行政性垄断扼杀新的市场经济体
制,容易导致腐败,进而破坏市场经济
的制度基础和政府行政的公信力。
与吴的看法相印证,国务院发展研
究中心所进行的“中国的竞争政策”课
题小组提交的课题报告指出,从国际经
验来看,美国、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均
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纳
入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而中国目前的
实际情况是行政性垄断比企业垄断更加
严重,对竞争的危害更大,更应当通过
立法加以限制。
反垄断专家、外经贸大学教授黄勇
表示,《反垄断法》承担着建立与完善市
场经济体制的重任,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
已经确立,但是竞争还不够充分,竞争环
境还不够好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
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为破除体制
性障碍,应该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出台
为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去年
底召开的“2006"民营企业对话世界500
强”论坛上透露,《反垄断法》有望在今
年七、八月份正式出台。这再一次引起了
人们对反垄断法的猜想。
过去12年里,中国一直在起草《反
垄断法》,却始终未竟其功。直至去年6
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被写入十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议程里,才正式
进入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程序。但究
竟何时能够出台,迄今仍充满变数。去年
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
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曾表
示,“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
有时间表。”9月27日,副委员长成思危
再次声明,该部法律短期内难以出台。
对于是否规制行政垄断,是反垄断
立法中最关键,然而也最具争议的问题,
以至在立法过程中,行政垄断的专章一度
被整体删除删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
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在接受媒体采
访时表示,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首先
是认识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
员都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
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
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
偏小,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
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组建大企业
集团,而不是要反垄断。
但正如许多专家所指出的,思想认
识的问题只是表面原因,关键还在于《反
垄断法》的出台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在
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人们对《反垄断法》
的期待各不相同。这种多元期待,和由此
形成的各种作用力,是《反垄断法》起草
的博弈日益复杂化的主要因素。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在接受
采访时指出,目前《反垄断法》出台受
阻的症结在于草案条款与现有产业部门的
职权和相关行业法规之间难以协调。他表
示,在传统公用事业中的许多如电力、石
油、民航、铁路等,均由相应的政府部门
加以管理。这些部门本身既是行业监管
非公经济向垄断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者,又是垄断的维持者,以政府原有的法
律、政策为护身符,限制了竞争,侵害了
消费者者的利益。
郭京毅说,倘若按照《反垄断法》
的条款对这部分垄断行业进行制裁或解
散,就会触及这些部门的行政职权及相
关的行业法规,如何协调目前将是个很
大的问题。正因各方对此争执不下,
《反垄断法》才一拖再拖,难以按照预
定时间出台。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
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
制。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
民航、铁路等部门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
不公开反对,也往往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
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
郭京毅还透露,在讨论《反垄断
法》草案时,还有部分人认为中国现在是
“做强做大”的时代,所有的产业部门都
希望自身行业发展越大越好,故不是反垄
断的时候。
对于此种观点,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
直斥为荒谬。保育钧在细数石油体制的
八大弊端之后指出,实践证明,用行政
力量保护石油产业垄断的状态既没有增
强我国在世界上开发石油资源的竞争能
力,也没有更有效地配置我国国内石油
资源。为此,他建议现有石油体制改革
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能够实现竞争的地
方引入竞争,在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引入
竞争的地方要由政府管制,绝不能容忍
行政性垄断。
郭京毅也表示,市场经济的根本特
征是竞争,制定《反垄断法》非但不会
对“做强做大”产生不良影响,反而有
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如果你的做强做
大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基础上,大家自然
欢迎。但若建立在行业垄断的前提下,
那就有问题了。”
有专家指出,要打破历史上形成的
垄断,需要时间和来自政府机构的很大努
力。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
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
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
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
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
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
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
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
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
动力。
就此而言,《反垄断法》不仅是深
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手段,也是推动我
国政企分开和加速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催
化剂。
- 以心消业
-
怎样看待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与宏观调控?
资本主义世界大危机后,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的弊端已显露出来,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论,其理论言,自由市场在有些情况下不能创造出有效的需求,就会造成商品相对过剩。这时就需要国家出面,运用经济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凯恩斯主义在战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恢复中被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资本主义的国家垄断是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为政府就是由大资本家或大资本家的代言人组成的,造成垄断并获取巨大的垄断利润就可想而知了。虽然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但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现在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和完全的计划经济(即宏观调控),能发展经济,使人民获得更多的福利的经济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