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桃花
-
QC即英文QUALITY CONTROL的简称中文意义是品质控制。
质量管理,quality control
3C”认证,即“中国产品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e”,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 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自2003年5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对19类132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家电产品隶属首批实施强制认证的产品。今后,影碟机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方可获得出厂、进口和销售资格。原来已获CCIB认证和长城认证的企业也必须通过3C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
CE认证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产品符合性评估模式,它率先引入模块概念,一种适用CE标志的产品的评估由评估模块和由这些评估模块组成的评估程序组成。一般来说,评估模块有以下几种:
A:自我宣称(由生产者自我宣称,并提供产品关键技术资料)
B:型式测试(由欧盟公告机构进行产品全面测试)
C: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的工厂审查
D:公告机构针对产品生产及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工厂审查
E:公告机构针对质量管理体系对贸易商等中间商进行审查
F:公告机构针对进口欧盟上岸的批量产品进行审查
G:公告机构对于进口欧盟的尚未进行型式测试的产品进行包括型式测试的全面审查 不同的指令对于应该由哪些模块组成评估程序做了规定。如: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性指令(EMC)可以由A组成;燃气具指令(GAD)由B-C、B-D、B-E或B-F组成
- CPS小天才
-
有!
全国每年有1次<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我觉得符合你的要求.我把我这的考试通知发给你看看.
你要报名的话,就去你那的人事局咨询下.
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7〕1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条件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规定,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其中:
1、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1年1月1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3、对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时间及答题方式
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分初级、中级两个级别。其中,初级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中级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各科目考试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6月22日
上午 9:00—12:00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
下午 2:00—5:00
初级: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三、报名办法、时间及相关问题
(一)报名办法:凡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需认真填写《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及《诚信承诺协议书》(见附件),经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签章后统一到报名点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县、区属单位由县、区人事部门接收个人报名材料并签章后统一到市报名点办理资格审查和报名手续。报名时,考生需按相应报考条件要求,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时间:2008年2月27~29日,逾期不再办理。2月20日以后考生可以从合肥人事考试网、合肥人才网、东方英才网查看报名文件及下载报名表格。
(三)资格审查与报名地点:由市人事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地点设在合肥人才大厦(阜南路19号)。
(四)收费标准:根据原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01〕1969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4]240号文件规定,考试费按每人每科70元收取(含上缴国家部分)。
五、注意事项
(一)应考时,考生应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存储功能),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二)2008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考试工作规则>的通知》执行。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04年人事部令第3号)执行。
(三)考前一周到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合肥人才大厦八楼)领取准考证,届时不再另行通知。
(四)请考生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考后二个月用档案号查询成绩,查询电话:16887733。
附件:《质量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八年元月八日
- 苏萦
-
QC,QE本身就是一种认证,QC,QE多数是为食品安全认证!
ISO多为产品质量认证。
这些认证有代理做的。要了解这些认证可以在网上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