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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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学校的法学博士目前从各方面讲都属国内法学界的上乘,如要非得分出一个高下,个人认为应是中国社科研法学所,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社科院看似不起眼,实则藏龙卧虎,如王家福、梁慧星、李林等,而且享有国家顶级智库的美誉,自不待言,国家社科基金的评选占有很大分量。故排名第一,应无争议。北京大学法学院背靠北大这一黄金招牌即可不愁吃喝,而且学校向来对法学还蛮重视,进校领导之列者,前有罗豪才,后有吴志攀;名师云集,各个在本细分学科都有很大的影响力,如陈兴良、陈瑞华、刘剑文等。之所能排名第二而力压人大法学院的原因不在于实力,而在于学校的名气。人大法学院实力毋庸置疑,一些实力派大佬坐镇,如高铭暄、王作富、许崇德、史济春等,中青年搭台唱戏,如王利明、张新宝、韩大元、张志铭等,年轻人崭露头角,如王旭、徐阳光、余履雪、郭锐等。老牌名校,长久不衰,依然坚挺,如不是学校排名的问题,绝对是法学超霸。清华法学院最近几年异军突起,名校+名师模式席卷大江南北,终于抢来一席之地,但与前四位相比,仍然年轻,暂且排第四。
以上仅供参考,博士一方面拼的是学校,更重要的是导师,所以选一个大牛级的导师是关键。
- 芝华塔尼欧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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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个地方的法学博士点都非常好,具体到每个方向,都各有所长。社科院,慢慢的好老师都已经出走了,现在应该是最弱了。就那三个大学来比较吧:
人大:民法第一、商法、宪法、都不错、刑法比清华、北大要弱些。
清华:刑法、商法第一,民法仅次于人大,法理、宪法也都不错;
北大:经济法、法社会法第一,刑法仅次于清华、民商法比人大、清华都要差些;
- tt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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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前身是世界一流大学:燕京大学、曾与哈佛还联合成燕京大学堂,注重人文培养、所以北大的法学好、不过实际上人大的法学才是顶尖、
- 豆豆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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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科院和人大
- cl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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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清华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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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评价广东海洋大学的法学专业
广东海洋大学的法学专业好在师资力量深厚、教学方式专业化、就业形势较好。师资力量深厚:有专任教师36名,其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12名,占教师总数的30%,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0%。另外,还聘请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张保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符其林(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等12位全国著名的法学院担任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教学方式专业化:在通识教育的“平台”基础上,突出专业方向模块,同时设置了满足学生考研、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需要的课程模块,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深受学生欢迎。就业形势较好:毕业生就业率96%,比全省法学本科专业平均就业率91.13%高出4.87个百分点;毕业生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通过率达56%;参加司法考试通过率31.6%;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率31%。实现了高质量就业。扩展资料:广东海洋大学的法学专业拥有较为完善的教学科研平台,有模拟法庭、速录技术实验室、证据技术实验室、应用社会学实验室等设施。安排专业学生在学校的广东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广东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检察理论研究基地、海洋法研究中心、广东省海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和25个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实习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2023-07-23 03:29:201
如何评价王利明教授在上政学报上对梁慧星教授的回复?
是很正能量的。中国的正能量包括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的人和事,并贴上“正能量”标签。推进事物向着公平、法制、民主的方向,有益于公众,集体利益的行为,都是有正能量的行为。正能量已经上升成为一个充满象征意义的符号,与我们的情感深深相系,表达着我们的渴望,我们的期待。正能量可以引导人们有积极向上的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2023-07-23 03:29: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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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梁慧星)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GCwDAqAkHH2e8_g-jZJr9g 提取码: 9ggk书名:物权法作者:梁慧星豆瓣评分:7.4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6-8-1页数:380内容简介:本书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是民法学集大成者的经典阐释,是物权法立法进程引领者的权wei解读。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分为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五编,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充分汲取zui新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尤其是zui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并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订后的zui新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新鲜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民法典与民法物权》、《物权法》、《外国物权法》;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编)。2023-07-23 03:29:471
山东省法学专业排名
山东省法学专业排名如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的法学专业是山东省所有高校中最强的。在中国大学法学专业排行榜中,山东大学始终名列前茅。1983年,山东大学法律系成立,著名法学家乔伟先生为代表的奠基者,为为法律系的初创和发展立下功劳。后来,著名法学家徐显明先生、梁慧星先生曾先后担任法学院院长,群星璀璨,达到顶峰,他们铸就了山大法学学术的声誉和地位。烟台大学烟台大学法学院始建于1984年,是有北京大学法律系直接援建。刑法学教授杨殿升为第一任主任;民法学教授郭明瑞为第二任主任;刑诉法学教授汪建成为第三任主任。1999年系改院,民法学教授房绍坤为第一任院长;法理学教授汤唯为第二任院长;经济法学教授金福海为第三任院长;民法学教授张平华为第四任院长。山东政法学院学校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创建于1955年,前身是“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59年更名为“山东政法学院”。学校拥有专业硕士学位授权:法律;省级重点学科:刑法学、经济法学。青岛大学青岛大学法学院历史悠久,始办于1983年。学院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在国际国内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重点学科是宪法与行政法学。该学院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级单位、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单位、青岛市法治智库承办单位、青岛市法治青岛建设研究会会长单位。2023-07-23 03:3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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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的主要著作
物权法(第5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梁慧星,2007-6-1版生活在民法中(法学家讲演录)/梁慧星著,2007-3-1版民商法论丛(第37卷)/梁慧星主编,2007-5-27版民商法论丛(第36卷)/梁慧星,2006-11-1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搞附理由-债权总则编/梁慧星,2006-10-1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设稿附理由-亲属编/梁慧星,2006-10-1版民商法论丛(第35卷)/梁慧星,2006-6-1版民商法论丛(第34卷)/梁慧星,2006-2-1版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梁慧星,2006-1-8版物权法(第3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2005-9-1版民商法论丛(第33卷)/梁慧星,2005-8-1版民商法论丛(第32卷)/梁慧星,2005-5-1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编/梁慧星,2004-12-1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梁慧星,2004-12-1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 继承编/梁慧星,2004-12-1版民商法论丛(第31卷)/梁慧星,2004-11-1版物权法(第2版)(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梁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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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梁慧星,2000-10-1版民商法论丛(第19卷)/梁慧星,2001-6-1版民商法论丛(第18卷)/梁慧星,2001-3-1版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3集)/梁慧星,2000-9-1版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2集)/梁慧星,2000-9-1版迎接WTO-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律制度研究集(第1集)/梁慧星,2000-9-1版民商法论丛(第17卷)/梁慧星,2000-12-1版民商法论丛(第16卷)/梁慧星,2000-8-1版民商法论丛(第15卷)/梁慧星,2000-7-1版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梁慧星,2000-9-1版民商法论丛( 第14卷)/梁慧星,2000-4-1版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梁慧星,2000-3-1版海事国际私法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王国华,1999-2-1版违约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 韩世远,1999-1-1版民商法论丛 (第13卷)/梁慧星,2000-1-1版民商法论丛 (第12卷)/梁慧星,1999-6-1版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 (二)/梁慧星,1999-1-1版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梁慧星著,1999-1-1版民商法论丛(第11卷)/梁慧星,1999-1-1版民商法论丛(第10卷)/梁慧星主编,1998-10-1版中国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主编,1998-6-1版民商法论丛(第9卷)/梁慧星主编,1998-5-1版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梁慧星,1995-1-1版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8-2-1版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8-1-1版反垄断研究(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6-2-1版环境法原理(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梁慧星,1997-12-1版物权法(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 陈华彬,1997-7-1版民法总论(九五规划教材)/梁慧星,1996-8-1版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梁慧星,1993-5-1版中青年法学文库:民法解释学/梁慧星,1995-1-1版 中国产品责任法——兼论假冒伪劣之根源和对策 /梁慧星,,引文索引恶意抗辩与合同无效的认定 /张建平,,浅议典当的法律性质 /陈兆利,,浅谈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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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京柱,,从中国的监护法律制度看《婚姻法》的立法瑕疵 /郅四清,,对民法典草案中取得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 /王斌周,,论对不正当利诱性销售的规制 /何旺翔,,对中国诚实信用原则研究现状的评析 /何旺翔,,中国物权立法不应采纳物权行为理论 /李林启,,论经济法的精神 /李昌麒,薛克鹏,理念、体系与规则:合同法域的经济法解读 /刘显刚,,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 /管荣齐,,遗失物制度研究 /蒋拯,,典权与抵押权并存之问题分析 /赵志琴,,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 /倪昊,,论社会转型期中道德法律化的问题 /金泽清,,试析媒介消费中的民事合同关系——兼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媒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宋小卫,,看民法文化的本体价值 /王晓君,,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齐汇,,对中国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几点反思和建议 /支太红,,善意取得法律要件之重构 /奚玮,,论合同自由原则/齐艳铭,,法析非典论古今之道 /李百琛,,对合同生效中“意思表示真实”要件之思考 /俞华权,滕聿江,史明钊试论中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陈儒,,沉默权的立法思考 /施国明,,论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被放弃以及怎样重新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孟庆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陈冲,,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黄文强,,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郑景元,,论银行抵押贷款业务中的财团抵押权 /肖祖平,,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郑坤山,,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合一 /胡颖廉,,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杨昕宇,,试论共同抵押 /叶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对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思考 /李洪奇,,论善意取得 /田翠,,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马江,,试析中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徐巍,,也论债权人撤销权与无效合同制度的选择适用问题 /梅瑞琦,,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梅瑞琦,,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梅瑞琦,汪淑华,让与担保制度的法律构成 /梅瑞琦,,论遗失物拾得 /李淑梅,郜永昌,国内民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研究 /孙瑞玺,,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李荣冰,,论情事变更原则 /张安腾,,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2002) /苏志,,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性质再评议 /刘成伟,,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 /徐巍,,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梅瑞琦,,动产抵押第三人范围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梅瑞琦,汪淑华,公、私法的划分与宪政 /谢维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刘锟鹏,,论契约自由原则的演变与发展 /林曦,,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与缔约过失之比较研究 /吕巧珍,,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私法的死亡——兼论私法的后现代性与后现代私法 /涂斌华,,公民的健康权及其保障 /苏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些法律问题━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的难点探讨 /焦璐,,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 /陈岑,,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合法性初探 /林岳澄,,《合同法》与情事变更 /张照东,郭小东,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孙毅,,目前医疗纠纷的法律误区与思考 /欧运祥,,《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和不足 /卜炜玮,,论表见代理 /饶辉华,,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 /李君友,,本案中学校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对一起在校学生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评析 /唐胜,刘海涛,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与诚实信用原则 /刘海涛,,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兼谈对医疗纠纷的本源遏制 /郭锡昆,,经济法本质新论 /郑导远,,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兼论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王继军,张钧,论物上请求权制度(孙霞) /孙霞,,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简论 /姜朋,,证据的属性问题研究——浅析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王清镇,,《合同法》中“合理”的合理性 /许凌洁,,住房按揭法律问题研究 /王涌泉,,关于抗辩问题的几点思考 /曹松志,,判例的引入——“救人索酬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钟海华,王小红,格式合同及其立法规制 /胡茂刚,陈元庆,试析拾得物纠纷的法律适用 /袁江华,曲升霞,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 /曹诗权,论履行不能 /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订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下) /王利明,完善中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王利明,2023-07-23 03:31:021
北理工珠海校区分数线
北理工珠海校区在广东省的分数线:普通类(历史):总分437分。普通类(物理):总分445分。体育类:文化科总分369分,体育术科203分。美术类:文化科总分328分,美术术科195分。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广东省)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2年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为:物理493,历史494分。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1年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为:物理501分,历史495分。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2020年在广东省(普通本科)最低录取分数线为:理科477分,文科492分。二、北京理工大学在广东省招生人数北京理工大学累计在广东省招生831人,其中物理类招生549人,国际类招生201名,美术艺术类招生81人。三、录取规则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的考生,其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所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应为“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四、招生计划我校飞行技术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其余专业在广东省为本科批次。学院专业和师资团队1、学院专业学院下设有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工业自动化学院、航空学院、材料与环境学院、商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外国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数理与土木工程学院、布莱恩特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3个专业学院,设置53个本科专业。2、师资团队学校建立了以周立伟院士、朵英贤院士、甘晓华院士、梁慧星学部委员、倪国强教授等专家为核心的光电技术与智能制造系统、民用无人机技术、印制材料、高端制造业、民商法、港航物流、产业生态等科研创新团队。2023-07-23 03:31:151
梁慧星的简介
梁慧星曾担任职务: 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合同法》起草委员会组长、《物权法》、《侵权法》、《民法通则》起草组核心成员。1990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及第五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届特邀咨询员、公安部第二届特邀监督员,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2007年担任中央政治局《物权法》专题讲座主讲人。 主要著作包括: 独著:《民法》、《民法总论》、《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等; 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从书》等。2023-07-23 03:32:011
读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有感
读梁慧星《怎样进行法律思维》有感读完梁星慧教授的演讲稿《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后,给我最深的感受是法律人怎样进行法律思维关键还是对法律知识及法律精神的系统地掌握和灵活地运用,并且要葆有一个理性自然人最淳朴的正义感和公平感。构成法律思维主要因素或者说决定法律人与其他职业人的区别的主要因素在于能否正确认识法律的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等在法律思维中的作用,而要正确地认识以上的各个因素,关键还要有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沉淀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的理解。情况分析关于法律规范的作用,正如《怎样进行法律思维》一文中所述,一方面的作用是指引法官裁判案件,另一方面的作用是约束法官裁判案件。这是最容易看得到的,但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不仅在于指引法官和约束法官,也当然地指引着和约束着律师进行相关的法律从业活动。律师在代理案件的从业活动中,在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先要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并为在法庭上证明本案事实准备各种证据,然后就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此项法律规范,理论上称为“请求权基础”。2023-07-23 03:32:172
民法典是哪年正式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私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民法典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据。《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课题组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建银集团法律部等单位的26人组成。梁慧星学部委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2023-07-23 03:32:321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四版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民法总论》书评 “为权利而斗争”,这已在法学界耳熟能详的六字真言,源自于120多年前德国伟大的民法学家耶林同名著述《为权利而斗争》。“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法不仅是思想,而是活的力量。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1]耶林如是说。然而耶林似乎已经遥远,我们仅仅嗅到的是那种诗歌式的论述,斗争式的激情,自信的国民感情。但梁先生却是亲近的,梁先生的《民法总论》中处处都体现着作为一名学者的使命——“为权利而斗争”。自己真正理解“为权利而斗争”的精髓是在三读梁慧星先生《民法总论》之后的,确切说,我已记不清咀嚼《民法总论》多少遍了,但却可以肯定的是每每读过此著,思想上依然可以时时翻新,而这些翻新与提升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于是成为了“三读”。众所周知的王国维在论治学之道时谈到的著名三个境界,窃以为,研读梁先生的书亦不外如此:一读,“昨夜西风凋碧树,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自己拿着三百多业的小薄册子,避开喧嚣的人群,独处一室,着实品尝一番,于是走进了民法的殿堂;二读,“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突然发现,文绉的语言,细致的情感,已经超越了知识和教材的约定,便不得释手、带着激动的心情反复研读了;三读,“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不知不觉,带着问题读了学多民法著述,重新翻阅梁先生的《民法总论》,读到的却是作为一个学者孜孜不倦的、为中国民法而斗争的决心和气魄。一 、布道者说:什么是民法、什么是权利九州之民法进程,缓慢而艰难,经数次编纂,观目前,渐成体系。然仍需进一步完善,应采民商合一,权利本位,繁荣市民生活。[2]梁先生在这本著述里犹如一名布道者,告诉人们民法虽然是个舶来品,就连它的名称也取自东瀛[3],但是关于市民生活的法是世界各国都规定,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不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只要存在市民生活,存在理性的人就应该存在民法。梁先生没有直接告诉人们民法是什么,没有像其他教科书似的注释法条的规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先给人们勾勒出一幅美丽的图画,告诉人们这幅图画的由来,这幅图画的布景,这幅图画采用的手法,用的材料,所体现的意义,带领人们去欣赏她,使人们在不知不觉地陶醉中领略了民法的要义。就是这样,丝毫没有强权的灌输,没有权威的厉色,使读者们更多的是法学的爱好者们俨然是漫步在民法花园之中,循着民法的语源、外延、民法的发展、构造、编纂、法源的足迹追溯,来到一栋奇妙楼阁面前,带着好奇心想进去。于是,梁先生如武林高手稍加论理似的点拨,民法的本质赫然在读者的面前。首先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按照黑格尔所说的市民,就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人”,“因此,把它所说的市民社会理解为经济人社会,亦无不可”,(页31)马克思所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人也就担当着双重角色,他既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也政治国家的成员。在市民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页32)然后民法又是私法。这是相对于公法的划分,“易于确定法律关系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审,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广告法中,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虽然没违反广告审查的义务和核实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失依然承担责任,除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绝对不能以没违反广告法上的义务为抗辩事由,因为违反广告法的义务应承担公法上的责任,不能用公法上责任的承担代替私法上责任的承担。而非“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怎能不使读者们联想到我国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是一个多大的歪曲和疏漏呀。书中强调,要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亦即由司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裁判。”(页36)最后,书中指出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民法为实体法。于是乎,人们可以真切的体会到民法这一奇妙楼阁的韵味。寻求民法发展的历史,梁先生自然而然的道出我们现在民法应坚持以权利为本位,辅之以社会本位。在梁先生的这本著述里,权利是贯穿始终的线索。不论是民法的构造,还是民法的本质;不论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论是权利的客体——物,还是权利的变动——行为等等,都与权利休戚相关。那么,权利是什么?梁先生作出了正面的回答,“所谓权利,指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也。”(页76)进而用比较的方法解构权利的本质,从切实的眼光透视给我们权利必须结合“法律之力”才能保护“特定的利益”,绝非引用自然法上的权利抑或应然上的权利。解构的目的是进行组合,于是阐释了民法中权利最重要的两大权利,“物权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其中‘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即所谓的特定利益,而‘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即法律上之力。再如,债权为请求特定认为特定行为之权利。其中‘特定人为特定行为",即特定利益,而‘请求"及法律上之力。各种权利,莫不如此。”(页78)财产法就是从这两大权利演绎开来,形成了物权法体系和债权法体系,他们与亲属继承法一起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可以说,权利是民法的精髓,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在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要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页46)在著述中,梁先生阐释了民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认为民法应倡导私法自治,强调当事人平等,在市场经济中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允许当事人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然决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倡导民事生活的诚实信用,醇化社会道德、经济道德,禁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达到个人、社会、国家协调的发展。(页46-53)游刃在这奇妙的花园中,使我们忘却了民法、权利教科书式的概念,但却把民法的精神、权利的精神铭记在心,园子中的芬芳、楼阁的美丽已经不可磨灭的印在每个读者的脑海中。这时,又有谁会去不适时宜的宣扬民法、权利教科书似的概念,它们在你的心中,在每个读过这本著作的人们的心中就足够了。然而布道者并没就此嘎然而止,或循序善诱或醍醐灌顶。我们初拿这本书都会有天生的爱好,区区的三百二十页,只要花些许时间就能走过一遍。这未尝不是布道者的良苦用心,他不希望用资料的堆砌来换得别人送来的博学多识,更希望的是每个人都能体会、理解、最后产生动力去自我更新。因此这本著述成为了经典,经典是因为字字珠玑。这是毫不夸张的,梁先生每抛出一种观点或一段说理都背后都蕴含着大量的理论支持。比如在谈到诚实信用时先生著有《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4]一文,在谈到近现代民法时先生有《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5]一文,在谈到物、物权行为及区分原则、取得实效时先生有《制定中国物权法的若干问题》[6]和《物权法的立法思考》[7]两文,同时还有合著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8],在谈到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及所采用的体系时有《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9]、《制定民法典的设想》[10]等文。在本著最后一章谈到民法的解释时已著有《民法解释学》[11]。同时梁先生不遗余力的担任《民商法论丛》的主编,《法学研究》杂志主编,潜心著述了《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12]、《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一二卷[13]、《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14](合著)。而这些学术活动及论著使得梁先生的这本《民法总论》得以提升和概括,每一句话与都是经过充分的学术论证和讨论的结果,每一部分都考虑到当代最先进的民法学成果。就像宋玉在《登徒子好色赋》中描述东家之子的相貌时说的,“增之一分则太长,减之一分则太短”,梁先生此著篇章恰当好处,文字经典,不可不谓“一字千金”。布道继续着。梁先生在此著中专设一节谈民法学及其学习方法[15],这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初学者来说,犹如大海里的灯塔,指引航行的方向。这便是著者与读者最为贴近的交流,这便是布道者与受道者深情的对话。梁先生把民法学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学者对民法规则(民法立法、习惯、判例)进行整理并依一定的逻辑顺序所构成的体系。”学习这部分“我们可以了解什么是民法,民法的性质、人物、作用,特别是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第二部分是,“关于解释适用民法的方法和规则的理论,叫做方法论”,“无论是从是民法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学者,或者是从民法裁判和诉讼实务的法官、律师,其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的高低,载具有了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上,关键就看他(她)是否熟练掌握了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规则和理论,亦即看他(她)是否掌握了现代民法方法论”,第三部分是,“学者运用民法方法针对假设的或者实有的案例,所提出的具体解释意见”。这三部分分别被称作法源论、方法论、解释论。在梁先生受读者以“鱼”时,又授给读者以“渔”,已经超越了布道。他提倡交替采用 “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和“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第一种学习方法,精读一、二中较好的法学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然后再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和专题研究论文”,“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这已经超脱了教材和论述,我们读到的是作为中国民法大家对后来者的谆谆教导,甚至他在你的耳边告诉你,在学习时要注意“循序渐进”、“学而时习之”。我们更读到的是作为学者的那种使命感,要让读者真正领会它的精神,真正在读书,用心良苦。这一读,如春暖花开,又如醍醐灌顶。摩西带着它的子民穿越了神的恩典,把追来的敌兵留在合拢的滔滔海水之中,走出了埃及。民法是什么?权利是什么?这无须去解释了。读者眼前是无穷的希望,他们已经走出了对民法无知的沙漠。 二、善待理性、自由和权利中国的民法体系与德国式的体系有着不可割舍的渊源。从清末以来中国公布的民法典均为德国式的,或由于学习日本,而日本又仿效德国,或由于新中国成立后学习苏联,而苏联又参照德国法典。在德国,他们崇尚结构主义、理性主义,相信通过严密的逻辑推导便会得出正确的东西。然而理性并不是绝对的、完全可信的,人类社会的很多事情并不能够用理性说得清。民法最极端的形式是它假设了两个前提: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合理的利己主义者,既合理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它假设每一个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即每个人对个人的利益进行最佳的判断。然而这也导致了一些正确观点的忽视,比如马克思•韦伯认为的市场社会中的合同自由已经造成生活中的强制性程式化的增加,在不可避免的完全冷酷的形式中,必须融入到市场斗争的纯经济“规律”之中;凯尔森认为的,“保持这种观念是正确的,即法律主体作为主观权利的载体而存在,换言之,主观权利应为私人所有权,其系客观的即实证的、经由人类创造并可变更的权利,此中存在应是一个先验范畴、应是一项制度,在该项制度中,法律制度的内容具有不可逾越的框架”。[16]诚如现代民法要求的修正那样,完全的依赖人类理性塑造成的民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经济、社会生活的要求。抽象出来的人格让位于具体的人格,“其典型的例子,是在劳动法上形成了劳动者的具体人格,由雇佣契约的主体成为服从团体法理的劳动法的主体”、“为了阻止大企业垄断的弊害,经济法和反垄断法,成为着眼于企业的规模、业种的独立的法域。此外,在消费者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上,消费者和公害的受害者,成为独特的法人格类型。”因此,似乎应当善待理性。不要赋予“理性”太大的使命,使得“理性”不堪重负。论著中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可以说明梁先生是要求人们善待理性的,那就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无因行为与有因行为的阐述。物权行为一直被德国的民法学界称之为一个创举,这是纯粹理论抽象的产物,它可以很好的对应债权法和物权法的划分,对法律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很大的支撑。并且把意思表示分析得淋漓尽致,用公示代替表示行为,这完全是严密逻辑的推导。然而梁先生并没有完全继受这种理性,提出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区分的原则,对“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一体把握,将处分行为纳入债权合同,将物权变动作为债权合同直接发生的效力。”(页183)我们姑且不问物权行为这一目前讨论十分热烈且又不能定论的理论能否写进我们的民法典,我们也姑且不论物权行为到底能给我们的经济生活带来什么,单是从善待理性的角度出发,物权行为在中国是否有适用的余地、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法感情、是否有替代的原则加以弥补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缺失。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也是这本专著提出的问题。不可置否,梁先生虽然不承认物权行为应采纳与国家立法之中,但是他没有放弃私法自治的理念,“在私法自治范围内,法律对于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即以其意思尔夫与法律效果;以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以其意思表示之内容,遂成为规律当事人行为之规范。”(页176) 这给物权行为成立创造了空间,并没有完全的否认它,仅仅是抛砖引玉,更多的是留给读者广阔的空间去加以思考,留给后来人去填补。这本著作里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就是用专节来讲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的解释亦即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意思表示内容含义所作解释”,(页211)然而“人们倾向于话语制度观点。依据此种观点:话语处在宗教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学的基础在登记的关系之中。根据话语理论,不受控制的交互行为作为一种机会,其保障的是那些在合同谈判中甚至在法庭上亦可展开的内容。”[17]有时候语言决定了行为的后果,很多时候不是个人的理性就能够达到这样的效果或者说一个人的理性想要达到的结果却因为语言的歪曲、对方的误解、传输的失误而大相径庭。比如,一个北方人在福建买地瓜(在北方一般指红薯),然而福建人却给了他一个马铃薯(因为马铃薯在福建许多地方称作地瓜),显然这是双方当事人理性不能够达到结果,因为向各地方的语言存在很大的差异,进而导致这样的结果;再如,传说三国的诸葛亮为了祭泸水的鬼神,又不想劳民伤财,于是创造了满头(即用面包住肉馅做成头的形状)祭奠,最后平息了泸水汹涛。但是,按照很多北方的语言文化,馒头是指那种实心的没有馅的面食,然而至今那方很多城市仍沿用诸葛氏的那个定义,结果避免不了误解。此著继续阐述,“解释法律行为之目的,在探求当事人于意思表示中所表示的真意。惟需注意,此所谓当事人之真意,非指当事人内心之效果意思,而是指表示上的意思表示。……在解释方法上一方面规定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另一方面又规定不可拘泥于所使用之词句。”(页211)这是很有必要的,很多情况下由于语言的问题使得理性受到限制,而法律确切说是人们对理性认知决不能达到绝对真实的境界,于是就要设定义中规则,这就是对人们理性所谓的法律行为进行一定的解释,最终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效果。于是应该按照这样的方法来善待人们的理性,解释法律行为。首先需要文义解释,即通过对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法律行为所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后是整体解释,指对合同各个条款作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还不行的话,目的解释就浮出了水面,如果法律行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法律行为目的的解释。还有习惯解释,即法律行为如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解释;公平解释,以法律行为所使用文字词句,有两种不同的含义时,若是无偿法律行为,应按对债务人义务较轻的含义解释,反之若是有偿法律行为,则应按对双方均较公平的含义解释。如是格式条款应按对决定条款一方不利的含义解释;诚信解释,解释法律行为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页212-216)按照这样的方法进行了下去,也许或者是一定没有穷尽绝对的真意,无法完全依靠理性,那么,法律只能做到这些了,法学要求我们做到这些就足够了。从另一个角度说,我们承认不可绝对探知法律行为的真意,但是我们却可以用科学的方法或者法学认可的方法(如上面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的达到或者达到法律认可、当事人心服口服的程度,这完全是对理性的善待,这决不同于空喊尊重理性却不去探知它。我们经常在生活中把自由和权利“混为一谈”,就是在法学中的自由和权利两个概念也往往交织在一起,“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主体在行使权利是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不受他人的强使。”[18]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或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可以看出,即使在法学专家看来,这种权利和自由都是分不开的。根据哈耶克的观点,自由是“价值”上的东西。[19]而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是现实的被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具有自由的属性。我们从梁先生这本专著中可以见微知著地看出,真正理解民法是需要树立善待自由与善待权利的理念。首先,现代民法的发展出现了合同自由的限制和所有权绝对的限制。自由竞争,为近代社会之活力源泉,但也带来社会的许多弊害。所谓“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而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即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禁止权利滥用的法理之发达,也突显出所有权的社会性。(页5)而在阐释合同自由原则是立于平等原则之后的第二个原则,可谓平等是民法中的最高原则,而合同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并非不受限制的自由,不允许滥用合同自由以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页50)善待自由和权利要求每个人决不能放纵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因而这三个原则成为了民法中具有裁判性的原则,这类原则不仅表明了宪法的态度,如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时,它还告诉人们自由和权利是有一定限度的而非恣意妄为的。没有绝对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遵守这些原则的自由和权利才是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才是民法得以倡导和维护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必会得到放纵的代价(自己责任、过错责任就从此来)。同时这种善待的自由和权利将成为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型规定。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页229)而诚实信用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功能,同时还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如果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此种情形,应依法定程序变更原有的判例。(页293-295)权力禁止滥用原则具有这样的功能:第一,作为侵权行为的判断基准,第二,使民事权力的范围明确化,第三,据以缩小民事权利的范围,第四,强制调停权利人与他人的利益冲突。权利滥用之效果,以承认权利存在而否认其行使为原则,而以权利丧失为例外。[20] 在此著中,有一个例子可以形象地说明,要善待自由和权利,否则将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将受到民法否定性的评价。在介绍目前炙手可热的名誉权时,论著提到创作自由与名誉侵害的问题,认为“作家的创作自由和人民的人格权均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仅指作家以社会生活中的真人真事作为创作素材,甚至不禁止所谓纪实小说,但法律要求作家在将这些真人真事写入小说时,应尽合理的主意义务以尽可能地避免给所涉及的人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益造成损害。……保护人民的人格权不受损害,不仅是作者在行使创作自由时应负的义务,也是出版社在行使出版自由时应负的义务,”否则,承担侵权的责任。[21]“我以这样的角度讨论和主张言论自由,并非完全免除了言论者的责任;相反,这种分析恰恰提出了文学艺术、新闻报道以及其他有权有势的知识界和职业界人士(包括本文作者)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更应当注意职业的道德自律。……他们必须理解到,社会之所以将初始权利配置给了他们,并不是由于他们个人有什么天然的优越,而是社会为了避免一种更大的伤害;他们应珍惜这种自由和理解自身的责任,应当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这并不是要限制他们的权利,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行使这种自由权。”[22]这一读,为读者懵懂的眼睛照亮了画面的色彩。开始了摩拳擦掌,跃跃欲试,焕发出无穷的兴趣,才发现原来看到的条条框框的概念以及自认为公理性的东西都应该加以怀疑,我们应该重新审视理性,善待自由和权利,退一步真的是豁然开朗、海阔天空。三、为权利而斗争便是为法律而斗争(代结语)我国古代著名的理学家张载曾说过:“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句话一直被人们广为引用的并经常作为知识分子的座右铭,喊出了知识分子的豪情壮语,体现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德国的大哲学家费希特还在耶拿大学对学者的使命做了专门演讲,并著有旷世之名著《论学者的使命》,他提出,“就学者的使命来说,学者就是人类的教师”,学者“应当成为他的时代道德最好的人,他应当代表他的时代可能达到的道德发展的最高水平”。梁先生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坚信“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在论著中他借用了耶林这一“名言”并论述了如何为权利而斗争,借他人之语来抒发自我的感情。“无论是个人的权利,民族的权利,或一切权利,无论是私法,公法或国际法,都需要用斗争去抵抗对权力的侵害,都需要用斗争去使纸上的法变成获的法、具有生命的法。”(页89)张载似乎柔和一些,作为末儒仅仅是一种内心独白。而费希特似乎更直白一些,“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学者不会受到诱惑,用强制手段,用体力去迫使人们接受他的信念……社会的每一个体都应当根据自由选择,根据他认为最充足的信念去行动。他在自己的每一个行动中都应当把自己当作目标,也应当被社会的每个成员当作这样的目标。谁受到欺骗,谁就是被当作单纯的手段。” [23]梁先生却选择了“斗争”,他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着学者的使命,他告诉人们“为权利而斗争,这是权力这对自己的义务……权利主张,是人的精神的存在条件!不敢于主张权利,等于自贬其人格!权利的完全放弃,等于精神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他已不再是为一己之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法律的生命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梁先生语重心长有道出“目前中国正处在立法高峰时期,在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充分重视人民发感情与法意思的培育,充分重视法律的实现问题,无疑具有格外重大的意义!切切不可以纸上的法律之完善为追求目标!”(页89-90)这个不知道是第几版的2023-07-23 03:32:421
谁有"日月"谁是哥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谁有日月谁是哥 之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 梁慧星、王利明及黄松有这三个领军人物及其团队,目前最有日月的当数黄松有团队:需作“理解与适用”的司法解释不断,其资源就如地下泉水,汩汩而出,不会枯竭。且还无与人红脸争学理“老大”而成陌路之虞。除非城头变换大王旗,这司法权威的龙头大哥变成赵副院长、钱副院长------。但我想,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其贯彻执行和理解若又需要若干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来说明的话,那就不是一部明晰易了的法律了。除非制订的人压根儿就没想让群众弄懂它、自觉遵守它。再者,罗列重复别人的话,其中又有多少原汁原味的思考呢?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黄团队“理解与适用”的系列著述,原创性较少而生命力不足。这与其著作的高价位形成鲜明对比!但没法,谁让黄是领头大哥呢! 这不由让人想起前几年流行的“孔府宴”等“孔府”牌系列酒。本系山东一酒家从四川宜宾“五粮液”酒厂购买“五粮液”原浆基酒后,运抵山东再勾兑装瓶,贴“孔府”牌出售。既然勾兑酒含原浆基酒的浓度就低,你价格么,公道点,别硬楞充原浆酒,冒原浆基酒的价荬呀!在这点,“孔府宴”系列酒的厂家是明智的,好歹没有将“骡子荬成马价钱”。孔府宴系列酒还是挟“孔圣人家宴用酒”的威势,畅销了三、四年,赚足了银子!但终因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渐渐销声匿迹了。哎,兑水的事,地球人都知道!价格上与同容积的原浆,理应错一帽壳子撒!可就是有人掩耳盗铃,楞充原创,虚标书价。“理解与适用”这价格里,一半是权势效应,一半,才是产品价值! 王利明及其团队,主导的现行《物权法》之体例上没有创意和突破,在内容上拉杂《担保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既然是大哥了,其发声就如乐器之王----钢琴般纯正,所以,王利明及其团队的权威地位(无论学界、政界、实务界),已然树立,这日月的潜力,也是最大的撒。 梁慧星及其团队,关于物权法的相关法理,虽部分沦为“有的学者称”的边缘化地位,但其独到的思维,即使不能形成主流声音,也促进了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进程!是我国物权法校正的理论源泉。梁慧星及其团队在名利上的“日月”较王、黄团队淡,其学理研究上的“日月”,较黄松有团队浓! 为梁慧星的失落,深为惋惜!我想起一个故事:一妇丧夫,哭诉于夫坟前说:“我往后的生活靠谁扶助?我往后的感情靠谁慰藉?”一荷锄老汉停步劝说:“你未嫁前,是如何生活的呢?”妇人想想,悟,释然而去!2023-07-23 03:32:501
钟秀勇提到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的最好的王毅是谁
一、钟秀勇提到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的最好的是王轶教授,是梁慧星最为出色的学生。王轶,河南镇平人,民法学博士、教授 、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二、主要著作有:1、《物权变动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王轶,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版。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王轶(副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4、《合同法新论·分则》,郭明瑞、王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5、《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王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扩展资料一、钟秀勇,国家司法考试业内名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主编《民法》系列教材,2016成立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独家签约主讲教师。著有《三校名师讲义》等法考培训教材。二、我国迄今为止的民法学研究,在总体上呈现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并且在进行制度性研究的过程中过分依赖法律的逻辑分析方法,由此导致了以下两个典型的缺陷:第一个典型缺陷是“自说自话”;第二个典型缺陷是“自我封闭”。三、民法学界必须要致力于建构以下两个学术平台:其一,民法学界应当致力于建构中国民法学内部的学术平台,民法学者对相关问题所进行的讨论,能够进行有效的交流和沟通,能够进行有效的批评和检证。其二,民法学界应该建构起民法学与民法学以外的其他法学学科,与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进行良性沟通和交流的学术平台。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钟秀勇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2023-07-23 03:33:002
有师姐告诉我考华政研究生最好看一看梁慧星的《民法总论》和《物权法》,请问有必要吗?
我是华政的大四学生,刚参加了本校今年的研究生考试。首先是时间上的问题,现在准备考研,时间还很充裕。看一些基础性的书籍不会影响考研的备考进度。其次是考试以及学科的性质。考研不像司法考试,考研很注重理论素养。同时,民法也是理论性很强的学科。不像刑法有很多学说,民法除了一些个别问题,基本上都有通说,一些法学大家对这些通说有着很深的见解,如王泽鉴的天龙八部和梁慧星的《民法总论》以及《物权法》。但是王的书太艰涩,本科生理论不扎实,很难读懂。梁慧星的书相对而言就易于理解的多。读了这些大家的书,再去看参考书目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理论功底,看从什么时候开始看参考书目。我是从去年司考结束,也就是10月初开始看的。2023-07-23 03:33:193
法学界有哪些名人?多介绍!
1、江平,中国著名法学家,1930年12月出生,浙江宁波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江平教授被收入《英国剑桥世界名人录》,并被收入中国多种版本的著名学者、著名法学家名录。2、何家弘,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返回北京后当建筑工人。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何家弘,2002年至2003年在香港城市大学任客座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3、王泽鉴,出生于1938年6月2日,台湾台北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4、廖凯原(Leo KoGuan),出生于印尼,美籍华人。他是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和美国国际软件屋公司(SHI)的创办人和主席。2019年8月,获2019福布斯全球亿万富豪榜第2057名。5、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23-07-23 03:33:403
王利明、梁慧星这两位民法泰斗是否出司法考试民法部分的题目啊?
好像不出吧,王利明成天只顾着翻译外国法律作品,梁慧星在社科院法律研究所带学生,并且2人都参与民法典和侵权行为法的修编,估计没什么时间。在这这两个人都是学术类的,理论上的偏好过重,个人觉得不适合出题...2023-07-23 03:34:545
中国当代法学家有哪些
一、梁慧星 主攻学科:民法学 专属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父 标志学说:民法解释方法 代表著作:《民法解释学》、《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主编丛书:《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民商法论丛》 公共事件: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建议稿》 二、陈兴良 主攻学科:刑法学 专属别称:中国刑法哲学开拓者 标志学说:刑法哲学 代表著作:《共同犯罪论》、《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 主编丛书:《刑事法评论》、《刑事法判解》 公共事件:出具刘涌黑社会案专家法律意见书 三、朱苏力 主攻学科:法律社会学 专属别称:波斯纳的中国头号粉丝和传人 标志学说:法治的本土资源 代表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送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 主编丛书:《波斯纳文丛》 公共事件:制造甘德怀考博事件 四、贺卫方 主攻学科:司法制度 专属别称:生在美国极有可能竞选总统的中国法律人 标志学说:具体法治 代表著作:《司法的理念和制度》、《具体法治》、《运送正义的方式》 主编丛书:《司法文丛》 公共事件:发表法学随笔《复转军人进法院》 五、龙宗智 主攻学科:刑事诉讼法学 专属别称: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中国刑事法律学人 标志学说:相对合理主义 代表著作:《相对合理主义》、《理论反对实践》、《刑事庭审制度研究》 主编丛书:《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 公共事件:出任和辞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2023-07-23 03:35:142
全中国物权法著作谁写的最好?(大陆)
作者: 梁慧星 陈华彬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74228页码:420 pages版次:2007年6月第4版本书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本次新版充分汲取了我国《物权法》的新成果,详释了《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并对《物权法》作出了独到的评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新近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动向及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内容作了全景式的阐述。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新增了编的设置,全书共五编二十四章。本书概念明晰,语言精练,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兼顾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参考需求。 --------------------------------------------------------------------------------作者简介 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5年至1988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现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包括:《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民商****丛》等。 陈华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博士。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东京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物权法》、《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等。 --------------------------------------------------------------------------------目录 本书是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作者不仅是学界权威,更是中国物权法立法进程的引领者,全程参与我国物权法的制定过程。本次新版充分汲取了我国《物权法》的新成果,详释了《物权法》确立的新制度,并对《物权法》作出了独到的评析;同时,结合大陆法系新近物权法的理论研究动向及我国物权法司法实践,对物权法的内容作了全景式的阐述。 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新增了编的设置,全书共五编二十四章。本书概念明晰,语言精练,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兼顾了进一步学习和研究物权法的参考需求。 --------------------------------------------------------------------------------2023-07-23 03:35:231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的法律非法学研究生导师怎么样
前不久,中国社科院大学法学院成立一周年之际,举办了“法学院的昨天·今天·明天——法治人才培养高端论坛”,并在“法学院的今天”主题单元举行了2021年秋季开学典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莫纪宏在致辞中告诫学生:法律人应当具备“水德”、牢记“水德”,坚持“上善若水”;要做一辈子善事,不做坏事;要填满坑洼沟坎再前行,要持平等精神,甘心为弱势群体服务;要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不能知法犯法,要知行合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虽然仅仅成立一年,但其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丰富的人文社科资源,实际上科研实力深厚、师资力量充足。近日,莫纪宏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介绍了该校法学院的历史沿革和建设发展情况。用科研力量带动法学教育《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因此,莫纪宏既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也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这使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有利于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多方优势,通过科教融合模式培养高端法学人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成立于1958年,是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的关怀和提议下成立的,是国家级法学研究机构,其有三个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坚强阵地;法学基础理论与法治重大现实问题研究的最高学术殿堂;党和国家在民主法治人权领域的高端思想库和智囊团。在法学教学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学研究所1978年开始培养研究生,同年,成立研究生院及法学系,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全国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莫纪宏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成立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学工作一直由法学研究所、国际法学研究所负责,培养了一大批优秀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自1995年以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高级研究人员先后5人次担任中南海法制讲座主讲人,4人次担任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主讲人,10人次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主讲人,1人次担任全国政协常委会学习主讲人,荣获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称号,并有多位专家被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荣誉。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颁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王家福、梁慧星、孙宪忠、陈甦等都与民法典编纂有着诸多渊源,甚至作出了重要贡献。2021年10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表彰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被授予“全国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莫纪宏说,数十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直秉承“为人民做学问”的理想,几代民法学人深度参与了当代中国几乎所有重要民事法律的制定,该荣誉是对法学研究所几代民法学人和科研工作的肯定。“正是因为我们具备这样的科研力量,所以应该充分利用起来,以科研带动教学,用科教融合模式推动法学院发展。”莫纪宏说。传承发扬“师承制”莫纪宏1986年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后进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之后留院工作至今。他回忆,“师承制”一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科研教学风格,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传承发扬了该传统。“‘师父带徒弟"一直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大特色。过去,学生比较少,常一个老师带一个学生,对学生科研、教学等方面能力进行全方位培养。”莫纪宏说,当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的发展也将继续发扬传承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师承制”。莫纪宏介绍,2017年,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为基础,整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教育及部分研究生资源组建成立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并招收本科生。按照传统,当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在本科学生入学后,都会安排导师指导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等。除了“师承制”,该校法学院还注重本硕博一体化培养。莫纪宏说,在“师承制”基础上,该法学院使学生在大学本科阶段就安排导师指导其学业、发掘其科研潜力和方向,再优中选优鼓励学生留校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甚至从事博士后工作。这能够使本硕博连读的学生具备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人员基本的素质。以国际法学方向为例,该法学院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设有国际法专业的博士点和硕士点的优势,在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四个研究方向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莫纪宏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成立时间短,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目前尚处在起步阶段,还需要投入大量精力,但相信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优势,未来该校法学院一定会发展得更好。强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在前文提到的论坛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分别与广东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人人律智能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签约并进行长期教学实践合作,设立南财网络法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小律法律人工智能实践奖励基金以及盈科涉外法治实践基金。莫纪宏说,该校法学院格外重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目前已在国内外共建合作培养、调研基地与平台100余个。比如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设有海洋法治研究中心、竞争法研究中心、国际刑法研究中心非实体研究中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国际法研究所设立了“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国际化”是该校法学院法治人才培养的方向之一。莫纪宏表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该校法学院重点工作之一。除依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的优势资源开展人才培养工作外,该校法学院还鼓励学生走出去多从事司法实践活动,也尽可能地为学生提供更多实践平台,以期未来能培养出更多走进国际舞台的涉外法治人才。谈到未来发展的方向,莫纪宏说,当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面临的难点是如何科学合理调配资源,打破一些体制障碍,让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师资力量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师资力量融会贯通。“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有着优良的办学传统,在本科教学上一直具有强大的实力。我们要发挥出最大优势,不断增强我们法学院的综合实力,尽早迈入全国‘双一流"的法学院行列。”莫纪宏表示,未来该校法学院将通过设立奖金等多种激励措施,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继续加强科研力量,提高理论水平。同时,要强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将教师更加合理、成熟地配置到各个学科中去,从而更好地为法学教育和法治人才培养贡献力量。2023-07-23 03:35:313
民法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是什么?(这个有争议)
一般认为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引申出来的。但是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列的一个民法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原则中的“帝王条款”(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2023-07-23 03:35:401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 专著是以单行本或多卷册(在限定的期限内出齐)形式出版的印刷型或非印刷型出版物,那么,论文中专著参考文献格式要求是怎样的呢?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1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要求 1.专著著录格式 [序号]著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写).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1]孙家广,杨长青.计算机图形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26-28 2.期刊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例:[3]李旭东,宗光华,毕树生,等.生物工程微操作机器人视觉系统的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2,28(3):249-252 3.论文集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C]//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例:[4]张佐光,张晓宏,仲伟虹,等.多相混杂纤维复合材料拉伸行为分析[C]//张为民.第九届全国复合材料学术会议论文集(下册).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6:410-416 4.学位论文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 例:[6]金宏.导航系统的精度及容错性能的研究[D].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动控制系,1998 5.电子文献著录格式 [序号]作者.题名[文献类型标志/文献载体标志].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更新或修改日期)[引用日期].获取和访问路径 例:[10]杨家军.开放式研究性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EB/OL].北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2009[2009-12-8]. 说明 (1)参考文献应是公开出版物,按在论著中出现的先后用阿拉伯数字连续排序. (2)外国人名书写时一律姓前、名后,姓用全称,名可缩写为首字母(大写),不加缩写点. (3)参考文献中作者为3人或少于3人应全部列出,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后加“等” 专著参考文献 1、于志刚:《学位论文写作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2、凌斌:《法科学生必修课:论文写作与资源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美]张俊东、杨亲正编:《SCI论文写作和发表》,化学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4、周新年编:《科学研究方法与学术论文写作——理论、技巧、案例》,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5、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6、[英]威斯科:《研究生论文写作技巧》,王新双、朝霞、李季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林庆彰:《学术论文写作指引》,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 8、李达编:《SCI论文写作解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9、陈瑞华:《法学论文写作与资料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刘潇潇、郭晶梅编:《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赵大良编:《科研论文写作新解——以主编和审稿人的角度》,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邓正来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组编:《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4、刘国涛:《法学论文写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15、肖东发、李武编:《学位论文写作与学术规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6、[美]佩林:《学术论文写作手册》,董晓波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7、马立民、冯志明编:《法学毕业论文写作》,南开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白建军:《北京大学研究生学术规范与创新能力建设丛书——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9、李炎清:《毕业论文写作与范例》,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2 一、中文参考文献 中文参考文献的类型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主要的文献类型包括:[M]--专著,著作、[C]--会议论文、[N]-- 报纸文章、[J]--期刊文章、[D]--学位论文 、[R]--报告、[S]-- 标准、[P]--专利、[Z]--其他。 通常来说, 参考文献按照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后,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不同文献各对应一个序号;当文献题名相同而仅页码不同,作为一条文献,可将页码注在正文中的指示序号后,如 [5]520。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末尾均以“.”结束。下面,对各类参考文献的编排方式进行详细说明。 1、期刊文章: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文章名称. 刊物名称,卷号(期号):起始页~终止页. 2、专著: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起始页~终止页. 3、论文集中的文章: 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N作者.年份.文章名称. 见:XXX, XXX,...,(等). 主编. 书名. 出版地:出版社:起始页~终止页. 4、学位论文: 研究生姓名. 论文完成年份. 论文题目[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 导师:导师姓名. 城市:学校或研究单位. 5、报纸文章: 作者.出版年.题目[N].报纸名,年-月-日(第?版). 报纸的`文件类型[N]建议写明。 6、网上文献: 作者.出版年.题目[OL].(更新日期)[引用日期]。 按GB/T 7714—2005,更新日期可省,引用日期不可省!日期的格式必须是类似于:“2011-06-21”的形式。且文献类型[OL]不可省略。 7、研究报告 作者.名[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起始页码. 8、专利 专利所有者.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9、条例 颁布单位.条例名称,发布日期 写参考文献时,经常有人会犯一些细节性错误,这些都是要避免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参考文献”用小4号黑体,加方括号居中,具体内容用小4号宋体; 2)不要把期刊的总期数当做卷号; 3)三位作者以上的,请列出前三位作者,后加“,等”; 4)参考文献用自动插入尾注的形式; 5)注释放在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内容用小5号楷体,用①、②格式序号且在正文中为上标,数量不要超过十个,采用自动插入脚注的形式; 6)参考文献中的标识符、标点采用英文半角格式。 二、英文参考文献 英文参考文献与中文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基本相同,但写英文参考文献要注意一点,外文作者姓名的著录格式采用姓在前(全拼,首字母大写),名在后(缩写为首字母),中间用空格;著作类文献题名的实词首字母大写,期刊文献题名的首词首字母大写,期刊名称请用全称,勿用缩写。具体如下: 1、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如:Sheril, R. D.(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Halstead. 2、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如:Smith, J., & Peter, Q. (1992).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3、文集中的文章 如:Mcdonalds, A.(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4、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如:Crackton, P.(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5、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如:Rottweiler, F. T.,&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6、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如:Henry, W. A., III.(1990, April 9). Making the grade in today"s schools. Time, 135, 28-31. 专著参考文献格式3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起止页码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根据GB3469规定 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④学位论文[D] ⑤专利[P] ⑥标准[S] ⑦报纸[N] ⑧技术报告[R] 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用双字母标识,例如: ①磁带[MT] ②磁盘[DK] ③光盘[CD] ④联机网络[OL] ①联机网上数据库[DB/OL] 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期刊论文 [1]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46(3):317 323 [2]Dobbs J M, Wong 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 coselvent[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2023-07-23 03:35:511
清华大学法学院考研的问题。
我有准备过考研,对此也研究了一一下1、录取比例网上说是30:1大家有时候会对这个看的很重要,但是我身边有人三个月就考上的。2、参考书目如下:民法学:1、民法通则:梁慧星版本(入门,比较基础简单)崔建远等合著版本清华大学出版社(重要)2、合同法:崔建远(重要)韩世远(主要看同时履行抗辩权、格式条款、债权二重让与部分,写的比较简单明了)崔建远vs韩世远(二者观点不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无效之争(可以研究一下,应付考试时言之有理即可,或者直接按照崔建远的说法)3、物权法:崔建远(重点。关注书中的案例)4、侵权法:程啸(重点。这两年侵权比例上升趋势,需重视)5、婚姻与继承:参照魏振羸的民法总论,主要是整理以前考过的几个概念问题。6、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参照崔建远的《债法》相应部分。ps崔建远等合著的民法总论中,重点关注最后一章的法律思维方法阐述。法理因为题型不断地在变,有基础性的,也有三道大题型的,大家都很头疼,应该根据考题都做准备吧。但有两本书据考过的人说挺有用的,一本是高其才的法理学,一本是严存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然后就是那些老师的论文了3、初试考民法复试考商法。口语不是很难。大概是外校的会让介绍自己的学校,本校的会问一些专业问题个人觉得初试比较重要,复试基本上不怎么刷人,基本上就刷一个人,就13年考研来说,复试进了4+1个,最后都没有刷,只是有一个被调剂了4、个人觉得没什么宝典,还是自己整理地最好。关键是把课本看透,把真题都研究一遍吧,个人觉得民法考试考的题目都还挺基础的,而且重复率相当高。2023-07-23 03:37:001
北京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有哪些?
一、宪法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肖蔚云《宪法学概论》(2008版)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二版)(该书非专业课考生可挑重点看)《宪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用于补充拓展)二、行政法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该书前十章为姜教授所撰写,重点关注。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二版)关注该书行政行为及行政许可法部分。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自考版)(2008版)与前述之行政法学教材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大的出入,可择一而看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08自考版)与前述第一本教材作者阵营基本一致,内容很多是相同的,但该书补充了最新的立法,可以相互补充使用三、刑法陈兴良教授1、《刑法适用总论》(上、下卷)(第二版)。可只看上卷。较之于教材较为深入,较之于专著又比较浅显,因此难度很适合于考研用书的标准。2、《规范刑法学》。重点关注总论及分论重点罪名。鉴于刑法诸多最新修正案,需要予以补充最新的司法解释。3、《刑法学的现代》。刑法专业课必备,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双杨《中国刑法论》(第四版)可只看总论部分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该书体系清晰,层次分明,亦可作参考用书。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专业课考生必备。非专业课若有兴趣可了解拓展。另外,刑法专业课考生除以上用书,另外推荐以下用书:陈兴良《本体刑法学》陈兴良文集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第二版)(该书系陈教授博士论文,鉴于共同犯罪在刑法学中的重要地位,被西方学者称为“刑法学中的绝望与黑暗之山”,可予以拓展)梁根林《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论文集)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建议专业课考生对刑法发展历史尤其是西方刑法学说有所了解)储槐植相关论文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研究生用书)北大刑法其他教授的论文另外建议专业课考生若有余力可阅读我国台湾地区韩忠谟《刑法原理》、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等。四、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第二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第二版)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汪建成、陈瑞华教授参编)另外,刑事诉讼法需要关注老师最新论文五、民法魏振瀛《民法》(第三版)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三版)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民法总论》李永军《民法总论》《合同法总论》刘凯湘《民法总论》(第二版)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或者陈华彬《物权法》(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版)(总论部分)崔建远《合同法》(第四版)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二版)张新宝或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王轶《物权变动论》另外,人大王利明教授的民法系列专著也可参考补充。建议阅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总论),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微言大义,体系明了,有助于加深理解。六、民事诉讼法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2008版)江伟《民事诉讼法》(第三版) 专业课信息部分:1因为北大法学院对于法学硕士没有指定的参考书,所以在此我向大家推荐一些参考书目。A卷部分:宪法:《宪法学》,北大出版社,魏定仁等著,第二版《宪法》,高教北大版,周叶中主编,第二版《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王磊《宪法学导论》张千帆。我推荐周叶中的《宪法》,知识体系非常好。答题模式也可参照此书。如果有空,应该看一看《宪法学导论》,但这本书比较难。行政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大高教版,姜明安主编,第二版我看的是这本书,但是并不觉得特别好,据说姜老师有本自考教材很好。刑诉:《刑事诉讼法学概论》北大版,汪建成著《看得见的正义》或者《问题与主义之间》陈瑞华老师的书刑法《中国刑法论》北大版第三版,双杨著,郭自力老师参与修订。《刑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陈兴良著国际法《国际法》人大版远程教育系列,白桂梅,朱丽江主编。白老师去年有出新书,应该关注一下。B卷法理《法理学》北大版远程教育系列,周旺生著。《法理探索》周旺生著(有时间翻一翻)经济法《经济法学》北大版,张守文主编(必看)《经济法》杨紫煊,北大高教版第2版,反垄断部分这本书稍好《企业与公司法》北大版,甘培忠著,第四版《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刘剑文主编,第三版《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张守文著《税法基础理论》,北大版,刘剑文,熊伟著《金融法概论》北大版,吴志攀民诉《民事诉讼原理》北大版,潘剑峰著民法:《民法》北大高教版,魏振瀛主编一套九五计划蓝绿皮的民法教材,梁慧星《民法总论》,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张广兴《债法》国经:《国际经济法》北大高教版第二版,余劲松,吴志攀主编邵景春的远程教育的内部教材《国际经济法》还可以拿王传丽的教材做参考,任选。2资料的选择:凯程的《内部冲刺百题》无论是答题方法还是押题方面都很好。在上北大英华的辅导班时,陈永生老师(刑诉)给总结了一些专题,非常好,有机会可以把这个笔记复印一下。《北大法学考研十门核心课》,为北大的研究生总结,内容有好有坏,经济法,国际经经济法,民法这些内容过多的科目,看这个笔记可以省比较多的时间。如果民法能找到王轶老师的课堂笔记,也非常不错。国际经济法王慧老师的讲课录音。3关于辅导班:辅导班在暑假的个人经历中已经提及。主要有两个,北大英华和凯程。北大英华更重基础,持续时间较长,如果基础好的同学可不必参加。凯程的应试性针对性很强,在大家知识掌握程度相同时,参加这个辅导班容易让你胜出。我参加凯程的真题讲解班,我从中学到的最重要的是答题方法,老师也讲了些复习策略,很有启迪性。我还参加了凯程的百题冲刺班,百题冲刺讲义,我个人认为非常的好,在最后一个星期里,我把凯程的百题冲刺班讲义认真地看了三遍,并且把其中所列的自己不是很熟悉的知识点又查漏补缺,非常幸运的,这本讲义押中了好多题。尤其今年的A卷部分,本来是比较难的,但刑诉部分刑法部分还有国际法等本分均有押中题目,我便顺利通过初试。4复习方法:主要注意三点:(1)北大的书目多,看书不能看得过细过慢,要先从宏观上对整个学科的体系脉络有个很好的把握,然后仔细的看每年的重点,深入理解。我认为应该至少把知识看4遍。(2)我比较喜欢框架性记忆。。比如经济法总论部分,框架性非常明显,如果在记忆时画出框架图,有个整体框架在脑子里,答题的思路就非常清晰。尤其是在答“某某的体系”这一类体型时,作用尤为明显。民法的重点我也会整理成一个个专题,(内容不用特别详尽,有框架即可)按照考试时的答题模式整理,有助于最后的记忆。(3)反复研究历年真题,找出重点和出题规律。小结:考研这一路走来,我认为成功最重要的因素是信心和毅力。在这一路,选择北大,尤其是跨专业,也有人说过我考上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自己总是一笑了之,既然做了决定,这些话对自己毫无意义。在这一路,有很多人中途放弃了考研,他们不是不聪明,而是没有毅力。一些人虽然参加了考研,但成绩不理想,我想,在复习中珍惜时间非常重要,决定去考却不努力,只是浪费时间。而在考研中还想找工作想出国更是不可取,我们的能力与精力都是有限的,努力做好一件事,成功地可能性才会更大。对于有些人一开始就准备考两年的,我也奉劝大家先放弃这个念头,我们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让其一次成功,人有退路有借口,有时就会松懈,破釜沉舟,一举中的在我看来最可取。在考研期间的心态调整也很重要,我们要放松自己的心情,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光紧张是没有用的,倒不如快快乐乐的准备考研。2023-07-23 03:37:111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理工科实力第一名”的“五星”独立学院现在学校的基础设施已经相当完备,教学楼,宿舍楼都进行了精修,并且都安装了电梯,学校里有大巴车可以在教学楼和宿舍楼之间进行快速移动。学校有四个食堂,还有很多店家,这里就不一一举例了。整体上看,北理珠现在的教学质量和生活环境在同等院校里已经相当可以了。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对北理珠是高度重视的。校级领导几位都是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选拔优秀领导委任来北理珠任职的.北理珠十大专业学院领导几乎都是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的教授.专家.博士生导师来任职的;二十多位学科带头人绝大多数是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的教授.专家.博士生导师和全国著名大学的教授来北理珠任职的。★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学院)建立了以周立伟院士、朵英贤院士、甘晓华院士、梁慧星学部委员、倪国强教授等专家为核心的7支科研创新团队。目前,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内建有(主要是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在校生2.6万余人):(一)北京理工大学珠海研究生院(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考,属国家任务生)硕士研究生以全日制方式学习、生活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二)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须参加全国高考,属国家任务生)本科二批A类高校。本科生以全日制方式学习、生活在北京理工大学珠海校区。★2015年,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率先进入广东省2A批次招生录取。经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主管部门批复,自2019年起.北理珠部分专业在四川省、贵州省、河南省本科一批次招生录取。其余省份绝大多数二本招生。2023-07-23 03:37:265
关于民法中 形成权不能附期限和条件的问题
1、形成权是指仅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是单方意思使情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 2、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不能附期限。 3、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买回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催告权也不是形成权。2023-07-23 03:37:504
民法中想学好物权法债权法该去读读哪些书?
债权法的话,也是要分很多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等。我建议你去看这个人的书:张广兴,这个人是西政79级的,书写的相当好,他写了一本名叫《债法总论》的书,我当时把其中的经典内容抄写了一遍后,感觉自己的民法水平上了一个档次。杨立新,这个人专门是研究侵权法的,在中国民法界相当有名气,他写的书就很多了,所以名字往往就没去怎么记,这里我的建议是,凡是你看到他写的书,都最好去翻来看看。王利明,这个人凡在中国学民法的,如果说不认识他,那就白学法律了,但是他的书有很多标明的是“编写”,碰到这种情况,你要注意,最好是看标明了“著”字样的书,那样才会领略到他的真实风采。梁慧星,这个人与王利明在民法界是齐名的,算得上是国内民法学界的泰斗级人物了。大概就是这几个人了吧,其实我很想给你推荐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的书,但是那个一是太多了,二是因为他用的是近于文言文的语言,所以看起来有时觉得很头疼,三是确实理论程度太深了,有些不易看懂,所以你还是看懂了上面的几个人的书,再去看他的吧。 物权法的话,王利明和梁慧星的自然是要看的,王泽鉴的也可以,但不建议过早去看,原因如前述。有一本书你可以去看看,这本物权法写得很好,里面的观点可以代表最高法院的观点。具体来说这本书就是原最高法副院长黄松有编写的《物权法》,虽然他现在麻烦了,但不能因为这个去否认别人的学术水平。那么,加油吧。2023-07-23 03:38:014
北大法学院考研问题?
这位同学,考研首先要选择好学校,然后是参考书,紧接着就是制定计划,完成了以上几步,就可以开始复习了,切记不要本末倒置。“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考北京大学五大成功因素:1.扎实的专业基础 2.严谨的法律逻辑思维 3.勤奋刻苦的学习 4.坚持不懈地努力 5.有效的学习方法 (我准备2015年考,2011级学生,我从大一就开始准备了,所以我对这些方面清楚一点。)一、北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有哪些方向,哪些方向比较热门,哪些方向难度较低?(一)方向(大三上学期务必决定好,因为那是已经学了许多部门法了)1.法学理论 01 法理学 02 法律社会学 03 比较法学 04 立法学2.法律史 01 中国法律思想史 0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03.西方法律思想史04.中国法制史 05.外国法制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1.中国宪法学 02.外国宪法学 03.行政法学 04.行政诉讼法学 05.外国行政法学4.刑法学 01.中国刑法学 02.外国刑法学 03.犯罪学 04.监狱法学 05.司法精神病学5.民商法学 01.民法学(含婚姻家庭继承法)6.诉讼法学 01.刑事诉讼法学 02.外国刑事诉讼法学 03.民事诉讼法学 04.刑事侦察学7.经济法学 01.经济法学 02.金融法学 03.税法学 04.企业与公司法 05.反垄断法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1.环境法学 02.国际环境法学10.国际法学 01.国际公法 02.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 03.人权法 法学(知识产权法) 01.知识产权 02.国际知识产权 法学(商法),01.商法学 法学(国际经济法) 01.国际经济法 02.国际私法 03.海商法(二)热门方向1. 经济法学 2.民商法学 3.刑法学 4.国际经济法(三)冷门专业(难度相对较低)1.法律史 2国际法学 3商法 4 诉讼法学二、考研复习用书(重点和关键)北京大学综合课考试六门:宪法与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但这并不代表其它的不用学)1.宪法 周叶中《宪法》 王磊《宪法的司法化》《选择宪法》以上综合科必备张千帆《宪法学》《宪法学导论》 肖蔚云《宪法学概论》以上专业课必备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刑法 双杨、郭自力《中国刑法论》 陈兴良《规范刑法学》《刑法学的现代展开》。刑法专业课必备,非专业课可适当拓展。以下是专业课必备:马克昌《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学》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 陈兴良文集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犯罪论》(第二版)梁根林 《合理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论文集)马克昌 《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外国刑法原理》或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储槐植 相关论文 学有余力的同学可参考其《美国刑法》高明瑄等著《刑法专论》北大刑法其他教授的论文另外建议专业课考生若有余力可阅读我国台湾地区韩忠谟《刑法原理》、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等。4.民法 魏振瀛《民法》为主,以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和崔建远《合同法》为辅。专业课: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龙卫球《民法总论》梁慧星 《民法总论》李永军《民法总论》《合同法总论》刘凯湘《民法总论》崔建远《合同法》韩世远《合同法总论》 张新宝或王利明《侵权行为法》 王轶《物权变动论》 梁慧星《物权法》另外,人大王利明教授的民法系列专著也可参考补充。 5.刑事诉讼法 汪建成《刑事诉讼法概论》《理想与现实——刑事证据理论的新探索》《冲突与平衡——刑事程序理论的新视角》陈瑞华 《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看得见的正义》《刑事审判原理》陈光中 《刑事诉讼法》(汪建成、陈瑞华教授参编)另外,刑事诉讼法需要关注老师最新论文6.民事诉讼法 潘剑锋《民事诉讼原理》 刘家兴、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江伟《民事诉讼法》 三、第三问题是建立在你有极为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的基础上,但是在你没有通过初试以前,我想还是不需要的。下面是我个人的建议:一、是不是非北大不考,因为参加工作的人,在学习环境上还是不如在校大学生,所以还望三思而后行。二、要有很清晰的法律逻辑思维,像法的概念、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等。三、要从基础开始,不要认为北京大学有什么高不可攀的,将基础理论打扎实.2023-07-23 03:38:113
梁慧星是不是谢怀栻的弟子
谢怀栻,男,汉族。湖北省枣阳县(现为市)人。佟柔,教授。满族。辽宁北镇人。史尚宽先生,安徽桐城人2023-07-23 03:38:181
学习民法要看的教材和著作推荐?具体细化一点。拜托了。回答得好加100!跪求高手!
史尚宽《债法总论》崔建远《合同法总论》王泽鉴《民法总则》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2023-07-23 03:38:252
《物权法》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物权法》(梁慧星)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VOH2Ma_i-IhA2YoSz2n6Q 提取码:98kq书名:物权法作者:梁慧星豆瓣评分:7.5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年份:2016-8-1页数:380内容简介:本书堪为国内物权法教科书的扛鼎之作,是民法学集大成者的经典阐释,是物权法立法进程引领者的权wei解读。本书因袭现行法的体例,分为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五编,对物权法的内容做了全景式的阐述,并加以客观独到的评析。本次新版,作者充分汲取zui新立法、司法解释、审判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新成果,尤其是zui高人民法院就物权法实施中具体适用《物权法》相关问题所作的三个解释,并注入了域外物权法修订后的zui新内容,以期为读者提供准确、全面、系统、新鲜的物权法理论和知识。全书概念明晰、阐述透彻、考据周延,理论深度把握得当,既考虑到本科教学的系统性要求,又为读者进一步研究物权法提供了参考思路。作者简介: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88年晋升研究员,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主要著作包括:独著《民法》、《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研究》、《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民法总论》、《裁判的方法》、《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合著《合同法》、《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民法债权》、《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编《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1967年11月出生,四川仁寿人。199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4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博士学位。1996年1月至1998年7月,日本东海大学、日本学术振兴会、日本国际交流基金访问学者。主要著作包括:独著《物权法原理》、《物权法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研究》、《民法典与民法物权》、《物权法》、《外国物权法》;合著《物权法》、《中国物权法研究》、《中国财产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附理由》(债权总则编)。2023-07-23 03:38:431
梁慧星的工作经历
1944年1月16日出生在四川省青神县汉阳乡梁村。家庭成分:下中农。1949年至1955年在青神县汉阳乡中心小学读书。1955年7月小学毕业,在家务农一年。1956年考入青神县中学。1962年中学毕业,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1965年加入共青团。1966年大学毕业,在校参加文化大革命运动。1968年12月分配到云南省昆明市农用轴承厂工作,先后担任过政工干事、劳资干事、工会宣传干事。197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0月考取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1年10月研究生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从事民法学研究。1983年担任助理研究员;1985年担任《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1988年10月晋升研究员;1988年10月至1998年12月担任民法研究室主任。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员。1993年担任民法学博士生导师。1999年1月担任法学研究杂志主编。1999年起担任第四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2001年兼任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2003年担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2014年3月起,梁慧星先生受聘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教授,并担任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荣誉院长。2023-07-23 03:39:071
民商法方向哪位学者比较有名
王利民、梁慧星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中共党员,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梁慧星1944年1月16日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2008年担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1966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院,获民法硕士学位。1990年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2023-07-23 03:39:201
在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这三所三本大学中,哪一所要好一些?谢谢
强:北京理工大学珠海 >吉林大学珠海>南开大学滨海........ 弱北理工大学习氛围好.师资力量雄厚.强大.正规.校风学风好.北京理工大学校本部对珠海校区重视.目前.校园安全已相当好了.......北理工投入三百万增加监控视频点 接入公安平台覆盖全校园“北理工将强化校园安全防范措施,增加人防力量、提高技防能力。”北理工珠海校区用了几百万元该校将在现有的100多名保安的基础上,再增加16人。此外.北理工珠海校区的一些重点路段,将增设围墙并增加视频监控点...视频监控系统提高了校园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北理工珠海校区原来只有154个视频点,一些范围监控不到。现在投入300多万元再增加520个视频点,以覆盖所有教学楼、餐厅、宿舍楼和重点路段等...整个校园就有600多个视频监控点,并统一接入公安部门视频监控平台。2023-07-23 03:39:272
为什么很少有人报社科院?
社科院现在有本科部了,不过本科什么情况不太清楚。社科院研究生院在良乡,各个所分布北京各地,想见导师我们叫“进城”,交通很不方便。社科院不属于教育部,所以很多其他学校有的东西我们没有,而且经费使用上很有政治特色,比如想改善伙食结果上头发钱让购置餐具啥的。不过也有好的地方,首先,就两三年前梁老师还在带学生,很多老师都是学界的泰山北斗,蹭一节课都是荣幸,别说当直系的弟子了。社科的口号是,咱们学校导师比学生多。其次,宿舍两人一间,有空调有独立浴室。最后……学校很多流浪猫可以撸,很多妹子可以勾搭,汉子们比较绅士,素质挺高,女生回来得晚班里喊一声就有人去接。还没设本科的时候,学校里只有硕士和博士,真正是“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报的人少,其实分数也不高,除了博士不算难考,性价比其实很高。2023-07-23 03:39:414
继承法为什么是落后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撰文《简陋的<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于改革开放开始不久的1985年。当时仍实行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全社会长期物资严重匮乏,广大工人、农民家庭基本上没有什么财产,继承关系极为简单。加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刚刚恢复,对于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因此造成现行继承法过分简略,仅有36个条文,遗漏了许多重要继承制度。” 梁慧星提出建议《继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关于遗产的范围、关于完善继承权丧失制度、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关于代位继承制度、关于遗嘱的形式、关于特留份制度、关于补充继承制度、关于遗嘱执行制度、关于遗产分割制度。 其中关于遗嘱的形式,文章说:“一是各种遗嘱应具有相同的效力,而不应赋予公证遗嘱最强效力;二是应承认打印的由本人亲笔签名的自书遗嘱;三是录音遗嘱应改为音像遗嘱,以涵盖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载体的遗嘱;四是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应予有条件承认。”(关于公证遗嘱的“最高效力”,有人认为这剥夺遗嘱人立公证遗嘱后的修改遗嘱权利) (2010年4月7日经济参考报(网)) 记者施智梁、实习记者李二峰撰文《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网上登载似缺文章尾巴)。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引用了一些案例。文章说:今年年初的“两会”期间,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两项关于法律修改的建议,其中的一个建议是修改继承法。 与梁慧星代表有着相同想法的还有中国法学会民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郭明瑞。他向记者表示,现行继承法颁布已将近二十五年,现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私有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等与其颁布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继承法已无法满足和应对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求,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应及时对继承法进行修订完善。 就遗嘱形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全玉海向《经济参考报》记者介绍,目前遗嘱形式主要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受传统习惯和公证遗嘱收费(一般按照遗嘱标的物的价值收取)的影响,目前采用公证遗嘱的比较少。而对于其他遗嘱形式,争议最多的就是自书遗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出现了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这与继承法对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规定不符,在遗嘱继承中就引起了争议。” 但也有人认为,“打印遗嘱并签名的自书遗嘱”本来就是有效的,继承法已经规定了“真实意思”的原则,“认不认可遗嘱,是对法的理解不同,以及执行问题,跟法律本身的规定无关。”(《<继承法>被指已过时 民法专家不赞成修改》) 以上所述涉及到的三篇文章,即《简陋的<继承法>已不适应当今社会》、《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继承法>被指已过时 民法专家不赞成修改》,说明了1985年《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也列举了许多案例(记者采写的《中国继承法颁布近25年,落后时代发展期待大修》),但也有不同意见,楼主可以通过网上查阅,参考各家说法。 个人一点看法:1985年正值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家庭财产不多,加上法制不太完善,虽然这部《继承法》在当时算比较“完善”,但过了25年之后的今天,家庭、社会的情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经济角度说,两极分化的趋势越演越烈,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就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一个家庭财产过多,都留给子女未必恰当,“富二代”凭空获得巨大财富对社会对个人都有副作用。随着电子、数码技术的发展,遗嘱形式上也需要丰富起来。2023-07-23 03:39: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什么没有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民法,只是没有民法典。民法典编纂最大的阻碍在于,政治因素,在立法过程中各种势力的阻碍,以及所谓的立法规划的限制。1、政治因素影响体现在,本来五十年代要制定的,但是五十年代事情很多,内忧外患,没了。六十年代发生了什么我就不必多说了,七十年代还是内忧外患,八十年代的时候实在等不下去,就出了一个《民法通则》,实际上民法通则就已经吵得不可开交,本来想要搞民法典,但是落后的学术水平与先进的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规划之间矛盾太大,无法调和。05年有一次比较牛逼且比较成熟的民法典制定计划,但那是某领导人(名字不提了,怕发布出去)下台前想留点政治资本,责成法工委开始编纂民法典,于是社科院梁慧星与人大的王利明分别带头起草民法典,结果后来就没了下文,这只是政治快感,一瞬即逝。市面上还有民法典稿,社科院人大出的两部都有卖。2、各种势力阻碍,其实还是属于政治因素,比如《物权法》制定的时候就有一个跳梁小丑出来叫嚣此法有违社会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基本精神云云,以致法学界全体无语。后来《物权法》被迫延期颁布,结构修改后的《物权法》被骂得狗血淋头,技术水平远不及《合同法》。3、立法规划就是在《民法通则》制定后,发现暂无条件制定适应新时代的民法典,制定步步为营的立法规划。法工委民法室制定了该民事立法的规划,顺序是:《民法通则》——三大《合同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关系适用法》=》》《民法典》。期间,最先制定的《婚姻法》在1950年制定,早于宪法,2001年大修。三大知识产权法早已确定不在民法典体系内。客观来说,这样的进度是非常稳步的,非常适合国情的。且民国的民法典按章节制定的本来进度赶得好好的。但是客观上还是阻碍了民法典在早期产生。但是这样的牺牲是非常值得和有意义的。现在,我们已经完成了所有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立法进程已经开始,真正的民法典即将诞生,我们拭目以待。2023-07-23 03:39:584
请问一下中国现在法学界的权威和领军人都有那些?
中国著名法学家大全——《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法学理论 张文显 朱苏力 贺卫方 葛洪义 舒国滢 沈宗灵 孙笑侠 卓泽渊 李步云 刘作翔 付子堂 孙国华 信春鹰 郭道晖 郝铁川 吕世伦 石泰峰 王晨光 朱景文 李林 李龙 刘瀚 谢晖 法律史 曾宪义 张晋藩 武树臣 何勤华 陈盛清 范忠信 邱远猷 吴建璠 杨一凡 杨永华 俞荣根 韩延龙 怀效锋 霍存福 刘海年 倪正茂 高恒 蒲坚 朱勇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周叶中 许崇德 韩大元 胡建淼 胡锦光 江必新 姜明安 罗豪才 马怀德 陈云生 方世荣 张庆福 张树义 莫纪宏 浦增元 童之伟 王名扬 王叔文 吴家麟 肖蔚云 杨海坤 袁曙宏 张光博 朱维究 刑法学 高铭暄 马克昌 赵秉志 张明楷 陈明华 陈兴良 曹子丹 储槐植 顾肖荣 何秉松 梁华仁 罗大华 欧阳涛 曲新久 阮齐林 苏惠渔 康树华 张智辉 周道鸾 卢建平 王作富 何鹏 姜伟 孙谦 民商法学 江平 梁慧星 吴汉东 王利明 孙宪忠 王卫国 赵旭东 郑成思 魏振瀛 崔建远 刘春田 刘凯湘 石少侠 司玉琢 覃有土 顾功耘 郭明瑞 龙翼飞 吴焕宁 夏吟兰 徐学鹿 杨大文 杨立新 杨振山 马俊驹 沈四宝 巫昌祯 关怀 范健 尹田 诉讼法学 江伟 陈光中 徐静村 樊崇义 龙宗智 陈瑞华 陈卫东 卞建林 陈桂明 顾培东 景汉朝 刘家兴 沈达明 宋英辉 谭世贵 汤维建 田平安 汪建成 王国枢 王亚新 杨荣馨 张卫平 周国均 左卫民 谭兵 李浩 常怡 严端 崔敏 经济法学 杨紫烜 李昌麒 刘隆亨 刘文华 漆多俊 邵建东 史际春 徐杰 张守文 种明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吕忠梅 国际法学 韩德培 曾令良 梁西 余劲松 陈安 董立坤 龚韧刃 黄进 李双元 刘楠来 饶戈平 芮沐 张乃根 周忠海 军事法学 丛文胜 顾德欣 李昂 图们 张建田 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 (一)红派 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 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 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② 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四)灰派(经院派) 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灰派与黄派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此。 灰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北京大学的龚祥瑞,张国华,沈宗灵,赵震江,姜明安,等等。 (五)蓝派 所谓蓝派法学家是指那些竭力主张充分开放、充分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法学家。走向蓝天和大海是蓝派的基本特点。 蓝派法学家学贯中西,博古通今,思想活跃,思路开阔。他们倾心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有深刻的揭示和批判。他们大多出生于五十年代末六十年代初,与红派法学家是同龄人。与红派不同的是,他们一般不考虑在学术界的社会地位问题,不重视博士、博导等头衔。与红派相同的是,他们一般也不进行太多的现实批判。 蓝派法学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南京大学的张中秋,苏州大学的周永坤,文化部中国艺术研究院的梁治平,等等。 张中秋的代表作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法律与经济——传统中国经济的法律分析》,等等。梁治平的代表作有《新波斯人信札》,《法辨》,《法律的文化解释》,等等。 (六)彩派 彩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同时具有多种色彩的法学家。 彩派法学家的代表人物有:南京师范大学的公丕祥,吉林大学的张文显,南京大学的范建,华东政法学院的曹建明,苏州大学的杨海坤,杭州大学的胡建淼,中共中央党校的石泰峰,等等。彩派法学家不仅学术成果丰富,而且学术组织能力十分突出,社会交往面十分宽广。他们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对所有的学派皆能宽容,也为所有的学派所宽容。因此,他们总是五彩缤纷的。在他们身上,黑派可以看到黑,红派可以看到红,紫派可以看到紫,蓝派可以看到蓝,灰派可以看到灰,黄派可以看到黄,白派可以看到白,雾派可以看到雾,绿派可以看到绿。 彩派与红派大体上也是同龄人,学术地位略次于红派,政治地位却强于红派,大多兼任高等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不是校长,就是院长,至少也是个副院长什么的。 (七)黑派 黑派是指那些被认为是主张全盘西化,在法学界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政治上犯过严重错误的法学家。近年来,他们很少发表论文或出版论著。主要代表人物有群众出版社的于浩成,北京大学的袁红兵,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小平,等等。 (八)白派 法学界的白派人物的主要特点有二:其一是头脑一片空白,在他们的著作和文章中,以及在他们的课堂上,没有任何属于他们自己的观点和理论,更没有改革或不改革的意见和主张;其二是以**为主要目的,白花花的银子不赚白不赚,赚了不白赚,学术、学位、职称等等,无非是**的手段而已。 但平心而论,白派法学家在普及法律知识方面还是有一定贡献的。 (九)雾派(变色派) 所谓变色派,就是无一定色彩,随着气候的变化而变化的法学家流派。该派就象水蒸汽一样,一会儿灰色,一会儿白色,一会儿黑色,一会儿蓝色,一会儿发红光,一会儿五彩缤纷,什么时髦他们就变成什么。他们和彩派的区别是,彩派在任何时候都是五彩缤纷的,雾派只在极少的时候才是多彩的。雾派除了在不同的时候制造不同的声势以外,对法学研究和改革事业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理论贡献。 雾派和白派在外表上有些相似,但始终有实质性区别。白派的目的是经济,雾派的目的在于政治。 (十)绿派 绿派,也可以叫做草派。该派法学家就象绿草一样,一方面生机盎然,另一方面不引人注目,不被法学界重视。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山大学的刘星(一正),江苏省行政学院的刘大生,等等。 草派的特点是,对古今中外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一律采取超越的态度,不屑于参加各种“学术”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讨论和争论。 他们在学术上的追求是:哪里有荒漠,就向哪里挺进;哪里有废墟,就在哪里扎根。他们的文章在政治上不受器重,但也不受批判;在法学界很受冷遇,被认为无足轻重。中国权威的法学刊物从来不发表他们的文章。2023-07-23 03:40:072
初学法律看哪些书比较好?
初学法律的人,根据部门法的不同,分类推荐如下: 一、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 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 二、民法学:梁慧星《民法总论》 推荐理由:国内的民法学教材很多,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对于民法概念的精准定义、分析以及对于民法思维的体系化构建。 三、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原理》、《法益初论》 推荐理由:个人在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一直在读的几本书,这本书令我夯实了刑法理论基础,不必投入大量精力去记忆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仅凭理论便可应对复杂的案例。而在执业过程中,也能够迅速判断当事人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 四、法学理论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推荐理由:法学经典,学习法律的必读书目。 J.M.凯特《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推荐理由:学习任何一个学科,必先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质还是近代自西方移植而来,阅读法律思想史,可以让自己对法学进行一个纵深的理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 推荐理由:法学学习必读的书目。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推荐理由:一本小册子,对于培养自己的法学观念有着莫大帮助。2023-07-23 03:40:173
嘉应学院、吉林大学珠海、北京理工珠海这几间怎么样?对比怎么样?哪个好?
北京理工珠海综合实力相对好一些,下面从多角度进行几者的分析对比:一、师资力量1、嘉应学院:学校有教职工1747人,专任教师1271人,其中具有正高职称133人、副高职称340人、博士186人、硕士720人。2、吉林大学珠海:学校有教师总数1802人,其中专任教师1147人,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比例35.57%,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比例79.68%,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占比25.63%。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者294人,占比25.63%。3、北京理工珠海:学院有教师1345人,其中专任教师1145人,校外聘请教师400人,高级职称388人,占专任教师的34%;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929人,占专任教师的81%,其中博士学位341人,占专任教师的29.7%。二、院系专业1、嘉应学院:学校设有20个二级学院,开设59个本科专业。2、吉林大学珠海:学校设有25个二级学院,开设63个本科专业,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教育学9大学科门类。3、北京理工珠海:学院下设有信息学院、计算机学院、工业自动化学院、航空学院、材料与环境学院、商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外国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数理与土木工程学院、布莱恩特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等13个专业学院,设置53个本科专业。三、学科建设1、嘉应学院:学校有广东省优势重点一级学科1门,广东省特色重点二级学科3门。2、吉林大学珠海:,学校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个,广东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广东省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13个。3、北京理工珠海:学院有1个广东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基地,8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示范专业,1个省级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专业。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珠海科技学院(吉林大学珠海学院)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嘉应学院2023-07-23 03:40:456
为什么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理论是近两百年来民法界争论最大的问题之一,其影响横贯整个民法体系。随着我国近些年来民法典的起草,我国关于认物权行为理论的争论日趋激烈,明确我国民法是否应当承认物权行为理论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一、物权行为理论概述所谓物权行为就是指以物权变动为目的,并须具备意思表示及一定形式要件的法律行为[1].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写道:“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的制度和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之关系而成立之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并广泛适用。交付具有一切契约之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之现实交付,他方面包括移转所有权之意思表示。如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人只想到债权契约,却忘记了交付之中也含有一项于买卖合同相完全分离的,以移转所有权为目的之物权契约。[2]”在这段论述的基础上萨维尼创造了物权行为理论。萨维尼的物权行为理论实际上包含了三个要点:1、区分原则,实际上就是所谓物权行为独立原则,指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中,作为债权法上的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和作为物权法上的履行行为(如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如在买卖合同中,除表达买卖合意的债权合同之外,还需要一个以交付为形式的物权合同,才能移转所有权。2、抽象原则,实际上就是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物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一旦生效,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实际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仅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过是一个从逻辑体系方面论述,而另一个是从效果方面论述。3、形式主义原则,指作为物权变动基础的独立的物权意思必须要以一种客观能够认定的形式表现出来并加以确定的原则,一般认为,此种表现方式就是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按照形式主义原则,当事人在设立、移转、变更或消灭物权时,如在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时,或者在移转动产的占有时,肯定要有意思表示,而且正是这样的意思表示使得双方当事人从各自独立的物权意思走向了“物权合意”[3].综上所述,概括起来说,物权行为理论实际上包括三点:第一,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第二,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第三,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的影响。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待物权行为理论的态度在我国学者们对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方如学者孙宪忠认为“我国民法在不知不觉中承认了物权行为”[4]其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以及《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另一方则如梁慧星先生认为 “我国现行法不承认有物权行为,以物权变动为债权行为之当然结果,并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5]”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因为如果要认定一个国家的法律承认物权行为,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至少要做到以下几点:1、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上要承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绝对性。具体到所有权移转上,第一必须强调形式,第二必须尊重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把他和原因行为相分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我国法律承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后有要求回复原状的权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调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的绝对效力,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具备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条件。2、在立法细节上须严格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确认物权行为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其中最重要就是明确物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这一点往往被支持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论者所强调。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73条第二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合法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与《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我国法律似乎给出了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从而物权行为得以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但笔者以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持这些观点的人显然混淆了物权的变动和物权行为。正如崔建远先生所指出的那样“物权变动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上都会存在[6]”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法国日本都规定了物权的变动时间,但是“它是不是由物权行为引发的,从意思表示的角度观察,它是不是同时表现为一类法律行为,并且是物权行为,则取决于它所处于的民法所选择的立法目的、立法计划及物权变动模式[7]”。依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学者的观点,物权移转的时间无论是什么时候,物权移转的合意早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就确定了,而之后的所谓交付仅仅是一个完成合同的事实行为,就它单独而言并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民法通则》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的133条仅仅确定的是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时,物权变动的时间,而并非是物权行为发生的时间。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将合同的生效时间与物权的公示行为进行了捆绑,可知我国民法并没有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而是简单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这个角度而言,我国立法也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3、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应主动适用物权行为理论解决遇到的理论难题。但我国却没有这种现象,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这些规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登记过户是合同的履行行为,以合同履行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实际上是把这些合同作为一个实践合同处理,而对比其他合同,把房地产合同作为实践合同显然是严重不公平的。但这个问题如果套用物权行为理论就很好解决,把房地产买卖合同分为两个法律行为,没有登记,物权行为无效,债权行为仍然有效,这样既保证了房地产管理秩序,又可以避免没有过错的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颗粒无收。但是,我国的司法实践却没有这样做。综上所述,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是不承认物权行为的。2023-07-23 03:41:271
法律行为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素,标是什么?
不能把“标”分出来说,标的(di,四声)是一个词……就是目标、指向的意思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中的“标的”其实就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说白了就是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后实际上是要干什么. 王泽鉴《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内容(或称标的),指行为人于从事行为时所欲发生的法律效果.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行为之标的,亦即法律行为之内容.法律行为之成立,以有标的为成立要件. 魏振瀛《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 通俗点说,如果是一个合同行为要成立,要有当事人、当事人要自愿达成合同(即意思表示),然后还有要合同内容,也就是标的.2023-07-23 03:41:361
山东大学法学院在哪个校区?
在兴隆山校区。山东大学法科教育复办自上世纪80年代。1980年招收首届法律大专班,1981年开设法律本科专业。1983年,山东大学法律系成立,以著名法学家乔伟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奠基者,筚路蓝缕,呕心沥血,为法律系的初创和发展立下功劳。1994年,法律系转制为法学院,著名法学家徐显明先生、梁慧星先生曾先后担任法学院院长,他们铸就了山大法学学术的声誉。现任院长为优秀青年法学家周长军教授。扩展资料山东大学法科教育复办自上世纪80年代。1980年招收首届法律大专班,1981年开设法律本科专业。1983年,山东大学法律系成立,以著名法学家乔伟先生为代表的一代奠基者,筚路蓝缕,呕心沥血,为法律系的初创和发展立下功劳。1994年,法律系转制为法学院,著名法学家徐显明先生、梁慧星先生曾先后担任法学院院长,他们铸就了山大法学学术的声誉。现任院长为优秀青年法学家沈伟教授。学院现有全职教师75人,其中教授25人,博士研究生导师18人,海外专家4人,山东大学人文社科一级教授3人,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1人,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3人。学院现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设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为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学院编辑出版的CSSCI集刊《人权研究》、《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等学术刊物赢得海内外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赞誉。2023-07-23 03:41:465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吗?
野生动物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07-23 03:42:244
民法高手进!公示原则、公信原则的差别在哪里?
公示原则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公信原则指信赖外部表征而有所作为者,即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该表征的人也无任何影响。(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因此,公示就是使人“知”(使社会上的人知道),而公信则是使人“信”(使社会上的人相信)。比如,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方式是登记。在房管局登记就是使人知道权利属于谁(公示);而某人相信该房屋属于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所有,从而与其从事买卖关系,即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是真的权利人,该买卖也有效,某人也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公信)。2023-07-23 03:43:061
将参考文献加入脚注后会在参考文献下面出现一条短横线,怎么删除它???
切换到普通视图,菜单中“视图”——“脚注”,这时最下方出现了尾注的编辑栏。在尾注右边的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分隔符”,这时那条短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再在下拉菜单中选择“尾注延续分隔符”,这是那条长横线出现了,选中它,删除。2023-07-23 03:43:143
陈苇的主要作品
1.《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独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2.《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主编,合著,此为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之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2003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3.《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参编,合著,国家社会科学“八五” 重点规划项目,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出版,2001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4.《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年出版,2005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5.《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资助项目,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出版。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副主编,合著,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2年5月第2版。2.《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合著,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2004年第2次印刷。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独著,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998年入选《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成果荟萃》〈法学卷〉,199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2.《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独著,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6期,1999年荣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独著,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全文转载。4.《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独著,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2000年6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30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2002年荣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5.《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独著,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2000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55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6.《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独著,2000年2月“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交流论文,节选(中英文对照)载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组稿的《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7.《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东南学术》2001年第2期,2002年荣获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1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一等奖空缺)。8.《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9.《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合著,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全文转载。10.《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合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7月出版。11.《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独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12.《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独著,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13.《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合著,载《广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14.《离婚扶养制度研究》,合著,载《月旦民商法》(台湾),2004年第6期。15.《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合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5年第5期全文转载。16.《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合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7.A Study Of The System Of Spousal Maintenance On Divorce: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wrote corporatel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Volume 19 · Number3 · December 2005), pp.310-326,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8.《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妇女参政》,合著,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0期。 1.《瑞士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合译,载李忠芳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2.《美国家庭法精要》,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项目,西南政法大学印刷厂2005年8月内部印刷,供校内本科生、研究生学习使用。3.《加拿大家庭法汇编》,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项目,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2023-07-23 03:43: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