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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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秩序管理,校容管理和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安全、有序、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党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及外来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公民道德规范,有享受整洁、卫生、安全的校园环境,劝阻和检举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利;有维护校园秩序,爱护校容校貌、环境卫生,尊重维护校园秩序、校容校貌工作人员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扰和妨碍校园秩序和校容校貌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第四条 校园秩序、校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职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校园秩序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维护正常的学校公共秩序。 第六条 在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和广场等公共场所,应遵守有关规定,保持正常秩序。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各单位或社团宣传等公众活动,应按规定申报保卫处批准。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第九条 禁止贩卖、租赁、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书刊、图片等活动。 第十条 宿舍(住宅)区域是师生员工生活的地点,应保持安静。 (一)禁止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二)禁止在中午 12 : 30 —— 14 : 30 或夜晚 22 : 30 以后装修房屋,其它时间以不影响他人为限。 第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 第十二条 禁止翻越学校校门、围墙,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且不接受核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主要道路、运动场学骑自行车;不得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 第十四条 校园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犯,尊重个人权利,爱护他人财物。 (一)禁止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二)禁止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三)禁止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四)严禁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五)禁止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公共设施; (六)严禁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七)严禁酗酒或酒后闹事; (八)禁止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校证件、学校徽章等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遵守国家防火安全规定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规定;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应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 (二)禁止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源; (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五)消防器材或设施应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六)遵守消防管理规定,消除火险隐患,保证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畅通; (七)发生火灾、火警应据实报告有关部门; (八)装修房屋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和正常传播。 (一)未经许可,不得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禁止在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三)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四)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五)严禁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恐怖等活动。 第三章 校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必须按其用途使用。新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学校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校容校貌。 第十八条 学校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外观形象;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出租;不得破墙开店;不得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围墙;不得在阳台、窗外悬挂或堆放有碍校容景观的物品。摆设花盆或其它物品要安全、美观。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内开设录像厅、网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开办的营业性店铺和摊点,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许可范围内依法按章经营,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卫生、防疫、消防和安全检查、监督,自觉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一)各类店铺不得出摊占道占地经营; (二)各类店铺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体制品,以及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不得出售腐烂、变质食品;不得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出售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摆摊设点、作业、堆放物品和搭建临时建筑。 (一)经批准占道占地的,应在审定范围内经营或作业,并负责使用场地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占用道路装卸物品,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确需临时装卸物品的,装卸时不得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三)不得在 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 圾、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道路、绿化带及其它场地、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经批准的,应在审定的地点作业,并负责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的施工项目,其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校园绿化带、绿化地是校园景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不得损坏各种绿化设施。不得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不得张贴广告、告示等。经批准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内容健康,画面完整,用字规范,外型美观。发布或设置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安全、定期维护、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不得影响校园景观。 第二十六条 男女交往要文明得体。男女不得在公共场所搂抱、接吻或有其他不文明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凡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规定,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同意方可入内;运送和携带物品的车辆,必须出具相关部门或物主的证件,方可出行。 第二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学校限速规定,禁止鸣号,缓慢行驶。 第二十九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安全。不得向车外撒抛废弃物;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得沿路撒落、飞扬、泄漏。 第三十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停放的地点,其它地点不得停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校门外属于学校所有权的道路、场地,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牌等。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道路、广场、教学楼、绿化带、小游园、绿化地及其它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经批准的营业性店铺,及其它按规定应自行负责清运垃圾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废弃物或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场。 第三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占用道路、绿化带、绿化地和其它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由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垃圾的清除、保洁,由组织施工作业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筑装修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垃圾场,严禁随意堆放。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内、住宅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他动物;禁止在楼顶、过道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禁止敞放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该自觉遵守校园行为规范,爱护校园环境卫生,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吐痰;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禁止向道路、绿化带、广场、运动场、小游园、绿化地、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河流、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禁止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禁止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禁止翻检果屑箱垃圾; (九)未经批准,严禁在学校水池、鱼塘内进行垂钓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除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拆迁。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实行教育、奖励、处罚三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且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和责令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有明显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对举报违反本规定或将其扭送到执行部门的,学校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随地吐痰; (二)乱丢果皮、果核、烟蒂、玻璃瓶(渣)、包装物、塑料袋、纸杯及其它废弃物品; (三)随地便溺或倾倒粪便; (四)向道路 、绿化带、广场、运动 场、 小游园、 绿化地、 水池或其它公共场所及河流、沟渠倾倒污水、垃圾、废弃物、建筑垃圾或抛弃动物尸体;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桌、凳和其它公共设施上乱写、乱刻、乱画、乱贴、乱钉、乱挂; (六)将杂物堆放在住宅楼道内,影响他人行动; (七)损坏果屑箱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八)翻拣果屑箱垃圾。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非停车地点停放,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并责令其改正: (一)擅自在非指定场所设置广告牌(栏)、雕塑、画廊、招牌、标语牌、橱窗等,张贴广告、告示; (二)未对占用道路、绿化带、 绿化地和其它公共场 所进行 清扫保洁; (三)未对建筑施工或其它作业场地的废弃物品及垃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改正、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 (一)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不遵守限制车速行驶、鸣号; (二)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清洁、不安全、抛弃物品、所装货物沿途撒落、飞扬、泄漏; (三)建筑装修垃圾随意堆放; (四)在建筑物内、住宅内饲养影响他人的鸣叫的家禽和其 他动物;在楼道、楼顶饲养家禽和其它动物;敞放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四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 (一)占用校 园道路或场地作业、堆放物品 和搭建临时建筑; (二)施工、作业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拦、挡板或修建临时围墙等安全设施,建筑废渣未及时清理,妨碍交通、他人行动; (三)未在审定范围内经营或作业;使用地点的容貌和环境卫生受到损害或破坏; (四)在道路上及建筑物外摆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品; (五)装卸物品污染路面和堵塞交通; (六)攀折树木、花草,践踏和损坏草坪;损坏绿化设施;在校园内利用各种工具打鸟; (七)擅自在道路、绿化地、绿化带及其它场所穿墙、打洞、挖沟等作业; (八)在校外属于学校所有权的道路、场地上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及废弃物、摆放广告等; (九)毁坏和擅自搬动、拆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第四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恢复、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宿舍、教室、食堂、礼堂、俱乐部、运动场(馆)、图书馆、广场等公共场所有关管理规定; (二)未申报及批准举行集会、游行、演出、舞会、体育比赛及单位或社团举办的宣传等公众活动; (三)赌博; (四)贩卖、租赁、传播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书刊、图片; (五)在宿舍(住宅)区域大声喧哗或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六)在午休或深夜装修房屋及其它时间影响他人; (七)在校园内任何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非法同居、混居场所; (八)翻越学校校门、围墙、无有效证件携带物品出校园或不接受核验; (九)辱骂、侮辱、诽谤他人,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十)私拆他人电报、信件或其它邮件,私揭他人邮票; (十一)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结伙斗殴、互殴或殴打他人; (十二)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行为; (十三)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哄抢公共财物; (十四)酗酒或酒后闹事; (十五)借用、转借、涂改或冒用他人身份证、学校证件、学校徽章等有效证件; (十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公共设施; (十七)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它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存放、运输和使用; (十八)在宿舍、办公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私拉乱接电源; (十九)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十)在存放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或防火重点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二十一)消防设施或器材未按规定布放和使用; (二十二)存在火险隐患,破坏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二十三)发生火灾、火警隐藏不报; (二十四)装修房屋不符合消防规定; (二十五)擅自对校园计算机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二十六)在 校园计算机网络中制作病毒、传播 计算机病毒; (二十七)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十八)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制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学校秩序的活动; (二十九)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进行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 情、恐怖等活动; (三十)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门卫同意,不接受检查,擅自进入校园;运送或携带物品的车辆,不出示相关部门或物主证件,擅自出校园; (三十一)在学校主要道路、运动场学骑自行车; (三十二)在校园内学驾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者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一)损坏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 (二)改变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用途; (三)未经学校批准出租房屋;出租或租用校园内的私人住宅,不到有关部门登记; (四)破墙开店; (五)在楼顶和室外搭建棚房、砌围墙。 第四十九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且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限期恢复原样、限期拆除、赔偿损失、承担制止该行为发生的一切费用等相应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法违章经营;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出售不符合规定物品; (三)占用校园道路或场地摆摊设点; (四)出摊占道占地经营; (五)出售、出租、出借黄色书刊、杂志或影碟及其它多媒体制品; (六)出售、出租、出借国家禁止发行的物品; (七)出售腐烂、变质食品; (八)出售“三无”、假冒、伪劣产品; (九)出售有害、有毒物品; (十)不接受检查、监督,不交纳相应管理费。 第五十条 擅自在校园内开办各类营业性店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限期拆除,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未执行“门前三包”,不按规定自行清运废弃物或垃圾,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二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列入,而又确需给予处罚的影响校园秩序、校园容貌、环境卫生行为,可参照上述原则给予处理。 第六章 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各条款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实施和执行: (一)保卫处负责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三)第十九条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保卫处配合; (四)校内文化市场由宣传部负责,保卫处配合。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行政处分的,保卫处或后勤管理处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按学校规定作出决定,如有异议的,先执行,并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五日内向校长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的,参照《西华大学关于教职工违纪暂行实施细则》、《西华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等有关文件办理。 第五十七条 实行校园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校园管理职责落实到单位和部门,并将校内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校园管理规定的情况,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十八条 有关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严禁对违反规定人员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违反者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西华大学校园管理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若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