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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2023-07-24 12: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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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公民权两个概念涵义相近,多数场合下可以互相替代。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进行统计、对照、比较,发现人权与公民权的内容大体一致、基本相同。例如,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13项公民权利,除平等纳税、请愿权和弃儿残废人获得公共救助权3项权利外,其余10项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均有反映。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共设38项公民权,其中26项与《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相同。1936年《苏联宪法》中的12项公民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全部都有体现。又如,《世界人权宣言》中罗列的权利共52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罗列的权利共78项,内容完全相同的有34项,还有一些内容是相近的,其余为随着形势发展新增内容或是对原有内容的细化。 “人权”、“公民权”都是外来词,在外文中都是以不同的词汇表示的:英语human right, civil rights; 法语droits de l"homme, droits civiques; 西班牙语derechos humanos, derechos civiles; 德语Menschenrecht, Bügerrecht。《辞海》给这两个词分别定义为:人权是“人们应当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由宪法规定的称为公民基本权利。”显而易见,不论中文、外文,人权与公民权又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差异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完全相同。狭义的公民权仅限于有本国国籍的公民;而人权的人指的是自然人,除本国公民外,还包括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此其一。其二,公民权的主体是单个人,而人权的主体既包括单个人,也包括集体、群体如民族、国家、妇女、儿童等。 2、适用范围不同。在一个特定国家里,只有本国公民才享有公民权,在该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没有公民权。例如各国宪法中规定,选举权、被选举权、直接或派代表参与国家管理权、政治地位平等权、平等担任公职权、全民公决权、自由回国权、担任总统和国会议员的资格等均属于本国公民专有权利,非本国公民不能享有。而各种人权则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3、属性不同。公民权仅有法律属性;而人权除了法律属性外,还有道德属性和政治属性。从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的角度看,人权属于道德范畴即应有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国际政治斗争的工具,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给人权涂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因而人权具有了政治属性。 4、表达方式的差异。公民权,一般各国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而人权,有的国家在宪法中有规定,有的国家并未在宪法中规定(目前将人权写入宪法的国家近40个)。当然,宪法中未规定人权的国家不等于没有人权,因为国际法也是人权法的重要渊源,凡是加入人权公约的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相关人权。 5、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差异。公民权的实现靠国内法保障,有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人权的实现除了国内法和国内机关的保障外,还有国际法和国际人权组织的监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机制就包括报告制度、国家间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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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 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  来源:联合国网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了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著、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2023-07-24 02:18:056

世界人权宣言的四大自由

世界人权宣言的四大自由:第一,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发表言论和表达意见的自由。The first is freedom of speech and expression everywhere in the world.第二,是在全世界任何地方,人人有以自己的方式来崇拜上帝的自由。The second is freedom of every person to worship God in his own way everywhere in the world.第三、是不虞匮乏的自由。The third is freedom from want.第四、免除恐惧的自由。The fourth is freedom from fear.《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世界人权宣言》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对后来世界人民争取、维护、改善和发展自己的人权产生了深远影响。
2023-07-24 02:18:181

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内容是什么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序言 鉴于对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坚定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于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 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对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实践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体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2023-07-24 02:18:414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简单)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全文如下:  [编辑]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编辑]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编辑]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编辑]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编辑]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编辑]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编辑]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编辑]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编辑]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编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编辑]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编辑]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编辑]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编辑]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编辑]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编辑]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编辑]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编辑] 第十七条  (一)人人都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编辑]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编辑]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编辑]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编辑]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编辑]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编辑]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编辑]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编辑]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编辑]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编辑]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编辑]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编辑]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编辑]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http://www.un.org/chinese/work/rights/rights.htm  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2023-07-24 02:19:077

人权的相关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通过,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世界性宣言,对于指导和促进全人类的人权事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50年,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世界人权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联合国定为“国际人权年”。《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论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财产、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其他出身、身份。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两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不受奴役和酷刑权、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无罪推定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权、参政权和选举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同工同酬权、休息和定期带薪休假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和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等。《世界人权宣言》同时规定,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个人在享受权利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虽然存在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代表性和时代局限性的质疑,但其作为人类有史以来的一次人权共同宣言,被广泛认为是国际人权事业的总章程,以下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它的两个重要补充和细化。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公约将《世界人权宣言》法律化,并构成了《国际人权宪章》,标志着全人类的人权事业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2023-07-24 02:19:211

《人权宣言》颁布的重大意义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又因为它宣传平等与民主来反对封建主义与封建等级制度有一定进步意义 。而它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而不是全法国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文件,且正式写入法典。《世界人权宣言》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人权文件,由于当时美苏等国不同的人权观以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还是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3-07-24 02:19:401

《人权宣言》的发表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等原则。《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录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第48—50页。)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具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2023-07-24 02:19:491

《人权宣言》的作用

《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2023-07-24 02:20:006

《人权宣言》的发表有何历史意义?

《人权宣言》标志着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人权宣言》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人权宣言》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在法国革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扩展资料:《人权宣言》这个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纲领性文件,集中地反映了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规定了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些基本原则。它的主要精神在于反对封建专制,提倡人权和法治,维护资产阶级的地位和确保私有财产权。它规定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民主原则。《人权宣言》开头第一条就写道:“在权利方面, 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第二条)。自由传达思想和自由发表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的自由。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千涉(第十、第十一条)。这样,便把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所阐明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在继美国《独立宣言》之后再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了。它彻底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和“富贵在天、生死由命”的消极模糊观念,宣扬了人的积极进取精神。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权宣言
2023-07-24 02:20:188

人权宣言颁布的时间

  1789年8月26日 法国通过《人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人权宣言》)。该宣言后来被用来作1791年宪法的前言。  《人权宣言》是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初期,为反对封建专治统治,阐明资产阶级社会基本原则而提出的纲领性文献。  《人权宣言》全文共17条。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这就从原则上肯定了人们之间权利是平等的,意味着反对封建特权与封建等级制。第二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明确提出了人权就是个人的自由权、财产权和反抗压迫权,强调人权是天赋的和不可剥夺的。第六条:“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在这一条中既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又体现了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思想。第八条:“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一条指出要依法行事。第十条:“意见的发表只要不干扰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到干涉。”这条肯定了资产阶级的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第十二条:“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一条肯定了政府只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和权利,否则就应改变它。否定了君权的神圣和肯定了人民有决定国家命运的权利。第十六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这里说的“分权”就是“三权分立”,《宣言》阐明了要用三权分立的新型国家来保护人权,只有这样才能改变集三权于国王一人的专横局面。限制王权,实现自由平等。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权利”。这就奠定了《人权宣言》的阶级基础,从而使每一条都打上了资产阶级的烙印。《人权宣言》提出的平等、自由、权利都是建立在确保私有财产这个基础之上的。  总之,《人权宣言》明确宣布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是天赋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人权;宣布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宣布了资产阶级基本的民主权利;宣布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宣言》的发表,打碎了君权神授的神话,否定了封建等级制,激发了革命人民的巨大热情,起到了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斗争的作用。人们高举“人权”的旗帜,给封建特权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以沉重的打击,促进了大革命的深入发展。《人权宣言》成为法国大革命彻底性和典型性的重要标志。
2023-07-24 02:20:525

《人权宣言》的颁布有什么重要作用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人权文件,由于当时美苏等国不同的人权观以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还是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3-07-24 02:21:101

《人权宣言》的实质是

《人权宣言》的实质是《人权宣言》是法国革命史上的重要文件。它宣布“人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言论、集会、出版、人生等自由和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权宣言》体现了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要求,这在当时与封建统治的专制、等级制度相比具有进步意义。同时《人权宣言》明确保障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反映了它的阶级实质。宣称“人生来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体现了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的要求,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符合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的,具有进步意义。但是又宣称“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就从根本上把资产阶级宣扬的所谓“人权”完全变成了维护资本主义的私有权,维护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权利,又具有阶级局限性。
2023-07-24 02:21:2014

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录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第48—50页。)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具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2023-07-24 02:21:541

《人权宣言》这一文献的进步意义是什么

作为大革命中第一个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制定的纲领性文献,《人权宣言》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君权、神权和特权。在其号召下,法国民众得到了最广泛的动员,人民的热情得到了最充分的激发,波澜壮阔的革命进程获得了最直接的推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获得了最尖锐的思想武器。它彻底宣告了“旧制度的死亡”。   《人权宣言》也是“新制度的诞生证书”,是“引导法国走向近代资本主义的指针”。它以法律形式宣布了资产阶级借以立国的各项基本原则,使“人权”、“自由”、“平等”、“法治”这些启蒙思想家的基本主张成为新社会的奠基石。从此,“主权在民”取代了“主权在君”,以法律为根基的公民社会取代了以特权为基础的贵族社会,公民的自我意识空前觉醒,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空前提高。  《人权宣言》在世界民主化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不仅直接引发了欧洲的资产阶级革命,而且对后世各国的成文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推动了民主思想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它所确立的“人权”原则在今天已经成为了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诚如陈独秀在《法兰西与近世文明》中所言:“世界而无法兰西,今日之黑暗不识仍居何等”。正是在《人权宣言》这一理想之帜的鼓舞下,中国的仁人志士用“人权”做武器,以“民主”为归依,向旧制度旧思想发起了一次又一次艰难而悲壮的冲击。
2023-07-24 02:22:021

人权宣言出自哪个国家

中文全称:《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法语名字: 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英文名字: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2023-07-24 02:22:1011

埃莉诺u2022罗斯福的简介

埃莉诺·罗斯福 埃莉诺·罗斯福(1884—1962)联合国外交家,人道主义者,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夫人,当时世界上最受人敬佩的妇女之一。她是西奥多·罗斯福的侄女,曾在英格兰求学。1905年与其远房堂兄富兰克林结婚。1945年罗斯福总统去世后,杜鲁门总统任命她为美国驻联合国代表,曾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主席。她对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通过起了重要作用。 关于罗斯福夫人的小故事 圣诞老人的故乡 芬兰北极圈以北的地方称为拉普兰(Lapland),由于交通方便,这里成为旅客观赏白夜(永昼)和北极光美景的胜地。拉普兰首府罗宛基米被称为圣诞老人的故乡,你可在这里试试搭乘“驯鹿雪撬”的感觉!当地人还会扮成精灵和圣诞老人一起迎接您的到来。 历史上传说,芬兰是最早迎接圣诞老人安居的故乡。芬兰和前苏联于1927年确定以拉普兰省“耳朵山”为两国通往北冰洋的国界线。芬兰的儿童故事大王玛尔库斯从中获得灵感。他在电台讲故事时说,圣诞老人和两万头驯鹿一起就住在这座“耳朵山”上,正是因为有“耳朵”,圣诞老人才能在北极听到世界上所有孩子的心声。他这种颇有感染力的浪漫推理获得了世人认可。从此,故事中的“耳朵山”就成了圣诞老人的故乡。 而圣诞老人的新居北极村则是在美国总统罗斯福夫人来访的启示下所建。二战结束后,罗斯福夫人访问芬兰,前往北部拉普兰首府罗宛基米市参观。主人为供罗斯福夫人驻足领略极地景物,在北极圈这点上,修建了一个面积不过十平方米的小木屋。罗斯福夫人对此颇感兴趣,这小小木屋就是北极村的雏形。芬兰人由此开始建设北极村,设立了标有极圈位置的地图标志板,并陆续建成了售极地旅游纪念品的商店和专门受理圣诞老人邮件的邮政点。另外,在北极村这个小镇的镇口、树起北极圈纪念牌。北极村有许多美丽奇妙的自然风光,夏季,你可以观赏难以忘怀的午夜太阳;冬季,你可以在昼夜不见太阳的空中看到世上罕见的北极光。从此,这里就成了圣诞老人新的故乡。 罗斯福夫人的名言 当你停止奉献,必然也开始凋零。 没有你的承认,无人能使你自卑。 你一定要去做不能做的事。 罗斯福夫人的文章 共享读书乐趣 我从不曾忘掉看书的习惯。我认为,如果你在年轻时养成这习惯,你就会体验到文字是多么重要的东西。今日,分散孩子们注意力的事物太多了:电视、电影、收音机。 有一件事情我感到很有意思,有一天,我的一个男孩对我说:“我希望我看书的速度能够快一点。”我同意道,“真的,我也这么盼望。”他答道:“啊,你看书要比我快一倍。”也许最近他看的书不够多,否则,我相信他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念得快起来的。 但是,这指出一个理由:为什么许多孩子们读的书不多?他们不能读得很快。我想,我们应该给他们各种机会,让他们知道如何阅读,如何更快地把他们所读的吸收进去。 我们必须让我们的青年人养成一种能够领会好书的习惯,这一种习惯是一种宝物,值得双手捧着,看着它,别把它丢掉。 我们之中太少人真正地把我们所领会的美好的故事,告诉过我们的孩子们,无怪乎年轻人也不能欣赏环绕着他过去的那些美好事物。他们把那些事视为当然,不足为奇。他们需要多念一点历史。 我觉得,只要我们不怕麻烦,教导我们的年轻人欣赏书中的美与内容,领略书的价值,一定会增加许多如饥似渴的读者。 有一天,我有一个机会到纽约的摩根图书馆去,那里陈列着许多古代手抄本和古代印刷的书本。我想,一个孩子若有机会摹写这些早期手抄本的话,那是一件多好的事情!他们可以看这些手抄本是如何更正的,可以看看那些图书,看看那些手抄本的翻印本。 我们若能为年轻人设一个他们自己的图书馆的话,他们的兴趣恐怕会增加很多,这是学习读书价值的最好途径。老的一代知道读书的价值,但是我认为有时候,我们这些老人并未给予青年人一个机会,让他们从长者那里,知道读书可能是一个极大的享受。 是的,如果我们能把我们的爱,我们的热诚和我们对的享受,分一部分给孩子们,他们的生活将因此而增不少的意义,历史上从未有过像现在这样的一个时期,我们如此需要开拓我们的思想。 罗斯福夫人和人权宣言 世界人权宣言创立于1948年,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所取得的划时代的成就。《世界人权宣言》的重大成就有目共睹。在世界历史上,国际社会的成员从来没有一道成功地为不仅仅是一个国家或者一类
2023-07-24 02:22:321

世界人权日是什么时候

世界人权日是每年的12月10日这天。“世界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为了纪念这个重大的日子,联合国把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2月10日)定名为“世界人权日”。这就是“世界人权日”的由来。
2023-07-24 02:22:391

2022年世界人权日是几月几日

导读:2022年世界人权日是几月几日?2022年世界人权日是12月10日,人权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东西,维护自己的权利也是极为重要的,在生活中,我们会遇见各种各样权利受损的事迹,懂得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维护好自己的权利是我们要学习的事情,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2022年世界人权日是几月几日2022年世界人权日是12月10日。节日由来“世界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_。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为了纪念这个重大的日子,联合国把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2月10日)定名为“世界人权日”。这就是“世界人权日”的由来。人权是什么意思?“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权,不考虑其管辖权或其他因素,如种族、国籍或宗教。大多数国家承认的人权立法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权禁止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等相关犯罪行为。自由的权利自由的类别,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政治权利人民参与政治权力的自由,如抗议或入党。诉讼权防止法律制度的滥用,如监禁审判、秘密审判和过度惩罚。平等权利关于公民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福利权(经济权利)关于提供教育和避免严重的贫困和饥饿。民族权利有关群体没有种族灭绝,也没有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世界人权日口号1、一个人软弱,可以求助。一个穷人可以通过思考变得富有。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以我们应该掌握人权。一个人一无所有,却不能没有尊严的活着。世界人权日,人不一定伟大,但一定可以高尚!2、黄金在膝上,只向天、向祖下跪;日月在胸,充满古今与阴晴;在山川眼中,它善于辩是非、辩黑白;把自由和平等握在手中。在世界人权日,享受自由、平等的快乐和幸福!3、尊严权落实在琐事上,聚堂里也有平民的声音;受尊重的权利根植于生活,投票议会里有农民的评论。在世界人权日,愿我们都快乐地生活,快乐发自内心。4、我们呼吸着同样的空气,我们承载着同样的重力,我们拥有平等的权利,追求真善美是我们共同的意志。不管你喜不喜欢,我都会在世界人权日3354我爱你向你表达我的权利!5、大家生活在地球村,有责任维护和平;不欺骗所有人,尊重和欣赏所有人;互相体谅,礼貌,坦诚。在世界人权日,爱你的国家,爱你的家庭,爱你和我!
2023-07-24 02:22:521

《人权宣言》颁布有什么重要作用?

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2023-07-24 02:23:192

国际和平年主题是什么时候确定的?

2019年主题:“气候行动促进和平”2018年主题为:“和平权利——《世界人权宣言》70周年2017年主题是“共创和平:人人享有尊重、安全和尊严。”2016年主题:克胜冷漠,赢得和平2015年主题是:共牵手呼唤和平2014年 人民享有和平权利 2013年 教育促进和平 2012年 可持续和平才有可持续发展 2011年 和平与民主:发出自己的声音2010年 青年与和平和发展2009年 我们必须裁军,我们必须拥有和平2008年 人类家庭:和平的团体
2023-07-24 02:23:371

世界人权日详细资料大全

12月10日为世界人权日,为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而设立的纪念日。 世界人权日提醒人类,现时在人类的社区及全世界,还有持续的人权问题。要让人权在全世界得以落实推行,还有赖全人类的努力。 基本介绍 中文名 :世界人权日 外文名 :Human Rights Day 时间 :每年的12月10日 通过机构 :联合国大会 设立宗旨,组织机构,活动内容, 设立宗旨 “世界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 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 为了纪念这个重大的日子,联合国把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定名为“世界人权日”。这就是“世界人权日”的由来。 组织机构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台湾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代表美国参加委员会的是当时的第一夫人埃莉诺·罗斯福(Eleanor Roosevelt)。委员会达成的一致意见认为,《宣言》必须纳入人人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观念。经过两年的讨论和起草,《宣言》的最后文本要求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人人有权享有言论、表达意见、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以及不受酷刑的权利。 人权日始于1950年,国际社会在这一天共同纪念《宣言》倡导的基本自由,向积极促进和捍卫这些权利的人们致敬。 《宣言》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如今已成为一部习惯法。《宣言》确立的原则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成为法定惯例。《宣言》促使60多项人权档案诞生,包括197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这项公约保护个人和国家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自决权。美国等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项公约。此外,《宣言》阐述的原则已被纳入多达90个国家的宪法。《宣言》已有300种语言的译本。 活动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档案。其完整档案由联合国出版在其自己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条。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过的,1967年执行。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它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 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 *** 。 自由的权利 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政治的权利 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 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 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 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 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人权内容 (1)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2)自由权  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合逻辑的表达。 (3)财产权  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如果一个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选择他喜欢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质作为支持,那么,对自我劳动的所得进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权与自由权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够工作,能够靠自己的劳动成果生活,并把生活剩余的钱存起来留给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这都是人尊严的一部分。”[6]财产权看似是一种物权,但其实质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当所得的权利。 (4)尊严权  尊严也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如果一个人若无尊严,那么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种无人格的形式。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尊严的价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认同,如陶渊明,不为五斗米折腰等。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互敬互爱,文明礼貌。如果一个人的尊严权被否认,就意味者人们可以肆无忌惮的羞辱,威胁,骚扰,中伤他,那显然他就失去了“作为人类”的资格,这无疑是和人权所不容的。 (5)获助权  获助权常常和“人道主义”联系在一起,出现于天灾、人祸之后。由于种种不可预知的灾祸,人的生命权无时不刻受到威胁。在危难关头得到伙伴的帮助,是生命权的必要保障。在现代社会中,突发性的灾难有时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这种时候个体的获助权就需要一个强大的组织,一般是 *** 的倾力帮助,这是 *** 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6)公正权  人权的普适性必然的要求每一个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但现实生活中,经济权力、政治权力、种族、国籍等,都会不同程度将人划到不同的等级,那么人权就变成的有限的,有条件的,甚至成为特权阶级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权是为了将人权平等的扩展到每一个人身上。公正权不仅是人权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权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条件。
2023-07-24 02:23:441

简述联合国人权公约的内容及其建立的执行机制!!!!

第一节 概述一、人权的概念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各种基本权利的总称。作为道德概念在几个世纪以前就出现在西方,但是作为法律概念是在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中出现的。马克思称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第一代人权,西方18世纪,主要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不能给予也不能剥夺。第二代人权,19世纪以来,拓展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20世纪中叶以后,发展权、生存权、环境权等。二、国际人权法的概念主要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尊重、促进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内容包括上述三代人权的内容。三、国际人权法的特点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具有国际法的一般共性,即它主要是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形成国际习惯法的形式来对人权进行国际层面上的保护。在国际人权法下,权利和义务发生脱位,国家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权利的直接享受着是国家内的个人。这种义务也不是以别国为基础的,别国在本国人权方面并不享有权利。国家违反国际人权法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并不大,其他国家也很少出面干涉。四、国际人权法的渊源国际人权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对国际法主体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文件形式的统称。1、国际人权条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2、习惯国际人权法,在国际人权法中占的比例不是很大,但也是国际人权法的渊源。第二节 国际人权宪章一、国际人权宪章的概念《世界人权宣言》与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一起构成“国际人权宪章”,对国际人权法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二、1966年联合国两人权公约的主要内容1、关于自决权和天然资源主权的规定。2、A公约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权、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组织工会权、社会保障权、保护家庭并对妇女和儿童的特别保护、相当的生活水准权、健康权、受教育权、逐步实行义务教育、参加社会文化和科学进步的权利。3、B公约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权、免于酷刑权、免于奴役和强迫劳动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被剥夺自由者享有人道待遇权、免于因债务而被监禁的自由、迁徙自由、外国人免于非法驱逐、公正审判权、禁止刑法的溯及效力、法律前的人格、私生活不受干扰权、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自由发表意见权、禁止鼓吹战争和煽动民族宗教仇恨、和平集会权、结社自由权、婚姻家庭权、儿童权、参政权、法律前平等权、保护少数者权利等。B公约其1989年的第二任择议定书中要求该议定书的缔约国确保废除死刑。4、两公约关于权利实现方面的特点。A公约规定其中的权利实现方式是“逐渐进行”的方式,而B公约规定其中的权利实现方式是“立即实现”的方式。缔约国在两个公约下的义务包括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三、《世界人权宣言》的地位及其作用1、宣言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基础。虽然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宣言毕竟是第一个比较全面地规定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国际文件。2、宣言对于《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解释起指导作用。3、宣言促进习惯国际人权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第三节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领域一、《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在所有的种族歧视形式中,最为严重的是种族隔离罪行。该公约将种族隔离罪行视为是“危害人类的国际罪行”。“种族隔离罪”包括:杀害、任意逮捕或非法监禁一个种族集团的成员,对一个种族集团的成员强加有意灭绝该集团的生活条件,建立法律和社会条件,阻止一个种族集团的发展与参与其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等。二、《消除一些形势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非歧视原则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歧视问题发生在各个领域,在种族领域发生的歧视其危害性最为严重。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原属国或民族本原之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之承认、享受或行使。”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保护妇女、消除性别领域,联大于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影响或目的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四、《儿童权利公约》联大于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成为这一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该公约将“儿童”定义为是所有未满18岁的人。特别要求缔约国尊重儿童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言论自由、思想、宗教和良心自由、以及尊重儿童的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要求缔约国确保儿童不卷入任何武装冲突的敌对行动当中。要求缔约国禁止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五、1926年《国际禁奴公约》和1956年《废止奴隶制、奴隶贩运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奴隶制是指“为对一人行使附属于所有权的任何或一切权力的地位与状况”。195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所有领域消除一切类似奴隶制的习俗。禁止奴隶制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规则。六、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废止强迫劳动公约》除因法院判定有罪而被迫从事劳动等例外情形外,缔约国不得以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本人不曾表示自己愿意从事的所有工作和劳务。缔约国应承担制止和不利用任何方式的强迫和强制劳动。七、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1984年联大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酷刑是指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以官方身份行动的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或默许下造成的。禁止酷刑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中的一项规则,从而对该公约的非缔约国发生法律拘束力。八、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其中的某些规则可能已经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公约一、《欧洲人权公约》在区域性的人权保护制度方面,欧洲地区是建立最早,对人权进行区域保护最为有效的地区。1950年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缔结《欧洲人权公约》。主要涉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禁止酷刑、人身自由权、公正审判权、罪刑法定原则、私生活不受干扰、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等。《欧洲人权公约》已经有11个议定书,内容涉及财产权、受教育权、迁徙自由以及禁止集体驱逐外国人等多项基本人权。两个实施机构: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二、《美洲人权公约》美洲地区早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前于1948年就通过了《美洲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该宣言不仅规定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还大量地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在规定权利的同时,专门规定了人的义务的内容。1969年,美洲通过了《美洲人权公约》,该公约主要参照《欧洲人权公约》起草,社会、经济等权利在1988年通过的附议中加入。该公约规定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是执行公约的主要机构。三、《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2002年7月9日非洲联盟取代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该宪章不仅规定了个人的人权,还专门规定了大量的集体人权,例如各种人民的权利。该宪章规定的个人权利有:平等权、生命权、尊严权、人身权、听审权、良心、信仰及宗教自由、接受信息权、集会权、迁徙和居住自由、参政权、财产权、劳动报酬权、健康权、受教育权、家庭权等。该宪章规定的人民权利有:人民平等权、人民和平与安全权、人民环境权等。另外,公约还专门规定了个人的基本义务。第五节 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一、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是根据宪章第68条由经社理事会在1946年成立的。它可以处理与人权有关的任何问题,调查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和处理有关的来文。其主要成员根据地域分配名额,现有53个会员国代表。人权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召开一次大会,现已经成为在人权领域进行政治斗争的场所。二、1503程序该决议规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委员会”不用依据条约,在经证明确系一贯和严重地侵害基本人权的情形下即有权受理个人的来文。小组委员会可决定将具有一贯侵犯人权特点的情况提交人权委员会审议。这一程序是联合国接受个人来文的主要程序。首先,它不需要以条约为依据;其次,它审查的不是具体的个案,而必须是一个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势;第三,它的审查程序是秘密而不公开的。三、报告和审查制度大多数国际人权公约都将报告和审查制度作为是公约的执行机制之一,有的还将这一制度作为唯一的执行机制。国家的报告制度是强制性的,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提交的报告一般每隔五年提交一次。四、缔约国来文和和解制度一些国际人权公约还规定了一套处理缔约国来文指控及和解的制度。如果某个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没有遵守公约的规定,就可以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指控该国。缔约国之间互相指控必须要以它们事先声明接受该条文为依据,否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就无权受理。在实践中,由于国家之间出于外交、政治等因素的考虑,国家之间互相指控的案件很少发生。五、个人申诉制度个人申诉制度是指缔约国内的个人根据条约规定认为该缔约国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公约下的义务而在穷尽了该缔约国内的所有救济之后向公约设立的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该缔约国违反了公约,请求寻求国际救济的制度。第六节 难民的国际保护一、难民的定义难民的最初定义有三个客观因素组成:属于或源于某一特定的国家或民族;丧失其本国政府保护;尚未取得另一国的国籍。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所谓难民是指“由于1951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事情并因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1967年的该公约补充议定书将时间拓展至1951年以后的任何时期,消除了时间限制。成为难民的条件:1、实体条件:a,必须是处于政治迫害;b,必须停留在本国之外;c,获得难民地位不一定以无国籍为要素(无国籍的人不一定是难民);d,必须是处于畏惧,不能或不愿受本国政府的保护。2、程序条件:公约的缔约国家为履行本国义务,一般都会通过在国内订制难民法的方式。许多国家对难民的确立都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如设立难民法庭。在缔约国尚未制定难民法,从而不存在国内司法机构能够确立难民的情况下,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可能会根据公约对该国境内是否存在难民做出判断。二、不推回原则难民待遇最核心的原则是“不推回原则”。“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难民在受庇护国内享有高于无国籍人低于本国公民的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在法律上的,在经济方面保护其就业权和社会福利的
2023-07-24 02:23:551

德黑兰宣言的1968年宣言

国际人权会议于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德黑兰举行,检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20年以来所获进展,并拟订未来方案,业已审议与联合国增进激励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的工作有关诸问题,鉴于本会议通过的各决议,察悉举行庆祝国际人权年正值世界发生空前大变革之时,顾及科学与技术迅速进步,新的机会于焉呈现眼前,认为际兹世界许多地方冲突暴乱频仍的时代,人类互相依赖,需要精诚团结,较之往昔,益形显而易见,确认和平乃人类普遍的心愿,而和平与正义又为充分实现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所必需,郑重宣告 :一、国际社会各成员履行其增进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尊重的神圣义务,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乃当务之急;二、《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世界各地人民对于人类一家所有成员不可割让、不容侵犯的权利的共同认识,是以构成国际社会各成员的义务;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各区域政府间组织主持下所通过的人权方面其他公约及宣言已订立新标准,创设新义务,各国家均应遵守;四、《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来,联合国对于明定享有与保护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标准,已获重大进展。在此期间,许多重要国际文书业经通过。但对于此等权利及自由的实施,尚待努力之处依然甚多;五、联合国在人权方面的主要目的为人人获享最大的自由与尊严。欲达到此一目标,各国法律必须准许人人享有发表自由、新闻自由、良知自由及宗教自由,以及参加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的权利,不分种族、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六、各国应重申有效实行《联合国宪章》及有关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其他国际文书所尊崇原则的决心;七、令人憎恶的种族隔离政策重大否定人权,为国际社会所严重关怀。此项种族隔离政策前经斥为危害人类罪,现仍严重扰乱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以国际社会亟须用尽一切可能方法,祛除此种罪恶。消除种族隔离的斗争业经认为合法;八、举世人民均应使之充分认识种族歧视的罪恶,合力消除之。《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及人权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此项不歧视原则,乃人类在国际及国内阶层最迫切的任务。所有基于种族优越及种族上不容异己的意识形态均须予以谴责阻止;九、大会通过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八年于兹,而殖民主义问题仍为国际社会所耿耿于怀。故全体会员国与联合国有关机关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此项宣言得充分实施,实属刻不容缓;十、侵略或任何武装冲突,结局悲惨,使人类痛苦莫名,其所引起之大规模否定人权,使人心鼎沸,足令整个世界兵连祸结,靡有宁日。是以开诚合作,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十一、因种族、宗教、信仰或意见表示而实行歧视,其因此而起之重大否定人权,凌辱人类良知,并危害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十二、经济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悬殊,驯至妨碍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发展十年”即未能达成其所望非奢之目标,则各国应视其力之所及,尽最大努力,以消灭悬殊,更属切要;十三、人权及基本自由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十四、全世界文盲数逾7亿,对于实现《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宗旨及《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的一切努力,实为重大障碍。是以亟须注意采取国际行动,以扫除世上文盲,提倡各级教育;十五、世界各地区妇女仍受歧视,此种歧视,必须消除。妇女地位卑下,与《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之规定有悖。人类欲求进步,非充分实施《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不可;十六、家庭及儿童之保护仍为国际社会所关怀。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十七、少壮一代渴望充分实现人权及基本自由之优美世界,对此抱负,应予最大之鼓励。青年参与人类前途之塑造,至为切要;十八、现科学发现与技术进步因为经济、社会、文化进步开辟广大的远景,但此种发展可能危及个人权利及自由,不可不经常注意;十九、裁军可使现用于军事的庞大人力物力移作别用。此两大资源应用于增进人权及基本自由之途。全面彻底裁军实为所有各民族最大抱负之一;因此,国际人权会议,一、重申对于《世界人权宣言》及此方面其他国际文书所载原则的信念,二、促请所有民族及政府致力信奉《世界人权宣言》所崇泰的原则,加倍努力,使全体人类克享合乎自由与尊严、有稗身心、社会及精神福利的生活。 《宣言》在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一、《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政治权利决无实施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这就冲破了过去西方资产阶级只重视公民、政治权利的人权观。二、《宣言》对实施集体人权的紧迫性给予了高度重视的特别强调。指出: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重大否定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尽一切办法祛除此种罪恶是“最迫切的任务。殖民主义问题仍应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侵略或任何武装冲突造成“大规模否定人权,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且“实属刻不容缓;而“经济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悬殊,对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造成妨碍。......各国尽最大努力,以消灭悬殊,更属切要”。 这些内容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把人权同反帝、反殖、反对种族主义联系起来的愿望,也反映了第三世界的人权的立场和利益。《宣言》在探索促进人权的途径和方式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对国际人权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23-07-24 02:24:061

人权宣言的基本思想

《人权宣言》的基本思想是:人生来自由,权利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此后发表了类似基本思想的文献的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此前美国发表了类似基本思想的文献《独立宣言》。
2023-07-24 02:24:232

人权宣言的立宪特征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意义和特点: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2023-07-24 02:24:301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制。人类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都是不可动摇的人权;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等等。为了废除封建社会的君权及贵族担任官职的特权,《人权宣言》还提出了“主权在民” 的主张,并宣布一切公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尤为重要的是,它确立了 “分权”原则。所谓“分权”即“三权分立”,目的在于剥夺 君主的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而限制君主权力。宣言还庄严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扩展资料:历史意义:《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权宣言
2023-07-24 02:24:416

人权宣言的两部比较

人权宣言1946年法国《新人权宣言》草案,是法国历史上到目前为止的最后一部完整的人权宣言。它继承和扩展了1789年法国第一部人权宣言及大革命时期其他人权宣言的原则和精神,不仅与当代法国宪法具有历史联系,而且对《世界人权宣言》也产生了影响,是当代西方的一部重要的人权文献。在法国历史上,无论是作为头一部人权宣言的1789年《人权宣言》,还是作为末一部人权宣言的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都是以私有财产权和商品经济为基础,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后盾,以法国历史文化传统为依托的,它们之间具有实质的共同性和历史的传承性。这是对二者进行分析比较的前提。第一,第一个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精神的集中体现。最后一个人权宣言是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1789年人权宣言不仅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理性思考,而且反映了反封建的战斗激情,通过理性与激情的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极大地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发展。该宣言在序文中一针见血地指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第二条把反抗压迫宣布为“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既然人权无保障是封建制度的根本弊端,争取人权、保障人权就成为大革命的根本目的。如果说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都是国家政权问题,那么自近代以来以革命行动夺取政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和实现基本人权。1789年人权宣言确切表达了大革命的宗旨,宣布“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无论宣告主权在民,以分权制制约政府权力,还是以法治等取代人治,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人权宣言就成为大革命的激情与理性的旗帜。人权要求的进一步高涨推动了革命进程,产生了更加激进的1793年人权宣言;人权要求不断遭受挫折,义务受到经常的强调,表明大革命的热情减退,1795年《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出现,终于为大革命和大革命时期的人权宣言同时划上了句号。1946年草拟《新人权宣言》草案之际,封建制度与专制传统已经得到彻底改造,反封建的任务早已完成。因而与头一部人权宣言相比,新的宣言草案失去了战斗激情,更加注重对西方一百多年来人权理论与实践经验教训的理性反思,表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走向成熟。对大革命的反思最早始于托克维尔,在十九世纪中叶,他就曾以敏锐的洞察力指出了法国大革命的非理性激情带来的负效应,“制定1875年宪法的那一代人深为托克维尔……的著作所浸透。”但是,由于人权宣言是大革命的精神和灵魂,对大革命的反思与西方实证主义思潮的泛起相呼应,使人权口号逐渐被抛弃,人权宣言在法国历史上长期被淹没无闻;十九世纪后半期和二十世纪前半期,西方人权理论与实践不断走向低沉与衰落,经受了两次世界大战的严峻考验。平等、自由和基本人权是在血与火的洗礼中诞生的,任何时候,人类都可能因为忽视它们而重新付出惨重的代价。1946年法国的《新人权宣言》草案正是对西方人权艰难曲折的历程的反思与总结。具有冷峻、务实和成熟的特点。它并不限于简单地宣布几条抽象的人权原则或诉诸道义的力量,而是更加注重为脆弱的人权寻求切实的保障条件。第二,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精神是启蒙学说,因而富有理想性;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理论基础是福利国家学说,因而更加注重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具有实践性。1789年《人权宣言》制定颁布时,法国大革命的曙光初照而未取得最后胜利,封建专制的淫威遭受重创而君主制尚未退出历史舞台承认、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制度与风尚尚未形成。头一部人权宣言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国自由宪政的原则,也受到来自美国《独立宣言》的影响。但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却无疑是由法国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锻造的。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确,美国革命对法国革命有很多影响,但是,当时在美国的作为对于法国革命的影响并不及当时法国的思想对法国革命的影响。”由于当时并没有人权制度化保障的实践,人权宣言的基点首先是争取对基本人权的承认与尊重,并把国家变成捍卫基本人权的工具。所有这些,除了启蒙思想家们的著作外,别无现成的答案。孟德斯鸠、伏尔泰、卢梭等人从自然法学说出发,认定人权天赋,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人人生而平等,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的目的就是维护人们的自然权利。1789年人权宣言是对理想中的人权的规范化,它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国家的目的就是保存“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这些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人权,并以人民主权、分权和法治基本原则来制约国家权力,从而奠定了近代宪法的思想基础。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是在头一个人权宣言颁布157年后出台的,资产阶级在一个半世纪里积累了巨额财富,政治上趋于成熟,而且已有人权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指导思想是福利国家的学说,反映了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主义主张,比较注重保障与实现人权的现实条件和物质基础。具体来说,《新人权宣言》草案继承了1793年人权宣言确认的社会经济权利,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获得物质救济权,而且增加丁公正报酬权、工会自由、企业民主、罢工权,以及国民健康、人身完整与尊严、体智德发展权,母婴、孕妇和妇女受保护等新的内容。宣言草案还强调:“凡人不论性别、年龄、肤色、国籍、出身、宗教、思想,在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一律平等”。为了实现如此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宣言草案要求:“诉讼免费。不能因措施之缺乏致使阻碍诉讼权之行使”;“各级各种教育皆应免费。家境清寒之学生应受国家之物质帮助,俾完成其学业”;“因年老心身不健全或一般经济情况而不能工作之工人,应获得相当生活方法。”《新人权宣言》草案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广泛而系统的确认,对实现基本人权的物质条件的高度重视,使它在当代西方人权文献中独具特色,有着重要的进步意义。据此可以说,它不仅是福利国家的人权宣言,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国共产党和左翼力量的要求。但是,自本世纪60~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方案造成的经济效率低下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人权保障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也突出出来。因此,对《新人权宣言》草案宣载的社会经济权利以及对人权物质保障的倡导所具有的进步意义,不应估计过高,必须全面分析,片面肯定或否定都是不恰当的。第三,1789年人权宣言以宣告全人类的基本人权为己任,具有明显的普遍性特征,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则更多地反映了法国人对公民权利的特殊要求,具有民族的特殊性。在法国大革命前夕,政治权利与自由已被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剥夺殆尽,唯有学术自由尚存,“我们还能够差不多毫无限制地进行哲学思辨,论述社会的起源,政府的本质和人类的原始权利。”启蒙学者只能在远离法国实际政治过程的地方构建抽象的、普遍的理想王国,因而他们的思想就具有了超民族、超国界的世界性特点,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也就不仅仅是法国人的公民权,而是全人类应普遍享有的人权。1789年人权宣言深受启蒙学说的影响,体现了人权普遍性的精神和原则。宣言的草拟者们是“法国人民的代表们”,但他们并不以法国人的立场为限,而是站在上帝这个全人类唯一的“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人与公民的权利。”人权宣言力图为全人类确定一些普遍有效的人权,这一指导思想在其简短的序文中已经表达得十分清楚明白。宣言的十七条正文的表述也采取了抽象、一般而普遍的形式,全文无一条提到“法国”或“法国人”,也没有把任何人权与法国的特殊情况联系在一起。这就使它与美国的《独立宣言》和英国的《权利法案》形成鲜明的对比,前者的世界性影响也远远超过后两者。第一个人权宣言从普遍人权出发,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全人类应当普遍享有的基本人权,具有世界性的贡献。但另一方面,放眼世界的制宪会议代表们却完全忽视了就在他们身边、占法国人口半数的法国妇女的人权。这使第一个人权宣言从名称到内容都名副其实地为“男权宣言”,显现出莫大的时代局限性。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在继承第一个人权宣言关于人权普遍性的主张的同时,更注重宣告法国人的公民权利,这一指导思想在宣言序文第2自然段明确地显示出来:“法兰西共和国保证法兰西联邦内之男女公民,享有下列之权利及自由”。宣言草案正文确认的居留与迁徙自由、住宅不可侵犯、通讯秘密不受侵犯、正当程序条款,信仰、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结社自由,职业自由、诉讼权、请愿权及前述社会经济权利等等,都是与法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紧密关联着的法国公民的权利。从普遍人权到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转变,是最后一个人权宣言的观念上的一大进步。正如英国法学家米彻尔所指出的:“虽然‘普遍价值"对于任何社会的生存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任何特定社会的实际管理来说,都是不够的。维护社会意味着维护某些其确切形式因不同社会而异的制度”。同样,人类对人权的普遍要求也必须通过各民族国家各自不同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安排、通过公民权利保障制度来实现。同时,《新人权宣言》草案把1791年由《妇女与女公民权利宣言》草案率先提出的男女平权要求再一次摆到人们面前,明确宣布:“保证女子在各方面得享受与男子同等之权利,”并在多个条文中贯彻了这一精神。这说明人权的普遍性不等于广泛性,人权实现途径的特殊性也不同于狭隘性。《新人权宣言》草案在承认人权特殊的同时也扩展了人权的范围。第四,1789年人权宣言与1946年《新人权宣言》草案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阶级属性和文化背景,因而具有历史传承性。首先,头一个与末一个人权宣言都是以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的,它们都把财产权作为首要人权。第一部人权宣言宣布:“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召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最后一部人权宣言保障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是对头一部宣言有关内容的翻版,它宣称:“财产为一神圣而不可侵犯之权。法律应保障人民使用、享受及处理其财产之权利。此种权利非依法律不被剥夺,如因公用而损及私人财产时,应予以公正之赔偿。”但两个人权宣言所处时代的差异,使它们在财产权条款上也有明显不同的特点。第一部人权宣言反映了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财产权高度排他性的要求,规定除了合法的征用以外,财产权不受任何其他限制。最后一部人权宣言表现了当代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体制对财产权既保障又制约的要求,强化了对财产权的限制。宣布:“财产权之行使不能违反社会公益或损及他人之自由、生存与财产。一切产业之经营成为公共事业性质或专卖性质,应收归公有。”其次,两个人权宣言都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具有相同的阶级属性,但是,二者体现其阶级属性的形式却有很大差别。第一部人权宣言产生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前夕,因而特别注重个人权利,用个体人权对抗专制的国家权力。而最后一部人权宣言出现于资产阶级牢固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当代,具有防范民众以人权攻击与危害政权的专门规定。它确认,“共和国在危难期中由会议决定”可以“暂告停止”公民的居留与迁徙自由、通讯秘密,言论、写作、印刷、出版自由和集会、游行自由。其三,两个人权宣言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启蒙思想家们的自然权利学说的影响,它们都持有人权普遍性的观念。头一个人权宣言完全以普遍人权的姿态出现,最后一个人权宣言虽然更加强调对法国公民权利的保护,但它在第六条的规定中也表现出明显的普遍人权观。“凡因侵犯本宣言所保证之自由及权利而受虐待者,有隐避于法国境内之权。”这就容易造成以法国的人权文献为标准评判他国人权状况的可能。同时,两个人权宣言虽然在一般人权的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但它们都把平等、自由、生命、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宣布为基本人权。
2023-07-24 02:25:171

人权宣言签订时间??

中国是于 1948年12月10日 签订(世界人权宣言)。
2023-07-24 02:25:321

《人权宣言》提出的要求主要反映哪个阶层或阶级的利益?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又因为它宣传平等与民主来反对封建主义与封建等级制度有一定进步意义。而它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而不是全法国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文件,且正式写入法典。它明确的提出了人权和公民权,阐明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被誉为“新社会的出生证书”。
2023-07-24 02:25:431

人权观念最早提出来时是针对什么?

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人权具有两个显著特征:第一,它的主体必须是全体人类。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指出的那样: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从理论上讲,只要是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人人如此。第二,它的内容必须体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自由和平等一直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目标。从人权的角度讲,自由就是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平等就是使人享有相同的地位、权利和尊严。在国际人权法和各国宪法中,人权的规定都是指向自由和平等的,都是对人的存在和价值的普遍肯定。简单地讲,人权是指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之所以是人权,因为它代表了人类尊严,体现了正义、公平、人道、善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离开了人权,人类就无法有尊严地生活。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人类安全和幸福的保障,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象征。人权观念的产生人权是人类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的思想萌芽,在中国古代文化中也产生了向往大同的人权理想,但这些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概念。现代人权概念是反抗封建国家压迫、专制、特权和等级制的产物,它是由17、18世纪的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第一次提出来的。300多的来,人权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历史发展。第一个阶段是资产阶级人权的产生和实践。在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以后,资产阶级把人权概念转变为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的人权理论非常美妙,但在实践中,资本主义制度限制了人权价值的充分体现。法律上的平等是以事实上的不平等为内容的,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封建的世袭的特权,从本质上讲,这种人权是资产阶级的特权。19世纪中期,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产生为标志,人权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反映了人类追求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的美好愿望。但要实现人权的真正理想,首先必须推翻一切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代表了无产阶级解放的全面要求,是人权思想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第一次在人类历史上使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享有了广泛的基本人权,这使人权概念的内涵得到了极大的深化和发展。
2023-07-24 02:25:543

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名称有哪些?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二、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四、具体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国际上相关的有:《〈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儿童权利宣言》《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第41/8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2023-07-24 02:26:044

中国已加入哪些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 - 世界人权宣言 -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 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 儿童权利公约 - 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 -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2023-07-24 02:26:211

世界人权日是哪一天

世界人权日是每年的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共有30条。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两个可选协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前二者都是在1966年通过的,1967年执行。“世界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
2023-07-24 02:26:324

人权宣言的背景

法国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取得民心发布人权宣言,提倡人人生而自由,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攻占巴士底狱;在此基础上,人权宣言宣告了人民主权原则,指出:“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宣言确认了分权原则,宣称:“凡权力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把权力保障和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任务,人权宣言还宣告了立法权属于人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当法律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为法治原则的确立作出了独特贡献。历史意义:《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
2023-07-24 02:26:523

12月10日是什么节日

1、12月10日对应节日:世界人权日。2、12月10日为世界人权日,为纪念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而设立的纪念日。3、世界人权日提醒人类,现时在人类的社区及全世界,还有持续的人权问题。要让人权在全世界得以落实推行,还有赖全人类的努力。4、“世界人权日”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战是世界上的资本主义国家为了重新瓜分全球的资源,如原料和土地等,而发动的大规模战争。对全人类来说,战争是非常残酷的。二战期间,到处生灵涂炭,民不聊生,人类遭到空前的浩刧。在战争年代,根本没有什么人权可谈。5、人类吸取了这惨痛的历史经验教训过后,为了避免这样的悲惨历史重演,通过联合国在1948年12月10日发表《世界人权宣言》。值得注意的是,《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大会在没有任何国家反对情况下通过的。6、为了纪念这个重大的日子,联合国把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的日子(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定名为“世界人权日”。这就是“世界人权日”的由来。更多关于12月10日是什么节日,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da0c33161610546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7-24 02:27:221

八九年人权宣言关于平等权相关知识

具体点
2023-07-24 02:27:292

关于《人权宣言》的知识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中文全称:《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法语名字: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   英文名字: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简称《人权宣言》,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法国是启蒙思想和人权宣言的故乡。两百多年来,人权宣言的精神、原则和规范已融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但形成了法国宪政文化的鲜明特色,而且对西方近现代的历史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国人权宣言是西方国家人权宣言的集中代表,法国人权宣言的历史演变,反映了整个西方世界人权观念演化的历程,而1946年法国《新人权宣言》草案则是联结近代与现代西方人权的中介和桥梁。因此,围绕《新人权宣言》草案展开对法国历史上不同时期人权宣言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到西方人权观念历史演变的清晰轨迹。法国人权宣言的内容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确定国家的方向。(本段非人权宣言原文内容)    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2023-07-24 02:27:544

《人权宣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权宣言》:全名为《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国大革命中的重要文献。1789年7月9日,根据穆尼埃的建议,制宪会议着手起草《人权宣言》,8月26日通过。宣言以美国《独立宣言》为范本,从18世纪启蒙学说出发,宣布:“人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自或经过代表参与制订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并宣布代议制和三权分立。宣言是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等级制度的旗帜,对法国革命具有伟大的推动作用,对封建专制制度尚占统治地位的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然而宣言所标榜的平等原则,只是反对基于出身不同的不平等,但确定了基于财产条件的不平等。法国1791年宪法以《人权宣言》作序言。这部宪法取消了等级,却把公民划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凡不符合财产规定的消极公民,都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正好说明了基于财产条件的不平等。法国人权宣言(1789) ……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 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或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 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2023-07-24 02:28:052

人权宣言意义

《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世界人权宣言》意义《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人权文件,由于当时美苏等国不同的人权观以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还是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3-07-24 02:28:211

历史,人权宣言

 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2023-07-24 02:28:281

法国《人权宣言》最大特点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意义和特点: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2023-07-24 02:28:363

历史,人权宣言

 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
2023-07-24 02:28:431

《人权宣言》的发表有何历史意义?具体点。。。

1789年由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自由权利宪章,即《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言反映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基本原则,以自由、平等为核心全面地阐发了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事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其所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同等权利原则、分权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重要原则,成为宪政主义理论的核心 .历史意义: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随着法国革命的影响跨出国界传到世界其他地方,对以后的历次资产阶级革命和近现代主权国家宪政的制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理论意义:第一,法国国民议会在通过了《人权宣言》之后,又将《人权宣言》列入1791年、1793年宪法序言。以后,法国又相继制定了1795年宪法和1799年宪法,从根本上摧毁了封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确立了资本主义法律关系的原则。在1791年和1793年的法国宪法中,进一步把人权具体化为平等、安全、财产、人身自由、信仰自由、出版和结社等公民权利。此后,资本主义各国都仿效法国,把上述权利作为公民权利列入自己的宪法之中。第二,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其汲取了法国人权宣言的“自由平等”思想,结合各国实际,经过激烈的反复辩论和妥协,最终达成一致。《世界人权宣言》的1、2条规定了人权保障的两条基本原则:“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在3至21条中,规定了人人应享受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22至28条规定了人人应享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29和30条中,宣言还规定了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的义务和对宣言解释的限制。④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实践意义:《人权宣言》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它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欧美国家的近现代史可以被看成《人权宣言》的实践史。在欧洲,各国纷纷干涉法国革命,认为法国是欧洲大陆封建势力的代表,若其发生革命势必会波及其它国家,为了维护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其它国家联合起来干涉。然而,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在欧洲各国造成了极大震撼,一方面欧洲大陆各国君主看到法国革命中封建王朝被推翻,有兔死狐悲之感,他们深怕法国革命会引起本国革命,自己也落得与路易十六同样的下场,因此十分仇视法国革命。另一方面英国虽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但是它担心一旦法国强大起来会与它争夺霸权,故英国也积极联合其它国家对法国进行干涉。以“民主会社”为核心的美国部分手工业者、工人及知识分子,对当政的联邦党人营私舞弊等事实进行揭发,吁求实现真正的人权。可是,当政者根本无视公民自由平等的人权,并宣布民主会社是“赤色危险”,是“血腥的雅各宾党人”的代表者,甚至是一个国际性的阴谋组织的“分支”,并运用法律程序对之进行镇压。⑤今天,虽然解放黑奴宣言发表已经一百多年,然而美国社会对黑人和其他有色人种的歧视仍严重存在。回顾历史,美国曾悍然出兵侵略朝鲜、越南、格林纳达、伊拉克等许多主权国家,这些都已经为这个“人权国家”的形象做出了最真实的描绘。面对这些历史事实,最雄辩的人恐怕也难于使人相信,美国的近代史是按照自由平等的原则展开的。总的来说,《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宣言否定了神权,击败了君权,用国民最高主权代替了君主最高主权;用法律替代了专断;特权、不公正、压迫让位给平等、公正、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具有有一定进步意义。但实质上宣言还是默认了权利平等背后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马克思在其理论中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说学固有的权限。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力长期以来追求的思想。就世界范围说,由于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人权的改善,也有一个发展过程,因此,现代社会还远未能达到人们充分享有人权这一崇高目标,这也就是为什么无数的有识之士至今仍为此努力奋斗的原因。
2023-07-24 02:28:514

《人权宣言》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是什么?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号决议通过并颁布 序言 鉴于对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坚定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于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 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对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有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实践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体现。 第二十九条 (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2023-07-24 02:29:061

人权宣言哪一年颁布

人权宣言17891791宪法是法国大革命初期通过的君主立宪制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由制宪议会于1789年7月着手制定,1791年9月生效。宪法概括了制宪议会已发布的各项反封建法令,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体制——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人权宣言》是宪法的前言即指导原则。
2023-07-24 02:29:165

《人权宣言》的历史地位?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人权文件,由于当时美苏等国不同的人权观以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还是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3-07-24 02:30:101

人权宣言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将启蒙运动中的政治主张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意义)但是,建立在贫富悬殊之上的自由和平等实际上只是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局限性)
2023-07-24 02:30:293

《人权宣言》颁布有何重大意义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又因为它宣传平等与民主来反对封建主义与封建等级制度有一定进步意义 。而它保护资产阶级的财产而不是全法国人民利益,所以又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文件,且正式写入法典。《世界人权宣言》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是联合国制定的第一份系统的纲领性人权文件,由于当时美苏等国不同的人权观以及各国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在制定过程中充满了分歧和斗争。由于各国政府和人民吸取了二战教训,渴望国际人权保障,在人权委员会的努力下《世界人权宣言》最终还是诞生了,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023-07-24 02:30:375

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法语: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简称《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并且表示如果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宣言》(节录)  (1789年8月20—26日)  法国国民议会,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组成国民议会之法国人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录自《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第48—50页。)  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纲领性文件。它具有进步性和局限性。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  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  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  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  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  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  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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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宣言》全文如下: 序 言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 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鉴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现在, 大会, 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一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 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一 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 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一 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 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一 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 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一 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 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 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一 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一 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 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一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 二 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 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一 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 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 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 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一 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 二 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一 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 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 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一 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 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一 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 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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