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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发生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组织实施,未明确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的由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等举报方式、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接受举报,及时依法处置,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应主动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金融从业人员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参与监测预警并将其纳入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传真、来访以及通过“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其他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以上举报方式均可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查询。
为方便案件查处,举报人应优先向非法集资人登记地或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举报内容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举报内容是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不提供真实姓名的,只适用实物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但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情形;
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或各级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不予给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非法集资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授权人领取、自行分配。
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对跨市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可酌情增加奖励金额。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予以扣减。
第十三条各县、功能区应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举报线索的价值、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细化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标准可高于但不应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奖励标准。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五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提出拟奖励意见,并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发放资金。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交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实物。
领取奖励的地点和方式应充分尊重举报人的意见,坚持便利举报人的原则。
第十八条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举报奖励有关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县、功能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报市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备案。
各县、功能区在本规定印发前已实行的举报奖励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等手段,统筹指导各级按照本办法,做好全市举报奖励受理、奖励的各项工作。
各县、功能区应按照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举报奖励受理、实施情况。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8月10日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财政局、泰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泰安监管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泰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