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心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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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
意思是:偷别人的财物,还被称为盗,何况窃取上天的功劳当作自己的功劳呢?
出自春秋左丘明《介之推不言禄》,原文节选:
推曰:“献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怀无亲,外内弃之。天未绝晋,必将有主。主晋祀者,非君而谁?天实置之,而二三子以为己力,不亦诬乎?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下义其罪,上赏其奸。上下相蒙,难与处矣。”
译文:
介之推说:“献公之子九人,只有君侯在世了。惠公、怀公没有亲近之人,国内外都厌弃他们。天不断绝晋国的后嗣,一定会有君主。主持晋国祭祀的人不是国君又是谁呢?
实在是上天立的他,而那几个人以为是自己的力量,不是骗人吗?偷别人的财物,还被称为盗,何况窃取上天的功劳当作自己的功劳呢?下面的人赞同他们的罪过,上面的人奖赏他们的欺诈,上下相互欺骗,就难以和他们相处了。”
扩展资料
创作背景:
晋献公时,晋国宫廷发生内讧,公子重耳出逃至卫国,卫国不敢收留,他只逃往齐国,途中没有吃的,侍从介之推就割下自己大腿上的一块肉煮成汤端给重耳喝。
后来,重耳在秦国的帮助下,回到了晋国,平定了叛乱并当上国君。重耳对跟随他出逃的人都重重封赏,唯独忘了介之推。介之推也认为自己无功,即使自己不割肉,重耳一样会当上国君,于是带着老母归隐山林。此文即为记叙介之推决定隐居时与母亲的一段对话。
主旨赏析:
此文讲介之推跟着晋文公在外流亡回国后,晋文公酬劳功臣,独独遗漏了他,他不夸功,不求赏,反而和老母隐居绵上深山终老的故事,记叙了介之推在决定归隐时与母亲的对话,深刻批判了争功请赏、猎取名利的不齿行径,颂扬了介之推母子不贪求名利福禄的高洁品行。
全篇富于故事情节性与戏剧冲突性,结构完整,人物形象刻画十分到位,通读此篇后,介之推藐视富贵、正气凛然和母亲不动声色、旁敲侧击,都一一跃然纸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介之推不言禄
2. 《不贪不义之财》文言文翻译
【原文】
乾隆间,苏州乐桥有李姓子,每晨起,鬻菜于市,得钱以养母。一日,道中拾遗金一封,归而发之,内题四十五两。母见之,骇然曰:“汝一窭人,计力所得,日不过百钱,分也。今骤得多金,恐不为汝福也。且彼遗金者,或别有主,将遭鞭责,或逼偿致死矣!”促持至其所以待,遗金者适至,遂还之。其人得金,辄持去,市人咸怪其弗谢也;欲令分金以酬,其人不肯,诡曰:“余金固五十两,彼已匿其五,又何酬焉?”市人大哗。
适某官至,询得其故,佯怒卖菜者,笞之五;而发金指其题,谓遗金者曰:“汝金固五十两,今止题四十五两,非汝金矣。”举金以授卖菜者,曰:“汝无罪妄得吾笞,吾过矣,今聊以是偿,汝母所谓不祥者,验矣。”促持去,一市称快。
译文:
乾隆年间,苏州有一个姓李的人,每天早上起来,去市场卖菜,用来赡养母亲,一天在路上捡到一封有钱的信封,回到家里打开,数了一下有45两银子。母亲看了大为惊奇,说:“你是一个穷人,每天凭自己能力所得不过才百钱,这是自己的本分,现在突然得到这这多的钱,恐怕你会有不好的事前发生啊,而且丢失钱的人可能另有自己的主人,可能遭到鞭刑责骂,甚至可能有人会逼他偿还这笔钱从而会逼死他。(母亲)催促他回到捡钱的地方等待,刚好丢钱的人到了,于是还给他。那人拿到钱立马就走,市场中的人都责怪他没有感谢李姓男子。众人要他拿出一部分钱酬谢李姓男子,他不肯,狡辩说:“我丢的钱本来是50两,他却从其中藏匿了五两钱,这样又何必有给他酬谢呢?”市民都哗然。 刚好一个官员到了。问了这个事情的原委,假装对卖菜的李氏发怒,打了他五板子 ,打开装金子的信封,指出其中写过的字对丢金的人说:你丢掉的钱是50两,但是信封上却写着45两,这不是你的钱》"拿着这个钱给卖菜的李氏说:你没有罪:但是却受到了我的笞刑,这是我的过错,现在就把这个补偿给你,但是她的母亲所说的不祥的事前已经验证了。”马上就给了他,百姓都举手称快。
故事中的母亲:本分,不贪不义之财,懂得教育子女走正道。
3. 窃字开头的文言文有哪些
窃字开头的文言文有:
1、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
译文:我私下觉得与您交往深厚密切已非一朝一夕,可是议论国事时常常意见不同,这大概是由于我们所采取的方法不同的缘故吧。
2、臣窃惟事势,可为痛哭者一,可为流涕者二,可为长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伤道者,难遍以疏举。——贾谊《治安策》
译文:我私下考虑现在的局势,应该为之痛哭的有一项,应该为之流泪的有两项,应该为之大声叹息的有六项,至于其他违背情理而伤害大道的事,很难在奏疏中一一列举。
4. 文言文 介之推让禄 的翻译
晋侯赏从亡者,介之推不言禄,禄亦弗及。推曰:“献公之子九人,唯君在矣。惠、怀无亲,外内弃之。天未绝晋,必将有主。主晋祀者,非君而谁?天实置之,而二三子以为己力,不亦诬乎?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力乎?下义其罪,上赏其奸,上下相蒙,难与处矣。”
译文
晋文公赏赐跟从他逃亡的人,介之推不谈爵禄,爵禄也没有轮到他。介之推说:“献公的儿子九人,只有国君在世了。惠公、怀公没有亲人,国内外都厌弃他们。上天没有断绝晋国的后嗣,一定会有君主。主持晋国祭祀的人,不是国君是谁?实在是上天立的他,而那几个人以为是自己的功劳,不是骗人吗?盗窃别人的财物,还叫他做小偷,何况窃取上天的功劳当作自己的功劳呢?下面的人赞美他们的罪过,上面的人奖励他们的欺诈,上下相互欺骗,就难以和他们相处了。”
5. 疑人窃履的文言文
《疑人窃履》原文及翻译
王守仁
原文
昔楚人有宿于其友之家者,其仆窃友人之履以归,楚人不知也。适使其仆市履于肆,仆私其直而以窃履进,楚人不知也。他日,友人来过,见其履在楚人之足,大骇曰:“吾固疑之,果然窃吾履。”遂与之绝。逾年而事暴,友人踵楚人之门,而悔谢曰:“吾不能知子,而缪以疑子,吾之罪也。请为以如初。”
译文
从前有个借宿在朋友家里的楚国人,他的仆人偷了他的朋友的鞋子回来,楚国人不知道。恰好他让仆人到集市上去买鞋,仆人私藏了买鞋的钱把偷来的鞋子交给他,楚国人也不知道。有一天,他的朋友来拜访他,看见自己的鞋子穿在楚国人的脚上,很惊讶地说:“我本来就怀疑是你,果然是你偷了我的鞋。”于是和他断绝了关系。过了几年有关这个仆人的事情暴露,他的朋友来到这个人的家里,向他道歉说:“我不够了解你,才错误地怀疑你,这是我的过错。请让我们和好如初吧。”
6. 诸侯名士可下以财者文言文翻译
出自唐朝刘肃的《大唐新语》,原文为:韩思彦,以御史巡察于蜀。
成都富商积财巨万,兄弟三人分资不平争诉。长吏受其财贿,不决与夺。
思彦推案数日,令厨者奉乳自饮讫,以其余乳赐争财者,谓之曰:“汝兄弟久禁,当饥渴,可饮此乳。”才遍,兄弟窃相语,遂号哭攀援,相咬肩膊,良久不解,但言曰:“蛮夷不识孝义,恶妻儿离间,以至是。
侍御岂不以兄弟同母乳耶!”复擗踊悲号不自胜,左右莫不流涕。请同居如初。
思彦以状闻,敕付史官,时议美之。译文:韩思彦,以御史职务到蜀地巡察。
成都富商积累财产极多,(死后)兄弟三人因分财产不平均到官府争讼。官员们收受了他们的贿赂,却不作出判决。
韩思彦审问这个案件好几天,让厨师拿着奶送上来,自己喝完之后,把剩下的赐给争财产的三兄弟,对他们说:“你们兄弟被关押这么久了。应该又饿又渴了。
可以喝这个奶。”才全喝完,兄弟三个人偷偷相互说话,于是相互抓着号哭,还相互咬肩膀胳膊,很久都不松开。
只说:“我们是蛮夷,不知道孝义。坏人和妻儿离间我们,才到今天这个地步。
御史大人难道不是以兄弟同和母乳这件事来教育我们吗。”又捶胸顿足悲伤号哭伤心不已,左右侍从看到的也没有不感动流泪的。
于是兄弟三人请求像原来一样住在一起(不再分家)。韩思彦把这件事的情况报告,皇帝下旨史官把这件事记录下来。
当时的舆论都认为他处理得好。
7. 盗和窃在古文中有什么区别
盗窃的性质比偷严重:
盗窃也是偷,但不是简单的偷。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的本字写作“”,由“+皿”组成。“皿”,指盛食品的盘子,引申为指一切器物。“”的篆体为水和人的某种形体符号组成,查《说文解字注》“欠”,许慎解为“张口气悟也”,段玉裁注释说:“口部嚏下曰悟。”篆体中的“欠”,像一个张着大嘴打喷嚏的人,“欠”字边上再加水,而成为“”,许慎说:“慕欲口液也。”段玉裁进一步注释:“有所慕欲而口生液也。”通俗地说就是因羡慕某物而欲占有它而想得直流口水。
追根溯源,一个“盗”字,十分生动地刻画出了一个盗贼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心理,如果只是对他人的物品羡慕得流口水,还只是产生犯罪故意,还构不成犯罪,那么,“盗”后再有一个“窃”字,就把犯意付诸行动了,“窃”,“穴+切”,“穴”指洞穴,“切”,《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切穴者,就是指盗窃犯为了秘密地占有他人的财物,暗中掘壁洞、挖地洞、揭屋顶、撬门窗的种种行为。这样的“盗”和“窃”组合,不但反映了犯罪故意,也体现了犯罪行为,罪名就能比较完整地体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许多口语中把盗窃犯说成“小偷”或“贼”。《说文解字》所收的字中没有“偷”,只有“偷”字,“偷”由“女+俞”组成,“俞”《说文解字》放在舟部,篆书如一人坐独木舟,许慎释为“空中木为舟也”,是指把一棵巨木挖空后渡人的独木舟,“偷”,乘坐独木舟的女人,许慎释为“巧黠也”,意思是:一个机巧、狡猾的女人。在早期古汉语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偷”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所以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后下令:“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著名的“约法三章”中用的是“盗”字。最迟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清人段玉裁在给许慎的《说文解字》作注释时,在“偷”字下注释说:“偷盗字当作此偷。”人们总以“小”来修饰和限制“偷”,小偷者,偷鸡摸狗品行不端之人也。
“贼”,《辞海》中罗列的义项有五:①伤害,败坏;②虐害,杀害;③一种害虫;④指作乱叛国危害人民或外来侵犯的人;⑤盗窃犯的通称,亦专指小窃,也形容鬼祟不正派。从“贼”的组字结构来分析,贼由“贝+戎”组成,“贝”表示为财物,“戎”表示为获取财物的凶器,使用凶器、采用暴力获取财物,在刑法的规定上已是一种抢劫犯罪行为了。因此,“小偷”和“贼”都不是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盗窃犯。
战国时代李悝制定法经就是盗法和贼法分列,至隋唐才将盗法贼法合为贼盗律,但盗和贼的概念十分明确,量刑判罪相差悬殊,其后历代的律法中盗和贼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实,在春秋时代“盗”和“贼”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论》指出了由于概念不清,形成了“盗不窃,贼不刺”的现象。杨琼在给这句话作注时写道:“今多以劫杀为盗,私窃为贼”,并进而分析说:“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
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样是非法占有财物,因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如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使用暴力劫人财物是抢劫;乘人不备掠人财物是抢夺;制造谎言隐瞒真相、骗人财物是诈骗等等。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