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里阿涅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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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安乐死应合法化。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再者,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人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我认为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病人和家属来说是极大的一种残忍。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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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合法化。我觉得推行安乐死比较合理。首先我想到了一个词“向死而生”。图片中也写清楚了主要对象是癌症晚期与得了不治之症的人,(他们活下来的可能是很小的)与其让他们在忍受无尽的折磨与痛苦的活着,可能没有痛苦安详的死去对他们来说,对他们的家人来说也算是一种“生”。然后基于现实来说,巨额的医疗费用与生活不能自理都可以让患者,让这个家庭不堪重负。影响的不单单是患者本身。如若实施,应该也会缓解部分家属在面对手术治疗多次,患者仍然离去的伤痛感。再而是这个法律的可行性,制定并实施的同时应该也会考虑患者自身的意愿等等因素。最后,无论怎样我都觉得在面对死亡时,要用积极的心态去看待。因为你不知道意外什么时候会到来。在那些不可抗力面前,也应该用有限的时间做有意义的事情,看没看过的风景,而不单单只是望着医院单调的天花板。
- 安徽路人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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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我个人并不认为这个有什么难界定的,病人在清醒的时候尊重病人的意见,如果是绝症,在治疗到一定程度后仍无希望就告知病人,由病人选择。如果病人得的是治愈率低的病并且已经恶化,且病人已经丧失意识,就应该放弃治疗减少病人的痛苦。一个人是否还应该被强行治疗下去,看不出来么?简单的事情就是被自己复杂化了。死亡本就是早晚的事情,强留于世却无法感受正常的生活又有什么意义?我不单单认为绝症应该有权选择安乐死,我认为人本就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因为自己的感受没有人可以替代,不能替代我承受这些的人却有权利决定我不能去死……这……讲道理么?看透人间沉浮的老人,觉得体验够了人生,腻了,可以选择安乐死。经历疾病侵蚀,无法保证正常生活的病人,可以选择安乐死。内心承受巨大痛苦,长时间处在暗无天日状态中的抑郁症患者,可以选择安乐死。其实,只要有一个人,不论TA看上去多么正常,一旦TA不想活着了,一旦TA长时间、高频率的保持这样的想法,那么一定是TA的内心承受着你想像不来的痛苦和绝望。选择死亡这个决定从来都不是随便做的,不要用你们还没那么糟心的状态来揣度一个无法感知幸福、对生活没有期待的人的内心。想要活着是本能,一个人,连这种本能都没有了,还不清楚TA有多么不想留在这个世上么?若我有生之年可以看到人们都能够自主选择生死,也能享受到这样的权利,我会感激这个世界。若可以选择安乐死,其实,我活够了。所以,我以我的立场,替有我这样立场的人说了普世观念认为偏激的话。但是,抛去自己的感情,平心而论,难道一个人的生命不应该从始至终都只是属于TA自己的么?
- 陶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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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安乐死合法化,但是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那么不就是等于同意或默许了对方的自杀行为吗?说白了不就是同意对方自杀吗?我认为我们一定要尊重生命,不可轻易下这样的决定,必须是有合理理由的安乐死才可以被接受,不建议普通人进行这样的行为。这里一定要区分开,即使合法化也不能一棒子打死;是需要分情况的,符合要求的可以选择安乐死,安乐死可以合法化,但一定要达到标准的人群才可以,不是随随便便每个健康的人都可以选择安乐死,
这个问题对于不同的人来说,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说一些病人,没有什么办法能让他们好起来,每天的治疗只是维持他们生命让他们离死亡远一点,但是并不能解决问题。
而且不管是他们的身体上,还是他们的心里都是很痛苦的,有一些人他们宁愿死去,更痛快一些,所以就有一些人选择安乐死。但是这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那些没有意识的病人,没有问过他们的意思,那谁替他们决定了要安乐死呢?一些老年病人,他们完全不想这样,因为人老了,时间不多了,就会更害怕死亡,那么安乐死其实可能是一种杀人的办法。
所以我们就要明白,一些病人的意愿,他们受到的痛苦和他们能承受的程度,和那些被迫选择的人。
这不需要什么比拼,看对错,我们要做的是保护生命。就算安乐死得到了法律的承认,也不能广泛的使用,一定要控制。国家必须要有非常严格的制度,不能让任何人钻了空子,达到什么不好的目的。
一定要保证病人是清醒的,他自己是愿意的,他的亲人也没有反对的,医疗机构也非常严肃认真的执行法律的规定,如果有医疗事故,也能有明确的证据。
其实我们国家是有安乐死这回事的,但是它的名字叫放弃救援。
每个人的想法都不一样,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对。有网友就说,他同意。他希望自己没有疾病,没有痛苦,但是没人能保证。如果他有什么事情,他不会想每天受到折磨,而且也可以减少家里人的痛苦,和一些没有必要的钱财上的损失,他就宁愿选择安乐死,体面一点。
当然也有人不同意,他们觉得人生总有希望,不知道什么时候就有什么好事发生了呢。而且就那么几十年,当然要珍惜,这辈子的朋友,亲人,以后都遇不到了,所以一点点时间也不想错过了。
- 苏州马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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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安乐死我觉得是可以合法化的但是我觉得在安乐死这件事情上面你索要产生了一个规范性就比较大首先安乐死的针对对象也是非常有针对性地在我们生活当中会看到有很多的植物人那对于植物人来说他其实是脑死亡人员在一些国家当中,其实她已经也属于是一个医学意义上的死亡。而很多照顾植物人的人会觉得有些植物人家属对他,其实生活上已经产生了负担,因为植物人的料理和医用费用还是比较高的,这种时候如果说。确实是这个安乐死是剥夺一个人的权利,因为有很多时候我们会看到很多植物人,到最后会苏醒过来,如果是安乐死的话,其实就是我们平常都说的那个杀人事件。那有些人其实因为生了毛病,然后是无法治愈的情况下面疾病带给她的痛苦远远大于他生活下去的意义,那这个时候如果他自己选择放弃生命,自行选择一个。安乐死的话我觉得这也是合法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决定自己的生命,是该如何结束,有些人他是会选择通过跳楼上吊等方法去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而有些无法动弹的人他办法只好选择用,安乐死的方法去结束自己的生命,曾经我看过一部电影是怦然心动。他这里面的男主最后选择的就是安乐死在他世界树生命之前,他度过了他人生当中最快乐的一段时间觉得他的生命已经够了,因为即便对于他来说给他身心,所带来的压力是非常大的,让她觉得她已经无法承受他现在的一个生活。所以他最后在做了很长一段时间的选择和深思熟虑之后是选择了一个安乐死那我们这种时候也应该要去尊重他的选择,所以安乐死其实还是应该合法化。但是确规范安乐死的,这些条条框框就必须要更加细致一点,更加全面一点。
- gitclo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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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再者,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人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病人和家属是多大的一种残忍。
- tt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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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安乐死合法化
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
国内虽然医疗保障体系,但很多人晚年依旧遭受肿瘤、癌症的折磨。而且,医保并非全保,部分支出还是需要患者自己承担。
同时,很多疾病在现代医疗水平下是无法治愈的,一旦得病等于宣判“死刑”。在等待人生最后一刻的过程中还要饱受病痛折磨。
对于普通家庭而言,高昂的医疗费用暂且不提,仅仅照顾这样一个患者也是一件非常折磨人的事。所以,民间有一句俗话叫,“久病无孝子”。即使中国是一个提倡“百善孝为先”的社会,但当自己真遇到这种事的时候,没几个人能坚持下去,大多数选择的就是养老院。有道是:“不知我疾苦,莫劝我善良。”
因此,安乐死对于很多家庭而言是一种解脱。非但能让病人早点解脱,也能让亲人少受折磨。
- 阿啵呲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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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
当一个人饱受病痛的折磨,比如癌症末期剧烈疼痛者、无法呼吸者、不能进食者,这个阶段的病人享受不到任何的人间乐趣,而他又迫切地想要解决这种痛苦,安乐死是最好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已经被多次提起。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准。其实我觉得。安乐死对某些人来说。真的是解除他的痛苦。例如。一个植物人。他已经没有生存的价值。而且它生存的也很痛苦。什么也不知道。每天。都需要人照顾,呵护。即浪费了一定的物质和财力又给其他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特别是护理他的人员。也并不轻松。每天按时给他打扫卫生。还有喂饭。等等。都是麻烦的事情。反过来却没有任何的社会效应。因此,我觉得安乐死。是完全可以的。也并没有剥夺谁的正常生命。对于没有实际意义的人。也是一种解脱。其实那些。需要安乐死的人。真的给它们进行安乐死。他们可能。内心也是高兴的。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表达他们的想法。如果他们能表达的话。他肯定也会希望。尽早的离开这个世界。减轻她自己的痛苦。还有一些。重病患者。到目前。医疗水平可能还治疗不了他的疾病。他也只能是在那里等死。既然是等死还不如早一点就死去。
患者在重症濒死的状态下,精神和身体都会遭受极大的痛苦;同时,应该尊重患者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该怎么活,就应该有权选择该如何离开人世,而且实施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属的经济负担。但是,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立法通过才能实施,没有法律的保障,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有新西兰、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我相信,随着法制健全完善,以及人们对于人文关怀的进一步提升与改善,安乐死会提升到立法层面的。
首先,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再者,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人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所于,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病人和家属来说是极大的一种残忍。
- Troubleslee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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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
我们每一个人,都亲眼看到过亲人老去疾病缠身或得了不治之症后的痛苦状态。这些患者在遭受绝症折磨时,渴望尽快了结痛苦,因此,应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在世界各个地方都有争议。而小步慎行,则是所有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或者地区共同走过的道路。无论荷兰还是比利时,无论日本还是瑞士甚至美国的一些州,即使目前承认了安乐死合法化,也是通过“小步慎行”的方式,经过了一个长期探索、慎之又慎的过程。
这个问题已经有一定的急迫性和代表性。所以,与其继续进行争论,不如先小范围试点。就像以前经济特区试点,现在延迟退休试点、房产税试点一样,争论虽然也很激烈。但都没有阻碍我们探索的脚步。现在看,经济特区在争议声中越做越好,最后没有了争议。房产税的试点按部就班的稳妥进行,延迟退休试点更是开始在全国推广。
坐地呐喊千遍,不如起而行之。安乐死合法化行不行,不能因为有争论、有困难就裹足不前。不妨试点看看效果,如果试行结果不好,则果断叫停;试行结果很好,可以逐渐推广。
当然,这个试行一定要慎重,需要充分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安乐死立法的成功经验、教训;需要对民众进行“优逝”教育,树立科学的生死观;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体系,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来管理、指导、监督安乐死流程。总之,一定要确保安乐死是患者的真实意图,防止发生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权利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还面临许多困难,也可能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根本无法施行,但是,进一步提高民众的生命质量,让患者平静的走完人生最后一段旅程,全社会所有人都应该积极探索、实践和推动。
- 大鱼炖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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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来看看国内现状。再来判断一下目前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首先安乐死分为两种,一种是消极的安乐死,通俗说就比如医生拔管,家属放弃治疗停药等,这种情况下造成患者病死属于自然死亡,不构成犯罪。另一种则是我们讨论的积极的安乐死,也就是患者让别人杀死自己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积极安乐死属于违法犯罪,成立故意杀人罪,不过通常是认定情节较轻,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在刑法学中,有一个概念叫违法阻却事由,简单来说就是表面看我做的事情犯法了,但出于某些原因,法院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的,不应该被刑法惩罚,否则对我就很不公平,最著名的违法阻却事由应该是正当防卫了。比如别人要强奸你时,裤子都脱了,你这时候一刀把那人捅死是不构成犯罪的。虽然你捅死他符合故意杀人但法院不会认为你是犯罪。
在这之中有一个违法阻却事由叫基于被害人承诺。就是他同意你对他做一些犯法的事,比如他让你拘禁他,他让你毁他名誉,他让你对他做些羞羞的事。但是我们通常认为一个人对他最重大的利益是没有处分权的,比如他的生命以及对他身体造成的重伤害。
为什么有这样的规定?其实有一部分是为了保证人的自由。比如法律规定,人体重要器官被摘除即是重伤,比如肾脏。如果人对自己的人身具有绝对的处分权,那组织卖肾就不应该是为犯法,因为双方基于自己的合意进行自由交易是在再正常不过的民法现象。可人在被逼急了什么事情都可能干得出来,比如没钱的时候,我们认为那是不符合理性的做法。为钱所困去卖肾,人从此也就被钱束缚了,这时候的人也成了钱的手段,而非目的了。
人的生命也是如此,既然你不能随意处置你的身体器官,则你也不能随意处置你的生命,因为比起重伤而言,生命属于一个人更重大的利益。
所以结论:自己不能随意处置自己的身体。至少现在不行。
接下来另一个问题:帮助他人自杀是一种怎样的行为?
自杀在国内不成立犯罪,在故意杀人罪的表述中,也没有限定故意杀人的“人”对象是他人。但我认为,自杀具有违法性,只不过用刑法惩罚一个自杀的人不符合刑法的目的,也没有惩罚的必要,从而形成一种事实上的违法阻却。
为什么一定要认定自杀具有违法性?如果说自杀是合法的行为,在现有法律没有创设教唆、帮助自杀罪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也应该是合法的。医生引导或帮助病人实施安乐死,和别人要自杀时你给他递把刀,或者捅他一刀,没有任何本质的区别,从本质看,这些行为都是帮助他人
虽然在我国,教唆、帮助他人自杀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但实质上应当是帮助犯,可这样一来又出现了法理逻辑问题:正犯(自杀者)都不犯罪,帮助犯也不应该定罪。所以也只能通过将教唆帮助自杀者认定为间接正犯为此行为定罪。
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积极安乐死合法化了,也就承认了人有随意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既然能随意处置自己的生命,自然也能随意处置自己的身体和器官。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安乐死,自杀时递刀,甚至给人一刀也不应该构成犯罪,那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更不应该定罪。
可以看出,从法律层面上,积极安乐死行为就存在很多法理矛盾和问题,更别提在社会道德层面,民众对积极安乐死本身的看法也存在极大的争议。可以肯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积极安乐死在中国没有办法合法化。
- 床单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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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
当一个人饱受病痛的折磨,比如癌症末期剧烈疼痛者、无法呼吸者、不能进食者,这个阶段的病人享受不到任何的人间乐趣,而他又迫切地想要解决这种痛苦,安乐死是最好的选择。
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已经被多次提起。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准。其实我觉得。安乐死对某些人来说。真的是解除他的痛苦。例如。一个植物人。他已经没有生存的价值。而且它生存的也很痛苦。什么也不知道。每天。都需要人照顾,呵护。即浪费了一定的物质和财力又给其他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特别是护理他的人员。也并不轻松。每天按时给他打扫卫生。还有喂饭。等等。都是麻烦的事情。反过来却没有任何的社会效应。因此,我觉得安乐死。是完全可以的。也并没有剥夺谁的正常生命。对于没有实际意义的人。也是一种解脱。其实那些。需要安乐死的人。真的给它们进行安乐死。他们可能。内心也是高兴的。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表达他们的想法。如果他们能表达的话。他肯定也会希望。尽早的离开这个世界。减轻她自己的痛苦。还有一些。重病患者。到目前。医疗水平可能还治疗不了他的疾病。他也只能是在那里等死。既然是等死还不如早一点就死去。
患者在重症濒死的状态下,精神和身体都会遭受极大的痛苦;同时,应该尊重患者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该怎么活,就应该有权选择该如何离开人世,而且实施安乐死可以节约医疗资源,减轻患者家属的经济负担。但是,安乐死合法化需要立法通过才能实施,没有法律的保障,就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已有新西兰、荷兰、比利时等国家实现了安乐死合法化。我相信,随着法制健全完善,以及人们对于人文关怀的进一步提升与改善,安乐死会提升到立法层面的。
首先,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是一种仁慈的行为,是对患者选择死亡方式和时间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对病人本身来说,有利无害;对病人家属来说,能从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中解脱出来;对医生来说,可以将有限的精力放在更有生命意义和生存可能的病人身上;对社会来说,还能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药物消耗,将其用于急需的地方,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安乐死体现了对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对生命权的尊重。 人并不是仅仅是一个生物人,更重要的是他是社会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
再者,安乐死有助于患者的痛苦和患者家属的负担。 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而安乐死正是帮助解除病人痛苦的最佳方法,也是医生职责的所在之处。所于,不对安乐死予以肯定和认可,这对于病人和家属来说是极大的一种残忍。
- 莫妮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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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来自基层的医务工作者,亲眼看到过一些病人得了不治之症的痛苦状态。”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刘贵芳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一些住院患者遭受绝症折磨,渴望尽快了结痛苦。她呼吁安乐死应该在我国合法化,在合法基础上规范安乐死行为。
长期以来,围绕安乐死的提议和讨论,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年,不断有人大代表呼吁为安乐死立法。
刘贵芳解释,选择安乐死的对象主要是癌症晚期等不治之症的患者,“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让他们临终前有一个安详的状态,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刘贵芳认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人有权以这种(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痛苦。”
刘贵芳说,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选择安乐死,主动结束痛苦,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
据了解,包括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已将安乐死合法化。2021年3月18日,西班牙通过安乐死法规。这项法规规定,患有极为严重且无法治愈疾病,或因失去行动能力而造成持续且无法忍受的身心痛苦的民众可申请安乐死。申请者须自愿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得到医院批准后才可在医生监督下进行安乐死流程,申请者有权选择施行方式。
安乐死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积极)安乐死,即医护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另一类被动(消极)安乐死,则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医疗措施,任其自行死亡。有医疗研究者表示,第二种情况在现实中或影视剧中是存在的,即“患绝症放弃治疗”。
“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都要经历癌痛。”全国人大代表李杰曾表达过类似观点。据媒体报道,他在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和马一德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马一德当时设想了增加关于安乐死的条文:“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6年两会期间,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李培根说,通过从立法上进行规范和完善,就不必担心产生不良社会效果,安乐死对社会不是一件坏事。“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刘贵芳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变成现实,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 u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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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赞同安乐死,但很难接受安乐死合法化。之前看过我国台湾省当事人主动曝光的安乐死视频,罹患绝症的老人与病魔抗争多年,饱受折磨的他受够了煎熬,再怎么折腾生命也不会重现健康艳阳天,他觉得奄奄一息拖下去只会连累家人,于是说服子女用安乐死的方法让他离开人世,这样一来,对大家都是一种解脱。
从服下药物到生命停止,只有短短几分钟,他安详倒在儿子怀里的镜头看得人心一紧,平静的画面让人感到震颤,个中滋味难以言说。如果活着太痛苦,于家人是沉重的负担,自己想得通透,与家人达成共识后,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安乐死这种方法与世界告别的。安乐死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自己主观意愿,他(她)选择这种方式离开是为了解脱,是为自己好,也为家里人好。如果是家人单方面为了减轻负担,未与当事人商量而强行使用此法,就严重伤害了血缘情感,说难听点就是谋杀。
久病床前无孝子,一旦安乐死合法化之后,实在受不了照顾之苦的人在忍耐到达极限之际,就会想到用这方法来结束当事人的生命,于是一场诀别在被劝说同意之后被执行,这实在有点违背人伦道德。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是,必须有公正机关成立,专门负责这一事项的开展进行:严格确认当事双方的意愿,只有双方意愿一致,才准许进行,否则,一律禁止。
支持,对一些特殊情况还是支持的,安乐死有“好的死亡”或者“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这样做也好。
- bikb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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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肯定的说。希望安乐死被合法化,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病人的痛苦。
据说在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安乐死的做法。但我没有具体考证。到底哪个国家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的问题。已经被多次提起。但是却一直没有得到批准。其实我觉得。安乐死对某些人来说。真的是解除他的痛苦。例如。一个植物人。他已经没有生存的价值。而且它生存的也很痛苦。什么也不知道。每天。都需要人照顾,呵护。即浪费了一定的物质和财力又给其他人。带来了麻烦和痛苦。特别是护理他的人员。也并不轻松。每天按时给他打扫卫生。还有喂饭。等等。都是麻烦的事情。反过来却没有任何的社会效应。因此,我觉得安乐死。是完全可以的。也并没有剥夺谁的正常生命。对于没有实际意义的人。也是一种解脱。
其实那些。需要安乐死的人。真的给它们进行安乐死。他们可能。内心也是高兴的。因为他们已经无法表达他们的想法。如果他们能表达的话。他肯定也会希望。尽早的离开这个世界。减轻她自己的痛苦。还有一些。重病患者。到目前。医疗水平可能还治疗不了他的疾病。他也只能是在那里等死。既然是等死还不如早一点。就死去。
有些观点总认为安乐死。是剥夺人生存的权利。我不这么认为。因为它生存的一点质量都没有。还有什么意义呢对于他来说没有意义。对照顾他的人来说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安乐死。是唯一的解脱的办法。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