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莲丿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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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隔几天,家住上海的62岁余女士和老伴就会收到债主的催债信息。短短14天,余女士的还款利息增加了5万多元。四年间,余女士的贷款债权多次“转让”,从贷款本金150万元到拖欠本息760万元,但她实际拿到的钱只有146万元。
因为过户流程都是中介公司操作,加上她认为自己遇到了套路贷,2019年底,于女士向上海浦东警方报案。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因可能存在刑事案件,其房屋执行期限已延长。
帮朋友借150万,一年后,房贷债务变成288万。
于女士介绍,因多年的朋友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12月27日,她通过朋友的介绍,以个人名义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借款150万元,并以上海浦东新区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双方约定150万元借款应支付利息23.4万元,手续费7.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每月付息,最后一个月还本。扣除手续费7.1万元后,公司为余女士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余女士收到贷款约143万元,并转给朋友。此后,她每月偿还利息近两万元。
2015年11月23日,随着还款日的临近,于女士的朋友再次找到她,希望她能帮助自己继续办理贷款,并给她介绍了专门从事融资服务的诺诺镑客。庞德客委派公司职员林女士代为办理贷款事宜。
次日,于女士向的英镑客户支付过桥费72000余元(短期融资,功能类似于预付款)和服务费115000元后,于女士与的英镑客户代理人林女士签订借款230余万元,约定借款一年,先还利息后还本金,每月偿还利息28000余元。2015年12月1日,镑客将人民币230余万元借给于女士的账户。
“贷款后,最重要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给我,230万中的150万立即转给了诺诺镑客指定的桥梁公司,用于偿还之前的150万贷款。剩下的80万,35万,当场用于支付预付费用、服务费、公证费、贷款利息,44万多留作下一次转账到平账的各种费用。”于女士说。
面对这么高的附加成本,你有没有提出异议?于女士说,考虑到是帮朋友借的钱,所有费用都不是自己承担,又因为信任多年的朋友,所以也就没怎么在意签合同。
于女士说,因为《保证合同》不在手上,所以对合同的很多细节不是很清楚。后来她拨打《反担保合同》时注意到,当时的抵押债务金额为288万元,与实际贷款金额230万元相差50多万元,而她一直在偿还的利息是按照288万元的基数计算收取的。
“与诺诺镑签约半年后,我实际上只收到了150万元。虽然还清了第一笔贷款150万,但欠了诺诺镑288万,还付了高额利息。”于女士说,从2014年到2018年,经过镑客一次眼花缭乱的债权转让操作,她的贷款本金从150万增加到430万,但实际拿到的只有146万元。
眼花缭乱的五倍,贷款本金从150万飙升到430万。
于女士的贷款本金是如何在4年内从150万元飙升到430万元的?
根据俞女士提供的资料,如《房产抵押借款合同》103010,镑客已经为俞女士办理了5笔转账订单,每次的贷款本金都在增加。其中,第三笔借款在第二笔借款到期前一个月由诺诺镑偿还一年,借款本金由288万元增加到400万元(本金中包含利息和服务费)。期间,于女士被要求追加借款。到第四次贷款时,贷款本金已达5
“2017年5月4日,林女士来找我,说最近国家在整顿金融市场。为了避免被查,她让我把前期的525万抵押注销,重新签借款合同,设定抵押。贷款和抵押金额为466万元,利息也按照466万元收取。”于女士称,当日镑客委派林女士与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镑客借款466万元作为抵押,期限为2017年5月4日至2017年11月3日。
2017年5月25日,余女士账户转入“借款”466万元后,立即转回林女士账户。
到了2017年10月,第五笔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林女士再次找到余女士,告诉她贷款债权被上海另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手了。经过核算,下一轮贷款金额最终定为430万元。随后,诺诺镑客取消了其466万元的抵押贷款,将其转让给一家新公司,并进行新的房地产抵押。
“2017年11月24日,林女士操作三个银行账户,共向我账户转账425万元。后来让我把钱转到她和她指定的账户上,用来付过桥费和贷款。当年12月1日,恒丰银行给我账户转了430万后,林女士让我再把钱转到她指定的账户。”于女士说,到最后一次转账时,镑客每次都会把之前欠款的未到期利息和相关手续费加到新的贷款上,并在办理房贷时继续把本金金额虚加到实际贷款金额上收利息。
之后,按照林女士的要求,余女士除了每月支付利息39000元外,还要将7023元转入个人账户。事后,于女士才知道,打到个人账户上的钱叫利差。
2018年7月,余女士提出提前还款,被林女士拒绝。两人微信对话内容显示,林女士表示,提前还款押金不予退还,不建议办理提前还款。
“其实这个时候我的贷款债权转让给了重庆的一家小贷公司。我要求小贷公司为我的房子出具抵押手续,提前还款,还是被拒绝了。后来,我被要求继续寻找诺诺庞德。”于女士说,随着一次次的转单,林女士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遇到了套路贷。于是,从2018年7月份开始,她就不交了。
利息。
据她统计,从2014年至2018年7月,她支付的利息和各类手续费,已经花去了280多万元。
停付利息成被告,两审败诉已申请再审
因未继续支付利息,2019年6月,余女士被江苏扬中市一家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最后两次被转单的上海某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述小贷公司,也被列为此案的第三人。
据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扬中市某贸易公司称,余女士及其丈夫因购买木材需要资金周转,向第三人重庆某小贷公司借款,双主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430万元,年利率按借款本金的11%计算,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11月23日止。因余女士未按时结清本金和利息,第三人某小贷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为尽快收回资金于2019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支付了债权转让款。
庭审中,余女士提出自己遭遇套路贷,且借款到期后余女士找不到小贷公司,因此无法归还本金。余女士还表示,该案件表面上是因债权转让引起的借贷纠纷,实质上是高利放贷,应该移送警方处理。此外,扬中市某贸易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没有权利收取罚金,对于约定的利率标准,也不认可。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不涉及犯罪,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余女士除支付本金430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原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各类费用。
余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认为其借款过程与套路贷极其相似,余女士向上海市高院提出再审审请。目前,上海市高院已受理了余女士的再审申请。
“实际上,我们并不知道她借钱是为还上一笔借款的。目前她已经申请再审,还是以法院判决为主。”该工作人员说。
涉嫌非吸罪,中介公司负责人被批捕
一审期间,余女士还以被诈骗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2020年1月22日,浦东分局立案。
“我认为应该还款的本金是150万元,而不是430万元。”余女士说。现在她每隔几天就会收到债权方发来的催债信息,截止8月30日,本金和利息以及各类费用,还需支付760多万元。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上海诺诺镑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在与该公司相关的123件法律诉讼中,78件与借款有关,余女士的借款经历并非个案。
2021年7月2日,诺诺镑客公司还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公司电话已显示为空号。
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2019年12月3日官方通报显示,2019年11月23日,该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麦子资产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警方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5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封相关涉案资产。
经查,麦子资产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等线上理财平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麦子资产公司所涉及的“麦子借款”“白领”“白领金库”“麦芽分期”“大房东”均系对外借款平台,涉及资金均属涉案资金。
2020年1月12日,上海浦东公安分局再次发布通报称,案发后,已有15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麦子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容、联合创始人杨某敏等14名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截止当时,公安机关已初步追缴现金5000万余元,并已查封、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房产及股权等财产。
此外,公安机关已获取麦子资产公司所涉“麦子金服财富“财神爷爷”平台数据,同时聘请司法审计机构对每位投资人出借资金进行确认,并追查资金去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属套路贷中“平账”手法,律师称或存三类违法
余女士说,在她整个借款中,其债权频繁转单,均是由诺诺镑客操盘完成的,她也不清楚对方这么做的目的何在。
针对余女士的遭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东律师表示,余女士所说的“转单”,通俗地讲,就是用下一家公司的“新贷”去偿还原先的“旧贷”,会导致“旧贷”的高额利息及各项费用被计入“新贷”本金中,再以增高的本金继续计算高额利息。这就相当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现象,最终导致债台高筑。
王东律师分析称,此事可能涉及3类违法违规情形。
首先,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因此,在此事件中,没有相关借贷资质的公司从事职业放贷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王东律师称,此类案件从诉讼实务角度看,借款人在应诉举证时会遭遇很大难题,主要难点在于贷款公司往往让借款人签署空白合同,也不向借款人交付合同原件,相关签约、抵押等操作均由所谓的中介公司完成。这就导致民间借贷中,借款合同的签署主体、实际放款主体、收取利息主体以及接收还款的主体通常是不一致的,以此切断了整个借贷业务链条的上下游连结,导致借款人最后偿还了相当部分款项,但很难去冲抵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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