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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两国各自形成了怎样的政治体制

2023-08-14 16: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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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 美国宪法 异同

  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

  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二、英、美宪法的区别。

  1、从宪法表现形式和创制程序上来看,英国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英国不存在专门统一的宪法法典。一般认为,一国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等内容都集中在一个宪法法典中,就是属于成文宪法。而英国,以上这些内容是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为宪法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界限。一部成文宪法经过若干年后,也常常附有各种惯例、判例,实际起宪法的作用。如美国的两党制、违宪审查制等。英国宪法中也有不少成文的宪法文件,只是不集中而已。英国宪法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典,而是由一系列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构成的。英国宪法的构成也和其他国家不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宪章、议会的制定法、判例法和惯例。英国宪法的构成是多种多样,内容庞杂而含糊不清,前后甚至存在不同而互相矛盾,这就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随意解释,灵活运用宪法的条件,使宪法更好地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服务。

  而美国宪法则表现为统一的成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独立宣言》发表后,各州纷纷宣布独立,并相继制定州宪法。与此同时,各州着手联合结成联盟。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联邦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联邦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会议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惟一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共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3]至1955年为止,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同样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修正案应由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2/3多数州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应由3/4多数州的议会或3/4多数州制宪会议批准。

  2、英国宪法保有封建残余,美国宪法没有封建因素。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是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会为反对国王查理的专制统治,保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人身自由而通过的。其中规定了除叛国罪外,人民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状,从而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以上这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议会至上,法治和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等宪法原则,这不仅为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其他各国也有深远的影响。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而美国则不一样,1775年4月5日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会上决定募集和武装军队,建立海军,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进行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1776年7月4日大会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自由独立的和众国”,解除与英国的一切隶属关系,完全废除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由于革命的彻底,故基本没有留下封建的因素。

  3、英、美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讲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英国宪法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法治。“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 [4]

  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是: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民主原则。联邦主义原则是在当时要建立一个单一制国家条件还不具备,但国内外的条件又要改变各州不团结,中央软弱无力的局面,于是便采用一种折中的办法,即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这个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联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建立的。根据分权制原则,宪法中把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关掌管,而且使它们彼此分立。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议会成员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在任职期间也不能因与总统政见不一而对他投不信任票,推翻总统。行政权由总统掌握,总统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总统只对选民和联邦宪法负责,他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组成内阁,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员职务,不得参与国会立法问题的讨论和向议会提出议案。司法权由法院掌管,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进行审时,不受总统和议会的干涉。

  4、违宪审查模式不同,英国是议会至上,美国则是宪法至上。“英国可以说从来没有严格实行过三权分立制度。” [5]所以在英国,能够监督议会的,除了理论上的人民以外只有议会自己了。这种宪政理念决定了在司法体制上,“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一部宪法”,“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制约”,司法机关不但不能与议会分开(在英国,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更不能在权力位阶上与议会并驾齐驱。由此也塑造了其二元违宪审查模式,即对立法的议会监督和对行政权违宪的法院监督双向互动模式。对议会立法,“议会至上原则决定了只能由议会自己来行使立法监督权。”对委任立法的监督英国采取了司法审查与议会监督并行的制度,这既体现了英国议会至上宪政理念的彻底遵循,也是同分权思想相融合所进行的制度设计。

  美国采取的是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受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所确立。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做法,开创了对违宪的司法审查的先例,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和宪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具有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第二,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地司法程序的保障;第三,作为一种附带性审查,它以发生诉讼为前提,也正因为这样,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6]参考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叶秋华:《外国法制史》,22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第27条修正案(关于男女平等权)于1972年3月22日提交各州批准,至1982年6月终因未获3/4州同意而成废案。第28条(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权)则至今未获得多数州的批准。[4]叶秋华:《外国法制史》,19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王名扬:《英国行政法》,9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6][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28页,载《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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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4 04:04:102

什么是深圳“十大观念”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敢为天下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由去年“深圳最有影响力的十大观念”评选活动诞生出来的《深圳十大观念》一书,日前在京举行由多位知名学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央党校理论部主任周为民、《瞭望》新闻周刊执行总编辑汤华、原人民日报评论员马立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高全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静如、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任剑涛、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著名书评家止庵等到会,对本书进行了高度评价。中央党校理论部主任周为民评价说,深圳观念的产生,不是几个秀才冥思苦想拟出来的,每一条背后都有很鲜活很生动的故事。“看这些故事确实使人感到激动,例如‘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观念产生的过程,在过去那种情况下,的确要杀出一条血路来。” “认真重温中国改革开放史,真正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为什么走这样的道路,现在为什么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是非常重要的,这本书最大的现实意义就在这儿。”学者秋风认为,“这本书可以参与到中国前途的争论中去,也就赋予了这本书出人意料的价值。尤其是‘十大观念",确实代表了中国人过去30年的精神,这个精神不光是深圳人的精神,实际上是整个积极向上中国社会的精神。”他认为,从这些观念里,可以看到在深圳的灵魂生长过程中,从追求财富、注重政府管理再到今天——城市对文化的自觉的过程。据悉,《深圳十大观念》一书自五月出版以来,目前已经重印数次。该书独特的制作方式,也引来赞许无数。围绕着每一个观念,该书都由“致敬词”、“故事”和“对话”三部分组成。其中“故事”对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做了比较客观的描述和交代,“对话”则是围绕着观念进行的对当代学者的访谈,学者包括:丁学良、任剑涛、南方朔等各个领域的学者专家。丁学良博士从中国文化启蒙到市场启蒙的角度阐述“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思想史意义,强世功教授从思想范式、中国的政治传统和哲学传统来阐释“实干兴邦,空谈误国”的价值等,都帮读者提供了把握“深圳观念”的独特路径。
2023-08-14 04:04:191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央为何为地方党委立新规 解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省级常委会委员配备名额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党的地方委员会设书记1名、副书记两名,专职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建工作;对于提请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确立“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酝酿机制……这是今天对外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所明确的内容。专家评价称,条例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梳理地方党委工作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有效破解影响地方党委领导作用发挥的制度障碍。原条例不能适应新形势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地方党委强不强、领导作用发挥好不好,事关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1996年4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举例说,如对地方党委的组织构成和成员配备未作明确规定,对全会决策监督事项与常委会职责规定不够明确,对党建工作规定不够突出,对议事决策规定不够完善,对监督追责规定不够全面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对完善地方党委工作制度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按照中央部署,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组织部等部门承担条例修订工作。条例稿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5年12月25日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印发实施。经过修订,条例由原来的7章40条调整为7章33条。重点确立地方党委开展工作的规则,对确有必要且能做到的作出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突出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条例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调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条例还规定了地方党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专职副书记职责主要是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解释说,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以前,地方党委一般配备3至4名副书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以来,地方各级党委按照中央关于领导班子配备改革要求,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制,大幅减少副书记职数,绝大部分地方党委实行了“一正二副”模式,即一名党委书记、两名党委副书记,其中一人兼任政府正职,另一人为专职副书记。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3至4名副书记,据此,条例按照中央精神以及地方实际需要,对副书记职数作出明确,规定设副书记两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书记职数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对于不担任政府职务的专职副书记的职责,由于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致。为进一步厘清职责定位,条例在“职责”一章中对专职副书记的岗位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即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规范地方党委委员配备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每次地方党委换届前,中央发布文件对省级党委成员配备提出要求,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再对市、县两级党委成员配备作出规定,每次换届后配备往往不相一致,各地区配备也不相统一。”谢春涛说。另外,一些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配备结构不够合理,特别是基层党员所占比例较少,存在整体功能不强等问题。据此,条例结合地方实际,在新增的“组织和成员”一章中,对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配备作出统一规定。条例着眼于保证地方党委组成结构合理、整体功能强,规定委员、候补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符合党龄、年龄、性别、专业等方面要求。为保证地方党委成员代表性以及组成结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对委员、候补委员人选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除了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外,一般还应当包括同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同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主要负责人,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适当比例的基层党员。创设辞职自动终止制度专家称,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辞职和自动终止制度的创设是条例创新的一大亮点。实践中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由于缺乏退出机制,这部分人仍继续担任委员、候补委员,作用发挥有限;有的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的党纪处分后,其委员、候补委员资格却依然保留,缺乏自动终止程序。同时,由于委员、候补委员名额限制,新交流或者提任到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又进不了委员、候补委员队伍,这就影响了地方党委整体结构和整体功能。据此,条例规定因调离本地区、辞去公职、退休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辞去或者由所在的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死亡、丧失国籍、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停止党籍、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的,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动终止。辞去、免去或者自动终止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的,应当报上一级党委备案。确有必要时,上一级党委可以任免下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统一确定“关键少数”名额原条例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的配备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每次换届要求也往往不相一致,导致各地区配备不相统一。考虑到常委会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核心决策层,常委会委员是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少数”,有必要对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作出统一规定。据此,条例结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党委常委会委员配备实际,明确了常委会委员配备的原则,规定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同时,对常委会委员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即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中央精神审批。强世功称,将县级职数和市级职数统一规定为9至11人,有利于体现县级党委直接面对群众、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实际情况,与目前县级党委领导职数实际配备情况也是相吻合的。确立“书记专题会议”机制针对书记办公会议取消后,各地对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酝酿环节做法不一的问题,条例在总结一些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书记专题会议”这一新的酝酿机制。条例还完善了地方党委决策程序,提出要健全地方党委决策咨询机制,明确地方党委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全会或者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条例强调地方党委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要求常委会委员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针对实践中全会决策监督与常委会职责界限不够明确,常委会容易代替全会作出决定,从而造成全会作用弱化的问题,条例突出强化全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对全会和常委会决策事项范围作了细化,特别是明确了必须通过召开全会讨论和决定的9项重大事项。同时,强化了全会的监督职能,如规定全会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2023-08-14 04:04:371

如何突破香港治理的结构性难题

民众期待梁振英带来香港的新时代,但梁振英能否突破香港目前的结构性困局?这无疑要看行政长官率领的施政团队的能力,更要看中央治港的思路和策略。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梁振英所面对的难题不是新问题,而是香港回归之后就面临的老问题。董建华和曾荫权未能解决这些问题,并不是他们的能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因为这些问题乃是香港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结构性问题。这固然意味着我们不能对梁振英寄予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期待,但是,面对老问题,关键在于能不能找到新思路,找到对香港发展具有长远意义的关键点。香港经济:产业发展再出发香港社会民生面临的首要问题乃是贫富分化问题,也是由于抓住了这个问题,梁振英赢得了行政长官选举的胜利。但是,贫富分化绝不能理解为单纯的财富分配问题,应该说香港政府在社会福利提供方面已经做得相当好,即使比不上欧洲,也不比美国差,和内地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内地许多人希望到香港生孩子,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希望享受香港优质的社会福利。然而,单纯派糖的高福利政策不可能持续。香港一方面采取低税收,可另一方面却要高福利,政府只能依赖土地收入来增加财政,政府的土地拍卖市场无疑会影响到楼市的稳定,而楼市不仅集中了大商家的利益,而且裹挟了中产阶层的利益,更是基层群众的生活负担。可见,仅仅楼市就裹挟了政府、商家、中产和基层的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香港经济的脆弱可见一斑。正因为如此,中央几年前就反复强调特区政府要解决香港深层次的矛盾。这个矛盾的关键就在于香港要解决未来发展的问题。换句话说,香港经济的根本问题不是财富如何分配,而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贫富分化的根源在于基层就业不足,缺乏稳定持久的收入,单靠政府福利无法维持体面的生活。而基层就业不足的根源在于香港的产业结构集中在金融业和服务业,这些行业只能吸纳少数人才,缺乏能够有效解决基层就业的产业。这种结构性问题不解决,单纯的财富分配并不能解决香港的贫富分化。要从增加就业角度来寻求香港经济发展,就意味着香港经济发展不能完全依赖市场主导,而必须由政府来推动、选择相关产业的开发。如果我们比较一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的香港和新加坡的发展路向,就会发现根本区别在于新加坡不断致力于产业发展,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而香港却依然停留在金融、航运和贸易领域,而这些行业过分依赖内地,以至于逐渐丧失了这方面的优势。董建华时期就曾经对香港提出雄心勃勃的发展计划,这些发展计划可能在当时缺乏条件,难以落实,甚至一度成为笑柄。然而十多年回过头来看,香港恰恰错失了发展的最佳时机,尤其是九七回归之后内地经济急需要香港的带动,而香港未能抓住时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目前这些领域内地已经初具规模,而香港的发展必然面临着与内地的竞争。无论如何,要让香港经济社会走出目前的停滞状态,不能单纯发展服务业,而必须发展自己的实业。因此,发展应当成为特区政府的第一要务。由此,新一届特区政府应当在国家“十二五”规划的框架下,推动产业发展再出发,尤其要利用粤港合作的机会,推动香港经济的发展。特区政府要把经济发展作为未来的首要目标,就意味特区政府必须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强有力的施政团队。董建华时期虽然提出了宏大的发展计划,但缺乏施政团队和公务员的配合,致使其计划付诸东流。而曾荫权时代虽然提出强政励治,但依然集中在传统行业,并没有新的产业发展计划,后来虽然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许多产业发展的构想,但政府临近届满,已经难以推动发展。如果特区政府没有强有力的施政团队,就不可能推动香港的经济发展。提升公务员政治素质:施政团队与政策研究的互动要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施政团队,不仅政治任命官员本身就应当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具有统一意志的团队,更要有效协调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队伍的关系。港英时期确立的公务员队伍是香港施政的核心力量,但面对回归后的格局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一,执行能力强,决策能力弱,缺乏研究意识。港英时期,整个决策权都握在英国人手里,华人往往被排斥在外,英国人作出决策,华人公务员负责执行。香港回归之后,由于中央未能填补英国人留下的决策真空,致使特区政府对政策缺乏有效的研究,难以形成有效的决策,致使回归之后出现了一系列决策失误。其二,专业能力强,政治能力弱,缺乏政治团队意识。由于缺乏决策经验和决策意识,香港公务员强调专业,而忽略对问题的全局把握和政治意识,以至于当香港从港英的精英政治向回归之后的大众民主时代过渡的过程中,公务员难以适应香港民主化时代的大众需要。而对专业能力强调影响了其团队合作意识,致使公务员长于单打独斗,不利于围绕行政长官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施政团队。其三,公务员强调“政治中立”,缺乏一个明确的政治效忠对象。事实上,港英时期确立确立的公务员“政治中立”是指公务员对香港本地的各派政治力量保持中立,而不是对港英政府或者英女王保持中立。这种中立的前提恰恰是建立在对英女王和港英政府政治忠诚的基础上。然而,香港回归之后,由于中央未能填补英女王留下的真空,行政长官未能填补港督留下的政治真空,致使公务员队伍缺乏政治忠诚的对象,甚至长期以来形成了公务员队伍与行政长官的对峙局面。正是由于上述缺陷,公务员队伍的传统思维已经不适应香港回归之后的民主政治格局,使得中央任命的行政长官及政治官员与公务员队伍之间形成了潜在的结构性对峙。而香港回归以来,特区政府的解决思路就是扩大政治委任官员,试图增加行政长官的政治力量来驾驭公务员队伍,目前五司十四局的改革依然是这个思路。增加政治任命官员从而广泛吸纳政治人才无疑是必要的,但这种思路不应当导致从外部增加政治任命官员,而在无形中削弱和打击公务员的士气。真正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如何从整体上调整和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政治素质,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重新打造新型的公务员队伍。首先要加大对公务员队伍的政治教育,培养公务员的政治意识。公务员队伍的“政治中立”就意味着公务员没有自己独立的政治意志,而必须服从民选的行政长官和中央的政治意志。这就意味着公务员队伍应当效忠中央和行政长官,成为中央和特区政府管治香港的核心力量。由此,公务员队伍不仅要进行专业培训,还要进行综合性知识的培训,更要进行政治教育,从而在不同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意志,有利于围绕行政长官形成具有统一政治意识和共同施政理念、从而相互有机配合的施政团队。为此,特区政府应当建立类似国家行政学院的公务员培训学校,专门培养和训练高级公务人员,而这样的任务不仅要由行政长官推动,而且要由中央来积极支持和推动。公务员的综合知识训练和政治教育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只有在长期教育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但对于新一届特区政府来说,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就在于推动公务员队伍参与到特区政府的政策研究和制定过程中。香港回归十五年来,特区政府竟然没有一个专门统领政策研究的机构,而各个政策局也没有内部专门的研究人员,致使特区政府无论是经济发展、政制发展,还是社会文化建设,都缺乏有效的政策研究。这使得特区政府无法提出相对长远和稳定的施政目标和方向,行政长官施政也满足于每年一度的《施政报告》,其内容是各个部门推行的政策大杂烩,缺乏内在的灵魂和共同的目标,而各个年度之间的报告也缺乏有机联系和整体目标。这种头疼医头、脚痛医脚的施政局面显然无法承担起港人治港的重任。因此,行政长官要调动公务员的政治积极性,就要把民主成分带入到传统公务员的科层官僚体制中,让他们成为参与政治决策的主人,而不能仅仅是政策执行的工具。这就意味着要加大公务员队伍研究政策的力度,通过公共政策形成过程的调研、民主讨论、相互协商,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从而让每个公务员理解行政长官的施政理念,理解其他部门工作,从而自觉有效地相互配合来实现特区政府的整体施政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特区政府要改革行政会议,提升行政会议在特区政府施政中的重要地位,使行政会议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内阁会议,使得政治任命官员与公务员队伍围绕行政长官形成有效的政治整合。同时,也应当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度,在公共政策上吸引社会的关注,从而对立法会形成某种制约。除此之外,特区政府要全面提升中央政策组,让中央政策组真正发挥在协助行政长官统领特区政府政策研究并联系协调民间智库政策研究的机构。应对反对派的新思维过往特区政府施政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立法对行政的制衡,这已成为特区政府老生常谈的难题。其实,所谓“有权无票”、“有票无权”的说法乃是表面现象,这个问题与行政长官是否普选没有直接关系,因为这种制约关系的背后乃是建制派与反对派之间的政治矛盾。由于梁振英的亲中政治色彩,以反中面目出现的反对派必然会不遗余力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来反对梁振英和特区政府。这意味着梁振英面临着比曾荫权更加恶劣的政治环境。与此同时,“双英对决”造成了爱国爱港阵营内部的分歧,虽然中央推动大和谐,但香港的熟人社会使得这些裂痕难以短期修复。而这两个因素显然不是梁振英单纯依靠个人的力量可以解决的,尤其是爱国爱港阵营的团结问题,必须由中央给予梁振英强有力的支持才有可能解决。至于反对派,梁振英也应当坚持三个原则来处理:其一,也不能简单地囿于亲中与反中的二元对立思维来处理,而是要从行政长官的立场出发努力促进立法与行政的良好关系,尊重立法会在基本法的地位,尊重立法会议员所代表的民意。行政长官尊重立法会的政治立场和姿态,不仅有利于缓和行政和立法的关系,缓和反对派对梁振英的敌意,更重要的是争取到香港中间派和广大市民的支持。这不仅仅是简单的政治策略,而必须有发自内心的行动来争取香港市民的支持,这意味着梁振英不应当满足于亲中力量的支持,而应当获得大多数香港市民的支持。其二,处理重大政策问题,直接诉诸民意,用选民来影响立法会。“双英对决”已经带有了行政长官普选的色彩,梁振英在深入基层、诉诸基层选民的民意方面做得非常成功。这一套诉诸民意的策略不仅应当在选举时期,更应当运用到特区政府的施政中。尤其当特区政府符合民意的施政措施遇到立法会反对派的阻扰,行政长官应当直接将政策诉诸基层民意,动员民意给立法会施加压力。这就意味着梁振英必须始终走入群众,以民选政治家的姿态来动员民众的支持。董建华和曾荫权都曾经高票当选,曾经获得民意的强有力支持,然而在其施政遇到困难的时候,并没有走入基层,吸引民众的支持。如果说香港是一个媒体左右的社会,那么行政长官就应当利用媒体引导民众,利用民众给立法会施加压力,从而使媒体的眼球从立法会逐渐转向行政长官和形成决策的行政会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改革行政会议势在必行,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度,让民众理解特区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决策理由。一个获得民众支持的政府决策,很难在立法会遇到阻力。因此,改革行政会议,增加行政会议的透明,既是行政长官吸引媒体和公众关注政府决策,从而给立法会施加民意影响、改善立法与行政关系的主要举措。其三,鉴于梁振英的亲中身份和中央对其信任,梁振英应当推动反对派与中央的沟通与和解。与反对派的沟通与和解是香港市民的普遍愿望,也是香港政治的客观需要,应当还是一国两制健康发展的要求。“一国两制”已经落实十五年,可是香港市民选举的立法会议员,作为中国地方的公务人员,竟然不能回到祖国内地、不能参加国家层面的庆典,这本身就不正常。而禁止反对派进入内地,恰恰使得中央丧失了用统战的方法来团结反对派、分化反对派的渠道,反而强化了反对派在香港的悲情,使得反对派的悲情牌在香港获得更大的支持。由此,梁振英应当利用自己获得中央充分信任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央与反对派的沟通与和解,假如梁振英在今年国庆节能够率领全体香港立法会议员参加中央举办的活动,那无疑会促进中央与反对派的沟通,促进香港社会的和谐,有利于为特区政府的施政创造了好的社会环境。由此可见,香港进入了一个求变的时代,梁振英能不能率领特区政府应对这些变化,关键在于他能不能推动特区政府进入香港的新时代:这不是政府扮演守夜人的时代,而是政府积极规划、主动谋求发展的时代;这不是一个公务员固守专业、照章办事的时代,而是要求公务员拥有政治意识,主动服务于施政目标的时代;这不是政府因循守旧、依靠经验的时代,而是主动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的创新时代;这不是相互敌对、内讧消耗的衰落时代,而是相互和解、相互信任、相互激励开创新局面的时代。至于香港能否进入这样时代,依赖所有香港市民的努力,也依赖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的努力,更要依赖中央因应香港民情的变化,从而对其治港思路进行完善和调整,从而共同推进香港进入新时代。(未完待续)强世功,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挂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代表作有《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此为作者香港观察系列的第二篇,后续观察将会陆续刊发,敬请期待。欲与强世功老师探讨商榷请致信loveguancha@126.com ,期待你的声音。相关阅读强世功:香港人为什么选择梁振英?版权声明:观察者网特约稿件,请支持独立网站,转发请注明出处或来源为观察者网。 强世功,北京大学教务部副部长(挂职),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著名民族问题专家、法学家。代表作:《法律人的城邦》、《立法者的法理学》、《中国香港》等。
2023-08-14 04:04:461

怎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建议先看看《十二怒汉》,我曾经的法理学老师会让他的每一届学生都看,由于国内的宪法学本身没有多少生动、直观的存在,看看这部电影可以了解一下活的宪法是如何存在于公民心中的;第二,建议学习一下张千帆老师的《宪法学》(法律出版社)以及《宪法学导论》,《宪法学》的几位作者都是国内宪法学理念较新的教授,包括林来梵、强世功、周伟等老师,其中穿插许多案例与点评,学起来相对不那么枯燥;第三,建议可以看看包括《联邦党人文集》在内的人文社科经典,商务印书馆的那套汉译经典已经囊括许多。最后,想起张千帆老师曾经的一句话,与各位共勉:“现行宪法的主要问题不在于规定得太少,而在于规定得太多。”(仅指我国)
2023-08-14 04:04:531

研究中国近代化的书目

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三部著作权法 王兰萍 中国法律近代化历程之新叙述强世功的著作《法制与治理》周国新:《中国近代化先驱:状元实业家张謇》你可以去中国近代史研究所www.zgjds.org/看看
2023-08-14 04:05:082

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在个人成长的多个环节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篇1   摘要:   时代的发展使得营销理念不断进步,由最早的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发展到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最终发展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而真正能够体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战略和策略的实施必将促进企业和消费者道德需求的满足,推动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关键词:   营销;营销理念;演进;道德营销   营销理念也叫营销观念是指导企业营销活动的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和哲学。其本质是如何处理企业、消费者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如果在营销活动中,看重企业自身的利益,那就是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如果看重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则是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同样,如果看重的是社会长远利益,那就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三种营销理念呈现出以下的演进过程。   1、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这种观念包括了生产观念、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三种观念。   1.1生产观念   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候,当时处于“卖方市场”的大背景下,产品是供不应求的。企业生产出的产品,根本不担心销路,企业只要安心搞生产,提高生产效率就可以了。企业在营销中遵循“我们生产出什么产品,就卖什么产品”的理念,企业只重视生产效率的提升而不在意消费者的需求。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态势下这种观念是能够行得通的,但是一旦市场供求形势发生变化出项供过于求的情况下,这种观念就无法顺利地实现产品的销售了。   1.2产品观念同样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发现,有时候,产品质量高的商品更容易卖出去,只要产品的质量有保障,肯定就能够获利。所以,企业营销的核心在于产品质量的提升,并在经营中遵循“我们只卖高质量的产品”这样的理念。这种理念看到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但是营销者没有发现产品最终是满足消费者的某种需求,帮助消费者解决某种问题的这种本质,一旦消费者的偏好发生转移,自己的产品质量再高,消费者也不会去购买。特别是对产品供应非常充足的今天来说。   1.3推销观念   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资本主义出现了经济危机,很多产品不能够顺利地销售出去。此时,很多商家在实践中发现,产品的销售是企业努力地采取一些推销和促销手段的结果,企业营销的重心在于推销,并坚定了“我们生产什么就努力推销什么”的营销理念。这种理念看到了推销和促销对产品销售的重要作用,但是还是没有认识到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是因为存在某种需求这一点。还是站在企业自身的角度看待问题,没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看问题。   2、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到了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已经结束,一方面,很多军用技术陆陆续续民用化,使得企业生产效率大大提升,生产能力大大提高,能够生产满足顾客需要的各种产品。另一方面,人们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高福利、高待遇”的政策,人们手头有钱了,购买力大大提高,并开始更加重视自身个性化的需求,能够在众多商品中挑选自己喜欢的商品。满足自己个性需求的商品就购买,不能够满足的就不去购买。   消费者主导了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关系,商家必须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来生产产品,遵循“顾客需要什么,我们就生产提供什么”的营销理念,消费者的需求是决定产品供给的根本性因素。营销成了通过消费者需求的满足来获利的过程。   这种理念肯定了消费者的主导地位,有利于消费者需求的满足。但是这种理念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一味地满足顾客需求会导致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消费者暂时利益的满足可能是以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为代价的。另外,消费者的需求有正当的、正面的,也有不正当的、负面的,企业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任何需求。所以,到了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一种新的营销理念诞生了,那就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3、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   这种观念强调企业在营销的过程中,要首先关注社会的长远利益,然后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最后再考虑企业的利益。企业在经营中的获利是建立在满足社会长远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什么样的营销才是真正满足社会长远利益的呢?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是对“道德”的营销,是弘扬道德,倡导奉献和付出的一种营销理念。只有人人讲道德,人人爱奉献,社会财富才会增加,社会才会和谐,才符合社会的长远发展方向。   21世纪,道德是最为稀缺的资源,基于道德素养的提升来实现社会利益的满足和社会的发展就是道德营销的职责。我们知道,绿色营销是一种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企业在营销中强调绿色、生态这种导向,满足社会环境保护的需求,满足消费者的绿色需求,采用绿色的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但是什么的企业才会采用绿色营销呢?那肯定是关爱社会、爱护环境有高尚道德情操的企业,也就是说绿色营销也是道德营销的一种表现形式。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观念,最终体现在道德营销上。   4、道德营销的理念   4.1道德营销是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   消费是通过消耗商品来满足消费者需要的过程,而需要是消费者内心存在的一种匮乏状态、匮乏感,那么消费就是通过消耗商品来消除消费者的匮乏状态匮乏感的过程。如果把消费者内心中存在的匮乏状态、匮乏感比作一个“坑儿”的话,商品就是这个“坑儿”的“填埋物”,消费就变成了通过购买商品这个“填埋物”来填埋消费者心中存在的“坑儿”的过程。营销是通过消费者的消费来获利的一个过程,就是通过让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商品“填埋物”来埋“坑儿”从而获利的过程。   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理念注重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来获利,是不是就相当于基于消费者内心中的“坑儿”的填埋来获利?商家的营销是不是希望消费者发现还没有填埋的“坑儿”,甚至不断挖掘心中的“坑儿”来达到获利的目的的呢?是不是在客观上造成让消费者不断追求“填埋物”来填埋“坑儿”,通过不断占有和索取来获得暂时快乐的不良影响呢?这是不是与追求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背道而驰呢?所以,真正的营销,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应该是道德营销。   道德营销就是改变消费者以占有和索取商品“填埋物”来获得暂时快乐和平衡的游戏规则,倡导通过奉献和付出来获得更长久更真实快乐的游戏规范。道德营销着力于提升企业和消费者的道德素养,并以此来实现社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是真正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体现。   4.2道德营销的实施   道德营销的实施需要通过道德营销战略和道德营销策略来体现。   4.2.1道德营销战略道德营销战略体现在目标市场营销战略和竞争战略两个方面。在目标市场营销战略方面,企业需要根据消费者道德需求的差异,对消费者进行市场细分,选择道德需求明显的细分市场作为自己的目标市场,然后再通过市场定位来塑造自身独特的道德形象,为道德营销活动的开展指明进行的方向和目标。竞争战略方面,面对企业的竞争对手,商家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更好地帮助消费者提升自身的道德需求方面,而不是着力于如何与竞争对手竞争,将竞争对手打败。强调与竞争对手的合作,共同将本行业做大做强,共同致力于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业务素养。   4.2.2道德营销策略道德营销策略也可以体现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分销策略和促销策略四个方面。   (1)道德的产品策略。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认为产品是满足顾客需求,解决消费者面临的某项问题的,而道德营销则强调产品是道德的载体。消费者选择某产品,不仅仅在于该产品能够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也是因为该产品是自身道德素养提升的一种象征物,代表着对自身道德信念的一种认同。道德营销企业除了明确产品的本质,还要在产品包装、产品品牌和产品服务等方面满足消费者的道德需求。   (2)道德的价格策略。价格反映了消费者购买某种产品过程中付出的成本。道德的价格策略一定是避免虚高、实实在在的.一种价格展示。避免通过人为的高价来塑造高端的形象,让消费者为自身的面子来买单,也避免实施不能够反映实际成本差异的搞嘘头的差异定价。   (3)道德的分销策略。分销策略反映产品在何处销售更能够方便顾客购买的本质。在确定分销方式的过程中,根据消费者的偏好来确定,尽可能地为消费者的购物提供方便。在与中间商或者分销商合作的过程中,也讲究道德的原则,选择道德素养高的中间商或者分销商,努力和中间商、分销商一起向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价值,共同满足消费者的道德需求。   (4)道德的促销策略。促销的本质在于与消费者间的沟通。道德的促销策略要在广告、人员推销、公关和销售促进等方面塑造和弘扬良好的道德形象。特别是在促销策略的实施过程中,不要千方百计利用人们的贪心、攀比心和炫耀心等来达到推广产品的目的,而是努力让消费者在促销活动中因为触及到了内心的道德良心而去接收我们的产品。   5、结论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营销理念不断向前演进,从以企业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到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再到最先进的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但是真正能够体现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营销理念的是道德营销。道德营销提倡满足人们的道德需求,强调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奉献和付出来获得快乐。人人讲奉献,人人爱付出,必将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真正实现社会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段俊平.《弟子规》是企业的安心良汤[J].现代企业文化(上旬),2015,(04):46-48.   [2]高冉.我国道德营销研究与实践现状总结[J].经营管理者,2015,(26):250.   [3]纪峰.道德营销浅析[J].商,2015(10):109.   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篇2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样灿若星辰、熠熠生辉,如传承数千年的和谐思想;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及其具体规范;印证古代廉政建设的监察制度以及“五听”诉讼制度等,另外还有“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慎刑恤狱”的人道主义等。由此可见,我国是一个有着礼法合一传统、道德和法律长期同一化的国家,众多非法律的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迩来已久,直至今天仍然纠缠不清。如,习惯、惯例,他们作为传统的民间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已经并将继续潜移默化地影响、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这种民间法律规范都普遍地存在着。作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律”,习惯、惯例像一种人文景观一样,从南到北,自东泊西。它们虽形态各异,但却能深深扎根于民间社会。对民间来说,长期受习惯、惯例氛围的熏陶,似乎天生就对其有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情结。严格说来,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并不是“法律”,但是却无法否认它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日常生活领域的实际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观,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首选模式。强世功老师曾在陕北做过一个关于讨债案件的调查。强老师坦言:在调查过程中,能时时感受到民间规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决不能对民间规则视而不见,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之中,如果能把它们当作一种资源运用起来,是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笔者来自农村,有一次回家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我家要出卖一处不动产,父亲让我起草一个文件,我就联系自己所学知识首先拟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当事人包括我父亲在内均不认可。他们认为在农村应当用另一种形式——文约。于是,我就按照他们认可的方式把合同改成了文约。由此,笔者隐约感觉到了作为民间规范的习惯、惯例在民间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正如苏力教授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应当认识到,在司法审判中对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要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既要发挥其对法律的补缺作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法律正义;又要防止法官的主观肆意对司法公正的侵害。   首先,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主要是民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做如下解读:首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其次,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外部对之加以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其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对成文法进行了补缺,维护了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对社会生活作详细穷尽的规定,特别是民事行为所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难以预见性。因此引入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对成文法进行补缺显得必要,这在民事领域尤其显得重要。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本身体现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表现出整个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它意味着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还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就民事活动而言,就是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   再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由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该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法官完全可能借公序良俗原则之名违背成文法进行判决而侵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适用做严格的条件限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事实上,须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第二,立法上,须有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第三,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但总的来说,应当是社会的标准而非个人的标准,应当来自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而不只是法官的内心求证。   总而言之,公序良俗原则被引入司法审判,一方面,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了法律正义,另一方面,可能因法官的主观擅断侵犯司法公正,我们应当坚持辨证的态度,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4]徐显明.公民权利义务通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   [5]徐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6]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7]洪林,李世宇.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8]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企业营销理念演进下的道德营销论文 篇3   一、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的主要因素探究与分析   (一)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因素之市场内部因素   1.众所周知,市场因素是指在相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本条件下,其实质是指企业市场体系发育程度和企业市场机制实际发育程度以及相应企业市场供求状况等市场发展趋势。当企业市场体系逐渐成熟且企业市场机制逐渐完善时,企业市场公平竞争与对应企业产品生产诚信交易原则二者都会拥有一定发展空间。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企业市场成供大于求趋势发展时,此时的企业产品市场的竞争就会日渐激烈,企业产品竞争行为就会收到同行相关企业关注和消费者制约。此时若企业市场因素得到合理优化就会为我国企业市场影响道德基本建设提供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反而言之,企业市场体系不健全和企业市场机制相对不完善等状况也是市场因素中的重点要素之一,产品等价交换和企业公平竞争逐渐被进行含义扭曲和实质颠倒转换。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当企业市场成供不应求趋势发展时,企业所生产处的产品都具有销路,此时市场竞争日渐下降,此种劣质企业市场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致使一些企业会通过产品垄断进行非道德市场产品竞争,其并未考虑到同行经济效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影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水平因素之文化因素   应该了解到,我们在进行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建设时要以文化培训和提高企业生产文化素质重点环节。无论何种企业,其在会在具体社会文化生存和发展中都会在一定程度受到相关社会文化制约和社会文化影响。较为普遍的现象是,一些企业文化素质较高且能有效识别美丑、道德非道德和文明腐朽等,其能够对较为腐朽的文化进行有效抵制和制约,其会在吸纳优秀社会企业文化的基础上塑造出优秀文化以致达到提高企业营销道德水平的主要目的。   二、提高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基本水平的主要对策分析和探讨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在此基础上建立监督机构和检查机构以及执法机构。较为正确的做法是应该增强消费者自我消费保护意识,并要加强广大消费者结构团体体系构建力度。因为当前我国大多数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薄弱,同时其产品消费意识也较为缺乏,消费者并不知道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所以我们应该加大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意识宣传力度,使其在保护自身群戏的同时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在此消费过程中发挥出其基本作用。   2.树立广大人民权重群体社会营销实际观念,以此为前提注重营造良好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氛围。此条中宗旨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科学合理社会营销观念,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氛围。现代社会营销基本观念认为,我们要在进行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建设过程中将消费者主要需求和长远利益以及相关企业利益等进行权衡考虑,主要包括人性观念培养和消费者消费观念树立以及对应生态强制观念输入等。我们通常所说的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实质就是协调产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基本利益以及对应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综上所述,企业应该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营销道德标准,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以满足消费者消费需求为主要生产目标和营销目标。   三、结语   广义来讲,我国市场营销活动是我国企业一种基本社会行为,需要了解到,无论是何种企业市场营销类型和企业市场营销行为,具体社会评价标准是否合理都需要一种科学有效的评价标准和评价策略。换个角度而言,评价标准综合就是我们通常所述的市场营销道德。本文针对当前我国企业市场营销现状,对我国企业市场营销道德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并探讨出具体实施对策,希望我国市场营销行业的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
2023-08-14 04:05:141

被开除的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叫什么名字?

是的,正是原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朱苏力素以法学思想的莫测、奔放著称,他在位北大法学院院长八年,他的管理水平之“高”,让清华大学法学和人大法学院都“拍手称赞”,他下台时,清华和人大法学院都说,真舍不得苏力同志下台啊,让他再当多一届多好啊。 而他的法理学团队,也终于以强世功出走香港、赵晓力出走清华而宣告解体。
2023-08-14 04:05:261

你理想中的法律职业人是什么样的

1.应当具备职业道德;2.应当有丰富的理论知识;3.应当有正义感和正确的价值观;4.根据自己的能力为法制工作贡献微薄的力量。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主要有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种。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在审判中,法官居于法律关系的最高处,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裁判。由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法官的裁判又是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所以法官的裁判是否公正就决定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认可程度。作为一名法官,不光要有极高的法律素养和高尚的道德,还要有坚强的意志,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或多或少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一名优秀的法官,不管他受到的压力有多大,他都应当坚守自己对法律的信仰,以一颗公正之心居中裁判,匡扶正义,惩罚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当然,这是理想中的法官。)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提起公诉和法律监督。作为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检察官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坏人进行惩罚,以体现法律的公正。这时,检察官就应当本着不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原则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侦查、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检察官也在监督着法律的运行,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从而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充分的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因为,只有程序和实体的双重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在于律师没有任何行政职务,是一种自由职业,但律师同样需要很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在外人看来,律师是“拿人钱财,与人消灾”的人,但此消灾仅仅局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稍有不慎,律师自己便会陷入危险境地。现在民间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评价褒贬不一,颇具代表性的一种观点认为:律师不是好人,他们为坏人辩护,帮助坏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其实这种观点体现了中国人的传统法律意识与现代法律意识的冲突,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总是习惯性地把人简单的分为好人和坏人,好人应当得到同情与帮助,而坏人则死不足惜,更不应该相受任何权利,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涉及到古代的电视剧和电影中,死刑犯总是先被游街,接受众人唾骂、丢烂菜叶、丢臭鸡蛋,然后在众人围观之下斩首于菜市口这一现象了。而在现代的法治观念中,无论好人还是坏人,他首先是一个“人”(更何况在法庭未宣判其有罪的情况下,是不是坏人还不一定呢),既然是人,他就应当享有“人”所应当享有的一切合法权利。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的就是被告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也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的必然要求。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都在以自己职业特有的方式追求和实现着自己心中的公平与正义,推动着法律在平衡中稳定地运行。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职业的精英化是必经之路,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共同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才能使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实现统一,增强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地实现依法治国。来源于天一的新浪博客
2023-08-14 04:05:364

《浮生取义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文化解读》epub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浮生取义》(吴飞)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资源链接:链接:https://pan.baidu.com/s/1PSVKdqv033FC-jsV8qWUzw 提取码:0m1b书名:浮生取义作者:吴飞豆瓣评分:8.3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年份:2009-11页数:317内容简介:简介“舍生取义”,常常被用来赞美自杀的忠臣义士,但这决不意味着,只有“舍生”才能“取义”。毕竟,需要舍生的场合很少,但“义”却是每个人在生活日用、揖让进退之间都该看重的。作者通过对华北某县自杀现象的田野研究,在现实语境中重新思考中国文化中“生命”和“正义”的问题,从家之礼、人之义、国之法几个层次理解现代中国人的幸福与尊严。书中的基本主张可概括为“缘情制礼,因礼成义,以理成人,以法立国”。前言与鸣谢在我们家乡的方言中,“过日子”被称为“过晌”。我大概5岁的时候,跟着我姥姥到她的娘家村去服侍她的母亲。当时我姥姥刚过70,我的太姥姥96岁。我总是听姥姥说“过晌”、“过晌”的,就禁不住问,到底什么是“过晌”呢?面对这样幼稚的问题,大人们自然会哄堂大笑,却也难以给出一个让我满意的答案。我的困惑自然不会打消,不过时间久了,这个词听得多了,好像就忘了我的疑问。直到开始这项研究的时候,我忽然又想起了当年的那个问题,这个时候,我的姥姥也和当年的太姥姥一样年纪了。在日常生活中,总是有一些司空见惯的词汇和说法,我们从来不去思考它背后的意义,因而也不会觉得有什么探讨的价值。但我们一旦认真对待这些词,就会发现,恰恰是这些看上去最平常的词,才有着巨大的力量。“过日子”和“做人”都是这样的词。我在2002年要下田野的时候,姥姥身体还非常好,没有什么病,知道我要到农村去作研究,就会和我讲起老家很多很多的事,使我恍惚间回到了二十多年前。到了农村里,我母亲不断帮我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帮我理解一个一个自杀背后的理由,我也在不断品味着姥姥给我讲的那些事情和道理,“过日子”这个词就在我脑子里逐渐清晰了起来。我最终决定把它当作理解自杀问题的最重要的概念工具,因为它使我能最好地理解这些普通人的生与死。因此,面对那么多自杀者的悲惨故事,我一直在以我姥姥的人生当作参照系;甚至在理解西方思想中的人生理论时,姥姥的一生都成为我最根本的思想源泉。但没想到,在我回国半年后,姥姥病倒在了床上;就在我的书写到最后关头的时候,她未能等到看一眼,在自己99岁生日前几天,就驾鹤西去了;而且,最为遗憾的是,我女儿的出生竟然与此凑到了一起,使我无法抽身赶回,只能在妇产医院旁边的十字路口烧一点纸钱。在研究和写作当中,我以前一直觉得很平凡的姥姥,却显得那么伟大起来。姥姥于1908年出生在一个读书人家,经历了两度江山易主,以及日本侵华、大饥荒、文化大革命这些灾难。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丈夫和公公相继辞世时,她五十多岁,带着五个未成年的女儿,我母亲是老四。我的太姥爷,也就是她的公公,走前的最后一句话是,一定要让几个女孩子读书。当时正是六十年代初,生活状况很不好,但她牢牢记住了这句话,变卖家产,甚至卖掉了祖上传下的珍宝,宁愿让邻里讥嘲她不过日子,也要使自己的五个女儿都读书成才。姥姥一生虽遭际坎坷,而言谈举止未尝逾礼,乐观豁达,宠辱不惊,侍奉翁姑尽心尽力,教育后辈有张有弛,在远近乡里更是扶危济困,善名远播。最终求仁得仁,福寿百年。一个世纪的沧桑变幻,在她和她的家庭面前都变得苍白无力,烟消云散。中国人过日子的方式究竟有怎样的力量,在这位普通农妇的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我姥姥生病的这一年多里,我母亲就慢慢写下了姥姥的一生。我之所以要把她写的一些内容附在本书的最后,不仅是为了纪念老人家,更重要的是,希望能从正面,而不仅仅是自杀者这样的反面,来窥见现代中国人过日子的智慧和境界。之所以说是现代,是因为,虽然姥姥在我们看来还是太传统了,但她面对的问题完全是现代中国的问题;我们要解决自己的问题,一定可以从她那里学到很多。正是因为姥姥对我的思考的重要意义,我违反了一般鸣谢的惯例,把自己家的人放在了最前面而不是最后,希望读者能够谅解。人到中年,在经历了一些事情,读了一些书之后,才会慢慢体会到中国思想的深厚,才知道日常生活是一部最值得读的书。希望此书在终结了我对自杀研究的同时,开启对“过日子”的更多思考。当然,如果没有这些年读书的经验,特别是西学的思考,那些日常生活的力量还是很难显露出来的。在我的过日子和做人的过程中,诸多师友的提携与警醒都是必不可少的。正如本书中一再表明的,除了亲人之外,我们还需要师友和国家,才能为自己建构一个立体的人生格局,才能为过日子添加更多的味道。因此,我必须把崇高的敬意献给我的老师:慷慨豪爽的凯博文(Arthur Kleinman)教授和她的夫人凯博艺(Joan Kleinman)、温文尔雅的曼斯费尔德(Harvey Mansfield)教授、随和宽厚的屈佑天(James Watson)教授和他的夫人体贴的华屈若碧(Rubie Watson)教授、博学的卡顿(Steve Caton)教授、和蔼的古德(Byron Good)教授,使我在康桥的日子充满了各种色彩;而杜维明教授不仅直接为我提供了经济支持,也让我深深理解了中华文明在世界上的地位和困难。国内的王守常教授、刘小枫教授、甘阳教授、王铭铭教授、杨念群教授、萧国亮教授、景军教授则使我的一切思考都无法和中国问题割舍开来。若是一一列举给过我帮助的朋师友,势必成为一个极为冗长的名单。但我还是要提到,李猛一如既往地和我一同深入对每个问题的思考,如果没有他,这本书的完成是不可能的,应星、王利平、徐晓宏则曾经和我同下田野,与我一起体会了实地研究的艰难与收获。吴增定、渠敬东、赵晓力、周飞舟、毛亮、强世功、汪庆华、郭金华,张跃宏、李诚等与我作了多次讨论,帮我修正了很多问题。此外,不得不提到的是,与我一同赴美的同学胡宗泽和我共同渡过了初到美国最艰难的阶段,是我永远不会忘记的;而林国华和郑文龙二兄使我没有陷入美国专业教育的泥沼中,也令我感激不尽。我特别还要感谢我的师妹何江穗。她曾经费尽辛苦,帮我将我姥姥口述的十几盘磁带录成文字。回国之后,北大哲学系的赵敦华、陈来、张志刚、孙尚扬、尚新建、李四龙等教授为我新的研究和教学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初为人师的我逐渐开始进入一种新的伦理关系。得天下英才而教之已经成为我生活中极大的快乐。能够让学生们有所收获,已经成为我现在继续研究的主要动力。感谢我所有学生的理解和支持。此外,还要感谢哈佛-燕京学社、弗里德曼基金会、香港中文大学研究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对我的研究的经济支持。本文中的一些章节陆续在一些刊物上发表过,在此感谢这些刊物允许此处重刊:1.1以“自杀中的‘正义"问题”刊于《社会学家茶座》第十八辑,2.1和2.3以“论‘过日子"”刊于《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 6期,4.2以“夫妇之礼与家庭之义:一个个案分析”刊于《乡土中国与文化自觉》文集(三联书店,2007)。吴 飞2008年7月于北京作者简介:河北肃宁人,北京大学社会学学士、哲学硕士,哈佛大学人类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副教授,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主要著作有《自杀作为中国问题》、《麦芒上的圣言》、《自杀与美好生活》等。
2023-08-14 04:05:441

致专科生们——同样都是在努力,为什么你还是比别人差?

偶然翻开了一位专科生的文章《读一个大学到底是为了什么》。他说他的高考考砸了(也可能水平仅限如此),但他很不服气,虽然只能接受自己只是个大专生的事实。 “ 每个人都会憧憬着自己的大学生活 ”,大专生的大学学校很小,教室里面还是高中课桌,地方偏僻,学生素质有些差。 可能作者觉得自己不甘于或者不应该在大专读书,他说“ 别在奋斗的年纪而选择了安逸 ”。 他的课表确实让他的大学生活充实了起来,选择了这个学校这个专业,他 只能选择 坚持学习下去。 作者晒出的个人课表 评论中也涌现了 一批的大专生表示自己也在努力 ,可能结果不尽人意,但是努力向上走就能成为不做随波逐流的浮萍。 有一个评论就像一颗明灯一样点亮了人们和琪儿的眼光: 三年努力只考上大专 ,大专期间努力上课, 如果坚持只是为了敷衍完成所有课程学习,那么读大学到底是为了什么? 对啊!既然你想努力,那么课表满课能代表什么呢?所有的课程内容你学进去了吗?到了大学还只是为了了解书本知识吗? 正如微博网友所言: 读书不是为了雄辩和驳斥,也不是为了轻信和盲从,而是为了思考和权衡。 很多人觉得他们在思考,而实际上,他们只是在重新整理自己的偏见。 前不久微博启动了一个话题“ 学历与能力哪个重要 ”,很多人说学历是敲门砖,而能力才是权衡一个人是否优秀的关键。 很多专科生、普通三本、二本甚至一本学生抱怨:既然你们都看能力, 那为什么在筛简历的时候就把学历不好的直接无视呢?我们也一直在努力啊! 琪儿记得本科时候去武汉大学投递过一次简历,在筛选时就被刷下来了,为此我愤愤不平找到HR理论。 HR是一个时尚且知性的小姐姐,她说她们公司起步只要985高校的学生。 招聘其实是一次试错的过程。 海量的学生里面选几名企业自认优秀的人才,是否优秀、能不能为企业所用,只有进去真正工作了才知道,而 学历正好降低了企业的试错成本。 我不由想起了张雪峰老师在《演说家》讲过的一段话” 在中国几乎所有的500强企业都会告诉你,学历不重要,但是他们不会去齐齐哈尔大学招聘! ” 学历的获取本身就是一种能力! 不管在哪个时候,总有人捧着“读书无用、学历无用”的毒鸡汤,喜欢拿李嘉诚没有上过大学以及比尔盖茨辍学创业这样的成功个例说事。 但学历的获取并不容易, 高学历的人都是经过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及层层考试选拔出来的 ,因此一个人会读书、会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换言之, 在学历的各项选拔中,已经将大部分“不是那么优秀”的人筛选出局了。 企业可以在筛选过后的“可能优秀”的人中间选择,为什么还要去被out的人里面纠结呢? 琪儿也见过很多专科生,因为考上了专业而感觉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人生努力起来。 甚至有一位专科生将“成功考研,雅思7.0,我会努力!”作为手机壁纸。 的确有一些专科生通过专升本甚至读研证明了自己很努力,但是大部分专科生却只是把“努力”挂在嘴边。或者说 他们感觉自己已经很努力了 ,在他们的群体里是优秀的佼佼者。 但这样的努力在外人看来不过只是井底之蛙。 琪儿之前辅导过一名专科生,她的高考英语考了70多分,她说她肯定能考上研,她当年高考英语在他们学校算很高分了,她的同学们都是30多分。 我不知道她的自信从何而来,我只知道很多时候 ,我们总在抱怨自己努力了那么多,怎么就不优秀了! 就像开头的大专生作者,他认为为高考努力了三年,可能能力只够上个专科。 有的时候,你可能努力了,但是 你不知道别人有多努力! 入读专科学校,我们可能并不甘心,我们也会安慰自己“ 学历并不重要,只要自己努力就无悔 ”。 面对大专课表上满满的课程,我们只要每节课按时上课,我们就无悔于大学的付出了吗? 今天在微博上掀起的话题“ 北大教授谈大学的意义 ”里面,北大教授强世功说,“ 毕业前,一个学生是在校园里生活,毕业后,校园在这个学生身上生活 ”。 也就是说,读大学并不仅仅只是上完课表的那些课程,也不仅仅在于你对专业知识有多少的了解(更何况很多大学课程只是专业的基础皮毛)。 读大学的目的是你要学会怎么学习,而不在于你学了什么。 检验你在大学是否努力,你足够优秀的标准是学习力! 百度百科说 学习力是把知识资源转化为知识资本的能力 。个人的学习力,不仅包含它的知识总量,也包含它的知识质量,即学习者的综合素质、学习效率和学习品质,还包含它的学习流量,即学习的速度及吸纳和扩充知识的能力。 而 学习力更重要的是看个人的知识增量,即学习成果的创新程度以及学习者把知识转化为价值的程度 。 每一个人才背后,一定要有很强的学习力做为支撑物。如果你的学习力每况愈下,那你很可能从一个“人才”变成你的企业乃至社会的一个“包袱”。 人才其实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不是永恒的。它需要不断地晋级,不断地发展,只有人才的学习力不断地加强,不断地提高,才能保证人才的新鲜,这样的人才才是信息时代的人才。所以, 人才竞争的背后隐藏着学习力的竞争。 在学习上,学习力体现在可能别人需要花一上午弄懂的题目,学习力强的人只需要半个小时。 在工作上,学习力体现在工作任务布置下来后,能迅速找到解决方案,并事半功倍的做完交付的任务。 琪儿认识一个很可爱的妹妹,也是一位专科生。她相对于其他专科学生来说非常努力。她喜欢看文学书籍,每天背诵英语单词。 她学习上确实很努力,但她的低学习力在实习时候就一览无遗。 父母给她安排了去一个公司 担任行政实习生 ,如果可能还可以留在公司就业。带她的师傅是行政主管,担任行政工作已经5年之久。 在刚开始实习的时候, 她一步步认真学习公司开会的各项流程。 但是很快问题就出来了。如果会议换一种内容或主题,会议的主持人或参与人换成别的领导,她对会议的流程又需要学习一次, 不断询问主管下一步应该怎么做。不能够自己独立思考也不能够举一反三。 在每周的例会上,老板问他们对公司后勤服务、行政的相关改进,有没有发现公司运作有什么问题,大家都侃侃而谈,在几次会议后, 她的“没问题”和“挺好的”变成了老板心中的刺 ,后面的会议中她就被当成了空气。 在公司工作连基本流程都要不断的询问,连运作有什么问题都看不出来,不能为公司起到实质进展的员工自然进入了淘汰行列。 如果你想变成优秀的人,那么你也需要思考你的学习力在哪里? 你在专科圈子里面可能很努力了,可是比你成绩好、学历高的人可能更加努力。 前段时间刷微博时,看到这样一则视频: 一位来自韩国首尔的男生,在Youtube上进行长达6小时的学习直播。 在直播中他全程都在看书,与粉丝0互动。听上去很枯燥,但是可他却因为专注、努力成功吸引了43万人,每天固定时间看他学习,跟他学习。 直播学习视频 越是优秀的人,越是努力, 因为优秀从来不是与生俱来,从来不是一蹴而就。 当你的圈层停留在不够优秀的阶段, 你的努力程度是不是会被打上折扣呢? 我辅导过一个中专学生,她希望自己可以突破中专考入好一点的大学(中专生高考可以考统招)。 辅导的第一天我就看到了她的笔记,密密麻麻记的很清楚,她觉得自己这样就算努力了。 我查看了笔记内容,全都是重复的无用功。我将高考的试卷,优秀高中生的笔记、错题集拿去给她时,她惊叹了。她看到了一个她怎么样也学不会的数学题,在看到错题集上面写的每个步骤以及为什么会错的记录时, 她才发现自己根本不够努力,或者自己的努力走入了误区。 前段时间,看了《哈佛凌晨四点半》节目以后发现,努力永远都是人外有人。 哈佛学生中有百分之五左右属于 天才型 ,百分之六十左右属于 聪明勤奋型 ,百分之二十五属于 一般般的 ,百分之十属于 比较笨 的。 曾经看到一段视频,讲的是哈佛以为计算机系的日常,他谈到,自己用一小时来写篇文章,感觉累了,而 休息的方式就是学会数学,做点线性代数题 。 进入世界顶尖学府,还在休息的时候做线性代数,这些比你优秀的人却比你还要努力,你怎么敢说自己很努力了? 而也许有些专科生是真正觉得自己 “ 够努力了” ,我们并不能说他们的认识不对,只是他们沉浸在自己的努力程度而已,陷入“ 我努力所以我很优秀 ”的错觉中。 如果你真的希望自己的努力能够获得成功,那么你就要跳出禁锢,去看看真正优秀的人在怎么努力。 励志的榜样很多,可身边大部分人,都是在假装努力。 # 今日话题 你的大学flag是什么呢?你会怎么努力? 欢迎留言告诉佩琪
2023-08-14 04:06:121

奠定英,美两国政府政治体制的法律文件分别是什么?两国各自形成了怎样的政治体制?

  浅论英、美两国宪法的异同  [内容摘要]:英国和美国作为英美法系的两个代表性国家,它们的宪法既有共同点,又存在各自的特色和区别。本文拟在分析其共同点的基础上,从其创制程序、表现形式、基本原则和违宪审查模式等方面比较其主要区别。  [关键词]:英国宪法 美国宪法 异同  英国宪法是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主要包括宪法性文件、起宪法作用的法院判例和宪法性惯例等内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一场不彻底的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的妥协而告终。因此这种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对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内容和地位都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该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1789年,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许多国家成文宪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范。  一、英、美宪法的共同点。  1、性质上都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反抗殖民地压迫和封建制度的宣言书。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1]。 同时它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和增补人权条款打下了基础和确定了原则。《独立宣言》仍然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因为宣言的起草者——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杰斐逊深受洛克和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影响,他们所主张的“民权神授论”中充满了唯心主义和神秘色彩,它们所鼓吹的人权,并不包括北美大陆中广大的黑人和印地安人。正如恩格斯指出:“这个理性的王国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2、在理论渊源上都是以西方的民主、分权等学说为基础,在适用中都受到司法机构解释的限制。它们的理论基础都是人民主权论、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美国宪法是在长期实践英国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英国采取不成文法,而美国的一切法律都是成文法。宪法是社会的全体成员协商达成的契约。为的是“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在宪法中,人民只是将自己的一部分天赋人权交给政府,使之具有必要的权威,而仍然保持了自己其他的权力。正因为宪法是高于政府的,所以它不能由一般的议会来决定,必须由专门为此召开的制宪会议来制订和批准。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制宪的目的是确立政府,但政府并不为自身而存在,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体和最终目的。  二、英、美宪法的区别。  1、从宪法表现形式和创制程序上来看,英国是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刚性宪法。英国不存在专门统一的宪法法典。一般认为,一国有关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等内容都集中在一个宪法法典中,就是属于成文宪法。而英国,以上这些内容是分散规定在宪章、制定法、判例、惯例之中,所以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和不成为宪法也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界限。一部成文宪法经过若干年后,也常常附有各种惯例、判例,实际起宪法的作用。如美国的两党制、违宪审查制等。英国宪法中也有不少成文的宪法文件,只是不集中而已。英国宪法没有统一的成文宪法典,而是由一系列宪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构成的。英国宪法的构成也和其他国家不同,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宪章、议会的制定法、判例法和惯例。英国宪法的构成是多种多样,内容庞杂而含糊不清,前后甚至存在不同而互相矛盾,这就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随意解释,灵活运用宪法的条件,使宪法更好地为适应社会的变迁和巩固资本主义统治秩序服务。  而美国宪法则表现为统一的成文宪法典和宪法修正案。《独立宣言》发表后,各州纷纷宣布独立,并相继制定州宪法。与此同时,各州着手联合结成联盟。1777年11月15日,大陆会议通过《联邦和永久联合条例》(通称《联邦条例》),并于1781年3月1日正式生效。 [2]1789年,美国第一届联邦会议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惟一形式是宪法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国会共通过28条宪法修正案,[3]至1955年为止,完成批准程序,生效的有26条。美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同样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修正案应由国会两院各以2/3多数议员通过后提出,或由国会应2/3多数州的要求而召开的制宪会议提出,应由3/4多数州的议会或3/4多数州制宪会议批准。  2、英国宪法保有封建残余,美国宪法没有封建因素。1640年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建立了共和国。后来又经历了克伦威尔军事独裁统治、司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1688年的光荣革命,英国革命最终以资产阶级和封建地主的妥协而结束,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在这个过程中充满着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通过斗争和妥协又制定了一些宪法性文件,如1679年人身保护法是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后国会为反对国王查理的专制统治,保护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人身自由而通过的。其中规定了除叛国罪外,人民有权请求法院颁发人身保护状,从而确立了只有法院具有审判和提审权的制度。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制定又进一步扩大议会权力,限制了王权。以上这些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议会至上,法治和公民权利自由保障等宪法原则,这不仅为英国宪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其他各国也有深远的影响。随着资本主义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强大,还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英国大量的惯例,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英国内阁的建立和职权;内阁与议会的关系;首相的地位等,这些惯例使英国议会内阁制得以建立和完善,从而使君主立宪制最后巩固下来。  而美国则不一样,1775年4月5日13州的代表在费城召开了第二届大陆会议,会上决定募集和武装军队,建立海军,任命华盛顿为总司令,进行反对英国殖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1776年7月4日大会通过了《独立宣言》,宣布北美的殖民地从此“成为自由独立的和众国”,解除与英国的一切隶属关系,完全废除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由于革命的彻底,故基本没有留下封建的因素。  3、英、美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同。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议会主权、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制和法治原则。议会主权也可称议会至上,议会至上是议会主权的体现。英国议会的权力在法律上具有最高性,永久性和权力不可分割性,具体讲议会主权是指议会具有创制法律的垄断权;法院必须执行议会通过的法律;议会以外的任何机关或任何个人都无权宣告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政府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并接受议会的监督。英国宪法的另一个原则就是法治。“法治”原则的字面含义是“法律的统治”,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 [4]  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是:联邦主义原则、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民主原则。联邦主义原则是在当时要建立一个单一制国家条件还不具备,但国内外的条件又要改变各州不团结,中央软弱无力的局面,于是便采用一种折中的办法,即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但这个政府权力是有限的,联邦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下建立的。根据分权制原则,宪法中把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机关掌管,而且使它们彼此分立。三权分立原则是指立法权由议会掌握,议会成员选民选举产生,总统无权解散议会,议会在任职期间也不能因与总统政见不一而对他投不信任票,推翻总统。行政权由总统掌握,总统由选民选出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出总统,总统只对选民和联邦宪法负责,他不对议会负责,总统组成内阁,内阁成员不得兼任议员职务,不得参与国会立法问题的讨论和向议会提出议案。司法权由法院掌管,联邦法官终身任职,法官进行审时,不受总统和议会的干涉。  4、违宪审查模式不同,英国是议会至上,美国则是宪法至上。“英国可以说从来没有严格实行过三权分立制度。” [5]所以在英国,能够监督议会的,除了理论上的人民以外只有议会自己了。这种宪政理念决定了在司法体制上,“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一部宪法”,“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制约”,司法机关不但不能与议会分开(在英国,上议院行使最高司法权),更不能在权力位阶上与议会并驾齐驱。由此也塑造了其二元违宪审查模式,即对立法的议会监督和对行政权违宪的法院监督双向互动模式。对议会立法,“议会至上原则决定了只能由议会自己来行使立法监督权。”对委任立法的监督英国采取了司法审查与议会监督并行的制度,这既体现了英国议会至上宪政理念的彻底遵循,也是同分权思想相融合所进行的制度设计。  美国采取的是普通法院违宪审查体制,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受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所确立。美国式的由普通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做法,开创了对违宪的司法审查的先例,对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和宪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具有它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争议往往在处理具体案件中表现出来,由普通法院实施违宪审查,使宪法的实施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第二,法院的诉讼活动具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则,由普通法院审查违宪,使宪法争议的解决具有了有效地司法程序的保障;第三,作为一种附带性审查,它以发生诉讼为前提,也正因为这样,普通公民可以成为宪法诉讼的主体,更有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 [6]参考书目:[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2]叶秋华:《外国法制史》,226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第27条修正案(关于男女平等权)于1972年3月22日提交各州批准,至1982年6月终因未获3/4州同意而成废案。第28条(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权)则至今未获得多数州的批准。[4]叶秋华:《外国法制史》,19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王名扬:《英国行政法》,9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6][美]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28页,载《宪政与权利》,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6
2023-08-14 04:06:201

郑戈的人物经历

1972年生,香港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学士(四川大学,中国) ;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 ;法学硕士【LLM】(美国杜克大学,美国) ; SJD(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博士,曾经在中国,加拿大和美国受过教育。87年以15岁低龄考上四川大学法学院,1991年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1年至1993年在四川省公安厅工作;1993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时为法学系),攻读法学硕士,师从王哲教授;1996年,继续师从王哲教授,攻读法学博士,与强世功、赵晓力被誉为“北大法学三剑客”;1998年提前毕业,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2000年7月,他应邀到美国密歇根大学作访问学者,然后获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著名的康纳特奖学金,并成为博士候选人。在2001-2002年学年,他就读于美国杜克大学并获得LLM学位,同时,在杜克大学讲授中国法律课程。去港之前,他是哥伦比亚大学爱德华兹研究员,现任职于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郑戈教授的研究集中于宪法和法律理论。其硕士论文《法治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以“公共选择理论”为模型,分析它对宪政民主和法治提出的新问题和新解释,并结合中国实际,探讨实现法治的可能性及其约束条件。博士论文注重研究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和政治思想,将韦伯学说置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大背景之中,分析了韦伯所接受的系统法律教育对他切人问题的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所产生的影响作用,系统研究了韦伯在他的宗教社会学、政治社会学和经济社会学中所展示的对法律的分析,讨论了韦伯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宗教、经济、政治及文化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读者呈现了一幅关于韦伯法律思想的完整画面,后以《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为名在法律出版社出版。郑戈教授精通英语、法语及德语等多种语言。他翻译了众多国外重要作品,其中包括富勒、狄骥、吉登斯等人的名作,一直被广以引用。除此以外,郑戈教授对拉丁文也有着相当的研究,其曾披露:“俺爹在俺6岁时就尝试把他那三角猫的滥拉丁文传授给俺。在与徐国栋先生在网络上进行争论时,郑戈教授以Maxim为网名,将其收集的部分拉丁法谚予以发表,影响广泛。
2023-08-14 04:06:261

北大哲学系的李猛老师是一个怎样的人

猛大是我们班主任,学术上的水平我觉得自己还不足以说什么,就从一些小事说吧。刚上大一的时候,知道我们班主任是李猛,然后,嗯,没什么感觉。。。就是觉得这个名字比较奇异,很符合他东北人的籍贯。后来,他给我们开班会,推荐了一个书单,告诉我们作为大一的哲学系本科生应该读些什么。他没有开很多的哲学书,反而有不少历史和文学的。不过这个书单里边,吴飞老师译或著的书是最多的,然后我就知道说他和飞哥是好基友的传闻此言不虚了。。。再之后,他给我发了个短信,说有时间一起吃个饭聊一聊吧。真的是受宠若惊的感觉,不知道一个大学老师还会这么负责。那次我们是在学校的咖啡馆里吃的饭,他点了一个盖饭,我也点了盖饭。我吃饭是特别快的,结果见了猛大吃饭,就发现居然他比我吃饭还快。。。所以这个局面从边吃边聊变成了他立刻吃完跟我侃侃而谈的局面。。。他问我最近看了什么书。当时我们在上宗教学导论,吴飞老师讲到卡拉吗佐夫兄弟的部分,为了上好那门课,我就把整本九百页的书啃了下来。猛大知道之后挺高兴,说能够读完一本书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标志。后来,又谈到之后的打算,我说可能想要读法律。猛大说,每个老师都希望把好学生留下来,不过要是他有自己的想法,还是会支持。然后,他就给我推荐了基本法律方面的书,一个是丹宁勋爵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个是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这两本书确实是特别有分量的,后来法学院的老师也推荐我读。从这个就能看出来,猛大是很博学,对很多方面都有深入了解的。此外,他还说,哲学比较适合25岁以后的人来学。再之后,我们开班会。他给我们说了一句到现在我也忘不了的话。他说,你们并不是在北大接受了四年的哲学教育——你们四年是懂不了哲学的——你们其实是在哲学系接受了四年的北大本科教育。确实,这几年学的专业课,实在算不得什么,但是接受的教育,确实是受益一生。等到大二的时候,我选了双学位,上了一段时间觉得比较水没有收获,就找李猛老师谈。发了邮件之后他很快就回复,找了时间跟我谈。就是因为这次谈话,我才果断地退了双学位。这次他又告诉我了一句受用很长时间的话。他说,每年你都会选很多的课,其中大部分都是水过去的,但是你必须要每个学期选一两门很虐的课,只有这样才能有收获。从这个学期开始,我都会在每个学期或者选或者旁听至少一门本研合上的课。这些经历真的收获特别大。大二下的时候,我们有本科生科研的项目,我其实一直不知道,有一天查邮箱,发现他给我发了个邮件,说你不考虑申个本科生科研吗?然后,我又约他找了个时间,请教了些问题(这次我吸取了教训,吃的比他快,成就感爆棚。。。)。他说的话很实在,本科生科研给你资金,督促你看书,这么好的机会,干吗不抓住呢。然后,我就申请了,之后比较深入地看了看我比较感兴趣的埃德蒙·柏克。这大概算是我毕业论文之前写的最认真的一篇东西了,从这里面的收获,也是特别感谢猛大的。另外,在这次吃饭的时候,猛大还接了一个他母亲的电话。当时他的原话是,抱歉,我接一个我母亲的电话。然后,他给母亲说话的语气,也是特别孝敬的,说,我今天晚上就不回去吃饭了,和学生一起在食堂吃了,过一会儿就回去了,您放心。大二快到了暑假,他和强世功老师、赵晓力老师、章永乐老师这些好基友办了个讨论班。这是个很内部的活动,我也是不知道。因为这里边法学院的老师比较多,他还惦记着我以后想读法律的事,就给我发了邮件,问我是不是有兴趣过去。然后我就去参加了,也就是这个机会,联系到了强老师。这件事也是我一直都很感激的。大三的时候,他给我们上伦理学导论,第一句话就是,终于给你们上课了哈。他讲课很深入,但也经常会开一些玩笑,比如黑一黑定哥,黑一黑杨子。虽然上下来他的课会很虐,但是一定是既有趣又有收获的。到大四,他也很关心我们每个人的去向。在保研的时候,他跟我们都说,定了去向立刻跟我说啊。我保研的事确定之后,给他发了个短信,他很快就回复,说祝贺你啊。这么把学生的事情放在心上的老师,真的非常难得。除了自己的事,再说一个学姐的事情吧。比我们大几届的学姐,本科毕业论文找的猛大做。有一天学姐写完论文,已经凌晨一两点了,她把论文发给猛大,以为要过一阵才能收到回复,结果第二天早上她就看见有47处改动,大到思路小到注释的回复。这个事也足以看出来猛大的负责。另外,我上历史系的课的时候,那个老师在美国访学的时候和猛大认识的,课上不只一次表达了对他的崇拜。经常会说xxx问题,你们去问李猛老师啊,他是专家。讲到文艺复兴的时候,这个老师说,达芬奇是个什么都知道的天才,我看哲学系的李猛,差不多也是这样的天才。如果斗胆说些学术的方面,那也只能是猛大一生粉啊。当时上西哲史的时候,讲到亚里士多德,老师说李猛老师是个亚里士多德专家;讲到笛卡尔,老师说李猛老师是笛卡尔专家;后来讲到康德,老师又说你们可以去找李猛老师。。。简直可怕。。。据在社会学系的同学说,社会那边的老师也经常说,现在中国社会学最有希望的人,就是李猛啊。猛大当时是辽宁省的文科状元,然后去人大读了社会学,硕士到了北大,然后留校任教,成了十佳教师,过了几年,去芝大的社会思想委员会读博,然后就混哲学圈了。。。虽然是施派的大本营,但是猛大还是对剑桥学派有特别深的了解,动不动就提波考克和斯金纳,也特别坦诚地说施派有不小的问题。另有一个段子,十多年前,他在社会系当班主任的时候,有几个学生喝多了,到宿舍楼底下闹,把别的学院的人招惹出来,结果打了一架,这几个学生被关派出所了。猛大半夜接到电话起来,买了烟酒,去派出所捞人,费了特别大的劲,以至于立下誓言说以后再也不当班主任了。结果,还是成了我们班主任。。。不过还好,我们没给他添那么大麻烦。。。嗯,举例是说不完了。总结而言吧,猛大作为私人交往的朋友,是特别开朗义气的(他的笑声真的特别爽朗啊)。作为学者,是水平极高,又严谨治学的(他经常被发现在食堂边吃饭边看书)。作为一个师长,是十分负责的。
2023-08-14 04:06:391

朱苏力是谁

  苏力(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愚人节(因此很不聪明)出生于安徽合肥(但一直很瘦)。1970年12月入伍搞炮兵测绘(最高军职为班长),1976年6月退伍后当测绘工人,游山玩水8年,喜好写点新诗,一度想当诗人。1978年因高考成绩不佳,不幸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注:当时录取分数最高的是文史哲),仍不好读法律书,每每歪曲马克思的话(大意是“我总是把法律放在哲学和历史之后”)为自己的不务正业辩解。终于于1982年获得法学学士,并考研成功;但似乎又别有所思,赴广东海关分署“从政”。两年后二度考研,再次“混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于张国华教授门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一年后,赴美自费公派留学,先后就读于加州McGeorge School of Law和Arizona State University,获LL.M(1987,美国商法与税法)、M.A(1992,美国法律制度)和Ph.D(1992,法律的交叉学科研究)学位。实验生活多年,几度见异思迁,专业换了不少,飘流各地(包括海外),似乎才觉悟自己别无所能,只能读书、教书。1992年归国,任教北京大学法律系,先后聘讲师(1992)、副教授(1994)、教授(1996)和博士生导师(1997)。  主要著作: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  《学问中国》(与赵汀阳、汪丁丁、盛洪等合著),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  《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与贺卫方共同主编,与强世功、贺卫方、李贵连、方流芳、张志铭合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  《规制与发展》(主编,与葛云松、张守文、高丙中合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  主要译著: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与唐越合译)。  《法理学问题》,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宪政与分权》,维尔著,三联书店,1996年。  《美国宪法在海外》,亨金斯编,三联书店,1996年(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朱苏力校)。  《宪政与民主》,埃尔斯特等编,1996年(潘勤、谢鹏程译,朱苏力校)。  《司法过程的性质》,卡多佐著,商务印书馆,1998年。  《国家篇u2022法律篇》,西塞罗著,商务印书馆,1999年(沈叔平、苏力译,苏力校)。  《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理查德.A..波斯纳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  主要论文:  《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其对法学的贡献》,《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2期。  《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文化的一点思考》,《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  《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中外法学》,1993年第6期。  《读劳伦斯u2022却伯的〈美国宪法〉”》,《中国书评》(香港),1994年9月总第1期。  《跨文化研究中的社会控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年冬季号,50,000字 。  《反托拉斯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经济导刊》,1994年第3期。  《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市场经济形成中的犯罪违法现象--法律社会学的思考》,《中外法学》1994年第6期。  《关于对抗制的一些法理学和法律社会学思考》,《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法学研究规范化、法学传统和本土化》,《中国书评》(香港),1995年3月总第4期。  《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什么是法理学?》,《中国书评》,1995年总第5期。  《市场经济与立法原则》,《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  《〈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权利》,《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对我们的启示》,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6年春季号。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知识考古学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法学本科教育的一些思考》,《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读〈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书评》,1996年11月。  《关于中国法治建设的几点感想》,《湘江法律评论》,第1卷(1996)。  《把道德放在社会生活的合适位置》,《东方》,1996年第5期。  《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国书评》(香港),1996年5月总第10期。  《再论法律规避》,《中外法学》,1996年第4期。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和局限性——秋菊的迷惑和山杠爷的悲剧》,《东方》,1996年第4期。  《The Function of Legal Evasion in China"s Economic Reform,From a Socio-legal Perspective》,Legal Development in China,Sweet & Maxwell,1996。  《罪犯、犯罪嫌疑人和政治正确》,《读书》,1997年第2期。  《阅读中国市场经济的秩序》,《公共论丛》,1996年总第2期。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天涯》,1997年第6期。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究》,《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法制与法学》,《法学》,1997年第3期。  《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析》,《学术思想论丛》,1997年,第2卷。  《社群主义的挑战?》,《公共论丛》,1997年,总第4期。  《20世纪中国的现代化与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反思法学的特点》,《读书》,1998年第1期。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1期。  《法学的分类》,《读书》,1998年第3期。  《为什么‘送法下乡"?》,《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2期。  《"法"的故事》,《读书》,1998年第7期。  《The Paradoxes in 20th Century China"s Modernization and Legal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of Hong Kong University vol.28,part 3,pp.429-439。  《哈耶克自由论证的得与失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夏季卷。  《More on Avoidance of the Law》,Social Sciences in China,vol.XIX no.4,1998 winter.  《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创刊号,1998年12月。  《发现中国的知识形态》,《学术思想评论》,第4卷(1998)。  《"酷"一点》,《读书》,1999年第1期全文以“冷眼看婚姻”为题收入,李银河、马忆南编:《婚姻法论争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  《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与思考?》,《北大法学评论》,第1卷,第2辑。  《经济学帝国主义》,《读书》,1999年6期。  《学术批评的学术标准》,《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中外法学》,1999年第5期。  主要译文:  《尼采u2022谱系学u2022历史学》,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第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总第4期 。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福柯,《社会理论论坛》,1998年5期;《学术思想评论》,1999年8月总第5期。  《历史、传统和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外国法译评》,1998年。  《司法中的社会学方法》,卡多佐,《中外法学》,1998年。  《作为符号性分类的公民与敌人》,亚里山大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美国市民社会的语式》,亚里山大和史密斯著,集于《国家与市民社会》(邓正来、亚里山大编),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与方朝晖合译)。  网上文选:  走不出的背景(2004年6月16日在北大法学院毕业典礼上的致词)  需要中国的法律学术批评(代发刊词)  你看到了什么?  面向中国的法学  不会忘记的承诺——在北京大学法学院10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致辞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  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  可别等成了“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普性及不足(西南政法大学五十周年学术讲座)  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建构  认真对待人治——韦伯《经济与社会》的一个读书笔记  《秋菊打官司》的官司、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感受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为什么‘送法上门"?》的一个注释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人  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习惯——一个制定法的透视  我和你都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从戴安娜之死说起  法律如何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  现代法治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  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从禁忌到理性——《性与理性》  苏力教授浙大对话实录  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波斯纳《反托拉斯法》代译序  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  “酷(cool)”一点  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朱苏力教授北京农学院讲座纪录  朱苏力:社会科学研究需要人文底蕴吗——在北京大学的讲演(节选)  朱苏力:法律社会学调查中的权力资源――社会学调查过程的一个反思  朱苏力:《赵氏孤儿大报仇》:复仇与法律
2023-08-14 04:06:462

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是什么?

  民事审判实践中的法律思维问题——从一起民事案件的审理思维分析  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中的核心内容。郑成良教授在给佛山两级法院所作的《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讲座中,对法律思维的定义为:所谓法律思维,指的是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或称思考的方式。[2]法律人的法律思维以法官为标准。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法律家。一名优秀的法官除了应当具有优良的品质、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外,还应当具备有高度技术理性的法律人的思维观念。法官号称理性职业者,他(她)首先依据法律规则这一典型的理性公共规则来思维,其思维的特征主要集中在对规范的分析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的合法性思考上,是一种符合逻辑规则的法律规范分析、司法经验分析、微观视角分析的思维模式,[3]一种兼有知识性思维和常识性思维特征的一定经验条件下的实践理性,[4]这是法官思维区别于其他职业思维模式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官独特的思维方式体现了一名合格法官的职业技能水平,是获得法官资格的必备素质,也是法官职业伦理传承的保证。  关于法律思维应遵循的基本规则,郑成良教授在《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中将其总结为六点:一是合法性优于客观性的规则;二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的规则;三是形式合理性优于实体合理性的规则;四是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的规则;五是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六是以权利义务分析作为法律思维逻辑线索的规则;[5]吕忠梅教授认为,法官职业思维具有转化性、平衡性、规则性、程序性、确定性五个方面的特性=;[6]还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成为“独立型思维”、“保守型思维”和“崇法型思维”三个方面。[7] 上述学者的观点从不同方面揭示了法律思维的特征,总体来说,合法、中立、被动、保守是法律思维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内在要求。法律思维就是遵循法律规范,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通过程序围绕证据进行缜密的逻辑分析和推理,是法律人在一定经验条件下的职业活动,其目的是在个案中找到一种正当合理、同时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理由,在法律话语的系统内说理,并通过法官的判断影响社会的交互行为,最终实现在现代社会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霸权。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基层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律人”,虽然每天都要对无数的争议以法律的名义作出裁决,但通过学者的眼睛反思自己十余年来的判案思维,还存在着诸多背离法律思维的差错和漏洞。种类重复的简单案件和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带来的思维惰性,当事人不容乐观的法律素质和异质乡村的法制环境决定的高昂的法律交易成本,限制了基层民事审判法官现代性法律思维习惯的培育和实施基础,裁判行为中缺乏理性训练与升华的经验直觉带来的思维的盲目和混乱,使我们在浩如烟海的法律规则、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和证据事实的局限模糊的夹缝中,捉襟见肘地敷衍我们的裁判理由。法律规则体现的是一种普遍正义,个案裁决要求的是实质正义,正是因为我们法律理性思维能力的欠缺,在普遍正义和个案的实质正义之间,偏差经常出现,难以两全非正常地成为部分裁判的常态。正如强世功、赵晓力在《双重结构化下的法律解释——对八名中国法官的调查》中的结论一样,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法官判案的主体性意识尚未觉醒,[9]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模式并未形成。  一、法官思维的现实公式问题  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一般当事人均是按照淳朴的是非观念主张自己的权利,不仅事实混沌一片,其真实性需要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则也需要法官去解释和发现。美国法学家、法官杰罗姆·弗兰克先生在对法官的判决理由进行研究时提出了判决中的神话公式与现实公式。神话公式是指R(rule法律规则)×F(fact事实)=D(decision判决)。现实公式是S(stimulu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personality个性)=D(判决)。[10]神话公式是裁判要追求的目标,是裁判结果应当尽力达到的标准,现实公式则是裁判的现实结果。法官裁判的现实公式离神话公式越近,司法正义的实现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而这个现实公式与神话公式的距离,就取决于法官的思维合于理性的程度。  下面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出现了复杂的分歧意见,反映出不同的思维轨迹,笔者认为通过反思和对比,可以发现不足,使自己的司法实践水平得到改进和进步。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虚假婚姻登记案。被申请人乙与案外人丁是亲姐妹,而且长相相近。被申请人乙的父亲持乙的身份证于2002年4月23日在乙住所地仁寿县里仁乡某村村委会开具了乙与丙结婚的未婚婚姻状况证明,该证明2003年5月3日用于了乙与丙的结婚登记;乙之妹丁因未达法定婚龄,为了达到与本案申请人甲登记结婚的目的,200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乙的父亲再次持乙的身份证至村委会开具了乙与甲结婚的未婚证明, 2003年8月29日,乙与本案申请人甲用第二次出具的未婚证明在成都高新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为了使第二个婚姻合法,除乙丙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被大量修改外,整个诉讼过程中丁持乙的身份证以乙的身份应诉(乙与丙的婚姻档案中乙的身份证号码虚假,几份表格中的乙的出生日期互相矛盾,且有明显的伪造改动痕迹;乙与丙的婚姻档案中的“乙”的签名和照片同乙与甲的婚姻档案中“乙”的签名和照片相比有差异,前者照片的特征与丙与丁的结婚证中的丁的照片一致、后者与到庭的被申请人本人一致;到庭的被申请人“乙”否认自己曾经同丙登记结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乙提交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乙丙的结婚登记被仁寿县某乡人民政府宣告作废的证明一份,丙与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登记结婚的结婚证一份。乙与丁的身份实质上最后已经完全互相调换。另查明,乙,1981年4月28日出生,乙妹丁,1984年3月14日出生,乙所在的四川省仁寿县某乡仅有一名1981年4月28日出生、姓名为乙的自然人。申请人甲以被申请人乙重婚为由,请求宣告甲乙的婚姻无效。  法院判决主旨认为,因不能认定与丙登记结婚的“乙”和与本案申请人甲登记结婚的“乙”是否是同一自然人,故不能认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的乙已经构成重婚,本案也不具有《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其他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甲的申请请求。  这个案件在事实的认定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杰罗姆·弗兰克法官的现实公式中的“S”因素对法官的干扰和刺激起了消极的作用,引导出一条非常态的思维轨迹。  法院查明乙之父持乙的身份证开具了两份婚姻状况证明,2002年4月23日开具的一份载明用于乙与丙结婚、2003年8月22日开具的一份载明用于乙与甲结婚,该两份证明实际确实用于了乙与丙登记结婚、乙与甲登记结婚。在认定该两份未婚证明是否是乙使用与不同的人登记结婚的问题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因乙与丙的婚姻登记档案确实存在被篡改的、内容虚假的问题、被申请人又否认其与丙曾经登记结婚、乙与丙的婚姻档案中的“乙”的签名和照片同乙与甲的婚姻档案中“乙”的签名和照片相比又有差异,故,申请人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与丙登记的人确实是乙,不能排除第一份未婚证明被冒用的可能性;认定第二份未婚证明是违法开具的,是基于第一份未婚证明未被冒用的前提,是推论。推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基于上述理由,第一个婚姻不能认定是否确实是乙与丙缔结的,乙的重婚就不构成,故,申请人的请求应予驳回。  即使抛开推论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纯粹的理论问题,上述观点表现出来的思维混乱状态也是很明显的。首先,第一份未婚证明被用于了乙与丙登记结婚是基本事实而不是推论,第一份未婚证明被冒用才是假设或建立在推论上的又一个推论(即推定持乙的身份证前来应诉的被申请人就是乙,因“乙”与丙的婚姻档案中“乙”的身份材料内容与被申请人乙的身份材料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推论第一份未婚证明被人冒用来与丙进行了登记);其次,这种假设和推论是缺乏事实基础的(因未婚证明中载明了是用于乙与丙登记结婚,实际上排除了被冒用的可能性,除非丙根本不认识未婚妻乙,否则何人可以持丙的未婚妻的未婚证明与丙结婚?而且这种冒用的理由是什么?)。认定乙的第二份未婚证明是违法开具的是根据乙与丙已经有一次登记结婚的事实得出的符合认识规律的合理结论,而强行否认乙已经持其父亲代开的未婚证明与未婚夫丙登记结婚这一基本事实后再把符合正常思维规律的认识结论视为推论,是陷入了虚无主义、循环推论的思维怪圈。  二、以法律理性思维分析“S”因素,进行符合认识规律、普通人的社会经验、社会常识的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进行推论符合认识规律、普通人的社会经验、社会常识的事实推论是认定案件事实必不可少的手段。 司法实践尤其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仅靠当事人举出的某一份或几份证据就可以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并据以裁决的情况是不常见的,一般攻防双方均会举出大量的各类证据,这些证据互相之间有交叉、矛盾、契合、重叠、连续、对应等各种关系,法官必须运用经验法则,进行符合逻辑的演绎分析,逐一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再作出决策。这一过程即事实推定。事实推定又称裁判上的推定或诉讼上的推定,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而言的,就其本质而言,乃是一个由立法赋予司法者在一定情形下行使自由裁量权即自由心证,调节举证责任的具体运作状态,从而决定是否认定事实的司法原则。[11]它体现的是一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性与合法性灵活结合、证据事实与客观事实有机互动的思路,是法官往返于一般规则和个案规则之间的思维活动。 法制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常使用事实推定的方法,它集法官的法学理论基础,社会经验、逻辑分析能力、洞见事物本质的智慧、司法智识积累于一体,是一种综合素质。 在进行事实推定的时候,法官必须坚持良知和公正的理念要求,作出符合逻辑规则、符合情理、事理、法理的推论。事实推定不要求必须真实并被求证。按照数学家乔治·波利亚在《数学与猜想》一书中关于论证推理和合情推理的学说,法学家的案情论证属于合情推理 。合情推理是一种归纳性逻辑推理方法,它首先是一种为假说提供依据的推理,同时还是一种结论不稳定的或然性推理。也就是说“合理推理的结论是冒风险的、有争议的和暂时的(当然不排除它有时确实能推导出真理)”[12]。合情推理的清晰程度永远无法博得与演绎论证相同的公认。现实生活中大量事实的探明和疑问的解决离不开合情推理。我们对很多事情的认知往往只有合情根据,而没有确证的必要,更谈不上确证的可能。[13]  就本案来说,存在多处需要审判人员根据社会生活常识进行合理的事实推定的地方。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乙的父亲持乙的身份证开具乙与丙的未婚婚姻状况证明乙是知情的,该证明确实交给了乙使用;载明用于乙与丙结婚的乙的未婚婚姻状况证明实现了其开具的目的,即确实用于了乙与丙的婚姻登记,就应推论确实是乙使用了该证明与未婚夫丙登记结婚而不是被凭空假想被冒用了;在乙不能举证证明与丙的婚姻登记被宣告无效、依法撤销或乙已经与丙离婚、丙已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死亡等情况下,应当推定乙与丙仍然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在乙与丙的婚姻关系仍然合法存在的情况下,乙父再次持乙的身份证开具乙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推定该证明是违法的、不真实的;根据是乙父再次持乙的身份证开具证明、证明内容是用于乙与本案申请人甲结婚等事实,应当推定乙是知情的、是开具虚假证明的同谋者;在没有证据证明甲知道乙已经与丙登记结婚仍愿意与乙结婚的情况下,乙的虚假未婚证明用于乙与甲的婚姻登记,应推定甲被乙蒙蔽了、甲不了解乙已婚的实情;根据仁寿县里仁乡某村对未婚证明开具的审查不严肃和出具证明材料的随意性(2004年3月出具证明证实乙与丙婚姻合法有效,6月又无理由地宣告乙与丙的婚姻登记作废),有理由怀疑仁寿县里仁乡的管理不规范,存在乙、丙的婚姻登记档案被篡改的可能性;根据乙、乙父、丁、丙之间的亲属关系、乙之妹丁(1984年3月14日出生)要尽快与甲登记结婚,需要一个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身份、这种身份用自己亲姐姐的当然更为方便和安全、成都高新区经济较仁寿县里仁乡发达、丁冒用其姐的身份获取一个有效的婚姻有其内在动力等事实,可以推定存在丁冒用乙的身份结婚的可能性和对丁的现实意义;根据乙与丙的婚姻档案中的“乙”的签名和照片同乙与甲的婚姻档案中“乙”的签名和照片相比又有差异及各自照片的特征,乙与丙的婚姻登记在诉讼期间被无理由宣告作废、丙与丁在诉讼期间重新登记结婚等事实,可以推定是丁冒用了其姐乙的身份与甲登记结婚,该场冒用姓名的虚假婚姻是乙、乙父、丁、丙之间基于亲属关系和现实需要合谋进行的。  与此对应,在讨论本案事实认定时出现了多处偏差。如:根据乙与丙的婚姻档案材料被篡改,乙的身份证号码虚假等事实推定乙父持乙的身份证开具乙与丙结婚的未婚证明存在被人冒用的可能——违背常识的假想推论。正常的推论应当是乙基于某种目的篡改了自己的婚姻档案,外人篡改乙的婚姻档案和外人冒用乙的身份与丙登记结婚的理由和可能性都不充分;第一份未婚证明存在被冒用的可能,故不能认定乙的第二份未婚证明是违法、虚假的——建立在虚假事实上的循环推论。正确的推论是乙的第一次婚姻未被证明离婚、无效、撤销等情况下,乙再次开具未婚证明是违法、虚假的;乙与丙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存在多处被篡改的地方、乙的未婚证明有被冒用的可能,故不能认定第一个婚姻是否确实是乙与丙缔结的、乙与丙的婚姻不能认定是否确实存在——否认客观事实的虚假推论。正确的推论是乙与丙进行了婚姻登记,乙与丙的婚姻就有效成立了。乙与丙的婚姻不能认定是否确实存在,乙与甲的婚姻就不是重婚,——建立在虚假事实上的错误推论结果。  法律问题其实不仅仅是法律判断,也可能同时还是道德或正义的判断、价值的判断,某种推理是否符合理性,有时也需要接受一般人的认识规律的审断。本案将甲乙的婚姻认定为冒用姓名的虚假婚姻,是符合普通人的认识和判断的。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还涉及一个法律推定问题,即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问题。认定丁冒用乙的名义与甲登记结婚,到庭应诉的就是丁不是乙,就必然涉及到对到庭当事人身份的甄别及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审查上。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国家对公民身份的管理手段主要是身份证,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可以凭当事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推定其为身份证上证明的个体,要求法官对身份证及其持有人进行深层次的识别缺乏可操作性,也没有必要。本案被申请人持乙的身份证并主张其有乙的合法身份、申请人对此也不提异议,法官可以推定到庭的被申请人即是乙并据此裁断,而不必穷究到庭当事人的自然人状态的真实身份。这种法律推定是允许证伪即允许反驳的推定。法律思维实际就是在一系列虚构的事实和推论中进行的,“在司法领域,以虚构的事实为依据下结论,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司法的常态……越古老的司法越强调尊重客观事实,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下结论,而越往现代发展,司法越依赖虚构的事实……在现代法制中,虚构事实已经发展为法律的技术,成为司法裁判的经常性依据”[14],本案的前期诉讼程序也是建立在推论上的。出现本案中这种情况,即程序进行到一定程度时,发现当事人的身份(包括原被告都可能出现)被冒用了,引起的后果不是推翻已经进行的司法程序,而是改变司法程序进行方向的基础问题,即通知真正的乙参加诉讼,丁退出诉讼。已经进行的程序虽然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基础上,但程序本身的推进仍然是合法的。丁冒用了乙的身份与甲登记结婚是审理的结果,但不是程序合法推进的基础。  三、发现神话公式的“R”因素——关于分析标本的法律识别问题  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发现的过程。法律是由立法机关以及立法机关授权的机关创制的。立法者创立的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是“对某种限定和指明类型案件所做判决中共同要素的一种概括” ,法官的任务就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中,去发现、寻找所要解决案件的相关法条,同时在运用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把共性的法律个别化。陈金钊教授认为,法治最佳模式是法律适用过程的法律推理,但是直接的法律推理对疑难案件(或者说多数案件)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成文法中不包括解决案件的现成答案,哪怕是最简单的法律识别,也必须经过法官的思维加工。法官在法律与事实间的互动关系中重新理解法律才能构建适用于个案的裁判规范。法官在法治社会适用法律解决纠纷,首先应在正式的法源中去寻找、发现法律。而只有在正式法源出现明显地背离法律价值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寻求非正式法源的帮助。在法治条件下,法官对案件如果能进行法律推理,就不能运用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而只有当法律推理难以直接进行,解释也难以叙说清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漏洞的价值补充方法。[15]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条件有四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个案情况不符合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在个案的特征不符合法律规范所设计的基本模式时,法官的任务不是拒绝裁判或将矛盾还给社会,而是继续进行能动地法律发现活动,直到找出个案裁判规范,合理合法的裁决基础。本案可以类推适用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宣告甲乙的婚姻无效。  类推适用又叫类比推理,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适用类推的前提条件是:该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该法律规定赖以存在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却可以包含某一行为或事件。所以,对一个规则进行类推,是以一定的政策、公理和衡平的需要为基础的。[16]本案中丁冒用其姐的名义乙与甲登记结婚,这是一个虚假的登记,这个登记虽然因与甲登记结婚的自然人是丁、与乙登记结婚的自然人是丙而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重婚行为,但乙的同一个身份登记了两次,这种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危害程度是相同的,两种行为的具有法律上之评价意义的基本特征也是一致的,探求法律规定无效婚姻的规范意旨,可以类推适用,宣告甲与乙的虚假婚姻登记为无效婚姻。  本案法律发现中的另一个问题出现在法律的解释上。认定乙的身份进行了两次婚姻登记却要穷究与丙、甲生活的究竟是否是同一个自然人,以此来认定重婚,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法律理解的机械僵化的表现,违背了法律思维合法性审查原则。这实质是一种司法浪漫主义的表现。国家对两性关系的管理是通过婚姻登记实现的,一种两性关系之所以称为婚姻,只是因为它按照国家婚姻登记的规定进行了登记、得到国家的承认,离开这一点,任何两性关系,无论它具有多么完备的共同生活的合意或同居的形式,都不能称为婚姻,而只能称为非法同居或其他。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婚姻实质上被概念化了,只有依法登记的形式要件才是需要国家法律管理和调控的,至于进行登记的两性是否真的生活在一起,或生活在一起的究竟是不是婚姻登记身份中的那两个自然人,国家是无法进行实质性管理的。我们不妨把婚姻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社会属性的主要内容就是进行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条件的婚姻登记,让两性关系获得国家的承认、进而得到法律的保护;自然属性是两性同居生活的实质内容,并同居生活获得互相照顾、繁衍后代的生物价值。在婚姻登记管理以及由此产生出来的无效、可撤销婚姻诉讼这个婚姻管理规范系统的宗旨来看,这是一个婚姻的形式要件规范系统,而不是一个婚姻的实质内容管理系统。婚姻本身就是社会国家对两性关系干预的结果,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而不是其自然属性。本案的关键是乙与甲的婚姻登记是否具有合法的社会属性,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当然,一个婚姻需要国家干预的情况可以是自然属性的,如同居义务的实际履行,也可以是社会属性的,如婚姻登记的效力的认定。婚姻的社会属性上的瑕疵,应按照国家对婚姻的社会属性的规范要求解决,不能以婚姻的自然属性合法对抗其社会属性上的缺陷,即以乙没有分别同丙、甲同居生活、没有在实质上“重婚”而掩盖其两次婚姻登记的非法性。而且,婚姻法规定在出现婚姻无效的情况下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表明了国家在婚姻登记的形式合法性上的国家干预态度。本案出现了乙两次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其中必有一个违法,此时申请人如果申请撤诉,也是不允许的。  四、关于本案就法官职业思维养成的启迪和一些思考  在完成裁决纠纷的任务及法律适用技术这个层面上来说,本案的处理结果是无可厚非的。申请人拿不出更多关于本案的被申请人乙就是丁的证据,乙的两次婚姻登记也因两个婚姻档案里的乙的身份材料不一致(其中一份多处被修改)以及与丙、甲生活的确实不是同一个自然人(一个是乙、一个是丁),而致重婚不成立,本案也无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存在,申请人的请求从重婚成立的证明责任的负担这个角度确实应予驳回。案件审理过程中乙与丁姐妹完全互换身份——乙与丙的婚姻登记被宣告作废、乙以丁的名义与丙重新登记结婚——也使乙与甲的婚姻在表面上似乎取得了唯一合法的地位。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本案的处理可以说是合理甚至成功的。  但这个案件给人的思考却并不因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就结束。一个复杂案件的简单化处理,掩去了社会生活的真相,法院在审判权行使上的严格自制倾向,凸现出司法功能弱化和法官思维表浅化、非法律化的特征。不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什么样的经济利益进行虚假登记或基于什么样的经济利益试图宣告该虚假登记无效(该案的背景是未到法定婚龄,丁以自己的名义无法与甲登记结婚获得有效的婚姻并取得成都高新区的户口、得到随后而来的拆迁赔偿;甲不设法宣告与乙的婚姻无效就不能为第二次婚姻的妻子获得高新区的户口并保留随之产生的拆迁利益),法院通过驳回判决将纠纷还给了社会。从实质上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及发挥司法裁决的社会调控作用这个层面上来说,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值得探讨。一般纠纷的判决结果都是有限度的,其对社会的影响和调控作用也是有限的,本案判决对社会的影响和调控作用则因法院的简单自制被限定在了一个更为有限甚至无所作为的范围。法院将太多的曲折和线索留给了社会自己去消化和重组——而本案通过辩证推理的方式发现法律,是完全能够找到一种既具有普遍的形式合理性也符合个案的实质合理性的法律规则,将司法的纠纷裁决功能发挥得更加完善的。  另一方面,案件处理过程中纷繁的分歧意见,反映出思维者分析问题时自发、混乱的思维状态,这是社会经验欠缺、逻辑分析能力训练不够的表现。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力对案件的裁决是十分重要的。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17],说明了法官的个性和司法经验对司法裁决形成的重要意义。如果说立法者试图为整个社会寻找合理、合法的制度,是在社会规范中寻找出了一般性的法律规则,法官则是带有对法律规则的忠诚为个案寻找合理、合法的基础,在个案中继续法律的发现。这一过程是普遍性法律与案件个性的结合过程,是一种定格在法律与个案的互动关系中,为个案判决寻求正当性、合法性的活动。[18]法律发现本身就是一种对法律的书面规则的超越。法官的判决虽然是一人之口的言词,但它不应是法官的私见,而是公意的反映,它不是直线的,而通常是一个对话式的讨论过程。法官的判决一出,作为“一种意见”就汇入了公众商谈与对话的洪流中,接受社会的检验和过滤,并以其法律智慧而作为世俗生活的正义与经验保留下来。[19]法官首先对案件负责,然后对法律负责,对司法正义和法官的尊荣负责。每一个案件的裁决都是一件人类历史上伟大和严肃的法律发现活动,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决策活动。如何在实践中培育法律家的职业理性思维、以智慧的目光分清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各种刺激,避免消极的内在理由对公正判决的不利影响,通过职业理性思维发展自己的司法经验,并通过自己的司法经验丰富并推动自己的理性思维能力,无愧于法官作为法律精神的倡导者、法律意义的宣示者的荣誉,是值得手握裁判权的我们深思的问题。
2023-08-14 04:06:561

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的科目问题

除了外语和政治之外,北京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课方面,考生不分报考专业,一律须通过覆盖 10 个考试科目的两门考试,两门考试分别以综合 A 卷和综合 B 卷来测验,满分各为 150 分。其中,综合 A 卷考试内容包括:宪法( 20 分)与行政法学( 30 分)、刑法( 40 分)、刑事诉讼法( 30 分)、国际公法( 30 分)。综合 B 卷考试内容包括:法理学( 20 分)、民法( 45 分)、民事诉讼法( 30 分)、经济法( 30 分)、国际经济法( 25 分)。以上各科目后面括号内所示分值为 2005 年至 2007 年这三年来的命题表现。报名时不填报专业,获得复试资格后再填报专业,复试阶段进行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参加复试比例为 150% 至 200% 之间。但有小道消息说,今年的法学考研可能会有变动,也许会变成在初试阶段就分专业。具体的要等今年的简章下来了。参考书目宪法学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周叶中:《宪法学》;王磊:《宪法的司法化》;王磊:《比较宪法》。行政法学姜明安:《行政法学》。刑法学杨春洗、杨敦先:《刑法学》;陈兴良的教材与论文。刑事诉讼法学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王铁崖:《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白桂梅:《国际公法》。法理学周旺生:《法理学》;沈宗灵:《法理学》。民法学魏振瀛:《民法》。民事诉讼法学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张守文、肖江平:《经济法学》;张守文:《经济法的理论与重构》;甘培忠:《企业公司法》;刘剑文的教材与论文。国际经济法学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冯大同:《国际贸易法》;王慧:《国际私法》。 以上书目大多属于教材性质,先把它们融会贯通以后,接着开始重点阅读北京大学法学院各专业著名教授们的近三年期刊论文,以掌握最新的命题重点与趋势。法理学方面的巩献田、朱苏力与周旺生、强世功,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面的姜明安、湛中乐与王磊,刑法学方面的刘守芬、陈兴良、郭自力、王世洲与白建军,民法学方面的刘凯湘、钱明星、尹田与魏振瀛,诉讼法学方面的潘剑锋、陈瑞华与汪建成,经济法学方面的刘剑文、甘培忠、张守文与刘燕,国际法学方面的李鸣、吴志攀、饶戈平、白桂梅、龚刃韧、李红云、张潇剑、刘东进与邵景春等老师的著作,绝对是准备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入学考试时一定要密切注意的。今年的考试方式确实有变化了。初试两门专业课,一门是所报专业课程,另一门是综合试卷,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复试阶段进行专业面试,复试比例为150%。当然,上面所列的参考书目都是我们一些学生自己琢磨的,学校是不指定的,谈不上参考书目的变化。
2023-08-14 04:07:063

什么是合法性

合法性一词在政治学中通常用来指政府与法律的权威为民众所认可的程度。合法性这个概念也被应用于与权威问题有关的非政治领域,诸如雇主的权威问题 。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则讨论整个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体系的合法性问题。有两种不同的阐释‘合法性"的方法:道德哲学主要是从个人的角度来判断某个东西是否“合法”。 从政治学的角度来说,一个制度的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获得被统治者们的普遍认同。 通常,政治学比道德哲学更关注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总是与承诺,同意,赞成,默许等概念相关。扩展资料: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础上,这种认可可以是神秘的或是世俗的力量。对合法性基础的认识最经典的是马克思·韦伯的概括,他将之分为传统型,法理型和克里斯玛型(个人魅力型)。传统型:合法性来自于传统的神圣性和传统受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法理型:合法性来自于法律制度和统治者指令权力魅力型:来自于英雄化的非凡个人以及他所默示和创建的制度的神圣性韦伯认为以上类型都是理想类型,历史上的合法性形式都是这三种类型不同程度的混合。在当代国家中,合法性更加依赖于政治权力的有效性,这也是近代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包括了政府能否有效的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经济能有持续发展。这取决于政府的财政能力和政策能力。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法性
2023-08-14 04:07:165

北大一共有多少专业,都有哪些专业?

校现有数学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学院、经济学院、光华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物理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首都发展研究院、软件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应用文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院、艺术学院和地球物理学系、技术物理系、电子学系、计算机科学技术系、地质学系、城市与环境学系、心理学系、中国语言文学系、历史学系、考古系、哲学系(宗教学系)、信息管理系、社会学系。学校现有96个本科专业,198个硕士专业,174个博士专业国家重点学科(81个):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中国古典文献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世界史、中国古代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英语语言文学、印度语言文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政治学理论、国际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运、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图书馆学、基础心理学、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天体物理、无机化学、物理化学、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分析化学、有机化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神经生物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环境科学、大气物理学与大气环境、气象学、固体地球物理学、构造地质学、固体力学、流体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物理电子学、通讯与信息系统、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核技术及应用、免疫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内科学(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与性病学、儿科学、外科学(骨外、泌尿外)、口腔临床医学、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药物化学、生药学、药理学、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运动医学、妇产科学、眼科学、肿瘤学 。国家重点(专业)实验室(15个):视觉听觉信息处理、蛋白质工程及植物基因工程、分子动态及稳定态结构、膜及膜的工程、人工微结构与介观物理、暴雨测定与预报、稀土材料化学及应用、湍流研究、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文字信息处理、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生物有机分子工程、第四纪年代测定、电子光学与电子显微镜、微米/纳米加工技术。 博士后流动站(30个):物理学、力学、数学、大气科学、生物学、天文学、地理学、地质学、地球物理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核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哲学、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中国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药学、生物学(医学部)、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北大法学院法学理论学科是国家重点学科,是我国最早设置博士硕士点的学科之一。北大法学理论教学科研力量雄厚,长期以来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老一辈法学家陈守一、沈宗灵、张宏生、赵震江等是中国法学理论学科的创始人。现有博士生导师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罗玉中教授、巩献田教授;硕士生导师是: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巩献田教授、张骐副教授、强世功副教授。法学理论博士点有以下方向: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硕士点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比较法学、司法制度等。
2023-08-14 04:07:431

如何理解权力、权威与合法性的关系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目的是否不当。一位法官曾说过:“自由裁量权总是包含着诚实善意的原则,法律都有其目标,偏离这些目标如同欺诈和贪污一样应当否定”。纾紞矠就是说,执法者的动机应当是“诚实善意”的,如果行政行为受到“恶意”动机的支配,则行为的目的就成了非法目的,该行为就会偏离“法律目标”(法律目的),而这就从根本上与合理性原则背道而驰。目的不当一般都与恶意动机相连,例如牟利、徇私、报复、满足虚荣心等等。 2、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不应考虑的事项指的是,没有任何依据能够表明,该事项与行政决定的各环节或要素之间存在某种合理的关联性,以致于任何具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会认为该事项可以被纳入考虑的范围。比如,申请公务员考试者头发的颜色纾紟矠就明显不属于应当考虑的事项。如果“行政主体可以随便以自己头脑里想象的任何理由或目的行事”纾纺矠,在作出决定时将不应当考虑的事项作为依据,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合理性。 3、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不当的不作为。不当的不作为指的是,在负有某种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在某种特定情况出现时,按照合理性原则的要求,该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而没有作出。至于不作为的不当性之判断标准的问题,这里就没有必要深入探讨,我们首先要把握如下两个标准,一是要以基本合理原则为依据;二是借鉴前述作为不当性的有关标准。 4、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适用不当。即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尺度上是否呈现出的不公正状态,包括如下两种情况:是否作出不合理的解释或是否反复无常。反复无常指的是行政机关没有合法的理由,先后就同一事实作出数个不同的行政决定。这种情况下,将数个行政决定单个看,或许都符合合理性的要求,但由于这种变更本身没有合法理由,从而使最后的行政行为也失去了起码的合理性。 5、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客观规律和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以及是否遵循惯例。如果违反规律与情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就显失公正,如行政机关限期行政相对人在一天内拆除违法建筑,设定这种不合理的期限就是不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如残疾人和健全人以同样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执法主体科以他们的处罚是不同的,这是一种合乎情理的裁量。
2023-08-14 04:08:062

深圳最有影响力十大观念的诞生过程

这是头一回,领导不拍板,“让市民自己选” 2010年8月1日,网友“为饮涤凡尘”在深圳新闻网的“深圳论坛·我说深圳事”栏目发了一篇帖子《来深十八年,再回忆那些曾令我热血沸腾的口号》。“我是1992年5月来深圳的,之前在海南,当年资讯不像今天这么发达,听收音机广播是一种时尚。坐在215路香蜜湖到火车站的公交车上,司机大佬正在听收音机,听到的头一句话就是‘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明天"。”帖子里这样写道。文内还配了一张黑白照片,那是当年竖立在蛇口工业区的巨大标语牌:“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听到这句口号,我们会不由自主地想起那些曾为深圳建设流血流汗奉献青春与热血的人们,离开深圳回到家乡后,每当听到这句话,会激动万分,就会想起自己曾经在深圳激情燃烧的岁月。”该帖很快赢得网友热烈的回复,第二天就置顶了。借由网络热帖的人气,在深圳报业集团主办下,深圳商报、晶报以及深圳新闻网搞起了一场活动,向市民征集“深圳最有影响力十大观念”。为了收集市民提交的观念,深圳新闻网还专门设立了“留言墙”,每一条留言都被编上作品代号,显示在网站上。做了多年版主的夏有为起初并没料到活动的火爆,“原来只想着评出10个观念,就评10个就成了”。结果,在一个月时间里,这面电子留言墙上留下了数千条“小贴士”。这场为自己的城市立言的评选,得到市民热烈的回应。夏有为记得,他曾接到一位来深圳生活20多年的70岁老爷子的电话“抗议”,因为留言墙只在早上10点到晚上10点之间开放,这位老爷子夜里11点多突然想到一个主意,想上网提都没处提。“深圳越来越有城市的味儿了。”夏有为说,在他管理的论坛上,热门话题大多跟城市发展有关。“别的城市,大家是从别人手上继承过来的,有丰厚的遗产。深圳真的是一群人奔到一起,胼手胝足,一点一滴地把它建起来,就像燕子堆枝筑窝那样。”“深圳贡献的不只是GDP,不只是夜店,更重要的是,它还贡献了观念。”深圳报业集团副总编辑胡洪侠评价说。面对光是翻页就要花费不少时间的留言板,网站内部先进行了一次“初选”。他们把几千条观念做成演示文稿,投影在大屏幕上,七八个工作人员仰头看着一条又一条在眼前闪过,遇上曾经出现的就删掉,“有点像考记忆的游戏——消消看”。就这样,几千条观念缩减到200条。这时候,被“观念消消看”搞得筋疲力尽的夏有为“打算偷个懒”。身为深圳新闻网互动总监,这并不是他第一次组织向市民征集点子的活动。接下来哪10条观念可以最终入选,他本想按老规矩,往上一交,“让领导拍个板,直接定了就算了”。但是,交上去的名单却很快被退了回来,批复简单干脆——“让市民自己选”。“让市民直接票选”,在常常跟政府打交道的夏有为的记忆里,这是头一回。“你们搞这个,一定要有代表性,对得起深圳过去30年!” 直到今天,在留言板上还可以看到人们提出的各式各样的观念,“杀出一条血路”,“公民社会,共同成长”,“英雄不问出处”,“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有的甚至干脆只有一个字“闯”。当第一轮网友投票选出30条候选条目时,身为深圳报业集团总编辑的宣柱锡看着名单心里嘀咕:“怎么还有一条叫‘来了,就是深圳人",这不是大白话吗,这也算观念?”虽然压根儿不看好这条备选观念,但这次,这个掌握最终签发权的总编辑却也只有在心里嘀咕的份儿。决定深圳十大观念最终名单的权利,一半在参与投票的网民手里,一半则在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手里,而这些评委里,“一个政府官员也不要”。来自社科界、学界和媒体的15人组成了评委会。为了选出最合适的10大观念,他们还举行过研讨会,并对候选观念进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主办方在深圳新闻网专门开辟了需要用身份证信息登录、识别度严格的IP投票平台,接受民众对这30条候选观念的选票。在深圳报业集团9楼会议室里,评委开会可不是一团和气。他们大声陈述理由,为自己中意的观念“拉票”,激辩正酣时,甚至不惜“撂狠话”。讨论会上,有人站起来就直接说:“‘公民社会,共同成长"这条必须进,因为它符合未来中国社会应该发展的方向。如果‘公民社会"这一条没有入选,就对不起深圳的法治建设。”也有人说:“‘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这条得进,这就是当年我们来深圳所感受到的拼搏精神!”但马上有人反驳他:“你这个也太残酷了,这完全是赤裸裸的资本主义啊!”讨论现场言辞尖锐,以至于组织者夏有为不得不安排笔录员记下评委说的每一句话,“得记下来,以免他们以后不认账”。就连一直票选排名第一的“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都引起了一番争论。“这条已经过时了,太强调今天和物质了,现在已经不合适了。”有评委表态道。但马上有人反驳:“它是历史的产物,是最纯粹的深圳精神,这条毫无疑问应该入选,根本不必争论。”这种讨论一直维持到最后一轮投票环节,主办方不得不组织评委打分来分胜负。就在投票之前,评委们还为观点争锋。“‘英雄不问出处",这就是深圳啊!”文化学者胡野秋说。当年身为中国新闻奖得主的他到了深圳,一样要从头开始,从写最基本的消息开始。深圳给他的印象,就是没有森严的等级,所以他坚持“这条一定要进”。主持评委投票的是深圳商报文化新闻部主任张清,他是深圳十大观念评选的主要负责人。可是,就连本该保持中立、专心主持投票的他,都忍不住插嘴说:“还有那一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条肯定得上啊!”夏有为记得,当时有些体制外的专家“锋芒毕露”,甚至激动得拍桌子:“你们搞这个,一定要有代表性,对得起深圳过去30年!”最终只能看选票。投票截止时,网友投票总数达66874人次,他们选出自己心中的前10名。而评委们也无记名投票选出10条观念,两项投票各占50%的权重,最终得出结果。结果一出,张清惊讶地发现,网络投票结果和专家投票结果中有9条完全重合。但他也“非常非常遗憾地”看着自己钟情的那条,以微弱差距,被挡在了十大观念名单之外。“这个评选过程本身,就是深圳改革开放的成果” 在十大观念评选之前,张清负责过多次类似活动。他本以为,这次也会跟以往一样,“评个选,颁个奖,就结了”。但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开始。作为统筹十大观念书籍撰写的负责人,他惊讶地发现,在距离深圳1784公里外的昆明,采购《深圳十大观念》这本书的明细竟然是“1万1千册”。“深圳十大观念”竟成了昆明的热门词汇,他迅速派自家记者前去采访。结果,记者带回来了这样的细节:时任昆明市委书记的仇和在党代会上为500多名党代表签名赠书,“后来手都写僵了”。收到赠书的党代表说:“工作30年来,这是我第一次收到市委书记亲笔题字的赠书。”也有人直言,看了《深圳十大观念》后感觉“既亲切又震撼”,亲切的是书中有些观念是自己多年前就熟知的,有些观念则正在被昆明这几年的改革实践着。就深圳十大观念举行的座谈会上,身为组织者之一的胡洪侠听着各方评价这些观念“意义之重大”,“听得都懵了”。用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的话来说,深圳十大观念的评选过程,“不是传统的那种忆苦思甜”,“不是几个秀才编出来的”,而是“人民很熟悉的话语”,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胡洪侠记得,座谈会上的学者评价道:“这个评选过程本身,就是深圳改革开放的成果。”“这些观念不是几个学者关起门来就可以想出来、写出来的。这些观念是深圳的历史发展所塑造的,是深圳发展的一部分,是深圳历史的一部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在座谈会上说。而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主任周为民则认为,“现在的中国,是在改革开放所开辟的这样一条生路上继续前进,还是向旧体制倒退,甚至向‘文革"倒退,重新回到一条死路上去,正处在一个非常紧要、严重的历史的关节点”,深圳十大观念回答了“为什么要改革开放”这个问题,“是对于改革开放的一次积极的呼应”。赞许之余,人们也没有回避对于深圳十大观念评选的批评。“我觉得这本书还有一个缺憾,就是在十大观念中,与政治文明建设相应的观念没有收录进来。”人民日报社原评论员马立诚说,比如第25条候选观念“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直到现在,夏有为还常常接到投诉电话,“说怎么没有这个,没有那个,是不是有黑幕”。其中最常被提及的,是“孺子牛、拓荒牛”的观念,有些老同志认为,当年两万多基建工程兵和老一辈来深圳拓荒者的精神没有反映出来。还有人打电话来直截了当地指出:“深圳也应该列出一些不那么正面的东西在里头,反映真实的状况。”而网友也会不满地批评:“评选只是在歌功颂德,没有记录历史的教训。”不过这样尖锐的批评,对夏有为来说却是乐得接纳的一手资料。因为每次他和同事去市里开会,领导都会敲打着桌子说:“给我提一点尖锐的声音出来,你们提的还不够尖锐。”“他们希望看到有人在讨论深圳,无论怎样都行,唱衰都行,只要中肯就行。”夏有为说。
2023-08-14 04:08:361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什么?

我国自古就有乡治调解、宗族调解、行会调解、亲邻调解的法文化传统。自民主革命时期始,在批判继承传统调解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赋予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以新的内容和活力,逐步形成了现行的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缓解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不容低估的作用。改革开放来,国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 经济的转型,治国方略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型,使社会结构、社会成员的心理结构、乃至纠纷解决的行为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人民调解是否已成“昨日黄花”?在法治时代,人民调解赖以存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还有没有现实基础?后诉讼时代的来临,是否蕴含着人民调解再度崛起的契机? 一、 后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合理化 按照诉讼制度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功能,可以将中国纠纷解决史分为三个阶段:“前诉讼时代”(Pre—litigation era)、“诉讼时代”(Litigation era)“后诉讼时代”(Post litigation era)。“在中国,01 年代以前可以被称为前诉讼时代,此后,进入诉讼时代。在前诉讼时代,诉讼不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方法。随着法律制度的重建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依靠诉讼来解决纠纷。因此,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比如,一度盛行的调解,逐渐不受重视。诉讼时代的主要特征是争议解决方式的渐趋单一化、集中化。它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高昂的诉讼费用耗费和时间耗费。社会复杂性、纠纷多样性的增强,要求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后诉讼时代是一个民事纠纷可以被多种方式合理解决的时代。” [1] 从1986年以来的统计数据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一路飚升。从前诉讼时代到诉讼时代,不仅诉讼解决纠纷的数量在增长,诉讼与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体系中的结构比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90年人民调解纠纷总量为740。92万件,同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为291.6774万件, 诉讼案件相当于调解案件的39.40%, 而1998年,民事一审案件数量达到336万件,诉讼案件数量已经相当于调解案件的63.80%。 [2]据有关人士介绍,)2001年诉讼案件与调解案件的数量比例已经基本持平。纵观1980年到2000年20年间,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工作绩效的发展趋势,人民调解在90年代中期达到高潮后逐渐呈下滑趋势,调解人员和调解纠纷数渐趋减少。“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已经形成。一个社会的纠纷解决机能能否良性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决定的。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的变化,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中对司法功能的强化;另一方面,对于司法的过高期望也导致了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失衡。诉讼时代的“强诉讼、弱调解”与前诉讼时代的“强调解,弱诉讼”一样,都是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失衡的表现。诉讼成本高昂、诉讼迟延和司法腐败可以说是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失衡带来的种种弊端的首当其冲者。从纠纷解决资源的供求规律看,当对一种纠纷解决资源的需求远远超过它的供给能力时,必然导致利用这种资源的困难性,成本高昂和迟延也就在所难免;随着这种资源的稀缺性的不断上升,掌握这种资源的人借以寻租的可能性也会加大,这就为司法腐败营造了可以想象的空间。纠纷的诱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途径也应当是多方面、多渠道的,诉讼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关键的一元,但是,诉讼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负荷过重必然会损害诉讼的正当性根基———程序正义,进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诉讼时代向后诉讼时代的过渡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或者说是一种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相统一的发展向度。后诉讼时代正是谋求纠纷解决体系结构合理化的时代,它将在解构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的同时,建构诉讼、调解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共同发展、相互促进的纠纷解决体系。暂时还难以对合理、均衡、良性互动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进行精确的量化,不过,改变“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健全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充实和强化人民调解功能显然是迈向后诉讼时代的第一步。 二、 后诉讼时代,人民调解与市场经济 后诉讼时代是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时代,市场经济及其支撑下的主流信念系统有选择人民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内在需求吗?纠纷解决方式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主流信念系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传统的调解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纠纷解决方式与马克思所言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主张以礼乐仁义风化天下的儒家思想、提倡“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道德观”是一体性的。人民调解作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途径,在计划经济时期,在以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为基调的共产主义道德情操的感召下焕发出令西方人称羡的生机和活力。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调解还有能够获得足够运行能量的生存空间吗?市场经济社会的显著特点就是国家与社会分离。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是与国相对分离的社会,社会是人们追求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私人利益的领域,是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领域。市场经济不但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社会自治经济。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以使社会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来发展,同时,这也是建构“有效政府”,提升国家能力的需要。市场经济社会客观上要求更多的社会自治来整合社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群众自治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人民调解不是计划经济的附属物,后诉讼时代高度繁荣的市场经济对于社会自治的要求为其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是一个高度尊重个人权利的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意味着走向权利的时代的到来。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最后屏障,但是,由于心理上、经济上、环境上、诉讼服务自身缺陷等多方面的原因,公民对诉讼的利用存在诸多障碍。诉讼利用的可能性越低,诉权被消蚀的可能性就越大,对权利的保护也就越困难。 [3]在城乡差别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的我国,权利保护与诉讼 利用之间的矛盾尤显突出。人民调解恰恰是缓建这种矛盾的蕴含着巨大潜力的制度设置。虽然,在初建市场经济的我国,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建立信任机制的困难,使人民调解面临窘境,但是,对于市场经济主体,人民调解灵活、便捷、易于接近的优势具有难以抗拒的魅力。后诉讼时代是进一步高张权利保护旗帜的时代,为权利而协商对话的心理共鸣必将使人民调解焕发出新的生机。 三、 后诉讼时代,人民调解与法治 后诉讼时代是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日臻成熟的时代。人民调解究竟是推动法治呢?还是阻滞法治进程、蚀损法治精神呢?这的确是一个问题。黑格尔在《世界历史哲学》中认为,古代中国的法律缺乏整体上的原理,它没有区分道德领域与法律领域。 [4]传统调解与“德治” 、“教化”等国家治理方式密切相关的。与传统调解不同,人民调解被赋予了完全不同的政治内涵。在毛泽东时代,纠纷的解决是一个政治行为。调解是党的意识形态在实践中的表现。“调解已被发展成为动员的工具,它将纠纷的解决与共产主义者重构社会的尝试联结在一起并使纠纷解决的政策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 [5]诚然,人民调解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治理方式存在某种同构性。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同时,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是导致诉讼时代纠纷解决体系结构性变迁的重要原因,另一方面,对于法治内涵的误读也是不容忽视的原因,九十年代以来,法治几乎成了诉讼的代名词,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被扩大化理解。这样的“法治氛围”一方面导致公众对诉讼的过高期待、社会对诉讼的积极鼓励;另一方面也贬抑了人民调解的价值和正当性。 事实上,1898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已经构成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分水岭。此前的人民调解以政策、意识形态等作为调解依据。1898年条例确定了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依法原则、自愿原则和不限制诉权原则。依法调解原则的确立奠定了人民调解与法治亲和的基础。从当代人民调解的实践看,依法调解与依情理调解、依风俗习惯调解等其它调解方式并非截然分开,而是处于一种交融状态。这种交融状态恰恰说明,当代法治社会中的调解,是包含利己动机和共同动机两方面的“契约性合意”,是一种起源于信赖的共存状态。“因此,法制化条件下的调解与对立性主张的充分讨论以及为此设立的程序、法律家的专业性活动是可以并立而存的。正是通过契约关系这一中介环节,调解与法治结合起来了,———司法程序与私法秩序结合起来了。” [6]从更深层面看,虽然,调解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创造规范,但是如果能为调解和正式法律体系之间的交流提供充足的条件,则调解在促进法治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如,(1)促进对法律制度的反思和纠纷当事人的反思,积极调和实体法和纠纷当事人的主张;(2)通过规范间的竞争和选择,大大增加法律发展的契机,以弥合实体法和生活规范间的裂隙;(3)基于个别纠纷的具体情况,对权利关系作出判断,促进实体法的具体化;(4)使潜在的纠纷得以外显,扩大对程序法的需求;(4)把日常会话的规则和程序内的行为规范以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式予以整合,以此来发展程序法规则;(6)通过部分地放松严格的审判程序的要求,从而达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平衡。因此,调解和法律试行机制极为近似,都是在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狭窄地带增加了法律发展的契机。 [7]由是观之,人民调解非但不是法治的对立面,不但不会阻滞法治进程、蚀损法治精神,恰恰相反,人民调解具有与法治的亲和性,它可以成为法治发展的促进性力量。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以调解为中心的ADR 在法治发达国家的兴起印证了上述论断。我国仍处在建立法治阶段,司法在推动法治进程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过,强化司法与建立和健全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矛盾。从世界范围的法治实践看,无论是同处建设法治阶段的国家还是正在深化法治的各个国家,虽然都肩负强化司法的历史重任,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无不给与包括调解在内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8]这也是转型国家司法改革必须具有的前瞻性、超越性所使然,毕竟,法治发达国家的当前困境向建设法治、深化法治的国家预示了未来的图景。 人民调解的自愿协商性、人民调解过程的相对保密性、人民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高效性、人民调解成本的低廉性是其相对于诉讼程序的独特优势和魅力所在。后诉讼时代,民事纠纷在数量上仍会继续增加,在种类和性质上也更趋复杂,纠纷解决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突破诉讼“神话”,在制度构造上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恢复和强化其在国民心目中的地位、提高其利用率和解决纠纷的实效、实现纠纷解决体系的结构合理化,是应对挑战的理想路径。人民调解在后诉讼时代的回归,是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要求、是缓减法院压力,提升司法质量的需要。人民调解在后诉讼时代的回归,也必然会在$% 世纪创造全新的法治图景。 注释: [1] Zhang Weiping, Basic Ideas for Reform of the Civil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Social Science in China, Summer, 2002。张卫平:《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的基本构想》,《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2002年夏季号。 [2]以上数据来自《中国法律年鉴》。 [3]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5页。 [4]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 页。 [5]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6]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88-389页。 [7]强世功《调解、法治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8]See Initiatives in Legal and Judicial Reform. 作者:韩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
2023-08-14 04:08:514

哪些学校的考研社会学专业比较好?分数多少?

于社会学专业来说,目前并非显学,社会认可程度还不太高,出路也比较狭窄,主要就业单位为:1.高校、党校、社科院系统;2.政府机关,特别是民政、劳动、计生委、共青团、政策研究室以及各级政府部门附设的研究所;3.各类公司、银行的人事,市场部门、管理咨询公司、文化新闻出版单位;4.出国。其中,1需要博士学位,高校轻松稳定,有时间在外兼职,弄得好的话收入并不少,可与外企比肩(博士毕业两年就是副教授了,年薪4万多,加上兼职收入,一年6-8万是有希望的)。2要考公务员,竞争激烈,成败难料,属可遇而不可求(普通公务员年薪5万左右,处级以上大幅度增加,但提拔很难,除非你朝中有人)。3收入很难讲,一般好的外企员工年薪8万左右,升职后更高,但很辛苦,稳定性差,风险较高。4.考GRE,可以试试。这里面,1,3,4都要名牌大学,2不一定。社会学中最实用的几个方向是:社会心理学(中山杨中芳《心理学系》、南大周晓虹,翟学伟、人大沙莲香、南开乐国安,北大方文,按实力排序,下同)、社会学研究方法(南大风笑天、北大郭志刚、林彬;陈向明《北大教育系》)、经济社会学(北大刘世定、社科院社会学所李培林、武大周长城、南大汪和建,宋林飞、中山丘海雄,王宁、吉大刘少杰)、组织社会学(北大刘世定,丘泽奇、社科院李汉林、人大于显洋、武大刘祖云、上大李友梅)、城市社会学(中山蔡禾、华东师大陈映芳)、社会政策(人大郑杭生、清华李强、南大宋林飞、北大丘则奇、南开关信平)。其余几个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农村社会学(华中师大政治系的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贺雪峰,吴毅,徐勇、社科院社会学所陆学艺、折晓叶、南大宋林飞、清华仝志辉、川大袁亚愚、湖南师大于建嵘、华东理工曹锦清)、政治社会学(北大张静、中国政法应星、华中师大政治系的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人大景跃进《国关院》、厦大胡荣)、法律社会学(北大李猛;朱苏力,强世功,赵晓力,郑戈《北大法学院》、中国艺术研究院梁治平、中国政法应星)、社会学理论(北大李猛,李康、社科院渠敬东、苏国勋、霍桂桓、中国政法应星、清华孙立平、南大成伯清、山大林聚任、吉大刘少杰)、社会分层(清华李强、人大李潞潞、北大王汉生、社科院)、社会工作与社会福利(北大王思宾、复旦《与香港合作》、华东理工徐永祥、厦大张友琴)、婚姻、家庭与性社会学(社科院李银河、人大潘绥铭、北大杨善华、南大风笑天、上海社科院徐安琪、天津社科院潘允康、上大刘达临)、科学(知识)社会学(南开刘郡郡,赵万里,社科院黄平、北大郑也夫)、中国社会思想史(南开王处辉)、休闲(生活方式)社会学(哈工大王雅林、武大周长成、中山王宁)、发展社会学(清华孙立平、社科院景天魁,李培林)。国内社会学当然是社科院社会学所与北大明显领先(难分高下);接下来传统看法应该是人大,但南大从实力上看并不逊色,只是朝中无人罢了;再往下应该是清华了,势头强劲,唯建系尚短,再有10年,必超南大;南开早已辉煌不再,专业方向老化,偏冷门居多,吃老本矣,名次日后恐怕还要后移;下来是中山,有钱,位置好,方向热,与港台交流方便,后劲很大;其余武大、上大、吉大差不多,皆有若干亮点;最后是华中师大,虽有博士点,但实力比很多无博士点的还差,可见人脉的重要性,不提也罢。无博士点的学校中,看好中国政法,少壮派的大本营;厦大也不错,学校重点支持,渴望下次拿下博士点。其余复旦、浙大,校方视之可有可无,暗无天日;山大有心杀敌,然实力有限,无力回天,倒是华东师大近来搞得颇有声色,值得关注。不过,从找工作的角度看,北大、清华、复旦、人大、中山占有明显优势,绝大部分顶级外企都会去招聘,其余的学校虽然也是中国的一流大学,也有很好的外企来招聘,但数量与质量明显逊色。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2023-08-14 04:09:001

《立法者的法理学》pdf下载在线阅读,求百度网盘云资源

《立法者的法理学》(强世功)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wdgq5XiWCBKNGQVBzHj1Q 提取码:8hxk书名:立法者的法理学作者:强世功豆瓣评分:8.2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份:2007-9页数:402内容简介:序言 法理学与民族命运致谢第一编第一章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一、问题的提出二、没有国家的法律观三、法律人的法理学四、国家与法律五、立法者的法理学结论第二章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一、问题的提出二、“违宪审查”还是“司法判断”三、“宪法缺场”的话语悖论四、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五、国家转型与法学家伦理第二编第三章 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一、问题与方法二、“受教育权”的侵权法解释及其限度三、宪法的结构解释:原旨与文本四、人民为什么要受教育?结论第四章 谁来解释宪法?一、问题与方法二、宪法解释权:排他性的专属权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四、“审判权”与宪法解释权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违宪审查权六、二元违宪审查体制结论第五章 共和政体下的“个案监督”第六章 司法审查的谜雾第七章 自然权利与领土主权第三编第八章 文明的终结?第九章 大国崛起与文明复兴参考文献作者简介: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借调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从事研究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990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6的)和法学博士(1999年)。《北大法律评论》创刊主编(1999-200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8-2002.6)。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宪法学,著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福勒论战》和《超越法学的视界》。译著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2023-08-14 04:09:191

什么是深圳“十大观念”

“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敢为天下先”、“鼓励创新,宽容失败”、“送人玫瑰,手有余香”……由去年“深圳最有影响力的十大观念”评选活动诞生出来的《深圳十大观念》一书,日前在京举行由多位知名学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中央党校理论部主任周为民、《瞭望》新闻周刊执行总编辑汤华、原人民日报评论员马立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院长高全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张静如、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任剑涛、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秋风、著名书评家止庵等到会,对本书进行了高度评价。中央党校理论部主任周为民评价说,深圳观念的产生,不是几个秀才冥思苦想拟出来的,每一条背后都有很鲜活很生动的故事。“看这些故事确实使人感到激动,例如‘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观念产生的过程,在过去那种情况下,的确要杀出一条血路来。” “认真重温中国改革开放史,真正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为什么走这样的道路,现在为什么必须坚持改革开放的道路,是非常重要的,这本书最大的现实意义就在这儿。”学者秋风认为,“这本书可以参与到中国前途的争论中去,也就赋予了这本书出人意料的价值。尤其是‘十大观念",确实代表了中国人过去30年的精神,这个精神不光是深圳人的精神,实际上是整个积极向上中国社会的精神。”他认为,从这些观念里,可以看到在深圳的灵魂生长过程中,从追求财富、注重政府管理再到今天——城市对文化的自觉的过程。据悉,《深圳十大观念》一书自五月出版以来,目前已经重印数次。该书独特的制作方式,也引来赞许无数。围绕着每一个观念,该书都由“致敬词”、“故事”和“对话”三部分组成。其中“故事”对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做了比较客观的描述和交代,“对话”则是围绕着观念进行的对当代学者的访谈,学者包括:丁学良、任剑涛、南方朔等各个领域的学者专家。丁学良博士从中国文化启蒙到市场启蒙的角度阐述“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思想史意义,强世功教授从思想范式、中国的政治传统和哲学传统来阐释“实干兴邦,空谈误国”的价值等,都帮读者提供了把握“深圳观念”的独特路径。
2023-08-14 04:09:331

法学上的,苏力和朱苏力是不是一个人

是的,正是原北大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朱苏力素以法学思想的莫测、奔放著称,他在位北大法学院院长八年,他的管理水平之“高”,让清华大学法学和人大法学院都“拍手称赞”,他下台时,清华和人大法学院都说,真舍不得苏力同志下台啊,让他再当多一届多好啊。而他的法理学团队,也终于以强世功出走香港、赵晓力出走清华而宣告解体。
2023-08-14 04:09:422

新的婚姻法师保护妇女还是男人的。

仅2.5%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有利于女性  北京某事业单位员工张峰(化名)觉得解释三很公平。因为司法解释中的措辞都是子女及一方父母,所以男女双方是平等的。“那些指责解释三对女性不公平的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婚姻中男性应该买房。可是,在房价高涨的今天,难道买房还只是男方一方的责任吗?”  张峰的朋友周琳则不同意他的说法。她认为,现在农村基本上还是男方买房。城市里大多数情况下也是男方付首付买房,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房贷。按照解释三的规定,女方和男方一起还了房贷,却不能获得升值后房子的相应收益。离婚时男方可以满面春风坐拥豪宅,女性却因为操持家务而变成“黄脸婆”,最后只能得到和房子相比少得多的补偿,这怎么能算公平?  调查中,45.2%的人认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有利于男性,42.8%的人认为对男女双方都公平,仅2.5%的人认为有利于女性。  华中科技大学婚姻法教师蒲莉指出,解释三中关于夫妻双方房产归属的规定对已婚女性不公平。因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女性一般在哺育子女、操持家务等方面都比男性付出的更多,可是到头来她们连现在居住的房子都无法拥有,除非她们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可是在通常情况下,一旦女方提出这种要求,要么会遭到男方拒绝,要么会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这显然不符合《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52.6%的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会引发财产公证热潮  自从看到解释三,民意中国网网友王女士心里就有了一个疙瘩。她结婚5年了,住房是公婆的拆迁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着丈夫的名字。她提出过再买一套房作为两人的共同房产,可丈夫坚持已经有房子住了,再买没必要。现在,王女士为自己未来生活的保障而担心,“如果我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我的名字,势必会引起丈夫的猜忌,这样的规定不是明摆着在制造家庭矛盾吗?”  周琳坦言,解释三的出台,会让她在将来结婚时考虑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只有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证明清楚了,当婚姻出现问题时自己才有后路可走”。然而同时她也感叹:“如果婚姻真的变成了相互算计,那这样的婚姻还会有多少人向往呢?”  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52.6%的人认为会引发婚前协议和财产公证热潮;50.3%的人认为不利于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多为女性)的权利;39.8%的人担心不利于婚姻稳定。其他影响还有:能扭转“无房不婚”的风气(39.4%);会减少“傍大款”现象(37.6%);“恐婚族”将增多(33.3%)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强世功曾指出,当房产不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变成房产登记人的财产时,年轻人用共同财产购房就变成一项不明智之举。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年轻人会求助自己的父母,双方家庭各自为自己的子女买房就会成为普遍现象。这样一来,家庭对子女婚姻的发言权就会越来越大,“门当户对”就慢慢会变成父母们考虑子女婚姻的首选要素,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必然面临“再封建化”的过程。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赤裸裸地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我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参考资料 众法网 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上众法网咨询专业律师哦
2023-08-14 04:10:174

名词解释:合法性

“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韦伯1998:5-11;Rhoads 1991:167),或规范系统(哈贝马斯1989:211)。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韦伯1987:241),或政治秩序(哈贝马斯1989:184)。
2023-08-14 04:10:371

重庆大学高研院好吗

2011年5月27日,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旨在实施学校“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聚集和引进国内外顶尖学术人才,开展高起点、高目标和高质量的学术研究,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学术支撑。 7月1日高研院正式成立,张旭东教授为高研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为副院长,甘阳、崔之元、刘小枫、王绍光、王希、蔡翔、罗岗、强世功、王晓明为第一批兼职教授。研究院院长将由纽约大学比较文学系教授、东亚系主任张旭东担任,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将任副院长。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是重庆大学为加强人文社会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而决定成立的。学校参照国际国内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标准,根据学校的办学传统和实际情况,决定在保持工科办学优势的同时,建设文理学科。据介绍,在成立文理学部、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吴云东为学部主任、开启学部制建设的同时,还将聘请一批国内外人文社科知名学者出任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这是官网上的介绍。实际上来说,重庆大学高研院还是很不错的,比较受到公众的关注,师资力量也比较强,我个人推荐。
2023-08-14 04:10:471

北京大学有哪些专业?

北京大学的专业有:政治经济与哲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整合科学、古生物学、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数学、概率统计、科学与工程计算、信息科学、金融数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物理学、大气与海洋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软件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化学、应用化学、材料化学、化学生物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环境管理、地球物理、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空间科学与应用技术、生物科学、生物技术。扩展资料:北京大学已与世界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余所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通过举办世界名校“大学日”、国际文化节、外国驻华大使演讲、诺贝尔奖得主演讲等活动。北京大学在建设国际化和谐校园文化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外国专家和高水平访问学者逐渐成为师资队伍中一支重要力量。留学生们也为北大的校园文化注入了新的活力,中外学生通过交流促进和加深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开阔了国际视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大学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大学官网—交流合作
2023-08-14 04:10:595

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篇一:《浅谈从信任法律到信仰法律》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范文篇二:《浅析比较法律文化与法律移植》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参考文献:   [1]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德]K·茨威格特 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 米健 高鸿钧 贺卫方,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   [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M].商务印书馆,1963.   [6]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1962.   [7]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8]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9]王进文.法律移植社会环境下的文化认同[J].河北法学,2001,11.   [10]徐志明.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J].学术研究, 1995,6. >>>下一页更多精彩的“法
2023-08-14 04:11:491

作文:我怎样成才

我国很多法学家对通过建立法律共同体实现法治寄予了极高的期望。例如,贺卫方教授始终在积极呼唤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及其自治改造社会、改造权力,推进法治的实现。 [2]强世功博士在《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呼吁:“所有的法律人(lawyers),团结起来!……我们必须对这个法律共同体的历史、理论逻辑和思维方式以及我们对待我们这个社会的态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我们必须对这个共同体的现状、社会功能、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走向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自觉地主动地团结起来,抵制专断和特权,抵制暴力和混乱,维持稳定与秩序,捍卫公道和正义,实现改良与发展。这正是我们今天的历史使命。”[3] 然而与此同时,也有不少法学家冷静地提出了不同意见。例如,梁治平教授指出:“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很值得我们去进一步地推敲。比如,法律自治或者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说法通常包含一个假定,即认为有一种独一无二的法律方法论,与比如政治的或者伦理的方法截然不同。其实这种假定很成问题。所谓法律推理常常夹杂了政治判断、实践理性、常识等因素,这些早已经许多法学家甚至法官指出
2023-08-14 04:11:581

权力 权威和合法性的关系

(1)权力,权为衡器,权力,是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2)权力有三个属性:公权(政府)、私权(市场)和共权(社会)。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以正向运作。(3)权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权力是指某种影响力和支配力,它分为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两大类;狭义的权力指国家权力,即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和建立一定的统治秩序而具有的一种组织性支配力。权威就是对权力的一种自愿的服从和支持。人们对权力安排的服从可能有被迫的成分,但是对权威的安排的服从则属于认同。反对者可能不得不服从权力作做出的安排,但是服从不等于认同。权威就被认为是一种正当的权力,也可以说是极具公众影响力的威望。权威一词是作为引导性名词而存在的,一般没有执行要求。
2023-08-14 04:12:081

什么是普法教育,以及普法教育的意义

普法教育,意义重大。1.普法,宣传法,是执法的基础,是人道主义行为。用大家所不知道的法律,约束大家,法的合法性就有瑕疵。执法,就容易成为人治的工具。2.利于对违法的惩治。免于成为违法者不知者不为过的借口。3.利于大家树立法治意识。避免人治。避免对重大问题,原则问题,出现跳跃、中断、闪失,使经济生活不可持续。4.提高受教育者的公共意识。避免只顾及自己,还要关心社会其他人员。5.提高公平意识。法律是要求所有国民的,利于大家利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诱惑下去触犯。6.利于培养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普通人的社会,是美好的社会。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下,社会才能从“身份社会”,“特权社会”中进化出来。7.利于受教育者建立缜密的逻辑和强大的记忆。法律是系统和完善的行为准则,相互补充和关联,是系统智慧的集中体现。8.利于受教育者理解立法者的社会实践理想。通过了解顶层设计者,如何构架法律体系,可以预见未来社会的发展进程,预见其制度后果。9.利于受教育者理解自由的根源,来自于文明,来自于智慧,来自于妥协,来自于交流和连接。10.利于受教育者理解,法律是人为的产物,接收法律管辖,是一种对人的尊重和妥协,是一种高级的选择。11.道法自然。各种法,最终以其是否能执行、是否被执行、是否愿意被执行所检验,最终以期存在的时间长短,被大自然所检验。
2023-08-14 04:12:194

请问哈特是什么主义者?

【阅读指引】法律与正义、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是什么关系?材料1.1 选自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155页。关于义务和责任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有非常显著的相似性,这个足以证明它们在语汇上的共同性并非偶然。我们可以归纳其相似性如下:它们的约束力并不需要个人对其义务的同意,而是得自要求服从的严厉社会压力的支持;遵守法律和道德义务并不认为是值得褒扬的事,而是对社会生活的起码奉献,是理所当然的事。再者,法律和道德所规范的,是支配反复出现的生活情境里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特殊的行动或偶发状况,尽管如此,两者也都可能包括个殊社会所持有的真实或幻想的需要,它们也都规定任何能满足人类社群和谐共存所需要的条件。因此,两者也都禁止对人身或财务施加暴力,并且要求诚实和诚信。然而,尽管有这么多的相似性,对许多人而言,它们之间显然还是有许多特征是无法沟通的,虽然在法理学史里已经证明这是最难以说明的部分。材料1.2 选自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强世功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4期。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就像荨麻一样,当生活迫使我们在两种邪恶之中选一个较不邪恶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难题究竟是什么。被认为不道德的东西在某些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这种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另外的价值不会因一种价值考虑而被牺牲或损伤。……因为,如果我们接受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并且与他及德国法院一起去以这样的方式抗议邪恶的法律:主张说,由于某些特定的规则的道德不公正性,它们不能成为法律;那么我们就弄混了一种最为重要的道德批评形式——因为它只是一种最为简单的道德批评形式。我们可以非常坦率地说,如果与功利主义者一样,我们就可以说法律是法律,但它太过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理解的道德谴责,并且它直接、明显地引起了人们的道德关注。从另一个方面而言,如果我们为了表达我们的反对,我们断言说这些邪恶的事情不是法律,这个是一个许多人根本不相信的断言;如果他们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被一大堆的抽象哲学问题所困扰。因此,这种从功利主义之区分的拒绝中能够得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教训,也是为功利主义者所一直关注的:当我们对制度进行道德批评时,如果有足够明白易懂的语言,一定不要用争议性的哲学命题。
2023-08-14 04:13:061

你认为我们青少年应该怎样正确对待法律?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最主要和最核心的是要通过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宪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各个方面带有全面性、根本性的问题,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权利义务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青少年,应该正确、合法地运用好自己的权利,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政治民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受到侵犯,青少年可以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每个青少年在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要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重视青少年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的过程。青少年在课堂上掌握的法律知识,只有经过对社会现实的剖析和自己的切身感受,才能转化为社会认知能力,成为法律意识。在法制教育过程中,要使青少年通过法律这面镜子来透视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现象,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之中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通过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应充分考虑青少年的生活实际和接受能力。在法制教育中应增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危害性的分析及预防的途径,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如何严格依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维权,在防受害、防罪错过程中,应如何掌握事前防范、临场应用、事后报案的方法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因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又具有适用性,必然深受青少年的欢迎,实际的教育效果自然非常明显。   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要使法制教育的形式丰富多彩、生动活泼,体现新颖性、直观性、参与性、系统性。新颖性,就是力求有新意,令青少年耳目一新,产生兴趣,自觉接受教育;直观性,就是善于运用实例印证抽象的法律知识和概念,形成法制观念和意识;参与性,就是通过模拟法庭、知识竞赛、演讲比赛、舞台剧等活动,促使受教育者自行思考、自我分析、自我判别、自我教育,收到教育的实效;系统性,就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按不同对象、不同要求,循序渐进,因人施教。   青少年是未来,更是希望,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从娃娃抓起”。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关心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树立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贡献力量的精神。这既是新时代青少年的鲜明特征,更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
2023-08-14 04:13:3215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介绍

2011年5月27日,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旨在实施学校“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聚集和引进国内外顶尖学术人才,开展高起点、高目标和高质量的学术研究,为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重要的学术支撑。 7月1日高研院正式成立,张旭东教授为高研院院长,陈忠林教授为副院长,甘阳、崔之元、刘小枫、王绍光、王希、蔡翔、罗岗、强世功、王晓明为第一批兼职教授。研究院院长将由纽约大学比较文学系教授、东亚系主任张旭东担任,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将任副院长。 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是重庆大学为加强人文社会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而决定成立的。学校参照国际国内综合性大学的建设标准,根据学校的办学传统和实际情况,决定在保持工科办学优势的同时,建设文理学科。据介绍,在成立文理学部、聘任中国科学院院士吴云东为学部主任、开启学部制建设的同时,还将聘请一批国内外人文社科知名学者出任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2023-08-14 04:14:051

如何理解材料1.1和1.2?

【阅读指引】法律与正义、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是什么关系?材料1.1 选自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155页。关于义务和责任的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有非常显著的相似性,这个足以证明它们在语汇上的共同性并非偶然。我们可以归纳其相似性如下:它们的约束力并不需要个人对其义务的同意,而是得自要求服从的严厉社会压力的支持;遵守法律和道德义务并不认为是值得褒扬的事,而是对社会生活的起码奉献,是理所当然的事。再者,法律和道德所规范的,是支配反复出现的生活情境里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特殊的行动或偶发状况,尽管如此,两者也都可能包括个殊社会所持有的真实或幻想的需要,它们也都规定任何能满足人类社群和谐共存所需要的条件。因此,两者也都禁止对人身或财务施加暴力,并且要求诚实和诚信。然而,尽管有这么多的相似性,对许多人而言,它们之间显然还是有许多特征是无法沟通的,虽然在法理学史里已经证明这是最难以说明的部分。材料1.2 选自哈特“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翟小波译、强世功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第4期。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就像荨麻一样,当生活迫使我们在两种邪恶之中选一个较不邪恶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知道难题究竟是什么。被认为不道德的东西在某些程度上不可能是法律或不可能合法,运用这一原则之弊害在于:它将会掩盖我们所面对的问题的真正本质,从而鼓励浪漫的乐观主义。这种乐观主义认为,所有为我们所珍视的价值最终将在单一的体系中融洽相处,而另外的价值不会因一种价值考虑而被牺牲或损伤。……因为,如果我们接受拉德布鲁赫的观点,并且与他及德国法院一起去以这样的方式抗议邪恶的法律:主张说,由于某些特定的规则的道德不公正性,它们不能成为法律;那么我们就弄混了一种最为重要的道德批评形式——因为它只是一种最为简单的道德批评形式。我们可以非常坦率地说,如果与功利主义者一样,我们就可以说法律是法律,但它太过邪恶了以至于不能被遵守。这是一个人人都可以理解的道德谴责,并且它直接、明显地引起了人们的道德关注。从另一个方面而言,如果我们为了表达我们的反对,我们断言说这些邪恶的事情不是法律,这个是一个许多人根本不相信的断言;如果他们必须对这个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那么,在接受这一观点之前,便会被一大堆的抽象哲学问题所困扰。因此,这种从功利主义之区分的拒绝中能够得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教训,也是为功利主义者所一直关注的:当我们对制度进行道德批评时,如果有足够明白易懂的语言,一定不要用争议性的哲学命题。
2023-08-14 04:14:181

托尔斯泰主义名词解释是什么?

“托尔斯泰主义”是托尔斯泰思想的集中体现,即指托尔斯泰世界观转变后在解决社会问题上形成的一整套理论。其主要内容是宣扬“勿以暴力抗恶”、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和建立在宗教信仰基础上的博爱思想,体现了托尔斯泰反对暴力革命,从宗教、伦理中寻求出路的意图。创作特征列夫·托尔斯泰的创作特征主要有:第一,是史诗形式的伟大创造者。艺术构思宏伟,历史感深邃,内容包罗万象,生活底蕴深厚。第二,忠于真实性。托尔斯泰的创作忠于生活,内容具有流动性、动态感。第三,独特的心理分析描写。托尔斯泰本人把这种心理描写艺术成为“心灵的辩证法”。托尔斯泰善于揭示人物的思想感情产生、发展、变化的矛盾现象和过程。
2023-08-14 04:15:491

什么叫托尔斯泰主义?

托尔斯泰主义:在托尔斯泰的思想中,除了对现实的无情批判以外,还热切鼓吹悔罪、拯救灵魂、禁欲主义、“勿以暴力抗恶”、“道德自我完善”等观点,宣扬一种属于托尔斯泰自己的宗教“博爱”思想,人们称之为“托尔斯泰主义”. 从《复活》看托尔斯泰主义 托尔斯泰主义按照一般的说法,被概括为三个方面:博爱、勿抗恶、道德自我完善。《复活》作为托尔斯泰的代表性作品,也被认为集中体现了托尔斯泰主义的精神,很多观点认为,书中充满了托尔斯泰布道式的道德说教,并把这些视为托尔斯泰作品中的消极因素。下面我就《复活》中的情节来表达一下我个人的看法。一 关于博爱在《复活》第一部五十六节,托尔斯泰借聂赫留朵夫的口对梅尼绍夫的无辜受罚发表评论:“显然,梅尼绍夫没有犯罪而在受苦,这种事是可怕的,不过可怕的与其说是他肉体上的痛苦,还不如说是他眼见人们那么残忍而又平白无故的折磨他的时候他必然会感到的困惑,他对善和对上帝的不信任。可怕的是那一百多个人一点罪也没有,仅仅因为身份证上的几个字不对头,就得忍辱含垢,受尽磨难。可怕的是那些麻木不仁的看守虽然干着折磨他们弟兄的事,却相信他们是在做一件又重大又好的事。不过他觉得最可怕的却是那个年老体衰、心地善良的狱长不得不拆散母子,拆散父女,而那些人完全和他自己和他的子女一样,也是人。”(P207)在《复活》中托尔斯泰不止一次的提到这一观点。所有的社会不公,一切的恶的来源都在于人没有得到人应有的待遇。在第二部第四十节托尔斯泰为犯人所遭遇的悲惨境遇寻找原因邪道:“‘他们所以没有这样做,甚至不许别人这样做,无非是因为他们不认为他们面前站的是人,他们心目中没有他们对人所负的责任,只有官职和这种官职的要求,把这些东西看得高于人与人的关系的要求。问题的症结就在这了,"聂赫留朵夫暗想。‘只要承认有那么一种东西,无论是什么东西,比爱人之心更重要,那么哪怕这种情况只发生一个钟头,而且是在某种独一无二的特殊情况下发生,那么任何一种损害别人的罪行都可以在自以为无罪的情况下干出来。"”p391按照托尔斯泰的观点,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每个人都应在上帝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而正因为如此,我们既没有权利去仇恨别人,更没有权利去惩罚别人。而且,托尔斯泰认为,“人与人之间相互的爱乃是人类生活的基本规律。”p393达到社会完善和个人解放的手段之一就是爱人,就像聂赫留朵夫一样,在为他人的活动中感受到自身灵魂的净化,从而达到自我的“复活”。二 关于勿抗恶托尔斯泰主张的博爱的理论,直接带给我们的一个问题就是:既然恶已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复活》中所描写的世界中,恶普遍存在并且造成了许多悲惨的后果。妇女的堕落,穷人的不幸,被迫的犯罪,自我怀疑与自我否定等等。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恶以及造成恶的那些恶人呢?最直接的想法当然是以牙还牙,用正义的暴力来对抗邪恶的暴力。这也是托尔斯泰所处的时代民粹派革命党人和许多无政府主义者或极不成熟的革命者所采取的手段。托尔斯泰并不赞成革命,或者说至少是没能全面的理解革命者。在《复活》的第三部第五节,托尔斯泰这样评价革命者:“他们当中有些人所以成为革命者,是因为他们真诚的认为他们有责任与当前的恶势力进行斗争。不过也有一些人,他们选择这种活动是出于利己的虚荣的动机。然而大部分人向往革命,却是出于聂赫留朵夫在战争时期所熟悉的追求危险和冒险行动的愿望,以玩弄自己的姓名为乐,像这一类的感情原是极平常的、精力充沛的青年所共有的。他们同平常人的区别以及胜过平常人的地方,就在于他们的道德要求高于在平常人中间所公认的道德要求。在他们中间,不但认为节制欲望、生活刻苦、真诚老实、大公无私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认定为了他们共同的事业不惜牺牲一切,乃至牺牲他们的生命,正是他们的本分。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在这些人当中,凡是高于一般水平的人,才总是远远的超出一般水平之上,成为罕见的道德高尚的模范,而凡是低于一般水平的人,也才远远的落在一般水平之下,往往成为不老实的、装腔作势的、同时又自以为是的、高傲的人。”p422正是因为这种那个看法,托尔斯泰对于暴力革命并没有持赞成的态度。他认为暴力革命推翻现行的社会制度,并无益于摆脱恶的困扰,正如囚禁和惩罚并无益于干了错误的人认识过错并改正一样。用恶来反抗恶,既不合逻辑,也没有效果。因为如果善要发挥作用,必须依靠恶的手段,那么就等于承认了善在恶面前的无力,更不可能达到善的效果。关于这一点,托尔斯泰在关于俄罗斯东正教的一段论述中有明显的提示:“托波罗夫就具有这两种消极的品质。他担任的职务所包含的矛盾,在于这个职务的使命就是运用各种外部的、连暴力也包括在内的方法来维护和保护教会,而教会,按教会本身所下的定义来说,确是由上帝亲自建立起来,决不是地狱的大门或者人类的任何力量所能动摇的。就是这个天神的、不能为任何东西动摇的、由上帝建立的机构,却不得不由托波罗夫以及他的大小官员们所主管的人世机构来加以维护和保卫。”p331托尔斯泰界这段话及抨击了俄国东正教会的虚伪本质,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在文末,他更是借一位英国人的口,直接表达了勿抗恶的观点,“请您告诉他们说,按照基督的戒律,应该做的恰恰相反:要是有人打你的这半边脸,你就把那半边脸也送上去,”“凡是看起来似乎办不到的事,对于有信仰的人来说,就成了能够办到的事,并且很容易就做到了。”p494在聂赫留朵夫最后的思考中,也提到了这一逻辑。“现在他才明白他亲眼见到的所有那些惨状是从何而来的,必须怎样做才能够消灭它。 一直找不到的那个答案,恰巧就是基督对彼得做出的答案,其大意就是要永远宽恕一切人,要宽恕无数次,因为根本就没有一个人是自己没有罪,因而可以惩罚或者纠正别人的。”p501三 关于道德自我完善根据博爱和勿抗恶的理论,我们既然必须爱一切人,不能反抗或者惩罚恶,那么我们应该做的是什么呢,怎样才能达到我们最终的自我拯救和自我解放呢?托尔斯泰给出的答案是向心中的上帝祈求,以不断的道德内省来实现道德的自我完善,最终建立人间天堂,获得最大幸福。托尔斯泰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从人与上帝的关系的角度来看,每个人的灵魂都是平等的。上帝并非对立于人的外部事物或理念,而是绝对的原则,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他反对借助宗教的形式来进行虚伪的布道,以达到愚昧人民的目的。“在场的人,从司祭、狱长起到马斯洛娃止,谁也没有想起来,由司祭声嘶力竭地念过无数次而且用各种稀奇古怪的字眼赞美过的耶稣本人,恰好禁止这儿所做的一切事情。……主要的是,他不但禁止按这里所做的那样审判人,监禁人,虐待人,污辱人,惩办人,而且禁止对人使用任何暴力,他说过他是来释放囚徒,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在场的人,谁也没有想起,这里所做的一切事情正是最大的渎神行径,所有这些用基督的名义干出来的事情正是对基督本人的嘲弄。”他认为走向拯救和复活的道路在于自身,在于认识到自身的罪孽并向上帝承认自己的罪过,以求得神的宽恕。聂赫留朵夫最后的看法也是如此,他阅读《福音书》,觉得只有遵从主的戒律,才能实现人间天堂。在这里有必要提到一个形象,就是在全书的末尾部分出现的一位老人。老师认为这个老人代表的是托尔斯泰,我觉得,这个老人代表的是托尔斯泰的世界观在生活中的模本,是托尔斯泰思想的外化,是他的观念的载体。这位老人不向上帝祷告,他认为上帝在我心中。他否定世俗的法律和国家机构,认为那不过是恶借以发挥作用的工具。他认为人的灵魂中有神性,人即是各不相同的“这一个”,同时也是绝对原则的代表和载体。“各人只要相信各人的灵魂,大家就会联合起来。人人都保住自己的原来面目,大家就合成一个人了。”p474他是实现了自我完善与上帝融为一体的人,在他的身上人性与神性统一于一体,他说:“他们还把我关在疯人院里。可是他们拿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因为我是自由的。……我已经把样样东西都丢掉:我既没有名字,也没有居住的地方,更没有祖国,反正我什么也不要。我就是我。我叫什么名字?我叫人。……因为我本来就一直活着,以后也还要永远活下去。……我没有父亲,也没有母亲,只有上帝和大地。上帝就是我的父亲,大地就是我的母亲。……我是我自己的沙皇。”他作为人与神的结合,实现了绝对的原则,既包容一切,又区别一切。他是自我完善的,也是博爱和宽恕的,对于聂赫留朵夫的道歉,他说:“说不上原谅不原谅。你有没有得罪我。再者,要得罪我也办不到,”p475在第二十七节,老人指出了解放社会的办法,“消除反基督的烙印”,意思就是皈依上帝,按照深的原则来行事,以达到自我完善,实现“复活”。托尔斯泰主义和俄罗斯的宗教哲学有很多关联之处,但在《复活》一文中,这种精神的自我拯救和自我完善与当时社会的种种丑恶现象结合在一起,因而这种解放的方式显得十分苍白无力,并充满了内在的矛盾。作为上层的统治阶级的一员,自然在认识到自身的罪恶之后,可以通过宗教的手段,来实现对自我的救赎。然而对于从来就处于下层的穷苦百姓,他们的救赎要依靠什么呢?马斯洛娃最后原谅了聂赫留朵夫,可这并没有改变她被流放的命运。当警察打左脸的时候,我们把右脸送过去,并不会使我们摆脱下一次被打的命运。人是一个作为过程的存在,当我们的物质形式消灭之后,无论是托尔斯泰或是陀思妥耶夫斯基,或是任何一位有理性的文学家,都难以再讨论关于灵魂的问题。在有限的生命时间里,面对着无处不在的恶,我们怎样才能摆脱。原谅与宽恕对恶能起到任何的作用么?当然,我们承认暴力不能解决一切,尤其不能解决人性深处的,不依赖社会制度而存在的矛盾,例如贪婪、妒忌、淫欲、暴力等等。但是,幻想在一个恶的环境中通过自我完善来达到解放,是不现实的。在这一点上,我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只有在实现物质上的解放后,才有条件实行精神上的解放。只有在每个人都摆脱了饥饿、寒冷、奴役、压迫的束缚后,才有可能追求灵魂的自由。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们至今仍在实现第一个阶段,托尔斯泰确实是一位伟大的智者,他看到了当时俄国社会风云激荡的革命浪潮,但也看到了革命浪潮带来的改变背后可能存在的阴影。他关注了我们作为人更本质的内涵,但是却没能发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循序渐进,而不可能直接指向最后的终点。我们无权把托尔斯泰主义看作道德说教,我想不如把它看作一个老人的美好愿望,尽管他自己也没能按照自己的理念来实现救赎,最终在八十二岁的高龄上孤独的客死异乡。但是他为我们指出的救赎之路,让我们看到,我们的罪过远远没有完全赎清,我们的社会依然存在根本的痼疾,我们仍然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实现我们自身的复活。至于我们是否依然准备实现这个老人的手段,并不会影响我们对他作出最高的评价。
2023-08-14 04:16:084

名词解释:托尔斯泰主义

在托尔斯泰的思想中,除了对现实的无情批判以外,还热切宣扬悔罪、拯救灵魂、禁欲主义、“勿以暴力抗恶”、“道德自我完善”等观点,宣扬一种属于托尔斯泰自己的宗教“博爱”思想,人们称之为“托尔斯泰主义”。 托尔斯泰主义:道德的自我完善,不以暴力抗恶,博爱。在俄罗斯,其世界观所倡导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人道主义,而是基督教人道主义,神人性和上帝的内在性。在托尔斯泰主义中,表现为“道德的自我完善”。扩展资料人的忏悔不能让人死后升天堂,避免下地狱。因为人的心里本来是一个无边无际的空间,它不仅包含着上帝和魔鬼,甚至是包含着天堂与地狱。在这里,天堂和地狱不是死后才能经历的地方,而是在人的这一生,在人的现实生活中,就必定要经历的,是人的精神生命的不同状况的表现。别尔嘉耶夫精彩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他说:“地狱之悲剧不在于上帝不能为有罪者洗清罪孽,而在于有罪者自己不能给自己洗清罪孽;地狱不是有罪者在其中受苦的外在环境,而正是一种绝对的孤独,在这里,生命中被压低的良知的呼声,用可怕的不灭之火焚烧着罪孽者。”
2023-08-14 04:16:163

我是四年级的小学生,第五单元的作文怎么写? 是长城的导游词~

大家好!欢迎您来到长城游玩,希望我们的服务能让您多一份欢乐,也希望您能玩得开心,玩得尽兴,玩得满足。 接下来,我先向诸位介绍一下长城的概况。 长城位于北京的北面,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各个诸侯国为了互相防御,就在自己境内地势险要的地方修筑长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为防御北方匈奴的入侵,便将各诸侯国的长城连接起来,并将其延长,号称“万里长城”。 长城,远远望去像一条长龙,在巍巍群山之间蜿蜒盘旋。它全长一万三千多里。国父孙中山参观长城后,评价道:“中国最有名之工程者,万里长城也。……工程之大,古无其匹,为世界独一之奇观。” 我们今天游览的是修筑在八达岭上的一段长城。这段长城高大坚固,是用巨大的条石和城砖筑成的。城墙顶上每隔三百多米就有一座“烽火台”,也就是方形 的城台。在这“烽火台”上,周幽王还曾经导演过一起“峰火戏诸侯”的历史闹剧。 在秦始皇修筑长城时,动用了百万之众,竟占全国人口的1/20!想当初,古代人民艰苦劳动,才把那一块块重达千斤的条石、城砖抬上这峭壁深壑。因此,为了尊重古代的劳动人民,我在此提几点要求: 1. 不要乱涂乱画。 2. 不要把塑料袋、废纸等垃圾随手丢弃。 3. 不要破坏建筑物。 长城,用“举世无双,独一无二”来形容它,一点也不过分。今天,就让我们怀着“不到长城非好汉”的心态登上它,领略它的雄伟,壮观.
2023-08-14 04:02:0011

能否介绍下日本92式山炮

口径:70毫米炮管长:8.79倍口径炮全重:0.212吨炮全长:2.745米炮全高:0.62米(带防盾)高低射角:-10度至+75度(有资料宣称可达80度以上)范围射界:左右45度弹种:70毫米高爆弹/榴霰弹/烟幕弹弹重:3.8公斤(高爆弹)炮弹初速:198米/秒最大射程:2788米最小射程:100米运输方式:车辆/畜力/人力拖曳,或分解运输.92式步兵炮是当时一种堪称"理想"的步兵营支援武器.尤其是对于机械化程度极低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另外,它非常适合在复杂地形上使用.例如对于山地战中的步兵营支援,就十分得心应手.而且它任务范围广,几乎能包干所有步兵营需要的火力支援种类.再加上结构简单,不但方便战时生产,相应的,使用和维护也都很容易. 92式步兵炮全重只有0.212吨.在75毫米级的火炮来说,实在是太轻了.因此,在运输上的要求很低.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未经训练的畜力或人力都可以拖曳前进.在加上其可以分解运输,对战区的道路状况要求几乎是降到了最低点.可以说,92式步兵炮是一门真正可以无条件伴随步兵营作战的步兵炮.(事实上也差不多,在二战中,只要有日军大队以上规模的行动,几乎都少不了92式步兵炮的掺和) 92式步兵炮是一种非常矮小的火炮,它的全高只有62厘米,这还是包括防盾的高度.如果拆除防盾,全高会下降到50厘米左右————这个高度已经和重机枪差不多了————.这意味着92式步兵炮可以很容易被隐藏.对于需要在火线上战斗的步兵炮而言,这是非常有用的优势.利用这项优势,92式步兵炮可以隐蔽部署在离敌人目标很近的距离上,充分发挥火力的准确性/突然性和猛烈性.并且在第一时间给予步兵需要的支援.(此战术具体而言,就是我军在解放战争中非常有名的"大炮上刺刀") 平射状态的92式步兵炮.这张照片中,92式步兵炮的防盾被卸下来了.更加体现出其低矮.92式步兵炮的射界非常开阔:横向射界90度,高低射角也将近90度.这主要还是因为92式步兵炮体积小重量轻,再加上重心低.所以可以承受比较大的射角调整范围.灵活应用射角,尤其是据说可以达到80度以上的仰角,92式步兵炮几乎可以射击一切类型的目标:平射可以当加农炮用,足以对付土木工事和一般砖石工事,另外虽然炮弹初速低了点,但是打打无防护车辆和装甲车还是威力足够的;曲射可以当榴弹炮用(它本来就是榴弹炮);大仰角射击时可以当迫击炮用——-很多迫击炮的最大射角也才85度————,由于92式步兵炮是榴弹炮出身,弹道比迫击炮稳定的多,所以精度也比同口径级别的迫击炮(80~82毫米)要好的多.同时,借助高射角,在山地作战时,92式步兵炮可以方便的配置在反斜面阵地上,这样,既可以为处于棱线或正面阵地上的己方部队提供及时的支援火力,又很好的隐蔽了自己.(日军这么用,抗美援朝中志愿军也这么用) 麻雀虽小,五脏具全.92步兵炮的弹种算是比较齐全的了————对于一种口径70毫米,研制于上世纪30年代的火炮,我们也不能要求过多,是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别看92式步兵炮本身超轻,发射的炮弹可一点也不轻.高爆弹重达3.8公斤.和一般的75毫米身管火炮及80毫米级别迫击炮的高爆弹是一个档次上的.这就赋予了92式步兵炮比较大的威力(相对口径和重量而言). 实际上,从整体性能来看.92式步兵炮除了重量和体积外,其他性能是落后于西方同口径步兵炮和加农/榴弹炮的(当然,也不是落后太多).但是武器优劣还要看使用环境.在亚洲地区,道路交通水平和军队的运输能力都远远比不上欧洲.同样一门2吨重的火炮,在欧洲可以叫轻炮,并可以跑的活蹦乱跳,但是在亚洲,就得专门成立个单位供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火炮的价值因素比重中,机动性就处于比较优先的位置.在这一点上,92式步兵炮做的很好.而且,亚洲地区的战斗中,火炮战斗强度远远低于欧洲,火炮的生存环境要比欧洲好的多.所以,92式步兵炮可以通过近距离射击,来弥补其在射程/精度/威力上的不足.并且充分发挥其一炮多用的特点,将"性能平均=性能平庸",变成"性能平均=样样皆通".真正的体现出"一寸短,一寸险"的特点. 仰角射击状态的92式步兵炮.图中的92式步兵炮的仰角估计有80度.充当迫击炮是没问题了它是日本侵略者屠杀亚洲人民的屠刀,而是因为它也是中国人民打击侵略者,解放祖国的有力武器! 早在百团大战时期,八路军就留下了使用92式步兵炮的记录.但此时由于缺乏专业炮兵人才,弹药补充也无法保证.所以基本是随缴获随用,用完就破坏.使用时间和次数都非常有限,自然也就没什么大的战果. 92式步兵炮真正大规模为我军服务是在抗战胜利后,东北日军武器被苏联红军大量缴获.对于这些武器,苏联红军自己是用不着的,因此部分转交给了进入东北的我军部队————-与此同时,关内的日军大部分向国民党政府投降,相应的,国民党也得到了大量92式步兵炮.后来组建的日械师中,92式的装备不在少数.————-.对于缺乏重武器的我军来说,92式步兵炮的装备,极大改善了我军的攻坚能力.尤其是当时国军的工事仍是土木工事为主的情况下,92式步兵炮平射是非常快捷有效的摧毁手段. 著名的"大炮上刺刀"战术,就是这个时期发展起来的.虽然出现这种战术的主要原因是我军缺乏有经验的炮兵,但92式步兵炮外形低矮的特点,也在客观上为这种战术的成功提供了很大的助力.由于参与"大炮上刺刀"战斗的火炮往往是夜间构筑和进入隐蔽阵地,体积小的92式步兵炮所需要的隐蔽阵地自然也小,这就减轻了作业量,降低了敌人发现的可能.同时,遭到敌人火力报复时被摧毁的几率也小. 至三大战役时期,92式步兵炮已经成为我军非常重要的支援火力.陈毅曾说过:"淮海战役的胜利,要感谢两样东西:支前民工的小推车和大连兵工厂的大炮弹."其中的"大炮弹"指的就是92式步兵炮的70毫米高爆弹(另有说是75毫米日式榴弹炮炮弹,缺乏资料佐证,特列出).在济南战役中,负责攻坚的解放军某部也曾用就地缴获的日式(92式)步兵炮轰击城墙上的国民党守军目标,并最终登城成功————此事件被记录在济南解放阁的济南战役记录中.在近年来反映解放战争的影视剧中,92式步兵炮也频频露面.如"大决战——平津战役"中就有我军炮兵将92式步兵炮分解搬运至楼顶,组合后,在近距离轰击国民党守军的片段.而新近的电视剧"林海雪原"中,剿匪部队也"装备"了92式步兵炮. 直至抗美援朝,志愿军仍然大量使用92式步兵炮.在志愿军的火炮配置中,每个团有一个迫击炮连和一个步兵炮连(每连3~4门炮).其中的步兵炮连,装备的就是92式步兵炮.考虑到当时志愿军一个军才有火炮198门(连60迫击炮都算上),并且每个步兵师只有一个榴弹炮连(装备日式或美式75毫米榴弹炮10~12门).这为数不少的92式步兵炮实际上就是志愿军的主要支援火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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