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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活琐事而致关系不合被室友投毒杀死。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在警方公布这一消息前,关于林某的作案动机外界有诸多猜测。有消息称,林某与黄某因存在竞争关系而心生嫉妒以致投毒,后复旦大学辟谣称两人在专业方面并无竞争关系;也有消息称,林某因与寝室另一人关系不合,在饮水机中投毒而误伤黄某,事实证明也并非如此。
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大家最没有想到的——因为生活琐事而致关系不合,导致心怀不满而预谋投毒。因为生活琐事而致投毒杀人。
据知情人透露,其实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已有一段时间,林某对黄某的不满日积月累以致最后一念之差而做出疯狂举动。另一个出乎大家意料的事情是,警方最终证实毒物的确来自复旦大学的实验室。
扩展资料
投毒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黄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投毒案
- 莫妮卡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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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林从实验室偷出致命试剂,正是在随后的半年中。
林获取毒药的过程,犹如侦探小说的情节。他的目标是早先用剩下的试剂,储藏在一间实验室里。钥匙不在林手里,他甚至不确定剩余试剂是否还在原位,所以他选择先“踩点”。
动手那天,林恰在大楼里有课。他借口要去存放剩余试剂的房间拿手套之类的杂物,在导师的陪同下进入实验室,确认了目标所在,也确定了储物柜钥匙的位置。
回到课堂后,林又找了个借口,暂时离开。随后潜入实验室,打开储物柜取得试剂,并长时间保存,直到3月31日,浅黄色的液体被注入纯净水中。
4月1日上午,黄洋喝了口水,感觉味道不对,据说还特意清洗了饮水机和水桶。他很快开始呕吐、发烧,第二天去了林所在的中山医院挂急诊。
同学高科(化名)记得,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还显示肝损伤,导师带了1万多元现金赶来,安排他住院。4月3日,黄洋依旧呕吐不止,脸也好像又肿了些,验血结果直接把他送进了外科重症监护室(ICU)——血小板只有40×109/升。
全面检查后,黄洋的状况令人惊讶,谷丙转氨酶指数高于1000,而正常指标应小于75;肝功能指标全线异常。医院认定他的肝出了毛病,诊断为急性重症肝炎、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病情恶化非常快,几天里血小板就跌到了1到2,血氨、胆红素超标好多倍。”高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专业地看,医院的诊断治疗没有问题,毕竟谁都想不到是中毒,在常规治疗中,中山医院已进行了最高质量的施救。
黄洋的父亲黄国强于4月3日赶到上海,还与林在寝室共处了一晚,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那天晚上,林很“淡定”。
这也是黄洋一位师妹的看法。黄洋入院后,她曾与林一起翻找寝室里各种杂物,为医院诊断病因找线索;期间林神情自若。作为实习超声科医师,他还为黄洋做了B超测试。
“黄洋住ICU后,我见过林好几次,有一次他刚去看完黄洋,我们问他怎样,他说肝衰,人还清醒,我们还讨论了下病因和治疗,看不出半点异常。”高科回忆说。
之后高科还在宿舍走廊碰到林几次,“林告诉我,他已经发了8篇论文了。”
在黄洋病情恶化时,林讨论的是论文送审和盲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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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楼主求采纳~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3]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3] 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4] 案件经过编辑 投毒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 警方调查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 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 始终未说出实情。 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 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正式逮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案件审理编辑 一审审理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 问题二: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要投毒 一、复旦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林某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但表示这是个巧合。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与同学一起做实验,当天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那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打游戏时说起愚人节快到了,他要想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他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 上述是林的辩解,事实上,林是蓄谋已久! 二、检方将动机被归纳为“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但警方、检方始终未明确“琐事”的具体内容到底是什么。 三、林森浩其人 1、林森浩(林沐,林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学生会副主席,中山大学免推生,得到过第一三共制药奖学金。研究趋向是肝脏这面,业绩也相当优秀。本科中山大学医学院,分到中山医院读博。 在林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2、2013年3月31日中午,林决定下毒。目标是他的室友、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 此时,复旦大学医学院西苑20号楼421室里没有其他人。常住的两个人――林和黄洋――都长年在医院实习,少有同学来这里串门。 林取出试剂瓶,里边是从实验室偷带回来的N-二甲基亚硝胺溶液。这是一种浅黄色油状液体,高毒、无味,易溶于水。这瓶致命的毒药,林储藏已久。 他熟悉这种试剂,过去3年里,林先后将这种试剂注入数百只大鼠体内,制造肝脏纤维化的样本,然后处死它们,以采集数据。 毒药被注入寝室门边饮水机的水槽,致死的将不再是大鼠。 3、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曾是本科学生会学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冷笑话。 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生。但即便身处林的圈子,绝大部分人也从未留意林的另外一些特质。很少有人知道林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的家庭――其实相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更少有人体会过,迥然相异的两面,在林的内心长期煎熬、发酵――尽管林始终在述说和排遣,以难为人察知的方式。这些不为人知的特质共同构成了一个隐匿于视线之外的林,杀死室友的,是否正是这个看不见的人? 4、饮水机与水票 其实连警方也一直困惑于林投毒的动机。在被警察带走后,林对投毒过程供认不讳,但对动机一直闪烁其词。林曾对警方自称投毒是一个愚人节玩笑,令办案人员很难采信。但林至少向警方提及一次与饮水机有关的争执。 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葛林也回忆不起当时两人为什么网络“绝交”,但从另外的消息渠道能够确认,......>> 问题三:你那个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教育只在于知识不在于人心和关怀的失败 问题四: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森酿成悲剧的原因 我认为这与他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 问题五:复旦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荣县人,是家里的独子。2004年,黄洋参加四川高考,考出600分(满分750)。因为想读北大金融,他选择了复读,并在次年考出了690分的高分。但在填报志愿时,家人认为报考北大有点风险,于是选择了复旦,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之后转专业到临床医学。其后,黄洋获得直研资格,成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他又通过考试考取了博士。黄洋同学因喝饮水机里的被投放有毒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新华社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获悉,复旦投毒案已移送至该院,进入审查批捕阶段。4月11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19日向记者证实,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黄洋的最后一条微博更新于3月13日,他引用了《黑暗骑士》里的歌词:别问我恶类或善类,我只是渴望飞的哺乳类。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都逃不过考验。 嫌疑人林森浩,广东汕头潮阳去和平镇人,微博@大汉漠北,博客practical。大汉漠北微博原文: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尽管超声介入如火如荼,还是有不少局限性,经常只是干些搭把手的活。而且,离开了机器,就没办法为病人解决一丁点问题。 有网友发现:一个叫“诛姜成”的ID曾于2012年在百度知道提了数个关于“氢氟酸怎样让人毫无察觉”“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方法”等问题,让网友推测嫌疑人#林森浩#本来是想杀害同寝室室友姜成,误被#黄洋#喝下错算计量的水导致其死亡! 版本一:直博竞争说 一种猜测是两人在直升博士生竞争时发生了矛盾,而最终黄洋胜出,林森浩怀恨在心。 不过医学院老师否认了这种说法黄洋是来自四川的贫困生,平时学习很努力,成绩也很不错。但是他和林森浩并不在一家医院,也不是同一个专业,因此即便都在考博,也不可能因为名额竞争而产生瓜葛。 黄洋的同学也证实,投毒者与被害者两人成绩都很好,他们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复旦大学方面有关负责人也否认他们存在考博竞争的传言。 版本二:为情杀人说 昨日,有人在网络上称,黄洋和林森浩曾一起追求过一个女生,最终这个女生选择了黄洋,这让林森浩难以接受,所以对黄洋进行报复。 针对这个问题,黄洋的父亲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所知黄洋并没有女友,在同学中人际关系很好,应该不会因此惹来杀身之祸。复旦大学方面也否认两人因争夺女朋友而产生矛盾的说法。 版本三:误杀说 网上流传的另一说法为林森浩下毒目标本为同寝室的另一位同学,他们所住的宿舍共有三人,不想被黄洋误食。 对此,记者从多种渠道获悉,林森浩、黄洋所住的寝室确实是三人间......>> 问题六: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 投毒案件 林浩杀害黄洋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南方周末记者从可靠渠道了解到,林与黄洋及另一位室友葛林(化名)曾因水票起过争执。黄和葛提出三人平摊购买桶装纯净水的费用,但林拒绝了,他提出,自己喝得少,平摊的方式不合理。 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 葛林没有否认这一细节,他只是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不做评论。” 但这次争执应该只是激化了既有的矛盾。南方周末记者查证,早在半年前,林就从QQ好友列表上删除了“五官科-黄洋”,而黄洋当时也将林删除。两个共处一室的室友,自此不在对方的网络联系人之中。 居然因为水费引起的,亮瞎了。。。 问题七:复旦大学投毒案林浩森杀害黄洋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胡说八道 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 记得好评和采纳,答题不易,互相帮助, 手机提问的朋友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 问题八:复旦大学投毒案反映了当代大学生怎样的价值观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义坚。”同窗之谊从古代传颂到现在,为何现在却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最近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本该是国之栋梁的天之骄子们,又是因为什么走上了不归路? 细细盘点近年来的在大学校园内发生的种种惨案,从1994年清华大学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到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再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连杀4名同学;同年,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案,副教授投毒毒害上司;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发生3名大学生铊中毒事件;2010年,四川大学曾世杰因被人嫌丑,杀1人,砍伤2人;再到最近的复旦大学黄洋案。 5月8日晚,“@人民日报”“你好,明天”栏目表达了对逝去生命的反思:“黄洋,年轻的生命戛然而止,令人扼腕。相同的痛惜,给逝去的生命,也给那个迷失的灵魂。该是何等的仇恨,怎样的扭曲,才忍心对同窗下此毒手?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从当年的朱令,到今天的黄洋,该反思的不仅是校园。因你,我们今夜难安。”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大学生投毒案真正该引发的是我们对当代大学生的思考,我们该看到事件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一面。虽然近些年来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度日益增强,但远远没有将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提到与学习成绩同等的高度。学习,先学做人,再学做事,最后学做学问。但是由于社会等诸多压力,几乎所有的学校老师家长都把做学问放在了第一位,从而忽略了对学生人格的教育。大学校园中的争执与碰撞的原因何在?在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曾有一家杂志做过一次问卷调查,在大学中最容易引起摩擦的问题就是,同寝室的室友来自四面八方,生活习惯的不同和价值观的差异。又因为当代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差,遇到不满、打击容易偏激,说出过激的语言和作出过激的行为,导致了校园惨剧的发生。 如果要从黄洋案谈中国教育的缺失,那大概不只是专业性的“关注大学生心理问题”。 一味地注重知识的填鸭,忽视对学生的人格教育,是中国整个教育机制的弊病。但是中国的教育机制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一场投毒案,一个鲜活生命的逝去,各大高校该思考的,该做到的应是把大学生心理教育融入到整个教育体系中去,而不是只是打着旗号,喊着口号,却一无作为。而作为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我们该思考的,能做到的就是,努力端正自身心态,充分认识生命的可贵。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在与同学室友的交往中,要学会换位思考,要能看到自身的错误,不要一味的指责他人。 一场投毒案,不单单是给大学校园,而是给整个教育机制敲响了警钟,重视学生的心理、人格教育刻不容缓。 问题九:大学生投毒事件原因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作案动机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问题十:分析复旦大学投毒案的犯罪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3犯罪客体,4犯罪客观方面。2023-09-01 04:1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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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分子式C2H6N2O,结构简式(CH3)2NNO,分子量74.08,缩写为NDMA),黄色液体,可溶于水、乙醇、乙醚、二氯甲烷。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主要引起肝脏损害。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死刑判决正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09-01 04:14:154
复旦投毒案件是怎么回事??死人了吗?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复旦投毒案将于8日进行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上诉状否认故意杀人。2014年12月8日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中文名:复旦投毒案外文名:Fudan poisoning case时间:2013年4月1日地点: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被害人:黄洋投毒人:林森浩分享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案发过程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2023-09-01 04:14:238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会被判死刑?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09-01 04:15:212
复旦投毒案 是怎么投的?犯罪心理第九季有一集也是凶手往饮水机投毒,在饮水机上面捅了小孔…那我们平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2023-09-01 04:15:301
复旦投毒案林浩森的心理和人格剖析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2023-09-01 04:15:392
复旦投毒案二审判决现在有结果吗
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于今日在上海市高院二审。在今年2月18日的一审宣判中,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随后上诉,在诉状中否认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校方深夜发布官方微博,该校医学院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严重,学校多次组织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校方遂请警方介入。4月16日,投毒事件受害者黄洋去世。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13年11月27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林森浩与黄洋居住在同一寝室内。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逐渐对黄怀恨在心。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从其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得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全部注入宿舍内的饮水机中。次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注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赴医院治疗。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庭审时,林森浩表示,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在他看来,黄洋聪明,勤奋好学,很优秀,但有点自以为是。在庭审结束前,他说:“我的行为导致我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我对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养育之恩。我罪孽深重,我接受法庭给我的任何审判。”在一审开庭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称,黄洋的遗体已经在殡仪馆放了半年多时间,他们只有在凶手受到应有惩罚之后,才会让黄洋入土为安。一审宣判后,黄洋的亲属于12月19日将黄洋遗体火化。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事件发生后,在复旦校园内乃至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论。黄洋家坚决要求依法处理,不接受道歉,但是为林森浩求情的声音也不断传来。今年年初,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随后又有媒体报道称,一位贵州的退休教师致信上海高院、找黄洋父母,为林森浩“求免死”。当时黄国强表示,这样的行为“太幼稚”。黄国强表示如果二审改判,他肯定要去有关部门问个理由。其代理律师则表示“相信法院会秉公办案。”“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事到如今,我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此前有媒体报道,林森浩曾于近期亲笔写了一封道歉信给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自己的灵魂。黄国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确收到过一封道歉信,但收信时间并非近日,而是今年五六月份。且该信并非手写,而是由电脑打印而成,只在每页底部均附有林森浩的签名。末尾署名为“罪人:林森浩”。黄国强说,“信里的口气不像是林森浩本人,倒有点像辩护律师。”由于信中林森浩仍称自己投毒只是出于开玩笑,因此他们并未接受致歉。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黄国强依旧态度坚决:“严惩凶手,杀人偿命。”求情信不影响量刑或维持原判根据林森浩的上诉状,他表示自己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迹象表明林森浩取得被害人黄洋家属的谅解,其辩护律师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森浩既没有杀害黄洋的主观故意,行为客观上也不会必然导致黄洋的死亡等,都将成为二审中的焦点问题。此前,法院曾收到求情信。但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认罪态度较好(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动杀机的动机、残忍手段、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行为,这不足以从轻处罚。有律师表示,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2023-09-01 04:15:471
黄洋的最新进展
2013年4月19日,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被疑投毒致死案有新进展,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该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警方称,他们在2013年4月11日接到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2013年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接警后,上海警方立即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12日,林森浩被警方拘留。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合、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2013年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2013年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去世。对于林某是否认罪,昨日上海市公安局宣传负责人表示,警方提起批捕,就说明证据确凿。“只要证明他有犯罪事实的,就能够说明证据确凿,但到底是不是承认我不清楚。”校方称也想知道真相2013.4.19下午,复旦大学对京华时报记者表示,对于警方公布的林某从实验室取走剧毒化合物涉及到的实验室管理问题,以及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一事,警方除了在微博上发布的消息外,未向其透露更多的细节,暂时无法做出回应。警方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林某,“可能需等待检方透露更多的细节后,才能作出回应”。对于警方所说的因生活琐事导致不合而投毒,复旦大学新闻发言人方明说,由于案发之后,林某就被警方带走,所以校方也不知道究竟是什么样的琐事引发了投毒,对于这一点,校方也很想知道真相。此外,对于网上称该校“在半年前及不久前实验室曾两次丢失过该药物”的说法,复旦大学回应称,目前尚未来得及对该消息进行核实,暂时尚无法证实。昨日,黄洋父亲的代理律师刘春雷告诉记者,尸检报告还没出来,警察还在侦查阶段。记者致电黄洋父亲时,他第一反应是觉得“挺可怕的!”黄父说,之前他对林某并没有什么情绪,但“的确是很气愤!”知情人称两人早有不合在警方公布这一消息前,关于林某的作案动机外界有诸多猜测。有消息称,林某与黄某因存在竞争关系而心生嫉妒以致投毒,后复旦大学辟谣称两人在专业方面并无竞争关系;也有消息称,林某因与寝室另一人关系不合,在饮水机中投毒而误伤黄某,事实证明也并非如此。但最终的结果却是大家最没有想到的——因为生活琐事而致关系不合,导致心怀不满而预谋投毒。因为生活琐事而致投毒杀人,这样的作案动机令人大感意外,同窗同寝的好友,何至如斯?据知情人透露,其实林某与黄某关系不合已有一段时间,林某对黄某的不满日积月累以致最后一念之差而做出疯狂举动。另一个出乎大家意料的事情是,警方最终证实毒物的确来自复旦大学的实验室。复旦实验室管理存漏洞有媒体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有多名研究生表示,尽管学校对于有毒实验物质有严格保管、取用程序,但在具体使用时仍有被私自带出实验室的可能。一名博士生表示,业内的行规对于有毒实验物质的使用越少越好,毕竟在取用时对操作人员或多或少存在安全风险。即使需要取用,必须经过导师的审批、逐级报备等严格手续才能拿到。“但拿到手后,就是你一个人做实验了,截留一点是有可能的。”该博士生说,截留的有毒物质只要存储得当,完全可以带离实验室随意处置,毕竟离开实验室时,没有强制检查手段和设备。教育部妥善做好后续工作昨天下午,教育部也特别发布消息,称部分学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件令人痛心。为此,教育部十分关注,要求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妥善做好后续工作,同时特别提醒各地各校务必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和教育。广大教师尤其是班主任、辅导员要更加关心学生,及时帮他们解决困难,疏导情绪。希望家长与孩子多沟通,与老师勤联系,共同引导孩子健康成长。网友期待警方公布更详细结果上海警方公布的这一消息,再次引发了网友热议。一些网友认为,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就产生了投毒杀人的行为,让人很难理解;也有人觉得总有人会对小事情耿耿于怀。更多的网友希望警方能够给出详细的调查结果,也希望给出相关的证据和调查视频。网友“help黄”求警方公布林某的具体杀人动机,到底什么样的生活琐事要闹到下毒杀人,而且手法简单让人第一时间就被怀疑上,并且也不破坏现场也不销毁证据。学长都很伤心但还需冷静昨日,黄洋的一位学长说,他记得最后一次见黄洋是两个月前。“那天黄洋提醒我组织去一位老师家的聚会,那是我们每年的传统。”他说,参加聚会的同学每人都带了礼物,黄洋带了四川的特产兔头,还有母亲制作的四川腊肠。“为了照顾不同的口味,腊肠有辣的,也有不辣的。现在想起来,其他人带去的礼物都是自己顺手买的,只有黄洋带去的是特别做的。”“我今天也看到了嫌疑人林某被正式逮捕的消息,我只希望公众和媒体不要过度干预这件事,就让它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我们都很伤心,都不愿这样的事情发生,但是希望大家能够冷静下来,给黄洋的家人一个平静的环境,他们已经很痛苦了,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平静地对待嫌疑人。”这位学长对记者表达了自己对事件的看法。募捐替黄洋同学尽一份孝心日前,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在校内组织了为黄洋募捐的活动,并设立线上募捐,鼓励师生和社会各界帮助痛失爱子的父母。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表示,后续还将筹办一些有人文关怀的活动,尽学生自己的力量帮助这个家庭。此前,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在官方微博上发了一条捐款倡议书,“我们向全校师生倡议,希望大家解囊相助,为他父母今后的生活增添一份保障,替黄洋同学尽一份孝心!”立刻得到了很多同学的响应。从16日下午开始,复旦大学研究生会在复旦大学的本部食堂、北苑食堂和枫林校区的枫林餐厅门口设置募捐箱,现场倡议师生捐款。许多人来到募捐箱前捐款。 上海法院正式受理复旦投毒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该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3-09-01 04:16:051
复旦投毒案思修知识点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 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 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 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 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2023-09-01 04:16:181
复旦投毒案观后感300字
2013年4月16日下午15时29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上海警方证实,和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作案原因和动机还在调查当中。 在校学生伤人事件已非独例,多年前的校园铊中毒案、马加爵事件还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要对其反思,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和教育等问题,如果不能深刻的反思,寻找出解决方法和对策,也许还会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之死,突显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当下,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缺失,到处充斥着虚荣、享乐、拜金主义,有的老师甚至说不挣够多少钱就别来见我之类的话。 应试教育使学校和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分数,不重视他们的道德教育,将孩子培养成只会读书的机器,到最后也许会培养成如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所说“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 现在应该将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扭转,还原教书育人的本质。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 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学生各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悲剧的发生。2023-09-01 04:16:251
复旦大学去世的黄洋同学中的毒叫什么?谁能解释一下那个毒?
-- 本人是学药品的所以在此解释一下。-- 据网上公布该毒物很有可能是N-二甲基亚硝胺,化学式(CH3)2N-NO,在实验室内主要最为诱发小鼠肝癌以作癌症研究。若大剂量摄入可造成急性肝损伤和肝衰竭以及多种并发症导致死亡,长期低剂量摄入致癌。-- 其实该毒物最主要的还不在于其毒性,而在于其在其毒性作用后随之分解,给检测上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据文献显示,该化合物的毒性机理是因为其在肝脏内经CytochromeP450酶氧化脱氨生成活性物质N-甲基亚硝胺,化学是(CH3)NH-NO,该化合物有很强的亲电性,可以通过甲基化过程剧烈损害细胞尤其是肝细胞内的蛋白质和基因,最终造成肝损伤和肝衰竭以及其它并发症。而在其化学反应的同时该活性物质随即分解为氮气和水,就像凭空消失在体内一样。-- 由于黄洋同学刚开始貌似是认为食物中毒,所以可以推测毒物应该早就与体内的组织反应掉了,所以即使送到了医院检测不出来毒物也是很正常的事,再加上有谁能想到会发生此类投毒事件?其实理论上如果早点就医则该毒可解,只要抑制了产生剧毒活性物的相关的酶应该不至于死亡。-- 其实想想看这件事非常得可怕。化学家和医学家若是品行不正就会变成无形杀人的魔鬼,不用刀枪棍棒,只需要画几个反应机理图和方程式就可以策划一起完美的谋杀计划。2023-09-01 04:16:333
2014年2月28日”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 试题分析:林森浩与同宿舍的黄洋因生活琐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而投毒致对方死亡,这说明该学生心地不够宽容,告诉我们在隔阂与误会面前应有宽容之心,而且随意给他人投毒致人死亡,说明道德意识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告诉我们必须提高道德素质、养成守法习惯,②和材料表述没有关系,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选C。2023-09-01 04:16:391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室友黄洋发生矛盾,心存不满,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
(1)生命健康权。(2分)(2)①任何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②我们要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③要学会宽容,尊重差异,加强沟通;④学法懂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做遵纪守法的公民;⑤自觉履行不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或体会生命的价值,珍爱生命,尊重生命)等。(4分。答出符合题意的四点即可) 试题分析:(1)题文中林浩的行为导致黄洋的死亡,侵犯了黄洋的生命健康权。(2)回答此题注意题文中关键信息。“发生矛盾,心存不满”说明有消极的情绪,心胸狭窄;“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法律具有强制性,只要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此题从道德和法律两个大的角度,结合材料关键信息回答即可。2023-09-01 04:16:471
复旦投毒案的神秘短信是谁发的?
中国网新闻这么说:“大家在相关媒体报道当中注意到,最终能够确定中毒来源的是黄洋的一位师兄,他收到了一条陌生号码的短信,说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而才锁定了后来我们所知道的一连串名字。根据记者采访,黄洋的同学、师兄包括校方的说法都是,这条短信是存在的,而且这条短信是最后锁定林某为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后探明了黄洋中毒原因的关键所在。”假设陌生号码主人为X,得出信息如下:1.X知道黄洋的情况,包括病情,症状,甚至他判断出这些可能跟一种化学试剂相关(说明他具有医学诊断知识,很有可能来自医学院)2.X提示的化学试剂X应该比较熟悉,尤其是对于试剂造成的后果,对人或者动物会产生的效果有个预期(那么多的医生没有头绪,就可以说明这是非常规的中毒,对于非常规的中毒还很清楚其效果,恐怕只有研究人员或者近期接触人员,林的导师或者同门或者其他跟他实验相关的研究人员都可能有嫌疑) 甚至X已经判断出/知道化学物质就是N-二甲基亚硝胺,只是他为了掩饰身份(知道这药的人很少),才说是某种化学物质; 3.X知道或者可以得到黄洋师兄的电话号码,这个可以通过学校相关档案查询,同学之间询问获知,一般认为校外人不太容易办到。4.有人说日夜陪在黄洋边上的是他师弟,短信却通知师兄,可能说明X对黄洋师兄比较熟,至少知道名字,电话可以各种途径再查5.X不想让人家知道他是谁 他甚至也可能已经想到是某人下毒,某人很可能跟自己的实验有关,学生还是合作伙伴?所以他不说他是谁。一般人要是推断出可能的真相,一定会激动的去报告发现结果,提“你们说是不是XXX中毒啊”这样的问题,只有知道明确是的人才会这么提醒综上所诉,觉得如果林某犯案属实,且短信不是他自己发的,X会是一个医学院的人,这个人不但懂的黄洋引起症状背后的原因,而且很可能已经判断出药品的种类。但是他不方便说,那这个人很可能跟林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至少他们认识。同时这个人还能查到或者问道黄洋师兄的电话。所以我觉得很有可能是林某的导师或者其他认识林某的辅导员:1.他指导林某实验,当然知道药品的毒性,同时也知道药品带来的症状(因为他们就用这个造模做实验)2.他可以通过学校内网,或其他结构来查到学生的基本信息,这样他有可能会知道黄洋师兄的电话,也可以通过黄洋的老师查师兄号码3.他通过自己判断,判断出是林某的谋杀。但是作为老师与学生的情分,不适合去做举报工作,所以不想让人家知道。2023-09-01 04:16:5610
如何预防复旦投毒案一类的事件发生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2023-09-01 04:17:191
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遭遇舍友林森浩投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对复旦投毒案一
A 试题分析:题文中的“投毒致使舍友死亡”说明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所以BCD正确,而选项A混淆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错误的。错误选项是A2023-09-01 04:17:261
复旦投毒案反应了哪些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竞争日趋激烈,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人才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近年来,关于高校大学生群体由于人际沟通问题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愈发严重,“复旦研究生黄洋疑遭室友饮水机投毒身亡”案件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考。 一、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变化着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也不断随之变化。沟通指将某一信息(或意思)传递给客体或对象,以期取得客体作出相应反应效果的过程,即信息交流。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较以前相比,复杂性、广泛性增大,各种心理需求也随之扩大,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对于大学生可能会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引发一系列心理问题,影响身心健康。 从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到最近的复旦研究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一人死亡……这些案件无一不反映出大学生因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近年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际沟通是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信息社会的沟通需要,事业成功的重要艺术,社会服务的必备素质,有利于充实自我,包装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实现自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里提出,人际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学会共处。以上校园死伤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缺乏有效的理解和沟通,都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马加爵惨案的发生贫困不是直接的原因,与他人沟通不良导致精神孤独,自我封闭以至于最后漠视个体生命的存在才是深层次原因。 二、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因素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一项调查显示,40%的大学新生、50%的毕业生有不同的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四大主因。 所谓沟通的障碍,就是信息沟通不通畅,因为信息必须与接受者所知道的范围相关联,如此才可能使信息为接受者所了解。引起沟通障碍的因素有移情(同理心)、控制程度、自我表露、信任程度等其他因素,如生理、情绪、智力、社会、感觉与态度、目标以及性格因素。调查表明,在当前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社交回避、社交焦虑、愤世嫉俗、自我中心等问题。在社交回避与社交焦虑这个问题中,大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表现得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加突出,原因是生活环境的不同、接受信息量的差异。沟通心理压力增大,嫉妒心理的破坏效应也增加了人际沟通成本。所以,大学生的人际沟通障碍,信息不通畅是表象,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相互作用分析理论将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四个层次。从社会层面说,不同的文化环境、知识素养、价值观念,都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目标的确定和行为的选择。在校园层面看来,大学生在人际认知上的偏差及处理人际关系技能的缺失是导致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内在根本原因。复旦投毒案中,学校主要偏重于对学生遵守纪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而对于学生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不重视。在家庭层面看来,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父母应激方式异常也会导致子女人际关系不良。在个体层面,个体的认知、情感、性格等主观因素影响了个体对别人的认识。 三、建立有效沟通人际关系的理论方法及实践意义. 相互作用分析(Translational.analysis,TA)作为一种人格理论与治疗方法,从人格与心理治疗的视角对人际交往进行了全新的解读。伯恩认为,人格结构的PAC分析理论包括父母(parent)意识、成人(adult)意识、儿童(child)意识三部分,分别代表3种心理状态:父母意识特征(以权威和优越感为特征)、成人意识特征(以客观和理智的行为为特征)、儿童意识特征(像婴儿般冲动)。人们在相互交往中都要表现出某种人格特征的某种心理状态,通过按照对方期望作出反应,即可以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然而交往中出乎对方期望,容易导致友好关系的中断。由此可见,成人心理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因此,其实践意义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人格,以成人心理处理人际交往问题是成功人际交往的重要条件。人格特质的完善是三种心理状态的平衡。强化成人意识特征的主导地位,在成人心理状态的调节下,适时、合理地采用不同的心理状态处理实际问题。 (二)自信、尊重是良好人际交往的基本前提。在自信的基础上尊重他人,与他人在相互交往中进行良性互动,形成“双赢”模式,有利于良好健康人际关系的形成。 (三)互补沟通是人际关系的目标途径。不断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以自我良好的成人意识特征,辅助采用其他人格特征,满足他人的需求,互补互惠,促进有效沟通是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的重要途径,也是最终目标。 总之,TA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的了解自己的自我状态和心理地位,从而在与人沟通时有意识的掌控自己的心理地位,达到有效灵活沟通的效果。这对人际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学生处理人际关系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善于运用人际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在当今人际关系广泛的社会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交际观和交际技巧,克服在人际沟通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为大学生尽快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基础。望采纳。【高考蜂背,听着背】2023-09-01 04:17:331
复旦投毒案中发短信说出毒物的室友葛某究竟全名是什么,家庭背景如何?
我想谈的是同样是复旦的学生。同寝室葛某在案发后的机智而沉着的应对,叫人感叹!第一,敏锐的嗅觉和判断。当他去探望黄洋, 了解到其肝脏受损、血小板急速下降的症状时, 便联想到“中毒”, 联想到林某曾经告诉过他的“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症状,立即查阅了相关资料,确认。第二,过人的沉着和冷静。按理,室友突然蹊跷重病,在发现可能同室“投毒”,一般人会不寒而栗选择赶紧躲开,而他不然, 选择了默默调查, 并在第一时间用匿名短信将“毒品名称”告知了黄洋师兄。正是这条极有价值的短信,让院方找到了抢救黄洋的生命的希望,让警方有了破案的突破口。第三,非凡的智慧和勇敢。在当时案情不明、且与疑似凶手的室友仍共处一室的境况下,不露声色地与之正常寒喧, 没有打草惊蛇,也没有引火烧身。所有这些,都表明葛某是个富有正义感、热心善良、沉静果断、有勇有谋的人。2023-09-01 04:17:543
复旦投毒案嫌疑犯为何不宜判处死刑?
最近几天,上海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被人投毒不治而死,闹得全国沸沸扬扬;同宿舍同学林某为最大嫌疑犯,已被公安部门逮捕,虽然尚未最终判决,但黄的父母希望凶手被严惩(严惩的意思无非就是枪决)以告慰死者;民意似乎也以支持对林某判处死刑者居多。我与黄洋、林某二人均素不认识、毫无关系,并不想为林某的罪过进行推卸,且为黄洋的去世表示难过和哀悼,对黄洋的父母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我甚至猜测,法院方面也有很大可能会判处林某死刑的。但我个人还是认为,对林某不宜判死刑。我的理由有如下主要四大点:第二,既然自己的儿子已经死了,黄洋父母也不应该逼人太甚,宽容、理解还是第一位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冤相报何时了”。千万莫再弄出狗急跳墙、又起风波的事来,那就是你的报应了。毕竟,你的儿子也不会毫无责任,否则人家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害他呢?再说对方父母也很难过,也有委屈。一旦他的儿子被判处死刑,这世上又多了一对孤苦老者,何必呢?第四,此事件虽然只是一个个案,却反映出整个中国社会目前不和谐的状况,人际关系非常紧张,人与人之间冷漠疏远,缺乏交流,竞争激烈,功利急切,“他人即地狱”,这才是大背景,而林某的所作所为、黄洋与林某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产物和表现罢了。难道这么大的问题,就让林某一个人来承担?公平、合理吗?(李子迟)2023-09-01 04:18:012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问题一: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造成大学生犯罪的主要自身原因包括法律意识淡薄,爱慕虚荣,自制力薄弱,自私自我等,其犯罪也与社会的客观因素有关,综合起来导致的犯罪的发生。 问题二:如何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 大学生是未来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力军。但大学生犯罪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现象。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足够重视。 大力开展帮扶教育工作 犯罪后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减少犯罪的最直接的途径。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大学生犯罪,特别是罪行不太严重的初次犯罪,采用定罪判刑的方法,尤其是被投入监狱后容易交叉感染,改造效果并不一定理想。我们注意到,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对一些具有可塑性的学生的犯罪行为做出暂缓不起诉决定,并通过帮教,公平、公正地处置犯罪的在校大学生。 在实践中,法院也采取依法尽量适用缓刑的办法。笔者认为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在全国首创的异地籍青少年犯帮教基地,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推广。自1999年11月帮教基地创建以来,鹿城法院共接收了20例帮教对象,其中13例已经帮教期满“毕业”。这13名帮教期满的对象有的留在了帮教基地设点企业,成了这些企业的正式职工;有的则成为小学的教员或自己创办公司,成为了自食其力的公民,开始了他们的“第二次生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果这一做法在犯罪较轻的、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条件的大学生中得以推广,可以最大限度地为家在外地的大学生创造判缓刑的前提条件,能够有效减少大学生重新犯罪。 实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 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为此,我们建议: 要加强对大学生的品德、法制教育和心理引导。除开设法学必修课外,学校应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采取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常识教育。针对大学生心理发育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还应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要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学会宽容,提高大学生应对挫折的能力;要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避免出现偏激和自卑心理,学会热情生活,多交朋友,使自己的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在加强对大学生教育的同时,学校也应强化自身软环境建设,保证良好校风,切实 *** 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 家庭教育要跟进。家长要注重对自己孩子的了解,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在配合学校教育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加以引导,努力为孩子营造一个积极健康、温馨和谐的成长环境。据心理专家分析,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所以在研究“问题大学生”时,也不应忽略了其背后的“问题制造者”。 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要积极协助学校开展法制宣传,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结合所办案件,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帮助大学生形成遵法守法的思想意识。对于犯罪的大学生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问题三: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增多原因 教育出了问题 最关键的是还有社会价值观,人无所敬畏,只相信钱,为了钱无所不干。最关键的是国家根本出了问题。 问题四:大学生常见的三类违法犯罪案件是什么,主要原因分别是什么,如何防范 作为大学生,这个要靠自己独立思考、完成。 根据一些同学的提问,我归纳了一下。新生入学报到时主要要准备如下东西、要注意如下事项: 1.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党团组织关系证明(介绍信)、一寸登记照若干张(可以多带几张,以备它用),等等。这些很重要,一定不要忘记。另外,把父母、爷爷奶奶即各个近亲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业和职务搞清楚,填下来,到学校要填各种表格,有的表格需要这些信息。 2.钱和卡。上学要交学费和住宿费(分别为每年4500-500元与1000元左右),合计要6000左右(个别专业可能要高些,如艺术类专业)。因为新生出门较少,没有什么旅途安全经验,建议少带现金(但千把块钱还是要带的,以备一些不时之需)。可以在家中先办一张信用卡或储值卡用于交学杂费等。有的学校会给你寄一张卡,让学生把钱存在其中,你可以用这张卡,也可以不用。如果家庭条件还可以,办一张信用卡,把它关联到父母亲的储值卡(如工资卡),每月刷卡后直接从父母亲的卡中扣款,这样的好处是方便、安全。但如果你不想让父母亲知道你的消费情况,可以自己在老家办一张储值卡(让父母亲往里冲钱),然后办一张信用卡与之关联。也可以到学校再办储值卡与信用卡,但这样你父母亲异地往你的储值卡打钱时要付手续费。 3.一般情况下,各个学校都要配发一些学习和日常生活用品,这些东西不是无偿给你的,都要你花钱购买。学校发的物品质量都很次而且贵,建议学校发的东西如果可以不要就尽量不要,能自己买的就别买学校发的,有些生活必需品则可以在离开家时先配好,免得到学校后由于人生地不熟不好买。 4.衣服被褥。你平常穿的衣服,春夏秋冬各季的,都要带,除非学校距你家乡很近或者父母亲有机会出差来学校给你带东西。内衣和袜子至少要两三套,各季的外衣至少也要两套。如果你现在生活的地方和要去上学的城市的地理气象与生活环境是否相似,那么准备的东西和在老家差不多;如果相差太大,就要带些那个城市需要的衣服(例如,如果你生活在北方,但上学的城市在南方,那么太厚的保暖内衣裤就可以不带了)。被褥也是这样,夏天去学校,可以带一床薄被(如毛巾被),厚被子可以自己带,也可以到学校后再买。席子可以到学校根据床宽购买合适的,床单和枕头(枕套)可以自己带也可以到学校再买。 5.洗漱生活用品。要带牙膏牙刷、毛巾、漱口杯、香皂肥皂、洗发水、梳子、手机(看家庭条件)等,以便在途中和到校后就能使用。男生要带剃须刀、女生要带各种女性用品和洗面奶等。至于洗脸盆、晒衣架、拖鞋、雨伞、水瓶、指甲剪、剪刀、小刀、台灯之类的东西就不一定要带了,有的学校会发,就算不发自己买也不贵(这些生活用品到了学校买也很方便,而且到时候和舍友一起去买还能快速缩短距离)。条件可以时,可以带个照相机,为自己和同学照照相,也是人际交流的一种很好方式。 6.学习用品。可以带几支水笔、本子、字典、词典(英汉汉英词典等,包括功能强大的电子词典)、书包(背包)。如果学校没有不允许,你家庭条件许可的话,可以带笔记本。但最好不要带,尤其是当你迷恋上网或者玩游戏的时候,带笔记本会影响你的学习和生活以及和同学的正常交往。另外,还可以预备一些生活中用到的药或创可贴之类,虽然不一定会用到它们,不过等需要的时候随手可以找到也很方便。 7.旅行箱。如果家庭条件不是特别好得钱花不了,不需要买太贵的,毕业后可以买更好的。箱子可以大一些,能装下自己的衣服及平常不是常用的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即可。但不要过分大,免得不好携带,到学校在宿舍也不好放。一般以80公分左右长、50-60公分宽为佳。 8. 如果......>> 问题五: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及如何预防 性,自制力不强,经常看A片, *** 酒,酒后往往脾气比较大,故意伤害网络,为了着迷的网络游戏或者其他网络收费项目,铤而走险,盗窃,抢劫 问题六:你认为当前少数大学生走上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法律意识淡薄,爱国主义教育缺乏,外国敌对势力的诱惑。 问题七:大学生犯罪反思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竞争日趋激烈,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人才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近年来,关于高校大学生群体由于人际沟通问题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愈发严重,“复旦研究生黄洋疑遭室友饮水机投毒身亡”案件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考。 一、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变化着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也不断随之变化。沟通指将某一信息(或意思)传递给客体或对象,以期取得客体作出相应反应效果的过程,即信息交流。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较以前相比,复杂性、广泛性增大,各种心理需求也随之扩大,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对于大学生可能会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引发一系列心理问题,影响身心健康。 从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到最近的复旦研究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一人死亡……这些案件无一不反映出大学生因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近年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际沟通是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信息社会的沟通需要,事业成功的重要艺术,社会服务的必备素质,有利于充实自我,包装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实现自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里提出,人际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学会共处。以上校园死伤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缺乏有效的理解和沟通,都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马加爵惨案的发生贫困不是直接的原因,与他人沟通不良导致精神孤独,自我封闭以至于最后漠视个体生命的存在才是深层次原因。 二、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因素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一项调查显示,40%的大学新生、50%的毕业生有不同的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四大主因。 所谓沟通的障碍,就是信息沟通不通畅,因为信息必须与接受者所知道的范围相关联,如此才可能使信息为接受者所了解。引起沟通障碍的因素有移情(同理心)、控制程度、自我表露、信任程度等其他因素,如生理、情绪、智力、社会、感觉与态度、目标以及性格因素。调查表明,在当前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社交回避、社交焦虑、愤世嫉俗、自我中心等问题。在社交回避与社交焦虑这个问题中,大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表现得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加突出,原因是生活环境的不同、接受信息量的差异。沟通心理压力增大,嫉妒心理的破坏效应也增加了人际沟通成本。所以,大学生的人际沟通障碍,信息不通畅是表象,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相互作用分析理论将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四个层次。从社会层面说,不同的文化环境、知识素养、价值观念,都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目标的确定和行为的选择。在校园层面看来,大学生在人际认知上的偏差及处理人际关系技能的缺失是导致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内在根本原因。复旦投毒案中,学校主要偏重于对学生遵守纪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而对于学生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不重视。在家庭层面看来,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父母应激方式异常也会导致子女......>> 问题八:导致大学生危害国家安全的原因有哪些 比如说网络传谣 问题九:预防大学生犯罪有哪些措施? 针对大学生犯罪特点,应当从教育入手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预防大学生犯罪。 首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理想道德教育。现在有的大学生根本没有理想,缺乏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以自我为中心,即使没有经济条件为了享乐而不惜以身试法,他们不考虑自己行为可能对家庭、对社会造成的后果,缺乏应有的良知。其次,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制教育同样也是道德教育的基础。因此,在高校学生德育教育过程中,应当始终把法制教育摆在重要的位置。 再次,增强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当今社会,人才的培养方式更加侧重于知识的灌输和智力的开发,而缺乏对人文精神的培养和锻造。特别是在中学进行的文理分科,使学生所受的教育难免发生失衡。 最后,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咨询。由于社会、家庭及自身性格等因素的影响,有的大学生心理并不健康,再加之找不到正确的方式排解,从而导致反社会的行为。如果在学生的这种行为之前,我们心理咨询活动就积极介入,将其不正常的心理活动引向正轨,做到防微杜渐,我们的大学生必然能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成长。 问题十:论文举例说明某些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以及对当代大学生预防犯罪有何启示 一、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论文提纲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绪。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动笔之前必须想得到十分清楚。清人刘熙载说:“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可以一言蔽之。扩之则为千万言,约之则为一言,所谓主脑者是也。”(《艺概》)作者要想一想,自己文章的主题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主题不明,是绝对不能动手写文的。其次,是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订]思想前进的脉络、轨道,是结构的内在依据。动笔之前,对怎样提出问题,怎样分析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第三,立定格局。所谓“格局”,就是全文的间架、大纲、轮廓。在动笔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几部分,各有哪些层次,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哪里该详,哪里该略,从头至尾都应有个大致的设想。第四,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将各种事实、数据、引文等找来放在手头,以免到用时再去寻找,打断思路。第五,安排好写作时间、地点。写作要有相对集中的时间,比较安静的环境,才能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 古人说:“袖手于前,方能疾书于后。”鲁迅也曾说,静观默察,烂熟于心;凝神结想,一挥而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写起来就会很快。有的人不重视写作前的准备,对所写的对象只有一点粗浅的认识就急于动笔,在写作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弄得次序颠倒,手忙脚乱,或做或掇,时断时续,结果反而进展缓慢。所以,在起草之前要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二、一气呵成,不重“小节” 在动笔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旦下笔之后,则要坚持不懈地一口气写下去,务必在最短时间内拿出初稿。这是许多文章家的写作诀窍。有的人写文章喜欢咬文嚼字,边写边琢磨词句,遇到想不起的字也要停下来查半天字典。这样写法,很容易把思路打断。其实,初稿不妨粗一些,材料或文字方面存在某些缺陷,只要无关大局。暂时不必去改动它,等到全部初稿写成后,再来加工不迟。鲁迅就是这样做的,他在《致叶紫》的信中说: 先前那样十步九回头的作文法,是很不对的,这就是在不断的不相信自己――结果一定做不成。以后应该立定格局之后,一直写下去,不管修辞,也不要回头看。等到成后,搁它几天,然后再来复看,删去若干,改换几字。在创作的途中,一面炼字,真要把感兴打断的。我翻译时,倘想不到适当的字,就把这些字空起来,仍旧译下去,这字待稍暇时再想。 否则,能因为一个字,停到大半天。这是鲁迅的经验之谈,对我们写毕业论文也极有启发。 三、行于所当行,止于所当止 北宋大文学家苏拭在谈到他的散文写作时说:“吾文如万斜泉涌,不择地而出。在乎地,滔滔汩汩,虽一日干里无难;及其与山石曲折,随地赋形而不可知也。所可知者,常行于所当行,常止于不可不止,如是而已矣。”(《文说》)苏拭是唐宋八大散文家之一,作文如行云流水,有神出鬼没之妙,旁人不可企及。但他总结的“行于所当行,止于所不可不止”,则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行于所当行”,要求作者在写作时,该说的一定要说清楚,不惜笔墨。如一篇文章的有关背景,一段事情的来龙去脉,一种事物的性质特征等,如果是读者所不熟悉的,就应该在文章中讲清楚,交代明白,不能任意苟简,而使文意受到损害,以致出现不周密、不翔实的缺陷。 “止于所不能不止”,就是说,不该写的,一字也不可多写,要“惜墨如金”。如果情之所至,任意挥洒,不加节制,也不肯割爱,势必造成枝蔓横生,冗长拖杏,甚至出现“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毛病。...>>2023-09-01 04:18:091
思考“复旦投毒案”,讨论什么是法治思维?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林森浩所处的环境,是一个单纯简单的环境,是一个年青人向往的地方,是一个基至有点圣洁的象牙塔,在这样的学校,他必须像机器一样精准,不能犯任何错误,在他经历过的几百场考试中,任何一个大的失误就会直接导致被淘汰,以致于他也没有学会犯了错误该怎样正确的面对错误和解决错误,也会因为他会用对自已那种几乎严苛的标准衡量别人,其结果是难以理解和谅解别人,与人交往产生困难,正如一个在无菌室中培养出来的物种,没有任何疾病抵抗力一样。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心理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有丰富的潜意识,这是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恶的根源,人们的理智会把恶的或是荒唐的的潜意识压制下去,但荒诞不经的歪理邪念也会在环境的诱导下变成行动,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林森浩自已也弄不明白当时怎么会突然会冒出如此愚蠢的念头,而这个念头却轻易地变成了行动,加上自已没有及时纠错,结果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两年对他来说是痛苦的煎熬, 他的思想也在这种煎熬中成熟,由一个文弱的书生,变成了一个敢于担当的男子汉,他最终选择了以生命承担错误。 从整个案件来看,林森浩似乎没有很强的动机要致黄洋于死地,黄洋死了他也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后果非常可怕,这看起来不像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谋杀案,而更像是一个失控的闹剧。一边是名校高材生,前途一片光明,一边是黑暗的地狱,相信稍有智商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选择。林事后没有毁灭证据的行为,这个案子毁灭证据太容易了,从中毒到怀疑到嫌疑人,有10天时间,在这段时间只要反复清洗一下饮水机,相信没人会搞清楚真相,(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感觉水味道不好,怕其它同学喝,自已还洗了一下饮水机)。而不加掩饰的拎着这么一大袋黄色的东西进进出出,难道他不知道学校到处都有监控录像,在学校这个人口稠密的地方,难道不怕有人事后会想起点什么。他一直在用这个有毒化学品做实验,还写了好几篇了论文,却用这个毒死自已的室友,做为一个高智商的人,难道不会想到事发后警方会很快找到他,他不加思索的把一整袋亚硝基二甲胺全部拿走,难道不会想到学校实验室会追查这种物品的去向(他认为不需要这么多,并把剩下的带同袋子都扔掉了)。 林很坦然,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说的很清楚,不像隐瞒了什么,说他在做大鼠实验的时侯,有几只老鼠死了(但大部分老鼠都活蹦乱跳,没有中毒),他没有必要说这个;林对黄洋做B超,说肝脏没有问题,然后又觉得自已多嘴,他也没有必要说这个;还有他说听见黄洋喝了有毒的水,自已装睡,这些话他不说,没人会知道,一说出来,就把自已完全锁定了。黄洋到死也不知道是自已的室友放的毒,他喝了毒水之后立即就感觉恶心,如果两个人真有很大的矛盾,他难道不会怀疑到林森浩。 可见林还是很坦白的,态度也是很诚恳的。林不同意律师为自已做无罪辩护(后面的换律师风波和无罪辩护是监狱外面的人所为,在关押期间,林森浩和律师及父亲是隔离的),整个过程中,林的心态很坦然,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相信他应该没有说谎,同样的,他说自已在愚人节只是想愚弄黄洋一下(戏弄、整或玩一下的意思,后来称之为恶作剧),这个应该也是真的。林黄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发展到非取他人性命不可的程度(最终也没有给出一个让人心服的动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因为琐事而动杀机,两人没有名利之争,没有公开的矛盾,没有吵过嘴打过架,那些说两人不合的所谓人知情人真的是重重地踩了林森浩一脚,一个人一生能真正合的来的人屈指可数,如果因为不合就动杀机,那要杀多少人?有人说是妒嫉,黄洋是特困生,读大学全靠自已挣钱,在这个金钱社会,实在没有可以让人妒嫉的地方;也有人说黄洋能力高,遭人妒嫉,其实黄洋考大学考了两年,而林却一直成绩良好; 也有人认为是看不惯黄洋,但是没有人会因为看不惯别人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林应该是没想到到这种化学药品毒性如此大,超出了他的估计,他用这种化学品做实验,那个是用于老鼠,跟人的反映是不同的,黄洋的死超出了他的预料。年青人,都会做一些荒唐的事情,事后很多人都会后悔的,应该结合这个人的平时表现共同推定,如果真是心理狭隘,遇事非要置人于死地的人,则另当别论。律师辩护说黄洋死亡是个人疾病,其实只是使事情更糟,更不会得到原谅,法官见了林父,如果林父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林也是不利的。因为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立刻就有反映,虽然住院是几天以后的事情,但明显感觉身体不适。按照律师的辩护,也有可能是黄洋肝功能并不是很好,这个毒物诱发了肝脏的恶化。化验黄洋的尿液,那已是很多天以后的事情,在这些天里,人体早就把毒物排出体外了,所以尿液化验是不可靠的,同样原因尸检也不一定可靠,其它物证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是林的口供和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还有自已的上网记录完全把自已锁定了,说林是受到逼供,那更是无稽之谈,律师不应从证据链上找问题,试图以疑罪从无做无罪辩护,这被认为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公众反感,那实在是回天乏力,如果真无罪释放,法院还怎么向社会交待,怎样向死者家属交待。既然林森浩坦白了自已做案的过程,法院也采信了,那么也应该相信他并没有真心加害黄洋的供述。林森浩的口供和上网记录是最有力的有罪证据,其它物证都不是很有力,说明林森浩选择了坦然面对, 他并没有为自已的生命做太多的辩解和努力,既然已把生死置之度外,应该也没什么需要刻意隐瞒的了,他的口供应该是可以相信的。以命抵命这个说法不符合法律原则,如果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判决要轻地多,因为我们所处的环境是很复杂的,很多情况下,是环境和人共同导致的结果,这个案子中,环境因素就包括黄洋所说的要过愚人节了,我们要整谁一下(愚人节是4月1日,与黄洋中毒的时间完全一致),学校在有毒物管理上存在问题,试想如果是学校的钱,能这样随便带走吗?有毒物的毒性反映,超出林的估计,医院没有及时按中毒治疗,黄洋的身体因素,病情发展因素等(开始不是太严重,行动自如,后来恶化),我们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的蝴蝶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轻微的举动,就会导致严重后果,这是两个家庭的不幸。在环境和心理的共同作用下,很多人都难逃一劫,命运弄人啊,这两个年青人都着实让人同情和惋惜。公众不会原谅的一点,就是林没有及时站出来承认错误,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这个其实是林内心胆怯的表现,同时也是心存侥幸。这可以从几点解释,一是他可能认为剂量不是很大,过段时间就好了,如果好了,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黄洋只喝了一口水,毒物是投到饮水机的,水有很大的稀释作用)。N亚硝基二甲胺是一种工业原料,其残留物在我们的环境甚至日用品及食物中广泛存在,是一种有毒性的化学品,但并非毒药,(媒体反复以复旦投毒案为标题,也对本案产生了误导),亚硝基二甲胺多次使用后才会导致肝损伤,所以林认为不致于会死亡,否则他也不会心存侥幸了(他认为黄洋只是会难受一下,后来住院了,林森浩感觉问题严重了);二是他也很害怕承担后果,因为这个后果是一个学生无法想像的,即使不判死罪,他以前的努力也都付之东流了,有哪个医院会接受一个投毒犯当医生,三是林为黄洋做了B超,黄洋当时的情况并非严重中毒症状,只是被医院诊断为肠胃疾病,肠胃病显然不是很严重的病,只是后来病情恶化了,这个可能也超出了林的估计,四是这事实在太荒唐,是典型的愚蠢加荒诞不经的奇葩行为,害怕惹人耻笑也是有的。当然他这种侥幸心理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是不能宽恕的,知识分子很容易犯优柔寡断的错误,性格也偏软弱,古人云秀才造反,十年不成,这些原因延误了宝贵的时间。在黄洋中毒的那些日子里,林森浩每天都在上网查亚硝基二甲胺的资料,可见他内心也在做激烈地斗争,可惜他最终没有勇气站出来面对。 从心理学来讲,很多人在这个时侯都会选择拖延,希望事态会转好,或者没有人发现,然后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在这个时侯,有勇气主动扭转事态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会选择被动地等待。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向警方坦白,本案可能连故意伤害罪都够不上,那也就是几年的刑期。亚硝基二甲胺并没有被列为一种毒药,不太适合投毒,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多化学品包括很多医药都有一定的毒性,超过一定剂量都会导致中毒,但我们不能随便跟投毒联系在一起,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没有人敢当医生了。为什么说这种物质不太适合投毒,是因为它不是那种毒性特别强的毒药,需要比较多的剂量才能起作用,这种物质味道很重,令人恶心,经口后很小的量就会被发现,所于法庭认为林将十倍致死剂量的亚硝基二甲胺投入饮水机槽,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是黄洋肯定不会全喝下去,他最多只能喝一口,除非按着他的头。但话又说回来,百度中关于这种物质的毒性是反复提到的,林用这种物质投入饮用水,的确也是太过份了。 从他的同学和老师的请愿来看,林平时表现不像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毕竟只是一个学生,害怕承担后果而做错事,也是很多人会犯的错误,很多人都有作弊的经历。当时如果有人及时规劝和引导就好了。 法院的判决也有合理的一面,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则按故意杀人处置(但一般不会判死刑),所以敢于担当是很重要的。 人生不易啊,关键时侯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结果自已和他人的性命。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承认,或者说明有可能是这个化学品导致的也行啊,那样后果就完全不同了。很多人不能理解,林森浩一直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难道不知道其毒性,怎么可能用这个开玩笑,这是毒药啊,可见他一定是内心阴险,想置人于死地。其实人的心灵和智力是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很正确的理解和控制环境和事物,我们所处的环境其实充满了危险。事实往往是恰恰相反,正因为他经常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反而会习以为常,对其危害的警惕性下降,用它来玩是有可能的,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举几个例子,某省电力局每年都要电死几个人,其中有个案子很离奇,跟电打了很多年交道的一个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竟然莫名其妙地用手指触碰了一下高压电,结果人瞬间变成灰了,周围的同事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却无能为力,平常人不能理解,但电工们却能理解,很多电工都有想摸一下电的冲动, 可能是出于好奇,想看看结果究竟会怎样,也可能是掉以轻心,认为不会有大的事情,最多冒几个火花,人的好奇心,经常会驱使人们干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后来,这个省的电力局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进行系统化的强化灌输和多人反复检查和监控作业过程,结果事故明显减少。有两个好伙伴,关系一直很好,有个伙伴家里请了木匠,其中一个居然用木匠的电动钉枪对着另一个伙伴,手里还比划着打枪的动作,结果钉子突然射出,射入了小伙伴的心脏。某连环杀人犯,经常在外面做案,其情妇明知他手很黑,却跟他关系很好,平常人很难理解,一个女孩子跟一个手上粘满鲜血的惯犯睡觉会是什么感觉;某驯养老虎若干年的驯养员被老虎咬死,某游客潜水员在水里喂鳗鱼被鱼咬掉大姆指,某人口里叼着食物在家喂狗,被狗咬掉嘴唇......,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人的一生会经历多少极品,荒诞的事情啊。林森浩不像一个阴险毒辣,十恶不赦的罪犯,更像一个在蒙昧浪漫的年龄做了一件“愚蠢”的错事的年青人,由于没有能力和勇气及时扭转事态发展而导致一连串悲剧,他最后追悔不已,反复强调自已并没有真的想害死黄洋,并选择了用自已年青的生命承担后果,还希望捐献器官,愿世人给予宽容理解之心,愿死者安息!2023-09-01 04:18:161
复旦投毒案涉及哪些法律部门,法律术语
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同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这是一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还要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是执行死刑,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各阶段的程序,行为人在各诉讼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罪犯,死者称为被害人2023-09-01 04:18:243
校园投毒案发生的多不多
您好!多和少是相对而言的。如果从严格的意义上看校园投毒案,应该说已经够多了。近20年来,我国发生过多起校园投毒案,除了朱令铊中毒案外,1997年和2007年,又发生了两起校园投毒致铊中毒案。其中,清华女生朱令,终身致残,而此案至今未破。 清华女生“铊”中毒案 朱令铊中毒事件是指中国北京清华大学1992级化学系女生朱令在1994年11月底出现铊中毒症状,最后得助于互联网才得到确诊和救治的事件。这是中国首次大规模利用互联网进行国际远程医疗的尝试。由于本案历时十多年一直未能侦破,此案引发媒体与网络的报道和外界的关注与讨论。 朱令,清华大学物化2班学生,1973年出生在北京,1992年考入清华大学化学系物理化学和仪器分析专业。1994年冬和1995年春(约3月份)至少两次摄入致死剂量重金属铊盐;第二次中毒后昏迷多日,几近植物人,1995年5月经对症治疗后得救,但因为误诊时间过长、治疗中的失误,肌体受到严重损伤,并因输血感染丙型肝炎,这个曾获全国高校艺术表演独奏组二等奖的清华大学的才女、北京市游泳二级运动员,因离奇的铊中毒事件,导致她全身瘫痪、100%伤残、大脑迟钝。 铊盐无色无味溶于水,只要微量就可使人中毒,这种毒直接伤害人的神经系统。 北京大学“铊”投毒案 1997年5月,北京大学发生全国第二起“铊”投毒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晓龙很快被公安局扣押。 此案受害人江林、陆晨光,系北京大学化学系1994级的男生,犯罪嫌疑人王晓龙与江林同班不同寝室;与陆晨光同寝室不同班。王晓龙曾交待,过去江林与他关系好,后来却不理他了,所以投毒。为实验投毒量,他把陆晨光当做实验对象,也投了毒。 王交待了投毒的一些情况后,医院对两名受害人及时用了解药,方转危为安。 中国矿业大学校园投毒案 2007年5月,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学生常宇庆,因对几名同学有意见,决定报复他们。他看到小说中主人公投铊致人中毒的情节后,便决定模仿。常宇庆从网上搜索到销售硝酸铊的信息,假冒同学王某的名字多次与卖家联系。 5月28日,卖家收到钱后,便把铊制成230克硝酸铊晶体,通过快递公司给“王某”寄去,常宇庆借了王某的身份证取回硝酸铊。 5月29日,常宇庆趁同学上课时,将两勺硝酸铊溶入矿泉水中,并使用注射器,分别向3名同学的茶杯中各注入2ml,致使他们中毒。发生铊中毒后,3名中毒学生经过救治康复。 人际关系占大学生心理咨询“大头”,专家指出—— “晒”和“争”让大学缺失温情 1994年清华大学铊中毒事件,如今复旦又现饮用水投毒事件。记者采访上海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与发展中心主任李正云、原华东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叶斌。两位教授表示,人际关系是大学生心理咨询中的“大头”,极端个案只是极少数,但过度竞争、文化差异、生活习惯不同、缺乏包容等却导致学生之间矛盾不断。 室友相处 每学期都有学生求助 “老师,你能不能帮我跟辅导员说说让我换个寝室?”“我是外地来的,我总感觉到他们联合起来孤立我。”……每个学期,都会有学生因为这些问题来向心理老师求助。李正云教授和叶斌教授分析,有四大原因导致大学生的寝室关系成为最微妙、最难以调和的关系之一。 第一是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高校和中学不同,学生来自五湖四海,也带来各自的文化、生活习惯、行为、价值观。一些学生互相之间缺乏包容别人生活习惯的大度,互相之间就容易产生矛盾。 第二是不分城镇还是农村,不论南方还是北方,学生们都感觉到个人的独立空间变小甚至没有了。同时分工打扫卫生要么不愿意,要么很勉强,这些看似细小的生活琐事,却很容易积累成矛盾。 第三,学业压力。直研直博的名额竞争激烈,而成绩的等第也会影响自己的未来,在关键时刻矛盾也容易激化。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现在一些学生来咨询时说起导致寝室关系恶化的原因,往往是一些非常细小的问题,在很多年长的人看来这些问题根本不值一提,然而一些年轻的学生却会非常在意。 “晒”和“竞争” 让大学少了温情 为什么常常是优秀学生发生意外?为什么时不时有学生在竞争过程中发生恶性事件?这固然可能有学生的个人因素,往往不是单方面的错误。但是,综观现在大学校园甚至全社会,“竞争”和“晒”无处不在。 从幼儿园开始,家长就教育孩子不能输给别人,有好机会自己要抢;中小学里,一些小学生在同学面前说自己天天看电视,但回到家就猛啃辅导书。这种竞争的文化同样出现在高校。同时,现在独生子女缺乏从小学习互相谦让的机会也是原因之一。学校、家长们也忙于教孩子学习知识,却忽视了引导孩子学会吃亏、学会包容。“晒”文化是近年来的一个新的趋势,在学校里,往往是开朗活泼、乐于奔走、善于沟通和展示自我的学生最受欢迎,但是人群中还有大量安静、内向性格的人。当前者在各种场合“暴晒”自己、享受自己快意的时候,即使无意伤害,却也很容易无形中伤害到别人。 复旦投毒案,是目前影响最大的一起校园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25日上午,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2015年8月上旬,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了数个小时的消息引爆了舆论。2015年12月9日,最高法已核准林森浩死刑。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谢谢阅读!2023-09-01 04:18:381
林森浩的人物事件
2013年4月16日,上海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因急性肝损伤经抢救无效去世。警方通报在学生的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N-二甲基亚硝胺,2013年4月16日上午,上海警方证实,中毒研究生同寝室的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事拘留。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6年1月8日,“复旦投毒案”的辩护律师 斯伟江、唐志坚从上海市法院方面收到执行死刑前林森浩写给律师的信。落款时间显示,写信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给律师写信:中国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宽在这封手写的信中,林森浩写道:非常感谢你们在我案子上的帮助,以及对我生活上的帮助。好人会有好报的,请你们坚信!案子到这个地步,木已成舟,无法挽回,请你们一定释怀,要保护自己,不要做出不利于自己职业、生活的举动,那毫无意义!切记切记!林森浩还在信中表示,中国的法治道路会越走越宽的,还需要你们(律师)发光发热,祝福你们!后面的落款为“学生:林森浩”。 嫌疑人行为异常2013年3-4月,据查嫌疑人林森浩似乎压力较大,表现出对现实的担忧和烦恼,博士考试都没参加。还曾在微博中表示与导师出现不愉快,做好了回家乡工作的打算。2013年4月8日,被刑拘前发的微博表示,有时挺痛恨医生这个行业,因为“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嫌疑人故作镇定黄洋以“急性肝损伤”被送往中山医院后,正在此见习的嫌疑人林森浩亲自为黄洋做B超检查,还告诉黄洋:没有什么事。其后还亲自带着水果前去看望过。黄洋的父亲在儿子入院后,从重庆赶到上海,当晚与嫌疑人同住一寝室,未发现任何异常。黄爸爸去黄洋寝室拿东西,嫌疑人林森浩还熟练地指给他,哪些是黄洋的东西。还有一次,嫌疑人林森浩骑自行车碰见黄爸爸,特意下车询问黄洋有没有好转。“我一直到昨天,才晓得投毒的是那个我见过的林同学。”黄爸爸说,“我们根本没有想到是他做的,我到现在也没想通是为什么?”黄洋换过好几次寝室,2012年才和嫌疑人一起住进了现在这间寝室。 嫌疑人露出尾巴2013年4月9日,黄洋的一位师兄孙某收到了一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孙某马上将情况告诉了黄洋的导师,查询了校内的医学论文资料,发现该药物的小白鼠实验症状与黄洋此前症状十分相似,相关实验论文的作者正是林森浩。 嫌疑人毒物来源对于使黄洋中毒的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的来源,据查是从医院影像中心的实验室中获取,这种药品就是实验室用来做小鼠模型试验的,嫌疑人是这方面的半个专家,嫌疑人之前曾做过用小白鼠试用这种药的试验,写过相关的七篇论文。案发后,警方曾带嫌疑人到实验室指认现场。而此前实验室的内部会议曾通报,这种药物在半年前和几天前都被发现少了分量。“虽然实验室规定药物不能带出去,但如果想带也不是那么困难的事。” 犯罪动机和目的法院判决书认定,嫌疑人是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嫌疑人投毒,心理是有愤怒和不满的。这与嫌疑人嫉妒、自卑、敏感、脆弱的性格缺陷和处理人际关系及情绪调节能力低有关。具有这些不良因素的人在生活中容易遭遇挫折,而挫折往往使他产生愤怒、怨恨、敌视等消极情绪体验,并长时间难以排除,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如果受到一点哪怕很小的事情的刺激,就会情绪发作,导致行为失控而作案,伤害被害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法院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涉事双方父母都泪洒庭审现场。被告人父亲表示会上诉。 一审判决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 2014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再审复旦投毒案。 庭审持续13小时,到晚上11时30分左右二审结束。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时,公诉方认为,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3-09-01 04:18:451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已经判处了死刑,现正处于复核阶段。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两份信已经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下午,他们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2023-09-01 04:18:594
复旦投毒案 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结合我
根据现有的我国法律规定、立法原意和死刑的发展趋势,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下是刘毅律师所总结得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和分析: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笔者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必须具备两方面:1、已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极其严重;2、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的极其严重。就是说,要从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和其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在复旦投毒案中,客观方面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是极其严重的,关于主观、行为方面的恶性,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笔者并不认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对于这个辩解,公诉机关的反驳力度则较为弱小。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在此案中,因被告人林森浩的罪行达到“非极其严重”的程度,但是对于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必须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并没有绝对的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三、死刑制度存废的发展趋势晚近20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显著加快,废止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 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死刑是一个国际发展趋势,是人权理念的发展必然之路,我们并非只有将犯罪之人处以极刑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仍然是有其他可以代替的更好、更加人性、更加效益的替代“死刑”的方法的。2023-09-01 04:19:074
林森浩注射死刑时的详细过程
林森浩死刑时的详细过程如下: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林森浩被判死刑后,会有一个犯人上诉程序和最高法复核程序,这个过程一般有3-4个月的时间,在此期间,犯人是没有机会参加任何劳动。因为重刑犯一般都是单独关押在重刑监区,那里戒备森严,犯人基本上连放风的机会也没有。如果需要出庭受审,都有大批荷枪实弹的法警左右控制。而且死刑复核阶段,重刑犯按照规定需要带手拷和脚镣。也没有办法做事。凡是需要做事的都是较轻的犯人,在劳动的过程中进行心灵的改造,所以,林森浩就算想做事也没机会了。2023-09-01 04:19:143
复旦投毒案案例中林森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属于故意杀人罪。按照判决书所写明的内容来看,大致是这样的: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已经从主观、客观因素的角度对他的犯罪进行了描述,因此,我认为这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还是符合法律的,林森浩确系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2023-09-01 04:19:343
从人格情绪人际交往方面分析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说白了,案了,痛未了从人格情绪方面来说:林性格内向,敏感,但待人真诚,所以,其实他人缘很好。黄性格外向,所以两个人身处同一屋檐下,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往往因为黄的不拘小节,在不经意间伤害了林,然而黄并不知道,最终导致林的情绪大爆发,酿成惨剧。从人际交往方面来说,林待人真诚,但过于敏感,缺乏一种忍让以及自身对负面情绪影响的过滤能力,缺乏对消除内心负面情绪的方法的认知和应用能力。而黄缺乏将心比心,作为一个高学历人士,却依然迷恋于愚人节游戏,二者相互作用,最终导致惨剧发生。2023-09-01 04:20:221
对关于复旦投毒案写一篇英语作文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on behalf of his learning experience, and does not reflect his personality, physical and mental condition, and education, education, educational psychology mental personality, is the education of a person to play a greater role. If we only focus on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concern a person"s knowledge, the result may be that he has no knowledge of culture, or that there is no knowledge of education, this situation once again manifested in some extreme cases where the campus. Therefore, our school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or social education must give attention to this, in addition to knowledge and education for the students, but also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student"s character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psychological education. Only the real importance of these education to enable students to have knowledge of both cultures, rather than talent without virtue, but talent without virtue, knowledge may become a tool of persecution of others.2023-09-01 04:20:291
复旦投毒案事件对我们有何启示或警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
你好,这也算是先前的热点事件了;首先、说明当代教育体系的失败,对于培养学生处理生活中琐事能力缺失;二,道德品质无从谈起,缺乏爱心和人文精神的缺失;三,法律底线几经失守,社会环境与家庭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四,当今社会国人整体的(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道德品质处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最低点,这么一个社会环境中出现任何怪事都是正常的;五,我们要好好反思,重塑民族的魂魄,在这个问题上要推行综合治理而且是全方位的;2023-09-01 04:20:371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
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荣县人,是家里的独子。2004年,黄洋参加四川高考,考出600分(满分750)。因为想读北大金融,他选择了复读,并在次年考出了690分的高分。但在填报志愿时,家人认为报考北大有点风险,于是选择了复旦,就读于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预防医学专业,之后转专业到临床医学。其后,黄洋获得直研资格,成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不久前他又通过考试考取了博士。黄洋同学因喝饮水机里的被投放有毒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的水,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新华社记者从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获悉,复旦投毒案已移送至该院,进入审查批捕阶段。4月11日,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引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上海警方19日向记者证实,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送医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黄洋的最后一条微博更新于3月13日,他引用了《黑暗骑士》里的歌词:别问我恶类或善类,我只是渴望飞的哺乳类。善恶的分界,不是对立面,而是每个人,那最后纯洁的防线,都逃不过考验。 嫌疑人林森浩,广东汕头潮阳去和平镇人,微博@大汉漠北,博客practical。大汉漠北微博原文:有时候挺痛恨这个行业的,名义上叫做医生,但是面对病人,尤其面对那些急切想从这里解决困惑的病人,帮忙总不能帮到底,好比带一个问路者走了一段路,然后跟他说,你找别人帮忙吧。尽管超声介入如火如荼,还是有不少局限性,经常只是干些搭把手的活。而且,离开了机器,就没办法为病人解决一丁点问题。 有网友发现:一个叫“诛姜成”的ID曾于2012年在百度知道提了数个关于“氢氟酸怎样让人毫无察觉”“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方法”等问题,让网友推测嫌疑人#林森浩#本来是想杀害同寝室室友姜成,误被#黄洋#喝下错算计量的水导致其死亡! 版本一:直博竞争说 一种猜测是两人在直升博士生竞争时发生了矛盾,而最终黄洋胜出,林森浩怀恨在心。 不过医学院老师否认了这种说法黄洋是来自四川的贫困生,平时学习很努力,成绩也很不错。但是他和林森浩并不在一家医院,也不是同一个专业,因此即便都在考博,也不可能因为名额竞争而产生瓜葛。 黄洋的同学也证实,投毒者与被害者两人成绩都很好,他们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复旦大学方面有关负责人也否认他们存在考博竞争的传言。 版本二:为情杀人说 昨日,有人在网络上称,黄洋和林森浩曾一起追求过一个女生,最终这个女生选择了黄洋,这让林森浩难以接受,所以对黄洋进行报复。 针对这个问题,黄洋的父亲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据他所知黄洋并没有女友,在同学中人际关系很好,应该不会因此惹来杀身之祸。复旦大学方面也否认两人因争夺女朋友而产生矛盾的说法。 版本三:误杀说 网上流传的另一说法为林森浩下毒目标本为同寝室的另一位同学,他们所住的宿舍共有三人,不想被黄洋误食。 对此,记者从多种渠道获悉,林森浩、黄洋所住的寝室确实是三人间,还有一名上海籍的研究生,但其平日里不常居住在寝室,因此在饮水机内投毒,让另一名同学喝的可能性不大。复旦大学也否认了这种说法。 拜托大家不要YY了~死者黄洋是我师妹的同学,她很肯定告诉我第三个室友不叫姜成。本人也是读过研的,如果林森浩真的要找这个有毒物质的特性,根本不需要来百度,校内专用的学术论文下载,足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林森浩就毒物还有过多篇论文发表,对毒性非常了解,案发后是主动投案自首,具体动机目前不明,警方没有公布。 嫌疑人对毒物有充分了解和研究,在期刊上发表相关文章数篇,对毒性用量极为了解,是主观故意。据称此人在受害者发病后共同到急诊,建议以肠胃不适治疗,人心险恶令人发指。案发数天之后,此人与被害者父亲共处一室尚能坦荡,令人不寒而栗。或许已有对策,据说是自首减刑,这样的减刑,不能接受!黄洋 前晚10:13,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加重。通报中,复旦大学方面续称,警方介入后称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并基本认定同寝室一同学存在嫌疑,目前事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复旦大学昨日又通报: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黄洋来自四川自贡,年仅27岁。 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原因是什么 黄洋、林森浩、姜成有什么瓜葛? 前晚,复旦大学发布通报称该校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于本月1日饮水后身体不适送医,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同时警方在该生寝室饮水机检出有毒化合物成分,基本认定同寝室林森浩存在嫌疑。昨天下午噩耗传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下午3点23分不幸去世。 复旦大学在前天夜里通过微博发布通报称,4月1日,复旦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当晚被送至该校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入院后,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肝功能衰竭等症状。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学校要求医院全力救治,并请上海警方介入调查。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名为“Hillary乔”的网友自称是受害者黄洋的好友,他透露:“上周五去看他已经完全认不出来,全身很肿,管子里呼出的都是血泡,哭了好久,至今不敢相信,短短一周好好的人就……更没想到竟然是被人下毒。这是一起令人发指的犯罪。下毒人是好友的室友,放了10倍剂量的试验用药在饮水机里,导致好友几天内迅速肝衰竭肺气肿,太可怕了。” 黄洋的父亲在4月3日得知儿子患病的消息后,立刻从重庆来到上海。据他后来从各方了解,儿子4月1日前后在寝室使用饮水机喝水时,曾感觉水的味道不对,甚至还特地把饮水机中的水倒掉,并对机器和水桶进行了清洗。“他的师兄说,怕室友喝了这些水不好。” 据悉,黄洋遭投毒后,在开始几天无法判断毒素,治疗不起作用,直至第9天,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才让案情获得重大进展,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洋的寝室室友林森浩。 目前林森浩已被刑拘。据黄洋身边的朋友和同学介绍,黄洋为人好强、上进、开朗、感情细腻。不久前,黄洋刚以优异成绩获得直升博士生。那名被怀疑投毒的同寝室同学姓林,亦成绩优秀。两人在上海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关系。 昨日下午3点23分,黄洋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复旦大学通过微博通报,“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 一名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化名“李文思”在网络上撰文,展示了这一抢救过程的部分细节:“这是一种凝血功能紊乱综合征,先是出血,而后出现血栓,最后死亡。这个小伙子身体已经有血栓形成,出现缺血性肝损伤。白花花的床单上已经布满了红色的斑点,一丛黑红色的线从他高耸的鼻子下方拖出,直到下巴。这让他看起来有点面目可憎,倘若不是他脸上的斑斑血渍,他一定是个温文尔雅的学生。” 根据复旦官方微博,在黄洋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医药类网站丁香园的微博上表示,根据受害人的临床表现,投毒物似乎是四氧嘧啶。 昨晚最新消息: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初步确定为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毒性强,常用于医药及食品分析研究,可在实验动物中人为制造肝损伤的模型。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 针对毒药可能是学校实验室里试剂的说法,一名学生表示不大可信:学校实验室对有毒害可能性的试剂都有严格规定,使用前必须登记,“也许毒药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购买的吧?” 黄洋不久前刚获得直升博士生机会。林森浩为何要向黄洋投毒?目前网上流传两种说法,一是“玩笑说”,称投毒缘起“开玩笑”。一是“嫉妒说”,称黄洋在耳鼻喉科博士录取考试中取得第一名,林森浩可能出于嫉妒而投毒。但也有媒体报道,复旦医学院有学生表示,这两名学生在两家医院不同科室研究不同方向,不存在竞争。被害同学成绩好,疑似投毒室友亦成绩优秀。林森浩投毒原因 网上有人说黄洋是因为与他人产生感情纠纷,有人说是与室友关系不睦……对这些,黄洋父亲认为都不太可能,“儿子没有女朋友,在同学中是被竖大拇指的对象,他的博士资格是考出来的。” 黄父表示,4月3日得知儿子患病的消息,他从重庆飞到上海,临时没有住处,还曾经在儿子的寝室里住了一晚,并和儿子同寝室的两位同学见过面,见过投毒嫌疑人,未发现异常。第二天,他才在中山医院附近临时找房住下。2023-09-01 04:20:441
谈谈对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的看法
应该说,林森浩是自食其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判决死刑还是比较惋惜,毕竟是一个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将要成为祖国栋梁的时候,却自己断送了自己的生命。对家庭、父母,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如果,他及时认错,改进错误;如果对方能够宽容;我想应该判个无期,留住生命,即使在服罪期间,还有人生的价值。可惜,现在一切都是过眼云烟。如果说要分析这个事情的原因,我想可以概括以下二点:1、个人因素:作为高等名府的大学研究生,伴随的是16年寒窗苦读,大多追求的是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在个人心理成长过程中一直比较缺少良好的心理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农村孩子父母一般是以提供学习生活费用为主,与孩子的沟通相对较少,并且沟通还有代沟,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对心理健康关心较少。个性差异,有些同学内向,有的高调,有的张扬,大学是小社会,日常磕磕碰碰的小事总有发生,如果我们都放不下,一直挂在心理,耿耿于怀,长久的压抑,势必影响心理,变成畸形。这就需要我们学会宽容,学会包容,不愉快的事情要一笑抿恩仇,把学习环境变得更融洽。2、学校因素:现在大学都是学分制,学生的行为比较独立,平时忙于学业,同学之间的沟通也比较少,选课差异,造成同寝室同学相互一道上同一堂课的机会也少,班级整体集体感缺失。本身学习医科的学生相对辛苦,为了研究课题,时常呆在实验里,与社会接触也比较少。再说专业细分,同学之间的协作精神缺少。因此,学校在心理教育、课外活动、班级集体活动方面要多组织,多了解学生的精神状况,有点苗头及时辅导,防患于未然。2023-09-01 04:20:551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不什么要杀人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没有杀人动机,但投毒已基本是事实,因为林森浩自己说的。这难以理解的一切就是一个整人玩笑,是他林森浩一时头脑发热开的一个危险的玩笑,以下几点可以证明林森浩的这种说法。 一、林森浩选用了N2这种毒物,现在所有人都已知道,N2是一种有怪味有颜色的毒物,请问,谁杀人会把有颜色、有怪味、指向自己的毒药投在纯净水里,那不等于是对喝水的人说:“你喝的水有怪味,有问题,快去检测,检测出N2,就是我林森浩投的。”,这不是自杀吗?可见,林森浩在投毒前根本没多想,他只是想在愚人节整一整黄洋,于是随便拿了一个自己手边的N2,装在塑料袋里,大摇大摆的拎着,和同学有说有笑的,就给投到宿舍饮水机里了。 二、他在投毒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件事的危险性,包括黄洋发病后,他都没有意识到危险,他觉得黄洋喝得很少,不会有事。黄洋的同学拿走饮水机和桶去检验,他没有丝毫的紧张,没有检测出N2,他还觉得很奇怪,饮水机被送回来后,他也没有做任何处理,黄洋生病期间,他生活照常不紧张,他天真的以为,这只是个玩笑,黄洋喝得很少,过几天就会好起来……当然,一个学医的高材生,对室友开这么危险的玩笑,竟然还没有意识到危险性,确实很难理解。我们都以为,他用N2做过试验,对N2的毒性很了解,可实际上,他只是用N2来建模,关于N2的知识,他还要去百度,这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我们都高估他了。三、庭审完全公开,林森浩被逼供的可能性很小,这些应该都是他的真实供述。也许有人说,林森浩把真实动机隐藏了,他就是因为妒忌要杀人,不是开玩笑。可是昨天我们已经看到了,林森浩一副事不关已、生死置之度外、怎么判随你的样子,他已经这种心态了,根本没有必要撒谎。而且,他确实没有杀人动机,只有整人动机。2023-09-01 04:21:061
复旦投毒案判死刑时事背景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一、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 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法官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9日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处传出消息,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二、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三、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2023-09-01 04:21:252
复旦投毒案法医为什么检验不出毒物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法医已经检验出来了毒物,投毒物为N-二甲基亚硝胺。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扩展资料: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投毒案2023-09-01 04:21:332
复旦投毒案结果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5日,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又现新进展,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 2015年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 2015年8月上旬,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数个小时。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2023-09-01 04:21:492
林森浩为什么投毒杀黄洋 复旦大学投毒案原因
1、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林森浩在此后直至4月11日,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始终未说出实情。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化学品且有严重危害性,而向饮水机内投放大剂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致被害人接水饮用后中毒。在被害人入院特别是转入重症监护室救治期间,林森浩仍刻意隐瞒真相,编造谎言,杀人故意明显,且实施了以投放毒物为手段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森浩仅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不满,即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医学知识,蓄意采取隐蔽的手法,向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杀死无辜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森浩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2023-09-01 04:21:561
求林森浩投毒最详细的始末!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23-09-01 04:22:041
复旦大学投毒案件的直接原因和深层原因
楼主求采纳~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3] 作案动机最高法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分别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同住一间宿舍。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毒物来源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3] 投毒剂量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4] 案件经过编辑投毒经过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警方调查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林森浩在此前,包括在接受公安人员调查询问时,林森浩在法庭上接受二审宣判始终未说出实情。2013年4月12日零时许,公安机关确定林森浩有作案嫌疑并对其传唤后,林森浩才如实供述了其向421室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的事实。2013年4月12日,林森浩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经法医鉴定,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正式逮捕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提起公诉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案件审理编辑一审审理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审宣判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法院没有认可辩方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林森浩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虽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但不能从轻处罚;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5]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 死刑复核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6]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7] 。2015年7月28日,经林父的律师谢通祥申请和沟通,最高法院刑庭主办法官经过请示领导研究和慎重考虑同意了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与主办法官的会见请求。在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内,林森浩案件的主办法官和林父交流了部分案情,并告诉林父最高法院已经多次派人到上海方面了解情况了。林父称,整个会见持续了几小时,法官与书记员还详细地作了笔录。2015年7月31日下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2015年12月9日,“复旦投毒案”出现新进展,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8] 执行死刑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1] 社会评价编辑复旦大学投毒案嫌疑人一审被判死刑,引发热议。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让人警醒: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让我们忽视最基本健康人格的培养,灌输仇恨的不良风气让心浮气躁的青年人心胸狭隘,缺乏容人之量。从亲密室友到下毒伤人,该反思的不仅是教育。(新华视点)事件影响编辑177名复旦大学学子为林森浩求“免死”2014年5月,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并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177名学子表示,希望国家、社会、法院综合考量,慎重量刑,能给林森浩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请求信还列举了林森浩平时日常生活学习中的一系列琐事。林森浩的同学介绍,汶川大地震发生时,他从平时节约的钱中捐出800元(他每月的生活费仅200多),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林还发表过8篇学术论文,在国际有影响力的学术杂志上也有作品刊登。此外,据请求信介绍,病人送的红包,林森浩坚决拒收。他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从始至终都很热心。他平时节俭、朴素(家里是农民,很累很穷,母亲还患有心脏病)。“因此,我们认为他不是多次杀人、多次伤人的极为凶残的人。”[10]2023-09-01 04:22:111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能免死吗
可能性不大。因为应该讲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定的谅解的话,当然对量刑,特别像死刑判决是有相当影响力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像类似的案件当中,其实被告人想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相当困难的一例案件,因为他们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一对,就说是同学之间,越是亲密的人,包括一些杀害父母的案件来讲,他们也许还有一定的机会,像同学这种关系其实取得谅解也是相当困难。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昨天上午,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上海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再有新进展。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2015年8月上旬,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了数个小时的消息引爆了舆论。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2023-09-01 04:22:343
从复旦投毒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求答案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2023-09-01 04:22:421
作文《复旦投毒之殇》观后感600字
黄洋,一个曾经鲜活的生命,一个对生活充满热情的生命,一个刚刚走出人生第一步的生命,在这个晚到的春天消逝了。而让他的生命走到尽头的原因竟是同寝室同学下毒。我们不得不为他感到惋惜,同时我们也发出疑问,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局面? 2013年4月16日下午15时29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上海警方证实,和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作案原因和动机还在调查当中。 在校学生伤人事件已非独例,多年前的校园铊中毒案、马加爵事件还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要对其反思,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和教育等问题,如果不能深刻的反思,寻找出解决方法和对策,也许还会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之死,突显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当下,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缺失,到处充斥着虚荣、享乐、拜金主义,有的老师甚至说不挣够多少钱就别来见我之类的话。 应试教育使学校和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分数,不重视他们的道德教育,将孩子培养成只会读书的机器,到最后也许会培养成如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所说“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 现在应该将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扭转,还原教书育人的本质。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 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学生各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悲剧的发生。2023-09-01 04:22:493
林森浩为什么要害黄洋
妒忌别人太优秀,自己心眼小,记恨他人比他强,人缘不好都怪在别人身上,要不就是自己心理缺陷,因为小事和别人记仇过不去,这种人死了活该,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2023-09-01 04:23:102
复旦投毒案到底是怎么回事???介绍一下。。。
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记者 朱翃)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据警方消息,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上午,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2023-09-01 04:23:181
林森浩案件公诉意见书
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 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 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 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林森浩亲身参加用上述剧毒物做动物实验的过程,他熟知该剧毒物的毒性,以及实验所需的 动物建模剂量。上述证据证明,林森浩于2011年和吕微微等人用二甲基亚硝胺做了大剂量作用于实验大鼠的动物肝功能实验,目睹了部分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以后,因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和过程,林森浩并据此撰写了多篇学术论文。林森浩在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中对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实验大鼠经注射二甲基亚硝胺后死亡的情形及经过做了明确详细的阐述。 林森浩在作案前取得了上述剧毒物,吕鹏的证人证言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下午2时许,以取手套等实验用品为名,从吕鹏处取得钥匙,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内,取出吕微微存放在内的装有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 林森浩将上述剧毒物带回了自己的寝室,并趁室内无他人之机,将这些剧毒物注入到寝室内的饮水机中。盛磊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录像,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于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携带上述剧毒物回到自己与黄洋合住的421寝室,此时,同住一室的黄洋外出 ,另一室友葛俊琦已于2013年3月29日离校回家未归,林森浩趁室内无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寝室饮水机中,尔后外出,将注射器、试剂瓶等一一丢弃。 林森浩在场时,黄洋喝下被注入了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就诊、直至死亡。吴鑫明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资料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2013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黄洋同处一室时,黄洋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后即发生呕吐,中午即去中山医院急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前往中山医院就诊,并留院,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转入外科重症监护室急救,此后,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黄洋仍于4月16日不治身亡。 相关鉴定报告证实,黄洋死因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吴鑫明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案机关物证检验中心鉴定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情况说明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在黄洋使用过的饮水机、饮用水桶出水口封装盖、饮水杯、以及黄洋2013年4月4日上午6时以后排出的尿液中均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份,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林森浩投毒后频繁上网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味道、如何检测等信息内容。计算机司法鉴定机构从林森浩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恢复的上网原始记录和对应的网页内容显示,林森浩投毒以后即于2013年3月31日18时25分以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为关键词上网百度,查询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特性,该网页显示,二甲基亚硝胺系高毒类化学物,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同年4月1日18时起,至4月7日18时止,林森浩频繁上网查询关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后如何确诊、如何鉴定,能否检测出该物质的信息等等内容,反映出林森浩犯罪后寻找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方法借以逃避法律制裁的急迫心情。(林低头) 林森浩被揭露并归案的过程,自然、正常。葛俊琦等证人证言、黄洋的病历记录、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的说明(林向右微低着头并抬左手摸鼻根部左侧,连续挠抓了几次)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因为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相关案例极为少见,投毒手段又较为隐蔽,黄洋4月2日就医后因无法确诊真实病因以及毒物,病情迅速恶化。其间,黄洋室友葛俊琦得知黄洋系肝中毒表现,便回忆起室友林森浩曾做过动物肝功能实验,遂上网查询林森浩的相关论文,得知林森浩曾用二甲基亚硝胺做过动物的肝功能实验,葛俊琦遂告知黄洋的师兄孙希才,之后,黄洋的学友王欢、刘全等人想方设法购得二甲基亚硝胺试剂,于同年4月10日(林抬起头向前方看了一下,微晃后又低下头,上身微弓)送到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确定了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在今天的法庭调查过程当中,辩护人指出,提请法庭注意,将上术证物送检的是证人而非侦察机关(袁在此清了清嗓),借以要求法庭甄别这些证物鉴定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公诉人在这里就这个问题表达三个立场:第二,上述黄洋的学友、师长因为黄洋中毒而想尽一切办法,努力寻找黄洋中毒的真实病因,真实原因,他们做的这一些(林抬右手用食指挠右脸下方部位)行为,这一些动作,既符合正义,也符合每一个人民群众他的道德,像本案这样的投毒案件,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本市公安机关才得以迅速侦破本案。避免了被害人死亡而被告人逃之夭夭这样的行为发生。第二,我们认为参与送检的这些人他不是普通的人,他们都是医学的硕士研究生、医生,他们送检的整个过程符合基本的医学规范,也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第三,根据今天调查的出示的所有证据证明,在他们送检取样、送检鉴定的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提出疑问的地方。请法庭记录在案。正是因为人民群众在侦破本案过程中的勇气和力量(林抬起头直视前方),公案人员接到报案以后迅速地展开侦破工作,并且于4月11日两次对被告人林森浩进行了询问,林森浩矢口否认,直到次日凌晨,公案人员在查询林森浩的笔记本电脑时发现林森浩在案发前后,曾多次上网查询有关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味道、如何检测、如何鉴定等内容后,确定林森浩系重大犯罪的嫌疑人,对林森浩予刑事立案,并刑事传唤,林森浩然自此以后才逐步地供述了投毒犯罪事实。(1:41:29) 被告人林森到案后,直到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对起诉书指控其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他供述毒物的来源,投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结果,以及作案后多次上网查询剧毒物的味道、如何检测等具体犯罪经过的情形,与已经查明的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属实。 经过庭审质证的上述九个方面的事实,证据证明,本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应当予以认定,并据此追究被告人林森浩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林森浩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必然造成黄洋死亡的结果,而决意实施并希望这一结果发生,林森浩的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林森浩到案后对其投毒致黄洋死亡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但林森浩一再辨称,他投毒的目的只是为了整一整黄洋,只是为了让黄洋吃一些苦头而不是为了杀死黄洋,他认为黄洋中毒以后,经过治疗会慢慢自行恢复的,所以黄洋死亡的结果是他投毒时没有想到也不愿看到发生的结果 。公诉人认为,林森浩的辨解,与本案庭审已经质证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是完全相悖的。 1、林森浩对他投毒使用的二甲基亚硝胺会造成人的肝功能衰竭并死亡的毒性是充分地了解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这份复函中明确地表示,二甲基亚硝胺被列入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实验动物可以经消化道、呼吸道迅速吸收,吸收后,二甲基亚硝胺及代谢产物在人体内广泛分布,在动物和人体内代谢基本相同,它的主要危害为可以造成人和动物肝脏损伤,林森浩亲手做过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的动物肝功能实验,做这项实验的实验者还需要按照一千克实验大鼠只能使用50毫克二甲基亚硝胺的建模剂量,对二甲基亚硝胺进行配比稀释,因为超过这个剂量,实验大鼠被注射后会迅速死亡,这个剂量的要求,这个致死的临界点,林森浩是清楚地知道的,根据吕微微的证词,在第一次配比的时候,因为计算错误,导致注射用的二甲基硝胺浓度比建模剂量高了十倍,注入第一只大鼠后,那只大鼠便迅速死亡,而林是在场目睹的,林森浩 在提审的时候对这一节的情况他也予以了确认,而且林森浩后来也是按照这个标准的建模剂量注射了七十只大鼠,尽管没有超过50毫克/千克这个剂量,仍然有十只大鼠因为被注入二甲基亚硝胺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我们知道肝脏是人体维持生命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肝功能的损伤、衰竭往往必然导致人的死亡,这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说他都是基本常识,林森浩的硕士导师丁红陈述,N二对人或动物的肝脏会造成很严重的损伤,肝脏会很快地硬 化,具体的剂量是有有关文献资料可以查的。一般都是按照人或动物的体得来计算,林森浩是具体做实验的人,他对于多大的剂量会对肝脏造成多大的损伤肯定是清楚的,否则实验是不会成功的。剂量大动物会立即死亡,剂量小了对动物肝脏没有损伤效果,所以,是否能熟练地控制剂量的使用对于这个实验的成败很重要,结果林森浩实验成功了,二甲基亚硝胺会对人体肝脏造成严重损害,因为他破坏生物细胞机理是相同的。林森浩作为一个在读的成绩优秀的医学硕士研究生,他的导师说,他应该明白这个道理。林森浩执笔撰写的多篇论文,及其他所写的硕士毕业论文中,他对二甲基亚硝胺造成肝功能损害的毒性,他有着明确而有详细的描述和分析,林森浩在攻读医学硕士期间,根据他参与的上述动物实验的经过和结果,他执笔撰写了《适时组织弹性成像定量评价大鼠肝纤维化》等多篇学术论文,发表于《中化肝脏病》杂志等权威医学核心期刊,并将上述实验及其相关论文内容作为其2013年3月完成的硕士毕业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他题为《超声弹性成像评价肝纤维化的实验及临床研究》的硕士毕业论文等文章中,林森浩明确地写到,二甲基亚硝胺是一种具有肝毒性、基因毒性和免疫毒性的化学物质,它进入肝细胞经微粒体代谢生成乙醛,引起肝细胞损害,同时产生活化的甲基,使核 酸蛋白质甲基化,导致肝细胞坏死,造成肝细胞坏死、再生、坏死而导致纤维化,由此可见,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基本毒性以及它能够导致生物体肝功能衰竭直至死亡的认知是明确而又清楚的。 2、林森浩故意将远远超过致死量十多倍的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饮水机中,让黄洋饮用,既充分证实林森浩主观上决意要杀死黄洋,也充分证实黄洋死亡是林森浩投毒所希望 实现的必然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复函证明二甲基亚硝胺大鼠经口的半2023-09-01 04:23:391
德大于才
用PREP阐述观点我认为一个人才,他的德最重要!一个人即使再有才华、再有能力,如果他的道德素质败坏,学的本领越多,对社会的破坏性就越大!新闻报道过很多高才生犯罪的案例。在2003年的某天,福州大学管理学员研究生张文峰将其校友用刀杀死,并点燃随身带来的煤气罐放火烧了宿舍! 复旦投毒案大家记忆尤新,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向宿舍内饮水机内投放剧毒化学品,导致其室友黄洋中毒肝功能衰竭而死!类似案例比比皆是,他们可都是高才生啊,但是他们却没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即使再有才,也是社会的败类,真令人叹息!先学会做人,再学会做事!司马光的《资治通鉴》里有一句话:德才全尽谓之“圣人”,德胜于才谓之“君子”。我们做不了圣人,也要致力做一个君子!2023-09-01 04:23:461
既然复旦大学博士生,驼中毒这么厉害,那么这些下毒者是怎么弄到的坨的?
不是铊,肯定是某化合物。只可能是黑市上买的2023-09-01 04:23:543
复旦投毒案 为什么喝了一口 就中毒了
原因分析:因为投入的是含有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二甲基亚硝胺对人体的危害: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健康危害:靶器官主要为肝和肾,对眼睛、皮肤的刺激作用。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接触可引起肝、肾损害。DMNA对大多数动物 (包括人),是一种高毒性物质。但液体和蒸气特别对皮肤和眼不产生刺激作用,缺乏警告特性。口服后几小时内发作,其影响是呈现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并可能出现头痛、发热、衰弱、肝大和黄疸。慢性暴露能引起肝损害 (中央坏死),伴发黄疸和腹水。2023-09-01 04:24: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