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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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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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法则内容:“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2023-07-03 14:06:201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呢?
米兰达法则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或称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米兰达法则权利为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米兰达警告的概述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又称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起源于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中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所撰写的判决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2023-07-03 14:06:321
什么是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扩展资料: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法则2023-07-03 14:06:471
米兰达法则是什么?
米兰达法则是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完整的是“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一切都可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西方社会确保人有沉默的权利,即警方不能在不尊重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进行有罪推定。西方人之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宁肯让犯人跑掉,也不让法律跑掉,因为他们信奉的基本原则是无罪推定。而起诉一方却必须运用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有罪。做不到这一点,就当把被告当场释放。米兰达法则的来由是:1963年,米兰达因为涉嫌对一名女孩进行抢劫、绑架而被警方逮捕,在警局接受讯问,并在一份供认书上签了名,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随后,米兰达进行上诉,称自己的供述是受到警方胁迫而做的,并且警方在讯问前没有告知他享有法律规定的公民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这个案件就这么一层层地告上去了,历时三年。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作出最终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前有权知道自己的法定权利,警方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否则不能讯问。最后,米兰达之前的供词被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这个案件对美国司法和美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开始美国的警察就说这工作没法干了,案子没法审了,但是他们仍然默默的接受了这一现实。从这儿以后,美国警方都在询问嫌疑人的时候会阐明: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接受审讯的时候请一个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不知道你是否完全了解你以上的权力,这便是米兰达法则的来由。2023-07-03 14:07:011
米兰达警告是指谁的哪一项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07:141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出自哪?
出自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译文:“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07:576
警察在抓犯人时会说一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后面怎么说的来着?
原句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英文原版是: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这句话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扩展资料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家无需告知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警方认为让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关于“米兰达警告”的确立,一位美国法学教授说,“这一规则对所有人都有好处。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如果一个人受到非法监禁,却惨遭无视,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身陷图图。”米兰达警告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羁押嫌疑人供述的可信性,同时避免因过分重视口供而出现屈打成招的冤案、错案。因此,现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普通法系的地区都吸纳了这项“米兰达警告”的精神,以保障被羁押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司法程序公正。毋庸置疑,“米兰达警告”这一保障嫌疑人权利的制度,可能导致一些罪犯逍遥法外。但是,大多数美国人愿意接受这样的后果。他们认为这是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暴力机器侵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曾说过“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家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08:2012
miranda rights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办案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下: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08:521
权力的游戏 米兰达是谁扮演者
夏洛特·霍普 Charlotte Hope 夏洛特·霍普是一名演员,主要作品有 《青春誓言》。夏洛特·霍普 Charlotte Hope性别: 女出生地: 英国职业: 演员主演青春誓言万物理论权力的游戏 第四季看不见的女人权力的游戏 第三季悲惨世界伦敦女孩 第一季法律与秩序(英版) 第一季唤醒死者 第一季霍尔比市 第一季急诊室的故事 第一季最为大家所熟知的就是在《权力的游戏》里所扮演的米兰达了,在剧中她饰演了一位波顿家族女仆,与拉姆斯·波顿有私情,因为身份卑微,无法成为拉姆斯·波顿的妻子,嫉妒被囚禁与凛冬城的珊莎,最后被前来营救珊莎的席恩推下城墙而死。2023-07-03 14:09:204
米拉达规则是什么
是米兰达规则哈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起源-米兰达案 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过了片刻,他招了。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他最亲近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事后没有人关心这起案子。当年戴维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案子到此结束了。” 我们的处境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盘问并非不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Thomas Road)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 戴维·米兰达说,“我爸爸告诉我说墨西哥人不能去有些地方游泳,不能去某些地方跳舞,有些姑娘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在他回到亚利桑那州梅萨(Mesa)老家前,曾因擅离职守不名誉地被开除,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而,埃内斯托因强奸被捕时,刑法制度他不陌生。然而,刑法制度却没有像对待一个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 回想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时,德布斯承认在处理埃内斯托上有偏见。“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他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那时候就是这样的。” 法庭指定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他会这样对当地报纸说,“受害者是个漂亮姑娘......那种当爸爸的愿意让自己儿子娶她为妻的姑娘。可她是白人......这是在亚利桑那州避免不了的事情之一。” 但是,埃内斯托上诉的核心问题是警方的行为,而不是种族。上诉由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John Flynn)负责。那时,他们俩谁也没想到上诉竟然会有如此的效果。 “他只是想出狱,”戴夫·米兰达这么说他的叔叔。“我想当时没有人认为他会就这样改变了事态,最始料不及的是厄尼。” 出乎意料的里程碑 米兰达一案将成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最高法院在保护被告权利方面所获成就的顶峰。在他的主持下,法庭不断削弱警察的权力,为了纠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认为的不公正。 甚至在1966年米兰达裁决之前,执法部门中的许多人就知道会有变化,而且会很快。1963年最高法院裁决所有刑事被告均有咨询权;一年后在上述裁决基础上,确认犯罪嫌疑人在警方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我们当时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是在显微镜观测下进行的,”曾任探员的德布斯回忆说。“我记得在警察大学时就有人告诉我法律要有变化,要谨慎。可是,不用说,一上了街,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即使如此,很少人料到米兰达权利会规定这样全面的保护措施。首席法官亲自撰写了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对那时的警察手册提出了挑战。它指示讯问者“要控制和压倒讯问对象”,“讯问要果断坚定,决不手软”,有时可连续几天;它甚至指示“用计谋诱供。” 侄子的记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埃内斯托和凤凰城警察不愉快的经历之后,他的侄子却成了警察局的探员。戴夫每天背读米兰达警告给犯罪嫌疑人听,但是那些词语对他更加意味深长。“念米兰达权利给别人听,有股子怪怪的感觉,”有19年警龄的老手边抽动黑白相间的八字须边说道。“我每一次念它,都要想起他。” 戴夫·米兰达所想的一件事发生在他随美国军队驻扎德国服役期间。有个士兵拿着一份《星条报》(Star and Stripes)走过,大标题“导致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米兰达被害”映入他的眼帘。 “我看了心烦意乱,”他说。“那些年我们一直等他出狱。他终于自由了,可却再也没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埃内斯托一案在没有供词的情况下重新审理。结果,仍然判决有罪。1973年假释出狱后,埃内斯托去和他哥哥鲁宾住在一起。但日子对这个腼腆、寡言的埃内斯托很困难。戴夫·米兰达说,“想找个活干的是个有前科的人,又是叫米兰达。这个名字不可能不引起雇主的注意,不可能不引起任何人的注意。这招来许多他不想要的关注。” 名声只给埃内斯托带来微薄的收益。据说他在凤凰城大街上以一、两块美元出售有他签名的印着米兰达权利的小卡片。没多久,由于违反假释规定而被送回监狱。 1976年被释放后又和他哥哥住在一起。由于误解,他拒绝参加在家举行的婚礼仪式,而去了市中心的拉阿马波拉酒吧(La Amapola Bar)。一场扑克牌戏成了拳打脚踢的殴斗。埃内斯托把手上的血洗去再次出现时,被人用弯菜刀刺戳致死。 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那天夜晚抓到一名帮凶。把他带往警察局前,一名凤凰城警察掏出一张寛6.35厘米长9厘米的卡片,开始念道:“你有权保持沉默......” 但凡看过有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份子情节的美国电影的任何人都会看到警员宣读米兰达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做对你不利的供词。你有权获得律师。如果你希望有律师,但没钱请律师,警方讯问开始前可为你找一位律师。” 米兰达忠告的具体内容 米兰达忠告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2023-07-03 14:09:582
“米兰达公告”体现宪法的哪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2023-07-03 14:10:161
米兰达警告对美国宪法的意义
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扩展资料: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来兰达警告”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吱,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警告”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警告”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读一遍交差。参考资料来源:北京法院网-米兰达规则对美国司法的影响2023-07-03 14:10:221
英文中的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分析如下:1、字面上的意思是:你是有权利保持沉默的,但是你如果说话了,你说的话就会被作为证据提交。2、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3、英文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1)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2)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3)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4)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5)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4、中文翻译:“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扩展资料:一、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二、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10:381
请说明“米兰达警告”对于美国宪法的意义。
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由有二:(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判决;(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扩展资料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10:501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米兰达警告"是否适用于我国?
1、米兰达警告不适用于中国。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权,即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所以中国不可能适用米兰达警告。2、中国刑法也有违法证据排除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往往沦为有名无实的具文。我国的程序违法需要犯罪嫌疑人自己举证,这一点就很难了;而国外是要求司法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违法,所以司法机关才要24小时用录像机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受审情况,录像中断几分钟都说不清了。3、自证有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就是所谓的“坦白”。扩展资料“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2023-07-03 14:11:056
米兰达规则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s) 又可以称为“米兰达警告”(M ir anda Warning s) , 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程序保障措施。该规则起源于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著名判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 它曾被评为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刑事判决, 而在所有最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 它也被评为第三名。这个判决的重要成果米兰达规则深深的影响着美国社会, 成为美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 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 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 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MalloyV. Ho gan) 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 不论在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 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米兰达判决中写到, “为保护这项特权, 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到认真的保护,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被讯问之前, 他应当被告知; 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 他有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 那么如果他愿意, 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 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弃这些权利, 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 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 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 都不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 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米兰达判决之前, 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判断依据是一项“自愿性原则”(Volunta riness Test ) 。根据这项规则, 法官在审核口供是否为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物, 需要考虑全部的相关情境,既要考虑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还要考虑讯问的具体情节。逐渐地, 这个规则被抨击为几乎与所有因素有关, 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 最高法院总结这个传统的自愿性规则具有无法容忍的不稳定性。正如米兰达判决所论证的那样, 警察在审讯之前, 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 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 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 从而为口供的可采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简洁、统一、客观的标准, 以求更好的保护公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米兰达之前, 警察通常秘密讯问被告人, 律师被排除在外, 这共与外界隔绝的讯问程序助长了警察非法取证行为, 这在二十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在公众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压力下, 警察部门转变了他们的讯问策略, 有生理强迫转向心理强迫, 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词。米兰达判决中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米兰达一案中, 警察逮捕了被告人,并将他带往一个特殊的审讯室. 以获取其自白。从传统的观念看,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陈述可能不是非自愿的。当然, 我们对充分保障权利的珍贵性的第五修正案的关注并没有减少。每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投入一个陌生的环境, 接受警察强制性的讯问, 这其中包含的潜在性强迫因素很明显。例如, 米兰达一案中, 被告人, 一名贫穷的墨西哥人, 就受到警察声称的性幻想的严重干扰。尽管案卷表明并不存在明显的身体强制或玩弄,但确实也没有一个案件表明, 警察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证被告人的陈述是自由选择的产物。很明显, 创造这么一种审讯氛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服被讯问者的意志。这种氛围, 本身就包含着胁迫的意味。确切地说, 这不是肉体上的威胁, 但它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同等破坏力。当前这种隔离审讯的实践, 破坏了我们国家最值得珍贵的原则之—— 不可强迫某人自证其罪。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这种羁押环境中所包舍的潜在的强制因素, 那么, 由此获得的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真正是他自白选择的产物。通过前面的分析, 我们很容易发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与警察羁押性讯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了警察的羁押性讯问, 保护了公民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米兰达规则, 无疑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 对被告人而言, 可以有效的保护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对警察机关而言,可以规范警察机关的讯问行为, 限制其使用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非自愿陈述; 对审判机关而言, 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更加简明有效的判明口供可采性问题的依据( br ig ht- line r ule ) 。参见文章:从米兰达规则看程序正义希望能帮到你!2023-07-03 14:11:326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来源是什么
出自“米兰达规则”: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扩展资料:米兰达警告的争议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2023-07-03 14:11:482
米兰达警告的由来告诉我们什么力量
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米兰达规则○陈林林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da V.Arizoa),美国最高法院案例汇编,1966年第384卷,第436号。[案情] 1963年3月2日晚,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大剧院十八岁女营业员芭芭拉.约翰逊下班后正赶着搭乘公共汽车时,被一个男人猛地推进了他的小车里。这人捆绑了芭芭拉,把她劫持到城郊强奸了她。菲尼克斯警方根据芭芭拉的事后陈述,逮住了欧内斯脱.米兰达(一个劣迹斑斑的年轻人),问他是否愿意主动答复有关这一案件的问题。在警局的一批嫌疑犯中,米兰达被两名妇女指认出来。一名妇女确认他是1962年11月持刀抢劫她的那个人;芭色拉.约翰逊则认为他就是那个强奸犯。当警局的官员告知米兰达他己被两名妇人指认后,米兰达在他亲笔写的供述中,陈述了所发生的事情,还特别提到他是主动交代,并且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嗣后,米兰达被控犯有抢劫力、绑架和强奸罪行。在对米兰达案的审判中,法院为米兰达指定的辩护律师使警局官员承认了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没有告知被告人有权请辩护律师,当时也无辩护律师在场。在律师提出反对意见后,主持审判的法官仍同意米兰达的供述可以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陪审团进行了五个多小时的评议后,宣告米兰达有罪。米兰达面临四十到五十五年的监禁。米兰达向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失败后诉之美国最高法院。[审判] 1966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推翻了原市法院对米兰达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在说明推翻该案原判决的理由时说:被单独隔离进行讯问的作法是与我们国家的最珍视的准则之——不能强迫某个人把他自己牵连进刑事案件一执法机关的工具,而这种工具是人们长期以来认为、而且十分合理地认为值得为之付出代价的。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这些程序性的保障措施(权利)包括: 1、在提出任何问题之前,该嫌疑人必须被告知:(1)他有权保持沉默;(2)他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他;(3)他有权在接收讯问时要求律师在场,无论该律师是私人聘请还是法官指定的; 2、该嫌疑人对上述告知列举之权利的任何放弃都必须作出“明知且明智的”表示,同时也必须是自愿的; 3、如果该嫌疑人在审讯的任何阶段上“以任何方式表示”要求律师在场的意愿,该讯问就必须立即中止,直到获得一位律师之时; 4、如果该嫌疑人“以任何方式表示他不愿意接收讯问”,讯问就不得开始,如果已经开始应该停止(哪怕是该犯罪人已经给出了归罪信息),并一直等到该嫌疑人以向律师咨询井同意接收进一步的审讯。菲尼克斯警方在警局拘留米兰达的时候对他进行了第一次讯问,米兰达在未被告知享有辩护权利,又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和没有要求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①[评析] 最高法院推翻对米兰达有罪判决的直接依据,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奉行的非任意自白的排除法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作的自我表白心迹或自己说明自己意思的陈述,都必须是基于被告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即被告人自愿供述。作为被告人口供的自白必须具备上述性质,否则应予排除,自白排除法则的理论依据,在不问时期是各不相同的,有一个从“防止虚假”到“正当程序”的理论“进化”过程。 由于文化上的血缘关系,美国法律制度和判例所规定的许多原则、制度和法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在英国法的发展史上找到它们的雏形或原型。美国证据法上的自白排除法则,渊源于英国历史上的“考门罗原则”(一说是1215年6月15日英国的贵族迫使国王约翰所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大宪章》),②意在把基于不当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从证据中排除出去。在早于米兰达案一百多年前的1783年,英国法院就在“英国诉沃利克沙尔”案的判决中表达了这种思想:任何人都享有免除自证有罪的特权,以防取得的供认有不可靠的危险。③ 自白排除法则在美国被认为是一项宪法所赋于的特免权。1791年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他自己的证人。”在美国的判例法和某些证据法典中发挥作用的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特免权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证人的特免权,另一类是被告人的特免权,被告人特免权的内容包括:被告人不得被强迫在刑事诉讼中作证,甚至不能被强迫进行宣誓或站在证人席上。④在这里,由于对自白的排除法是以对供述人人权的关注为基点的,从而区别了基于虚假排除说的传统的自白徘除和基于正当程序的自白排除法则。在美国,自白的任意性在取得公理的地位之后,自白法则更多地开始关注自白时的“程序合法性“问题”。相应地,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有关自白法则的依据,也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了“程序的违法性”。⑤如1943年的马科普案(Mcnabb V.U.S)和1957年的马洛里案(MolloyV.Hongan),判决认为如果自白是在联邦官员将被告延长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的规定,不问此项自白之可信任性与自愿性如何一与此无关,在联邦法院的刑事审判中都不得采用。联邦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的判决中,又将这些规则延伸到了侦查阶段,并最终树立了自白排除规则沿革史上里程碑式的法则一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直接规范了国家官员在对被关押人员进行讯问时的职权行为,它的全部内容是对被告人的忠告,也是对每个警员的“忠告”。在西方引进的影视片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警察对被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厌其繁地反复下列台词一它们就是米兰达规则现实的生活形态一米兰达忠告:米兰达忠告卡片① 不少人会认为“米兰达规则”有不分敌我、古板繁琐,但主要是助纣为虐的倾向。在美国本土,联邦最高法院因本案而遭受的批判和指责也一直没有停息过。批评者,包括一些专业的团体如国际警察首脑协会与美国地方律师协会,声称关于(警察)进行讯问时需要有辩护律师在场的决定,会加重(司法)制度的负担,使认定有罪的数字减少。这将削弱打击犯罪的力度,放纵骚乱和犯罪,恶化社会治安环境。②正当程序无疑使得对犯罪者进行逮捕、定罪和惩处更加困难。对米兰达规则指责基本上是来自人们这样的困惑:对一个作了供认的杀人犯,为什么单纯地由于他在向警察官员供述罪行时没有律师在场或警察疏忽履行一些繁文褥节,就应予释放?他们呼吁,“不能因治安官犯错,让犯罪人逍遥法外”。 但最高法院并未为这些批评所积聚起来的阴影所笼罩住。作为自由社会的一个标志是司法独立,法院有责任、也有能力维护作为自由社会基石的人权观和价值观。对于这一点,美国公众是深信不疑的。最高法院可以担当公众(或国家)利益代言人这一角色,它应当成为“在美国人民明确价值观的重大的全国性讨论中的领袖。”③虽然米兰达规则可能超过了宪法第五修正案所规定的子义范围,它仍然应该被认为是对宪法条文的一种合理的演绎。警察不允许享有强迫被讯问人回答问题的法定权力,无论他们采用了何种形式。在讯问的所有阶段,任意一项指控都意味着被告人有要求律师在场的念头,在此以前不得进行任何提问。①米兰达在警局官员第一次对他进行讯间时就必须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要求,警察只有在给完一系列的忠告后,才拥有交流与讯问的权力。未经正当程序而获取的被告人的口供,一律不得用来作为反对被告人的证据。 早在1835年,作客美国的法国人托克维尔就深深地感触到“美国人赋于了法院以无限的政治权力”,“美国的最高法院,不管从其职权的性质来说,还是从受审人的范围来说,均远远高于已知的任何法院。”甚至可以说“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②到了1937年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最高法院一改稳重、保守的政策倾向,愈来愈显得希望能“有所作为”。印仗马歇尔巧取来的“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不时挥舞着宪法条文扮演了一个超立法机构的角色,以至被小罗斯福斥为“国会第三院”。最高法院委婉地申辩,因为民主政治陷于停止,其他部问无力应付紧急问题或未能实践自身的责任,他们才能要求“有所作为”。不存在侵犯宪法赋于其他机构的权限的问题。③另一方面,出于对自由社会的责任、忠诚和奉献,他们必须时刻光大合众国的立国、治国之本一联邦宪法,使宪法的精髓能够滋润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和每一个公民的心身。“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联邦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规定:非依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第十四条修正案对各州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程序法上的正当程序涉及法律实施的方法和过程,它要求用以解决利益争端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合理的。④正义是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最高理想和目标,也是评判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正当程序体现了正义对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只有基于正当程序所进行的审判和判决,才能被认为是公平的。 米兰达规则的形成还得益于西方刑事诉讼法则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首要的仍是美国政治传统上对自由的热爱和对法律一特别是程序法的信任和维护,以及最高法院点石成金般的权威。2023-07-03 14:12:131
米兰达原则在中国也适用吗?
这跟中国的执法原则是相违背的,所以不适用。2023-07-03 14:12:233
美国警察经常说的那句,你有权保持沉默什么的,有什么来历
一、“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的由来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也有人说,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抉择时刻》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24小时》、电影《战略特勤组》。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警察随即开枪。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2023-07-03 14:12:323
米兰达警告的名词由来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如今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1、“米兰达”案的焦点是被讯问者所做的招供和他签名的供认书是否应该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审讯与供认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部分,也是法庭争辩的焦点。在许多情况下,犯罪的实物证据,如杀人凶器等作案工具,警察无法全部找到或根本没有,而又找不到证人。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的口供就成了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嫌疑人口中最大限度地掏出有罪的证词就成了首要任务。但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警察滥用职权而形成冤狱。根据这种情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判例,制定了一整套限制警察审讯时滥用权力的法律。“米兰达警告”对于文化程度低、经济窘迫而且对法律了解少的人尤其有利。2、由于现实情况千变万化,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强硬地要求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执行“米兰达警告”是不现实的。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和一些州法院通过一些案例确定了“公共安全例外”和“抢救例外”等规则。3、“米兰达规则”本身是以5票对4票的微弱多数通过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存在尖锐的分歧。怀特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指出:“在不计其数的案件中,本院的这一规则将使杀人犯、强奸犯或者其他罪犯重新回到街道或产生他的环境中,随时继续犯罪。因此,人的尊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损失了。真正担心的还不是这一新的判决对于……刑法的灾难性后果,而在于它对于那些依赖公共权力保护的人们的影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米兰达”案判决时,引起了强烈的政治反响。警察和地区检察官们把它视为对其控制犯罪能力的当头一棒,多数新闻媒体的评论也持反对态度。 米兰达权利确立后遇到了不少阻力和挑战,在是否继续实行米兰达权利的问题上,出现了不少争议。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要自愿坦白自己的罪行,其供词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在1997发生的一起银行抢劫案中,案犯迪克森自愿向联邦调查局人员供认在弗吉尼亚等地抢劫银行的罪行,当时一个联邦上诉法庭就根据1968年国会通过的上述法律,宣判迪克森的认罪供词有效。但是,案子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后,联邦最高法院以七比二再次确认了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中所确立的米兰达权利。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在米兰达权利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存在。密西根州大学法律教授卡米萨尔指出,米兰达权利改变了以往警察误导嫌疑人的做法。他说,米兰达权利确立之前,警察从不告诉犯罪嫌疑人有请律师和保持沉默的权利,他们认为让嫌疑人回答讯问是想当然的事。如果嫌疑人说不知道案情,警察会对他说,我们已经掌握了证据,你与我们合作,大家的日子都好过,而且我们会减轻对你的指控。嫌疑人被捕后被指控犯了重罪,一般很容易紧张、焦虑,警察的误导让他们以为和警察合作对他们有利。因此,米兰达权利有助于解除嫌疑人的心理压力。马里兰州检察院培训部主任多恩律师认为,米兰达权利的实施实际上对警方和法庭取证都有利。他说,从现实的角度看,有了米兰达权利,你就有章可循,警察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词被法庭所接受,法庭在确定供词时也知道应该寻找哪些证据。密西根大学法学教授卡米萨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不仅要继续执行下去,而且还要增加新的内容。他建议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他说,没有录音和录像,我们就不知道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警察是什么时候告诉嫌疑人他的权利的,因此我们非常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有趣的是,警察常常会把嫌疑人的供词录像后让人看,这就好像是让人在电影放了一半后才开始看,但是我们想看的是影片的开头,了解他们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说了些什么。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乔治梅森大学法学教授奥尼尔认为,米兰达权利也许是个好的政策,但是却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他说,在刑事调查中,拷问逼供是一回事,提出合理问话则是另外一回事,即使被问话的人没有被告知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我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警察在讯问嫌疑人之前要告诉他们的权利。警察有时会出错,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会说漏嘴而认罪。在这种情况下,不把嫌疑人的供罪作为在法庭上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和警察出错相比,问题要更严重。比如在杀人案的调查中,警察在告知嫌疑人米兰达权利上虽然出了一个小的技术错误,但是却得到了嫌疑人认罪的供词,这两个哪个更重要呢,发现事实真相,伸张正义,还是遵守米兰达权利的要求呢?显然,得到证词和证据更重要。菲尼克斯市警察局发言人莫拉莱斯指出,对警察们来说,他们已经接受了米兰达权利这个现实。他说:“辩论总会存在,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还不够,也有人会说,米兰达权利走得太远,但是,对警察来说,我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把它看作是我们工作的行为准则,它和其它规定没有什么不同,我们必须加以遵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现任首席法官兰奎斯特2000年在宣判迪克森一案时说过, 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致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份。米兰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进入80年代以后,美国一些学者根据新的实证研究结果和英国修改沉默权规则的启发,再次对“米兰达规则”和沉默权提出强烈批评,掀起了新一轮的争论。在这一背景下,出现了引起普遍关注的“狄克森诉合众国”一案。被告人狄克森因抢劫银行等多项罪名于1997年被起诉,在一审法院开庭前,联邦地区法院应被告方申请,排除了狄克森向联邦调查局的一份陈述,理由是侦查官员在讯问被告人以前没有向他提出“米兰达警告”。控方不服,经联邦副总检察长许可后,提出了上诉。1998年4月,经第4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排除证据的裁定,理由是:虽然狄克森在接受讯问之前没有收到“米兰达警告”,但其陈述是自愿的;“米兰达规则”并非宪法所要求的,因此,国会有权以成文法加以修改;决定被告人陈述是否可采的依据应当是《美国法典》第3501条,而不应当是“米兰达规则”。这一裁定明显否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在美国法律界引起震动,一时间,舆论哗然。联邦最高法院鉴于案件的重大影响,决定应被告人的申请以“调卷令”程序提审。2000年4月19日,联邦最高法院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意见之后,于同年6月26日以7票对2票裁决,撤销上诉法院的裁定,维持“米兰达规则”,其主要理由有二:(1)“米兰达”判决是一项宪法性的判决,国会的立法无权取而代之。国会可以以立法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解释和适用宪法的判决;(2)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推翻以前的判例必须有特别的正当理由存在,“米兰达规则”缺乏必须予以推翻的这种正当理由。2023-07-03 14:12:511
中国有类似于米兰达告诫的法律吗?
中国没有类似于米兰达告诫的法律 现行刑诉法要求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2023-07-03 14:13:183
米兰达宣言
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 上为确保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权利而做的 规定。 该判例首次明确地规定了执法人员对被捕者进行审讯前 应告知被审讯者的权利内容——“米兰达宣言”。这一忠告的 内容有两点: ·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电影中则讲:你有权保持沉默), 你所说的话有可能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你的证据。 ·你有会见律师的权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免 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如果警察在审讯之前没有宣读“米兰达宣言”,或者被审 讯者表示要会见律师,那么警方在此时获得的口供就不能在 审判中用作证据。 米兰达宣言公布之后,美国的法律界极为震惊,并展开了 大规模争论。有一些人批评该规则极大地降低了执法机关的 效率,束缚了警察的手脚。美国国会也试图通过一些立法来限 制米兰达裁定的社会影响。然而,该裁定所确定的保护被审讯 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得到了多数人的支持,因为这一原则对于 制止警察逼供行为具有重要作用。2023-07-03 14:13:272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米兰达警告说,其实我们经常在影视作品中听到,“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会被当作你的存在。”如果被警察问完再延长,律师是之前委托的。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米兰达警告,也被称为米兰达权利,在美国是一项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沉默权起源于1966年美国首席法官厄尔沃伦撰写的判决书,即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这一警告的核心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广泛采用已经是众所周知的说法。米兰达警告出处米兰达投诉称,1963年3月3日亚利桑那州案深夜,亚利桑那州一名女孩下班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劫持并强奸。警方于3月13日逮捕了嫌疑人米兰达。受害女生指认米兰达是罪犯,米兰达对他所拥有的罪犯供认不讳,并很快认罪签字。法院将米兰达本人作为预定案件的主要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分别被判处20年和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院为他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律师为米拉达的口才辩护,理由是警方没有事先告知嫌疑人的权利,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这场官司持续了三年,律师以警方没有告知嫌疑人提前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为由,为米拉达的供词进行了辩护。这场官司持续了三年。当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5:4的票数之差推翻了亚利桑那州联邦法院。这也是国家法律的一种发展和严谨!米兰达警告内容: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问题。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你有权在与警方谈话前咨询律师,并有权在现在或将来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如果你愿意,我们会在审问前为你指派一名律师。如果你现在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与律师交谈。知道并理解我向你解释的你的权利,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米兰达警告对于美国宪法的意义:"米兰“判决是宪法判决,国会的立法没有权力被取代。国会可以在立法上修改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但没有权力超越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来解释和适用宪法判决;”规则的统治”缺乏这样一个推翻的正当理由米兰达警告是否适用于中国1.米兰达警告不适用于中国。米兰达警告的核心是沉默,即被告有权保持其沉默;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义务,因此我国不能适用米兰达警告。2.我国刑法也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在实践中,由于对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不足,该原则往往沦为众所周知的文本。我国的程序是违法的要求嫌疑人自己举证,难度大;而国外要求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没有违法,那么司法机关24小时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也就只需要录几个小时。分分钟说不出来。3.自证有罪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就是所谓的“坦白”。扩展信息“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警察说的话都可能成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委托律师,他或她可以全程陪同你进行询问。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都会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想回答,你不想回答这个问题,你可以随时终止对话。5.如果你想和你的律师谈,你可以随时停止回答问题,你可以让律师全程陪同你的询问。”2023-07-03 14:13:341
美国警察拒捕犯人时说的那些话是什么?
警察在亮出逮捕证的同时,会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承堂供词!”就是这句了: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lient.Anything you say will be used in the count.看美国影视片,常见到警察抓住嫌疑犯后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句话都将可能作为法庭上的证供。”被抓者起初还在挣扎,听了这句话后也就立刻安稳了。我原以为那话肯定于警察有利而于被抓者大不利,所以才令后者不敢多言。后来读书才知道并非如此。原来它是美国宪法第六大修正案中著名的“米兰达权利”,即警方“必须提醒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而一切强迫的诱导的非自愿的甚至被告与律师交谈的要求被拒绝后得到的自愿的供认,都不能作为证据被接受。尽管警察说话的语气可能很威严,但有“米兰达权利”在,没有必要和警察纠缠,所以被抓者听了那话也就立刻安稳了。 “米兰达权利”不光是权利,也是义务。它告诉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同时也必须为自己的言论负责。2023-07-03 14:13:442
米兰达的现实意义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2023-07-03 14:13:541
呈堂证供这句话完整怎么说?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香港警匪片里,这句话基本上成了香港警方人员的口头禅,见到疑犯的第一句话必是这句。之所以会是这句话,是因为他们进入警校学习时就被一直告诫,对疑犯一定要讲这句话,必须把这个权利传达给疑犯。告诉疑犯他可以保持沉默,因为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叫作‘米兰达权利"或者叫‘米兰达告诫"。犯罪嫌疑人的这一权利,起源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其中第五修正案规定:无论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这一条实际上就是海洋法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的延伸,所以根据第五修正案的规定衍生出了,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和警察局都可以一直保持缄默。而第六修正案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受审时,都有权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根据这一条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权利便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钱聘请律师,那么法庭需要给他指定一个律师。这两条结合在一起,终于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创造出了‘米兰达权利"。相关实际案例美国警方在此案上的效率还是很不错的,仅仅十天便锁定并逮捕了一名犯罪嫌疑人——23岁的无业游民恩纳斯托·米兰达。菲尼克斯市警方随即请来芭芭拉对其进行辨认,在芭芭拉确认米拉达正是对她施暴的人后,警方立即便对米兰达进行了审讯。仅仅两个小时,米兰达便交代了犯罪的全过程,他的这份认罪笔录成了他最主要的罪证,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依此判了他20年有期徒刑。本来这种证据完善的罪案应该就此画上句号,犯下重罪的米兰达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可是在法庭上,米拉达的辩护律师利用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六修正案胡搅蛮缠,想将给米兰达定罪的主要证据他的口供,打成是在警方未告知米兰达权力情况下诱导他做出的,是无效的证据。因此在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米兰达20年有期徒刑后,米兰达和他的律师选择了继续上诉,最终这个案子被递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裁,九名大法官中有五人投票认为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对米兰达的判决无效!这意味着,米兰达的证词被作废了!之所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会做出这种明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裁判,当时的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负有主要责任。这个因为受美国代总统约翰逊指使,组建了一个全由德克萨斯州人组成的调查团,调查肯尼迪遇刺案的大法官。是一个公认的政治左派,因此他特别强调嫌疑人权力似乎也是一贯为之。正是他积极劝说同僚获得了他们的支持,才拉拢到了推翻菲尼克斯市地方法院判决的五张赞成票。2023-07-03 14:14:001
为什么美剧CSI里不宣读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规则是美国法中“沉默权”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成文法中有明文提到的是“沉默权”,而非米兰达规则。诉检方为了防止嫌疑人以不知“沉默权”为由推翻自己的“口供”才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向嫌疑人宣读米兰达警告。嫌疑人能够通过自己没有被告知“沉默权”这一理由,唯一能推翻的是自己的认罪口供。也就是说如果铁证如山,根本不需要嫌疑人自己“认罪”的时候,执法人员也会狂妄一下下,放弃这项“义务”(这也正是体现了CSI剧的主旨)。另外,带上手铐的时候不宣读,就等于执法者放弃了在将来某时间宣读之前的这段时间嫌疑人招供的庭上可用性,之后认为什么时候有必要什么时候宣读都是可以的。另外,CSI这个部门是隶属于警察系统的,CSI人员是技术人员,科学家没错,但是只要经过相关考核成为正规外勤人员,那他们也就是执法人员,依法逮捕这样的权利还是有的。2023-07-03 14:14:174
想问一个关于米兰达警告的问题
自首,坦白之类的2023-07-03 14:14:231
厄尔·沃伦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67(1966))1963年3月初的一天,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的一名白人姑娘被一个带有西班牙语系口音的年轻人绑架并强奸。通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警察发现了一名嫌疑人,此人名叫厄尼斯多?米兰达。 米兰达出生于一个墨西哥移民家庭,父亲是一个油漆工。他自幼就不喜欢上学,属于“经常在街头混的男孩”,而且多次被送进少年管教机构。九年级的时候,他终于辍学,后来当过兵,干过杂活。他的工作记录也不太好,他曾经因为在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而被解雇。另外,他还曾因为盗窃汽车而被判刑,在联邦监狱关了一年。本案发生的时候,米兰达23岁。1963年3月13日,警察逮捕米兰达后将其带到警察局,受害人指认了米兰达。然后,警察将米兰达带到审讯室,由两名警察进行讯问。警察没有告知米兰达依法享有的权利。在两个多小时的审讯时间内,两名警察使用一切“合法”的手段迫使米兰达供认自己的罪行,包括“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策略,并最终获得了有米兰达签名的书面供词。在那份供词的上方有一段事先统一打印好的文字:“本口供是我自愿作出的,没有威胁也没有豁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的法律权利,明白我所做的任何陈述都可能用来反对我。”陪审团采纳了该口供并做出了有罪判决。米兰达对判决不服,在政府为其指定的律师的帮助下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1966年初,最高法院决定受理该案,并于6月13日以5:4的表决结果作出推翻原判的裁决,裁决中说道:“(a)……(d)在没有其他有效措施下,以下保障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程序必须遵守: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必须清楚的告知被羁押人: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3、如果你没有钱委托律师,我们将为你指定一名律师。 (e)在讯问之前或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表示想要保持沉默,讯问必须停止;如果他表示想要见律师,讯问必须停止,直到律师到来。(f)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讯问并且取得了供述,那么要由政府来证明被告明知且理智地、明智地放弃了律师权。(g) 在被羁押讯问期间,犯罪嫌疑人回答了一些问题,但没放弃他的特权,他还可以在后来的讯问中主张保持沉默。(h)给予警告并且放弃权利,是被告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具有可采性的先决条件。……”。闻名世界的米兰达规则就这样诞生了。该判决是由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起草的,米兰达判例也是沃伦大法官做出的最受争议的判决之一。也有很多人把米兰达规则的产生归咎于这位具有司法改革风格的人物身上。但是,其实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在18世纪中叶,普通法特别关注被告人自主决定是否作出供述的权利,布莱克斯通告诫道,依照叛国罪律条,‘匆忙作出,缺少保障的供述……不应当采纳为证据。"” “然而,到1836年,政策又倾向于采纳供述。” 那时采取的做法是,不论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被控告人做了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一旦有效证实,无需任何补强便可足以判处其有罪”。 到20世纪早期,可能由于犯罪率的攀升及文化混乱,司法部门更倾向于打击犯罪。当时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而法院则放之任之。1936年布朗诉密西西比州 (Brown v. Mississippi,297 U.S. 278,56 S.Ct. 461,80 L.Ed. 682)一案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吊打的方式取得的证言被密西西比州法院作为定罪的依据。到20世纪40年代,警察强制讯问的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警察在讯问中,逐渐从折磨、威胁转向用更潜在压力的方式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使犯罪嫌疑人在强迫氛围中作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因此,联邦最高法院表现出要制定一项对供述任意性更明确的检验标准。除此之外,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种族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最高法院肯定知道大部分关于供述案件的上诉涉及的是黑人被告” ,“似乎联邦最高法院将限制讯问作为其种族平等工作议程的一部分” 。“将潜在强迫拿来做更加有洞察力的检验标准,应当会对贫穷的、教育程度不高的被告人更有利,因此有助于减轻影响到刑事司法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不平等”。 20世纪50年代及60年代早期,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定,因此使很多法官对那些受到不公正讯问的被告抱有更多的同情态度。同时,“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总是制造出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有问题的结果。”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他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来规范刑事司法活动。1964年在艾斯考波多诉伊利诺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 378 US 478 (1964))案件的裁决中,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说明了绝对的保持沉默的权利,并且强调是否给予并且是正确的给予了告知,强调被告是否已经放弃了沉默权。但是,实践表明,该判例“其裁定意见模棱两可,混乱又受限制的裁定”, 也就是该判例并没有发生太大的作用。因此,“如果联邦最高法院想真正对典型的被告人提供保护,它需要更弦易张,做出更大的动作。当然,这剂良方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判例”。 因此,1966年诞生的米兰达规则,不能说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及当时社会现实的结果。2023-07-03 14:14:411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例子有哪些?
相信你应该听过这以著名的语句吧?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警告”源于“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 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 *** 一个18岁弱智少女的嫌疑而被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他并不知道有“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这么一说,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 *** 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 *** 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六十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只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和另外3个相似的案件一起,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这个复审过程,在实质上,就是对宪法第五修正案作出解释。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这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历。 从此以后,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最高法院对米兰达一案的裁决,在美国保守民众中激起强烈的反对。 有人说,这说明了美国司法罔顾正义、是非错位,使司法的效率达到了最低点。 激进的保守派甚至呼吁弹劾沃伦大法官。 而在民权运动一边,这一裁决被看作是司法系统保护公民不受 *** 强权的滥权枉法,是民权保障达到了最高点。 米兰达一案裁决后仅仅两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刑法第3501条,规定嫌犯的坦白只要是“自愿”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实质上,这是国会应保守民众的民意,试图取消米兰达警告对警察执法的限制。 这是立法机构和具有释法权的最高法院意见相左的地方。 立法和司法的这种冲突,极具美国特色。 更有意思的是,除立法和司法之外,还有独立的执法一支。 在过去30多年里,负责执法的联邦司法部从来没有援引过刑法3501条,而只是要求全国警察遵从米兰达警告。 这种处理政权危机的态度,也极具美国智慧。 完整的“米兰达警告”包括四点内容:一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你说的任何话,有可能在法庭上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三是如果你打算放弃你的沉默权,你有权在接受讯问时有律师在一旁帮助你;四是如果你请不起律师, *** 可以派一个律师给你。 但是,要使全国所有的警察,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准确地发出“米兰达警告”,还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且不说节骨眼上这会耽搁多少调查破案工作。 更要命的是,万一哪个警察疏忽了,他得到的嫌犯坦白就不算数了,法庭不接受。 有时候一个疏忽,真可能眼睁睁地看着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 有时候讯问的嫌犯还说不好英语,所以不少警察部门将“米兰达警告”用不同语言印成像信用卡一样的卡片,到时候选一张,让嫌犯自己读一遍,以确保传达了“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14:541
呈堂证供 还是 呈堂供证 哪个词是对的
应是:呈堂证供呈:呈上,堂 :地点堂上,证:证据,供 :供词。这有个故事,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1963年的一天,美国发生了一起劫持强奸案。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犯罪嫌疑人米兰达很快被擒获。在讯问的过程中,警察要求他招供犯罪事实,并令其自己写下供述,米兰达照做了。很快,案情变得清楚明了,法官判决米兰达犯有劫持罪和强奸罪,刑期为50年。岂料,判决下来后,米兰达硬是不服判决,不断上诉,最终居然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以翻案。他在上诉时辩称,警察“强迫”他写下供述,而这一点明显违反了美国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任何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2023-07-03 14:15:045
资本主义讯问方法的特点
警察从事警察讯问,预审法官担负预审。犯罪嫌疑人拥有“米兰达权利”等诉讼权利。律师可以介入侦查讯问,“辩诉交易”盛行。根据查询公开信息显示:资本主义讯问方法的特点主要包括警察从事警察讯问,预审法官担负预、犯罪嫌疑人拥有“米兰达权利”等诉讼权利和律师可以介入侦查讯问,“辩诉交易”盛行。2023-07-03 14:15:201
警察有哪些婶问人的方法啊,比如不让吃饭睡觉打人吓唬>什么的,
令人敬畏的警方审讯技巧揭秘引 言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一切就行了!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两点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让一个人认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学者估计,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埃内斯托u2022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和绑架系他所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这个技巧时,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从而达到恫吓嫌犯,使其开口的目的。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例如一名叫约翰u2022里德(John Reid)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常用审讯技巧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对质: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主题编制: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阻止否认: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击破反驳: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别人——我妹妹曾被强*,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掌控嫌犯的注意力: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嫌犯丧失决心: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动机选择: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让嫌犯开口说话: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供词: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我们介绍的上述步骤展示了警察在向嫌犯套口供时用到的一些心理技巧。不过,真正的审讯可不是总按照书本进行。下面,让我们来看一场真正的警方审讯,这次审讯最终获得了可以被采纳的供词。一次真正的审讯2003年9月1日,密歇根州底特律市诺维警察局的维克托u2022劳里亚(Victor Lauria)用他在里德技巧培训中学到的知识对尼科勒u2022米歇尔u2022弗雷德里克(Nikole Michelle Frederick)进行审讯。弗雷德里克两岁的继女安u2022玛莉(Ann Marie)被送往急诊室时已经奄奄一息,身上有多处明显遭到虐待的痕迹。弗雷德里克是她的第一监护人,在安u2022玛莉被送往医院之前一直是弗雷德里克在看护着她。由于在第一次正式调查后弗雷德里克便被控有罪,于是两天后警方展开了对她的审讯。劳里亚先做了一次简单会谈,只是通过一种无威胁的谈话方式来确立弗雷德里克的基准反应:劳里-亚:作为一个母亲,你如何评价自己?弗雷德里克:嗯,我认为我、我很称职。我的意思是,你知道我有点过于苛刻和严厉,但有时候孩子犯错我却没有及时管教。劳里亚:你觉得安u2022玛莉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弗雷德里克:她是个非常难伺候的孩子。她会,嗯,一直哭个不停。总想被人抱着……我是说安她,我是说她看起来总是像被别人打过一样。你知道,她总是到处乱爬或干点别的什么。我总能在她背上看到淤伤或擦伤之类的痕迹。她的腿总被撞伤。由于弗雷德里克看起来在为安u2022玛莉的受伤找借口并为自己辩护——“她是个很难伺候的孩子”——而且由于当伤害发生时她正在照看安u2022玛莉,所以劳里亚推断弗雷德里克有罪,并对其展开了审讯。他进入了微妙对质环节,让弗雷德里克知道她会怎样被识破: 劳里亚:警方有一整套调查办法,可以判定伤害是怎样造成的以及伤害发生的时间。弗雷德里克:……我认为我们实在无法弄清到底发生过什么,因为只有安自己才知道事情的真像,而如果确实发生过什么,要让安说出来也实在是太困难了。我这么说并非想要表现出无礼或有什么其他用意,我只是想知道调查需要花多长时间。劳里亚:是这样,像我之前所说的,对于这些伤痕我们能做的是,根据其是新伤还是已经开始愈合的旧伤来判断伤痕产生的时间。你知道,因为医生、法医学家和病理学家都会来研究这些东西的……弗雷德里克:好吧。劳里亚:如果鉴定结果表明,淤伤是在最近24小时内造成的,你对此作何解释?而且,如果有人怀疑这些伤痕是你造成的,你觉得他们为什么会怀疑你?弗雷德里克:嗯,除了我还有别人在那里。我不知道为什么要怀疑我。 ……劳里亚:你怀疑还有谁会这么干?弗雷德里克:不,我不知道。这正是我要说的,有好长一段时间我都不敢相信她受伤了,正如我所说的,我们要是听见动静就好了,你知道……劳里亚:在昨晚房子里的所有人或来过的人中,告诉我你能保证绝对不会伤害安u2022玛莉的人。弗雷德里克:……我知道约翰(John)是不会这么做的。布雷恩(Brian)也不会。劳里亚:谁能为你担保?弗雷德里克:嗯,也许约翰可以吧。但我不可能去伤害她,我不需要有人为我担保,嗯,我相信医生说的话以及造成淤伤的原因,医生说的话我都相信。警察开始编制一个关于失控情况的主题——弗雷德里克并未预谋进行虐待,她只是一直没有清楚意识到她的行为已经就是虐待。不过弗雷德里克不喜欢这个主题。她问警察为何不肯相信她说的话。于是劳里亚将主题改变为“一瞬间”的失控,在那一刹那,弗雷德里克伤害了安u2022玛莉。他认为,安u2022玛莉的淤伤明显不是跌倒造成的。淤伤的造成另有其人,也许正是因为凶手在一刹那间失去理智。这回弗雷德里克开始倾听,明显在坚持“一瞬”这一限定条件。劳里亚又进一步地发展了主题,加入了安u2022玛莉难缠的性格以及照顾她的难度——责备受害者,弗雷德里克之前就已经显示出了这种倾向。她开始点头,而劳里亚则已准备好了选择。他告诉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暗含的两个极端已经呼之欲出:一个冷血、恶毒、向蹒跚学步的孩子伸出魔爪的母亲,和一个在照顾难伺候的孩子时瞬间失去自制能力的母亲。这种方法见效了。据劳里亚的陈述,在两天的审讯中,弗雷德里克从未问起过安u2022玛莉的状况。“当审讯快要结束的时候,我向她提到了这一点。她尽力想让我相信,已经数次询问过安u2022玛莉的伤势。然后她问我孩子的最新情况。我告诉她安u2022玛莉已经脑死亡,恐怕救不活了。”弗雷德里克说道:“哦,上帝啊。我要变成杀人凶手了。”于是我又花了45分钟,运用各种主题试图从她口中得到更多信息。在几次试图否认知道任何详情或曾有过导致安u2022玛莉受伤的行为后,她承认了自己曾摇晃过安。在承认摇晃过安之后,弗雷德里克崩溃了,她哭了起来。她说:“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我杀死了那个小姑娘。”安u2022玛莉最终不治身亡,尼科勒u2022米歇尔u2022弗雷德里克因一级谋杀重罪受审。她被认定有罪,被判处终生监禁,并且不得假释。确保在审判时能够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使其为所犯罪行付出应有代价的最好方法就是让她招供。问题在于,尽管供词在法庭上的作用举足轻重,但用它证明嫌疑人有罪并不可靠。这是围绕警方审讯战术的一项主要争议。 关于审讯的争议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u2022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一般来说,围绕警方审讯的对许多**问题的都与一个事实有关,那就是心理审讯技巧和**技巧之间有着惊人的相似。审讯者不经嫌犯同意便试图影响嫌犯,人们认为如此使用心理战术是不道德的。在**过程中用来使**对象感到不适、混乱和不安全的技巧,都与审讯中使用的技巧类似:●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 ●不允许嫌犯说话 ●使用恰恰相反的两种选择 ●把招供作为摆脱审讯的手段 嫌犯经受的压力越大,他能够进行审慎、独立思考的可能性就越小,也就更加容易受他人建议的影响。如果嫌犯是未成年人或是精神病人,这一点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因为他可能缺乏对精神控制策略的识别和抵御能力。如果审讯过程的设计目的在于造成被审者产生非常巨大的压力,以至于使其为了逃离这种局面而招供;那么这一过程得到的很可能会是假供词。研究者估计,美国每年会出现65到300起假供词事件。下面是调查人员披露的几例假供词事件: 1973年彼得u2022赖利(Peter Reilly)一案当彼得u2022赖利的妈妈被发现在家中遇害时,他只有18岁。经过康涅狄格警方八小时的审讯后,他终于供认是自己残忍杀害了母亲。根据他的供词,陪审团判定他犯有一级谋杀罪。后来,直到有新证据表明罪犯另有其人,法官才将其释放。这时他已在狱中服刑三年。1982年小厄尔u2022华盛顿一案小厄尔u2022华盛顿是一个IQ只有69、被心理学家描述为“轻度智障”的人。在接受审讯后,他承认自己*杀了一名19岁少女。仅凭供述,他就被判有罪并在监狱中度过了18年,其中有一半的时间都是在死囚区。在原定行刑日之前的第九天,弗吉尼亚州的州长将其赦免,因为DNA证据显示,真正的罪犯是另外一名男子。1989年“中心公园五人团伙”一案在长达20多小时的审讯后,五个十几岁的少年 ——14岁的雷蒙德u2022桑塔纳(Raymond Santana),16岁的哈雷u2022怀斯(Kharey Wise),16岁的安特罗恩u2022麦克卡里(Antron McCray),14岁的凯文u2022理查森(Kevin Richardson)和15岁的优素福u2022萨拉姆(Yusef Salaam)——承认强*并殴打了一名在纽约市中心公园慢跑的女人。在真凶于2001年认罪前,他们已在狱中被监禁了6到12年(五人中有四人作为未成年人接受审判)。DNA证据表明,这个人才是真正的中心公园强*犯。1998年迈克尔u2022克罗(Michael Crowe)一案迈克尔u2022克罗接受警方审讯时只有14岁,并且审讯室中没有其父母或其他成年人在场。当审讯者欺骗迈克尔已掌握了对其不利的物证后,迈克尔终于承认自己刺死了他12岁的妹妹。他被控有罪,但是在审前听证会上,一名审判员认为他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之后,DNA证据帮助警方找到了杀害小女孩的真凶。迈克尔u2022克罗的整个审讯过程都被录像,正是那盘录像带帮助审判员确定了迈克尔的供述是非自愿的。仅仅录下供述不足以确保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因此,批评警方审讯技术的人士指出,作为将审讯过程引向正确方向的重要一步,应强制对所有审讯从头到尾进行录音。解决假供词问题的另一个可行办法是对警察进行培训,使其对一些很可能会导致出现假供词的精神疾病有足够的了解,能够识别出这些疾病的一些细微信号。但是许多执法者把控制成本作为不采纳类似上述解决方案的理由,他们坚持认为假供词问题并没有批评者描述的那么严重。作为我们中的多数人来说,我们每个人所看到的由于假供词而造成的冤假错案还是太多了。辅助材料招供和宪法: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主要参照的宪法修正案是关于供词可采用性的第五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享有合法程序(包括快速审判)的权利。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错误的方法: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如果你有同伙:《正当防卫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与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头脑冷静。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师前,谁都不能吐露一个字。同时要提醒自己谨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离时产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这本全集之中还为多人同时被捕的情况提供了警告:如果你们要讨论应对策略,千万不要在警车的后座上讨论。如果警察把你们塞到一辆车中然后就走开了,那是他们正在对你们录音。对抗警方审讯的五种技巧(不招供):摘自“freeBEAGLES”对动物权利保护者(和其他人)的建议,其中关于如何在警方审讯中不让自己或同伴获罪,作者是这样说的:1、保持沉默。2、保持沉默。3、想象墙上写着“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4、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5、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2023-07-03 14:15:304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15:371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米兰达警告,其实就是我们经常会在影视作品中听到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作为你的呈堂证供。”如果再延伸那就是“你有权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这个警告的核心内容就是“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米兰达警告一开始是出现在美国的,不仅在美国妇孺皆知,如今在普通法系地区也被广泛采用,已经是一种人尽皆知的声明了。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美国亚利桑那州一位女孩下班回家时,被一名男子劫持并强暴。警察于3月13日将嫌疑人米兰达抓获。受害女孩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很快就招供签字。法院以米兰达本人供述为主要定案证据,判决米兰达构成绑架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律师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为由,辩护称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这个官司历时三年,律师以警方未事先告知嫌疑人的相关权利为由,辩护称米拉达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这个官司历时三年,当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4一票之差,推翻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决,宣判米兰达供词无效,责令重审。 这也是国家法律不断严谨化的一种发展!2023-07-03 14:16:021
哪部美剧或英剧中有米兰达警告情节?
肖申克的救赎啊.就是警察逮捕典狱长时,对海伍德讲的。还有《真相至上》是罗德·拉里又一部与政治有关的电影,主演。凯特·贝金赛尔、马特·狄龙等,于2008年9月初上映。剧情是一位女记者(凯特·贝金赛尔饰)揭发了某位中情局探员,却因为拒不供出自己的新闻来源而被关入监狱。她的丈夫(大卫·休默饰)开始还站在妻子这边,对其予以支持。然而随着事情的发展,他也开始心怀不满,因为妻子总是坚持所谓的原则,甚至置家庭于不顾,女主最后仍然被国家安全局关押,影片最后女主被捕时,就有米兰达警告情节的这个片段。2023-07-03 14:16:098
呈堂公证那句话是这么说来的
应该是呈堂证供。意思是:你是有权利保持沉默的,但是你如果说话了,你说的话就会被作为证据提交。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原文: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2023-07-03 14:16:231
米兰达权利是什么?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诉权"2023-07-03 14:16:442
什么是米兰达法则?
米兰达法则一般指米兰达警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扩展资料: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法则2023-07-03 14:16:556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会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的出处是?
出自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译文:“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17:215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17:525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19:391
米兰达警告的全文怎么说?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20:211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21:031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拓展资料:警察在逮捕嫌疑犯之前,对他说:“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明示。作为美国明示沉默权发端的米兰达一案,就颇为滑稽。该案的大致情况是: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姑娘被人绑架并遭到强暴,案发后她立即报案,并指认出犯罪嫌疑人为米兰达。警察当即传讯米兰达,他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并写了供述书。法院依其供词认定他犯劫持罪,判监禁30年;犯强奸罪,判监禁20年。米兰达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的供词是在压力下编造的,警察并没有告知他的供述将会成为对他不利判决的依据,并剥夺了他被审问时律师在场的权利。最高法院采纳了他的上诉理由,并同时指出,大凡审讯,警察必须事先告诉被捕者,一是他有权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选择了回答,则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证供。否则,所得证词无效。这一判决成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这条著名的米兰达明示的诞生标志。而米兰达明示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拥有沉默权的肯定。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沉默权_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21:451
美国有一个规则,叫做“米兰达”规则。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2023-07-03 14:22:261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获得的口供材料不得用作证据,除非办案警察已遵守了审讯程序。这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当时的具体情况如下: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名18岁的姑娘在下班回家路上遭一男子绑架强奸。经过调查,警方锁定了嫌疑人,23岁的街头混混米兰达曾经还蹲过监狱。在警局,受害者指认了米兰达,接着警方对他进行了长达2小时的审讯,最终米兰达供认不讳,签署了一份书面供词,承认自己犯下强奸的罪行。那份供词上有一段事先打印好的文字:“该口供是我自愿作出,没有受到恐吓威胁,也没有被许以赦免的承诺。我完全知晓我拥有的法律权利,明白我的陈述可能在法庭上对我不利。”不过审讯前警方并没有对米兰达说明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而米兰达可能也没有看到那段文字,就像我们考试时通常不会仔细查看试卷上的考纪一样。由于米兰达没钱请律师,法庭给他提供了一位公共辩护律师,阿尔文莫尔(Alvin Moore)。在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拿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证据。莫尔律师对当事人很负责,指出该证词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获得的,并不是完全自愿的。不过陪审团还是认可了这份证据,米兰达被判处20-30年有期徒刑。米兰达不服,在莫尔的帮助下,上诉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法院毫不客气地驳回,并指出审讯时米兰达并没有主动要求给自己指派律师。但米兰达和莫尔仍坚持不懈地将案件捅到了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明确告知他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供词是非自愿的,因而无效。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2023-07-03 14:22:332
米兰达警告是什么来头?
出自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扩展资料: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原文: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译文:“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03 14:23:121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陈堂证供”出自哪里?
这句话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miranda rights——米兰达权利,也就是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2023-07-03 14:2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