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阳光下的日耳曼尼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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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轻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有正确政治方向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重庆轻工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即为各专业各类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设置教学目标和质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 学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具体修业年限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予以明确;学生取得学籍后,学籍的最长修业年限在专业学制年限基础上延长不超过两年(如三年制专科,具有学籍的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最长学习年限期满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按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请假,最长不得超过入学通知书报到时间后的30日。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确认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盖章的《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来校办理,如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没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复查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学校招生部门、系部、医疗体检单位组成新生复查工作组;
(二)由招生部门负责组织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的复查,系部负责第八条第三款、第五款内容的复查,系部和医疗体检单位负责第八条第四款内容的复查;
(三)复查结果由招生部门汇总,由新生复查工作组作出复查结论或提出明确建议;
(四)系部将新生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告知新生本人;新生对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五)招生部门负责将复查结论移交学籍管理部门,由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报到,办理缴纳学费、杂费等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学生回校后持有关证明到相关部门补办报到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回校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勤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均应严格考勤。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应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实习或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提出书面申请。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须附有关证明。
(三)请假2天以内的,由系部审批;2天以上7天以内的,由学生处审批;7天以上的由班主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一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由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组成。考核合格,即获得课程规定的学分,课程的考核成绩、绩点、补考成绩、学分等均记入学业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平时考核成绩占课程综合考核成绩的比例由授课老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原则上不超过50%。必修课程、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补考成绩的评定不考虑平时成绩,成绩记载注明“补考”字样。公共英语课或计算机基础课不及格者,若取得大学英语应用能力B级或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证书,对应课程以补考及格对待。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进行补考,应另外选修。
第十三条 学生在修读课程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通过补考方能获得成绩:
(一)一学期内因病、因事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8学时及以上。
课程考核前两周由任课教师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有以上情况的学生报系部复核,由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申请缓考:
(一)直系亲属身故,需请假回家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参加考试者;
(三)参加国家、重庆市竞赛,无法避开正常考试者。
申请缓考的学生必须提前持证明材料向所在系部提出缓考申请,经系部负责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执行。获得批准的学生于下学期参加缓考,缓考记分采用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学生的最终成绩。正常补考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的,取消本课程或科目的考试成绩与正常补考资格。并记录在校期间个人诚信档案,依据《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规则》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凡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可以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记录课程成绩时,应注明“重修”字样。补考、重修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及假期最后一周到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及假期最后一周内进行。课程及实践性环节重修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重修、考核;
(二)重修人数不足组班最少限制人数,一般随低年级同门课程修读或选择部分听课,也可选择在教师指导下自学,但均应按时参加考核;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环节的教学活动。
(四)重修仍不及格者,由学校统一安排毕业前补考。
第十八条 考核课程的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但每学期都进行考核,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单独计算;
(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教学,单独设课并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体育课为必修课,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必须补考、重修。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自己应坚持体育锻炼,经授课老师及班主任评定认可后,体育课可视为合格。体育课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九条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评定,百分制到五级记分制的折算标准: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专业学业成绩。具体按《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奖励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符合学校规定的,可以予以承认。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或专长,经转入系部审核,转入该专业能获得更好的学习效果或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学校调整专业时,原专业学生可以自愿申请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或复学后原专业已停办的,可调整至所需专业学习。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一)新生入校未满一学期者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状态的;自愿退学或应予退学尚未取消学籍的;
(三)高职单招学生、三校生、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四)艺体类专业与非艺体类专业不能互转;
(五)申请再次转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本学校范围内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部、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公示3日;公示无异议,报校长批准后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完成学信网备案的学生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三二分段制、五年一贯制);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国家、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以转入。拟转出学校的,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由学生所在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校期末考核前二周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退役复学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不受此条限制,但要在相应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
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校期末考核前二周内提出转学申请,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余时间不受理学生转学申请。
第二十八条 对转入学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学校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接受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转学行为,及时纠正,并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后,应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为同层次或高一层次的,经教务处认定,转专业、转学后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伤、病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三)学生因事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校学生因创新创业需要,结合自身工学实际,可以申请休学离校创业。
第三十一条 休学时间限定,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最多休学两次,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含休学时间)。
在校学生创业休学以三年为限,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创业休学时间)。
在校学生应征参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门),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修读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读时间与复学后修读时间合并计算,最长学习年限为五年(不含服役时间)。
第八章 学业警告、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业警告。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根据情况给予书面学业警告:
(一)一学期必修课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1门;
(二)一学年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达到2门;
(三)在校期间各学期必修课补考后累计不及格2门及其以上者;
学业警告告知书由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所在系部,系部相关人员应责成学生所在班级负责人告知其家长。
第三十三条 留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在校学习期间学业考核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8门者;
(二)入学后,第一学期补考后即达到留级条件者,可随班就读;
(三)如留级,但无后续专业者,编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四)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跟原班级正常学习进程有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减缓学习进程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学习;
(五)自愿提出留级的。自愿留级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留级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即可办理留级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如不愿意留级者,可以申请退学。
留级学生按所学专业的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9门(含)以上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各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科目达到10门(含)以上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一学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请假到期后,未按时销假,仍离校连续两周以上(含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按自愿退学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应予退学处理的,需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学校指派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其当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留置方式送达应做好过程视频记录或其余在场人员书面证明其拒收事实;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学校公告栏、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应予退学学生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时间起,不提出申诉的,必须在10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后离校。学生离校工作由教务处按离校流程负责安排,系部相关人员负责督促。学生退学原则上按下列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未成年学生由学生监护人或监护人指定的受委托人负责领回,成年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学生家长指定的受委托人负责带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业成绩单。不办完离校手续和逾期不离校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或证书。
第三十九条 应予退学学生对退学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根据《重庆轻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10日未对退学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学校毕业其他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在未超过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且结业后通过补考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毕业要求,学生持结业证书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校最长修业年限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不再进行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等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学籍部门负责审查,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以补办,但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大鱼炖火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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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自己注册一个学信网的账号,然后登录账号,一般情况下只要你的学籍转到该学校就可以查询的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