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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摄氏度或2摄氏度以上的作业,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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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高温岗位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啊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一、高温作业的概念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包括高温天气作业和工作场所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二、高温作业分级依据及注意事项高温作业分级依据1、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2、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3、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注意事项1、在正当午的时候,切忌为了赶工期,赶任务,让员工连续作业,必须进行间断性防暑降温。2、防暑降温用品中切忌不要用冰镇的饮料或者矿泉水,因为剧烈低温会对人脑产生损伤,会出现偏头疼。3、作业现场必须有人负责劳动情况监视,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处置。通常中暑的前兆是人的动作开始缓慢,变得慵懒,讲话吐字开始模糊。4、对中暑的人员,首先应将中暑患者迅速转移至阴凉通风的地方,解开衣服、脱掉鞋子、让其平卧,头部放低,保持患者呼吸畅通;用凉水或50%酒精擦其全身,直到皮肤发红,血管扩张以促进散热、降温;对于能饮水的患者应鼓励其多喝凉开水或其他饮料,不能饮水者,应将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5、高温天气工作人员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2023-07-06 03:48:012
室温高于多少摄氏度称为高温作业
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在工业生产中,由于高温车间内存在着多种热源,或由于夏季露天作业受太阳热辐射的影响,常可产生高温或高温高湿或高温伴强热辐射等特殊气象条件。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我国制定的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医学教`育网整理,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度的作业,列为高温作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或在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露天环境下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最大限度地减少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目前,浙江、重庆等省市已制定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2023-07-06 03:48:102
夏季室外高温作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2023-07-06 03:48:271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4.05.24 【实施日期】 1984.12.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文号】 劳人护〔1984〕23号 【主题词】 【正文】 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 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草案, 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 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自1984年12月1日起 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判定生产 车间内工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便于有重点、有计划地改善工 人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作为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也不适用 于矿井井下作业和露天作业。 各地区、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高温作业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 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1985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高温 作业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附:高温作业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Workin g in Heat Environment UDC331.82.001.33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200-84(国家标准局批准)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 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 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 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 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为四 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 ------------------------------------------ | | | | | | | 高 | | | | | | | 劳 温 温差*| | | | | | | 动 作 (℃)|2~ |3~ |4~ |5~ |6~ |7~ |8~ 时 业 | | | | | | | 间 分 | | | | | | | 率 级 | | | | | | | (%) | | | | | | | --------------|---|---|---|---|---|---|--- ~25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50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75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75~ | Ⅰ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 级。 2.3 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 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表2 高温作业分级 ------------------------------------------ | | | | | | | 高 | | | | | | | 劳 温 温差*| | | | | | | 动 作 (℃)|2~ |3~ |4~ |5~ |6~ |7~ |8~ 时 业 | | | | | | | 间 分 | | | | | | | 率 级 | | | | | | | (%) | | | | | | | --------------|---|---|---|---|---|---|--- ~25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50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75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75~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附录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 (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 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 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日总时间- 时间休息 劳动时间率(%)=---------------×100% 工作日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 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 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 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录 B(参考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 哈尔滨 | 28 || 拉萨 | 23 | 齐齐哈尔 | 29 || 兰州 | 29 | 海拉尔 | 26 || 酒泉 | 28 | 牡丹江 | 28 || 银川 | 30 | 佳木斯 | 28 || 西安 | 33 | 长春 | 28 || 延安 | 30 | 四平 | 29 || 汉中 | 31 | 延吉 | 28 || 太原 | 29 | 吉林 | 28 || 大同 | 28 | 沈阳 | 29 || 西宁 | 25 | 锦州 | 29 || 石家庄 | 32 | 丹东 | 28 || 张家口 | 29 | 大连 | 27 || 唐山 | 30 | 呼和浩特 | 28 || 保定 | 32 | 二连浩特 | 30 || 北京 | 30 | 包头 | 29 || 天津 | 31 | 乌鲁木齐 | 32 || 济南 | 32 | 克拉玛依 | 34 || 青岛 | 28 | 喀什 | 32 || 烟台 | 28 | -------------------------- ---------------------------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 郑州 | 33 || 衡阳 | 35 | 开封 | 33 || 武汉 | 34 | 安阳 | 33 || 宜昌 | 33 | 洛阳 | 34 || 成都 | 31 | 南京 | 33 || 绵阳 | 35 | 徐州 | 31 || 重庆 | 29 | 上海 | 32 || 贵阳 | 29 | 合肥 | 33 || 昆明 | 25 | 安庆 | 33 || | | 杭州 | 34 || | | 福州 | 34 || | | 广州 | 33 || | | 湛江 | 32 || | | 海口 | 33 || | | 南宁 | 33 || | | 桂林 | 33 || | | 南昌 | 34 || | | 长沙 | 34 || | | 株洲 | 35 || |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2023-07-06 03:48:341
国家对高温作业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高温作业的规定如下:日最高气温40℃以上应停止室外露天作业;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可享高温津贴;高温作业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享工伤保险;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2023-07-06 03:48:426
高温作业是指工作地点平均wbgt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高温天气作业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如室外线路安装、水坝养护、钻井等。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环境的,此法可方便地应用在工业环境中,以评价环境的热强度。它是用来评价在整个工作周期中人体所受的热强度,而不适宜于评价短时间内或热舒适区附近的热强度。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用此法评价高温车间热环境气象条件已有多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也从1982年起正式采用此法作为标准(ISO7243)。湿球黑球温度,是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环境的指标。我国新修订的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也采用了WBGT指数法。它综合考虑空气温度、风速、空气湿度和辐射热四个因素。WBGT是由黑球、自然湿球、干球三个部分温度构成的。更多就业详情,欢迎了解:https://wenda.hqwx.com/catlist-121.html/?utm_campaign=baiduhehuoren2023-07-06 03:49:111
-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是指一个工作日(8h)内,在37~40℃的高温状态下工作121~240分钟;在33~36℃的高温状态下工作241~360分钟;在29~32℃的高温状态下工作超过361分钟。 http://www.mywsjdw.gov.cn/admin/NewsFile/2005625114510508.doc2023-07-06 03:49:191
水泥厂哪些工种属特殊工种?
水泥行业的特殊工种有:吊车工、下料口捅料工、烘干机工、回转窑、托轮工、熟料冷却机工、熟料输送工、修窑瓦工、煤磨工、水泥磨工、水泥磨选粉机工、水泥装包工、水泥装运工、人力装运工、人力配料工、立窑卸料工、立窑成球工、原料磨工等二十几个工种。一、吊车工高空高温1.工作范围:操纵吊车、吊运,堆放原燃材料、熟料、设备的维修及临时故障的处理。2.劳动条件:(1)高空作业,在距地面20米,跨度为25米以上的吊车上作业、维修。(2)高温作业,夏季室内外温差7℃左右,劳动时间率为57%,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二、下料口捅料工特别繁重1.工作范围:人力处理下料口堵塞的原燃材料、熟料。2.劳动条件: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人力用铁钎、大锤等处理粘湿、大块、冻块的原燃料及熟料,每人每班处理物料约50吨。三、烘干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包括原料、燃料、混合材烘干过程的喂料、进煤、看火、除渣及设备维修。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经测定烘干机炉门关闭时辐射热为1.5~1.8卡/厘米2u2022分,室内外平均温差为7.4℃,劳动时间率为74.5%,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动强度大,加煤、灼火,除渣时体力消耗大。四、回转窑、立窑看火工高温1.工作范围:观察、调整,操作回转窑、立窑内熟料锻烧的全部过程及设备的维护修检。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回转窑操作处与室外温差7.17℃,劳动时间率为74.13%,回转窑旁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动强度大,立窑操作经常处理边圈,工作工具笨重,体力消耗大。(3)有毒有害作业,立窑操作过程中,经常有窑内一氧化碳气体溢出,有害身体健康。五、托轮工高温1.工作范围:指篦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的运转、检查、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六、熟料冷却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指篦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的运转、检查、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七、立波尔窑加热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窑用料球的加热、输送、喂料,更换零部件,设备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74%,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操作时精神高度集中,更换零部件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动作频率快。2023-07-06 03:49:261
国家规定高温多少度停工?
国家规定,当室外温度高于30度以上,就要停止室外工作或者施工,因为这个温度,是人体承受的极限,温度每上升一度,人面临中暑和休克风险就越大。2023-07-06 03:50:055
工地多少度停止施工
法律分析:当气温持续多天低于5℃时,大部分主体施工砼以及抹灰砌体等都不能进行了,只有少数的装修安装可以施工。,高温天气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措施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加班作业。主要原因是气温低于5℃,会使让水泥的水化反应过程中几乎产生不出水化热而使水化反应终止,严重破坏砼凝结,致使砼强度受到严重且显著的影响,几乎就没什么强度。像青岛部分地区就会规定,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时至15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法律依据:《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2023-07-06 03:50:471
高温天气作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法律分析:1、在正午的时候,切忌为了赶工期,赶任务,让员工连续作业。2、防暑降温用品中切忌不要用冰镇的饮料或者矿泉水。3、作业现场必须有人负责劳动情况监视,一旦发现异常,迅速处置。4、高温天气工作人员心情不好时,身体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者不准进行高处作业。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法律依据:《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实施企业高温津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二、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三、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五、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2023-07-06 03:50:541
高温天气停工规定
法律分析:1、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9摄氏度时,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或工作地点温度超过38摄氏度时严禁加班加点;以及员工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视为工伤等等。2、重庆和南京等有火炉之称的城市也有不成文的规定,当当地气温达到40上时劳动者不用上班,39只上半天班。3、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一线职工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一旦中暑,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中暑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上、40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上、37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2023-07-06 03:51:011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
导读: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60〉卫防钱字第207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共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u2265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23-07-06 03:51:101
你好,请问化肥厂的压缩工(就是往外输送煤气氨气的操作工)属于特殊工种吗?可以提前退休吗?盼.谢谢
应该算是 你可以去当地劳保部门问一下 各地规定也不一样 劳保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④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注意: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下载:http://www.chinajinzhou.com/gb/news/laws/高温作业分级.doc 附: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2023-07-06 03:51:243
急用!~高温作业制度!~~~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编辑本段高温作业工作主要有冶金工业,包括炼钢、炼铁、轧钢、炼焦等;机械制造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玻璃与耐火工业的窑工、炉工等。此外还有造纸、制糖、砖瓦工业、发电厂、火车和轮船的锅炉间以及潜水舱等,均属高温作业。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2023-07-06 03:51:321
国家法律规定14岁
法律主观: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 童工 。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 法规 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 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 相关保护 (1994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4]498号) 第一条 为维护 未成年工 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答案是否定的,年满十六周岁却不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但是不是童工,童工是法律明文禁止存在的,未成年工是可以雇佣的,只是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如果大家对于年龄为十六岁打工算童工吗这个问题还有什么困惑的,小编建议可以向专业的 律师 进行详细的咨询。法律客观:《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十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23-07-06 03:51:391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工的年龄是
法律主观:女性职工、未成年工都属于弱势群体,对此法律必须要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否则这些人群的权益极其容易受到侵犯。一、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年龄有何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二、对未成年工如何保护(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般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一些具体的工作或是在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法律客观:《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23-07-06 03:51:571
有企业未成年工的管理规定来借鉴一下?要符合社会责任的相关标准。谢谢!
劳动部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 通知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09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 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规定》,现予以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 时反映给我部。 附件:1.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略) 2.未成年工登记表(略) 【章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 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 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 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 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 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 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 ,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病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 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 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 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 ,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 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23-07-06 03:52:142
温度超过多少度不应进行工作
法律分析: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上的天气。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2023-07-06 03:52:211
wbgt指数是什么意思?
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是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的。它综合考虑空气温度、风速、空气湿度和辐射热四个因素。湿球黑球温度,是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环境的指标。用来评价高温车间气象条件环境的,此法可方便地应用在工业环境中,以评价环境的热强度。它是用来评价在整个工作周期中人体所受的热强度,而不适宜于评价短时间内或热舒适区附近的热强度。美国和一些欧洲国家用此法评价高温车间热环境气象条件已有多年,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也从1982年起正式采用此法作为标准(ISO7243)。WBGT是由黑球、自然湿球、干球三个部分温度构成的。WBGT指数测定仪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测定仪,测量作业环境中,防止热中暑的指标。热作业环境和热作业人员热负荷的评价方法。规定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大小的分级。适用于对高温作业实施劳动安全卫生分级管理。主要特点:ISO 7243:1982 Hot environments -- Estimation of the heat stress on working man, based on the WBGT-index (wet bulb globe temperature). (热环境 根据WBGT指数(湿球黑球温度)对作业人员热负荷的评价)。GB/T 17244-1998 热环境 根据WBGT指数对作业人员热负荷的评价。GB/T 4200-2008 高温作业分级。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高温。以上内容来自 百度百科-湿球黑球温度;百度百科-WBGT指数测定仪2023-07-06 03:52:271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是什么
1、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3、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4、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5、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6、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7、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9、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0、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11、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12、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13、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14、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15、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16、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17、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18、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19、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20、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1、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22、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23、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24、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25、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26、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7、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28、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30、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31、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32、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3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23-07-06 03:52:441
wbgt指数大于多少属于高温作业
等于或大于25摄氏度。WBGT指数用来评价在整个工作周期中人体所受的热强度,主要用于高温作业分级。指数定义WBGT指数亦称为湿球黑球温度,是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单位为℃。2023-07-06 03:52:571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水电厂(以下简称水电厂)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依据《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水电厂所属各单位(包括厂属多元经济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厂业务部门职责1、负责二级高处作业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2、负责三级及以上高处作业现场核查、审定。第五条各基层单位职责1、负责提供安全作业的现场条件和环境;2、负责向施工单位明确和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点,界定施工作业区域;3、负责高处作业许可票的现场核查、书面审查,分级批准、延期、取消和关闭;4、负责高处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六条施工单位职责1、负责识别作业风险,根据作业内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办理高处作业许可票;2、负责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器材;3、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熟悉、掌握和执行相关规定、要求;4、根据风险识别,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预防事故的发生。第七条相关人员安全职责一、作业申请人1、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2、办理作业许可证;3、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4、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5、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6、组织实施作业。二、作业许可人1、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2、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3、清楚安全控制措施;4、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5、批准和取消作业。三、作业人员1、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2、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3、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4、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四、作业监护人1、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2、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3、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4、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第三章高处作业分级第八条水电厂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一、一般高处作业分为四级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30m(含30m),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二、具有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1、阵风风力为五级(风速8.0m/s);2、在GB/T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条件下的高处作业;3、平均气温介于-10℃至5℃的作业环境;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下表的规定: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距离/m5006.0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级别Ⅲ级或Ⅲ级以上或体力劳动强度指数大于25的体力劳动;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存在以上任何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分为三级:1、作业高度在2~5m(含2m、5m),为二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15m(含15m),为三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为四级高处作业。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2023-07-06 03:53:031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其劳动时间.工种.强度是怎样规定的?
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未成年工,对于未成年工的工作时间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应当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工作强度,法律规定了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2023-07-06 03:53:422
劳动法解析: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本条中“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具体是指什么?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本条中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 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1994/12/9)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2023-07-06 03:53:491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控制和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应急行动对时间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许有任何拖延。以下是我给大家带来的防暑降温应急预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1 现正值夏季高温及台汛期时期,高温天气期间,由于工人体质不同,容易造成中暑、晕倒等事故,以及台汛期到来,经常会遇到大风、强降雨等强对流天气,将可能对施工现场的防洪排水情况、施工用电、大型起重机械的施工和外架防护造成安全事故,为了防止以上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 安全生产 预案。 一、管理目标 日最高气温大于或等于35摄氏度为“高温日”,连续5天以上“高温日”称作“持续高温”。气温过高,人的胃肠功能因受暑热刺激,其功能就会相对减弱,容易发生头重倦怠、胸脘郁闷、食欲不振等不适,甚至引起中暑,伤害健康。 针对高温、潮湿、闷热的天气,为保障现场施工工人的人身健康,特编制本防暑降温办法,保证工程能够安全顺利的施工。 本项目部各级人员要把夏季(防暑降温)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当前工作的重要内容。增强职工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职工安全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防暑降温具体 措施 1)、高温作业 工人应进行就业前(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登记。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2)、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露天作业场所,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尽量设法使工人避开强烈的太阳辐射热,尽量做到合理安排劳动时间。现正在围护桩施工期间,钢筋工及桩基施工人员需要长时间在露天场地操作,因此要及时调整工作时间,上午可以安排在6:30~10:30时间施工,下午安排在15:00~19:00时间施工,从而可以避免在太阳辐射最热的时间段施工。若在浇筑混凝土时,可以安排人员轮流施工,以避免工人长时间暴露在高温状态下作业。要严格执行以下时间安排: A、当最高气温达到35°时,停止当日12:00—15:00段露天作业(注:在没有降温设施的履带吊、挖掘机等的驾驶室内作业视同露天作业),且12:00—15:00工人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采取换班轮休等 方法 ,缩短工人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加班。 B、当劳动场所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停止作业。 3)、保证现场饮水供应充足 现场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用水、饮料、茶及各种汤类等,有效地防暑降温,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4)、落实防暑降温药品 要切实关心在高温天气下坚持施工的广大一线施工人员,加强对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要求施工人员随身携带防暑药物,如:人丹、十滴水、清凉油、风油精等,落实每一位工人的防暑降温药品。 5)、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落实卫生保健措施,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 (1)对露天、高温和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预防性体检,在入暑前完成这项工作,凡有心血管系统器质性病、持续性高血压、严重消化性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严重肝、肾病、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重病后恢复期的职工均不宜从事高温及高空作业,应及时调离高温或高处作业岗位,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家标准《高温作业分级》的有关要求,对高温作业环境进行分级评价,并做好作业岗位的监测结果警示牌挂牌公示。施工现场应设置休息场所,场所应能降低热辐射影响,内设有座椅、风扇等设施。 (3)施工现场应视高温情况向作业人员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含盐清凉饮料,饮料种类包括盐汽水、凉茶和各种汤类等。做好清凉饮料、茶水和凉茶的供应工作。露天作业的地方要保证全天充足供应茶水。 (4)健全中暑、各类流感等事故 报告 制度和应急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防暑和中暑急救知识的宣传 教育 ,增强工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施工现场应配备常用的防暑药品,有相应的兼职中暑急救员,一旦中暑人员病情严重应立刻送医院治疗。各项目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公司、行业安全生产主管和监督管理部门、当地工会和卫生防疫机构,不得瞒报。 三、中暑应急救护措施 1)、中暑症状表现 先兆中暑其症状为:在高温环境中劳动一段时间后,出现大量流汗、口渴、身感无力、注意力不能集中,动作不能协调等症状,一般情况下,此时的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不会超过37.5℃。 轻度中暑其症状为:除有先兆中暑症状外,还可能出现头晕乏力、面色潮红、胸闷气短、皮肤灼热而干燥,还有可能出现呼吸循环系统衰竭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血压下降、脉搏细弱而快、体温上升37.5度以上。此时如不及时救护,就会发生热晕厥或热虚脱。 重症中暑:一般是因未及时和未适当处理出现的轻症中暑(病人),导致病情继续严重恶化,随着出现昏迷、痉挛或手脚抽搐。稍作观察会发现,此时中暑病人皮肤往往干燥无汗,体温升至40度以上,若不赶紧急救,很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2)、施救方法 先兆和轻度中暑: (1)立即离开高温环境,到阴凉通风处安静休息,并解开衣扣以助身体降温,适当给予清凉含盐饮料。 (2)先用人丹、十滴水、解暑片(1-4片),霍香正气丸或涂清凉油,也可用刮痧疗法。 (3)体温高者可用冷敷或冷水、冰水擦身以助散热。 重症中暑: (1)物理降温:用冷水(冰水或水中加少量酒精)迅速敷擦全身,使皮肤发红并加风扇降温,头部、颈侧、腋下及腹股沟部放水袋或冰袋,头部如能放置冰帽更好。 (2)立即送医院进行治疗。 急救中心:120 火警中心:119 报警中心:110 交通事故急救:122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2 一、目的 因施工现场人员多,高温持续时间长。一旦人员发生高温中暑事故,将可能导致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和企业直接经济受损。为确保我项目部万一发生高温中暑事故后,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抢救工作,并能积极而因地制宜、分秒必争地给予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员工及相关方生命安全风险,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部成立中暑事故应急响应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成员: 具体分工如下: 1、负责是了解掌握中暑人员情况,组织现场抢救指挥。 2、任务是根据指挥小组命令,及时布置现场抢救,对中暑人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人工急救。 3、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当事人周围人员的问讯记录,并保持与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 4、负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按职能归口负责保持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三、预防措施 1、暑期施工必须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采用上午早上班、早下班,下午晚上班、晚下班的方法,避开中午炎热高温时段。让室外作业员工尽量不要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不间断作业,根据条件已经在室外作业场所增设遮荫设施。 2、室外施工现场设休息棚、饮水点,保证茶水供应,安排人员将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品送到晒板现场。 3、相关负责现场作业及各组组长应及时发放防暑降温药品。(相关防暑降温药品可到财务室骆会计处领取) 4、如在高温时段发现有身体感觉不适的员工,应及时按防暑降温知识急救方法治理或请医生诊治。 5、食堂暑期必须采购符合卫生标准的新鲜蔬菜、食品,严禁购买和食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饮料。 四、处置措施 当有员工发生中暑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需要时拨打电话请求救助。(急救中心电话:120,市人民医院电话:027-88041911)。 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对中暑人员进行如下救助措施: 1、立即将患者移到通风、阴凉、干燥的地方。如走廊、树荫下、休息棚休息。 2、让病人仰卧,解开衣扣,脱去或松开患者的衣服,如果衣服己经被汗水湿透,应更换干净衣服,同时打开电扇或空调,以尽快散热。并补充含盐的清凉饮料。 3、尽快用物理方法降温,使体温下降到38度以下。 4、如果患者意识清醒,或者经过降温外理后意识清醒,可以给患者服用绿豆汤、淡盐水等解暑食物或饮料,还可以服用霍香正气水等解暑药物。昏迷者可针刺人中、十宣穴等人体穴位,严重患者须迅速送往医院进行处理。临床上中医刮痧、拔罐和“抓筋”往往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项目部现场一旦发生职、民工中暑,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抢救,同时要将具体情况上报行政部,以便采取妥善措施。现场不能盲目施救,除上述基本的救助外,要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就医条件,果断采取急救措施。要索取施工所在地途径最近医院的值班电话。应急组长不在,由副组长负责,发现作业职工中暑或食物中毒时可采取非常措施和有效办法,尽量防止事态扩大。 霍香正气水、十滴水、人丹、暑症片等,这些都有降暑解毒之功效。另外夏桑菊颗粒、下火王颗粒、以及用菊花、金银花等沸水冲泡代茶饮,对防治夏日感冒、中暑等均有良好的作用。须注意的是霍香正气水与十滴水两种药须分开,不能冒然替用。前者主要擅长治疗夏季风寒湿邪所引起的夏季感冒,胃肠炎等疾病,治疗范围较广泛。既可治疗夏秋各种感冒及肠胃炎等,亦可用于中暑引起的胃肠不适。而十滴水仅用于中暑症,即暑热引起的头晕昏迷、胃肠不适等。一药主治风寒湿之邪所致疾病,一药主治暑热湿之邪所致疾病,两者功效主治截然不同。因此应对症选用,不可冒然替用。 以上是我公司对预防高温作业的员工工作的各项措施及相关规定,请各小组落实到位。药物各小组组长可到公司财务室领取。小组责任到位,请熟知。 五、通讯联络 医院抢救中心:120 匪警:110 火警:119 工地现场值班电话: 项管部值班电话: 主要管理人员电话 项目负责人: 安全员: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文明施工员: 六、注意事项 1、高温中暑事故发生时,必须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全力抢救,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和马上通知有关负责人。 2、如果患者昏迷则需侧躺送医院救治,以免通气不良导致伤员病情加剧。 3、重症中暑者要住院观察,根据医嘱可静脉输液,待病情好转后,再吃些米汤、面条等易消化食物。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3 1、目的: 为预防公司员工在高温气候环境下作业出现中暑现象,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员工出现中暑等紧急情况时,能迅速有效的启动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身体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2、职责及适用范围: 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为预案执行责任部门,本预案适用公司所有部门,重点防范单位是:定型工序、复合工序、检验工段、仓库、锅炉房、设备动力部、食堂等。 3、应急预案启动: 以当地报纸刊登的当日最高气温为依据,连续三天最高温在37℃以上或当日最高气温达38℃时自动启动应急预案,公司所有部门按应急预案执行各项工作措施。 4、应急预案实施 (1)设备动力部应加强夏季水电供应的管理,保证车间生产的用电和用水 需要。如遇特殊情况需停电、停水,应事先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预防方案。 (2)广泛宣传中暑的防治知识,使员工掌握防暑降温的基本常识;车间管 理干部每天应加强车间生产情况的巡回检查,及时了解车间的高温环境和职工身体状况,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将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3)设备动力部负责预先采购一批降温药品,按要求将药品分发给各工序 各岗位。公司在各饮水处设立凉茶桶,保证每天有凉茶供应。 (4)车间各重点工序和重点高温岗位配备降温风扇。每天上午10:30分和 下午2:30分安排员工到阴凉通风处休息20分钟。 (5)公司食堂每天应向车间生产一线供应冰水二次,时间分别在每天上午 10:30分和下午2点钟。每天中午免费向员工供应两桶紫菜蛋汤。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落实。 (6)公司车队应保证随时预留一辆小车并配备好司机,以应付突发事件的 处理需要。具体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7)中暑施救方法: 轻度患者:公司员工在正常作业时出现头昏、乏力、目炫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防止出现二次事故,其他周边员工应将症状人员安排到阴凉、通风良好的区域休息,供应其凉水、药品、湿毛巾等。并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 严重患者:(昏倒、休克、身体严重缺水等)公司员工出现中暑时,作业周边人员应立即通知车间或部门领导,并及时将事故人员转移至阴凉通风区域,观察其症状,以便于医疗人员来临时掌握第一手医治资料。公司办公室立即组织救援人员在第一时间将中暑患者转移到最近的医院进行观察、治疗。并上报公司。 附:中暑临床表现: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8)紧急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正常工作时间及假日: 事件发生---通知部门或车间领导---办公室---安排车辆送医院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夜间: 事件发生---通知组长或值班干部---公司保安队长---安排车辆送医院救治---处理和善后工作 附联系电话: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4 一、工程概况 兴茂·悠然南山一期高层为安徽兴茂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本工程主体已施工完成,现进行室内、外抹灰及装饰装修工序, 为明确防暑降温工作流程和管理,预防人员中暑和其他因高温而引发的意外发生,保证员工的健康和安全,确保本工程施工活动安全、顺利开展,及时做好安全事故发生的.隐患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本项目高温防暑施工方案。 二、编制依据 《高温作业分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 安徽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本企业相关管理程序。 三、编制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兴茂·悠然南山一期高层项目。 四、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 防暑降温工作组:略 五、高温作业分级: 按照工作地点WBGT指数和接触高温作业的时间将高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越高表示热强度越大。 六、高温中暑预防方案: 1、防暑降温工作启动 (1)防暑降温工作启动指令: 当工程进入高温季节,项目档案员负责收集检查气温变化情况,当气温最高达到32摄氏度时,及时告知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提醒项目经理启动防暑降温工作。 (2)防暑降温 工作计划 编制: 防暑降温工作计划由项目安全员负责提出实施意见,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等应参与其中的修订,对防暑降温工作提出补充改进建议,工作计划经项目经理最终确认后实施。 (3)防暑降温工作关闭指令: 当秋季后晴天室外气温连续监测低于32度,项目档案员可向气象台查询是否高温季节结束。并向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反馈,提醒项目经理发布防暑降温结束指令。 2、气象信息的收集和发布 (1)收集: 项目档案员负责定时接收安徽省六安市气象真实信息数据,及跟踪气象台有关当天露天温度消息,并转呈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 (2)发布: 项目档案员每天通过网络通讯群组及时向项目部成员及施工单位发布收集的气象消息。生产经理负责每周工程协调会同时布置施工内容同时布置防暑降温安排。 3、防暑降温措施的基本要求 (1)作息时间调整:合理调整施工现场作息时间,施工队员工上午上班时间改为 6:00从生活区出发,下班时间为 11:00 ,下午16:00开始上班,下班时间为 18:00 ,这样可以避开高温露天作业,并保证员工有充足的午休时间。 (2)施工现场防暑降温措施: A、露天作业点:室外工程及 其它 露天高空作业必须错开高温天气或采取防晒措施进行,防止因高温作业发生二次事故。 B、高空作业: 当遇到不可避免的高空作业时,作业队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出申请,由项目部确定当天作业时间,旨在避开中午高温时刻施工。同时确保各项防晒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到位后方可施工。单体作业人员一次作业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班组长为当天作业任务的责任人,每半小时检查一次作业人员状态,并报项目部备案。 C、接触高温作业点:如屋面瓦施工、外墙保温、外架拆除作业、栏杆安装、外窗安装,必须设置专人监护,同时施工负责人必须每小时进行一次高温作业点巡视,检查作业人员状态,及时安排人员休息。 D、各类操作棚内:各班组长为所属操作棚防暑的责任人,必须每小时进行巡视,检查作业人员状态,合理安排人员休息。 E、中午未回生活区员工:中午未回生活区人员安排在指定地点或临时休息点进行休息,禁止安排在露天曝晒。 (3)施工现场休息点设置及饮水安排:现场设两个休息点,一个在劳务办公室,另一个在项目部会议室,均配置饮水点。 (4)防暑降温药品发放: 施工现场设置一个防暑降温发放点:现场库房处配备消暑凉茶茶水、中暑应急药物随时为需要人员发放防暑降温药品 (5)防暑降温工作日常检查制度:项目部高温期间必须开展高温作业点的防暑降温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情况; 2、高温作业人员的精神状况; 3、施工单位中暑应急准备情况。检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必须及时纠正,在未得到整改情况下禁止施工。 4、应急和培训 (1)应急措施: 设立应急信息牌、应急报警流程等,(工地医疗急救电话:___;项目部电话:___) (2)培训和教育: 各施工班组在每天早班会期间应落实针对各高温作业点作业内容开展防暑降温措施交底,确保施工人员掌握高温作业点防中暑知识。 项目部高温季节应至少组织一次防暑降温专项培训活动,确保施工单位掌握防暑降温要求及中暑急救知识。 5、午间加班申报: 中午11:00至16:00期间若需要在施工现场加班,必须提前申请,经项目专职安全员审批后上报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6、其他: 如发生中暑事件,按工程《应急手册》进行应急。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5 1 危险源与危险分析 1.1 安全风险 通过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安全风险,可能会导致发生高温中暑事故。 1.1.1 高温场所内作业; 1.1.2 日光曝晒环境中作业; 1.1.3 工作强度过大; 1.1.4 作业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过长; 1.1.5 作业人员睡眠不足或过度疲劳。 1.2 发生事故的条件 1.2.1 高温场所内通风条件差; 1.2.2 日光曝晒下作业且无防暑降温措施; 1.2.3 在高湿度环境下作业; 1.2.4 作业人员患有相关疾病; 1.2.5 作业人员精神紧张或身体状况不良。 2 高温中暑防治措施 2.1 盛夏期间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室内应开窗使空气流通,地面经常洒水,设遮阳窗帘等,有条件的安装空调。 2.2 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2.3 改善高温作业条件,加强隔热、通风、遮阳等降温措施。 2.4 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间。 2.5 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救治。 2.6 向高温环境作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2.7 设置休息区域,配置供水点,发放饮水杯。 2.8 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 应急响应 3.1 作业人员感觉到头痛、心慌时应立即到阴凉处休息、饮水。 3.2 中暑后的症状 3.2.1 中暑先兆:在高温环境下活动一段时间后,出现乏力、大量出汗、口渴、头痛、头晕、眼花、耳鸣、恶心、胸闷、体温正常或略高。 3.2.2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3.2.3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体温高达40℃以上,疾病早期大量出汗,继之"无汗",可伴有皮肤干热及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等。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明显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好发于活动较多的四肢肌肉及腹肌等,尤以腓肠肌为著。常呈对称性。时而发作,时而缓解。患者意识清,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主要表现为头昏、头痛、多汗、口渴、恶心、呕吐,继而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心律紊乱、轻度脱水,体温稍高或正常。 3.3 中暑后的处置方法 3.3.1 及时脱离高温环境,迅速将病人移到阴凉、通风地方,垫高头部,解开衣扣,平卧休息,观察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变化。 3.3.2 用冷水毛巾敷头部,或用冰袋置于中暑者头部和大腿根部等部位,或用30%洒精擦身降温,并补充淡盐水、冷西瓜水、绿豆汤等含盐清凉饮料,清醒者也可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 3.3.3 对日光照射病者应严密观察意识、瞳孔等变化,头置冰供暖或冰帽,以冷水洗面及颈部,以降低体表温度,有意识障碍呈昏迷者,要注意防止因呕吐物误吸而引起窒息,将病人的头偏向一侧,保持其呼吸道通畅。 3.3.4 对重症中暑者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防暑降温应急预案相关 文章 : ★ 最新安全检查反思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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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指什么?
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生产性热源:指生产过程中能发散热量的生产设中间产品或产品等。 高温作业分为:干热、湿热、夏季露天作业 一、高温作业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高气温或同时存在高湿度或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三个基本类型: ①高温强辐射作业:在这类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热,即对流热(被加热了的空气)和辐射热(热源及二次热源)。人在此环境下劳动时会大量出汗,如通风不良,则汗液难于蒸发,就可能因蒸发散热困难而发生蓄热和过热; ②高温高湿作业:其气象特点是气温、湿度均高,而辐射强度不大。人在此环境下劳动,即使气温不很高,但由于蒸发散热更为困难,故虽大量出汗也不能发挥有效的散热作用,易导致体内热蓄积或水、电解质平衡失调,从而发生中暑; ③夏季露天作业:其气象特点是高温和热辐射主要来源是太阳辐射。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虽较高温车间为低,但其作用的持续时间较长,且头颅常受到阳光直接照射,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此时如劳动强度过大,则人体极易因过度蓄热而中暑。 高温可使作业工人感到热、头晕、心慌、心烦、口渴、无力、疲倦等不适感,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主要表现有: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体温升高;大量水盐丧失,可引起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平衡和渗透压失调;心律脉搏加快,心率紊乱,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血压改变;消化道贫血,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液酸度减低,淀粉活性下降,胃肠蠕动减慢,造成消化不良和其他胃肠道疾病增加;在水盐供应不足时可使尿浓缩,增加肾脏负担,有时可见到肾功能不全,尿中出现蛋白、红细胞等;神经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注意力和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及反应速度的降低,严重的可出现肌肉痉挛,伴有收缩痛等。 当由于热平衡和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和心血管障碍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导致了中暑的发生。临床上根据病症不同,可分别诊断为中暑先兆、轻症中暑、重症中暑,其中重症中暑可分为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 二、高温环境下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影响 我们知道,化学物质主要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进入人体。从人的生理方面来说,周围环境温度的改变,可影响神经激素的平衡。特别是在热环境下,人体内一些活性物质分泌的改变,可导致一些进入人体化学物质的毒性发生变化;从人体对化学物质排泄的角度来看,化学物质及其代谢产物主要通过尿液排出体外,高温条件下人的排尿量大幅减少,造成化学物质在人体内的储留时间延长,而尿液浓缩,尿液的PH值变化亦影响肾脏对化学物质的清除效率。 当工作环境中存在多种有害化学物时,对某些化学物质来说,人体内同时存在的几种有毒化学物质由于高温而产生联合作用,显示为比分别接受这几种化学物质产生的毒性要大。因此,一般来说,化学物质随环境温度的上升,其毒作用增强,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亦更大。 三、预防措施 为了有效地降低高温对人体的影响,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一方面降温,另一方面排除空气中有害物质;工作安排上要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增加工作班内的休息频次,减轻劳动强度;个人防护上要根据不同的热环境采取相应的措施,穿戴防护用品,总体上要避免过多的皮肤暴露,经常清洁皮肤,并采取少量、多次地的方法补充水和无机盐,提高耐热能力。通过这些综合手段,减少中暑的发生,降低化学物质对人体的影响。2023-07-06 03:54:042
高温多少度必须停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40度以上停工包括40度,因为这个温度,是人体承受的极限,温度每上升一度,人面临中暑和休克风险就越大。室外作业停工要视情况而定。 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救治,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2023-07-06 03:54:18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
法律主观: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法律客观:《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23-07-06 03:54:241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他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 法规 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文所叙述的内容就是关于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的全部内容,若大家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熟知未成年工相关的法律条文,当自身的权益遭到侵害时,可以及时维护合法权益2023-07-06 03:54:311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最新版本是怎样的
未成年工 特殊保护规定最新版本是怎样的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五条 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的未成年工,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心血管系统 (二)呼吸系统 (三)消化系统 (五)内分泌系统 (六)精神神经系统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八)其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 法规 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确了未成年工可以参加劳动的范围,工种及工作内容,列举了未成年工不得进行劳动的领域,同时规定,单位要每年组织对未成年工的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一旦发现患有 职业病 ,要及时申报 劳动能力鉴定 。2023-07-06 03:54:381
请问谁有这份文件啊(86)建材人劳字414号
附: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 行业:水泥矿山(大非金属矿山) 序号 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动条件 1 露天矿山平台工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人工搬运浮土,运距 20~100米,清理出300~700平方米的工作 台面,为钻孔机作业做准备。 2.劳动条件;在一面濒临10米深的陡壁, 另一面是爆破后10~15米高的排子上,人工 撬石、挖土、装车、搬运等,每人每班清理 出工作台面约3米3,劳动强度大。霉天作 业。 2 风钻工 特别繁重高空 1.工作范围:携带钻杆、风钻、牵移风管 至现场钻孔。 2.劳动条件:(1)劳动强度大,手持40公斤 的风钻作业,工作地点移动频繁、震动剧 烈,易引起震动性植物神经炎。(2)高空作 业,悬空作业高度5-15米。(3)矽尘作业, 浓度均值为47毫克/米2,游离二氧化矽含 量;石灰石3.71%,砂页岩38.5%。 3 露天矿山撬石工r> 特别繁重高空 1.工作范围:在悬岩峭壁上,处理爆破后 的浮石。 2.劳动条件:(1)高空作业,悬空作业高度 15-50米。(2)露天矿山作业,劳动强度大, 手持7.5公斤重的撬杠作业,动作频繁。 4 矿山平洞放钻工 井下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在150米深、长1000米以上 的平洞内,操纵放矿闸门、放矿。 2.劳动条件:(1)井下作业,平洞深150 米左右,长1000米左右,洞内通风条件 差,风速0.052米/秒,洞内常年滴水,相 对湿度为90%。(2)劳动强度大,据测定劳 动强度指数为34.378,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属第四级。 5 矿山钻孔机司机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操纵钻机,进行钻孔作业, 移动钻机,人力拖拽电缆,更换钻头、钻 具。 2.劳动条件:露天矿山作业,劳动环境恶 劣,钻孔机冲击作业,震动强烈,噪声大, 并接触高浓度矽尘。 6 矿山电铲司机(包括柴油铲)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操纵电铲进行矿、岩铲装作 业,人力拖拽电缆等。 2.劳动条件:露天矿山作业,系高温、转 动不定的特繁劳动,操作频繁,精神紧张, 体力消耗大。 7 矿山大型运矿汽车司机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驾驶8吨以上的大型运矿汽 车,转运矿石。 2.劳动条件:露天矿山作业,劳动强度 大,作业面小、运距短、坡度大、路面差、 颠簸严重、倒车、拐弯频繁,思想高度集 中,体力消耗大。 8 矿山爆破工 特别繁重有毒有害 1.工作范围:加工、领取、安放炸药,进 行爆破作业和爆破后的检查。 2.劳动条件:(1)劳动强度大,人工搬运炸 药,人工安放炸药。(2)有毒有害作业,直 接接触三硝基苯等有毒物质,有害身体健 康。 9 矿山架空索道推斗工 特别繁重有毒有害 1.工作范围:人力在矿山装料,搬运料 斗,厂区卸料。 2.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大,每人每班人力 推运石灰石300吨左右,运距在30米左右, 体力消耗大。 10 矿山架空索道检查工r> 高空 1.工作范围:架空索道全部线路的检查、 维修。 2.劳动条件:露天作业,在悬空高度为4-20米的支架上检查加油,每人每班负责支 架10—13个。 行业:水泥 序号 工种名称 工种性质 劳动条件 1 吊车工 高空高温 1.工作范围:操纵吊车、吊运,堆放原燃 材料、熟料、设备的维修及临时故障的处 理。 2.劳动条件:(1)高空作业,在距地面20 米,跨度为25米以上的吊车上作业、维 修。(2)高温作业,夏季室内外温差7℃左 右,劳动时间率为57%,属高温作业分级 第四级。 2 下料口捅料工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人力处理下料口堵塞的原燃 材料、熟料。 2.劳动条件: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人 力用铁钎、大锤等处理粘湿、大块、冻块的 原燃料及熟料,每人每班处理物料约50 吨。 3 烘干机工 高温 1.工作范围:包括原料、燃料、混合材烘 干过程的喂料、进煤、看火、除渣及设备维 修。 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经测定烘干机 炉门关闭时辐射热为1.5—1.8卡/厘米2· 分,室内外平均温差为7.4℃,劳动时间率 为74.5%,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 动强度大,加煤、灼火,除渣时体力消耗 大。 4 回转窑、立窑看火煤 高温 1.工作范围:观察、调整,操作回转窑、 立窑内熟料锻烧的全部过程及设备的维护修 检。 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回转窑操作处 与室外温差7.17℃,劳动时间率为74. 13%,回转窑旁辐射热为0.8-1卡/厘米 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立窑操作处 与室外温差为6℃以上,劳动时间率为 75%,立窑旁辐射热为2.5~3卡/厘米2· 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动强度 大,立窑操作经常处理边圈,工作工具笨 重,体力消耗大。(3)有毒有害作业,立窑 操作过程中,经常有窑内一氧化碳气体溢 出,有害身体健康。 5 托轮工 高温 1.工作范围:指蓖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 的运转、检查、维修。 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 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 0.8~1卡/厘米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 级。 6 熟料冷却机工 高温 1.工作范围:指蓖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的 运转、检查、维修。 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 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 0.8~1卡/厘米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 级。 7 立波尔窑加热机工 高温 1.工作范围:窑用料球的加热、输送、喂 料,更换零部件,设备维修。 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岗位与室外温差 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74%,属高温作业 分级第四级。操作时精神高度集中,更换零 部件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动作频率快。 8 熟料输送工 高温 1.工作范围:出窑熟料输送入库,处理大 块熟料及维护设备。 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出窑熟料残留温 度约200℃,受其影响使岗位与室外温差达 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57%,属高温作业 分级第四级。 9 带余热发电炉锅的回转窑尾下料工、烟道工 高温 1.工作范围:生料粉的均匀入窑,排风机 的维护、烟道闸板的升降等。 2.劳动条件:作业现场温度高,窑内排出 的废气温度高达800~1000℃,并利用废气 发电,因此岗位与室外温差在8℃以上,劳 动时间率为47%,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 级。 10 修窑瓦工 高温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在窑炉内高温的情况下,进 行回转窑、冷却机等窑炉耐火砖的拆除和镶 砌。 2.劳动条件:(1)作业现场温度高,回转窑 检修时,窑内温度可达40~50℃以上,遇回 转窑抢修时窑内温度更高。(2)劳动强度 大,人均每班砌砖500余块,折合重量5吨 左右,平均劳动时间率为77%,回转窑正 常运转时,为检修做准备,要钻砖、打砖等 作业现场矽尘浓度大,有害身体健康。 1l 煤磨工 高温 1.工作范围:煤粉的制备过程及设备的维 修。 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该设备在回转窑 头部分,因而作业现场温度高,车间内外温 差在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75%,辐射热 为0.8卡/厘米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 级 12 水泥磨工 高温噪音危害 1.工作范围:回转窑、立窑作业、水泥磨 制全过程以及设备维修。 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人磨熟料温度 高,使岗位与室外温差高达7.8℃,劳动时 间率为72%,磨机辐射热为1.5卡/厘米2· 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噪音大, 经各有关方面测定磨机房为105分贝。 13 水泥磨选粉机工 高温噪音 1.工作范围:出磨水泥的风选及选粉机的 维修。 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因该岗位地处 水泥磨的上部,出磨水泥温度高,造成室内 外温差高于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58%。 (2)受水泥磨影响,工作现场噪音经测定高 达100分贝以上。 14 水泥装包工 特别繁重高温 1.工作范围:水泥成品的装包。包括搬运 纸袋、手工插袋、倒破包以及设备维修。 2.劳动条件:(1)劳动强度大,人均每班包 装水泥50-90吨,动作单调、频繁、操作紧 张,精神高度集中。(2)高温作业,因出库 水泥温度高,作业现场室内外温差5.7℃, 劳动时间率为71%。 15 水泥装运工 特别繁重高温 1.工作范围:人力接包、码包、运输、装 车。 2.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大,人均每班人力 装运水泥50~100吨左右,动作频繁,体力 消耗大。 16 人力装运工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各种原燃材料、半成品熟料 的击碎、装运卸及运输工具的维修。 2.劳动条件: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人 力击碎大块,自装、自运、自卸各种原燃材 料及熟料,人均每班6~20吨,劳动强度极 大。作业现场无防护装置,矽尘浓度大,经 有关方面测定为35.29毫克/米3,工作环 境恶劣,有害身体健康。 17 人力配料工 特别繁重 1.工作范围:人工进行生料、熟料、掺合 料的装运,卸,配料。2.劳动条件:露天 作业,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人工装、 运、卸,人均每班6-12吨。作业现场,矽 尘作业,其浓度经测定为35.26毫克/米3, 工作环境恶劣,有害身体健康。 18 立窑卸料工 高温 1.工作范围:熟料灼成后,由窑内经卸料 口人力卸出。 2.劳动条件:受锻灼后熟料的影响,作业 现场温度高,岗位温度达36~40℃,岗位工 作环境恶劣,熟料烟尘大,有害身体健康。 19 立窑成球工 高温 1.工作范围:将生料粉、水、煤等按比例 混合,摇滚成料球供窑锻烧。 2.劳动条件:本岗位在立窑上部,长期受 窑内高温烧烘,据测定辐射热为2.5~3卡/ 厘米2·分,作业现场气温高达45~50℃,且 湿度大,操作时接触大量烟尘,并有一氧化 碳溢出,有害身体健康。 20 原料磨工 高温噪音 1.工作2023-07-06 03:54:482
夏季车间高温区域其温度高于多少度为高温状态
当室外实际气温达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称为高温作业。在工业生产中,由于高温车间内存在着多种热源,或由于夏季露天作业受太阳热辐射的影响,常可产生高温或高温高湿或高温伴强热辐射等特殊气象条件。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我国制定的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医学教`育网整理,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度的作业,列为高温作业。目前,浙江、重庆等省市已制定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2023-07-06 03:55:051
下列关于高温作业分级依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B高温作业的分级依据为:①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最热季节测量值为分级依据;②季节性或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工种,应以季节内最热月测量值为分级依据;③从事室外作业的工种,应以夏季最热月晴天有太阳辐射时的测量值为分级依据。2023-07-06 03:55:121
国家对高温作业有哪些规定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扩展资料高温作业遍布于工业生产的所有行业,如炼钢、炼铁、造纸、塑料生产、水泥生产等。高温作业时,人体会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这些变化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是适应性反应,但如超过范围,则会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引起病变。从预防的角度,要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就业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一般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可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以及仁丹等防暑降温用品。此外,要制订合理的膳食制度,膳食中要补充蛋白质和热量,维生素A、B1、B2、C和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温作业2023-07-06 03:55:191
请教高温作业的标准
标准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 法律条款 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 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 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2023-07-06 03:55:321
国家规定高温多少度停工
【法律分析】: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2023-07-06 03:55:391
高温工作的管理办法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u2265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谢谢观赏2023-07-06 03:55:521
工地多少度停止施工
法律分析:当气温持续多天低于5℃时,大部分主体施工砼以及抹灰砌体等都不能进行了,只有少数的装修安装可以施工。,高温天气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应当采取措施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加班作业。主要原因是气温低于5℃,会使让水泥的水化反应过程中几乎产生不出水化热而使水化反应终止,严重破坏砼凝结,致使砼强度受到严重且显著的影响,几乎就没什么强度。像青岛部分地区就会规定,当气温达到35℃以上时,11时至15时不得在阳光直射下施工作业。当气温高于36℃时,要立即停止露天施工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工作。法律依据:《防署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2023-07-06 03:55:591
水泥厂哪些工种属特殊工种
水泥行业的特殊工种有:吊车工、下料口捅料工、烘干机工、回转窑、托轮工、熟料冷却机工、熟料输送工、修窑瓦工、煤磨工、水泥磨工、水泥磨选粉机工、水泥装包工、水泥装运工、人力装运工、人力配料工、立窑卸料工、立窑成球工、原料磨工等二十几个工种。一、吊车工高空高温1.工作范围:操纵吊车、吊运,堆放原燃材料、熟料、设备的维修及临时故障的处理。2.劳动条件:(1)高空作业,在距地面20米,跨度为25米以上的吊车上作业、维修。(2)高温作业,夏季室内外温差7℃左右,劳动时间率为57%,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二、下料口捅料工特别繁重1.工作范围:人力处理下料口堵塞的原燃材料、熟料。2.劳动条件: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人力用铁钎、大锤等处理粘湿、大块、冻块的原燃料及熟料,每人每班处理物料约50吨。三、烘干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包括原料、燃料、混合材烘干过程的喂料、进煤、看火、除渣及设备维修。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经测定烘干机炉门关闭时辐射热为1.5~1.8卡/厘米2u2022分,室内外平均温差为7.4℃,劳动时间率为74.5%,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动强度大,加煤、灼火,除渣时体力消耗大。四、回转窑、立窑看火工高温1.工作范围:观察、调整,操作回转窑、立窑内熟料锻烧的全部过程及设备的维护修检。2.劳动条件:(1)高温作业,回转窑操作处与室外温差7.17℃,劳动时间率为74.13%,回转窑旁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2)劳动强度大,立窑操作经常处理边圈,工作工具笨重,体力消耗大。(3)有毒有害作业,立窑操作过程中,经常有窑内一氧化碳气体溢出,有害身体健康。五、托轮工高温1.工作范围:指篦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的运转、检查、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六、熟料冷却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指篦比、振动式熟料冷却机的运转、检查、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本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44%,辐射热为0.8~1卡/厘米2u2022分,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七、立波尔窑加热机工高温1.工作范围:窑用料球的加热、输送、喂料,更换零部件,设备维修。2.劳动条件:高温作业,岗位与室外温差8℃以上,劳动时间率为74%,属高温作业分级第四级。操作时精神高度集中,更换零部件要在设备运转中进行,动作频率快。2023-07-06 03:56:064
高温户外工作规定
法律分析:高温费的发放形式,不能以其他东西代替,必须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同时各地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温费的标准,到了夏季以后,如果室外温度过高的话,用人单位应当适当的减免户外工作。高温费是国家依据我国国情,要求各用人单位,在夏季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向员工发放高温补助的一项强制性的政策。各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同时对于员工来说,也要懂得合理维护自己的利益。高温费的发放,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2023-07-06 03:56:131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最新版)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执行。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第十四条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第十五条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十六条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七条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十八条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条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23-07-06 03:56:191
工人退休及干部退休年龄规定(国发[1978]104号)中关于高温工作的标准在哪条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1、关于从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的划分,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主要港口装卸工人,蒸汽机船舶生火及潜水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实施细则草案第5条)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五八年九月四日(58)中劳办字第84号给海员工会、交通部的复函)2、同意武钢提出的炉盖工等三十二个工种为高温工种、焦化蒸馏等十四个工种为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和手工大锤铆工等十个工种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者。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九月八日中劳护字128号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3、交通航运部门所属的各个港口的体力装卸工人、潜水员应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蒸汽机船舶生火员应列为高温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劳薪字第309号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并抄中央各有关部门的函)4、我们同意下列工种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待遇。 一、高空作业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外线作业的电力工和通信工(包括电缆工、电气铁路接触网工),经常在十米高以上桥梁上作业的桥梁工(不包括桥梁路面铺设工); 二、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机车司炉、电石烧结工、轮渡蒸汽轮机司炉; 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包括人力装卸工(行包装卸除外)、人力给煤工、防腐工厂的人力装卸选材工; 四、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包括乌金挂瓦工、熔铅工、油灌车清洗工、隧道凿岩工、潜水工。 (摘自劳动部一九六三年六月七日中劳护字第82号给铁道部、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复函)5、劳人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应当符合GB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的第四级;高空作业,应当符合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的第二级,并经常在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无立足点或牢固立足点,确有堕落危险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作业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工人的规定办理。 具体到你的情况:从事两种以上特殊工种时间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马尔康高原海拔若在3500米以上(需满8年),加上从事高温工作7年(需满9年)。合并换算后可以55岁退休。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文号:劳人护[1984]23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1984-05-24 执行日期:1984-12-01 我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起草的《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草案,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发〔1984〕113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和名称为: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现印发给你们,自198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行,标准文本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请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科学管理的一项基础标准,是判定生产车间内工人高温作业危害程度的根据。应用这一标准,便于有重点、有计划地改善工人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本标准不作为处理现行经济待遇的依据,也不适用于矿井井下作业和露天作业。 各地区、各部门,请将本地区、本部门属于第四级高温作业的工种名称和现有人数摸清楚,并整理出书面材料,于1985年年底以前报送我部,以便研究改善高温作业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 附:高温作业分级 Classified Standard of Working in Heat Environment UDC331.82.00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200-84(国家标准局〔1984〕113号文批准 1984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 1.基本定义 1.1 高温作业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等于或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的作业。 1.2 生产性热源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1.3 工作地点 系指工人为观察、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若生产操作在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 1.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每月每日13~14点的气温平均值。 1.5 劳动时间率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 2.高温作业分级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四级。 2.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表1 高温作业分级 ------------------------------------- | | | | | | 高 | | | | | | 劳 温 温差* | | | | | | 动 作 (℃) |2~ |3~ |4~ |5~ |6~ | 时 业 | | | | | | 间 分 | | | | | | 率 级 | | | | | | (%) | | | | | | ----------------|---|---|---|---|---| ~25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 ~50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 ~75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 75~ | Ⅰ | Ⅱ | Ⅲ | Ⅲ | Ⅳ | ------------------------------------- -------- | | | 7~ |8~ | | | | ---|---- Ⅲ | Ⅲ ---|---- Ⅲ | Ⅳ ---|---- Ⅳ | Ⅳ ---|---- Ⅳ |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2.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2.3 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表2 高温作业分级 ------------------------------------- | | | | | | 高 | | | | | | 劳 温 温差* | | | | | | 动 作 (℃) |2~ |3~ |4~ |5~ |6~ | 时 业 | | | | | | 间 分 | | | | | | 率 级 | | | | | | (%) | | | | | | ----------------|---|---|---|---|---| ~25 | Ⅰ | Ⅰ | Ⅱ | Ⅱ | Ⅲ | ----------------|---|---|---|---|---| ~50 | Ⅰ | Ⅱ | Ⅱ | Ⅲ | Ⅲ | ----------------|---|---|---|---|---| ~75 | Ⅱ | Ⅱ | Ⅲ | Ⅲ | Ⅳ | ----------------|---|---|---|---|---| 75~ | Ⅱ | Ⅲ | Ⅲ | Ⅳ | Ⅳ | ------------------------------------- -------- | | | 7~ |8~ | | | | ---|---- Ⅲ | Ⅳ ---|---- Ⅳ | Ⅳ ---|---- Ⅳ | Ⅳ ---|---- Ⅳ | Ⅳ -------- * 系指工作地点空气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差。 附录A 劳动时间率,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补充件) A.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3名,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休息(包括工作中1分钟以上的暂停)时间,连续记录3天,取其平均值,再求出劳动时间率,生产不正常时,不作正式记录。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 工作日 休息 - 劳动时 总时间 时间 =---------×100% 间率(%) 工作日 总时间 A.2 温差的计算 应以本地区出现的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为准(或大于设计温度),在停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测定工作地点气温,计算室内、外温度差。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湿度计,每一测定点一日测定三次(9~10点、13~14点、18~19点),如在规定时间内停产则可适当提前或错后,连续测定3天,取其平均值。 A.3 相对湿度的测定 应用通风温、湿度计,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 附录 B(参考件) 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 哈尔滨 | 28 || 拉萨 | 23 | 齐齐哈尔 | 29 || 兰州 | 29 | 海拉尔 | 26 || 酒泉 | 28 | 牡丹江 | 28 || 银川 | 30 | 佳木斯 | 28 || 西安 | 33 | 长春 | 28 || 延安 | 30 | 四平 | 29 || 汉中 | 31 | 延吉 | 28 || 太原 | 29 | 吉林 | 28 || 大同 | 28 | 沈阳 | 29 || 西宁 | 25 | 锦州 | 29 || 石家庄 | 32 | 丹东 | 28 || 张家口 | 29 | 大连 | 27 || 唐山 | 30 | 呼和浩特 | 28 || 保定 | 32 | 二连浩特 | 30 || 北京 | 30 | 包头 | 29 || 天津 | 31 | 乌鲁木齐 | 32 || 济南 | 32 | 克拉玛依 | 34 || 青岛 | 28 | 喀什 | 32 || 烟台 | 28 | -------------------------- --------------------------- | 地点 | 温度℃ || 地点 | 温度℃ |------|-----||------|----- | 郑州 | 33 || 衡阳 | 35 | 开封 | 33 || 武汉 | 34 | 安阳 | 33 || 宜昌 | 33 | 洛阳 | 34 || 成都 | 31 | 南京 | 33 || 绵阳 | 35 | 徐州 | 31 || 重庆 | 29 | 上海 | 32 || 贵阳 | 29 | 合肥 | 33 || 昆明 | 25 | 安庆 |33 || | | 杭州 | 34 || | | 福州 | 34 || | | 广州 | 33 || | | 湛江 | 32 || | | 海口 | 33 || | | 南宁 | 33 || | | 桂林 | 33 || | | 南昌 | 34 || | | 长沙 | 34 || | | 株洲 | 35 || |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中心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劳动人事部2023-07-06 03:56:415
当气温高于多少度时,停止高处作业
高温作业(work in hot environment):高温作业是指以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平均温度为参照基础,其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而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温度2℃或2℃以上的作业.编辑本段高温作业工作主要有冶金工业,包括炼钢、炼铁、轧钢、炼焦等;机械制造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玻璃与耐火工业的窑工、炉工等.此外还有造纸、制糖、砖瓦工业、发电厂、火车和轮船的锅炉间以及潜水舱等,均属高温作业.国家对高温作业制定有《高温作业分级标准》.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工矿企业应采取包括合理安排高温车间的热源、隔热措施以及通风等各种措施,降低高温作业场所温度;对高温作业工人(包括新工人、临时工)进行就业前和入暑前的健康检查;凡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活动性肺结核、肝脏疾病、肾脏病、肥胖病、贫血及急性传染病后身体衰弱、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医务人员应进行巡回医疗和防治观察,发现中暑患者,及时进行救治;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对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工人,应供给耐燃、坚固、导热系数较小的白色工作服,其它高温作业可根据需要供给工人手套、鞋靴罩、护腿、围裙、眼镜和隔热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间休息;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通风良好的工间休息室.对炼钢等特殊行业,国家专门制定《冶金企业高温作业职业管理规程》.除此以外,各地对高温天气下作业也有相应规定,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时,当日应停止工作;气温38℃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气温达到35℃时,应根据生产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法,缩短员工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加班加点;12―15时应停止露天作业;因行业特点不能停止作业的,12―15时员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等等.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2002378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为,夏天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2023-07-06 03:56:562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u2265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2023-07-06 03:57:031
超过40度就停工吗
根据国家的规定,当日气温大于37度时,11时至15时之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的户外进行工作。当气温超过40度就要放高温假,安排工人回家休息。如果单位在高温天气不放假会有什么处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8(2)条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危险活动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就业合同法》第88(2)条规定,如果雇主强迫危险活动危及雇员的人身安全,他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需向工人支付高温补贴。如果公司组织工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进行户外作业,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33℃除外),公司将向工人提供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左右,具体金额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高温津贴由员工所在单位支付,从费用中支付,计入企业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预防中暑和降温的冷饮和基本药物不应与高温的优势相平衡。企业不能因高温天气减少工人工资。公司不得因高温而停止工作、减少工作时间、减少或扣减员工工资。如果员工因高温工作或高温工作而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公司应确保其工伤保险福利的实施。但是,如果公司不提供高温支持,也不停止工人的高温工作,工人可以根据《高温天气条件保护法》第9条和第11条,公司组织工人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这属于强迫劳动的危险工作,工人有权拒绝。: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2023-07-06 03:57:091
未成年工保护是指
广东 未成年工 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第七条 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本规定所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按本规定第三、四、五、七条的有关规定,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 法规 进行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广东省工厂众多,有的工厂存在适用未成年人劳动的情况。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在广东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中,重点规定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行业和岗位。并且规定单位应该在使用未成年工之前为其安全健康检查,同时,向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登记。未成年工上岗必须凭借登记证才行。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3-07-06 03:57:161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年龄是多少
法律主观:女性职工、未成年工都属于弱势群体,对此法律必须要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否则这些人群的权益极其容易受到侵犯。一、我国法律对未成年工年龄有何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二、对未成年工如何保护(一)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须审核体检情况和拟安排的劳动范围。(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三、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标准是什么法律对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一般体现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一些具体的工作或是在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不得安排其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023-07-06 03:57:231
印刷厂胶装工是特殊工种吗?
属于劳保护[1985]6号对审批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和注意事项做了如下规定: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办法提前退休: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③从事其他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④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注意:高温作业,应当符合GB4200-84《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四级 下载:http://www.chinajinzhou.com/gb/news/laws/高温作业分级.doc 附: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2023-07-06 03:57:323
根据国家防暑降温,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你要的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 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2023-07-06 03:5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