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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会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两个: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检察院怎么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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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2023-07-09 20:17:141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装订顺序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装订顺序如下: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4、讯问被告人提纲;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6、讯问被告人笔录;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8、询问通知书;9、询问证人笔录;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一般是先逮捕后审查起诉。不过,刑事案件不经过逮捕是可以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须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按照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强制措施共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逮捕是其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就可以不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023-07-09 20:17:214
刑事案件阅卷报告是阅卷笔录吗
法律主观:刑事受害人本人没有阅卷权,被害人请的 诉讼代理人 (律师)有权阅卷。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后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在经检察院许可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023-07-09 20:17:281
律师阅卷是什么意思
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刑事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时,如果是已经向法院提交过委托手续的,则直接可以联系承办法官进行阅卷。如果尚未提交委托手续的,由律师应该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到法院进行阅卷。阅卷可以了解指控的罪名,公安机关已经收集到的证据。从而判断可以从哪些角度为嫌疑人辩护,还可以收集哪些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目的和作用1、了解基本案情,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2、从中发现疑点,挖掘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证据或线索;3、为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庭审质证、辩护指明方向。扩展资料文书的含义及作用阅卷笔录是律师在阅读案件卷宗的过程中,把案情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定案件性质的依据以及对案件所作处理及其法律依据等加以分类和整理,并进行摘录的文字材料。阅卷笔录可以帮助律师从繁多的卷宗材料中理出头绪,深入了解案件实际情况,为下一步辩护词的制作和庭审做好准备。文书制作要点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1、事实类: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2、证据类: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律师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3、法律依据类: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在制作笔录时,律师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4、主张立场类:多见于律师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阅卷笔录)2023-07-09 20:1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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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公安询问笔录范文格式是怎样 刑事案件询问笔录及范文 一、概念及作用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询问笔录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证言。是侦查员分析案情、侦破案件的依据之一,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经过查证核实的询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重要证据之一。所以,认真做好询问笔录,对于及时查明案情,核实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证据的真伪、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揭露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询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组织情况。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项填写。内容包括:询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具体到何时何分钟)、询问的地点、侦查员姓名、记录员姓名、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业、现住址)。还应写明被询问人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关系。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的重点。用问答式记写方式,主要记写询问活动的进行情况。开头,第一问答。应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提供证言、证词,讲明应负的法律责任。主体问答内容的记录要求内容真实、详细具体。一般包括三项内容:1.记清情况来源;2.记明被询问人提供的各种人物和事实的具体情况及根据;3.记录被询问人感知案件情况的主客观条件。其中被询问人提供的每个情况,如人物、时间、地点、经过、结果以及被询问人是如何知道的,还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关键情节的人和事,更应记录清楚,并应记清材料来源(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及有关环境等客观情况。若被询问人对某些细节忘记或记不清,也应如实记明。 (三)尾部 询问结束时,记录人员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无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应向其宣读笔录内容。若笔录内容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每页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在笔录末页紧挨笔录的最后一行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凡笔录中补充改正之处,均需按指纹,以保证其真实准确。被询问人拒绝签署意见、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者,记录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 三、注意事项 T 取证目的要明确。记录员要做好询问前的准备工作,即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关系。明确询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 T 询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询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因此,正文的开头用记录原话或转达的方法记明询问人对被询问人的政策交待和证人的态度。 T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因此,询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询问人 *** 到一起进行询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 T询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记录时均应记清楚。 T记录要客观、全面、准确、具体。重要的地方要记下原话,不记原话的也要保持其原意。 T侦查预审结束时,询问笔录存入侦查、预审案卷(主卷)。 【 范 文 】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99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 问题二:调节笔录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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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范本 证人证言 本人xxx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 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 日 期 : 证人:(签名) 年月日 问题八:勘验笔录怎么写啊?有范例的给我看一下啊,,,。 勘验笔录 时间XXX 地点XXX 勘验人XXX 记录人XXX 被勘验对象概况,现场概貌。 以下按勘验人说的记就成。 最后勘验人及记录人签字。 问题九:《询问笔录》范本 询问笔录 时间: 地点: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问: 答: 总:请你看一下笔录有无错误,如无错误请签名。 问题十:无证驾驶笔录怎么写 无证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23-07-09 20:18:181
急!急!急!关于刑事案件的辩护词、阅卷笔录和案件评估问题
回答如下: 一、好的辩护词应从案件的漏洞中寻找突破,如证据是否充分、致死的原因是什么、构成伤害的工具是否可以认定等。 二、案件的评估词,是指对案件质量评估,一般从宏观到微观,从而对辩护的决策提供完整、详细的参考依据,推动提高辩护水平。 三、阅卷笔录时,要注重笔录控告双方的矛盾,对于细节特别要注重。 最后说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要点点滴滴做起。2023-07-09 20:18:272
刑诉的案卷材料指哪些内容?
刑诉的案卷材料指以下内容: 卷宗目录; 律师所案件承接审批表; 收费凭证; 委托协议; 授权委托书;谈话笔录;阅卷笔录;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调查材料;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集体讨论记录;起诉书、上诉书;辩护意见;辩护词或代理词;出庭通知书;庭审笔录;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证据交接清单;结案审批表;服务质量监督卡。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主持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行使一定的专门职权,其中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预审、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国家刑罚权是国家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加以刑事处罚的权力;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而且诉讼过程也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密切相关;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023-07-09 20:18:362
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2023-07-09 20:18:461
民事卷宗归档顺序
1、批办单u20022、批案单;u20023、收费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复印一份加盖章);4、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u20025、风险告知书u20026、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7、阅卷笔录u20028、会见当事人笔录;u2002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u2002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申请书、法院保证书;11、承办律师意见;12、u2002集体讨论记录(改变犯罪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高;在本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涉外的;承办人拿不准的);u200213、u2002代理词;u200214、u2002辩护词或代理词;u200215、u2002出庭通知书;16、u2002办案小解(本案特点;承办律师意见、审理结果;本案工作方法;成功经验;吸取教训)。17、u2002法律质量服务卡;扩展资料一本完整的案卷需要下列材料:u20021)案卷封面。如果执业的所里没有印制的封面,建议买现成的档案夹,将封页作为卷内文件。2)案卷目录。一个案卷,少则有几十页,多则有几百上千页,要分类编一个目录,方便查阅。3)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这些文件可以是复印件,但是案卷的必备材料。4)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有关法院文件,订在案卷首要位置。u20025)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法律意见书、备忘录、举证质证意见等律师文书。u20026)原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u20027)被告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文件。有些律师为省事,举证时只提供一套证据,导致对方代理人要自己复印文件,目前法院要求证据提交方按对方人数复制证据提供给法庭,这样就有所有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这些证据需要归档。u20028)结案报告。结案报告附在案卷末尾,以证明案件的完整。2023-07-09 20:18:532
刑诉的案卷材料指哪些内容?
刑诉的案卷材料即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所谓诉讼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拘留逮捕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等;所谓技术性鉴定材料就包括法医鉴定、物价评估报告等等这一类材料。 新的《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2023-07-09 20:19:103
民事卷宗装订顺序是什么?
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正卷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 7、诉讼费收费票据 8、送达回证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3、送达回证 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 16、司法鉴定书 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8、司法鉴定书 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 20、调查笔录 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23、撤诉申请书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25、宣判笔录 26、送达回证 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 28、二审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 31、备考表(须空白纸) 32、证物袋 二、副卷 1、卷宗目录 2、阅卷笔录 3、合议庭评议笔录 4、审理报告 5、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 7、备考表 注: 1、诉讼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诉讼程序的进程和时间的自然流程顺序,兼顾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序,如果有些材料没有被列入上述排序中,则应根据该材料的性质决定它在卷宗中的相应的位置。 2、卷宗内材料应全部为A4稿纸,不符合规定的应粘贴,裁剪或者折叠。 3、卷宗内的证据材料的书写必须是碳素墨水或黑蓝墨水,是圆珠笔书写的单另复印一份,一并随入卷内。 4、卷宗封面应填写正确、工整,不得有任何改动,案由应与裁判文书确定的案由一致,审判人员应与裁判文书所列审判人员 一致,处理结果一栏的填写要明确、具体。 5、装订线要加封条,并另盖骑缝章。 6、证物袋内附该案的两份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分正、副卷。2023-07-09 20:19:191
劳动仲裁记录能查询吗
劳动仲裁记录可以查询。法律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申请劳动仲裁后如果没有起诉至法院一般没有公开记录。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2023-07-09 20:19:293
民事卷宗整理顺序
民商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一、正卷 1、卷宗目录 2、审判流程信息表(属于哪个审判环节填写的,必须认真填写齐全) 3、立案登记表 4、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5、受理案件通知书 6、诉讼费减、缓、免申请及审批手续 7、诉讼费收费票据 8、送达回证 9、立案庭案件移交单 10、审限监督卡 11、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12、被告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 13、送达回证 14、开庭公告、传票、出庭通知书 15、庭审前的各类裁定文书 16、司法鉴定书 17、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18、司法鉴定书 19、原、被告的举证材料 20、调查笔录 21、法庭审理笔录(调解笔录) 22、原、被告代理人代理词 23、撤诉申请书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25、宣判笔录 26、送达回证 27、上诉状副本、上诉案件移送函 28、二审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副本 30、生效法律文书移送书 31、备考表(须空白纸) 32、证物袋二、副卷 1、卷宗目录 2、阅卷笔录 3、合议庭评议笔录 4、审理报告 5、审委会笔录 6、裁判文书原件及正本 7、备考表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2023-07-09 20:19:501
辩护律师阅卷内容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家属吗
辩护律师阅卷内容可以告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但不能泄露审判秘密。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1、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3、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4、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5、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6、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7、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8、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9、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10、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11、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下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应当及时查阅、复制:(一)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已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三)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的申请调取的检察机关未移送的证据材料以及有关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材料。2023-07-09 20:19:581
律师事务所卷宗归档标准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顺序排列,具体为:(一)刑事卷1、委托代理协议;2、委托书或指定书;3、阅卷笔录;4、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5、调查材料;6、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7、起诉书、上诉书;8、辩护词或代理词;9、出庭通知书及庭审笔录;10、裁定书、判决书、上诉书、抗诉书;11、上诉书、抗诉书;12、办案小结。(二) 民事代理卷1、委托代理协议;2、授权委托书;3、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状;4、阅卷笔录;5、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6、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7、承办律师代理意见;8、代理词;9、出庭通知书;10、庭审笔录;11、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2、办案小结。(三) 法律顾问卷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3、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4、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5、工作小结。(四) 其他非诉讼法律业务卷1、委托代理协议2、授权委托书;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调查材料;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7、工作小结。左侧装订即可!注意档案封面填写要规范!2023-07-09 20:20:121
法院里的卷宗是指什么,还有归档顺序表又是什么?
1、卷宗[folder]∶机关里分类保存的文件[file]∶即案卷。经过整理和排列的文件或卡片,它反映一项工作、一个问题或一个案件等的情况和处理过程2、顺序表:置于盒内文件之后,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归档文件应依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在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件号等必备项,并可设置机构(问题)等选择项。扩展资料:民事卷宗归档顺序1、批办单 2、批案单; 3、收费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复印一份加盖章);4、委托书、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5、风险告知书 6、起诉书、上诉书、答辩状;7、阅卷笔录 8、会见当事人笔录; 9、调查材料、证人、证言; 10、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申请书、法院保证书;11、承办律师意见;12、 集体讨论记录(改变犯罪性质;案情的复杂程度高;在本地区比较有影响的案件;涉外的;承办人拿不准的); 13、 代理词; 14、 辩护词或代理词; 15、 出庭通知书;16、 办案小解(本案特点;承办律师意见、审理结果;本案工作方法;成功经验;吸取教训)。17、 法律质量服务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卷宗2023-07-09 20:20:204
法院卷宗怎么整理?有哪些必须要?民事和刑事的都要。
每个法院整理卷宗的方式都会有些许不同,但是大致的顺序是一致的,而民事和刑事案件,卷宗整理也基本是一样的。整理案件、装订卷宗每个案卷都必须分正、副卷。正卷主要从本案受理开始到终结的顺序整理,般是什么起诉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身份材料,以及答辩状,还有证据材料,以及委托送达函,最终的审判书,送达回证。副卷主要内容是有关案件的案件报告、合议庭合议记录、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法律文书原件(如裁定、判决书)等涉密资料,也必须按照顺序来。扩展资料:相关法条:《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2023-07-09 20:20:354
新民诉法普通程序可以独任审理吗
普通程序不可以独任审理。普通程序需要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才适用独任审理。所谓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是怎样的?1、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内勤收案。2、承办人应当在收案规定期限内进行受理审查,经审查后,对具备受理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将案件交内勤,内勤当日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3、受理案件后,一般按照原规定的分案办法及时交承办人办理案件,遇特殊情况由检察长指定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4、案件承办人自公诉科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5、案件承办人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应当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摘录。6、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7、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8、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者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或本院自侦部门补充侦查。9、案件审查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10、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起诉书》、全案卷宗、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023-07-09 20:20:431
案件卷宗怎么整理?
附一: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1984年1月4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要根据刑事、民事、经济类别,按年度、审级、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批复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审级改变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审判庭经办案件的书记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收案以后,经办书记员应即开始收集有关本案的各种诉讼文书材料,着手立卷工作。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 卷内诉讼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同志的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为备日后查考,可保留三份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第六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已转化成为审判案件的,或经审判监督处理已起重大作用(如平反、改判)的申诉,其形成的诉讼文书材料,应按审判案件的立卷标准立卷。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刑、民申诉或人民来信,可以不立卷归档。(1)不属法院业务范围归口交办的人民来信;(2)答复来信来访人到有关法院直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7)刑、民案件申诉中内容相同的重份材料。 上述各项由有关业务单位自行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 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 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移送书;(4)起诉书正本;(5)起诉书附件;(6)阅卷笔录;(7)准备庭笔录;(8)送达起诉书笔录;(9)审问笔录;(10)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1)聘请、指定、委托辩护人的有关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审判笔录;(15)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6)辩护词、公诉词;(17)合议庭评议笔录;(18)案情报告;(19)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20)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原本和正本;(21)宣判笔录;(22)判决书和裁定书等送达回证;(23)抗诉书;(24)移送上诉案件报告或上诉案件移送书;(25)上级法院退卷函;(26)上级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正本;(27)执行通知书存根和回执(释放证回执);(28)赃、证物移送清单和处理手续材料;(29)备考表;(30)卷底。 第十条 一审刑事案件中关于死刑、死缓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按第九条的(1)至(22)排列后继续排列: (1)上报死刑、死缓复核函(报告);(2)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批复;(3)退卷函;(4)执行死刑命令;(5)对死刑执行前验明正身笔录;(6)执行死刑笔录;(7)执行死刑布告签发稿;(8)执行死刑报告;(9)死刑案犯执行前后照片;(10)对死刑犯家属领取骨灰或尸体的通知;(11)尸体处理登记表。 第十一条 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或抗诉移送书;(4)一审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5)上诉书、抗诉书;(6)答辩状;(7)一审案情综合报告;(8)阅卷笔录;(9)准备庭笔录;(10)审讯笔录;(11)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提票等;(13)审判庭审判笔录;(14)审判庭询问证人笔录;(15)案情综合报告;(16)合议庭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退卷函;(21)送达回证;(22)执行通知书回执(释放证回执);(23)备考表;(24)卷底。 第十二条 民事一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诉状或口诉笔录;(4)立案通知书(通知缴纳诉讼费或免费手续);(5)应诉通知书回执;(6)答辩书;(7)询问笔录;(8)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9)调解材料和调解笔录;(10)准备庭笔录;(11)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2)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3)开庭公告;(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调解书、撤诉书;(18)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9)判决书或裁定书原本和正本;(20)宣判笔录;(21)送达回证;(22)上诉书;(23)上级法院退卷函;(24)上级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正本;(25)证物处理手续材料;(26)执行手续材料;(27)备考表;(28)卷底。 第十三条 民事二审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上诉移送书;(4)原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5)上诉书;(6)答辩状;(7)阅卷笔录;(8)询问笔录;(9)调查笔录或调查取证材料;(10)调解笔录;(11)撤诉书;(12)准备庭笔录;(13)开庭前的通知、传票等;(14)审判庭笔录;(15)案情报告;(16)评议笔录;(17)审判委员会决议或记录;(18)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和正本;(19)宣判笔录;(20)送达回证;(21)备考表;(22)卷底。 第十四条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诉讼文书材料,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申诉案件、复核案件和加减刑案件的文书材料,可参照上述排列顺序整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性重大刑事案件和涉及面广、具有群众性的重大民事案件,其中有共同性的问题,也有只属于个人责任的问题,案件形成的材料较多,其组卷办法,在反映全案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属于共同性的问题立成综合卷,属于个人责任问题的分别单独建立分卷。其诉讼文书材料的排列参照一审案件的排列顺序处理。 第十六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是否分立成正卷、副卷,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省、市、自治区法院系统实际工作的需要,自行决定。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七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八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诉讼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判决书、裁定书的原本和正本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九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正式宣判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二十条 装订前要做好诉讼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二十一条 一个案件的诉讼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二十二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材料,要单独立卷,不要与公安机关预审卷、检察机关起诉卷混订或合订。 第二十四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承办书记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 档 第二十五条 要在案件结案以后的一个季度内归档。案卷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向档案室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有关书记员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相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或装入证物袋,在证物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保存的,应当另行包装,注明所属案件的年度、审级、案号、当事人姓名、案由以及证物的名称、数量、特征等,随同本案卷宗归档。易腐、易爆、易燃、有毒的证物,因不适于保存,可拍照附卷,经领导批准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赃、证物执行工作或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卷宗,可以在执行完毕后附入原卷归档。需要长期执行的,可用原收案号立执行卷,执行完毕后,并入原卷归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已归档的审判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七、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高级人民法院在不违反本办法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补充办法2023-07-09 20:21:053
申诉立案了,什么时候才能结案
法律主观:你好,关于刑事案件 申诉 立案 的程序是怎样的,以下内容你可以看看,第一、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 刑罚 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第一、申诉的主体,即谁才有权利提起申诉。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申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近亲属只有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上诉,但是对于申诉近亲属却有独立的申诉权,近亲属进行申诉时无需被告人的同意。 第三、申诉的 管辖 ,即正确的申诉主体应该向哪个部门递交 申诉书 。 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即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如下: 1、刑事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 一审 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2、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四、申诉的形式要件 1、要有对于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而申诉的申诉书; 2、有该生效的 刑事判决书 及其相关的生效的法律文书; 3、要有证明申诉的相关 证据 : (一)证明原判决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案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案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证判决、裁定的证据。 对于以上内容做出详细的补充解释如下:(1)、在上述(二)中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①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②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③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④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其中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①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②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③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2)、在上述(三)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①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②适用了失效的法律;③违反法律关于朔及力的规定。(3)、在上述(五)中“程序不合法”是指:①审判组织不合法的;②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③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 诉讼 权利的;④依法应当公开 开庭审理 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⑤ 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对口头提出申诉,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 刑事申诉 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 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 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处罚是否适当; 6、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 证人 ,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2023-07-09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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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文书概论司法文书的概念司法文书的分类司法文书的特点司法文书的作用司法文书的写作原则司法文书的要素司法文书的主旨司法文书的材料司法文书的结构司法文书的章法司法文书的语言司法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司法文书语言的简洁性司法文书语言的朴实性司法文书语言的庄重性司法文书的基本表达方式司法文书中的叙述司法文书的叙述方式司法文书中的说明司法文书中的议论司法文书中的论证方法司法文书中的立论方式司法文书中的驳论方式司法文书中的逻辑二、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公安机关的司法文书公安机关司法文书的种类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实例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实例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实例立案报告书《立案报告书》实例侦查工作方案《侦查工作方案》实例侦查措施文书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传唤报告书》实例传唤通知书《传唤通知书》实例呈请搜查报告书《呈请搜查报告书》实例搜查证《搜查证》实例搜查笔录《搜查笔录》实例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实例通缉令《通缉令》实例(协查)通报《(协查)通报》实例《通缉令》与《(协查)通报》的区别关于撤销通缉令或(协查)通报的通知《关于撤销通缉令或(协查)通报的通知》实例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报告书《呈请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报告书》实例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决定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实例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通知书》实例呈请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报告书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呈请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报告书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强制措施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呈请拘传报告书》实例拘传证《拘传证》实例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实例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实例保证书《保证书》实例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实饲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实例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委托书》实例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实例呈请拘留报告书《呈请拘留报告书》实例拘留证《拘留证》实例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实例呈请逮捕报告书《呈请逮捕报告书》实例提请批准逮捕书《提请批准逮捕书》实例逮捕证《逮捕证》实例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对被捕人家属通知书》实例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与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破案报告表》实例结案(预审终结)报告《结案(预审终结)报告》实例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实例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实例释放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实例补充侦查报告书《补充侦查报告书》实例要求复议意见书《要求复议意见书》实例提请复核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实例呈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呈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实例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呈请批准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报告书》实例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实例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聘请律师审批表《聘请律师审批表》实例会见犯罪嫌疑人中请表《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实例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实例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实例看守所文书收押登记表《收押登记表》实例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超过法定羁押期限报告书》实例看守所事故报告表《看守所事故报告表》实例奖励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实例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实例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实例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实例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实例收监执行通知书《收监执行通知书》实例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实例刑满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实例三、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书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文书人民检察院司法文书的种类审查立案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实例穆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实例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实例批准(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实例立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实例不立案通知书《不立案通知书》实例侦查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实例勘查证《勘查证》实例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实例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实例解除扣押决定书(l)《解除扣押决定书》实例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退还、返还扣押(调取)物品、文件决定书》实例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实例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实例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解除冻结犯罪嫌凝人存款、汇款通知书《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通知书》实例聘请书《聘请书》实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实例传唤通知书《传唤通知书》实例提押证《提押证》实例强制措施文书拘传证《拘传证》实例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实例保证书《保证书》实例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实例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实例拘留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实例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实例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实例逮捕通知书《逮捕通知书》实例批准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逮捕决定书》与《批准逮捕决定书》的区别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实例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实例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实例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实例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ll)《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通知书》实例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实例决定释放通知书《决定释放通知书》实例辩护、代理文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实例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许可证》实例审查起诉、出庭、抗诉文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决定书》实例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实例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实例《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与《补充侦查决定书》的区别起诉书《起诉书》实例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实例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实例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实例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实例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实例《起诉书》与《公诉意见书》的异同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实例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实例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起诉决定书》实例撤销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实例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实例复核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实例提请抗诉报告书《提请抗诉报告书》实例刑事抗诉书《刑事抗诉书>实例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实例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实例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实例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实例刑事赔偿法律文书刑事确认书《刑事确认书》实例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实例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决定书》实例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实例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书民事抗诉书《民事抗诉书》实例四、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使用的各种审理报告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一审刑事案件用)》实例刑事案件审理报告(二审刑事案件用)刑事案件审理报告(再审刑事案件用)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死刑案件用)《死刑案件综合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报送罪犯×××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死刑案件用)《报送罪犯×××死刑案件备案材料的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减刑、假释刑事案件审理报告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用)《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用)》实例报请核准死刑案件报告(中级人民法院用)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死刑案件用)《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死刑案件用)》实例民事案件审理报告《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实例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报告行政案件审理报告《行政案件审理报告》实例二审行政案件审理报告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报告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各种判决书判决与判决书的异同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实例刑事(无罪)判决书《刑事(无罪)判决书》实例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刑事判决书(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实例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刑事判决书(一审自诉案件用)》实例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实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实例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实例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实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实例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再审民事判决书《再审民事判决书》实例行政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实例二审行政判决书《二审行政判决书》实例再审行政判决书人民法院所使用的各种裁定书裁定书与判决书的区别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实例&#;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二审维持原判用)》实例刑事裁定书(按一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按二审程序再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终止审理用)》实例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实例刑事裁定书(假释用)《刑事裁定书(假释用)》实例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用)》实例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刑事裁定书(中止审理用)》实例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用)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刑事裁定书(减、免罚金用)》实例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存款、汇款上缴国库或者发还被害人用)》实例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用)》实例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刑事裁定书(复核死刑发回重审用)》实例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刑事裁定书(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用)》实例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用)》实例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实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实例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实例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书》实例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中止或终结诉讼民事裁定书》实例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发回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二审撤回上诉民事裁定书》实例再审民事裁定书《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自行再审民事裁定书》实例民事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民事裁定书》实例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提起再审的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实例《准许撤回起诉行政裁定书》实例《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实例《提起再审行政裁定书》实例刑事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取保候审决定书(刑事案件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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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01
公安把案件交检察院,检察院怎么处理
案件由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会对案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怎么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七十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2023-07-09 20:21:421
审判文书材料一般多少页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9.询问证人笔录 10.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1.审查逮捕人犯表 12.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材料 14.提请逮捕人犯建议书 15.对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23.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书 24.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25.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26.报有关上级内部审批的涉外及其他人犯的材料 27.审查批捕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批捕中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先按以上1~15排列后,再按以下顺序继续排列: 1.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2.公安机关提请复议意见书 3.检察委员会研究复议案件记录 4.复议决定书 5.公安机关提请上级检察院复核意见书 6.上级检察院答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7.案件复议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起诉: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14.案件审查终结报告 15.向公安机关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公安机关的答复 16.有关案件问题向上级检察院的请示和上级检察院的批复 17.移送起诉被告建议书及公安机关补充起诉意见书 18.起诉书 19.赃款、赃物和证物移送清单 20.送达回证 21.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 22.检察院补充侦查形成的材料(送法院部分要留复印或摘抄件) 23.撤回起诉决定书和其他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材料及重新制作的法律文书 24.法院开庭通知书 25.公诉词或公诉发言提纲 26.辩论提纲 27.出庭笔录 28.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答复的纠正情况 29.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0.刑事判决、裁定书审查表 31.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上诉书;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书 32.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裁定书 33.上级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 34.法庭执行死刑的通知 35.死刑临场监督笔录 36.检察建议书及有关单位的处理情况 37.审查起诉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审查起诉中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先按上面1~16排列后再继续排列: 1.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2.决定没收赃款赃物的文书和处理赃证物品的凭证 3.宣布笔录 4.送达回证 5.公安机关的提请复议意见书及被告人、被害人的申诉书 6.答复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或通知被告人、被害人的复查决定书 7.公安机关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核意见书 8.上级检察院批复公安机关的复核决定书 9.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后,又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及新作决定的法律文书 10.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三)二审案件(包括一审抗诉、上诉案件和上级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原起诉检察院的起诉书 2.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3.抗诉书或上诉书、提出抗诉检察院的提请抗诉报告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材料) 5.讯问被告提纲和讯问笔录 6.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7.询问通知书 8.询问证人提纲和询问笔录 9.调查提纲和调查笔录 10.案件审查终结报告或向检察委员会的案情报告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撤回抗诉决定书 13.检察院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及参加预备庭记录 14.法院通知检察院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5.派员出席二审法庭通知书 16.抗诉词稿或出席二审法庭发言稿 17.辩论提纲 18.出庭笔录 19.二审判决书、裁定书 20.向人民法院送达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及法院的答复 21.对二审刑事判决、裁定书的审查表 22.审理二审案件中形成的其他材料 (四)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捕案件备案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 2.下级检察院上报备案的“审查逮捕人犯表” 3.备查案件审批表 4.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5.与下级检察院联系记录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五)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报送的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案件材料: 1.公安机关要求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和简要案情 2.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3.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4.公安机关要求第二次延长羁押期限的报告及决定材料。 (六)上级检察院对决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和不批捕案件的复核材料: 1.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意见书 2.承办人审查意见及重新调查的材料 3.讨论研究案件记录 4.与下级检察院联系的记录 5.复核决定书和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七)上级检察院审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形成的材料: 1.下级检察院的案件请示报告 2.审批中形成的材料 3.对下级检察院请示的批复。2023-07-09 20:21:511
诈骗案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多久能有结果
两个月,诈骗案立案,如果抓获犯罪嫌疑人并刑事拘留,从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一般是两个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一个月,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两个月审判完毕。一、已结案移交检察院的案子多久有结果1、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有一个月审查起诉时间,如果在这个月内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应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还不符合起诉条件就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有一个月补充侦查时间,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提起公诉或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如果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补充侦查时间也是一个月内再次移交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检察院的审查期限也是一个月作出决定(起诉或不起诉),检察院在审查期间还可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每次15天。所以案件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起最长可以五个月时间才起诉到法院。最快人快是在一个月内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二、检察院怎么审查起诉1、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2、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3、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023-07-09 20:21:581
诉讼卷和侦查卷都包括哪些文书
1、诉讼卷包括:文书卷和证据卷; 2、侦查卷包括:刑事拘留释放的卷宗、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又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卷、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为继续侦查的需要而备份的材料、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调查提纲等; 3、诉讼卷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2023-07-09 20:22:071
案件归档没有收费凭证
如果案件归档后没有收费凭证,可联系当地法院核实。民事案件的归档顺序是: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正常顺序都是有收费凭证的,如果没有收费凭证,建议您联系当地法院核实。2023-07-09 20:22:131
民事诉讼中除当事人外其他人是否有权阅卷
审查起诉当事人不可以阅卷。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环节,作为辩护人,比如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可以查阅卷宗,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但是,作为当事人本人,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能阅卷的。通过对卷宗的了解掌握,律师可以在写辩护词的时候作为参考。法律分析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公安机关侦办暂时结束,这个时候,辩护人可以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并询问证人等。这是辩护人的权利,检察院不能阻止。但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比如嫌疑人,是不能阅卷的,其所有的活动都应该委托辩护人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023-07-09 20:22:233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2023-07-09 20:22:321
民事诉讼资料整理,装订怎么做
民事诉讼资料整理、装订怎么做CQLSW.NET 2015-07-21 信息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王晶核心提示:从执业伊始,我就没有认真对待民事诉讼案件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以至于现在民事诉讼案件资料这里一堆,那里一堆,严重影响执业的心情,随着自己执业要求的越来越高,不得不开始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案件资料,特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既包括程序性资料,如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等,也包括实体性资料,如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那么针对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对上述材料整理装订,既能在开庭时做到美观、查找方便,又能便于开庭后档案立卷归档呢,这是我近段时间苦苦思索的问题。说实话,从执业伊始,我就没有认真对待民事诉讼案件资料的整理、装订工作,以至于现在民事诉讼案件资料这里一堆,那里一堆,严重影响执业的心情,随着自己执业要求的越来越高,不得不开始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所谓整理,无非就是对民事诉讼文件进行归类的一个过程。一般来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产生如下文件: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的主体信息(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起诉状或答辩状、证据材料、法院受理材料(法院受理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洁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等)、法院诉讼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对方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法院终结材料(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律师工作文件(法律意见、代理词、庭审笔录)第一种整理方法,就是按照民事案件装卷的要求,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顺序如下: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5.阅卷笔录;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这种整理顺序是司法部1991规定的,目前依然是律所装订卷宗的标准,但是王律师认为这种整理方法只适合案件结束时候用,并不适合在案件办理过程之中,因此下面着重介绍在办案中我的第二种整理方法:即根据诉讼的角色以及时间顺序,综合考虑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整理。诉讼的角色,主要是指己方、对方以及作为中立方的法院,根据诉讼角色进行整理可以很好地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我会将民事诉讼资料分为三类:己方资料、对方资料、法院资料。从时间顺序上来讲,作为己方,最先产生的诉讼资料肯定是委托手续相关的程序性文件,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的主体信息及授权委托书,有时还包括律师费发票(风险代理的律师费发票可能最后才会产生),这些资料集中反映了律师的代理权限及范围,是整个民事诉讼代理的根本性文件,一般来说,除了在可以要求律师费的案件中(比如知识产权类维权案件,律师费可以作为维权的合理费用向对方主张)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可能需要作为证据外,其他文件几乎很少用到,其次就是当事人提交给律师的资料,当事人自行提交的材料一般情况下律师不收原件,除非当事人有特别要求,因此这些材料一般都为复印件,这些材料在经过证据筛选后,一部分会变为证据材料,还有一部分因为缺乏关联性可能就变成了一些参考资料,这些参考资料可以和前述的程序性文件放在一起,剩下的来就是民事起诉状和证据资料,也就是整个民事诉讼资料中最为关键的核心,这些核心资料集中反映了律师的代理思路,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意见、代理词、质证意见均可以附在民事起诉状之后,根据上述民事诉讼资料的整理思路,己方资料包括委托手续类文件(委托代理合同+主体信息+授权委托书+律师费发票)、当事人资料(没有作为证据提交的一些资料)、民事起诉应诉材料(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意见、证据材料)相应的对方资料和法院资料就很好整理了,一般对方资料包括起诉状和证据资料,而法院资料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整理。上述整理方法简单总结就是:己方资料(委托手续类资料、当事人资料、民事起应诉资料)+对方资料+法院资料更为具体是将所有资料分为五类,其排列顺序如下:委托手续类资料+法院资料+当事人资料+民事起应诉资料+对方资料上述的分类有一个好处,就是文件类别一目了然,找东西特别方便,同时也能最大程度地将文件从零规整,并且按照重要程度,将重要的材料放在一起,也能够在使用频繁的状态下提高庭审效率。因此这套资料的方法最适合开庭的时候用。说完了文件的整理,下面接着谈文件的装订,文件装订主要是为了美观、整齐、便于携带。对于文件的装订我也尝试过很多方法,很难说哪种方法好哪种不好,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经常用的几种装订文件的方法,另外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装订并不是指案件结束后对案件档案的装订,而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为了使案件材料便于携带、美观、整齐,甚至有时是为了营造一种专业水准的装订。最常见文件的装订方式就是使用订书机,这种方式非常简单易行,并且后期拆除钉子简单,便于进行最后的档案立卷,但缺点是不够美观,显得很随便。另外一种常见的装订方式就是使用凤尾夹,这种方式也是很简单易行,而且不会对诉讼资料造成破坏,便于后期的档案立卷,易于扫描。缺点同样显得不够美观。上述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大量诉讼资料的装订,尤其是面对上百页诉讼资料时。并且采用订书机或者凤尾夹装订之后还需要在装入档案袋中,因此更不美观。从美观的角度出发,另外一种装订方式可能更受欢迎,那就是胶装并加印封面,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已经胶装好的资料,后期几乎难以满足立卷的要求,除非将胶装处裁剪掉,又增添很多麻烦。与胶装类似的,可以采用资料册进行装订,但是资料册装订最大的问题是比较费时间,试想着你把几百页的纸一张张地塞到资料册的塑料袋是怎样地费时间,因此这种方式在我亲自装订了几个案件材料之后,被我严重的摈弃了,摈弃的后果就是我得把那些资料再从文件袋里抽出来,这样的画面太美我不敢看。实际上,并没有完美的装订方法,我的的建议资料如果比较少用凤尾夹相对来说好一些,可以准备几种不同颜色的凤尾夹,比如红色用来代表法院文件、黄色用来代表对方资料,蓝色用来代表己方起诉应诉材料,绿色用来代表委托手续材料,这样一看颜色就知道是什么类别的材料,方便查找,并且对于比较重要的材料可以在上面贴上便利贴,更加方便查找。对于数量比较大的起诉应诉材料或者对方材料,我个人建议这个时候可以考虑再复印一份,然后进行胶装,出庭时直接携带胶装好的起诉应诉材料及其他材料,而复印的那一份留作装立卷的时候用,至于已经胶装的是不是太浪费了?王律师觉得把案件办得漂漂亮亮的才是最重要的。关于档案袋,建议选择透明塑料的档案袋,容量比较大,而且结实,当然也可以选用律所的牛皮纸信封,这个就因人而异了。案件结束之后诉讼材料的装订还是老老实实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来吧。(文/王晶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2023-07-09 20:22:411
经过讯问后放回家到底还要讯问吗
不需要,但是公安机关讯问是侦查程序,同时也表明你的行为尚不构成刑拘(或行政拘留)的要求。如果结案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建议不要乱跑,随时等候公安机关的通知或传讯。扩展资料: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首先,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其正当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对其打骂、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权利,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公民被逮捕或者拘留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检察人员先期的初查获取的案件材料,证据是讯问的基础,因此,参加讯问的检察人员应全面熟悉和研究所获取的案件材料。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从其职务及社会经历等各方面分析其在讯问中的可能的态度,为把握其思想动态打到下基础。另外,在审查核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了解侦查过程中获得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还需要进一步收集哪些证据等,案件材料研究和熟悉的好坏,对以后的讯问的影响是深刻的。因此,在研究熟悉案件材料时要做好阅卷笔录,对案件的全部材料和证据都要深入研究,并用多种方法加以验证。检察人员在熟悉、研究案件材料的基础上,应确定讯问的具体内容、步骤和方法,并将其形成书面材料。讯问人员应当将需要查明的问题,问题应该怎样提出,选择何事为突破口,采用何策略和方法以及如何运用等问题都要在讯问计划中详细而有序的排列清楚,这样就会使整个讯问过程条理分明、层次清晰,否则容易使讯问工作缺乏系统性,讯问时丢三落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和返工。另外,讯问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讯问和调查所获得的情况不断的补充、调整,使讯问更具体。2023-07-09 20:22:471
阅卷笔录的内容是什么
1、阅卷笔录的内容其结构包括概况、阅卷所记、签署等。概况包括起诉人、收案时间、阅卷时间、起诉案件类型、被告人身份概况、主要简历等。阅卷所记为重点,内容比较丰富,应摘要记录事实、起诉理由、证据、适用法律。并写明案件重点、难点、疑点、存在问题等。2、另外,阅卷人可写明自己根据案卷材料所得出的意见。笔录之前应反复阅卷,吃透卷宗内容,然后确定重点及具体的笔录方式,如表格式、摘录式、归纳式等。对有关内容必须写明卷号、页码,以便查对。阅卷所记之后由阅卷人在结尾签名。2023-07-09 20:23:061
律师阅卷可以知道涉案金额吗
可以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法律相关人员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法律相关人员阅卷权是指法律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关人员法》第三十四条法律相关人员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拓展资料】文书的含义及作用阅卷笔录的格式一般并无严格规定,通常以使用方便为准。在将材料分类、整理过程中,大致有以下几种:1、事实类:一起案件,除了相对比较简单的以外,大多在制作笔录时均以案件事实进行分类。刑事案件宜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及到的一种罪名列为一种事实;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宜将一个法律行为和一个法律事件列为一个事实,或以具体某个环节、某个情节列为一个事实。2、证据类:所谓证据是指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法律相关人员在制作阅卷笔录时可将证据分为有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不利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依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经过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和取证方式违法,未经查证属实的违法证据;在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又可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3、法律依据类:无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相关人员通过阅读案卷,应查找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同时应注意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是否适当。在制作笔录时,法律相关人员可根据具体案情的需要将案件所依据的法律分为刑事、行政、民事等几个类别,或根据司法人员适用法律的行为分为适用法律正确、不正确、有待商榷几类。4、主张立场类:多见于法律相关人员制作的民事案件阅卷笔录中,一般为原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与被告方当事人主张立场两类。有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诉讼主张罗列其后。2023-07-09 20:23:131
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是什么
法律分析:民事案件卷宗整理顺序:1、封皮;2、卷内目录;3、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4、风险告知书;5、委托代理合同;6、授权委托书;7、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7、收费凭证;8、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9、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10、阅卷笔录;11、律师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12、证据清单;13、举证通知书;14、答辩状;15、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卷宗中应当具备以下材料:(一)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笔录;(二)答辩状或者口头答辩笔录;(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四)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口头委托笔录;(五)证据;(六)询问当事人笔录;(七)审理(包括调解)笔录;(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调解协议;(九)送达和宣判笔录;(十)执行情况;(十一)诉讼费收据;(十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审理的,有关程序适用的书面告知。2023-07-09 20:23:221
当事人复印法院卷宗材料的规定
法律主观:当事人不可以复印卷宗,只有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律客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7-09 20:23:291
当事人复印法院卷宗材料的规定
法律主观:当事人不可以复印卷宗,只有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律客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7-09 20:23:361
侦查卷和诉讼卷的区别
法律分析:所谓诉讼卷是侦查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进入诉讼程序的卷宗。比如提请批准逮捕的卷宗;经过侦查终结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科的卷宗。诉讼卷包括两个部分:一、文书卷。包括诉讼所需的各种法律文书以及鉴定材料。 二、证据卷。就是各种证据材料。侦查卷就是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卷宗,我们叫它副卷。它有两种。 一、通过侦查案件没有能够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保存的卷宗。比如刑事拘留释放的卷宗、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释放又不需要继续侦查的卷宗; 二、走完诉讼程序,侦查机关自己留存的案卷副本。它包括各种强制措施的内部呈批文书、为继续侦查的需要而备份的材料、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汇报提纲、阅卷笔录、讯问提纲、调查提纲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2023-07-09 20:24:001
怎么查公司有没有被劳动仲裁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查询用人单位劳动仲裁记录:1、劳动者属于当事人的,凭身份证、代理人凭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即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阅劳动仲裁记录。2、之前没有仲裁记录,劳动者申请与用人单位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由用人单位提交答辩书。这时候就不需要查询,因为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仲裁。3、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通网上查询功能的,直接登录官方网站查询。4、其他方法。案件处理终结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案卷正卷材料。案卷正卷包括: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委托鉴定材料、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撤回仲裁申请书、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案件移送函、送达回证等。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延期审理审批表、中止审理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评议记录、结案审批表等。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2023-07-09 20:24:091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必经程序是什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该怎么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的必经程序:一、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二、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三、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四、作出决定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审查起诉,应当首先全面阅卷,找出疑点、矛盾后,再有的放矢地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解决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如果发现新情况,根据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补充侦查。检察人员对案件经过一系列审查活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后,应当拟写《案件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报请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对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五、期限编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六、证据审查编辑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重点是对证据“三性”的审查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2023-07-09 20:24:171
刑事案件申诉到省检察院办结息诉息访?是指调查结束还是整个
法律主观:对口头提出 申诉 ,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 刑事申诉 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 立案 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 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 3、 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处罚是否适当; 6、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 诉讼 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 证人 ,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 律师 进行 代理 ,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2023-07-09 20:24:351
入看守所拘留之后还审问么?(拘留后的询问都必须在看守所进行吗)
看具体案情定。正常情况下,在羁押期间,办案机关提审的时候并不多;在看守所,如果要讯问,必须进行提审,办案机关如果没有需要讯问的,就不提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之中,犯罪嫌疑人应该配合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进行调查,将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移交到看守所的话,所需要讯问的内容不是非常多。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话,至少要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场,才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2023-07-09 20:24:411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流程图
法律主观:自侦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包括如下程序: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 诉讼 活动,在整个 刑事诉讼 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 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 刑事侦查 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 证据 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 犯罪嫌疑人 被拘留、 逮捕 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 罪名 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 ,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 法律知识 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 法规 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2023-07-09 20:24:481
监督立案后三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什么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向
法律主观:在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后,根据我国一般程序,下一步是展开对案件的侦查,取得犯罪 证据 后会提请批捕 犯罪嫌疑人 。 公安机关要求 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 批准逮捕 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 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2023-07-09 20:24: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