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马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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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最小,系从犯,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1)抢劫的犯意不是张某提出。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2)张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施者,所起的作用明显低于本案中其他从犯。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案中任何一个主要环节的形成。也就是说本案中,没有张某的参与,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
2.张某犯罪是临时起意,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其能够真诚悔罪,根据刑罚与罪过相适应的原则,应酌情从轻处罚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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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范文: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本人接受x东家人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x东关于抢劫一案的庭审。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x东出生于xx年x月x日,在x年x月x日晚抢劫作案时,年仅15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应当对x东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x东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x东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云晓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充分考虑与采纳。三、被告人x东系初犯、偶犯,并且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是一涉世未深,懵懂无知的少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相信向飞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因此,特请求法院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同时着重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被告人x东,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建议对被告人x东适用缓刑,使得被告人x东能够早日投入到社会中去,好好学习,发挥其特长,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与采纳。辩护人:xxxx年x月x日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2023-07-10 20:01:431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
法律主观: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 抢劫罪 认为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 抢劫 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 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3年11月14日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抢劫罪的无罪 辩护词 的回答。2023-07-10 20:01:501
抢劫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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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高手请进】关于抢劫案件的辩护词
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法》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受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现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龙万德构成绑架罪,罪名不能成立。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劫持他人或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是出于直接故意。故意内容有二: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以获取其他利益为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他人作为人质或者勒索财物的行为。首先本案中被告人龙万德没有绑架的主观故意。通过本案的案卷材料及到庭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及相互指认,我们可以得知,在将受害人带到汶上之前。被告人盖莲月多次找到被告人张言红商量要教训被害人刘伟,没有提及有关绑架事宜,在被告人张言红答应被告人盖连月同意教训受害人时,张言红找到龙万德,并告诉龙万德说“济宁有个朋友因生意的事需要教训一个人,教训完后盖连月给钱”等,也没有告诉龙万德去绑架受害人然后向其家人索要钱财。2003年12月6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言红等人将被害人带到汶上关押,在当日7时许被告人龙万德因有事离开关押受害人的地点。当日被告人盖连月到汶上,到汶上后因没有按照事前约定的钱数给付被告人张言红,引起张言红对盖连月的不满。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言红产生了向受害人家属索要钱财的想法,这也是本案由非法拘禁转化为绑架关键环节。后在张言红组织策划下先后伙同本案被告人朱恒志、武闻宁等人逼迫受害人刘伟给家人打电话,谎称在济南进货急需10万元,在受害人家属将8万元汇到指定账户时,被告人张言红派本案被告人武闻宁等人分两次分别从兖州、梁山取回赃款,后由被告人张言红进行分赃,该事实同案犯武闻宁、徐保敏、刘贯群、李大军等人的供述均予以证实。因被告人龙万德离开关押受害人的现场,对被告人张言红等人向受害人亲属索要钱财一事根本不知道,所以也根本不存在绑架受害人刘伟的主观故意。其次被告人龙万德在客观上没有实施绑架的行为。在2003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将受害人刘伟带到汶上关押,被告人龙万德于当日清晨7时许离开,至此再没有参与本案。那么本案是有非法拘禁转化为绑架,在转化为绑架罪之前被告人龙万德已经退出,所以对于实施绑架行为更无从谈起。再次关于被告人龙万德所得4000元赃款的问题。该款是2003年12月8日由张言红收到由盖连月给的5万元后进行分赃,因被告人龙万德不在现场,张言红打电话告诉龙万德找武闻宁拿钱,拿钱时武闻宁也未告知龙万德他们向受害人家属要钱的经过。另外据武闻宁讲这次所分的钱是由盖连月给的,也就是作案前张言红给龙万德说的把刘伟从济宁带到汶上盖连月给的那部分钱,而不是由张言红等人向刘伟家人索要的钱财。所以被告人龙万德所得4000元不应当认定为张言红等人绑架刘伟所得的赃款。综合以上分析和论述,被告人龙万德既无绑架的主观故意,也无绑架的客观行为,所以公诉人对被告人龙万德以绑架罪提起公诉缺乏事实依据。二、被告人龙万德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应依法追究其非法拘禁的刑事责任。所谓非法拘禁,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处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从本案被告人张言红等人的供述来看,他们将受害人带到汶上关押是应被告人盖连月的要求,目的是教训一下受害人,然后由盖连月付给张言红等人钱。在张言红等人把受害人带到汶上时,因盖连月没有及时付钱,所以张言红等人产生向受害人家人索要钱财的想法,这一事实通过张言红、武文宁、朱恒志等人供述也可以予以证实。所以被告人龙万德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明知被告人张言红叫其一起去济宁将受害人刘伟邦到汶上进行关押,而还积极参加。在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拘禁受害人的行为,使受害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以被告人龙万德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龙万德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2003年12月6日凌晨许被告人张言红伙同龙万德等人将受害人刘伟绑到汶上关押,整个过程都是由张言红组织策划,在实施过程中首先有张言红将受害人刘伟骗上车,武闻宁等人用胶带将受害人双手捆绑,夹在车后排中间带到汶上。在受害人关押期间,被告人龙万德从当日凌晨1时许看到7时许离开,至此再也没有参与本案,所以说被告人龙万德在参与的犯罪过程中情节比较轻微。四、被告人龙万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押期间积极反省罪过,悔罪表现深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龙万德予以从轻处罚。——————参考下吧2023-07-10 20:02:1315
武汉刑事律师之王某某涉嫌抢劫罪一审辩护词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某因好逸恶劳,采取撬门锁的方式,入室盗窃惠普笔记本电脑2台,在盗窃后正欲逃离时,被业主周某发现,周某准备将王某某所在屋内时,我王某某将周某推倒在地,逃离时又被周某揪住不放,王某某在将周某拖行十余米后,因被害人呼叫,被赶来的群众抓获,经××区物价局鉴定:涉案物品价值2425元。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武汉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到法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驱车赶到看守所会见了王某某,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的精神状况明显不同于常人,并且经常伴有一些非正常的自言自语行为。于是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最后法院同意了律师的申请,委托了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给王某某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王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型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同时,律师通过审核在案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系转化型抢劫,关键在于王某某在逃脱时,为了挣脱被害人周某,而将其拖行10余米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 尊敬的审判员、审判长: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之父的委托,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现就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予以考虑:一、《起诉书》将本案定性为盗窃转化为抢劫罪错误,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其主观上必须是直接的、故意的、积极的、有目的的使用暴力,即直接针对抓捕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对抓捕人进行身体上或精神上的强制,使抓捕人不敢抓捕、放弃抓捕从而达到逃避抓捕的目的。结合本案而言,王某某仅仅是单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且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能认定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1、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被害人周某,并无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行为。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被害人周某锁在院子里时,出于逃跑的目的,强行将铁门推开,将堵在铁门外的被害人周某的头皮撞伤(后经检查为头皮软组织挫伤),但是被害人一直在被告人身后用手抓着被告人的衣领。被告人为了挣脱被害人的纠缠继续向前飞跑,根本就没有顾及被害人,直到其他群众前来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可见,被告人王某某当时仅仅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被害人周某的,根本没有使用暴力。2、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本案而言,根据被害人周某的诊断证明为多处软组织挫伤,连轻微伤都够不上。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的精神,即使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认定其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但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也不能按照抢劫罪处罚,而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充分表明认定“暴力抗拒” 构成抢劫罪与否的标准,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危害性大还是不大,而并非通常理解的“只要使用暴力就转化为抢劫罪”。即使能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也只属于显著轻微,还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二、被告人王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认罪态度好,未造成实际损失,应依法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根据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5)精鉴字第302号鉴定意见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依照《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被告人一贯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失。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某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宽严相济的刑法精神,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定罪量刑并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辩护人: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其春2015年8月23日2023-07-10 20:02: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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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市某某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由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抢劫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吴某某应当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但有立功表现。公诉机关提交的材料中,某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叶某兴《到案经过》显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我们公安机关提供线索知道在逃嫌疑犯叶某某(叶某兴笔误——辩护人)的住所,能带公安机关去抓获在逃的叶某某,2015年7月16日吴某某带着侦查员前往某某某某村叶某某住所将在逃的叶某某抓获。我所侦查员将叶某某带回派出所审讯,叶某兴供述伙同阿志、吴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被告人吴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叶某兴,根据本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立功。二、被告人吴某某有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1998年4月30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4〕14号)“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这说明被告人可以减少基准刑10-50%。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与坦白情节,理应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的规定“14.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节,确定从宽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O%以下;”,“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告人既有立功情节,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应当减少基准刑40%以下。3、被告人属于初犯,且系共同犯罪中抢劫亲属财产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属于曾金权伙同他人抢劫自己奶奶财产的同案犯,虽然可以定性为抢劫罪,但社会危害程度显然与普通抢劫罪要轻,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我国《刑法》对抢劫罪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告人属于未成年人且具有立功、坦白、当庭认罪、初犯、抢劫亲属财产的共同犯罪等从轻情节,因此完全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量刑。三、被告人吴某某应当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说明对于少年犯罪以判处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为一般原则,以判处实际徒刑为例外。《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本案中被告人系初犯,而且其父母在某某工作居住,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应当宣告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悔罪认罪,而且不具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又系误入歧途的少年,请求法院判处缓刑。《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鉴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立功表现,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某对构成抢劫罪,当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没有犯罪前科,又有立功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出从轻处理。法理无外乎人情,建议贵院从对被告人的改造与帮助出发,判处被告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2023-07-10 20:02:481
求抢劫罪辩护词
1.张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所起的作用相对最小,系从犯,请合议庭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1)抢劫的犯意不是张某提出。从主观方面看,张某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2)张某不是共同犯罪中积极参加者和主要实施者,所起的作用明显低于本案中其他从犯。张某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构成本案中任何一个主要环节的形成。也就是说本案中,没有张某的参与,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2.张某犯罪是临时起意,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其能够真诚悔罪,根据刑罚与罪过相适应的原则,应酌情从轻处罚希望可以帮到你。2023-07-10 20:02:551
不构成抢劫罪辩护词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023-07-10 20:03:141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需要结合案情定,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看本案是否具备,同时要看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2023-07-10 20:03:212
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未成年也可以成为转化型抢劫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 "数额较大”抗拒捉捕和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处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在转化型抢劫过程中使用轻微暴力并且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对行为人予以出罪化处理。我国刑事立法对犯罪概念及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体现了定性与定量要素的统一。其中,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数量要件的概括,这一规定是以刑事可罚性限制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具体表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转化型抢劫行为中使用轻微暴力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并不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对其作出罪化处理并无不妥。2023-07-10 20:03:271
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的辩护词
吴某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某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一、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第二起抢劫案件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1、本案被告人以杀猪的形式来实施的敲诈勒索。杀猪的意思是以几个女的来钓鱼,如果有好色的男子上钩,女的就将该男子带到指定的地方开房间,其他人之中有一男子冒充该女子的男友或亲属,以捉奸等名义实施敲诈,向被骗男子索要赔偿。本案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抢劫的构成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以暴力或威胁抑制被害人反抗,从而当场直接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一般表现为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本案被告人等人当场直接取得财物,但以下几点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是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一般是以杀害、伤害等实施人身暴力或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但大多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损害名誉等实施精神强制,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只要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不必实际产生恐惧心理。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被告人李某某、和翟某、梁某2三人一同进屋,而被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郑燕玲的男友的名义抓奸,并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殴打,并索要赔偿。但其暴力的针对并不是获取财物,主要是为了表现出一种愤怒,以此造成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让被害人自己误认为确实自己有过错,与他人女友发生不正当关系。使被告人等人在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理直气壮,合理合法。该暴力行为只是杀猪行为一个必要环节,增加被抓奸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正常男人发现这种情况基本都会殴打被害人一顿。殴打的目的就是让被害人知道凡是男人无法容忍,都会这么做。以达到演戏的逼真。同时给被害人的精神造成压力,加速索要赔偿的进程。因此,该暴力行为是以杀猪形式实施敲诈的一种必要的外在表现,是演戏的一个环节。并不是直接为了索要财物,是为了索要财物的正常性。也为了是被害人用赔偿方式来安抚捉奸人的愤怒。第二、三是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对被害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双重威胁,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轻微暴力。本案中,根据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梁某2的供述可知,虽然四被告人对被害人庄伟峰实施一定暴力,但是这种暴力行为并不是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关键。也就是说该暴力行为并没有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之所以交出财物,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精神的强制,但这种强制并不能抑制被害人反抗,只是被害人自己产生了错误认识而主动交出财物。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让被害人误认为被告人等人与派出所有关系,被告人等人将被害人送派出所并以强奸罪威胁被害人,也让被害人误认为一旦被送到派出所将会遭到民警的殴打,使被害人做出错误判断。被害人是在精神产生恐惧心理而交出财物。第三、是被害人的意思自治不同。抢劫的被害人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自由,处于极度紧迫的危险状态,除了当场交付财物之外,没有选择的余地,否则其生命、人身当场会遭受侵害。而敲诈勒索的被害人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还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尚有选择的余地,但由于精神上感到恐惧,有能力反抗而没有反抗,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不得已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意思表示上存在瑕疵。本案中,根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的供述可知,被害人并没有完全丧失自由意志,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确实有过将被害人送到派出所行为,后来被害人中途害怕在派出所遭受不公平待遇。在精神受产生害怕心里而自愿与被告等人协商并交出财物。所以说被害人的生命、人身并不会当场会遭受侵害。综上所述,被告人是通过要挟或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精神上施加压力使其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2、即使被告人李某某、路某某、陈某某和翟某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吴某某也不构成抢劫罪。2023-07-10 20:03:354
未成年人二审辩护词
你好,对于未成年人 二审 辩护词 可以参考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 律师 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某父亲陈*的委托,委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陈某的 辩护人 。我们接受委派后,认真研析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陈某,对本案事实已充分掌握。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陈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够成犯罪;原判决陈某 抢劫罪 ,依法不成立。 1、上诉人陈某参与强要他人购物卡是被迫的;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行为。 第一、根据陈某2009年1月4日的供述“我不认识小光头,我只是以前往倒岩寨时,早上经常遇见他,每次遇见他,他就叫我请他吃早餐,不请就对我不客气。”,“以前我还被他抢过,之后他就认识我了。”,“我遇见他的时候,他正在搜一个小仔的身,他看见了我,指着我认识的男孩(梅培鑫)叫我去抢他。”和受害人梅*的陈述“你是否认识抢你的人?答:认识,他叫陈*(又名陈某)就在我们学校读书。”充分证明,长期以来,陈某一直受“小光头”的欺侮,对小光头是非常的怕,强要他人购物卡完全是被“小光头”逼的,试想抢一个自己认识的人,如果不是迫于淫威,陈某会去吗? 第二、根据受害人梅*于2009年1月4日的陈述“我把身上的购物卡摸出来给他(陈某),然后他问我还要什么,我说让他给我买个玩具车。”,及陈某于2009年1月4日供述“那个小男孩(梅*)把卡给了我,并叫我记住给他买个玩具车,就走了。”充分证明,陈某在强要梅*的购物卡时,许诺了给受害人买玩具车。为什么要许诺买玩具车进行补偿呢?答案很明显,强要购物卡不是陈某的本意,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是不得已而为之! 第三、根据陈某的供述及 一审 庭审查明的事实,购物卡被“小光头”带走,陈某没有分赃。充分印证了上诉人陈某参与强要他人财物卡,是因为恐惧“小光头”的淫威而被迫的作出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在认定陈某是否处于恐惧而被迫参与强要他人财物时,别忘了上诉人是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其心灵是幼小和怯弱的。 第四、案发后,陈某照常上课,并在上学过程中被抓获。为什么抢了同一学校而且是认识的人,还要去上课呢?难道他不担心案发后被处罚?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陈某认为自己是被迫的,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故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犯罪,照常上课。且根据 证人 严祝的证言和陈某的陈述,学校发购物卡后,同学间以大欺小,索要购物卡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2、上诉人陈某对受害人没有暴力胁迫,或其它任何人身强制措施,主观恶性不大。 根据受害人王*于2008年12月31日的陈述“问:抢你的人是否打你,答:没有。抢你的人是否有语言或行为威胁你?答:没有。”后王*又陈述有语言威胁,充分证明仅凭受害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认定陈某有语言威胁是 证据 不足的。梅*、王*的陈述与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上诉人陈某在索要购物卡的过程中,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人身侵害。也印证其是被迫的。 3、原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面值100元的购物卡仍有100元现金;即使有100元现金,钱财数量也不大。 根据三受害人的陈述被强要的购物卡面值100元,但面值100元不等于就有100元现金,不排除受害人已用购物卡买过东西,且原判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面值100元的购物卡还有100元的现金。故原判决认定购物卡“每卡有现金100元”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成立。即使每卡有100元现金,合计也只300元,钱财数量不大。 4、上诉人陈某是在校学生,案发后没有造成受害人不敢上学等后果。 案发时,陈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与本案受害人一样,是在校学生。案发后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不敢上学的负面影响。 综上4方面的事实,根据《 刑法 》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 轻微伤 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上诉人陈某依法应宣判为无罪,并立即释放。 二、上诉人陈某本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勉强认定为犯罪,依法应宣告 缓刑 。 1、前已详细论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2、悔罪表现很好,是初犯; 3、新证据, 贵阳 *学校证明愿意对上诉人陈某进行帮教。其父母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综上3方面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依法应对陈某宣告缓刑。 三、陈某本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判决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成年人是 犯罪构成 中的特殊主体,犯罪原因通常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原则。”故陈某即使构成犯罪,原判决陈某实刑两年,也是欠妥的: 第一、司法实践证明,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未成年人科处 刑罚 ,将他们投入监狱,他们不仅丧失了学习、就业的机会,而且容易受到犯罪恶习的传染,学会一些新的犯罪伎俩,并形成与社会对立的不良心态,不利于改造; 第二、刑满释放后,还要承受社会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就业和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部分人甚至会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故,对那些即使构成犯罪但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愿意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更应该多适用缓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这样有助于避免入狱后交叉感染的弊端,且时时给予未成年罪犯警戒,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实际执行,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查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身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前程。也能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消除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勉强认定为犯罪,也依法适用缓刑;原判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本辩护意见,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陈某无罪。依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谢谢! *律师事务所 刘* 律师 二○○九年七月*日2023-07-10 20:03:421
涉嫌共同故意杀人的辩护词
法律主观: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可以参考以下模板,这是成功的典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 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 无锡 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09)20号 起诉书 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 自首 ,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 证据 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 刑法 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 同居 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 江阴 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 离婚 ,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 上海 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 结婚 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 律师 事务所 ××年×月×日法律客观:故意杀人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邱某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在抢劫罪中,邱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调查表明,邱某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某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某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某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2023-07-10 20:03:491
抢劫罪盗窃罪辩护词各是怎么样的
每个案件都不一样的哦~~2023-07-10 20:04:021
请律师写份抢劫罪辩护词多少钱
建议与律师协商确定。《四川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试行)》一、收费方式1.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等方式。2.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3.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4.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5.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路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6.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多少等情况协商确定。(六)以下类型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2023-07-10 20:04:091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故意杀人罪辩护词怎么讲,认罪认罚后法庭最后陈述词。这个问题本站为您提供更多相关信息让你了解。什么是辩护词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诉、辩解和反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予刑事责任的发言稿。内容和写法标题用“辩护词”作标题;也可以由当事人的姓名加案由加文种构成,如“张××盗窃案的辩护词”。序言序言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1.首先写称呼:在一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陪审员:”;二审案件的辩护词开头称呼写:“审判长、审判员:”。2.写明接受被告人委托和受律师事务所指派出庭的法理依据与合法手续。3.概括地说明辩护人辩护前为辩护所做的工作和参加庭审的印象。4.表明对本案的基本观点。通常可在被告人无罪、罪轻、减处罚、免除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选择其一作为辩护人的结论性意见。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1.从认定的事实上分析辩护。通过各个方面了解所掌握的确凿事实,找出起诉书中对事实认定的不当之处。如事实认定不准确、证据上不确凿,不足以作为定罪的根据。2.从援引法律上分析辩护。找出起诉书所援引的法律的不当之处,并指出应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以说明其所认定的罪名和适用刑法不准。3.从诉讼程序上分析辩护。找出由于有关办案人员在侦察起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对正确判决的影响。4.从情理上分析辩护。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造成犯罪的外部条件、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找出应从宽处理的情由。结尾对自己的辩护简要小结,从而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减轻处罚、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尔后用“我的话完了,谢谢审判长、各位陪审员!”作结尾。落款写明辩护人的单位、姓名,并注明日期。例文一温××伤害案的辩护词审判长、陪审员: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为被告温××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查、预审材料并进行了必要查访,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今天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我认为:××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温××指控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第一,起诉书所认定事实与案情事实真相不符。起诉书认定康××与温××互相斗殴是:“二人便拉扯起来。”这与事实真相是不符的。根据被告温××本人多次申辩和××火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李××同志的证明,证人韩××的证词,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贾××、张××包括康××所写的材料,可以证明:2000年10月19日晚上温××在和康×X发生口角后,康××不但是首先动手打的温××,而且温还有暗伤。同时,起诉书只认定康××的大小伤痕,而不认定温××被打后用眼不能直接看到半米外的物品及左耳膜内陷、浑浊充血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是极不公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对此,请法庭判决时给予纠正。第二,起诉书对被告人温××的行为以重伤罪认定,与刑罚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从被告温××伤害康××的后果来看,并未毁坏康××的容貌形成重伤,只是一般的损伤了康××的面容。根据我国刑法定的重伤罪中的毁人面容,是指给他人的面貌造成一种厌恶的、丑陋的外貌,而且无法恢复。根据康××受伤的颜面来看,并不使人厌恶,更谈不上丑陋。对此,经法庭在评议时,实事求是地考虑康××的面容并未被“毁”这一关键性情节。第三,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告温××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未构成犯罪。从康××伤害温××、温××伤害康××原因来看,是从康×怀疑被告温××没有收顾客孟××的货款而引起的。根据本案所取得的证据来看,证明被告温×已收取的××的货款,康××没有其他任何可靠的证据,当众一口咬定温xד就是没有收顾客钱”,并在温××两次外出未找回顾客的情下,当很多围观群众声称:“售货员亏钱就是这样亏的。”康××的这种行为本已大大地超出了售货员之间互相监督的权限,构成了一种对温××人格的侮辱和诽谤。当温激于义愤与康对骂时,是康××首先动手殴打温××。由此可见,温××是在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人身受侵犯的情况下,用破碎了的酒瓶划破了康××的面容。从主观上来讲,各自都有互相伤害对方的故意,康××的故意更为明显;从双方互相段打行为的性质上来看都具有违法性。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互相斗欧。双方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并不严重。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由他们主管行政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温××犯伤害罪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院对被告温××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单位处理。另外,康××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温××赔偿其在受伤期间的奖金、营养补助费、儿女陪侍期间的误工工资以及耗费,共计5000元,对此根据有关规定仅驳如下:经批准康××已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保条例”第12条甲项规定,康××所有医疗、住院、膳食费、工资不应由温承担。关于康××提出的奖金问题,因奖金属于劳动者对社会提供各种财富的超额报酬,不属于民事损害的赔偿范围,故要求赔偿没有理由。关于康××提出的营养补助费问题。温的爱人曾主动带营养品看过康××,当时,康拒绝接受。现在提出,要以条据为准,以合理为限度。据医院记载,康属三级护理,医院并未要求其亲属陪侍,故对其儿女的误工工资差额进行赔偿毫无理由。此外,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温××也提出了反诉,请法庭考虑一并判决。请法庭对我的辩护理由予以考虑,给予足够重视。××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二○○○年十一月五日例文二余爱军抢劫、杀人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27条之规定,杭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指派本人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余爱军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余爱军,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爱军犯有抢劫、杀人罪,已为证据证实,对此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二、本案系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余爱军三人的共同故意犯罪,基于这一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有必要根据本案己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余爱军在本案犯罪全过程中的具体犯罪行为事实,作如下一些分析,以便准确认定在各个犯罪阶段被告人所起的作用和应担的责任。首先,作为共同故意犯罪,考察各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提起,对评价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并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来确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具有实际意义。经查明,本案抢劫罪犯意非被告人余爱军提起,据被告人吴黎宏、胡志输、余爱军供述一致证明的事实:当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首先提起抢劫他人财物时,被告人余爱军当时并未参与,后因被告人吴黎宏、胡志瀚感到二人作案人手不够,且需找一个会开船、靠得住的共同作案时,才由两被告找到被告人余爱军,并向其提出抢劫犯意,当时被告人余爱军“开始不同意”、“不太想干”。其次,在作为《刑法》第19条确定的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即准备犯罪工具行为过程中,被告人余爱军作用相对较轻。提查,本案各被告准备的犯罪工具有匕首,斧头、猎枪及子弹、炸药、摩托艇等,被告人余爱军除原自有匕首一把和随被告人吴黎宏前往方德义处借过猎枪一支外,其余犯罪工具的准备均与会爱军无关。第三,尽管被告人余爱军曾经提出过以沉船方法灭口,从而使犯罪行为得以隐蔽起来的想法,但被告人余爱军原来设想的以沉船方法灭口的杀人方案,后来由于船用消防系统未能开启进水而未得逞。本案三被告抢劫后最终得以杀人灭口的直接原因,是在被告人吴黎宏三次投炸药包入底仓,造成两次爆炸仍未达到杀人灭口目的后,再以汽油倒入底仓,引起猛烈燃烧使被害人由于烟薰烧烤致死,而试图利用炸药爆炸杀人的过程是由被告人吴黎宏亲自实施。至于利用汽油燃烧致人死亡的过程是被告人吴黎宏本人临时提出,并亲自实施,事先为被告人余爱军所不知,从被告人吴黎宏让被告人胡志瀚从快艇上递上汽油到被告人吴黎宏倒入汽油引起燃烧为止,被告人余爱军无积极作为。另外,在“海瑞号”船上,被告人余爱军曾向底舱开过枪,但据法医鉴定,遇难者身体上无外伤痕迹,这说明被告人余爱军向船底枪击的行为,未导致底舱内人员伤亡,其抢击行为与底舱内人员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三、被告人余爱军在本案以前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四、被告人余爱军归案后,经教育能如实供认其罪行,认真配合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情,应属“确能坦白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另外,被告人余爱军对自已参与共同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悔罪之意。综合上所述,在认定被告人会爱军犯罪同时,本辩护人提请法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被告人余爱军在本案中具有的以上一些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市××律师事务所:×××一九××年×月×日2023-07-10 20:04:271
辩护词怎么写?麻烦告诉我
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范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2023-07-10 20:04:361
劳荣枝二审辩护词
劳荣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学校的小学教师。从1996年起与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广州、合肥等地四处流窜,一共杀害了7人。2019年11月28日,身负7条人命、潜逃20年的女逃犯劳荣枝落网;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劳荣枝,江西警方将劳荣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劳荣枝向公安机关提出,拒绝亲属与南昌警方接触,拒绝家人为其聘请律师,并申请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批准逮捕。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荣枝涉嫌犯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宣布择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当庭表示上诉。[1]9月23日,劳荣枝上诉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劳荣枝家属委托二审辩护律师会见劳荣枝,劳荣枝不同意家属委托律师。2022年4月,“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审理”。[3]6月,江西高院召开劳荣枝案庭前会议,围绕程序性问题进行。[4]8月20日,劳荣枝案二审庭审结束,法院择期宣判2023-07-10 20:0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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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 一、首部 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 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二、序言 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 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 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二、正文 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 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 (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 (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 (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 (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 (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 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 (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 (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 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 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 (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 (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 (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 三、结束语 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 四、尾部 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 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 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 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 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 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 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 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四、不卑不亢。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六、踏实稳重。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2023-07-10 20: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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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红利监 护人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仔细查阅了本 案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经过认真研究和仔细分析,本辩护 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张红利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张红利抢劫罪名成立, 但其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 刑事处罚。针对本案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 见: 一、本案被告人张红利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般共犯 共同犯罪的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客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 同的犯罪行为。本案中,故意杀人的行为仅有被告人王为民实施,被告人客观 上没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求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王为民为了防止自 己暴露,对被害人实施了杀害行为,此犯意之前并未告知被告人张红利。 被告人张红利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被害人的 行为,因此公诉方指控被告人张红利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张红利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红利抢劫案发时间为 2003年7月20日,根据被告人张红利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红利在案发时尚不 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和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对本案被告人张 红利处以抢劫罪法定最低量刑以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起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被告人 张红利的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被告人张红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案发第二日被告人张红利在其 父带领下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行为。同时被告人 张红利在公安机关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在2003年5月份的盗窃事实,经查证 属实,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之规定 被告人张红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 被告人张红利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被告人在本案中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具备宣告缓刑条件 根据本案被告人张红利、同案犯王为民的供述,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以及本 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见笔录内容,均能印证被告人张红利在本案案发过 程中系从犯,在本案当中并不处于抢劫主导作用和核心地位,其只是协同帮助了 同案犯王为民转移了赃物.而且在抢劫案发后被告人张红利在其父的劝说下主动 自首,并且同时主动交代了被告人王为民的其他犯罪,具有立功行为,充分证 明被告人张红利具有可以挽救教育之处.在本案公安机关书面材料中,被告人张 红利如实承认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应当是认罪态度较好,通过庭审可以看 到被告人张红利已认识到了自己的犯罪错误,在本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张红利的会 见笔录内容中,同样被告人张红利也认识到了自己错误,感到对不起家人和被害 人,一直想把抢来的钱还给被害人的意思表示,但一直处于关押期间且与家人联 系不便苦于身上无钱,这就说明了被告人张红利确有悔改表现之意.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张红利没有故意杀人的共同犯意,客观上没有实施 杀害被害人的行为,只有抢劫故意,并且抢劫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简单明了,纯 粹因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源.在本案案发过程中,被告人张 红利并不处于抢劫的主动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 犯罪情节并不严重,而且具有 自首行为和立功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之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为 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刑事诉讼 法》第68条之规定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 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张红利系未成年初次犯罪,具备缓刑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被告人案发系未成年初犯,案发后认罪 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并不至于危害社会,本辩护人建议人民法 庭对被告人张红利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刑罚,以有利于被告人张红利的 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应该可以了2023-07-10 20:05:173
我是一名学法律的学生,现老师让我们进行一次模拟法庭,我模拟被告律师,想请教一下律师辩护词应怎样说?
先考虑罪名的定性,再从量刑方面说。2023-07-10 20:05:261
关于法庭辩护词.懂法律的进[高分悬赏]
1、“因为家庭离异等原因.走上歪倒.在前不久抢劫未遂被抓..过几天开庭了”“我弟弟未成年....” 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如果法院没有给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你姑姑可以提出庭审过程无效。 2、“法院给了我姑姑一张传票.意思是如果不找律师.就自己出庭辩护.” 你姑姑作为法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必须通知你姑姑出庭。但是出庭不是为了你弟弟的辩护工作。辩护人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来担任。建议你姑姑在法庭上提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的程序违法问题。 3、“由于证据确凿,我姑姑认为不必要再找律师了” 不论当事人的家属是否有能力,是否愿意找律师,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如果没有辩护人,法院必须指定辩护律师的。 4、“现在求1篇出庭的辩护发言稿.请发表自己的观点后.附上一篇发言稿. 谢谢 ” 格式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理。就《起诉书》指控内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XXXX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日期: 参考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十九条 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 开庭审理前,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安排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教师等人员与未成年被告人会见。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23-07-10 20:05:373
我要看一份刑事代理词范文
刑事辩护词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易某之母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易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被告易某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量刑方面提出几点看法:经过我们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聂某等人因要强包水塘引起的,在案发当天被害人聂某等人在刘某家与台州村村支书刘某因水塘承包事项产生分歧而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而刘某之弟、儿子刘某得知此事之后,召集被告人易某等人对其进行报复行为。在该事件当中被告人易某与被害人聂某等人平时不认识,且并没有过节。被告人主观上是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意图的,只是出于一种社会上对朋友的义气,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打击。而且在本案中被害人应当承担引起事端的主要的责任,假如不是被害人聂某等不讲道理,不按正常的程序承包水塘,只是单方面的认为水塘承包权应当由自己取得,而对村书记刘某进行人身伤害就不会有被告人易某等对其进行人身伤害的事情发生,这其中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且被告人易某不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我们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告人不符合主犯的特征,可以肯定的是,被告人不是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策划者。而且也不是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发现他只是按照他人事先安排号的方法、路线对被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实际上只是起到从属的地位。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从犯。故按照事情原由应当认定被告人易鹏的从犯地位并且从轻处罚。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毁坏财产罪有异议,公诉机关对于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根据本案材料分析,可以认定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参与到砸车行为当中(见易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故辩护人认为本罪名不成立。三、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的是数额较大。而根据本案材料及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事情是由被害人易某之女和被告人易某恋爱引发的,被害人易某因不满女儿与被告人易某在一起,而找到易某对其进行辱骂,继而两人对骂,后面刘某就提出并安排被告人易某等去敲诈被害人易某的钱。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易某本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因为被害人易某是其女友的父亲,对于被害人关心女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被告人能够理解(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五次讯问笔录),故被告人易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产生敲诈之心,也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而他们之后去找被害人也是听从了刘某的话,且和被害人协商最后解决事情的金额易某并没有参与到其中(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九次讯问笔录),所以被告人对敲资是多少和怎么处理并不知情,只是机械的听从他人的安排,而所敲钱财本没有落入被告人手中,只是从刘某手中获得100元现金,故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只是充当了刘某的类似于“工具”的角色,而他所获得的100元现金就变相的相当于是刘某给被告“工作”的报酬,被告人为刘某做事而获取报酬。故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故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只是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的调查发现,对于敲诈李某一事公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事件是由刘某的朋友想承包修路权引发的,在2008年11月21日,被告人易某等在刘某的带领下去修路工地要求工地工人停工未果,而将工人殴打,后来刘某以在殴打工人肖连生的构成当中被肖某打到为借口,向李某敲诈3500元现金(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录)。在主观反面,被告人并没有和李某有什么过节,也没有打过交道,故其不存在敲诈李某的可能性,客观方面被告人也没有参与敲诈一事当中,只是在阻止修路过程,对肖某进行了人生伤害,且肖某受伤不重,故辩护人认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四、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不能成立,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根据本案材料和我们对案件的事实调查发现,该案件是由被告人易某与其女友恋爱的事情引发的,被害人易某找到被告人易某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被告人易某不听,于是被害人易鹏的战友陈涛也找到被告人易鹏,要其不要管其女友的家事,并威胁被告人易某,被告人觉得这样很没面子,对陈某进行了报复并对被害人易某进行敲诈,要其花4000元来解决这件事情,而后在取钱的过程中被害人逃离并报警。当时,被害人是、身上只有200元钱,且200元钱也没有拿出来,4000元是刘某、钟某要被害人拿出来的,4000元是刘某和钟某敲诈勒索的金额。最终,被告人易某当场未取得钱财。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是针对被害人的财物而行使暴力,最后的结果是,被告等人并没有当场及最终取得财物。在主观反面,被告等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可以发现被告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被告等人并没有最终取得财物,故辩护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未遂认定本案。五、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绑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而应当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本案的材料和我们的调查,本案是由被害人陈某散烟一事引起的,2009年元月的一天中午,被告等人在被害人陈某打工的饭店吃饭,其间陈某给被告等人散烟,在给被告人易某散烟的时候,烟掉到地上打湿了,被告人就要被害人再发一根,但被被害人拒绝,被告人易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其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轻微的人身伤害,后被害人叫人向被告人易某索要医药费,并想殴打被告人易某,但是被害人叫的人因与被告人易某认识而没有打成,后来刘某等人带被害人到溜冰场,而被告人是后面才去的,随后刘某等人要被害人打电话到家,要其父母过来商量解决的事情。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根据材料分析,被告等人并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被害人陈辉自愿和他们一起去的溜冰场,而被害人打电话给家人,只是要他们过来商量怎么解决这件事情,而且被告人并没有参与到将被害人带到溜冰场中,是后来才去的(见被告人易某的第六次讯问笔录),而且在溜冰场待了一会就离开去上网了(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要刘某处理这件事情,但是被告人并没有要求刘某去敲诈被害人陈某的财物,仅仅是要求其处理下这件事情,故在主观方面,被害人易某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发要求为目的,没有勒索的意图,这一切都是刘某在从中安排,被告人易某也没有以暴力或胁迫等方式来控制被害人的人生自由,等到他们到了溜冰场后,被害人陈某和他的帮手及刘某等人都在一起(见被告人易某的第二次讯问笔录),双方人马都在场,所以当时并没有人限制了被害人陈某的人身自由,其后被害人陈某父母来了,刘某向被害人陈某亲属索要财物,这符合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在客观上,通过被害人陈某要挟其父母拿钱,也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但是因其并没有采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易某在犯罪中一直是处于被动地位,只是机械的服从刘某的安排,主观恶性不深,因其法律意识不强,才会犯下以上错误,而且在讯问过程中主动承认错误,坦白、悔罪态度良好。犯罪后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院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和“惩前毖后,救人治病”的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可以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绑架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均是共同犯罪,但是,被告人易某主观上在以上五个犯罪中,均无共同犯罪的犯意,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和当事人与被告人易某发生过一些纠纷,为了解决纠纷发生的争斗或者超越法律敲诈一些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易某刚满18周岁,对所涉嫌的事件缺乏辨别分析能力,出于江湖义气,易某在整个五个所渉犯罪中,仅仅从中获取200元钱,况且,被告人易某一直都没有对五个所犯罪纠纷结果任其发展下去。因此,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从轻,敲诈勒索罪未遂,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此致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黄友生 2010年1月22日2023-07-10 20:05:462
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起诉错误而是诈骗罪应该怎样写辩护词
法律主观:盗窃罪重于诈骗罪。从立案标准看,一般盗窃1000元就能达到立案标准。而诈骗罪需要3000元才能立案。且盗窃罪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转化为抢劫罪的可以达到死刑,诈骗罪没有死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23-07-10 20:05:531
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该怎样写
一、如何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有被动和主动。被动的话,指被告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满意而不愿意上诉,但检察院则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而提起抗诉。这是被动上诉。如果这种情况,要恭喜一审的当事人及其律师。大部分情况下,上诉都是一审被告人主动提起的,至于上诉的原因,五花八门,不一而论。有的仅仅是拖延时间,不想下监,想在看守所服刑,特别是对于短刑犯而言。大部分上诉的被告人,上诉不加刑,是想争取一个更好的结果。二、二审辩护的若干技巧1、争取开庭审理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概率会更高些;书面审理,维持原判的概率会高些。而且,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家属往往看不到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对律师也有意见。争取开庭审理,是二审辩护的首要任务。如何争取开庭审理,我的做法是在第一时间,向承办人递交申请,详细写明开庭审理的具体理由。承办人可能打算书面审理,看到律师的材料,可能决定开庭审理。律师代理一起走私上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庭审很激烈,庭审快结束时,审判长说了一句话:本来书面审理的,看到你写的申请,改为开庭审理。想不到这么麻烦……小编对此印象很深刻,也颇有感触。二、二审争取改判的若干技巧归纳起来,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程序、刑事政策等常识问题上下功夫:1、未遂我做的第一个改判案例,是个很小的案子。某被告人因盗窃被发现而抗拒逮捕,被判为转化为抢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我代理二审后,认为被告人盗窃时没有占有财物,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他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也是属于抢劫未遂。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抢劫未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立功有个被告人,一审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审我代理上诉。了解到,上诉人有立功情节,该线索在外省,一审律师没有调取。我便不辞辛劳,跑到某省一个偏僻的县城,调查取证,公安局出具了上诉人立功的证明,据此,二审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七年。3、退赔我代理一上诉人,一审因合同诈骗,被判无期徒刑,我代理二审,根据案情,动员家属退赔。家属变卖了家里唯一的一套住房,交给法院,高院法官很感动,改判其为有期徒刑十五年。4、刑事政策的变化我代理一集资诈骗的上诉案件,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时此罪有死刑),我代理二审。在法庭上,我充分论述上诉人不应被被判处死刑的具体理由,尤其从刑事政策的角度,阐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二审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至于其他改判的理由,诸如主从犯、重罪改为轻罪、鉴定意见的变化、引用人民法院的判例,等等理由,因为我没有亲身经历过,不一一详细论述。三、抗诉案件辩护的技巧1、驳斥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法律规定,抗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我代理一个案件,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双方都不服。被告人一审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检察院抗诉的理由是:一审判决畸轻。在法庭上,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刑法199条,应该判处被告人死刑或者死缓。我当时在法庭上忍无可忍,驳斥检察员,说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你引用作废的法条支持抗诉,于法无据,且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滥用刑法溯及力,错误抗诉。旁听群众一片哗然,审判长在窃笑。我的辩护也就达到了目的,果然二审维持原判。2、迫使检察院撤回起诉我和西宁分所邢志律师代理的一起职务侵占案,一审判决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法院和稀泥,裁定发回重审。我们代理重审的一审,就一审没有解决的鉴定等问题,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经过激烈辩论,后来一审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最终检察院撤诉。达到了无罪辩护的效果,保住了当事人事实上无罪的结果。四、争取发回重审:重审意味着改判如果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基本上意味着案件改判率的增大。根据我的经验,充分创造发回重审的条件,做法如下:1、递交大量证据我代理的一起走私案件,我们提交代理大量证据,而且指出一审判决的诸多不合理之处。最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理由是“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指出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还是上述走私案,我们二审时指出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原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存在以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员作为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仍然在重审一审过程中,改判是指日可待的。3、精准理解“重审裁定书”的关键内容,重视更高级别的法院的意见目前的司法实践证明,重审裁定书的内容,往往决定重审的走向。有一受贿案,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再次审理。我到时对结果不乐观,理由是“是否是收受还是索要”。不是对证据、上述等的描述。结果重审的一审,判决结果与原审的结果一样。综上所述,可以知道有关非法拘禁罪二审辩护词的书写根据,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辩词,二审阶段来说,我们最好与律师进行商讨,以最大限度的为自己争取审判的胜率,保护自身的切身利益。2023-07-10 20:06:011
抢劫罪二审辩护词
法律主观:在实践中,在被认为为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会有诸多原因。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最为去伤害他人行为来达到自己目的。抢劫是很恶劣的行为,因为抢劫罪是用非法手段强迫、胁迫他人强行交出自己的财产并进行占有的行为。抢劫罪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XX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可以详细说明:(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属于未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023-07-10 20:06:301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实际上我国 刑法 是把 抢劫罪 列为了重罪的,这也是国家有关部门一直都在重点打击的一种犯罪行为。因为 抢劫 并不仅仅是犯罪的手段比较暴力,由此引发的故意杀人的一系列的恶性案件初衷都有可能是因为抢劫。但是关于 抢劫罪轻 辩护词 应该怎么写的这个问题,辩护 律师 写辩护词应该结合着当前抢劫行为的前因后果,在辩护词当中尽量的为 犯罪嫌疑人 争取从轻处罚的一些辩护意见来写。 抢劫罪轻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 四川律师 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刘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刘力华的 一审 辩护人 。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适用 缓刑 。 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 行政处罚 (如治安拘留、 劳动教养 )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具体体现在 ① 从犯 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 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 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 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 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 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 被告人母亲在其两岁时被拐卖至今下落不明,自己在14时就辍学在外打工,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现在父亲又瘫痪在床,无钱治病。19岁的年龄虽然在法律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但是大多数同龄人在这时仍是学生,其控制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与完全成熟的人相比仍然有一定距离。 另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虽然没有赔偿的实际行为,但其父亲及本人有积极赔偿的态度。同时被告人未能赔偿的原因是其家庭确实一贫如洗无法赔偿,其与那种有钱不赔偿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 被告人属于 犯罪未遂 ,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 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 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 刑罚 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 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 (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 1、被告人属于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 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 (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 (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 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 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 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 1、被告家庭状况特殊 被告家庭的特殊情况如上已做了叙述,不在赘述。 2、同案同判的原则 根据辩护人收集的案例(1)高新区法院案例:【案号:(2009)高新刑初字第122号】刘强、李明树抢劫案。两被告骗乘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采用殴打威胁方式实施抢劫,因被害人反抗抢劫未遂。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 罚金 1000元。(2)中级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刘红军抢劫案,被告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3)金牛区人民法院案例【案号:(2010)金牛刑初字第40号】被告具有抢劫未遂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被告的宣告刑在三年以下较为适宜。 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 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并符合 缓刑适用条件 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 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 管制 、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 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词: 年 月 日 抢劫罪轻辩护词这都是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最基本的工作职责之一了,大家能够了解一下这种 刑事辩护词 的大体组成部分,但抢劫罪辩护词当中的这些辩护意见根本就没办法准确的介绍,这必须要有抢劫罪的前因后果,律师根据当时的一些实际情况按照自己的辩护技巧来写辩护词的,身处抢劫罪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和家属就不要太过于担心辩护词了,这是律师的工作。2023-07-10 20:06:371
抢劫罪无罪辩护要点
法律主观: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 公诉 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 抢劫罪 认为事实不清、 证据 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 抢劫 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 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2013年11月14日以上就是根据规定对抢劫罪的无罪 辩护词 的回答。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2023-07-10 20:06:441
帮信罪罪轻辩护词
法律主观:在实践中,在被认为为抢劫罪的犯罪分子在进行处罚的时候都会有诸多原因。但是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能最为去伤害他人行为来达到自己目的。抢劫是很恶劣的行为,因为抢劫罪是用非法手段强迫、胁迫他人强行交出自己的财产并进行占有的行为。抢劫罪罪轻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受区人民法院指定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担任XX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XX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一、本案被告人具有酌定和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一)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如治安拘留、劳动教养)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今天庭审,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非常好,同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体体现在①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是其因父亲生病无钱治疗,是为生计所迫,与用于生活挥霍的相比有着很大区别;②从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不是精心准备的预谋犯罪,在对被害人进行加害时其主观愿望并不愿意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③从对犯罪结果的追求来看,犯罪意志并不坚定。4、情节和后果不严重本案暴力程度与一般的抢劫罪相比要轻得多,所使用的工具不是具有杀伤力的凶器,如枪、刀,对被告人仅造成了皮外伤。5、基于被告人家庭情况、个体情况、成长经历与一般的犯罪相比我们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可以详细说明:(二)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处罚情节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按照刑法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关于本案量刑起点刑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抢劫罪量刑起点做出以下规定: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此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到五年,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予以最低的起点刑三年。理由如下:量刑的起点刑主要从被告人的犯罪的后果、手段、金额、次数、有无从重加重情节、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确定量刑被告人起点刑幅度。本案被告人如上所述,具有诸多的从轻情节和减轻情节,没有任何的从重或加重情节,其行为在抢劫罪中属于最轻的表现之一,因此应给予最低的量刑起点。三、对被告人基准刑的确定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刑罚量增加的基准刑为被告人抢劫的受害人财物的金额。被告人所抢劫的财物折合金额为3900余元,按照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每增加一千元,量刑幅度为6个月到8个月,辩护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建议在6个月。具体理由同上。四、本案宣告刑的确定(一)本案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有1、被告人属于未遂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辩护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被告人对未遂的从宽幅度应该接近50%理由如下:(1)从本案结果的来看,本案造成的实际结果是被害人仅有一些皮外伤,这在抢劫罪中是危害结果很小的。(2)把未遂情节置于案件的全部情节中统筹考虑。在决定对未遂犯量刑时,应当把未遂情节放到案件的全部情节中考察其意义。如果未遂这一情节在全部情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而影响甚至显著影响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就可以决定对未遂犯减轻处罚。(3)从被告人的犯罪意志的坚决程度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犯罪意志被抑制,犯罪意图未能实现。如果犯罪意志一般或比较薄弱的,其主观恶性也就较小,就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幅度也可以相对大一些。2、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的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二)本案在确定宣告刑应当考虑的因数五、本案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适宜1、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判处缓刑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当前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该政策中明确要求要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被告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如果对被告科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使被告年老瘫痪的父亲无人照料,而且老人也面临丧失维持生活、看病维持生命的唯一经济依靠。这样的局面无论如何都是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音符。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3-07-10 20:06:501
抢劫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法律分析:抢劫罪无罪辩护词首先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写明受被告的委托,被告对罪名的认定无异议,被告认罪态度良好,系初犯无前科,以及被告家庭情况困难等;写明辩护的理由;最后,由辩护人签字并写明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023-07-10 20:06:571
求抢劫罪辩护词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 辩 护 词 审判员: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但是,从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 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在周某的讯问笔录62页:问:你们扎那名男子的时候,从那名男子身上抢走什么东西了吗?答:没有。问:被扎的人的钱包是怎么来的?答:孙某说是大姐给他的,具体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孙某讯问笔录32页、33页:我之前说的余某在事发后第二天去大城给我送了一个卡包,其实那个卡包不是余某给我送去的。那个卡包是在我们打那个男人时,我在地上捡的。因为卡包里的九百块钱我没和李某、周某说。那钱我就自己留下了,我要是让他们两个知道了,就显得我太不够意思了。所以当时就没和两个说实话,就说是余某给送过去的。当时没和你们警察说实话,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怕李某和周某知道实情。 最后,在庭审过程中,孙某当庭供述:余某特意到大城找我,她说有人欠她钱,让我帮忙给她要钱去。这个要钱,孙某理解的是:帮余某要钱。 辩护人在当庭询问孙某是否对李某、周某、说过:“。。。钱归咱们,卡归余某”。孙某回答:记不清了。在询问李某、周某同样的问题时,二人均说没有对其说过此话。 2、被告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对受害人使用了暴力,但是目的并不是抢劫,而是要将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里交给余某。并且客观上并没有实施强行劫去财物的行为。从三名被告人的询问笔录及当庭供述中都可以看出,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行为。 因此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来看,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 三、李某及其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补偿 虽然,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是还是给受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为此,李某及亲属已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受害人也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李某的致害行为,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是不成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2023-07-10 20:07:042
不构成抢劫罪辩护词
法律分析:首先需要写明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的基本信息,然后写清具体的辩护意见以及案件事实与理由,最后写明致送法院,注明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2023-07-10 20:07:111
未成年人的不起诉的辩护词
法律主观:你好,对于未成年人二审辩护词可以参考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某父亲陈*的委托,委派我们担任上诉人陈某的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派后,认真研析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陈某,对本案事实已充分掌握。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院合议庭参考:一、上诉人陈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够成犯罪;原判决陈某抢劫罪,依法不成立。1、上诉人陈某参与强要他人购物卡是被迫的;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行为。第一、根据陈某2009年1月4日的供述“我不认识小光头,我只是以前往倒岩寨时,早上经常遇见他,每次遇见他,他就叫我请他吃早餐,不请就对我不客气。”,“以前我还被他抢过,之后他就认识我了。”,“我遇见他的时候,他正在搜一个小仔的身,他看见了我,指着我认识的男孩(梅培鑫)叫我去抢他。”和受害人梅*的陈述“你是否认识抢你的人?答:认识,他叫陈*(又名陈某)就在我们学校读书。”充分证明,长期以来,陈某一直受“小光头”的欺侮,对小光头是非常的怕,强要他人购物卡完全是被“小光头”逼的,试想抢一个自己认识的人,如果不是迫于淫威,陈某会去吗?第二、根据受害人梅*于2009年1月4日的陈述“我把身上的购物卡摸出来给他(陈某),然后他问我还要什么,我说让他给我买个玩具车。”,及陈某于2009年1月4日供述“那个小男孩(梅*)把卡给了我,并叫我记住给他买个玩具车,就走了。”充分证明,陈某在强要梅*的购物卡时,许诺了给受害人买玩具车。为什么要许诺买玩具车进行补偿呢?答案很明显,强要购物卡不是陈某的本意,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其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三、根据陈某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购物卡被“小光头”带走,陈某没有分赃。充分印证了上诉人陈某参与强要他人财物卡,是因为恐惧“小光头”的淫威而被迫的作出的,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其自己也是受害者。在认定陈某是否处于恐惧而被迫参与强要他人财物时,别忘了上诉人是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其心灵是幼小和怯弱的。第四、案发后,陈某照常上课,并在上学过程中被抓获。为什么抢了同一学校而且是认识的人,还要去上课呢?难道他不担心案发后被处罚?答案其实很简单,因为陈某认为自己是被迫的,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故其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犯罪,照常上课。且根据证人严祝的证言和陈某的陈述,学校发购物卡后,同学间以大欺小,索要购物卡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2、上诉人陈某对受害人没有暴力胁迫,或其它任何人身强制措施,主观恶性不大。根据受害人王*于2008年12月31日的陈述“问:抢你的人是否打你,答:没有。抢你的人是否有语言或行为威胁你?答:没有。”后王*又陈述有语言威胁,充分证明仅凭受害人自相矛盾的供述,认定陈某有语言威胁是证据不足的。梅*、王*的陈述与陈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一致证明,上诉人陈某在索要购物卡的过程中,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任何人身侵害。也印证其是被迫的。3、原判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面值100元的购物卡仍有100元现金;即使有100元现金,钱财数量也不大。根据三受害人的陈述被强要的购物卡面值100元,但面值100元不等于就有100元现金,不排除受害人已用购物卡买过东西,且原判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面值100元的购物卡还有100元的现金。故原判决认定购物卡“每卡有现金100元”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成立。即使每卡有100元现金,合计也只300元,钱财数量不大。4、上诉人陈某是在校学生,案发后没有造成受害人不敢上学等后果。案发时,陈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与本案受害人一样,是在校学生。案发后对受害人没有造成不敢上学的负面影响。综上4方面的事实,根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上诉人陈某依法应宣判为无罪,并立即释放。二、上诉人陈某本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勉强认定为犯罪,依法应宣告缓刑。1、前已详细论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2、悔罪表现很好,是初犯;3、新证据,贵阳*学校证明愿意对上诉人陈某进行帮教。其父母愿意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综上3方面的事实,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依法应对陈某宣告缓刑。三、陈某本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原判决也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是犯罪构成中的特殊主体,犯罪原因通常与他们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其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正因为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的原则。”故陈某即使构成犯罪,原判决陈某实刑两年,也是欠妥的:第一、司法实践证明,若仅因一次情节较轻的犯罪而对未成年人科处刑罚,将他们投入监狱,他们不仅丧失了学习、就业的机会,而且容易受到犯罪恶习的传染,学会一些新的犯罪伎俩,并形成与社会对立的不良心态,不利于改造;第二、刑满释放后,还要承受社会的歧视,而这种歧视对他们今后的学习、就业和正常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部分人甚至会失去重新做人的信心,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故,对那些即使构成犯罪但心智尚未成熟,恶习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偶尔触法犯罪,真诚愿意悔过的未成年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同时,更应该多适用缓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们在社会大环境中接受监管改造。这样有助于避免入狱后交叉感染的弊端,且时时给予未成年罪犯警戒,畏惧暂缓执行的刑罚可能实际执行,在不被关押,由特定机关予以考查的过程中,更自觉地检点自身行为,改恶从善,争取光明前程。也能亲身体验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消除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综上所述,上诉人陈某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构成犯罪;即使勉强认定为犯罪,也依法适用缓刑;原判决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未成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恳请二审法院认真考虑本辩护意见,纠正一审错误判决,改判上诉人陈某无罪。依法公平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谢谢!*律师事务所刘*律师二○○九年七月*日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七十二条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2023-07-10 20:07:181
被告告上法庭,欠条辩护词怎么写
所谓辩护词是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减轻或免除被告人罪行而写的文书。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 (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范文: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石XX的委托和x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石XX抢劫案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讯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辩护人对本案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石XX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请合议庭裁量时予以考虑:1、被告过去一直表现良好,且系初犯,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分,案发前,被告和其他几名被告由于没有找到新工作,没有生活费,于是商量到别人乘凉的地方抢点钱,然后买点生活用品进厂打工,系临时起意而实施抢劫犯行为。2、被告XX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本案五名被告人中第一个自首的被告,且由他一人带领警察乘坐摩托车找到被害人,正是由于被告石XX的第一个自首和坦白、如实供述犯罪经过,使本案得以在短时间内顺利侦破,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3、抢劫罪虽然属于暴力性犯罪,但在本案中,被告石XX的暴力行为不明显,犯罪的主观恶意是比较小的。在实施该犯罪行为时,是被告曾X先踢一脚,其他三名被告上前翻包,当时,被告XX是跟在他们后面,未参与打人行为,后来见到他们翻出银行卡,于是和另一被告刘X去取钱,由于记错了密码,石XX到来到被害人旁,推了被害人胸口一下,重新记住密码后又去取钱,但卡里无钱可取,他们回来后又围住被害人,此时,被告张X、毛X、刘X问被害人有没有手机,石X当时蹲在地上,他们三人拿出手机后放在了被告石X的身上。纵览抢劫全过程,被告所有的暴力行为只是推了被害人胸口一把,没有对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等人身权利构成重大危害,暴力行为不严重、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石XX老家在偏僻的四川农村,家境十分贫寒,文化水平低,之前未出过远门,思想单纯、幼稚。母亲早年改嫁,父亲好赌不顾家,他的姐姐石XX13岁起就一直带着这个唯一的亲人弟弟,与他相依为命,本想出来打工挣点钱回家翻盖倒塌的房子,但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侥幸的心理让他参与了此次犯罪,犯下了令他今生后悔莫及的错误。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被告XX已得到了很好的改造,对自己的抢劫行为非常后悔,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青年。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抢劫行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石XX系为初犯,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事后能坦白、悔改,并有自首情节,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庭予以轻判,为被告石XX的将来也为被告的姐姐石X的企盼!2023-07-10 20:07:401
二审的辩护词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辩护词的基本结构与内容辩护词内容由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组成,具体写法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辩护词无统一规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体一致的结构。一、首部1.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辩护词”或_________(案由)一案辩护词”。2.称呼语,写“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二、序言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表示依法出庭的合法性,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或简要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或者是我接受 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2.律师在出庭前进行的各项工作和参加庭审的情况,有的结合辩护意见一并阐述,不在序言部分叙述,有的则在序言部分表述,如“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出庭前我认真地详细地查阅了有关案卷材料,结合调查了有关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同他进行了谈话,刚才又听取了庭审调查”。这段文字主要表明辩护人对案件所做的工作,以示其工作的全面性。3.对本案的基本看法,可写可不写。如不写,可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句话直接引出正文,如写,可写成:“根据法庭调查,本案犯罪事实已基本清楚,现仅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犯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在定性和有关情节方面,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二、正文正文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和理由。因此,通常是围绕着是否构成犯罪,或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或免刑的法定条件等问题展开辩论,并得出自己正确的结论。1.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辩护。这是辩护词的中心,通常以下几方面着手:(1)事实存在,但混淆罪与非罪界限,把无罪当做有罪追究;(2)事实部分存在,但被夸大、歪曲,如把正当防卫指控为故意杀人,把小偷小摸指控为盗窃,把轻罪当做重罪;(3)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无证据,主要从证据论证犯罪事实的存在与否;(4)事实要根本不存在;(5)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有从轻、减轻情节,可从从轻、减轻方面予以辩护。2.对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1)把无罪当作有罪。如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却认定为犯罪,正当防卫认定的为故意伤害等;(2)确定罪名不当。把盗窃定为抢劫,把过失伤害定为故意伤害等。(3)量刑偏重,对应子认定的从轻情节却未认定,如自首、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未成年犯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等。3.对诉讼程序有重大违反而进行辩护。如应回避而未回避,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等。4.如起诉书指控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则可从情理上进行辩护,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从被告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进行辩护;(2)从被告人行为目的、作案动机等具体情节不甚恶劣进行辩护;(3)从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是否有可以考虑的客观因素方面进行辩护;(4)从被告人认罪态度结合受害人情况进行辩护。三、结束语一般可以讲两个内容:一是总结或复述辩护词的基本要点,二是从定罪量刑等角度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意见。四、尾部辩护人署名,注明工作单位和职务,写明辩护词制作日期。五、制作辩护词时应注意的问题辩护词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文书,从接受委托或被指定后所进行的调查和出庭等一系列工作,最后落实到辩护词,律师的素质及能力也集中反映在辩护词上。因此,制作辩护词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案情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必须在调查基础上着重客观事实;法律是尽度,要紧跟事实,对照法条进行辩护,让事实证据和法律条款说话。2.观点明确,针对性强。主张什么,反对什么,必须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切忌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捕风捉影,浮夸不实。3.紧扣论点,深入论证。无论是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都必须紧紧围绕论点,抓住案情的关键性实质性问题,深入剖析,充分论证。正面说理或者反驳论辩是辩护词常见的两种写法。所谓正面说明,是指采用证明的方法,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主张,然后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分析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以立论说理为主;所谓反驳论辩,是指采用反驳的方法,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持的观点进行针锋相对地反驳,在反驳的过程中注意阐明自己的主张,但以反驳为主。一般的辩护词往往是证明和反驳两种方法兼而用之,把正面说明与反面驳斥有机结合在一起,有“破”,有“立”。4.语言恳切,掌握分寸。摆事实,讲道理,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切忌渲染夸张,言过其实。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辩护词辩解应注意的问题:一、给各位出庭人员展现最佳的精神状态。“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本人认为,作为一个律师,有必要在迈入法庭时就给众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这不仅包括衣着整洁得体,符合律师形象,还应适时搭配以恰当的表情和肢体语言。忌无精打采,目光胆怯。在正式开庭前最好是保持微笑,给自己和委托人以信心,同时也是表示对法官和公诉人的尊重。二、模范的遵守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听从法官的合理安排。该质证的时候就质证,该辩论的时候就辩论。在这次控辩赛上,本人有幸见到郑*剑*民老师正是参赛选手之一。为什么称郑*剑*民律师为老师呢?前几天本人参加了深圳市2008年实习律师集中培训,郑律师为主讲人之一,他主讲的题目是刑事诉讼实务,在课堂上,本人首先被郑律师机智幽默的语言表达所吸引,后又为郑律师推心置腹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教诲而生敬佩之情。在模拟法庭上,郑老师依旧机智不失幽默,熟练援引各项法律规定,语言简洁但句句正中要害。而且与其他的参赛律师相比,郑老师的普通话是难得的相对标准。但是,郑老师犯了简单的错误,他不应当在质证时就主张各项证据之间无关联性。按照比赛规则,律师在质证时只须承认或否认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郑老师的实力无疑是雄厚的,但正因为这些简单的错误,倒致郑老师虽进入十佳刑辩律师之列但得分不高。三、发言有理有度,抑扬顿挫,忌语速过快过慢。所谓有理有度,是指律师在据理力争时要言简意赅,不重复罗嗦。为突出重点,可以适当的采用疑问句和反问句,同时调整至恰当的语气语调。在刑事法庭上,公诉人与律师互为对手,两人针锋相对,但目的不是大吵一架决一雌雄,而是通过辩论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这次控辩赛上有对参赛选手很显眼,入场后经双方首次发表控辩意见,两人就不停的在掐架。公诉人即控方每出示一项证据,辩方即律师都要对该证据的关联性驳斥一番。这种情况下如果控方是个聪明人,他会说辩方刚才的发言与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无关,待到辩论阶段他会作详细阐述以回应。但这位检察官没这样做,他不甘示弱,立即对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当时的比赛规则是,在质证阶段,律师的发言时间为五分钟,公诉人的发言时间为15分钟。直到这位律师把五分钟都用完了,主持人禁止她再讲话时,她仍显得意犹未尽,只能眼睁睁看着控方继续出示证据。公诉人证据还未出示完,主持人又说控方时间也到了,公诉人的半句话只得卡在那里。在辩论阶段和总结阶段,两人仍然是互相咬住不放,都是只到主持人说时间到了喊停时,才不甘心的闭嘴。其实他们的发言说来说去都是差不多基本相同的意思,看上去滔滔不绝,只是让人费劲去抓住重点。四、不卑不亢。本人总结了一下,这次参赛的检察官们总体上是年纪轻轻、朝气蓬勃,有些人可说是后生可畏。与之相比,参赛的刑辩律师整体上年纪偏大,资格老,经验丰富。当一位年长的律师在控辩赛上的对手是初出茅庐的检察官时,本人猜想那位律师根本没把他的控方对手放在眼里。不知是因为经验不足还是一时的疏忽大意或是紧张,年轻的检察官竟犯了个低级的法律运用错误,这就使年长的律师更加得意忘形,辩论时是越来越亢奋,讲话是越来越不讲究措辞,不仅直白的贬斥控方对手的专业水准,甚至情绪激昂到对公安、检察院两大司法机关挨个进行了抨击。这令本人在台下看得有点瞠目结舌。在法庭上,这样的发言方式能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感,但无疑会使法官厌恶。公诉人和律师各为其主,在法庭上互为对立,但这种对立并不是敌我矛盾的那种对立,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时社会主义的法制进步。本人认为律师和检察官应互相尊重、共同提高。当面对的公诉人博学多才、经验老到时,作为律师不应自卑,相反可通过法庭上的交锋取人之长以补己之短;当面对的公诉人年少且经验不足时,作为律师应有尊老携幼的气度。五、就事论事,不扣帽子,也不自我褒扬。上文就说到了,公诉人和律师在法庭上只是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司法公正。因双方对案件的审判意见不同,需要在法庭上进行一番辩论说理,供法官听取后再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纳哪种意见。所以律师在法庭上只须就事论事,那种为达目的,而贬低公诉人专业水平或人格,或“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说自己“已进行了充分、全面、深入的论证”的做法,不仅于事无补,还会招致法官及公诉人的反感。六、踏实稳重。律师是专业人士,应努力彰显自己的专业形象,忌为出风头而故弄玄虚,最好不要摇头晃脑。七、发言过程中保持与法官的目光接触。这样既可以使法官不走神,确实在倾听自己的讲话,也可以大概了解到法官是否已听清楚自己要表达的意思。八、适当的灵活运用生活常识与专业技术,使辩论说理更加充分2023-07-10 20:08:001
律师解析二审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1、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是,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2、为了尽快了解案情,二审新受理案件的辩护律师,如果一审辩护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向本所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一审律师应当予以协助。如果是本所以外的律师,向一审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复印卷宗,须持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向一审律师请求提供相关材料。 3、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可协助或代其书写上诉状。 4、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抗诉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 5、二审辩护律师的辩护主要应当针对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非法证据是否排除、从轻减轻是否认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 6、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应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7、二审的辩护律师,如果发现有对被告人(上诉人)有利的证据或线索,应当进行调查或申请二审人民法院调查。 8、辩护律师有新证据的,或者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向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9、二审决定开庭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行庭前会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举行庭前会议。 10、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案件,庭审的准备、辩护,同前述。 11、对于法律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二审辩护律师应当尽量促成和解,或者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退赃、退赔,力求获得从轻处罚。2023-07-10 20:08:082
求召唤灵魂回来世界和建立结界的魔法咒语
龙神敕令,鬼王钟馗借法,召!十殿阎王听令,速召亡灵进见,太上老君急急如律令,敕!至于结界,那是日本玩意,中国的是阵法,至于结界咒语,通常都是‘临兵斗者皆阵列在前,结!",就和召灵魂之术一样,各门各派都不同2023-07-10 20:02:034
音序器和源音是什么?
1.音序器,又称声音序列发生器,有硬件产品,也有软件产品(也称音乐软件或作曲软件)。它具有丰富的编辑和存储功能。2.源音,从字面分析应该是最初起源纯正的声音。比如原版和复制等等。但,我还知道现在有款音箱叫有源音箱有源音箱(Active Speaker)又称为“主动式音箱”。通常是指带有功率放大器的音箱,如多媒体电脑音箱、有源超低音箱,以及一些新型的家庭影院有源音箱等。有源音箱由于内置了功放电路,使用者不必考虑与放大器匹配的问题,同时也便于用较低电平的音频信号直接驱动。2023-07-10 20:02:061
谁知道王晶制作的《香港奇案》都有哪几部?分别都是什么名字?
五部。《香港奇案1》《香港奇案2凶杀》《香港奇案3老爷车纵火谋杀案》《香港奇案4庙街皇后》《香港奇案5奸魔》王晶:王晶,1955年5月3日出生于中国香港,祖籍浙江省绍兴市。华语影视导演、编剧、制作人、演员,毕业于香港中文大学中文系。1976年,担任爱情剧《心有千千结》的编剧,从而开启了他的编剧生涯。1980年,担任爱情剧《京华春梦》的编剧。1981年,执导个人首部电影《千王斗千霸》,从而开启了他的导演生涯。代表作品有赌神、赌侠、九品芝麻官、天下第一、倚天屠龙记之魔教教主、鹿鼎记等。2023-07-10 20:02:062
sequencer是什么意思
sequencer生词本英 [u02c8si:kwu0259nsu0259(r)] 美 [u02c8sikwu0259nsu025a, -u02cckwu025bn-]n.音序器网 络音序器;序列发生器;程序装置;定序器复数: sequencers 双语例句1. They are only available when playing a MIDI file by external sequencer! 他们只用时由外部音序演奏MIDI文件!2. Full - function 768 ppt sequencer with 16 song and 16 arrangement tracks.全功能768西洋参多糖编曲的16首歌曲和16日安排轨道.3. In a multimedia system, the sequencer is a computer application.在多媒体系统中, 音序器是一个应用程序.4. MIDI music can be created with a sequencer. MIDI音乐可以由定序器生成.5. Sequence of acidic bovine neuropeptide 1 ( ABNP 1 ) was carried out on PE ABI 491 A Model Protein Sequencer. 用PE?ABI491A型蛋白测序仪对酸性牛神经肽1 ( ABNP?1 ) 进行了测序研究.2023-07-10 20:02:143
卡哇伊钢琴的质量怎么样?
质量一般:国产的品质,小贴牌,复合音板,加上塑料的击弦机,决定的笨拙的键盘手感,面糊糊的沉闷声音。雅马哈钢琴是真正的日本品质。2023-07-10 20:02:173
安佳淡奶油结冰还可以用吗?可以怎么解冻?求解?
可以用。解冻的方法很简单,只要静置等着他自己融化就可以了。冻上再解冻肯定会影响口感,打发也会变得困难一点,有的还可能会出现水油分离的情况。不过你可以解冻试试看,如果冻得时间不长,应该还能挽救。安佳的保鲜包不太适合放进微波炉,试着泡在热水里或者稍微隔水加热一下拿出来慢慢化,然后等融化彻底以后,摇晃几下,摇匀以后再打开。拓展资料:安佳 隶属于恒天然集团,拥有13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恒天然旗下的旗舰品牌。恒天然牧场和工厂都建在纯净天然的新西兰,通过严格掌控“从牧场到餐桌”供应链的每一步,确保进口到中国的产品质量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让源于牛奶的营养菁华滋养每个家庭的健康生活。在上百年的发展历程中,安佳一直致力产品革新与开发,现在已经成长为一个全球性品牌。通过遍布世界的销售网络,如今安佳在全球生产和销售500多种不同的产品。多年以来,安佳始终致力于研发及生产各种高品质的乳制品以满足大众和专业市场的需求,其业务覆盖消费品牌以及餐饮服务等多个领域。在消费品牌方面,安佳纯牛奶、儿童牛奶、奶粉,以及黄油、淡奶油、芝士等产品帮助满足全家人对于每日营养的需要;在餐饮服务方面,安佳品牌为烘焙店、餐厅、酒店和快餐店提供黄油、淡奶油、芝士等高品质乳制品和餐饮解决方案。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佳2023-07-10 20:02:191
电影:屯门色魔哪里下载啊?
风行或皮皮里应该能下载2023-07-10 20:02:202
大卫 席尔瓦效力哪支球队
大卫·席尔瓦(David Silva,1986年1月8日-),西班牙足球运动员,司职中场,效力西甲俱乐部巴伦西亚。年仅21岁的大卫·席尔瓦,他凭借优益的发挥,征服了老帅阿拉贡内斯,已经成为西班牙国家队中场的一枚重要棋子。 目录 [隐藏] 1 详细资料 2 职业生涯 3 所获荣誉 4 职业数据 5 左翼天使 6 少年得志 7 前途无量 8 球员评价 9 球员视频 10 球员风采 11 参考资料 大卫·席尔瓦-详细资料 国籍:西班牙出生地:阿尔基内金生日:1986年1月8日身高:172cm体重:67kg位置:中场号码:21惯用脚:左脚现效力俱乐部:巴伦西亚曾效力俱乐部:巴伦西亚B队、伊巴队、塞尔塔大卫·席尔瓦-职业生涯 大卫·席尔瓦俱乐部大卫·席尔瓦乃巴伦西亚一手培训出来的球员。他于2005-06年赛季被外借至西甲升班马维戈塞尔塔,其间上阵31场入4球,为该支西甲中下游球队取得欧洲足联杯资格。2006-2007年赛季他被巴伦西亚收回,并逐渐取得较多上阵机会。由于巴伦西亚近一两季表现强差人意,大卫·席尔瓦暂时未在俱乐部取得任何奖项。2008年8月,大卫·席尔瓦与巴伦西亚续约,其年薪高达250万欧元,成为瓦伦西亚俱乐部历史上年薪最高的球员。国家队大卫·席尔瓦早于2006年已提升为西班牙国脚。在此之前他在西班牙国家青年队上过阵。其后他多番被西班牙征召,但主要以友谊赛为主。2008年入选西班牙国家队,出战2008年欧洲足球锦标赛。他在这届欧洲足球锦标赛四强赛取得了一个入球,协助国家队晋级。最后亦成为该届欧洲足球锦标赛冠军。大卫·席尔瓦-所获荣誉 巴伦西亚西班牙国王杯:2007-08 西班牙欧洲杯:2008 欧洲19岁以下锦标赛:2004 世界17岁以下锦标赛亚军: 2003 欧洲17岁以下锦标赛亚军:2003 大卫·席尔瓦-职业数据 赛季俱乐部出场数入球数2004–巴伦西亚7192004-05伊巴3552005–2006塞尔塔344大卫·席尔瓦-左翼天使 为俱乐部出战1986年1月8日,席尔瓦在西班牙大加纳利群岛的阿基内津出生,这里是西班牙最南端的海岛,极目远眺,都可以看见非洲西海岸,而遥远的西班牙本土则藏着这个瘦弱少年的足球梦想。2000年,14岁的席尔瓦满怀着希望,在父亲和经纪人的陪同下,来到马德里参加了皇马足球学校的入队测试,但是青年训练营却没有接收他,理由是“他太矮了”。然而命运之门并没有对这位天才关上,一年之后,西甲劲旅瓦伦西亚队的体育总监马西亚来到大加纳利群岛发掘人才,一眼就相中了15岁的席尔瓦。年轻的大卫终于踏上了他的职业旅程。随后,他入选了西班牙U19青年队,并作为主力左前卫和球队一起夺得了2004年欧洲U19锦标赛的冠军。在被租借到乙级联赛两个赛季,并成功地帮助塞尔塔维戈队获得联盟杯资格后,2006年席尔瓦再一次回到了瓦伦西亚,顶替前中场核心艾马尔的位置,穿上了艾马尔的21号球衣,并牢牢占据了主力位置。很快,西班牙主帅阿拉贡尼斯注意到了席尔瓦的表现,2006年11月15日,他完成了代表西班牙国家队的处子秀。这个身高只有170厘米的小个子,以其精湛的脚下技术和敏捷的动作,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上赛季欧洲冠军联赛四分之一决赛中,席尔瓦在客场迎战切尔西时,在左路抽出一脚世界波入网,全场都震惊于这个小个子球员的爆发力。在本届欧洲杯的前两场小组赛中,他是把高大的俄罗斯和瑞典球员戏耍得最成功的,在激烈的中场拼抢中,席尔瓦先后数次完成了从3人包夹中突破的拿手好戏,这也是他在西甲赛场上赖以成名的绝技。此外,他的传球成功率和过人成功率也在西班牙队中名列前茅。作为一名仅仅在西甲打了两个赛季的年轻球员,才22岁的席尔瓦的前途不可限量。他说,他能有今天的成就,全要感谢自己的父亲。当年正是在父亲的鼓励下,自己才没有在落选皇马训练营之后灰心丧气。为了全力支持自己的事业,父亲甚至放弃了政治生涯,和他一起搬去了瓦伦西亚,转而担任瓦伦西亚俱乐部的安全官员。大卫·席尔瓦-少年得志 为国效力谁是06-07欧洲赛季最闪亮的西班牙新星?答案既不是怀有思乡症的塞维利亚小将纳瓦斯,也不是奥萨苏纳领袖劳尔·加西亚,答案就是瓦伦西亚的大卫席尔瓦,这个被西班牙媒体成为Messi de Espana的新一代天才。席尔瓦不但继承了艾马尔的21号球衣,同样也继承了艾马尔精湛的球技与出色的人品,不同的是,席尔瓦接替了多伤的维森特,撑起了蝙蝠左路的一片天空。 不难理解为什么把大卫席尔瓦称为西班牙梅西,同样的少年得志,相仿的身高和体重,就连比赛的风格也是那么的相像,而且同样那么的惹人喜爱,难怪苛刻的西班牙媒体从来没有说过席尔瓦一句坏话,满篇的期盼与称赞。而席尔瓦也不负众望,不但帮助蝙蝠在伤病满营的情况下打入冠军杯8强,获得联赛第四,自己的表现也是相当出色。gol de DavidSilva的声音在上赛季不断的响起。 其实早在西班牙青年队时席尔瓦的表现就相当出色,并且那届的西班牙青年队实力超群,毫无悬念的获得世青赛冠军,在那支队伍中有不少人已经进入了成年代表队,如皇马的塞尔吉奥拉莫斯和大卫席尔瓦,还有一些球员已经被认作是西班牙的未来,比如后场搭档阿尔维奥尔和阿莱克西斯。 席尔瓦身高172公分,体重68公斤,虽然身体条件并不出色,有的时候无法在对方强壮高大的后卫中觅得落点,但缺赋予了席尔瓦闪电的速度和较低的重心,带球连过数人更是家常便饭,颇有当年维森特刚出道时的影子。两人踢球的风格也是及其相似,同样是左脚,同样可以下底或内切,同样出色的射门能力。 席尔瓦在欧洲冠军联赛中的表现无疑是相当出色的,尤其进入淘汰赛之后,16强对战国际米兰,席尔瓦最后时刻凌空抽射扳平比分,助瓦伦西亚在梅阿查2-2战平国米,为在主场淘汰对手做好了铺垫,8强又遇到强大的卢布军团切尔西,又是席尔瓦在45度角直接射门,洞穿切赫的十指关,遗憾的是疲劳的瓦伦西亚最终在自己耳朵主场被埃辛绝杀,无缘4强。不过赛后切尔西大将兰帕德却是对席尔瓦赞赏有加。 凭借出色的表现,席尔瓦在西班牙国家队中也牢牢占据左前卫的位置,挤掉了现马竞球星雷耶斯和以故的塞维利亚边卫普埃尔塔,席尔瓦和华金的西班牙新组合也为西班牙在欧洲杯预选赛中贡献了不少力量,无论哪只球队都会为这两名能力超群的球星而头疼,何况前面还有年轻无极限的比利亚和托雷斯。虽然西班牙一直被认为是扶不起来的阿斗,但我一直都认为前途总是光明的,西班牙盛产年轻才俊,席尔瓦就是其中的佼佼者。 大卫·席尔瓦-前途无量 不可阻挡皇马是小席尔瓦最喜欢的球队,因为那里有他的偶像,大劳德鲁普。和很多西班牙少年一样,席尔瓦小时候也做着一个白色的梦。他梦想着穿上白色的球衣,去到伊比利亚半岛最雄伟的足球场----伯纳乌踢球。于是在2000年,14岁的席尔瓦在父亲和经纪人的陪同下,满怀希望与兴奋之情的参加皇马足球学校的入队测试。但是在皇马体育城,席尔瓦留下了与阿内尔卡的合影,却没有留下自己。 测试当天,前球星,也就是现任皇马B队的主帅米歇尔也陪同儿子阿德里安来参加考核。在看过席尔瓦的表现后,米歇尔告诉这孩子的经纪人文森特,席尔瓦就是一块未被雕琢的璞玉。如今在皇马B队踢球的阿德里安顺利通过了测试,但青训负责人却没有接受席尔瓦,因为他“个子太矮了”。也就是从那一刻起,席尔瓦那个白色的梦发生了改变。依然是白色,只是目的地变成了瓦伦西亚,变成了梅斯塔利亚。贝莱隆曾和小席尔瓦的父亲同在一个球队,共同效力于阿基内津。 席尔瓦这样说道,“我很小的时候就认识了贝莱隆,我们的关系很好,他是加纳利人的骄傲,在拉科鲁尼亚和国家队的表现已经证明了贝莱隆是一位伟大的球员,我从小就关注他踢的方式,因为很少有人可以从他脚下将球抢走。”大卫的父亲虽然也是一个球员,但是却从来也没有要求席尔瓦也去追随黑白色的这足球之梦,“父亲很少 和我谈论足球,很多时候都是我一个人在踢球,但他会一直陪伴在我身边。”在皇马试训失败后,席尔瓦失望的回到了加纳利,机会之门却再次朝他敞开。瓦伦西亚的技术总监马西亚(现在是利物浦体育总监)去岛上发掘人才,俱乐部在当地的球探金特罗为他推荐了4个孩子:吉奥瓦尼(现效力于利达尔),比托洛(现效力于桑坦德竞技),伊斯梅尔和席尔瓦。不久,4个孩子都受到了瓦伦西亚青训基地的入学通知,席尔瓦也有了第一笔收入:除负责住宿外,俱乐部还为小球员提供每月1.5万比塞塔(约合95欧元)的补助。 租借到塞尔塔时,席尔瓦的税后年薪只有23.2万欧元。俱乐部体育经理卡博尼修改了他的合同,合同年薪也不过是增加到了60万欧元,甚至不如瓦伦西亚冠军杯对手切尔西队中球星巴拉克的月薪,但在并不妨碍席尔瓦成为斯坦福桥最耀眼的明星。冠军杯1/4决赛首回合,席尔瓦在左路边线附近的一记大力抽射震惊看在场的所有人。赛后药检时,席尔瓦遇到了兰帕德,英格兰人在赞美了他的进球后,将8号球衣送给了席尔瓦。 意大利人萨基是最早认定席尔瓦才华的名帅。2004年,萨基在帕尔玛工作,他要求瓦伦西亚将年轻后腰阿尔奥尔租借给他。瓦伦西亚技术总监马西亚告诉他,阿尔比奥尔正在瑞士参加欧洲U19青年锦标赛。于是,萨基就去了瑞士。两周后,马西亚接到萨基打来的电话:“我希望得到席尔瓦。”席尔瓦也是当届西班牙欧洲冠军队的主力之一。 拉涅利是那个赛季瓦伦西亚的主帅,看不上席尔瓦的他同意了萨基的请求。席尔瓦后来回忆说:“我当时已经认定要去帕尔玛了,因为双方已经在转会费上达成一致。但最后意大利方面无法接受瓦伦西亚提出的回购价格,导致最后谈判破裂。转会期就要结束,我的选择只能是一些乙级俱乐部。”巴斯克地区的埃瓦尔俱乐部是最早和瓦伦西亚取得联系的球队,席尔瓦同意了这家球会的邀请。“这是我职业生涯中非常重要的一部,虽然埃瓦尔的天气对我来说有些阴冷,但我们在乙级联赛完成了一个很不错的赛季。”也正是那个赛季,希尔瓦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在了体育报章上。不过不是因为他的球技,而是因为他的人品。埃瓦尔俱乐部一次做客加泰罗尼亚大区,挑战利达尔,当时场上比分是1:1。在埃瓦尔的一次进攻中,对手有一位球员受伤倒在了球门线前,恰好队友将球传给不越位的席尔瓦,在一对一面对门将的情况下,席尔瓦放弃了这次射门。后来接受采访时,席尔瓦表示:“我的灵魂让我不要射门。”那个赛季,埃瓦尔最后名列乙级联赛第四名,距离升甲的球队只差2分。从埃瓦尔回归后,席尔瓦又被租借到塞尔塔,并帮助球队取得了联盟杯资格。去年夏天,席尔瓦终于回到了瓦伦西亚,他的表现十分出色,已经在球队中占据了一个主力的位置。和快,国家队主帅阿拉贡内斯亚注意到席尔瓦的表现。2006年11月15日,他在西班牙0:1负于罗马尼亚的比赛中上演国家队处子秀。 大卫.席尔瓦这个名字已经吸引了欧洲乃至世界范围内足球人士的关注。不要忘记,这仅仅是他在瓦伦西亚一线队第一个赛季取得的成就。席尔瓦和俱乐部的合同将于2010年到期,但是瓦伦西亚能否在这之前留住这个球队的“蝙蝠精灵”还是一个未知数。大卫·席尔瓦-球员评价 大卫·席尔瓦大卫.席尔瓦是瓦伦西亚出色的边锋之一。但他不仅仅是一个边路的精灵,还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多面手,能够出现在球场的任意一侧、或者出任中场组织者,甚至还能扮演第二前锋。 他不是一名仅仅依靠运球和眼花缭乱的过人扬名立万的球员。像所有那些出色的组织者一样,他有极佳的视野和优秀的对比赛的解读能力,常常能给前锋送出撕裂对手防线的精确传球。 自从2006年结束了在维戈塞尔塔和埃尔巴的租借生涯回到瓦伦西亚后,22岁的他便迅速取代了埃玛尔,一步步成长了起来。在短短两年时间里,他已经巩固了自己世界最佳攻击型中场之一的地位。 然而,2008年对于席尔瓦来说却是相当奇特和艰难的一年。虽然他获得了两座奖杯,但这12个月对于他来说并不是每一刻都充满欢愉。 上半年,瓦伦西亚的糟糕让席尔瓦的生活演变成了一个真正的恶梦。球队内部斗争不断,又请来了一个专制的教练——罗纳德.科曼,形势每况愈下,到后来几乎连连胜两场都是奢望,在主场,他们更是连吃败仗,蝙蝠军团一度在降级的边缘摇摇欲坠了起来。 整个赛季的唯一亮点只是四月捧起的那座西班牙国王杯,瓦伦西亚3-1战胜了赫塔菲,为伤痕累累的球队带来了一丝安慰。而这,也是席尔瓦在进入成年队以来第一个重要的荣誉。 不过,即使在这场混乱的风暴中,西班牙边锋也始终保持了自己的高水准表现,他是球队中为数不多的能持续带来精彩的队员。这一良好的状态一直维持到了七月,在随后的欧洲足球锦标赛上,他随西班牙成功捧杯——这也是他首次获得成年队的国际性荣誉。 就像他的许多同胞一样,2008年欧洲杯成了席尔瓦表演的舞台。他在边路精力充沛的演出和他与队友之间的默契让人眼花缭乱。一个完美的例子便是他和安德烈.伊涅斯塔不断的交叉换位,这也使他的多面性再一次为世人所了解。 尽管只打入过一球——那是在3:0战胜俄罗斯的半决赛中——但他在几乎每场比赛中都获得了首发,除了小组赛最后一场对希腊无关痛痒的比赛。只可惜他的光芒最终被另几名同胞伊涅斯塔、哈维、比利亚和托雷斯所掩盖——这几名球员都入选了23人的赛事最佳阵容,席尔瓦却不幸落选。 而随后,另一个不幸又接踵而至——伤病。在欧洲杯后,左脚踝的慢性问题迫使他不得不在九月接受了手术治疗,直到几个星期前才重新回到了球场。许多人担心这残酷的伤病会截断他成为超级巨星的道路,就像当年让位给他的维森特那样。虽然现在他已完全康复,但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他是否能避免经常性的伤病,并发挥出他的最佳状态。 虽然席尔瓦希望长期效忠于瓦伦西亚,但俱乐部在财务上的不确定性使他不断成为了转会市场上的抢手目标。在过去一年中,他的名字几乎与所有欧洲的精英俱乐部联系在了一起——曼联、利物浦、皇家马德里、巴塞罗那……未来他很有可能将加盟欧洲大陆的一支豪门,对于刚刚22岁的他来说,世界正在他的脚下。 随着南非世界杯的临近, 2009年或许将成为席尔瓦职业生涯中的关键时期。人们预测,这一年,他或许会像此前的很多天才一样悄无声息的在天边陨落,也或许将爆炸性的冲上一个新的高度,并得以比肩梅西和C罗这样的球员,成为一名世界级巨星。但愿年轻的他,不要让我们有任何失望和遗憾。2023-07-10 20:02:002
迪比克奶油和安佳奶油哪个好
安佳奶油好,全球知名乳制品品牌。1886年诞生于新西兰,产品热销全球7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万千消费者的青睐。安佳隶属于恒天然集团,拥有130多年的悠久历史,是恒天然旗下的旗舰品牌。恒天然牧场和工厂都建在纯净天然的新西兰,通过严格掌控“从牧场到餐桌”供应链的每一步,确保进口到中国的产品质量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让源于牛奶的营养菁华滋养每个家庭的健康生活。2023-07-10 20:01:581
香港经典杀人案电影?
搜一搜吧,有很多的。想《三狼奇案》、《乌鼠机密档案》、《雨夜屠夫》之类的。没看过《暗花》的话可以看一看。还有林岭东的《目露凶光》、《极度重犯》、《高度戒备》等都是经典的作品。2023-07-10 20:01:584
卡哇伊钢琴KU-A17怎么样?
卡哇伊钢琴KU-A17属于家庭普及用琴,也就是初级用琴,适合非专业人士练琴使用,市场价格2万左右。如果是琴童刚开始练琴的话,使用这个型号的钢琴还是不错的。卡瓦依KU-A17的相关技术规格为:琴键数:88键(7 1/4八度高音)击弦机:KAWAI日本原装进口部件击弦机踏瓣:3个(中间踏瓣 弱音功能)弦槌:KAWAI特制弦槌(天然羊毛使用)琴键:特制材料,抗菌处理琴盖安全装置:键盘盖缓降功能外观颜色:亮光型黑色、白色重量:230kg尺寸:117cm(高)X150cm(宽)X59cm(深)2023-07-10 20:01:585
korgpa600有没有步进音序器功能?
有。PA600和KORG其他工作站产品一样都自带有音序器,琴本身就可以进行录音、制作音乐。现在能用到这个功能的用户已经非常少了,极少人还会用琴来制作音乐。以前,有不少人利用琴本身自带的录制功能将歌曲录好,跑场演出的时候可以直接播放,而现在PA600已经拥有了MP3播放的功能,因此使用琴录音的人更少了,作为一个传统功能它依然还是具备。2023-07-10 20:01:571
碟仙为什么打不过贞子
《贞子大战碟仙》讲述的是:大学时代同寝室的三姐妹,不约而同地爱上了帅气学长明焕,然而明焕却一直沉浸在女友的死亡中不能自拔。一次聚会上,他们玩了一种通灵游戏,却不料引发了一连串的灾难和死亡,阴谋逐渐升级,人性之战一触即发。2023-07-10 20:01:551
谁会DNF剑神的换装搭配?要破极兵刃等级的。
DNF剑神破极兵刃等级的换装搭配如下:看表可知,一件异界都没,强堆20破极收益55,如果你破极16级,秘籍9,为持平,每增加技能宝珠一个,白金徽章打造在秘籍上都会提高收益。剑魂的核心BUFF技能是破极兵刃,可以增加技能攻击力和物理暴击率,10级精通20级上限,是DNF中非常强力的BUFF技能之一。提升破极兵刃技能效果的方式便是增加技能等级以及一些能增加技能效果的装备。Mr·根之源9件套和秘技传授者9件套都是可以增加破极兵刃效果的异界装备,效果都是增加破极兵刃技能攻击力效果20%,不同的是Mr·根之源有5%的攻击速度和移动速度加成,但是经过测试发现这个攻速加成效果只有60S,所以两套的区别并不大。远古遗愿是剑魂必备的BUFF换装武器,效果是破极兵刃技能等级+1以及上升破极兵刃技能攻击力效果20%,这把武器对于剑魂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但是90级版本开放以来,粉装的合成途径变更,它的价格也是翻了一番。所以退而求其次的玩家可以选择20的粉武器炎日,效果是增加破极兵刃2级。有了根之源9件套和远古遗愿之后,就需要把破极兵刃的等级堆到20级。这里说下,如果没有3S宠物和周年庆称号的剑魂完美破极换装是需要技能宝珠的,投资花费会比较大。时装上衣、宠物、光环、技能宝珠称号、王室秘籍左槽等等都是增加破极兵刃技能等级的装备,这些也是需要氪金的。2023-07-10 20:0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