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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包括哪些?

2023-07-11 12: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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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特征有:

1、效力特定,即一个案件中某一公司被否认法人人格,并不代表其在另一案件事实中丧失法人人格;

2、前提特定,即法人人格否认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为基础条件;

3、其他特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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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名词解释

法律解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 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认和抽逃出资的区别在于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公司利益,还有可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4:5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合法存在,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基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对合法法人合法、有效存在的否定,而是对滥用法人人格行为的否认。 股东有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使用的前提。 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适用。否则就违背了法人人格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7-10 20:14:571

公司法人性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

公司法人性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如下:1、公司人格否定以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为适用的逻辑前提,公司人格否认根植与公司的独立人格,而公司的独立人格正是由于公司的独立性而被赋予的。因此公司的独立性提供了公司人格否定这一制度诞生的基础; 2、公司人格否定这一制度诞生的目的是用来填补公司独立人格的漏洞,是用于对抗由于公司股东可能滥用公司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弊端,而公司人格独立以及有限责任这两项制度正是基于公司的独立性而产生的;3、公司人格否定是对于破坏公司独立性的行为的制衡,是对于公司独立性的一种保护制度。由于公司的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等特征,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滥用公司权利,损害公司独立性,侵占公司财产,混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界限,以此谋求个人利益,并通过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等特征规避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公司人格否定正是对于这一漏洞的补充,当股东实行上述行为损害公司独立性及债权人利益时,可以通过公司人格否定制度予以制衡,从而保护公司独立性及债权人的利益;4、公司人格否定是在有限责任之特权与公司独立之代价的对抗中所产生的;5、判断公司人格否定是否适用的原理之一就是公司的独立性是否遭到破坏。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公司设立合法有效是公司取得独立人格的前提,也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前提,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的合法有效及公司享有独立的人格规定一系列的条件,如要有独立的财产,有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成立等。如果公司欠缺以上条件,其设立就被认为无效,公司不能成立,股东也不会享有因公司人格独立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公司人格否认也就毫无意义;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过错即行为人违法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就行为股东而言,主观上为故意更为切合实际,以获利之结果出现为目的;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即股东的行为造成了公司徒有其表或资本不足。这些行为主要有两种股东对公司的自损行为和公司资本不足;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利益而设,债权人只有在债权遭受损失即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才有权利要求法院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即股东之行为与债权人受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非偶然;综上所述,公司法人人格主要是针对在某些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上的,因为公司作为企业的法人,企业法人可以使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对企业对外的债务承担所有的责任,基于这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公司法当中专门的制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信很多人第一次听到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这个词汇的时候都会觉得特别的陌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5:111

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主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的是为了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
2023-07-10 20:15:171

试论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本质及价值取向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ion)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以规制滥用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行为制度。这一制度源于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ion veil)。一般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当适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会带来不公正时,法律不考虑公司特性,直接追究为公司法律特征所掩盖的经济实情,在司法程序中责任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如何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呢?对此日本学者森本滋在《论人格的否认》一书中所述极为简便鲜明:“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独立性,就被认定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理念,并不对该公司存在给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认该法人存在的同时,只就特定事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一体。”从以上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价值,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产生,首先体现了法律对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的追求。当一项已确立的制度适用结果违背了法律确立该项制度的本来意图,甚至完全走向反面,进而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时,法律对正义的追求要求对其进行修改。其次,这一制度的确立和适用有力地维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失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又趋于平衡,从而在新的条件下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维护股东、公司、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一致性。从实质上分析,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制度并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面的、永久的否认,而是在特定条件下对某种法律行为的否定,不象有些人认为这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认,它恰恰是对独立法人人格制度的有益补充,也是对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有效维护和合理补充。使得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与有限责任制度达到协调和互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5:231

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多少条的法条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表现在该法第20条第1款和第3 款的规定。 《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审视,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公司股东,而不是经理等高管人员;行为人必须有逃避债务的行为;该逃避债务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方式来实现的,而非通过其他方式;逃避债务与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行为的受害者是债权人,而非其他股东或其他人;行为的后果是股东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等。 公司人格否认在美国至今依然是一项判例规则,英国、德国和其他极少国家,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规定了有限责任适用的例外条款,但是,并没有在成文法上全面地确立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开天辟地,在成文法上率先完整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在公司人格否认上,我国采取的是激进的立法体例。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我们国家新公司法自开天辟地以来,在许多文章当中,都规定了公司法的法人,在行使相关的职责同时,应该要履行公司法的规定,那么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制度也就能够在公司打当中,充分体现它的作用和意义。
2023-07-10 20:15:30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有哪些?

说道公司很多人都会把 法人代表 和企业法人这两个内容弄混淆。法人代表就是为公司处理事务对外交易的主要负责人。那么关于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有哪些?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要有独立的人格,股东使用滥用法人资格的行为等条件。 一、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i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 债权人 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公司财产足以清偿 债务 时则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生 诉讼 (也叫代位诉讼、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含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债务 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否认,相反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升华。正是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当法人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 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相反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所以该制度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 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所以我国《公司法》第20条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加以规范,以致于广大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分歧很大。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制度,需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要件 有哪些,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是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法人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一个组织可是是单位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一个和法人很相似很容易被干了解这方面内容的人们混淆的内容之一。
2023-07-10 20:15:37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条件

法律分析: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5:43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正确说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正确说法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可以不承认公司法人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其视为实际上的公司成员或者股东。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例外原则,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采用。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法人滥用独立法人地位逃避法律责任或者违反公序良俗。
2023-07-10 20:15:571

法人人格否认的五种情形

法人人格否认的五种情形介绍如下: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公司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023-07-10 20:16:171

名词解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出资人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制度个别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6:38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法律主观: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要求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只有有这个资格了才能否认。此制度只针对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不是一经否认,以后法人的人格便不复存在了。只有公司注销后法人人格才会灭失。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6:451

公司人格否认的三种情况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二、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成立日期;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4、股票的编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6:5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有哪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 公司的董事 、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严重损害了 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 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2)、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或实际注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显著不足等。
2023-07-10 20:16:581

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到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一、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二、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三、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四、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人人格否认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7:051

下列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说法正确的有( )。

【答案】:A、B、C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错误。
2023-07-10 20:17:12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7:181

个人法人人格否认的条件及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的条件有: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7:36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有哪些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可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法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权力,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需要向遭受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7:431

人格否认之诉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7:491

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公司法人的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的6种情况:1、注册资金不实,导致公司法人的人格自始不完整;2、非法人通过使用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3、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来逃避公司债务;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无度操纵、干预;5、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公司的人格混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3-07-10 20:17:561

法人人格制度概念

我国的《公司法》已于2005年10月27日重新进行修订,并于2006年1 月1 日实施。修订以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于中国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规定,从而使这个国外已经存在制度在中国第一次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文章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产生、特征、适用情形和法律效果等几方面对该制度进行了阐述和简要剖析。【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权利的滥用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和概念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这就是有限责任。法人独立原则与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受有限责任的权利,目的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充分利用和发挥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自身寻求利益。但是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当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公司法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所打破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在英美法中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在大陆法中称“直索责任”,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我国2005年10月27日重新修订并于2006年1 月1 日实施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理论界讨论已久的法人格否认制度,从而使这个制度有了立法上的依据。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予以了明确:“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是以矫正公司法人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出现的不公平为己任的。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它具有以下特征:(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因为如果一个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也不能直接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性。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法律效力,只适用于个案中的特定法律关系,而不具有普适性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全盘否定,而是在具体个案中,出现公司独立人格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它不影响该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实体合法的继续存在。待公司消除股东的滥用行为后,公司独立法人人格依然为法律所承认。(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对法人人格被滥用后的一种事后补救它通过追究法人人格滥用者的责任,使滥用公司人格者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以体现法律所要求的将利益和负担公平、合理的分配于当事人。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情形近年来,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法规,逃避债务履行的现象屡见不鲜。归纳起来,当事人滥用法人人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利用假破产行为甩掉债务包袱,将优良资产剥离给一个新公司,企业轻装上阵,令债权人叫苦不迭国有企业有一个最大的优势,就是破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资不抵债的时候,企业可以选择破产,以其债权冲抵债务后,余下债务企业不再偿还。一些企业就用这一独门招术,结合企业的独立人格制度,以逃避债务。有这么一个国营酒厂,欠了他人几百万的货款,但有一天政府发现酒厂欠债太多了,企业负担沉重,于是一纸文件就让它破产了。但是原本的企业厂房还是存在,只不过换了一块牌子,原本的企业就变成了一个新的企业。由于老的酒厂已经破产,所以所有债务一笔勾销。可怜的债权人明明知道新企业还是在用原来的企业的钱进行生产,而这些钱中就有自己的钱,可是由于新的酒厂和老的酒厂是两个法人,而老的酒厂已经破产,它们是两个不相干的企业。于是债权人在这种七荤八素的转变中成了真正的牺牲品。(二)有些二级法人名义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但实际上却在各方面依附或取决于集团公司但是,一旦二级法人单位不能清偿外债,集团公司便主张其为独立法人,不能追究集团公司的民事责任。(三)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有些个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相混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这么一个人,下岗后和丈夫以摆摊卖菜为生。由于生活实在太贫困了,他们决定卖掉自己居住的房子,搬到农村去住。于是将房子委托给了中介,没有想到中介卖了她的房子以后竟然以公司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将钱给她。再看看这个老板,却还是丰田照开,馆子照上,因为钱是公司欠的,和他个人无关。可怜这个下岗工人,丢了房子却得不到法律的妥善保护。(四)关联公司间通过内幕交易进行资产、利润转移,诈害不知情的债权人关联公司内幕交易,即指两家不同的公司之间或者具有控制与从属的关系,或具有相互投资关系,或具有特殊的合同关系,它们之间进行资产利润的转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五)利用“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逃避债务有些公司名义上为数个公司,实际上是一个人格,如有的一个人担任几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公司财务混同,一旦发现可能要承担经济责任,就将财产转移到其他的公司中,然后以没有财产偿还、其他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为等为由逃避债务。这种“夫妻公司”、“兄弟姊妹公司”,享有实际上的连带债权,却逃避了法律上的连带债务。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括利用公司规避法律、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以及公司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标则是否认已有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其财产、责任、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人事和业务的独立性,使其控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会导致公司法人格的一般否认,而只是针对特定事件,否认公司独立于享有控制权的股东,从而将因此特定事件所产生的债务归于公司股东身上,而对于此特定事件之外的公司其他事务来说,公司仍具有法人的独立地位,公司的股东也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五、结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否认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股东设立公司的重要动机,也是公司法的基石。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作为世界上一种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矫枉不能过正,对一种权利滥用的规制不能导致另一种权利的滥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只能作为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特别例外情况来对待,在适用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2023-07-10 20:18:03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分析: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超越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股东资格的“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这种情况还被形象地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我们知道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就享有独立的财产权等,是一个民事主体,股东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打着公司的名号把其他股东用于出资的属于公司的财物通过关联交易、虚构账目等方式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既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要求“坏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不作为的,那么满足一定条件下,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坏股东”要求其赔偿公司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8:121

营利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营利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源于西方,该理论是对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8:18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日本叫什么?谢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2023-07-10 20:18:252

为什么一个公司关联很多公司

关联公司是由两个股东以上成员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一、关联公司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要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必须满足三个要件:第一,主体要件。只有公司的债权人能够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其余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便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得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二,行为要件。须有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第三,结果要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应地,对人格混同的关联企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也应当依循这几个要件。二、企业之间的什么关系称为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其他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发行人参与的合营企业;发行人参与的联营企业;主要投资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与上述关系密切的人士控制的其他企业;其他对发行人有实质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下同)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023-07-10 20:18:3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具体包含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以及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个别使用。【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8:501

人格否认之诉需要单独提起吗

人格否认之诉不需要单独提起。人格否认一般出现在公司经营管理中,股东不可以提起人格否认之诉。对股东提起的公司人格否认之诉,应不予支持。第一,有权提起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债权人,这与该制度的设计目的紧密相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设计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在股东对公司实施不当控制的情形下,剥夺对股东的有限责任保护,要求其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自己或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之诉,在法理上无法解释,公司面纱,是指公司的拟制人格。如果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导致公司人格形骸化,丧失独立身份、独立财产、独立的经营意志,完全依附于控制人的意志。成为控制股东的代理人或工具,则债权人可以揭开面纱、直索股东个人责任。但股东之间并未横亘公司人格,亦无面纱可揭。相关信息介绍:无论出资前后,法律均已提供诉讼途径供出资人或股东救济自身权利。如在出资协议的磋商订立过程中,某局存在欺诈行为,乙、丙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撤销合同。乙、丙在签订协议成为标的公司的股东后,虽因未履行出资义务违反了与其他股东签订的协议并因此应承担出资违约责任。但其亦可在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具有拒绝实缴出资的法定抗辩事由。同时,作为公司股东如认为控制股东存在侵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股东退股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直接诉讼制度等维护自身权益。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2023-07-10 20:18:56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法律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必要、有益的补充。当他人控制和操纵公司,公司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9:241

法人人格混同与人格否认

法人人格混同:股东,注册地址等工商信息高度一致。1、所谓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是指实际控制人利用了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将独立的公司运营在一起,导致账目混乱、经营混乱。 2、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是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券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是暂时性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而将公司人格与其股东人格视为同一人格,即无视公司人格的屏障作用,穿透公司这堵墙,将股东拉出来为公司债务承担其出资额意外的责任。
2023-07-10 20:19:301

公司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吗

一、正面回答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二、分析详情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来承担。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2、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相关法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温云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哪些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呢?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023-07-10 20:19:391

公司欠钱不还法人会被限高吗

不会公司欠债对于法人股东是不会被限高的,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法人代表限高股东对公司借款有以下后果:(一)股东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二)股东以借款名义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三)股东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对于借款合同的无效处理,却并非简单的返还财产那样简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期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至法院的,除本金可以返还外,法院对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收缴。如约定利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这样,对于借款人来说,便可能面临被处罚的风险。而对于出借人来说,也可能会得不到任何资金占用的补偿。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地、各级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规定的理解、把握的尺度也各有不同,但总体应是以较为宽松的态度看待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问题。比如,在认定借款合同无效的大前提下,有些法院并不主动去收缴已取得之利息,或主动去处罚用款方,只判决借款人归还本金,并用已取得之利息充抵部分借款本金。有些法院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时,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股东个人债务是否冻结股权可以冻结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3-07-10 20:19:491

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律主观: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在执行中的适用条件 (一)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就是指构成滥用 公司法 人格之 侵权 行为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资格问题。一方是公司法人格的滥用者,即公司 股东 ;另一方面是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的当事人。关于前者,即公司法人格之滥用者,必须明确的是只能是公司股东,而且是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只有这类股东才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和机会。应当注意的是,应将支配股东与公司董事或经理的身份区别开来。若公司董事或经理以公司高级职员身份滥用公司法人格时,只能以其他法律追究其责任,却不能适用法人格否认理论。若公司高级职员同时亦是公司股东,并以支配股东身份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时,则得适用该理论。 (二)行为要件 该要件强调的是股东必须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格之行为。通过对主体要件的分析,已经明确了唯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才具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可能,但并非所有具有控制能力的股东均将被剥夺有限责任的利益,而是那些有控制能力并实际滥用了公司法人格从事业务活动的此类股东才将直接承担公司的责任。而那些虽有控制能力但并未参与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业务活动的股东的有限责任仍受法律的保护,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直接追索这些股东的责任。 (三)结果要件 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必须要给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这其中其实存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滥用法人格之行为必须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害;二是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前者的要求是因为法人格否认理论创设的初衷就在于使股东与公司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之间失衡的利益体系恢复平衡,而所谓“利益失衡”乃是指本应保护之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倘若利益没有遭受损害,则当然无所谓利益体系失衡,也就没有适用该理论之必要。而后者的要求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可以说,并非股东的所有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均将启动该理论的适用,而仅在第三人之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才可适用。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你讲解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您对法人人格否认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网的专业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19:56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资本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在公司被用来作为回避合同义务的场合,公司的法人人格通常也将被否认。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如竞业禁止义务、商业保密义务、不得制造特定商品的义务等; (2)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 (3)利用公司对 债权人 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如为了逃税、洗钱等非法目的而成立公司等。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 债务人 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1、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2、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目前,公司法当中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一些情形就是主要包括以上四点了。比如说,在股东和公司完全混同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避免股东或者是公司逃避相关的还款义务就可以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有部 分公司 当初成立,本来就是为了洗钱,或者是逃税这些违规的情形可以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处理。
2023-07-10 20:20:051

分公司能法人人格否认吗

可以。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20:22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公司法 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 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 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 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 债权人 遭受损失为前提; 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023-07-10 20:20:291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

法律主观: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 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是: 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 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损害债权人利益,主要是指股东滥用权利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依据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 不承担责任 的一般规则,例外地判令其 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20:451

试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2023-07-10 20:20:5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

一、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有什么意义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是,可以维护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依法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权力,构成法人人格否认的,需要向遭受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1、从主体条件看,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2、股东行为时过错为故意;3、从行为方面来看,股东实施了使公司形骸化的行为;4、结果要件,公司人格否认应当以债权人遭受损失为前提;5、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023-07-10 20:20:58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有什么法律分析:(一)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存于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它不同于法人否认说。(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个人股东与法人股东适用有所区别。(四)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直接承担责任的股东应具备公司支配力。(五)只能由公司债权人提出诉请,公司本身或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亦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采用。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3-07-10 20:21:071

自然人独资企业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吗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
2023-07-10 20:21:221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2023-07-10 20:21:301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下列几种:  【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法人与大股东的区别:法定代表人承担经营中的责任,股东承担的是出资的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公司一旦经营不利的话,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度为限承担的责任,超过的部分债务无须再承担责任,这时通常就是破产。注册资金100万只承担100万的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不须承担出资额以外的责任。
2023-07-10 20:22:112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一般情形包括哪些?

一、 公司法 人格否认的一般情形包括哪些?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 债务 ,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 债权人 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二、 营业执照变更 1、营业执照变更: (1) 公司变更 申请表(盖章签名); (2)股东会决议(盖章签名); (3) 公司章程 (或章程修正案)(盖章签名); (4) 营业执照 正/副本; (5)新旧法人 身份证 原件加复印件加盖公章; (6)涉及到变更 股权变更 的要提交 转让合同 。 2、税务变更: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变更税务申请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复印件); (4)公司变更通知书(原件加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 (6)章程(或章程修正); (7)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变更流程: 1、带齐上述资料到 公司注册 地所 管辖 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 法人代表 的执照; 2、带齐上述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 股权转让 的 个人所得税 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必须出具新股东和法人的新验资报告; 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存续的,他存在着人格否认的情况,比如说公司如果资本已经显著不足和刚刚成立的时候,公司的资本总额相比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那么这个时候法人人格将会面临着否认的危险,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情形。
2023-07-10 20:22:181

个人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的区别

区别是:1. 个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2.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主要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3. 自然人投资者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投资者。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股东是股份制企业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自然人与法人的区别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
2023-07-10 20:22:263

营业执照的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着整个公司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时候,法律上认为具有整体意志属性,因此原则上视为公司行为,因此很难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一般由企业来承担的。但也有例外,比如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将对外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做为任何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其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同时,最重要的是,必须对该企业的所有合法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负责,为该企业的所有债权和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做为一位企业的法人代表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并不是一个好光环。对此,好心的给一个建议,这也是生意场上最忌讳的:如果这个企业不是你自己的企业,或者不是你真正有股份的企业,建议你及你的朋友不要趟浑水。尤其是对自己不了解的企业。如果一定要你朋友做法人代表,那么建议你朋友也必须是这个企业的总经理。因为仅仅是法人代表是毫无意义的,不但要背负所有责任,在实际经营中又没有实权,没有实权就很难控制和阻止其他人在日常经营中的任何行为,一旦出现违法的事情,黑锅只得你及朋友背。法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是否还要追究法人代表的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说来,法律要求法人必须在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或有关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法人代表代表法人在此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行为,其后果由法人负责。即使是法人代表在法人的权利范围或者范围内作出了错误的行为,也应由法人负责。如果法人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超出法人的权利范围或业务范围,无论其行为对错,法人都概不负责。但是还须看到,法人代表在实际活动中的一些错误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代表法人履行职务时发生的,有的甚至是经法人组织同意或默许的。在此情况下,法人和法人代表都要承担必要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023-07-10 20:22:341

经济法名词解释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公司,实际上已是被人控制,失去自主性的,只具有公司形式的公司。由于其独立人格名存实亡又被利用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应当予以否认。
2023-07-10 20:22:4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该怎么去论述?

人民法院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人民法院在个案判例中的观点及学理界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应具备如下条件:(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包括主张者和被主张者。主张者即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受到损害的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主张者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一般指控股股东,而不是非股东身份的公司其他人员如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特定情况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也可能成为案件的被告。(2)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该滥用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和法律义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规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诈欺以逃避合同义务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控制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实效性落空。例如,为防止公司业务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之损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等。第二类,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的行为。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通常而言,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所谓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公司与股东或本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业务混同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特别是公司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比较常见。例如,公司与股东或不同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具体交易行为不单独进行,而是受同一控制股东或同一董事会指挥、支配、组织;公司集团内部实施大量的交易活动,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都以母公司或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的需要为准,根本无独立、自由竞争可言,资金也因此在公司之间随意流动;公司对业务活动无真实记录或连续记录等。以上种种足以使公司与股东之间或母子公司、兄弟公司之间在外观上几乎丧失了独立性。(3)结果要件结果要件是指公司法人人格利用者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对于该要件,应当把握三个要点:其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害。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的利益体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关系;其二,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能向法院提请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诉讼请求;其三,这种损害不能通过公司自身获得赔偿。也就是说,即使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其不当目的,并且给公司债权人带来损害,但只要公司有足够的财产弥补债权人损失,公司债权人就不能提起揭开公司面纱之诉。由于实践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多种多样且相当隐蔽,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来固定公司人格否定法理的适用要件和场合,已经远远超出了立法者之能力,即使在强调成文法和法律体系逻辑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亦是如此。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属于衡平性规范,体现出原则性、模糊性和补充性的品质,未对公司人格否定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具体情形,还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2023-07-10 20:22:572

深石原则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区别

深石原则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区别是保障目的不同,具体区别如下:深石原则是为了保障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的不法侵害,法律规定,在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控制股东是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是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或者优先股股东受偿的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深石原则和法人人格否认的作用深石原则一方面能够防止母公司在子公司破产前,出于自身的利益,故意通过借贷或其他方式将子公司资产掏空,从而减少非公允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母公司借助上市子公司进行非公允关联交易的行为起到事前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在出现母公司滥用控制权、实质上无视法人主体及资产混同等,而导致子公司破产或无力清偿的情况时,深石原则可以避免债权人因母子公司间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而受到损害,并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仅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从而追究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的责任,实现利益补偿;不同于公司被解散或被撤销;对于股东来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所追究的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所有的股东。
2023-07-10 20:23:041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在公司治理中,供应商、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等都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的,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平衡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现代公司制度赋予股东有限责任保护是生产社会化的必然选择。而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存在固有缺陷及局限性,有限责任不可避免会被滥用。债权人与股东利益冲突就集中表现在公司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控制权,转嫁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的问题上。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因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不同,解决这一问题的制度安排与选择也就不同,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并不是解决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唯一手段。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取决于合同与公司立法等事前制度安排的完备性程度,其本质上是要克服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固有的缺陷,解决事前防范机制的不完备性,通过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追究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的民事责任,为因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律效力来看,它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地位,也不影响其他股东依照公司法享有的有限责任。因此,从其本质内涵上来说,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德国“直索责任”和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等概念都不能准确表达其本质含义,容易引起误导。 在司法实践中,在维护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与保护债权人权益之间如何掌握一个最佳平衡点,兼顾效率与公平,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存在各种各样的学说,实践中的做法也有很大不同。如美国“揭穿公司面纱”理论有工具说、替身说、欺诈说、代理说、企业整体说等学说;德国“直索责任”理论有主观滥用说、客观滥用说和法律规定适用说;日本“法人格否认”理论有中义说、狭义说和广义说。尽管其理论依据及适用的范围与条件有些不同,但本质上这些制度都是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追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法律责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英国则把法律调节的重心放到董事身上,通过加强董事责任防止有限责任被滥用。从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条件看,控制股东是被追索对象,判断是否是控制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从股权结构,二是从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保护对象是债权人;客观要件是控制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并造成公司部分或全部丧失偿债能力;主观要件争论焦点在于对欺诈或恶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因果关系上要求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和债权人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集团公司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出于战略统一安排的需要,控股公司之间经常性通过关联交易安排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和利润转移,调节资源的分配。集团公司组织结构和股权结构为公司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提供极大的便利,这就给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集团公司越来越多被广泛地用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学界有人提出“企业说”,主张将集团公司看成是单一的法人,将集团公司子公司与关联公司债权债务合并到集团公司进行处理,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对控股公司的适用。目前,这一主张已被有些国家在司法实践和立法中所接收。 长期以来公司被看作是为股东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社团组织,在公司治理中,消费者和劳动者以及社会公众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公司越来越多被看作是一个高度社会化的组织,其存在与发展关系到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他们作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越来越多地受到强调。在这种背景下,当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为控制股东滥用其对公司控制权而受到侵害时,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也就越来越多被用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国外的发展趋势来看,与公司供应商或贷款人等自愿债权人相比较,在保护消费者、劳动者和社会公众上,法院在适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上更为严格。 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由于公司文化基础薄弱,投资者保护、债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公司治理水平低,加之我国大多数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有限责任滥用现象因此而日渐增多,集中体现在逃废债现象上。在打击逃废债的过程中,我国也逐渐确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但远不够完善,需要在公司治理整体框架中进一步完善。要解决一问题,充分发挥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有必要借鉴国外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方面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和好的做法,将其纳入公司立法,并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一、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概述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价值 19世纪发明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20世纪早期充分展现,有限责任为资本市场的形成和规模化的社会化大生产创造了条件,人们充分意识到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价值所在,将其与蒸汽机和轮船同誉为工业革命的三大发明。美国学者菲利普·布鲁贝尔格(Philip Blumberg)就指出:“(历史)会将有限责任原则发明人与瓦特和史缔芬和其他工业革命先驱同样的荣誉。” 美国法律史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更是在评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对美国经济发展的作用时,将其看作是美洲大陆得以开发的制度基础,他认为:“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来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富和智慧。” 总结人们的种种赞誉和评价,股东有限责任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企业家精神发挥创造了条件。因为有限责任的保护,投资者可以放心将它们的投资交给企业家营运;而创业企业家更容易从资本市场获得外部投资的支持,充分发挥其创业、经营管理才能。 2、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有限责任有利于企业融资,吸引投资,将民间的闲散资金转化为资本,从而使社会化大生产成为可能。马克思对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到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3、有限责任促进了风险创业资本市场的形成,为现代高科技产业发展创造了条件。美国经济学家戴尔芒德说:“希望获得的利润越大,则风险也越大,只有在投资的预期利益超过预期的风险时,才能促使投资者投资,要预测和减少风险,就要靠限制责任的办法实施。”如果没有风险资本,就没有高科技产业的迅速崛起;而如果没有有限责任,就不可能出现风险投资家和风险资本。美国之所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占据绝对竞争优势,离不开纳斯达克创业板资本市场的支持。 4、方便股份的自由转让,使资本市场成为可能,降低了投资者的监督成本。美国学者波斯纳(Posner)认为,在不完全市场条件下,公司法上有限责任规则是最佳的任意性规则,它的主要优势在于公司的股份可转让性,投资者只需在其投资的范畴内承担责任。由于有限责任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进入与退出的交易成本,从而使资本市场得以形成,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选择成本较低方式参与公司治理,通过资本市场用脚投票,而不是成本昂贵的用手投票。 5、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进了公司管理与监督的专业化。这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和融资市场的作用打下了基础。同时,有限责任限制了投资者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规避和降低其风险,无须依靠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仅降低了股东监督成本,通过将企业经营管理委托给职业经理人也有利于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 6、企业治理结构标准化。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标准化和模块化,通过公司章程标准化,减少了交易成本。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董事权利义务的界定都标准化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式也都标准化了。企业选择某种形式,就自动套用这些标准格式,降低了企业成立、营运的交易成本。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有限责任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有限责任制度也因此而越来越多被推广运用。近几年,欧美国家公司法都普遍认可了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美国许多州有限责任公司法也赋予了合伙企业有限责任。这些立法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价值的进一步肯定,通过对有限责任的扩大运用也必然进一步使有限责任价值在经济发展中得到充分发挥。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本质内涵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从其创建之日,就伴随着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股东有限责任必然导致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股东不再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法直接从股东那里获得债务清偿的保证,这就为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滥用公司法人格,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损失转嫁给债权人创造了条件。因此,从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之初,债权人就不断对股东的有限责任提出挑战。在19世纪末,当企业大规模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在美国普遍推广应用时,控制股东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的现象非常严重,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不顾公司的法人格(disregard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直接判令控制股东就公司债务直接对债权人负责,法院形象将这种做法称之为“揭穿公司面纱”(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美国判例法“揭穿公司面纱”后来被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等多国借鉴,从而使其成为判例法上直接追究股东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究其实质,美国揭穿公司面纱实际上是在特定条件下通过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为得不到清偿的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救济。但长期以来,我国学者把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混同于公司法人格的否认,我国学者在研究和讨论这一问题时,多是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框架下讨论这一问题,如出资瑕疵、公司设立无效等。虞政平博士则提出了“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概念,主张用该概念来取代含糊不清用得过滥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概念,他提出:“所谓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基于法律认可而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制度。” 这一概念与法人人格否认比较,表达了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当股东有限责任被例外适用时,公司之独立责任亦相应地被限制或排除适用;二是股东不受有限责任保护,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甚至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排除的是公司独立责任适用和有限责任对股东的保护,股东有可能承担补充责任,也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进一步强调指出,与法人人格否认不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以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发生为前提。设立中公司的行为人责任,设立无效公司的行为人责任、董事管理人员的职务责任和非有限责任型公司的股东责任都不属于这一范畴;2、以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为例外。即并不是完全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合法性,并不是完全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的法律内容,而且这种排除或限制是强制性的,而非自愿的安排;3、不仅为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设立,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可以用来保护债权人以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 他还分析了人们对法人格否认误解产生的根源。他指出,人们混淆了公司责任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是因为股东有限责任才产生公司的独立责任,并非是因为公司独立责任而产生股东有限责任,因此,排除股东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才必然导致公司独立责任的排除,而不是公司独立责任的排除而导致股东有限责任保护的限制或排除,股东有限责任被限制或排除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公司独立责任并非公司法人人格必然的附随产物,而是完全凭借着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支撑,正是由于股东有限责任保护股东不再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故公司之责任由此走向自负其责的独立状态。由于人们经常将公司的独立责任视为公司法人人格的必然组成部分,故当公司因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而限制或排除其法人独立责任之适用时,人们便认为公司的人格因此亦被否认。事实上,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既不以公司人格否认为前提,也不必然导致公司人格之被否认。同时,他提醒人们注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有限责任之间因果关系,“公司法人人格并不等于法人责任的必然独立,公司法人责任的独立乃渊源于股东有限责任的形成与支撑。” 因此,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并不必然会导致有限责任被限制或排除。有的公司法人的股东承担的并不是有限责任。美国直到20世纪初,股东承担两倍或三倍于其出资的责任,或承担比例无限责任的公司法人都一直存在着。 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上仍然有大量的责任非独立型、责任半独立型和责任补充型法人的存在。 笔者同意这种看法,法人人格否认确实是一个容易引起误导的概念,“逻辑矛盾和概念含混”, 没有表达出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适用的本质内涵,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这一概念则更为准确。 美国从来就没有在学理上给该制度一个精确表达的概念,使用的都是些模糊的比喻性概念。如“揭开公司面纱(lift the corporate veil)”、“刺穿公司面纱(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在判例中,法院使用形象性的概念也随心所欲,并不限于“面纱”这一种表达,还有如“工具(instrumentality or tool)”、“缓冲器(buffer)”、“壳(shell)”、“傀儡(puppet or dummy)”、“替身(alter ago)”、“化名(alias)”、“外衣(coat)”等等。日本在引进美国这一判例法制度时,使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概念,有可能是英文文献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的误译,该表达直译应为“不管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揭穿公司面纱是因为控制股东的行为与债权人遭受损失直接相关,而应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对控制股东的适用。相对而言,德国的“直索责任”这一概念,在对限制或排除有限责任适用的本质含义的表达上要比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美国“揭穿公司面纱”概念清晰得多。但是其缺陷在于,“直索责任”也容易被误认为是对有限责任制度的根本否定,而不是例外适用。而事实上,德国直索责任的适用是要受到严格条件限制,它也不是从根本上否认股东有限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美国揭穿公司面纱、日本法人格否认和德国直索责任概念上容易引起混淆,我国在引进这一制度时,不宜生硬照搬,使用“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 更能准确表达这制度的本质含义: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针对特定股东的行为对债权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例外适用并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效力,而只是针对滥用有限责任的控制股东;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是一种财产责任,其目的是为了平衡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格转嫁经营风险和成本,侵蚀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3、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概念强调对有限责任的尊重,适用上要受到公平与效率原则严格的限制,它的终极目的是要捍卫现代公司法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而不是否定。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承认有限责任在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价值功能,但同时也承认有限责任滥用可能将公司不当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和社会的内在缺陷和局限性。为克服和消除这种缺陷及局限性,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完善和改进公司治理促使股东将公司经营风险和成本内在化,另一方面,通过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为公司相关利益主体提供法律救济,制裁控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排除或限制有限责任的适用是对有限责任滥用的矫正,本质上是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应受到严格限制,其终极目的是要维护有限责任,充分发挥有限责任的价值。 二、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事过度冒险的经营活动。由于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控制股东为实现自我盈利最大化,利用债权人提供的信用支持从事风险过大的投资活动,从而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 2、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利益输送,侵蚀公司的财产。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不对等的关联交易,如资产置换、债务重组、关联担保、价格转移等手段将被控制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控股公司或关联公司,从而将被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就普遍存在这种现象。 3、过度分红,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控制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高额现金分红套现,抽干被控制公司,将风险和成本转嫁给被控制公司的债权人。 4、侵权和欺诈。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从事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或诈害债权人,谋取非法利益。 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是内在的,是有限责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股东很有可能利用有限责任的保护将公司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转嫁给债权人。如果不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直接追究公司股东的责任,该缺陷及局限性就难以克服和突破。 (二)事前防范机制——合同和法律的不完备性 1、合同的不完备性 股东有限责任对于自愿债权人来说并不是强制性的,而是任意性的。通过合同安排,自愿债权人可以强迫公司接受将风险和成本内在化的交易条件,自愿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合约进行分散或规避风险,如保险、分散投资等,但合同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这些事前安排都无法有效遏制公司或控制股东对有限责任的滥用。如就过度冒险而言,对于那些对信用有持续需求的公司来说,出于维护信用的考虑,公司会主动避免从事风险过大的活动,但对于那些本来就想退出的股东来说,合约安排就很难对它们起作用。再者,合约安排不适用于公司非自愿债权人,对于侵权行为受害者来说,它们没有机会与公司或股东进行谈判。这就成了一些人攻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焦点。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学者汉斯曼(Hansmann)和卡瑞卡门( Kraakmn)就提出,对于公司的侵权责任,股东应当以按股份比例承担无限责任以解决侵权风险外部化的问题。在20世纪,大量工业灾难不断发生,许多公司不顾公众安全,污染环境,放任有缺陷产品流入社会,严重威胁到广大消费者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上述两位学者将这种现象归咎于有限责任,他们认为,是有限责任鼓励公司经理们冒不适当的风险。由于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有意或无意地放纵公司经理们的行为,从而导致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因此,他们提出,在公司侵权行为中,应当将有限责任废除,让股东按照其所占的股份承担无限责任,这样就迫使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遏止经理们的不当行为,防范侵权风险的发生。事实上,在美国,加利福尼亚直到1931年才修改1879年州宪法,取消股东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制度。在历史上,美国有六个州要求股东就未支付的薪水对雇员承担无限责任,纽约和威斯康辛迄今仍然保留这一制度。从1865年到1932年,美国联邦和州法律都要求银行股东按其出资比例的双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按照这两位学者的看法,如果法律取消有限责任,当事人之间还是可以通过合同的安排来接受有限责任的安排。但这种主张一提出来就遭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反对第一个理由就是,即便是可以通过合同作出有限责任的安排,但交易成本也异常的高。反对第二个理由就是,无限责任对于债权人与股东而言,都是无效率的,交易成本非常高。反对的第三个理由就是,即便有限责任有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有限责任缺陷及局限性所带来的成本远远低于其产生的价值。这些赞成有限责任的学者认为,有限责任的好处还是大大超过侵权风险外部化,如果有限责任股东获得价值超过侵权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收益再分配来解决这一问题。 虽然废除有限责任制度的意见确实过分偏激,但通过债权人自行通过合约安排来解决有限责任外部性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即便是通过合约安排能够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谈判和监督合同执行的成本也可能非常的高。 2、事前防范法律机制的不完备性 合约的安排最终仍然是要股东放弃有限责任,所以最终仍然会损害有限责任的价值,而且,由于合约的不完备性,交易成本非常高,且不适用于非自愿债权人,因此,在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前提下,就法律技术面上说,克服有限责任局限性无非两种选择,一种是事前防范法律制度的保障,另外一种是事后救济制度。事前防范法律机制就是建立和完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强制公司各相关当事人遵守,防止股东将风险和成本转嫁给债权人。事后救济就是在股东有滥用有限责任行为的情况下,准许债权人通过司法救济渠道获得赔偿,通过法律强制制裁相关责任人的不当行为。 实际上,自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来,债权人保护就一直是公司法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公司法框架内,有许多制度安排都是可以用来防范有限责任外部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如信息披露制度、维护公司资产真实和完整制度、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重大利益决策的制度。这些制度都立足于克服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维护债权人利益。 尽管如此,法律事前防范制度具有不完备性,不可能完全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释放有限责任的价值,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又要克服有限责任的缺陷及局限性,防止给债权人带来额外的风险与成本,克服合约安排和事前防范法律制度的不完备性,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为债权人遭受损害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兼顾效率与公平的事后救济机制 根据公司控制权掌握来划分,现代公司治理模式可以划分为两种:管理层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和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治理模式。前者所有权与控制权完全分离,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以董事会为中心的管理层,后者公司实际控制权掌握在控制股东。不同公司治理模式中,由于股东与管理层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有关的法律制度安排重心也就各有侧重,法律责任在各治理主体,即股东、董事等分配上也就有所不同。事后救济机制一方面是要为受害人提供经济补偿,另外一方面是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通过责任的威慑和制裁迫使公司控制人将风险和成本内在化。 从理论上来说,就消除股东有限责任的外部性来说,通过强化董事责任制度和股东责任制度都能够达到将风险和成本内在化的目的。如果事后救济制度重心落到公司董事头上,让董事对有限责任滥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那么董事就会被迫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一方面抵制公司大股东不当目的之追求,另一方面,会加强对公司经理人员的监督,防止任何有不当损害债权人的行为,从而可以有效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避免遭受法律的制裁。如果事后救济制度重心落实到股东头上,因为存在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威慑,公司控制股东必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任何滥用有限责任行为的发生,避免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而被债权人追索。因此,就事后救济机制来说,存在着有两种不同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强化董事责任制度来达到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也可以通过排除或限制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直接追究股东责任来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选择。但其最终目的来说,都是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制度,充分发挥有限责任价值,同时又能够有效防止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 在实践中,在治理有限责任制度滥用上,美国事后救济制度的重心是股东,主要依靠揭穿公司面纱制度来排除有限责任的适用,追究控制股东的责任;日本借鉴美国做法,确立了法人格否认制度;德国也采取类似做法,确立了直索责任制度。而同属英美法系的英国,把法律调节的重心落实到了董事的头上,影子董事制度、破产法上的董事欺诈或错误交易责任等都是以董事责任为中心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详情请参见第三部分对英美相关制度的比较)。目前,上述各国这些制度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如何完善这些相关制度,仍然存在各种看法。 1、建立以控制权为基础(control-based)的责任制度。以控制权为基础确定股东责任的方法是密西根大学门德森(Mendelson)提出的。他认为,对于控制股东而言,其获得信息成本相对较低,对管理层决策具有更大的影响力,从公司获得利益也更大。因此,不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影响是不同的,控制股东可以更有效地遏止管理者规避风险的行为,也容易滥用控制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控制股东从公司经营活动中获得特别利益,即控制权租金(control rent)。那些有能力控制公司行为的股东应对公司侵权或违法行为负担全部责任。与按比例分配责任方法相比较,此种方法能够更有效地防止控制股东从事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发生,并确保对受害人给予充分的补偿。 2、股东直接责任制度。该学说主张,废除揭穿公司面纱,以股东直接责任来取代。该学说认为,从经济上分析,揭穿公司面纱的种种理由都不具有正当性,其适用标准太模糊,给法官留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还会增加交易成本。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适用揭穿公司面纱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揭穿公司面纱不能够有效阻止工业侵权,也不能促使私人公司最大限度将风险内在化。因此,
2023-07-10 20:23: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