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营
-
他望了她一眼,她对他回眸一笑,生命突然苏醒!
How do I love thee?
How do I love thee? Let me count the ways.
I love thee to the depth and breadth and height
My soul can reach, when feeling out of sight
For the ends of being and ideal grace.
I love thee to the level of every day"s
Most quiet need, by sun and candle-light.
I love thee freely, as men strive for right.
I love thee purely, as they turn from praise.
I love thee with the passion put to use
In my old griefs, and with my childhood"s faith.
I love thee with a love I seemed to lose
With my lost saints. I love thee with the breath,
Smiles, tears, of all my life; and, if God choose,
I shall but love thee better after death.
-- Elizabeth Barrett Browning
我怎样爱你?让我来告诉你。
我用我灵魂所能达到的极限来爱你,
就像在黑暗中感受
生命的尽头和上帝的恩惠。
我爱你,是日光和烛焰下
最基本的需要。
我无拘无束的爱你,就像人们为权利而斗争。
我无比纯洁的爱你,就像人们不为赞美而陶醉。
我爱你,我的深情不再留给往日的悲伤,
我爱你,用我童年的信念,
我爱你,就像爱那些天上的圣人,
我爱你,用我生命中所有的呼吸、微笑和泪水,
如果上帝让我去死,我会接受,
但死后我会更加爱你。
- 左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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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do I love thee?
How do I love thee? Let me count the ways.
I love thee to the depth and breadth and height
My soul can reach, when feeling out of sight
For the ends of being and ideal grace.
I love thee to the level of every day"s
Most quiet need, by sun and candle-light.
I love thee freely, as men strive for right.
I love thee purely, as they turn from praise.
I love thee with the passion put to use
In my old griefs, and with my childhood"s faith.
I love thee with a love I seemed to lose
With my lost saints. I love thee with the breath,
Smiles, tears, of all my life; and, if God choose,
I shall but love thee better after death.
-- Elizabeth Barrett Brow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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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形容学习好的滥用职权的句子
1、不在其位者未必没有权。--塞·约翰逊 2、在获得成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负的权利。——迪斯雷利 3、权力是工具,权势是巨鸩。字严 4、在政治上力量即权利。——蒙森 5、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耶林2023-07-11 11:38:561
耶林的介绍
鲁道夫·冯·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 耶林生于德意志北部的一个小镇上,父亲是一位执业律师。耶林以其不朽成就,得以与萨维尼、祁克并列,成为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也是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是他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轰动的著作,同时,这也是迄今为止他的著作中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2023-07-11 11:39:051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怎么解释
德国法学鸿儒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先生在他的那篇流传千古的演讲稿《法律的斗争》(又译为“为权利而斗争”[5],即Der Kampf um das Recht)中说,“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正是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下,他认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进一步地说,“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6]由此观之,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权利人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是一种社会义务。为权利而奋斗,也就是为法律而奋斗,颇具人类生存伦理意义。2023-07-11 11:39:211
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知识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07-11 11:39:281
猪八戒的法律故事最能对应哪本法律经典著作的书名?
猪八戒的法律故事最能对应哪本法律经典著作的书名? A.《论法的精神》B.《为权利而斗争》C.《论自由》D.《法律帝国》正确答案:《为权利而斗争》2023-07-11 11:39:341
银行过桥业务违法吗?如何判断?
银行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 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在“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闲钱很多的人(或公司、团体)发现了这个情况,便设想了这种“我替你还款,贷出来之后立即还给我”这种“桥梁式过渡业务”。 也就是说,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是银行之外的有钱人制造出来的。 过桥业务违法吗? 泛泛而言,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从事这种业务是不违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违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利率限额(超36%不受法律保护),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桥断了”(本以为银行贷款归还后很快能在此贷出,但,银行收贷后“断贷”,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从过桥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本质也就是相当于“你借点钱给我用些天,等我过几天来钱了就还你”,这种普通的民间借贷。只不过有区别的是,借贷的钱用途是很特别而已。 如何判断过桥业务是否违法? 目前来说,很难“事先判断”。因为 “不受法律保护”≠“违法” 我们说,“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指“你参与了借贷给钱的人就违法了”——这有本质的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在于“一旦产生纠纷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说“对超过36%的部分不认可”。并不是说:“所有收过利率超过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则,要真是“触及了就会犯法”,那意味着“你找朋友借了10万元,突然一年爆赚100万,给他20万回报”朋友接收了你的20万一定得坐牢,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下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有如下意思表达“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放款人当处3个月以上监禁”, 也就是说,过桥业务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没有实际违法的行为发生,那么是很难判定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的。 过桥业务其实质也是借贷的法律关系,法律锦囊认为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参考: ① 利率 。过桥业务的贷款利率若是超过了年华36%,其行为就是违法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若是利率超过年华36%,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需返还给借款人。 ②放贷主体。过桥业务的放贷主体, 其一 , 是有放贷资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贷公司,这属于经过家批准的放贷主体,具有放贷资质, 一般问题不大。 其二 , 民间借贷,自然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常说的“职业放贷人” 。若是此中类型,其法律风险就会比较大。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问题意见, 职业放贷行为,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行政方面 ,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或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取缔。 最后,刑事方面 ,若再后高利率的行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体可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意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③因此,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上述几点进行判断。若是涉及过桥业务,你可以着重看下对方的利率和放贷资质两方面。别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骗之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关注“法律锦囊”,用法律之锦囊,为权利而斗争! 银行自己本身没有过桥业务一说,如果银行短期需要自己会做同业拆借。 一般认为的银行过桥是指在银行贷款快到期的客户,资金比较紧张,还的起利息还不了本金,银行不想出现不良,客户不想出现逾期。 贷款到期前客户再申请下一笔贷款,从外部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笔贷款来还外部拆借的过桥资金。 这个业务其实就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业务。过桥的资方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有没有拿到下一笔贷款的批复、诉讼、查封,还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证件手续,保证下一笔贷款顺利指定还给过桥资方。 在经纪下行周期的大环境下,这类业务时有发生,风险也比较大。 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成立了不少转贷基金。 个人做资金过桥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之一,个人资金过桥是否违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桥贷款是一种合法的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短期内的融资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过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范畴,经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贷资金,已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类似职业放贷人 过桥业务不违法,但不能保证过桥行为不违法。 什么叫过桥不违法呢? 过桥:即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一种拆借方式。 过桥属于民间借贷常见的一种业务,换句话说,民间借贷并不违法,而借贷中,行为不一定不违法,比如:高息、砍头、阴阳合同等套路。 个人资金过桥 在现实中,一般出现在个人需要资金循环于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内还入一笔资金,银行查账,保证借款人资金正常使用,然后按照规定再给予释放。而很多人在根据银行要求还款节点时,并没有足够的资金用来周转,所以就衍生了资金过桥的业务。 企业之间的拆借。 如上所述,企业在银行的贷款,有些业务也是需要在节点查账的,同时,在企业资金周转不及是,也需要借助个人或者企业来进行过桥。 过桥的目的:过桥的最终目的是双方互利的,对于借款人,首先是不会在银行逾期或造成其他不利于企业或者个人的征信,授权额的问题;对于出资人,能带来一笔资金使用的利润,即利息。 所以说过桥业务不违法,属民间常见的一种借贷行为。 如何区分过桥是否违法呢。 区分过桥业务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站在借款人的角度来看 ,违法行为无非利息,高利贷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过桥业务中,放款前都会有出借人直接和借款人商讨阶段,借款人留意合同,避免出现合同和面谈不一致。注意利息,保证在红线以内,以及出现违约责任后应当以 公平、公正原则。 至于说银行抽贷的问题,银行抽贷属于个人与银行的问题,一般银行借款,在合同其内,如果借款人未出现逾期或者其他银行限制行为,一般银行不会抽贷,并且银行无辜抽贷属于违法行为,再有过桥也有风控,出资人出借前也会对银行是否存在抽贷的可能进行审核评估,或者向银行核实。 我是老梁,从事个人贷款和企业融资的工作,如果您需要或者正纠与如何处理贷款方面的问题,可以关注 @郑州老梁贷款汇 ,老梁能帮到你。 过桥业务2年内超过10个人,非朋友之间的的过桥只要收了利息超过36%就涉嫌犯罪。2023-07-11 11:39:421
银行过桥业务违法吗?如何判断?
银行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不存在的。 过桥业务这个说法,是在“贷款人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无法还清”的前提下产生的,在经济下行时期,一些闲钱很多的人(或公司、团体)发现了这个情况,便设想了这种“我替你还款,贷出来之后立即还给我”这种“桥梁式过渡业务”。 也就是说,提供“过桥资金”业务,是银行之外的有钱人制造出来的。 过桥业务违法吗? 泛泛而言,货币也是一种商品,从事这种业务是不违法的。 但前提是,你不能有任何违反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利率限额(超36%不受法律保护),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涉及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甚至在遇到意外“桥断了”(本以为银行贷款归还后很快能在此贷出,但,银行收贷后“断贷”,不再放款了),你是否涉及“暴力催收”。 从过桥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本质也就是相当于“你借点钱给我用些天,等我过几天来钱了就还你”,这种普通的民间借贷。只不过有区别的是,借贷的钱用途是很特别而已。 如何判断过桥业务是否违法? 目前来说,很难“事先判断”。因为 “不受法律保护” “违法” 我们说,“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不受法律保护,并不是指“你参与了借贷给钱的人就违法了”——这有本质的区别。 “不受法律保护”的风险在于“一旦产生纠纷去打官司,法院可以不受理”或者说“对超过36%的部分不认可”。并不是说:“所有收过利率超过36%的放款人一定回去坐牢”。 ——否则,要真是“触及了就会犯法”,那意味着“你找朋友借了10万元,突然一年爆赚100万,给他20万回报”朋友接收了你的20万一定得坐牢,这不很扯么? 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当下并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有如下意思表达“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放款人当处3个月以上监禁”, 也就是说,过桥业务实质是一种民间借贷,只要双方没有实际违法的行为发生,那么是很难判定是谁、触犯了什么法律的。 过桥业务其实质也是借贷的法律关系,法律锦囊认为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参考: ① 利率 。过桥业务的贷款利率若是超过了年华36%,其行为就是违法的,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行为。若是利率超过年华36%,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需返还给借款人。 ②放贷主体。过桥业务的放贷主体, 其一 , 是有放贷资质的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小贷公司,这属于经过家批准的放贷主体,具有放贷资质, 一般问题不大。 其二 , 民间借贷,自然人放贷,也就是民间常说的“职业放贷人” 。若是此中类型,其法律风险就会比较大。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问题意见, 职业放贷行为,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而一旦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首先,民事方面 ,其其放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 其次,行政方面 ,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或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与取缔。 最后,刑事方面 ,若再后高利率的行为,和一定的放款量等情形(具体可参照非法放贷刑事若干意见),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③因此,过桥业务是否违法可以从上述几点进行判断。若是涉及过桥业务,你可以着重看下对方的利率和放贷资质两方面。别一不小心被套路,被骗之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关注“法律森林”,用法律之矛,为权利而斗争! 银行自己本身没有过桥业务一说,如果银行短期需要自己会做同业拆借。 一般认为的银行过桥是指在银行贷款快到期的客户,资金比较紧张,还的起利息还不了本金,银行不想出现不良,客户不想出现逾期。 贷款到期前客户再申请下一笔贷款,从外部借来的资金用于偿还上一笔贷款的本金,再用下一笔贷款来还外部拆借的过桥资金。 这个业务其实就是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业务。过桥的资方要重点关注,借款人有没有拿到下一笔贷款的批复、诉讼、查封,还有就是要控制好借款人的证件手续,保证下一笔贷款顺利指定还给过桥资方。 在经纪下行周期的大环境下,这类业务时有发生,风险也比较大。 对于这种情况,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成立了不少转贷基金。 在各类正式出台的文件里面,几乎见不到“过桥”这个提法,不过这个词汇的发明可谓是很贴切,很形象。下面我将从一位行业管理者的视角来分析银行“过桥”业务,与大家一起探讨其合规性。 首先,还是给出答案,然后再作具体分析。这类业务是“违法”的,约束这类行为的法就是商业银行法。 过桥,这个词汇的形象之处就在于它是搭载在两笔业务之间,期限很短,起到一个短期限、短距离连接作用的业务。就像架在山谷中间的小桥一样,没有它的存在,前后两笔业务就无法连接在一起,形成天堑障碍。 比如:某客户的一笔贷款到期无法归还,但迫于各种原因,银行又无法为其办理展期、续贷、借新还旧等业务,转而采取借用第三方身份办理一笔等额短期贷款,或者以表外业务的方式提供短期融资。待客户用这笔短期融资将前期债务还清之后,再为其重新办理一笔新业务归还“过桥”垫资,以实现业务的延续(更多时候是风险的掩盖或者缓释)。前后两笔业务之间的业务就叫“过桥”业务。 银行能为客户办理“过桥”融资,背后一定有其动机,有些是出于正当目的,当然也有一些是出于无奈的原因。但大多数时候,“过桥”的做法都有延缓风险或者套利的因素在里面。 就拿常规的“过桥”贷款来说,如果常规的展期或者无还本续贷这类业务都不能续作了,那么这样的客户基本也就没有继续提供支持的必要了。但是为了不让实质风险浮出水面,“过桥”业务就应运而生了,钱还是那么多钱,客户还是那个客户,无非就是用新业务将旧业务的期限拉长了而已。 一笔贷款是划分为“正常类”还是“不良类”,不仅仅是监管指标和报表是否好看那样简单。其背后的拨备资本计提、坏账损失准备、大额风险暴露等等一系列的负面反应都会接踵而至,银行有一句话叫做“一切都是不良惹的祸”。 银行的“过桥”业务不单指信贷业务,理财、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表外业务一样存在。比如理财产品因底层资产出现风险,以滚动发售新产品对接、用表内贷款临时过渡、用表内贷款承接承兑垫款等,都可以看作是“过桥”。 只要是银行办理“过桥”业务,其背景一定是不真实的。譬如,没有哪个银行会将“过桥”贷款的用途直接约定为“过桥”,其他业务也是一样。为了形式上的合规,一定会与客户虚构一个看似合理的交易背景,以规避合规风险。 客户的贷款或者融资业务的用途可以是经营周转、消费或者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可能直接描述为“过桥”来掩盖风险,这样的话,岂不成了和尚头上的虱子?比如,商业银行法就规定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既然要指定用途,哪怕硬编,也要编一个像样的。 既然是过桥,其期限一定会很短,这是它的最大特征。比如,一笔大额贷款用了几天就还了。 除此之外,“过桥”前后一定会有一笔金额大致匹配的业务,在“过桥”业务发生之后,旧业务结清,新业务随之落地。 最重要的一点,新业务的融资款与合同约定用途肯定不符。新业务的融资款只会经过几番周折后用于归还“过桥”垫款。 综合以上情况加以总结:银行办理“过桥”业务,要么“过桥”业务本身会“违法”,要么过桥之后的新业务会“违法”。无论掩饰得多完美,总会有“露馅”的时候。 金融监管从业者,良心做事,用心行文,如有帮助,欢迎关注,我们一起成长! 过桥贷款是一笔期限相对短的贷款,连接两笔期限相对长的贷款,就像是一座过渡的桥一样,所以被称为过桥贷款。 过桥贷款主要用于资金临时周转,起到过渡性的作用。 过桥贷款处于灰色地带,在银行内部却非常常见,并且被银行的高层默许。之前有媒体报道过关于银行过桥业务的风险事件,涉案金额动辄达到数亿元,最近这几年过桥业务逐渐被公众关注。 过桥产品最大的风险是,过桥后不再续贷(收贷)。合同到期后,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没有按时还款出现逾期,惯性逾期或者故意拖息,征信上有明显增加大额负债,公司经营者的业务呈直线下滑,这类客户群体很难再续签。 一般在这个时候,银行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借款人还款或者欺借款人在市场上自己物色第三方公司过桥,然后再放款。对于征信瑕疵或者高负债的客户,还进去之后就直接收贷了,客户经理给的回复或者是:分行不批或者是借款人人资信减级等。 选择银行融资方案,尽量选择期限长,先息后本最好3-5年不过桥。资金使用率高的同时又安全稳健。 个人做资金过桥是属于民间借贷的行为之一,个人资金过桥是否违法,主要看利息支付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桥贷款是一种合法的贷款方式,贷款期限短利率高,可以满足一些企业短期内的融资需求,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过桥业务属于非法经营范畴,经常性向不特定人群借贷资金,已利息为主要收入来源类似职业放贷人 好多企业,都因为过桥,搞破产,国家政策好,但是到下面执行,真难。 过桥业务2年内超过10个人,非朋友之间的的过桥只要收了利息超过36%就涉嫌犯罪。2023-07-11 11:40:131
政治的经典语录大全集
政治方面有哪些经典的台词呢?一起来关注一下吧!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政治的经典语录,希望你喜欢。 政治语录精选 1 自古控御全在仁,何必穷兵兼黩武。 2 政治的后台老板总是金钱。 3 政善于内,兵强于外。 4 立政之本则存乎农。 5 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6 政治是处理紧急事变的科学。 7 治大国若烹小鲜。 8 不曲道以媚时,不诡行以邀名。 9 内政不理,心腹之患。 10 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 11 居上克明,为下克忠。 12 在获得成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负的权利。 13 权力高于你尽全力捍卫的权利。 14 国无纪不可以终,民无信不可以固。 15 国之将亡,本必先颠。 16 政治良否,视人与法。 17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18 平行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19 有群众生活的地方全有政治。 20 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的国家。 最新政治经典语录 1 国有轨,不通轨数而欲为国,不可。 2 法律一失效,暴政就会开始。 3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4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5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 6 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 7 学者政之出,政者学之施。 8 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 9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10 治天下国家,必本诸身,其身不正而能治天下国家者无之。 11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12 人民始终不懈的追求在法律面前的平行权利。 13 国家之患,在于论事者不敢尽情,当事者不敢任责。 14 以法律保障人民权利,以法治范围全国。 15 成功自是人权贵,创业终由道力强。 16 国家大事,百人争之不足,数人坏之有余。 17 国家之将兴也,君子自以为不足;其亡也,若有余。 18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9 国之将兴而伐于国,国之将衰而伐于山。 20 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 21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 22 治天下者,若身使臂,臂使指,小大适称而不悖。 23 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 24 除肤疡,不除症结者,其人必死;称君圣,谪百官过者,其国必亡。 25 国有善类,犹人有元气。善类一败一消,元气一病一衰。 26 穷武之雄,毙于不仁,存义之国,丧于懦退。 27 唯圣人能外内无患,自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 28 官无腐蠹之藏,国无流饿之民,此贤君之治国也。 29 因为不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决不是什么权利。 30 国以军为辅,君以臣为佐,辅强则国安,辅弱则国危。 关于政治经典语录集锦 1 国无大小,民无众寡,能修其政则强,不修其政则弱。 2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3 青史待垂名,三湘自有英雄在,先经能治国,四海可容新任腾。 4 治大者,不可以烦,烦则乱;治小者,不可以怠,怠则废。 5 以私胜公,衰国之政。 6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7 多难可以兴邦。 8 宗教永远是政治的必需品。 9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10 吾人合则存,分则亡。 11 离于众庶,则无英雄。 12 切莫把争取来的特权当作天然的权利。 13 国不通道,工不信度,亡可待也。 14 欲政之速行,莫若以身先之。 15 在政治上宽巨集大量总是最明智的。 16 政以得贤为本,治以去秽为务。 17 官人惟贤,政之所治。 18 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19 政治家是公众利益不眠的看守。 20 任何国家都没有资格对别国进行裁决。 21 治国如治病,十全为良医。 22 贵族重权利,百姓重礼仪。 23 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24 古者为政,爱人为大。 25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 26 国非忠不立,非信不固。 27 在政治中,实验即意味着革命。 28 国勤则治,怠则乱。 29 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 30 明代文学家王廷相 31 治天下者惟君,乱天下惟君。 32 邻国相亲,则长有国。 33 今后最好的政治就是少谈政治。 34 政治的最终目的是战争。 35 在政治上力量即权利。 36 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 37 轻举妄动的国家是罪恶的国家。 38 称其任,则政立;枉其能,则事乖。 39 暴君统治的国家就像一个倒置的圆锥体。 40 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 41 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凡事不密则害成。 42 事上之道莫若忠,待下之道莫若恕。 43 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 44 治理国家是一项残忍的事业,好心是办不成事的。 45 国家存亡之本,治乱之机,在于明选而已矣。 46 治国如行船,领袖如领江。 47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 48 暴政只有藏在自己的肖像和招牌背后才最保险。 49 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 50 权利,就它的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2023-07-11 11:40:191
求关于对社会认知的名言
有失公允;以权谋私;礼不下庶人,邢不上大夫;上帝从不埋怨人们的愚昧,人们却埋怨上帝的不公平。 《淮南子· 主术训》:考察左右的人,任用没有偏私,才可以算作公平;监督朝廷内外,判别是非没有偏 颇,才可以算作正直。 你不必和因果争吵,因果从来就不会误人。你也不必和命运争吵,命运它是最公平的审判官。 你有你的生命观,我有我的生命观,我不干涉你。只要我能,我就感化你。如果不能,那我就认命。 当你明天开始生活的时候,有人跟你争执,你就让他赢,这个赢跟输,都只是文字的观念罢了。当你让对方赢,你并没有损失什么。所谓的赢,他有赢到什么?得到什么?所谓的输,你又输到什么?失去什么?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正确的人是能够抓住机会的人。 —— 歌德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 【美】《独立宣言》 社会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地给它自己每个成员以必要的福利,保证每个成员能够满足自己真正的需要,而每个成员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则是为大众福利贡献自己的全部能力,以报答自己所获得的福利。 —— 【法】皮佑 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实施。因而迫切需要对怎样使大量立法和司法解释有效而进行认真的科学研究。 —— 【美】罗斯科·庞德《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 保护消费者的最有效方法是国内的自由竞争和遍及全世界的自由贸易。 —— 【美】弗里德曼 民主并不是什么好东西,但它是我们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种制度。 —— 【英】邱吉尔 这样说无论如何都不过分,那就是,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就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个国家中,哪儿没有法律,哪儿就没有自由。自由使我们免于他人的强制和暴力,而这在没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 【美】哈耶克 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象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 【美】霍姆斯《普通法》 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他都向人民现身说法。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知法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是,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 【美】本杰明 首要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 —— 【美】塞缪尔·亨廷顿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 【德】萨维尼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一个国家文化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 【英】梅因《古代法》 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 【德】恩格斯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 【英】培根《论司法》2023-07-11 11:40:381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构,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最终裁判权力。消费者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自己人身 或财产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救济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中,包括因经营者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纠纷和因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义务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侵权责任纠纷两种消费者权益争议。 提起诉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即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比如,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简化起诉方式,宽延交纳诉讼费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适用督促程序等切实可行的方法,为广大消费者提起诉讼、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创造便利条件。2023-07-11 11:40:582
推荐法律初学者看的具体书籍
初学法律的人,根据部门法的不同,分类推荐如下: 一、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 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 二、民法学:梁慧星《民法总论》 推荐理由:国内的民法学教材很多,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对于民法概念的精准定义、分析以及对于民法思维的体系化构建。 三、刑法学: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原理》、《法益初论》 推荐理由:个人在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一直在读的几本书,这本书令我夯实了刑法理论基础,不必投入大量精力去记忆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仅凭理论便可应对复杂的案例。而在执业过程中,也能够迅速判断当事人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 四、法学理论类: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推荐理由:法学经典,学习法律的必读书目。 J.M.凯特《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推荐理由:学习任何一个学科,必先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质还是近代自西方移植而来,阅读法律思想史,可以让自己对法学进行一个纵深的理解。 卢梭《社会契约论》 推荐理由:法学学习必读的书目。 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推荐理由:一本小册子,对于培养自己的法学观念有着莫大帮助。2023-07-11 11:41:426
如何消费者权益才能维护
法律主观:消费者要维护自身权利除了靠国家的监督和经营者自律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其实是最好维护者.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由于缺乏权利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自认倒霉,对某些厂商的 侵权行为 不了了之;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应有的消费者意识所致.因此,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 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在购买商品后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 (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也包括消费者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作为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 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是对自我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 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 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还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总之,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的意识,消费者应当了解我们享有的权利,用法律的武器主动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07-11 11:42:071
想知道关于“公平”或“不公平”这类的名言或谚语
上帝从不埋怨人们的愚昧,人们却埋怨上帝的不公平。《淮南子· 主术训》:考察左右的人,任用没有偏私,才可以算作公平;监督朝廷内外,判别是非没有偏 颇,才可以算作正直。你不必和因果争吵,因果从来就不会误人。你也不必和命运争吵,命运它是最公平的审判官。你有你的生命观,我有我的生命观,我不干涉你。只要我能,我就感化你。如果不能,那我就认命。当你明天开始生活的时候,有人跟你争执,你就让他赢,这个赢跟输,都只是文字的观念罢了。当你让对方赢,你并没有损失什么。所谓的赢,他有赢到什么?得到什么?所谓的输,你又输到什么?失去什么?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德国谚语2023-07-11 11:42:163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
消费者权益维护如下: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07-11 11:42:262
律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律师存在的意义: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也是人,具有社会人的一切喜怒哀乐,人类的一切原始欲望他们都有。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其首要目的是满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后一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层次满足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一层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律师也不能免俗。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靠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是人,也是需要为衣食,为父母儿女努力工作的人。让他们额外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背负太重的道德枷锁对他们不公平。其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仅仅把工作当成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不会有幸福感,因为他不会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注定不会有很大的成就,也仅仅是满足了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这就是工作和事业的区别。每一种职业(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吧了。比如,大家以为生意人惟利是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动力。但是,他们在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已经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其纳税行为本身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还是在从一个非民族企业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来评价,而仅仅要求其合法经营而已。因此,我们说,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我们就选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在审判模式中,公、检、法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这一群人掌握着国家赋予强有力的司法权力。虽然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因为其公权力的共同性决定了这种制约的局限性。从机制上讲,一种权力的受制约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容易滋生腐败的的可能性。而具体到司法,其廉洁、公正性必须要求受到私权利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在整诉讼过程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利的矛盾(尤其体现在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无论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多么飞扬跋扈,在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这里,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特指私权利),实际上,根据国情,律师为实现这一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需要执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三、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因此,公权力的实施者和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检、法的同胞视律师为绊脚石,以为律师是专门妨碍工作的。实际上,他们不明白这一工作形式上的对抗而非对立性。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看到律师为那些他们从道德上归类为坏人辩护时,就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至少为了钱而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实际上,我们还要回到上一个话题。从情感的角度讲,很多罪犯确实干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师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其任务是让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法的审判,尤其体现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是“宁可漏,不错杀”,这是实现公正的合理代价。而律师是这一精神的忠实捍卫者,尽管有的律师在工作实践中有违背道德层面上的行为,那也是合理代价,是为了实现法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而牺牲个体意义上的正义原则。2023-07-11 11:42:331
秋菊为什么要讨说法
电影《秋菊打官司》一直是一个法律人热议的话题。在电影中,秋菊的丈夫因纠纷被村长踢伤,协商不成,秋菊便先后到县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告状,但是都败诉了,秋菊不服,最后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除夕之夜,秋菊难产。村长和村民连夜踏雪冒寒送秋菊上医院。秋菊顺利地产下了一个男婴,秋菊与家人对村长感激万分,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当秋菊家庆贺孩子满月时,传来市法院的判决,村长被拘留。关于秋菊打官司的故事,法律界已有很多有益的解读,引申出很多法律、社会方面的启示。有人可以从中解读出“为权利而斗争”的意味,也有人从中解读出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但是一些民众对于秋菊为什么打官司不能理解。有人认为秋菊小题大作,过度强调自身的权利,干了一件自讨苦吃的事。虽然打赢了官司,但埋下了怨恨,其实是得不偿失的。苏力教授在其“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Qiuju"s Puzzle and Grandpa Shangang"s Tragedy)一文中提出,秋菊历经千辛万苦所追求的,不过是一个“说法”而已。在村长帮秋菊度过“难产关”之后,秋菊和村长之间的矛盾已经化解。但村长最后被派出所抓走并按照法律方式加以处置,不符合秋菊的本意。所以,在这个案件中,秋菊讨说法的做法,导致法律扭曲了原有的乡村习俗,并没有真正实现社会的秩序。苏力教授的观点虽然不无道理,但我对这一故事持不同的看法。诚然,法律诞生于特定的民族文化传统,但一个国家的习惯并非都是合理的,法律也不能完全迎合陈规陋习。尽管现存的大量社会习俗具有很多的合理性,反映了人们的生活经验,但毕竟传统的习惯未必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未必与现代生活方式相吻合。例如,在解放初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当时的习俗和传统,但政府在当时率然采取了与此相反的政策,主张婚姻自由。实践证明,一些陋俗是可以通过法制建设加以改变的,且此种改变能够增进人民的普遍福利。这种具有时代气息的作法,改变了千百万妇女的命运。应当看到,大量的乡村习俗今天仍然得到人们的认可与遵守,也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规则,其中很多规则已经上升为法律规则,但不能因此认为所有乡村习俗都不能进行任何的改变,对一些体现封建思想意识的、违反现代法律精神的陈规陋习,法律不能予以承认。例如,个别地方的习惯不允许寡妇改嫁、允许买卖婚姻、对宗族械斗者予以奖励、对违反族规者实行肉体惩罚甚至加以杀害等,都是法律应当予以纠正的。社会在发展,传统习俗也要与时俱进。今天的法制建设在面临三千年未有的大变局,原有的习俗即使流传已久,但其也要符合现有的法律和道德观念,而不能要求法律和道德必须符合所有的习俗。法律制度的建设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当引导人们向现代化的、具有时代气息的方向发展。为此,我们要区分哪些习俗是合理的,哪些习俗是不合理的。回到“秋菊打官司”电影中来,我们需要讨论的是,“讨说法”是我们应当提倡的,还是限制的。众所周知,法律规则不同于道德习俗,法律是经过深思熟虑形成的社会规范,其与道德规范相比,蕴含了更科学的增进人们整体福利的智慧。如果法律得到严格的执行,法律所体现的此种集体智慧才能够获得实现。法律制度设计时,讨论者所关注的对象不能仅限于实际发生的个案,而应当关注特定规则对潜在行为人的行为诱导功能,即该规则对人们产生的整体效果。在秋菊打官司一案中,法律对故意伤害他人人身者给予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有助于预防潜在的危害行为,预防其他村长的危害行为。如果每个人在自己权利遭受侵害之后都采取忍气吞声、息事宁人的办法,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违法行为也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违法者也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相反,只有当权利人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才能够让那些潜在的损害行为人意识到损害他人的行为的后果,进而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预防作用。“讨说法”其实体现的是现代法治所提倡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念。耶林早在1872年就撰写了《为权利而斗争》一文,被西方社会普遍接受和广为赞赏。其在文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和平,但达到目的的手段则为斗争”。个人坚决主张自己的权利,是法律能够发挥效力的基础。主张权利就是捍卫法律,也是捍卫个人的人格尊严。耶林曾经举例说,英国人愿意为了一便士而付出十倍以上的金钱在法庭与人对簿公堂,这种斗争精神,在国内有助于民主政治的实现,在国际上有助于提高和维护国家的声望。在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中,对于犹太商人夏洛克要求安东尼奥在不能按期还款时,按约定割掉安东尼奥一磅肉的主张,耶林尽管在道德层面持否定态度,但在法律层面,他认为这也是一种“为权利而斗争”的体现。这种观念在西方社会已经根深蒂固,不受中国语境下的“亲情”、“人情”等因素的左右。即便在朋友之间发生权利冲突而走上法庭,法庭在裁判后各方往往可以做到自愿接受,并可继续往来,朋友相待。败诉者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莫大的“耻辱”。在中国,情形则有所不同。如儒家经典倡导“和为贵”的无讼思想,深刻影响人们的观念。在儒家看来,“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因此传统文化不主张对簿公堂,即使“有理”,也往往不诉诸法庭,因为可能即使赢了官司,也伤了和气。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饿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就反映这种认识。应当看到,法律的解决方案过分注重形式与程序,常常成本过高,另外也不能“治本”,终极地化解人们之间的矛盾。另外,坚持所有纠纷都通过法律这一正式渠道加以解决,在我国人口众多、城市规模巨大的背景下,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应充分肯定传统文化中有益的一面,充分发挥传统的、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制定综合的纠纷解决方案。但是如果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后都采取息事宁人、忍让、妥协以及和稀泥等方法解决,未必能够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在“秋菊打官司”电影中,如果村长踢人的行为不受到应有的惩罚,不仅不利于遏制故意伤人的违法行为,甚至会助长此类行为,更不可能给其他人一种警示,相反,可能给同村人提供一种不正确的指引,即踢人可以通过花钱解决,可能助长其他人从事类似行为,则村子的和谐根本无法实现。即便秋菊和村长之间和谐相处,并不完全等同于一村的村民都能够和谐,一旦规矩被破坏,其实是没有和谐可言的。问题在于,如果秋菊提起民事诉讼讨个说法,法院是否应当给予说法?不少人认为,法院不一定要对此种案件给一个说法,最好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息事宁人。这种看法确实符合中国“和为贵”的传统,毕竟秋菊和村长还要长期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只要诉争个案中做到了案结事了,社会就和谐了。这种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没错的。但并非所有情形都如此。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案结并不等于事了。如果双方自愿调解,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调解。当事人没有调解意愿,不分清是非地进行调解,很可能纵容一方当事人继续从事该行为。也就是说,一时的和谐并不等于长期的和谐。更何况,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并不等于一个共同体内部甚至一个社会的和谐。因为,调解活动所关注的主要是实际发生的个案。对个案的强制调解,并不能为潜在的冲突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后果,不利于充分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权利,构建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关系,从本源上降低社会的冲突,实现更高程度的社会和谐。“讨说法”本质上是在维护法律规则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而规则正是维持和谐的根本保障,和谐实际上就是秩序的有序状态,而要维护这种和睦相处的秩序,前提就是大家都遵纪守法。古人说,“无规矩不成方圆”, 管子说:“规矩者,方圆之正也,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虽圣人所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故虽有明智高行,背法而治,是废规矩而正方圆也。”(《管子·法法》),这实际上解释的就是依规矩行事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性,规矩一旦被破坏,就会鼓励恶行,必然导致秩序混乱、弱肉强食。在现代社会,法律都已经设计成具体的行为规则,只要人们按照法律规则的要求去行为,就能够安居乐业、邻里和睦相处,即便出现争议纠纷,都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这样才能够真正维持社会的和谐。韩非子曾经有一句名言,称为“法不两适”(《韩非子·问辩》),其包含的一层意思是,法律不可能同时满足两方当事人的诉求。实际上,法律规则要求明辨是非,必须在争议双方之间有所取舍。当然,这种取舍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也可以是折衷和妥协。规矩的作出,实际上就已经作出一种利益取舍。所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秋菊打官司正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是我们在新时期构建社会和谐秩序过程中应当鼓励的行为。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公民的权利都不是被写进“法律”文本就能当然获得实现的,权利的实现无一不需要有意识地去争取。秋菊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最终走向了公权力救济的途径,而不是完全忍让,这种做法还是值得肯定的。分清是非不仅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解决有重要意义,也是有助于正义观念的体现。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我们应当强调的是,解决纠纷的目的,最终是要通过明辨是非来贯彻和实现正义,以实现长久而稳定的和谐,而不在于短期的“息事宁人”或暂时性的“和谐”。从秋菊的行为中可以解读出民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和自觉,解读出我国法治观念正在逐渐普及。当然,并非所有的纠纷都需要通过法院裁判来解决,为权利而斗争的方式有多种,通过法院裁判虽然有可能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但是法院裁判程序严格、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不一定是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这种背景下,任何纠纷都交由法院解决,也未必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我们应当在情理法融合的视野下,因地因事制宜,妥善寻找纠纷解决的最合理途径。同时,我们也提倡在发生争议后友好协商,通过自愿和解、调解解决纠纷,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我们也应当鼓励沟通、协商和宽容。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必要的宽容、包涵仍需提倡。特别是,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所有的生活纠纷。2023-07-11 11:42:511
耶林认为法律是什么
他认为:从最广义的角度看,法律乃是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综合。因此,它包括三个关键性的要素:对于强制力的依赖、规则和目的(或者社会生活条件)。 强制力:法律由带有强制力的社会制定的规范所构成。因为国家在社会中是唯一的强制力拥有者,所以它是法律的唯一的来源。其它的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的组织,如教会,其权利的获得或者是通过国家的明文授权,或者是通过国家的默许。将法律与伦理和道德区分开的标准在于,对它的承认和实现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达到的。通过主张国际法和公法中涉及统治者义务的部分,都是包含作为本质要素的强制力的法律,唯一的区别在于这些例子中的强制组织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阻碍,耶林将其法律强制力的观点与它们谐调一致了。 规则:就像强制力是法律的外在方面一样,规则是其内在的因素,它是人类行为之抽象的命令。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实践类型的命题,因为它是对人类行为的指引。因此,它是一种规则,但是因为它与行为有关,所以它区别于所有其他的规则;因为它的有约束力和强制性特征,它又区别于箴言。在伦理世界秩序中的抽象性命令是社会命令,因为它们的目的的主题是社会。这些命令包括法律、道德和伦理。在法律中,它们由国家定期制定,并由国家权力排他性地予以实现。法律的命令被指向受到强制力管理部分委托的国家机构。因此,像强制力一样,规则是一种完全形式上的要素。 目的:耶林指出,规则和强制力都是形式要素,它们并没有揭示出法律的内容。通过法律的概念,我们获得了由社会中的法律所保护的目的。这一概念是无限多样的,没有一个通用的说法。法律不可能对于所有的时代、所有人的制定出相同的规定,它必须适应人们的情况、他们的文明程度,以及时代的需要。法律的标准并不是真理,真理是绝对的,而目的则是相对的。在所有人当中存在的某种法律原则与真理有相似性,但是将其称为真理就像把人类文明的基本的生活筹划(房子、街道、衣服、火与灯的使用,等等)称作真理一样。它们是确保某种目的实现的经验的产物。科学可以将经受住历史考验的那些制度与只是临时有用的制度区分开,但是经受住考验的制度不过是有不经怀疑而适用的用处而已。 对于耶林来说,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即保护社会生活的条件。社会条件既包括物质存在的条件,也包括在一个人的判断中赋予其生活真实价值的善和快乐。对于耶林而言,任何类型和所有可以发现的法律原则都可以简化为对社会生活条件的保护。 社会生活条件或者社会存在的需要,按照对与其相关的法律的态度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1)超法律(extra-legal);(2)混合法律;(3)纯粹法律。超法律的生活条件属于自然,它们被提供给人们,不论他们是否努力争取。法律与他们无关。混合法律条件是专属于人的,它们包括生命、繁殖、劳动力和贸易的维持,这是与其自我保存、性和攫取的本能相一致的。他们的安全并不依赖于法律,但是依赖于自然,并且法律只有这三种本能失败的例外情况下才提供援助。纯粹的法律条件是那些完全依赖法律命令的,例如,还债或交税的命令。 耶林认为,通过国家的法律的实现使得个人既追求公共利益,也追求自身的私人利益。因此,通过将某个人的利益与其他人利益的相联系,他使得私人利益成为社会目的的一部分。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调合是通过社会运动的途径达致的。通过自私和利他这两种基本的动机,社会作用于个人。相应地,存在两种社会运动的途径:自我主义的和利他主义的。自我主义的途径包括报酬与强制,利他主义的途径则包括义务和爱的情感。2023-07-11 11:43:013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在你需要时候能帮助你
法律知识真是学多了一点坏处都没有,因为在你的身边你的生活中,无时无刻的不出现一些法律问题,你要是知道这些知识,你就会做起来得心应手。要是你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那么上当受骗吃亏的事,你一定会经历会碰上,到时候你就会顿时感到无助无奈,为了让自己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就来跟大家多说说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1、如何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而且需要民事主体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德国法学家冯·耶林所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尽管听起来语气过强,但确实也形象地说明了权利不是自动实现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利己,而且促进了法制的完备、社会的进步。2、违反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这些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什么是物权?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这一框中的重点。因为它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产权变动的制度设计。故需要注意什么财产是动产、什么财产是不动产,这两者在产权取得、变更的法律要件上有何差异。法律规定的不同形式的财产共有关系。也应注意区分。用益物权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涉及多种权利。教材着重阐述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4、分析说明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各类财产权中的地位也日渐突出,涉及着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着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需要了解什么是作品、什么是作者,重点掌握着作权的内容,注意它可以分为两类,即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在学习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实例,阐释这些权利的内容。另外,着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品就进人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了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注意它们的差别。可以附带谈一谈申请专利的条件,尤其是要获得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性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同样存在保护期限,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还请注意阐述发明创造的另一种保护方式,即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别。商标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商标法尽管也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但由于到期可以申请续展,因此它是可以无限期获得法律保护的。2023-07-11 11:43:071
sep是女人表达什么
sep的意思是女性主义政治哲学。立足于女性主义政治哲学视角,回顾了女性“为权利而斗争”获得公民身份的历史,审视了女性公民身份缺失的根源,指出当代公民身份的精神实质是“为承认而斗争”,女性作为被现代公民身份边缘化和排斥的弱势群体,应争取获得承认。2023-07-11 11:43:131
给我几句名人有关社会公平的名言?
以公灭私,民其允怀。——《尚书u2022周官》:以公心灭私情,民众才会心悦诚服。 公家之利,知无不为,忠也。——《左传u2022僖公九年》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u2022子路》 上有好者,下必有甚焉者矣。——《孟子u2022滕文公上》 2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u2022有度》:惩罚有罪过的人,即使大臣也不能放过;赏赐做好事的人,即使平民百姓也不能漏掉。 公生明,偏生暗。——《荀子u2022不苟》:公正就政治清明,偏私则政治黑暗。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u2022礼运》:在圣人治理的时代,天下是公有的。 国尔忘家,公尔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惟义所在。——贾谊《新书u2022阶级》 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 ——《淮南子u2022主术训》:考察左右的人,任用没有偏私,才可以算作公平;监督朝廷内外,判别是非没有偏颇,才可以算作正直。 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淮南子u2022泛论训》 公正无私,一言而万民齐。——《淮南子u2022修务训》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史记u2022廉颇蔺相如列传》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u2022太史公自序》 临官莫如平,临财莫如廉。——刘向《说苑u2022正理》 圣人不敢以亲戚之恩而废刑罚,不敢以怨仇之忿而废庆赏。——徐干《中论u2022赏罚》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后出师表》 有公心必有公道,有公道必有公制。——傅玄《傅子u2022通志》 发号施令,在乎必行;赏德罚罪,在乎不滥。——包拯《论星变》 有功则赏,有罪则刑。——司马光《进修心治国要札子状》 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石成金《传家宝u2022绅瑜》 人人好公,则天下太平;人人营私,则天下大乱。——刘鹗《老残游记》2023-07-11 11:43:223
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法学流派名称代表性观点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注释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阿佐(意)《法典汇编》《习惯注释法》阿库修斯(意)《通用注释》评论法学派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巴尔多鲁(意)《<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巴尔杜斯(意)《<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古典自然法学派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格劳修斯(荷)《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斯诺宾莎(荷)《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普芬道夫(德)《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霍布斯(英)《利维坦》 《论证体》洛克(英)《政府论》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卢梭(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哲理法学派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康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功利法学派“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英)《道德与立法原理》、《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詹姆斯*密尔(英)《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历史法学派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胡果(德)《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萨维尼(德)《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普赫塔(德)《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祁克(德)《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温德海得(德)《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梅因(英)《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分析法学派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奥斯丁(英)《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霍德兰(英)《法理学的要素》格雷(美)《法律的性质与渊源》目的法学派1、 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2、 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耶林(德)《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实用主义法学派1、 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2、 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霍尔姆斯(美)《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布兰代斯(美)《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社会学法学派1、 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3、 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庞德(美)《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卡多拉(美)《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1、 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2、 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3、 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狄冀(法)《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杜尔干(法)《自杀论》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惹尼(法)《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埃利希(奥地利)《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坎托罗维奇(德)《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利益法学派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赫克(德)《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坎儿茨巴赫《帝国法院的智慧》心理法学派1、 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2、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塔尔德(法)《模仿规律》、《社会规律》沃德(美)《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冯特(德)《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彼得拉日茨基(波)《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现实主义法学派1、 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2、 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3、 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弗兰克(美)《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卢埃林(美)《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纯粹法学派1、 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2、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3、 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凯尔森(美)《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富勒(美)《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德沃金(美)《认真对待权利》罗尔斯(美)《正义论》新分析法学派1、 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2、 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哈特(英)《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麦考密克(英)《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2023-07-11 11:43:291
什么叫主张权利?谢谢!~
我不能同意所谓专家 郭永生 的看法。首先,什么是权利呢?权利就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其次,何为主张?不是简单的斗争,也不是仅仅针对义务人。主张是要求实现权利,是从实体正义向程序正义的迈进。所以所谓权利主张,英文可以译为 Claim,可以包含以下几种意思:(1)提出自己的权利要求,即要求实现自己的权利。(2)要求相应的当事人(国家、法人、个人、其他组织)履行对其所负的义务。(3)要求权利侵害人(国家、法人、个人、其他组织)停止侵害。针对上述第二点,如果是物权,则义务主体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主张的内容是不得侵犯合法权利;如果是债权,义务主体往往是特定的少数人(包括集体当事人),主张的内容是履行债务。2023-07-11 11:43:513
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必要性是什么?
律师存在的意义: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也是人,具有社会人的一切喜怒哀乐,人类的一切原始欲望他们都有。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其首要目的是满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后一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层次满足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一层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律师也不能免俗。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靠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是人,也是需要为衣食,为父母儿女努力工作的人。让他们额外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背负太重的道德枷锁对他们不公平。其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仅仅把工作当成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不会有幸福感,因为他不会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注定不会有很大的成就,也仅仅是满足了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这就是工作和事业的区别。每一种职业(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吧了。比如,大家以为生意人惟利是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动力。但是,他们在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已经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其纳税行为本身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还是在从一个非民族企业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来评价,而仅仅要求其合法经营而已。因此,我们说,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我们就选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在审判模式中,公、检、法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这一群人掌握着国家赋予强有力的司法权力。虽然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因为其公权力的共同性决定了这种制约的局限性。从机制上讲,一种权力的受制约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容易滋生腐败的的可能性。而具体到司法,其廉洁、公正性必须要求受到私权利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在整诉讼过程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利的矛盾(尤其体现在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无论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多么飞扬跋扈,在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这里,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特指私权利),实际上,根据国情,律师为实现这一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需要执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三、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因此,公权力的实施者和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检、法的同胞视律师为绊脚石,以为律师是专门妨碍工作的。实际上,他们不明白这一工作形式上的对抗而非对立性。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看到律师为那些他们从道德上归类为坏人辩护时,就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至少为了钱而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实际上,我们还要回到上一个话题。从情感的角度讲,很多罪犯确实干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师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其任务是让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法的审判,尤其体现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是“宁可漏,不错杀”,这是实现公正的合理代价。而律师是这一精神的忠实捍卫者,尽管有的律师在工作实践中有违背道德层面上的行为,那也是合理代价,是为了实现法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而牺牲个体意义上的正义原则。2023-07-11 11:44:002
潘翔的人物事迹
潘律师多年来致力于企业商业风险防范、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推广,他主讲的《合同风险防范》、《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防范》讲座深受企业好评。潘律师正在或曾经被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深圳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深圳自卸车协会、深中集、深圳旅游集团、韩进、厦华等多家知名跨国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曾被深圳市人民政府指派为随同市领导接访的顾问律师,现被深圳仲裁委员会聘为仲裁员,被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为兼职仲裁员。潘律师法学理论功底修养较高,勤于笔耕,在全国法学报刊杂志上发表法学论著多篇;关注社会热点和民生问题,致力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长期以法律专家身份作客深圳电视台各频道的访谈、评论节目和深圳多家报刊的评论专栏,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建言献策。语言文字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领导、协调、组织能力均较强,刻苦、踏实、敬业,对当事人以诚信为本,所办案件和法律事务深受当事人好评和信赖,很多当事人曾前往本律师事务所赠送表彰潘翔律师的锦旗和感谢信。随着社会知名度的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单位越来越多,潘律师日常的法律事务工作非常繁忙,但他每年都坚持参加法律社会公益活动,彰显了律师维护公平正义 的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潘律师的事迹被中国新闻社编纂的大型纪实文献《依法治市在深圳》、中国特区出版社出版的大型报告文学集《特区之子》等书录入作了专题报道。潘律师社会责任感较强,“良好的职业道德、娴熟的诉讼技巧、干练的处世方法、端庄的姿态仪表”是其要求和约束自己的律师四项基本原则,“为权利而斗争”是其执业的法律精神理念,“只向真理低头”是其执业的座佑铭。2023-07-11 11:44:141
公民守法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的发明,是人类智慧的卓越表现之一,而其前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律,无论是作为统治手段、治国依据,还是作为人们的生产规范、生活准则,无论是为了实现秩序与公正,还是为了实现自由与效率,它都必须被执行和遵守,否则便毫无意义。执行和遵守法律,是实现法治理想的基本途径和基本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对于公民来说,守法是其应有的基本品格,是人不仅作为"人"而且作为"公民"的要素之一。中国权威的《辞海》早在其1979年版本中即对"公民"一词作了这样的解释:"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据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因此,被称为"公民"者必然具有法律的属性,而这种属性的实质就是公民必须"守法"。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这是对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问题的经典性阐述。在任何国家和任何社会形态中,法律与占统治地位的道德原则在本质上都是一致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之间是互相渗透的,统治阶级通常把本阶级的道德赋予法律效力,把自己的道德标准确认为法律规范。因此,守法也便成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守法的"公民"便不是有德行的公民。 但是,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往往有着各种不同的动机。作为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系统,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如果公民违反法律义务并拒绝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国家就会动用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等暴力工具,强制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和承担责任。但是,在现代法律文明中,法律的强制效力只是作为背景装置和最后防线,它要求公民对于法律的遵守应当是出于内心的选择,而非只是出于强制的威慑和得失的计算。在这个意义上,守法,应是基于公民意识的自愿行为,而非基于臣民意识的奴性行为,更非慑于暴力强制的被迫行为;应是基于公民对于法律作为社会生活规则的深切理解和内心认同,基于公民对于自我的尊重,对于他人的尊重,对于社会和国家的尊重。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曾经说:"一个人因为知道为什么有法律的真正理由与必要,出自坚定的意志自愿地对人不加侵犯,这样才可以说是一个正直的人。"因此,守法的自觉是公民具有道德意识的心理印证。 法律其实是人类文明生活的指南针和教科书。它关乎人们的日用常行、饮食起居;它告诉人们如何为人处世、如何生活工作。古罗马查士丁尼皇帝指出:"法的准则是,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亚里士多德也说:"公民们都应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但凡对于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体会的人都能够承认:法律就是在向人们展示应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样式;公民对于法律的遵守实质上是对于诚实、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贞。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这是美国法律思想家哈罗德·伯尔曼的一句名言。伯尔曼还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根植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这确是对于法律文明内在生命和现代公民内心期待的深刻洞见。法律绝不是出自立法者手笔的一纸呆板的文字,守法也不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契约,应该说,法律着实反映了人类对于自身幸福生活的深切渴望,守法则寄托着公民对于理想生活状态的永恒憧憬。 公民守法不仅意味着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而且意味着行使法律权利和提出法律请求。其实,只有认真对待自己和他人权利的人才堪称"公民",也只有认真对待自己和他人权利的人才能真正懂得义务的价值与神圣,才能自觉自愿地守法。为了克服对于权利的漠视和麻木,首先必须认清公民守法与公民权利的内在关联,必须树立"为法律而斗争"的意识。德国法学家冯·耶林提出:"为法律而斗争,就是为权利而斗争。"他认为,公民为法律而斗争不仅是为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公民为法律而斗争最终就是为了社会和国家的总体利益,因此,"为法律而斗争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进而我们也可以说,为权利而斗争也是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公民在为了自身权利和利益而斗争的同时,也就促成了社会总体权利状况的改善和对于社会总体利益的维护,更促成了人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的同时,更加"认真地对待义务"。 公民守法还意味着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一个最为基本的要求。因此,公民守法绝不是说只有平民百姓才必须遵守法律,而是说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无论是国家官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是守法的主体。正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在现代法治的视域中,不承认任何特权和强权的存在,任何人都必须一体遵行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而且,现代法律文明更注意到权力本身被滥用的可能和危险,认识到"权力使人腐败,绝对的权力使人绝对腐败",更加强调作为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官员的义务和责任。这样,守法对于具有国家官员身份的公民来说便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国家官员不仅要像普通公民一样地守法,而且应该成为守法的典范,因而也成为公民道德的楷模。因此,现代法治所要求的公民守法决然不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式的特权专制做法,更不是单纯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在全体公民普遍守法的前提下,现代法治更为注重对于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更加强调对于私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这样来理解和把握守法的意义,对于我们这个有着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权思想传统的国度来说尤为重要。 在守法问题上,人们自然会涉及如何对待"恶法"的问题。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作为法治社会的公民守法,其前提必然是法为良法。也就是说,法律本身必须是德性的彰显,而不能是统治者的任性(马克思语)。对于那些"恶法"或者称作"坏法",一个法治社会并不要求公民盲目遵守,当然也不鼓励公民断然违背,而是要求公民应该尽力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使之得以废止或者完善。例如,美国的梭罗就因美国南部当时的蓄奴制度和对墨西哥发动战争而拒绝履行纳税义务,印度的甘地更是为反对恶法之治而发起了非暴力不合作运动,他们都是通过身体力行以提出恶法的不合理性并努力使之得以改变。堪称亚里士多德的祖师的另一位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则为我们提供了公民守法的另一种耐人深思的事例。公元前399年春,时年七十岁的苏格拉底被控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对这种莫须有的指控,苏格拉底没有像很多人一样逃往国外,而是接受了审判。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刚毅不屈,慷慨陈辞,义正词严地驳斥了对他的指控,因而激怒了审判官,最后被判处死刑。当苏格拉底身陷囹圄之时,好友克力同前来营救他以便逃往国外,但被一生实践德行的苏格拉底拒绝了。苏格拉底拒绝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国家所生,所养,所教,公民与法律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后来,苏格拉底在与亲朋纵论哲学之后,坦然闲适地饮鸩而死。苏格拉底以其"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凛然正气最后一次实践了他作为一位哲学家的德行,同时也以其守法的选择促成了人们对于恶法的反思。梭罗、甘地和苏格拉底对于守法方式的选择虽不相同,但是,他们都基于公民的觉悟和品格对于善法与恶法作出了评判。美国政治思想家潘恩认为:"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在现代社会,所谓"良法"自当是反映民情民意合乎民生民愿的法律,是平等的对待所有人的法律,是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与尊重正当程序的法律。在我国,这样的良法也就是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能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的法律,就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条件、规律和趋势的法律。现代法治应该是良法之治与公民守法的统一。 虽然,自近代以来,道德、礼仪和宗教作为维系人类生活和内心信仰的基本纽带日渐式微,但是,公民守法决不能仅仅成为强制威慑和利益计算的权宜之计,否则,人类的法律文明势必面临危机。"无法不可以为治也,不知礼义不可以行法。"人类应该通过守法的实际行动,恢复作为法律文明赖以发达的伦理、宗教和文化基础,不断强化对于法律的理解、认同、情感和信仰。守法的公民才是有德行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期待着:法律终将成为德行的彰显,守法终将成为公民的信仰,国家终将走向法治之路,中国终将复兴礼仪之邦。2023-07-11 11:44:522
如何学法律,推荐一下入门书籍
1、对刑事诉讼法感兴趣,陈瑞华的书是不错的。 2、对宪法感兴趣,尹宣的那本《辩论》,看美国宪法是怎么谈判出来的。 3、对刑法感兴趣,张明楷的教科书《刑法学》看看也可以。 4、民法么,初学者看王泽鉴肯定是深了。 5、法律史方面,瞿同祖的书肯定是名著,就看你看不看得下去了。 6、出版社方面。法律相关的书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就肯定是好的。 7、商业方面,你就看信得过的那些出版社的商法教材吧。商法范畴下,有 公司法 票据法 海商法 什么的。前几年一个笑话,在中国混,要学一个公司法,一个破产法,用公司法忽悠了钱,用破产法赖掉 。 8、学法律需要具备逻辑学和语言学(语言的用法和解释),法律要适用,必须理解和解释吧。这就和逻辑学和语言学扯上了,尤其法律是社会学科,和自然科学不一样,只要你成体系言之成理就可以了,没有什么绝对的对的错的。 9、通俗的有易中天写的,美国宪法怎么制定的,可以看看。 朋友对于法律阅读的推荐: 建议你 先看民法 民商是法律的基础 只有弄明白了 民法的基本知识 才能真正看得懂公司法 民法-公司法都是基础 然后就得看一些比较细的工作啦、知识啦 我建议 先不要看大家的书 民法通则及公司法全程精解不错 然后看一本基本理论的书 找一本民法课本就行 推荐王利明 如果要看 就要看懂 似懂非懂 不如不看 法律的核心是应用是生活 什么时候 你能把法律条文和具体生活联系上 就理解了 逻辑 只是一种工具或者说是一种方法 是 立法者起草法律、法官审理案件的 思维模式 你能告诉我 道德的核心是什么? 从本质上讲 法律与道德只是从不同的层次和领域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实道德也有其逻辑 建议 抛开一切别人对你讲的所谓经验 自己去阅读 去体会 然后再和别人讨论 法律人从来不轻易接受别人的观点 法律人的思维定式首先是否定2023-07-11 11:45:038
有关法律的名著有哪些
以下是我所看过的法律名著,希望对你有帮助: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约翰罗尔斯《正义论》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博登海默的《法理学》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等望采纳!2023-07-11 11:45:501
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2023-07-11 11:45:591
律师存在的意义在哪里?
律师存在的意义: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律师也是人,具有社会人的一切喜怒哀乐,人类的一切原始欲望他们都有。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职业作为一种劳动,其首要目的是满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论》中认为,人的需求分为五个层次,后一层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层次满足的基础之上,其中,第一层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层次是自我价值的体现。律师也不能免俗。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靠自己合法的劳动获得报酬是无可厚非的,所以,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们是人,也是需要为衣食,为父母儿女努力工作的人。让他们额外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背负太重的道德枷锁对他们不公平。其次,我们不能否认,如果一个人仅仅把工作当成一种谋生的手段,那么他不会有幸福感,因为他不会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注定不会有很大的成就,也仅仅是满足了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这就是工作和事业的区别。每一种职业(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会价值。只是我们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它的社会意义吧了。比如,大家以为生意人惟利是图,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动力。但是,他们在攫取个人的利益的时候,已经拉动了经济的增长,而其纳税行为本身就是在为社会做贡献。这还是在从一个非民族企业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来评价,而仅仅要求其合法经营而已。因此,我们说,律师这一职业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会必要性。我们就选取一个角度来分析一下。我们知道,在审判模式中,公、检、法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这一群人掌握着国家赋予强有力的司法权力。虽然他们之间是相互制约的,但因为其公权力的共同性决定了这种制约的局限性。从机制上讲,一种权力的受制约程度直接决定了其容易滋生腐败的的可能性。而具体到司法,其廉洁、公正性必须要求受到私权利的制约,从这个角度讲,在整诉讼过程中,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私权利和公权利的矛盾(尤其体现在公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无论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是多么飞扬跋扈,在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这里,律师职业存在的必要性体现在其为权利而斗争(特指私权利),实际上,根据国情,律师为实现这一目标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更需要执法机关尤其是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第三、制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目标。因此,公权力的实施者和律师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但在现实中,还有一些公、检、法的同胞视律师为绊脚石,以为律师是专门妨碍工作的。实际上,他们不明白这一工作形式上的对抗而非对立性。而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他们看到律师为那些他们从道德上归类为坏人辩护时,就认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至少为了钱而忽视了做人的道德水准。实际上,我们还要回到上一个话题。从情感的角度讲,很多罪犯确实干了很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师作为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人,其任务是让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合法的审判,尤其体现在维护程序的合法性上。疑罪从无的司法精神是“宁可漏,不错杀”,这是实现公正的合理代价。而律师是这一精神的忠实捍卫者,尽管有的律师在工作实践中有违背道德层面上的行为,那也是合理代价,是为了实现法的整个社会意义上的公正价值而牺牲个体意义上的正义原则。2023-07-11 11:46:061
何谓一审终审制?
一审级制度是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扩展资料:一审终审,不能上诉的案件有:1、最高院作的一审民诉案件:2、督促程序审结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审结的案件;4、以特别程序审结的案件;5、依照破产程序审结的案件;6、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案件;9、所有的决定都不能上诉。10、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以外的所有裁定;参考资料:一审终审_百度百科2023-07-11 11:46:335
大学读书会评议
读书会与学校读书会在组织运作上对组织目标与规范、活动组织与规模、人员分工与经费、活动时间与地点都有相对特殊的要求。下面是我整理的范文,欢迎阅读! 篇一 一、活动的发起 —轻纺工程与美术学院影像艺术系系学生会学习部 1、开展“最是书香能致远 轻纺学风气自华”是目前我校学风建设的需要。 我校的学风情况总的来说是好的,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非常重视并舍得花大力气来抓,增强了学风。有许多学生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环境和现在所拥有的一切,有的学生不明白为什么而学,课余时间感到空虚、寂寞,不知道如何打发。有为数不少的学生涌向了网咖,有的甚至彻夜不归,造成学生不按时上课,上课出勤率降低,寝室里不时查出旷课玩游戏的学生,学生正常的学习时间不能保证,更不用说业余时间看些课外书籍了,学习风气很不理想。 2、开展“最是书香能致远 轻纺学风气自华”是我校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需要。 这个活动刚开始进行了“书香伴我行”的征文活动,发动每个班同学们都积极征文,培养读书的良好习惯,激发广大同学的阅读热情,同学们都很积极交了很多论文,经过筛选,我们选出了优秀的论文在4月21日活动当天进行展出。 二、活动的进行 在4月21日我部在学生会的支援和各部的帮助下进行了“最是书香能致远 轻纺学风气自华”的活动,我们在食堂门口的空地上组织了这次活动,活动分为现场制作书签比赛和摁手印签名,现场制作书签同学们可以把自己的愿望和祝福写在书签上,摁手印活动可以让同学们以开心的方式在读书活动前发誓,以后要认真读书,同学们积极参与,支援我们的读书活动,活动让同学们明白了读书的重要性,现场人头攒动活动很成功。 三,活动总结 通过本次读书节活动的开展,陶冶了学生情操,学生与书为伴,与书为友,学会爱书,学会读书。但读书绝非只是读书节活动中的事,读书应该成为每位学生的最大爱好,更是每位老师一生的事情。希望我校的全体同学保持高涨的读书热情,一如既往地爱读书,读好书,会读书,读整本的书。经过这次活动,学习部的各个成员都得到了一定的锻炼,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行动上都有一定的提高。回顾和总结这次活动,我们深深感到,每一次活动,都是学生会对我们的关心和鼓励,支援和帮助。相信在他们的领导下,我们的工作会越办越好,越办越有经验。 篇二 20xx年11月29日, *** 中央提出“中国梦”暨实现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梦想,而且满怀信心地表示这个梦想“一定能实现”。为引导广大青年学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按照全团“我的中国梦”教育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团中央及团市委相继下发有关通知,号召在高校集中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团日活动。各基层团组织应切实把握团中央和团市委对广大共青团员的要求,即时开展我校“我的中国梦”专题团组织生活。 为此,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1级团总支于2013年5月2日在敬业楼六楼国际法会议室举办了一场围绕“我的中国梦”主题的读书分享会活动。 一、 活动内容 1. 放映制作的PPT,由团支书蒋俊豪通过 PPT内容简单介绍本次活动的背景及目的,从而让我参加人员对本次活动的流程和目的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 2. 由谢申丽同学就“中国梦”的概念内涵以及时代解读向大家作简要介绍,让大家对“中国梦”这个话题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 3. 读书分享环节,主持人让学生代表一一发言,向大家推荐优秀书籍。 4. 首先由解成同学发言,他为我们介绍的是约翰·罗尔斯的著作《正义论》,从作者的生平简介和其代表作的学术地位向大家娓娓道来 5. 然后由解建伟同学发言,他为我们介绍的是约翰·穆勒的代表作《论自由》,通过介绍作者的生平和著作的主要论题让大家了解了本书的精华 6. 最后是赵诗琪同学发言,她为我们介绍的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重点讲述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 7. 接下来王姝屹同学为大家诵读了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节选部分《权利与义务》 8. 下一环节,所有参加的同学就本次活动发表自己的感想和认识,畅谈和分享自己喜欢的优秀书籍,从书籍中寻找和感悟“中国梦”的印迹 9. 后期,积极撰写活动总结和新闻稿,鼓动同学在五月掀起读书月热潮。 二、 活动自我评价 一 总体说来,本次“我的中国梦”主题的读书分享会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我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通过本次团日活动的学习,丰富了广大参与者的知识眼界,也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责任感、自豪感和团员意识,激励团员青年要好好学习将来为祖国的伟大复兴建功立业。本次活动之所以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其原因归结如下: 1. 前期准备充分。在活动举办前期我们对活动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在充分商讨之后才定下活动内容、形式等,并最终以策划书形式确定下来。 2. 团支部成员积极参与。活动过程中支部成员积极配合并落实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成员间的互动使现场气氛很活跃,因此活动的每个环节都能扣得紧密,顺利地进行。 3. 活动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活动中注重调动所有参加者的热情和积极性。 4. 节约举办,遵循节约举办活动,积极扩大影响的原则。 二 反思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本次活动的目的不仅在于向同学 介绍优秀书籍和宣传“中国梦”的理论,更是希望参加者在今后的时间里多读书,读好书,体会“书中自有中国梦”的真谛,但对这一目的实现的后期保证有所欠缺。 三、 活动结果及意义 1. 此次团日活动规模虽小却含义深远,反响热烈。 2. 通过本次“我的中国梦”主题的读书分享会活动,发动本年级青年学生表达、分享对“什么是中国梦”、“如何实现中国梦”、“青年学生与中国梦的关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加强大学生青年团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建设,让每一位共青团员都在追梦的过程中成长为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当代卓越人才。 3. 预计本次活动能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掀起同学们阅读优秀书籍的热潮,丰富同学们的知识储备量和课余生活。 四、 心得感想 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一方面对中国梦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时代解读进行了探讨,另一方面,由学生代表一一介绍他们推荐的优秀书籍并分享他们的读书心得,其中包括贴合我们法学学科知识、展现法学精神的著作,例如《正义论》、《论自由》、《为权利而斗争》等等。在聆听各位同学的发言介绍之后,在场同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感想。整个活动过程中,纪律严谨,气氛热烈,参加人员通过活动拓宽了自己的知识眼界,也丰富了大家的大学课余生活。 篇三 一、活动目的: 为了帮助同学们寻求知识,寻求技能,满足同学们对未知的好奇心,寻求一种生命的意义,人生的意义,最高的、终极意义上的价值目标;我们做了此次读书活动的策划。旨在丰富同学们的大学生活、满足同学们的精神需要、提高同学们的个人修养、完善同学们的各方面知识、提升同学们面对社会的能力。 二、活动主题:“党在我心中”和“让读书成为习惯” 三、活动时间:五月上旬到六月上旬;各班的读书报告时间:5月29日,19:00;全系读书报告时间:6月15日,15:30。 三、活动地点:教室、图书馆、自习室、寝室;各班读书报告地点:各班上晚自习的教室;全系读书报告地点:一教,E107。 四、活动流程: 1前期。 1、同学们自荐喜欢的书籍,老师推荐书籍; 2、将同学和老师推荐的书籍加以整理,按一定比例分为通识类和党识类,制作出供同学们选择的书目; 3、做好读书、选书统计表。 2中期。 1、以寝室为单位,分发读书、选书统计表; 2、图书分为通识类和党识类两类,同学们须在两类书籍中各选1本,共计2本。 3、同学们在自己喜欢的书名后边签名;如果仍没有喜欢的书籍,可在表格的自荐书目栏填上自己要读的书名通识类或者党识类并签名,自己读过的好书也可以在自荐书目栏向同学们推荐并标注:向同学们推荐;每名同学必须选择有通识类和党识类的书籍各1本。 4、填完表,开始阅读自己选择的2本书。 3后期。 1、5月29日,各班举行读书报告会,分享读书收获;报告方式,以寝室为单位,每个寝室推荐一人向大家分享读书所得,时间不少于三分钟。 2、6月15日,全系举行读书报告会,由大一大二4个班分别推荐2人,共8名同学作读书报告、分享读书所感所获,时间不少于6分钟;结束时,领导、老师做点评。 3、全系的读书报告会结束后,全系同学在所读两本书中选择一本,写一篇不少于八百字的读书心得,于6月20日由各班学习委员收齐统一交到系办公室。 五、阅读途径: 1、图书馆借阅; 2、到书店购买; 3、上网线上阅读; 4、下载到手机上,通过电子书,随时阅读。 六、奖项设定: 1、通过评比同学们所写心得,选出8位优秀读者,授予“优秀阅读者”证书,凭此证书可以加第二课堂学分0.25。8位获奖的同学分别是:......。 2、将优秀的读书心得推荐到校报,争取发表。 七、活动效果: 1、活动初步培养了学生良好的读书阅读习惯,一定程度地提升了同学们的个人修养。通过读书节活动,使每个学生意识到读好书,可以净化心灵,启迪人生,提高了同学们亲近书本的意识。许多同学在读书体会上都讲了通过读书反省了自我、提升了自我,在今后一定要为成为一个有修养的人而努力。 2、通过开展读书活动,我们系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课堂纪律有了好转,主动阅读的意识增强了,同学们的课余时间得到了充实。 3、通过活动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班集的建设。 八、经验与教训: 1、活动取得的成绩和经验: 这次活动的举行可算是开创了我们系的先河,我们系第一次举行读书活动,这以后,每学期我系都将开展读书活动,读书活动将成为我系的光荣传统。总的来说,这次活动是非常成功的。具体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来说明: 1、准备充分。在4月初我系领导和老师就同我们学习部的成员讨论如何开展读书活动,我们查阅资料,再及时讨论、修改,并吸取以往经验,最终讨论出了一个可以与建党90周年相结合读书活动方案;五月初,我系的读书活动便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2、部门内部之间密切联络、配合得当。在活动的筹备过程中,我们学习部的所有成员密切配合、积极组织,配合各班班委搞好各班的读书报告会,并最终收获了一个质量很高的——全系读书报告会。 3、同学们收获大。本次活动,同学们所读书籍是经过系上领导和老师稽核的高质量图书,不仅如此,同学们所读图书,都迎合了同学们的兴趣爱好或专业要求。活动结束,同学们都一定程度的有所收获,大多数同学都养成了读书的好习惯、知晓了许多道理、个人素质修养得到了提高。 2、活动的缺点和主要不足: 尽管此类活动在我们系的初试非常成功。但毕竟是第一次在我们政教系举行此类活动,总有缺点与不足: 1、积极性有待提高。一部分同学没有能够积极的参与到读书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平时没有积极阅读所选图书,报告会上发言不够深刻。还有班委的配合不够积极。 2、各班的交流情况差。各班的交流情况差,不能够及时具体了解各班读书的效果与情况。 3、宣传效果欠佳。一部分同学,对读书活动的内容和要求不了解。 4、读书活动的方案还有待改善。评选优秀读者的方法有待进一步改善。 3、总结经验及对今后的展望: 为了使我们系的活动可以更好的进行并且增添活动的趣味性和实效性,我们每一个两委会的成员不得不进一步了解各部门的职能,并且成员之间相互了解、密切联络、团结协作、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各班班委,加强在活动开展上的合作和各部门对每一次活动的重视。还要考虑到活动时间的问题,既不能占用同学们的学习时间,也不能因为活动时间长短的不合理而消减了同学们对每类活动的兴趣。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同学们能够通过读书活动学习到自己想要的,并得到相应的能力的提升。也希望在政教系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下能使得政教系的优良传统继续发扬下去,把我们政教系这块光荣招牌打理得更加光彩夺目。 九、结语: 本学期我系的读书活动虽已结束,但它对系上的每名同学的产生的影响却是深远持久的。读书活动将是我系一项长期、有效、文明、健康的教育工程,需要每个师生继续投入极大地热情和关注。今后,我们要在全系进一步深入开展读书学习活动,营造浓厚的读书氛围,培养良好的读书习惯,倡导读书明理、读书求知、读书成才的新风尚。在全系形成人人读书的良好风气,促进我系系风的进一步转变,不断提高我系同学的整体素质。2023-07-11 11:47:451
经常在法制节目中看主持人讲完一个案情时总是说:当你的权益受到伤害时,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
抽取当前的时间点来讲,您讲的有道理,社会秩序失序时法律常常袖手旁观;以某一地区的某一类型案件为观测对象、以5年、15年、30年为观测范围,就会察觉时代还是在进步,一手遮天越来越难。对于身处某一时间点的当事人来讲,纵观历史谈法治的希望毫无意义,因为他的权利已经被侵害了,而正义迟迟不到来。社会正义的可期待,与个体正义的现实紧迫感,时间上往往不一致。对于个体正义而言,由于“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抱有法治理想的社会有义务在个案中予以救济;由于“不如意之事,十常八九”,当事人也应保持豁达之心,尽人事听天命。尤其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变动急剧,我等都是大时代的祭品、牺牲者。当代,诉讼案件的代理或辩护中,律师能弥补当事人法律能力的不足,地方或法院一手遮天、肆意胡为已基本上不可能。我国诉讼采取四级二审制,加上再审程序,鸡毛蒜皮的小案件都可以在省级法院听审。假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法律能力无缺陷,裁判规则至少省级法院的层次不胡来(请注意这两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权益还是能够得到救济的。这是沙盘推演,现实中的问题,常常是基层法院胡判,中院迁就,高院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这种案件,常常和地方政府利益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以我浅薄的经验来说,有钱有势者嘴上强硬,内心还是害怕当事人起诉的,因为其有败诉的风险。法制节目讲的没错,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比打断牙齿和血吞和走极端诸如在机场自爆,手段有效、高明多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小册子名著《为权利而斗争》可以一读,他有告诉我们:小人物也不必胆怯自卑。2023-07-11 11:48:041
一部电影, 关于一群人为了做一个测试 进入一个监狱 进行心理测试的电影!叫什么!?
死亡实验 由《劳拉快跑》男主角主演,讲一次科学实验:找二十个普通良民,随机分成两组,八个狱卒十二个囚犯,来模拟一周的监狱生活。开始时大家嘻嘻哈哈,后来狱卒开始使用权力维持秩序,随后发展到滥用权力、私刑、发泄个人情绪、最后组织实验的几个科学家都被“狱卒”们抓了起来,项目负责人被杀。 做为一个心理研究项目的科学实验一部分,二十个应征者随机分成两组,十二人一组扮演在押犯,八人一组扮演狱卒。在这个被控制的类似监狱的环境中,“犯人”被监禁而且必须遵守制度规定,“卫兵”则接到命令维护这里的秩序。你将被进行两个星期的“洗脑”,检验对角色分配的执行情况,权力和控制,而这个试验在两星期结束后,你将不再是你。但这仅仅是个模拟试验,也或许不是…… 莫瑞兹是一个前新闻记者,他混入这个试验中(代码A.K.A.罪犯#77)一心想揭开此中秘密,希望给他的编辑带来一个有趣的故事。试验开始时,罪犯们对自己的角色感到好笑和好玩,而卫兵则对自己的任务十分认真和紧张。但几小时之后,当一个小小冲突和争吵发生时,双方都投入到了自己所担任的角色中,而随着冲突的升级,卫兵们必须使用任何可能的手段让罪犯们保持秩序,随后发展到滥用权力、私刑、发泄个人情绪,最后组织实验的几个科学家都被“狱卒”们抓了起来,专案负责人被杀…… 出租车司机Tarek看到一则报纸广告:内容是征求模拟监狱的参加者,奖金为四千德国马克。他前去应征并被接受,在一所大学内进行模拟监狱生活的体验。“体验”是这样进行的:20位参加者分为两组,一组是八个监狱看守,另一组是犯人,看守有制服、手铐和其它装备;犯人则生活在一间很小的牢房中,只能穿一件长长的白外套,不允许暴力行为。看守制定了六条规矩让犯人遵守。教授们使用监视器传送图象给控制中心,那里有人监视犯人的一举一动。这样,“体验”的第一天开始了。随着时间一天天地过去,两组人之间先前的和平关系逐渐紧张起来,一些小殴打发展成大规模的严重的打斗,甚至Tarek(现在是囚犯77号)的反抗,之前还是普通人的看守和犯人开始为权利而斗争,看守利用不必要的手段折磨和羞辱犯人。“实验”揭示了这样一种残忍的人类本性,在持续增长的压力之下,人性的发展远远超出了教授们的预计,每一个事件导致了不可避免的灾难…… 本片根据1971年的真人真事改编,描述德国某研究院进行仿真监狱实验:20个应征入选的男子,分别担任狱警和囚犯。这计划历时二周,期间禁止使用暴力,由研究小组监察双方的“人性反应”。他们最初很轻松,但逐渐假戏真做,终于酿成失控的大迫害和大反抗,因为狱警之一充满权力欲,又是虐待狂,而做囚犯的卧底记者又故意惹事生非,以至惹出大祸。2023-07-11 11:48:144
政治的经典语录大全集
政治方面有哪些经典的台词呢?一起来关注一下吧!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政治的经典语录,希望你喜欢。 政治语录精选 1) 自古控御全在仁,何必穷兵兼黩武。 2) 政治的后台老板总是金钱。 3) 政善于内,兵强于外。 4) 立政之本则存乎农。 5) 国必自伐,而后人伐之。 6) 政治是处理紧急事变的科学。 7) 治大国若烹小鲜。 8) 不曲道以媚时,不诡行以邀名。 9) 内政不理,心腹之患。 10) 政治同经济相比不能不占首位。 11) 居上克明,为下克忠。 12) 在获得成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负的权利。 13) 权力高于你尽全力捍卫的权利。 14) 国无纪不可以终,民无信不可以固。 15) 国之将亡,本必先颠。 16) 政治良否,视人与法。 17)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18) 平行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 19) 有群众生活的地方全有政治。 20) 革命之目的,在造成独立自由的国家。 最新政治经典语录 1) 国有轨,不通轨数而欲为国,不可。 2) 法律一失效,暴政就会开始。 3)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 4)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5) 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 6) 仁者为政之脂粉,刑者御世之辔策。 7) 学者政之出,政者学之施。 8) 处君位而令不行,则危。 9) 没有义务的地方,就没有权利。 10) 治天下国家,必本诸身,其身不正而能治天下国家者无之。 11)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12) 人民始终不懈的追求在法律面前的平行权利。 13) 国家之患,在于论事者不敢尽情,当事者不敢任责。 14) 以法律保障人民权利,以法治范围全国。 15) 成功自是人权贵,创业终由道力强。 16) 国家大事,百人争之不足,数人坏之有余。 17) 国家之将兴也,君子自以为不足;其亡也,若有余。 18)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9) 国之将兴而伐于国,国之将衰而伐于山。 20) 最强大的一种生产力是革命阶级本身。 21) 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 22) 治天下者,若身使臂,臂使指,小大适称而不悖。 23) 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 24) 除肤疡,不除症结者,其人必死;称君圣,谪百官过者,其国必亡。 25) 国有善类,犹人有元气。善类一败一消,元气一病一衰。 26) 穷武之雄,毙于不仁,存义之国,丧于懦退。 27) 唯圣人能外内无患,自非圣人,外宁必有内忧。 28) 官无腐蠹之藏,国无流饿之民,此贤君之治国也。 29) 因为不为全体人类所共有的权利决不是什么权利。 30) 国以军为辅,君以臣为佐,辅强则国安,辅弱则国危。 关于政治经典语录集锦 1) 国无大小,民无众寡,能修其政则强,不修其政则弱。 2) 张而不弛,文武弗能也,弛而不张,文武弗为也,一张一弛,文武之道也。 3) 青史待垂名,三湘自有英雄在,先经能治国,四海可容新任腾。 4) 治大者,不可以烦,烦则乱;治小者,不可以怠,怠则废。 5) 以私胜公,衰国之政。 6)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7) 多难可以兴邦。 8) 宗教永远是政治的必需品。 9) 政治就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10) 吾人合则存,分则亡。 11) 离于众庶,则无英雄。 12) 切莫把争取来的特权当作天然的权利。 13) 国不信道,工不信度,亡可待也。 14) 欲政之速行,莫若以身先之。 15) 在政治上宽宏大量总是最明智的。 16) 政以得贤为本,治以去秽为务。 17) 官人惟贤,政之所治。 18) 政治是一种科学,是一种艺术。 19) 政治家是公众利益不眠的看守。 20) 任何国家都没有资格对别国进行裁决。 21) 治国如治病,十全为良医。 22) 贵族重权利,百姓重礼仪。 23) 怅寥廓,问苍茫大地,谁主沉浮? 24) 古者为政,爱人为大。 25)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 26) 国非忠不立,非信不固。 27) 在政治中,实验即意味着革命。 28) 国勤则治,怠则乱。 29) 以权利合者,权利尽而交疏。 30) 明代文学家王廷相 31) 治天下者惟君,乱天下惟君。 32) 邻国相亲,则长有国。 33) 今后最好的政治就是少谈政治。 34) 政治的最终目的是战争。 35) 在政治上力量即权利。 36) 天下大乱,达到天下大治。 37) 轻举妄动的国家是罪恶的国家。 38) 称其任,则政立;枉其能,则事乖。 39) 暴君统治的国家就像一个倒置的圆锥体。 40) 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按功而赏。 41) 君不密则失臣,臣不密则失身,凡事不密则害成。 42) 事上之道莫若忠,待下之道莫若恕。 43) 善建国者,立国于不拔之基,措国于不倾之地。 44) 治理国家是一项残忍的事业,好心是办不成事的。 45) 国家存亡之本,治乱之机,在于明选而已矣。 46) 治国如行船,领袖如领江。 47) 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也。 48) 暴政只有藏在自己的肖像和招牌背后才最 保险 。 49) 君贤者其国治,君不能者其国乱。 50) 权利,就它的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政治的经典语录大全集相关 文章 : 1. 政治经典语录 2. 严介和语录大全 3. 经典语录 4. 论群众路线的经典语录大全 5. 三重门经典语录大全集 6. 杨威利经典语录大全2023-07-11 11:48:291
与权利有关的作文800字
《为权利而斗争》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作者首先认为法的力量不在于条文,而在于行动,接着阐述了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国家得以存在、个人得以发展的保障。最后作者强调了个人的“法感情”与法律制度的关系问题,指出对损失财富的补偿,远不及对于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之伤害的补偿重要。对人格尊严与社会伦理的坚决维护,才是依法主张权利的核心。书的篇幅很短,虽说观点现在也不算新鲜,但其中激昂的宣讲,还是让人心潮澎湃……读过《为权利而斗争》这部书后收益颇丰。耶林在书中运用质朴的语言、严谨的推理演绎、令人信服的说理,解答了他所处时代(100多年以前)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困惑。应当承认的是,这些困惑仍然存在于在当代中国人。即便是在耶林演讲100多年后的今天,《为权利而斗争》对于提升现代人的法治理念,帮助现代人正确认识法律的科学性及价值,引导人们正确行使权利方面所展现出的智慧光芒依然璀璨。读《为权利而斗争》会感受到一代大师思想的深邃。原来不知为什么会有“德国民法典是以耶林精神实施的”这一至高的评价,读过此书方有所领悟……2023-07-11 11:48:461
耶林的法学是
目的法学。耶林于1872年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作了一次演讲,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此次著名的演讲,标志着一种新的法律研究方法的诞生,有人称之为目的法学,又有人称之为一种社会法学。2023-07-11 11:48:531
所谓的家庭纠纷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社会利益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每一个阶层、每一个群体,乃至于每一个个人,都在为权利而斗争。在人们交往和合作的过程中,侵权和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是,财富的获取、权利的伸张、纠纷的解决,不能恃强凌弱,也不应以暴易暴。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广泛的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也相应地保障人民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享有平等而充分的寻求救济的权利。如果某一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权者无法获得任何有效的救济,那么,该权利的存在将毫无意义。面对社会变迁和多元化的利益需求及其冲突,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堪重负,日渐力不从心。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彼此协调共存、相辅相成、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选择权。家庭也是一样的。2023-07-11 11:49:021
官审制度
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1]审级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学者对其关注却远远不够。这些年来,学者多关注于具体制度的研究,如一审程序中的审判方式改革、如何提高二审程序的开庭率、建立死刑复核巡回法庭等,很少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对审级制度进行整体反思。有观点认为“有关三审终审制还是两审终审制的争论不可能有一个明确的答案……从审级制度着手研究第二审程序具有很大的理论局限性,其研究视野只能触及第二审程序程序的外部合理性问题,而无法对第二审程序自身的构建是否合理这一更具现实意义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2] 诚然,研究审级制度未必能够触及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每一项具体制度、每一个细节,但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从审级制度的宏观视野进行研究,我们完全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上述制度在实践中为什么问题百出。当然,笔者并非反对具体制度的研究,只是担心研究具体的操作性的、改良性的问题无助于从根本上改革现状,甚至具体的良策出台后会被传统的积习所吞噬。由此,本文试图从公正、效率的角度入手对审级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并将上述具体制度纳入研究视野,以期能够从宏观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 一、 现行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 目前,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3]目前的这一制度经过了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诉讼程序中已设有上诉制度,并在有关的法令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 [4] 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一度改为三审制,即以边区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一审或者二审之刑事民事上诉案件。 [5]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地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准许进行第三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特殊性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废除了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从此,两审终审制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 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对于为什么采用“两审终审制”?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司法界一般这样解释: [7] 1.符合我国国情。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的国家。县、地区、省三级法院相距甚远,不宜把过多的案件集中到省级法院终审。如果实行三审终审……一个案件从县、地区、再到省里,势必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席法庭,来往奔走,长途跋涉,影响生产和工作。 2.便利群众。依靠群众是我国完成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路线,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除极少数重大案件属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外,大多数案件属县、地区两级法院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使大多数案件可以在县、地区两级法院得到解决。一般来说,县与地区比较靠近,办案人员依靠群众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传唤当事人和证人接受询问,出席法庭都比较方便,也有利于审判公开,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和接受群众监督。 3.有利于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既保障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又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重复审理。当事人的上诉,不论是认定事实还是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通过全面审查,包括对一审判决中可能存在的其他一些法律问题,都能一起得到正确解决。案件的及时处理,对惩罚犯罪,纠正错误都有利。 主流观点也认识到两审终审制比三审终审制减少了一道程序,减少了当事人再次上诉的机会,这样对案件的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造成影响,但是,同时他们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完全可以保证审判质量。理由如下: 1.我国的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综合审查,全面考虑。二审法院贯彻全面审查原则,对于执行有罪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2.死刑案件实行复核程序能够保证死刑案件质量。二审终审后,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还须报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即使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同时也须上报经过复核程序才能执行,从而切实保证特别重大案件的正确处理。 3.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功能。人民法院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可以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行使监督职能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纠正错判,况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申诉。 二、审级制度的现状观察——公正和效率两败俱伤 主流观点将我国目前的审级制度称为“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但立法者在制定这一制度时,同时对这一审级制度能否有效运转怀有深深的疑虑。为了保证两审终审制能够有效运转,立法者又寄希望于中国特有的死刑复核程序与功能强大的审判监督程序。正如上文所述,立法者以及主流观点认为这些制度能够保障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有效运转,但事与愿违。立法者的担心还是发生了――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无情地击碎了立法者的美丽幻想。现实展现给我们的不是前文主流观点所称颂的既能惩罚犯罪又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并且符合中国国情的“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而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为补充”的审级制度。并且,更让立法者难堪的是,即便是这样的一种审级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也是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仅仅成为“话语描述”,而不能成为现实运作。 目前中国审级制度的运行现状可以概括为两审终审无法终审,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审判监督程序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终审不终,导致公正和效率两败俱伤。 (一)两审程序:流于形式 [8] 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一审判决之所以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的判决、裁定,主要在于人们普遍相信,法官的认识能力属于有限理性,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可能完全正确。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救济机会,更重要的是通过程序吸收当事人的不满,达到消弭纠纷的目的。各国普遍设立上诉制度,力图建构完备的审级制度,使得下级法院作出的可能错误的判决、裁定能够通过上级法院的复查得到纠正。 审级制度要求上级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要承担“勘误”的职责,要审慎地对待下级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要通过司法权运作的过程达到纠错与救济的双重功效。但事与愿违,审级独立的缺失使得中国的上诉审法院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司法独立是现代化司法运作的核心理念。根据其包含的内容,可将司法独立划分为三个层次。 [9]首先是司法权的独立。这是近代司法独立的最初含义。近代司法独立概念源于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人的权力分立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各新兴国家得到实践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推行。司法独立的第二层含义是指法院的独立。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理论,也就通过法院获得不受立法、行政机关控制的地位而得以实现。司法独立的第三层含义是法官的独立。司法过程的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只能依赖法官个人的独立判断,公正才可能实现。因此,一些国家对司法独立的规定直接表述为法官的个人独立。 法院独立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以及同级法院之间保持独立,不存在隶属关系。法院独立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使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一个“隔音空间”,使得上下级法院之间能够产生“间离效应”,以发挥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的双向制约作用,给当事人提供最大化的审级利益。 我国目前的绝大多数终审的判决和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即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也就是终审。但目前在初级法院与中级法院的关系上,存在的是等级化的行政关系。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无情地击碎了立法者力图通过审级制度来实现司法公正的努力。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是监督关系,但目前这种关系已经发生了异化,行政化的倾向十分严重。这主要源于体制建构之初对法院功能认识不清以及对司法特性的认识不清,没有遵循司法体制建构的普遍原理来设计我国的法院建构体制,将中国的司法体系设计成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去甚远的统制型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走向了行政化或官僚化的道路。遵循行政化的方式来建构司法体制,使得法院行政机关化,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层级化。上诉审法院成为行政意义上的对下级法院实行单向监督与控制的“上级”法院,初级法院基于法院司法等级制的定位使得其甘于从属的地位。这种行政化的司法体制建构,导致中级法院权力过大不受制约以及基层法院自决权丧失,审级独立荡然无存,司法独立更是无从可言。 这种司法体制下的下级法官为了自己的生计、升迁,不得不放下“法官”神圣的尊严,与上级法官进行所谓的交流、沟通,希望上级法院能够提供“指导意见”。上级法院基于权力欲也乐于为下级法官提供指导,这样上下沟通、未决先请,使得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实际上成了上下级法院“合谋”的结果。更为严重的是,“错案追究制”加剧了这种司法运作中的“潜规则”,这导致下级法院法官在遇到比较复杂或者当事人有可能上诉的案件时就不得不向无论才学还是经验都有可能远逊于自己的上级请教,尽管极不情愿,但迫于无奈其还是屈尊、迎合。 我们不能苛责甚至不能指责下级法官或者上级法官应该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因为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法官, [10]而在于统制型的司法运作体制,是这种体制造成了上级法院法官权力膨胀,造成下级法院法官权力限缩、谨小慎微。 基于上述我们可以说,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的非司法化的关系已经给上诉制度存在的实效性造成了毁灭性打击,粉碎了当事人试图通过审级来获取正义的念头。 与法院审级的行政化相伴而行的是法院的地方化。目前,地方法院已经蜕化为地方的法院。依前文分析,司法独立、司法权独立要求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处于独立的地位。而中国法院行政区划式的设置使得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结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地方党政机关控制着法院的人事、财政体制,法院的生存、法官的升迁系于地方。在审判实践中,地方权势部门往往利用各种正当的或者非正当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的审判活动,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很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尤其是在当地影响重大的案件,其判决往往取决于地方领导的基调。如若省级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则可以利用身处高层,对地方复杂的熟人社会中的人事关系有一定距离的特点,摆脱干扰、促进司法公正。 (二)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 2002年轰动全国的陕西“枪下留人”案, [11]随着枪声响起,也尘埃落定。但它却留给我们巨大的反思空间,使得我们不得不审慎地思考死刑复核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存在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 [12]如果仔细分析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义,我们认为这一程序的主旨在于强调“审查核准”,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讲,这一程序的内核在于“监督”未生效的死刑裁判。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初衷在于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死刑复核程序中出现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流于形式。 第一,目前,普遍存在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而为一,使得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复核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实践中,这两类案件往往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高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当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上诉,那么高级法院就启动二审程序,同时也就启动了死刑复核程序,由同一审判庭进行二审与死刑复核,两个程序合而为一。这样立法者希望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复查核准”死刑案件的愿望也被实践中的对策无情地粉碎了。 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少部分死刑案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死缓的案件)外,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实践中,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才有幸得到真正有效的复核。因为,其他死刑案件都被上文所述的“合而为一”的二审程序消化掉了。这样就使得大量的死刑案件名义上进入了死刑复核程序,而实质上并未得到复核。 第三,死刑复核程序的运作是行政化的,其审理方式是书面审、秘密审。这种行政审批式的运作方式难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司法不同于行政的一个显著特征在于司法强调多元参与,强调“看得见的正义”,而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却无从参与其中,律师也被排除在外,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极大的限制,社会公众更是无法得知程序的具体运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282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者核准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提审被告人。”然而,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是否提审被告人没有作出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通过书面审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并且,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被告人享有比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的被告人享有更多的权利。 [13] 当然,我们必须充分地肯定死刑复核程序这种行政化的运作方式使得诉讼效率大为提高,满足了司法机关快速打击犯罪的目的,但公正却难以保障。 (三) 再审程序:功能扩张 针对有学者提出的两审终审制能否保障判决公正的质疑,主流观点往往将再审作为反驳的有力武器,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完全可以纠正两级审判中的错误。殊不知这种观点犯了致命的逻辑错误。再审程序只能作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相对于二审、三审来讲是非常救济程序, [14]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备而不用,克服裁判不公,纠正错误判决应当在审级制度中解决,动辄就使用非常救济程序,就会使非常救济程序演变为普通救济程序。 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人民法院敢于面对错误,勇于纠正错误,这无疑需要巨大的自我否定的气魄。但法院主动提起再审程序却备受质疑,因为其违背了诉讼法理,如司法的被动性、应答性,“法院不得对当事人未有所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等。 [15]这使得司法机关苦苦追求的司法公正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也是重要的动力之一。而与人民检察院――控方角色相对应的辩方――被告人却仅有与之明显不对等的申诉权(不如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再审权)。人民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是再审程序的必然启动,而当事人的申诉往往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司法之不公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毕竟申诉权还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只要申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一线希望。再审的制度设计激发了当事人缠讼求胜的欲望,为了实现“为权利而斗争”的权利,申诉者们如愚公移山,生命不息,申诉不止。 [16]这就源于救济机制不畅,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缺失所致。 为了应付或者为了稳定民心,予民以救济,无奈之下,程序外的救济大行其道。各级人大、信访部门以及党的政法委员会设专人从事申诉接待工作。如果申诉者万幸,得到领导关注或者媒体曝光,案件就有被再审的机会,否则当事人只能继续在漫漫的上访、申诉道路上前行,长此以往,或许有些当事人基于对司法制度信心的丧失就会真正“无讼”,那将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莫大悲哀。 再审功能的极大扩张严重破坏了司法的终结性。更为恶劣的是,经过再审的案件也无法终结。终结性是司法的重要特征,司法是国家为解决社会冲突、保障社会主体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原理假设了这个活动的权威性并依规律设计了保障其裁判正确的司法程序, [17]如果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被随意否定,社会将无正义可寻。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据此确立了“一事不再理” 原则,自罗马法以来就被作为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再审的频繁发动,这一原则在我国遭到毁灭性打击。 由于再审发动的任意性,司法终局性的丧失,随之而来的是司法权威的丧失。司法界权威人士指出“司法无终审权,不可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可能树立司法权威。最高法院的裁判可任意申诉,其权威性如何体现。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权威,从历史上来看,已降到了最低点,到了非常危险的地步。” [18]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制度设计,以及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误读、对实体公正的盲目崇拜,再审制度的存在似乎就是为了自我否定,因为根据我们的申诉和再审制度,任何判决都可动摇。当然,精神可嘉,但司法绝不应当适用这种精神。况且,司法过程的性质决定了即使案件经过再审也未必能够保证质量,未必能够做到司法公正。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时候并不能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相反其有可能带来更大的裁判不公、资源浪费。 三、现行审级制度的问题反思——对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违反 本文第三部分对中国审级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客观描述,当然其中也穿插了一些评论。通过上文对中国审级制度沿革以及现状的描述,我们认为,不管是从审级制度设立的初衷还是从审级制度在现实中的运行来看,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既不能保证公正也不能促进效率,造成对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违反。这促使我们不得不从宏观上、从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上思考现行审级制度为什么问题百出。 (一) 主流观点以及立法者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建构了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二) 在前文中笔者描述了两审终审制这一立法设计的审级制度的由来以及现阶段主流观点对于两审终审制的认识。我们认为在解放前的战争年代,各革命根据地往往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理应实行特殊的司法政策,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无可厚非。目前,我们所采取的审级制度与其说是立法者基于中国国情的创造,不如说是对传统的沿袭,积习使得我们懒于反思,惰于革新,而总是自欺欺人地为之作出合乎情理的注解。 “审级太多,浪费资源,耗费民力;两审终审,便利群众,方便诉讼”,殊不知这种论点完全建立在了功利主义的基点之上,将追求效率置于追求公正之上。“在中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初始理由却很简单,就是提高审判效率,减轻法院的财政负担和案件积压。” [19]这样的司法观符合我们所倡导的“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吗? 再者,主流观点并没有与时代发展与时俱进,在革命战争年代、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时代,两审终审制能够适应时代要求,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的今天,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却失去了其正当性。尽管我们今天仍然可以说我国地域辽阔,但如果再强调“交通不便”就是无视现实,在今天看来,客观条件已经不再成为当事人寻求正义的障碍,当事人对于正义的渴求远远足以战胜一切客观条件的阻隔。我们可以讲中国人有“无讼”、“厌讼”的传统, [20]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秋菊”式的为自己讨说法的司法“难民”大量存在,今天国人“为权利而斗争”的法意识远远超过传统的无讼观念。在现行制度下,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会通过各种途径发泄不满,只要有一线希望,他/她就要不断申诉。一审、二审、再审,不行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这一途径走不通,就到全国人大、政协乃至党中央讨说法。这样的例子并不鲜见,难道我们能说审级增加会对当事人行使权利起到阻隔作用? (二)实践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在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中倒向了效率。 死刑复核程序一直被视为我们国家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政策上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典范,认为其是在批判地继承我国古代优秀法律文化和不断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之上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程序或曰中国独有的诉讼制度。但是“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内部监督的一种程序,它强调了人民法院的职权,是权力型程序。由于它没有考虑权利主体的参与,其价值也就受到很大的局限。” [21]权力型程序运作的特点就是注重效率的提高,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死刑核准权的收与放中就可以看得出来。 在现行体制内,如果完全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这无疑会促进司法公正,但相应地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由此,死刑核准权特别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由谁行使,就可以反映出立法者及司法实务部门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考察死刑核准权的收与放的历史,我们对此可以一目了然。 建国初、“三反”、“五反”时期,死刑案件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特令指定之专员公署),部分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各大行政区或者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及大军区批准。这一时期国家处于疾风暴雨式的运动治时期,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无可厚非。当然由于司法体制处于初创阶段,由行政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兼理死刑复核,程序不够完备,但这应当归因于所处的历史时代、特殊的历史环境。 1954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终审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复核;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死刑案件的判决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当事人不上诉、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案件的复核和核准权根据不同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1956年中共八大决议中指出:“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根据这一精神,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1958年5月29日决定:“自即日起,凡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或者审核的‘死缓"案件,一律不再报送本院复核。” [22]这一时期,死刑复核程序由缺失到建立,由死刑复核权力分散到逐步集中,并且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归各高级人民法院,使得死刑复核程序逐渐步入正轨。我们认为这一死刑复核权的划分是合理的,基于司法公正的考虑,立法者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立法者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交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这种运作方式满足了对于公正和效率的双重渴求,是适应时代要求的。并且,这种立法模式奠定了今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模式,具有积极意义。 1979年刑事诉讼法以及此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这是对文革前立法模式的延续,并无不妥。1980年3月16日,基于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规定: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1981年六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除对反革命和贪污犯等判处死刑,仍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在1981年到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2023-07-11 11:49:091
法律书籍推荐
法学理论类:(1)舒国滢的《法理学》推荐理由:初学法律的人往往认为刑法、民法等实体法是重点的,但其实法理学才是真正重要的,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朋友可能听过老师讲法感、法律思维,法感以及法律思维等等,个人认为均是通过学习法理而培养得来。同时,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律的一般原理,在法理学上多下些功夫,对之后学习实体法理论方面,会有偌大的帮助。舒国滢的法理学,属于入门级的教材,推荐初学者阅读。(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推荐理由:法学经典,学习法律的必读书目。(3)J.M.凯特《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推荐理由:学习任何一个学科,必先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我国现行的法律,本质还是近代自西方移植而来,阅读法律思想史,可以让自己对法学进行一个纵深的理解。(4)黄风《罗马法导论》推荐理由:学习法律,永远绕不开罗马法,这本书属于学习罗马法的入门级教材。(5)卢梭《社会契约论》推荐理由:法学学习必读的书目。(6)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推荐理由:鉴于《证明责任论》中译本的翻译问题,这本书可以满足初学法律人对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推荐理由:一本小册子,对于培养自己的法学观念有着莫大帮助。(7)方孔《实在法原理》推荐理由:一本能够引起口水战的书,随着法学功底的变化,每读一次都会有不同的评价。个人认为,这本书可以培养一个法律人的基本素质:质疑,确信,再质疑,再确信,与此同时,永远不迷信权威。刑法学书籍(1)张明楷《刑法学》、《刑法原理》、《法益初论》推荐理由:个人在参加司法考试过程中,一直在读的几本书,这本书令我夯实了刑法理论基础,不必投入大量精力去记忆罪名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仅凭理论便可应对复杂的案例。而在执业过程中,也能够迅速判断当事人涉案罪名、罪与非罪等诸多问题。(2)稻垣内弘人《刑法与民法的对话》推荐理由:初学法律的人,甚至从事法律行业多年的人,都可能陷入一个误区:部门法之间是相对封闭的,民法和刑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很多法律之间存在着联系,如果你能够充分理解民法上“占有”的概念,那么对于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将更加深刻。,这本书是一个民法学家和刑法学家的对话,初读会感觉晦涩,但会令人受益匪浅。民法学:(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推荐理由:这两本书其实是一本,裁判的方法是民法解释学的后半部分。个人认为,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从事法律行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基本的素养是解释法律而非僵化的适用法律或等着权威对于法律进行解释,而对法律的解释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两本书的作用就在于是我们能够掌握解释法律的规则。(2)梁慧星《民法总论》推荐理由:国内的民法学教材很多,这本书的优点在于它对于民法概念的精准定义、分析以及对于民法思维的体系化构建。(3)王泽鉴教授的全部专著推荐理由:对于已经打下民法学底子的朋友,想在学习或执业上更加精进,王泽鉴教授的民法专著是必读书目,尤其是请求权基础理论部分。(4)陈卫佐翻译的《德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总论》推荐理由:我国的民法脱胎于德国、日本民法典,研究德国民法,对于理解我国民法有着莫大帮助.诉讼法学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推荐理由:大陆法系诉讼证明责任的经典论著。证明责任的理解和运用,是一个法律人,尤其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的基本素养。(这本书的中译本,翻译质量不太好,有能力的请找原著研读)毕玉谦《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推荐理由:鉴于《证明责任论》中译本的翻译问题,这本书可以满足初学法律人对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和研究。2023-07-11 11:49:191
精美相关法律知识的名言警句
精美相关法律知识的名言警句【一】 1、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2、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4、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5、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6、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著名的法律学者 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9、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谚 10、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1、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1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3、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14、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15、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1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17、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18、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9、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20、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精美相关法律知识的名言警句【二】 21、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22、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23、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24、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25、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26、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27、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28、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29、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0、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31、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32、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费尔德 33、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34、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35、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6、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37、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38、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39、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40、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精美相关法律知识的名言警句【三】 41、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42、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43、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4、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45、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46、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48、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49、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5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51、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52、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53、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54、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55、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56、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57、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5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傅玄(晋)《傅子·法刑》 5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60、法者,所以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 有关法律的名言 有关法律的名言 1、 民主是什么?1.有效地参与;2.投票的平等;3.充分地知情;4.对议程的最终控制;5.成年人公民资格。【美国】罗伯特.A.达尔《论民主》 2、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 一样。【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3、 谁把法律看成是枷锁,就在开始毁灭自己。【美国】爱默生自由首先必须由法律来保障。但单单靠法律还不能保证发表的自 由;为了使每个人都能表白他的观点而无不利的后果,在全体人民中 必须有一种宽容的精神。【德国l爱因斯坦白由远不是为所欲为,它只因服从法律而存在。法国1789年10月公布的法令文明自由者,自由于法律之下,故真自由者必能服从。服从 者何?服从法律也。【中国】梁启超《新民说》《饮冰室全集》 4、 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 地实现了人的自由。【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5、 凡是从全体人民之中选出来任命为长官的,那样的政府是一种民 主制的政府。【古希腊】德谟克利特那些政府权力扩张的工具,无论是政客还是文官,都是真诚的人, 他们只看到必须解决的实际问题,看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有强有 力的和有效的政府行动。【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6、 政府必须要用的工具要么是法律的权威,要么是强制。如果第一 个被摧毁了,后一个就要取而代之,当强制成为政府常用的工具时, 自由就由此终结了。【英国】阿克顿《自由史论》 7、 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8、 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 力政治权力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英国】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9、 在我们看来,真正有意义的民主,是那种为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被 剥削者服务的民主。不劳动者被剥夺选举权,那才是人与人之间真正 的平等。不劳动者不得食。【苏联】列宁《列宁全集》 10、 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11、 自由是独立于别人的强制意志;而且由于根据普遍法规,它能够 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有的独一无二的、原 生的、生来就有的权利。当然,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公平,这就是他 不受别人约束的权利,正如能以同样的权利去约束别人。因此,由于 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他根据这种权利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12、 一人遭到生命危险而不许其自谋保护之道,那就等于把他置于法 之外,他的生命既被剥夺,他的全部自由也就被否定了。【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13、 在历史上法律最能使人满意的时期,便是在有许多机会可以使人 都有很大前途来圆满实现他的要求的发展时期。【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14、 用法律使人幸福和自由。罗伯斯庇尔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15、 单凭一个证人作证,就可把一个人处死的法律,对自由的危害是 极大的。【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16、 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 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德国】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 17、 法律者,我所制定之,以保护我自由;而亦以钳制我自由者也。【中国】梁启超《新民说》 18、 一国人民如不愿积极地和法律及公共当局合作镇压作恶的人,就 应被看作仅仅适于有限制的自由。【英国】密尔《代议制政府》 19、 最重要的自然法则是,任何人不许剥夺别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这些是人的天赋权利》 。不能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政府,就失 去了存在的理由,应该由它所统治的人民予以撤换或推翻。【美国】埃德蒙.S.摩根《美国的历程》 20、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德国】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1、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的愈多,刑 罚也就愈公正。【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22、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 行。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勤劳的奖赏就会成为 暴政的支柱。【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23、 自由是靠遵守法律来维护的,因为法律是总体意志的表现。潘恩摘自《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 24、 如果不能确定能予以确切说明并得到可靠承认的犯罪行为,法律 就不应当加以任何处罚;否则,公民的命运就要受到任意的决定,而 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25、 如果刑法的每一种刑罚都是依据犯罪的特殊性质去规定的话,便 是自由的胜利。【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6、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 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 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法国《人权宣言》 27、 如果自由流于放纵,专制的魔鬼就趁机侵入。【美国】华盛顿不要过分地醉心放任自由,一点也不加以限制的自由,它的害处 与危险实在不少。【俄国】克雷洛夫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同样具有破坏性。【美国】西奥多罗斯福服从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对于法律的缺点或优点,自由地发 表自己的意见,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全社会的福利。【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28、 一项受保护的权利意味着对其他什么人有可能使用强力或压制。 我们来考虑一下我有的或认为我有的一种自由:我有自由系我自己的 任何领带这是受保护的权利。【美国】戈尔丁《法律哲学》 29、 基本人权,最初主要是自由权的意思。自由权是指宪法禁止某 种国家活动涉及国民的利益的场合《国民对国家法律处于消极受益关 系的场合》 30、 的国民的地位。身体自由、言论自由、信教自由等就是如此。 各国的权利宣言在最初,只是宣言和保障这个基本人权。【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 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警句大全摘抄 1、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2、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4、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8、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9、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10、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11、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1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1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1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15、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16、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7、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8、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1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20、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1、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22、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23、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24、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2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26、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2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28、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29、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30、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31、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 32、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33、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杰斐逊 34、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柏拉图 35、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36、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37、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申斯通 38、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39、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40、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41、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42、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43、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索福克勒斯 44、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马克吐温 45、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4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47、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48、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马克吐温 49、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50、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51、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52、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5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54、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5、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56、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57、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58、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59、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60、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 61、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62、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63、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有关法律的名人名言 1、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hellip;hellip;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2、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3、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4、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5、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国作家 达雷尔 7、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8、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9、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10、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1、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hellip;hellip;公平和实用。——伯克 12、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13、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 14、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15、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16、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17、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18、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法国作家 伏尔泰 19、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马克·吐温 20、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21、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22、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23、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24、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2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26、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27、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28、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9、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30、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1、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32、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厄尔 33、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35、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6、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37、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38、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39、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40、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4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42、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43、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44、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45、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4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47、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48、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49、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0、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美国总统 杰斐逊 51、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洛克(英)《政府论》 52、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53、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54、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国作家 马克·吐温 5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56、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5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58、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59、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6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61、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62、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2023-07-11 11:49:261
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
面对一个不好甚至是坏的制度,一个有责任感的个人应当如何作为?这似乎是近年来一直被津津乐道的话题.其实圣人早早对此就有过说法,“邦有道,危言危行;邦无道,危行言孙.”四书章句集注云:危,高峻也.孙,卑顺也.于是我们知道“危行”不是指如暴力革命、以恶抗恶般的危险行为,而是君子不随波不媚俗的高洁品行.无论邦有道无道,“危行”都是必须的,而“危言”只能对愿意听言语的人才能发生效力,也才有必要.因此,“言孙”并不是怯懦,而只是为了确保“危行”的可能.同时,这也体现了传统儒家的一个基本思想,即在言语与行为之间,更重视行为及其后果.而这个“危行”,自然也包括不同流合污的“不作为”. 然而孔子的这段话,尤其是后半部分,如今却常被一些慷慨激昂的批评家引以为中国人圆滑与怯懦的证明.他们觉得“言孙”就是说话装孙子,这怎么可以呢?起码要像个老子.于是,仿佛老大中国一下子冒出了无数“真的猛士”,我们如今经常可以观看到一些激烈的“危言”,以及对于中国的种种弊端痛心疾首的斥责.但是再仔细一看,却发现借着互联网与大众媒体娱乐的掩护,这些“危言”非但没有危及这些批评家现实的生活,反倒可以换来宣泄感、喝彩声、稿费以及高点击率.于是,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不是我们的社会,而是这些批评家自己,在骂与被骂中日益显赫起来. 最近学界有两件“不作为”的“危行”,其掀起的热浪,却也可以拿来和之前诸多批评家“危言”的效果相参照.一是清华的陈丹青辞职,一是北大的贺卫方公开拒招硕士生. 在研究生招生制度利弊这个问题上,并不是一直风平浪静,但贺、陈两位先生的不同在于,他们并没有疾言厉色地要打倒什么、重建什么,他们只是宣布退出,退出这个不合理的招生游戏制度.从博客中国对贺卫方教授的访谈里,我们可以看到马丁·路德·金倡导“公民不服从”的隐约印迹,也可以看到耶林“为权利而斗争”的现实影响.这种公民权利,也就是“不作为”的权利,用以赛亚·柏林的话来讲就是“消极自由”的权利,即我有做什么的权利,同时我还拥有不做什么的权利.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这种“不作为”权利在政治领域的运用,可以从圣雄甘地、托尔斯泰、英国费边主义者一直追溯到瓦尔登湖畔自食其力的哲人梭罗.但是,在有这么多西方思想撑腰打气的鼓舞下,我们却也可以惊讶地发现,咦,这不正是孔子所说的“危行言孙”? 所以,其实都犯不着扯上那么多洋大人,也同样可以在中国思想里看到现成的这么两条道路.你要是觉得这社会还有救,你就可既“危言”纠弊又“危行”正己;你要是觉得这是个烂摊子,你只要以“危行”正己就可以了,发牢骚也没用.贺陈两位先生便是如此行事的,这就足以令我们尊敬.但问题是,却还有众多看客总盼望着第三条道路,即在自己“行孙”的同时,还做着“危言”治国的美梦呢.2023-07-11 11:49:441
辩者,正义利剑 |读《刑事辩护的理念》后感
初秋九月,北方已是蝉吟秋色树,鸦噪夕阳沙;而东南之隅的福建,仍是绿树阴浓夏日长,楼台倒影入池塘。不久前,笔者终于拿到了期盼已久有陈瑞华教授亲笔签名的畅销书——《刑事辩护的理念》,读它如饮纯酒,又如醍醐灌顶,很多感慨心得,不吐不快。 陈瑞华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我国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权威专家。研一时,导师经常耳提面命说一句至理名言:“刑法,就看张明楷教授写的书;刑诉法,就看陈瑞华教授写的书。”那时,笔者懵懵懂懂的第一次听到陈瑞华老师的大名,脑海中浮现出一位儒者的形象,始终保持着一颗敬仰诉神的心。今日,有幸拜读到了陈瑞华老师的佳作,让无一天辩护经验的幼儿,汲取了丰富的实务养料。 1869年,英国法律界一位伟大的法国律师巴赫叶在为法律而建的最漂亮的建筑之一——伦敦的中殿城堡举行了一次盛宴。当时,洛德布诺汉在讲话中再次引用了他最钟爱的一句名言:“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最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D.N.辛哈也曾说过:“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刑事辩护的理念》的篇章结构上共计一十三章,分别是:第一章 刑事辩护的理论挑战;第二章 刑事辩护的基本形态;第三章 独立辩护人理论;第四章 有效辩护理论;第五章 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第六章 刑事诉讼中的量刑辩护;第七章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上);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辩护(下);第九章 审判前程序中辩护权的救济问题;第十章 被告人的自主性辩护权;第十一章 被告人的阅卷权;第十二章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模式;第十三章 辩护权影响裁判权的三种模式。前观该书的编排体系,逻辑清楚,层次鲜明。首先,介绍了国内传统刑事诉讼理论面临的瓶颈问题;其次,系统阐述了作者对于辩护形态与律师权益的制度化保障;最后,提出了自主性辩护的主张及模式化分析法。 通过阅读《刑事辩护的理念》,笔者对于律师辩护的艰辛和酸楚有了较为直观的认识,刑事辩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有初步的感悟。作者从其丰富的研究经验中提炼出刑事辩护的理念为自主性辩护权。我国1979年颁行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制度。至此,中国法治的进程为刑事辩护律师打开了一扇为权利而斗争的大门。改革开放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迅猛发展,加之囿于律师执业中层出不穷的制度化障碍,我国《刑事诉讼法》几经修稿,最新颁行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最新《刑诉法》首次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并且有权依法会见在押嫌疑人、发表辩护意见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正如作者常提及的一句话“书本法律与现实法律,不可同日而语。” 该书作者将辩护区分为“自然意义上的辩护”与“法律意义上辩护”。而且认为,中国刑事辩护逐步具有了包括“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在内的多元化辩护形态。立足于嫌疑人、被告人是天生辩护享有者的宗旨,将辩护权定位于“诉权”,强调辩护权对裁判权的制约作用。 笔者对于第二章论及到的刑事辩护的“五形态分类法”饶有兴趣。经过反复推敲,仔细研读后,仍与犹未尽。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五种辩护形态犹如《孙子兵法》中排兵布阵,攻坚防守,“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作者以自己独到的视野,论述了“五形态”在制度上局限性以及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我国法学界和律师界一直奉行一种“独立辩护人”的理论,而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素有“独立司法机关”的理论。笔者认为,辩护人与被告人同为辩护一方,共享辩护权。这种“同室操戈”的怪异现象,务必造成辩护律师与在押嫌疑人、被告人就辩护策略、方案沟通不畅,进而导致辩护效率低下,甚者,无效辩护。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源自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或者委托,不能独当一面,视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表示于不顾。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辩护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的底线,亦即永远不得作出有损委托人利益的言行。 1932年美国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一案,开启了无效辩护制度之先河。对于律师在辩护中不尽职、不尽责的情况,我国学界引入了“有效辩护”的观点。作者在书中提及,“法院‘重实体,轻程序"观念成为将无效辩护制度引入中国的一个障碍。”刑事辩护分为“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两大类。而“实体性辩护”又可进一步分为“实体上的无罪辩护”、“由重罪改轻罪的辩护”以及“量刑辩护”三种。作者浓墨重彩地阐述了量刑辩护以及程序性辩护在中国司法土壤中的发展与阻碍。 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恶权不能进!2023-07-11 11:50:001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解释
你认为可以就请设为满意答案德国法学鸿儒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先生在他的那篇流传千古的演讲稿《法律的斗争》(又译为“为权利而斗争”,即Der Kampf um das Recht)中说,“生存的保全是一切动物的最高原则。但是其他动物只依本能而保全肉体的生命,人类除肉体的生命之外,尚有精神上的生命。而此精神上的生命由法律观之,则为权利。没有法律,人类将与禽兽无别。”正是建立在这种观念之下,他认为“权利斗争是权利人受到损害,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进一步地说,“个人拥护自己的法律――即法律上的权利――又是对于社会的义务”。由此观之,权利是主观化的法律,法律是客观化的权利,权利人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是一种社会义务。为权利而奋斗,也就是为法律而奋斗,颇具人类生存伦理意义。2023-07-11 11:50:081
律师周泽是哪个律师事务所
周泽,贵州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生导师。他的名片上大字号写着“为权利而斗争”,一个典型的法律人标识。 2006年,他被《南风窗》评选为“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被人民网、新华网、中国法院网、央视国际四大门户网站联合评选为年度“十大法制人物”,被《中国青年报》评选为“推动中国2006年度人物”。因在公民维权方面的贡献,2008年被《南方人物周刊》评选为“青年领袖”。2023-07-11 11:50:171
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护带来的利益,所以权益必须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必须要受到保护的。 市场经济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换,市场经济的秩序要靠法制来维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在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不会有正当的经济竞争和市场秩序。因此,很难想象在一个到处欺骗消费者,生产者不顾消费者而只求赢利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其秩序能够正常。消费者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市场经济秩序才能建立起来。 “以诚信为本”是消费者对经营者最基本的要求,随着现代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大多数商品经营者都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是也有极个别的商家却以种种手段对消费者进行欺诈,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那么应当怎样维权呢?“依法治国”是中华民族的战略方针政策,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权益难免不会受到侵害,那么我们也就不得不用法律来维护我们受损的权益。 除了国家保护和经营者自律以外,消费者应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维护者。同样,消费者对自身利益维护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自我保护的意识。一些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深信经营者会为自己着想,为自己考虑一切,特别是在某些关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费者则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于交易过程中应当谨慎的问题,疏忽大意,结果上当受骗,追悔莫及;有些消费者则在商品使用消费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的方法使用、消费商品,结果酿成大祸;有些消费者迫于经营者在消费时,蛮横挑剔,无理取闹,故意使事态扩大,造成重大损失,最终自食其果;等等,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所致。我们认为,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 (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二)权利意识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一个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消费者,应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与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不仅是他的权利,而且也是其对社会的责任。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 (三)文明消费意识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 (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识 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 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为来协商,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 1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销售商品的; 5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 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还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双倍返还)。如果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的,还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要支付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当消费者受到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侵害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赔偿: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为了让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就毫不逊色的让法律保护我们,运用我们享有的权利(生存权、评价权、选择权、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获助权、受教育权、环保权等)。2023-07-11 11:50:271
我想问一下中国大陆,谁写民法总论最好?
梁慧星的民法总论是给本科生看的,是当前大陆民法总论教材中水准最高的。比较详细的民法总论还有: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龙卫球《民法总论》,李永军《民法总论》。你要是想看德日观点,不如找史尚宽、梅仲协、王泽鉴、李宜琛、王伯琦、黄茂荣、李模、戴修瓒等台湾学者书来看;也可以直接找德日学者民法原著的译本来看:LARENZ,我妻荣、星野英一、内田贵等。2023-07-11 11:50:353
老师让读一本书关于法律的书,并写读后感,不少于1000字(越等就可以)
脑中的革命——《法律与革命》读后感[“外国法制史”读书报告选登(之六)] 时间:2006年11月29日 作者:叶昊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学生) 来源:学术批评网 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对于这样的著作,我自知没有能力进行评价。这里是对其书第一部“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的读后感。 一、无无源之水 一切事物都有其原因,无因即无果,这是正理。但我们于学习时却经常犯一步到位的错误,不考虑事物的原因就全盘接受一些概念。比如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封建”概念,稍微一动脑筋,谁都能明白“分封建制”是这个词的内涵,而再稍微一思考,就懂得我们中华的历史上自秦以降就再无大规模的封建制度。但出于教育的缘故,我们还是习惯于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些明显错误的观念。在伯尔曼的书中,一切概念皆有其源头,很难从逻辑的角度对他的立论产生质疑。这就是用“科学的方法”所进行的历史研究。作者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继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环环紧扣,结构紧凑,没有任何地方给人以突兀的感觉。 “只有上帝才能看透一个人的思想、内心和灵魂,而人间法官只能知道外部表现出来的行为,‘教会对隐秘的事物不予裁决"逐渐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即仅仅是犯罪准备(即使到了装配犯罪工具的地步)尚不能受到惩罚……” 学习刑法时大家都明白犯罪预备不构成犯罪,且不进行惩罚。但到底为什么呢?归根结底到其神学的渊源,即便是无信仰的中国人,也能够理解了。虽然这并非伯尔曼的发现,我却用它来证明本书极强的紧凑感……即其中每一事件必有其原因,这实在需要进行耐心的考证和拥有严谨的态度。从以前的阅读中,总是想当然地假定西方法律传统乃是启蒙运动时期,从诸位伟大的头脑中自然蹿出来的。而在读本书中,时时汗颜,从前对中古时期的不屑和太过想当然的进行联系,已经使自己的无知蔓延。不过幸好,及时读了本书,避免了更加可怕的自大产生。 二、精神之法 法律并非一种单纯的条文体系,或者什么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工具,它应该是活的,物质与精神所并存的系统。从教会法乃是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便可看出,法律的精神涵义其实比想象得深刻。在审判之时,为何要以赋予罪犯以特定的尊严和权利,而不是单纯地法官高高在上对其进行审判为原则?按理来说,罪犯即是有罪之人,似乎犯不着给他尊严之类。从普遍的认识角度讲,是说不出道理的。那么,其来源还是神学还是精神层面的东西:“尽管犯罪与罪孽之间的联系造成了罪犯方面对于上帝的无限责任,然而包括守法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罪的属性却起到了降低自以为是的义愤作为刑法组成部分重要性的作用。 ”这个原则对于有宗教背景的人而言,自然是非常浅显,但由此又引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不信教的人来说,这个原则的意义何在?西方法律的许多原则建立在神学背景之下,至少是在信仰的背景下。对于只把法律当作实现自己利益、保护自己权利的工具的国人来说,并不存在对法律精神上的信仰和传统,那么如何从本民族的精神出发,寻找一条结合的道路,而不产生排斥,真是非常复杂的一个问题。 三、偏见的恶性 偏见给我们带来巨大的伤害,在历史上屡见不鲜。其反映在学习上时,也是一个道理。对于中古时代和基督教会的偏见,使我们一直认为这些是那个时代落后的代表,并无不自豪地说着“西方不亮东方亮”,将野蛮、落后等词语同欧洲中古时代相联系。其实并非如此,尤其在读过本书之后。近代西方的一切思潮,其实并非只是对希腊罗马文化复兴后、摈弃中世纪糟粕而产生的。法律体系、学术方法、相互制约的权力(封建权和教权)、神学思想……那些后来成为启蒙思潮精华并且一直延续至今的东西,都可以从中世纪找到它的源泉和基础。比如,以前对于格里高利的教皇革命,更多看到的是一些负面的评价,本书以非常大的热情颂扬这次革命的意义,并将其与英国革命、宗教改革、法国大革命等并称为伟大的革命。还有一个一直以来的偏见是,历史可以用确定的规律予以描述,任何国家或者民族的历史都脱不开这个规律。这自然是受达尔文进化论影响。正如作者在书中所说:“从历史的观点看,黑格尔假定意识决定存在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所主张的存在决定意识的观点是正确的。在历史的真实生活中,谁也不‘决定"谁;它们通常是并驾齐驱;当情况不是这样时,便有时是这个有时是另一个成为决定的因素。” 并没有谁说的规律可以解释一切历史活动,那么这就说明,历史并不是可以套用公式的。但可惜的是我们的教学中目前还是坚持着这一套,至少是在大学以下的教育中。“要知生命创进不受任何限制虽然可能有其势较顺之顺序,却并无一定不易之规律……在生物界中,虽不妨有高下之第,却无必进之阶。”几十年前,梁漱溟老人即已能看得如此透彻,为何现今发达而开放之世,反倒后退了许多! 四、关于大学 有关大学的起源这一部分是写的很有意思的。从波伦亚大学的出现和历史来看,由学生掌控权力,到教授们力量渐渐增强,整个过程值得人玩味。就现在的国内大学来看,行政权竟然是首要的,而教师和学生无法与行政抗衡。按理来说,甚至从大学的历史来看,都绝然应该是学生主导,或者教授控制学校的领导权力。因为学生是大学出现的原因,而教授是大学存在的基本。为何现在看到的皆是,学生维权无用,德高望重的教授终身住一小破楼房,这样一些违背大学本意的现象。或许我们的大学确实不能算真正的大学吧。扯远了。大学的研究为法律体系的产生提供了方法基础,还有一大批人才,但并非唯一的渊源,这仍是与大学在当时的地位有关。 五、道德之底线 欧洲人对法律的依赖与信任,是与基督教信仰密不可分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本身就有很大一部分是基督教的功劳,这也是本书第一部中一直讨论的内容。出于上帝对他们精神领域的掌控,他们宁可相信法律——这样一个诸多原则来自于神学的制度——能够成为他们最终的救济渠道。那么这种信任,在东方是否存在呢?答案是不的。我们的法律并没有这样一个信仰基础,而是直接建立在皇权之下,从而使国人对法律的敬畏源自对皇权的敬畏。那么现在没有了皇权,法律的权威性如何体现?无源之水终将干涸,这是个实际问题。由于对“罪”的神学解读,使西方人在做事时有一道德底线,即为死后考虑,为最后的审判考虑,这令其恶能得到限制。而我们的这种限制已经磨灭了。现在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的无数“潜规则”正在日益浮上台面,见得天日,再这般下去,以这些所谓“潜规则”代替了原有的道德规范,实在是很可怕的事情。 六、其他 本书还有一个令我震撼的方面,是引用。引用之多、广泛和丰富,实在令人咋舌。全书600多页篇幅的正文,竟有150多页的注释。这与其他某些专著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些引用不但说明了作者的阅读面之广博,也说明了他极其认真的学术态度。有这许多的引用,在读的同时一可令人大大放心创作部分的质量,二可方便读者翻阅相关的资料,不至于以偏概全。这实在是我们应该学习的地方。 法律在书中革命,书在我脑中革命。单是本书的第一部,就在我脑中进行了一次革命。对从前各种知识的重新排列,偏见的解除,实在是令人畅快。作者严密的写作结构和流畅的字词句法,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接下来要看第二部了,相信这会是另一次革命。 学术批评网(www.acriticism.com) 2006年11月29日 读《法律教育读本》有感2.张老师经常用综合实践课,让我们阅读《法律教育读本》,让我受益匪浅,以前我经常听人们说法律的事,可总是没有一个大概的概念,上了这几节课后,让我懂得了法律的真正概念,法律是一个国家的基础,而不是虚无缥缈的。这本书介绍了很多未成年少年的犯罪经历,其中有许多原因,可能因为父母的教育错误;也可能因为父母没时间去管孩子,造成了孩子长大后的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我觉得有可能父母没起到很好的榜样作用,但我们可以自觉,不一定要靠别人。这本书十分有趣,用一个个真实的故事来启发我们,故事后面还有采访犯罪少年的真实谈话,还有相对的法律条文。法律是真实的,它是对每个人都一样的,这些犯罪少年大多自律能力十分低,在他们犯罪之前,他们都是祖国的花朵,都有可能成为祖国的栋梁,但他们没有控制住自己……。我们不能重倒他们的覆辙,要学会自觉,也要抽空适当的阅读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文章。我们一定要好好读书,抗击犯罪.2023-07-11 11:50:476
大学生对自己所处的高等教育改革问题,会有新的观点和看法吗?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的问题。近年来,一向在人们心目中远离是非纷扰之地的圣洁的象牙塔--高校也频频被学生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高校被学生起诉,一方面反映了我们正处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得到了普遍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包括莘莘学子们都在"认真地对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宪法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2.高校往往仅依据学校内部的一纸超越甚至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管理规定,就剥夺了受处分学生享有的受《宪法》保护的受教育权,这种处分的合宪性实在值得怀疑。 另外,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往往还缺乏程序观念。3.目前一些高校制定的学术管理的规定本身往往从实体上或程序上却是不合法、不合理、荒谬及不近人情的。4.在高校对教师的管理问题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必须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高校管理中,必须贯彻依法治校,尤其是依法律程序或合理程序治校的原则。最后一点,必须强调的是,以上所有的这些措施都必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高等教育的核心在于解决人的问题,关键是要培养人的健全的人格、开放的心态、创新的思维方式和掌握创新的手段。因此,必须大力转变高等教育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规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观念性问题的理论性研究,不断地更新教育观念。2023-07-11 11:51:058
民法总论的民法总论(王全弟)
作者:王全弟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页数:480ISBN:7309041615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定价:¥22.00 书名:民法总论图书编号:1016596出版社:社科文献出版社定价:36.0ISBN:780190344作者:孙宪忠出版日期:2004-11-01版次:1开本:16开 人研究范围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论、总论、物权和债权等方面,但是重点在于民法总论、物权法、不动产法等领域。本人的学术思想基本上形成体系,在我国民商法学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主要学术思想及重大观点有:1、在民商法方法论方面,提出“抛弃批判、立足建设”的观点,认为应从过去的对民商法学的现有国内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维模式中解脱出来,不要总想着批判他人,而应该认真地从建设我国市场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构造自己的民商法。现行法学包括了过多的“以阶级划线”批判他人的内容,而对我们自己建设所需要的东西却不甚了了。立足建设,需要吸收传统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国自己历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国情和时代进行积极的创造。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实现方式问题,提出对公有制的所有权形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新进行改造。本人认为,作为经济基础的公有制与作为上层建筑的民法财产权利制度并不一致,他们之间有一个决定和被实现的关系。所有制并不能照相式地反映为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并不一定要反映为国家所有权,国家掌握股权、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较早地探讨了世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以及该体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关系;最早探讨了财团法人的财产权利的独特性,并提出按照财团法人所有权形式规范我国法人财产权利的见解。3、在民法学总论方面,对法律行为制度进行了独到的研究。本人比较早地将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制度介绍到国内,并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质,指出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构成的基本差异;尤其是本人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确切含义进行的正本清源性质的研究,纠正了理论界原有的错误认识,扭转了这一理论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国大陆法学界基本上已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重新复活。由于该理论对现代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实的法理基础,所以,这一理论在我国大陆的复活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本人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经被立法和司法解释接受,而且本人的学术主张获得了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学界的承认。4、在民法物权研究领域,提出了系统的立法观念和体系。在物权法总则方面,本人通过对当代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不动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制度和中国实践情况的研究,建构了中国物权法基本体系、法理、物权类型及相关制度,创建性地指出物权法具有静态动态支配关系调整、物权变动调整、第三人保护这三个基本范畴。本人认为:物权法应具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物权法兼有静态和动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当物权变动时,应当区分作为原因的债法行为和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要件、时间及其效力,物权变动应依其自身要件产生相应的效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应以物权行为理论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理论构成、物权行为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地保护第三人,指出应建立与此相适应的完善的登记制度的诸多见解,已为我国物权司法所采纳,并且成为我国物权法学者建议稿的理论基础。本人最早将世界上公认最发达的德国民法物权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进国内,对我国物权法立法提供了系统的参考资料。在物权法分则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国从民法物权法角度对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多项成果被后来的立法采纳。此外,本人根据物权法的法理对物权法具体制度的建设提出了系统的设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权法对“国有所有权”制度应采中央地方分级所有理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应采法人理论重新建构、并且对财团法人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等制度建设提出了自己的设想。这些理论,对拓展了物权法研究领域及研究思路,实事求是地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物权法体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5、在不动产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项成果为学术界承认,并且被立法采纳。比如,本人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系统地研究了不动产登记问题,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和警示效力;在这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上的“五个统一原则”,即统一登记法律依据、统一登记机关、统一登记效力、统一登记程序、统一权属证书的理论。该理论已经成为我国物权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动产登记法立法的指导思想。 绪论 为什么要学习民法一 民法是一部什么法二 为什么要写这本书?兼谈怎样学习民法(一)观念更新(二)法律规则与技术(三)理论与实践(四)独立思考第一章 民法的理念第一节 民法的意义一 民法的概念(一)基本概念(二)民法的基本分类二 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我国法学界的通说(二)市场经济国家立法对于民法地位的认识复习题案例分析l(一)工商局参与联营开发房地产案l(二)省委大院土地招商开发案(三)手机双向收费问题(四)中国“足协”归什么法管第二节 民法简史一 罗马法、“三R运动”、启蒙运动和民法典的编纂热潮二 拉丁法系、法国民法典三 德意志法系、德国民法典四 近现代民法的三大原则(一)私权神圣原则(以及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原则)(二)意思自治原则(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三)自己责任原则(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五 我国近现代以来民法的发展简况六 前苏联法学对我国民法发展的主要消极影响复习题案例分析中国宪法司法第一案阅读书目第二章 民法的结构、渊源、原则以及适用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结构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结构(二)大陆法系民法体系二 中国民法典的结构分析(一)传统中国民法的结构(二)中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结构分析复习题学术争鸣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及原则一 民法的渊源(一)《民法通则》(二)民事单行法(三)民事法规(四)司法解释(五)习惯(六)判例(七)法理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及其功能(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复习题l案例分析(一)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二)以公序良俗为由强拆私房案(三)公公与儿媳结婚案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一 民法的效力(一)规范效力的含义(二)民法的时间效力(三)民法的空间效力(四)民法的对人效力二 民法的适用(一)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适用:一般规则(二)民法适用的一般规则(三)民法适用与民法解释复习题案例分析《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权归属案第四节 民法总则的一般知识一 民法总则的地位和作用(一)概念以及意义(二)民法总则的起源以及发展二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与逻辑结构(一)主要内容(二)民法总则的逻辑结构复习题问题与思考(一)方法问题:如何“找法”(二)中国民法典之争阅读书目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体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一)从卢梭的“枷锁”谈起(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界定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 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及理论价值(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司法指导意义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征税“侵权”案(二)顺义生猪场运输猪死亡案(三)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的果园承包案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体系一 导言二 民事权利的本质三 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二)对人权与对世权(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四 为权利而斗争:现代公民与法律的关系(一)耶林的演讲(二)捍卫权利与公民和法律的关系复习题案例分析(一)交通局悬赏举报违章司机案(二)丹宁勋爵判决的电缆案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变动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二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一)民事权利的发生或取得(二)民事权利的变更(三)民事权利的丧失三 民事权利变动之原因:法律事实(一)法学中的“构成”理论与法律事实(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型复习题案例分析错综复杂的钟青买电脑案第四节 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行使一 民事权利的保护(一)公力救济(二)私力救济二 民事权利的行使(一)民事权利行使的行使方法(二)民事权利的行使人及行使能力(三)民事权利行使的法律约束复习题案例分析(一)科尔伯格“道德困境”(二)北大学生穿越施工工地被“罚款”案(三)胡汉三吃饭不给钱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第四章 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一 确定民事主体的标准二 民事权利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的界定(二)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适用原则(三)民事权利能力与“客观的权利”三 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素复习题案例分析美国的孩子M案第二节 自然人(一)一 “自然人”的法律语义(一)自然人与公民(二)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与伦理意义上的人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五)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六)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三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一)监护的意义(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三)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四)监护人的职责(五)担任监护人的争议及监护人的变更(六)监护的终止四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民法中的拟制(二)宣告失踪(三)宣告死亡复习题案例分析(一)未成年人徐文颖绘画得奖案(二)农民杨封打工失踪案第三节 自然人(二)一 自然人的人格权与民法模式(一)自然人人格权的界定(二)人格权与民法模式二 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的界定(二)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功能及其与宪法的关系三 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一)序言(二)生命健康权(三)姓名权(四)肖像权(五)名誉权(六)隐私权(七)自由四 自然人的住所复习题案例分析(一)侵害悼念母亲的权利案(二)装修者在他人婚房自杀案(三)《马桥词典》案第四节 法人(一)l一 法人:拟制与现实(一)法人的形成及其性质(二)法人制度的功能(三)法人的有限责任二 法人的基本类型(一)理论分类(二)中国民法的分类三 法人的民事能力(一)序言(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民事责任能力四 法人的成立(一)法人的成立与设立(二)法人的成立条件(三)法人设立的原则(四)法人组织的判断五 法人的住所复习题案例分析(一)王明和李达投资案(二)凋谢的玫瑰花案件第五节 法人(二)一 法人的机关(一)法人机关设立的必要性(二)法人机关的构成(三)法人机关的典型:公司的治理结构二 法人的变更与消灭(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消灭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因(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类型及其构成(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力四 无权利能力社团(一)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界定(二)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法律适用复习题案例分析实达公司与四合公司债务承担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l第五章 物第一节 什么是民法上的物一 物的基本含义二 物的范围限定(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二)无体物(三)物的被控制性(四)人体(五)物的流通能力三 物的整体与部分(一)必要组成部分(二)临时性组成部分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医生移植死者器官案(二)月球土地以及太空空间出卖合同案(三)政府出租渔港(四)汽车出卖保留轮胎和阅读灯案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 动产与不动产(一)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二)不动产(三)动产二 主物与从物(一)概念(二)从物的认定(三)处理原则三 原物与孳息(一)概念及意义(二)孳息的归属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填埋砂石归属争议案(二)卖自行车保留车锁案第三节 财产、企业、动物一 财产和物的区分二 企业作为财产权利客体三 动物(一)动物是不是物(二)对动物的民法保护复习题案例分析l(一)企业转让后原企业名称使用权争议案(二)“非典”防治与果子狸灭杀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第六章 法律行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 法律行为的用语及其形成(一)法律行为的用语(二)“法律行为”术语的出现(三)《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二 法律行为的判断(一)法律行为的特征(二)法律行为的判断标准三 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一)法律行为与国家配置资源(二)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复习题l案例分析叔叔为奖励赠与侄儿案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类型一 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二 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三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四 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五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六 负担法律行为和处分法律行为复习题案例分析法律行为的个数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一 意思表示的用语及其形成二 意思表示的构成三 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一)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三)特殊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四 意思表示的解释(一)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释(二)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三)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希腊两难推理诉讼的解释(二)罗马法学家留下的疑难案件(三)毛泽东诞辰名贵手表案件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一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条件(二)法律行为的特殊成立要件二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l三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四 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复习题案例分析(一)中学生欺诈成年入案(二)哪些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三)舅舅附条件赠与反悔案第五节 瑕疵意思表示一 瑕疵意思表示的界定二 意思表示不真实(一)真意保留(二)虚伪表示(三)隐藏行为(四)戏谑意思表示(五)错误三 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二)胁迫(三)乘人之危复习题案例分析(一)价目表打印错误案(二)赠与还是买卖第六节 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一 瑕疵法律行为的三种法律效力二 法律行为无效l(一)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二)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三)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三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一)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二)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效力四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一)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类型(二)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复习题案例分析(一)老烟民买假烟案(二)配眼镜受伤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第七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概论一 代理的基本意义(一)什么是代理(二)代理的属性(三)代理在民法中的位置二 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有效的代理行为(二)公开的代理关系(三)正当的代理权三 代理的法律后果四 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代理与委托(二)代理与行纪(三)代理与居问(四)代理与代表(五)代理与传达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妹妹与姐姐的恋人申请结婚登记案(二)弟弟代替哥哥申请婚姻登记案第二节 代理权一 代理权的取得(一)如何取得代理权(二)意定代理权的取得二 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规则(二)代理权的滥用三 代理权的消灭复习题案例分析(一)张无忌代理岳不群出卖房屋案(二)父亲代理儿子接受赠与并出售房屋案(三)李鬼购买假酒案第三节 代理的分类一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二 积极代理与消极代理三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四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五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六 有权代理与无权代理七 主代理与复代理复习题案例分析水晶项链案第四节 无权代理一 无权代理的基本意义二 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三 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二)被代理人与无代理权人的法律关系(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习题案例分析(一)韦小宝卖画案(二)周伯通办好事案第五节 表见代理一 表见代理的基本意义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复习题案例分析身份证遗失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第八章 时间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一 民法中的时间二 期日三 期间(一)期问的基本意义(二)除斥期间复习题案例分析(一)房产商交付房屋案(二)无名被迫卖剑案第二节 时效一 时效的基本意义二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意义(二)诉讼时效的客体(三)诉讼时效的分类(四)诉讼时效的计算(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复习题案例分析(一)董北占有崔华房屋案(二)河马咬死女生案问题与思考阅读书目复习题解答提示术语索引主要参考文献2023-07-11 11:5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