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心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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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的收税权转交给包税人,从而更巩固了贵族的经济地位。7 至 11 世纪 是封建主义因素不断发展并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时期。拜占庭的封建制度是帝 国早期的封建因素和斯拉夫人农村公社制度结合的产物。
庇护制是建立封建依附关系的形式之一,它在后期罗马帝国时期就已存 在。经济上贫苦无靠的农民,为逃避帝国的赋税压迫和官吏的侵夺,有的人 不得不把自己的土地和人身交给有权势的人以求庇护。因而土地所有权转到 权势者手中,农民自己再领回土地耕种,但必须向自己的庇护人缴纳实物代 役租或货币代役租。随着赋税不断加重,农民的依附程度日益加剧,最终沦 为农奴。
由于越来越多的乡村归属大地主私人统治,帝国面临丧失自己臣民的威 胁。所以在 4 世纪时(368 年),罗马帝国就已颁布法规禁止庇护制的发展, 如果违反禁令,庇护人必须缴纳 25 磅黄金作为罚款,并把农民还给从前的庇 护人。后来,拜占庭政府一再重申这些禁令,并根据 368 年的法律,凡是寻 求庇护的人以及“庇护”农民的人都必须缴纳巨额罚金,但庇护制仍在日益 广泛的基础上发展起来。
同时,帝国政府出于国库方面和政治方面的理由,事实上却和庇护制妥 协,它甚至还企图利用大地主的威势和他们对依附农民的统治来及时征集租 税。例如,帝国政府在 415 年就已承认 397 年以前所产生的庇护关系是合法 的,同时庇护人应负责及时上缴向依附于他们的居民征收的税款。
庇护制在 6 世纪时继续发展着,一切想禁止它的企图都无济于事,况且
政府的政策也显得极端矛盾。由于查士丁尼在 535 年和 556 年的法令责成各 省执政者用自己的财产负责征集租税,因此他实际上加速了庇护制的发展。
在 7 至 8 世纪内,正当拜占庭帝国东方各省已被阿拉伯人侵占的时候,
拜占庭的欧洲各行省的斯拉夫化过程正日益加紧地进行着,斯拉夫人的移民 甚至扩展到了小亚细亚。查士丁尼二世(公元 685—711 年)时为补充长期战 乱所造成的劳力不足,用强制手段将斯拉夫人大量迁移到小亚细亚和其他地 区。8 世纪时,拜占庭继续推行利用斯拉夫人的国内移民政策,在 762 年移 到小亚细亚的斯拉夫人就达 202000 人之多,数量众多的斯拉夫移民改变了拜 占庭帝国的民族构成,并且斯拉夫人带来了农村公社,使帝国的社会结构发 生巨大变化。8 世纪前期形成的“农业法”反映了这一变化。当时农村公社 广泛存在,耕地归公社自由农民占有,份地要定期轮换,使用权受到公社保 护,作物收割后,休耕地要暂时收回作为公共牧场。其它如森林、草地、牧 场则为公共所有。“农业法”也表明自由农民已开始分化,有的农民因无力 耕种而放弃份地,有的农民则租种别人的份地,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一部分收 获物,成为分成制佃农或“什一租户”。至于富裕农民,不仅拥有牲畜和劳 动工具,而且拥有奴隶。公社保护私人财产,盗窃或损害他人财物要受惩罚。 由于自由农民数目大量增加,个体农民的小土地占有制加强,使隶农也发生 相应的变化。7 世纪以后,帝国政府不再以法律形式将隶农束缚在土地上, 从而使隶农获得一定的自由,处境得到一些改善。奴隶制的大领地大部分趋 于衰落,奴隶制已经不是基本的剥削方式。同时由于土地变为私有财产,特 别是个体劳动和私人占有的出现,使公社的财产分化和阶级分化成为不可避 免,因此公社制度的瓦解只是时间的问题了。斯拉夫人的入侵及其在拜占庭 地区的移民,带来了种族构成和土地关系方面的巨大变化,这些变化增加了 拜占庭的生命力,成了封建主义向更高阶段发展的出发点。但在巴尔干半岛
和在其他地方巩固起来的农村公社在一段时间内曾抵抗了封建贵族,保护了 农民的自由,制止了农奴制度在拜占庭的扩张。不过它的抵抗只是暂时的。 前述 8 世纪时的“破坏圣像运动”,实质上是教会和军事封建主土地和 财产的再分配。这一运动加速了封建化的进程,以军事贵族为代表的封建势
力更加强大,村社农民更快地沦为依附农民或农奴。 马其顿王朝统治时期(公元 867—1056 年),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迅速发
展。国家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自由农民的没落。从 6 世纪时,拜占庭的全体居民就已必须纳税。政府从工商业、专利事业和买卖 官职中得到大笔收入,但主要收入来源是各种捐税。沉重的捐税和劳役促使 农民破产,教俗封建主则依仗权势侵占公社附属地和农民份地,并迫使破产 农民处于人身依附地位。到 10 世纪,拜占庭的大地产迅速增多,小领地不断 减少,一个新的贵族阶级已在农村形成,他们不仅购买和吞并私有地,而且 购买和侵吞屯田兵土地,把屯田兵也变成农奴。这个新贵族阶级在 10 至 11 世纪之间成为统治阶级的基本集团。
10 世纪时,拜占庭的封建化进入了决定性的阶段,这一时期,拜占庭乡 村居民的社会等级完全确定了。农民处境困难,生活极端贫困,国家用连环 保的办法迫使他们及时缴纳租税,而封建贵族则用残酷的办法剥夺他们的土 地,把他们变为农奴。10 世纪农民农奴化范围十分广泛。无数佃垦农,也就 是依附农民住在地主贵族的土地上,领佃主人的份地,而为地主服封建义务。 他们的经济地位比自由公社社员的地位更加困苦,因为代役租和其他的赋役 夺走了佃垦农的大部分劳动和生产物。
自由农民的破产,屯田兵制的破坏,固有地的减少,使皇帝们感到了大
地产的威胁和税源兵源减少的危机。因此从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时期(公
元 920—944 年)开始,历代皇帝反复颁布立法,保护小土地所有者,削弱“有 势力”者。
922 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颁布了一项新法令,禁止“有势力”的
封建贵族以任何方式(赠送、购买或租赁)攫取农民的土地,并把近 30 年来 征用的屯兵的军人土地还给屯兵,同时让农民享有购买地产的优先权。
但封建贵族们却乘着 928 年的歉收和饥荒的机会,在高利贷条件下更大
规模地收买了农民的土地。所以在 934 年罗曼努斯·莱卡佩努斯在第二个法 令中命令贵族们把从饥荒年度起购自农民的土地按原价还给农民。但农民土 地仍被剥夺,自由农破产问题仍十分严重,所以君士坦丁七世(945—959 年) 不得不在自己的新法中承认了这一点。但他宣布屯田兵的土地是不能转让 的,并规定凡把屯兵变为农奴(佃垦农)和攫取他们土地者一律课以巨额罚 金。当小亚细亚“有势力”者的代表之一尼斯福鲁斯·福卡斯取得政权时, 他就废除了原先被承认的农民和屯兵优先购买贵族所占有的土地的权利。在 他统治期间,贵族胡作非为的行为特别猖獗。
976 年,瓦西里二世(公元 976—1025 年)即位后,于 996 年颁布了反 对大土地所有者的全面立法,勒令大贵族将 922 年以后吞并的土地归还原 主,并把征税权交给地方领主,而不再由农村公社承担,这表明农村公社已 完全瓦解,农村的封建军事贵族领地业已形成。后来,在 1001—1002 年之间 公布了所谓“担保”法,责成大贵族对贫苦农民的欠税负责。皇帝的措施无 疑巩固了拜占庭乡村中的农奴制度。同时,瓦西里二世为了讨好僧侣,在 998 年废除了尼斯福鲁斯·福卡斯曾经颁布的一些法令(这些法令的目的在于限
制寺院土地所有制的增长,它们禁止建立新寺院,禁止把土地转与现存寺院 或赠送给大主教、主教和济贫院)。教会人士和僧侣现在可以放肆扩展自己 的领地了。
由此可见,这些皇帝的限制性措施都是不够彻底、不够坚决的,它们遭 到大贵族和官员的激烈反对,所以并未产生应有的后果。
11 世纪拜占庭的封建关系进一步发展。科穆宁王朝(公元 1081—1185 年)实行了普洛尼亚制度(即监领地制),也称“恩准制”,类似西方的采 邑制。政府将国家土地和农村公社土地分给公职贵族监领,接受监领地者, 有权享受自己领地上的税收和租税,对领地上的农民(巴力克)享有支配权。 监领地可终身享用,死后归还王室。“巴力克”领有世袭份地,必须向监领 人纳税、服劳役,并且丧失人身自由。 11 世纪末,拜占庭的自由农民大多 数沦为农奴,封建关系最终确立。由于监领人只是终身占有这块土地,所以 他们拼命从依附农民身上榨取油水,而不考虑什么后果。
(3)农业和农民阶层
10 世纪一个拜占庭的皇帝说:“要保全一个国家,有两件东西是必需的, 那就是农业和军事艺术”。他们像罗马人一样,认为土地是财富与国力的主 要源泉。为了这个原因,拜占庭人采取多种方式来补充长期战乱所造成的劳 力不足,并积极开展农业拓 殖。在各省建立的军事殖民地,士兵 们都耕种分给他们的土地,作为一种军事服役。帝国还利用摩尼教派、雅各 教派、保罗教派 等异教的基督教派别来拓殖荒地,这些异教教徒是 从亚美尼亚和小亚细亚迁到色雷斯和希腊的。7 世纪时从黎巴嫩来的 12000 名叙利亚冒险者,即定居在色雷斯、伯罗奔尼撒和伊庇鲁斯。必要时皇帝也 会释放奴隶进行拓荒。5 至 10 世纪时,成千上万蛮族出身的隶农被安置在帝 国内所有欧洲各地区,其中有些是日耳曼人,如在色雷斯及伊利里亚的哥特 人,在班诺尼亚、介于底拉维河与撒夫河之间的哲彼提人、赫琉来人和伦巴 底人;有些是塞姆人、阿拉伯人、埃及人;其他如波斯人、亚美尼亚人和塞 加西亚人,都是雅利安族。如果必要时,都兰族的俘虏也被施以洗礼,而依 次变成劳动者。这样,阿瓦尔人安置在美塞尼亚,靠近那瓦里诺;保加利亚 人安置在亚加尔拿尼亚,在亚克兴周围;14000 名土耳其人安置在东马其顿, 而其他的人,则被安置在奥加里达湖四周。但是人数最多的农业拓殖者队伍 是由斯拉夫人提供的。查士丁尼二世曾经一次就把 7 万斯拉夫俘虏安置在斯 特鲁马河盆地和东马其顿。
色雷斯的一部分就是由这些蛮族拓殖的。斯拉夫人移来的部落、人口是
那样多,以致同化了与他们一样被移民到这个地方的亚美尼亚人、波斯人、 土耳其人和亚洲的希腊人,在 6 世纪时,马其顿曾被称为斯拉文尼亚(今斯 洛文尼亚)。南部帖撒利、班都斯地区、阿提卡,尤其是伯罗奔尼撒,由于 这些斯拉夫移民而重新有人定居下来,到 10 世纪时,整个摩利亚变成一个斯 拉夫区域。在意大利南部情况也是一样。正是由于这许多种族不同的移民, 为拜占庭提供了农业劳动力。10 世纪的拜占庭又一次成为欧洲人口极其稠密 的地区。
大量拓荒减少了荒地面积,同时,皇帝们也采取有力的措施来防止弃田 数目的增加。首先,他们命令那些听凭土地荒芜不耕的地主应当丧失其土地。 其次,如前所述的联保地税在 6 世纪的建立,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土地的 抛荒。这一联保地税一直持续到 10 世纪,以后甚至还重新规定过。在这种情
况下,土壤的耕种与农业生产得到了发展。特别是从 8 世纪到 11 世纪,拜占 庭农业达到了高度繁荣。有关农业与家畜繁殖的著作,都是在 10 世纪内写成 的。许多改良的耕作方法,例如灌溉、完善的树木栽培方式以及葡萄与技术 作物的种植,我们习惯上把它们归功于阿拉伯人,而实际上似乎是渊源于叙 利亚——拜占庭的。
农业生产没有一个地方像东方的拜占庭这样进步、这样平衡发展。拜占 庭各省布满了茂密的森林,特别是在阿尔卑斯山、巴尔干半岛、班都斯、琉 奎尼亚与卡拉布里亚。君主们和大贵族们有很大的林园,都从森林取得木材 以供建筑之用。渔业在黑海、爱琴海、亚得里亚海都很发达。养猪和放羊到 处都很兴旺,特别是在森林地带与高原上面。牛和其他牲口的饲养则在色雷 斯、米西亚、马其顿、波的亚、伊利斯、美赛尼亚和意大利南部的平原上进 行。皇帝与大地主以拥有种马繁殖场、饲养赛跑的马和战马是体面的事情, 而这些又以色雷斯及伯罗奔尼撒所产的最为著名。希腊的蜂蜜闻名于欧洲。 色雷斯、马其顿、帖撒利、美塞尼亚、阿普利亚、西西里和康帕尼亚仍旧是 欧洲最富的产粮区。主要食粮是小麦、咸肉、鱼类、干酪、火腿、酒和蔬菜。 埃及是帝国的大谷仓,它每年能向君士坦丁堡输出 26 万夸脱的谷物。尼罗河 两岸及三角洲盛产着纸草芦苇,而以它制造出来的纸张是埃及的重要出口 物。没有一个基督教国家的果园能够与拜占庭帝国的媲美;杏仁、柠檬、橘 子、无花果和葡萄干以及爱琴海、希腊及意大利南部的水果,都大量出口。 列斯堡、萨摩斯、希腊和西西里出产的加了香料的酒驰名世界。东帝国在染 料植物和药草植物上也占据第一把交椅,在甘蔗、棉花和桑树种植上以及养 蚕上,则居于垄断地位。在农产品上,拜占庭拥有为中世纪所有的人既羡慕 又嫉妒的丰厚财富。
拜占庭的农村居民,在中世纪初期末了时,绝大多数都是隶农与农奴。
奴隶制的庄园虽然存在,但规模不大,数量不多,奴隶劳动在农业中并不占 主导地位。并且帝国法律禁止自由人占有奴隶,允许奴隶与有自由身份的人 通婚,这一法令本身就使奴隶得到解放;它禁止出卖奴隶,承认奴隶的个人 财产所有权;它便利并扩大了奴隶的释放,蓄奴仅限于从事家务劳动。可是, 虽然法律取消了获得自由的人与自由人之间的一切区别,但奴隶出身的人很 少能取得完全的自由,事实上他们并没有获得独立谋生的自由。相反,他们 倒使得隶农与教会地产上的农奴人数大大增加。
隶农与农奴阶级是由各种各样的成分构成的。破产的小自由地主、分益
佃农、佃农、被释放的奴隶等。他们全都被迫签订一种严厉的依附契约,以 耕种田地作为谋生的手段。在罗马帝国最后几世纪中即已形成的隶农制,在 拜占庭帝国统治下变得很普遍,并且由于许多新人,包括负债不能偿还的人、 附属于公地的游民、贫无资产的人、外来移民、战俘等不断参加它的行列而 日益发展。隶农列名在人头税名册内,所以国家可以向他们征收应纳的税。 他们固定在土地上,耕种土地却没有任何财产权,并以奴役税或贡赋以及实 物税等形式,以货币或实物把土地收成的大部分付给地主;作为回报,他们 在所耕种的土地上也享有一种可以转让和世袭的永久用益权。
政府的立法通常保护剥削隶农的贵族阶级的利益。隶农负担的义务越来 越多,并且被固着于土地上,丧失了离开领地的权利。两种耕种者阶级在隶 农中发展了。最幸运的阶级,其成员在中世纪初期仍继续带着隶农的名称, 有着大部分的公民自由特权,例如无需户籍条件而与人订婚的自由、完全的
夫权与父权,以及立遗嘱的资格。另一种半奴隶耕种者的阶级,他们称为附 属于土地的农奴,不久就并入农奴阶级。这两类隶农,在 9—10 世纪时合并 成为单一的教俗大地产上的农奴阶级。于是农奴制带着它的真正特点出现 了,耕种者有住在耕地上从事耕种的义务,土地所有者有不得驱逐佃户、不 得增加佃户的支付物的义务。
此外,帝国农村还存在着自由农民阶层。这一阶层一部分是从古代保留 下来的,另一部分是由所谓“蛮族”侵入帝国领土而形成的。据文献证实, 在埃及、叙利亚、小亚细亚和巴尔干半岛上还保留着农村公社的残余,因而 也存在相当数量的自由农民。例如在 4 至 6 世纪的埃及就普遍存在着农村公 社,水的分配、土地的共同使用等等都是由公社来调节的。稍后,在 7 至 8 世纪时,斯拉夫人向巴尔干和小亚细亚的移民恢复了农村公社,补充了自由 农民阶层的队伍。这样一来,帝国又扩大了自己征税的可能性和军队的员额。 中世纪早期自由农民在当地的生产中起过一定作用。
因此,奴隶、隶农、农奴和自由农民构成中世纪拜占庭农业劳动者的主 要成分,正是由于他们的辛勤劳动,使帝国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
(4)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
凭借地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地理优势,拜占庭帝国迅速地发展了手工 业和商业。尽管帝国不断受到日耳曼人、斯拉夫人、阿拉伯人及其它民族的 侵袭,但是三大洲的各族人民和各种物质文明的相互交流一直没有停止过, 这一切都促进了拜占庭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发展。
手工业在拜占庭远比西方进步,它集中在城市。当然,在贵族和教会的
地产上有一些农村作坊,例如在佩特雷斯的但以理斯领地上的那些作坊,出 产紫色的织品、好的布和地毯等奢侈品;一些大寺院的作坊,在僧侣的指导 下专门生产各种工艺品、灯饰和绘画。同时广大农村居民为满足日常生活需 要也从事一些家庭手工业。但是最繁荣的依然是城市手工业。手工业者操持 着世代相传的职业,在小作坊或国家的大作坊里进行劳作。他们组织行会, 维护本行业的经济利益。911—912 年之间编纂的“城尹册”,证明当时君士 坦丁堡存在着 22 个手工业和商业的同业公会,每个同业公会都享有生产或经 营一定的商品的独占权。组织在行会中的既有手工业者又有商人;例如货币 兑换者、生丝贩卖者、蜡烛制造者、制肥皂者、卖酒者、香水商人、猪贩、 马贩、鱼贩、肉贩、粮商、食品杂货商等都有专门的行会。各种行会中人数 最多的是与纺织业有关的行会,如生丝贩卖者、纺织工匠、丝、羊毛和布的 染匠,以及在叙利亚从事原料和各种精纺品贸易的商人。其他职业的手工业 者,如制锁匠、磨坊主、漆匠、大理石匠及镶嵌工匠,则组织在没有特权的 行业中。此外还有由国家垄断的采矿、制盐、造币及武器、军需品等。
享有特权的或官方的行会以及各种自由行业,往往占据在市中心的街道 和大会场周围等特殊地点。国家常常给予行会中的手工业者和商人一些特 权;它免除水手、制羊皮纸者和紫色染匠服兵役的义务;同时免除大多数行 业工匠的一部分租税;所有的行会均有其垄断权。以此作为交换条件的是, 国家对这些行会执行最严格的监督。每一个官方行会都处于城市行政长官管 辖之下,都要服从行政管理规则。这些规则详细规定行会取得粮食等必需品 的方法,规定它与外国商人的关系,限制购买数量,并确定出售的价格、日 期和地点,以及行会所得利润的税率。如果新会员加入行会,他必须能够出 示具有从事该职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必须事先获得政府当局的允许,另外他
还要分别向同业公会和国家缴纳一笔费用。此外,国家对于制造技术也采用 同样的管制,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国家官员可以进入工作场和商店检查商品 及帐簿。当局甚至时常试图规定最高的工资和奢侈品的价格。从查士丁尼时 代开始的这种严密控制的财政政策(如警察式监督、限制性命令、价格规定、 皇家垄断、租税勒索等),曾被很多皇帝所推行,阻碍了手工业的进一步发 展。特别是盈利最丰的丝绸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国家的独立事业。据当时的 记载,提尔和贝鲁特的丝织业由于受到政府各种限令、价格规定等措施的影 响而陷于破产境地。政府的严密控制阻碍了帝国的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但 也加强了帝国的统一与巩固。不管这种政策的缺点如何,拜占庭的手工业与 中世纪早期西欧的情形比较起来,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查士丁尼一世时修 建的大量堡垒、道路、宫廷和庙堂就证明了这一点。否则,圣索菲亚大教堂 这一建筑史上的杰作就不会落成了。
在官方行会以外,拜占庭还有无数从事小规模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往来的 自由行业。在这些行业中,个人的创造性得到更自由的发挥,他们的劳动为 拜占庭手工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行会和自由行业的工匠们,以精湛的工艺和多样的外形,为拜占庭手工 业在世界上赢得了极高的地位与荣誉。帝国生产的纺织品,是全欧洲的君主、 主教和富裕阶层所热衷追求的。佩特雷斯的毛织品,马其顿、那不勒斯的麻 布,以及各地生产的地毯、加工的皮革,都是举世无双、极受人们欢迎的物 品。装饰精美、涂上珐琅的玻璃制品、嵌镶物及瓷器也行销各地。帝国还有 老练的采矿与冶金能手,他们开采了小亚细亚和东欧的铁、铜与铅等矿藏; 还在帖撒罗尼迦、伊庇鲁斯的尼科波利斯和优卑亚、雅典和底比斯、伯罗奔 尼撒等地开设的兵器工场中制造弓箭、枪和护身甲。采矿业与军火制作业等 都是由政府控制,私人不得经营。这些行业为保证国家的统一稳固提供了物 质基础。
除手工业的繁荣外,中世纪前期的拜占庭享有基督教各国国际贸易的垄
断权,这种贸易集中于地中海。拜占庭位于西亚细亚和欧洲的海上和内陆所 有各大贸易路线的汇合点,而且拥有自己的海陆运输制度和高度完善的汇兑 方法。从中世纪之初起,拜占庭就采用一种国际货币制度,一种金本位。这 就是贝占或拜占庭金币。拜占庭的货币兑换商与银行家们在使用汇票或与之 相等的信用券上,走在意大利人的前面。拜占庭商船队是地中海之王,在这 里随处可以看到它的国旗。机警的巡警,随时准备与海盗进行战斗,维护着 海上安全。陆路上的交通也很通畅,巴尔干半岛和意大利南部的旧的罗马公 路上又修建了无数的桥梁、水井、水池和庇护所。所有这一切都保证了拜占 庭能够从事出口与转运贸易,它的商业能达到当时西方各国所不能达到的广 阔范围。
于是,拜占庭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中心。在这里,首先是经过叙利亚商人, 然后是经过威尼斯人、热那亚人、亚美尼亚人的中介,拜占庭的农产品和制 造品被运到东西方各地:美丽的丝、漂亮的布、黄金饰物、雕刻的象牙、玻 璃、玛瑙杯子、水果、酒以及其它特制的和奢侈的物品。经过那些在拜占庭 经商的阿拉伯和土耳其商人之手,欧洲得到小亚细亚、加尔底亚、亚述和波 斯、印度与远东、埃及与非洲各地的珍贵商品香料、香水、宝石、稀金属、 檀香、麝香、樟脑、生丝、棉花、精美的丝织品、羊毛织品和地毯。从 8 世 纪起,斯拉夫、保加利亚和马扎尔的贸易商人沿着河流和大贸易路线蜂拥到
帖撒罗尼迦和拜占庭来销售他们的麻、蜜糖、盐鱼、牛羊、兽皮及其他物品。 从意大利、德意志、西班牙和高卢来到拜占庭口岸和转运港口的有五金、生 羊毛、亚麻布、粗糙的羊毛制品及地毯。所有这些商业往来,汇聚在帝国境 内,推动着拜占庭经济的繁荣发展。
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的兴盛繁荣。拜占庭帝国布满了强大 而富裕的工商业城市。其中首都君士坦丁堡最为著名。印度、波斯商人运来 的东方丝织品、香料、象牙、珠宝;斯拉夫人运来的北欧毛皮、琥珀、蜂蜡、 干鱼及奴隶;埃及人运来的尼罗河流域的谷物、甘蔗、麻布、纸草;叙利亚 的彩色玻璃、精制织物及绣品??源源不断地集中于君士坦丁堡,又由希腊 人、犹太人、叙利亚人、阿拉伯人、保加利亚人、意大利人转运至西欧市场。
11 世纪时,仅君士坦丁堡的贸易和海关税,每年就为帝国国库带来 730 万贝 占的金子。君士坦丁堡还是一个大的手工业中心。大量手工业者在那里从事 着贵重的织金物、加工精制的象牙、首饰业、珐琅器和其他奢侈品的生产。 其中尤以丝织业最负盛名。丝织业主要由国家经营,最大的作坊设在皇宫。 工匠们利用从中国进口的生丝和本国生产的生丝作原料织造高级锦缎,产品 大部分供宫廷贵族和各级贵族、官吏享用,部分向国内外市场销售。此外城 里还有富豪和自由手工业者经营的作坊。君士坦丁堡的其它重要手工业,主 要还包括制造金银餐具、镶嵌金银器皿的金属制造业,以及由国家垄断的军 火制造业、铸币、造船等。工商业的发展,东西方商人汇聚于此,使君士坦 丁堡的人口迅速膨胀,中世纪时人口达到 80 万,是欧洲最富庶、人口最稠密 的大都会。马克思称之为“沟通东西方的一座金桥”。①
除了君士坦丁堡以外,各省也有一些大的手工业、商业中心。例如叙利
亚的安条克和埃及的亚历山大里亚。前者生产玻璃、高级陶瓷、精细的纺织 品及珠宝首饰;后者以纸草、亚麻布、玻璃制品闻名。亚历山大里亚还是东 西方海上贸易的重要枢纽。远东的丝绸和香料,埃及商人由马来亚(今马来 西亚)或锡兰(今斯里兰卡)运出,经红海,至苏伊士湾,再由亚历山大里 亚转运西欧。它曾是当时近东最大的城市,其美丽的街道、公共大厦、豪华 浴场及其他很多景色,使当时的阿拉伯人称羡不止。
巴尔干半岛和小亚细亚也有许多经济发达的城镇。那里生产的棉、麻、
布匹、地毯、生丝、染料、谷物和畜产品等主要运往君士坦丁堡。帝国各地 的城市和首都保持着经常的联系,和农村市场也有密切接触。
城市的兴盛、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拜占庭带来了丰厚的工商业利润,
也给帝国提供了巨大的财政资源。帝国政府可以运用雄厚的财政资源建立强 大的军队和推行有力的外交政策维系疆域的稳定,因此直到 12 世纪末期以 前,拜占庭帝国一直是个强大的国家,也是中世纪前期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 之一。
(5)拜占庭经济的衰落与帝国的灭亡
13—14 世纪的拜占庭已丧失了从前的经济繁荣景象。1453 年君士坦丁堡 被土耳其人攻克,拜占庭帝国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历史至此结束。
促使拜占庭崩溃的根本原因在于它的深刻的封建化。当农民的农奴化基 本完成的时候,封建贵族阶级的政治经济权力也不断增加。他们自己也变成 了领地上的小国君。他们利用农民的土地依附关系,以及自己对农民的政治
- 出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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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幕府制度的基本特征
“幕府制度”与“幕府”是两个既互有关联,又互相区别的概念。“幕府制度”是后人研究中国历史上的“幕府”所提出的一个概念。一般认为,幕府制度是存在于“幕府”之中的制度[1]。
“幕府”一名始见于《史记》。《史记·李牧传》记载:“李牧者,赵之北边良将也,常居代、雁门,备匈奴,以便宜置吏,市租皆输入莫府,为士卒费。”据注家们的解释,“莫”为“幕”之讹;或者,“莫”“幕”古字相通。总之,“莫府”即“幕府”[2]。从上述记载看,大约在战国之际已有“幕府”其名。《册府元龟》就据此推断:“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3]。
何谓“幕府”?从《史记》和《汉书》的记述及注家的解释看,有两个意义:一是指将帅的军府。一般认为,将帅的军府之所以别称“幕府”,是因为古代将帅领军出征,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以“幕”建府。[4]二是指将帅或者将军。《史记·李广传》云:“……莫府省约文书籍事,然亦远斥候,未尝遇害。”司马贞《索隐》说:“凡将军谓之莫府者,盖兵行舍于帷帐,故称莫府”。这两种意义虽然一指军府,一指将军,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幕府”其名源于军府的建筑。从建筑上看,当时的军府是一个临时搭建的帐篷。后来人们称其为“帷幄”、“军帐”等等,都是从它的建筑特点而言的。
在此,我们把军府的建筑特点撇开,而来考察作为“将帅治所”军府内部的情形。换言之,军府中存在的“制度”究竟如何?
有关李牧幕府的情况,《史记·冯唐传》记载着冯唐对汉文帝的一段话:
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 此非虚言也。臣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也。
联系上引《史记。李牧传》的记述,可以看到李牧为将拥有下述三项权力:(一)“便宜置吏”。这是指将帅可以根据战争形势自主设置僚佐属吏。所谓“吏”,许慎《说文解字》云:“吏,治人者也。”可见,是将帅之下管理“士卒”的官。这些吏既包括与士卒为伍、率之冲锋陷阵的武职军官,还包括将帅军府中辅佐将帅指挥作战的文职军官。这是组织人事方面的自主权。(二)“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这是财政上的自主权。(三)“赏赐决于外,不从中扰”。这是军功赏罚的自主权。当然,在将帅所拥有的自主权中还有一项不言自喻的自主权,即将帅在军事上的决策指挥权。对于将帅而言,唯有同时拥有上述四项自主权,才称得上“阃以外者,将军制之”。
由此,我们不妨得出结论:幕府制度是一种将帅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这一结论亦为秦汉以降历代军府制度所印证,比如唐代的藩镇就是一个典型。《新唐书·藩镇传序》云:“安史乱天下,至肃宗大难略平,君臣皆幸安,故瓜分河北地,付授叛将,护养孽萌,以成祸根,乱人乘之,遂擅署吏,以赋税自私,不献于朝廷。”唐代后期藩镇的“擅置吏”和“赋税自私”,以宋人的观点,乃安史之乱以后出现的藩镇割据自雄;但从幕府制度的意义上,它是渊源有自,并非唐代的新发明。
军府或曰“幕府”,是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的军政机构。这已属定论。唐人颜师古注《汉书》云:“莫幕者,以军幕为义。”[5]既说明了汉代幕府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唐代幕府的情况。后人也基本上沿用了这一成说,把军事将领的府署称之为“幕府”。然而,如果从“制度”着眼,那么,“幕府”在军政上高度自主的制度,并不为军事系统所特有,而是在整个政治领域中普遍存在的一项政治制度。它既存在于军政系统之中,也存在于行政系统之中。换言之,前述结论应当修正为:幕府制度是一种行政长官自主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的制度。
由此推论,并不是因为我们对军府中存在的制度作了上述抽象,从而将幕府制度泛化,而是基于下述事实:
首先,我国古代国家在很长历史时期里在政治运作上为“兵民合治”;在政治控制系统上是军政系统和行政系统合二为一。据《六典通考》云:“古者寓兵于农,将寓于卿,有事命卿为将,……乡遂之民皆军,属司徒;四时之田皆兵,属司马。”[6]章潢《图书编》亦说:“战国以前,军士在于闾里。有事焉而简稽;有时焉而教习。……其所处军置吏之名一随于乡党;惟出师行营,则以部队裨校之号,一切为殊。”[7]可见,其时军政系统与行政系统是混而不分的。战国以后,虽然有常备兵役,但政治运作体制依然是兵民不分,尤其是散布在各地的兵役,由郡负责管理与监察。《汉书·百官云卿表》记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景帝中二年,更名都尉”。《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岁尽遣吏上计,并举孝廉,郡口二十万举一人,典兵,禁备盗贼,景帝更名‘都尉"”。可见,秦汉时代的郡,并不象后世省、府那样单纯地治民,而是兵民合治的。林駉《古今源流至论》云:“汉之兵财在于郡守,故郡守得以伸其权。……夫汉内郡甲卒掌于郡尉,边郡兵官属于长史,守若无与于兵。然都试之讲,太守会之;虎符之调,太守分之,……则一郡之兵,守得以自将也。千乘、河东均输有官,雁门、沃阳榷盐有丞,守若无与于财。然苇蒲之入,郡得取之;廪牺之钱,郡得藏之,……则一郡之财,守得以自用也。”[8]又云:“汉兵大计皆在郡国。内而宿卫皆取郡国,外而征伐亦取郡国;然都试之役,太守、都尉事也,而县之令长、丞、 尉,必欲俱会……”[9]亦说明汉代的郡政包含军政的内容。因此,在战国秦汉时代国家政治的运作兵民不分的格局中,幕府制度也就不仅仅是军事将领拥有高度自主权的制度,而是执政长官拥有行政(包括军政和民政)自主权的制度。所以,《册府元龟·幕府部总序》说:“汉丞相三公开府,置掾史;司隶、刺史有从事史;佐京尹、守、相有掾史曹属,皆幕府之职也。”
大体说来,秦汉以降,国家政治总是以军事威力作为控制社会的基本手段,因而在运作体制上一直实行兵民合治,地方行政长官既掌有治民的权力,又握有军政大权。明代以后,地方政治在兵事与民事的分理上才格局分明。但直到清代,军政与民政的分离始终是不彻底的。
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是,在战国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地方行政机构以及中央政府与负有征战使命的将军的军府,在用人自主权上完全相同。
关于将军军府的用人自主问题,前引《史记·李牧传》以及《后汉书·班固传》“幕府新开,广延群俊;四方之士,颠倒衣裳”的记载,已然说明战国秦汉时代将军拥有用人自主权。此外的情况如何?章如愚《群书考索》云:“汉有辟除之制,有尚书选部,自县令以上始赴尚书调选,其余郡县之属吏,至于公府之掾曹,各自辟于其长;其诸侯王国自内史以下,亦皆得以自除。”[10]可见,所谓“便宜置吏”,并不是军府的特权。《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五“幕府奏辟”条云:“汉制:公府之掾佐、郡邑之属吏、诸侯王国之内史以下,皆得辟于其长。故曹参为相国,择郡国吏 ,召除为丞相史(前曹参传);匡衡为丞相,署陆赐集曹掾(匡衡传),此相府所辟也。何武以大司空辟鲍宣为西曹掾(鲍宣传),史高以大司马辟匡衡为议曹史(匡衡传),大司空、大司马府所辟也。属吏之辟于郡县,则如周景以刺史而辟陈蕃为别驾(后陈蕃传),王涣以考城令而辟仇香为主簿是也(仇香传)。内史以下之辟于诸侯王国,则如赵王张敖以田叔为郎中(田叔传),齐王襄以魏勃为将军是也(齐王襄传)。”可见,在汉代军府之外,几乎所有政府机构中,都可以自主用人,即拥有组织人事的自主权。
在古代军府中,将帅拥有军政自主权。其军政自主权包括人事、财政和赏罚和军事决策指挥权。毫无疑义,就军事行为而言,军事决策指挥权是将帅整个自主权的核心。但就军府机构而言,“便宜置吏”的权力是其整个权力的基础。换言之,军府组织是军事活动的基础。当然,这里考虑的是复杂的军事活动。在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军事组织总有两个部分:一是兵营组织;一是军府组织。而从军政而言,军府组织是整个军事活动更为基本的要素。在一次较为复杂的军事活动中,兵力的足够配备固然关系到战争的胜负,但将帅一人的智力、精力和体力也不足以操纵整个军事活动。换言之,军政需要建立军府、配备僚属来实施;诸如市租输纳飨士和军功爵赏等等军政行为,需要将帅幕下的军吏来运作。同样,秦汉时代,在我们通常称之为“行政系统”的政府机构中,就行政权力体系(包括司法权、财政权和组织人事权等等)而言,组织人事权也是其基本的权力。在国家对社会的政治控制和行政系统的行政控制中,无一不是通过组成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来实现这些控制的。这用传统的政治术语讲,就是“用人行政”。
由于幕府制度的初始阶段,国家政治领域军政和行政长官在组织人事制度上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而且,这种用人的自主性,始终存在于幕府制度之中。所以,本文认为,长官(包括军政和行政)的自主用人,是幕府制度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也是幕府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
当然,在古代政治中,军事长官和行政长官所拥有的权力不是一成不变的。大体说来,秦汉以后,军政长官和行政长官的自主权渐渐被朝廷所收回。因此,幕府制度也就发生了相应的变迁。
二、幕府基本制度的变迁
幕府制度的基本制度有一个从“辟署制”向“招聘制”的变化。
由长官自主配置僚属的制度,在我国古代政治中称为“辟署”,亦曰“辟除”、“辟召”和“辟举”。从本质上说,这是朝廷赋予所命之官的用人权力。因此,这一制度需要放到朝廷与其所命之官的权力关系中来理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选举考》云:“汉朝(王国)唯丞相命于天子,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及景帝惩吴楚之乱,杀其制度,罢御史大夫以下官;至武帝,又诏:凡王侯吏职秩二千石者,不得擅补。其州郡佐吏自别驾、长史以下,皆刺史、太守自辟,历代因而不革。”可见,根据朝廷与其命官之间在用人权力上集权与分权的关系,用人制度可区分为“命官制”和“辟署制”。本文把由朝廷直接任命官吏的用人制度,称为“命官制”;而把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的用人制度,称为“辟署制”。
官吏的分级任命是古已有之的制度。《礼记·王制》云:“大国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国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郑注云:“命于天子者,天子选用之,如今诏书除吏矣。小国亦三卿,一卿命于天子,二卿命于其君。”孔颖达疏云:“崔氏云,三卿命于天子,则大夫以下皆其君自命也。”[11]可见,先秦国家任命官吏实行的是国王和国君两级任命制。马端临据此认为,由列国国君自命卿大夫、士的制度,就是辟署制。[12]
不过,“辟署制”的形成在秦汉时代。它是与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政治体制相伴而生的。就官僚制的本质而言,它是与“世卿世禄”制正相反对的制度。从这种制度的存在方式而言,它总是与一定的用人制度联系在一起的。用人行政与行政用人密切相关,而且互为因果。秦汉时代所确立的官僚制,是“命官制”和“辟署制”的产物,具体点说,是由朝廷任命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长官自行配置僚属而完成的。而由朝廷命官自置僚属的方式,则构成了“辟署制”的特殊内涵。
当然,辟署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它是从春秋战国时代的社会与政治变迁中逐渐演变的结果。春秋战国之际,各国纷纷变法,在用人行政制度上,废除了“世卿世禄”制。秦国自商鞅变法后,“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13]而“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14]则说明秦国的中央和地方官员具有自命下级官吏的权力。前述赵国李牧幕府的“便宜置吏”,也与这种情况相同。战国时代的这种由朝廷命官自行置吏的情形,就是“辟署制”的直接起源。诚然,追本溯源,“辟署制”是从列国国君自命官吏的“自命制”变迁而来的。就用人行政的体制而言,战国以前的国王和国君的两级任命制与战国以后的朝廷任命各级长官和各级长官自置僚佐属吏的“两次”组建完成政府机构的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值得注意的是正是在官僚制度开始形成的战国时代,出现了“幕府”这一新名词。毫无疑义,这种新名词的出现,正是新旧体制发生重大变化的反映。“战国之际,始谓将帅所治为‘幕府"”[15]这既反映了战国时代列国政治的军事性质,也反映了用人行政体制的转型。领军出征或戍边的将帅可以自主地配置军府人员,这种做法虽然源于分封制时代的国君自命卿大夫、士的制度,但它已经改变了“世卿世禄”的实质;而且,正如因为军无常处、治无定所而临时以“幕”构建将帅府署的情形,将帅自主配置的军府人员也具有临时性。这种临时性既表现为将帅有事则命、事已则罢,因而其军府机构也不复存在;而且表现为将帅与军府人员在相互配合关系上的暂时性和自由性。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从战国时代“游士”和“客卿”的流行中得到印证。虽然战国之际“辟署”尚未制度化,各国的情况也有所差别,但“幕府”一名的产生以及《史记》关于“便宜置吏”的记载,足以说明一种新的用人行政体制已经逐渐形成。因此,战国时代是官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幕府制度的发韧阶段。
秦汉时代,由朝廷命官自主辟署僚属才成为制度。“辟署”的制度化主要表现在下述两个方面:(一)明确了朝廷与朝廷命官之间在组织人事上的权力关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或行政机构的长官,由皇帝或选部选拔和任命;各级长官的僚属则由其长官自行辟署。秦朝的制度由于缺乏记载,难道其详;但《汉书·百官公卿表》表明,汉代官制基本上沿袭秦代。汉代在地方上承秦制以郡统县,郡守和县令(长),统一由朝廷选拔任命,但其掾史曹属则由其长官辟署;封国的制度,与郡县大致相同。作为中央派驻地方监察郡县的刺史,也享有郡守县令同等的权力。中央公府辟署掾史,则有一个从皇帝授命辟署和公府自行辟署向单一的由公府自行辟署的变化。《后汉书·百官志》:“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这也就是与地方政府的辟署制相一致。(二)限定了辟署的范围。汉代各级行政长官可以自主辟署的僚属,一般限于“掾属”,也就是各级长官办事机构中的低级官员;而不包括佐贰官,更不包括下级所属机构的长官。汉初,公府辟署的范围很宽,也很乱。尤其是所谓“三公”,在用人行政的权力上,任命与辟署往往难以区分。但随着官制的完备与厘定,任命与辟署之间的界限渐渐清楚,辟署的范围则限定于“掾史”。所谓“掾史”,指诸如“西曹”、“东曹”、“户曹”、“奏曹”、“辞曹”、“法曹”、“尉曹”、“贼曹”、“决曹”、“兵曹”、“金曹”和“仓曹”的正、副官员。[16]公府所能自辟的僚属,仅限于诸曹掾史,长史不在其列。地方郡县的辟署制,汉初就较为确定。郡守县令允许自主辟署诸曹掾史。据《后汉书·百官志》记载,郡诸曹略如公府曹,唯无东、西曹,而有功曹,还有五官掾、督邮、门亭长、主记室史等官,阁下和诸曹各有书佐;郡还置有“议曹”和主簿、文学掾、五经卒史、上计吏等。县诸曹略如郡员,官名上稍有差异。这些掾属都可以由守令自主辟署。郡守之下、诸曹之上置有“丞”,为郡守之佐,但郡丞如公府的“长史”,不为郡守所辟。强汝询《汉州郡县吏制考》说:“丞虽为佐守,实为属吏,非如后世郡丞得与太守抗也,故史每丞、掾并称,惟秩位稍尊,不由太守自辟为异耳。”《后汉书·百官志》记载:“每郡置太守一人,……丞一人;郡当边戍者,丞为长史。”郡丞的职掌是佐守治郡事,具体些说就是帮助郡守总理诸曹事务。所以,瞿蜕园说,它是“官署中之事务长”。[17]这种总理或分管诸曹事务的佐僚,后世称之为“副贰”或“佐贰官”。汉代郡佐贰官,由朝廷直接任命而不由长官自行辟署。县的佐贰官即县丞和县尉 ,也不能由令长自主辟署,而直接命自朝廷。[18]
汉代所确立起来的“辟署制”大体如此。每个政府机构或部门的长官,都可以自主辟署自己的掾属。而在一些本来没有配置佐僚的机构,在用人行政上似乎更多地保留了战国时创建的制度。如以监察郡县为职的州刺史,其佐吏如别驾、治中诸“从事史”,“皆州自辟除”;[19]军府机构,据《通典》说,“汉不见官属。后汉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卫将军,有长史一人、司马一人、从事中郎一人、掾属二十九人,令史及御属三十一人”。[20]文献没有载明将军辟署佐僚的范围,但《后汉书·窦宪传》记载“……宪惧诛,自求击匈奴以赎死。会南单于请兵北伐,乃拜宪车骑将军,金印紫绶,官属依司空。”这是对将军府佐僚职员名额的最早规定。按公府辟署的惯例,自辟之属官为掾属以下人员。但在窦宪以前,将军大抵可以完全自主地辟署佐僚的;而且,窦宪之例实际上并未成为定制,属官之设往往因人而异。尤其是将军征战在外,其用人行政往往享有特权。《通典》云“汉不见官属”,这并不意味着窦宪以前将军没有属官,而是没有统一的设置。其之所以如此,原因就在于军府人员由将军自行辟署。实际上,所有官职都是从行政运作中逐渐建立起来的;佐僚之“职”与“名”,大都是由其长官“自除”而形成的。长官们在行政中因事设职,缘事名官,尔后才有各种各样的官职和官名。汉代政府各机构或部门的官职纷繁复杂、各有差别,其因盖在于此。
魏晋南北朝时期,辟署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长官辟署佐僚的范围的扩大。具体些说,就是辟署的范围从掾属扩大到了整个佐僚系统,汉时由朝廷直接任命的佐贰官在这个时期也由长官自行辟署。这种状况的实质是各级长官行政自主权的扩大,但与汉代以前的情况有所不同,辟署僚属的范围一般限于佐僚,而不涉及下级政府的长官。造成上述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政局。由于魏、晋时期的国家都是由权臣所建立,这些权臣所依靠的政治力量是他们手中掌握的军事力量和自主辟署的佐僚,加上政局变动不居、动乱无常,各国政治不仅显出浓厚的军事色彩,而且显出鲜明的私家色彩。中央政府不过是这些权臣霸府的转变,地方政权则为军事将领所操纵。
- 瑞瑞爱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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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幕府分三期,其中最著名的是德川。
说简单的就是,掌权的是大将军,天皇只是精神领袖(在那时,人们都不大见到天皇的--神秘地说),其次就是大名,武士。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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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幕府:关白(大将军)为权力控制者
拜占庭帝国:皇帝为权力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