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血莲丿红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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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速学校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龙城高级中学是一所深圳市龙岗区公立完全中学,广东省一级学校。实施高中学历教育。
第三条 学校以 “崇真尚本,追求进步”为办学理念,全力打造“真本文化”特色。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创办“高质量、现代化、特色明、国际性”的全国知名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育人目标是培养“高素养的现代中国人”。
第六条 学校提倡和弘扬的龙城精神是“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拒绝平庸、追求卓越的拼搏精神,互相欣赏、携手共进的团队精神”。
第七条 学校以歌曲《龙腾飞的地方》为校歌。学校校徽,由地球椭圆、红色火炬、龙字繁体、长城城墙的艺术变式图案组成。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规范的汉语语言文字,学校推行普通话。
第九条 学校德育目标: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以及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初步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的目标;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具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良好个性心理品质,具有开拓、创新、团结、奉献的精神,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智育目标:学生应掌握扎实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基该方法;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运用所学知识创造性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和科学的思维方法。
第十一条 学校体育目标:培养学生掌握锻炼身体的基础知识和基该方法,养成参加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和体育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身体正常发育,增强学生体质。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行教师聘任制、职工岗位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线负责、民主管理。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凡重大事项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以“年级”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综合管理的基层组织。年级既管学生,又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本级教师;即管德育,又管智育和体育,对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负责。实行级组长负责制和班主任包干制。
第二章 学制、规模、招生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非义务教育。高中修业三年,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可以跳级缩短学制。
办学规模:每个年级20个教学班,每班50人。全校共计60个班,3000名学生。
学校招生范围:面向全区,重点在龙岗镇、中心城,辐射深圳市;采取奖学金或免交学费等办法,吸纳特优生、特长生。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 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深圳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经市教育局批准录取,并按规定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即取得高中学籍。
高中新生需有完整的原毕业学校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休学、复学、转学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特殊情况,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后,发给休学证书。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到期不能复学者,应申请延期,经学校批准后可再休学一年。休学超过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由教导处编人相衔接的班级学习。休学期满不按时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搬迁、随亲人生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往他校学习者,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和区教育局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外地学生随户口迁入龙岗,或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转入学校者,需事先与学校联系,参加学校组织的转学考试,填写《转学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区教育局批准,并带齐学籍档案,方可转入。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变故等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高中肄业证明书。
第十七条 留级与升级 学生不得留级。毕业会考有不合格科目的学生,随班升级后参加下一学年该科的毕业会考补考。
第十八条 考勤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应请假或补假。未经准假而不上课者,作旷课处理。在上课后才进入课室(或现场)者作迟到处理;在下课前擅离教室(或现场)者作早退处理。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级组长批准;七天以上由教导处批准。学生请假(含病、事假)超过一个学期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无故旷课一学期累计六十节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一百节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一百五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自动退学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学籍。
第十九条 毕业 高中具有学籍的学生,按国家规定修业期满,德育考核合格,参加省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合格,以及体育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由市教育局核验的《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奖惩 德育考核良好以上,学年总评成绩各科及格,平均分75分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由学校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发给奖状;某一方面成绩显著者,给予相应的表扬和奖励。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三好学生的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对违纪、违法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等处分。高中学生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经报区教育局批准,可以饬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受处分的学生,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不得歧视,而要继续教育。处分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讨论批准,可以撤销其处分(开除学籍者除外)。撤销处分的决定,应通知家长,并向师生公布,同时附上撤销处分材料。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教育、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核心,教育、教学工作的任务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四项主要原则:一是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立足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二是因材施教,启发引导,循序渐进,巩固提高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三是思想品质教育与文化素质培养相结合;全面发展与培养个性特长相结合;传授知识和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关心爱护学生,尊重依靠教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育工作以素质教育为主线,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德育为先,教学为中心,德、智、体、美、劳和谐发展”的方向,达到传道、解惑、授业、育人的目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并以目标为中心实施计划管理、规范管理和全员、全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相应的统编教材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保证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课余和节假日不组织非毕业年级的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学校反对片面追求升学率,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反对违反教育、教学规律过度加重师生负担,坚决抵制违反教育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各种行为,依法治校,依法从教。重视开发活动课程。这是以学生自主参与活动为主的一类课程,主要包括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班、团队活动、社会性实践活动等。各年级都将保证活动性课程时间,让全体学生分别参加各种活动。学校要建立合唱团、乐队、舞蹈队、美术书法、运动队等各种文艺和体育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师编制数额,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保质保量配备好各科教师。并努力通过教育引导,继续教育等渠道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重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重视培养和锻炼学生的适应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以培养学生健康心理、良好意志品质和个性特长为目的的课外活动。要努力培养音、体、美的特长生,为他们成材打好基础。
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卫生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和抑制不良侵蚀的能力,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重视教研教改工作,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方法和管理经验、管理技术,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并通过对传统教育思想、方法、模式以及落后管理手段的改革,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向科学化、现代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二十九条 考试和测验 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进行单元测验、期中考试和期末(学年)考试。单元测验由科任教师命题;期中考试由科研组或备课组命题;期末(学年)考试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命题。高中毕业班、高中非毕业班分别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高考、会考或升学考试。
学校逐步建立按德、智、体、美、劳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把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条 校历 学校每学年(学期)根据《广东省全日制中学校历》和区教育局学期(学年)工作行事历制订本校校历,以提高学校工作的计划性和管理效益。
第五章 人事行政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编制
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核定的编制数,力求做到:
⑴按区编委下达的区重点中学校长与各处室中层干部的配置数,中层及以上干部配备做到合理、精干、高效。
⑵建立一支骨干齐备、结构合理、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
⑶各类职称人员比例,力求按区重点中学的配置职数,争取逐年实现。
⑷按省一级学校的要求,教学服务人员(含行政干部与职工)与班额所占比例,力求做到1:1。学校各处室(含电教、语音、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等)人员配备应合理,务实高效。
第三十二条 校长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外行使法人职权,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应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明确、具体、切实可行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以此作为考核评价校长工作的重要依据。
校长由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条件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⑴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按教育规律办学,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⑵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坚持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按国家下达的教育计划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系统,搞好教学常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积极指导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和教研活动,树立良好的校风。
⑶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建立和健全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教职工聘任、考核、奖励、晋升,关心群众生活,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⑷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团结精干、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
⑸管好用好学校经费,做好经费预算和核算,审批学校的财务开支。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开源节流,提高教育投资的效益,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⑹抓好后勤工作和校园建设,管理好校舍、设备等校产。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教育者;
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校长应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汇报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党组织对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同时,校长要尊重并支持教代会(工会),根据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前要听取教代会(工会)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教师
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明确教育思想,端正教学态度,关心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其主要职责是:
⑴教好功课。认真钻研学科的教学大纲,作好周密的教学计划,提出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具体要求。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根据课程任务和要求,结合学生实际,认真备好课、上好课,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浅出,因材施教,选择最佳教学手段,改进教法,加强实验、实习,培养学生熟练的技能、技术。注意检查分析教学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指导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考查学生学习成绩。认真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
⑵爱护学生。教师必须对学生全面负责,管教管导,教书育人。要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对中下层学生要有耐心、爱心,有针对性地加强辅导和思想教育,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赶走或侮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品质、行为习惯和高尚的思想情操。
⑶为人师表。教师要以身作则,注意师表、师德、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教师要在思想品德、文化修养、言谈举止、仪容仪表,文明礼貌、生活作风、进取精神等方面,严于律己,成为学生的表率。
⑷、努力学习。教师要自觉地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理论政策水平。要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教学水平和能力,还未达到学历要求的,要通过自学或进修,力争达到规定的文化水平。不能满足现状,要认真总结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不断充实和提高自己以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班主任
班主任是教学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建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和班集体;引导学生认真学习并协调科任教师的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抓好本班的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组织学生的课外活动,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指导本班团、队和班委会工作,以及评定学生操行、进行家访等。
第三十五条 内设机构与中层干部
为了加强学校的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和行政事务管理,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学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年级组,作为协助校长实施有效管理的内设机构。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年级组设正级组长1人,副级组长1~2人。并根据分工实行部门主任负责制、年级组长负责制,各处、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副级组长协助正级组长分管若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组织
中共龙城高级中学党总支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党组织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政治优势,在抓好自身建设的同时,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开展工作,做到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七条 团、队组织
要高度重视学校中共青团和学生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参与公益活动、有益于身心健康活动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活动中的组织作用。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教工会)是群众性的组织,是实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的重要组织形式。校长要十分重视发挥教代会(教工会)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校产、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产属全民所有。为加强管理,总务应对学校财产进行造册登记,并制订出校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学校公物实行“保管一把锁”的制度,公物保管员要经常检查学校财产使用情况,发现损坏要及时进行维修,发现流失要立即追回;学校实行公物使用、保管责任制。师借用公物要办理借用手续,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公物者,除进行思想教育外,还要加倍赔偿。
第四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坚决反对和制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行为。
第四十二条 学校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要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以增加收入,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师的福利待遇。同时,要坚持开源节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接受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资助学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到专项入帐,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从实际出发,制订奖教奖学条例,并根据财力开展奖教、奖学活动,以调动教师的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经费。要建立和健全“一支笔审批的经费管理制度,经费的预算和结算应提交学校行政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1999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二年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