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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的法理学》(强世功)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链接:https://pan.baidu.com/s/1kwdgq5XiWCBKNGQVBzHj1Q 提取码:8hxk书名:立法者的法理学作者:强世功豆瓣评分:8.2出版社: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年份:2007-9页数:402内容简介:序言 法理学与民族命运致谢第一编第一章 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一、问题的提出二、没有国家的法律观三、法律人的法理学四、国家与法律五、立法者的法理学结论第二章 “宪法司法化”的悖论一、问题的提出二、“违宪审查”还是“司法判断”三、“宪法缺场”的话语悖论四、国家转型的宪政悖论五、国家转型与法学家伦理第二编第三章 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一、问题与方法二、“受教育权”的侵权法解释及其限度三、宪法的结构解释:原旨与文本四、人民为什么要受教育?结论第四章 谁来解释宪法?一、问题与方法二、宪法解释权:排他性的专属权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手段四、“审判权”与宪法解释权五、法律选择权:隐含的违宪审查权六、二元违宪审查体制结论第五章 共和政体下的“个案监督”第六章 司法审查的谜雾第七章 自然权利与领土主权第三编第八章 文明的终结?第九章 大国崛起与文明复兴参考文献作者简介:强世功,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借调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从事研究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1990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6的)和法学博士(1999年)。《北大法律评论》创刊主编(1999-2000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8-2002.6)。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和宪法学,著有《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法律人的城邦》、《法律的现代性剧场:哈特与福勒论战》和《超越法学的视界》。译著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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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法理学教材,自考本科英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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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概念及特征
对于「法」的概念,我们先从这个字开始学起,当然,这一部分可以当作一个小常识来做日常的积累,不算是重点,但是你需要了解。 「法」本意是法律、法令。 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我们把「法」字的字面意思,延伸到我们所要掌握的行测常识(公共基础知识)中,去认识和理解这个「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黑体字为重点) 不需要去背法的概念,但需要去理解关键词的含义。 加粗的内容,建议同学们深刻领会它们的含义, 每一个加粗的词语都是法学中涉及的重点。 另外,法作为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特征(晓玖尽可能地提炼知识要点): 1.规范性: 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能够去调整、去制约行为。 2.国家意志性: 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 3.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4.强制性: 法律是必须遵守的; 5.程序性: 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比如:起诉-一审-二审 - 终审 - 宣判等以及米兰达规则这些都是有程序可循的; 插播一条有趣的小常识: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其实,它就是我们熟知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6.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 接下来,我们做几道简单的题目来巩固一下。 (单选)法的主要内容是( ) A.国家意志 B.党的政策 C.权利义务 D.社会关系 (单选)法存在于() A.资本主义社会 B.整个阶级社会 C.整个人类社会 D.原始社会 (判断)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 (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现代法理学的只要流派介绍
法学流派名称代表性观点主要代表人物主要代表作注释法学派把罗马法作为理性的规范来研究,主要是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对罗马法加以注释阿佐(意)《法典汇编》《习惯注释法》阿库修斯(意)《通用注释》评论法学派注重联系实际生活来解释罗马法,强调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曼法习惯法和中世纪城市法的结合,目的在于应用罗马法。除注释方法外,还注重论述。巴尔多鲁(意)《<学说汇编>评述》、《罗马前期法典九卷评注》、《罗马后期法典标准评注》巴尔杜斯(意)《<学说汇编>第一部评注》古典自然法学派1、 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之外,还有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以人类理性为基础,是一切人的共同规范,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受自然法支配。2、 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人权是天赋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3、 人们可以自由缔结契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格劳修斯(荷)《战争与和平法》、《论海洋与自由》、《获法》斯诺宾莎(荷)《伦理学》、《神学政治论》、《政治论》普芬道夫(德)《法学要论》、《自然与国际法》霍布斯(英)《利维坦》 《论证体》洛克(英)《政府论》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波斯人的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卢梭(法)《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哲理法学派用哲学的方法与观点来阐述法律理论、构建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康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功利法学派“趋乐避苦”是人的本能,它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因此法律也要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英)《道德与立法原理》、《政府片论》、《刑法与补偿理论》詹姆斯*密尔(英)《政府论》、《法学篇》、《国际法篇》历史法学派1、 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才是法的真正创造者2、 发的形成与发展是自发的、历史的、缓慢的,不能通过立法行为一蹴而就3、 习惯法是最能体现民族意识、最具有生命力,而且又是活生生的存在于人民之中的法。习惯法优于成文的法典,是最好的法律形式胡果(德)《作为实定法哲学的自然法》、《市民法教科书》、《查士丁尼罗马法教科书》萨维尼(德)《占有权论》、《论立法及法学的现代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史》、《现代罗马法的体系》普赫塔(德)《习惯法》、《潘德克顿教科书》、《教会法入门》、《法理学教程》祁克(德)《德意志全体法论》(全四卷)、《德意志私法论》(全三卷)温德海得(德)《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条件成就的效力》、《潘德克顿教科书》梅因(英)《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律与习惯》分析法学派1、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不管善恶与否,只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制定和颁布,就都具备法的性质与作用,恶法也是法。2、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只限于实在法,只需对实在法进行分析研究,法的价值判断是伦理学的任务奥斯丁(英)《法理学范围之确定》、《法理学讲义》霍德兰(英)《法理学的要素》格雷(美)《法律的性质与渊源》目的法学派1、 法的来源是实用的目的,目的是法的创造者。法不是历史因素自发的产物,而是人们有意识地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制定的,这个目的就是社会利益。2、 倡导为权利而斗争,认为其是为达到保障社会利益的目的所采取的手段。耶林(德)《法律的目的》、《为权利而斗争》、《法理学的诙谐与严肃》实用主义法学派1、 把法律理解为“与社会方便的东西”2、 把法律视为经验的总结与体现,强调法官不能仅从逻辑出发,而要从社会现状出发来进行裁判。提出法律预测的观点,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决定的预测。霍尔姆斯(美)《普通法》、《法律的道路》布兰代斯(美)《他人之钱》、《巨大的诅咒》社会学法学派1、 人类文明包括对自然界的控制和对社会的控制,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2、 法律包括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司法和行政过程三个部分,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其任务在于满足人们的各种要求与愿望。3、 要使法律真正成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必须推翻禁锢法学发展的旧观念和方法,采用注重研究法律实际社会效果的社会学法学方法。庞德(美)《法理学》、《法律哲学导论》、《法律与道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卡多拉(美)《司法过程的性质》、《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1、 人类有分工合作的天性,社会连带关系是人类的天赋,只有在这种分工合作的社会连带关系中,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2、 连带关系是国家和法存在的基础,因而国家机器是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机构3、 国际法只能建立在国与国之间连带关系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国家主权的基础上。狄冀(法)《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权利、个人权利和国家的变迁》、《公法的变迁》、《法律和国家》、《宪法论》杜尔干(法)《自杀论》自由法学派倡导“自由法运动”,主张法官必须根据正义原则,并使用审判过程中积聚的事实做出判决,他们不应受法律的约束,而是应该自由地创造法律。惹尼(法)《私法实在法的解释方法与渊源》、《私法实在法的科学技术》埃利希(奥地利)《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法学逻辑》坎托罗维奇(德)《法学与社会学》、《国家的理论》、《法学》、《法的定义》利益法学派法律的目的在于谋取利益,因此法官应当主义各种利益,创造法律来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赫克(德)《法律解释与利益法学》、《概念学与利益法学》、《法哲学与利益法学》坎儿茨巴赫《帝国法院的智慧》心理法学派1、 法律是人的一种精神活动,其本质是人类心理体验的结果。2、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的精神活动,但两者不同。道德是单方面的,仅涉及义务;而法律是双方面的,涉及权利与义务塔尔德(法)《模仿规律》、《社会规律》沃德(美)《文明的心理因素》《理论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冯特(德)《生理、心理学原理》、《法律哲学概要》彼得拉日茨基(波)《法哲学论文集》、《法律与道德研究导论》、《与道德学说相联系的法律和国家的学说》现实主义法学派1、 否认传统法学,主张采用现实主义立场,认为法律不过是现在存在的各种事务的符号。2、 反对法的确定性,认为法是不确定的东西3、 法律规范只是立法者的法律见解,不能约束法官,法官可以采纳,也可以不采纳。真正的法律存在于法官的行为之中弗兰克(美)《法与现代精神》、《初审法院:美国司法的深化与现实》卢埃林(美)《现实主义法理学——下一步》、《法学——现实主义的理论与实际》、《普通法传统》纯粹法学派1、 法律是纯粹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不与其他社会现象相联系的,其效力与现实无关2、 法律是一种抽象的逻辑体系,由层层相属的法律规范所组成3、 国家和法律是同一的,国家就是一种法律现象凯尔森(美)《纯粹法学》、《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学概论》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来源于人类理性的自然法是最高的主宰,但强调自然法的可变性。提出自然法是从人类本性中推演出来的,如果是不变的话就和不断运动着的生活相违背富勒(美)《法理学》、《法律在探讨自己》、《法的道德性》德沃金(美)《认真对待权利》罗尔斯(美)《正义论》新分析法学派1、 法学要从形式上分析法律,法律不是一种命令,而是一种规则,可以分为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主要规则设定义务,次要规则授予权力与权利2、 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无联系。法律制度只有结合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政策来研究,才能达到分析的目的哈特(英)《法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麦考密克(英)《法律推理与法律学说》、《法律权利与社会民主》
法理学当中的法律关系中的一般法律关系是哪些?具体法律关系有哪些?请举例说明。谢谢
法理学中,对于法律关系的分类不存在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的分类。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p182)中是这样定义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种抽象的一般法律关系(如果一定说存在,那就是法律关系的定义)。该书中对法律关系的分类是这样描述的:可以说,有一种权利、义务,就有一种法律关系。在此,只是从宏观上讨论法律关系的分类:1、依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分为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形成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实体法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形成的)。2、按照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3、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4、按照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法律责任,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通过念斌案,看生命权与正义,明天就考试了,法理学的作业,拜托了各位!
以下就是我交给你的作业,当然有一小部份是来源于网上,但绝大多数都是我自己写的,因为那个案子我也一直关注着,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一切顺利,加油。。。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念斌无罪,应当说念斌投毒案已经划上句号。但提醒公众的是:丁云虾一双儿女死亡的案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一切顺理成章,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念斌案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理越辩越明,这是再好也不过的事情了。笔者曾经办理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金彪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3年8月,最后一次(也就是第六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金彪无罪。因此,笔者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体会,并非常关注念斌案的争论,草拟拙文,以飨读者。一、 念斌案为什么会引起激烈争论?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大多是两类:一类为“真凶找到型”;另一类是“死人复活型”。1、真凶找到型案例之一: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于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杜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据主犯杨天勇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案例之二:辽宁李化伟案 1986年10月29日下午,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怀孕6个月的妻子邢伟被杀。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7月,真正杀害李化伟妻子的凶手当时家住李化伟家斜对门的17岁江海,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落网。自己交代了他才是当年杀害邢伟的真凶。2002年6月25日,李化伟入狱14年后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案例之三:浙江叔侄张辉、张高平案 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人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叔侄上诉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死人复活型案例之一: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复活”从山东回乡。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案例之二: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赵作海无罪。“真凶找到型”和“死人复活型”因为是铁证如山,绝对不是被告人所为,人们惊叹的是冤案如此之冤,司法腐败如此之腐败,办案人员如此草菅人命,大家是异口同声。但念斌案却非此两类案件,到目前为止,即未找到真凶,也未死人复活,甚至一些人产生了司法机关是否放纵了犯罪的怪诞想法,这正是引起激烈争议的缘由。首先,念斌被宣判无罪后,新的问题是真凶到底是谁?念斌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案件仍然扑朔迷离。这种不确定是痛苦的,除了被害人家属外,就是大众,这种“不确定”正是引起争论的重要原因。其次,我们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了解是有限的,假如此类案件发生在美国,只是一个普通案件而已,不会有任何波澜,法院判处无罪案件比比皆是,在中国无罪判决必定屈指可数。再次,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一方面痛恨司法腐败,但当我们完全依照文明的、先进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后,又说放纵了犯罪。老百姓这样完全可以理解,就连律师也跟着瞎嚷嚷,真是不可理喻!在我看来,这只不是一个最普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仅此而已。长期以来,我们认可了腐败,却陌生了司法文明;我们宁愿腐败后“真凶找到”、“死人复活”的确定,也不愿意看到依法判决的不确定。所以,当出现一例不确定的依法判决时,我们别发生激烈的争论。二、 念斌案是否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念斌是否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判决,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1、何为“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定义。“疑罪”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认的情况,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境地。我国《刑事诉讼法》条195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认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2、念斌案是否是依照“疑罪从无”做出无罪判决的?从辩方讲。张燕生、斯伟江律师在辩护词开宗明义地写道“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而且二位律师的辩护词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疑罪从无”的字眼,也没有要求法院以疑罪从无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无罪,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假案”,而不是一个“疑案”。请注意,“疑罪”应当似有似无,而“假案”应当理解成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是人为制造的。假如你根本没有杀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杀人,这不能叫做疑罪,而应当认定没有犯罪。在辩护人看来,念斌根本没有犯罪,侦查机关制造了一个假案,所以不是“疑罪”,当然也谈不上“疑罪从无”了。从控方讲。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仍然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也不认为是“疑罪”;原告的代理人的意见是“请求维持原判,严惩念斌”,也不是“疑罪”。从法院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第53的内容为:重证据,轻口供;第195条第三款恰恰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法条表述“证据不足”,不足到什么程度,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90%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还是只有10%的证据不能采信,当然我们的也无法用这样的比例来划定。从判决书上来看,人民法院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念斌无罪的,但“疑罪从无原则”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概念,不能执著。三、 念斌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否实现?念斌被宣判无罪后,学术界的争论异常激烈。媒体发表了《念斌律师张燕生: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接着出现了许向前律师的《念斌案:正义远未实现》、易胜华律师《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念斌案的冷思考》同时引人关注的还有王志安先生的《关于念斌案的再解释》、陈兴良教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罪》,念斌案,是否已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1、何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律的公平正义最高境界是无冤,如何做到无冤,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假如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十万元钱,没有任何借条等依据,傻子才会到法院起诉呢;假如一个人给另一个人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没有给钱,傻子才不会到法院起诉呢。第一个人实际上给了钱却没法胜诉,后一个实际上没给钱却能够胜诉,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不统一,于是才产生了证据,产生了诉讼。给钱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持有借条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高体现二者得到重合,但所有的人都知道,大多数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却无法重合。就拿非常准确的DNA检测来说,准确率也只有99.999%,有0.001%误差,对于0.001%人来说,等于100%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只是强调是“生物学上存在父子关系”,事实上也发生孩子确实有父子关系,但DNA检测却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事情,但它保护了99.999%的人,冤枉了0.001%的人,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本质。我们看被王志安先生引用的这条微博“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在我看来,发贴的人,看起来有理,但实际上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显得真的太低级了。首先,念斌案无罪是经过八年七次审判、一次复核的结果,人民法院已经以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形式宣判念斌无罪,怎么是“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呢?难道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的思想和灵魂中仍然假定念斌杀人犯吗?早已陷入比有罪推定更可怕的思维;其次,在我看来,刑事诉讼只是程序法,迟到的正义也只是说前六次判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就应当判处念斌无罪,但目前却经过八年七次审判,显然是“迟到”了,但最后必定得到了纠正,也“正义”了,这样理解迟到的正义并没有错。2、正义是否已经实现应当首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正义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法律正义,如果把正义的概念无限扩大,那么就无从谈起。首先,念斌案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三级人民法院七次审理、一次复核作出的负责任的判决,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从这方面讲,正义已经实现。反过来讲,判念斌无罪没有体现正义,是否判处念斌死刑才体现正义呢?其次,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吗?第一,我们看一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这说明受害人死于中毒确定无疑,但死于“鼠药中毒”依据不足,有多种可能,也可能是自己误食,也有可能是有人投毒,所以,是否有真凶都是个问题,说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正义荒唐至极。第二,以真凶是否抓到来评价正义是否实现是可笑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案率能达到100%,也许真凶永远无法抓到,那么是否能说正义永远也无法实现呢?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信本案确系念斌所为,对于他们来说,念斌是否真正的凶手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凶手要好的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受害人家属这种心情许多辩护律师都能体会到的。但法律工作者,相信的证据,崇尚的是法律,任何猜测和推断无异于占卜封,十分危险,都会造成重大的冤案。本案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既非“死人复活”,也非“真凶找到型”判无罪,而是依据证据不足判处上诉人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真正体现,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极大进步,看起来保护的是念斌,实际上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给了全国法院一个极好的信号。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