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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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双全不念斌(打一字)

文+刀=刘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扩展资料案件经过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 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念斌参考资料: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

念斌投毒案的介绍

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1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2014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已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11月,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他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遭官方拒绝。34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已经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控告书。52015年1月31日,2014年备受关注的福建念斌案被写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62015年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赔偿请求人念斌二审宣告无罪赔偿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先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58.9万元;支付赔偿请求人念斌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念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夏鸥何念斌原型

根据查询夏鸥何念斌相关信息得知,夏鸥何念斌没有原型。据作者宝妻的自述,这部小说是她自己凭想象创作,没有社会原型,因此夏鸥只是小说中虚构的人物,但是具有社会意义。

念斌案责任追究警察了吗

念斌案责任追究,历经八年,基本上证据不足,并且最后法院是将其念斌最后无罪释放了,没有追究其责任葆蝶家BOTTEGA VENETA中国官网 l 探索时尚雅致鞋履值得一看的切尔西相关信息推荐葆蝶家鞋履,时尚设计,倾心打造,随时迈开优雅步伐。登陆官网bottegaveneta.cn选购。尊享免费配送服务。葆蝶家中国官网广告2022年客厅灯,潮流新品,好货热卖,更多优惠尽在淘宝!轻奢客厅灯现代简约大气家用2022年新款圆形卧室灯北欧高级感主灯¥778 元2022年新款客厅灯大灯大气家用轻奢圆环灯具现代简约北欧吸顶灯饰¥897 元2022年新款客厅灯具简约现代大气吸顶主灯大全2021广东中山旗舰店¥1056 元2022年新款客厅灯具主灯 led简约现代大气北欧极简卧室吸顶灯套餐¥592 元2022年新款客厅灯圆圈形金色网红现代led主卧室轻奢房间吸顶灯具¥484 元simba.taobao.com广告民事冤案怎样求助媒体曝光_付费新闻曝光平台_整合自媒体平台全方位曝光【付费曝光】【非诚勿扰】公司拥有众多新闻媒体平台资源,可快速全网发布第一时间报道,民事冤案怎样求助媒体曝光利用自媒体,论坛,短视频等快速传播事件真相!

晨晨对融念冰使出“抱头杀”,为什么融念斌对玉如烟的称呼是根源?

融念冰跟随师父一起出门买东西,在路上的时候偶遇了玉如烟和晨晨母女,不过他们相遇的场景却并不怎么友好,因为融念冰的一些举动,导致晨晨对融念冰有了很不好的印象,两人因此有了争执。我们都知道,融念冰自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对于母亲基本上没有什么概念,只是知道自己的母亲不能和自己一起生活,所以觉得比较郁闷。后来他的父亲决定要带着融念冰去找他的母亲的时候,却没想到,这是融念冰和他的父亲母亲的最后一次见面,这在年纪尚小的融念冰心中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而且因为从小没有母亲在身边陪着,所以融念冰一直都很希望自己的母亲能够在自己身边生活。所以在融念冰见到玉如烟的时候就把玉如烟当成了自己的母亲,还一直对着玉如烟喊妈妈。如果说玉如烟身边没有其他人的话可能还好,但是玉如烟身边可是还跟着自己的女儿晨晨的,这时候晨晨就不愿意了。明明玉如烟只是她自己一个人的妈妈,现在突然蹦出来一个男孩子喊自己的妈妈为妈妈,晨晨当然是不会开心的。所以晨晨当时就对融念冰使出了“抱头杀”,她从背后抱住了融念冰的头 ,并且用手一直抓着融念冰的嘴巴,一直撕扯着融念冰的嘴巴,不让融念冰靠近她的妈妈玉如烟。而融念冰因为被突袭的原因,还没反应过来呢,就已经被控制了。不得不说,晨晨对融念冰使出的“抱头杀”真的是很有效果了,虽然融念冰是男孩子,晨晨却一点都不吃亏。不过晨晨之所以会对融念冰这样,其中的根源还不是因为融念冰对玉如烟称呼,他居然对着一个第一次见面的人就喊妈妈,作为玉如烟的女儿,晨晨当然是不愿意的。而且像晨晨这个年纪的孩子都是比较敏感的,如果突然出现另一个孩子要来给自己抢妈妈,她当然是不愿意的,所以这时候融念冰可就倒霉了,他遭到了晨晨的“抱头杀”,这次融念冰可是吃不小的亏。不过融念冰之所以会这样,自然也是因为思母心切的缘故,他从小就没在自己的母亲身边长大,现在看到一个和自己母亲长得像的,当然会忍不住要上前去亲近一下。只不过他没想到,就因为他的一声“妈妈”,居然会给自己惹来这么大的麻烦,居然被一个小姑娘折腾了一番,这对于融念冰来说应该也是挺尴尬的一件事了。以上就是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晨晨对融念冰使出“抱头杀”,融念斌对玉如烟的称呼是根源的精彩内容。

念斌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有什么问题

  从程序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一、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前提是必须要有新证据或发现新的事实。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因为侦查保密的需要,完全不必告诉公众新的证据是什么。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没有必要对警方的作法横加指责。  二、就念斌案而言,他是嫌疑人,为什么判他无罪?  请注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唯一的理由就是证据有疑问,还不是完全确实充分,还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不是说,没有证据指向他,只是当时提供给法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而已,他仍然有重大嫌疑!  三、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无告知立案依据义务。  警方必须继续调查,念斌有嫌疑,公安就可以重新调查,一旦证据确凿,仍然可以将其绳之以法。现在限制其出境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换个角度,对于死者一家而言,凶手在哪?死者的在天之灵能安息吗?难道警方可以放弃调查吗?  

念斌投毒案的社会反响

《京华时报》8月23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云帆的评论,批评了福建高院多次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后没有判决念斌无罪,而是发回重审,称:“既然二审法院早在6年前就已发现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何不直接改判念斌无罪,而非要交由一审法院去‘重审"呢?刑事司法程序之所以要设计二审,正是为了让二审法院能在这种审级关系中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如果说第一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还抱有‘有错必纠"的期待的话,在最高法以同样理由发回重审后,福建高院再一次发回一审法院,不但显得缺乏担当,也与法律精神不符。”8月24日,《京华时报》刊载特约评论员王灏军的评论,呼吁在表扬法官之余,法院和公安应该借本案进行反思和纠偏,称:“在福建高院赢得坊间鼓励和点赞时,我们希望这不是个案,而是对过往的一种制度化纠偏。” 《法制晚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对本案中案件早已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却审了8年以及警方的“思想工作”让念斌咬舌自尽等疑点提出质疑,要求惩处渎职的公检法人员。《北京青年报》8月25日刊载一名检察官杨涛的评论,认为若要防止念斌案再现,应摒弃“公检法联合办案”来让法院真正做到独立办案、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对未判死刑的重特大案件与重大疑难案件也应实行三审并建立巡回法庭,并呼吁有关部门彻查本案中涉及的刑讯逼供和伪造证据问题。 《都市时报》8月23日发表社论,引用了威廉·格拉德斯通的名言“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以及弗兰西斯·培根的“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水源。”,呼吁追究念斌案中渎职违法的责任人。 可以说,司法不公、有法不依,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敬畏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草菅人命,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公检法工作人员不尊重生命,不重证据轻口供,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可以说,为了挽回自己的面子,而不珍惜他人的生命权和人格尊严,就是最大的司法腐败。仅仅为了他们自己的面子,使错误的死刑判决得不到更正,这绝不是我们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本意。因此,对于这样的害群之马,绝不应当姑息迁就;因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念斌的死刑作出无罪释放的终审判决之后,应当尽快对福州市公检法队伍中肆意践踏法律权威与尊严的失职和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依法问责。如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仅仅对念斌作出终审改判无罪,而不依法追究责任,那就更是对法律的不尊与践踏。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和公检法系统,都应当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学习,建立健全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有错必纠,才能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才能依法维护司法公平与公正;司法公正,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郭喜林 )对受害人来说,该案是他们8年来的伤口,念斌被判无罪,他们的伤口又被撕开,真凶到底是谁,在他们心里又成了一个死结。这就是一起冤案所导致的严重后果,没有赢家,只有伤害。从法院审判来讲,应该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避免再次出现冤案。(张燕生评)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所谓“命案必破”,作为侦查机关的一种决心宣示,可以理解。如果作为对侦查机关的硬性要求,则是荒谬的、反科学的。无论科技条件如何发达,犯罪手段必然也会随之升级。证据随时间推移而湮灭,是不可改变的自然规律。侦查手段的局限性、侦查人员的素质、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公众对程序正义的期待等等,都是命案侦破中无法克服的困难。在反科学的“命案必破”要求下,必然出现两种结果: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或者推卸责任,将故意杀人案认定为自杀、意外事件。(易胜华评)

法庭错案念斌案凶手是谁

从06年到现在,9年了,公安局依然没有给那两个冤死的孩子一个交待。念斌不是犯罪嫌疑人。由于凶手并没有留下太多的证据。目前仅有的证据就是那条带毒的鱼。顺便说一句,神仙也不能从一条没有任何明显的放药痕迹的鱼上发现凶手的蛛丝马迹,此案至今未破。这起案件也许会成为一个千古之谜。

对于念斌投毒案看法

法律制度还不完善,有待提高。1、假如念斌是凶手,明显办案时的漏洞被利用,使凶手逃脱制裁,悲哀。2、假如念斌不是凶手,差点错杀好人,人命是多少钱买不回来的。3、最担心的可能是,念斌就是凶手,他逃脱一方面是证据问题,一方面是外部压力,比如家属上访,拒不认罪等。这样外界干预了司法公正,毫无公信可言。在没有排除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先释放,再调查。哪怕结果是正义的。不按常规出牌,已经害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扩展资料案件经过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念斌参考资料:中国网-揭念斌案翻案细节:视频被剪接等3疑点助翻案

你们对念斌案有何看法?

尽管受了8年“冤狱”,念斌依然是幸运的。  如果没有被判四次死刑的经历,也不会吸引大批的媒体关注,要不是律师不计酬劳的伸手相助,要不是亲姐姐牺牲青春年华的奔走疾呼,他都不会今天自由地站在北京东三环的这栋公寓里。  然而,念斌最为幸运的是赶上了司法进步。  如果没有“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如果没有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的推行;如果没有“疑罪从无”的法制理念得以实践……念斌也难以走出看守所的重重铁门。  在为司法机关坚持“疑罪从无”理念、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勇气赞赏之余,舆论认为这是司法回归理性的具体表现。念斌被依法宣告无罪,是司法机关坚守“疑罪从无”法治底线的结果,念斌能够洗脱冤屈,应归功于司法进步和司法环境可惜变化。  党的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1月,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启动追责程序;8月底,福建平潭投毒案嫌疑人念斌获释;9月29日,海南因故意杀人服刑14年的黄家光被无罪获释,并获赔160余万元。12月初,最高法邀请浙江叔侄奸杀冤案当事人参加“宪法日”活动。12月中旬,呼格吉勒图一案改判无罪。  这些,都是“依法治国”下的生动样板。这些“铁案”的翻转,是司法公正力量的最好注脚

念斌的事件进展

2007年02月:福州市人民福州检察院以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0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其做出的有罪供述,均是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2008年02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06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0年04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审判处念斌死刑之后,该案移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11年0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0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09月,念斌案再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2011年11月,念斌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念斌提起上诉;2014年06月,该案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08月,宣布无罪,当庭释放。 2014年12月25日,念斌正式提交赔偿申请,要求福州中院赔偿1500万 。 2014年12月26日上午,念斌向福建省检察院提交两份控告书,分别控主办念斌案的平潭县公安局民警翁其锋、游经飞,以及福州市公安局及技术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要求对翁其锋、游经飞涉嫌刑讯逼供,徇私枉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福州市公安局及检验人员林瑾辉、刘祥伟、吴升武、林小龙、黄章鸿五人违反鉴定规范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严肃追究其违法犯罪行为 。

念斌案真凶就是陈云清后来怎么被处理

1、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念斌推上被告席,一方面是对念斌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因此错过了继续侦破案件、揭开真相的最佳时机,目前并不能确定凶手。2、2015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及其他物质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 元。“念斌案”最终国家赔偿落定 ,获赔119万余元。3、“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扩展资料:司法赔偿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本质上是对因司法权违法行使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而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行使的,因此侵权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行使检察权(仅限于刑事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员(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此为司法赔偿的形式特征。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公安机关具有治安行政管理与刑事侦查两种职能,分别体现为行政权行使主体与司法权行使主体,其在履行治安管理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时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产生司法赔偿责任。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在刑事赔偿中,只对无罪被羁押者以及错误判处死刑并已执行的人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羁押的不予赔偿。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国家只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对因错误判决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诉讼行为造成的损害则不予赔偿。第四,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该程序分为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参考资料:人民网-“念斌案”国家赔偿落定 获赔119万余元参考资料:人民网-念斌案办案人“不满”无罪判决

念斌是真凶千真万确

如果在平潭生活长大,以当时平潭落后的社会环境,我觉得就是他,没跑的,但是,警方的口供笔录问的还是不够详细,又或者说念斌没有把话说的太满,药物可能分散投,这样中的几率不是更大,好好的半包药拿回去,也都是钱,当时的平潭落后的地步是无法想象,他很可能是一整包都投了,他只说投在水壶,平潭妈妈特别爱孩子,还很贤惠,会把好的东西给孩子吃,自己一般很少吃,或者是吃剩的,但是受害人她也进了医院,念斌姐的手段也很厉害,也可以理解她爱她的弟弟,颠倒是非,全平潭人都知道念斌是凶手,但是就是他姐的厉害,无法成立罪名,让无辜的人更加痛心,她拿的细的头皮发麻的专业证据不过是给法院和网友看的,但是念斌就是凶手,他也确实投了药,当时已经承认,口供的视频结尾我觉得应该也是他姐教他说的,一个小学没毕业的人头脑能转的那么快,我着实惊讶

念斌投毒案 谁是凶手

国内法律漏洞太大,什么司法,行政都是可以相互那个的,疑点归于被告,背叛无罪是正常的,凶手?哎 的啦 谁晓得。人权都没。上面为了政绩,管你是不是你,栽赃这种事太正常了。如果是行政作假我只能说又是那个二代搞得了。

冰火魔厨动漫里哪一集出现了神龙告诉念斌需要集齐七把神器

45集导读:《冰火魔厨》和《斗罗大陆》都是唐家三少的作品,不过《冰火魔厨》比较早而已。几年前,《斗罗大陆》已经动漫化了,并且已经更新了一百多集了:作为姊妹篇的《冰火魔厨》自然不能落下,也开始走上了动漫化的旅程,目前已更新了两集

夏鸥何念斌原型

没有原型。根据查询夏鸥何念斌相关信息得知,夏鸥何念斌没有原型。据作者宝妻的自述,这部小说是她自己凭想象创作,没有社会原型,因此,夏鸥只是小说中虚构的人物,但是具有社会意义,也许世上的确有类似夏鸥这种生活在悲苦里的女孩,是这个社会毁了一生的幸福。

念斌案责任追究警察了吗

念斌案责任追究,历经八年,基本上证据不足,并且最后法院是将其念斌最后无罪释放了,没有追究其责任

念斌案责任追究最新情况

念斌案责任追究没有新情况,还是之前的结案情况。一、念斌案1、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念斌推上被告席,一方面是对念斌,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错失了继续破案和揭开真相的最佳时机,且凶手目前无法确定。2.2015年12月,念斌向福州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福州中院赔偿念斌人身自由侵害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物质损失他等。合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在“念斌案”中,国家赔偿最终和解,赔偿119万余元。3.“念斌案”:2006年7月27日晚,澳前村, 平潭县, 福建省17号两户人家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名儿童获救后死亡。经过调查,警方很快确定是人为投毒所致,并认为其邻居念斌涉嫌重大犯罪。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4次被判处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等法院宣判念斌无罪。二、案件经过2006年7月27日晚,澳前村, 平潭县, 福建省, 丁云虾17号的两户人家和陈炎娇一家一起吃饭。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的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痛、头痛、呕吐、抽搐等症状,经医生抢救后确诊为食物中毒死亡。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宣布该案为“人为投毒”,并于当日提起刑事诉讼。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呕吐物和呕吐物中检测出“氟乙酸”的有毒成分,认为死者死于氟乙酸中毒,其邻居念斌涉嫌重大犯罪。根据警方提供的案卷,念斌中毒的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烟,被丁云虾叫到她店里(两人都开了一家杂货店),因为仇恨,抢劫了念斌的生意,想教训丁云虾一顿。第二天一大早,邻居家的铝锅里被扔了老鼠药,造成2死4伤。据了解,念斌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影响国家赔偿申请,洪道德表示,国家赔偿申请程序可以正常进行。除非公安机关有足够的证据,念斌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可以暂时拒绝接受国家赔偿。

念斌案当年负责人现在都受到处罚了吗?都有哪些人,受到什么惩罚

福建念斌案近况:2014年8月23日,福建省福州市,无罪释放的第二天念斌接受记者拍摄。 澎湃新闻记者 王辰 图“(念斌)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2014年1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这样回复念斌的姐姐念建兰。此前,念斌曾两次因“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办理护照遭拒,出入境管理部门回应称,平潭县公安局已于9月份对他重新立案侦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要有新的证据。不过,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没有告知立案依据的义务。“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2014年11月14日,念斌在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护照时,因身份信息在出入境管理系统中显示为“犯罪嫌疑人”遭拒,曾为弟弟奔走8年的念建兰不得不重新四处“要说法”。念建兰一度相信,发生上述情况可能是因为“信息更新滞后”。2014年11月22日,念建兰和念斌再次来到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念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依然没有改变。念建兰称,第二次去福州市出入境管理局时,一位陈姓科长告诉念斌,今年9月平潭县公安局对念斌重新立案侦查,将他列为“犯罪嫌疑人”,目前是布控对象,依法不允许出境。为此,念建兰在11月22号晚上给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平打电话,电话录音显示,陈昌明回应,“电话里不能说,周一联系。”11月24日(周一)下午,念建兰再次致电陈昌平,陈昌平又称:“正要出差,相关情况和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沟通。”念建兰接着致电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询问“公安局什么时候对念斌立案?他涉嫌什么罪名?”该负责人回复:“我们公安局既然作出这个决定肯定是有依据的,对任何人、任何事情我们都是按程序来办。”念建兰追问:“念斌到底涉嫌什么罪名?”上述负责人回复:“涉嫌什么罪名你们难道不清楚吗?电话里不要谈这些,我们当面说。”最终,双方约好11月26日下午在平潭县公安局当面沟通,念建兰提出要律师和记者陪同,对方回应:“只接待家属。”11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分别致电平潭县公安局局长陈昌明和上述平潭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人,两人均拒绝了电话采访。专家:重新立案要有新的证据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此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念斌四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院再审宣判念斌无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是法院宣告无罪以后,公安机关又对念斌限制出境,意味着公安机关对念斌重新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宣告无罪的公民不能成为新的侦查对象,但列为犯罪嫌疑人要有新的证据”。洪道德说,在第一次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没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或者立案调查的依据。曾参与念斌案的律师公孙雪认为,对当年平潭县的中毒死亡案件重新立案侦查,首先要查明死者的死因,排除意外或者误食等情况,然后才能确定是否为刑事案件。而对念斌的无罪判决已经写明“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无罪判决说明侦查机关的立案依据就存在问题。念斌8月份被无罪释放,9月份被重新立案侦查,8年没查清楚的案子,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有了新的证据?”公孙雪说。据了解,念斌已准备申请国家赔偿,对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影响国家赔偿的申请,洪道德说,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可以正常进行,除非公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念斌重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法院才有可能暂时不受理国家赔偿。(一号专案)

念斌投毒案

中国刑辩第一人、学者律师 田文昌我们一再强调鱿鱼为什么没查?该查的为什么不查?很可能是一开始有失误,为了掩盖失误,必须得弄出结果,否则没法交代,这是个问题。当然这是一种局外人的分析,但是从证据角度讲问题是十分明显的,最高法院不予核准这个案子自有他的理由。案子本身就是两大方面:一个是实物证据质疑言词证据,现在有足够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的缺陷和疑点漏洞,足以质疑口供和其它相关的证据;再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至少被告人提出了这么明确具体的逼供方式,却没有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就是重大疑点,仅凭这一点就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问题,一开始介绍的,一包香烟的冲突,形成杀人动机,这个动机是非常值得质疑的。虽然指控是投毒,动机也难以解释。一包香烟能不能导致这么大的杀人或者投毒的动机?这也是违背常理的。这件案子的意义在于居然能够被否定之后再次报上来,法院再次认定,这个问题值得怀疑。包括我们学界、律师界、媒体,要问为什么这样?这样做的理由和深层次原因到底是什么?克毒制胜的科技卫士、毒物分析专家 潘冠民 说从杨云炎那买的鼠药,说这个是来源,从那买过,可是也没有证实杨云炎的鼠药就是与呕吐物是同源,呕吐物里面毒物的杂质、颜色等特征都没描述,只说有氟乙酸盐,氟乙酸盐是毒物,还需要对有关的杂质进行检验,才能确定同源性。先不说仪器检验,就是用肉眼从表观检验,看颜色是不是差不多?这些都没有做,不能硬说就是从杨云炎那里来的,要有科学鉴定做依据。再一个就是鱿鱼没追查,没追查鱿鱼,实际上就是毒源不追查,等等没抓住根本原因,毒源没有查清,案件就不能定性。毒源不查清,能说他投毒了嘛,比如中药中毒,你怎么办?不一定是中药里投毒了,有抓错药的,毒源很重要,人命关天的事必须做实,这个案子的疑点太多,在好多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不能这样判。毒物专家 张继宗死死抓住这点,壶里没检出毒,水里怎么可能有毒?而且法院自己也矛盾。法院也死死抓住念斌承认了,特别是两次会见律师的时候,不管有没有监督,反正他已经承认了。上次老潘我们俩就提出这个问题,氟乙酸盐是水溶性毒物,不要说喝半碗稀饭了,喝一点都不得了。大律师李肖霖当时认定的那个销售鼠药老头说,这鼠药是他个人配置的,是多种毒药的混合体,那肯定还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面,因此如果有其它毒药成分在里,那么和致死的这个毒药,两个是否同源是可以鉴定的,但是没有鉴定;只要拿出质谱图现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但是没有做这个鉴定。所以说,它是否是从老头那买来的毒药还处于不确定状态,念斌供述的这一情节也难以证实,或者说没有证据支持是真实的我总结一下,念斌他自己供述了作案路线当中的所有的关键环节是这样的:第一,购买鼠药为毒品,但没有证实头的毒和鼠药它们是同源的。是否是用购买的鼠药投毒的?说不定他还是专门拿到氟乙酰胺这个单味药进行投毒。这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买鼠药的老头作证说,他的鼠药都加了红色的染料,以便于和正常的食物相区别。但案情当中描述的鼠药泡的液体是乳白色的,如果这是真实的情节,就足以这证明了可能不是用鼠药投毒。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就必须查清楚他哪里来的这种毒药?第二,配置毒液的地方没有检出毒物。这就可能说明没有配置毒液的事实存在,要存在一定有痕迹。第三,装毒液的矿泉水瓶子没到案,去向也没有找到,可能该物证自始不存在,也就不存在任何鉴定矿泉水瓶子是否装过毒水、是否有念斌的指纹这样的可能,这些都无法查清。第四,所谓从壶嘴倒进毒液说法明显的不合逻辑。把盖揭开,不会留下指纹,因为这壶盖上本身就全是纹,那个盖是棱形的,根本不会留下指纹,抓起壶盖往里面一倒是最便捷的。人作案都要走捷径,不可能舍弃方便走复杂,这是不符合自然情况的,而且公安人员做实验说在有灯的情况下可以稳准的从壶嘴倒进去,但你要想到,念斌不是作案高手,他的心理状态当时他一定是紧张的,又是在黑暗当中作案,所以没有洒出一滴液体这是不合逻辑的。第五,壶里没有检出毒物是不可能,根本上推翻了通过水壶投毒的可能性,这个毒水壶至今都是可检验的。第六,所谓门把手上有可疑毒物作为立案的基本证据线索比较被法院排除了,念斌的故事自始至终所有的路线当中都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所有情节都没有证据,本案不是缺乏证据,而是彻底没有证据。念斌店里没有毒物被检出和水壶中没有毒物被检出这两个事实的存在任何一个就足以完全排除念斌作案可能性。这些人都是揣着聪明装糊涂,我们讨论的这些东西说出来只能让大家更明白,可是更明白情况下他们仍然装糊涂,这个案子不是难在事实认定上,也不是难在证据认定上。这个案件简单的分析足以推翻所有的指控编织出来的那个故事,我想普通人都可以看的懂,这些公检法的专业人士怎么可能看不懂呢?大律师陈有西我完全同意刚才李肖霖律师讲的,和张燕生律师刚才汇报的观点。此案你们做无罪辩护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辩护也是这个观点。我很佩服张燕生他们两位律师能够这样扎实的做这个案子,田文昌主任刚才也分析得非常多了。福建这个案件的法官很傻,万一将来真正投毒人找出来,法官冤判了以后,你怎么交代?实际上你们这个案件的律师,是在帮他们法院在把这个关。他们怎么能够把这个连续发回重审的案子,还按照原样的证据,就一直再判死刑?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有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我们《刑诉法》的修改,发回重审不能多次发回的问题。这次全国人大三月份上会时要提出来,发回重审最多发回一次,第二次不能再发回,上级法院应该直接改判无罪,最高法院或者省高院应当直接改判无罪放掉,不能一直发回。如果一个案件发回个十次,无罪的案子都可以把人关到死。一直审到死。这个是我们《刑诉法》的重大漏洞。现在我们的发回重审是无次数限制的,发回十次都可以,这个人就可以把他搞死掉。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个案,而是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很大。违法证据排除问题,不能多次发回重审问题,间接证据能不能定罪问题,口供证据能不能把人判死刑的问题,《刑诉法》修改当中都值得注意。我分析呢,法院敢这样判,估计当地政法委或者有关领导是讨论过的,有态度的,有人为法院在挑担子。如果法院副卷里没有领导拍板的纪要和批示,法官不会那么傻。对这样的明显疑案敢下判。他将来会承担错案责任。如果有了背后的指示,他们就会无所顾忌。中国很多冤案就是这样出来的。等到真正追究的时候,表面上判的法官会有幕后的人强力支持和包庇。而幕后的人又不会被直接追究到,因为判决书上没有他们的名字。互相抱团就是这样来的。中国的司法不独立,责任不明晰,集体负责无人负责,是冤案难免的根本原因。我再讲这样几个要点:一、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认定念斌进行了投毒行为,一是没有指纹,第二,他购买毒物的认定没有关联,卖鼠药的老头的口供与投毒者的口供无法印证;第三,现场指认有可能被污染,不是在没有任何污染情况下,嫌疑人自己带到现场去。指证是这个地方买老鼠药,必须没有经过任何污染引导,是自己带去,就在这里;然后通过其它渠道印证老头卖鼠药也在这里。现在是警察车拉到这里让他指认,这就涉嫌指供诱供,污染了嫌疑人的认识,是“做”证据,而不是在“查”证据。直接证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唯一的直接证据,是言词口供证据,而言词证据,又不能排除刑讯逼供、诱供所产生。因此直接定罪的因果关系,投毒和发生死亡结果的关联点没有。二、间接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子从今天所有的间接证据来看,存在大量的不能排除的疑点。水壶投毒的可能性不能建立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毒源。包括鱿鱼是不是有毒、塑料盒是不是有毒,炊具、餐具是不是有毒、其他水源是不是有毒。这一点我特别佩服燕生你们的分析,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推翻公安和检察机关证明的、水壶是毒源的证据,因为稀饭也是用这个水壶的水做的,其他菜烧的时候也用过这个水壶,为什么只有吃鱿鱼的才中毒了?律师这个比对分析的证据锁链,是非常严密的,水壶不是导致鱿鱼有毒的原因。你们进行的关于粥致死、鱿鱼致死、杂鱼致死这几个关节点的比对分析,是非常有科学性的,能够排除水壶有毒。而如果水壶里投毒这个环节一旦能够排除,前面所说的的门把手上残留物也排除了,也就从根本上否定而无法认定。两包毒药的购买、两包毒药的存放、门把手的指纹,也无法认定就是念斌留下的,因为这个是店外面的门,并不是卧室的门,无法认定为念斌所留的唯一性。特别是有一点,如果毒物在货架顶上放过,不可能吹一下一点残留就都检测不出来,现有科学检验手段如此发达,肯定能通过化验检查出来。所以我说间接证据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现在最高法院审理死刑案子,要求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这个要求同原来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判死刑不一样。现在最高法院,包括张军副院长,他一再强调,死刑要排除合理的怀疑,才能下判。所以这个案子,我同意田文昌律师的判断意见,这个案件即使再次到最高法院,我估计还是不会核准。三、本案违法证据排除,完全可以启动。因为这个案子发回重审的上级法院很清楚,这个案子无法定罪。那既然无法定罪,那认罪的虚假口供怎么来的?既然上级法院对口供证据进行否定,他的口供不可信,在这样的情况下口供怎么来的,口供肯定有违法取证过程,违法证据排除的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完全可以启动适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这个案子毫无疑问应当作无罪辩护,问题是怎样作无罪辩护。从这个案件目前定罪的证据看,对被告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确非常荒唐。也就是说,即使完全认可他们现在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判他死刑也是非常荒唐的。定罪证据除了嫌疑人的口供还有铁锅上检出的毒、高压锅上检出的毒、水中检出的毒。咱们客观、冷静地站在检察官和法官的角度分析一下,他们靠上面这些证据定罪能不能成立?我们很好分析一下这几样东西能不能定罪?我的结论是远远不能,根本不能,从这个角度讲主要是四个方面的理由:一、购买鼠药这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不了,这就首先从根源上切断了。现在案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认识,双方都证实不了;二、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认罪口供和定罪证据存在着严重矛盾,就用他们的定罪证据找他们的矛盾,第一个矛盾,壶没有检出毒水里怎么会有毒?这是解决不了的问题,不用追究壶里有水没水;第二,壶里没有检出毒,锅里怎么会有毒?锅炒鱿鱼用了一下,都洗干净了还能检出毒,壶没有洗过,居然没有毒,怎么解释?第三,壶里没有检出毒,高压锅内面却有毒,这也是他们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从他们定罪的证据本身来看与口供存在着根本的矛盾。三、定罪证据与现场勘察的事实严重不符,也是这么几个方面:炒菜的锅、高压锅能检出毒,柜子上撒了鼠药,只是吹了吹、扫都没扫就检不出毒了?刚才毒物鉴定专家说得很清楚,现在科学技术条件下几百亿分之一克都可以检验出毒来,为什么本案现场却检不出来?第二,高压锅上能检出毒,警察在现场扣押了150多件东西,其中就有所谓的沾过毒的东西,比如吃稀饭的饭碗、放鱿鱼的盘子这些东西为什么都没有检出毒?第三,锅里能检出有毒,高压锅能检出有毒,按被告人的说法,投毒后把剩下半包药扔垃圾堆了,就算垃圾本身找不到了,垃圾框的周边难道找不出一点点可供检验的东西?这些事实和定罪的证据严重不符;四、不排除当事人死于其它原因,不能100%认定被害人死于毒鼠药。鱿鱼的来源,鱿鱼本身有没有毒没有去追查,没有结论。另外如果壶里有水,水里有毒,稀饭应该是最大的毒源,结果被害人的母亲哪怕只喝了半碗,但是也没有任何中毒反应,难道不值得深思吗?结论就是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着严重的矛盾。定罪事实严重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还可以换个角度看,在本案中,所谓被告人的口供是直接证据,那些物证就是间接证据,分析之后可以看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存在这很多矛盾,很大的矛盾,这怎么定罪?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教授、博士生导 王大中问题是这个案子现在是不是人为投毒现在还说不清楚,现在只是一个毒案,但是,是不是投毒案就是个问题。因为是不是人为投放的,目前没有证据支持。从侦查上来讲真是有点违法侦查,什么叫违法侦查违法立案?为什么违法侦查、违法立案却立案了、侦查了?根据刑事讼诉法86条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根据管辖范围要迅速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行为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从侦查的角度,能不能立案也要根据证据情况,可是,并没有真凭实据,怎么会出现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呢?怎么就会刑事立案的呢?怎么就会进入侦查的呢?显然就立案而言,是违法的,是不能定为毒案的。其次,就是我们司法制度的问题,我们公检法合作大于监督,现在这个司法制度啊,我们包括政法委主持工作时候,关键问题是我们的合作大于监督,我们没有一个制度、机制来使得监督成为维护法律公平公正成为主旋,而是这个案子合作到什么程度,我才不管法律,我们三家怎么样把命案破了,我们都立了功,然后我们大家关系都很好,都在一个小地方出门不见抬头见的,我们怎么能够对立起来呢,所以这个案子,还有我参加过的好几个案子,这个合作大于监督很可怕,我觉得这个案子在违法立案侦查上恐怖的地方、令人不安的地方也在这。就是毒物致死,这是肯定的,那么还有三大要素:一个是毒物致死,第二个紧接着的链条是利用犯罪的毒源,而这个毒源是不是来自被告?这是三大要素缺一不可,然而在本案中这三大要素构不成一个系统,从侦查上来讲构建成一个结构、一个系统,那么(这个案子中)这个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相连,都不行,比如说毒死是否和毒源相一致,毒源和毒死关联吗?虽然你逮捕嫌疑人的时候经过检察院同意了,因为合作同意了,但是这个问题就来了,被告是不是毒源获取者,是不是毒源的使用者?那一系列的问题,水也好,壶也好,高压锅也好,这个三大要素构没构成一个证据使用的链条?一个可以作为侦查利用的、可以作为侦查的一个链条?它没有形成,刚才专家都提到了,从各个角度来讲都没有形成。从侦查角度,根据你的审查,法律给你的权利是侦查权和证明权,怎么就把这些东西就这么突然的连在一起了呢。这三大要素组成不了一个结构,就像氢二氧一样,两个氧一个氢构不成结构,就不是水,那么构不成结构就不能立案,就不能进入侦查,就更不能像检察院提起要逮捕的问题。大律师 朱明勇我注意到这个案子今天没有讲到一个细节,发回重审之后现在又判死刑,而且可能就是因为受害方闹事、上访、大规模到被告人家里打、砸,把整个楼都打的不成样子了,几百人去,而且一开庭就几百人去打标语,而且还请了社会上小混混在开庭现场。当地法院我分析,现在他们可能觉得证据是不足的,他们从第一次判死刑到现在的判刑,法官可能有一个内心的确信,所谓内心的确信应该就是说念斌在侦查阶段见律师的时候,他说我投一点怎么可能会致死,这个应该是导致公检法形成的一个内心确信,认为肯定是他干的。我们应该从证据分类里分出来,念斌见到律师时候即使说了这个话,不管前面警察对他提审时候有没有威胁,那么它无非也就是有罪供述,性质上还是供述而已,那么这个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有很多矛盾到今天也无法排除,所以从证据体系来讲,应该还是不能够认定犯罪成立,我们从证据角度认为应该做无罪辩护我比较倾向于顾主任说的,从现有证据找到矛盾焦点,重点突出几个核心关键的,从证据链里面切断几个就够了,切断一个就够了,现在可以切断好几个。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王兴念斌相当于一个活着的聂树斌,为什么,如果说没有律师介入反复的拉据,念斌可能早就被执行死刑了,但是相比之下聂树斌有什么好处呢?真凶能回来了。但念斌呢,几位专家几位律师已经说了,念斌毙了,这个案子有可能不会有真凶出现,可能是耗子导致意外的死亡,可能永远都不会有真凶出来,张律师的工作确实非常有价值。不冤的案子可能多种多样,但是冤案确实有很多相似地方,这个案子和北海案子感觉完全不沾边,但是有很多共同点,最关键的是公安侦查,太急于确定一个侦查方向,就像本案当时的现场一样有九个门,你根本不知道哪个门出去是对的,就把其它路全忘了闷头拣一个门就冲出去,一旦走错之后后来就用无数的错误弥补掩盖前面的错误。现在过了这么多年,理论上已经没有可能查清楚到底真相是什么了,我们现在来论证的是案件本身的疑点,按照刑事诉讼原则来讲,只要找到一个疑点,证据体系就塌了,但是我们现在辩护要辩到什么程度?我让你全军覆没,全歼了,所有证据都有问题,依然不行。张律师为什么做这么多的工作?

通过念斌案,看生命权与正义,明天就考试了,法理学的作业,拜托了各位!

以下就是我交给你的作业,当然有一小部份是来源于网上,但绝大多数都是我自己写的,因为那个案子我也一直关注着,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一切顺利,加油。。。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念斌无罪,应当说念斌投毒案已经划上句号。但提醒公众的是:丁云虾一双儿女死亡的案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一切顺理成章,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念斌案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理越辩越明,这是再好也不过的事情了。笔者曾经办理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金彪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3年8月,最后一次(也就是第六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金彪无罪。因此,笔者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体会,并非常关注念斌案的争论,草拟拙文,以飨读者。一、 念斌案为什么会引起激烈争论?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大多是两类:一类为“真凶找到型”;另一类是“死人复活型”。1、真凶找到型案例之一: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于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杜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据主犯杨天勇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案例之二:辽宁李化伟案 1986年10月29日下午,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怀孕6个月的妻子邢伟被杀。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7月,真正杀害李化伟妻子的凶手当时家住李化伟家斜对门的17岁江海,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落网。自己交代了他才是当年杀害邢伟的真凶。2002年6月25日,李化伟入狱14年后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案例之三:浙江叔侄张辉、张高平案 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人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叔侄上诉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死人复活型案例之一: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复活”从山东回乡。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案例之二: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赵作海无罪。“真凶找到型”和“死人复活型”因为是铁证如山,绝对不是被告人所为,人们惊叹的是冤案如此之冤,司法腐败如此之腐败,办案人员如此草菅人命,大家是异口同声。但念斌案却非此两类案件,到目前为止,即未找到真凶,也未死人复活,甚至一些人产生了司法机关是否放纵了犯罪的怪诞想法,这正是引起激烈争议的缘由。首先,念斌被宣判无罪后,新的问题是真凶到底是谁?念斌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案件仍然扑朔迷离。这种不确定是痛苦的,除了被害人家属外,就是大众,这种“不确定”正是引起争论的重要原因。其次,我们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了解是有限的,假如此类案件发生在美国,只是一个普通案件而已,不会有任何波澜,法院判处无罪案件比比皆是,在中国无罪判决必定屈指可数。再次,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一方面痛恨司法腐败,但当我们完全依照文明的、先进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后,又说放纵了犯罪。老百姓这样完全可以理解,就连律师也跟着瞎嚷嚷,真是不可理喻!在我看来,这只不是一个最普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仅此而已。长期以来,我们认可了腐败,却陌生了司法文明;我们宁愿腐败后“真凶找到”、“死人复活”的确定,也不愿意看到依法判决的不确定。所以,当出现一例不确定的依法判决时,我们别发生激烈的争论。二、 念斌案是否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念斌是否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判决,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1、何为“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定义。“疑罪”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认的情况,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境地。我国《刑事诉讼法》条195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认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2、念斌案是否是依照“疑罪从无”做出无罪判决的?从辩方讲。张燕生、斯伟江律师在辩护词开宗明义地写道“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而且二位律师的辩护词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疑罪从无”的字眼,也没有要求法院以疑罪从无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无罪,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假案”,而不是一个“疑案”。请注意,“疑罪”应当似有似无,而“假案”应当理解成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是人为制造的。假如你根本没有杀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杀人,这不能叫做疑罪,而应当认定没有犯罪。在辩护人看来,念斌根本没有犯罪,侦查机关制造了一个假案,所以不是“疑罪”,当然也谈不上“疑罪从无”了。从控方讲。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仍然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也不认为是“疑罪”;原告的代理人的意见是“请求维持原判,严惩念斌”,也不是“疑罪”。从法院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第53的内容为:重证据,轻口供;第195条第三款恰恰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法条表述“证据不足”,不足到什么程度,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90%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还是只有10%的证据不能采信,当然我们的也无法用这样的比例来划定。从判决书上来看,人民法院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念斌无罪的,但“疑罪从无原则”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概念,不能执著。三、 念斌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否实现?念斌被宣判无罪后,学术界的争论异常激烈。媒体发表了《念斌律师张燕生: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接着出现了许向前律师的《念斌案:正义远未实现》、易胜华律师《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念斌案的冷思考》同时引人关注的还有王志安先生的《关于念斌案的再解释》、陈兴良教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罪》,念斌案,是否已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1、何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律的公平正义最高境界是无冤,如何做到无冤,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假如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十万元钱,没有任何借条等依据,傻子才会到法院起诉呢;假如一个人给另一个人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没有给钱,傻子才不会到法院起诉呢。第一个人实际上给了钱却没法胜诉,后一个实际上没给钱却能够胜诉,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不统一,于是才产生了证据,产生了诉讼。给钱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持有借条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高体现二者得到重合,但所有的人都知道,大多数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却无法重合。就拿非常准确的DNA检测来说,准确率也只有99.999%,有0.001%误差,对于0.001%人来说,等于100%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只是强调是“生物学上存在父子关系”,事实上也发生孩子确实有父子关系,但DNA检测却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事情,但它保护了99.999%的人,冤枉了0.001%的人,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本质。我们看被王志安先生引用的这条微博“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在我看来,发贴的人,看起来有理,但实际上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显得真的太低级了。首先,念斌案无罪是经过八年七次审判、一次复核的结果,人民法院已经以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形式宣判念斌无罪,怎么是“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呢?难道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的思想和灵魂中仍然假定念斌杀人犯吗?早已陷入比有罪推定更可怕的思维;其次,在我看来,刑事诉讼只是程序法,迟到的正义也只是说前六次判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就应当判处念斌无罪,但目前却经过八年七次审判,显然是“迟到”了,但最后必定得到了纠正,也“正义”了,这样理解迟到的正义并没有错。2、正义是否已经实现应当首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正义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法律正义,如果把正义的概念无限扩大,那么就无从谈起。首先,念斌案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三级人民法院七次审理、一次复核作出的负责任的判决,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从这方面讲,正义已经实现。反过来讲,判念斌无罪没有体现正义,是否判处念斌死刑才体现正义呢?其次,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吗?第一,我们看一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这说明受害人死于中毒确定无疑,但死于“鼠药中毒”依据不足,有多种可能,也可能是自己误食,也有可能是有人投毒,所以,是否有真凶都是个问题,说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正义荒唐至极。第二,以真凶是否抓到来评价正义是否实现是可笑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案率能达到100%,也许真凶永远无法抓到,那么是否能说正义永远也无法实现呢?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信本案确系念斌所为,对于他们来说,念斌是否真正的凶手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凶手要好的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受害人家属这种心情许多辩护律师都能体会到的。但法律工作者,相信的证据,崇尚的是法律,任何猜测和推断无异于占卜封,十分危险,都会造成重大的冤案。本案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既非“死人复活”,也非“真凶找到型”判无罪,而是依据证据不足判处上诉人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真正体现,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极大进步,看起来保护的是念斌,实际上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给了全国法院一个极好的信号。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