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陈卫东看来,“50万”是举报人举报的数额还是最终界定的数额,需要进一步规范。而在此之前,《刑法》对于贿赂罪的处罚一直是依照贪污罪的处罚规定,而贪污贿赂犯罪的惩罚数额界定则有不同的变化。早在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时,贪污贿赂犯罪的具体数额依然未有具体法律规定。后来因实践所需,司法解释中规定了“1000元为立案标准”。其后,1982年《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及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不满2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和量刑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最终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得以完成。修订后的《刑法》明确:贪污受贿罪一般以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做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本刊记者依据公开报道,选取了1950年至今被执行死刑和死缓的副厅级以上贪腐官员(不包括国企高管)共58人进行了分析:样本数据中的35名死缓官员中,贪腐数额100万元以下的2人,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21人,1000万元到6000万元之间的12人;23名死刑官员中,贪腐数额100万元以下的3人,1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8人,1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9人,1亿元以上的3人。上世纪90年代开始,贪污贿赂案件的数额激增。1997年至今,被判处死缓的35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1999年广东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112万元;最多的是2006年武汉铁路分局副局长刘志祥,贪污、受贿及来源不明的数额共达4434.4万元。被判处死刑的23名官员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2000年厦门海关关长、党组书记杨前线受贿罪款141万元;最多的是2011年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达1.98亿元。随着社会的发展,贪腐数额已突破法律条款规定里的原有标准,从最开始的几万元即判死刑,到后来百万元、千万元判死缓,直至当下贪腐过亿案例的出现,学界认为,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以“5000元为立案起型标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面临调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