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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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公司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法律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资料,简要分析以下几点: 一、子公司与母公司在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并非意味着在承担责任上的相互独立。 二、实际上,东风公司为东正公司的股东或者叫实际控制人,登封公司的行为使东正公司遭受了损失。 三、20条 规定的是股东的义务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21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如果你是为了保护东正公司的利益的话,可以从这两条下手,由股东行使诉讼。 五、如果你是为了银行的利益的话,就要对东正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否认,从而使东正公司的股东承担直接责任,因为法人人格否认以后,由股东承担责任,而且是无限责任,即可以使东风公司承担责任。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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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2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这样就不是承诺 合同当然不成立 3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 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 所以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