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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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林达尔均衡和科斯定理

林达尔均衡 ( Lindahl equilibrium ) 以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平衡命名推理,在期货市场上所存在的共用品现象.不过,要给出共用品的经典定义似乎不太容易,几乎无法找到有关共用品的中国式的标准定义,我们仅仅知道共用品的两个最明显特点是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对於共用品而言,每个个人的消费量都是该共用品的全部总量.而在求证共用品的均衡产量时,人们往往会与林达尔均衡联系在一起的,认为「人们愿意为生产某一共用品所支付的成本之和等於为生产这些共用品所需要的成本」.外部性问题在在科斯看来,却是个交易费用问题。科斯认为,与某一特定活动相连的外部效应的存在并不必然要求政府以税收和补贴形式进行干预。借助于政府其它形式的帮助,受到影响的有关方面之间就能够也曾经设计出对外部性情形的帕累托最优解决办法,而且这一结果的性质是独立于最初产权安排的。  科斯定理 科斯本人并没有陈述和证明任何定理,只是以例子来阐述其论点,后来的经济学家将其论文的主要结论称之为科斯定理,这一定理可表述如下:在不存在交易成本和谈判成本的条件下,受外部性影响的各方将会就资源配置达成一致意见,使这种资源配置既是帕累托最优的,又独立于任何事先的产权安排。科斯定理说明了庇古观点的片面与错误,认为要解决外部性问题无需政府的干涉。

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为零是什么意思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什么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以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科斯定理”的含义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主要内容如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的著名典例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

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

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 A.无关B.不确定关系C.负相关D.正相关正确答案:A

在以下哪一种情况下,科斯定理并不适用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科斯定理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在现实的例子

火车上运行烧的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铁路旁边堆积的农作物。科斯定理(Coasetheorem)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什么是交易成本?"科斯定理"的含义是什么

一、什么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以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科斯定理”的含义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主要内容如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希望采纳

科斯定理有什么意义

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

科斯定理的法律意义:根据科斯定理,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是最好的法律。科斯定理是法律经济学理论基础的主要骨架。法律经济学著作大都是科斯定理的运用。因此,把握科斯定理是把握法律经济学的关键。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科斯定理提供了根据效率原理理解法律制度的一把钥匙,也为朝着实现最大效率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一块崭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知识点延伸: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内容为: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属于微观经济学哪一章

微观最后一章,市场失灵

关于科斯定理的含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查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的经济意义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科斯定理具有的意义: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

科斯定理表明资源的有效使用与初始产权的界定无关。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斯蒂格勒在1966年《价格理论》第三版中,首先把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的核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内容: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

科斯定理有什么意义

科斯定理重要,但意义可能被高估了。定理所需前提条件不止这么多。国内很多教材用比较大篇幅讲科斯定理。很多法学家也喜欢提科斯定理。但是,即使不追究含义模糊的“交易成本”概念,如果了解定理成立所需前提,运用这一定理也应该谨慎小心。科斯定理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无关性,二是有效性。满足一定条件,前者意味着权利分配结果不随初始分配结果改变,后者意味着双方可以通过谈判(negotiation)达成权利交易的帕累托最优。这也意味着达成效率可能不需要依赖于完全竞争市场。污染是阐述科斯定理常用例子。不妨用代表货币,代表污染。画出类似上图埃奇沃思盒,直观上可以看到无关性要求无差异曲线相互间可通过平移得到。无差异曲线相互“平行”意味着全体帕累托分配是盒子里一条平行线,无关性自然成立。严格来说,这要求效用函数满足如下形式:,其中处处导数大于,内部是一个拟线性偏好效用函数。Hurwicz证明了满足某些其它数学条件前提下,这对无关性是充要的。

科斯定理是指:

科斯定理是指: A.若交易成本为零,则只要财产权明确,市场交易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B.若交易成本为零,财产权明确与否并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效率C.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市场交易才是有效率的D.以上各项都对正确答案:A

如何看待科斯定理?

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很吸引人但私人主体本身经常不能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只有利益各方在达成和实施协议中没有麻烦时科斯定理才适用。但是.在世界上,其至在多方有利的协议可能的情况下,协商并不总有效。有时利益各方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是因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各方在协议及遵守协议中所发生的成本。在我们的例子中,设想迪尼和珍尼讲不同的语言,以至于为了达成协议他们将需要一个翻译。如果解决狗叫问题的收益小于翻译的成本,迪先和珍尼就选择把问题留下不解决了。在较为现实的例子中,交易成本不是翻译的支出,而是起草和执行合约所需要的律师的支出。另一些时候谈判简单地破裂了。战争和罢工的经常出现表明达成协议可能是困难的,达不成协议也可能代价高昂。问题经常是各方都竭力要达到更好的交易,例如,假设迪克从养狗中得到500美元的收益,而珍尼由于狗叫要承受800美元的成本。虽然珍尼为迪克放弃狗而进行支付是有效率的,但还有许多会引起这种结果的价格。迪克想要750美元,而珍尼只愿意支付550美元。当他们就价格争执时,爱叫的狗这个无效率的结果仍然存在。当利益各方人数多时,达成有效的协议特别困难,因为协调每个人的代价高昂。例如,考虑一个污染了附近湖水的工厂。污染给当地渔民带来了负外部性。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污染是无效率的,那么,工厂和渔民可以达成一个协议。根据协议渔民要为工厂不排污而支付。但是如果有许多渔民,要协调所有的人以便与工厂协商几乎是不可能的。

下列对科斯定理理解正确的包括

下列对科斯定理理解正确的包括 A.前提是产权要界定清晰 B.产权的初始配置对社会福利很重要 C.通过交易来再分配是改进效率的重要手段 D.主要的贡献是强调产权和交易成本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正确答案:ACD

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及科斯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的产权界定

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以减少“公地的悲剧”。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

科斯定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吗?

1 科斯定理可以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在应用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2 首先,科斯定理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谈判和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就可能无法有效地运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3 其次,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在权利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协商来达成最优解。4 最后,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考虑外部性的性质和特点,包括外部性的类型、程度、时空范围等因素,以便确定协商的内容和方式。因此,在应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以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科斯定理中的交易成本为零是什么意思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什么事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指达成一笔交易所要花费的成本,也指买卖过程中所花费的全部时间和货币成本。包括传播信息、广告、与市场有关的运输以及谈判、协商、签约、合约执行的监督等活动所花费的成本。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所谓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科斯定理”的含义科斯定理,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主要内容如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背景资料:什么是科斯定理?求答案

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试述科斯定理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环境经济工具就是运用市场经济的机制和手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提高资源配置和环境保护效率。环境经济工具以内化环境行为的外部性为原则,对各类环境主体进行有利于环境节约、环境保护的激励和约束。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什么

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这一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做既定前提的因素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科斯定理适用于以下各种情况吗,原因是什么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科斯定理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科斯定理的生活例子及解释

科斯定理的生活例子及解释: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吗?

1 科斯定理可以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在应用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2 首先,科斯定理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谈判和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就可能无法有效地运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3 其次,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在权利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协商来达成最优解。4 最后,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考虑外部性的性质和特点,包括外部性的类型、程度、时空范围等因素,以便确定协商的内容和方式。因此,在应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以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中级经济师科斯定理在第几章

第六章。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简介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

科斯定理有什么意义

科斯定理重要,但意义可能被高估了。定理所需前提条件不止这么多。国内很多教材用比较大篇幅讲科斯定理。很多法学家也喜欢提科斯定理。但是,即使不追究含义模糊的“交易成本”概念,如果了解定理成立所需前提,运用这一定理也应该谨慎小心。科斯定理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无关性,二是有效性。满足一定条件,前者意味着权利分配结果不随初始分配结果改变,后者意味着双方可以通过谈判(negotiation)达成权利交易的帕累托最优。这也意味着达成效率可能不需要依赖于完全竞争市场。污染是阐述科斯定理常用例子。不妨用代表货币,代表污染。画出类似上图埃奇沃思盒,直观上可以看到无关性要求无差异曲线相互间可通过平移得到。无差异曲线相互“平行”意味着全体帕累托分配是盒子里一条平行线,无关性自然成立。严格来说,这要求效用函数满足如下形式:,其中处处导数大于,内部是一个拟线性偏好效用函数。Hurwicz证明了满足某些其它数学条件前提下,这对无关性是充要的。另一假设是双方。如果人数多于等于,谈判可能没有结果,用经济学术语叫空核(the empty core)。Aivazian和Callen给过一个经典例子,其中有两家排污厂和一名受害者。对每一可能合同,都有至少有一方有激励偏离。这可能导致有效配置无法达成。以上两点实际导致科斯定理的“渐进”和“标准”含义一起失效。我们很难想象效用函数“渐进”地满足平行条件,也很难论证为何以这类特殊效用函数结果作其它效用函数的标杆。对人数条件,有类似的问题。含义同样模糊不清的还有“谈判”。尽管可以用经济学中讨价还价(bargain)讨论这一过程,但并非所有讨价还价都能达到有效。此外,如果事涉政治制度,双方做不出有效承诺,定理也不成立。信息不对称被假设掉,但即使是理论讨论,这一情形也难以忽略。Farrell给过一个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效率分配的例子。总之,科斯这个例子可以提醒大家注意制度设计和权利分配中事后谈判的可能性,但个人很怀疑其是否对具体讨论有意义。机制设计可能是更好思路。

科斯定理的经济意义?

科斯定理重要,但意义可能被高估了。定理所需前提条件不止这么多。国内很多教材用比较大篇幅讲科斯定理。很多法学家也喜欢提科斯定理。但是,即使不追究含义模糊的“交易成本”概念,如果了解定理成立所需前提,运用这一定理也应该谨慎小心。科斯定理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无关性,二是有效性。满足一定条件,前者意味着权利分配结果不随初始分配结果改变,后者意味着双方可以通过谈判(negotiation)达成权利交易的帕累托最优。这也意味着达成效率可能不需要依赖于完全竞争市场。污染是阐述科斯定理常用例子。不妨用代表货币,代表污染。画出类似上图埃奇沃思盒,直观上可以看到无关性要求无差异曲线相互间可通过平移得到。无差异曲线相互“平行”意味着全体帕累托分配是盒子里一条平行线,无关性自然成立。严格来说,这要求效用函数满足如下形式:,其中处处导数大于,内部是一个拟线性偏好效用函数。Hurwicz证明了满足某些其它数学条件前提下,这对无关性是充要的。另一假设是双方。如果人数多于等于,谈判可能没有结果,用经济学术语叫空核(the empty core)。Aivazian和Callen给过一个经典例子,其中有两家排污厂和一名受害者。对每一可能合同,都有至少有一方有激励偏离。这可能导致有效配置无法达成。以上两点实际导致科斯定理的“渐进”和“标准”含义一起失效。我们很难想象效用函数“渐进”地满足平行条件,也很难论证为何以这类特殊效用函数结果作其它效用函数的标杆。对人数条件,有类似的问题。含义同样模糊不清的还有“谈判”。尽管可以用经济学中讨价还价(bargain)讨论这一过程,但并非所有讨价还价都能达到有效。此外,如果事涉政治制度,双方做不出有效承诺,定理也不成立。信息不对称被假设掉,但即使是理论讨论,这一情形也难以忽略。Farrell给过一个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效率分配的例子。总之,科斯这个例子可以提醒大家注意制度设计和权利分配中事后谈判的可能性,但个人很怀疑其是否对具体讨论有意义。机制设计可能是更好思路。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科斯定理与法律经济的关系及科斯定理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   科斯定理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   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科斯定理影响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自由交换论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的经济分析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降低交易成本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从而增加利润。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著名典列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一一不禁止铁路运营。反过来说,如果铁路部门有权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那么,它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农民可以支付一笔钱给铁路部门,以换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减少火星的溅出。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需要注意的是, 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无论权利后果  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当权利得到有效分配时,那么,交易的潜在好处也就丧失殆尽。因此,当市场正常发挥作用时,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是有效率的。自由交换论角度  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   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交易成本论角度  “交易成本论”所得出的效率结论就不同了。如有许多农民,那么,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很高,当个别的农民坚持多占利益时尤其如此,所以,权利最初分配的低效率可能会长期存在,尽管有达成一些私下协议的机会。另一方面,如果农民很少,铁路部门同他们进行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会很低,科斯定理预言,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将是有效率的。完全竞争论角度  再来看看第三个说明。根据“完全竞争论”,如果法定权利交易市场上完全竞争这一条件得到满足,那么,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将是有效率的。在铁路部门和农民这个例子中,只存在着一条铁路,所以市场的特点是垄断,而不是完全竞争。此外,不具备完全竞争的条件还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农民对火星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能会比铁路部门了解得多,而铁路部门对减少火星的技术要比农民了解得多。鉴于这些事实,农民和铁路部门之间的法定权利交换将远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交换,因此,市场可能无法纠正法定权利最初分配中的低效率。   当然从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权利的最初分配一直是举足轻重的。因为,如果效率要求铁路部门不受禁令约束,那么,要给予农民放弃这种禁止的权利以补偿,这会促使铁路部门购买这种权利。这项交易是铁路部门的支出和农民的收入。反过来说,给予铁路部门不受惩罚的权利,将会使其节省了这种购买权利的支出,而剥夺了农民出售这种权利的收入。正如稀有资源一样,稀有的立法权利也是值钱的。产权界定  以出生于英国的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为代表的产权经济学家指出,只要明确了产权界定,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外部性问题。   明晰产权与规范政府一、科斯定理与明晰产权 以罗纳德·科斯教授为首的一些经济学家主张,政府首要应当做的就是明晰产权。以减少“公地的悲剧”。   科斯认为,一旦产权明晰,若交易费用为零,市场交易可以确保有效率的结果,产权分配方式不影响经济效率,仅影响收入分配。这就是科斯定理(Coase"stheorem)。   二、正交易费用与产权分配原则   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交易对象,有必要交流交易的愿望和条件,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特别是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操作的成本常常是极端地和充分地高昂,至少会使许多在0交易费用体制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很多方时,尤其如此。   合同科斯定理的魅力在于它将政府的作用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政府只不过是使产权明晰,然后是交由私人市场去取得有效率的结果。然而运用该定理的机会极其有限,因为达成和实施一项市场交易协议的成本可能非常高,特别是当涉及很多人时,尤其如此。于是,“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两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替代市场的方式便繁荣了起来。关于定理辩论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   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   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   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   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   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   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定理意义  科斯定理具有什么意义?庇古(Pigou)运用经济学理论来捍卫如下习惯法原则:造成某种损害的一方应受指责,或被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庇古的论点,习惯法的这种规则通过社会成本内在化来促进经济效益。在有些情况下,他发现习惯法中存在着种种缺口,这就需要补充立法,诸如对污染者征收与污染的社会成本相等的税款。定理认同  科斯的论文被认为是对庇古的损害法分析的一种进攻。科斯不同意这种结论:通过损害法或征税,政府的行动一般对实现效率是必需的。科斯定理认为,损害所代表的外在性有时,或可能常常会自我纠正。我认为,市场机制失灵的形式多种多样,无法根据某种相当谨慎的交易成本概念对之加以总结。因此,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应被看作是谬误或一种同义反复,其实外在性通过扩大交易成本的定义而获得。虽然自发和私下解决种种外在性问题的障碍要比科斯定理所提到的更多,但政府在促进私人达成协议方面的作用(而不是发布命令),符合当代经济学对政府调节作用的理解。   在政府必须采取行动纠正某种损害的情况下,科斯否定了庇方的如下看法:习惯法因果关系概念对确定责任是有用的指南。科斯认为,按习惯法原则判定的某人造成了某种损害,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能有效地使其受罚或指责他。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与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在这方面,因果关系的作用并非是决定性的。科斯认为,因果关系与跟无数法庭判决相矛盾的法律责任无关,并且它对法律的现实或理论显然没什么影响。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   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   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相关评论  科斯定理的数学证明管科斯理论功过如何,反正他对人们普遍接受的财政观点提出了挑战。在他的论文问世以前,很少有人注意到外在性通过私人协议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因此,科斯的主张触及了经济学的一个重大争论的核心。此外,科斯论文的出版可以被看作是后来被称作为“法律和经济学”的这个课题的一次突破。在科斯论文出版以前,经济学分析——相对经济学思想而言——并未应用于习惯法,而在法律院校的教学中,习惯法处于法律理论和方法的中心。科斯以法学家的态度分析财产法案例,但又以微观经济学理论来指导这一分析,他的研究证明,习惯法的经济学分析取得了丰硕成果。虽然他未使用数学这一工具(20年后,使用这一工具成为研究这一课题的特点),但却鼓舞了成为法律经济学分析开拓者的一代学者。

科斯定理的实例分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需要注意的是,产权清晰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不是有利于交易的双方。 所有的产权清晰过程,都是权利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必定是有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而不利于某些人、某些利益集团。由于主流经济学家强大的话语霸权,已经在经济学界以及整个知识界造就了一种“产权崇拜”:大家不去具体分析产权改革有利于谁、不利于谁,而是一听到“产权改革”,就莫名其妙地跟着叫起好来。而实际上,在中国社会阶层分化如此之快、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强大、社会底层如此弱势的时候,包括“产权改革”在内的任何一项具体改革都不会是利益均沾,而是有人得利,有人失利;有人多得,有人少得。在此形势下,经济学家以及整个知识界如何选择的确很重要。

科斯定理的重要性

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科斯定理的定义是什么????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61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61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61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61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61“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61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61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61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

科斯定理的内容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雷托最优)。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当然,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交易成本也不可能为零,有时甚至是比较大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指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但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得到收益)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毕竟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在这种理论的影响下,美国和一些国家先后实现了污染物排放权或排放指标的交易;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他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添了光,使我们对社会的解释更加深刻。

阐述科斯定理的涵义

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只要交易双方可以自由讨价还价并达成交易,那么市场行为就可以发生。中国的情况是,政府宣称了对土地的拥有权。国家必须允许土地的事实所有者——多数情况都是农民——进入市场。这样,国家可以通过收税在土地交易中获得很大利益;同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须将其自身排除在市场之外。扩展资料: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在上述例子中,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什么意思啊?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具体内容:(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扩展资料:科斯定理的局限性: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斯定理

什么是科斯定理?

coase theorem 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并非真是一条定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u2022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u2022 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u2022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谈判所花的时间,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u2022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 “u2022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u2022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u2022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u2022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D

科斯定理,名词解释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扩展资料:科斯定理的内容1、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2、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3、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什么

  科斯定理   (1)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2)一旦考虑到交易成本,产权的初始界定对于经济运行的效率就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不同产权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   (3)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通过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的思路和方法。   外部性政府的干预   1、税收。政府对负外部性的企业可以使用税收手段,使得企业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使得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2、补贴。政府对正外部性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使私人收益等于社会收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将相关企业合并。使外部性内部化。   4、明确和界定产权。外部性之所以存在并导致资源配置失当都是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

关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theorem)由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根据科斯定理,当交易成本为零时,资源将会自动达到最优配置。1.而在此案例中,根据科斯定理所假设的情况,当交易成本为0时,居民将会集资50000元来为工厂购买无污染设备,以获取价值100000元在蓝湖中游泳的机会。2.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可能由于居民与工厂沟通,以及居民内部说服大家集资等行为所需的交易成本大于50000(50000为在蓝湖中游泳与购买无污染设备价值之间的差100000-50000=50000),所以此类方法在现实中并不一定起作用。

什么是科斯定理

什么是科斯定理具体如下: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斯蒂格勒在1966年《价格理论》第三版中,首先把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表述的核心思想概括为“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关于科斯定理,此定律与我们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它不仅适用在狭小的范围,在我们生活中的诸多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科斯定律来解释。

科斯定理的局限性有哪些?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那么科斯定理的局限性有哪些呢? 1、 科斯定理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 2、 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 3、 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以上就是给各位带来的关于科斯定理的局限性有哪些的全部内容了。

关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扩展资料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斯定理

关于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扩展资料对科斯定理的这三种说明,对于市场发挥正常作用所需条件的要求程度是不同的。根据“自由交换论”,如果法定权利是明确规定的,并且交换法定权利的合同能够强制履行,则法定权利的均衡分配就是有效率的。当农民具有禁止妨害行为的权利,或当铁路部门具有不受惩罚地溅出火星的权利时,“自由交换论”的条件显然就得到满足了。因此,根据科斯定理的自由交换论,农民是否有权禁止铁路部门或铁路部门是否有不受惩罚而污染环境的权利,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无论权利最初分配如何,农民和铁路部门都乐于继续权利交换,只要这种交易有利可图。正如普通商品一样,法定权利交易的好处只有等到每种权利由认为其价值最大的一方得到时才会丧失。所以,如果农民有权免于火星之苦,而有权溅出火星对铁路部门比有权免于火星之苦的农民更加重要的话,那么,农民向铁路部门出售权利会使双方得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内容属于什么经济学?

罗纳德·科斯教授于1991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他有两篇论文影响很大。一篇是1937年发表的《论企业的性质》,提出了被后人概括为“交易成本”的概念;另一篇是1960年发表的《论社会成本问题》,强调了“产权”在经济问题中的重要地位。科斯定理,可以简单地表述为: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不需要政府干预市场交易。具体讲: (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属于制度经济学范畴,制度经济学是把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经济学分支。它研究制度对于经济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以及经济发展如何影响制度的演变。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始于科斯 (Ronald Coase)《企业之性质》,科斯的贡献在于的将交易成本这一概念引入了经济学的分析中并指出企业和市场在经济交往中的不同作用。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等人对于这门新兴学科作出了重大的贡献。近30年,新制度经济学是蓬勃发展的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至于运用,你可以看一下张五常的书,制度经济学作品最典型的特征就是用他们的理论作个案的分析,对社会现象的解释力很强,张五常的书有下面这些, 《佃农理论》,1969 《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1970 《蜜蜂的寓言》,1973 《儿女的产权与婚姻合约》1974 《价格管制理论》,1974 《社会耗费之迷》1978 《企业的合约性质》,1983 《新制度经济学》1993 《交易费用的范式》1998 部分中文文章(集): 《卖桔者言》 ,1984 《中国的前途》,1985 《再论中国》,1987 《三岸情怀》,1987 《凭栏集》,1991 《随意集》,1992 《往日时光》,1993 《卷帘集(上、下)》,1998 《挑灯集》,1999 《学术上的老人与海》,2000 《张五常论教育》,2001 《张五常论学术》,2001 《狂生傲语》,2001 《经济解释》,2000年11月01日至2002年10月23日连载 《中国的经济制度》 2008年6月

科斯定理的辩论

科斯定理是真理还是谬误?在经济学中,一个证明是从一些普遍接受的行为假设派生的。正如我要说明的,以科斯定理的这三条说明中任何一条来确定科斯定理,都会碰到障碍,这些障碍表明,科斯定理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仅仅是同义反复。最脆弱的定理形式声称:法定权利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得到有效分配。当阿罗(Arrow)研究了与科斯讨论过的那些外在性相似的外在性时,他表明,效率条件可以被看作是外在性权利交换的一个竞争市场中的均衡条件。但是,正如阿罗以及其他人(斯塔雷特(Starrett))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正规声明毫无实际价值,因为就本质来说,种种外在性具有阻碍竞争市场形成的特点。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可以假设,除了持有政府发行的可买卖的允许污染票券持有者之外,污染行为是完全禁止的。每一个持有这种票券的受污染者要阻止污染行为,而每个获得了这种票券的污染者则要利用它去增加污染。显而易见,被污染者个人持有这种票券的社会利益大于他的个人利益,因此他们会大量抛售这种票券。同样地,污染者获得这种票券的社会成本高于其个人成本,因此,他们会大量收购这种票券。个人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本身就是一个外在性。所以,试图通过建立污染票券交易市场来消除外在性,只能产生新的外在性。事实上并不存在科斯讨论过的这种外在性的完全竞争市场,并且,这种市场似乎也不可能通过私人协议而自发地产生。政府可能有办法建立一个虚假的市场,但没有一个市场真正建立起来。从科斯定理中的完全竞争市场论转到交易成本论,我们观察到,当受影响的只有少数几方时,比如说当相邻的土地所有者就他们其中之一所引起的妨害行为进行谈判时,私下解决可能会是有效率的。如果只涉及少数几方,那么,法定权利价格将由他们谈判决定,而不是他们成了价格的接受者。这样的话就违反了完全竞争的假设,但这种谈判往往获得成功。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影响少数人的外在性问题会有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法。虽然交易成本论作为一种粗估法是准确的,但它并不十分符合实际。它有赖于这样的命题:谈判和履行协议的成本为零时,谈判才能取得有效的结果。在实际中,少数人之间的谈判有时以失败而告终,如工会罢工、劫机者杀死人质、房地产经纪人由于价格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蚀本和诉之法庭,等等。与通讯和履行协议费用无关的基本障碍,在于谈判策略的性质。就其定义而言,一项谈判具有达成协议可产生利益的特点,但怎样分配利益却无协商一致的办法。自私自利的谈判者在不破坏合作基础的前提下尽全力要求得到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理性的谈判者要求获得每一个额外的美元,只要由此而引起的不合作可能性所产生的损失小于一美元。当谈判者过低估计对手的决心,他们就会施加过大的压力,谈判也就无法达成协议,谈判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本着这种看法,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乐观地假设:只要谈判无成本,合作就会诞生。与其背道而驰的“霍布斯(Hobbes)定理”也犯了方向性错误,即过于悲观地假设:分配利益的问题只能通过威胁,而不能通过合作来解决。现实是介于过于乐观和过于悲观之间,因为策略行为在有的情况下导致谈判失败,但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如此。科斯定理的这一说明对理论和经验研究提出的挑战,是要预计法定权利何时才能通过私下协议进行有效率的分配。为进一步展开辩论,要撇开广义的“交易成本”和“自由交换”这类标签,而代之以实在与详细的对条件的描述,是这些条件使得有关法定权利的谈判得以成功。幸运的是,近年来已出现了一种较令人满意和较切合实际的谈判理论。根据这种理论,谈判在部分情况下可能由于策略原因而失败。但在均衡条件下,没有人对失败发生的频率感到惊奇(主要概念是贝叶斯一纳什(Bayes-Nash)均衡。在经济学中,“经验主义的验证”就是预测和事实之间的比较。近来有些人试图证明科斯定理,比如确定一些小集团通过谈判达成有效协议所需的条件。对策论的一些新发展连同相关的经验主义研究,使人们有希望最终对这些条件做出科学的阐述。如果具备这些条件,就能通过私下协议纠正法定权利的低效率分配状况。

什么的理论渊源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理论渊源是奥地利经济学家科斯的《交易成本的问题》文章,该理论从交易和产权两方面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下面将进一步展开说明。1.科斯定理的概念:科斯定理是指具有相同的交易条件,当时间改变时,取决于权利界定的方式,资源配置的结果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权利界定会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从而导致交易效果的不同。2.交易成本和科斯定理: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交易行为和结果的重要因素。交易成本包括信息获取成本、谈判成本、执法成本等。而科斯定理则强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产权的界定、交易的模式等因素会对交易成本产生影响。3.产权理论和科斯定理:科斯在研究交易问题的同时,也深入探讨了产权规定的作用。他认为,产权的定义可以调整交易行为的激励,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同时,产权的界定也影响着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进而影响着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4.科斯定理的影响和应用:科斯定理的研究对现代经济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该理论的指导下,经济学家们探索了市场效率、公共事务、公司治理等诸多领域的问题。科斯定理的应用在产权保护、政府经济管理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科斯定理在交易和产权两方面为经济学家们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研究方向。其影响和应用也深刻地改变了现代经济系统的运行方式,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什么是科斯定理,如何通过明晰产权来解决环境问题

科斯定理:不管产权事先是明确的,不管赋予哪一方,当各方为双方的共同利益进行谈判时,如果谈判的成本为0,那么,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是用来解决外部性影响,导致资源配置失当的情况。例如事先规定空气或者河水,A企业有权不受污染,那么B企业为了生产需要排污,就必须向A企业购买排污权。B企业有成本,A企业受益。市场交易的结果会使得污染问题得到解决。其实在实际中不一定有效。

科斯定理的交换论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可以这样认为,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这种观点认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结合实例论述科斯定理三个层次

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本人也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根据他的两篇论文《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及相关的一些表述,认为科斯定理是由相互联系的三个定理,或者三个层次组成的。第一层次:假设交易费用为零,不管最初权利是怎么分配的,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谈判都会导致使财富最大化的制度安排,也就是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但科斯作为交易费用理论的发现者与创立者,是不会接受“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的。在其第二层次的阐述中认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的影响,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在第二层次中的交易成本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活动的成本。那么产权制度本身是否有成本呢?这又引发了第三层次的论述:由于制度本身的设计、制定、实施与改革等也是有成本的,所以,对不同的制度,一种制度的不同设计,要不要建立相应的制度,要不要变革以及如何变革制度,同样存在着选择的必要。选择的标准就是制度成本最低化。根据科斯定理,要解决共有资源使用的外部不经

科斯定理在生活中怎么运用?

第一次听说科斯定理,是在张五常教授的一次讲座中。 关于科斯定理,有一个著名的例子:火车上运行烧的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铁路旁边堆积的农作物。 从中可以看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 如果农民起诉铁路部门,要求铁路部门与铁轨的接触不发出火星或者火车改道,那么这样的话铁路部门要承担的损失就很大,但桑铁路部门在赔偿了农民的损失后,要求农民不得在铁路两侧堆积农作物,否则将会造成再次的损失。从经济学角度来讲,这种方法的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高。 科斯定理的应用,当时还有个例子。两栋大楼,其中一栋大楼在其中一层楼设置有酒店,在原来旁边没有任何东西的时候,能直接看到旁边的海滩,欣赏到海景,因此收入还不错,但是在旁边有一栋大楼建立起来就改变了,因为挡住了海景,所以酒店收入下降,但是建立这一栋大楼花费不菲。酒店老板把旁边大楼的所有者诉讼到法院,要求拆除这栋大楼。 不说这个例子的结果如何,最恰当的例子就是,假如你是这家酒店的所有者和这栋大楼的拥有者,这个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如果酒店因为海景房的损失要比拆除旁边这栋大楼的损失要大的话,最好的方法当然是拆除大楼,不然的话就只能承担酒店损失,把旁边大楼卖出一个更高的价格。 科斯定理在生活中如何运用? 科斯定理在生活中可以运用的地方太多了,关于那个著名的棉花糖实验中,实验的结果是具有较大的耐心的人最后的成就较高。这个情况用科斯定理描述就是:小孩A在第30分钟就吃到了一颗棉花糖,小孩B因为转移了对当前棉花糖的注意力,忍受了一个小时,最后得到了更多的棉花糖,A和B的共同点是前30分钟内都没有吃到棉花糖,只不过A一直面对着棉花糖,一直在面对着诱惑,而B转移了注意力,诱惑同样存在,但是B做出了最好的决策,因此得到了更优的结果。 上面的这个例子,我不是想说耐心的重要性,而是想说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好决策,才能得到最好的结果。每个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也可以延伸为每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你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做出去阅读还是去看八卦栏目的打算,做出这个选择,看似没有成本,其实选择综艺栏目的成本远远高于选择去阅读。阅读能提高个人素养,而八卦栏目会让你傻乐。从个人成长而言,选择阅读的收益要高于选择八卦节目。 每一次的选择成本是另外损失的成本,这个损失包括短期损失,长期损失。看八卦节目,短期收益较高,因为能给自己快乐,符合自己的猎奇心理,但是从长远来看,看了八卦节目,自己是能当八卦节目的嘉宾给自己创造收益呢,还是能成为娱记呢?你要说,管他呢?开心就好。 你对自己的每一次放纵,将来生活在惩罚愚蠢者的时候也会毫不留情。 把时间轴拉长来说,人这一辈子,很多人活着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曾经来过,也就是求存心。每个人都想自己在这个世上留下些许痕迹,告诉别人自己曾经来过,至于自己怎么留下痕迹,留下多大的痕迹,这要看你怎么在有限的资源内,把自己最大化的利用。 无数次的“给自己较什么劲”、“活那么累干嘛”、“马马虎虎能过去就得了”、“差不多就得了”,无数次的拿这类似的话语来安慰自己,说什么今朝有酒今朝醉,没有怎么尝试就放弃了,就这么放弃了,那么你就真的也就那样了,平庸而平淡。 我特别喜欢一句话" 人可以被消灭,不能被打败 ”,每次尝试,必有所得。每次的选择,必有损益。在自己的每次选择中,自己不是一个旁观者,是每种选择的执行者,如果你不能对每种选择有正确的认识,那么就可能做出不当的选择,造成大马拉小车,浪费精力。 对每个选择有正确认识,才能算出每个选择的成本。这需要自己拥有更加清晰的认知,更加明确地学习,方能提高自己的认知,才会有更高的资源配置率。

科斯定理对解决环境污染有何见解(经济学部分 请不要复制粘贴)

科斯定理是一种对外部性的私人解决方法。因为外部性往往会引起市场的无效率,但是解决这个问题并不总是需要政府行为。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以采取私人解决方法。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就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位置资源。 因此,科斯定理对解决环境污染方面,只是从局部私人性质的角度发挥作用。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不是环境污染,是噪声污染,你可以触类旁通。 甲养了一条狗,夜半的狗吠声影响了乙的正常休息。于是,甲与乙进行协商。将甲从养狗中获得的利益和乙承受狗吠声的成本进行比较,如果利益大于成本,有效率的做法就是甲继续养狗,乙继续忍受;如果利益小于成本,甲应该放弃养狗。 根据科斯定理,私人市场可以自己达到有效率的结果。甲与乙进行价格协商,分两种情况:1.甲从养狗中获得的利益为500,乙承担狗吠的成本为700。乙可以给甲600,让甲放弃养狗,甲乐意接受。双方的状况都变好。2.甲利益700,乙成本500。乙不会接受大于500的费用给甲,甲也不会接受金额小于700的协商。甲继续养狗,乙继续承受。在这种成本与利益既定的情况下,该结果仍然有效率。 科斯定理说明,私人经济主体可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外部性问题。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分配,有关各方总可以达成一种协议,在这种协议中,每个人的状况都可以变好,而且结果是有效率的。 由于环境问题带来的负外部性的范围比较广,因此个人感觉对于环境污染问题比较常用还是公共政策解决,即政府发挥职能。常用的公共政策有两类:管制和矫正性税收与补贴。科斯定理对于解决无法界定权责范围的环境问题没有多大实质性用处。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应当注意什么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应当注意的是,私人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负面影响,而科斯定理认为当私人行为对外部人造成负面影响时,应该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解决方案,而不是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是,当私人行为对其他人造成负面影响时,这种外部性成本应该由双方协商解决,而不是由政府干预。因此,科斯定理的关键在于协商,而不是政府强制。这种协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契约协商等方式来实现。在外部性问题中,私人行为会对其他人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外部性成本,而科斯定理则主张通过协商解决这种外部性成本。实际解答方式和对策是,如果我们面临外部性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问题。例如,在环境保护方面,可以通过碳交易等市场机制来减少碳排放,从而降低环境污染。二是通过契约协商来解决问题。例如,在物业管理方面,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协会等组织来协商解决问题,从而减少业主之间的纠纷。三是通过社区参与来解决问题。例如,在社区环境卫生方面,可以通过社区居民的参与来共同维护环境卫生,从而降低外部性成本。拓展说明,科斯定理的提出对于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出了一种新的解决方式,即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相比于政府干预,协商更能够保护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同时也能够更有效地解决问题。但是科斯定理也并非完美的解决方案,因为在协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信息不对称、博弈策略等问题。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要考虑到具体情况,寻找出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怎样理解科斯定理和帕雷托最优?

科斯定理就是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善的状态;换句话说,不可能再改善某些人的境况,而不使任何其他人受损。

经济学中的科斯定理说的是什么?科斯定理的数学证明?

科斯定理讲的是交易双方在权利界定清楚的情况下能在谈判中达到福利最大化,其实体现的也是自由市场在参与者很少的情况下的福利问题。科斯定理其实是在告诉我们很多时候政府的干预是无效率的,因为交易双方很有可能能自己达成最优协议。例如在一个两人的寝室里,一个人晚上睡得早想早一点熄灯,一个人想熬夜想晚一点熄灯,如果学校规定11点必须熄灯,这样的规定很有可能是无效率的,即总福利最大化没有实现。比如说熄灯给想睡觉的同学带来的收益是90,但是给想熬夜的同学带来的不满是100,那么熄灯就是无效率的。很明显熄灯的同学可以给不想熄灯的同学95个单位来维持不熄灯(比如可以请室友吃个饭),但是有一个问题是不想熄灯的同学还会想既然寝室是大家的凭啥是我支付你95保持开灯而不是你支付我90保持熄灯?这个问题就是权力没有界定清楚,所以科斯定理很强调双方权力界定清楚,这样的情况可以通过大家每人一人控制一天开灯和关灯来把这个权力界定清楚。不知道举了这个例子有没有让你对科斯定理理解清楚一点~~

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明确产权和交易成本 钢铁厂生产钢,自己付出的代价是铁矿石、煤炭、劳动等,但这些只是“私人成本”;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废渣,则是社会付出的代价。如果仅计算私人成本,生产钢铁也许是合算的,但如果从社会的角度看,可能就不合算了。于是,经济学家提出要通过征税解决这个问题,即政府出面干预,赋税使得成本高了,生产量自然会小些。但是,恰当地规定税率和有效地征税,也要花费许多成本。于是,科斯提出:政府只要明确产权就可以了。如果把产权“判给”河边居民,钢铁厂不给居民们赔偿费就别想在此设厂开工;若付出了赔偿费,成本高了,产量就会减少。如果把产权界定到钢铁厂,如果居民认为付给钢铁厂一些“赎金”可以使其减少污染,由此换来健康上的好处大于那些赎金的价值,他们就会用“收买”的办法“利诱”厂方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污染。当厂家多生产钢铁的赢利与少生产钢铁但接受“赎买”的收益相等时,它就会减少生产。从理论上说,无论是厂方赔偿,还是居民赎买,最后达成交易时的钢产量和污染排放量会是相同的。但是,产权归属不同,在收入分配上当然是不同的:谁得到了产权,谁可以从中获益,而另一方则必须支付费用来“收买”对方。总之,无论财富分配如何不同,公平与否,只要划分得清楚,资源的利用和配置是相同的——都会生产那么多钢铁、排放那么多污染,而用不着政府从中“插一杠子”。那么政府做什么呢?明确产权,并且有效地保护产权。科斯定理表明,市场的真谛不是价格,而是产权。只要有了产权,人们自然会“议出”合理的价格来。但是,明确产权只是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一个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简单地说是为达成一项交易、做成一笔买卖所要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产品之外的金钱,如市场调查、情报搜集、质量检验、条件谈判、讨价还价、起草合同、聘请律师、请客吃饭,直到最后执行合同、完成一笔交易,都是费时费力的。就河水污染这个问题而论,居民有权索偿,但可能会漫天要价,把污染造成的“肠炎”说成“胃癌”;在钢铁厂有权索要“赎买金”的情况下,它可能把减少生产的损失一元说成十元。无论哪种情况,对方都要调查研究一番。如果只是一家工厂和一户居民,事情还好办。当事人的数目一大,麻烦就更多,因为有了“合理分担”的问题。如果是多个厂家,谁排了污水、排了多少,他们如何分摊赔偿金或如何分享“赎买金”就要先扯皮一番;如果是多户居民,谁受害重谁受害轻,怎么分担费用或分享赔偿,也可打得不可开交。正是这些交易成本,可能使得前面所说的那种由私人交易达到的资源配置无法实现——或是大家一看有这么多麻烦,望而却步。所以说,科斯定理的“逆反”形式是:如果存在交易成本,即使产权明确,私人间的交易也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科斯定理的两个前提条件各有所指,但并不是完全独立、没有联系。最根本的是明确产权对减少交易成本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不明确,后果就是扯皮永远扯不清楚,意味着交易成本无穷大,任何交易都做不成;而产权界定得清楚,即使存在交易成本,人们在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易来解决各种问题,另一方面还可以有效地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方式,使交易成本最小化。

什么是科斯定理?其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什么是科斯定理?其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科斯指出,假定资源所有者能够分清对其财产损害的来源,并且能合法地防止损害,同时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调,那么,无论谁获得产权,有关各方总能达成一种协议。通过这一协议,每个人的状况都能变好,而且其结果是有效率的。 (2)条件:当事人很少;外部来源清楚;谈判成本为零。

科斯定理名词解释

定理的解释 [theorem] 通过理论证明能用来作为 原则 或 规律 的命题或公式 详细解释 (1).确定的法则或 道理 。 《韩非子·解老》 :“凡理者, 方圆 、短长、麤靡、坚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可得道也。故定理有存亡,有死生,有盛衰。夫物 之一 存一亡,乍死乍生,初盛而后衰者,不可谓常。” 宋 陆游 《上殿札子》 :“臣闻 天下 有定理决不可易者,饥必食,渴必饮,疾必药,暑必箑,岂容以他物易之哉。” 清 百一居士 《壶天录》 卷下:“ 《书》 云:‘作善降祥。"此定理也。” 鲁迅 《伪 自由 书·从盛宣怀说到有理的压迫》 :“这种压迫的‘理"写在布告上:‘借债还钱本中外所同之定理,租田纳税乃 千古 不易之成规。"” (2).今多指经证明具有 正确 性、可作为原则或规律的命题或公式。 梁启超 《近世 文明 初祖倍根笛卡儿之学说》 :“凡一现象之定理,既一旦求而得之,因推之以徧,按其同类之现象,必无差谬,其有差谬者,非定理也。” 词语分解 定的解释 定 ì 不动的,不变的:定额。定价。定律。定论。定期。定型。 定义 。定都(?)。定稿。定数(?)(a.规定数额;b.指天命;c.规定的数额)。断定。规定。鉴定。 使不变动:定案。定罪。 决定 。确定。 平安 理的解释 理 ǐ 物质 本身的纹路、层次, 客观 事物本身的次序:心理。肌理。条理。事理。 事物的规律,是非得失的 标准 ,根据:理由。理性。 理智 。理论。理喻。理解。 理想 。道理。理直气壮。 自然 科学,有时特指“物理学”:

科斯定理的含义是()。

【答案】:B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通俗解释 简单例子解释清楚

私人市场在解决这些外部性方面有多有效?提出了一个着名的结论,这种方法在某些情况下极其有效,这个结论被称为科斯定理。这个定理是以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的名字命名的。根据科斯定理,如果私人当事人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谈判,那么私人市场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有效地配置资源。为了说明科斯定理是如何工作的,考虑一个例子。假设迪克有一只名叫点点的狗。点点的叫声惊动了迪克的邻居简。迪克因养狗而受益,但这只狗给简带来了负外部性。是应该强迫迪克把狗送到动物收容所,还是应该让简忍受因狗叫而彻夜难眠的痛苦?我们先考虑什么结果对社会有效。一个正在考虑如何从上述两个方案中选择的社会规划者,应该比较迪克从养狗中获得的收益和简的吠叫成本。如果收益大于成本,让迪克继续养狗,而简生活在犬吠声中,是有效率的;但如果成本超过收益,迪克就应该放弃养狗。根据科斯定理,私人市场可以自己取得有效率的结果。如何实现?简只需要给迪克一些钱就可以放弃这条狗。如果简给的钱比养狗的好处还多,迪克就会接受这笔交易。通过谈判价格,迪克和简总能达成一个有效的结果。例如,假设迪克因养狗而获得500美元的收益,而简因狗叫而承担800美元的成本。这种情况下,简可以给迪克600美元让他放弃狗,迪克也会欣然接受。双方的情况都比以前好,并且取得了有效的成果。当然,也有可能简不愿意提供任何迪克愿意接受的价格。举个例子,假设迪克养狗的收益是1000美元,而简因狗叫承担了800美元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迪克不会接受低于1000美元的出价,而简不会提供任何高于800美元的价格。因此,迪克最终会养狗。但在成本和收益固定的情况下,结果是有效率的。

“科斯定理”是怎样理解的?

科斯发现,一旦假定交易成本为零,而且对产权(指财产使用权,即运行和操作中的财产权利)界定是清晰的,那么法律规范并不影响合约行为的结果,即最优化结果保持不变。换言之,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产权归谁,都可以通过市场自由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斯蒂格勒(198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将科斯的这一思想概括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并命名为“科斯定理”。

哪本书有关于科斯定理的详细介绍??谢谢

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第34章外部效应中的第二节:拟线性偏好与科斯定理。

关于科斯定理的含义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查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是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科斯定理假设交易成本为()

科斯定理假设交易成本为() A.0 B:1 C:大于1 D:大于0小于1 正确答案:A

如何在外部性问题方面,科斯定理起着一种新的作用?

即问即答 一个胶水厂和一个钢铁厂排放烟雾,这种烟雾中含有一种大量吸入有害健康的化学物质。描述镇政府对这种外部性作出反应的三种方法。每一种解决方法的优缺点是什么?结论看不见的手是有力的,但不是万能的。市场均衡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最大化。当市场上买者和卖者是仅有的利益各方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种结果是有效率的。但是,当存在污染这种外在效应时,评价市场结果还要考虑第三方的福利。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中看不见的手也许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在一些情况下,人们可以自己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表明,利益各方可以相互谈判,并达成一致的有效解决。但是,有时也达不到有效率的结果,这也许是因为利益各方人数太多使谈判困难。当人们不能用私人方式解决外部性问题时,政府往往就出现了。但即使现在,社会也不应该完全放弃市场力量。确切些说,政府可以通过要求决策者承担他们行动的全部成本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排污的庇古税和污染许可证就是为了使污染的外部性内在化。这些做法日益成为那些关心保护环境的人的政策选择。只要适当地重新确定方向,市场的力量往往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好方法。

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是什么?

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这一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做既定前提的因素日益成为关注的焦点,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也是在网上找的资料,还不错,你参考下吧)

下列各项中,哪项不属于科斯定理的应用?()

【答案】:C科斯定理的主要内容是,在产权明晰和交易费用为零时,不论市场的初始禀赋为何,市场最终都会达到帕累托最优。根据科斯定理,为了使得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需要明晰产权和降低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很大时,科斯定理就不再成立。在科斯定理不成立的情况下,向企业征税或者补贴都可能提高市场的效率。

论述科斯定理对环境保护的意义? 现代企业理论的问题,请高人指点,谢谢~~

环境的保护的根本手段是要实现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科斯定理就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关于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的思想的集中体现。科斯定理分三个部分:(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这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 (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 (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科斯定理可以解决外部性么?

1 科斯定理可以用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在应用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2 首先,科斯定理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谈判和协商,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交易成本过高,就可能无法有效地运用科斯定理来解决问题。3 其次,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只有在权利和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才能够通过协商来达成最优解。4 最后,科斯定理的应用需要考虑外部性的性质和特点,包括外部性的类型、程度、时空范围等因素,以便确定协商的内容和方式。因此,在应用科斯定理解决外部性问题时,需要注意以上几点,以确保协商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科斯定理适用于以下情况吗

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很难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产权经济学各个理论领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该定理的广泛运用。  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善;并且这种改善可能优于其他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实现的福利改善。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始界定清晰的假设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指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假设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估计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时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认为,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消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认为,通过政府来较为准确地界定初始权利,将优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详细内容: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  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  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  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决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问题。

科斯定理在现实的例子

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何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为什么不能被普遍运用

尽管科斯定理的逻辑很吸引人但私人主体本身经常不能解决外部性所引起的问题只有利益各方在达成和实施协议中没有麻烦时科斯定理才适用。但是.在世界上,其至在多方有利的协议可能的情况下,协商并不总有效。有时利益各方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是因为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各方在协议及遵守协议中所发生的成本。在我们的例子中,设想迪尼和珍尼讲不同的语言,以至于为了达成协议他们将需要一个翻译。如果解决狗叫问题的收益小于翻译的成本,迪先和珍尼就选择把问题留下不解决了。在较为现实的例子中,交易成本不是翻译的支出,而是起草和执行合约所需要的律师的支出。另一些时候谈判简单地破裂了。战争和罢工的经常出现表明达成协议可能是困难的,达不成协议也可能代价高昂。问题经常是各方都竭力要达到更好的交易,例如,假设迪克从养狗中得到500美元的收益,而珍尼由于狗叫要承受800美元的成本。虽然珍尼为迪克放弃狗而进行支付是有效率的,但还有许多会引起这种结果的价格。迪克想要750美元,而珍尼只愿意支付550美元。当他们就价格争执时,爱叫的狗这个无效率的结果仍然存在。当利益各方人数多时,达成有效的协议特别困难,因为协调每个人的代价高昂。例如,考虑一个污染了附近湖水的工厂。污染给当地渔民带来了负外部性。根据科斯定理,如果污染是无效率的,那么,工厂和渔民可以达成一个协议。根据协议渔民要为工厂不排污而支付。但是如果有许多渔民,要协调所有的人以便与工厂协商几乎是不可能的。

科斯定理有什么意义?

科斯定理意义如下:科斯定理是迄今最伟大的两个科学原理之一。其中另外一个最伟大的科学原理,是广为人知的牛顿惯性定律,之后物理学的那些被天花乱坠吹捧的东西,要么只有在接近光速才值得考虑,要么必须到极度微观才观察得到。而牛顿定律不仅开创了伟大的现代科学新时代,其适用的宏观低速仍旧是我们日常生活最常见的场景,所以至今仍有广泛应用,是公认最重要的科学原理。科斯定理描述了无交易摩擦的社会形态,不仅内容上与描述无运动摩擦的物理系统形态的牛顿定律类似,其应用范围同样十分宽广。科斯定理及其推论能应用于理想、政治、法律、企业、商业、 甚至是产品设计中,完美解决了相关领域诸多最基本、最重要、最常见、同时还最现实的问题。在社会领域,(几乎) 没有任何一个其他原理能够在深度、广度、精度上达到与科斯定理可以比较的水平。在现今所有公认的科学理论中,唯一能和牛顿定律在重要性上相提并论的科学原理只有科斯定理。科斯定理的局限性: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

科斯定理名词解释

科斯定理是指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定理是指在交易成本很低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在现实世界中,科斯定理所要求的前提往往是不存在的,财产权的明确是很困难的。因此,依靠市场机制矫正外部性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科斯定理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来解决市场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的意义科斯定理的理论意义在于,深刻地揭示了在交易成本多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安排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影响。这就使制度安排在传统经济学中被当作既定前提的因素。科斯定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快速发展有着促进的作用。科斯定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科斯定理的提出为解决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外部性问题提供了新的措施。科斯定理的提出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也有可资借鉴之处。科斯定理强调了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科斯定理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什么是科斯定理?

分类: 教育/科学 >> 科学技术 解析: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 Robert Cooter u2022 给从未涉及过科斯定理的学生上科斯定理课的教师,都亲身感受了科斯定理所引起的惊叹和佩服,但科斯本人却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那很有可能是走了样的,或成了同义反复。被称作科斯定理的命题或命题组,源于一系列案例。科斯像法官一样一直拒绝把他初始论文中的论点加以广泛地推广。正如法官的言论一样,对于他论文中的每一个解释,都有另外一种似乎说得通的看法。我不想得出最终结论,但我愿谈谈几种对科斯定理的传统解释,并用科斯的几个例子之一来加以阐明。经过20多年的争论,传统的解释似乎已经穷尽了科斯定理含义。 u2022 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 (Pareto) 有效的。除了资源所有权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许多权利,诸如以某种形式使用其土地的权利、免于骚扰权、意外事故要求赔偿权或合同履行权。 可以这样认为, 科斯概括的关于资源交换的一些论点适用于关于法定权利交换的种种论点。根据这种看法,科斯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换句话说就是,由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分配不当,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 u2022 这种观点认为: 保障法律的效率, 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利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于得到正确估价。此外,法庭也并非总是愿意强制履行法定权利的交易合同。因此,根据“自由交换论”,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利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 u2022 经济学家们认为,除了交换自由之外,还必须具备一些其他条件,才能使市场有效地配置资源。条件之一是关于交易成本的含糊但不可或缺的概念。狭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一项交易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这种成本会很高,比如当一项交易涉及处于不同地点的几个交易参与者时。高交易成本会妨碍市场的运行,否则市场是会有效运行的。广义上看,交易成本指的是协商谈判和履行协议所需的各种资源的使用, 包括制定谈判策略所需信息的成本, 谈判所花的时间, 以及防止谈判各方欺骗行为的成本。 由于强调了“交易成本论”, 科斯定理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 u2022 正如物理学中的无摩擦平面,无成本交易只是一种逻辑推理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注意到这一点后,根据科斯定理的交易成本论所引伸的政策结论是:要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成本,而不是消除这些成本。根据这种思路,而不是首先追求有效地分配法定权利,立法者更倾向于通过促进这种交易而取得效率。旨在通过鼓励人们达成涉及法定权利交换的私人协议而避免诉讼的法律程序是很多的。 u2022 “交易成本论”把注意力集中在对法定权利交换的某些障碍上,特别是谈判和履行私人协议的成本。当人们给“交易成本论”下一个相当谨慎的定义时,除了交易成本外,还存在着对私人交易的其他一些障碍。调节理论根据对完全竞争的不同偏差,建立了一种更为精确、详尽的分类方法(Schultz,1977)。比如某垄断者通过提供比竞争数量少的商品, 提高这种商品的价格, 从而增加利润。 因此, 垄断是市场机制失灵的一种形式, 通常将其同交易成本加以区分。 科斯定理强调这种“市场机制失灵论”, 因而可以被认为说的是:“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来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够在完全竞争的市场进行交换。” u2022 这种观点认为:保证法律的效率,就是保证有一个法定权利交换的完全竞争市场。完全竞争的条件包括要存在许多买主和卖主,没有外来影响,市场参与者们有关于价格和质量的充分信息,以及没有交易成本。 u2022 科斯提到的一个著名的历史例子可以说明这三种看法。火车烧柴和煤常常溅出火星,引燃农田。每一方都可采取防备措施以减少火灾的损失。要说明这点,农民可以停止在铁轨边种植和堆积农作物,而铁路部门可装置防火星设施或减少火车出车次数。 u2022 初看上去,似乎是法律控制了各方采取防备措施的动力,因此,法律决定了火灾引起损失的次数。要知道,禁令是财产法中制止妨害行为发生的传统手段。如果农民有权指挥铁路部门,直到不溅火星才允许铁路通车,那么,火星就几乎不会引起什么火灾损失。反过来,如果铁路部门不受惩罚地营运,那么,就会引起大量的火灾损失。根据科斯定理,这些现象会把人引人歧途,因为虽然法律规定了权利的最初分配,而市场却决定着最终分配。须知,如果农民有权禁止铁路部门运营,那么,他们就可以出售这一权利。具体说就是,铁路部门支付一笔钱给农民,以换取具有法律%D

科斯定理的基本意思是

科斯定理的基本意思如下: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科斯定理的精华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

什么是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而其他人如果试图将科斯定理写成文字,则无法避免表达偏差。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具体内容:(一)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二)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配置界定会带来不同的资源配置;(三)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则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达到帕累托最优)。扩展资料:科斯定理的局限性:西方学者认为,科斯定理也有其局限性。首先,它的假设条件太苛刻。只有当交易成本为零,才能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结果。而在现实中,交易成本不可能等于零。其次,即使交易成本为零,现实中也存在西方学者所说的策略性行为。由于存在策略性行为,就不会出现科斯定理所说的那种帕累托理想状态。这种策略性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在我们中国也有。比如在城市里拆迁,经常碰到“钉子户”,你不答应他的苛刻条件,他就是不搬迁。这种行为就是策略性行为。最后,科斯定理忽视了收入分配的效应。这是最重要的理由。科斯定理企图论证的是:不同产权的分配方式不会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即:任何产权分配方式都会导致帕累托最优状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科斯定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