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

DNA图谱 / 问答 / 标签

李庄案申诉最新进展

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现在只能申诉。如果对案件感兴趣可以百度搜索陈有西为李庄案写的辩护词。全部案情尽然。更希望转载。

宜宾李庄 李庄案辩护词

新闻 强烈关注“新闻界的李庄”齐崇淮的命运 沃华传媒网 2011-6-13 11:27《新闻界“李庄”漏罪被重判,其妻要跳河自杀被救下》两篇文章。引起了网友的强烈关注。...以下言论,摘自刘晓原律师《新闻界“李庄”漏罪被重判,其妻要跳河自杀被救下》一文:刑事案件很少会当庭宣判的,但齐崇怀“漏罪”案成了例外,不仅这次是当庭宣判,07年案件也是当庭宣判。... 每周法治热点:药家鑫注射死刑李庄刑满 东方法眼 2011-6-12 22:01李庄刑满释放 在2009年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中,犯下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至6月11日零时,...李庄服刑期间,其案件本身纷争不断,在中国的司法界引发巨大争议。 ... 李庄刑满出狱 经济观察网 2011-6-11 09:43...其中李庄之子李亚童难掩心中兴奋,在微博上贴出一家三口坐在机舱里的照片,照片里,李庄看起来气色不错。 李庄服刑期间,其案件本身纷争不断,在中国的司法界引发巨大争议,亦给重庆打黑带来负面影响,所有关于此一切的纷纷扰扰,有望随着李庄的刑满获释而画上句号。 12条相同新闻 全国律协会长:李庄认罪咎由自取 刑辩须谨慎 腾讯网 2011-6-10 22:32一桩举世关注的案件落下帷幕,如不出意外,李庄也将于6月中旬结束刑期出狱。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与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就此终结,未来走向仍受持续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近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感慨地说,“我认为最需要,... 53条相同新闻 专访李庄辩护律师杨学林:应判李庄无罪 网易 2011-5-6 11:31

李庄案的案件全程

2009年11月中旬,重庆涉黑的某团伙主犯龚刚模家属来北京找到李庄,请求其为龚刚模进行辩护。李庄成为龚刚模的辩护人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先后三次会见龚刚模。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2009年12月11日,李庄被其所在的事务所紧急召回北京,并于当天向重庆法院方面书面通报,终止为龚刚模进行辩护2009年12月12日,重庆警方从北京将李庄押回重庆,李庄于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被逮捕。其所涉嫌的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09年12月13日,《中国青年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开始大篇幅披露李庄案情,并公布李庄所谓的短信“钱多、人傻、够黑、速来”2009年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18日,该案件被检察院起诉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0日,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2009年12月28日,高子程提出为龚刚模进行伤痕鉴定,以确定其是否有外伤。12月29日,法医鉴定出炉,经鉴定龚刚模手部没有伤痕2009年12月30日上午9点到12月31日凌晨1点,在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李庄案件一审休庭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2010年1月15日,李庄的辩护人再次到看守所会见他,他依旧表示自己无罪2010年2月3日,李庄案件二审开庭,李庄当庭认罪2010年2月9日,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04月19日,李庄案公开审理 此次被起诉妨害作证罪2011年4月19日21时,辩护律师举示了金汤城沐浴公司的工商登记执照复印件、录音资料等证据。公诉人质证认为,辩护人举示的证据与案件没有关联性。21点02分,控辩双方表示证据举示完毕。法庭宣布休庭,20日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2011年4月22日 ,重庆检方对李庄案撤回起诉 称犯罪事实存在疑点上午9时30分,李庄漏罪案准时开庭,公诉人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9时33分法庭宣布休庭30分钟,合议庭对检方的撤诉申请进行评议。

面对大写的人,为什么还要苛责?——简谈李庄及李庄案

面对大写的人,已经获得了更多的认可,而少了许多的苛责。一个“大写的人”——李庄,已经雕塑般、山岳般伟岸地矗立在这个神奇的国度,这个我们爱着恨着的国度,这个承载着我们希冀和梦想的国度。这个“大写的人”的意义,需要结合这个国度来解读,结合“重庆事件”来解读,结合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这个特定的时间节点来解读。李庄案,这是一个注定要进入历史的案件,“大写的人”李庄,已经不朽!——尽管李庄正当壮年。上面这段文字,是可以进行论证的。但我想:即使就目前已知的有关李庄案和李庄本人的案中表现,论证不需要了。试问:在疯狂的公权力对一个执业多年的律师进行“挖地三尺”式的全国范围内的收集证据活动之后,竟然找不到把柄,这个律师的职业操守如何,这是不是对李庄职业操守的一种特殊评价。若是将这种特殊评价适用到北京或者全国律师身上,这样的律师有多少数量,多少比例。那些还在指摘李庄的律师,先请扪心自问,能否经受这样的检验。记得当年司法部就李庄案搞警示教育时,引起多少律师同行腹诽。今日,李庄正在申诉,律师同行应该以实际行动支援,欢迎李庄重归律师队伍。在此提前倡议:当李庄重归律师队伍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值得(准确的说是应该)发文,树立李庄律师为全国律师的学习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