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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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在中国不适用米兰达规则?是法系的关系吗?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中国现在的法制还不健全,甚至还算不上法制社会,只能算人治,中国的法律还是主要用来惩治和威慑低级犯罪,并没有真正权威到人人平等,完全遵照法律

米兰达规则是利大 弊大

自然是利大了,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公权利才不会滥用

米兰达规则的英文版

The Miranda RuleThe Supreme Court recently confirmed that Miranda warnings are constitutionally required because of a 1966 case called Miranda v. Arizona. When a person is in custody, some version of the Miranda rights, such as the following, is read to the individual before question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desire an attorney and cannot afford one, an attorney will be obtained for you before police questioning."The Miranda rule was developed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s Fifth Amendment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Many people feel obligated to respond to police questioning. The Miranda warning ensures that people in custody realize they do not have to talk to the police and that they have the right to the presence of an attorney.If the Miranda warning is not given before questioning, or if police continue to question a suspect after he or she indicates in any manner a desire to 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statements by the suspect generally are inadmissible. However, it may be difficult for your attorney to suppress your statement or confession in court.The best rule is to remain silent.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nsist on it.

米兰达规则为什么会成为一项刑事诉讼规则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规则为什么会成为一项刑事诉讼规则?它到底有什么作用

米兰达规则的本质是沉默权,即犯罪嫌疑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有权保持沉默。米兰达规则的产生是来源于西方宪政根本制度的,在西方宪政制度的理念中,相对于强大的公权力,公民个人极易受到伤害并且难以得到救济,公权力必须得到限制。在刑事案件中,没有沉默权可能会产生刑讯逼供的情况,导致公民权益受损。

简述米兰达规则的概念

兰达规则Milanda,rule of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米兰达对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判例中,规定警察局在讯问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须告知嫌疑分子:你拥有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和第六条所规定的权利,即有权不作自证其罪的供词,以及有权聘请法律顾问。此后这种告知成为米兰达警告,具体内容为:①你有权保持缄默。②你所说的任何事情都可以、并将要在法庭作为对你不利的依据。③你有权同律师进行谈话,并有权要求在你被讯问时,有律师同你一起在场。④如果你需要律师而又无力聘请的话,将在进行任何讯问之前代你指定律师。http://www.baike.com/wiki/米兰达规则

何谓米兰达规则?含义和应用?

美国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首先要向其宣布:你有权保持沉默,因为你的任何供述都可能成为对证明你有罪的证据;你在供述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若你请不起律师,政府会免费为你提供。这就是有名的“米兰达规则”。其他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法国等西方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则。 1963年3月13日,被告米兰达在自己家中被捕,被警察带到警察局,事后警方承认,讯问前未告知其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二小时后,米兰达在警察“为什么要干”的讯问下供认了犯罪事实,在讯问笔录上也签了字,据此他被以强奸罪和绑架罪提起诉讼,经法院几次审理都被判有罪,判处监禁50年。米兰达不服,最后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经审理认为:警察的讯问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即任何人不得被迫在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所以由此获得的被告承认有罪的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故撤销原判决,立即释放被告。 该案的判决对美国社会震动很大,由此使警察在履行公务时必须遵守“忠告”义务,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体现的美国法律精神

“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s) 又可以称为“米兰达警告”(M ir anda Warning s) , 它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程序保障措施。该规则起源于1966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著名判例——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案, 它曾被评为美国历史上最值得纪念的刑事判决, 而在所有最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中, 它也被评为第三名。这个判决的重要成果米兰达规则深深的影响着美国社会, 成为美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分。与米兰达规则相关的有两条宪法规则: 一是宪法第五修正案, 即任何人都不能在刑事审判中被迫成为证明自己有罪的证人; 任何人非经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条款。第五修正案适用于联邦司法系统的刑事审判程序。二是第十四修正案, 即任何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简称为“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一修正案适用于各州和地方司法系统。1964 年,联邦最高法院在麦龙尼诉候根(MalloyV. Ho gan) 案件中将两个条款进行了统一。指出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而适用于各州。因此, 不论在联邦司法系统还是州司法系统, 都适用不得自证其罪的宪法规则。米兰达判决中写到, “为保护这项特权, 必须采取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如果不采取其他有效的方式来通知某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并确保这项权利的实施受到认真的保护, 那么就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在被讯问之前, 他应当被告知; 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他听说的任何话将被用作法庭审判中不利于他的证据, 他有权请律师,如果他请不起律师, 那么如果他愿意, 在任何开始之前他可以被指定一名律师。在讯问的全过程都应提供行使这些权利的机会。在作出这些告知并提供相应的机会之后, 一个人可以明知地、理智地放弃这些权利, 自由地回答问题或者作出陈述。但是, 如果没有这些告知或者在审判中控方未能证明被告人放弃了这些权利, 那么由此所得的任何证据, 都不可以用来反对他”。由此可见, 米兰达判决为保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创制了程序性的保障措施, 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米兰达判决之前, 司法机关对于口供的判断依据是一项“自愿性原则”(Volunta riness Test ) 。根据这项规则, 法官在审核口供是否为强迫自证其罪的产物, 需要考虑全部的相关情境,既要考虑被告人的自身情况, 还要考虑讯问的具体情节。逐渐地, 这个规则被抨击为几乎与所有因素有关, 但是几乎没有一个因素具有决定性意义, 最高法院总结这个传统的自愿性规则具有无法容忍的不稳定性。正如米兰达判决所论证的那样, 警察在审讯之前, 应当告知嫌疑人他们享有哪些权利; 如果警察没有告诉这些权利, 将产生怎样的后果等两项问题; 从而为口供的可采性问题提供了一个简洁、统一、客观的标准, 以求更好的保护公民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米兰达之前, 警察通常秘密讯问被告人, 律师被排除在外, 这共与外界隔绝的讯问程序助长了警察非法取证行为, 这在二十世纪中期的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大家所熟知的事实。在公众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压力下, 警察部门转变了他们的讯问策略, 有生理强迫转向心理强迫, 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词。米兰达判决中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 “米兰达一案中, 警察逮捕了被告人,并将他带往一个特殊的审讯室. 以获取其自白。从传统的观念看, 这些案件中被告人的陈述可能不是非自愿的。当然, 我们对充分保障权利的珍贵性的第五修正案的关注并没有减少。每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投入一个陌生的环境, 接受警察强制性的讯问, 这其中包含的潜在性强迫因素很明显。例如, 米兰达一案中, 被告人, 一名贫穷的墨西哥人, 就受到警察声称的性幻想的严重干扰。尽管案卷表明并不存在明显的身体强制或玩弄,但确实也没有一个案件表明, 警察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保证被告人的陈述是自由选择的产物。很明显, 创造这么一种审讯氛围,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征服被讯问者的意志。这种氛围, 本身就包含着胁迫的意味。确切地说, 这不是肉体上的威胁, 但它对人的尊严而言具有同等破坏力。当前这种隔离审讯的实践, 破坏了我们国家最值得珍贵的原则之—— 不可强迫某人自证其罪。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以消除这种羁押环境中所包舍的潜在的强制因素, 那么, 由此获得的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不会真正是他自白选择的产物。通过前面的分析, 我们很容易发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与警察羁押性讯问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抗了警察的羁押性讯问, 保护了公民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 米兰达判决创设的程序保障措施—米兰达规则, 无疑具有积极和进步的意义, 对被告人而言, 可以有效的保护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对警察机关而言,可以规范警察机关的讯问行为, 限制其使用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作非自愿陈述; 对审判机关而言, 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更加简明有效的判明口供可采性问题的依据( br ig ht- line r ule ) 。参见文章:从米兰达规则看程序正义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