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宣言的修订补充
在1968年8月、1983年10月、1994年9月、2005年5月、2006年5月进行过总计五次修正以下为2006年5月,世界医学协会(或译:世界医学学会)第173回理事会修正直译版本当我成为医学界的一员:我郑重的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我将会给予我的师长应有的尊敬和感谢。我将会凭着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我的职业。我的病人的健康应是我最先考虑的。我将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即使是在病人死去之后。我将会尽我的全部力量,维护医学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我的同僚将会是我的兄弟姐妹。我将不容许年龄、疾病或残疾、信仰、民族、性别、国籍、政见、人种、性取向、社会地位或其他因素的考虑介于我的职责和我的病人之间。我将会保持对人类生命的最大尊重。我将不会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权和公民自由,即使受到威胁。我郑重地做出这些承诺,自主的和以我的人格保证。
历史上都有哪些宣言啊,例如日内瓦宣言这样子的
林肯的解放黑奴宣言 1863年元月1日起,凡在当地人民尚在反抗合众国的任何一州之内,或一州的指明地区之内,为人占有而做奴隶的人们都应在那时及以后永远获得自由;公众国政府行政部门,包括海陆军当局,将承认并保障这些人的自由,当他们或他们之中的任何人为自己的自由而作任何努力时,不作任何压制他们的行为。 政府的行政部门将于上述的元月1日,以公告宣布那些州或那些州的那些地区的人民当时尚在反抗合众国,如果有的话;在那一天任何一州或其人民以大多数合法选举人参加选举出来的代表参加合众国国会,同时没有强有力的反证时,这种事实就是该州及其人民没有反抗合众国的确实证据。 所以现在我,合众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以在反抗合众国政府当局的武装叛变时期被授权为合众国海陆军总司令的职权,作为一个适当的、必须的战略措施以便镇压上述叛变,特于1863年元月1日,从上面第一次所说之日起至今足足一百天的期间,根据这样的目的公开宣布现在反对合众国者有如下诸州及某些州的下列地区及其人民: 阿肯色、得克萨斯、路易西安那(除去圣伯尔拿、普拉奎明、哲斐孙、圣约翰、圣查理、圣詹姆士、亚森湘、亚森普欣、得里保恩、拉伐什、圣马利、圣马丁以及奥尔良等郡,包括新奥尔良城在内)、密西西比、阿拉巴马、弗罗里达、乔治亚、南卡罗来纳、北卡罗来纳和佛吉尼亚(除去西佛吉尼亚四十八个郡以及柏克立、阿康玛克、诺珊普顿、依利萨伯、约克、安公主、诺福克等郡包括诺福克和朴茨茅斯两城在内),这些除开的地区现在仍暂时维持本公告发出之前的原有状况。 为着上述的目的,我利用我的职权,正式命令并宣告在上述诸州以及某些州的上述地区以内所有作为奴录的人现在和今后永远获得自由;合众国政府,包括海陆军当局在内,将承认并保持上述人们的自由。 我现在命令这些被宣布自由的人们,除非是必须的自卫,不得有违法行为;我劝告他们,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忠实地为合理的工资而劳动。 我进一步宣告在适当条件下,这些人们可参加合众国的军事工作,驻守炮台、陈地、卫戍区域以及其他地区,以及在各种军舰上服役。 我真诚地相信这个举动是一个正义的举动,合于宪法的规定,根据军事的需要。我祈求人类的慎重判断和万能上帝的恩典。 作为证明,我署名于此并加盖合众国国玺。 于华盛顿,1863年元月1日 合众国独立第87周年。拿破仑的人权宣言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设计国家的方向。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编辑本段]《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1948年在联合国人权史上是极其重要的一年,该年联合国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宣言本身作为宣言性质的文件,一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需要一整套明确而具有执行效力的国际文件加以落实。在它通过后的几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现在,宣言的效力已经远远超过联大通过的一般决议或其他的宣言,以至于许多国际法律工作者认为宣言是一个使联合国会员国产生法律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多数条文中具体规定的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条款,基本上被联合国的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的人权和刑事司法文书所采纳,从而使宣言的内容获得了法律的效力。 制定《世界人权宣言》的想法起源于世界各国对于日本和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种种行为的反思。在同样的动机下,与《宣言》同时通过的还有《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虽然也存在人权法律对战争状态下军队的行为进行规范,但第二次世界大战表明,这样的一个法律体系并不充分,国际社会急需要在各国境内和和平时期对人民进行保护,同时也需要为人民提供跨国界和战争时期的保护。 宣言是根据宪章的精神,由当时罗斯福夫人担任主席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的,并于1948年12月10日由联合国大会的48个成员国通过。宪章关于全体人类的人权及其基本自由在宣言中得到了体现。该宣言包括1个序言段和30个条款。序言段讲述了制定该宣言的必要性,其中三点值得注意:1)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是固有的;2)宣言确认了人们有反抗的习惯权利;3)人权是人民和国家共同的实现标准。 宣言的关键部分可以分为三组条款:第一组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它体现在宣言的第1条,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二组阐述了人权方面的一般原则,包括:不歧视原则(第2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第28条第1款);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在人们行使权利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第28条第2款)。第三组是包含了实体权利的条款(第3条至第27条)。宣言既包含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至第21条),也包含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至第27条)。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部分成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主要渊源。 《世界人权宣言》本身没有强制力,但它与其他类型的宣言不同,具有很高的权威性:第一,因为宣言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支持;第二,它的内容为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采纳,从而具有了可执行性。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世界人权宣言》的历史意义、特点和局限性。 宣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人权文件,其深远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宣言对于解释《联合国宪章》中的人权条款具有权威的指导作用。由于《联合国宪章》未规定具体的人权内容,在这种意义上,宣言填补了这一空白,宣言具体阐述了宪章规定的“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内涵。2)宣言是第一个在国际领域系统地提出保护和尊重人权具体内容的国际文件,具有开创意义。宣言第一次规定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还提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人权思想和原则,如对人权的承认是维护和平的基础;人权应受到法治的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国际环境是实现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证等等。3)宣言作为国际人权法体系的纲领性文件,是众多人权文件的理论依据或思想基础。宣言成为联合国系统国际人权立法的基础。从国际人权立法及实践的发展来看,宣言作为人权的国际共同标准的主要组成部分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1966年的国际人权两公约就是以宣言为基础,是宣言的法律化;联合国制定的其他人权公约也都基本上是对宣言的承继、延伸和发展。另外,宣言对一些区域性的人权公约,如《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制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宣言还直接影响了一些国家国内宪法的制定。 《宣言》有三大特点:1)权利主体的的普遍性、平等性和非歧视性。宣言所规定的人权是超越了阶级、国籍、种族、性别等区别而由全世界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2)权力内容的抽象性。宣言的微妙之处就在于只是抽象地谈人权,而回避每项人权的具体含义和特质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社会条件。3)宣言内涵的多元性、不确定性。为了使宣言能够获得各国人民和政府的广泛接受,宣言在技术上采取了上述及其抽象的方式,从而使得宣言的内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导致双重人权标准甚至多重人权标准的出现。 宣言对世界人权事业发展的巨大影响不言而喻,但其历史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宣言的目的是试图为全世界确立共同的人权标准,但由于宣言是当时东西方激烈斗争的产物,因而从一开始它就被打上了强权政治的烙印,也为以后的国际人权斗争埋下了伏笔。其次,宣言的主要内容反映了西方国家的人权观,或者说意识形态。因为截止到宣言制定,占统治地位的人权思想和理论都是根植于西方国家世界观、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并且宣言的倡导者和起草者也主要是来自西方国家。因此,尽管为了获得广泛的接受,宣言使用了极其抽象的语言,仍然难免被打上西方意识形态的烙印,这是不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要求的。另外,宣言把人权仅仅看成是个人的权利,而忽视、回避集体人权,这显然与整个人类社会的现实情况不相符,或者说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实际情况不符。“二战”以后,国际社会人权实践的特点之一就是强调和保障集体人权,而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安全权、环境权等被承认为人权就是这一特点的显著证明。 尽管宣言存在着上述缺陷,但它毕竟是第一个国际人权文书,并以抽象人道主义形式反映了世界人民反对战争,要求和平,反对殖民主义,争取人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改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强烈愿望,而且它的局限性和缺陷通过后来的国际人权文书不断被克服和弥补,因此宣言仍不失为世界人民推进国际人权运动,改善世界人权状况的经典性文献。《独立宣言》原文翻译: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这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联盟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
1948年日内瓦宣言,是以谁的誓词为蓝本?
你可能不知道他的影响,那么请看公元1948年,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了日内瓦宣言,并在次年把这个宣言定为国际医务道德规则,而这个宣言是以希波克拉特斯誓词为蓝本的。
日内瓦宣言的由来
1948年世界医学会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被西方尊为“医学之父”的古希腊著名医生,欧洲医学奠基人希波克拉底(Hippocratic)。希波克拉底(约公元前460至公元前377年),出生于小亚细亚科斯岛的一个医生世家,祖父、父亲都是医生,母亲是接生婆。公元前430年,雅典发生了可怕的瘟疫,没过几日,雅典城中便随处可见来不及掩埋的尸首。对这种索命的疾病,人们避之唯恐不及。但此时就任希腊北边马其顿王国御医的希波克拉底,却冒着生命危险前往雅典救治,并扑灭了瘟疫。希波克拉底首先规范并实践了医生这个职业的尊严。在其后的2400多年中,每当人类面临瘟疫灾难的时候,总是有医生的身影在前赴后继地实践着这一誓言。希波克拉底的誓词原本供收徒宣誓所用,意指从医者必须具备的思想品质、伦理道德和行为要求。希波克拉底的誓词之所以能够如此广泛而久远地流传,就在于希波克拉底誓词道出了医学工作者思考和行动的价值观和事业信念,起到了激励、鼓舞、自勉、制约、衡量的作用。誓言在西欧流行2000多年后,1948年世界医学会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明确指出病人的健康是医务人员要首先关心、具有头等重要地位的问题,医务人员应无例外地保守病人的秘密,对同事如兄弟,坚持医业光荣而崇高的传统的职业道德准则。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日内瓦宣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审判了纳粹分子医生的罪行后,医生的职业道德的特殊性和重要性重又引起了人们的重视。1948年世界医学会 (WMA)在希波克拉底誓言的基础上,制定了《日内瓦宣言》,作为医生的道德规范。全文:“值此就医生职业之际,我庄严宣誓为服务于人类而献身。我对施我以教的师友衷心感佩。我在行医中一定要保持端庄和良心。我一定把病人的健康和生命放在一切的首位,病人吐露的一切秘密,我一定严加信守,决不泄露。我一定要保持医生职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我待同事亲如弟兄。我决不让我对病人的义务受到种族、宗教、国籍、政党和政治或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考虑的干扰。对于人的生命,自其孕育之始,就保持最高度的尊重。即使在威胁之下,我也决不用我的知识作逆于人道法规的事情。我出自内心以荣誉保证履行以上诺言。”(阮芳赋译,见《医学论》,科学出版社,1986)
日内瓦宣言的宣言内容
“我以阿波罗及诸神的名义宣誓:我要恪守誓约,矢忠不渝。对传授我医术的老师,我要像父母一样敬重。对我的儿子、老师的儿子以及我的门徒,我要悉心传授医学知识。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我不把毒药给任何人,也决不授意别人使用它。我要清清白白地行医和生活。无论进入谁家,只是为了治病,不为所欲为,不接受贿赂,不勾引异性。对看到或听到不应外传的私生活,我决不泄露。如果我违反了上述誓言,请神给我以相应的处罚 。”准许我进入医业时:我郑重地保证自己要奉献一切为人类服务。我将要给我的师长应有的崇敬及感激;我将要凭我的良心和尊严从事医业;病人的健康应为我的首要的顾念:我将要尊重所寄托给我的秘密;我将要尽我的力量维护医业的荣誉和高尚的传统;我的同业应视为我的手足;我将不容许有任何宗教,国籍,种族,政见或地位的考虑介于我的职责和病人间;我将要尽可能地维护人的生命,自从受胎时起;即使在威胁之下,我将不运用我的医学知识去违反人道。我郑重地,自主地并且以我的人格宣誓以上的约定。--------------日内瓦宣言世界医学协会一九四八年日内瓦大会采用At the time of being admitted as a member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I solemnly pledge myself to consecrate my life to the service of humanity:I will give to my teachers the respect and gratitude which is their due;I will practice my profession with conscience and dignity;The health and life of my patient will be my first consideration;I will respect the secrets which are confided in me;I will maintain by all means in my power, the honor and the noble traditions of the medical profession;My colleagues will be my brothers:I will not permit considerations of religion, nationality, race, party politics or social standing to intervene between my duty and my patient;I will maintain the utmost respect for human life, from the time of its conception,even under threat, I will not use my medical knowledge contrary to the laws of humanity;I make these promises solemnly, freely and upon my honor...-----------------------------------Declaration of GenevaThe Second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1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