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宾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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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Spinoza,1632—77)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尚、性情最温厚可亲的。按才智讲,有些人超越了他,但是在道德方面,他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他在生前和死后一个世纪以内,被看成是坏得可怕的人,这是当然的后果。他生来是个犹太人,但是犹太人把他驱逐出教。基督教徒对他同样恨之入骨;尽管他的全部哲学贯彻着“神”这个观念,正统信徒仍旧斥责他讲无神论。莱布尼兹受到他很多益处,却对这一点讳莫如深,小心避免说一句称颂斯宾诺莎的话;关于他跟这位异端犹太人私交的深浅,他甚而竟至于扯谎。 斯宾诺莎的生气很单纯。他一家是原先为逃避异端审判所,从西班牙(也许从葡萄牙)到荷兰去的。他本身受了犹太教学问的教育,但是觉得正统信仰再无法守下去。有人愿每年给他一千弗罗林,求他隐匿住自己的怀疑;等他一回绝,又图谋杀害他;谋杀失败了,这时候斯宾诺莎便受人用《申命记》中的样样诅咒咒骂个遍,更用以利沙对小孩们发的诅咒咒骂;那些小孩子结果被母熊撕裂了,可是并没有母熊侵袭斯宾诺莎。他先在阿姆斯特丹、后来在海牙度着平静的日子,靠磨镜片维持生活。他的物质欲望简单而不多,一生当中对金钱表现出一种希有的淡漠。少数认得他的人,纵或不赞成他的信念,也都爱戴他。荷兰政府素常有自由主义精神,对他关于神学问题的意见抱宽容态度;只不过有一度他因为站在德威特家方面反对奥伦治公族,在政治上声誉不佳。他在四十四岁的壮年因为肺痨病死去。 他的主要著作《伦理学》(Ethics)是死后出版的。未讨论这书以前,必须先就他的其它两部作品——《神学政治论》(TractatusTheologico-Politicus)和《政治论》(TractaA tusPoliticus)略说几句。前书是圣经批评与政治理论的一个奇妙融会;后一本书只讲政治理论。在圣经批评方面,特别在给《旧约》各卷所定的写定时期比传统说法定的时期远为靠后这一点上,斯宾诺莎开了一部分现代意见的先河。他始终努力想证明圣经能够解释得和有宽宏开明精神的神学相容。 尽管斯宾诺莎与霍布士两人在气质方面有天地般的悬殊,斯宾诺莎的政治学说大致讲和霍布士一脉相承。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无“是”也无“非”,因为所谓“非”便是说违反法律。他认为主权者无过;教会应当完全从属于国家,在这点上他跟霍布士意见一致。斯宾诺莎反对一切叛乱,哪怕是反抗坏政府的叛乱也罢;他举出英国的种种苦难为例,当作暴力抗击威权而产生的弊害的证据。但是他把民主制看成是“最自然的”政体,这与霍布士的意见相左。斯宾诺莎还有一个地方与霍布士有分歧:他认为臣民不应当为主权者牺牲·所·有权利。特别是,他认为意见上的自由很要紧。我不十分懂得,他把这点与宗教问题应由国家裁决这个意见怎样调和起来。依我想,他讲应由国家裁决,意思是说宗教问题不应当由教会决断,该由国家决断;在荷兰,国家比教会宽容得多。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讨论三个不同主题。它先从形而上学讲起,再转论各种炽情和意志的心理学,最后阐述一种以前面的形而上学和心理学作基础的伦理观。形而上学是笛卡尔哲学的变体,心理学也带霍布士遗风,但是伦理观独创一格,是书中最有价值的地方。斯宾诺莎对笛卡尔的关系,和普罗提诺对柏拉图的关系在某些点上颇相似。笛卡尔是一个多方面的人,满怀求知的好奇心,但是没有很大的道德热忱。 他虽然创造了一些企图支持正统信仰的“证明”,但是正好像卡尔内亚德利用柏拉图,他也未尝不可被怀疑论者利用。斯宾诺莎固然不乏对科学的兴趣,甚至还写过一个关于虹的论著,但是他主要关心宗教和道德问题。他从笛卡尔及其同时代一些人接受了一套唯物主义的和决定论的物理学,在这个框架以内,努力给虔诚心念和献身于“善”的生活找一席之地。这真是件宏伟的壮举,甚至在认为它没有成功的人们中间也引起钦佩。 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体系是巴门尼德所创始的那样类型的体系。实体只有一个,就是“神即自然”;任何有限事物不独立自存。笛卡尔承认有神、精神、和物质三个实体;固然,甚至依他讲,神在某个意义上也比精神和物质更称得起实体; 因为神是创造精神和物质的,要想毁灭它们就能把它们毁灭。 但是除开对神的全能的关系之外,精神和物质是两个独立实体,分别由思维和广延性这两种属性限定。斯宾诺莎绝不同意这种看法。在他看来,思维和广延性全是神的属性。神还具有无限个其它属性,因为神必定处处都是无限的;然而这些旁的属性我们不明了。个别灵魂和单块物质在斯宾诺莎看来是形容词性的东西;这些并非·实·在,不过是“神在”的一些相。基督教徒信仰的那种个人永生决无其事,只能够有越来越与神合一这种意义的非个人永生。有限事物由其物理上、或逻辑上的境界限定,换句话说,由它·非某某东西限定:“一切确定皆否定。”完全肯定性的“存在者”(神)只能有一个,它必定绝对无限。于是斯宾诺莎便进入了十足不冲淡的泛神论。 按斯宾诺莎的意见,一切事物都受着一种绝对的逻辑必然性支配。在精神领域中既没有所谓自由意志,在物质界也没有什么偶然。凡发生的事俱是神的不可思议的本性的显现,所以各种事件照逻辑讲就不可能异于现实状况。这说法在罪恶问题上惹起一些困难,让批评者们毫不迟疑地指点出来。有一位批评者说,按照斯宾诺莎讲,万事皆由神定,因而全是善的,那么,他愤愤地问,尼罗竟然杀死母亲,这难道也善吗?莫非说亚当吃了苹果也叫善?斯宾诺莎回答,这两件行为里肯定性的地方是善的,只有否定性的地方恶;可是只有从有限创造物的眼光来看,才存在所谓否定。唯独神完全实在,在神讲,没有否定;因此我们觉得是罪的事,当作整体的部分去看它,其中的恶并不存在。这个学说固然大多数神秘论者曾经以各种不同形式主张过,很明显和正统教义的罪业降罚说无法取得调和。它和斯宾诺莎完全否认自由意志有密切关联。斯宾诺莎尽管丝毫不爱争论,但是他秉性诚实,自己的意见无论当时代的人觉得多么荒谬骇人,他也不隐讳,所以他的学说受人憎恨原是不足怪的。 《伦理学》这本书里的讲法仿照几何学的体例,有定义、有公理、有定理;公理后面的一切都认为由演绎论证作了严格的证明。因此他的这本书也就难读了。现代一个作学问的人,不能设想他声称要确立的那些东西会有严格“证明”,对证明的细节势必感觉不耐烦,事实上这种细节也不值得掌握。 读一读各命题的叙述,再研究一下评注就够了,评注中含有《伦理学》的不少精萃。但是假若怪斯宾诺莎用几何方法,那也表明缺乏认识。主张一切事情全可能证明,这是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精髓命脉,不仅在形而上学上如此,在伦理学上也一样;所以证明万不可不提。·我·们不能接受他的方法,那是因为我们无法接受他的形而上学。我们不能相信宇宙各部分的相互联系是·逻·辑·的联系,因为我们认为科学法则要靠观察来发现,仅仗推理是不成的。但在斯宾诺莎讲,几何方法非用不可,而且和他的学说中最根本的部分是血肉相连的。 现在来讲斯宾诺莎的情感理论。这一部分放在关于精神的本性与起源的形而上学讨论后面,这个讨论到后来推出“人的精神对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有适当认识”这个可惊的命题。但是《伦理学》第三卷中讲的那种种炽情惑乱了我们的心,蒙蔽住我们对整体的理智识见。据他讲,“各物只要它是自在的,都努力保持自己的存在。”因此起了爱、憎和纷争。 第三卷里讲述的心理学完全是利己主义的心理学。“凡设想自己的憎恶对象遭毁坏者,会感觉愉快。”“我们若设想有谁享受某物,而此物仅只一人能够占有,我们会努力使这人不能获有此物。”但是就在这一卷中,也有些时候斯宾诺莎抛掉数学论证化的犬儒态度外貌,道出这样的话:“憎受到憎回报则增强,但反之能够被爱打消。”按斯宾诺莎的意见,“自我保全”是各种炽情的根本动机;但是我们自身当中的实在、肯定性的东西,乃是把我们与整体统合起来的东西,并不是保全外表分离状态的东西,我们一体会到这一点,自我保全就改变性质。 《伦理学》最末两卷分别题为《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和《论理智的力量或人的自由》,最有趣味。我们所遭的事在多大程度上由外界原因决定,我们相应地受到多大程度的奴役;我们有几分自决,便有几分自由。斯宾诺莎和苏格拉底、柏拉图一样,相信一切不正当行为起因于知识上的错误:适当认识个人环境的人,他的行动作风就英明得当,遇到对旁人来说算是不幸的事,他甚至仍会快乐。斯宾诺莎不讲忘我无私;他认为在某个意义上“自利”,特别说“自我保全”,主宰着人的一切行为。“任何一种德性,我们不能设想它先于这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但是贤达的人会选择什么当作自利的目标,他的想法与一般利己主义者的想法是不同的:“精神的最高的善是关于神的知识,精神的最高德性是认识神。”情感若是由不适当的观念产生的,叫“炽情”;不同人的炽情可能冲突,但是遵从理性过生活的人们会协和共处。 快乐本身是善的,但是希望和恐惧是恶的,谦卑和懊悔也是恶的:“凡追悔某个行为者,双重地悲惨或软弱。”斯宾诺莎把时间看成非实在的东西,所以他认为与已成过去或尚未到来的事件有着本质关联的一切情感都违反理性。“只要精神在理性的指示下理解事物无论那观念是现在事物、过去事物、或未来事物的观念,精神有同等感动。” 这是一句严酷的话,却正是斯宾诺莎哲学体系的本质所在,宜暂且细讲一讲。按照一般人的意见,“结局好的全叫好”;宇宙假如渐渐转佳,我们认为强似逐步恶化,即便这两种情况中的善恶总和相等。我们对现时的灾祸比对成吉斯汗时代的灾祸更加关心。依斯宾诺莎说这不合理。凡发生的事情任何一件,正如同神所看到的,是永恒的超时间世界的一部分;对神来讲,年月日期毫无关系。贤达者在人类的有限性容许的限度以内,努力照神的看法,SubspecieBternitatis (在永恒的相下)看世界。你也许要反驳说,我们对未来的不幸比对过去的灾祸多关心,这样做肯定是不错的,因为未来的不幸或许还有可能避免,而过去的灾祸,我们已无能为力。 对这套道理,斯宾诺莎的决定论给出回答。我们皆因无知,才以为我们能够改变未来;要发生的事总要发生,未来像过去一样定不可移。“希望”和“恐惧”所以受谴责,正为这个理由:二者都依靠把未来看得不确实,所以都是因为缺乏智慧而产生的。 我们如果尽个人的能力所及,得到与神的世界象类似的世界象,这时我们便把一切事物当成整体的部分、当成对整体的善来讲不可缺少,这样来看。所以说“关于恶的知识是不适当的知识。”神没有关于恶的知识,原因是无恶可知;只由于把宇宙各部分看得好像真独立自存,结果才生出恶的假象。 斯宾诺莎的世界观意在把人从恐惧的压制下解放出来。 “自由人最少想到死;所以他的智慧不是关于死的默念而是关于生的沉思。”斯宾诺莎的为人极彻底实践这句箴言。他在生活的最末一天,完全保持镇静,不像《斐多篇》里写的苏格拉底那样情绪激亢,却如同在任何旁的日子,照常叙谈他的对谈者感兴趣的问题。斯宾诺莎和其他一些哲学家不同,他不仅相信自己的学说,也实践他的学说;我没听说他有哪一次,尽管遇上非常惹人生气的事,曾陷入自己的伦理观所谴责的那种激愤和恼怒里。在与人争论当中,他谦和明理,决不进行非难,但是竭尽全力来说服对方。 我们所遭遇的事只要是由我们自身产生的,就是善的;只有从外界来的事,对我们讲才恶。“因为一切事情凡其致效因是人的,必然是善的,所以除非通过外界原因,否则恶不能降临于人。”所以很明显,宇宙整体遭不到任何恶事,因为它不受外界原因的作用。“我们是万有自然的一部分,所以我们遵从自然的理法。如果我们对这点有清晰、判然的理解,我们的本性中由理智限定的那一部分,换句话说即我们自身当中较良好的部分,必定会默受临头的事,并且努力坚守此种默受。”人只要不由本愿地是大整体的一部分,就受着奴役; 但是只要人借理解力把握了整体的唯一实在,人即自由。《伦理学》的最末一卷发挥这个学说的种种内在含义。 斯宾诺莎并不像斯多葛派,反对·所·有·的情感;他只反对“炽情”这种情感,也就是让我们自己显得在外界力量之下处于被动状态的那些情感。“某个情感是炽情,我们对它一形成清晰、判然的观念,就不再是炽情。”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这可以帮助精神得到控制情感的力量。“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爱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爱神。”由这个命题,我们初次接触到“对神的理智爱”,所谓智慧便是这种爱。对神的理智爱是思维与情感的合一:我认为不妨说,就是真思维结合把握真理时的欢悦。真思维中的一切欢悦都是对神的理智爱的一部分,因为它丝毫不含否定的东西,所以真正是整体的一部分,不像那种在思维中彼此分离以致显得恶的片断事物,仅在外表上是整体的一部分。 我方才说对神的理智爱包含欢悦,但这也许是个误解,因为斯宾诺莎说神不为快乐或痛苦任何情感所动,而且又说“精神对神的理智爱即神对自己的无限爱的一部分。”可是我仍旧觉得“理智·爱”中总有某种东西不纯然是理智;也许AE锌par211卷三近代哲学中的欢悦被看成是什么比快乐高超的事情。 据他说,“对神的爱必定占精神的首要地位。”到此为止,我把斯宾诺莎的证明都略去了,但这一来对他的思想我描述得就不够完整。因为上述命题的证明很短,我现在全部照引下来;读者然后可以想像着对其它命题补出证明。上述命题的证明如下: “因为这种爱(据卷五,命题十四)与身体的一切感触相联系,并且(据卷五,命题十五)受所有这些感触培养;所以(据卷五,命题十一)它必定占精神的首要地位。Q.E.D。” 在以上的证明中提到的几个命题:卷五,命题十四说: “精神能使得身体的一切感触或事物的意象和神的观念相关联”;卷五,命题十五前面引征过了,即“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爱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爱神”;卷五,命题十一说“意象所关联的对象愈多,它就愈频繁出现,或愈经常活现,并且愈多占据精神。” 上面引的“证明”或不妨这样来讲:对我们所遭遇的事每增加一分理解,都在乎把事件和神的观念关联起来,因为实际上一切事物都是神的一部分。把一切事物当作神的一部分这样理解,·就·是对神的爱。等到·所·有·的对象和神关联起来,神的观念便充分占据精神。 可见“对神的爱必定占精神的首要地位”这句话,从根本讲并不是一句道德上的劝善话;这话说明随着我们获得理解,不可避免地定要发生的事。 据他讲,谁也不会憎恶神,但在另一方面,“爱神者不会努力让神回爱他。”歌德对斯宾诺莎甚至还谈不上开始了解就崇仰斯宾诺莎,他把这个命题当成是克己自制的一例。这命题决非什么克己自制,乃是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的逻辑结论。 他没说人不·应·当希求神爱他;他说爱神的人·不·会希求神爱他。 这从证明来看很明白;证明说:“因为假令有人这样努力,那么(据卷五,命题十七,系理)就是说此人欲他所爱的神不是神,因此(据卷三,命题十九)即是说他欲感受痛苦,(据卷三,命题二十八)这不合道理。”卷五命题十七是已经提过的那个命题,它说神没有炽情、快乐或痛苦;上面引的系理推断神对谁也不爱、也不憎。在这里,其中的含义又不是道德教训,而是逻辑必然性:谁爱神又希图神爱他,他就是希图感受痛苦,“这不合道理。” 神不会爱任何人这句话,不可当成与神用无限理智爱爱自己这话有矛盾。神可以爱自己,因为这件事办得到,不涉及错误信念;再说,无论如何,理智爱究竟是极特殊的一种爱。 讲到这里,斯宾诺莎告诉我们,他现在给我们指出了“矫治各种情感的全部方剂。”主方剂是关于情感的本性及情感和外界原因的关系的清晰、判然的观念。对神的爱和对人的爱相比,更有一利:“精神上的不健康与不幸,一般能够追溯到过分地爱某种难免多起变化的东西。”但是清晰、判然的知识“产生对永恒不变的事物的爱”,这种爱不带有对变化无常的对象的爱所具有的这种激荡烦扰的性质。 固然死后人格残存这事情是妄念,但人的精神中仍旧有某种东西永恒不灭。精神只有当肉体存在时才能够想像什么、记忆什么,但是在神内有一个观念将这个或那个人体的本质在永恒的形式下表现出来,这观念便是精神的永恒部分。对神的理智爱被个人体验到时,它就含在精神的这个永恒部分中。 福祉由对神的理智爱而成,它并不是对德性的报偿,而是德性本身;不因为我们克制情欲,所以我们享有福祉,倒因为我们享有福祉,我们才克制住情欲。 《伦理学》用这些话结尾: “贤达者,只要他被认为是贤达者,其灵魂绝少扰动,他却按照某种永恒的必然性知自身、知神、知物,决不停止存在,而永远保持灵魂的真正恬然自足。我所指出的达成这种结果的道路,即使看起来万分艰难,然而总是可以发现的道路。既然这条道路很少为人找到,它确实艰难无疑。假若拯救之事近在手边,不费许多劳力可以求得,如何会几乎被所有人等闲忽略?不过一切高贵的事都是既希有同样也是艰难的。” 给斯宾诺莎这位哲学家的地位作批评的估价,必须把他的伦理学和他的形而上学区分开,研究一下摈弃了后者,前者还有多少东西可以保存下来。 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是所谓“逻辑一元论”的最好实例; “逻辑一元论”即主张宇宙整体是单一实体,它的任何部分按逻辑讲不能独自存在,这样一种理论。此种见解最后依据的信念是,一切命题有一个单独的主语和一个单独的谓语,由这我们得出结论:“关系”和“复多”必定是架空不实在的。 斯宾诺莎以为宇宙和人生的本质能够从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照逻辑演绎出来;我们对待事情也该像对待二加二等于四这个事实一样,抱承受默认的态度,因为它们同样都是逻辑必然性的结果。这套形而上学全部信不得;它和现代逻辑与科学方法根本抵触。·事·实必须靠观察来发现,凭推理是不行的。 如果我们推断未来推断得成功,作这推断时借助的原理并不是逻辑必然的原理,而是经验资料显示出来的原理。而且斯宾诺莎所依据的实体概念是今天无论科学和哲学都不能接受的概念。 但是谈到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我们觉得,或至少在我觉得,即便摈弃了形而上学基础,有些东西还是可以接受的,固然并非全部可以接受。大致讲,斯宾诺莎企图说明,即使承认了人类能力的限度,怎样还可能过崇高的生活。他本人因为主张必然论,把这种限度说得比实际上更狭窄;但是在毫无疑问存在人力限度的情况下,斯宾诺莎的处世箴言大概是最好不过的了。譬如拿“死”来说,凡是人办得到的事情没有一件会使人长生不死,所以为我们必不免一死而恐惧、而悲叹,在这上面耗费时间徒劳无益。让死的恐怖缠住心,是一种奴役;斯宾诺莎说得对,“自由人最少想到死”。但是甚至在这事情上,该如此对待的不过是就一般讲的死;由于个别病症而致的死亡,在可能范围内应当进行医疗防止才是。就是在这个情况下,应避免的仍是某种焦虑或恐惧;必须冷静地采取各种必要手段,而我们的心思这时候应当尽可能转到旁的事情上去。其它一切纯粹个人的不幸都适用同样道理。 但是你所爱的人们遭的不幸又当如何对待呢?试想一想欧洲或中国的居民在现时期往往会遇到的一些事。假定你是犹太人,你的家族被屠杀了。假定你是个反纳粹的地下工作者,因为抓不着你,你的妻子被枪毙了。假定你的丈夫为了某种纯属虚构的罪,被解送到北极地方强迫劳动,在残酷虐待和饥饿下死掉了。假定你的女儿被敌兵强奸过后又弄死了。在这种情况下,你也应该保持哲学的平静吗? 如果你信奉基督的教训,你会说:“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 我曾经认识一些教友派信徒,他们真可能深切、由衷地讲出这样的话,因为他们讲得出来,我对他们很钦佩。但是,人在表示钦佩之前必须确实知道,这不幸是如理所当然地深深被感受到了。斯多葛派哲学家当中有些人说:“哪怕我一家人受罪,对我有什么关系?我照旧能够道德高尚”,这种人的态度大家无法接受。基督教的道德信条“要爱你们的仇敌”是好的,但是斯多葛派的道德信条“莫关心你的朋友”却是坏的。而且基督教道德信条谆谆教诲的并不是平静,而是甚至对最恶的人有热烈的爱。这信条无可反对,只不过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讲太难,真心实践不了。 对这种灾殃的原始的反应是复仇。麦可达夫听说他的妻子儿女被马克白杀了,当时他决心要杀死这个暴君。 伤害如果很严重,而且是在利害不相干者当中引起道德憎愤的一种伤害,在这个情况下复仇反应仍然受大多数人的赞美。这种反应我们也无法完全非难,因为它是产生惩罚的一个动力,而惩罚有时候是必要的。况且,从精神健康的角度来看,复仇冲动往往十分强烈,假若不给它发泄出路,一个人的整个人生观可能会变得畸形而多少有些偏狂。这话虽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但是在多数情况下是确实的。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说复仇心是很危险的动机。社会只要认可复仇心,就等于允许人在自己的讼案中自当法官,这正是法律打算防止的事情。而且复仇心通常又是一种过火的动机;它追求越出适当分寸施加惩罚。例如,虐伤罪本不该用虐伤来惩罚,但是因复仇欲而发疯的人,会认为让自己所恨的对象无痛苦地死去,未免太便宜了他。不仅如此,在这点上斯宾诺莎正说得对:受一个单独的炽情主宰的生活是与一切种类的智慧皆难相容的狭隘生活。所以说这种复仇并不是对伤害的最好反应。 斯宾诺莎会说出基督徒所说的话,还会说出超乎这以外的一些话。在他看来,一切罪恶起因于无知;他会“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但是他会要你避开他所认为的罪恶本源——眼界狭隘,他会劝你即使遇到顶大的不幸,也要避免把自己关闭在个人悲伤的天地里;他会要你把罪恶和它的原因关联起来、当作整个自然大法的一部分来看,借以理解这罪恶。前面说过,他相信“憎”能够被“爱”克服,他说:“憎受到憎回报则增强,但反之能够被爱打消。为爱所彻底战胜的憎,转化成爱;这种爱于是比先前假使没有憎还大。”我但愿真能够相信这说法,可是我作不到;不过,心怀憎恨的人若完全在不肯以憎恨相还的那人掌握之下,这种例外情况不算。在这种情况下,因未受惩报而感到的惊讶可能还有劝善规过的效力。但是只要恶人有势力,你对他尽情表白不恨他也无大用,因为他会把你的话归到不良动机上。再说起不抵抗主义,你又不能剥夺他的势力。 问题在斯宾诺莎,就比在对宇宙的终极善性不抱信仰的人容易处理。斯宾诺莎认为,你如果把你的灾难照它的实质来看,作为那上起自时间的开端、下止于时间尽头的因缘环链一部分来看,就知道这灾难不过是对你的灾难,并非对宇宙的灾难,对宇宙讲,仅是加强最后和声的暂时不谐音而已。 这说法我不能接受;我以为个别事件是什么就是什么,不因为纳入整体而变得不同。各个残酷行为永久是宇宙的一部分; 后来发生的任何事决不能使这行为变恶为善,也不能把“完善性”赋予包含着它的那个整体。 话虽如此,假若你合该不得不忍受比人的通常命运坏(或在你看来坏)的什么事,斯宾诺莎讲的想整体、或总之去想比你个人的悲痛更远大的事情,这样一条作人原则仍旧是有用的原则。甚至也有些时候,我们细想人类的生活连同其中含有的全部祸害和苦难,不过是宇宙生活里的沧海一粟,让人感到安慰。这种思想可能还不足构成宗教信仰,但是在这痛苦的世界上,倒是促使人神志清醒的一个助力,是救治完全绝望下的麻木不仁的解毒剂。

斯宾诺莎与洛克的观点有什么不同

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说:(每个人)竭力以保存其自身,不顾一切,只有自己,这是自然的最高的律法与权利。人性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凡人断为有利的,他必不会等闲视之,除非是希望获得更大的好处,或是出于害怕更大的祸患;人也不会忍受祸患,除非是为避免更大的祸患,或获得更大的好处。也就是说,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我说人权利取其大,权害取其轻,是有深意的,因为这不一定说他判断得正确。这条规律是深入人心,应该列为永恒的真理与公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自我保存”是人类的本性,这是自然存在的公理。“自我保存”是他全部思想的基础,他正是从这一点出发阐述其思想主张的,我们从他对社会契约和国家状态的论述中,可以看到“自我保存”的影子。(2)自然权利——生存权、自由权根据“自我保存”的原则,斯宾诺莎继承了霍布斯的思想,认为在国家产生之前,人类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人在这种状态中拥有自然权利。徐大同评价说:根据这种“自我保存”的自利原则,斯宾诺莎明确提出了自然权利说。他主张,每个人天生都有生存权这一最高的自然权利,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寻求自己的利益。因此,他认为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竭力保存自己,不顾一切。在他看来,人的自然权利和他的天然欲望以及力量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权利的大小决定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从这段分析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自然权利首先是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和财产权。其次,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根据自己的力量决定自己的行为,这又肯定了人的自由权。斯宾诺莎也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财产权,但他更强调自由权,这里面渗透了“天赋人权”的思想。(3)社会契约斯宾诺莎认为,由于人在自然状态下不顾一切,难免造成相互之间的伤害,为了克服这种现象,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组成国家,将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也就是人们将行动的权利让渡出来。这种主张阐述了国家权力的来源,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4)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斯宾诺莎认为,人们在订立契约时,个人只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社会,由社会统一行使。同时,个人永远保留财产权,以及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权。他指出,这也就是个人放弃自由行动之权,而保留自由思考之权,人在国家状态中思想应该是自由的。为了保证人的思想自由,斯宾诺莎认为人的行动必须守法,因为人们把行动权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根据法律维持社会的运转。徐大同解释说:在理论上,斯宾诺莎把自由和守法看成一回事,认为受理性指导,遵守国家法令生活的人,比自然状态中的人更加自由。换言之,人越自由,便越自觉遵守他的国家的法律,服从他所属的统治权的命令。“思想自由,行动守法”,就是斯宾诺莎全部政治学说的最终结论。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主张在国家状态中,社会秩序是很重要的,人们必须按照规则行事,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5)民主政体最优论徐大同在阐释斯宾诺莎的政体思想时说:对于国家政体问题,斯宾诺莎分别讨论了民主制、君主制和共和制三种政体形式。斯宾诺莎在理论上认为,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相符合。在民主政体下,个人把天赋之权交给社会的大多数人,成为社会的一分子。但是,这种转让并不意味着绝对地让与,个人对各种事务仍能够发表意见,所有的人仍然是平等的。由此可以看出,斯宾诺莎认为在所有的政体中,民主政体最好,因为人在这种政体下能够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这种政体最能保证人的自由。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斯宾诺莎以“自我保存”为基础,论述了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的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让渡了行动权组成国家;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的自由,理想的国家状态应该是人“思想自由,行动守法”,采用民主政体。斯宾诺莎通过理性的分析和逻辑的阐述,开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先河。2.洛克的思想(1)自然权利高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中写道:与霍布斯一样,洛克设想了一种先于政治社会的权利,即自然权利。这种权利在政治社会之前的自然状态之中即已存在,并为每一个体平等地拥有。在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与他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支配。这种自然权利,即是“生命、自由和财产”。由此可以看出,洛克也认为人类在国家产生之前存着自然状态,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特别是财产权,这些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洛克是系统阐述“天赋人权思想”的第一人。(2)社会契约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下人虽然有绝对的自由,但并不是完美的,会出现相互伤害的现象,危害了人的自由,但人拥有一种向善的本性,这种本性促使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与斯宾诺莎一样,洛克也认为人们将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即行动权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但洛克明确指出“这就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也就是明确提出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主张,也体现了建立法治社会的思想。(3)主权有限为了保证人的自由,洛克提出了“主权有限论”,马克垚在《世界文明史》中写道:实际上洛克主要还是个自由主义者,他把个人的自由看得比什么都重要。这就导出了他那著名的“主权有限论”。他认为,国家主权虽然属于人民,但为了保障个人的各项自由权利,这种主权应当受到一些必要的限制。如何限制?首先,人民的“革命权”,即人民在政府不能保障其自由的时候可以起来推翻它,这就是一种限制的方式。其次,必须对主权进行分割,将其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联盟权)三个部分,让三者互相牵制,以杜绝权利的滥用和专制现象的发生。由此可以看出,洛克主张为了保证人的自由,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他最早提出人民拥有“革命权”,这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他提出分权主张,体现了权力制衡思想。同时,洛克强调在国家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洛克采用理性的方法,论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下权利的变化,他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革命权利”、“主权分割”的思想在近代西方民主思想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3.卢梭的思想(1)自然状态——平等卢梭也认为人类社会存在着自然状态,他描绘的自然状态是这样的: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孤立的、分散的,每个人都可以脱离另一个人而生活,因此,没有依附,没有束缚,更没有奴役。自然的不平等虽然存在,但人们几乎感觉不到它的影响,就像人们感觉不到强者的权力一样,它没有成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可以说,自然状态下,人类是完全平等的。从卢梭的描述可以看出,他认为自然状态下人是孤立的,这与斯宾诺莎和洛克的描述是有区别的,正是由于孤立,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平等是人类天赋的自然权利。(2)社会状态——不平等与斯宾诺莎和洛克的主张不同的是,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和国家状态之间存在着社会状态。我们看高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中的论述:但人类也有区别于动物之处,那就是一种“自我完善化”的能力。正是这种能力,使人类获得了智慧和理性,获得了推动自身不断完善的动力,最终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显而易见,人类凭借“自我完善化”能力实现的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跨越,卢梭并非十分乐观。在他看来,一方面,这种跨越是进步的,因为他带来了文明和美德;另一方面,这种跨越也是一种倒退,因为尽管它带来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但也导致了私有财产的出现,而后者的出现,正是人类社会不平等产生的真正根源。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卢梭也是从人性的角度论述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的,这就是人的自我完善能力。卢梭认识到了社会状态给人类带来的文明进步,但他更看到了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私有财产出现,导致人类不平等产生,社会状态的不平等是财富占有的不平等。(3)国家状态——不平等卢梭认为人类的不平等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前面说到的财富的不平等,后两个阶段的不平等是人类进入国家状态后产生的:第一阶段,社会形成之初,国家形成之前。社会分裂为穷人和富人两大阵营,财富的不平等出现。……第二阶段,随着政府与法律的建立,出现了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政治的不平等浮出水面。……第三阶段,国家专制权力确立,社会不平等产生。卢梭认为,由于有财富的不平等,富人通过欺骗的手段与穷人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类进入国家状态,出现了政治的不平等。可见,卢梭也认为国家是通过契约产生的,但这种契约的订立过程是不平等的,因而带来的结果也是不平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暴君统治,确立专制权力,人类的不平等进入第三阶段,这是卢梭认为的他当时所生活的社会的不平等状态。(4)重订契约——平等正是由于国家状态的不平等,卢梭认为应该重新订立契约,其过程应该是:人们在缔定社会契约时,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也同样这样做,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同样权利,得到自己所失去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且以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就不会损害全体成员和任何个别的人。从上面的阐述可以看出,卢梭认为人们重新订立契约时让渡的不是部分权利,而是全部权利,这与斯宾诺莎和洛克的主张是不同的。正是由于所有人将所有权利让渡给所有人,因此,所有人都是主权者,所有人都是平等的。(5)理想社会——平等卢梭认为,由于重新订立契约,人类就进入理想社会,他主张的理想社会的政治生活是这样的:卢梭提出,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主权权力是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任何公众决定、任何一种根本法律,都不可能约束人民共同体。具体讲,主权的性质有以下几点:首先,主权是不可转移的……主权只能由人民掌握。……其次,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因为一部分人的意志不能成其为公意……再次,主权是不能被代表的,因为公意是不可能被代表的。……纵观卢梭有关主权性质的论述,可以看到他在这里强调了人民必须直接行使主权。……无论在权力的归属与权利的行使上,卢梭都强调人民是政治活动不可或缺的主体。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在国家政体的分类上,卢梭只承认民主共和国,就是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国家。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卢梭所主张的理想社会政体是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由人民直接掌握并行使权力,实行法治。在权力的运作方面,他反对分权,反对代议制,当然也反对政党政治。这样,在国家的政治生活方面,所有人之间也是平等的。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卢梭从自然权利出发,论述了人类从自然状态、社会状态到国家状态演进的过程中,由平等到不平等的发展变化,进而提出了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新订立契约,建立理想社会,实现人民主权,实现人民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因此,卢梭的民主思想是以平等为核心的。通过以上对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思想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三位思想家的思想主张都是以人性为基础,以权利为核心的,论述的过程是通过理性分析和逻辑推理,阐释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状态权利发生的变化,描绘了理想社会国家政权的形式和权力运作方式。4.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课程标准要求学生理解民主思想与专制理论的根本区别。实际上,二者从理论上代表的是神学政治观和权利政治观。基督教神学政治观将宇宙中的一切,包括国家与社会政治生活都看作是上帝创造的,认为一切权威与秩序都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和安排,国家与政治生活的目的就在于引导人们爱上帝,最求来世永恒的精神生活。到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政治思想家吸取古代罗马的权利观念和15、16世纪以来人文主义者以及反暴君派的思想,提出“自然权利”观念,宣扬人的理性,人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人们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才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契约组成国家,建立公共权力和政治秩序,才有了权威和服从。政治社会与公共权力的目的就是维护个人的权利。这种观点就是权利政治观。从以上两种理论观点的介绍和我们对于斯宾诺莎、洛克和卢梭思想的分析,以及对托马斯·阿奎那、詹姆士一世专制理论的学习,可以看出,在权利的本源上,专制理论认为权利是上帝恩赐的,民主思想主张天赋人权,人的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在国家权力的来源上,专制理论认为国家权力是神授的,民主思想认为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授予的,这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在国家组成的目的上,专制理论认为国家组成的目的是为上帝和君主的意志服务的,体现神意、君意,民主思想认为国家组成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由、平等、生命、财产等天赋权利;在国家的政权架构上,专制理论主张权力集中于国家(或君主),建立专制政体,民主思想认为国家权力要受到制约,建立民主政体,不论是洛克的主权有限论,还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都主张国家权力是要受制约的;在统治者的变更上,专制理论主张世袭,民主思想主张选举(卢梭)或革命(洛克);在治国的原则上,专制理论主张人治,民主思想倡导法制,从民主思想家的契约思想可以看到这一点。所以专制理论与民主思想的根本区别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的来源、国家组成的目的和国家权力的运作上,核心是主权在民还是主权在君的问题。5.三位思想家思想产生的背景课程标准要求学生通过学习近代西方民主思想,树立支持民主、倡导进步的历史意识。要达到这一要求,必须使学生了解三位思想家思想产生的背景和影响。我们首先来看近代西方民主思想产生的背景。(1)斯宾诺莎我们首先来看高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中的论述:17世纪60年代反牧师的、宗教宽容的共和人士的著作,构成了斯宾诺莎政治著作的主要背景。斯宾诺莎政治哲学最突出的特征是寻求宗教自由以及证明贵族共和国作为一种政治组织的科学性与优越性。从该论述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斯宾诺莎“思想自由、行动守法、民主政体最优论”的思想与当时社会存在的具有自由主义思想的著作是分不开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斯宾诺莎个人由于怀疑上帝而被开除出犹太教,因此他倡导思想自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当时他所生活的荷兰共和国是世界上最自由国家,所以他要证明贵族共和国作为一种政治组织的科学性与优越性。从中我们还能够看出斯宾诺莎思想的时代印记,我们知道,荷兰是最早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共和国的国家,斯宾诺莎的思想和但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要求政治权力分不开开。(2)洛克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支持议会,反对国王随意征税,这与他思想中强调财产权有直接关系。洛克在英国革命期间流亡荷兰,光荣革命时与威廉回国,光荣革命后英国君主立宪制开始确立,洛克“主权有限论”思想中的人们革命权的思想在于为光荣革命辩护,分权思想为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提供依据,他强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在为议会主权提供支持。(3)卢梭卢梭的思想强烈主张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这是对当时法国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进行批判。同时,卢梭长期生活和社会底层,个人生活历经曲折,也对他要求人民主权和权利平等产生了深刻影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既与思想家个人的人生经历有关,又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6.三位思想家思想的影响(1)斯宾诺莎我们先来看徐大同和高健两位学者对斯宾诺莎思想影响的论述。徐大同认为:斯宾诺莎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提出并论证信仰与思想自由的政治思想家。他将自由看作政治的目的,既是他一生政治实践的总结,也是对资产阶级自由观的经典表述。斯宾诺莎继霍布斯之后,为资产阶级的政治原则提供了完整的理论论证,特别是从伦理学角度对自然权利做了详尽的阐述,论证了私有财产权和思想自由权的永恒性和合理性,加上他的演绎推理方法和对神学的批判,都对后来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斯宾诺莎开西方民主思想中自由主义思想先河,他肯定私有财产权和思想自由权的主张和演绎推理的方法在西方政治思想史是具有重要地位。高健认为:斯宾诺莎对思想自由权的伸张与维护,使他与弥尔顿一样成为“自由的先驱”之一。他对思想自由的主张,表明“自由行动已经抵达一个必将出现的地方,因为思想已经敢于声称其自由之权了”。由于斯宾诺莎与洛克在对待个人自由方面有着明显的相似,而洛克也曾在荷兰有过为时不短的逗留,且十分熟悉欧洲政治思想家,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斯宾诺莎的思想影响过洛克。此外,斯宾诺莎的许多思想(如人民主权论、强迫自由说等)后来为卢梭所采用,并通过卢梭影响了欧洲的革命运动。高健高度评价了斯宾诺莎“思想自由”的主张。由于斯宾诺莎宣传无神论,他的思想长期遭到查禁而部位不为多数人所知,但我们从高健的论述中可以认识到,斯宾诺莎的思想对洛克和卢梭产生了重要影响,并通过他们影响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政治运动。(2)洛克洛克积极主张天赋人权,倡导人类自由,被称为“自由主义始祖”,对于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洛克思想中强调财产权,符合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积累起了促进作用。洛克“主权有限论”中“人民革命权利”的观点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他的分权主张为后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提供了借鉴。伏尔泰和孟德斯鸠正是借鉴了洛克的思想,形成了自己的自由主义主张和三权分立的观点,美国独立和建国的思想也与洛克的主张有密切的关系,正如帕尔默在《现代世界史》中所说的:“独立宣言上有些词句就是仿效他(洛克)本人的语言。”(3)卢梭我们都熟知拿破仑说过的一句话:“假如没有卢梭,就没有法国大革命!”我们也知道美国《独立宣言》上的那句话:“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者创造了平等的个人。”卢梭的思想对于法国、美国的革命和建国产生了重要影响。高健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第三卷中指出:在法国大革命中,卢梭坚定的民主信念、以暴力反对专制君主的政治主张、自由与平等的政治理念,以及建立在社会契约论之上的政治蓝图,富含批判性与革命性,更多地反映了第三等级的政治立场,因此,同时被民主派与激进派奉为精神领袖,无论是吉伦特派还是雅各宾派,几乎每一位革命先锋人物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卢梭的影响。对美国的独立战争与后来的政治实践而言,卢梭的自然权利、人民主权、法治与政府理论的影响是巨大的。例如,在美国建国前后,围绕联邦宪法,民主党人与联邦党人曾展开激烈的论战,他们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以卢梭为代表的激进民主政治与以孟德斯鸠为代表的保守政治理论之间的冲突。或坚持,或反对,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从来没有离开过卢梭的思想框架。卢梭的思想还对德国的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里就不作阐释了。卢梭的思想对中国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戊戌维新时期,康有为等思想家就翻译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著作,并借鉴他的思想提出“兴民权”等主张,孙中山等革命家也借鉴了卢梭的思想,我们从三民主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都能看到卢梭平等、民权思想的影子。

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怎样评价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本人面对教廷的威严,敢于奋然直陈,甚至遭到暗杀也不改初衷,其认识真理的精神实在可贵。所以,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这样评价他:“斯宾诺莎是伟大哲学家当中人格最高尚,性情最温和可亲的。按才智讲,有些人超越了他,但在道德方面,他是至高无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