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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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案件中的行政主体有那些违法行为?

孙志刚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案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撤职等处分 据新华社广州6月9日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程鹏)据广东媒体报道,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落实责任追究,经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见图表)。 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经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 (一)对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家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姓 名 原 职 务 处 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孙志刚案件中的行政主体有那些违法行为?

孙志刚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案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撤职等处分 据新华社广州6月9日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程鹏)据广东媒体报道,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落实责任追究,经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见图表)。 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经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 (一)对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家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姓 名 原 职 务 处 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孙志刚案告诉我们什么?

5月13日,新华网发布消息:13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被公安机关缉捕归案,3名在此案中渎职的工作人员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消息说:“3月20日凌晨1时13分至30分期间,孙志刚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当日上午10时20分,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网易、搜弧、新浪、人民网、中国网、大洋网、广东新闻网、东北新闻网等各大门户网站同日转载,《南方都市报》同日有就该文内容相同但措辞稍微不同的报道。 然而后一报道的结论尽管与前一报道隐含的结论完全不同,但却没有一句话指出前一报道的任何失实之处。5月13日中国新闻网、中华网、南方网、《广州日报》等报道类似内容后还特别以“广东省和广州市政法部门负责人感谢新闻媒体对本案的关注,欢迎新闻媒体对公正司法发挥积极监督作用”作为报道的结束语。在此之前,也只听到人们对《南方都市报》揭露孙志刚案的赞扬,几乎没有人对《南方都市报》揭露的事实提出质疑;唯一的例外是《北京青年报》5月1日对孙案的报道中提到派出所警察在探望死者亲属时私下透露孙是被同病房来自8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打死的,但《北京青年报》5月4日对孙案的报道又通过胡仕波律师的简明分析从作案技巧、作案工具、作案环境、作案动机对这一说法进行了否定。 由于《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对案件前因后果的报道比较详细逼真,而新华网5月13日的报道只告诉人们结论,警方一度声称拥有的同病房病人打死孙志刚的录像带又迟迟不给死者家属看,结果引起舆论的强烈质疑。本人经过仔细对照孙案的上述两种报道,也发现疑点很多,黄村街派出所警察作案的嫌疑一点都没有减轻。 据《南方都市报》2003年4月25日的报道,“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 “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 “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这些都是另一家医院尸检的结果,而且尸体至今还保存着,是不大可能做假的。 这种遍体是伤却只伤肌肉软组织和部分表皮而不伤内脏的手段的确非常“专业”,其目的应该是故意慢慢地折磨孙志刚使他极度痛苦而不是要他的命,同一个病房里怎么碰巧有那么多“专业打手”?从创伤的多样性可以看出必有作案工具而且不止一种,医院里哪来的作案工具?长时间处于极度痛苦中的孙志刚必定要大喊大叫,这显然不可能不引起医护人员和其他病人的注意。8个来自至少6个不同省份的病人怎么形成一个共同的目的也是个谜:孙志刚刚从收容所出来,与他们无冤无仇身上也无钱,这8个来自不同地方的病人靠什么动机达成一致铤而走险? 问题还远远不止于胡仕波律师看到的这些。另一个明显的破绽是《南方都市报》4月25日报道中提到的护理记录与5月13日公布的调查结论明显矛盾。萧瀚在《质疑孙志刚案的调查结论》一文中对此有详细的分析,我也简单地谈谈我的看法。

南方周末孙志刚案报道原文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3月17日:在广州街头被带至黄村街派出所  3月18日:被派出所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  3月18日: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被过滤广告  3月20日:救治站宣布事主不治  4月18日:尸检结果表明,事主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  孙志刚,男,今年27岁,刚从大学毕业两年。  2003年3月17日晚10点,他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在其后的3天中,他经历了此前不曾去过的3个地方:广州黄村街派出所、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  这3天,在这3个地方,孙志刚究竟遭遇了什么,他现在已经不能告诉我们了。3月20日,孙志刚死于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广州市脑科医院的江村住院部)。  他的尸体现在尚未火化,仍然保存在殡仪馆内。  孙志刚死了  先被带至派出所,后被送往收容站,再被送往收容人员救治站,之后不治  孙志刚来广州才20多天。2001年,他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之后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20多天前,他应聘来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  因为刚来广州,孙志刚还没办理暂住证,当晚他出门时,也没随身携带身份证。  当晚11点左右,与他同住的成先生(化名)接到了一个手机打来的电话,孙志刚在电话中说,他因为没有暂住证而被带到了黄村街派出所。  在一份《城市收容“三无”人员询问登记表》中,孙志刚是这样填写的:“我在东圃黄村街上逛街,被治安人员盘问后发现没有办理暂住证,后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  孙志刚在电话中让成先生“带着身份证和钱”去保释他,于是,成先生和另一个同事立刻赶往黄村街派出所,到达时已接近晚12点。  出于某种现在不为人所知的原因,成先生被警方告知“孙志刚有身份证也不能保释”。在那里,成先生亲眼看到许多人被陆续保了出来,但他先后找了两名警察希望保人,但那两名警察在看到正在被讯问的孙志刚后,都说“这个人不行”,但并没解释原因。  成先生说,其中一个警察还让他去看有关条例,说他们有权力收容谁。  成先生很纳闷,于是打电话给广州本地的朋友,他的朋友告诉他,之所以警方不愿保释,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孙志刚“犯了事”,二是“顶了嘴”。  成先生回忆说,他后来在派出所的一个办公窗口看到了孙志刚,于是偷偷跟过去问他“怎么被抓的,有没有不合作”,孙回答说“没干什么,才出来就被抓了”。成先生说,“他(孙志刚)承认跟警察顶过嘴,但他认为自己说的话不是很严重”。  警察随后让孙志刚写材料,成先生和孙志刚从此再没见过面。  第二天,孙的另一个朋友接到孙从收容站里打出的电话,据他回忆,孙在电话中“有些结巴,说话速度很快,感觉他非常恐惧”。于是,他通知孙志刚所在公司的老板去收容站保人。之后,孙的一个同事去了一次,但被告知保人手续不全,在开好各种证明以后,公司老板亲自赶到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但收容站那时要下班了,要保人得等到第二天。  3月19日,孙志刚的朋友打电话询问收容站,这才知道孙志刚已经被送到医院(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去了。在护理记录上,医院接收的时间是18日晚11点30分。  成先生说,当时他们想去医院见孙志刚,又被医生告知不能见,而且必须是孙志刚亲属才能前来保人。  20日中午,当孙的朋友再次打电话询问时,得到的回答让他们至今难以相信:孙志刚死了,死因是心脏病。  护理记录表明,入院时,孙志刚“失眠、心慌、尿频、恶心呕吐,意识清醒,表现安静”,之后住院的时间,孙志刚几乎一直“睡眠”:直到3月20日早上10点,护士查房时发现孙志刚“病情迅速变化,面色苍白、不语不动,呼吸微弱,血压已经测不到”。医生在10点15分采取注射肾上腺素等治疗手段,10分钟后,宣布停止一切治疗。孙志刚走完了他27年的人生路。  医院让孙志刚的朋友去殡仪馆等着。孙的朋友赶到殡仪馆后又过了两个小时,尸体运到。  护理记录上,孙的死亡时间是2003年3月20日10点25分。  孙志刚是被打死的  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前几天内曾遭毒打并最终导致死亡  医院在护理记录中认为,孙是猝死,死因是脑血管意外,心脏病突发。  在向法医提出尸检委托时,院方的说法仍是“猝死、脑血管意外”。据3月18日的值班医生介绍,孙志刚入院时曾说自己有心脏病史,据此推断孙志刚死于心脏病。但是,这个说法遭到了孙志刚家属和同学的反驳,孙志刚父亲表示,从来不知道儿子有心脏病。  同样,法医尸检的结果也推翻了院方的诊断。在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4月18日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中,明确指出:“综合分析,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法医发现,孙志刚的皮下组织出现了厚达3·5厘米的出血,其范围更是大到60×50厘米。孙志刚生前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四、肩宽背阔的小伙子,这么大的出血范围,意味着他整个背部差不多全都是出血区了。  “翻开肌肉,到处都是一砣一砣的血块”4月3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孙志刚尸体,孙志刚的两个叔叔孙兵武和孙海松在现场目睹了解剖过程。“惨不忍睹!”孙兵武说,“尸体上没穿衣服,所以伤很明显。”  孙兵武说,他看到孙志刚双肩各有两个直径约1·5厘米的圆形黑印,每个膝盖上,也有五六个这样的黑印,这些黑印就像是“滴到白墙上的黑油漆那样明显”。孙兵武说,他当时听到一名参加尸体解剖的人说“这肯定是火烫的”。  孙兵武说,他看到在孙志刚的左肋部,有一团拳头大小的红肿,背部的伤甚至把负责尸检的医生“吓了一跳”,“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条长条状伤痕。”医生从背部切下第一刀,随着手术刀划动,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的时候,显现出一砣砣的黑血块。  法医的检查还证明,死者的其他内脏器官没有出现问题,“未见致死性病理改变”。  法医的尸检结果表明:孙志刚死亡的原因,就是背部大面积的内伤。  鉴定书上的“分析说明”还指出,孙的身体表面有多处挫擦伤,背部可以明显看到条形皮下出血,除了腰背部的大面积出血以外,肋间肌肉也可以看到大面积出血。  “从软组织大面积损伤到死亡,这个过程一般发生在72小时内。”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介绍:“软组织损伤导致细胞坏死出血,由于出血发生在体内,所以眼睛看不见,情况严重会导致广泛性血管内融血,这一症状也被称作DIC。DIC是治疗的转折点,一旦发生,患者一般会迅速死亡,极难救治。所以类似的治疗,早期都以止血、抗休克为主,目的是阻止病情进入DIC阶段,没有发生DIC,患者生还希望极大。”  3月18日晚上11点30分,孙志刚被收容站工作人员送到医院(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当天值班医生在体检病历“外科情况”一栏里的记录只有一个字:“无”,“精神检查”一栏里的记录是“未见明显异常,情感适切”,初步印象判断孙志刚患有焦虑症或心脏病。  对于孙志刚背部大面积暗红色肿胀,双肩和双膝上可疑的黑点以及肋部明显的红肿,病历上没有任何记录。在采访中,当晚的值班医生承认,由于当晚天黑,没有发现孙志刚的外伤,第二天,“由于患者穿着衣服,也没有主动说有外伤”,还是没有发现孙志刚严重的外伤。  “(护理记录中)所谓的睡眠很可能其实是休克”,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外科医生:“由于内脏出血,血压下降,患者会出现创伤性休克,这是发生DIC症状的前兆之一,应该立即采取抢救措施。”  但是护理记录上,还只是注明“(患者)本班睡眠”。  按法医的说法,孙志刚体内的大出血,是被钝物打击的结果,而且不止一次。“一次打击解释不了这么大面积的出血”,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法医在看完尸检结果以后说。  从尸检结果看,孙志刚死前几天内被人殴打并最终导致死亡已是不争的事实。  更值得注意的是,孙身体表面的伤痕并不多,而皮下组织却有大面积软组织创伤,法医告诉记者,一般情况,在冬季穿着很厚的衣服的情况下,如果被打,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而3月17日至3月20日的有关气象资料表明,广州市温度在16℃—28℃之间,这样的天气,孙当然不可能“穿得像冬天一样”。  那3天,孙志刚在黄村街派出所、收容站和医院度过的最后生涯,看来远不像各种表格和记录中写得那么平静。  孙志刚该被收容吗?  有工作单位,有正常居所,有身份证,只缺一张暂住证  接到死者家属提供的材料以后,记者走访了孙志刚临死前3天呆过的那3个地方。  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称必须要有分局秘书科的批准。记者赶到天河分局,在分局门外与秘书科的同志通了电话,秘书科表示,必须要有市公安局宣传处新闻科的批准。记者随后与新闻科的同志取得了联系,被告知必须先传真采访提纲。记者随后传了采访提纲给对方,但截至发稿时为止,尚没有得到答复。  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的一位副站长同样表示,没有上级机关的批准,他无法接受采访。记者随后来到广州市民政局事务处,该处处长谢志棠接待了记者。  谢志棠说,他知道孙志刚死亡一事。“收容站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人员,打人是会被开除的,而且收容站有监控录像”,谢志棠说,孙为什么被打他不清楚,但绝对不会是在收容站里被打的。在发现孙志刚不适以后,他们就立刻把孙送进了医院。  “我有百分之九十九点八的把握可以保证,收容站里是不会打人的”,谢志棠说。谢志棠还说,孙被送到收容站的时间并不长。  与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一样,收治孙志刚的广州市脑科医院的医教科负责人也表示,孙的外伤绝对不是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这名负责人介绍,医院内安装有录像监控装置,有专人负责监控,一旦发现打架斗殴,会立即制止。记者要求查看录像记录,该负责人表示,将等待公安部门调查,在调查结果没出来前,他们不会提供录像资料给记者。  孙志刚是被谁打死的?  民政局认为收容站不可能打人,救治站否认孙的外伤发生在住院期间,黄村街派出所拒绝接受采访  在离开收容站前往医院时,孙志刚曾填写了一张《离站征询意见表》,他写的是:满意!感谢!感谢!  现在已经无从知晓孙志刚当时的心情,也不知道他为什么要连写两个“感谢”,是在感谢自己被收容吗?  记者在翻阅有关管理条例并征询专业人员以后,才发现,孙志刚似乎并不属于应该被收容的对象。  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2月23日通过并已于同年4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本省城市中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黄村街派出所的一位侦查员在填写审查人意见时写道:“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6款的规定,建议收容遣送。”  这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予以收容:  ……(六)无合法证件且无正常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而流落街头的;  《规定》中还明确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  孙志刚有工作单位,不能说是“无正当生活来源”;住在朋友家中,不能说是“无正常居所”;有身份证,也不能说是“无合法证件”。  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很清楚记录着孙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但是在黄村街派出所填写的表格中,就变成了“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有效证件”。  孙志刚本人缺的,仅仅是一个暂住证。但是记者在任何一条法规中,都没查到“缺了暂住证就要收容”的规定。记者为此电话采访广州省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得到了明确的答复:仅缺暂住证,是不能收容的。  能够按广州市关于“三无”流浪乞讨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的,仅仅是不按规定申领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或者流动人员临时登记证过期后“未就业仍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但不知为什么,在黄村街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在“你现在有无固定住所在何处”和“你现在广州的生活来源靠什么,有何证明”这两个问题下面,也都注明是“无”。  成先生已经向记者证实孙志刚确实是住在他处的,此外,记者也看到了服装公司开出的书面证明,证明孙是在“2003年2月24日到我公司上班,任平面设计师一职,任职期间表现良好,为人正直,确是我……服装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为何在有孙志刚签名的笔录中,他却变成了无“生活来源”呢?这现在也是个未解之谜,民政局的谢处长对此也感到很困惑,“他一个大学生,智商不会低,怎么会说自己没有工作呢?”  于是,按照询问笔录上的情况,孙志刚变成了“三无”人员,派出所负责人签名“同意收容遣送”,市(区)公安机关也同意收容审查,于是,孙志刚被收容了,最后,他死了。  孙志刚的意外死亡令他的家人好友、同学老师都不胜悲伤,在他们眼中:孙志刚是一个很好的人,很有才华,有些偏激,有些固执。孙的弟弟说,“他社会经验不多,就是学习和干工作,比较喜欢讲大道理。”  孙志刚的同班同学李小玲说,搞艺术的人都有自己的个性,孙志刚很有自己的想法,不过遇事爱争,曾经与她因为一点小事辩论过很久。  孙志刚死亡后,他的父亲和弟弟从湖北黄冈穷困的家乡赶来,翻出了孙生前遗物让记者看,里面有很多获奖证书。“他是我们家乡出的第一个大学生。”不过,现在孙的家人有点后悔供孙志刚读大学了,“如果没有读过书,不认死理,也许他也就不会死……”

关于孙志刚案件,我想知道北大学者在建议书里面关于要求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理由是怎么写的~万分感谢!

北大学者的建议书内容从来没有对外披露过。但是可以猜的到,应当是引用这一条:<<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派出所将孙志刚强行送往收容站,之后收容站强行限制孙志刚人身自由的行为,是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第二条 对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四条 在大城市、中等城市、开放城市和其他交通要道流浪乞讨人员多的地方,设立收容遣送站。第五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了解被收容人员的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把他们遣送回原户口所在地。第六条 被收容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服从收容、遣送;(二)如实讲明姓名、身份及家庭住址等情况;(三)遵守国家法律;(四)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而该行政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均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原则相抵触,否则抵触部分无效。正因如此,所以该行政法规在事件发生后被完全废止。

"孙志刚案"中的"收容遣送"是一种什么类型的行政行为

是一种违宪的非法行为第一,收容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程序有着极大的缺陷,在旧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中三无人员的认定仅凭你有没有带身份证,从法律上说这是毫无根据的,在毫无证据的条件下认定某人有罪,孙志刚便是这残缺法律的牺牲者。第二,在人大常委省查旧法时提出的最重要的问题是违宪性,首先《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人身自由是由《宪法》规定,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孙志刚案中由于旧法对公安机关权利的赋予过宽,使得它在自审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法律的空白地带,在“法律”的影响下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孙志刚案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孙志刚案件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当年,就是因为孙志刚在收容所死于非命,事件见诸媒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法律工作者对“收容制度的合法性”的强烈质疑。当时在法律界引发一场空前绝后的大讨论。同时,在法律工作者的促动下,我国取消了收容制度。

近几年来,“公民上书“现象屡见不鲜。先是孙志刚案件引起3位公民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

(1)“公民上书”现象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就事关全社会的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陈述意见和建议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公民上书”有利于决策机关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解决事关人民利益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3)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民要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要负责地行使监督权,要遵守法律,依照规则和程序办事,不能采用非法方式,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