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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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如何量刑?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如何量刑?如何认定猥亵儿童罪? 1、先看看法律规定: 这次王振华这个大色狼,因为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法官认为顶格判了,但是广大网友,多数还是认为判的过轻。 2、几个名词的释义 儿童,指14岁以下的被害人。 猥亵,和强奸有点类似,专指性交以外的淫秽性的下流行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为了追求性的刺激,以满足其变态性欲,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 从重,就是基准刑以上到最高刑。 例如,猥亵罪,一般价情节法定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是两年六个月,那么从重就是判处两年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一男一女两只色狼被判刑,也给有女孩的妈妈们敲响了警钟6月16日的上海,阴雨霏霏。 58岁的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开庭审理。 公色狼王振华、母色狼周燕芬被押上了法庭。 王振华身家百亿,有4个辩护律师,包括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肖霖等。 陈有西和李肖霖都是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前者曾代理李庄案、顾雏军案、吴小晖案......后者曾代理过刘晓庆偷税案、念斌案...... 据说,试图无罪辩护。 王振华的家属,也竭尽全力,为王振华减免罪责。 然而,王振华猥亵儿童不仅天理难容,法律更不会容忍。 6月17日,一审宣判: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界人士评论说,这是顶格量刑。 网友们认为,便宜了这一公一母两只色狼,千刀万剐都不解恨。 活该! 2019年6月29日,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在上海一酒店猥亵9岁女童。 女童向在江苏的母亲打电话哭诉,母亲即来上海报警。 女童伤情:阴道撕裂,构成轻伤。 7月1日,王振华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随后,带女童入住酒店的“皮条客”周燕芬到案。 事发当天,她带了两个小女孩入住酒店,一个9岁,一个12岁。 她是两个小女孩眼中的“周阿姨”,还是两个小女孩母亲的朋友,她谎称带两女孩去上海迪斯尼玩。 迪士尼的诱惑,每个未成年人基本上都难以抗拒。 家长也放心呀,大多数家长,即使有防孩子被性侵的意识,也不会防“闺蜜”、防“阿姨”。 去就去吧,反正是“周阿姨”带着,又不是“周大哥”“周大叔”“周大伯”。 况且,“周阿姨”还是妈妈的“朋友”。 结果,上演了比文宴导演的《嘉年华》更为恐怖的情节,也比韩国电影《素媛》更为现实。 事后,“周阿姨”从王振华处拿走巨额好处,两个小女孩则付出了被猥亵的代价。 有人说,王振华是上市公司董事长,身价千亿百亿,“富贵思淫欲”。 “淫”者,字典的解释已不足以表达此事件的民愤之甚。这个字,一般用在“人”身上,但不能用在“王董事长”身上,也不能用在“周阿姨”身上。 你懂的。 因为,他们已不再是人,只是被金钱烧焦的人渣。 她也不女人,金钱可以让她变为“母色狼”。 或者,他们不是“狼”,是猪狗之类的畜生。 不,他们也不能称之为“猪狗”,因为他们猪狗不如。 一个网友说:“看到这样的新闻,每一个妈妈都没有办法淡定,无法用哪个词表达愤怒,我只想说,禽兽去死!” 猥亵儿童的犯罪严重侵害儿童的身心 健康 ,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挑战了 社会 的道德底线。 但是关于该罪的认定和量刑,实践中却颇有争议,许多人都不明所以。很高兴今天能够看到这一问题,并有机会作出详细回答。 通过收集并分析2017年389份猥亵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后发现, 猥亵儿童的犯罪人年龄分布广(覆盖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各个年龄段,且犯罪人文化程度整体偏低),犯罪人职业主要以农民、务工者、无业人员以及教师为主(师源性性侵害在近年曝光率较高,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多样。犯罪人与被害人大多是熟人关系,被害人家长防范意识较差。 猥亵儿童犯罪后果严重,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上的量刑并未体现从严处罚的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中对于加重处罚的情节认识模糊,对“在公共场所当众”和“其他恶劣情节”的认识不统一。另外,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猥亵儿童犯罪的手段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刑法适用亦出现了许多难题。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嫌疑人在搂抱儿童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此时对其主观动机的认定难度就较大,若其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最终往往会被作出撤销案件,改由其他处罚。如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此即意味着,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 我国刑法目前对猥亵儿童行为虽然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但是从处罚规定上看,似乎还不够完善。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之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狠亵儿童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法定刑升格,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以及“其他恶劣情节”是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实践中“聚众”这一情节比较好认定,争议较少,而“在公共场所当众”以及“其他恶劣情节”的争议则较多。在前述统计的案例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共24人,量刑情节包括:(1)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包括医院、教室、儿童 游戏 室、公园、公交车站、宾馆大厅、巷子里、奶茶店等);(2)致使被害人染病,如案例55D是因为被害人感染梅毒,造成被害人长期的生理心理伤害。(3)长期多次实施狠亵行为。如有的法院认为犯罪人“在教室里等其他公共场所公然地、长期地猥亵13名未满14周岁的女学生,给女学生造成难以弥补的心灵创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其他众多在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有的法院认为“被告人长期、多次猥亵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狠亵儿童罪,且系有其他恶劣情节”(被害人因本案受到心理创伤,其精神、心理状态均受到不利影响并有自伤情况)。从判决书的情况看,“在公共场所当众”和“其他恶劣情节”的适用仍比较谨慎,对比基本案情,并不是所有在公共场所作案和被害人受伤或者多次猥亵、多人猥亵的情况都被认定为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情节。 而如何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私以为,一方面要判断作案地点是否具有涉众型,是否属于公共场所,另一方面则要判定是否属于“当众”,两个条件都具备时,就应认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具体有以下几处地点符合前述要求:1.公共厕所;2.棋牌室;3.停在公共场所的 汽车 里;4.理发店;另外还有个体杂货店、杂货铺等具有明显涉众型的场所。 对于“其他恶劣情节”的认定,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其他恶劣情节”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 修订时间是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之后,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其他恶劣情节”的范围,也就是说该情节属于规范要件,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把握。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列举了7种从重处罚的情节,前述列举的判决中情节恶劣的理由有些就是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理由,如长期多次实施(第25条第五款)、被害人感染性病(第25条第六款)等。 综合司法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其他恶劣情节”可以参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将7款从重处罚情节中的严重情节认定为“其他恶劣情节”适用升格法定刑。另外,除了意见规定的7种从重处罚情节可供参考之外,我认为,猥亵的手段也应该作为“恶劣情节”的重要评价因素之一,如实践中广泛存在的用手指抠阴道、插入阴道的行为、肛交、口交等这类行为,可能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但其危害性不比强奸罪小(因为强奸儿童以接触说为标准)。更何况,目前已经有很多国家已经把这类行为规定为强奸行为。采用这些手段进行狠亵显然会严重损害儿童身心 健康 ,建议将使用这类猥亵手段行为视为情节恶劣,适用升格法定刑。 综上,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猥亵儿童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和道德的强烈谴责,我们全 社会 (尤其是家长)对于此种劣行都应该保持“零容忍”态度,坚决不能认为“抱一抱、摸一摸”的行为没什么,这或许会给你的孩子造成一辈子的人生阴影。大部分的猥亵儿童犯罪都是可以预防的,国家、家庭和学校都要引起重视,共同承担起预防猥亵儿童犯罪的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家长更要尽好监护职责,多与您的孩子进行沟通,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体状况,尽可能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报案”。另外,学校也要建立相应的防控制度,尤其要重视防范师源性儿童性侵害。 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看了一下楼上三位的回答,基本上就是百度百科的回答 首先应该明确,这里说的儿童,是指十四周岁以下的,不分男女,这里是和强奸罪的一个区别 其次,很简单,啥叫猥亵儿童,就是你把应该对你老婆做的那些事(除了性交)对着孩子做了,比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 最后,说一下目前法律上的规定,如何处理!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说实话,个人觉得,目前国内对于猥亵儿童的处理太轻,应当加重处罚力度,让以后都没人有人敢触犯这个罪名! 就像前段时间吵的很热的那个新闻!因为在学校猥亵女孩,某男子被当地公安局通过微博等媒体公布照片,通缉!该男子被处理结束后,居然有脸上法院告公安局,说我已经被处理了,你们就不应当再把我照片挂在媒体上了! 大家说,对于这种猥亵孩子的,引进化学阉割的办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