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一)现将“维基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以作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拉丁语: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称异端裁判所、异端审判,是在公元1231年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决意,由多明我会设立的宗教法庭。此法庭是负责侦查、审判和裁决加特力教(罗马公教)教会认为是异端的法庭,曾监禁和处死异见分子。 一、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隶属于西班牙王室,成立于1478年。 罗马宗教裁判所,即今日圣座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前身,成立于1542年。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届拉特朗大公会议(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军对阿尔比派(Albigenses)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最初,宗教裁判所建立在地方主教区,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于是教宗格里高利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1231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表《绝罚通论》(Excommunicamus)来谴责异端,并想到新的招式来对付异端,在德国、法国北部、郎格多克以及意大利都设立了一系列他所想的新招式,也就是异端裁判所。而受派去异端裁判所的审判员大多都是多明我会的修士。在昔日欧洲,异端裁判所是声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当时的异端裁判所并不是一个机构,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审判员。1252年,教宗依诺增爵四世进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罚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及火刑。由于有权搜捕嫌疑犯及同伙,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却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与十字军一样,为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历史留下污名。 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 1229年在图卢兹曾召开一个重要会议,为要对付当时迦他利派与瓦勒度派的势力,所以在会议中决定除了诗篇和日诵祈祷书中所有经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购买“新约”或“旧约”,特别是所有的“新约”或“旧约”译本。会议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动就是异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纪后期的罗马皇帝判迦他利派与摩尼教同为异端,得处以死刑。这段时期对异端狠毒的刑罚,使得迦他利派于百年后绝迹,而瓦勒度派也大摧残。因为这早期的成功,以至于到宗教改革时期,罗马教会仍沿用这种办法对付之。 于1478年由西班牙伊莎贝拉女王(Isabella)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许成立,用以维护加特力教(罗马公教)的正统性,以残酷手段惩罚异端,教宗思道四世虽曾指责,但教廷始终没有禁止此种行为。 三、墨西哥宗教裁判所 早在1539年,墨西哥的宗教法庭巳开始将抨击教会的唐卡洛斯·奥梅托奇秦(特斯科科的酋长)判处火刑烧死。其后1571年,来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罗·莫亚·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异端裁判所圣职部仲裁法庭,同时成为第一位裁判所长。此法庭最后停审于1820年。 四、罗马宗教裁判所 教宗保罗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世界操有司法权。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罗三世委任六名红衣主教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这个宗教机关施行恐怖的手段,使整个罗马城充满一片恐慌。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二)再将“百度百科”刊登的“宗教裁判所”简况,复制如下,继以解答。 宗教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13~19世纪加特力教(罗马公教)会侦察和审判异端的机构。又译罗马宗教裁判所、审判伽利略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宗教裁判所是从13世纪上半叶建立的。教皇英诺森三世为镇压法国南部阿尔比派异端,曾建立教会的侦察和审判机构,是为宗教裁判所的发端。霍诺里乌斯三世继任教皇后,于1220年通令西欧各国教会建立宗教裁判所。教皇格列高利九世又重申前令,强调设置机构的重要,并任命由其直接控制的托钵僧为裁判官,要求各主教予以协助。于是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普遍成立。 僧侣裁判官主要由多明我派修士担任,也有少数方济各派僧团成员。最初裁判官巡回侦审,后来建立地区性的常设裁判所。裁判官掌握对本地区异端的搜查、审讯和判决大权。主教和世俗政权有协作、支持的责任,但无制约、干预的权力。异端包括不同于罗马正统教派的言行和思想。巫士亦被视为异端。不少反封建斗士、进步思想家、科学家、民间魔术师、术士皆为裁判所打击迫害的对象。异端罪的侦审秘密进行。控告人与见证人姓名保密。罪犯、恶棍乃至儿童,皆可作见证人。一经被控,绝难幸免。为被告作证、辩护,有被指控为异端的可能,因此无人敢为。被告如认罪并检举同伙,处理从宽。苦行、斋戒、离乡朝圣、在公开宗教仪式中受鞭打、胸前或身后缝缀黄色十字架受群众凌辱等,皆属轻罚。对不认罪、不悔过者,刑讯逼供,从严定罪,处以徒刑或死刑。死刑多为火刑,交由世俗当局执行。对被判死刑、徒刑者,财产没收归教会和世俗政权分享,或由政府全部占有。没收异端财产而获得利益,是世俗政权积极支持宗教裁判所的原因之一,从而造成滥肆搜捕、定罪,株连扩大的恶果。 在加特力教(罗马公教)国家里,除英国和北欧国家外,先后皆有宗教裁判所活动。1220年,教皇洪诺留三世认为地方主教镇压异端不力,通令建立直属教皇的“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宗教裁判所一般设在修道院内,审讯秘密进行。宗教裁判所所制订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果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处理,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罚绝。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案,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宗教裁判所前后共经历约500年,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历时较久,凶残恐怖较著,不仅用来镇压异端,并用来迫害阿拉伯人和犹太人。15世纪以后,西班牙的宗教裁判所最为残暴,仅1483年至1820年,判处的异端份子达38万多人,被火刑处死的达10万余人。而仅仅在1480-1488年间,被火刑处死的达8800人,受惩处者有96494人;1483~1820年间,受迫害者达30余万人,其中1/3被判处火刑。16世纪中叶,教皇在罗马建立最高异端裁判所。18、19世纪,西欧各国宗教裁判所先后被撤销。1908年教皇庇护十世把罗马最高裁判所改为圣职部,主要职能是监视和处罚参加进步活动的教徒,查禁各种进步书刊,革除教徒的教籍和罢免神职人员等。 (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注:“ljjyntg_zdz”在“百度知道”刊登的所有内容,欢迎广大网友转发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