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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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号南雷,称梨州先生,浙江余姚人。1644年,清兵入关后,黄宗羲积极参加抗清义军,失败后隐居,屡拒清朝廷征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定》等。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语出他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附录:《明夷待访录·田制三》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何谓积累莫返之害?三代之贡、助、彻,止税田土而已。魏晋有户、调之名,有田者出租赋,有户者出布帛,田之外复有户矣。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户之外复有丁矣。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
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顾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学无术之过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无几矣。
今欲定税,须反积累以前而为之制。援田于民,以什一为则;未授之田,以二十一为则。其户口则以为出兵养兵之赋,国用自无不足,又何事於暴税乎!
何谓所税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贡,虽诸侯而不忍强之以其地之所无,况於小民乎!故赋谷米,田之所自出也;赋布帛,丁之所自为也。其有纳钱者,后世随民所便,布一匹,直钱一千,输官听为九百。布直六百,输官听为五百,比之民间,反从降落。是钱之在赋,但与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赋谷米,汉、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杨炎以户口之赋并归田土,于是布帛之折于钱者与谷米相乱,亦遂不知钱之非田赋矣。
宋隆兴二年,诏温、台、徽不通水路,其二税物帛,许依折法以银折输。盖当时银价低下,其许以折物帛者,亦随民所便也。然按熙宁税额,两税之赋银者六万一百三十七两而已,而又谷贱之时常平就籴,故虽赋银,亦不至於甚困。
有明自漕粮而外,尽数折银。不特折钱之布帛为银,而历代相仍不折之谷米,亦无不为银矣;不特谷米不听上纳,即欲以钱准银,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钱为赋,陆赞尚曰“所供非所业,所业非所供”,以为不可,而况以银为赋乎!天下之银既竭,凶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丰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为银,则仍不足以上供也,无乃使民岁岁皆凶年乎?天与民以丰年而上复夺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为雔也。
然则圣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谷者赋百谷,出桑麻者赋布帛,以至杂物皆赋其所出,斯民庶不至困瘁尔!
何谓田土无等第之害?《周礼》大司徒,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是九则定赋之外,先王又细为之等第也。今民间田士之价,悬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征收,画以一则,至使不毛之地岁抱空租,亦有岁岁耕种,而所出之息不偿牛种。小民但知其为瘠土,向若如古法休一岁、二岁,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虽欲易之,恶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见有百亩之田而不足当数十亩之用者,是不易之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为一亩,中者以四百八十步为一亩,下者以七百二十步为一亩,再酌之于三百六十步、六百步为亩,分之五等。
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税额之重轻而在丈量之广狭,则不齐者从而齐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余也而悉耕之,彼二亩三亩之入,与上田一亩较量多寡,亦无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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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是什么?为什么会陷进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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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不掉的黄宗羲定律 赋税改革只会越改越重(2)
灾害四起、流寇渐多、满清逼关,国家财政压力大,辽饷、剿饷、练饷等所谓三饷开始征收,农民负担因而更大。然而国家罹难,只能举全国之力。所以黄宗羲定律的第一个关键点 就是:税法不可能适应所有、长久的情况。必会为外力因素所影响。若不及时、合理调整,必将造成更严重的税收压力。 但是像明朝那种极端的天灾人祸例子并不能很有力的举证此定律,毕竟是相对的小概率事件。那么为何还是常常造成“积累莫返之害”?因为中国封建时期的官员太“聪明”了,朝廷的法令一般都是原则性的,可以找空子的机会太大。 税制改革法令往往具有较大幅度的解释空间,而基层执行官吏可以因之而变通,使得既不违反其条令,又能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而农民不具有利用此灰色空间之力,故常为所害,更甚于昔。当然,归根结底还是体制的缺陷。 当国家成为最大私有财产,那么上行下效,基层官员更是将捞财作为了一大人生目的。大环境如此,有清官也只能治标,顶多让他当值的时代走上正轨,挽救不了终将衰煺的命运及增加农民负担的苦果。税制改革之目的乃着眼于眼前,缓和社会矛盾,而根本目的都是增加税收,而不顾农民生计。这种单纯为了安抚民心的法令,势必不长久。以上大致上就是黄宗羲定律的产生原因。 上一页 1 /2 下一页2023-07-15 20:49:571
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由当代学者秦晖等根据明清之际著名思想家黄宗羲对中国历史上频繁出现的“并税式改革”规律的认识和揭示综合归纳而成的1,它是人们对这种税制改革模式所呈现的某种客观规律的科学概括,反映着中国税制改革在一定的制度和社会条件下发生一定的变化过程的必然联系。意思大概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详见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7524.html?si=12023-07-15 20:50:041
黄宗羲定律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而‘黄宗羲定律"则是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概括出来的。 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叶青教授认为, 一、要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 二、要从政体上改变,把“城乡分治”改为“城乡同治”。政府应该给城乡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比如道路、农村义务教育等。三是要发展农村经济,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小康建设。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税负率才会下降。2023-07-15 20:50:251
黄宗羲定律的内容,你如何理解改革的初衷和实际效果?
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2005年,宣布全国废除农业税。2006年1月1日起,在我国征收了2600多年的农业税正式取消。2023-07-15 20:50:311
中的黄宗羲定律 翻译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意思是说,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黄宗羲的观点以及所反映的历史现象,被现代学者秦晖总结为“黄宗羲定律”,语出他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2023-07-15 20:50:442
如何理解「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谈的主要是赋税问题,说起来很复杂,但核心的观点就一个:税越改革越多。出现这样的情况,实际上并不难理解。仔细回想一下,历史上一切税制改革的出发点只有两个:要么是国家能收上来的税越来越少了,比如唐朝因为土地兼并导致流民大量初显,原来的以土地为依据的税收政策失效,政府收入急剧减少,所以就改成了“两税法”;要么是国家的钱不够用了,比如二杆子康熙宣称“永不加赋”,但这国家的官僚机构和各项事务还是要发展的啊,所以各种火耗就出现了,后来雍正耗羡归公,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次税制改革。总结起来说,所有的税制改革,唯一的目的就是多收钱。既然如此,那么羊毛出在羊身上,无论如何改革最终只能让老百姓买单。税收越来越高,也就成了正常现象。2023-07-15 20:50:501
黄宗羲定律的推论
在工业社会中,如果政府的征税权不受控制,税制每改革一次,企业的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黄宗羲定律是描述农业社会农民税费负担的论述。推论是描述工业社会企业税费负担的论述。如,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刘禹乔、査颖等将黄宗羲定律初步引入到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研究中 。该观点认为,由于中国大陆现行的财政体制是一种“压力单向传导机制”,即自上而下把征税当作政绩完成,因此部分税务部门不仅不会分散压力,而且为了自身利益扩大压力。每名基层税务人员被分派征税任务,致使部分地方政府为完成硬性考核目标随意调高税收定额,征收“过头税”。最终,税收压力传导至末端的企业便是呈几何级数扩张,由此出现减税增负的“负扶持”现象。这不仅与政策初衷相背离,对企业转型和经济换挡也是雪上加霜。税制改革的初衷是减轻中小企业税负,但由于现行中国税、费改革政策并不完善且缺少整体的配套改革措施,反而对中小企业造成负扶持。当然以“黄宗羲定律”来否定税制改革政策是不对的,但中小微企业权利若长期受到忽视,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其提出的解决方案可总结为:应以大规模综合性减免税费替代目前中国实行的结构性减税政策。面对不同的行业也要设计不同的税率并降低一般纳税人门槛,越能带动更多就业的行业税率就应越低、税种就应越少。2023-07-15 20:51:151
中国历史上的十大定律
1,象牙筷定律。 2,兔死狗烹定律。 3,包围定律。 4,敌戒定律。 5,朋党定律。 6,黄宗羲定律。 7,五世而斩定律。 8,权大欺主定律。 9,皮毛定律。 10,枪杆子里出政权定律。2023-07-15 20:51:304
新中国成立后黄宗羲定律还成立吗
不成立。新中国成立后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黄宗羲定律不成立了。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2023-07-15 20:51:371
我国历史有跳不出的五大定律,分别是哪五大?
关于五大定律,流传较为广泛的是象牙筷定律、兔死狗烹定律、黄宗羲定律、柳宗元“敌戒”定律和五世而斩定律,具体分析如下:一. 象牙筷定律,意为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告诫人们要懂得克制。象牙筷定律说的是商纣王在刚继位时,因命人制作象牙筷子这一举动,被一位贤臣寓言。说如此下去,商纣王会因日渐奢靡而越来越离经叛道,后来发生的亡国事件也验证了这一说法。这一定律所表达的意思是,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当开始放纵的时候,若是不懂得克制,很容易走向不归路,获得较为悲惨的结局。二. 兔死狗烹定律,意为共患难可以,同富贵却很难。该定律主要说的是越王勾践,在忍辱负重光复国家后,反而开始迫害当初助力自己复国的两位功臣,文种被杀,范蠡逃跑。而兔死狗烹这个词,就是出自范蠡所写的规劝文。定律的意思是,从古至今在共患难时团结互助,在富贵时因利益而互相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警示我们在与他人合作时,要存有些许防备之心,以免因利益纠纷而受到伤害。三. 黄宗羲定律,意为知易行难,凡事要从实际出发。黄宗羲定律指的是想要通过并税的改革方式,来减轻农民的负担。但却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开展实施,不仅越改革越槽糕,还惹来百姓的一片怨声载道。这个定律指的是有些事情或者政策想的很美好,在执行的时候却得到不好的效果,很大一部分是因为没有从实际出发,脚踏实地的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告诫人们做人做事,切勿好高骛远。四. 柳宗元“敌戒”定律,意为有敌人有时也是一种好事。柳宗元有一篇关于“敌戒”的短篇,反常人之思维,认为有敌人是好事,并例举了秦国统一六国的案例来说明。定律是指正是因为有了敌人的存在,国家和个人才会有危机感,才能兢兢业业的采取行动对抗敌方力量。若是长时间处于安逸状态,人很容易颓废,国家也会因懈怠而很容易被打败。五. “五世而斩”定律,即富不过三代。五世而斩这句话出自于孟子,在历史上的体现就是,当年清朝英勇善战的八旗军,到后期发展成为无能的渣渣士兵,皆因后来的不思进取和奢靡腐败。而在老百姓心中,这个定律就是富不过三代,在家庭富裕后,若不教育子女要懂得自强和感恩,整天就知道享受和放纵自己,那么这个家族最终会走向没落。2023-07-15 20:51:455
人类逃不过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象牙筷定律殷纣王即位不久,命人为他琢一把象牙筷子。贤臣萁子说,“象牙筷子肯定不能配瓦器,要配犀角之碗,白玉之杯。玉杯肯定不能盛野菜粗粮,只能与山珍海味相配。吃了山珍海味就不肯再穿粗葛短衣,住茅草陋屋,而要衣锦绣,乘华车,住高楼。国内满足不了,就要到境外去搜求奇珍异宝。我不禁为他担心。果然,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益收狗马器物,充仞宫室。……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百姓怨而诸侯叛,亡其国,自身“赴火而死”。世人的贪欲,不都是这样?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没有止境的。君王的贪欲,更为可怕,因为他拥有无限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阻止他。殷纣王,这个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昏君、暴君、亡国之君,他给后人留下了什么?留下了两个字,“殷鉴”。无法节制的权力、无限膨胀的贪欲=殷鉴不远。第二定律|兔死狗烹定律越王勾践,为报仇雪恨,卧薪尝胆,精神非凡。但帮他筹划大计的两个功臣,成就大业之后,一个被杀,一个逃跑。此前,范蠡曾规劝文种,“蜚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范蠡之智,显然高过文种,终能免于一死。兔死狗烹这样的事,历史上不断地重演。人为什么会是这样,患难易共,富贵难同?第三定律|包围定律鲁迅先生说,凡是“猛人”,“身边便总有几个包围的人们,围得水泄不透。”结果,“是使该猛人逐渐变成昏庸,有近乎傀儡的趋势。”“中国之所以永是走老路,原因即在包围……”围绕着权力,也有一个看不见的权“场”。各种意有所图的人都会在“权场”中向着权力中心作定向移动。于是就有了“包围”。包围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中国,有权力就一定有包围。权力越大,包围就越厚。2023-07-15 20:52: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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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牙筷定律。世人的贪欲就是这样: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没有止境的。君王的贪欲,更为可怕,因为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阻止他。2,兔死狗烹定律。世人无论是谁,只要抢到这个位置上,总会不由自已害怕失去,原本就是抢来的东西,难保不被别个抢去。所以,历史上兔死狗烹之事不断重演,是完全符合逻辑的。3,包围定律。权力越大,被包围就越厚。4,敌戒定律。敌人的存在虽然是有害的,但是如果有很强的敌情观念,能够以敌为戒,常备不懈,奋发图强,就能够转害为利。如果在失去对立面以后,就忘乎所以,必定招来无穷祸患。5,朋党定律。中国是一个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家长制的宗法社会,其特点之一就是盘根错节。一个人立于社会,并非是孤立的,在他的周围有各种各样的关系,亲戚关系、乡党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帮会关系等等。6,黄宗羲定律。政策的制定初衷是正确的,然后往往在执行过程中就偏离了方向。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两点可以明确:政策执行者水平太差;为了私利故意不按照正确的方向执行。作者认为在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情况下,官僚们大部分是故意装糊涂为己牟利的。7,五世而斩定律。意思就是无论怎样的荣光富强,都难以维系五代。当然,积弱衰败也不会连续五代。8,权大欺主定律。在帝国的朝堂上,当帝王与臣下“权势”的对比发生变化时,也会有“取而代之”。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一样,对优势地位的竞争无时不有,无处不在。9,皮毛定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10,枪杆子里出政权定律。无须解释,谁拿着武器谁有发言权。2023-07-15 20:52:441
中国历史上的五大定律,这些定律能给后人哪些启示?
五大定律分别是:象牙筷定律、兔死狗烹定律、黄宗羲定律、敌戒定律还有五世而斩定律。象牙筷定律讲的是商纣王称皇帝后,想用象牙制成的筷子,便让人去制作。筷子做好后,有个臣子便说,象牙筷如此珍贵,平常碗怎能配的上,需要用犀角碗才行。碗制作而成后又说杯子有问题,必须用上好的白玉杯。日常普通的菜式也统统不能吃,必须享用一些山珍海味才算完美。说的就是人的贪欲是无止境的,现在想得到的东西,等得到后不会满足,而是又开始心心念念上其他的,从困苦过到奢靡几天便会习惯,但从富有变为贫穷接受更是难上加难。兔死狗烹定律这和春秋末期时越王勾践有关系。卧薪尝胆很多朋友都知道吧,吴国攻打越国,战胜了越国。勾践为了复国便接受了文种、范蠡的意见,去往吴国。在那里接受了各种羞辱。一代国王竟做了喂马的工作。但这些勾践只能忍耐,就这样虽然心中愤恨表面上却让吴王放松警惕。直到吴王患病时,勾践还细心照料,着实感动了吴王,同意让勾践回到越国。回国后的勾践大力发展军事和经济,在房中挂了一颗苦胆,每日都会尝一口,就是要让自己记住曾经的耻辱。等了十多年,万事俱备便对吴国发动战争,最后成功击溃吴国。打败吴国不是勾践一个人的功劳,他身边忠心的臣子文种和范蠡更是付出了很多,几人一同从苦难中走过。立大功的臣子本应获得嘉尚,但最后却一个被赐死一个辞了官。范蠡在死前留下了“狡兔死走狗烹”这句话。吴国之仇以报,这两人的也就没有作用了。人性是世界上最神秘的东西。2023-07-15 20:52:536
中国历史上千古不变的九大定律 中国千古不变的定律有哪些 兔死狗烹
第一定律——象牙筷定律殷纣王即位不久,命人为他琢一把象牙筷子。贤臣萁子说,“象牙筷子肯定不能配瓦器,要配犀角之碗,白玉之杯。玉杯肯定不能盛野菜粗粮,只能与山珍海味相配。吃了山珍海味就不肯再穿粗葛短衣,住茅草陋屋,而要衣锦绣,乘华车,住高楼。国内满足不了,就要到境外去搜求奇珍异宝。我不禁为他担心。”(冯梦龙)第二定律——兔死狗烹定律越王勾践,为报仇雪恨,卧薪尝胆,精神非凡。但他的个人品质却非常糟糕。在极端困苦的情况下,帮他筹划大计的两个功臣,成就大业之后,一个被杀,一个逃跑。杀文种的时候,勾践说,“你教我灭吴七种方法,我用了其中三种就灭了吴国,你那里还有四种,把它带到先王那里去吧。”第三定律——包围定律诸葛亮说亲贤臣,远小人,但小人却更善于“包围”。诸葛亮在《出师表》中论及天下兴亡之道,“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第四定律——敌戒定律唐代柳宗元有一篇题为“敌戒”的短文,第五定律——朋党定律唐穆宗时期,以李德裕为首的士族出身官员结成一派,以李宗闵、牛僧孺为首的科举出身官员结成一派,两派在朝廷上互相攻讦、倾轧达四十年,史称牛李“朋党之争”。中国历史上这样的“党(派)争”持续不断。第六定律——黄宗羲定律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内容是关于“帝国千年以来”通过“并税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历次改革的目的都是好的,改革者的初衷是要通过“并税”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农民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益加重。黄宗羲称为“积累莫返之害”第七定律——五世而斩定律1856—1860年,太平军两次打破围困天京的清军江南、江北大营,取得大捷。有人说,虽然打了胜仗,但客观上却帮了清廷的忙。何以这样说?驻守江南、江北大营的是清廷“精锐”的八旗兵和绿营兵。绿营兵“射箭,箭虚发;驰马,人堕地。”八旗兵则更为腐败无能。两营溃败,湘军成为清廷主力,形势急转直下。第八定律——权大欺主定律这个题目是我从一本题为《蒋党》的书中看来的。书中说,清末权臣袁世凯,为大清帝国送了终,人称“权大欺主”。蒋介石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其“御下之术”是,暗中支持和挑唆各个派别和山头(黄埔系、 cc系、政学系)相争,各派彼此争斗、钳制,需从蒋那里寻求支持,于是蒋超越各派之上成为无法撼动的最高领袖,云云。(早年读过的书,印象十分模糊了。)几千年的中国历史,有一个难解的结始终困扰着历代的政治家,那就是“权大欺主”。历史上“权大欺主”的事屡见不鲜。楚成王儿子商臣,逼迫成王自杀;吴国公子光派专诸刺杀王僚;西汉末有王莽篡汉;晋有“八王之乱”;三国时期有曹操、司马昭擅权;隋有杨广弑父杀兄;唐有李世民“玄武门之变”;宋有赵匡胤“黄袍加身”;明有朱棣“靖难”之变等等。第九定律——皮毛定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句话,写的是中国知识分子千年之病,千年之痛。自从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中国的知识分子就变成了“毛”。2023-07-15 20:53:351
人为什么会是这样,患难易共,富贵难同?
中国历史的发展,如同陀螺的运动,不停地旋转,一圈又一圈,周而复始。在这种周期性的运动中,有某种恒定的东西,始终保持不变。杜牧说,“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后 人复哀后人”,不正好反映了中国历史在变中保持不变的特点吗?这是一种规律,有人称之为历史定律。近来可以看到,不同的学者,针对不同的历史事实,从不同 的角度,阐释不同的“历史定律”。这其中有黄炎培所说的“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定律;柏杨写的“瓶颈定律”;秦晖写的“黄宗羲定律”;吴思写的“血酬 定律”;杨光写的“传统权力合法性定律”以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定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定律;“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定律;“兔死狗烹”定律; “成王败寇”定律;“家族盛衰循环定律”等等。 各种各样的说法,是否都能称之为“定律”,也有疑问。但它们确实是在不断地被重复,呈现出某种规律性。学者们何以对历史定律产生兴趣?我以为他们的用心,是要打破我们历史上那些千古不变的东西。“后人复哀后人”,这样的重复,给我们太多的痛苦。 从各种各样的说法中选出九条,姑且称之为“定律”,也谈一点看法。 第一定律——象牙筷定律 殷 纣王即位不久,命人为他琢一把象牙筷子。贤臣萁子说,“象牙筷子肯定不能配瓦器,要配犀角之碗,白玉之杯。玉杯肯定不能盛野菜粗粮,只能与山珍海味相配。 吃了山珍海味就不肯再穿粗葛短衣,住茅草陋屋,而要衣锦绣,乘华车,住高楼。国内满足不了,就要到境外去搜求奇珍异宝。我不禁为他担心。”(冯梦龙) 果然,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益收狗马器物,充仞宫室。……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百姓怨而诸侯叛,亡其国,自身“赴火而死”。 为什么事态会如萁子所言,一步一步地发展下去? 很 小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知道了普希金的伟大,因为我们都很喜欢他的那个《渔夫与金鱼的故事》。那个丑陋的老太婆,最初只不过想要一个新木盆。第一个愿望被满 足之后,第二个愿望接踵而来。一个接一个,胃口越来越大。最后的结果,仍旧只有一只旧木盆。世人的贪欲,不都是这样?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没有止境的。君王的贪欲,更为可怕,因为他拥有无限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阻止他。 《诗》云,“商鉴不远,在夏后之世。” 这里所说的商鉴,究竟要我们鉴什么? 其一,一定不能有“第一次”。第一次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一双筷子或一只木盆。只是大坝一旦决了口,洪水便会一泻而下。看一看那些贪官,只要收了第一笔贿金,以后的事便不由他了。只是,人的意志力是多么薄弱。一旦坐上权力的交椅,有几个人能拒绝这第一次? 其二,整个过程是“进行性”的。“进行性”一词是我从医学书中借用来的。像癌症,就是进行性的。不断地发展,不会中止,也不会逆转,一直进行下去。殷纣王身边,虽有比干和萁子这样的贤臣,却无法劝阻他。依靠臣下的劝阻来制约至高的皇权,其有效性显然不足。所以,事态的发展有其必然性。其三,“其亡也忽焉”。 《左传,荘公十一年》:“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这里的“忽”字,意为迅速,突然。洪水溃堤,转瞬之间,一泻千里。 李自成打进北京,一生事业达到巅峰。由巅峰而至于落荒而走,大起大落,也在转瞬之间。殷纣王之后,两千多年,有周幽王、秦二世、陈胜、王莽、陈后主、隋炀帝、黄巢、朱温、李煜、李自成、洪秀全、蒋介石等,“其亡也忽焉”,何其多。殷纣王,这个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昏君、暴君、亡国之君,他给后人留下了什么?留下了两个字,“殷鉴”。无法节制的权力无限膨胀的贪欲=殷鉴不远。黄炎培先生曾在延安的窑洞中向毛泽东提起“其亡也忽焉”这样的历史规律,因此,有人将这个定律称为“黄炎培窑洞定律”。 第二定律——兔死狗烹定律 越王勾践,为报仇雪恨,卧薪尝胆,精神非凡。但他的个人品质却非常糟糕。在极端困苦的情况下,帮他筹划大计的两个功臣,成就大业之后,一个被杀,一个逃跑。杀文种的时候,勾践说,“你教我灭吴七种方法,我用了其中三种就灭了吴国,你那里还有四种,把它带到先王那里去吧。”有七种方法灭吴,应当很有智慧,却遭了勾践的毒手。 此前,范蠡曾规劝文种,“蜚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范蠡之智,显然高过文种,终能免于一死。兔死狗烹这样的事,历史上不断地重演。 能 够吟诵《大风歌》的汉高祖,也是小鸡肚肠。依赖韩信的军事天才,夺得天下。原说是与韩信“共天下”的,后来非但不“共”,还要了韩信的命。倒是张良聪明绝 顶,托言辟谷,躲到深山里去。刘邦一死,张良的辟谷秀也就谢了幕,照旧吃饭。说到杀功臣,狠毒莫过于朱元璋。当年帮他打天下,战将如林。后来朱棣南下,朝 廷居然派不出得力将领去带兵。幸好不是北边的蒙古人打过来,否则朱姓的江山,传到第二代也就败了。赵 匡胤说,“吾终夕未尝安枕而卧。”得了天下,却又睡不着觉,夜夜失眠,竟为何事?天下汹汹,想要南面为王的野心家何其多。就是咱自家,当年“黄袍加身,” 不也是个野心家?如此说来,野心家就睡在我们的身边。老是疑神疑鬼,睡不好觉,搞得神经衰弱,以为真是狼来了,于是起了杀心。这是一种思维定势,世人无论 是谁,只要坐(抢)到这个位置上,总会不由自已这样去想。原本抢来的东西,难保不被别个抢去。所以,历史上兔死狗烹之事不断重演,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文革时期,我是一个逍遥派,一个观棋不语的看客。看来看去,看得多了,心里就非常佩服范蠡这个人。那些造反派,开始时受压,可怜兮兮的。后来得势,内部就分为许多派别,彼此争斗不休。几乎没有例外,一旦外部的压力消除,内部立刻就分化。 现在这些做生意的人,若是几个人合伙共同创业。开始的时候,兢兢业业,在艰苦环境中共同拚搏,尚能齐心协力。一旦家大业大,有了丰厚的利润,就会生出异心。彼此猜忌、龃龉,终至于分道扬镳。难道人的天性就是这样?后人把范蠡的这个定律表述为,“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敌国灭,谋臣亡。自古患难易共,富贵难同。” 第三定律——包围定律 诸葛亮说亲贤臣,远小人,但小人却更善于“包围”。 诸葛亮在《出师表》中论及天下兴亡之道,“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臣和小人,虽为人所不齿,但他们在中国历史上却占有重要地位。皇朝的灭亡,国家的劫难,往往与他们有关。《史记》中有《佞辛传》,《汉书》中有《佞传》,《新唐书》及其以后的《宋史》、《元史》《辽史》、《明史》等正史中都有《臣传》。臣在历史中的地位,史家不敢忽略。“指鹿为马”的赵高,“口蜜腹剑”的李林甫,祸国“六贼”童贯、高俅、蔡京等,陷害忠良的秦桧,两面三刀的严嵩,无法一一列举。若能把他们聚集拢来,可以排列成大军,浩浩荡荡。只不过,这只大军不能用来上阵杀敌,他们所起的作用,就是“包围”。 鲁迅先生说,凡是“猛人”,“身边便总有几个包围的人们,围得水泄不透。”结果,“是使该猛人逐渐变成昏庸,有近乎傀儡的趋势。”“中国之所以永是走老路,原因即在包围,……。”这就是包围定律。包围者不仅有臣小人,还有女人,像妲己、褒姒、以及文*中 的白骨精。虽说“女色亡国”论是不对的,但坏女人在历史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将一块磁铁投入沙堆中,磁铁表面便会粘上些许铁屑,磁铁吸引铁屑,是因为存在 磁场。围绕着权力,也有一个看不见的权“场”。各种意有所图的人都会在“权场”中向着权力中心作定向移动。于是就有了“包围”。包围是客观存在的,在我们 中国,有权力就一定有包围。 权 力越大,包围就越厚。一个皇帝周围,有三宫六院,无数的宫女(唐朝后宫宫女最多时可达数万人),无数的太监,无数的虎贲勇士,还有皇亲国戚,文臣武将。千 军万马,铜墙铁壁,把一个“寡人”包围在当中。寡人心里高兴,就要走出去巡视。但即便他真的走到了田间地头,也得不到真实。因为“下面”的人熟谙蒙骗之 术。一切场景都是事先精心安排好的,滴水不漏,皆大欢喜。 鲁 迅先生认为,“猛人倘能脱离包围,中国就有五成得救。”先生因此想作一篇《包围新论》,讲述“包围脱离法”。“然而终于想不出好的方法来”。我那时就很悲 观,鲁迅也如范蠡一样,是中国最聪明的人,居然想不出好方法。后来听说瑞典首相出门不带警卫,上班乘公交车。心想,答案就在这里了,包围是可以打破的呀。 第四定律——敌戒定律 唐代柳宗元有一篇题为“敌戒”的短文,其思维逻辑与常人常理完全相悖,富含哲理,是一篇奇文,转录如下: 皆 知敌之仇,而不知为益之尤;皆知敌之害,而不知为利之大。秦有六国,兢兢以强;六国既除,訑訑乃亡。晋败楚鄢,范文为患;厉之不图,举国造怨。孟孙恶臧, 孟死臧恤,“药石去矣,吾亡无日”。智能知之,犹卒以危,矧今之人,曾不是思。敌存而惧,敌去而舞,废备自盈,祗益为愈。敌存灭祸,敌去召过。有能知此, 道大名播。惩病克寿,矜壮死暴;纵欲不戒,匪愚伊耄。我作戒诗,思者无咎。 从来人们都把敌人看作是祸害,无力者避之,有力者根除之。唯独柳公认为,有敌人是好事。毛泽东对这篇短文推崇备至。 毛泽东一生,空前绝后,以他的眼光,审视历史,何以对这篇短文情有独钟? 古人治国,由大乱到大治。毛泽东治国则反其道而行之。阶级斗争,一抓就灵,一个接一个的运动,把整个中国搞得如火如荼,水深火热。毛泽东的斗争哲学是否与《敌戒》中宣示的哲理有某种契合? 千年大树,其里皆空。我们这个老大帝国,历经几千年,早已完全腐朽了。 比 较中国的历史与西方的历史有很大的不同。欧洲大陆,自罗马帝国以后,列国争雄,就像我们的春秋战国时期,国与国之间,总有打不完的战争。一个国家,要在这 样的环境中生存,必须励精图治。所以,西方文化中的主旋律是竞争。西方的政治、哲学,市场经济,都强调竞争。在他们的电影、游戏中,充斥着激烈的争斗场 面。我国的历史与欧洲完全不同,自秦统一以后的两千年,几乎一直是一国独大的局面,周边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人口与经济实力可以与这个中央帝国“度长絜大, 比权量力”。没有强大的敌人,失去了外部的压力,内部自然就腐化。未闻边塞号角,但见歌舞升平。自秦以后,皇朝的历史,一代不如一代,整个社会的精神处于 退化之中。 正是这种历史环境长期地作用,使中国人鸩於安乐,不思进取,怯懦畏葸,麻木不仁。中国人发明了火药,把他造成鞭炮,用于喜庆娱乐之中。西方人却把他造成武器,使人类的战争由冷兵器时代进入热兵器时代。没有了竞争的压力,也就失去了不断创新进步的动力。 当今世界,美国人横行天下。是三次大战(两次热战一次冷战)造就了美国人之“横”。中 国人讲究“中庸”,讲究“和为贵”,这是我们的哲学,我们的传统。热爱和平是一件好事,但前提条件是不会有别个打进来,亡了国。我不是法西斯式的好战分 子,对于阶级斗争那一套更是深恶痛绝。但我相信达尔文的进化论,“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我们中华民族要真正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定要克服我们千年之惰 性,振奋民族精神,从容面对当今世界的挑战和竞争。梁启超鼓吹《少年中国说》,“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震惶。”霹雳之声,撼人心魄。 第五定律——朋党定律 唐穆宗时期,以李德裕为首的士族出身官员结成一派,以李宗闵、牛僧孺为首的科举出身官员结成一派,两派在朝廷上互相攻讦、倾轧达四十年,史称牛李“朋党之争”。中国历史上这样的“党(派)争”持续不断。 西汉有外戚、宦官作祟,东汉有清议党锢,魏晋南北朝有士族门阀,唐有刘李党争,宋有“元祐党人碑”,明有东林党、宣党、崑党,清有帝党、后党,国民党内有黄埔系、cc系、政学系等。各朝各代,都有朋党、帮派,是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历史现象。朋党现象,有其社会根源。中国传统社会的最大特点是,他是一个宗法社会。 一部《红楼梦》,其隐含的意义,不是什么反封建。《红楼梦》用一个凄绝动人的爱情故事,向我们展示了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运行特点。荣宁二府,是一个 大的(宗族)家族。像一棵大树,有主干和旁枝。“亲不间疏,后不僭先。”有规有矩。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互相倚持,结为势力。更有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彼 此回护。构成一个复杂的体系,盘根错节。只有明晰了其中的脉络,才算真正读懂了《红楼梦》。 中国宗法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盘根错节。 一 个人立于社会,并非是孤立的。在他的周围有各种各样的关系,亲戚关系、乡党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徒)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帮会关系、同志(道)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构成了一个人的社会资源。聪明的人,运作得好,前途无量。无论处庙堂之高,江湖之远,都能见到中国人在忙着拉帮结派。像一个个 勤奋的蜘蛛,编织着属于自己的网络。网络越大、越结实,捕获就越多。现在说打贪官,须先搞清楚,贪官后面的保护伞有多大,前后左右铁杆关系有多硬。否则贪官打不到,反倒捅了个马蜂窝。对于中国的朋党现象,自古以来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褒贬不一。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结党营私”。宋朝欧阳修却认为,“小人无朋(党),惟君子则有之。”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由于社会和历史的原因,中国人常常结为宗派,十分自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许多人对此十分忌讳,刻意回避,讳莫如深。其实大可不必。像毛泽东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公开承认,“党外无党,帝王思想;党内无派,千奇百怪。”倒是日本人比我们痛快,他们的政党内部就分为不同的派别,公开活动,堂而皇之。这是日本国内政治的一大特点。 第六定律——黄宗羲定律 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内容是关于“帝国千年以来”通过“并税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历次改革 的目的都是好的,改革者的初衷是要通过“并税”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农民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益加重。黄宗羲称为“积累莫返之 害”。 依常理来看,是有些奇怪。像王安石这样的改革家,诗文写得极好,富有智慧,怎么也会犯一些不断被重复的简单的错误?中国的农民对此有他们自己的解释。在农村普遍流传着一种说法,“上面的经是真经,都是下面这些歪嘴和尚把经念歪了。”歪 嘴和尚何以要把经念歪?考其原因有二。一是和尚水平太差,不会念经;二是和尚故意要把经念歪。我以为后一种情形居多。吴思先生在其《血酬定律》一书中提到 明朝官员的薪俸太低,其各项必要的支出加在一起高过俸禄的收入。吴先生认为,与其他各个朝代相比,明朝官员的俸禄是最低的。明朝官员俸禄虽低,尚有俸可 领,而在王莽时期,官员们从朝廷中领不到钱,俸禄为零。 读 史读到这里,觉得十分有趣。不给官员发薪,难道让他们去喝西北风?自古有喝西北风的老百姓,未见有喝西北风的官员。结果是王莽时期的官员却因零俸禄政策而 大发其财。既然朝廷不给发薪,他们只好自行解决,正好有了借口,可以理直气壮,大肆搜刮。在我们推行各项改革措施时,经常碰到的一种情形是,“两头热,中 间凉。”中间热不起来,自有其道理。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动物,每个人都努力要保持自己的生命。这“自我保存”(Selfpreservation)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基本动力。Selfpreservation,一个很好的词,每个人都会Selfpreservation。我以为,既然每个人都会elfpreservation,官员们的Selfpreservation也是自然的,无可非议。为甚麽和尚要把经念歪?为甚麽中间热不起来?皆因为中间的官员们认为改革不利于他们的Selfpreservation。要Selfpreservation的官员去为供养他们的农民减轻负担,这是一个典型的逻辑悖论。在这个悖论中,最关键的是农民和官员之间的供养关系,假如去掉这种关系,悖论就不能成立。或者,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由中央财政给官员们以补偿,两方都不吃亏,“中间”也就没有道理再凉下去。 王 安石的变法,十分缜密,像“青苗法”之类,仔细阅读其内容,确实为农民考虑得十分周全。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这样的殚精竭虑,最后却惹得民怨沸腾。是各级官 员和胥吏在其中做了手脚,捣了鬼,把一件好事搅成一塌糊涂。吴思先生所说的“潜规则”,正是官员胥吏们的捣鬼之术。官员们捣鬼有术,他们不仅有“潜规 则”,有时更是肆无忌惮,毫无规则,随心所欲。如老百姓所说,“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这里说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个是和尚要吃饭,一个是和尚会打伞,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2023-07-15 20:53:551
眼要看远,脚要近迈
我是一个传统自执的人,自因西藏行临时取消,机缘巧合自许日更一篇,哪怕每天再忙、再累、再晚,也保持每日一书。“日更”的立志与目标,是好事,但与之前的早睡早起有驳了,中途把每篇文章的时限一降再降,加之配图、上传,哪怕11点前搞惦,经常发完稿后,与支持的朋友互动一二,也还是弄到凌晨…… 这已经有驳生活与健康,所以想来,应再作一次调整:把写文章调到白天,这样不耽误晚上早睡的习惯,始终保证健康第一。“黄宗羲定律”的内容,源头是说中国历史上通过税费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历次改革目的都是好的,改革者初衷是要通过“并税”的方案减轻农民负担。可是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农民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益加重。比如王安石的青苗法,本是宋朝官府在灾年贷款给农户,使他们免受高利贷盘剥。结果执行下去,却变成了强行摊派,民怨沸腾,苦不堪言。大到国家社会政策,小到公司组织、家庭个人,都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初衷明明是出于好,但走向反方,为什么呢?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商、哲、理问题,涉及面非常广,一直作为大命题被众多学者、学派研究。 不过,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再难的问题,也能从圣贤书里得到指点一二。 中华历史三圣人之一:王阳明,其学说,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参考:“知易行难。”在很多场合,我谈到我信奉的人生信条,就是:“眼要看远,脚要近迈。”其中的道理,也跟王圣人所推荐的“知行合一”、“大处着眼,小处着手”有着异曲同音之效:2023-07-15 20:54:011
一句古文翻译?
黄宗羲定律,大意是指一种现象: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减轻、规范农民的赋税而出台的政策,在初期起到一定作用之后,往往最终变本加厉地加重农民负担。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明朝中叶张居正所施行的一条鞭法:将农民上缴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折成银两,并明令不得增加其他名目的赋税。但到了明朝中后期,朝廷仍然征收其他赋税,如为了应付满族的入侵而开征的辽饷等,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客观上激化了农民起义。明清思想家黄宗羲将此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后人将此现象称为“黄宗羲定律”。2023-07-15 20:54:091
中国历史千古不变定律有哪些?
历史从未改变,历史只在反复,很多未来的答案都是历史里,读懂了历史,就读懂了未来。历史的发展,如同陀螺的运动,不停地旋转,一圈又一圈,周而复始。在这种周期性的运动中,有某种恒定的定律,始终保持不变。1、象牙筷定律殷纣王即位不久,命人为他琢一把象牙筷子。贤臣萁子说,“象牙筷子肯定不能配瓦器,要配犀角之碗,白玉之杯。玉杯肯定不能盛野菜粗粮,只能与山珍海味相配。吃了山珍海味就不肯再穿粗葛短衣,住茅草陋屋,而要衣锦绣,乘华车,住高楼。国内满足不了,就要到境外去搜求奇珍异宝。我不禁为他担心。”果然,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益收狗马器物,充仞宫室。??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百姓怨而诸侯叛,自"赴火而死"。为什么事态会如萁子所言,一步一步地发展下去?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已经知道了普希金的伟大,因为我们都很喜欢他的那个《渔夫与金鱼的故事》。那个丑陋的老太婆,最初只不过想要一个新木盆。第一个愿望被满足之后,第二个愿望接踵而来。一个接一个,胃口越来越大。最后的结果,仍旧只有一只旧木盆。世人的贪欲,不都是这样?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没有止境的。君王的贪欲,更为可怕,因为他拥有无限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阻止他。《诗》云,“商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这里所说的商鉴,究竟要我们鉴什么?一定不能有“第一次”,第一次可能是微不足道的,一双筷子或一只木盆。只是大坝一旦决了口,洪水便会一泻而下。《左传·?公十一年》:“桀纣罪人,其亡也忽焉。”这里的“忽”字,意为迅速,突然洪水溃堤,转瞬之间,一泻千里。李自成打进北京,一生事业达到巅峰。由巅峰而至于落荒而走,大起大落,也在转瞬之间。殷纣王之后,两千多年,有周幽王、秦二世、陈胜、王莽、陈后主、隋炀帝、黄巢、朱温、李煜、李自成等,“其亡也忽焉”,何其多。2、兔死狗烹春秋末期,吴、越争霸,越国被吴国打败,屈服求和。越王勾践卧薪尝胆,任用大夫文仲、范蠡整顿国政,经过十年的忍辱负重和励精图治,使国家转弱为强,终于击败吴国,洗雪国耻。越王勾践灭了吴国,在吴宫欢宴群臣时,发觉范蠡不知去向,第二天在太湖边找到了范蠡的外衣,大家都以为范蠡投湖自杀了。可是过了不久,有人给文仲送来一封信,上面写着:“飞鸟打尽了,弹弓就被收藏起来;野兔捉光了,猎狗就被杀了煮来吃;敌国灭掉了,谋臣就被废弃或遭害。越王为人,只可和他共患难,不宜与他同安乐。大夫至今不离他而去,不久难免有杀身之祸。”文仲此时方知范蠡并未死去,而是隐居了起来。他虽然不尽相信信中所说的话,但从此常告病不去上朝,日久引起勾践疑忌。一天勾践登门探望文仲,临别留下佩剑让文仲自刎,文仲明白勾践的用意,悔不该不听范蠡的劝告,只得引剑自尽。同样的事情,汉五年刘邦当皇帝后为削弱韩信的势力,把当时是"齐王"的韩信徒封为"楚王",使其远离自己的发迹之地,汉六年又有人适时告发韩信"反",刘邦又再将他贬为"淮阴侯",汉十年,皇后吕雉又以谋反之名将韩信诱至长乐宫杀死。刘邦于公元前202年得天下,韩信于公元前196年身首异处,这对共过患难的君臣在天下大定之后只相处了一年多一点的时间,韩信在临刑之前发出了“狡兔死,走狗烹;飞鸟尽,良弓藏”的浩叹。3、包围定律人为什么会是这样,患难易共,富贵难同?鲁迅先生说,凡是“猛人”,“身边便总有几个包围的人们,围得水泄不透。”结果,“是使该猛人逐渐变庸,有近乎傀儡的趋势。”“之所以永是走老路,原因即在包围??”鲁迅认为,“猛人倘能脱离包围,就有五成得救。”先生因此想作一篇《包围新论》,讲述“包围脱离法”。“然而终于想不出好的方法来”。鲁迅也如范蠡一样,是聪明的人,居然想不出好方法。后来听说瑞典国王出门不带护卫,上班自己骑车。心想,答案就在这里了,包围是可以打破的呀。4、敌戒定律敌戒定律是指不管是国还是个人,虽然敌人对于我们来说都希望没有,但是敌人会让我们不断的找出自己身上的不足,小心行事,戒骄戒躁努力的超过敌人比敌手更强,从而自己更加的优秀更加成功。然而如果没有了敌手,我们的警戒心一下子就松懈下来了反而容易失败。唐代柳宗元有一篇题为"敌戒"的短文,其思维逻辑与常人常理完全相悖,富含哲理,是一篇奇文,翻译如下:人们都知道敌人对自己是有害处的,躲都来不及但是柳宗元却不这么认为。他认为,有敌人不是坏事而是好事,是对自己有利的秦国在与六国对抗的时候。为了能打败敌手而富国强兵,然而当把六国打败后却因为没有敌人而自己放松下来,不再富国强民而开始衰败下来晋国打败了楚国。认为这是晋国的祸患,晋国的国君不听范文的劝告因为打败了敌国而不强盛自己的国家了结果引起了全国怨声载道。孟庄子讨厌臧孙纥,臧孙纥死后,孟庄子很伤心认为治自己病的药物没有了自己也会在不久后死掉。聪明的人知道,敌人存在的时候我们会戒娇戒燥不会自满,小心敌人不至于得意忘形。然而在敌人消失或不存在时,我们往往会过于骄傲会得意忘形,会自满,会不注意自己的行事。慢慢的,我们就会因为这些而招致祸患会尝到失败和灭亡的结果。警惕疾病的人,会延年益寿而。自认为自己强壮的人,反而会突然死亡。5、朋党定律唐穆宗时期,以李德裕为首的士族出身的结成一派,以李宗闵、牛僧孺为首的科举出身的结成一派,两派在朝廷上互相攻讦、倾轧达四十年,史称牛李“朋党之争”。《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互相倚持,结为势力;更有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彼此回护,构成一个复杂体系。宗法社会的特点之二,亲不间疏,后不僭先,有规有矩。一个人立于社会,并非是孤立的。在他们周围有各种各样的关系:亲戚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徒)关系、战友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帮会关系、志同道合和趣味相投的同志关系等,这些关系构成了一个人的社会资源。聪明的人运用得好,前途无量。无论处庙堂之高还是江湖之远,都能看到忙着拉结,就像一只只勤奋的蜘蛛,编织着属于自己的网略。因为网略越大,越结实,捕获的就越多。6、黄宗羲定律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规律:史上各种改不止一次,但每次改后,由于当时社会环境的局限性,平民的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7、五世而斩定律《孟子·离娄章句下》,原文是“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亦五世而斩”。“泽”是指一个人的功名事业对后代的影响;“斩”,意谓断了,没法再继承。有俗语称:穷不过三代,富不过五代,说明社会情态也和世间万物一样,都有流转的规律。也有说法是: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纵观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史,虽然也曾出现过稳定繁荣的局面,它们被称为治世、盛世,如文景之治、光武中兴、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等,但除汉、唐有些个别,其他各代都概莫能外,逃脱不了历史安排。汉朝第五任皇帝是汉武帝,汉武晚年昏聩,不但民间反对情绪溢于言表,就是上层也被汉武的胡作非为所激怒。不过,汉武毕竟不同一般的帝王可比,他很快察觉了自己的危险的处境,勉强维持了免于崩溃的命运。比之唐代,从唐高祖、唐太宗到唐高宗、武则天再到唐玄宗,这里面经历了七任,和前汉相捋。但是,唐高宗中后期,实际是武则天在执,而唐中宗、唐睿宗的时间不但短暂而且了无新意,其中中宗本人也被韦后所害,唐睿宗的皇位来自儿子。五代十国结束,中原以北宋为正统,北方则先后有辽、金崛起,西部则以党项建立的西夏为主。北宋前五任皇帝分别是宋太祖、宋太宗、宋真宗、宋仁宗、宋英宗。到了宋英宗执政期间,北宋的衰落已经成了不争的事实,宋英宗一死,宋神宗就公开打出改良的旗号。金的前五任皇帝分别是金太祖、金太宗、金熙宗、海陵王、金世宗,金到了金世宗末造,金章宗即位后不仅没有纠正金世宗弊政,反而掩耳盗铃,坐视蒙元的崛起。元、明、清三朝是封建社会走向烂熟的最后阶段,其中元世祖改蒙古为“大元”,这是元朝名实俱在的开端。忽必烈一死,也就过了短短的三十多年,这个令世界为之震撼的天下第一王朝也就随之覆灭。明朝的衰落也不过五任皇帝,从蟋蟀皇帝朱瞻基时代也开始了它的前行路程。朱瞻基死后,明英宗即立,土木之变不久发生,明朝就此步入中衰。清朝如果从第一代算起,第五任皇帝恰好就是乾隆帝。8、皮毛定律秦之前,文人们曾经有过一段美好时光。他们负笈而行,周游列国,天马行空,十分浪漫。那时的人,他们“笈”中装着的那份精彩只属于他们自己,独一无二。他们背负着它,走遍世界。他们是要用自己的思想去说服全世界。他们的思想像凌空而过的天马,高远而神奇。诸子百家,三教九流,每一流派都是一股清泉,喷涌而出。清泉汇集之处,是大海,激荡澎湃。秦以后的文人,他们的“笈”中只有先人的经书和教义,他们整日诵咏的是别人思想的片断。文人们没有了思想,失去了自我,甘洌的清泉完全干涸了。天马没有了,只剩下一些依附於皮上的随风抖动的“毛”。秦始皇统一中国,他所作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车同轨,书同文,”做起来并不难。而要把这些十分固执的文人统一起来,不是秦始皇的雄才大略,也难奏其效。举世一致,欧洲人没有做到,我们做到了,这是很值得骄傲的。2023-07-15 20:54:181
黄宗曦提出了什么思想,有何现实意义和历
黄宗羲的观点有何进步意义:1、民主、民本思想黄宗羲和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是明代中国民本与民主思想萌芽的代表人物,《明夷待访录》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官员应当“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学校指一种机构)、“公其非是于学校”等观点。有学者认为黄宗羲的思想仍属治权在君,并没有到达近代民主思想的标准,也有学者认为黄宗羲的思想是近代民主思想,在民权理论上还超越了欧洲的卢梭。2、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定律是指中国历史上赋税改革历朝历代都有进行,虽赋税改革目的很多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国家财政,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短时间内确实有下降,但随后又增长到比改革进行前更高的水平,国家财政最后也得不到改善。3、哲学观点哲学上反对宋学中“理在气先”的理论,认为“理”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气”的运动规律,认为“气质人心是浑然流行之体,公共之物也”。具有唯物论的特色。 “盈天地皆心也”的观点又有唯心论的倾向。这与黄宗羲服役阳明学,深受其影响有关。黄认为王学中“致良知”的“致”,就是“行”,两者别无二致。4、政治、经济观点主张土地改革,赋税改革,政治制度改革。反对传统重农抑商,认为并强调“工商皆本”。以上供参考。2023-07-15 20:54:271
梦见黄宗羲定律
1、梦见黄宗羲定律的吉凶指数 承父祖之余德,得长者之栽培,或用人得当,得大成功及发展,原命若喜水木者更佳。若凶数者:成又转败,陷于离乱变动,至晚年终归孤独失败,又早年有落水灾遇,生涯九死一生之命格。又须戒色,以防色变及刀杀之危。【中吉】 吉凶指数:82(仅供参考) 2、梦见黄宗羲定律的宜忌 「宜」宜给父母打电话,宜与老人交谈,宜收心。 「忌」忌遛狗,忌吃醋,忌午后起床。 3、梦见黄宗羲定律的预兆 本命年的人梦见黄宗羲定律,意味着诸事平顺,贵人扶助。置房地产有利,防朋友背信。 出行的人梦见黄宗羲定律,建议白走一趟,毫无收获,延后外出。 梦见黄宗羲定律,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 绿色 ,财位在 正南方向 ,桃花位在 东南方向 ,幸运数字是 2 ,开运食物是 榛子 。 怀孕的人梦见黄宗羲定律,预示生男,母体不利,小心照顾。 做生意的人梦见黄宗羲定律,代表感情问题介入或合伙互相猜疑,不顺利。 梦见黄宗羲定律 ,这两天你会有一些夸张的举动,事后就连自己回想起来也会觉得后怕或后悔。不过,语出惊人往往是为了掩饰内心的恐慌,你最好证实这一点。同时,恋情方面的表现也是如此,你可能会因为害怕被拒绝而提前把机会扼杀掉。克服恐惧是你这两天要过的关卡! 恋爱中的人梦见黄宗羲定律,说明亲人有意见,不可灰心,终有希望成婚。 做生意的人梦见凯恩斯定律,代表反覆不定亏损多,想办法整顿。 梦见二,表示你的人际关系良好,和恋人的关系也很好。 梦见墨菲定律 ,让身心自然放松的休闲方式就是母亲节的最佳选择啦。像是与家人一起一边享受松弛气氛一边闲聊家常就是不错的方式。不用到处赶著凑热闹的日子让下周也能有个精神饱满的开始。而援助运也不错的这两天,在与家人、朋友的谈话中意外得到他们实质中肯的建言,心中疑问一时有豁然开朗的感觉呢。 恋爱中的人梦见墨菲定律,说明经过一番波折与考验,终于成婚。 本命年的人梦见切比晓夫大数定律,诸事不利,官符牢狱、受连累,要谨慎防患。 梦见墨菲定律,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 蓝色 ,幸运数字是 7 ,桃花位在 正南方向 ,财位在 西南方向 ,开运食物是 黑豆 。 梦见凯恩斯定律,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 红色 ,财位在 正西方向 ,桃花位在 西南方向 ,幸运数字是 0 ,开运食物是 胡椒 。 做生意的人梦见墨菲定律,代表起伏不定、宜守。秋占有利。 梦见辛钦大数定律 ,不利于你的绯闻,在或明或暗地流传,对于你的名声造成不利的影响,瓶子今天往往得面对有口难辩的难堪!恋情也容易因此变得危机四伏,恋人对你的怀疑往往胜于信任默契。瓶子首先要检讨一下自己才是! 恋爱中的人梦见格雷欣定律,说明有三角的感情纠纷或二婚现象。 梦见切比晓夫大数定律,按周易五行分析,吉祥色彩是 紫色 ,幸运数字是 1 ,桃花位在 西南方向 ,财位在 正东方向 ,开运食物是 冬瓜 。 出行的人梦见格雷欣定律,建议事事谨慎,勿急可平安。 本命年的人梦见凯恩斯定律,意味着多施舍,只问耘耘不问收获,则平安无事。2023-07-15 20:54:341
国家税权与政府税权的关系
在一定角度说,两者的范畴是一样的。其关系就象国家与政府的关系一样。下面的文字可以帮助理解:试论国家税权在两重层面上的确立一、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独有的范畴。二、抽象的国家税权(国家征税之权力)经由宪法而确立。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国家税权:法律对税权的进一步确立。四、具体的国家税权的属性:依据法定之债征税的权利。五、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税权确立之基础的缘由与意义:一些补充阐释。随着近二十年来我国法学研究的复兴,税法学的研究也取得了长足进展,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税权”概念从无到有、并被一些学者提到了“整个税法研究的核心”的高度。这表明在我们这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中,人们已经能够开始从权利义务这一法学维度对古老的税收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这一审视过程中,很多学者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包括对税权的体系与定位的论述。而狭义的税权即国家税权,作为税权研究的核心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和注意。然而,对于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独有的,还是从古代国家沿袭下来的;国家税权的确立是在国家产生之时,还是在被写入宪法之时等重要问题,学界似乎还有很多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而这些问题实际上对税权的其他问题的深入研究有着基原性的重要意义。故本文将就国家税权的确立展开讨论,以阐明我们应当如何认识国家税权这一概念。尤其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国家税权才能被认为是使人民信服、具有拘束力的被确立和存在了,以及国家税权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认定,即是权力还是权利。一、国家税权是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独有的范畴。众所周知,税收活动自古即有,翻开中外史书,都不难发现对各种捐、税、赋、役的征收的描述。但古代这种征收和现代国家的税收活动是有着很大的差异的,表现在:1、古代征税活动主要是依仗统治者的暴力后盾,无需特别的理由,因而实际上不为人民所信服;而现代税收活动的依据在于对公共需要的满足,如果运作良好,是能够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的。2、古代征税活动的深度和广度缺乏统一明确和固定的标准,甚至在所谓减负的税费改革后仍会有不断加重的趋势,即所谓“黄宗羲定律”;而现代税收活动中,税收活动和整个预算目标与经济形势紧密相关,有一定“量出为入”的色彩,加税和减税都是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常态。3、古代征税活动是征税者单方面任意做出的,无需交税者同意;而现代税收活动中,每一项税收的出台,课税要素的调整,严格的说都应当经由纳税人或其代议机关的同意。4、古代征税活动往往是国家和人民之间的紧张感和不信任感产生的重要源泉,对其处置失当往往成为王朝更替的导火索。而现代税收活动只是国家行使社会服务职能的一种表现。总之,古代和现代的征收税捐的活动的本质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前者实际上只不过是仗着一种“税力”,即一种可以迫使国民服从其征税活动的武力,任何人兵强马壮即可为之耳。而历史上不胜枚举的横征暴敛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正如哈特对强盗的命令和法律有什么区别的著名诘问一样,我们也很难实际上从一个考虑自身利益的普通的乡民的角度出发,看出一个当地山大王索要的摊派,和康熙乾隆等所谓明主圣君课征的税赋的区别,。而现代税收活动虽然也有国家公权力在背后的支持,但从本质上说其得以进行,是因为国家具有一种“税权”,即合法性能够得到人民认可、人民信服和遵从的一种征税资格。强制力也只是征税的手段而不是根本依据。也就是说,现代征税活动并不是一种被权力支配的运作过程,而是国家和国民之间的一种利益的合理分配过程。有学者指出,“税法作为公私权力交融的法律部门,只能建立在私权与公权平等存在的法治国家的基础之上”,税法尚且如此,何况税权乎?因此,本文将在现代国家的背景下论述国家的税权的确立是通过何种途径,国家税权的性质如何等问题。这既是对现代国家税收合法性的一种诠释,也是对国家应当如何努力去凸现这种合法性的一种阐述。二、抽象的国家税权(国家征税之权力)经由宪法而确立。确立现代国家的国家税权这样的概念,首先必须考虑到国民拥有全部社会财富的应然性和国家进行税收活动的必需性这两大前提性假设。即一方面,现代国家奉行人民主权说,且事实上一切社会财富均由国民创造,所以国民理所当然是全部社会财富的拥有者。“作为脱离了市民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政治国家,其本身并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直接创造财富”,也没有只是为自己的存在而天然的分享社会财富的资格。而另一方面,由于人民的公共需要或曰公共欲望需要被满足,却又“由于公共服务的消费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决定其无法像私人物品一样由私人部门生产并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器供求关系,而只能由集体的代表: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者或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国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过建立税收制度来筹措满足公共需要的生产资金”。因此,为了满足自身整体的欲望即公共欲望或曰公共需要,人民必须对自我征税,而国家则是具体展开这项活动的唯一代表或者说是唯一工具。“这确实是人民在向他们自己征收赋税,这是根据权利的法律去行动的唯一的模式。这种做法可以通过代表人民的代表机构这样中间组织来完成。”人民通过创设国家来实现自我征税。即国家具有税权,是因为人民要满足自己的公共欲望,才把自我征税之权概括得让渡给了国家。公民的同意是是国家课税的合法性所在,“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总之,在一个人民主权的现代国家中,国家既不能凭空使用暴力征税,也不是天然的具有征税的资格。而只是因为人民在创立国家的时候,出于服务自己的需要,而在创立国家的大契约——宪法中,用简洁、凝练的语言将征税之权概括地、抽象地让渡给了国家,国家才从此享有了向国民征税的资格:税权。也就是说,当宪法颁布,一个现代国家诞生之时,才初步确立了国家的税权。那么,这种原本由人民整体享有,又统一让渡给国家的这种概括地、抽象征税权究竟是权力还是权利呢?对此,我们看到,一方面,由于公共欲望的存在是不容个体社会成员怀疑和否定的客观事实,因此国家作为公共欲望的满足者,一经诞生后,成为不可逆转的、对国民而言具有强制性的存在。同时,公共欲望必须被不间断的、全方位的满足,因而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另一方面,由于公共物品具有用益上的非排他性,而个人所纳税款是明显直接的对财富的减损,且人们在实际中具体享有的公共物品往往并不直接与个体贡献大小对等。所以较之公共欲望的被满足感,人们纳税时的被剥夺感往往更直接、更强烈。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的矛盾在这种场合下会凸现。人是本能的具备自利性的,“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权利问题,无论安排得如何得当,或者如何值得称赞,人类都被认为只考虑他们自己。”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独立性会使他把自己对于公共事业所负的义务看作是一种无偿的贡献,而抛弃义务之为害于他人会远远小于因履行义务所加给自己的负担,从而导致不自觉履行义务现实的客观存在。对这一税收内在矛盾的解决的办法是赋予公共契约以一定的集体强制力,以确保其在人民不自觉履行义务时得到履行。“这是一种基于一般公共自愿而产生的对具体个体的强制力,是一般公意赋予公共契约的执行机构以强制力。换句话说,虽然纳税就是享用公共产品的合乎逻辑的等同物,但由于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上的一定程度的对立,强制执行也就成为在实体上合法的了”。因此,抽象的征税权是一种权力。这在实然的层面上也是能得到佐证的:我们看到,国家征税权在各国都已被视为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不仅在宪法中被列明,而且实际上是一种即使在修宪的时候都不可能被动摇的“自然权力”。在当代“租税国家”的情形下,无国家则无征税权,无征税权则无国家。而这种国家征税的权力来源,仍然是人民的让渡,因为人民不可能让渡自己所不拥有的东西。国家代表人民行使的,正是“人民的税权或称国民的税权,是指国民整体享有的一项权力”。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国家税权:法律对税权的进一步确立。抽象的国家税权的确立,使国家初步获得了从国民手中划分社会财富的资格。但这时国家还不能正式的展开征税活动、还不能实实在在的从国民手中获取社会财富。因为:1、抽象国家的税权确立,只是一种对质而不是量的确立。国民概括的让渡给国家以税权,并不意味着国民对此后任意的征税活动的方向、深度、广度与频率都将赞同。2、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天然的扩张性,已为多种理论学说和实践经验所证实。如果允许国家仅凭单一概括的税收权力就直接进行税收活动,必然会国家税权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过分侵蚀的危险。3、税收活动涉及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种课税要素的确定和变动,对各方社会成员、利益集团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国民虽然整体上相对于国家有着一致的利益取向,但彼此之间的具体利益维度还是不一致的。虽然整体上认同国家征税的必要性,但对征税具体展开的方向、深度、广度、频率等还是会有不同的看法的。人民内部还需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因此,国家税权通过宪法在抽象层面上被确立之后,还必须通过法律在具体的层面上得到进一步的确立,才能现实的成为征税机关活动的依据,能够指向特定的纳税人、并对之产生实实在在的拘束力。这种在宪法授权之外的,法律对税权的第二重控制是必需的。因为宪法规定的一般只是纲领性的、最紧要的东西,只是对原则和框架的构建,“至于征税权向具体国家机关的配置、税收结构、征纳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等操作性内容,都不可能在宪法中予以详细明确规定。税收权力的安全高效运行必须有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税收法律规则提供保障。因此,宪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的具体实现还必须有专门税法予以规定。”“一部宪法所宣告的或应当宣告的规则并不是为了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为了不断延展的未来。”故而,特定的税收事项只能也必须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的相应的法律,做到“一税一法”,才能保证税收领域中的国家机关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的每一个环节都被严格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符合人民让渡给国家以抽象税权时候的本意。这也就是学者所谓的:税收法定主义必须从一个宪法原则,走向具体税收法律规则领域,成为“支配税法全部内容的一项基本原则”。另外,国家税权经由法律在具体层面上被确立的过程,一方面是对国家税权源自国民税权这一原理的进一步昭示。另一方面,国民如果能在税收法律制定过程中,感受到自身对每一项征税决定作出的参与权,感受到一项项具体的国家税权被确立的过程的真实性、民主性时,显然也会提高对国家税权的认同度和税收遵从意识,从而减少国家征税成本,节约社会财富。四、具体的国家税权的属性:依据法定之债征税的权利。通过一系列税收法律,具体的国家税权陆续形成,而其属性,乃是权利,是一种公法上的债的权利。征纳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可适用债法的一般原理。具体的国家税权的债权属性,可以从其如下特点中反映出来:1、具体的国家税权的行使者是和国民/纳税人处在平等的层面上。西方学者指出,现代法治的精义不是在于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在于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合本身利益的法律。也即个人和政府应当受制于同样的法律,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税收领域中,这一原理也显然适用。既然无论是抽象的税权还是具体的税权都需要人民的事先同意,既然国家的税权是通过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并且在行使的时候要始终遵守法律,那国家/征税机关就不可能是逾越于国民/纳税人之上。“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延伸到税收征纳关系中,就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关系的平等性”。2、具体的国家税权是一种基于等价交换的请求权。当前,对税收本质作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税收价格论”,即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法律经济学也指出,“税收主要是用以支付的公用事业费。一种有效的财政税应该是要求公用事业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 。而公共选择学派同样认为,“从某种宽泛而有用的概念意义上讲,捐税也是一种由个人或个人团体为以集体方式提供的公共劳务所支付的‘价格"”。这些观点显然和奥托-梅耶时代把税收法律关系理解成为一种隶属性法律关系的看法大相径庭,在那种关系中,国民必须无条件服从的国家课税权无疑是一种权力。而“税收价格论”下的国家的具体税权则只是源于双方存在着的等价交换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国家在自身履行了义务(提供公共物品)的同时,自然有权要求国民履行纳税的义务。所以,具体的国家税权和私法债权在其产生的合理性上趋同了,即要求对方履行的基础是两者之间存在着的公平的、等价交换关系,而不是某种不得不服从的权力的威慑。一方的履行,与其说是对对方要求的服从,不如说是对自己事先允诺的遵守。3、国家/征税机关拥有的强制执行力,只是对税收债权的一种保障手段。把税收同私债权类比时候的一个值得争议处可能在于征税机关具有执行上的强制力。但我们必须注意到:首先,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产生的依据仍然是在于对法定课税要素的满足,而不是对征税机关的强制执行力的服从义务。其次,私债权也不排斥强制执行力,民事契约的违约相对方一般都有权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力来最终实现对自己的救济。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明确的私债权,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过法院审查就产生强制执行力,如支付令制度。而税收之债一方面作为法定之债,课税要素是明文规定的,有公示性,其权利义务比普通私债权明确的多;另一方面,“税是喂养政府的娘奶”,公共欲望的满足、公共利益维护的需要具有特别的迫切性,有必要赋予了征税机关在税收中的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再次,征税机关的通过强制执行力征收的税款不具有终局确定性,纳税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这种强制执行力实际上效果只是相当于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而之所以赋予作为债权人的征税机关本身以强制力,一是出于效率的考虑;二也是如前所述的,法定之债相对更明确;三来行政机关的事后赔偿能力是有保证的,所以也不需要它在执行时提供担保。另外,如果征税机关的强制执行力违法使用了,同样会产生损害赔偿后果。处理方式可以说等同于对错误的民事先予执行的后果。最后,我们注意到,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必然的具有强制力,所以征税机关具有的强制力还是应该从其使用强制力的合理性来源处进行探讨。而不能先验的认为,因为它具有强制力,所以其行使的征税活动只可能是在行使权力,而非权利。税收之债的权利人拥有的强制执行力,只能说明这种债权不同于普通私债权,而不能说明其不是债权。4、 国民/纳税人具有和国家税权债权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作为等价交换的契约之债,应该是双方都具有要求给付的请求权。国民/纳税人在宏观上取得的对价已经为我们所熟知:即具有享受公共物品、满足公共欲望的权利。而与此同时,个体的纳税人也具有微观上的在税收过程的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例如根据我国税收法律,纳税人具有退税请求权,即在多纳、误纳税款的情况下,依据不当得利之债的法理享有的对相应税款的退还请求权。此外,在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时候,还具有利息补偿权。“这些制度上的安排,实际上都是基于国家税收权利的债权性质而作出的”。也表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是特殊的公债权,而不是普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4、国家具体税权在形态上和私法契约债权具有相似性。除上述几点外,民法学者还认为私债权的特征包括债权为相对权、债权的存在具有期限性、债权具有相容性、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等。我们发现这都能说明具体的国家税权乃是一项债权。(1)在法治国家,每一项国家具体税权都应当由一部单行税法确立,即“一税一法”,且由于每部税法规定的相应的课税要素不同,其各自具有有限的适用范围,即一定的相对性。(2)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适用期限,所以具体的国家税权会随着相关法律的效力的终止而终止,我们时常会看见一项税种停征的情形。所以,一项具体的国家税权和私法契约债权一样,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不会像抽象的、权力属性的国家税权那样与国家一起共存亡。(3)同一项事物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债权而相容,例如对同一项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等。(4)各种具体的国家税权之间是平等的,如同债权之间的平等性一样。即使是一些立法和学者支持的“国税优于地税”原则,也已经式微了。至于一些特别法如《海商法》规定的对特别税种如船舶吨位税的特别优先权,也和法律规定的一些特别民事债权如海难救助款项的特别优先权一样,只是特定政策下的特例而已。(5)双方在税收征纳中的争议,也可以由法院最终裁决。法院审查的并不限于征税机关的行为,还包括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标的,即应纳税额及应纳期限。就如同对一项民事合同的履行争议进行的审查一样。5、越来越多的私债法中的制度被运用于征税中,并且效果良好。目前在税收领域中常用的对民事债法制度的借鉴,包括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海关征税时用)等。征税机关在运用这些制度的时候,也一般是以民事主体的方式运作,遵循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来行使权利,并不享有作为行政机关的任何特权。有学者认为,既然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等作出了规定,就说明立法“事实上对税收的债权性质作出了承认”,“实际上是把税收权力作为一种债权,按照一般的合同法的规定,来实现对国家税收权利的保护”。五、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税权确立之基础的缘由与意义:一些补充阐释。借用北野弘久教授所采用的一种称法,本文可以说是一种法实践论的研究,或曰一种应然性的研究。是对已经实然出现的法律制度、对各种权力和权利的来源以及继续的存在的合法性理由进行的阐释和论证。尽管事实上,国家很早就拥有以武力为后盾的所谓征税的权力,但笔者认为不宜称之为“税权”,因为在现代国家之前:1、所谓国家的征税权力只是源于自身所控制的暴力,和现代国家拥有的源自国民让渡的税权性质迥异。也不存在权利性质的国家税权。2、国家虽然会间或给予人民轻徭薄赋或免征一类的税收方面的好处,但人民自身没有确定的、可依仗之进行斗争的税权,所以其税负实际上随时会由于国家的好恶而被更改。3、国民缺乏税权方面的意识,涉税抗争有时只是经济负担过重时的本能反抗,要求的也只是负担的适当减轻;有时则会提出不切实际的口号如“闯王来了不纳粮”之类。所以,对这些和现代法律术语体系完全隔膜的事实,贴上权力、权利的标签,笔者认为是不必要的。何况“税权”是一个崭新的词汇,更不需要将之套用在前现代国家。虽然实证的看,从“税力”到“税权”的变革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而是一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国民的力量增长,王权被限制和湮灭的过程的产物。但我们在理论上,将之区分开,并不应当是很困难的事情。总之,前现代国家的赤裸裸的征收“皇粮”或者“税”的权力和一个现代国家的税权的本质区别不宜被忽视。事实上,学者们也已经把人民能否把交纳的“国税”和“皇粮”区分开,作为税法意识觉醒与否的标志。因此,本文认为只有通过宪法和法律的确立,才具有所谓的国家税权。而强调通过抽象和具体层面上的两重控制,国家税权才被真正确立,是出于如下考虑:首先,这在理念上具有积极意义。即尽管实证的看,现代国家在获得征税权时的确没真正举行过一个庄严的授权仪式,而更多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从历史上的旧国家形态那里的“继承”。但从理论上阐明人民对这种权力的“追授”,能使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国家的本质,强化人民主权观念。这种对现实中制度的合法性的追问,目的是在于促使税收这样的侵权性活动符合其在一个人民主权的现代国家运作时应当具有的精神主旨,避免异化,使国家的征税行为始终在每一环节上遵从税收法治原则,以获得正当性和人民的信服。其次,考虑到现在大多数国家都已经至少在表面上进入了“现代国家”。所以把宪法和法律看作税权确立的基础,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实际情况的描述。因为宪法一经制定,就具有了逻辑上的“首位性”(primacy),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把宪法的制定与颁布看作一个国家成为现代国家、即获得新生的标志。把一国宪法颁布的时刻,视为在一个全新的国家中从零开始,以崭新的内涵重新确立国家税权的一个时间上的原点。这样,最初确立的自然是和宪法同时产生的抽象的国家税权。而那一刻以后,税收单行法的陆续颁布,又使得种种税收法定之债,即具体的国家税收债权通过国民的不断同意而得以确立。国家和国民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在各种具体而微的层面上被一步步充实和细化。第三,将国家的税权确立问题在宪法和法律两个层面上分开,还是出于对我国税收立法权被侵蚀之现状的特别回应。因为我国抽象的国家税权已被宪法确立虽然殆无异议,但具体的国家税权实际上却往往未经税收法律的正式确立,只是通过中央行政机关的决定,甚至税务部门的内部通告,即产生对国民的拘束力,这实际上似乎就是在意味着凭着一部宪法,国家就能随心所欲征税了,这无疑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严重违背,是危险而值得忧虑的。第四、强调宪法和法律是税权的确立基础,意味着将国民财产权和国家财政权的冲突限制在制度框架内。论及我国现行税收合法性的危机,绝非危言耸听,已经有许多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税收领域法治氛围的缺乏,实际上导致了人民对税法认同度不够、遵从度不高等严重问题。“在只看到义务看不到权利的情况下,社会民众更倾向于将税收同我国封建时代长期存在的横征暴敛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思想氛围中,偷税逃税等行为不仅不会引起人们的谴责,反而有不少的认同者”。将国家税权确立的基础归结于宪法和法律,实际上也意味着国民可以而且应该有意识去积极努力,通过合法手段限制国家税权对自己的财产的侵蚀,而不是诉诸我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暴力抗税甚至具有极大毁坏性的农民革命等极端形式。【注释】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经济法学硕士。出处:《财税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 张守文:《税权的定位和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2] 张守文:《税权的定位和分配》,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另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2004年版也对税权理论作了较多阐述,尤其是对税权体系的建构,具有独到的开创性价值。[3] 参见建文:《何谓“黄宗羲定律”》,《学习月刊》2003年第4期。秦晖:《“黄宗羲定律”与税费改革的体制化基础:历史的经验与现实的选择》,《税务研究》2003年第7期。[4] 实际上,《大宪章》等历史性文件宣示的非经同意不得课税等原则,也只不过是纳税人和征税者之间无力斗争的结果。很难想象,如果12世纪贵族对约翰王、17世纪议会对查理一世的斗争未能成功的话,此等理念能在英国早早的实现为法律的信条。[5]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6] “合法性是指政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存政治制度是社会的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见[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或“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见[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因此,所谓税收的合法性可认为是人民对税收的认可与支持。[7] 吕忠梅、赵立新:《税法的宪政之维》,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8] 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页。[9] [德]康德著:《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 156页。[10]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9页。[1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页。[12]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137页。[1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8页。2023-07-15 20:54:562
自2006.1.1起,我国废除《农业税条例》意味着什么
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是还农民平等权利。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代表们表示,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自温总理宣布将逐步取消农业税以来,“废止农业税”仿佛成了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政绩,全国已经先后有28个省份抢先迈进了“后农业税时代”。当然,对于广大农民,这至少不是一件坏事。不过,各级政府决策者多将取消农业税视为“减负”的重要举措,这种单纯的经济视角倒令我有几分担忧。事实上,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归还了广大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级政府创造的“杂派”,而多半与法律明文规定的“正税”无关。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算到农业税头上,多少有点不公平。农业税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公民权利。秦晖先生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来带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公民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从权利视角看农业税的存废,后农业税时代应当是农民权利时代。取消农业税只是前奏,农民权利的扩展才应该是主旋律。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农业税只占全国财政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一,彻底废止农业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取消农业税对于抑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冲动同样作用不大。只要农民的权利无法形成对基层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日久天长,不断自我膨胀的基层政府部门照例会想方设法开动行政权力的“抽水机”,从农民身上抽取维持自身运转的财政资源。税废去而费复来,“黄宗羲定律”还将继续发挥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税费的不断减免,基层政府财政颓势已现,入不敷出者众多;若未来上级政府的政策约束有所松动,新一轮的“税免费兴”很可能卷土重来。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早有人指出,农民的贫困源于权利的贫困。28省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增收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面对几倍于农业税减免额的土地流转收益被剥夺的尴尬现实。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回报率始终在低位徘徊。简言之,在权利贫困现状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农民既无法得到应当获得利益,也无力提高劳动的回报率,增收的难度依然很大。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和增收难的问题,和谐的新农村将永远停留在美好的规划图之中。而只有在农民权利时代中,负担和增收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政府决策者不应仅仅从经济或财政的角度审视“三农”问题。取消农业税指日可待,而建立起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制度机制,路途却依旧山高水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坚持以农业为基础发展国民经济的方针。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的稳定发展。农业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努力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的生产力,开发、利用农村劳动力、土地和各种资源,增加农产品的有效供应,满足人民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增加农业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其生活水平,建设共同富裕的文明的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2023-07-15 20:55:031
为啥唐宋元明清这几个朝代,越往后越差?
著名的思想家黄宗羲曾经总结出一个规律,整个帝制时代,为什么越往后越差劲?当然,正统史学上说,“黄宗羲定律”仅仅是指税赋改革。因为历史上,每次税赋改革都是为了延续帝国的生命,其目的是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搞笑的是,到了最后农民的负担反而会越减越多,统治者和大贵族们会变着法子对底层敲骨吸髓,最终帝国崩塌。有人说,这是因为封建帝王昏庸无能,是因为奸臣当道,是因为自然灾害或外族入侵等等。但作者认为,这都是借口。真正的理由只有一个,文化在发展,越往后的皇帝越聪明。但不幸的是,他们将这种不断积累和总结的智慧用到了家天下上,变得越来越自私,越来越觉得自己手段高明,这才是害人害己的根本原因。对比中西方历史,你会有惊奇的发现。中国近现代的屈辱史是从鸦片战争开始的,有人说这是由于满清的闭关锁国造成的。如果换成大明王朝绝对不会如此屈辱,因为明朝天子守国门,帝王死社稷,不割地、不赔偿、不和亲……朱元璋8次出征漠北,朱棣4次御驾亲征,一生打了8次大的战争,这些明朝的先祖浴血奋战才为明朝积攒下来的90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为什么到了明朝末年仅仅只剩下300多万平方公里了?而明朝的海禁、八股、理学、户籍、厂卫等制度,不全是对华夏文化的自残行为吗?而清代在继承了明朝的制度之后,清朝的帝王更加努力了。而无论是清还是明,他们使用的统治工具都是汉人自己造出来的,都是以儒家为中心的家天下、都是小农经济思维、也都只考虑皇族和贵族的利益。有人说,如果再给明朝300年,明朝就能称霸天下了。因为明朝已经有了资本主义萌芽,而且航海世界第一,火炮技术世界第一,文化世界第一,科技世界第一……真是这样吗?我国在明朝之前缺好东西吗?缺世界第一的技术吗?如果我们将考取功名,读四经五书所用的一小半精力和人才用来不断深挖和研究我们的四大发明,研究墨家的机关术和墨家思想,恐怕我们早就世界第一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春秋时期已经有了,而墨家思想就是1000多年后西方慢慢摸索出来的“共和制思维”,但这些还不是全部都被扼杀掉了吗?为什么?因为一个保守的小农思想更有利于封建帝王的统治,也便于他们的管理。看看日本、英国、法国,以及整个欧洲国家,在文艺复兴之后发生了什么?他们的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普通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前所未有发展,但与此同时,他们原先的封建帝王却消失了。无论是法国的大革命、英国的光荣革命,还是日本的后来,他们的皇室要不被杀,要不成了摆设,这就是摆脱小农思维,发展工业的后果,这才是我国封建帝王最害怕的事情。即使到了清末,还在死死抱着“中学为本,西学为用”的思维。其根源原因就是不想放弃皇家和贵族的利益,不想开启民智。同样命运和遭遇的日本和大清,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的地盘、文化底蕴、资源、人口等都远不如大清,为何日本就能快速崛起呢?就是因为日本摆脱了从中国学来的“汉唐思维”,从文化上“脱亚入欧”,这才是根本。如果当年我们的设计师不在广东划一个“圈”,不自己亲自带头“穿西装”,又会如何?而奥斯曼帝国,横跨欧亚大陆,存活了600多年,为何反而在一战后彻底瓦解了呢?就是因为奥斯曼的统治者不想放弃自己的保守思想,只考虑帝国本身的利益,将土耳其百姓当成了他们的寄生体,这样的帝国,即使再大,即便像曾经的英国一样,统治全球,不一样会倒塌吗?至今很多人都还在嘲笑西方,说他们1200年前的历史和哲学都是假的,全是文艺复兴时后人造出来的,而我们有五千年的历史,有延续的文化传承。那么请问,说这些的又有什么用呢?如今是网络的时代,全世界都在一个体系里大融合。就像M国一样,只有两百年的历史和文化,只要他们能吸收全世界的高端人才和先进思维为他所用,他就能称霸。很多人又为自己狡辩说,我们之所以没强大,是因为我们是礼仪之邦。如果当年郑和率领无敌歼敌横扫世界,我们早就主宰世界了。而西方,全是靠抢劫发家的。说这些话的人,如果不是孩子,就是真正的蠢货和自欺欺人。翻开历史,每一页,每一个字都是流血和争夺,都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而斗争背后的目的还是为了抢夺:抢权、抢利、抢名、抢女人、抢地盘、抢……唐宋元明清,历朝历代,只要有能力和机会,那个帝国不对外扩张?只不过我们叫做开疆扩土,叫恩泽蛮夷,而不叫殖民掠夺。现在的国际公司,金融寡头又是什么?自己没能力,就不要怪别人吸自己的血。这个世界,弱肉强食的规律什么时候变过?而封建王朝之所会覆灭,并不是我们造不出好东西。2023-07-15 20:55:229
如何走出东莞定律
秦晖先生曾总结出中国历史上的“黄宗羲定律”,意即: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其实,中国要走进宪政,在告别“黄宗羲定律”外,还应该告别“东莞定律”。何谓“东莞定律”?2月9日,央视记者曝东莞色情业,此举非但没有引来叫好,反遭到网友的哄笑和调侃:“央视无情,人间有爱。”“挺住东莞,天堂里没有央视。”“业界良心,东莞不哭。”“今晚,我们都是嫖客。”“多难兴邦,中国春梦一定会实现。”“记者也就敢欺负小姐了,你去暗访一下文工团试试?”更有网友总结出“东莞定律”,意即:出卖精神的人凭靠着国家的道德权杖、利用愚民的道德洁癖,对出卖肉体者讨伐凌辱,将后者视为政治贱民。央视此举惹众怒,顾然说明“中国现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和官员们不断下降的道德之间的矛盾。”但国家喉舌之所以敢屡犯众怒而上,是因为国家意识形态上的“人民伦理”的基调决定的。刘小枫在“叛变”之前写了本《沉重的肉身》,里面讲到丹东之死很有意思。雅各宾派取得政权后,作为革命领袖的丹东,与另一位革命领袖罗伯斯庇尔在思想上发生了分歧:由于亲自审批送人上断头台太多,丹东发现人民不是一个总体,而是无数的个体。人民的公意很可能是一个虚构,这虚构的符号可能会、而且实际上已经成了无数个体的断头台。而丹东的这种感觉,据说是一位叫玛丽昂的妓女勾起。本来,玛丽昂也是人民中的一员,但由于她做了妓女,就引来了这样的问题:她是否还属于“人民”? 按照人民公意的道德,当然不是,她的行为是道德败坏的表现,而人民是道德清白的化身。所以,一个市民并不自然地就是“人民”。在人民民主论的界定中,“人民”是一个抽象的道德符号,行为符合这一公意道德符号的市民才是“人民”,否则就是社会渣滓。总之,人民的公意道德却引导出消灭个体感觉偏好的具有人民正义法权的自由,所以人民们才经常会说:“谁衣服上没有洞,就打死谁!谁能念书识字,就打死谁!”。妓女玛丽昂的母亲对于人民们的观念不以为然,她同包括自己的老公在内的人民们在大街上发生了一场关于卖淫的正当性的口角。人民们认为,卖淫是贵族老爷们有钱有势逼出来的,只有消灭贵族的肉体,消灭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制度,才能重建国家的道德秩序:“是饥饿逼着她卖淫,逼着她讨饭的。刀子是为那些出钱买我们妻女贞操的人预备的。”只要消灭了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制度,卖淫的不道德现象就自然消除了。玛丽昂的母亲对这种说法不以为然,卖淫与不平等的财富分配制度有什么相干?纯粹是一种生理行为,一种自然的生存方式。她为自己的女儿辩护说:“要是她这个小泉源不流水,渴也把你渴死了!……我们干活的时候身体四肢什么不得用,为什么就不许用那个?她老娘就是从那里把她养下来的,还很痛过一阵呢?难道她就不许用那个养活她老娘了,啊?再说,这又痛到她哪里去了啊?”妓女玛丽昂也同意她母亲的观点,但她好像是有教养的,她用诗一般的语言提出了基于自己的生存感觉偏好的道德诉求。根据自己的感觉偏好去生活,就是道德的行为,这种道德的正当性在于自己感觉偏好的自然权利。卖淫不过是一种个人的感觉偏好、个人的关于美好生活的想象,人民们凭什么说这是不道德的呢?毫无疑问,妓女玛丽昂的善是个体的生存感觉偏好(例如跟什么人都胡搞享乐)的实现——身体的自然性享乐。这种个体道德直接顶撞人民道德,与丹东对人民民主的自由的怀疑情投意合。正因为这样,丹东对玛丽昂产生了极大的同情,并且为她辩护,还与她鬼混在一起。这对于罗伯斯庇尔来说,丹东实在太不像样了,这样一个没有了道德的战友对他的自由事业太危险,他决定找丹东谈谈。可丹东却这样告诉他,共同体的公意道德如果可以取代个体的道德(感觉偏好),个体生命就不再属于自己,而属于抽象的共同体,属于民族或国家的利益,这与专制没有什么分别。如果共同体(国家或民族)的公意道德的自由高于个体感觉偏好的自由,道德专制的暴政就不可避免。“难道只因为你自己永远爱把衣服刷得干干净净,你就有权力拿断头台为别人的衣服做洗衣桶,你就有权力砍掉他们的脑袋给他们的衣服做胰子球?不错,要是有人往你的衣服上吐唾沫,在你的衣服上撕洞,你自然可以起来自卫;但是如果别人不搅扰你,别人的所作所为又与你何干?人家穿的衣服脏,如果自己没有什么不好意思,你有什么权力一定要把他们埋在坟坑里?难道你是上帝派来的宪兵?”丹东已经看清楚,罗伯斯庇尔是个现代的暴君,以人民的道德法庭合法地杀人的现代独裁者。他有一次当面对罗伯斯庇尔说:“假如你不是个暴君,那么为什么你用己所不欲的方式去对待人民呢?如此狂暴的状况是不会持久的,它与法国人的脾性是格格不入的。”丹东说完这话哭了……可以说,《丹东之死》丝毫不亚于一篇“法国大革命史”的论文,记得那几年里,《读书》杂志就发过几篇谈卢梭的文章,都是从政治学的角度对“公意”这一概念进行争论。而刘小枫的厉害之处在于,他从伦理学角度告诉我们:“现代化”不只是一套政治法律的制度安排,而且还是一种精神性、心理性的文化转型。说白了,能否走出“黄宗羲定律”与制度转型有关,而能否走出“东莞定律”则与文化转型有关。中国当下一些自由主义者口口声声“文化无高下,制度有优劣”,甚至不少人把“政治上的自由主义者,经济上的社会主义者,文化上的保守主义者”当时髦标签,可这三项真的“和谐”共处吗?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些传统文化的爱好者是坚决主张保护春节燃放鞭炮烟花习俗的,可当这种习俗越来越可能妨碍他人权利(噪音、空气污染)时,自由主义者还认为这种习俗“正当”吗?再比如,近些年夫妻双方因为去谁家过年产生的矛盾、以及婚姻法中对夫妻婚前财产相关法条的修改,这些文化层面的东西看起来好打发,可淤积严重时,势必形成社会议题,需要法律制度层面的解决。再来看这些年来最热的三个问题:土地私有化,计划生育,卖淫非罪化。我认为,这三个问题最能验出自由主义的真伪。反对土地私有化里,最动人又最愚蠢的声音是什么?“如果土地私有了,农民卖了地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可现在城市里很多人没有土地不一样生活得不错吗?你觉得有些农民傻逼,会卖地去赌去嫖?你公司老板还觉得有些员工傻逼,那是不是不给你发人民币,只发若干斤大米白面当工资啊?从文革时“自留地”以及后来“包产到户”的历史看,农民一点也不比你城里读书人傻。而要真是到了卖地治病救命的时候,有地可卖总比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要强吧?反对废除计划生育里,最动人又最愚蠢的声音是什么?“如果放开计划生育,会人口暴涨,农村则越穷越生,越生越穷”。姑且不说某地放开二胎没有导致新生人口暴涨的事实,就说个死的“数据”:以现在的生活压力,即使在农村,一个家庭生3个孩子算多的了吧。如果你周围有6个家庭,其中3个家庭各生3孩,2个家庭各生2孩,1个家庭生1孩,这样你就感觉自己身边大多超生了,可其实平均下来也就是每个家庭生了2点3几,刚好达到正常的生育更替水平而已。而对农民来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更是扯蛋!首先,第二个孩子的养育成本会小于第一个孩子(农村女的一般不上班,第二个孩子照着第一个孩子带就是了),带来的家庭发展机会却会成倍增长。其次,孩子多了,会根据孩子的比较优势,集中家庭资源给能给家庭带来更大发展机会的孩子(比如给读书好的孩子读书,读书不好的去外面打工,读书好的出人头地后回馈打工的兄弟姊妹)。所以,“越穷越生,越生越穷”根本是文人逼的想象。支持打击卖淫的人里,最动人又最愚蠢的声音是什么?“卖淫的都是生活所迫,她们生活在血泪当中”。靠,如果东莞那些从事性工作的人都是生活在血泪中,她们不会离开?如果是酒店强迫,岂不是常出人命?人家为生活所迫卖淫,你去打击卖淫岂不是断了人家的活路?卖淫是生活所迫,可我们谁工作不是生活所迫呢?一个中大做社会学调查的教授告诉我,从收入数据看,东莞性工作者大多数在从事性工作之前已经有稳定的收入,只是收入是东莞普通打工者的水平而已,但绝不是“生活不下去”,她们从事性工作更多的是希望自己收入更高,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到了这个时候,是应该正视作为一种“工作”的性服务了。说得更刺激点,按摩时给你揉揉肩,让你爽了,你要给钱;泡脚时帮你搓搓脚,让你爽了,你要给钱;那做爱时人家帮你生殖器摩擦摩擦,让你爽了,你给钱不也天经地义吗?这样做,双方满意,又没伤害谁?你管得着吗?!所以,我看来看去啊,这些年里,在重大公共议题上,道德逼是最害事的。道德逼总希望人家像他一样生活,他们的道德感带着浓重的农业社会残余——它们不是来源于自我的满足与欣赏,而是来源于他人对自己的围观与顺从。他们总喜欢从自己的道德想象出发,去为别人着想,这种家长式“我打你是为了你好”的逻辑,正好契合了国家主义的父权跋扈。而尤其在计生和卖淫议题上,一种为了保护弱势者(女性)而拥抱国家权力的愚蠢呼声更是此起彼伏,比a片里的叫床声还虚张声势。总之,我们能否走出“东莞定律”怪圈并非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而这里面的关键就是公权力的划界问题。当年的陕西黄碟案划出了“公域”与“私域”的边界,在家里夫妻俩看黄碟你管不着。同理,今天对“东莞黄流”的打击也应该适可而止了,从事性工作与否,根本就是个体的生存感觉偏好,承认这种偏好才是自由伦理的基础。卖淫就应该非罪化,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下,至少是法律的灰色地带。公民个体可以对卖淫嫖娼有自己的道德评判,但作为国家公权力延伸的央视岂可再启罗伯斯庇尔的“道德绞肉机”?2023-07-15 20:57:391
中国古代史上有几次税费改革
中国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都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现象便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痼疾。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分配秩序紊乱,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正因为乱收费、滥收费危害重重,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此都极为重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出现过三次比较著名的税费改革运动——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这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所谓“以史为鉴”,将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参照对比,对于我们了解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或者怎样才能成功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临着土地兼并严重,吏治败坏,农民负担沉重,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而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在全国推行两税法,首开了中国费改税之先河。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以户为片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额,这是户税;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商人是流动的,没有常居地,所在州县纳其财货三十分之一的税。(2)“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3)“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规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和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收费行为。 (二)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暴敛、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发,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二、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2023-07-15 20:57:492
在我国收农业税已有多少年历史了
起始于公元前594年,距离今年2610年。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2023-07-15 20:57:592
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有何利弊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之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应当说,“一条鞭法”并非是张居正执政期间首创。它是从嘉靖九年(1530)开始,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等地试行,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直到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进展比较迅速。所以后人大多把推行“一条鞭法”的功劳都计算到张居正头上,其实并非他一人业绩。不过,为了我们讨论方便,以下我们都简称之为张居正“一条鞭法”,毕竟他是推行这项政策的主要功勋者,这绝不是抹杀前人功劳,而仅仅是为行文方便而已,特此说明。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在当时来说确实是必要的。我们知道,“苛捐杂税”自古以来便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到明代时,全国的苛捐杂税已不下千种。它所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是: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扰乱分配秩序,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苛捐杂税”使人民长期处在赋税徭役负担沉重的境况里,民不聊生。据有关资料显示,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国尚有田土8577623余顷,1065余万户,6054余万口。而从洪熙元年(1425年)起,全国田土却一直只有400余成顷,990余万户,5000余万口。短短几十年时间,田土减少400余万顷,户减近百万,口减千余万。除册文讹误、豪强欺隐之外,农民逃亡,“今天下赋敛横流,徭役山压。加以彼旱此涝,收田之人,不足以缓公府之追求,唯有破家去产而已”造成的“田地荒芜”以及“流徙死亡”,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此情此景,再不进行赋役改革,将后果不堪设想。于是,张居正在执政期间,开始大力推行“一条鞭法”。其做法的:“顷行一条鞭法。……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则徭役公平,而无不均之叹矣。” 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简化了赋役制度,将征收种类由繁杂转向简单。事实上,张居正“一条鞭法”的实行,至少有四大益处:一是改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编审单位由里甲扩大为州县,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二是“一条鞭法”的实行,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三是“一条鞭法”的推行,在一定时期内确实起到了杜绝苛捐杂税的作用,嘉靖、隆庆时期的财政危机有所好转,“海内殷阜”,“帑藏充盈”,使得明王朝政治衰落的危局也看似有所缓解;四是相对明初赋役制而言,“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因为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一句话概况,实行“一条鞭法”后,既缓解了劳动人民的压力,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巩固。就此角度看,这项制度可谓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土地农业政策之一。说到这,有朋友可能想问:张居正“一条鞭法”是否就很完美很完善了呢?以笔者通过对史料分析后认为,至少存在如下几方面的不足:第一,“一条鞭法”限于当时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加上改革措施本身的拥有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最终都未能彻底解决乱收费和滥收费问题;第二,“一条鞭法”的推行,大大的延续了明王朝的生命力,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使得当时政府迫于财政压力开始探讨的重商政策和重开海禁等打算都不了了之了(初步好转的经济形势掩盖了继续实行其他政策的必要性);第三,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从最初的“立竿见影”摆脱不了最终“全线溃败”的境地。其原因何在?这里牵涉到一条经济规律----“黄宗羲定律”,它指的是从唐代的两税法,到明代的一条鞭法,再到清代的摊丁入亩,历史上中央归并税赋、减轻农民负担的改革,往往是从“向来丛弊为之一清”到渐渐失效,从“轻徭薄赋”的初衷遥遥导向“官逼民反”的结局。换句话说,“一条鞭法”从立竿见影到全线溃败,绝不是一种偶然。透过深刻剖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条鞭法的宿命,根子还就在大一统中央集权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与攫取上。这是明朝各级政府无法克服、张居正改革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之所在。试想,中央集权愈强大,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欲愈强烈,文官组成的官僚系统也就越庞大。朝廷既然把正式赋税乃至各种合法的加派都几乎划归己有,又想让地方官吏等众多属下努力干活,就很难不对地方上的“自创”苛捐杂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一来,中央集权通过税赋改革,向地方争夺土地和人口,以图加大在财政收入中占有的比例,带来的往往不是农民负担的减轻,而是相反。所以,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改革,只能延缓大明王朝灭亡的时间,却改变不了历史发展优胜劣汰的趋势。说到底,在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国度里,税赋改革不过是巩固统治者“笑傲天下”的辉煌殿堂,并不是让跪在殿堂宝座之下的广大民众能够挺起腰杆自由快乐地做人与生活。2023-07-15 20:58:073
明清两个王朝的经济对比,哪个王朝发达一点?
明朝前期:明初统治者在元末农民战争猛烈扫荡旧生产关系落后环节的基础上,实施了奖励垦荒、轻徭薄赋、鼓励种植经济作物、提高手工工匠身份等经济政策的调整改革,使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得到全面恢复发展。当时,明太祖告诫各地官吏:“天下初定,百姓财力困乏,好比小鸟不可拔羽,新树不可摇根。”为此,他多次下令减免赋税,兴修水利,鼓励生产,与民休息。朱元璋特别强调奖励垦荒和移民屯田。到明太祖后期,土地大量开垦,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政府的收入也增加了。而永乐年间政局稳定、国力强大,成为中国历史又一鼎盛皇朝。 明中后期: 15 世纪 40 年代至 17 世纪 20 年代,即明英宗正统年间至明神宗万历末年。总的形势是,大明帝国繁荣强大的时代已告结束。政治上官方势力抬头;法制日益松驰,官员更加腐化。财富争夺日益激烈化。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经济恢复发展,封建贵族地主疯狂兼并地土地,“皇庄”遍畿内;王府庄田、勋戚庄田、中官庄田、大量扩张,遍布各地,都是权力的变生物。大批农民失去土地成为流民,不断激起暴动抗争。小农经济遭受破坏,也使政府财政陷于困境。宦官专权、政治腐败、军备败坏,导致政治危机不断加深。加上北方鞑靼、瓦刺崛兴,屡屡破关南下劫掠,东南沿海倭寇不断登陆骚扰,明皇朝内外交困,国力渐衰。 后半期,(嘉靖到万历)万历初年的张居正改革使明中朝的社会危机得以缓解,一条鞭法的实施推动了商品经济发展.张居正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赋役改革,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法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2)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未彻底废除丁银,有丁无粮之户,仍纳丁银。(3)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的转变。明朝的农业发展无论是产量还是生产工具,都高于宋元时期,为明朝中叶开始的人口稳步增长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而随着明朝纸币“大明宝钞”的流通失败,整个货币体系转向为以白银为主。日本和拉丁美洲的白银大量流入也进一步促进了明朝经济的发展。明嘉靖、万历时候,各地出卖丝绸、酒肉、蔬果、烟草、农作物、瓷器等商品不计其数,外国的不少东西,如欧洲的西洋钟,美洲的烟草,中国城市都有卖。当时商业大都会有北京、南京、扬州、苏州、广州、西安、成都等,著名的商业集团有徽商、川陕商、苏商、京畿商、粤商等,在世界上,明朝是16世纪、17世纪时期手工业、经济最繁华的国家之一。 当时,商品经济有了明显的发展。粮食,棉花,茶叶等农副产品大量投入市场,成为商品。全国出现了30多座较大的城市,主要分布在江南,东南沿海和运河沿岸。不少城市以某种行业著称,如松江是棉纺织业的中心,苏州,杭州是丝织业的中心,景德镇是制瓷业的中心等等。有些城市海外贸易发达,如宁波,泉州,福州等。商业繁荣,商人的人数大为增加,他们组成商帮,建立会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后期白银成为普通流通的货币。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手工业生产有了较多的原料市场和销售市场。同时,也促使手工业者的分化,少数富裕起来,大多数则贫困破产,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活。这些,都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了江南市镇的繁荣。明朝杭嘉湖地区和松江,苏州等府市镇迅速发展。松江府新兴的市镇就有60多个。松江城内出现了许多棉纺织专业户,城郊市镇还出现印染,踹布,纺织工具制造的专业生产基地。如枫泾就是印染和踹布作坊集中的地方;七宝镇专门生产纺车,古镇东街被称为纺车街。松江府的棉布不仅销售全国各地,还远销日本,并深受日本人的喜爱。 这样一来,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在商品经济繁荣的江南一些城市中稀疏地出现了。当时,在苏州有不少以织绸为业的手工作坊,作坊主拥有资金和织机,雇人进行生产。这些作坊主叫机户“,为机户干活的人叫:机工”。机工计日领取工资,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一天没活干,全家就得挨饿,他们是早期的雇佣工人。机户有生产资料,剥削机工劳动成果,是早期的资本家。机户与机工之间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 那时候的资本主义萌芽只是在我国局部地区和少数部门中出现,而且发展十分缓慢。加上明朝推行“重农抑商”的原则,使得商业受到了一定的压制。全国仍然以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说明我国封建社会内部出现了新的经济因素,标志着中国封建制度开始走向衰落。 明朝后期:大明帝国灭亡的时候就要到了。明朝统治这面临者内忧外患。在辽东,满清正不断击败明朝。在国内,土地兼并已达到惊人程度。广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到崇祯时,社会矛盾已极端尖锐。 明朝末年,我国北方天灾不断。崇祯帝刚即位,陕北发生严重旱灾,庄稼颗粒无收。百姓只得吃草根树皮,到草根树皮吃尽后,就掘食“观音土”,甚至出现了“人吃人”的惨象。于是,饥民纷纷起来暴动。同时,有由于国家财政困难,长期积欠边防军饷,激成军队哗变。在财政亏空的情况下,崇祯帝大量增加税收,在加派“辽饷”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练饷”和“剿饷”,合称三饷。明朝常年的税收每年约1460万两银子,百姓已不堪负担,而新增加的“三饷”总计竟达1670万两银子。百姓已到了无法生存的地步。 从明朝的历史中,我们可以发现明初统治者轻徭薄赋。“一条鞭法”也是为了减轻负担。可最后却新增加三饷。可见赋税在降低一段时间后,会反弹到一个新高度。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作了深刻反思,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后人称作黄宗羲定律。 肯定是明朝的经济好一点,这是明朝的经济表。清朝比明朝差了几十倍。求采纳2023-07-15 20:58:174
试评析唐,明,清三朝都曾对赋税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并取得重大成就
唐朝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租庸调制可以以物或钱代役,放松对人身的控制。两税法开始定时收税,进一步松弛了对人身的控制。明朝一条鞭法: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清朝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将土地多少作为赋税征收标准,大大放松了对人身的控制。2023-07-15 20:58:252
清朝的康乾盛世是怎样的?康乾盛世又有何阴影?
康乾盛世,固然有其光明一面,但是由于趋时影视和畅销书刊的美化,不及其负面影响。光明面已被时贤说尽,兹不再赘,笔者要谈的,是光明背后的阴影。 康乾时代有三大弊政,曰黩武、捐纳、游乐。 黩武。武功是盛世的标志之一。康乾时代几次对边疆地区用兵,对维护国家统一是必要的。但乾隆所谓十全武功之列的大小金川、缅甸、安南等不义之师,则属于黩武,耗费、伤亡巨大。对缅甸、安南两役,前后近20年,有几次全军覆没,结果是撤军讲和,乾隆还打肿脸充胖子,说振旅而还,无损国威。 捐纳。康乾时代国库岁入4000万两,正常支出3000余万两,所余不过数百万,远不足以应付大量额外用项,故施行了大规模的捐纳制度,即捐官、捐监、赎罪和报效等。 捐官捐监。以银买官或学历(监生相当于秀才,也可以入仕)。捐者多官位少,实缺还要送钱给主管部门或地方。捐出的钱在得官后肯定得成倍捞回来,贪污乃成必然。 赎罪银。交银可以减免罪行。不仅贪官如此,清官为防责任事故(如黄河决口),也不免收下属馈送,这样下属贪污也就不好查了。这在《儿女英雄传》中有生动的描写。 报效或称捐输。捐一些特殊项目,如军费、河工、庆典、兴建、巡幸等。示意地方督抚和巨商捐纳,实际是摊派。其数字巨大,如十全武功中捐款达3000万两,有两个盐商就捐了1150万两。当然他们不会做亏本生意,两淮盐商与官吏勾结,以筹备乾隆南巡为名,每个盐引(专卖凭证)加价3两,从中贪污了800多万两。 游乐。康乾时代均大建宫室。圆明园、避暑山庄等均始于康熙,成于乾隆。两帝均六次南巡。康熙号称节省,然曹雪芹祖父因4次接驾,亏损30万两。乾隆更为奢华,舳舻相接,纤夫达数千人。沿路州县搭彩棚戏台迎接,甚至为了临幸,挖湖造山建园,所费更不下千万。 以上种种,必然引起大量贪污腐化。著名的如康熙时的明珠、徐乾学、高士奇等,乾隆时的李侍尧、和|等。明珠是货贿山积,乾学是五方供赋归东海(乾学别号),高士奇是万国金珠献澹人(士奇字),李侍尧仅一任总督即贪3100万两,和|家产达8亿两,相当国家10多年岁收。到乾隆后期省督抚声名狼藉,吏治废弛,亏空甚多,商民半皆蹙额兴叹。两帝确也大力治贪,但愈禁愈烈,有制度原因,也有感情原因。许多费用要靠捐款,捐者必贪。如史家说到和|的作用:乾隆以军旅之费,土木游览,以其不出自正供之费,岁无虑亿万,悉索之和|,和|索之督抚,督抚索之州县。州县当然索之百姓了。 与贪污孪生的是渎职及不作为。被称为康熙三大名臣之一的张伯行,其名言是:勤上本,懒结案,准谎词,冤到底。乾隆时三法司积案万件不处理。官吏只要钱,不办事,结果可想而知。 种种弊端,最后负担都落在老百姓身上,而且层层加码。所谓州县有千金之通融,胥吏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百姓有冤难诉,兼以土地兼并,人民流离失所,北京城乞丐多达10万人。于是强者起而为盗,官员为了政绩,不敢报剿,最后酿成民变。如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涉及多省,一直到嘉庆七年才平息。国力大耗,军费过亿。 至此必须解答人们熟知的康乾盛世几大标志,即永不加赋、蠲免钱粮、人口增加、国库充盈。笔者认为这些说法即使不全是作伪,至少水分不少。 永不加赋?康熙50年诏全国永不加赋,一直传为德政。事实上正赋之外,当时还有耗羡(即附加税),其数目从20%—30%到50%—80%。雍正时耗羡归公变成正税,虽一时减少了民负,但正如黄宗羲定律,每次并税之后,一定会有新的附加。果然乾隆后产生了平余、重戥、浮收、淋尖、踢脚、洒散等名目繁多的税种,税负不是少了,而是加了多少倍。2023-07-15 20:58:321
中国现在的农民问题的现状?
农业问题千头万绪,国家说农业为基础,80年代每年都有1号文件(也就是说每年第1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的)。长期以来农业发展过程中问题很尖锐,直到2000年李昌平上书提到三最(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引出了三农问题。而所谓三农问题,其实就是农民问题。农业不存在问题,农业,即农产品的供给问题,在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已经不成问题,以前曾有米袋子菜篮子一说,如今只有农产品过剩的问题。我这里所讲的也不仅仅是农村问题,农民真要出问题可能不在农村,而在城市。农村问题的主体体现在进程的农民与原体制的矛盾问题。如今关注农村问题的许多话题常常是几年一个转移,如劳力转移,产业化改革,提高农民收入,税费改革,村民自治等,关于农民问题的宏观发展趋势也常常有不同看法。人们常说农业发展第一波为大包干,第二波为乡镇企业的兴起,农民非农业化(以非城市化的方式)。第三波是什么?96年有人说是农民进城,98年说产业化是第三波,2000年又有人说村民自治是第三波,最近则是说税费改革是第三波,说是继土改和联产承包后的第三次解放。事实上,第三波到底在哪里和对农民问题的宏观把握有关。 农民问题说复杂相当复杂,说简单也相当简单。它不像西方社会农民问题主要是保护的问题,而中国的农民问题就大方向而言不存在悬念。中国农民问题矛盾很尖锐,但方向很清楚,还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不像西方是现代化以后的问题。 简单的说,解决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绕不过去的两大问题,一是权利(right)的提高,一是农业人口的减少。权利的提高也就是杜润生先生曾经说过的“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杜老没有说给农民平均收入而说给农民以国民待遇即权利,方向是抓的很准的。20多年的改革也是沿此方向千斤的。重农也应该从这两方面着眼。中国应该有新重农主义,不是老的重农主义。 老重农主义其实是重农抑商,表面上是重农,实际上是重国家财政,抑商是趋民归农,靠国家强力,包含很浓的国家统治的味道。实际是商鞅所说的“强国弱民”,重官抑民。历代王朝越重农,农民的日子越不好过,农民起义也往往发生在重农的时候。重农主义和重商主义都往往与实际意义相反,重商往往是加强了国家控制,反而抑制了商业的发展。现在要讲的新重农主义就是上面所说的两点,一是权利的提高,一是农业人口的减少。 人数的减少是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农民权利要提高,人数要减少其实合起来也就一个问题,就是农民的权利提高的问题。 下面分几点进行阐述。 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的关键点在哪里?现在的农村问题其实不是几十年农业发展的问题,也不是解放后农业发展的问题,而是两千年农业积累的问题,税轻费重,“明税轻,暗费重。集资摊派无底洞”。历史上农业税费也就两大块,一块是起,一块是存。起,即起运,解运到京城,存,即留,留在当地发展。起运的比重增大以后,地方上留下来的份额减少,要维持开支就要增加赋税,而增加赋税又常常让各级官员克扣,中央也无法掌握实际负担和开支情况。赋税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承受不起了就要改革,简化税折,明晰收费,让农民明确哪些该收哪些不该收,减少官员中饱私囊的机会。并税除费历史上其实很常见,而且初期效果往往很好,减少了中途流失,规范了收费过程,可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常常不久以后就引起反弹,在税外出现新的费用,而且超过以前。中国老百姓并无纳税人权利,交什么不交什么完全由官府控制,一些名目在合并税费以后消失了,但给后来人重征创造了条件。比如说劳役,并入代役税由政府用这笔钱雇人劳动,实行一段时间以后政府需要劳力又需要农民出工了,原先农民交的代役税又不退给农民,每改一次农民负担加重一次。90年代初期就推行过并税改革,过两三年后不够用了就又征,形成黄宗羲怪圈。 税费改革要搞,但不能广搞税费改革,要跳出黄宗羲怪圈就不能搞量出为入,而应该搞量入为出,不能政府要花多少钱就收多少,而应该反过来,根据收入确定支出。税费改革同时要精简乡镇机构,撤销乡政府也好,精简也好,实际上是一个人员安置问题,所以税费改革要与人员安置结合起来。另一个需要结合的问题是国家应该负担起义务教育的责任。现在地方财政很大一部分是用来办义务教育了。税费改革必然引出乡村政治体制改革和义务教育改革,其背后还有更深的问题。 所谓黄宗羲定律是皇朝与子民的关系造成的,而现代社会讲究的是无代表不纳税。税收应该受到纳税人权利的制约。农民负担问题仅靠税费改革是不够的。有人提议给农民免税,但这一提议本身也有问题。事实上,财政上免税是可行的(现在征税成本本身就耗掉了税额的一大半)。但我认为农民问题的最大问题在于传统身份性的归附,是因为身份低下而征收的这种,并不是一种全民统一平等的税,还是属于皇粮的性质。农民交纳的也并不是个人收入所得税。按照目前月收入800以上需要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标准,许多农民都不需要交这种税。流转税由于农民收入并非营业所得,更是无从谈起。有人提出农民交税是一种地租,这种说法也有问题。法律上土地并无国有,城镇土地是说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则是说的集体所有,国家并没有地所有权。有人说三提五统就是一种地租,但如果承认说三提五统是一种地租,那承租方和租佃方之间的契约何在?双方并无契约自由,不是自由租佃,没有契约式的租佃关系。现在的农民,不管是否愿意都得交税,现在征税的合理性仍然延续的皇粮国税的思路。提免税实际上是承认国家有征税权,但实际显然并非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即使补贴而且不贴远远高于征收的税也不提免税。所谓税费问题其实还是一视同仁的问题,用同等眼光看待城市和农村的问题,减免税也不因某种身份而决定。中国应实行城乡一视同仁,一视同仁则许多问题将不成其为问题。 农民问题的第二个问题即土地问题,许多人说农村的一切矛盾是地主与农民的矛盾,地主与佃农的矛盾。他们认为土地私有导致自由买卖,导致土地兼并,然后矛盾激化,引发农民战争。许多人说起私有制仍然总说可能引起战争,不住张100%的土地私有制,说即使承认私有产权的国家土地产权仍有保留,但这并不绝对,不过这是另一个问题了。其实从传统引申出来的解决现代农民问题的思路本身就成问题。地权真的很集中么?土地集中真的是由于自由买卖引起的么?农民战争是否由地主和佃农矛盾引起?每一个环节都有疑问。事实上历史上卷入农民战争的并不是无地可耕的农民,而是有地没法耕的农民。因为负担太重,土地成了想甩也甩不掉的包袱。即使承认土地兼并是一个问题,土地兼并多大程度上是由市场自由买卖造成的这本身还是一个有待论政的问题。历史上的特大地产并不是由自由贸易产生的,目前中国式的土地兼并不亚于土地私有化的国家。土地兼并以政府圈地的形式展开,土地承包的费用并不交给农民而是给了政府,造成农民无地可耕。政府圈地是一个典型现象,公司征地应该与农户一家一户的谈判签协议,但现在是政府做主,出现了描述旧社会时常用的"买通官府,害的人家破人亡,然后趁机买下了地"的情形。民间自由交易中想占这么大的地绝无可能,大多都是与政府勾结的。争论土地私有的双方立论本身就都有问题,双方都认为土地私有化以后会变成很大一片土地形成土地兼并格局,但这前提本身就很可疑。私有化以后会不会变成大片?在多大程度上会变成大片?土地兼并并不因农民有产权,恰恰是因为农民无产权。现在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享有的是物权而不是债权,否定了把农民享有土地看成租地的行为,农民向集体缴纳的不是地租,拖欠也不够成可以回收土地的理由(而债权则是强调租佃关系,即债权关系的,强调支付地租是使用土地的前提,不交地租地主有权收回土地),实质上是强化了农民的产权,但这个问题还远未得到解决。 许多人仍然不住张私有,认为土地是一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不可以私有。在农村没有社会保障的前提下这一说法有一定的道理,但以此反对私有则不成立。社会保障不能私有是指承担社会保障的责任不能自由,国家不能退给个人,而不是享有个人保障的权利不能私有。以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是因为国家不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保障不能私有本身就是废话,所谓保障,即让农民自己养活自己,现在本来就是农民自己养活自己。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个人也承担部分义务,但社会保障的主体仍然是国家和企业。现在政府无任何转移支付而强制个人掏钱,很容易造成官商勾结。所谓土地是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说法并不成立。实质上是国家享有权利而要农民承担义务,与通常的社保正好完全相反。说到这里扯远一点,在中国这种权利义务倒置的现象很普遍,比如说义务教育,本来应该是政府承担费用的,结果却成了逼老百姓掏钱送子女上学,在严格实行义务教育的国家其实是不应该有希望工程存在的,所以现在希望工程也开始重点转移了,开始强调扶助贫困大学生了。政府在土地上享有权利而让农民承担义务不能说成是社会保障,而且还是把农民当作傻瓜。农民并不会有地就卖的,而且现在土地并不保障农民生活,反而成了农民纯粹的义务。土地在有些地方是零价值甚至是负价值,土地成为了农民想甩却甩不掉的包袱。农民的地权太弱,中国的土地问题不管是否实行土地私有都应该强化农民的地权。 以下为是关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化及城市化等方面秦晖教授的观点。 产业结构调整,中央的提法是好的,但调整中由于农民权利得不到尊重,成了政绩工程。提高农民收入的说法也不错,但一旦成为了官逼的过程,就糟糕了。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是农村承担了结构调整的完全的风险。政府其实并无权逼农民做什么,即使是逼农民富,善等看起来很不错的事情。农业产业化的提法本身就很费解。产业化过程中只能是公司+农户或者合作社+农户,不管怎样都只能是一种讨价还价的关系,但产业化以来常常发生的是公司(特别是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坑农的事件,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对等,农户没有集体的谈判组织,其谈判实力基本为零。中国的城市化过程经历了从不承认到承认的过程,苏军哦为城市化实际上是市民化的过程,包含职业的转变,也包含身份的改变,即公民化。"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所谓城市化其核心也就是公民化。现在一方面城市化造成农民义务或负担的增加,政府主导的造城运动失控(人为的造城引起效果适得其反),另一方面对移民过于缺少弹性的管理,对自发性街区居民的居住权重视不够。事实上应该善待新移民,允许贫民窟(slam)的存在,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以后并不会成为激进主义的发源地。 结语:中国农民问题有许多方面,背后都有从peasant到citizen的问题,即使不成为市民也应该享有市民的权利。如果对农民问题的观察不是建立在提高农民权益这一层面上理解,许多事情都会成为问题。2023-07-15 20:58:411
积累莫返之害描述的是哪一历史定律
积累莫返之害描述的历史定律是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2023-07-15 20:59:062
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黄宗羲定律)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黄宗羲定律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何谓“黄宗羲...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黄宗羲定律名词解释,黄宗羲定律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何谓“黄宗羲定律”?意思是说,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 2、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2023-07-15 20:59:131
黄宗羲定理
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 问题描述: 什么是黄宗羲定理,谁能解释一下~谢谢~ 解析: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而‘黄宗羲定律"则是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概括出来的。 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叶青教授认为, 一、要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 二、要从政体上改变,把“城乡分治”改为“城乡同治”。 *** 应该给城乡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比如道路、农村义务教育等。三是要发展农村经济,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小康建设。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税负率才会下降。2023-07-15 20:59:251
什么是黄羲宗定律?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他研究历代税赋改革的成败后发现,每一次改革,在带来农民负担一度减轻之后,总要重新加重;每改革一次,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由此而形成了“积累莫返之害”。2023-07-15 20:59:323
什么是黄宗羲定律啊?
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黄宗羲 (1610—1695) 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字太冲,号南雷,学者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学问极博,对天文、算术、乐律、经史百家以及释道之书,无不研究。史学上成就尤大,所著《明儒学案》,开浙东史学研究的风气。在哲学上,反对宋儒“理在气先”之说,认为“理”不是实体,只是“气”中的条理和秩序。作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大胆结论,认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改革土地,赋税制度。反对传统的农本工商末的观点,强调工商皆本。这种政治历史观在当时有进步意义。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案》等。2023-07-15 20:59:413
为什么中国历史上会出现“黄宗羲定律”
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原因是收税者,或者说制定税费政策的政府,权力不受监督。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2023-07-15 20:59:491
请教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由秦晖先生依据黄宗羲的观点而总结出来的某种历史规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黄宗羲定律 - 策略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叶青教授认为, 1、要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 2、要从政体上改变,把“城乡分治”改为“城乡同治”。政府应该给城乡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比如道路、农村义务教育等。 3、要发展农村经济,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小康建设。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税负率才会下降2023-07-15 20:59:551
黄宗羲定律出现原因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一位著名思想家,而‘黄宗羲定律"则是清华大学的秦晖教授在一篇论文中概括出来的。 黄宗羲指出,封建赋税制度有“三害”:“田土无等第之害,所税非所出之害,积重难返之害。”这段话翻译成现代汉语就是:不分土地好坏都统一征税;农民种粮食却要等生产的产品卖了之后用货币交税,中间受商人的一层剥削;历代税赋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 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叶青教授认为, 一、要对农民实行国民待遇; 二、要从政体上改变,把“城乡分治”改为“城乡同治”。政府应该给城乡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比如道路、农村义务教育等。三是要发展农村经济,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小康建设。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税负率才会下降。参考资料:抄的2023-07-15 21:00:032
黄宗羲定律的现实意义
黄宗羲定律:历史上的税费改革不止一次,但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就像《让子弹飞》里那个县长那样,收税已经收到99年后了。在工业社会也有类似的情况,只不过把农民税负换成企业税负而已。原因是收税者,或者说制定税费政策的政府,征税权力不受监督。2023-07-15 21:00:111
中国五千年跳不出的历史定律是什么呢?
第一定律:象牙筷定律殷纣王即位不久,命人为他琢一把象牙筷子。贤臣萁子说,“象牙筷子肯定不能配瓦器,要配犀角之碗,白玉之杯。玉杯肯定不能盛野菜粗粮,只能与山珍海味相配。吃了山珍海味就不肯再穿粗葛短衣,住茅草陋屋,而要衣锦绣,乘华车,住高楼。国内满足不了,就要到境外去搜求奇珍异宝。我不禁为他担心。”果然,纣王“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u2026u2026益收狗马器物,充仞宫室。u2026u2026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百姓怨而诸侯叛,纣亡其国,“赴火而死”。儒风感悟:这个故事后来衍生出成语:见微知著。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个人,崩溃可能都是在一些很小的放纵开始的。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千万不要低估人的欲望,只要开了一个头,就很难刹住。大学生为了新款的手机、包包而贷款,鲜有全身而退的。那些收受了第一笔贿赂的官员,也很少有悬崖勒马的。世人的贪欲,都是如此。得寸进尺,得陇望蜀,没有止境。所以一定要懂得克制自己,审慎行事,切忌放纵自己,迈出贪婪的第一步。第二定律:“兔死狗烹”定律越王勾践,为报仇雪恨,卧薪尝胆,精神非凡。但他的个人品质却非常糟糕。在极端困苦的情况下,帮他筹划大计的两个功臣,成就大业之后,一个被杀,一个逃跑。杀文种的时候,勾践说,“你教我灭吴七种方法,我用了其中三种就灭了吴国,你那里还有四种,把它带到先王那里去吧。”有七种方法灭吴,应当很有智慧,却遭了勾践的毒手。此前,范蠡曾规劝文种,“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范蠡之智,显然高过文种,终能免于一死。儒风感悟:汉朝开国杀韩信,明太祖几乎杀尽开国功勋,兔死狗烹这样的事,历史上不断地重演。自古以来,共患难易,同富贵却难。现在人合伙做生意也往往如此,一起打拼的时候,亲密无间。等到生意做大了,有了丰厚的利润,彼此之间就开始有了异心。分家、甚至拆家、撕破脸的情况屡见不鲜。利益最容易侵蚀人的心智和情感。如果和别人一起合作做生意,一定要有心理准备,备好解决措施,省得最后“人财两空”。第三定律:黄宗羲定律“黄宗羲定律”的内容是关于“帝国千年以来”通过“并税式改革”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历次改革的目的都是好的,改革者的初衷是要通过“并税”的方式减轻农民负担。可是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农民的负担非但没有减轻,反倒愈益加重。黄宗羲称为“积累莫返之害”。比如王安石的青苗法,本来是宋朝官府在灾年贷款给农户,使他们免受高利贷盘剥。结果执行下去,却变成了强行摊派,民怨沸腾,苦不堪言。一个政策或者想法明明是好的,等到实施出来的时候,就完全走了样。儒风感悟:王阳明说:知易行难。了解一个问题很简单,但是真正做起来才知道难。无论什么想法都要遵循一个原则:可操作性。再好的想法,无法落实,也是枉然。站得高固然可以看得远,但是只有站得低,才能看得清。凡事从实际出发,多考虑一下方案是否切合实际,符合现状。曾国藩说: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为人做事,切忌眼高手低,好高骛远。第四定律:柳宗元“敌戒”定律唐代柳宗元有一篇题为“敌戒”的短文,其思维逻辑与常人常理完全相悖,富含哲理,是一篇奇文,转录如下:皆知敌之仇,而不知为益之尤;皆知敌之害,而不知为利之大。秦有六国,兢兢以强;六国既除,訑訑乃亡。晋败楚鄢,范文为患;厉之不图,举国造怨。孟孙恶臧,孟死臧恤,“药石去矣,吾亡无日”。智能知之,犹卒以危,矧今之人,曾不是思。从来人们都把敌人看作是祸害,无力者避之,有力者根除之。唯独柳公认为,有敌人是好事。秦国因为六国在侧,才能励精图治,国力蒸蒸日上,吞并六国之后,朝政反而开始混乱起来。晋国打败楚国,外部没有了敌人,傲慢自大,才有了后来的祸患。儒风感悟:都说有敌人是坏事,但是真正有大格局的人,都认为是好事。马云曾在演讲的时候曾说:有腾讯这样伟大的公司做对手,是阿里的幸运。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无论是人还是机构,时间长了总会懈怠、腐败。只有在拥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才会变得有活力,有动力。正是因为腾讯的存在,阿里才一刻不得松懈,才能不断更新,不断进步。华为遭受美国打压之后,记者采访任正非是否对此悲观,任正非却说:华为上上下下都因此紧张起来,严阵以待,不再像以前一样松松垮垮了,现在才是华为最好的时候。人生也是如此,有敌人不可怕,输了也可以再来。可怕的是懈怠,是承平日久之后的耽于安乐,不思进取。这样的毁灭,才真的是无可救药。2023-07-15 21:00:196
黄宗曦提出了什么思想,有何现实意义和历史影响
黄宗羲的观点有何进步意义1、民主、民本思想 黄宗羲和顾炎武、王夫之等人是明代中国民本与民主思想萌芽的代表人物,《明夷待访录》是这方面的重要著作。黄宗羲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官员应当“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学校指一种机构)、“公其非是于学校”等观点。有学者认为黄宗羲的思想仍属治权在君,并没有到达近代民主思想的标准,也有学者认为黄宗羲的思想是近代民主思想,在民权理论上还超越了欧洲的卢梭。 2、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是指中国历史上赋税改革历朝历代都有进行,虽赋税改革目的很多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改善国家财政,每次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在短时间内确实有下降,但随后又增长到比改革进行前更高的水平,国家财政最后也得不到改善。 3、哲学观点 哲学上反对宋学中“理在气先”的理论,认为“理”并不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而是“气”的运动规律,认为“气质人心是浑然流行之体,公共之物也”。具有唯物论的特色。 “盈天地皆心也”的观点又有唯心论的倾向。这与黄宗羲服役阳明学,深受其影响有关。黄认为王学中“致良知”的“致”,就是“行”,两者别无二致。 4、政治、经济观点 主张土地改革,赋税改革,政治制度改革。 反对传统重农抑商,认为并强调“工商皆本”。 ~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手机提问者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如还有新的问题,请另外向我求助,答题不易,敬请谅解~~O(∩_∩)O,记得好评和采纳,互相帮助祝学习进步!2023-07-15 21:01:162
中国历朝财政历史
自古以来,行政性收费一直都是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行政性收费起初就带有税收的性质,实质上是税收的一种补充,但由于缺乏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乱收费、滥收费现象便相伴而生,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痼疾。乱收费带来了一系列严重后果:农民不堪重负,逃亡奔命,造成国家失去大量纳税户,田赋收入也随之减少;国家财力分散,分配秩序紊乱,终致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削弱中央集权,助长地方势力膨胀。正因为乱收费、滥收费危害重重,所以历代统治者对此都极为重视。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也出现过三次比较著名的税费改革运动——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丁入地。这三次税费改革在历史上都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正在进行着的农村税费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所谓“以史为鉴”,将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与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参照对比,对于我们了解现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能否成功,或者怎样才能成功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 (一)唐代中后期杨炎推行的两税法 公元780年,唐德宗李适即位,以杨炎为宰相。杨炎面临着土地兼并严重,吏治败坏,农民负担沉重,国家财政面临危机等情况,因而上书请作“两税法”。唐德宗采用了杨炎的建议,在全国推行两税法,首开了中国费改税之先河。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1)“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就是以户为片收单位,不论主户、客户,一律在当时居住的地区登记,编入户籍。按各户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应纳税额,这是户税;以公元799年垦田数字为依据,按田亩多少征收田亩税,这是地税。商人是流动的,没有常居地,所在州县纳其财货三十分之一的税。(2)“人无中丁,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分丁男,中男,都要按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纳税。(3)“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每年的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4)“量出以制入”。杨炎在制定两税法时,明确地规定实行“量出为入”原则,即先预算出国家财政支出的数额,然后量出制入,确定出国家财政收入总额。意在限制滥征苛敛,减轻人民的负担。 两税法归并了税目,把混乱繁杂的税种规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集中了时间,一年分为夏秋两次;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两税法改革在历史上影响深远。它改变了过去“科敛之名数百”和百姓“旬输月送无休息”的状况,中央统一控制了税费征收大权,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性和控制力,抑制了地方为所欲为的收费行为。 (二)明代中后期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 明代中后期官府的暴敛、豪强的兼并,已使民不聊生,阶级矛盾日益激发,农民暴动此起彼伏。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神宗万历初年,张居正为首辅,全面整顿军事、政治和经济,在财政上实行一条鞭法。 明代的“一条鞭法”是继唐代“两税法”实施八百年后又一次较大的税费改革。“一条鞭法”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并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将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征课的田赋一律折合成银两交纳。另外,税费统一改为交银后,不再由地方的“里长”、“粮长”办理征税管理,而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一条鞭法”改革化繁为简、税费合一,达到了统一税制、省费便民、稳定社会生产力的作用,增加了明朝的中央财政收入,出现了“太仓所储,足支八年;公私积储,颇有盈余”的状况,加强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 (三)清朝前期康熙雍正推行的摊丁入地 明末一条鞭法夭折之后,豪绅富家凭借特权逃避编丁,土地兼并加剧,无地农民苦于丁银负担,大量逃亡。于是一些地方进行了丁银均入田赋中征收的税制改革,称之为“随粮代丁”、“丁随田办”。公元1721年,清政府宣布“添丁不加银”,这就为“摊丁入地”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康熙五十五年,清政府首先大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至雍正年间,“摊丁入亩”已经开始大规模推广,“摊丁入亩”改变了过去地丁并行的税制,简化了征税手续,放松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尽管田赋重了,但免去了人头税。这对无地贫民而言,无疑是带来了一丝福音。“摊丁入亩”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到雍正末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八百万两增加到六千多万两。 二、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地方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然而,这三次税费改革由于皇权社会政治经济的局限性和改革措施本身的一些不科学和不完善,最终都未能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 历史上有许多的学者针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比较典型的理论有“黄宗羲定律”。黄宗羲是明末的思想家,有“启蒙思想家”之称。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讲,历史上的田赋有“积累莫返之害”。即赋税每经过一次改革,都将杂征变为正税,以后又出现新的杂征。这样下去税负就不断加重了。他举例说:两税法并庸调于租,但宋代在两税之外又征了丁身钱。明中期一条鞭法已将各种杂税归并,但后来又有杂役、旧饷、新饷、练饷。明末户部尚书倪元璐将三饷合并,又成为固定的税收。“黄宗羲定律”反映了历史上赋税不断加重的客观实际,它的进步意义是揭示了历史上的统治阶级贪得无厌、诛求无已,希望统治者不要横征暴敛。它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封建统治下三次税费改革的失败之处,“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成了专制王朝时代进行税费改革的一个怪圈。 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从短期来看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的负担,清理整顿了吏治。但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三次税费改革中没有一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好乱收费、滥收费问题。三次税费改革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人亡政息。笔者认为,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1、历史上的三次税费改革的根本目的只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利益的需要,并不是要真正地要减轻人民的负担。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毕竟都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他们实行税费改革,并不是发自内心地要为人民减轻负担,更多地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和增加财政收入。当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阶级矛盾得到缓和时,他们的贪欲又暴露无疑,苛捐杂税死灰复燃也是自然的事情。 2、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改革没有形成制度化。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在短时间里能迅速得以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当朝皇帝强悍的作风和专断独行的权力,改革并没有真正落实到制度上去。一旦皇权出现更替,改革就很有可能随之夭折。 3、历史上三次税费改革措施本身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无论是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还是清朝的摊丁入地,其改革措施的本身都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唐代两税法规定征税时以货币计税,但在唐德宗时,征税时又要人民折成实物交纳,但在折合过程中,人民的负担又有所加重。明代一条鞭法将各种随田起征的赋役合并征收,手续固然简便,但纳税人无从确切知道所纳何税,致使贪官污吏得以随意摊派增减,弊病百端。清朝摊丁入地在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额外的剥削。2023-07-15 21:01:262
试述我国取消农业税的历史背景及其重大意义
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是还农民平等权利。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代表们表示,依法取消农业税非常必要,建议将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自温总理宣布将逐步取消农业税以来,“废止农业税”仿佛成了各级政府重点关注的政绩,全国已经先后有28个省份抢先迈进了“后农业税时代”。当然,对于广大农民,这至少不是一件坏事。不过,各级政府决策者多将取消农业税视为“减负”的重要举措,这种单纯的经济视角倒令我有几分担忧。事实上,取消农业税的最大意义不是“减轻农民负担”,而是归还了广大农民平等的公民权利。众所周知,农民肩上的沉重负担,大都来自各级政府创造的“杂派”,而多半与法律明文规定的“正税”无关。把“农民负担沉重”的账算到农业税头上,多少有点不公平。农业税最大的弊端在于其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公民权利。秦晖先生曾指出,农业税不是个人所得税(没有起征点),不是营业税(不区分生产的盈利性),不是资产税(土地不是农民的私产),而是一种典型的“身份性贡赋”。只要脱不了“农村户口”,农业税就如影随形地跟定你,活到老、缴到老。布凯南说“税收是权利的成本”,但“农业税”这笔成本却没有给农民来带额外的权利。取消了农业税,农民的公民权利才有了存量增长。从权利视角看农业税的存废,后农业税时代应当是农民权利时代。取消农业税只是前奏,农民权利的扩展才应该是主旋律。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走出“黄宗羲定律”。农业税只占全国财政税收总额的百分之一,彻底废止农业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是,取消农业税对于抑制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财政汲取冲动同样作用不大。只要农民的权利无法形成对基层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日久天长,不断自我膨胀的基层政府部门照例会想方设法开动行政权力的“抽水机”,从农民身上抽取维持自身运转的财政资源。税废去而费复来,“黄宗羲定律”还将继续发挥作用。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税费的不断减免,基层政府财政颓势已现,入不敷出者众多;若未来上级政府的政策约束有所松动,新一轮的“税免费兴”很可能卷土重来。后农业税时代成为农民权利时代,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早有人指出,农民的贫困源于权利的贫困。28省取消农业税后,农民增收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面对几倍于农业税减免额的土地流转收益被剥夺的尴尬现实。正是由于权利的贫困,当农业税成为历史的时候,农民仍然很难获得足够的教育、卫生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人力资本存量和劳动回报率始终在低位徘徊。简言之,在权利贫困现状得到根本改善之前,农民既无法得到应当获得利益,也无力提高劳动的回报率,增收的难度依然很大。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和增收难的问题,和谐的新农村将永远停留在美好的规划图之中。而只有在农民权利时代中,负担和增收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因此,政府决策者不应仅仅从经济或财政的角度审视“三农”问题。取消农业税指日可待,而建立起切实保障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制度机制,路途却依旧山高水长。2023-07-15 21:01:362
为什么有农业税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 历史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2023-07-15 21:01:462
如何界定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议决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近些年,各级人大对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是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拟对此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重大事项及其特点 (一)重大事项的含义。作为法律概念的重大事项,是专指在人大法定议决权范围以内的一些特定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国家事务。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重大事项具有四种基本属性和特征,即国家性、法定性、重大性和特定性。国家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社会属性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国家公共事务(泛指由国家管理的事务和国家自身的事务),而不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成员的私务。法定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法律属性或法律依据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人大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法律规定人大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均不属于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在国家事务当中,只有一部分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重大性是针对重大事项的重要性或重要程度(地位、意义和影响)而言的,指重大事项必须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项当中,有的是重大事项,有的则是一般事项。特定性是针对人大其他职权事项而言的:如前所述,重大事项是专指人大除立法、监督、选举任免等职权事项以外的事项。在属于人大法定职权范围以内的“重大事项”当中,有很多是立法、监督和选举任免等事项,除此之外,才是我们这里所讨论的重大事项。有的论者把前三种属性和特征作为确定重大事项的主要标准,是有一定道理的,当然还应该加上特定性来排除其他“重大事项”。明确了重大事项的本质属性和主要特征,就可以据此对某个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作出判断,如果它同时兼具这四种属性和特征,那它就是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所指向或管辖的重大事项,否则就不是。 (二)重大事项的特点。前面已经论及,纷繁复杂的重大事项表现出四个主要特点,即不可尽列的广泛性、各有不同的层级性、各具特色的区域性和不断变化的动态性。广泛性是指重大事项的范围极其广泛,难以穷举尽列。层级性是指层级差异性,即不同层级的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层级人大职权范围的差异性以及事物重要性在不同层级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某级人大是重大事项,在上级或下级人大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区域性是指区域差异性,即不同区域人大的重大事项是有所不同的。这是由不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情况的差异性所决定的。比如有的事项在甲地是重大事项,在乙地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动态性是指重大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变化的。这是由客观情况的动态性和事物重要程度的动态性所决定的。比如即便在同一个地方,有的事项在某一个阶段是重大事项,在另一个阶段就不一定是重大事项。把握这些特点,对找到界定重大事项的科学方法将颇有裨益。 二、界定重大事项的技术性问题 (一)界定的主体。界定的主体是指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的界定者,也就是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实质上牵涉到对国家事务决策的管辖权问题,因为一旦明确某个事项是这里所谓的重大事项,那也就意味着该事项的决策权属于人大,而不属于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拥有国家事务重大事项界定权的国家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的这种界定权同人大一般的议决权一样,是由人大作为惟一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具体来说,人大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是由立法界定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构成的。立法界定权是指通过立法(包括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界定的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宪法和法律的原则规定以内对法律未能尽列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裁决的权力。人大界定重大事项的自由裁量权是由重大事项的广泛性、层级性、区域性和动态性很强的特点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当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对某个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发生争议时,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服从人大的意见。当然,人大的自由裁量权必须以法律规定为边界,并接受上级人大的监督。 (二)界定的形式。这里所谓界定的形式,是指界定内容的载体,也就是界定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界定的形式主要有三大类:法律规定,包括宪法及宪法解释、法律及法律解释、地方性法规及法规解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条例解释等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规章规定,主要是指没有立法权的人大在规章制度中对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规定;临时裁定,是指各级人大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法律和规章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上述几种形式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主从关系,即临时裁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和规章规定,规章规定要服从于法律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要服从于宪法的规定,所有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都不能超越宪法所规定的边界。 (三)界定的方法。界定的方法是指对重大事项的本质、性质、范围、种类和具体事项进行认定或作出规定的方式和办法。从实际情况来看,界定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法,即对重大事项进行定义的方法,明确重大事项的本质含义或者性质特征;列举法,即对重大事项采取一一列举的方法;概括法,即对不便一一列举的重大事项作出范围性规定的方法;裁定法,即对未列明的具体事项是否重大事项进行临时裁定的方法。需要指出的是,必须建立制度化的裁定机制,将裁定法也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以减少裁定法的随意性。前三种方法一般是在法律和规章中使用,后一种方法则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这几种方法通常是综合加以运用的。 在具体工作中,要根据重大事项的特点,把握一些重要的具体方法。比如根据层级性和区域性特点,对法定具体事项以外的事项不宜搞“一刀切”,应该由不同层级和不同区域的人大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原则规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上级人大不宜代劳,各级人大原则上均只管本级重大事项的具体确定。又比如根据广泛性和动态性特点,确定重大事项要留有余地,并不断加以修正,不要企望一次性全部列出,一劳永逸。再比如,根据重大事项不可尽列的特点,应当为需要依靠经验判断进行临时裁定的未列明事项尽可能地找到一种制度化的确定方法,比如确立重大事项的确定主体和程序,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对某(重大)事项议案是否列入议程进行表决,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重大事项的确定交由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集体来决定,避免少数人甚至个人随意决定。这样,也就可以如前所述把临时裁定也纳入制度化轨道,最大限度地减少随意性。 三、重大事项的类别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重大事项进行各种分类。比如可以从重大事项的性质、内容以及议案来源、处理方式等多种角度进行分类。这里从重大事项的适用性、内容性质和处理方式几个方面来考察重大事项的界定和分类问题。 重大事项的特点告诉我们,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期有着一些相同的重大事项,也有一些不同的重大事项。反过来说,同一重大事项在不同的层级、区域、时期可能都是,也可能不一定都是重大事项。这就涉及重大事项的适用性问题。从这个角度,可以把重大事项分为通用事项和特殊事项。通用事项适用于各个层级、区域和时期,特殊事项只适用于一定的层级、区域和时期。从实用性出发,可以直接把法律明确列举、普遍适用的事项当做通用事项,把法律未列明、由各地各级人大自行依法确定的事项当做特殊事项。由于通用事项往往由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法律规定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阶段性,因此可以说通用事项大多是对不同层级和区域而言的。与通用事项一般在法律中明确列举不同,特殊事项是包含或体现在诸如“各方面”、“应由……决定的事项”之类的法律规定之中,只能由各级、各地人大根据这类规定从实际出发来加以确定。一般来说,各级人大对通用重大事项即法律明确列举的重大事项都行使了议决权,而对特殊重大事项即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则较少行使议决权。对法律未列明的(重大)事项是否重大事项也就是应否由人大议决往往存在较多的争议,由于它涉及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权力分配的问题,各级人大往往存在较多顾忌,加之人大责任机制的缺失,法律的这种原则性规定也就成为人大重大事项议决权闲置或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这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议决权的一大法律瓶颈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这个瓶颈因素,除了如前所述逐步建立确定重大事项的机制以外,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规中列出更多需要、也应该由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也就是说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增加通用事项;如果需要,还应该在宪法中加以列明。应当看到,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要求国家实行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需要由作为全体公民代议机关的人大议决的重大事项必然会逐渐增多。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从事物性质的角度对重大事项既做了列举式分类,也做了概括性规定。列举规定的具体事项是当然的重大事项自不待言。从概括性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把重大事项分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若干类(有论者据此认为重大事项就是这九类,其实是一种误解。这只是一种不完全列举,按照宪法“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之规定,“等”字应包含“各方面”,而不仅仅是这九个方面。地方组织法无权削减或缩小宪法规定的范围)。政治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认定,一般来说没有多大分歧。就人大与政府而言,政治方面的事项通常是由人大来决定,对此一般也较少疑义。那么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有哪些具体的重大事项呢?笔者认为,至少这些方面的综合性规划和计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等应该算是重大事项,因为如果这些事项都不算是重大事项的话,那恐怕也就没有什么算得上是这些方面的重大事项了,并且应当把这些事项作为通用事项。 当然,仅作这样的界定是不够的。还要按照国家权力机关控制需要原则来确定一些关键性的具体的重大事项。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具有对国家事务进行最终控制的职责和职权,那么人大应当对哪些事项保留最终控制(批准、决定)权呢?除了宪法和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外,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来加以确定。除了上述仍然带有概括性的一般的重大事项以外,最需要进行控制的应当是从法理上说应当由人大控制但法律未具体列明的事项,以及“一府两院”最容易出问题而又事关重大从而最需要人大进行监督制约的事项。比如财政超收收入、预算外收入在资金来源和权属关系上与预算收入具有相同或相似的性质,其支出安排同样应由人大来审查和批准。人大要替人民管好国家的钱袋子,不能只管钱袋子里的一部分钱,而要管好钱袋子里面所有的钱。又比如机构建废、编制增减、行政区划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变更无疑是重大事项,在中央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审查和批准,在地方应由地方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国家的统一规定之内来审查和批准,或者至少应由人大审查通过以后再由同级政府报有审批权的上级政府审批。按照现行规定,人大被排除在这些事项的决策之外,这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因为机构、编制、区划不仅自然涉及钱的问题 (人大被排除在这些决策之外自然就导致预算审批权实际上的部分旁落和流失),而且还可能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等政治性问题,而城市规划则往往涉及广大群众的权利权益以及文化、环境保护等诸多问题,理应由人大来决策(从以往机构改革、编制管理、城市规划的实际情况来看,正是由于没有纳入具有刚性约束的法制化轨道,没有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制约,使得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始终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式的膨胀怪圈,城市规划则极为缺乏科学性、长远性,朝令夕改,随意性很大,造成很大的损失浪费,而且往往还伴随着政府侵权行为)。因此应该对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在未做修改以前,在中央,国务院至少应该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地方,政府上报或者决定以前,至少也应该听取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再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济、社会、环境和人民生活影响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也应当由人大来审查批准,至少应听取人大的意见。还比如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一府两院”应当向人大报告并听取人大的意见,等等。以上这些事项也应当作为通用事项。 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性法规都从处理方式的角度对重大事项进行分类,这是一条很有实用价值的经验。从目前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制定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来看,多数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两大类,有的在这两大类之外还加上了“议而不决”一类,个别在这三类之外还加上了“报告备案”一类。从重大事项议决权的本质属性来考察,我们认为可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大类。议而必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必须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法定应由人大审查批准或者决定的重大事项而言的。议而可决,是指人大经过审议之后,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定或决议。这主要是针对人大有权作出决定决议,但不一定非要作出决定决议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有的事项可以通过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建议的方式来表达人大的意见。“议而不决”,是指人大经过讨论之后,只提出意见建议,而不作出决定决议。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审批权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事项而言的,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在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报批之前,本级人大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并可提出意见,但无权批准或者否决。 在进行了上述讨论之后,我们对通用重大事项应该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具体轮廓。除了这些通用事项以外,剩下的就是各行政区域内的一些特殊事项。我们知道,对特殊事项无法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只能靠各级人大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在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一般规范性文件中加以规定,或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确定。各级地方人大不能指望全国人大或者上级人大对这些特殊事项作出统一规定,而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己着手依法进行确定——这也是实现地方性事务自治的职责和职权之所在。 至此,我们可以较具代表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为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方面的职权有所不同,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把它们合在一起来讨论),以现行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大事项的具体分类作以下概括: 应当提请人大审议(审查)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即议而必决的事项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所要采取的重大措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和重大措施;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其修订方案;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计划;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财政超收收入的支出安排;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即议而可决的事项包括:法律法规和人大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省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义务教育制度、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基金的管理情况;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基本国策的情况;社会就业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尤其是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受理重大申诉、控告、检举的情况;人大选举任命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重大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的处置情况;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其他法定具体事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殊重大事项若干(比如四川省,可确定扶贫工作情况、劳务输出组织服务工作情况等事项),等。 应当向人大报告、人大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的事项,即议而不决的事项包括:政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行政区划的调整;司法改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城镇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修编方案;公用事业服务价格的调整方案,等。 (作者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2023-07-15 21:01:551
农村农业税归哪部门管
农村农业税归哪部门管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归财政部门管理。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应缴纳的粮食或者其他农产品和现款,送交指定的机关;征收机关收到以后,应当发给收据。 纳税人有运送他们应缴纳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义务。义务运送的里程,一般以当日能够往返为原则,具体里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超过义务运送里程的,其超过的里程,应当按照当地的一般运价发给运费。 历史: 农业税起源很早,中国过去称田赋,西方国家称地租税或土地税。在封建社会,农业是最主要的生产部门,是封建制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体。但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工业、商业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当代世界多数国家的农业税已不是主体税收,而是作为财政收入的辅助手段。“十五”(2000-2005)之初,中国开始了以减轻农民负担为中心,取消“三提五统”等税外收费、改革农业税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 据史料记载,农业税始于春秋时期鲁国的“初税亩”,到汉初形成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颁布了农业税条例,并实施至今。这一古老的税种,已延续了2600年的历史。历史上,“皇粮国税”一直牵动着中国的兴衰。尽管中国历史上出现过“两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改革,以扩大纳税面,让有地产、有钱财的人多纳税,但由于吏治腐败,负担最终转嫁到农民头上。即使是屡被提起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盛世”,也只是短暂的轻徭薄赋,历代封建统治者始终未能跳出农民负担越减越重的“黄宗羲定律”。 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几十年来,农业税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据统计,从1949年至2000年的52年间,农民给国家缴纳了7000多亿公斤粮食,农业税也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支柱。 2004年,国务院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据统计,免征农业税、取消菸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可减轻农民负担500亿元左右,到2005年已有近8亿农民直接受益。2005年岁末免除农业税的惠农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9亿中国农民彻底告别了缴纳农业税的历史。 农业税的特点: 1、以农业收入为征税物件; 2、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 3、实行两种方式征收; 4、实行由国家统一控制下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5、地方 *** 具有相对较多的管理自主权。 计税依据 农业收入 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农业收入,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按常年产量计算的农业收入。它是农业税的计税产量,不是实际产量,是中国农业税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农业税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 2、按产品收入计算的农业收入,是农林牧产品的计税依据,对列举的农林牧产品,按产品的收入计算确定农业收入。 计算方法 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如下: (一)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种植棉花、麻类、菸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计算标准。(一)、(二)、(三)项所列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当地的主要粮食,以市斤为单位计算;折合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规定。 常年产量应当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的一般经营情况,按照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对于因积极采取增产措施和采用先进经验而使产量提高特别显著的,评定常年产量不宣过高。在评定常年产量的时候,对于纳税人兴修农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受益未满三年的,应当参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产量评定常年产量。常年产量评定以后,在五年以内因勤劳耕作、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提高;因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产量不予降低。 农村河沟属于哪部门管 农村的河沟,归城市水务局河道管理处管辖。 农村铺路归哪个部门管 归交通局管理; 交通局是主管全市公路、水路和地方铁路交通行业管理的市 *** 工作机构,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政策法规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讯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农村建房归哪个部门管 农村建房由村民向本村村委会提出,经村委会稽核后,提交乡镇人民 *** 稽核,稽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 *** 审批。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 *** 稽核,由县级人民 *** 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违建归哪个部门管 城管,审查部门是:城乡土地管理局 农村侵占农田归哪个部门管 土地局及 *** 部门。 农村房屋归哪个部门管? 1.首先要看张叔去世的时候有没有留遗嘱;2。如果有遗嘱,那么按照遗嘱确定房屋产权;3。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我国法律,就是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和儿子继承。这个时候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4。拿着遗嘱或者继承公证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5。拿着房产证去法院起诉,要求张叔的弟弟腾出房屋 以上的前提是,张叔没有遗嘱,或者有遗嘱,但是遗嘱上没有将其弟弟作为遗产继承人 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如果你们当地有发房产证的话,应是你们当地的区县人民 *** 颁发的。就案件而言,如果没有遗嘱,张某生前也未赠与其弟,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其妻子,父母和子女。 农村修路归哪个部门管 我家就是农村的。修路的问题首先找村干部。村干部解决不了的问题就向乡镇 *** 的公路局或者城乡规划部门看看。2023-07-15 21:02:041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表现有哪些?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谈应如何缩小城乡二元结构?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这种状态既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这些国家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 解决和突破这一矛盾的根本出路应是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基础上走农村城市化道路,实现城乡良性互动,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城镇人口,转变生产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优化第一产业结构,促进第二、三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农村整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城市化是解决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矛盾的根本出路。 (1)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为解决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出现的新问题,即现有的供给结构不能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对农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要全面提升农产品品质、优化区域和城乡结构,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要解决当前农产品卖难和农民增收难的问题,而且要立足于农业的长远发展。与食品消费结构多元化、高级化趋势相适应,我国农业产业结构也必须由以种粮为主和以种植业为主的传统农业产业结构,向多元化、高级化的现代农业产业结构转变。农业产业化,通过一体化的利益机制,把贸工农连为一体,可以形成“龙头”在城镇、“龙身”在农村的“龙形”经济,这无疑又有利于促进城市化的发展。要使农民收入继续有较快的增长,必须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扩大农产品市场容量及农业经营规模,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增加农民收。应逐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乡居民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机会平等。 (2)繁荣农村经济 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繁荣农村经济。要架起农户和市场之间的桥梁,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也带来了千家万户的农民如何和大市场连接的问题。农业产业化经营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连接起来,因而是将农民和市场连接起来的有效途径。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农民面对的是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我国果品、蔬菜等园艺产品和畜产品在价格上是有竞争优势的,但在出口上也遇到了卫生检疫等绿色壁垒。提高农产品质量是我国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前提。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还必须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小城镇和大中小城市是一个体系,必须协调发展,并要促进小城镇和乡镇企业的结合,加快小城镇第三产业的发展。 在具体的实现路径上,在微观层面上要通过农民市民化、农业工业化、农村城市(镇)化这“三化”来完成城乡生产方式一体化、生活方式一体化、市场体系一体化,“三化”中农民市民化是根本;上在宏观层面,要通过国家逐步改变对城乡的二元宏观政策,实现城乡平等的一体化宏观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市场经济体制的“组成要件”走向城乡一体化,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最终建立和完善。 (3)致力于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要消除城乡差别,纠正城乡失衡,不仅要清除不合理的制度,解决制度不公和失当的问题,也要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制度无力和失效问题。只有公正而有效的制度才能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根本性的保障。从目前来看,最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消除城乡之间在居住、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税收、财政和金融等等方面不公平和二元化的政策和制度,实现政策的统一和制度的公平。必须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平稳有序转移;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农业人口,可按当地规定在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并依法享有当地居民应有的权利,承担应尽的义务;推行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取消一切不应由农民负担的各种税费。在取消农业特产税的基础上取消农牧业税;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城乡税制统一,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再负担其他任何税费;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农地征用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实现城乡公共财政投入的公平分配。通过改革,消除造成城乡隔离、阻碍城乡融合的制度性障碍,实现城乡之间资金、技术、物资、人才、信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奠定基础。必须致力于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加大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支持和保护的力度,实现社会的公正。当前尤其应增加各级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特别是增加国家对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事业支出,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就必须振兴农村,对农民“少取、多予”。 制度建设不仅要有助于实现城乡经济上的融合,也要求实现和保障农民政治上的平等。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政策和制度才具有合法性的基础,也只有公正的具有合法性的制度才可能为城乡协调发展提供可靠和持久的保障。 3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有何重要经济意义?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关系提高农民收入、协调社会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1)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性措施;(2)只有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才能实现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后,只有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筹,才能明确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的改革方向,使较多的资金投向农村教育、卫生、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城乡居民的教育和医疗保健条件更为平等,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更为牢固。(3)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有利于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改善,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4)城乡分割消除后,生产要素的流动顺畅了,这同样有利于城乡企业的资产重组,从而可以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来关闭、合并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5)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之一。只有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改变二元经济结构,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我们党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城乡差距、工农差距仍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我们必须统筹城乡发展,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实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必须更加注重加快农村发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农村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 (一)首先要从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去认识改革和完善那些导致其产生并存在的有关制度措施;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供给机制,进行制度创新。 (1)彻底取消现有的一切导致二元社会结构产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分割的教育体系、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样在清除了这些人为地导致二元社会结构存在的障碍,就为城乡社会结构的一体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从制度上改变工农产品定价的“剪刀差”倾向,加大财政支农、金融支农的力度,扩大国家和各级财政对农村的诸如水利、道路、信息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强化农村有形市场的建设,并将之纳人国家统一大市场之中,支持农村各种要素市场发育、建设和发展,尤其是要加强资金、技术、人才等农村发展所紧缺的生产要素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尽快将农村的要素和产品市场都纳人国家统一的大市场之中。 (3)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农业剩余的转移载体作用。在西方二元理论中,它没有考虑农业剩余转移到现代部门的机制。这对于同时包含着制度变迁的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变来说,显然是不能充分地成立的。市场机制本身处于不断的完善之中也是一个基本的前提。因此,农业剩余在中国不仅要靠市场,还要依靠其他的一些手段分配和再分配,转移到现代部门。其中,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农业剩余的转移起到重要的影响。 (4)创建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土地流转制度,从制度上为农村的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奠定基础。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既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约束之一,也是农地抛荒、农业劳动生产率不高的原因之一,其改革势在必行。 (5)农村税费改革必须标本兼治,坚决贯彻执行并从制度上保证,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完善相关配套改革。一是要精简机构,裁减超编人员,压缩经费,从根本上控制“经费需求”。同时要规范政府行为,做到权力与部门利益彻底分离。二是要完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机制。否则,我们推广实行的农村税费改革最终也难以走出“黄宗羲定律”下。 (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弥补城乡市场差异;增强农民的购买力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的农产品产量、质量,农村非农产业等对农民增收均构成了制约,因此,要着手进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农业结构调整,切实促进农民增收。一要调整农产品供给结构,实现农产品由低质多量到高质适量的转化;二要调整农产品区域种植结构,实现农产品区域种植从无分工到有分工的转化;三要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使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环节中从种植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行业;四要调整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比例结构,改变农业初级产品占多数、占主导的局面,实现农业初级产品到加工产品的的飞跃,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五要调整农产品市场结构,实现农民不参与流通、农商分离、由政府主导农产品流通到向由农民自己主导并参与市场流通的转化;并积极进行组织创新,创建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推动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减少市场风险,构建连接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桥梁和中介,保护农民的利益。六要调整农村第一产业与第二、三产业比例结构以及第二产业内部比例结构,改变农产品加工、运销等落后的局面,通过内涵和外延性的结构扩张,使农业形成结构层次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特点的现代农业结构。进而,通过产业扩张,也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的调整,使农民从有限的土地上,从单纯的生产环节中分离出去。 (三)积极转变思想观念,大力培育农民的现代意识,从意识形态上消除二元结构,帮助农民完成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化 “教育是一个人获得现代性的最重要的决定因素。”⑾通过教育灌输社会要求,提高个人认知水平,使农民认识、理解和掌握社会的规范,并内化为个人意识,这是培育农民现代意识的最直接的途径。要消除意识形态的二元结构,教育重点应放在下面几方面: (1)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培育求知意识。学校教育是形成现代性的主要力量。教育与人的意识水平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比较能够接受新的东西,包括新的观念、新的行为模式。愚昧从来都是与保守、惰性联系在一起的,而知识常与进取、求变的心理相互促动。 (2)加强WTO知识教育,培育开放意识、竞争意识和规则意识。作为一个国际经贸组织,WTO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的权威就是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体现出来的,它的宗旨、原则、规则无不贯穿着开放竞争的观念,但作为WTO的新成员,中国大多数人对WTO都比较陌生,文化素质相对低下的农民更是如此。因此,在农民中进行WTO知识的宣传教育,也就成了培育农民现代意识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帮助中国农民了解WTO对中国的要求,帮助农民正确分析形势,正视自己的优劣,扬长避短,沉着应对,树立开放、竞争、规则意识,消除城乡意识二元结构,积极参与市场的竞争,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3)加强市场经济知识的教育,培育市场意识。农民的市场意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了解程度和参与能力,特别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封闭性与大市场开放性的矛盾,常使没有市场意识的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让他们了解市场经济对农民的要求,从而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 (四)城市化是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科学合理的推进城市化进程,是我国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途径 我国承受着数量越来越多而素质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压力,而城市吸纳能力有限,因此,必须重新审定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方针与发展道路。我们认为,我国城市化模式应采取城乡结合、上下结合、大中小结合的多途径综合模式。 所谓“城乡结合”,即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过程,既不能仅仅是职业非农化的乡村就地转移,也不可能是全部依赖城市来吸收的异地转移,而应从城乡两方面共同努力,把“离土不离乡”与“离土又离乡”结合起来,在条件成熟时,将“离土不离乡”的人口转化为“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上下结合”是城市建设投资和发展动力上,把自上而下的国家投资与自下而上的地方投资、集体投资、外资和个人投资等结合起来。“大中小结合”是指在城市规模等级上,要发挥各级城市对产业和人口的集聚作用,不能把发展大中城市和发展小城镇对立起来。 城市化的基本动力和作用机制是市场化机制,既通过市场的引导,通过产业的积聚和扩散功能来实现。在上述各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各级政府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加强引导,把城市化的立足点在于国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 (五)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政府管理面临着挑战,转变管理模式成为城市化能否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对城市化进程的管理模式 在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伴随农民迁徙而来的“城市人”行为的二元性,也是现阶段城市本身的二元性,它使城市事务具有工业社会和农业社会的混合特征。社会出现分化,新的矛盾和冲突随之产生。面对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事务的新内容和新特点,既不能简单沿用农业社会的传统管理手段,也不能搬用以现代城市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管理模式。 为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关系的新格局,有序推进城市化建设,政府需要探索一种适合转型期特点的管理模式,不仅需要行之有效的适合城市化时期的“科学管理”模式,转变政府行政职能,调整行政决策、管理方式及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需要形成非科学的“伦理管理”模式,即以伦理关系为基础,注重对“非正式组织”的管理,用伦理的价值管理手段协调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事务,进而形成“科学管理”和非科学的“伦理管理”的二元模式。 一方面,城市化是传统与现代的纽带,在这个过程中,首先必须用科学管理模式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冲突。另一方面,城市化是逐步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城市事务中大量的问题是与农业社会共生的问题,对此,政府管理存在着“控制盲区”。因此,有必要用非科学的伦理管理模式协调和处理“非正式组织”中的矛盾,理顺转型期城市内部的利益结构和关系。2023-07-15 21: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