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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兴隆的生平经历是什么?

2023-07-22 13:05:47
TAG: 邱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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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小云

生平经历

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邱兴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

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

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1.简介

邱兴隆(1963.01-2017.09),1963年出生,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曾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患肺癌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4岁。

2.主要作品

  • 著作

《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等。

  • 论文

《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

《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

《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

《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

《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

《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

《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

《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

《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

《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

《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

《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

《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

《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

《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

《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

《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3.人物荣誉

邱兴隆曾获得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入选“新世纪湖南省首批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

2010年10月,捐资50万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醒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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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岁法学“鬼才”邱兴隆教授有哪些传奇经历?

天分、个性,以及独特的经历,使他成为在中国公开表态应当立即废止死刑的第一位学者。回首往事,邱兴隆并不为别人眼中的成功而得意,也没有为别人眼中的错误而追悔。“做自己的人,走自己的路,办自己的事,想自己的问题”,人群中,学界里,邱兴隆就是这样我行我素。54岁法学“鬼才”邱兴隆教授有哪些传奇经历?邱兴隆1979-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6-1989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于2000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98年起,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和湖南大学,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等职。2016年6月,邱兴隆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2005年,邱兴隆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在学术方面,邱兴隆曾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2项,司法部法治与法学教育研究课题1项,有《刑罚学》、《刑罚理性导论》等专著。他在刑罚学领域颇有建树,曾获评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作为刑法学博士的邱兴隆曾有一段“传奇”的看守所羁押经历。他1993年起涉嫌投机倒把罪被收容审查、逮捕长达4年零11个月,一审被判刑,终审改判无罪。相关法院判决资料显示,邱兴隆1997年11月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院判刑两年六个月,1998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邱兴隆无罪。在中国法学界,堪称“人才”的学者不计其数,但可谓“鬼才”“怪才”的,学界却近乎一致地认为非邱兴隆莫属。 他身材瘦削,长发挨肩(一年剪一次发),一双大眼睛,炯炯有神,且有毒辣之光。24岁写下人生第一部“不堪回首”的法学著作,却被专业人士誉为“提升了我国刑罚理论的水平”。博士毕业在即,却演绎了一出为学界瞩目的“神秘失踪”剧。蹲了近五年的监狱,出来时却带出了200万字的法制报告作品,以及一部40万字的纯理论著作,里面没有一个注解,令那些整天泡在书堆里扒抄资料的拼书者汗颜,而这部书的学术价值也让一些因爱惜他而担忧他学术前途的师友宽慰。
2023-07-22 00:30:121

“法学鬼才”54岁病逝是真的吗?

是的。9月20日,记者从湘潭大学以及省内知名法学专家处得到消息,有法学界“鬼才”之称的邱兴隆教授因肺癌于9月20日不幸病逝,享年54岁。1979年至1986年,邱兴隆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2001年至2006年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人物生平: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
2023-07-22 00:30:421

法学界“鬼才”邱兴隆老师得了什么病去世了?

人活着世上总难逃一死,有的人会早点离开,而有的人可能晚些再离开。近日,在业界有“法学鬼才”之称邱兴隆教授因肺癌于9月20日不幸病逝,享年54岁,生前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1979年至1986年,邱兴隆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2001年至2006年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邱兴隆教授先后办理了刑事案件200余件,其中死刑案件20余起;涉案标的1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20余起,这些业绩给他带来“三湘刑辩第一人”之誉。真的是天妒英才啊,希望邱兴隆教授天堂安息!
2023-07-22 00:30:491

中国法学界的泰山北斗是?

以下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排名不分先后):1、高铭暄:泰斗加学术(刑法界的祖师爷)高铭暄(1928.5.24-)男,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1951年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一级教授 ,兼任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2、曾宪义:泰斗曾宪义,山东济宁人。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名誉院长,兼中国人民大学台湾法律问题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港澳法律研究与交流中心主任、中日法律文化研究与交流中心中方主任。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3、王利明:半泰斗加学术(民法全能型人才)王利明,男,1960年生,湖北仙桃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4、许崇德:泰斗许崇德江苏省青浦县(现上海市青浦区)。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宪法学泰斗。1951年复旦大学法律系(今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入中国人民大学读研究生,1953年毕业,留校任教。1971年调北京师范大学政教系任教。1980年调回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历任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5、张新宝:学术(侵权法研究国内第一)张新宝,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总编辑。1961年12月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1984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硕士学位(1987)(师从中国民法先生佟柔老师)。1991年—1993年赴美国锡拉秋兹大学(雪城大学)进修美国侵权行为法,1997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民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日本东京大学和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访问研究。6、杨立新:学术(侵权法国内第二)杨立新,1957年8月1日出生于北京,1975年考入北京人民艺术剧院。1991年因《半边楼》呼延东一角,正式踏入娱乐圈 。1999年,因《愁眉笑脸》获得小百花奖特别表演奖。2003年,获文化部第二十届梅花奖。北京市第一届德艺双馨(艺术家)称号,享受国家特殊津贴。2010年,参演《楚留香传奇》饰演左轻侯。2012年,参演《我家的春秋冬夏》饰演秦有天 。2013年,参演《正阳门下》饰演杨书记。7、刘俊海:学术(公司法基本第一)刘俊海,民商法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宣部司法部与中国法学会“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导师、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副主任、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常务理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 主编、中国政法大学与河北大学等多所大学兼职教授等。8、韩大元:学术(宪法理论前三名左右,与林来梵、莫纪宏并列前三)韩大元 ,男,朝鲜族,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人事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9、朱景文:学术(法理学成就名列国内第五左右)朱景文,男,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10、贺卫方:学术(司法改革先锋)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1985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年调至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任教。1992年被聘为副教授,1999年被聘为教授。1993年6-7月美国密执安大学、1996年6月-1997年1月哈佛法学院访问学者。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等社会职务。
2023-07-22 00:31:199

湖南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

李步云:著名法学家,法治、人权领域权威,“法治三老”之一,首倡“依法治国”。杜钢建:著名法学家,法治、人权、宪政领域新兴权威。原任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 屈茂辉:著名民法学家,湖南大学法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法学院院长 ,民商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李良栋:著名民主理论研究专家,湖南大学民主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原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主任、政治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王晓晔:著名法学家,国内反垄断法权威,湖南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原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张智辉:著名法学家,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秘书长等。邱兴隆:著名刑法学家,“三湘刑辩第一人”、主张废除死刑。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学术带头人。曾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刘定华:经济法专家,湖南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段启俊:刑法学专家,湖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黎四奇:经济法专家,湖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石柏林:法理学、行政法学专家。博士生导师。宪法与行政法学学科带头人,湖南法理学会副会长。王远明:经济法学家,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湖南省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郑鹏程:经济法专家,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才,湖南省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佑平:著名诉讼法学家,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入选人才。 醒龙奖学金:由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邱兴隆及其夫人捐资50万元人民币设立。主要面向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志于刑法学学习和研究的优秀学子,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旨在通过奖励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培养众多刑事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研究生奖学金:主要面向研究生,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总覆盖70%以上。其中科学学位研究生全部享有奖学金、专业学位推免生全部享有奖学金。
2023-07-22 00:32:391

弗里内之死

cvzx
2023-07-22 00:32:551

长沙刑事律师请哪个最好?

可以看看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挺不错的
2023-07-22 00:33:094

湖南大学的法学怎么样?

湖南大学法学专业还不错,虽然不是传统的五院四系,但是发展迅速。2005年获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同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宪法行政法学7个法学硕士点,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经济法学科现有教授8人,副教授9人,形成了4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和比较完备的学科梯队。在发展经济法学科的同时,民商法学、法理学、国际法学、刑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都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李步云、邱兴隆、蔡守秋都是国内知名学者。
2023-07-22 00:33:192

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赛的活动准备

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虽然,我们学习法学的法律人和几乎所有的法学大师都普遍认可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实中国为什么暂时无法废除死刑。这里还涉及一个现实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幅度短时间改变法律,即使是正确的方向,也可能导致现实生活的大震荡。因为,社会和公民已经适应了某种幅度的刑罚,社会机制和运作也已经成形,突然大幅降低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功能的不适应而紊乱,还有社会公众的心理不适应。例如:监狱的执行成本大幅上升,因为死刑是最有效率的降低监狱执行成本的刑罚,养一个人几十年,还要支付管理者和监视者的工资,对比直接枪毙(有时还可以免费获取死者的器官)之间的国家成本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监狱往往由于经济问题,无法做到现代文明的标准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在社会公众角度,由于教育和文明程度的发展滞后,多数公众在心理上还是延续重刑罚概念,简单地认为重刑罚才能抑制犯罪,对于政府而言也没有意愿废除死刑,既吃力又不讨好,因此,必然以类似于经济改革的渐进的方式推进死刑改革,而不能马上进行死刑的革命。#############是否废除死刑,在法理界、学术界基本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时间,如何废除还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相当大,不是几句话可以阐释的。总之,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废除方式最经济和可行的就是降低死刑的使用,直至若干年后废除。当国家死刑执行从每年几千人降至每年几个人的时候,死刑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另外,像美国那样存在真正的无期徒刑(不能转化假释)或判处几百年徒刑的罪犯,让他们永远失去自由比直接让他们死去也许更难受,对犯罪更具有震慑力,也更有层次,让每个罪犯都存在回头的余地。毕竟罪犯也是人。##############################################################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以上观点有部分引自邱兴隆的《死刑的德行》我个人认为楼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答案,就是根本原因是民众的心理认知度,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死刑的废除或明存实亡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如果民众大多数并不认可,政府强行推行废除死刑,就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弹和震荡,显然,现在社会的政府都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心理需求。比如:现在的伊斯兰社会还不可能出现女性元首,因为,多数的穆斯林还不能接受女性统治国家的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暂时无法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死刑的给受害人带来的复仇感无法用其他刑罚替代。政府为了讨好民众,当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此给政府本身与官员形象捞取分数和政绩。
2023-07-22 00:33:401

陈兴良坐过牢吗?刑法老师。

没有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4年12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考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年至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先后任助教(1985年)、讲师(1987年)、副教授(1989年)、教授(1993年)、博士生导师(1994年)。1998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监狱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扩展资料代表作:1、《正当防卫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版该书是陈兴良教授在硕士论文的基础上充实和修琢而成的,也是其第一本专著。该书的立论以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为依据,但不限于对法条的注释,而是从社会政治等各方面对正当防卫的本质进行论述。并运用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研究了防卫过当的犯罪构成问题,从而为追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该书分析了大量案例,从案例的剖析中抽象出一般原则,案例分析与理论观点的阐述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使该书独具特色。2《共同犯罪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该书是陈兴良教授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曾于1994年获北京市第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该书力图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上篇是共同犯罪总论,研究了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的一般理论问题,下篇是共同犯罪各论。研究了与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与身份、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共同犯罪与连累罪、共同犯罪与刑事诉讼等一些较为前沿性的理论问题,该书中都一一论及,并作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体现了作者深厚、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严谨、科学的学术品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陈兴良
2023-07-22 00:34:023

刑法哲学的前言

经过了将近20年的寂静之后,随着我国第一部刑法的颁行,刑法学在各部门法学中一马当先,首先跨越了历史的断裂层,,顾不得抹去长久的冬眠而残存在心灵上的噩梦,以一双不太适应的眼睛迎接理性的光芒,很快在法苑中立住了脚跟,恢复了大刑法昔日的自信,并睨视着其他尚在草创之中的部门法学,俨然以老大自居。可是突然有一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民法、经济法、国际私法等部门法学雨后春笋般地蓬勃发展起来,如同旭日东升,被人喻为朝阳学科。相形之下,刑法学黯然失色,似乎刑法学的黄金季节已经过去,于是将刑法学喻为夕阳学科的哀叹问世了。面对着其他部门法学的竞争与挑战,刑法学意欲何为、出路何在?每一个有志于刑法学研究的人都扪心自问,并进行深刻的反思。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这就是我们的结论。并非一朝一夕苦思冥想的结果,形成了作为本书之精髓的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这一基本原理最初以《罪刑关系论》为题(作者:陈兴良、邱兴隆,该文获中国人民大学1988年科研成果优秀奖),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1987年第4期。在该文中,我们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命题,即“罪刑关系的基本原理应该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体系的中心。”·查看全部>>
2023-07-22 00:34:191

政法系 大学有哪些

国内几乎所有高校都开设有政法系,给你提供前20名的情况: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2023-07-22 00:34:353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生源怎么样

不错。主要是经济法学、刑法学比较强,加上邱兴隆教授执教。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整体水平有所上升,学术氛围较为活跃,主要还是在于自己的学习和不断研读。
2023-07-22 00:34:411

中国法学院排名 ~以及中国最有名的法学教授 (请注明是哪个学校的) 求详细解读~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人大的民商法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1中国人民大学2北京大学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5清华大学6吉林大学7复旦大学8中山大学9厦门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西南政法大学12南京大学13南开大学14浙江大学15华中师范大学16华东政法大学17山东大学18北京师范大学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2023-07-22 00:34:502

张金龙的超然的人生境界

石缝间倔强而顽强的生命,常使人感动得潸然泪下。成长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人就好像被石头压着的一粒种子,不能顺其自然的发芽、自由自在地生长。一些人始终没扛过足以让其窒息的压力而没有了生机。而那些生存欲望尚未消失殆尽的人,当他们不能再找到泥土,他们便把最后一线生的希望寄托在这一缕石缝里。他们要读书,因为只是他们成长所必需的最好养料。出生于1960年的张金龙没有因生命飘落在石缝间而期期艾艾。他认识到,生长于石缝间的小花小草其精神诚然可贵,但最令人赞叹的还有生长于石岩缝隙间的松柏,它们是那样苍劲、挺拔。 张金龙律师现为河北省首家司法厅直属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并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河北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委员、河北省反邪教协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律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面对今天事业上所取得的成绩,或许张金龙还不是心目中那棵“松柏”,但这成绩的背后却有着同“松柏”一样的精神在支撑着他,那就是向上、向上、再向上。1975年,在一场空前绝后的政治运动中父亲成为了专政对象,正在读初中的张金龙也因此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这一年他刚15岁。生命正是要在最困厄的境遇中发现自己,认识自己,从而才能锻炼自己,成长自己,直到最后完成自己,升华自己。张金龙以坚强的生活毅力和执着的求学信念,自学了初、高中全部课程。1979年,父亲的冤案被平反,张金龙又回到了学校。1981年,他顺利地考入了中国政法大学。四年优秀的学习成绩使他获得了在本校继续读法学硕士学位的机会。毕业后,他到黑龙江大学任教;1992年,被调到河北省社会科学院搞法学研究工作。但张金龙对法学研究痴狂的热爱并未将其局限于对法律文字的理解上,他要用实践来证明法理的真伪。1993年,他做了专职律师,1998年参与了“三和时代”的组建工作,并于2003年创建了河北省司法厅直属的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如直升机的起飞平台,它成了张金龙律师自由飞翔的依托。做律师是实践性极强的工作,但张金龙并没有忘记自己的初衷。二十多年的律师工作使他对中国的法律的理解更完整。他先后在《中国法学》、《中国律师》、《人民检察》、《河北法学》、《学习与探索》、《求实学刊》等国家级、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学术论文数三十余篇,并有论文获奖。这或许也正是周围人将其归结为“学者型律师”的原因所在。张金龙律师喜欢做学问,也同样喜欢结交潜心于学问研究的老师、朋友。邱兴隆,可谓是中国法学界的才子。1997年,当张金龙律师得知邱兴隆因官司需要律师帮助时,主动与邱兴隆及其家人联系,担任了邱兴隆的辩护人。在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张律师为邱兴隆提供了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帮助。1998年,邱兴隆被无罪释放。“邱兴隆是我国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不可多得的人才,他对中国刑法学研究将起不可估量的作用。”张律师如是说。(邱兴隆,男,法学博士,现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或许,这些在张律师的经历中仅为一斑,但同样映衬着超然的人生境界。“超然的境界”在于腾身在世界之外来看世界,却又能看到自己也是在这世界之中。人能“超然”,所见才会广远;才会宽大无私,而不会被私利、私欲所牵绊。
2023-07-22 00:34:571

请问中国法学专业大学排名状况?

法学作为中国大学开设的十大学科之一,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面是中国内地法学专业排名前十院校!TOP1:中国人民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95)中国人民大学,毋庸置疑,一定是中国内地法学专业的NO.1!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选“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和研究的重要基地,被誉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一面旗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是新中国诞生后创立的第一所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被誉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工作母机”和“法学家的摇篮”,成为引领法学教育的重镇、凝聚国内优秀法律人才的平台和沟通中外法学交流的窗口。TOP2:中国政法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92)诞生于1952年的中国政法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列入首批“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被誉为“政法人才的摇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是在原法律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政法大学的骨干学院。学院设5个博士专业、5个硕士专业和1个本科专业,下设9个教学科研机构、38个学术研究中心,已成为我国理论法学和公法学教育研究的重镇。其中法律史学和行政法学在国内具有顶尖的学术地位和一流的科研教学水平。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为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和国家级特色专业!TOP3:北京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90)又名京师大学堂的北京大学,是中国近代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最早以“大学”身份及名称建立的学校。北大是中国近代以来唯一以国家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学校,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北大催生了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制,并开创了中国最早的文科、理科、社科、农科、医科等大学学科,是近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奠基者。学校由教育部直属,系中国“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是九校联盟(C9)及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国际研究型大学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东亚四大学BBS、国际公立大学BBS的重要成员。北大法学院成立1999年,拥有经济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刑法学四个国家重点学科,同时,作为国家法学一级重点学科,法学院在国际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法律史学、知识产权法学等所有学科都有很强的教学和科研实力、凭借梯队合理的最好的法学师资团队,北大法学院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为创建世界一流法学院打下了坚实的基础。TOP4:武汉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6)作为国家首批“985工程”、“211工程”、“2011计划”重点建设高校,武汉大学是与法国高校联系最紧密、合作最广泛的中国高校,是世界权威期刊《Science》列出的“中国最杰出的大学”之一。武汉大学法学学科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1908年创办的湖北法政学堂。1911年辛亥革命后改为湖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1926年武昌中山大学成立,1928年改组成立国立武汉大学,法学院都是其中的重要院系。法学院于2003年获批国家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有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国际法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宪法与行政法学),1个博士后流动站。中国唯一一个体育法学博士点建成并在2009年开始招收博士生。国际法学科特色和学术风格,初步形成“珞珈法学流派”,整体在全国的优势明显,在国际上也有重要影响。TOP5:华东政法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4)华东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主体,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国重点大学。系中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院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创始成员,被誉为“法学教育的东方明珠”。学校是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拥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权,应用经济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共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有14个二级学科博士点、3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个专业硕士学位点、24个本科专业,以及法学博士后流动站;有1个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律史)、5个省(部)级重点学科、2个上海市一流学科、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各1个,2个教育部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上海市特色专业建设点,侦查学专业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TOP6:西南政法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4)作为新中国最早建立的高等政法学府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首批全国重点大学,被誉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的“西南联大”。目前西南政法大学现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及硕士学位授予权,拥有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哲学、应用经济学、新闻传播学、公共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有10个博士点、37个硕士点、6个专业学位硕士点和23个本科专业。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2012年学科评估中,该校法学一级学科位列全国前五强。在中国校友会网最新公布的2014中国大学研究生一级学科排行榜中,该校与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所高校的法学学科被认定为六星级。在中国校友会网发布的《2015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中,该校名列中国政法类大学排行榜第二位。TOP7:清华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2)清华大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中央直管副部级建制,位列“211工程”、“985工程”,入选”珠峰计划“、”2011计划“、”111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为九校联盟、中国大学校长联谊会、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环太平洋大学联盟、清华大学—剑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低碳能源大学联盟成员。清华法学院有高质量的本科学士学位教育,并且是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面向全国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本科教育,按通才培养理念,只设法学专业。法学院的国际交流十分活跃,已与一批世界一流的法学院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具有很高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现在,清华法学院已经成为国内著名法学院之一。TOP8:吉林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0)建于1946年的吉林大学,系国家“211工程”、“985工程”、“2011计划”重点建设的著名学府,吉林大学法学教育和研究始自1948年。改革开放以来,吉林大学法学教育和研究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1988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吉林大学法律系改建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经过60多年的发展和奋斗,吉林大学法学院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重镇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之一,是我国著名的法学院之一。TOP9: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8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起源于1952年9月成立的中原大学政法学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涵哲学、文学、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院校。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民商法重点学科;在已拥有宪法与行政法学、法律史、经济法学等多个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前提下,2008年,法学学科获得湖北省一级重点学科殊荣。民商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分别获得湖北省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称号;此外,法学学科在全国“211工程”院校三期重点项目的申报上以全优的成绩获得广泛认同。TOP10:厦门大学(学科整体水平得分79)厦门大学的法学专业很不错哦,厦门大学是我国较早开办高等法学教育的院校之一;是中国近代教育史上第一所华侨创办的大学;是国内最早招收研究生的大学之一,被誉为“南方之强”。厦门大学法学院已形成较为鲜明的学科建设和办学特色。学院现拥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1个法律专业硕士(JM)学位点。国际法学为国家重点学科,自1993年开始一直是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挂靠单位和会长所在机构。在2012年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的法学学科评估中,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办学实力在全国法学院校中均排名第十。
2023-07-22 00:35:163

关于死刑的是与非。辩论相关。麻烦大家给出对于我方有利的论据或者论点。证明死刑不该合法化

死刑是一种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它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还有它会增加一些暴力性犯罪的进一步发生。死刑它还为人们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它是以人杀人的表象,现在社会死刑并没有表现出它的威慑力,甚至有些人还将死刑看为一种人杀人的表演,而且很多的会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 死刑不过是原始社会氏族血腥复仇的残余,死刑使罪犯死亡,并未补偿被害人的一切损失,而是让残忍再度发生,如果说死刑的适用能降低犯罪的发案率,那么,死刑的适用使发案率有所降低吗?死刑如果造成了误判,就将无法挽回,有些悲惨案件的发生就因为死刑的存在而促使它的发生,因为罪犯知道他的行为以构成了死刑,死刑断绝了他自新的机会,因此,在这样的的情况下,他失去了理智,一些无辜的生命也许就因此而失去,可悲啊! 死刑给罪犯的家属留下遗憾和不满,甚至还可能使他们走向与国家和社会的对立面,从而为社会酿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还有很多死刑犯,犯罪也并不是他的本意,也许是他的心灵被某些事物所蒙蔽而已。 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 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 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 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
2023-07-22 00:35:261

黄明儒的科研项目

主持或主持过的科研项目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伪造罪比较研究”(编号04CFX022,经费5万元);2、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行政犯的构成与典型个罪研究”(编号05YB59,经费0.8万元);3、湘潭大学省“百人工程”学者培育计划项目“行政犯的构成与典型个罪研究”(编号05BR06,经费2.5万元);4、湖南省公安厅重大项目“操纵期货市场的法律规制”(经费4万,编号:湘财教指[2005]30号);5、湖南省首批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西方刑法思想史”(编号2605-10530、经费2.0万);6、湖南省本科重点课程建设项目“刑法学”(经费8万);7、湘潭大学死刑研究中心与丹麦人权研究中心合作项目“旨在减少死刑的法律援助、法律改革与程序改进”(2004-2006年,35万丹麦法郎,原为邱兴隆教授主持,现改由本人主持);8、曾主持中南大学精品课程建设立项项目“刑法学系列课程”(2003年,经费0.6万)。9、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刑法修改与解释的限度关系论”(13YJA820017) 10、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刑法修改的理性研究”(13A101)
2023-07-22 00:35:441

关于法纪的名人名言

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但丁 ★ 大路无边,各走一边——俗语 ★ 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谚语 ★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岑参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陆游 ★ 青山缭绕疑无路,忽见千帆隐映来。王安石 ★ 年年送客横塘路,细雨垂扬系画船。范成大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正义可以提升一个民族。                  ——《圣经》 极端的正义,即极端的不正义。               ——西塞罗 法律是正义与善良之术。                 ——塞尔苏斯 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        ——培根 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       ——培根《论法律》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么,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023-07-22 00:35:581

请问,湖南工业大学会计和法学专业怎么样?

你选的这两个专业都很好啊。会计呢~人都快挤爆了= =毕竟金融永远都有广阔的市场。但是现在学的人呢这么多,不好找工作哇。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还是比较好的。下面是你要的师资和学校投入神马的: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前身为株洲工学院法律系,创建于2000年4月。2006年12月,由系改院,院长为法史专家张兆凯博士、教授。 学院现有教职工38人,其中教授10人、副教授18人;博士12人,硕士19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0%。学院现设有法学理论教研室、刑法诉讼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国际法教研室、专业实践教研室、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有省内一流的模拟法庭和上万册的法学专业图书资料室。     根据1999年国家教育部新的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法学院设有一个本科专业即法学专业。法学专业面向全国实行高考招生录取。法学本科以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处理法律事务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培养目标。学生通过四年的系统学习,应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我国法制建设的趋势;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掌握文件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教学上,除教育部规定的15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学院还开设了40余门专业选修课供学生选择。学院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出一些符合该院自身特点的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即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和教学制度建设,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理论与应用并重、注重对外学术交流、重视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   法学院现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560余人。自2000年成立以来,已招收9届学生共35个班,成人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班600余人,法律辅修班100余人。法学院共培养本科毕业生700余人,其中考取硕士研究生60余人,绝大多数毕业生都在政府行政部门、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公司企业法律部门和学校工作。   法学院学生素质逐年提高。其中013班韩雯同学获2002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001班宋宽同学获湖南省普通高校第八届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非英语专业本科组三等奖。001班郭羽哲同学获2003年中国警察汽车拉力赛“正康药业杯”阳光少女选拔赛最佳人气奖。013班乔婷同学夺得湖南省大中专学生棋类锦标赛围棋女子组第一名。031班王欣雨、032班黄哲、樊路平同学获得2004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黄哲同学还获得2005、2006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031班崔希波、034班杨光飞同学分获2005年湖南省“金侨杯”大学生田径锦标赛四百米栏和一万米亚军。近年来,学院法041班、法043班、法052班等均被评为优秀班级体。该院学生演讲辩论能力也较强,如该院学生辩论代表队在校2004年“考风与诚信”辩论赛决赛中获第二名。学生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的通过率也逐年增加,其中有些同学的成绩达到优秀。院学生社团法律爱好者协会在校内外积极开展普法活动、课题调研和举办各种讲座等,并定期出版学生报刊《独角苑》,在校内产生广泛影响。   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际情况,每学期均多次组织学生参加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如旁听审判、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举办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少管所、劳教所、组织社会调查、教学实习等。   在科研方面,2000年以来,该院教师承担了30余项国家、省部级科研课题,发表论文28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18部。这些成果在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学院十分重视对外学术交流。经常派教师参加各种学术活动,提交了一大批有创见的学术论文。学院每年不定期的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学专家、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来该院讲学和访问。如日本金泽大学中岛史雄教授、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马小红教授、武汉大学蔡守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郭世佑教授、台湾著名学者张伟仁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陈金全教授、吉林大学陈恩林教授、厦门大学邱兴隆教授、湖南大学刘定华教授、湘潭大学胡旭晟教授、李交发教授、黄明儒教授、夏新华教授、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贺晓飞律师等。法学院还与国内多所大学的法律院系建立了密切的学术往来,保持着良好的项目合作与学术交流关系。==========================================================================以上呢,我的一家之言,给你做参考~其实我感觉还是蛮有用滴、祝你能选择正确的专业!~!
2023-07-22 00:36:084

高利贷 什么时候 从刑法解释 去掉的

刑法 和司法解释中从来也没有把高利贷作为犯罪来定性。不存在去掉的问题。你可以参考一下邱兴隆的文章《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2023-07-22 00:36:151

有没有哪位大侠知道死刑研究最牛的刑法学者?

这个多的去了,每个国家都很有特点,你可以在PPS上看到各国的酷刑结目,是讲个种刑法 的起源,和设计原 理,还有受刑者是怎么受刑的结说过程。不过什么刑法的学者也要看你觉得那种刑法牛了,我觉得都很牛,那些王宫贵族都是很好的刑法学者。
2023-07-22 00:36:234

请问现在湖南大学的法学专业实力如何?

湖南大学的法学专业实力很差!公认的实力在湘潭大学和湖南师范大学之后!湘潭大学法学院创建于1982年,2003年法学院成功取得诉讼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2005年,法学院又取得了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及法律史学博士学位授予权,2007年,成功申报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湖南师范大学法律专业创办于1993年,1996年成立法学院。2002年,湖南师范大学和原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合并,湖南师范大学组建新的法学院。 学院现设有法律学系和国际法学系两个系,并设有WTO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政府管理法制研究所、刑法研究所、民商法研究所、环境法研究所、经济法研究所、程序法研究所和法律基础课部等教学研究机构。经过十余年的建设,法学院现拥有国际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和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以及国际法学、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经济法等七个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点,此外,还获得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法学专业为湖南省重点建设专业,国际法学科为湖南省重点学科。 学院现有本科生约700人,法学硕士研究生300余人,法律硕士研究生200余人。学院抓住发展法学教育的时代契机,一方面不断加大引进人才和培养已有法学师资的力度,另一方面整合了省内重要法学教育资源,大大强化了法学教育科研力量。学院现有在编在岗教师77人,其中法学教授14人,副教授34人,博士生导师6人,法学博士26人,在读博士10人,出站博士后5人,潇湘学者特聘教授1人,新世纪湖南省青年社会科学研究百人工程项目人才4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2人,121人才工程项目2人。其中有被誉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奠基人之一的李双元教授(国务院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专家组成员);有我国公认的著名国际经济法专家王贵国教授(特聘教授,人事关系、档案已于2002年调入);有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担任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的蒋新苗教授等一批专家和学者,形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教学经验较为丰富、科研实力较强的师资队伍。学院无论是师资规模,还是博士学位人数、高级职称人数以及与司法实务界的联系广泛程度均处于我省最前列。1998年原湖南大学恢复法学专业的招生,2000年新的湖南大学恢复组建法学院。05年获得经济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实现了湖南大学法学学科建设的历史性突破。同年获得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设有经济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宪法行政法学7个法学硕士点,1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023-07-22 00:36:402

中国哪个大学的法律“硕士”比较有名气

第一批(八所院校)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  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  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  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大。  湖南大学  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希望对你有用,在职研究生报名 http://www.onjobedu.com
2023-07-22 00:36:501

考研,哪所大学的国际法专业最好?

一般不具体分民法或刑法等其他方向 但建议报考民法或刑法等实力强的学校,别的不说。光司考就沾光 第一批(八所院校)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 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 “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 “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 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 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 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 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 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大。 湖南大学 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
2023-07-22 00:37:075

法纪规范的名言格言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执行法,比制定法更重要。  没有纪律的队伍是不可能有战斗力的,纪律是胜利之母。  做事要合法度,做人要有原则。  莫道我最大,天下法最大,莫道法无情,只要莫违法。  自觉遵纪守法,享受自由人生。  切记:不要指望别人保护自己,不要以为功可抵过,保护自己的最好办法是遵纪守法。  学法懂法重在守法,倡廉反腐基于遵法。 朝省、夕胜、朝夕自省;上廉、下廉、上下齐廉。  法律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着执法者。  警钟常鸣筑防线,防微杜渐保晚节。  没有严格的执法,哪有人民的安宁;没有公正的执法,哪有法律的尊严。  不教不诛,则邢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而奸民不惩。    天下之事,不难立于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  人不在名,而在货真价实;官不在高,而在德才兼备。  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不捞不贪不痒,不急不燥志不移。  官以廉为贵,国以法为先。  淡泊明镜,宁静致远。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  松竹梅,岁寒三友;廉正清,为官三要。  心无私欲,自然会刚;人无邪念,自然会正。  贤内助兴夫兴国荫及后代;贪内助害夫害国殃及子孙。  权是双刃剑,荣辱一挥间。  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廉洁自律,党性长存。  法律使入规矩,道德使入规范。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生命也许葬送在你忘记法律的一瞬间。  执法学包公,办案学愚公。  处事公,民心顺,执法严,国自安。 讲公正执法严明规矩,树实事求是工作作风。  居安思危,莫忘法规。  严格要求贵在自律,遵纪守法贵在自觉,珍视名誉贵在自爱。 有两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么,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苦难无过于枉法。        ——培根 以无情的目光记事,以悲观的目光论人。 ——培根《论法律》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圣经》  公生明,偏生暗,端悫生道,诈伪生塞 。 ——《苟子》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 。 ——宋·欧阳修  威与信并行,德与法相济。 ——宋·苏轼    政通人口,百废俱兴。  ——宋·范仲淹   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 ——汉·刘安      
2023-07-22 00:37:442

论文关于刑法参考文献

四、讨论我国的受贿罪法律完善对策(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取消刑法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使刑法理论上争论不断,也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把这个规定取消,至少有如下优点:1.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任何犯罪都可以用很多事实来描述,但并非每个事实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社会危害性及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那些事实才是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特征,达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①]受贿罪的危害或受贿罪本质不在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于收受贿赂行为本身。[②]因此,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收受贿赂行为即对廉洁性产生危害,具有了受贿犯罪本质特征,能够构成受贿罪。至于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或行为,是不能够决定或消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仅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的差异。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人的受贿行为都侵犯了犯罪客体,从犯罪本质考虑,该行为即构成受贿罪,根本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因此,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符合受贿罪本质的要求,而且使立法更加简明扼要。2.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体现了立法目的的要求从受贿罪立法初衷看,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行为,应该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受贿罪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权力的异化,防止职务行为廉洁性受到侵害。而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仅此还不能认定受贿罪,还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立法这样规定显然不能很好的实现立法目的,不利于立法宗旨的实现。从目前政策来看,这样规定也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基本精神不符,与人民群众要求更是格格不入,只有取消这一要件,才能理顺这些关系,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立法中无视这一因素的存在和作用。众所周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刑罚设置的主要依据,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不仅取决于在客观上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而且还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本文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并非在立法中无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因素,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为“他人谋取的合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应当获得的利益,无需违背职责即可实现,其侵害的还仅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为他人谋取的非法利益”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对人不应获得的利益,相对人若要实现利益,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必然要违背职责,这样行为人在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的同时又破坏了职务行为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无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还是在主观恶性上都重于前者,对其量刑从重或加重设置是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如美国刑法将贿赂罪分为轻型贿赂罪与重型贿赂罪,其划分标准就是以是否存在“枉法意图”,“枉法意图”与我国的“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相似,有“枉法意图”即为重型贿赂罪,其刑罚设置明显重于无枉法意图的轻型贿赂罪。[③]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有利于打击受贿行为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取消这一规定可以使法网更加严密,使那些收受贿赂又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腐败分子无法逃脱制裁。同时,取消这一规定能够减轻司法机关在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上、及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因果关系上的困难,有利于加大打击受贿犯罪的工作力度。有人担心,取消这一要件,会混淆受贿罪与亲友间馈赠的界限,可能会导致扩大打击面。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贿赂归根到底是建立在公职人员的职务权力的制约性基础之上的,是职权的衍生物,因此,亲友间馈赠无论是在缘由上还是在数额上都与受贿罪截然不同。(二)贿赂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笔者建议,在我国刑法对的受贿罪规定中,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财物”一词外延过窄,其不足前面已作阐述。不正当好处,既包括财物等物质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前文已作出论述,此处不再赘述。建议用“不正当好处”取代“财物”,意义如下:1.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更符合受贿罪本质从贿赂罪的本质来看,非物质性利益同物质利益一样,都是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收受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一样,都会侵害公职人员行为的廉洁性。而且,“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是当前犯罪的新特点,是犯罪手段翻新的具体表现。如前所述,以《公约》为代表的国际通行做法都将“贿赂”扩展到“一切不正当好处”,我国采用这种做法,不仅是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顺应了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深入的要求,而且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本质。受贿罪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其本质是对公职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收受或索取的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毫无疑问地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一样的。在人的需要和欲望多元化的现实生活中,无论是财物还是其他不正当好处,都能满足以权谋私者的心理、生理、物质或者精神需求。如果我们一方面打击受贿犯罪,另一方面却把贿赂限制在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上,势必会放纵犯罪。因此,将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财产性利益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规定为受贿罪,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正因为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财产性利益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能够体现受贿罪的本质及其危害性,所以,把它们包括在贿赂范围之中是合理的。2.贿赂的内容扩大为“不正当好处”能够使立法更加科学从立法上考虑,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规制之中,取决于这种行为的“客观性、惩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多方面因素。所谓“客观性”,是指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是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的现象,或者虽然当前尚不存在,但根据科学预测,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确有可能出现的现象。如果现实不存在,将来又根本不可能出现,现行法律便没有必要作出规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贿赂的内容已经不再仅限于财物。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接受公款旅游、色情消费等变相“权利交易”的现象不断出现,产生了一个“权钱交易、权益交易”的特殊阶层,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如果这种现象不受刑律惩处,将有损法律的严肃性。[④]所谓“必要性”,是指客观存在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到了必须用刑罚规制、否则不足以预防、惩治和遏制的地步,但现行刑法又无法适用的情况,应当在立法中考虑,将其纳入刑法规定中。目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法制有待于健全。各个领域,尤其是行政、经济领域暗箱操作等现象比较普遍,这给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厚实的土壤。尽管我国当前加大了反腐力度,但贪污受贿行为屡禁不止。从司法实践看,甚至在同一个地方受查处的领导有“前仆后继”的现象,而且腐败涉嫌金额还不断攀升。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索取或收受“财物”会受到惩处,财物之外的贿赂则被认为名正言顺。人们的需求并不是单项的,物质外利益的一时满足,可能转而促使行为人贪求更多的物质,以便再次或多次满足前次的非物质享乐,物质与非物质性利益在贪污贿赂犯罪中交迭,滚雪球式越滚越滚大。所以有必要修改现行刑法中不合理规定,将贿赂范围扩大为“不正当好处”,将一切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都囊括进来。所谓“可行性”,是指适用刑罚方法惩治贿赂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作为贿赂的利益都是客观实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是可能和能够加以具体认定的。无论贿赂的内涵如何变化,但有一点是共同的——能够作为贿赂的,不论是物质、物质性利益还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都具有实用性这一特点,它一方面能够满足受贿人的物质上、精神上或其它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能为行贿人换回某种好处,从这两点来认定是否接受了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⑤](三)设置受贿罪独立的法定刑,合理确定“数额”在受贿罪刑罚中的地位现行刑法典没有受贿罪的独立法定刑的规定,刑法典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及情节,依照贪污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处罚。笔者认为此种立法是不科学的,受贿罪从行为特征到保护法益均不同于贪污罪,应该拥有独立的,能正确反映行为危害大小的法定刑。贪污犯罪和受贿犯罪从犯罪本质看是不同的,贪污罪一定侵犯了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可以衡量其危害程度,“计赃定罪量刑”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受贿罪是贪利性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损害的是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贿赂的多寡不影响其用权换利的本质特征,所以它的法定刑设置应该和罪质相匹配,将受贿罪的法定刑依照与其直接客体完全不同的贪污犯罪显然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立法以具体的数额来划分受贿罪量刑的标准,结合收受贿赂还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所告知社会成员的是受贿是数额犯,且不为他人谋利的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不是犯罪。受贿罪中的这两个因素,宣示了侵害了社会根本利益的行为可能不受刑罚处罚。立法通过“情节”、“数额”、“为他人谋取利益”等限制了刑罚适用的范围,造成受贿罪法网不密。当然受贿罪刑罚的一旦趋密,会客观上扩大犯罪的范围,但“密而不厉”的刑罚设计是符合现代刑法要求的,可以从刑罚方式多样化、非刑罚方法以及严格限制重刑上兼顾“密”和“不厉”的双重要求,从而也顺应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现行刑法典对受贿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反之,在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中,立法没有规定任何情况下可以减、免刑事责任的从宽情节。这种实际对国家工作人员网开一面的立法规定,与受贿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此类特殊身份犯应该从重处罚的这一普遍原则相背离。有观点认为,现行立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起刑数额之规定与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之数额标准严重失调,不能体现刑罚的公平。[⑥]笔者不同意此观点,从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4项规定看,即使贪污受贿不满5000元且情节较轻,也被立法认定为犯罪,而且从罪状描述看,受贿罪无数额的规定,反之,对盗窃罪等贪利性普通犯罪立法是做数额较大的成罪要求。之所以有以上观点,是来源于“两院”有关受贿罪立案标准的司法解释。而现行受贿罪立法刑罚量刑幅度过宽,不能够很好的对应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依据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责任,可以紧缩量刑幅度,对几类危害性特别严重的受贿犯罪明确“重罚”外,对普通受贿犯罪可以采用短期监禁刑,并根据受贿罪的职务经济犯罪特点,多采用罚金刑和资格刑,使得罚当其罪。鉴于上述分析笔者建议,根据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为其叙明新的罪状并设立独立的法定刑,立法中取消“数额”、“情节”的具体规定,从而严格限制司法解释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明确告知社会成员本着从严治吏的精神,国家对受贿行为不论数额均作刑法上之否定;而对于需要裁判者加以主观判断的因素,如“数额”、“情节”和其他影响罪行等级,可以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四)严格限制受贿罪死刑适用的范围有观点认为,我国对受贿等经济犯罪规定死刑,是一种不符合刑罚的效益观念的选择,成了一种以剥夺价值大的权益为代价保护价值小的权益的手段,如此分配的死刑不但明显的构成成本大于收益、投入大于产出的选择,而且给国民培植了诸如财产与生命可以等价的观念,从而人为贬低了人的生命价值,因而对受贿这样犯罪的死刑应予废除。[⑦]笔者认为,如果单从死刑本身看,它既不能杜绝或减少犯罪的发生,也不能因其残酷而就此遏止住“行恶”之动机,从来就没有因为严刑峻罚人类就改恶从善,因而不是受贿罪的死刑不符合刑罚之效益,而是死刑本身就是非理性的。笔者认为在短时期内取消受贿罪死刑缺乏背景条件:我国刑法分则十章中涉及死刑罪名有70个(不包括选择性罪名),而其中两章职务犯罪中有死刑规定为2个即贪污罪和受贿罪,反观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就有17个,如果只单独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对官员的贪污腐败深恶痛绝的人民群众很难认同;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危害后果,也有导致严重人身伤亡后果的,而在读职罪中并无极刑之规定,公众感情很难接受我国死刑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单单对职务犯罪网开一面的做法,所以受贿罪死刑的保留是一种“补漏”。笔者认为,受贿罪死刑的废除必须与我国总的死刑政策相匹配,在现阶段不宜单独废除受贿罪之死刑。那么,现行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立法规定是否合理?依照贪污罪死刑适用的标准,刑法典将受贿罪死刑的范围确定为“受贿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笔者认为,这一标准无论从刑罚效益还是司法实践看都是弊大于利,且超过了一般预防的限度。将受贿罪适用死刑的外延定在10万元,即使仅从当前的社会生活条件看,也是不合理的。从法律追求看也有悖于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历史趋势,10万元作为受贿罪死刑适用的“准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不大,造成受贿可能处以极刑的条件—涉案数额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罪死刑缺乏严格的限制条件,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又无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领域中的死刑风险处于不确定状态,罪行的严重性与法定刑的幅度已无比例关系,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现时存在受贿千万未处极刑,而受贿百万却被判死刑的情况,又造成公众的质疑。如果说受贿涉案金额对死刑无影响,但为何立法明确规定对死刑无影响的数额条件,反而对有实质意义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不加以规定。参考文献:1.张旭:《国际刑法——现状与展望》,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2.马长生:《国际公约与刑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3.毕志强、肖介清、汪海鹏、张宝华:《受贿罪定罪量刑案例评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1版。494.范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5.林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6.孟庆华:《受贿罪研究新动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版。7.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8.高明暄主编:《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9.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10.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境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1.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12.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13.肖扬:《贿赂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1版。14.杨兴国:《贪污罪贿赂罪法律与司法解释应用问题解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1版。--------------------------------------------------------------------------------[①]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版,第135页。[②] 刘系琳:《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兰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第18页。[③] 王云海:《美国的贿赂罪——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版,第128页。[④]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24页。[⑤] 林锦征:《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1页。[⑥] 何承斌:《贪污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页。[⑦] 邱兴隆:《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l版,第534、539页
2023-07-22 00:37:532

读的书很快会忘掉,那读书的意义在哪?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很多人会有一个疑问,这就是读过的书会很快忘掉,那么读书的意义在哪里?其实静下心来读完一本书,被书中的人物和故事打动的话,并不是那么容易忘记的,起码不会在短时间内忘记,如果遇到了一些场景,书中的人物和故事,还会自动在脑海浮现出来。读书的意义在哪里呢?大家跟我一起来看看吧!1、读书能开阔胸襟。读书能够让人的心胸变得开阔,尤其是读历史或者人物传记方面的书,因为这些书里面的主人公都是真是存在过的,所以代入感很强,我们通过读书来走进古代人或者知名人物的生活,看着他们的成长经历,观看他们身上发生的故事,能够让我们的心胸变得更宽阔,视野更远。2、读书能开拓思维。人的思维是需要不断开拓的,不能够局限在一个小范围的圈子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很少有机会通过旅行见识各地风土人情,这个时候,读书就是带领我们周游世界,融入各地风土人情的主要方式之一。我们通过在书中汲取的知识营养,可以让我们的思维变得更开阔。3、读书能培养气质。读书有助于培养人们的气质,有句话叫做腹有诗书气自华,经常读文学名著,经常看各类优质书籍的人,他们的身上有一种与众不用的优雅气质。读书所需要的费用不贵,它以一种经济划算的方式,让读者们养成了文艺、优雅、有内涵的气质。读书的好处是非常多的,因为我们脚步到不了的地方,书籍都可以使我们达到。多读书能够有助于我们写作水平的提升,也能够让我们在作家的笔下,游山玩水,体验多种我们不曾有的生活。
2023-07-22 00:38:0315

两个问题 两百分

有侵权。详细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保不保密?如果老师保密你就说,不保密你就憋在心中(说后可能会被人打)
2023-07-22 00:39:3915

邱兴隆的生平经历

生平经历1979年至1986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后考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师从邱兴隆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先生,后未完成学业就下海从商。曾两次因“经济犯罪”含冤入狱,遂了早年的进监狱体验的想法。后经师友鼓励,重走学术之路。1998年12月在西南政法大学工作,1999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6年在任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2005年,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任主任律师、合伙人,后来兼任湖南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2006年至2010年任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2010年8月调任湖南大学,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学科带头人。2016年6月调入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潇湘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曾先后担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全国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湖南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组成员等职。1.简介邱兴隆(1963.01-2017.09),1963年出生,湖南湘乡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历,著名刑法学家,师从法学泰斗高铭暄先生,被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其学说核心主张“全面废除死刑”。曾任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2017年9月20日,邱兴隆因患肺癌医治无效去世,享年54岁。2.主要作品著作《刑罚理性导论》、《刑罚的哲理与法理》、《比较刑法(第一卷.死刑专号)》等。论文《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3.人物荣誉邱兴隆曾获得第四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奖,湖南省“首届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称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其研究成果多次获得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入选“新世纪湖南省首批青年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2010年10月,捐资50万元在湖南大学法学院设立“醒龙奖学金”。
2023-07-22 00:40:092

“法学鬼才”54岁病逝是真的吗?

54岁法学“鬼才”邱兴隆教授病逝2017-09-21 09:30:09 来源:红网 作者:李柯夫 编辑:向宏鑫 红网官方微博应该是真的。
2023-07-22 00:40:332

邱兴隆的主要作品

论文《刑罚功能论》,邱兴隆,《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刑罚个别化否定论》,邱兴隆,《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论一般预防的正当性》,邱兴隆,《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威慑刑的理性反思》,邱兴隆,《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刑罚的相应性的基本蕴涵》,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报应刑的生命路程》,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一般预防的规诫》,邱兴隆,《政法论坛》2000年第2期《个别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刑罚是什么》,邱兴隆,《法学》2000年第4期《一般预防的局限》,邱兴隆,《政法学刊》2000年第3期《报应论的理念嬗变》,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论的流变》,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刑罚一体论的解构》,邱兴隆,《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一般预防论的价值分析》,邱兴隆,《法学论坛》2000年第4期《个别预防论的四大命题》,邱兴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一般预防的证明》,邱兴隆,《云南法学》2000年第3期《死刑废止论的起源》,邱兴隆,《当代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刑罚个别预防论批判》,邱兴隆,《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刑罚报应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6卷《刑罚一般预防论》,邱兴隆,《刑事法评论》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重的刑罚是相应的》,邱兴隆,《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个别预防论的源流》,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犯罪的严重性:概念与评价》,邱兴隆,《政法学刊》2001年第1期《西方刑罚一体论的九大模式》,邱兴隆,《湖南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刑罚一体论的影响》,邱兴隆,《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报应刑的价值悖论》,邱兴隆,《法学论坛》2001年第1期《死刑的德性》,邱兴隆,《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2期《国际人权与死刑》,邱兴隆,《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批判的学问》,邱兴隆,《现代法学》2000年第6期《学海沉浮录(之一)》,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1期《学海沉浮录(之二)》,邱兴隆,《中国律师》2000年第12期《学海沉浮录(之三)》,邱兴隆,《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
2023-07-22 00:41:061

死刑是否废除之我的观点。1000字 作文

这里涉及两个存在一定矛盾问题,一个是现实的可能性,一个是法理的逻辑性。首先,从法理和社会文明的角度上看,废除以暴制暴、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古老的死刑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趋势。而且,从死刑的效果上看,死刑并不能抑制犯罪,反而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会促使犯罪的升级。比如:一个杀人犯杀人之后,知道自己必然被判处死刑,那么,他可能选择的路是自杀或更疯狂地杀人、无所顾忌的犯罪。这样的罪犯才可怕,对社会的潜在危害性比无死刑国家的罪犯可怕的多,当一个人发现自己被捕必然要死亡的情况下,人必然走向极端,他的凶残程度和拒捕强度都是最大化的,其行为的可控性也是最低的。在现实生活中,重罪行为虽然不常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避免,甚至一个普通人由于一时的冲动都可能成为一个杀人犯,一个本来在家乡循规蹈矩民工由于过节回家没钱,临时起意盗窃、抢夺,甚至犯下抢劫重罪。这些人在生活正常情况下,都是普通人,因为一时的冲动和环境逼迫下临时起意犯罪,对社会而言并没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经过牢狱的改造完全可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如果因为刑罚过重,就可能导致他们一步步走向极端,从一个普通人转化成为凶残的暴力罪犯,而死刑和重刑罚往往正是导致他们步入不归路的重要原因。人类制定重罪和死刑的原因之一,就是古老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报复性的惩罚,死刑这种合法剥夺生命权刑罚是显然不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脚步。虽然,我作为一个学习法学的法律人和几乎所有的法学大师都普遍认可废除死刑制度,但是,现实中国为什么暂时无法废除死刑。这里还涉及一个现实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大幅度短时间改变法律,即使是正确的方向,也可能导致现实生活的大震荡。因为,社会和公民已经适应了某种幅度的刑罚,社会机制和运作也已经成形,突然大幅降低刑罚,可能导致社会功能的不适应而紊乱,还有社会公众的心理不适应。例如:监狱的执行成本大幅上升,因为死刑是最有效率的降低监狱执行成本的刑罚,养一个人几十年,还要支付管理者和监视者的工资,对比直接枪毙(有时还可以免费获取死者的器官)之间的国家成本显然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发展中国家的监狱往往由于经济问题,无法做到现代文明的标准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在社会公众角度,由于教育和文明程度的发展滞后,多数公众在心理上还是延续重刑罚概念,简单地认为重刑罚才能抑制犯罪,对于政府而言也没有意愿废除死刑,既吃力又不讨好,因此,必然以类似于经济改革的渐进的方式推进死刑改革,而不能马上进行死刑的革命。是否废除死刑,在法理界、学术界基本没有大的争议,但是对于什么时间,如何废除还是存在争议的,这个问题相当大,不是几句话可以阐释的。总之,我个人认为,死刑的废除方式最经济和可行的就是降低死刑的使用,直至若干年后废除。当国家死刑执行从每年几千人降至每年几个人的时候,死刑作为一个国家重要的刑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另外,像美国那样存在真正的无期徒刑(不能转化假释)或判处几百年徒刑的罪犯,让他们永远失去自由比直接让他们死去也许更难受,对犯罪更具有震慑力,也更有层次,让每个罪犯都存在回头的余地。毕竟罪犯也是人。马克思当年曾经说过,最严重的犯罪往往是宣布死刑判决后发生的。而且,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所抵销。故不能单纯强调和过分依靠重刑多杀来维护社会治安。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国家权力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和让度”。也正是基于此,构成了现代政治最基本的理念,同时,这也是现代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但是,公民能否把生命权交给国家呢?洛克先生说:“人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就不能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力给予别人”。现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和刑罚》中也明确提出,死刑制度不符合国家的性质,违背社会契约的原则。那么,国家的杀人权来源于那呢?邱兴隆教授“在学者尚未形成自己应有的独立的学格、人格的国度,是很难提出废除死刑的问题的。”但是,仅仅有几个学者有独立的学格、人格也是不可能废除死刑的。更需要的是我们不仅有这样的学者,而且还要把学者的这种独立之精神(一种自由精神)传播给群众,让群众掌握这种精神的时候才能真正的成为废除死刑的人文精神的基础。一些国家之所以废除了死刑或虽然保留死刑,但一年也就象征性的杀几个人或一个也不杀。我认为最根本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的“终身监禁”(自由刑)在人民心中的已经达到了最严厉的惩罚。(超过生命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生命与自由在他们眼中一定程度上已经不是依附关系。而我们的国家人民普遍认为“生命是最宝贵的,其他的一切都依附于生命而存在。”于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成了我们的信仰基础,“好死不如赖活着”成了面对自由被剥夺与生命被剥夺时候的第一选择。所以,废除死刑的关键是让更多的群众有自由的精神和信仰。只有这样的国民们,才能“用我们对人的生命的深切关注,激起对中国死刑问题的深刻反思!用我们的人文精神唤醒麻木的人性,用我们的良心吹响中国废除死刑的号角!!用我们的良知敲响中国死刑的丧钟!!!”我个人认为楼主的问题其实是一个答案,就是根本原因是民众的心理认知度,如果解决了这个问题,那么,死刑的废除或明存实亡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如果民众大多数并不认可,政府强行推行废除死刑,就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弹和震荡,显然,现在社会的政府都必须考虑到民众的心理需求。比如:现在的伊斯兰社会还不可能出现女性元首,因为,多数的穆斯林还不能接受女性统治国家的心理承受能力。我国暂时无法废除死刑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对死刑的给受害人带来的复仇感无法用其他刑罚替代。政府为了讨好民众,当然“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以此给政府本身与官员形象捞取分数和政绩。
2023-07-22 00:41:211

中国该不该废除死刑

不应该废除死刑。两个不同方向的反对废除死刑意见:一、私刑和报复。我国已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岁以上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与之而来的是受害者家属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私刑和报复。举两个实例。1、广东一位父亲的儿子被一群同学用铁棍打死。凶手都是未成年人,最后判刑的时候即使是主犯也只判了十五年,实际上在监狱里呆了五年不到就出来了。死者的父亲想不开,带上炸药和匕首冲到主犯家里杀光了主犯全家。2、江西的某地,一个老头强奸杀害了一个幼女,已经被送进派出所了。受害者家属听说因为罪犯年纪很大,不可能判死刑,花钱买通看守所里的在押犯,在看守所里打死了那个老头。结论:没有保障好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就急着去保护罪犯的权利,只会使民众放弃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二、经济因素。1、我国现在每年投入在监狱里的在押犯的经费逐年递增。如果没有死刑的话,随着犯人数量的逐渐增加,就会出现美国某州的情况,花在每个罪犯的身上的税收是每个孩子身上的七倍。结果恶性循环----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孩子犯罪----罪犯数量增多,消耗的税收更多------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2、我国监狱里面,罪犯的医疗是政府全包的。结果出现了很奇怪的现状。外面的遵纪守法者没钱治病的话,犯个罪进监狱就有免费医疗了。这个已经有很多实例出现。一些老年罪犯,减刑出来后没有生活技能,一身疾病。无路可走,重新犯罪进监狱。有的时候……这些老年罪犯犯下的罪行很轻微只是为了进监狱。而有些时候犯下的罪行就很恐怖……因为以他们的身体状况只能伤害妇女和儿童。
2023-07-22 00:41:314

中国该不该废除死刑

不应该废除死刑。两个不同方向的反对废除死刑意见:一、私刑和报复。我国已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岁以上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与之而来的是受害者家属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私刑和报复。举两个实例。1、广东一位父亲的儿子被一群同学用铁棍打死。凶手都是未成年人,最后判刑的时候即使是主犯也只判了十五年,实际上在监狱里呆了五年不到就出来了。死者的父亲想不开,带上炸药和匕首冲到主犯家里杀光了主犯全家。2、江西的某地,一个老头强奸杀害了一个幼女,已经被送进派出所了。受害者家属听说因为罪犯年纪很大,不可能判死刑,花钱买通看守所里的在押犯,在看守所里打死了那个老头。结论:没有保障好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就急着去保护罪犯的权利,只会使民众放弃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二、经济因素。1、我国现在每年投入在监狱里的在押犯的经费逐年递增。如果没有死刑的话,随着犯人数量的逐渐增加,就会出现美国某州的情况,花在每个罪犯的身上的税收是每个孩子身上的七倍。结果恶性循环----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孩子犯罪----罪犯数量增多,消耗的税收更多------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2、我国监狱里面,罪犯的医疗是政府全包的。结果出现了很奇怪的现状。外面的遵纪守法者没钱治病的话,犯个罪进监狱就有免费医疗了。这个已经有很多实例出现。一些老年罪犯,减刑出来后没有生活技能,一身疾病。无路可走,重新犯罪进监狱。有的时候……这些老年罪犯犯下的罪行很轻微只是为了进监狱。而有些时候犯下的罪行就很恐怖……因为以他们的身体状况只能伤害妇女和儿童。
2023-07-22 00:42:194

湖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怎么样

主要是经济法学、刑法学比较强,加上邱兴隆教授执教,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整体水平有所上升,学术氛围较为活跃,主要还是在于自己的学习和不断研读。希望可以帮到你
2023-07-22 00:42:361

刑法青年法学家有哪些

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吴大华,卢建平,邱兴隆。
2023-07-22 00:42:432

湘潭大学是211大学吗?他那的法硕怎么样

湘潭大学不是211一般不具体分民法或刑法等其他方向 但建议报考民法或刑法等实力强的学校,别的不说。光司考就沾光 第一批(八所院校)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 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 “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 “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 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 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 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 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 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蟆? 湖南大学 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
2023-07-22 00:42:523

参加学校的法学学术论文,写什么好呢

法理的话让你大一的新生去写会有点难度,而法史感觉巨无聊,写起来没欲望。建议还是写部门法的吧,刑法、民法的都可以,不过别写行政法,比较敏感(因为和政府机关有牵连)中国民法是模仿大陆法系的(当然我们是不承认的啦),更多的是德国民法,而德国法对中国最早影响的应该是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按这个思路下来你可以写蛮多的,譬如说三者比较之类的,或者说德国某法学家某个理论啦,都还好啦。刑法是这些年一直早讨论的问题,关于死刑废除的问题,让你写的话会很简单,因为太多法学家已经写文章在讨论,譬如贺卫方、邱兴隆都有很多文章的,可以考虑下!并且刑法理论也是可以去探讨的,譬如“期待可能性”之类的。希望你能找个适合自己的题目!谢谢
2023-07-22 00:43:113

湖大法学院考研

湖大法学院的重点,当然是经济法啦!这是湖大法学院率先拿下博士点的学科,也是当年合并湖南财经学院后,湖大法院的起家学科!至于达到国家重点学科的水准那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不过湖大法学院的整体实力在长沙地区是均衡的,除经济法外,其他重要的学科均有强劲的带头人物,比如刑法有邱兴隆教授,民商法有徐涤宇教授、法理学有杜钢建教授等等,应当来说就学校综合实力和牌子,以及法学院的实力而言,选湖大法学院还是具有相当性价比的。至于考研难不难,那得看参照物了,如果比起那几所知名的法学院而言,考湖大的难度真不算什么。但比起其他的普通法学院,考湖大还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总体而言难度居中,必要的努力是可以达到目标的,不像那些名法学院需要付出非常的艰辛。考上了也不会后悔!如果你没有那种强大的名法学院情节,考考湖大法学院是相当实惠的选择。
2023-07-22 00:43:181

死刑的废除

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出发,死刑是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尽管死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往往被死刑存置论所夸张,并且被大多数当政者所迷信。但相对于其他较轻的刑罚,作为最重之刑的死刑,其威慑力是其他刑罚所难以企及的。问题在于:难道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备的威慑力,它就一定是正当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任何一种残酷之刑,包括盗者截手,奸者去势以及历史上曾经广泛存在的肉刑,就具有正当性了。如果说,一种刑罚只要能够起到遏止犯罪的效果,就是一种正当的刑罚,这仅仅是一种刑罚的功利主义。这种刑罚功利主义往往导致重刑主义,陷入只要目的是正当的,可以不择手段的非道德主义的思想误区。中国春秋时期法官所宣扬的“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思想,就是其极端之例。确实,从古至今,对于刑罚威慑效果的追求上始终如一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实现这一威慑效果的手段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发展和人道思想的弘扬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果说,在野蛮落后的古代社会,通过严刑苛罚获得刑罚的威慑效果被认为是理所当然而视为正当,那么,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人道主义已经不允许通过残酷的刑罚去追求刑罚的威慑效果,否则就是不正当的。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历史背景下,死刑从过去的天然正当演变为如今因其野蛮残酷而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因此,人道是超越功利的,人道是人类的必然选择。在死刑问题上也是如此,它在人道的法庭上,面临着被审判的命运。为死刑辩解的另一种逻辑是杀人者死。这是一种报应的刑罚理念,它曾经是死刑存置论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那些著名的报应论者,例如康德、黑格尔,大多是坚定的死刑存在论者。刑罚报应主义主张以恶制恶从而实现刑罚之善,以刑罚之不人道应对犯罪之不人道从而实现刑罚之人道。其实,报应主义的这些观点是似是而非的。报应本身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追求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对等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但报应观念当中仍然保留着一种情绪化的、非理性的残余。在一个理性主导的社会里,报应观念逐渐消退,并且受到限制。刑罚人道主义必然要求超越功利与报应,从而为死刑废止论提供理论支持。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死刑存废也不应囿于抽象地讨论,而必须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状况。正如日本学者正田荡三郎指出:“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该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5]那么,从现实上来说,目前中国是否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条件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死刑废止,需要具备物质文明程度与精神文明程度这两个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都还是不具备的。 从物质文明程度上来说,中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正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但距离这个目标尚有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在这种物质条件落后的情况下,生命价值同样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显得比较大。可以设想,同样是盗窃一千元财物,在经济发达地区与在经济落后地区,其危害性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在经济发达地区,月收入如果五千元,这一千元只是一周的收入。而在经济落后地区,月收入如果一千元,这一千元就是一月的收入。因此,同样是盗窃一千元,在经济落后地区造成的危害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五倍。由此可见,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在一定程度上是与经济发达程度成反比例关系的。进一步引申,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越具有容忍性。而且,物质文明程度提高以后,抗制犯罪的物质条件也大为改善,社会可以采用刑罚以外的条件措施有效地防范犯罪。实际上,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这个道理是容易懂的。但惩罚犯罪远比防范犯罪省力省钱,因此,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往往将惩罚犯罪放在第一位,而死刑则被视为一种最为节省成本的刑罚支出,因而屡屡滥用。当一个社会的物质文明程度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当权者是不可舍弃死刑这一刑罚方法的。除物质文明程度以外,对于死刑废止来说,精神文明程度也是十分重要的。事实证明,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愈是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就越强。而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我国目前精神文明程度也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废止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因此,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来说,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死刑废止的条件。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但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因此,限制死刑是我国的当务之急。死刑的废止是以刑罚轻缓化为前提的,只有经过刑法改革,逐渐实现了刑罚轻缓化,死刑的废除才有可能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在欧洲各国,到19世纪中叶已经基本上实现了刑罚轻缓化,从而为进一步废除死刑创造了条件。例如,英国19世纪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改革严酷的刑法。早在1826年,罗伯特·皮尔就呼吁对残酷而混乱的刑法进行修改、整理、汇编,使之明确化、法典化,可惜这一要求未被政府采纳。不过,在以后的几十年内,刑事罪特别是死刑罪有所减少。1837年,议会通过了几个法案,进一步限制了死刑罪的数量,取消了违背人道主义的颈手枷等酷刑,因债务而被监禁的历史也宣告结束。1861年,议会又连续通过6个法案,对刑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们构成了现代英国刑法的核心。这些法案规定,只有叛国、谋杀、武装海盗、纵火烧毁皇家造船厂、军械库或船只才可判死刑,不得在公共场所处决死刑犯人。上述改革大大缓和了刑法的严酷性。[6]在法国和德国,也大体上在这个时期完成了刑法改革,其标志分别是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和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这两部刑法典虽然都还保留死刑,但死刑的罪名已经大量减少,并且死刑执行的残酷方法也已被废除。而在这个时期,我国正处于清朝末期,延续了数千年的严刑酷苛还是我国当时刑罚的主要内容。正如沈家本所言:顺治时,律例内真正死罪,凡二百三十九条,又杂犯斩绞三十六条。而至清末时,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地。[7]此时,中西在刑罚的残酷性程度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与反差,从而也为列强在中国实行治外法权提供了借口。在清末刑法改革中,沈家本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减八百余项死罪为二十余种。经过清末刑法改革,中国逐步实现了刑法的近代化,在死刑问题上也缩短了与西方国家的距离。清末至今,又一个多世纪过去了。在这一期间,经历了两次世界性的废除死刑高潮。尤其是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进一步推动了废除死刑运动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将近一半的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者在事实上不执行死刑。即使是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的适用也受到严格限制。与此同时,我国的死刑未减反增。1979年刑法中有28个死罪,至1997年已经增至68个,几乎占整个罪名的七分之一,可以说,我国目前刑罚严厉性程度与西方的对比度几乎等同于清末。在这种情况下,死刑限制是十分迫切的。笔者认为,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死刑罪名减少到二十个左右,尤其是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应当废止死刑,那些备而不用的死刑罪名也应予以废止。再经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将死刑限于故意杀人等个别特别需要保留死刑的罪名,逐步地减少社会对死刑的依赖程度。在社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最终废止死刑。综上所述,笔者对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从应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废止论者;从实然性上来说,我是一个死刑存置论者。确切地说,是一个死刑限制论者。
2023-07-22 00:43:268

求国内法学硕士大学排名··

中国大学法学院实力排名 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 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 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 4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常怡、徐静村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孙长永、曹明德、田平安等。5、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 6 吉林大学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 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 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 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 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 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 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 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 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 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 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 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 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 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 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
2023-07-22 00:43:431

矿区万人坑 的由来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占了我国东北。从此,在东北进行了为期14年的殖民统治。在这14年中,日本帝国主义对阜新的煤炭资源进行了疯狂的掠夺,使成千上万的矿工死于非命。为了埋葬日益增多的死难矿工,1940年前后,日本侵略者在矿区设立四大“满碳墓地”,新邱兴隆墓地、孙家湾南山墓地、五龙南沟墓地、城南墓地。各墓地埋有死难矿工成千上万,矿工都叫它“万人坑”。个人认为同时也处于其他目的类似南京大屠杀和古代的屠城、如果统治不了就全部杀掉!!
2023-07-22 00:43:532

当名军人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要看你是当什么兵种,这里就以步兵为例,一般要想做一名合格的军人就是要身体好,军事素质过硬,心理条件好,有一定的胆量,要有很强的纪律意识,还有就是政治合格,作风优良。另外有的兵种还有其他的要求这里就不说了。
2023-07-22 00:44:146

国内哪所大学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比较好?

一般不具体分民法或刑法等其他方向 但建议报考民法或刑法等实力强的学校,别的不说。光司考就沾光 第一批(八所院校)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 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 “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 “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 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 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 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 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 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大。 湖南大学 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
2023-07-22 00:44:332

考法学研究生是考湖南大学好呢还是湘潭大学好呢?专业与英语要求呢?就业呢?

都不咋地,湘潭的法学在湖南还好点,湖大虽说是985,但法学并不强,不知道你是报哪个方向,经济法报厦大,国际私法武大,民商法中南财大,目前法学里面就民商法较好就业,英语要求不高,法学研究生普遍都难找工作的
2023-07-22 00:44:424

请问各路好汉要考法硕哪所大学好?

一般不具体分民法或刑法等其他方向但建议报考民法或刑法等实力强的学校,别的不说。光司考就沾光第一批(八所院校)北京大学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 “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 “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 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 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 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大。 湖南大学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
2023-07-22 00:45:023

全国有法学专业的大学排名前五十名的需要考生考多少分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人大的民商法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1中国人民大学2北京大学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5清华大学6吉林大学7复旦大学8中山大学9厦门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西南政法大学12南京大学13南开大学14浙江大学15华中师范大学16华东政法大学17山东大学18北京师范大学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2023-07-22 00:45:111

考黑龙江大学法学研究生的都进来

一般不具体分民法或刑法等其他方向 但建议报考民法或刑法等实力强的学校,别的不说。光司考就沾光 第一批(八所院校) 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的法学院实力雄厚,对任何读书的人来说可能都是一个梦想。 北大跟人大一样,每学期开设的讲座很多,经常请一些国内外知名的学者和律师去讲课,很吸引人。不过北大法硕,对广大的贫下中农来说,他收的学费确实太贵了。除了4万多的学费,毕业论文答辩还要另外交钱,没有生活补贴,性价比不是很好。需要注意的:报考北京大学不能保证一定在北京上学,每年分数排名在后的要去深圳研究生院。关于北大深院: 1、同样是法律硕士,其他学校收费每年或5000或8000或10000不等,本部也只有14000元。但每年北大深院是22000元。悬殊甚大。 2、尽管有个别优秀的老师来深圳上课,但在整体上,其师资、图书、体育设施等严重欠缺,和本部相比差距较大。 当然,如果有意在南方的广州与深圳工作(很有钱的城市,法律职业也比较发达。)同学,我觉得去深圳读书也是可以接受的,毕竟瘦死的骆驼比马大,而且真心做学术的这年头也不多! 中国人民大学 培养法硕历史悠久,实力雄厚,是第一批开始招收法硕的学校之一。 人大每年报的人在2500以上,录取率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从04年开始招生规模缩减将大大提高报考难度。学费不便宜,往年(现在已经没有了)有20左右的公费名额,公费分数线在370左右。另外人大由于宿舍比较紧张,所以不解决住宿,但学校最后会尽力想办法解决的,人大每年在大运村给安排部分住宿,那边环境很好,学习生活都很方便,离人大也不远。 人大对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每年人大法硕都能找到不错的工作--人大毕业生向来有去国家机关的传统,人脉很广。03年结业的形势不太好,又遇上了非典,但是单单就人大法硕的就业来说,还是不错,比法学总体会好一点。去机关的最多,占一半以上。留北京的也很多,一班因为应届生比较多,三分之二上都留在了北京。去部委的不少,中纪委、工商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审计署、国务院对台办等;回省的很多都在省厅机关,或者在一些大单位的省级机构,如保检会分会。有部分去了公检法,如北京市高检,一中院,区级法院。去银行也比较特别多,除了北京也许去广州的最多,有广州日报2个,市委办公厅,人事厅,中行深分,广东中行等等。还有部分去了企业,象什么中兴,大唐之类的。 人大法硕只有2年,这是全国唯一的,早毕业早就业,未尝不是好事! 中国政法大学 大量的公费和地处北京,吸引了千万学子,是该校难考的最重要的原因。再次,他是中国最大的专业法律大学,校友多,就业不错,最后学费也不高,性价比比较高。所以中国政法大学报名人数比较稳定,一直维持在2000人左右。不利的地方是政法的法硕上课地点在昌平,离市区较远,坐公共汽车需要2个小时左右时间,也有可能丧失一些交流、聆听知名教授授课、找兼职实践的机会。 对外经贸大学 硬件很好,就像上海的复旦,吃的好,住的好,还在繁华的朝阳区,离CBD中心近,宿舍还有凤凰卫视看。国际法实力雄厚,与经济有关的学科以及与外贸有关的学科实力很强大,也是一个可以利用的资源。贸大名气没北大人大响,但学费不贵,就业不错(主要去“国”字号的大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以及与经贸有关的国家机关),是值得报考的学校之一。 吉林大学 03年宣传的比较多,法律硕士们也很团结,学校对法硕培育也比较重视,在BBS上吉林大学法学院的老师还专门开设一个专栏介绍吉大的情况。04年有2200人报考,这跟吉林大学对法硕的重视程度和雄厚的法学实力是分不开的。但吉大的缺点也很明显:地域较差,东北三省的重工业比较发达,但服务业太弱;就业信息的获得有限,从其今年毕业生的就业去向来看,大部分人留在了吉林省工作-在中国,就业的地区性歧视在短期内仍然无法消除;外部声誉方面与原来的法学四大天王中的其他几位相比已经有所下滑。 武汉大学 武汉大学与吉林大学比较相似。原先可能对法硕不太重视,不过现在有所改观,新设立了以院长曾令良为首,主抓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莫洪宪等为副的法律硕士培养中心(各校现在几乎都已经成立独立的“法律硕士管理中心”等类似的专门机构,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硕师姐师哥抗争的结果。),其中有曾被评为全国十大杰出律师的教授指导实习,有律师事务所和弱势群体救助中心可供实习,任课老师都是至少在武大小有名气的中青年教授博导,师资力量还可以。 不过由于法律硕士还属于新兴事物,甚至在一些任课老师中仍存在误解,教理论法学的老师大都对法硕薄有微词,而教行政法,刑法等课的老师则较重视法硕。武大整个校风很自由,有最漂亮的校园,到樱花开放的时候,确实很美-武汉大学是全国最漂亮的校园。 华东政法学院 我国历史最悠久也是实力最强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 “五院”是:中国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 “四系”是:北京大学法律系、人民大学法律系、吉林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 这些才是现在我国法律教育的顶峰所在。甚至可以有点夸张的说,只有这五院四系的法学毕业生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科班出身”。 优越的地理位置,全国的经济中心,自由法制的社会氛围,上海自然很有魅力!在上海开设法律的大学不少于10家,但只有华政在这五院四系之中,复旦法学院的上升势头很强,不过至少现在他的法学教育实力还不能和华政相比。华政有法学教授40多位,博导数十位,法学博士点四个。考华政容易一些,因为招生名额多。如果不想去北京,选择华政也是不错的。 西南政法大学 传统的法学院,深厚的历史底蕴,学术特点体现务实。03总人数259人,按生源地分5个班,住宿为新装修宿舍,约30平米,带卫生间,水房,201电话,宽带接口,空调,家具与床一体,费用1200/年。 西政是有理由骄傲的,强大的法学科研实力,辉煌的法学业绩,大量优秀的法学毕业生分布全国各地,让法律院校汗颜的“西政现象”等等。当然,也有地理位置偏僻,降为“地方队”的尴尬,但仍旧无法掩盖它在法学界的地位!04招生规模很大,而其地域的局限又掩盖了其在就业方面和传统人脉方面的优势,一部分考生会选择其他院校,另外由于不提供生活补助、奖学金和公费医疗,吸引力在下降。但说实话在法律系统中,他的影响力还是很大的。 第二批(五所院校) 厦门大学 环境一流,在那里上三年真的一点都不亏。厦门经济不错,法学院实力雄厚,是第二批招生的,厦大的就业也不错。 南京大学 学费很低,就业很好,南大的牌子也不错。虽然南大法学院实力是确实比不上人大北大,但因为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南大的法硕在本省就可以找到不错的工作。南大法硕学习气氛特别刻苦,很另人钦佩。基本情况: 1、招生名额一直控制在80左右。 2、有十个公费名额,不用交培养费和住宿费,均为应届生,每月享受研究生补助。 3、对自费生和委培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4、复试公平,严格的差额复试。 5、外地生提供住宿,五人一间,每人600/年。 6、授课老师都是最受欢迎的老师,与法学硕士的配置完全相同。 7, 第一学年末分配导师,每个导师大约带5名左右。 中山大学 新生进中山大学,首先学校给我们介绍中大历史,校训和中山先生的精神。法学院在中大历史不是很久,在中国不算前几名,但肯定不算差的法学院。对法硕也非常重视。另外中大招生广东省考生占多数。 中南政法学院 中南政法大学法学实力一般,但幸运的是它与别人合并成立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原来5大政法院校中唯一的211院校,这样在学校硬件,资金投入方面无疑占了一些优势。 西北政法学院 业内人士都知道西政的实力不错。 大家都在研究生楼上住,收费一模一样。宿舍按级分不按专业分,一个宿舍四个人有阳台有空调。各方面都不错。03年有近30个公费名额。 第三批(九所院校) 复旦大学 借助上海的优势,前景不错。复旦的学生在上海就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所以对全国各地想去上海发展的学生来说,吸引力特别大。不过应届生人事档案调入学校,外地生员户籍调入学校;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转户口和档案。 浙江大学 给的我感觉就是“三美”:美食、美女、美景。浙大就在西湖边上,风景很美,伙食也不错,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美女就不用说了吧。 基本情况: 1、法学院在合并以前属于杭大,但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有了长足的进步。浙大有雄厚的资金,在引进人才和教学质量方面可谓不遗余力。浙大的强项是法理学、宪法和行政法,其中李龙,孙笑侠,林来梵都是国内外著名学者。在民商法方面,原来确实比较弱,但是马上将变得“强大的不能再强大”,原因是法学院即将引进几位超重量级的人物。在刑法方面,今年增加了硕士点。 2.对法硕的教学非常重视,每天上午都是课满,有的老师说相比法学硕士,更喜欢法硕。每两个人跟一个导师,学习上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去问。压力挺大,因为法硕和法学硕士一样,要在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才能发学位证书。不过这体现了浙大培养方案的严谨务实。 3.待遇方面,与别的研究生没有什么不同。只是往界生没有补助与医疗保险。住的是硕博楼,居住氛围感觉不错。 黑龙江大学 无论地理位置还是法学实力都是很一般,还不如辽大,估计是为了照顾东北三省的缘故,各省都有且只有一所法硕院校;如果想留在黑龙江工作,还是可以考虑的。 湘潭大学 实力一般,师资还可以,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或者有意去广东一带工作的学生报考,经济实惠,就业主要去南方的广州深圳佛山等,法学实力比湖南大学强,有几个在法学界响当当的人物,入他们的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教授,知识产权的冯晓青教授,还有几个国家级或省级的青年法学家。 四川大学 法律系传统上有一定的实力,就业方面亦可。同时因在西部,分数线不可能太高,且自主划线,有望降分录取。每年都接受调剂。 安徽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苏州大学 苏大的法学实力较强,历史更是悠久,可以追溯到国民党的动武大学法学院,加上苏州异常发达的经济实力(比省会南京发达的多),就业很不错。 山东大学 在山东是绝对的老大,其他学校和它水平差距很大,合并后实力和吉大有一拼,师资力量强大。就业显然也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 郑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第四批(六所院校) 清华大学 法学楼非常气派,我估计大门口的那几跟柱子一根就值几百万。法学院资金雄厚,发展很快,对法硕非常重视,学院从03年开始加大力度注重法硕的培养。住宿条件不错,女生三人一间,男生两人一间,一般是一个法硕和一个法学研究生住一起。不过招生人数比较少,每年报考的人数比较多,所以难度大。考上的都非常珍惜这个学习的机会,学风是有目共睹的。往年的毕业生就业不错,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一些大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人去了。但由于不是传统法律名校,整体实力还逊一些,毕业生以后发展不象人大北大吉大那样有人脉支撑。另外清华大学在深圳设了一个研究生分院,那边招100的法硕。不过有人反映那边的情况不是特别理想,理想和现实的差距很大。 南开大学 法硕可以选修任何法学的课程,无论是研一还是研二的,只要教室可以坐的下。老师是南开法学院最好的老师,因此师资问题是不用考虑的。上课的地方是南开教学设施最好的地方—模拟法庭,是法硕专用的教室。法硕的统一教材是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每本书的撰稿人都是本领域的权威人士。法硕研究生都住在校外,因为学校住宿条件有限,法硕也安排在校外住宿。四人一间,单独卫生间,有电扇,每人一个书桌和大衣柜还有一个贮物箱。条件还是不错的。实力一般,但牌子好就业好啊,是天津考生第一选择. 山西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兰州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云南大学 地方太过偏远,虽然云大实力很强,但现状不好,又因为出了马事件,未来发展前景堪忧,就业方面也受地域限制多多。 辽宁大学 对法硕还是比较重视的,在大连与沈阳就业还是很有区位优势的。 第五批(十一所院校) 贵州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海南大学 实话实力一般,但海南做为一个经济特区,东南沿海地区的发展是他的一个卖点,今年报考人数不多,接受调剂。 河南大学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更何况还有法律实力名气更强的郑大。 湖南大学 实力一般,历史悠久,适合附近考生报考,经济实惠。 南京师范大学 地理位置不错,江苏省经济实力很强,法学实力也不错,法理学、诉讼法学蛮有实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就是他们法学院的院长公丕祥教授。 江西财经大学 限于本省,实力一般,为地方培养法律人才。 烟台大学 地理位置好,自然环境一流,民商法学实力在全国很有影响,有几个著名教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在北京,就业渠道稳定,很强的军事院校色彩,以后会越来越受到考生关注。 上海交通大学 2002年6月才成立法学院。交大04年是第一年招法硕,在宣传上有其可圈可点之处!他的吸引力在于二年半二万元学费上,这在第一档高校中,无疑是很低的,而上海的地缘优势也是很强的!这无疑会成为很多考生报考的目标。他的缺点在于他不是法学传统强校,在业内人脉不足。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新增招生单位中最受期待的,当然他的吸引力一是传统法学实力强悍,二是地处北京的优势,三是未来的就业期望较高,四是他们有意在法硕教育探索方面作出一点贡献!05年不招生,估计与去年的招生丑闻有关吧。
2023-07-22 00:45:211

有谁知道行政法学的名言名句?

  在百度上直接搜索“法谚”或“法律格言”应该可以找到的,我看过不少法律格言,但专属行政法学领域的不是很好界定,跟你提供如下一些参考吧!  01、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  ——[法]摩莱里:《自然法典》,第72页 02、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03、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迈克尔.D.贝勒斯  04、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马丁  0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张文显  06、能够认识到共同利益也是自己的利益,并借助于别人认识到的利益来控制自己履行权利,使人意识到,权利应该得到履行;这也就意味着,应该有权利存在,而权力应该通过相互承认得到控制。  ——格林  07、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  ——棚濑孝雄  08、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埃尔曼  09、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10、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L .亨金  点评:权利是现代法律之精义,权利本位理论则是现代法学之潮流。  人权同样是司法审判的目标与归宿,尤其是当法官面对法无明文规定之疑难案件时,更应当以保护弱势者的权利为原则。  1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点评:司法独立不仅是指法院独立,更重要的是指法官独立。完整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应当包含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层意思:法院独立是法官独立的有力保障,法官独立则是法院独立的终极归宿。  12、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13、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14、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15、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16、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17、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18、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19、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点评: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20、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点评:这是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一句关于司法权力定位的经典名言。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与法院的确配得上、也的确享有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  那么作为中国的法官与法院呢?我们这群正在有力推动中国由人治社会与国家向法治社会与国家渐进的司法人员们将如何应对时代的挑战?  21、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我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2、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法]皮埃尔.勒鲁 《论平等》  23、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自由繁荣的国度》  24、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它们是条件平等——地位、待遇和机会的平等。 ——[美]摩狄曼?J?阿德勒:《六大观念》  25、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比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历循守旧、难以变化。 ——[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  26、习惯法所不同于法律的仅仅在于,它们是主观地和偶然地被知道的,因而它们本身是比较不确定的,思想的普遍性也比较模糊。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27、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俄]列宁:《两次会战之间》  28、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29、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补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爱德华?S?考文  30、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31、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洛克:《政府论》  32、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33、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34、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35、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德沃金 著《法律帝国》  36、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斯蒂芬.L.埃尔金 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编《新宪政论》  37、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38、法官的形象就是立法者所设计和建造的机器的操作者,法官本身的作用也与机器无异。 ——[美]约?亨?梅利曼:《大陆法系》  39、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40、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尘世。  ——[德]拉德布鲁赫 著《法学导论》  41、人类经常要重复不平等所产生的恶习。 ——[法] 《马布利选集》  42、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末,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徙劳无益。 ——[法]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43、一个民主政权以言论、集会、思想和良心的自由为先决条件。 ——[美]约翰?罗尔斯:《政义论》  44、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力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45、哲学产生了诡辩家,雄辩术产生出了唱高调的演说学;民主政体则产生了野心勃勃的盅惑人心者。 ——[法]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46、我们不应把全球法律产生的障碍归咎于文化多元性,而是应归因于不同的国家利益之间的不相容性。 ——[美]T?A?哥伦比斯?J?H?沃尔夫:《权力与正义》  47、一个共和国的自由存在于法律的王国之中,缺乏法律便会使它遭受暴君的恶政。 ——[英]詹姆士?哈林顿《大洋国》  48、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 ——贝卡里亚  49、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梅因  50、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 ——德沃金  51、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 ——本杰明.卡多佐  52、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  53、法律确定了任务、关系和意见,确定了人们据以谈论的立场和聆听谈话的听众,而且它把材料和方法给予我们,就像讨论中的发言人一样。 ——埃尔金  5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55、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孟德斯鸠  56、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边沁  57、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却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 ——霍布斯  58、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则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为。 ——弗卢梅  59、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 ——贝卡利亚  60、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贺卫方  61、法律并不能使所有的人都平等,但是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波洛克  62、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 ——邱兴隆  6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64、法律,由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法律格言,将精深的法理平实讲述,是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为此,站长特地挑选一些法律格言,与大家一起分享。  6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66、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67、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68、造法易,执法难。  69、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70、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71、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72、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73、胸怀造就法学家。  74、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75、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6、法之理乃法之魂。  77、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78、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79、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80、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81、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2、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83、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84、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85、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86、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87、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88、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89、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90、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91、"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  ----------贝卡里亚  92、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哈里斯:《法哲学》  93、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94、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中】《管子?法法》  95、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中】《管子?七臣七主》  96、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中】沈家本  97、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中】魏源  98、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中】韩非子  99、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00、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101、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102、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103、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104、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105、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西方法谚  106、”米兰达”规则,即侦查人员询问嫌疑人时要告诉嫌疑人三句话:一、你有权保持沉默;二、你可以聘请律师;三、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2023-07-22 00:4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