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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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语﹕无论是清末民初还是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中,“一夫一妻制”是一个基本原则。一个男子不会同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妻,但是男子可以纳妾,所以民国之前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形式。
在大多数朝代,一般情况下男子只能有一个妻,一般称正室、元配(如是皇帝的妻则称皇后,皇帝的妾室为嫔妃),妻以外的其他配偶都是妾。妻的家族是丈夫的亲族,如发生诛三族、诛九族等情况时,会相互受到牵连。而妾由于出身低微,地位低下,其家族与丈夫的家族基本无关。妻与妾生育的子女待遇也有显著区别,前者称“嫡出”,后者称“庶出”,一般只有嫡子才有继承父亲职位爵位的资格。
珍贵老照片: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欲还是制(组图)
古人云:“诸侯无二嫡”(意思是即使是天子诸侯也不能同时娶两个妻。)源自《春秋·隐公五年》;《新唐书·儒学传下·韦公肃》:“古诸侯一娶九女,故庙无二嫡,自秦以来有再娶,前娶后继(继妻),皆嫡也,两祔无嫌。”“无二嫡”是出于宗教法制的考虑而作出的,是为了从理论上来避免诸子争位的现象的发生。所以古人一般只会有一个妻子,其它均为妾,妻与妾之间有着明显的界线。
一、历史上“三妻四妾” 说法的解读
先说“三妻四妾”中的正妻:正妻不一定都是大户人家的女儿,只要是符合封建礼法,三媒六聘,八抬大轿娶进门的就是正妻。“正妻”仅仅表明这个女人的身份地位和婚姻情况,与家庭出身和经济条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女方已经答应男方的婚姻请求,尔后因为某些因素(如家道中落)而要求取消婚约,即被视为悔婚,女家的名声会很坏。
然后两个平妻,说是平妻(偏房),其实身份明显要低了一头。正妻与两位平妻构成了三妻,那么四妾是啥呢?其实就是男主人自己的贴身丫鬟和三位夫人的丫鬟“提干”以后的产物。(妾,又称陪房、偏房、侧室、妾侍,姨太(民国统称)、亦有小老婆等俗称。)以上几人就是7位女主人,合成三妻四妾。
历史上还有对“三妻四妾”出处的说法﹕春秋时期齐国一位国君,传说当年齐国君主立后不决,乃至朝野上下议论纷纷,后来君主戏言称立后三人,而事未成则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言称极贵之人妻确有三:正宫,东宫,西宫此为三妻;四妾是指:家中父母所赐和三妻贴身随侍俾女各一人。这仅仅是一个特例,不能作为依据的。
咱们继续吧,那么还有其他媳妇没有呢?有的!
再往下就是“通房”;这个通房可以是四妾“提干”之前的身份,也可以是其他比较跟男主人“来电”的丫鬟。(如《红楼梦》里贾宝玉身边的袭人、贾琏身边的平儿这一类介于“妾”和普通丫头之间的群体),这一群体女性类似于情妇(类似而不是就是),情妇是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妇所生的子女通常也不具备合法的继承权,“妾”所生的子女是具有合法继承权的。请注意,这种丫鬟的身份要明显高于普通丫鬟甚至是大丫鬟。一般大宅门里,“通房”的月例要高于其他丫鬟,甚至是首领丫鬟。
那作为古代男人下面还有玩的么?
有的,那就是“外室”。外室的待遇就是类似于现在的“二奶”,给钱给房子甚至给丫鬟下仆老妈子,哈哈,真格是金屋藏娇。
再往下还有吗?有的!还是丫鬟,但是,主人快活了之后还是丫鬟,最多给俩零花钱。不要说提干,连“通房”的称呼都没有。月例还是原来的月例,工作还是原来的工作,身份基本上类似于性奴,而她们的后代通常非常低,以至于人们赌咒发誓“丫头养的”就是这个意思。后代也是这样,正妻生子为嫡子,其他的都成为庶子。
实际上古代人还是纳妾疯狂的清末民初时期,很少几乎配置如此齐全的,都齐全了,基本上就是种马小说了。
好了,关系理顺了,咱们再深纠一下妻妾的正常情况。
正妻应该是大户人家,容貌一般但是气度雍容,对于理财、文艺、女红都有涉猎,以便于管理后宅;这就是所谓娶妻当娶贤。纳妾一般来说应该是小户人家,主要取决于身材是否好生养,为子嗣考虑。
但是实际操作上,很多人家为了增加性娱乐,采取了“娶妻当娶贤,纳妾当纳颜”这一做法。虽说这一做法不能说错,但是一般以色娱人的这样小妾明白自己的姿色不可能持久,于是就拼命争宠,家宅不宁的故事就诞生了(电视剧《甄嬛传》里后宫的争斗不就是一个例证吗)。
“妾”作为一个等级称谓是表示一个女性在家族中合法地位的,《礼记·曲礼》:“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妻妾的名位决定于其家族的社会地位及通婚的时机。因此说,中国传统上,一个男子只可以有一位正妻(正室),其它的合法配偶为妾。
二、平妻之怨
前面说过,一名以上的正妻称为平妻,即两个都是大老婆,又有对房之称,即与正房(正妻)对等。道光末年又称两头大或多头大,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下的一种亲属称谓。与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元配行妾礼,但实际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称元配为大姊。
“平妻”(偏房)这个词从来都不是官方叫法,明未《大明律·户律·婚姻门》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所谓平妻就是后娶的那个,一辈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认祖归宗,回家就得执妾礼,想入族谱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记妾生子。
清朝也有类似的规定。《大清律·户律·婚姻》规定“妻妾失序”、“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乾隆40年,又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情相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这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一次对平妻的法律规定,独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两房宗祀的特殊继承方式,一人挑两房,两个媳妇虽然共享一个男人,实际上属于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认为后娶之妻为妾,大理院认为:“兼祧后娶之妻,法律上应认为是妾,惟定婚之时,不知有妻,又不自愿为妾者,许其请求离异”。直到清道光后才正式将拥有一位以上的正妻的称为“平妻”,即两个或多个妻子都是大老婆。
三、妾之怨
在民国之前的中国社会,一个女人如果成为“妾”,这就表明了这个女人在家族中的等级地位。“妾”的地位仅次于正室,也有妻亡故后,将“妾”扶正为“继室”的(注意,是“扶正”而非“续娶”),一般称为“纳妾”,纳妾也是明媒聘娶,只不过不能像娶妻那样坐大轿,而是用小轿。
在妻妾地位悬殊的古代,妾只有一项权利是和妻同等享受的,那就是性生活。古代不少人除了贪恋妾的美貌之外,妾在古代还有更重要的一项职责,那就是生育。如果说妻与夫是一种姻亲关系的话,那么妾只是家庭的生育工具。《礼记》:“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同样是与丈夫共枕、为丈夫生育儿女,妾的身份却只不过是买来的物品。她们在性生活上,虽然和妻子能享受到一样的权利,甚至更优越,但她们的地位始终不高,比如古代还有规定说:如果妻子不在,妾不得与丈夫通宵相守,必须在性交完毕后即离去。
妾确实属于个人财产性质,但并非不能赠送的,事实上,古代文人互相赠妾的情况很普遍,而且文人对这种行为视为一种雅事。
苏东坡就曾多次将小妾送人,据说其中两个还是怀着孕的。北宋宦官梁师成,就自称自己是苏东坡送出去的小妾的遗腹子。而当年李白云游之前,就用自己的妾换了一匹白马......对妾的小结如下﹕
1、妾有名分,地位次于妻,拥有财产继承权;
2、妾完全不同于西方那种情人习俗,伴侣是固定化的,属于家庭成员,这符合礼仪和伦理需要,也因为此,周礼严禁婚外情的发生;
3、妾被认为是个人财产,但与奴婢不同,是不能卖的,除非这个妾之前是家奴有卖身契的,而且也要先休了作为奴婢才能卖,在舆论上这样干男方一般会很被动,很少有人敢这样干;
4、妾不能代妻是在正妻还活着,还能够处理家庭事务的情况下。如果正妻亡故或是因病不能主理家务,那通常的做法是在自己的妾当中挑一个能干的(有时会是最得宠的)来代替正妻主理家务,直到正妻的位子有人填补进来为止;
5、夫与妾之间不是夫妻关系,而是主仆关系。但在家族中地位高于所有丫头。
历史上苏东坡曾经将玩够了的小妾送给朋友,说明中国早期妾的地位是很低的。一般而言,即使正妻死了,妾也是不能扶正为正妻的。妾的地位,其实就是主人的性工具、生育工具而已,在主人和当时世人的眼里与家里养的猪马牛没多少区别。(如《红楼梦》里贾宝玉和贾环同时贾政的儿子,地位确实千差万别,因为宝玉是贾政妻子王夫人所生,而贾环确实是贾政妾赵姨娘所生。)
不过,妾生的子女还是有一定地位的,虽然他们比不上正妻所生的嫡子嫡女,但是还是有一定的继承权等权利的。不过妾所生的子女一般要认正妻做母亲,生母永远都只是姨娘的称呼。
另外,纳妾不是只有小户人家才有,大户人家乃至天皇贵胄都可以纳妾,只是有严格的规定。《明会典》规定:亲王可一次置妾10人、世子和郡王定额为4人(但必须年二十五岁而嫡无出者可始选2人,至年三十岁,嫡与妾皆无出者,方可娶足4人之数)、庶人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可娶妾一人,违者笞四十。
所以说,“妾”作为一种等级,是具备法律地位的,而且还有“晋升”的可能。但中国早期,是不准以妾代妻的,妾的亲戚,不作为男方的亲戚。(如《红楼梦》中赵姨娘的兄弟,探春就不认为是舅舅,当然,贾政也不会认他做舅哥.....)。
其实,中国古代伦理有一套比较“科学”的地方。比如怎么怎么保护妻,政府规定﹕男人不能随便休妻,必须是妻犯七出大罪才能够休。还有,怎么解决妻和妾的“和谐”问题,那就是妻在家庭中拥有地位,妾见到妻必须行大礼。
当男人死后,妻拥有丈夫留下来的妾的所有权,有的妻会将丈夫留下来的小妾卖掉,心好一点的选个人家把小妾嫁出去,心狠一点的则可以直接将小妾卖到窑子里去。
古代妻和妾在现实生活中是有矛盾的,《晋书》中记载了女诗人苏蕙的生活。苏蕙是晋代州刺史窦滔的夫人,因美貌博学,深受丈夫喜爱。但是,窦滔还宠爱一位能歌善舞的妾赵阳台。有一次,出于嫉妒,苏蕙把这个妾痛笞了一顿,并且,当丈夫调任时,她也拒不随同前往。因此,他丈夫带着妾去赴任了。后来,苏蕙悔悟了,作了一首八百多字的回文诗,她把诗绣在绢上送给丈夫,于是,丈夫在她一片真情下感动了,复又和好如初。
又如元代书画家赵孟頫的夫人管道升,自小受良好的文学熏陶,是一个富于独创性的女诗人,她与丈夫志同道合,又深为朝廷赏识,婚姻美满,但她曾作过一首《我侬词》,这是她因丈夫要纳妾,夫妇俩发生争吵时写的:
尔侬我侬,忒煞情多。
情多处,热似火。
捻一个尔,塑一个我。
将咱两个一起打破,
用水调和。
再捏一个你,再塑一个我。
我泥中有尔,尔泥中有我。
我与你,
生同一个衾,
死同一个椁。
这首诗诙谐形象,表达了她对丈夫的深情,也侧面反映了她对丈夫纳妾的哀怨。
四、出妻(离婚)
既有结婚,就有离婚。但是,由于女子依附于男子,所以男子可以休妻,而女子却不能离夫,虽然这在汉代及汉代以前尚不严格,但是已见端倪。
在古代,男子离婚,使婚姻关系永远停止,叫“出妻”。但是在贵族方面不直称,于是自称其姊妹被出为“来归”,称他人的姊妹被出为“大归”。例如《左传·春秋上》:“夫人姜氏归于齐。左氏曰:‘大归也。"”
当然,对平民百姓来说,就没有这么多讲究了。当时“出妻”的理由主要有七条,称为“七去”。《大戴礼记本命》:“妇人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姤,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
但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以上“七出”,有些理由完全不能成立,而“七出”之外,还有一些“理由”,就更荒唐了。例如《韩诗外传》说,孟子之妻在房内蹲着,孟子就要休她。《韩非子·说林》说:“卫人嫁其子而教之曰:‘必私积聚,为人妇而出常也;其成居,幸也。"其子因私积聚,其姑以为多私而出之。” 因为古代妇人无私产,那位卫人之女只不过是留了点私房钱,在古人看来简直和盗窃差不多,于是就被赶出了家门。
古代男女结婚,表面上是男子娶妻,实际上是公婆取媳妇,公婆的权力大得很,它代表了一种宗族的势力。有时“出妻”,不是决定于丈夫,而是决定于公婆。如《礼记·内则》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就是说,夫妻感情融洽,但公婆不喜欢她,就可以“出”她;如果夫妻感情不好,但公婆很中意这个媳妇,那么两个人也必须“白头到老”,这种礼教与宗法制度真是荒谬已极!
历史上南宋时期著名的爱国诗人陆游与唐婉两人青梅竹马,丽影成双。成婚后,两人鱼水欢谐,情爱弥深,沉醉于两人的天地中,不知今夕何夕,把什么科举课业,功名利碌都抛置于九霄云外。令他母亲大为不满,几次以姑姑的身份、更以婆婆的立场对唐婉大加训斥,责令她以丈夫的科举前途为重,淡薄儿女之情。但陆、唐二人情意缠绵,无以复顾。最终陆母强令他:“速修一纸休书,将唐婉休弃。”陆游心中悲如刀绞,素来孝顺的他,面对态度坚决的母亲,除了暗自饮泣,别无他法。只留下一阙多情的《钗头凤》,令后人为之唏嘘叹息。
被“出”的女子当然是十分痛苦的。周朝有个人叫商陵牧子,娶妻五年而无子,但夫妻感情甚好,父兄却强令商陵牧子改娶,其妻知道了十分伤心,中夜倚户悲啸。牧子听到后,心中悲怆,就援琴作《别鹤操》:
将乖比翼兮隔天端,
山川诛远兮路漫漫,
揽衣不寐兮食忘餐!
此歌情真意切,感动了家人,于是仍为夫妻。这只是一个例外,古代硬折连理、棒打鸳鸯的被“出”之妇不知有多少。
不过,如果男子随便“出”妻,婚姻、家庭就不能稳定,那么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了。所以,又规定了有三种情况不能“出”妻,这叫“三不去”。《孔子家语》说:“三不去者,谓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先贫贱后富贵。”当然,人们对这“三不去”能实行到什么程度,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女子除被“出”外,还经常被丈夫遗弃。其实,“出”妻和遗弃并无本质的差别,可能遗弃妻子比“出”妻更不需要有什么“理由”。遗弃妻子绝大部分是由于丈夫喜新厌旧。
古人以诗文咏弃妇之苦的,各个朝代都很多,其中有许多是脍炙人口的,如汉末王粲的《出妇赋》:
君不笃兮终始,乐枯荑兮一时;
心摇荡兮变易,忘旧姻弃兮之!
又如三国时曹植的《出妇赋》:
悦新婚而忘妾,哀爱患之中零;
恨无愆而见西,悼君施之不忠!
五、古代及清末民初的婚姻制度
从春秋战国以后,已逐渐以制度形式规定了一夫多妻制。而那些帝王、贵族、官僚的多妻,往往是以官制的形式规定,如《礼记·昏义》末段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 。
周代开始建立礼制,不仅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妻妾的数目,而且规定了同房的时间和顺序。
在秦汉以前有媵(ying)的说法。《仅礼·婚礼》注曰:“古者嫁女必以侄品从,谓之媵。”媵制是指一个女子出嫁,须同姓品侄(随同女子出嫁的妹妹或侄女)和奴仆随嫁。而从嫁过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与所谓平妻一样,实质上也是妾。妾就是所谓小妻、侧室、偏房、旁妻、下妻、少妻、庶妻等等。《谷梁传·僖公九年》:“毋为妾为妻。”而嫡妻死后,媵就能够有机会成为正妻,但是其他来路的妾是没有机会的。所以许多人以为妾可以扶正,其实不然。
媵、妾制的产生虽然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但由于它是一种十分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所以很早就有人主张革除它。
自秦汉以后已经没媵了,律法明文规定了一夫一妻,同时可以适当纳妾的制度。《孟子》:“齐桓五禁,一曰无以妻为妾”,是关于乱妻妾位的最早记载。
秦朝实行一夫一妻制,《法经杂法》规定:夫有一妻二妾,则刑聝,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
汉代史学家蔡邕所著的《独断》称﹕“卿大夫一妻二妾”。有点文化和身份的人,可以娶一个妾,即“士一妻一妾”。普通老百姓是不准娶小老婆的,“庶人一夫一妇”,和现在一样,是一夫一妻制。
魏晋时纳妾有明文规范,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诸王可以纳妾8名,公侯可以纳妾6名,一、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三、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五、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七、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老百姓不准纳妾。
唐朝《唐律疏议户婚律》明确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即假如把妾升为妻,就触犯了刑律,要服刑一年半,而且服刑之后也必须离异。
宋律基本沿袭唐律,只承认妻与妾,两者地位分明,完全没有平妻的规定,且宋代几乎没有唐代的并嫡之风。《宋刑统·户婚律》同样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元朝曾有明文规定庶人不得娶妾。后来有官员谭澄谏言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宜令民年四十无子听取妾,以为宗祀计。朝廷从之,遂著为令。意思是说,平民百姓年过四十无子才能纳妾。
明朝的帝王虽然大多荒淫无度,然而,朝廷却对民间的男女关系控制则从紧,庶人娶妾也是不许的。但是,人欲难禁。在明代,虽然规定庶人之家不得存养奴婢,但民间有钱的人家还是以找“帮工”、“奶娘”等理由蓄养留用。而在明朝后期,不少男子登科及第后,多易号纳妾,时有“换个号,娶个小”一说。但作为老百姓就难以做到这一点了。明代朝廷还明确规定:官员不可纳妓为妾,否则革去官职,永不叙用。
清朝法律上规定“兼祧”(兄弟数人,其中一个没有儿子的,便让另一个兄弟的儿子继嗣两房),兼祧人不脱离原来家庭的裔系,兼做所继承家庭的嗣子。俗称一子顶2门。即兄弟2门或3门只生有1个男性后代时,可分别为其娶2房或3房妻子,以传几门的后代。兼祧的目的是为了承继香烟后代。
因此说,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个,除非她死了、休了腾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除了不可动摇的正妻,其他都是妾,不管你叫那个人为二房、次妻、平妻还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实质就是妾。
《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妻妾失序”条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六十。”、“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到了嘉靖年间,朝廷才放开纳妾的限制,也是规定“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一妾,违者笞四十。”但如果谁敢偷偷纳妾,则要受皮肉之苦,要被痛抽四十皮鞭。
随着辛亥革命的胜利和民国的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律上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纳妾”已不为民国法律所保护,特别是“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女权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实行起来。
中华民国1930年公布《民法》规定一夫一妻制。但初期民间纳妾仍然盛行,政府只能做到要求高级官员不要纳妾。
民国男人如果真的喜欢上了别的女人,可以与原配离婚,但不能不离婚又结婚,否则犯重婚罪。孙中山和蒋介石便都是与原配妻子离婚后,才分别与宋庆龄、宋美龄结婚的。
但是,我们不论从名人传记中,还是影视作品里,都能看到,民国男人身边大都不只一个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国时很常见,有人甚至拥有几十房妻妾,这就是民国时期特有的“姨太太”现象。
在这种现象下,军阀官僚纳妾成风。袁世凯妻妾10房;曹琨妻妾4房;段祺瑞妻妾7房;张作霖妻妾6房;杨森公开的妻妾12人等等。最典型的要说军阀张宗昌了,人称“三不知”将军,即兵不知有多少,钱不知有多少,姨太太不知有多少。当然,后来还是有人帮他数出了个数:他至少有23房姨太太。另一位以多妻著称的官僚杨森,国民党三星上将,公开的妻妾12位,子女共有43人。杨森自己规定在每个老婆处轮流住宿三夜,如果某妾怀了孕,发给5000元生活费......
而时任川军师长,电视剧“傻儿师长”的原型范绍增就有姨太太多达四十位,可谓旷古奇闻。
除了军阀官僚,一些巨富大贾也广置姬妾。社会上常以妻妾之多少,来衡量其人财产之丰啬,因此往往有纳妾以为虚撑门面者。某富豪家有胡椒树108株,每年收入极丰,竟然娶108个妾,每妾各收一株树的利益作为饮食服饰之费。至于拥有三妻四妾者不可胜数,不少人认为只有如此才足以维持中等人家的体面。
- 黑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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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盛行的一夫多妻是制。
一夫多妻,指一个男子同时可有两个或更多妻子的婚姻制度。 徐珂《清稗类钞·讥讽类》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晚近富贵之家,恒有姬侍,多者至数十人,粤中尤甚。”
1912年,即民国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现今的许多非洲国家和一些亚洲国家(如泰国)都实行一夫多妻制。一夫多妻制至今仍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