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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沉默权是刑事诉讼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方法之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的基本方略。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是诉讼文明进步的必然趋势,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人权保障刑事诉讼 西方法律学者普遍认为,沉默权是人类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历史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刑事审讯中保护被告人人身权的最主要的方法。正因如此,当今世界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在本国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中规定,被告人在刑事审讯中享有沉默权即不必自我归罪,以保障被指控者的人权。
一般认为,沉默权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阶段都有权保持沉默,除非自愿,否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义务回答司法机关的讯问与犯罪指控,法院不得以此为据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与判决。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相反,《刑事诉讼法》第g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不仅如此,我国法律还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基本结构也围绕讯问被告人而构建和展开。这样的现实状况,在我国正逐步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诉讼民主化的过程中,是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引入沉默权是否与准确及时查清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相矛盾?等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很好的思考和探讨。
纵现我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法制的发展,由于司法机关工作水平的低下,更主要的是维护当权者统治利益的需要,被告方不仅没有享有沉默权,而且从来都只是作为诉讼客体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因此,其生存状况可想而知,在刑讯逼供合法化的大背景下,司法者们想的最多的总是想尽办法来逼取被告人的口供,而根本不会去考虑被告人的人格尊严,更谈不上讲究什么民主权利了。可以想象,棍棒交加之下的被告人是何等的孤立、无助。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有一段相当精典的论述:“因为痛苦将提示强壮者坚持沉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并提示较弱者作出交待,以便使人从比未来的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可谓是一针见血地道出了封建社会刑讯逼供下的事实悲剧。这与当前社会上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顶多半年”的说法有多么惊人的相似。在我国古代历朝修史时,也总忘不了列有“酷吏”一传,这实在是由于封建王朝中,“治狱之吏,多以严刻著称,法外用刑,更为惨酷”的结果。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所处历史时期各种因素的限制,我国直到1979年才制定出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之后又于1996年对其做了大幅度修改即现在使用的新刑诉法,修改后的刑诉法尽管在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方面较之过去有了巨大的进步,但依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关系,更没有借鉴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而引入沉默权。尽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尤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审讯人员缺乏监督机关的监督,加上其职业特性决定了他们认定被指控者就是罪犯并努力去证明他就是罪犯的心理倾向,必然会导致控辩天平失衡,使得砝码明显地偏向司法机关。在此种前提下,原本法律知识贫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弱者地位将更加突出。这不仅严重削弱了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贬抑了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妨碍了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而且助长了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过分依赖心理,这种对口供的过分依赖正是当前层出不穷的刑讯逼供、非法拘禁、诱供骗供等非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因此,在认识我国刑讯逼供等问题时,不仅要看到法制传统缺乏和一部分审讯人员的素质低下等问题,更重要的,还应该是从我国的司法体制和刑诉立法等宏观方面来分析、考察。
在回顾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之后,笔者认为:在一国刑事审讯中不给予被指控者以沉默权是一种专横人权理念下的产物,它是与绝对意义上的国家优位理念相适应的,即片面地追求某些案件处理的方便,更有效地起到震慑犯罪、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是一对矛盾的统一整体,两者就像小鸟的两只翅膀,缺少或忽视了任何一边,鸟的飞翔便只会成为幻想。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倚并重,是任何民主社会中刑事法律体系和制度所努力追求的方向和目标-即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维护广大民众的人权,保持正常社会生活的稳定,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法治观念日益深化,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人权保障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党的十五大召开后,我国宪法不久即做出反应,把十五报告中提到的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方略,这就对我国的刑事法制的健全和刑事司法的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沉默权-这一反映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程度的标志性权利,理所当然地应该被我国的刑沂立法所重点考虑。
诚然,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和一些学者对沉默权问题尚存在一些不同看法。主要是担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可能有碍侦查,不利于打击犯罪等。此种顾虑是可以理解的,但认为沉默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则不能成立,应当看到,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原则,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是诉讼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当然,一项法律制度的确立,总是对人们的权利义务作出更多的限制,提出更高的要求,总是要经过一个不适应到逐步适应的过程,沉默权的确立也应如此。
从确认该项权利的国家的情况来看,沉默权的确立并未导致被诉人供述的减少而影响打击犯罪。沉默权并未阻断侦察机关获取被追诉人陈述的途径,它只是禁止为取得陈述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强制,将是否陈述,作何种陈述的选择权赋予了被追诉人。在日本,被告人的认罪率高达92.3%。在美国,辩诉交易是以被追诉人认罪为条件的,而辩诉交易案件占全部案件的90%以上。在其他确立沉默权的国家,被告人陈述也仍是重要的证据来源。当然,这也不排除如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后,会有相当一部分被指控者拒绝作出口供,这就需要我们去学习西方国家法律制度中一些积极有用的成份为我所用。勿庸讳言,沉默权引入我国后必然会给我国刑事诉讼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甚至会发生一些不利的情况。然而一个要成为民主和法治的国家必须首先从制度上加以健全,并且首先必须有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的思想准备。立法领先也是立法预见性的表现。要引入沉默权到我国刑事诉讼中来,笔者认为,当务之急,一方面是要对西方国家中所确立的沉默权制度加以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另一方面是在立法(或对现行法进行修改)之后,大力宣传沉默权制度,使人们对沉默权有一个充分全面准确的认识,另外,要尤为注意搞好对司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他们改革办案作风,提高执法水平,以及重视保障人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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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沉默权」?
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1789年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例如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作不利于己的供述”。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二)规定:“在进行前项调查时,应当预告知嫌疑人没有必要违反自己的意识进行供述。而随着联合国不断确立、推行刑事司法的国际化,特别是刑事司法领域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的努力,沉默权已得到了联合国文件的确认。2023-07-24 17:16: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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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沉默权的相关 法律知识 。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法律并未确立沉默权规则,但因法律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 方法 获取供述,加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有待完善,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会选择保持沉默,拒不回答问题。此种情况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值得认真研究。 法庭上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 一、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 在审前阶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或面对指控时保持沉默,且满足特定条件,就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英国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先前沉默对后续辩护的影响,当警察或其他肩负侦查与检控职责的官员进行讯问时,要求犯罪嫌疑人陈述某个合理且应当掌握的事实,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后却在庭审辩护时将该事实作为辩护理由,此种情况下,对其在审前阶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审团可以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 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作出上述不利推论时,需要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第一,检控方已对犯罪嫌疑人启动刑事追诉程序;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没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作出回答;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办案人员告知沉默权后的讯问过程中没有对提问作出回答; 第四,讯问目的是为了确认犯罪是否发生或者谁实施了犯罪行为;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没有提及相关事实,但在庭审时将之作为辩护理由; 第六,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讯问时提及相关事实,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决中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的状况作出评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龄、经历、意识能力、健康状况、是否醉酒以及个人性格等。 因审前阶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沉默权及例外规则的关系。沉默权制度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使其免于自证其罪,进而确保公正审判。但毫无疑问,沉默权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信息,进而发现和收集关键证据。沉默权的例外规则,就是为了避免过度强调权利保障而对打击犯罪造成严重妨碍。 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侵犯公正审判权。欧洲人权法院在1996年默里诉英国案的判决中认为,当犯罪嫌疑人因寻求法律帮助被拒绝而选择沉默时,对其作出推论的做法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赋予其的公正审判权。这就需要对沉默权的例外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提供相应事实这一情况本身也须有证据证实。因此,为了促使法官或陪审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论,控诉方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审前阶段未提供相应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在主张犯罪嫌疑人没有提供相应事实之前或之后提出。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将律师建议其沉默作为抗辩理由。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例外规则,并正确引导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检察官以及法官提出的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律师之前与其会面时建议其不回答问题,并能提供与律师谈话的相关证据,该抗辩可作为对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的理由。 第四,如证人已提供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时仍然保持沉默,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证人证言通常是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如有证人证实,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某些问题是因为该事实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则犯罪嫌疑人此时再保持沉默,就可以被视为掩盖犯罪事实,据此可作出不利于其的推论。法院在2001年弗林案的判决中指出,如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对特定事实保持沉默,当警察从证人处了解到与该事实有关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信息,此时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庭就可以从此次沉默中得出不利于其的推论。2023-07-24 17:17:021
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沉默权在中国可以适用。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沉默权也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哪方面来理解沉默权,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包含两项内容:1、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追诉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禁止官员采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致使被指控人违背意志作出有罪供述,法院不得把此情形下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023-07-24 17:17:091
沉默权在中国是否适用
法律分析:不能,我们公民没有沉默权,从国情来分析,我们没有实施沉默权制度的传统,并且实施沉默权制度对警察要求太高了,犯罪分子很容易借此脱罪。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四条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六、在一人按照最后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2023-07-24 17:17:151
中国有沉默权吗
中国没有沉默权制度,只有坦白从宽制度,但是不得刑讯逼供,所以间接的为嫌疑人或被告提供了一种拒绝回答的环境,中国是允许通过骗供的刑事进行刑事侦查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2023-07-24 17:17:221
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什么
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 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2)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 3)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 4)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律图网、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书副本; ( 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 8)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 诚信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四条 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2023-07-24 17:17:338
沉默权的性质是什么?
1.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从字面上理解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而保持沉默。从书面上解释是,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the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根据美国学者Christophere Osakwe的解释,沉默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供任何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须出于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该原则实质上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另一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否陈述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陈述享有选择权。2、沉默权的产生及发展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远的传统,关于争夺沉默权的斗争最早可以追溯到12世纪早期。美国学者莱纳德.利维在《第五修正案的起源》一文中指出:“沉默权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一边是支持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普通法,它逐渐发展形成公民不得被迫回答导致自我归罪问题的权利;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使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它的执法者们强烈反对沉默权。”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故教会法有一条原则:没有人可以被迫自证其罪,因为没有人必须揭露自己的耻辱。17世纪之后,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逐步确立,沉默权开始被人们关注,而在法律中得以确认。根据资产阶级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被告人陈述自由的原则,包括积极陈述的自由和消极不陈述的自由。沉默权规则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都有体现。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此外,一些有关刑事司法的国际法律文件也对沉默权予以承认。如1994年9月10日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界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1996年12月16日,第21界联大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凡受刑事指控者“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人权,作为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得到了普通的强调和维护。另外,世界各国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的同时还规定了保障机制,这些保障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询问前的告之义务,如美国的“米兰达原则(下文会详细解释)”(2)讯问中的保障程序,如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律师有权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等;(3)证据采纳的排除规则,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实行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4)无不利后果的裁判规则,即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这一单独的事实而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2023-07-24 17:18:011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 )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被追诉人。行使沉默的主体是指在某个决策或讨论过程中,选择保持沉默而不表达意见或立场的个体或组织。这种主体可以是个人、团队、组织、政府等等。个人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缺乏信心、知识、经验或权力,或者是因为担心表达自己的观点会导致负面后果。团队或组织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缺乏共识、领导力或决策权,或者是因为担心影响与其他组织的关系。政府在行使沉默时,可能是因为需要考虑国内外政治和经济因素、国际关系等复杂因素,或者是因为担心影响国家形象和利益。行使沉默的主体可能会对决策或讨论过程产生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没有表达自己的意见或立场,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对称、决策失误、利益损失等问题。因此,在决策或讨论过程中,需要鼓励各方积极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以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同时,也需要尊重行使沉默的主体的权利和意愿,应该尽可能地了解他们的顾虑和考虑,以便于制定更加全方面和公正的决策。2023-07-24 17:18:081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吗
有,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扩展资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诉法百度百科-沉默权2023-07-24 17:18:342
沉默权出自哪里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2023-07-24 17:18:481
保持沉默权是哪一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2023-07-24 17:18:551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是否正确
这个是正确的。幼儿的沉默权是幼儿的基本人身权力,任何人不可以侵犯,包括老师也不可以侵犯幼儿的沉默权。有的时候,很多老师为了帮助一些幼儿促进语言能力的进步,为了帮助一些内向的孩子变得更加活泼,让那些不愿意回答问题,不愿意跟别人说话的人在公众面前表达,表面上是给了幼儿锻炼的机会,实际上对于一些幼儿来说,这是一种自尊心和自信心的伤害。这侵犯了幼儿的沉默权,同时也伤害了幼儿的尊严。改变的方法关键不在于强制性的让幼儿多说话,而是创作一些机会,让其主动说话,锻炼其能力和自信心。2023-07-24 17:19:021
为什么?美国的法律是有罪证明,中国的法律是辩护
刑事犯罪中国也是疑罪从无,中美并没有本质差别。差别是关于: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集中在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扩展资料美国刑事法律和中国刑事法律区别:法官的作用中国:在中国刑事法庭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他们不仅统治着法庭,还在审判期间提出问题。法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中国司法系统的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并使群众得到控制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机构。法院被认为是弱者,从属于共产党和全国。在中国有一种说法:“权力大于法律,金钱大于法律,联系大于法律。”高等法院有时会根据证据而不是基于共产党领导人的命令作出判决。美国:在中国刑事法庭中,法官的作用很小,最终决定于陪审团做出。法官的作用只是担任象裁判的角色,以确保案件继续进行,双方供可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在美国,司法和立法部门是分开的。法官必须保持公证,不受政治或其它因素的偏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辩护百度百科—美国法律2023-07-24 17:19:123
坦白从宽什么意思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2023-07-24 17:19:3910
我国能否实施沉默权制度?
我国也曾有过沉默权实践,不过是出现在地方法规上。在2000年8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引入了“零口供”制度,即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暂视为无,主要通过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论证其是否涉嫌犯罪,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一时间,各大媒体竞相报道,部分舆论大力呼吁让“沉默权”在司法机关工作中迅速普及,能与国际接轨,许多学者也开始纷纷开始涉及有关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的研究。 与呼吁沉默权在中国的尽快地实施的学者相反,有些学者认为沉默权并不适用于中国,理由是因为对于无辜者而言,沉默权是其抗击刑讯逼供的有关武器。而对于真正的罪犯来讲,沉默权也可能成为他们应付审讯和侦查的“救命的稻草”。他们同时也具有指出沉默权不适宜在我国实施的几点理由: 一、 浪费警力,影响案件的侦破。近年来,我国犯罪率呈上升趋势,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利,负隅顽抗。如果嫌疑人在留置的24小时之内拒不配合,保持沉默,那么就会照成难以查清案情,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 二、我国的侦查技术,侦查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结果其滥用这一权利,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三、还有的学者认为,沉默权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不相符合。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提出来的.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的是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犯罪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是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沉默权是为了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提出的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具体要求和措施。重要内容包括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控诉一方既不能强迫被告人自己证明有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沉默而定其有罪。 沉默权是一项自然权利,是一项“不说话”的权利,是一项实施无罪推定的权利。沉默权是人类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准之一。可以说是现代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沉默权的规定为防止审判过程中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提供了有力保障。沉默权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在被审讯阶段中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保障,也督促侦查人员不能过分依赖口供,应通过积极寻找收集证据来破案。针对反对引入的意见,也有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一、尽管从法律法规来看,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都严禁刑讯逼供,然而,我国刑讯逼供禁而不止的现象在目前认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从诉讼机制上运用沉默权是消除刑讯逼供的最有效方法;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表明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必然会不利于打击犯罪。 但是在看到沉默权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想到它在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消极作用,以及要针对对我国“水土不服”的情况以便更好地引进这一制度。2023-07-24 17:20:054
沉默权的司法实践
2000年8月,正当世纪之末,在中国司法界炸响了一颗惊雷——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这一《规则》刚一出台,就被许多报刊炒得沸沸扬扬,一家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欢呼:中国司法制度中引入了沉默权! 据报载,所谓“零口供规则”的主要内容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据云,这一《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零口供规则”出台后,最初的反应是引来了一片赞扬声,加上某些报刊的炒作,被宣称是中国司法界实行沉默权的大胆尝试,就如同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样,被誉为实行最彻底的司法改革的开拓者。 其后不久,“零口供规则”便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质疑。质疑者提出了几个问题:其一,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7种。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是7种证据之一,而这一《规则》将口供视为零,无异于取消了法定的一种证据,似有违法之嫌。其二, “零口供规则”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的。事实上,在此以前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作了供述,其他证据有的就是根据口供提供的线索找到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使暂时不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他的口供是客观存在的,你无法“视其为不存在”。即使集中精力审查其他证据,无非是试图运用其他证据来验证口供的真实性,根本谈不到什么“零口供”。其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必须讯问被告人。如果检察机关把口供视为零,那么它也就大可不必再去讯问被告人。不再讯问被告人而直接对其提起公诉,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其四,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除了审查起诉外,还要负责对贪污受贿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行贿受贿等案件,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几乎不可能办下去。检察机关既要推行“零口供规则”,就应彻底贯彻于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各类案件。如果此项《规则》不适用于自行侦查的案件,那岂不是一件只供摆设的花瓶? 据报刊的后续报道,顺城区检察院又对“零口供规则”经过五次修改,出台了新的版本。其中,对“零口供”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的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规则》也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如实供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供述。”这便与原来的宣传大不相同了。据该检察院的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谈到:该院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并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在实行了10个月的时间内,该院共办理多起案件,其中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20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云云。原来,被大肆炒作的“零口供规则”不过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如果说提出“零口供”的初衷是试图减弱口供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这种良好的愿望自应予以肯定。但是,由于缺乏理论的根底,事先未经过严密的论证,且不顾现行立法的明确规定,只凭一时的激情,拍拍脑袋就抛出了一串新套套,其结果是本想红红火火演出的一场喜剧,最终变成了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它可以看做是眼下司法改革中并不成功的一个小插曲,但愿它能使我们从中学到点什么。2023-07-24 17:20:121
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什么
沉默权性质上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权。基本权利最原始的机能是防御权,即公民对抗国家不当干预其自由和侵害其财产的权利。2023-07-24 17:20:271
中国公民有没有沉默权
1.中国公民有没有权答:有,只要你耐得往,你一年365天沉默,绝对不违法2.香港的电视常常出现什么有权保沉默,那么我们有没有呢答:这是指特殊情况下,即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人,对讯问有权沉默.香港属英美法系,有沉默权,中国大陆刑诉法没有规定沉默权,对讯问是必须回答的2023-07-24 17:20:4711
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①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派首倡的一种研究方法,本世纪初开始,西方法学以自然法学;分析——规范法学、社会学法学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势。他们之间进行无休止的论战,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侧面,对其意义无限扩大,试图抹杀其他流派存在的意义。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一些法学家纷纷指责上述三大法学派别的偏执和排他性,认为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价值判断等,都影响到法的制定和实施,法律应是“形式、价值和事实”的特殊结合。因此,用任何单一的绝对因素或原因来解释法律制度、法律现象都是不科学的,必须在法学方法论上进行一场变革,要把对法律的价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起来,采取全方位、多层面的研究势态,于是,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便应运而生。提倡这种方法论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国的哈尔及其《综合法学》,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学》,以及前西德的费克纳等。综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学界已产生了相当的影响,因为以学科发展的内在规律看,流派和方法论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学科发展的推动力之一。然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综合研究的方法实质上是对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内容庞杂而无边际,仍然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②从多角度、多层次来研究法律现象的一种研究方法,这些方法具体包括哲学的、历史学的、社会学的、比较法学的、注释法学的、价值论的、语义分析学的方法等。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对法律现象的各个方面、各个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扩展资料: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社会法、刑法、国际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从空间角度说,包括该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学的综合研究方法2023-07-24 17:21:154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有何关系
1、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存在一定区别。所谓“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未能完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自由。两者确立的出发点即不同。沉默权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权,维护自由。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主要是为减少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只是沉默权权能的部分体现。无论如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仍然是立足于我国现实状况,通过对禁止刑讯逼供的进一步强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人权的保障。此外,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是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相矛盾的。但就两者确立的基础来讲,两者并非完全对立。无论是如实回答义务还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其都是建立在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的。不可否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更注重追求实体正义,关于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是对刑事诉讼活动顺利高效进行的有效保障,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则是对禁止刑讯逼供的进一步强化。两者的相互融合既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与自由的合理限制,又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中如实回答义务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并存是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合理化保障。 2、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无罪推定原则建构的重要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普遍适用的人权保障原则,其对诉讼制度的建构意义重大。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被推定或者假定为无罪。无罪推定原则主要有三项基本要求,即: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明自身有罪,也没有义务证明自身无罪;举证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我国刑诉法中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项规定表明我国定罪权只能由法院行使。此外,我国刑诉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即举证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明确指出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是对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进一步完善2023-07-24 17:21:341
犯罪嫌疑人有 保持沉默的 权利吗 ?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即著名的“米兰达警告”,即在警察讯问之前如果你不想交代,你有权什么都不说;讯问过程中如果你想终止问话,随时可以缄口不言,行使沉默权。可见,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有的,一些西方国家,法律是先假定被告无罪,让原告方或警方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罪。但在我国对此是有争议的,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可以保持沉默,也就是所谓的“零口供”。但是,根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实回答,就是不能保持沉默了吧。2023-07-24 17:21:458
我国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沉默权
法律主观: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有: 1、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 委托辩护人 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5、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等。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023-07-24 17:22:081
中国有权保持沉默吗
保持沉默是一种权利。如果是针对国家的话,国家当然有权,而且比这项权利大的多。但这个提问不正确,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项权利不是针对国家的,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国家基本权利久经国际法确认,主要包括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和自卫权。权利和义务互相联系,国家享有基本权利,同时负有不侵犯别国基本权利的义务。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 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2023-07-24 17:22:295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意义何在??
你可以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来自米兰达规则或称米兰达警告。原话是在开庭阶段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因此如问题情况,不需要辩解“抓错人了”,如果被告人自知无罪的情况下,只需要在回答被审问时如实的情况或保持沉默都是赋予权利的。扩展资料对于沉默权,不同的国家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同一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沉默权也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大体来说,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广义上,沉默权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即任何人有权决定他愿意说什么或不说什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因此,面对其他人或机构的提问,均有权拒绝回答,更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他自陷于罪的问题。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本文所研究的重点,也主要是上述狭义的沉默权。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正像美国于1966年通过一起判例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那样,如果警察或法官在进行讯问前没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就会被认为是非法取证,即使取得了当事人认罪的供述,也不能据此认定其有罪。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沉默权2023-07-24 17:22:458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区别于沉默权
首先,两者的产生先后顺序不同。尽管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学界还有不同程度的争论。但是就两者产生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学者们观点则趋于一致。从职权宣誓程序和纠问程序中,根据基督教的学说和教义中产生“不自我控告的权利”,再由此产生“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进而发展出具体的沉默权制度。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前,沉默权的提出在后,这已渐趋成为学界的共识。其次,两者的权利范围也并不相同。沉默权是以否定一切陈述义务为前提的,它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有权拒绝回答一切提问,还可以决定不为自己作证或辩解,而且无需说明理由;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是以有部分陈述或作证义务为前提的,(如《葡萄牙刑事诉讼法》第342条就规定:关于嫌疑人个人身份的事项和犯罪记录方面的提问,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否则可能受到刑事追究。大陆法系国家也大多都规定被告人对自己的姓名、地址不能沉默不言。只是对于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因而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分别主张权利,并且要附具理由予以释明。再次,两者的作用对象和立法初衷也不尽相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重在禁止政府“强迫”,强调抵制和消除司法专横,遏制刑讯逼供等强迫性取证手法,规范取证方式的合法化与合理性,这不仅体现了国家对被追诉人自由权益的尊重,更是一种控权思想的表现;而沉默权则从被讯问人角度出发,指出其面对追诉机关有拒绝回答提问。保持缄默的权利,倾向于通过对个人的赋权来增加诉讼的对抗主义的色彩。不能简单地将“不得自证其罪”与 “沉默权”划上等号。我国历来不鼓励犯罪嫌疑人抵赖罪行,而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许多国家鼓励一个人自证其罪的措施,比如英国减刑措施、美国的辩诉交易。2023-07-24 17:23:05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3-07-24 17:23:191
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
我国刑诉上有规定的,被告人没有沉默权,所以中国警察也不用像老外那样装模作样的念一段“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呈堂证供....”之类的东东。既然没有这项权利,自然也没有人有告知义务啦。 另外不只如此,中国的律师一旦知道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必须得告知公安局或检察机关呢,不像美国律师还拥有为被辩护人保密的权利。 说实话,沉默权确实是体现人权的一个重要标志,但在中国,这在很长时间内都不太可能实现,跟中国的政体、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整体素质都有很大关系。估计什么时候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开了,这个才能被采纳吧2023-07-24 17:23:273
党员对组织有无沉默权
三是不能行使民主权利,导致“沉默”。有的党组织在党内重大事务的决策和执行上过分强调集中,不重视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对保障党员权利不够...2023-07-24 17:23:341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
行使沉默权的主体是() A.被追诉人 B.鉴定人员 C.侦查人员 D.证人 正确答案:A2023-07-24 17:23:401
人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沉默权,侦查机关问的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法律不支持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按照刑事法律原则,犯罪嫌疑人应该主动配合司法机关侦查工作。如果保持沉默,即使没有口供,如果确凿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同样可以定罪量刑。《刑诉法》规定定罪量刑原则: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2023-07-24 17:23:49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有什么后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的权利也就是理论上的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3-07-24 17:23:561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对吗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对的,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如何提高教师保障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自觉性和增强其法律意识呢?笔者认为,在师范院校及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开设教育法学及相关课程,系统学习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这是提高教师职业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通过学法知法,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案例教学,使师范生及教师认识到未成年学生作为弱势群体,需要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就人格而言,他们有与成年人一样的隐私权,从而在今后的教育管理中,能够意识、尊重、保护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益。由于法规不完善,在发生相关纠纷时,社会舆论往往又对教师批评颇多,使一些教师到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即使是侵犯学生隐私,也是为了扼制学生所出现的不良苗头,都是为学生好。有的老师更是怨声载道,说现在的学生懂得多不听话不好教,管得过多,有侵权之嫌;管得过少,有失职之过。这种两难处境,是如今让中小学教师颇感头痛的题。因此,可考虑通过立法将一些问题加以明确。其一,对未成年学生隐私权的内容及相应教师的权限予以具体化。对于学生的私人日记信件及学生的身体自由等,教师不得刺探、干预、侵扰学生隐私,而对于学生的档案、家庭背景、交友情况和身体疾患等,由于教育工作及维护学生自身利益需要,教师可以掌握学生的部分隐私,但不得公开传播。其明确侵犯学生隐私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教师侵犯学生隐私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侵犯隐私的学生又如何获得权利救济等等,以矫正教师侵犯学生隐私的行为,使学生的隐私权在教育实践中得到切实的保障。2023-07-24 17:24:031
沉默权是什么?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24 17:24:211
沉默权是什么意思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用语。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扩展资料:名词由来:——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参考资料:米兰达警告_百度百科2023-07-24 17:24:331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将嫌疑人的沉默权确定下来,犯罪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必要保持沉默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不回应任何的提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023-07-24 17:24:491
沉默权指的是什么?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2023-07-24 17:24:571
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吗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在中国可以有沉默权,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中已经明确将嫌疑人的沉默权确定下来,犯罪嫌疑人如果觉得有必要保持沉默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以在公安机关审讯的时候不回应任何的提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2023-07-24 17:25:061
在中国,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缄默吗?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缄默,但实际上已经执行了有限制的沉默权: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不承担来证明自己无罪的法律义务。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不承认自己犯罪,也可以拒绝作有罪的供述来证实自己构成了犯罪。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的,根据第五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强制要求其回答。 《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023-07-24 17:25:179
教师要尊重幼儿的沉默权正确吗
是正确的。幼儿的沉默权是幼儿的基本人身权力,任何人不可以侵犯,包括老师也不可以侵犯幼儿的沉默权。有的时候,很多老师为了帮助一些幼儿促进语言能力的进步,为了帮助一些内向的孩子变得更加活泼,让那些不愿意回答问题,不愿意跟别人说话的人在公众面前表达,表面上是给了幼儿锻炼的机会,实际上对于一些幼儿来说,这是一种自尊心和自信心的伤害。这侵犯了幼儿的沉默权,同时也伤害了幼儿的尊严。改变的方法关键不在于强制性的让幼儿多说话,而是创作一些机会,让其主动说话,锻炼其能力和自信心。2023-07-24 17:25:331
为什么中国的司法机构不使用米兰达原则和沉默权?
在中国,如果给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公安基本就不要想破案子了犯罪嫌疑人不只没有沉默权,而且通过刑讯逼供而得到的口供虽不能用,但是据此口供找到的证据并不排除在中国,由于刑侦技术的落后,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保护是十分不到位的2023-07-24 17:25:565
在国内, 对警察(派出所)有权保持沉默的权利吗?
我国法律没有沉默权规定,只有对案件无关问题拒绝回答权。根据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有盘问权,必要时可以强制盘问。经查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搜查,不需要法院批准。人民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二条 为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2023-07-24 17:26:165
刑期已满同案还在上诉怎么办
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人提起了上诉,一审判决即不能生效,本案所有被告人都将进入二审程序。所以,共同犯罪中一审判决后只要有人上诉,对所有的被告人都可能带来影响。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于在上诉期内同案犯上述法院也需要依法进行受理,这样才能按照相关的流程进行办理。由于二审对全案进行审查,共同犯罪一人上诉,其他人没有上诉,原审判决书也是不能生效的,其他当事人应当参与诉讼。由于同案犯证言对于刑事追诉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健全这种诉讼机制,也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有必要在刑事司法视野下对该问题进行一番审慎的剖析。一审刑满释放,但同案在上诉,走取保候审程序之前,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是前提。否则,要走弯路。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两个: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两个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此外,任何办案机关都怕担责任,只要体检出不适合羁押的病症,就可取保候审。同案犯之诉讼地位:1、由于共犯之间关系密切,共犯可能出于各种动机而做出虚假陈述,并且,此种情况下存在身份竞合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在我国的制度背景下,为了理顺同案犯与证人的关系,需要采取程序分离方法,因为同案被告并不具有证人资格,必须以程序分离的方式使被告有机会诘问同案犯的陈述,以确保被告人的正当程序权利。2、同时,在合并审判程序中,非经分离程序,不得命同案犯具结,所以,在合并审理未分离之前,不论检察官或被告皆不得请求传唤被告为证人作为举证方法。3、在合并审判分离前,同案犯仍为被告身份,所行使者为沉默权;在分离审判后,其身份即转为证人,其所行使者为拒绝证言权。就同案犯的诉讼权利而言,其并不因其证人适格性而丧失其原有属于被告之权利,当同案犯以证人身份陈述,如只陈述一部分事实,却拒绝回答其他问题,因为其仍然具有被告之身份,不得强迫其陈述,然而其只陈述一部分事实,容易歪曲事实,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因此,应将其已经陈述的部分事实予以排除。4、被告之沉默权与证人拒证权不同,拒证权一旦放弃,即归于消灭,但被告仍然可以随时享有沉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2023-07-24 17:26:341
论述学校的义务。
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学校作为社会组织,在一般意义上要守法,所有行为都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确立的特定的规范,这些规范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其办学宗旨有密切的联系。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内容、教育教学质量以及办学条件等方面规定的性质达到的一般标准。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是国家评估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个国家教育水平的集中反映,也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的准则。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侵犯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不得克扣、拖欠教师和其他教职工的工资;不得拒绝合乎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当学校以外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侵犯本校的学生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以合法的方式,积极协助有关机关查处违法的当事人,维护学生或者教师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设立家长接待日、建立家长联系记录、召开家长会议,组织教师家访,找学生个别谈心等方式,保障家长及其他监护人、学生本人的知情权,使家长及时了解学生的情况,与学校更好地配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同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保障其知情权时,也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采取非法的、不适当方式,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伤害学生的自尊心,避免影响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的情况发生。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是学费和杂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办学的公益性质出发,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收取费用。不得超标准高收费,不得擅自超范围乱收费。同时,要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数额、账目,以便于社会公众和家长对学校收费的监督。 6.依法接受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的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否按照其办学宗旨,是否遵循社会公益原则,除了学校自身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以外,依法接受监督是一个重要的保障手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依法进行的监督工作和活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妨碍检查、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要根据有关的监督意见切实改进学校教育工作,保障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沉默权渊源于英国刑事诉讼,其核心是“任何人都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这项制度已经得到许多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普遍确认。我国虽然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制度,但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热情却丝毫不逊色于外国同行,也出版了不少研究成果1.然而与刑事诉讼相比,沉默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所遭受的待遇要冷淡的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普遍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即认为沉默权制度仅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与民事诉讼无关。这种观念无疑是片面的。民事诉讼的研究不能忽略对沉默权制度的关注,因此笔者主张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建立当事人沉默权制度。本文拟对该项制度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并结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真实义务对其做一比较研究,以就教于学界同仁。2023-07-24 17:26:562
刑事案件被告人沉默不语有罪吗?
《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一百一十八条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由此可见,我国刑诉法确立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原则,强调供述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但明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义务,并不主张其享有在沉默与陈述之间的选择权利。在有限沉默权的语境下,沉默与沉默权就成为两个概念,前者是不说话的状态,后者是一项权利制度,不说话不意味着行使了沉默权,行使沉默权也并不代表在刑事诉讼中不说话。公诉人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阐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沉默并不是行使沉默权的有效方式,也不意味着口供的丧失。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庭沉默的直接后果只是部分或全部地放弃了辩护权。2023-07-24 17:27:061
法律上不说话算默认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不说话算不算默认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有沉默权。但是民法上的追认,如果你默示有可能代表你默许。在正式的场合、重要的处分行为,一定要需要主动的意思表示才算认可。这个意思表示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比较明显,也就是签字是认可,如果不签字一定不是认可。默认同意往往是在口语表达的情况下出去,往往是要符合一定的语境和剧情。但,作为公民应该实话实说,做良好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023-07-24 17:27:131
在被大陆警察请去喝茶的时候是否可以像影视剧里那样说——我有权保持沉默,直到我的律师过来?
建议你不要尝试,在中国你没有这个权利。因为公安民警会告诉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我们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资本主义法制,你这种行为会被视为挑衅。2023-07-24 17:27:2114
零口供的意义
法律主观:1、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如果审查起诉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审理时被告人往往翻供。这时其它 证据 也往往出现漏洞,因 诉讼 时限制约,容易出现冤假错案。零口供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 公诉人 的错误诱导,可以提高 公诉 的准确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真实性。 2、零口供有利于保护人权。它的最大意义在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即尊重 犯罪嫌疑人 说话的自由。 3、零口供可以为将来规定沉默权的情况下,指控犯罪提供经验,做好准备。 4、可以解决 律师 在侦查阶段会见难问题,侦查阶段办案人阻挠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大多因为正处于逼取口供的施压时期,怕律师介入犯罪嫌疑人不供或怕律师代替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控告刑讯逼供,揭发刑讯逼供现象。零口供是沉默权与现实 刑事诉讼法 律制度的折衷表现形式。 5、可以有效遏制当前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现象,促使侦查人员积极收集证据,提高侦查人员的水平。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2023-07-24 17:27:491
无罪假设是指零假设
无罪推定 ,又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其作为宪法原则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无罪推定原则最早出现在1764年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由意大利贝拉利亚提出,到现在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但无罪推定原则在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并不相同,但是其基本精神和内涵大同小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虽未直接写明“无罪推定”,但明确反映了其基本精神,且明确规定了只有人民法院享有定罪权,即在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定罪的生效判决之前,任何被追诉的人都应被认定为无罪。一、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现代刑事诉讼法原则中的“无罪推定”主要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而言的。有罪推定,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二者是不同社会形态下一对相对的概念,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而相应进步,更加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制度中主要体现为以下一些现象,如被告人主要作为诉讼客体存在,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是主要证据来源,认罪口供是最有价值的证据之一,为取得口供可以刑讯;审判无须公开,司法和行政不分,控诉和审判不分等等。上述现象归纳总结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然而,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该推定其无罪。具体体现在:(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得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条件,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了将其视为“有罪者”或“罪犯”;(二)疑罪从无;(三)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而不能作出免于起诉的决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规范检方的权力行使。它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 1.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 2.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137、140条明确规定了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证明责任在国家司法机关而不在被告人。若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势必又要走回有罪推定的老路,同时也会导致刑讯逼供现象更加屡禁不止。 3.沉默权规则。沉默权规则与无罪推定的人权保障精神及举证责任的归属密不可分。任何人不应成为追诉自己的工具。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反驳控诉的权利,是否同司法机关合作,也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主体和诉讼主体的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应被拷问或逼供,若其保持沉默,询问就必须停止,而且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得认定其有罪。刑事诉讼中严禁刑讯逼供,但是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三、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在世界司法实践历史中,无罪推定原则虽未明确规定在国家法律法规中,但其在各国法院审理裁判案件时都会有所体现。例如,1994年的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曾在美国轰动一时,当时的审理也是一波三折,但是因检方取证过程存在失误,最终由于证据不足无罪获释。该案也因此成为了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至今仍是法学界学习的典型案例。辛普森案主要体现的是美国刑事案件“超越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要求证据要禁得起一切合理质疑的推敲才有效,也就是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必须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其正是无罪推定原则中控方举证规则和疑罪从无规则的集中体现,所以超越合理怀疑标准是无罪推定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完全的贯彻落实,近些年不断有过去的案件被平冤昭雪,比如“郑州大学杨波涛案”、“河南赵作海案”和“湖北佘祥林杀妻案”等,这些案件多是证据不足、刑讯逼供的案件,虽然最后真相大白,但是迟到的正义绝非真正的正义,我们从中能够看到无罪推定原则的在司法实践中重要性。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无罪推定原则强调的是在确认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有罪前应视为无罪,是对其无罪状态的确认,而第12条的规定对有罪或者无罪这样的确定回答有逃避的嫌疑。我国没有完全明确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尤其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非法证据的摒弃和消除方面的立法亟需完善。 这也体现了法治社会上“宁错放一人,也不能错杀一人”。 司法是国家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实现公平正义的源头,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当前法治社会倡导的“宁错放一人,也不错杀一人”原则,其对实现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尽快在我国法律中予以确立,在司法上应彻底贯彻,这对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参见:1.杨雄,《杨雄讲刑诉之精讲》,五洲传媒出版社。 2.李俊律师的博客,《辛普森案件判决——“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2023-07-24 17:27: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