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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昌奎案和赛锐案。。。。。

2023-07-26 11:47:21
共2条回复
左迁

  1、药家薪,本身是一个交通事故,却在“激情”下杀害了下班回家的女人,

  张妙!但是,在法院判决中,收买很多“砖家”,认为弹惯了钢琴,导致激情杀

  人。貌似砖家都在现场,难道他连道具和钢琴都分不清楚?幸亏不是开音乐会,

  否则,岂不是造成大屠杀?所以,一度在众多法律砖家的反驳声和网民的呼喊声

  中,陕西高院最终还是对其执行了死刑,这是民意PK法律之后的胜利!

  2、夏俊峰,原本是个街头小贩,和死者城管队员属于老鼠和猫的关系。结果

  ,遭遇殴打等等暴行之后,被逼无奈,情绪时空杀人,却因为死者是国家公务人

  员,结果法律一再挑战民众底线,把夏俊峰拉到了死刑的风口浪尖!而更重要的

  是,城管队员居然做伪证,无非就是挑战名义,把夏俊峰置于死地。因为死者是

  高人一等的城管队员,国家干部级别。一个小屁民就践踏了城管的尊严,所以,

  夏俊峰在他们眼里,只有一死,才能让他们知道什么叫等级!目前法律和民意,

  仍然在拉锯战中,夏俊峰生死未卜,却牵动众多网友神经!因为,这是弱者杀死

  了强势集团!

  审判长:赵伟

  代理审判员:王开武

  代理审判员:何丽萍

  时任书记、院长:许前飞

  常务副院长:郑蜀饶

  副院长:赵建生、李思明、杨为栋、王树良、田成有

  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何丽萍、王开武,书记员:杨燕。

  (注释:赛锐的直系亲戚就在云南高院)云南高院要树立什么“标杆”,就是为赛锐不死做准备而已!有人会问,凶手亲戚能一手遮天吗?这就涉及利益共同体的问题,今天我帮你的忙,明天你帮我的忙,相互包庇利用,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kikcik

因为最近高铁频繁出事故,又出了“7·23”这样的特别重大事故,舆论和人们都关注动车事件去了。。。但是这事没完的,既然浮出媒体,就肯定会给大家一个交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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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于2010年10月20日深夜,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此后驾车逃逸至郭杜十字路口时再次撞伤行人,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2011年1月1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2011年3月23日,该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药家鑫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夏俊峰:男,辽宁省沈阳市个体商贩。2009年5月16日,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后,持刀猛刺城管执法人员,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2011年5月,二审以故意杀人罪获死刑。  这是2011年4~5月间互联网上人声鼎沸、群情激昂的两个公共话题。一个被认为必须为他的残忍偿命,很多人期待着最后执行死刑的枪声,“药家鑫和中国,只能活一个!”一个被寄予了深切的同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刀下留人,连杀两名城管的行为被描绘成无辜穷人的“正当防卫”。  在如此激烈的网络民意面前,媒体的报道、专家的解读都受到最严格的审视甚至挑剔,频频被网民“拍砖”。一些报纸受网民情绪感染,表现得比较偏激,做了“民粹”的尾巴。职业媒体人如何坚守客观理性中道的立场,对当前尖锐的社会矛盾作出准确解读,对网络情绪有所过滤、有所缓冲,引导公众建设性地看待和解决问题,是一个新的课题和挑战。   网络舆论的标签化  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虽然传统媒体均有跟进报道,但舆论的发酵和沸腾主要在互联网,特别是微博客。  在百度搜索输入“药家鑫”3字,得到528000个结果,且出现“药家鑫父母”、“药家鑫死刑”、“药家鑫事件”等相关搜索。药案一篇新闻,新闻跟帖经常超过3万条。网民大声谴责肇事者的残暴,担心司法审理被权势者操纵,期待法官公正判决。  夏俊峰案时间跨度比较大,一审几乎被外地媒体和网民所忽略。进入2011年5月,二审和等待死刑复核引出民意滔滔。5月9日,人民网率先发表《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 终审判死刑》,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了85次。截至5月16日,搜狐新闻后面的跟帖达到了67608条,多是同情夏俊峰的遭遇,认为不该判处死刑,处罚过重。微博客上,意见领袖纷纷为夏俊峰所代表的弱势群体代言。  网络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标签化。网民往往不会认真推敲事件本身的细节,而习惯于非常主观地作出善恶判断,贴上泛道德化的标签。比如,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警察、城管、富商,包括“官二代”、“富二代”,在网上被严重妖魔化,经常被描绘成恃强欺弱、霸道嚣张,加上专家和演艺明星,言行稍有不慎,就会遭遇公众的“拷问”。而“弱势群体”,比如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残疾人士,甚至大学毕业生“蜗居”族,经常受到网民一边倒的同情。在涉及所谓强弱冲突的突发事件时,网民单凭心目中的“刻板印象”,就不假思索地决定“挺”谁“扁”谁。  在药家鑫案中,药家鑫的父亲是军队派驻军工企业的军代表,肇事车辆为私家车,家境殷实;而死者张妙是农村女性,夫家贫寒,被撞伤和杀害当天刚失业。此案被网民视为“官二代”、“军二代”与贫苦农民的对撞,而任何希望药家鑫免死的言辞,都被解读成药父在幕后的操弄。  在夏俊峰案中,涉及城管与商贩这对城市管理的老大难问题。此前北京有退伍兵小贩崔英杰刺死城管案,也曾激起巨大的情感波澜。军旅作家魏巍曾以88岁高龄在BBS发帖,恳切陈词:“小商小贩中,大多数是不幸的下岗工人、复员战士和城市贫民,他们是在极其艰难的道路上求生存者”,“为这个苦人儿求个情”。最后崔英杰被判死缓。网上Google“城管 野蛮执法”,有261,000条结果,“城管 打死小贩”有602,000条结果,“城管 暴力 致死”有782,000条结果。其中,肯定有以讹传讹的不实信息,但城管的打手形象已经“深入人心”。此次,亲属和辩护律师都坚持城管殴打夏俊峰在先,夏俊峰夫妻起早贪黑挣钱养家的悲情也被充分放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最终能否给夏俊峰留条活命,在网民看来,“关乎政府能否给弱势群体生存空间,关乎这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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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城管当街殴打女摊贩?2人被停职!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何时休?

城管与摊贩中间的矛盾连续暴发,展现出的是一个冰冷的实际:即使是在全国各地陆续公开路边小吃的时下,许多城管与摊贩仍未找到和谐共处之法。提到城管与摊贩中间的矛盾,大家习惯将摊贩放置“弱小”真实身份去考虑。事实上,脱离了城管的行业真实身份,她们也只是现实生活中的“弱小”,现场执法不过是获得生存的工作方式。问题是,二种“弱小”中间的生存方法存有实际矛盾:假如城管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摊贩没法生存;假如摊贩随便占路,代表着城管工作失误。当城管的工作与摊贩的生存中间造成矛盾的情况下,怎样奢求她们可以心平气和地融洽?“夏俊峰案”已以往11年,迄今仍然不缺警告实际意义——如果不能解决城管与摊贩生存方法间的矛盾,博奕双方都免不了变成受害人。在许多城市建设者来看,商贩全是必须“法办”的目标,而不是必须“服务项目”的个人,城管与摊贩“兵戎相见”的过程中,矛盾与矛盾基本上难以避免。城管稽查往往备受抨击,不但是由于“嚣张跋扈”的稽查品牌形象,也是由于置群众具体要求于不管。就出现在开口的城管警察暴力执法来讲,虽然必须“根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者依规依纪解决”,但由此思考城管执法思路显而易见更为关键。如果不能清除城管执法中的生存矛盾,不管将谁放到城管的位子上,也许都很难兼顾文明与稽查。见到了太多城管警察暴力执法的场景以后,城管“下跪稽查”也在阐释着这一角色自身的迫不得已。城管规范执法行为的实际意义无可置疑赘述,但是,城管执法思路往往是确定城管稽查主要表现的一个重要因素。与其说将流动性摊贩“斩尽杀绝”,比不上在划分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执行创新管理。为流动性摊贩给予一个平稳的好去处,既可以为摊贩给予更多的发展机遇,还可以兼具群众多元化交易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清除城管与摊贩中间的生存对立面,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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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于担当作为推动振兴发展研讨发言材料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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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17:14:161

死刑复核强制辩护

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是对死刑进行程序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在于为死刑的适用增设最后一个把关口,从而能够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数量。但是死刑复核程序自产生以来因为其浓厚的行政色彩而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辩护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缺失,律师辩护的虚化使被追诉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无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可以说律师辩护关系到死刑复核程序能否实现其应有的功能。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也做了一些修改,表现出了诉讼化的倾向,但是对于律师辩护的保障却只提及了一下,没有做过多的说明,因此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保障是我们未来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尤其是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确立强制辩护制度。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现行规定及存在的问题——评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40条在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辩护的状况是令人堪忧的,不仅在于律师的职业水平,更在于死刑复核程序过于封闭,偏向行政化,将律师拒之门外。其实之前,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律师在此时是不能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才逐渐允许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2012年《刑事诉讼法》240条规定: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的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该条系新增的规定,强化了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方参与和检查监督,体现了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倾向,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该条规定显然过于原则,模糊,其实并不能发挥很大的作用,细细分析,就会发现该规定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一)仅仅规定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是没有规定辩护律师该如何提出辩护意见,即没有规定辩护律师提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要不要为被判刑人指定辩护是一个亟待引起关注的问题。在这次修法之前,辩护律师基本上没有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制度空间。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程序是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书面审核程序,或者说,书面的行政审查程序。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法院法官都会亲自讯问被判刑人,听取其本人对于判处死刑的意见。在个别案件中,如果被判刑人的辩护律师有办法,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般也会接受辩护律师的书面意见。但总体而言,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的参与缺乏必要地制度保障和程序机制。因此,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尽管刑诉法规定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仅限于第一审、第二审。至于死刑复核程序,则不适用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该项规定,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因此,在此制度框架下,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死刑复核案件中一律不指定(辩护)的习惯做法。换句话说,既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即将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那么,对于那些因贫穷而无力聘请辩护律师的被判刑人,又有什么理由拒绝适用第34条“应当为其指定辩护”的规定呢?我们的态度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就应当根据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其指定辩护。理由有二:第一,第34条关于“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规定,属于法定应当指定辩护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一项总则性规定,没有任何理由将直接关系着被告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排除在外。第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也是确保死刑复核程序公正外观的客观需要。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询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根据该条规定,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已经发生了某种“质”的变化:即,从纯粹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内部审查、复核程序,通过引入控辩双方的力量和意见,初步实现了诉讼化改造。当然,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诉讼化改造尽管不一定表现为开庭的方式、不一定采取控辩审三方集中在场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就制度设计而言,第240条已经为控辩双方介入提供了制度依据和契机。因此,既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都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那么,就产生了一个最基本的制度公正问题: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怎么办?是听之任之,还是根据死刑属于强制辩护的案件范围而为其制定辩护呢?很显然,如果坚持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制定辩护的旧习,那么,第240条的规定将会变成一个“有钱人条款”。即,谁有钱请得起辩护律师,谁就有机会透过辩护律师的参与向最高人民法院陈述更具法律水准的意见。然而,刑事法律援助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为刑事案件的辩护活动确立一个最基本的保障:不管你穷还富,你都可以享受到一个最基本的待遇。在关乎个人生死问题的死刑复核程序中,我们更应当坚守并维持这种最基本的公正性。因此,我个人认为,随着辩护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一种制度化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必须与时俱进,彻底放弃死刑复核程序不适用指定辩护的错误观念,为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援助服务。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之所以如此,以下几点尤其值得强调:第一,死刑复核案件不仅仅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个人生死的特殊案件类型,在当今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着一定公共政策形成的作用。这一点在吴英案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公共政策不仅仅是法律政策、死刑政策,甚至还会牵扯到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些宏观经济决策与走向等问题。在吴英案中,就存在着一个国家如何对待民间借贷现象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政策问题。像这样的案件,没有律师的参与是不行的。在此之前,我特别跟泽涛兄沟通,希望他能集中谈谈美国法庭之友制度。在涉及公共政策形成时,个案已经不单单事关个人利益,而是牵扯到更多人的利益。大家回想一下吴英案,前前后后组织了多少次有关吴英案的研讨会,而且,参与者不仅仅是法律界的专家,还有经济学界的精英、江浙一带的商人。因为吴英案不仅仅关乎吴英个人的生死,还涉及国家经济政策的走向等社会问题。其实,即使不谈吴英案,其他死刑案件中还同样涉及到死刑政策的形成与选择。例如,去年发生的夏俊峰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这些案件都已经不再是仅仅关乎个人的生死,而是代表着国家对待这种类型死刑案件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在这些案件中,可能直接牵扯到公共政策形成。而公共政策的形成,仅仅靠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还按照传统的审核书面材料、讯问被告人,然后说“人是你杀的,没问题”、“我也讯问你了,你自己也供认不讳”,是无法真正做到客观公正的。因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个案问题,而是牵扯到公共政策的形成。这是第一个理由,死刑复核程序因可能涉及公共政策问题,必须形成一种良性的程序参与机制。第二,就个案而言,即使只谈被判刑人的生死问题,法律问题和证据问题也非常复杂。近几年我相对多地了解了张燕生律师办理的念斌投毒案。这是一起发生在福建某地的投毒案件。就个人感受而言,这个案件的控诉证据存在很多疑点,甚至有可能是一起冤假错案。但是,即使这样漏洞百出的案件,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办法从证据上和逻辑上把这些疑点揭示出来。现在因为专业律师的参与,念斌终于保了一条命。可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又有多少案件像念斌案这样,除非有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否则,将会在强大的控方逻辑下,成为一个自圆其说、看似没有任何漏洞的“铁案”呢?因此,即使抛开公共政策问题,仅就个案生死问题而言,单靠讯问被判刑人也不一定能够发现案件的真正疑点。在此意义上,为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必须强化专业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三,法律解释的问题。在死刑案件中,同样会遇到刑法条文的合理解释问题,而这种解释肯定超出了被判刑人的能力。总之,我的基本观点是:传统的死刑复核程序观念认为,只要能够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就能够保证作出一个正确的死刑判决。但是,如果把视野放到公共政策的形成、放到法律的专业化、放到证据分析等问题时,这样一种内部审核方式可能是远远不够的。死刑复核程序需要引入律师的力量,而引入律师的力量就必须有一种制度来保障贫穷者也同样能够得到最基本的法律服务。我个人认为,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发展必然牵连出这样一个问题:即,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问题。很多案件,当事人都是会委托律师的,律师在庭审中,就是被委托人,帮助当事人进行陈诉,辩论,使得最后的结果能够尽最大的程度有利于当事人。法官也会根据律师的陈述,给予一定的判断,但是死刑复核,法官一般都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诉。
2023-07-25 17:14:231

夏俊峰当过城管吗?

夏俊峰以前当过城管,常常以自己当过城管认识人自居。夏俊峰事件详情:夏俊峰家庭背景:夏俊峰是辽宁省铁岭县人,技校毕业后到沈阳一家电机厂上班,因工厂破产下岗,之后以打零工维持生计,与妻子在沈阳在五爱市场摆摊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夏俊峰有一个儿子,2011年就九岁了,夫妻俩想通过摆摊赚钱改善儿子的学习条件。夏俊峰一家共五口,家里固定的经济来源是夏俊峰60多岁的父母。夏俊峰的母亲每个月退休金800元,父亲是环卫临时工人,每天扫街,月工资700元,在此之前,家里的开支都是由两个老人承担。516杀人事件:2009年5月16日,夏与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据夏俊峰称,二人曾拿不锈钢的杯子砸殴打夏俊峰头部,夏俊峰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向上刺,刺中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200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终审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张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
2023-07-25 17:14:301

如何理性看待夏俊峰事件?

这两年关于城管的热点已经有所降温了。在前十年一直持续到近两三年的时候,城管问题频发已经不仅仅是某个地区的事件了,几乎全国各地都多多少少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个问题如果只是个例,我们就可以理性的判断这个人和与这个人发生矛盾的对方到底有什么问题。可是一个事件成堆成堆的发生,那就不得不考虑这个制度的问题了。可是我不想说这个制度有什么问题,因为城市要建设,就势必有一些开路者,这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常常说印度的城市好乱啊,马路上面跑着骆驼,马,还有大小不一的车辆,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如果没有这些城管,我们的城市又会是什么样子的呢?然而看到这样的新闻只是无限的心痛,从新闻报道里面的照片来看,是一个很年轻帅气的男人,虽然被打了马赛克,但是可以看出孩子也不太大,还有一家三口的照片,但也不只是对于夏俊峰个人,不只是他们家。就是对方城管的家庭,就算这个城管是一个不怎么合格的执法者,就算他也不是一个什么好人,可是到底还是人生父母养的,到底也还有家庭,他们的全家福上面,是不是也有一位笑魇如花的妻子,还有正在扮鬼脸的小孩子?然而一切都没有意义了,阴阳两隔,什么话也说不了了。逝者已矣。有关的证据已经被记者们用自己的立场添油加醋了。我们也没办法理性的去判断一件事情的是非,但是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反思过去,不要让悲剧再度发生。
2023-07-25 17:14:382

夏俊峰案子是什么事?

  2013年5月9日,沈阳小贩夏俊峰持刀杀死两名重伤一名城管人员一案,在辽宁高院二审宣判。二审维持了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的一审判决。本案经最高院核准已执行死刑。  一、本案的判决,引起社会极大关注,许多网民对裁定提出质疑。主要在二点:  1、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性质;2、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最后经庭审,在排除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激情杀人等因素后,判死刑可以说量刑适当。  二、如何保障公众在法律领域的知情权?  夏俊峰案发生后,纵观媒体报道、评论和网络留言跟帖、微博。发现绝大多数人,对作为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物代表的夏俊峰,给予了同情和关怀,这是令人尊敬的。  但遗憾的是,多数评论者转述的基本是辩护方的观点和材料,而一审和二审法院,由于种种原因却处于失语状态。事实上,很多人质疑的一些情况,在二审裁定书中,均有所反映。  另一方面,此案中法院等权力机关对待媒体的态度已明显不适应当前舆情发展规律。此案在成为公共事件,引起社会关注后,有不少记者申请采访当事法官和城管部门,却由于种种原因被回绝。相关部门错失了就敏感问题、公众关心的问题,最好的澄清和解释机会,也使质疑的声音不断放大。  三、对案件的思考  夏俊峰,一个普通而又平凡的人,普通到他只是在街边摆小摊卖小吃的下岗工人,平凡到他也和其他平凡人一样有一个家庭,上有老下有小。他靠摆卖小吃养活一家老小,过着平淡而拮据的生活。但是就在2009年5月16日的那场冲突之中,他用随身的小刀刺死了两名城管——申凯、张旭东,还致另一名城管重伤,这场冲突将小摊贩与城管之间的对立关系推到了舆论的尖端。  不知道从何时起,城管与小摊贩之间就演变成了极端对立的二元关系,二者在管理与生存、驱逐与逃跑的对立中不断循环。舆论的导向总是倾向弱者,认为城管所做任何的工作都是错误的,必须声讨的。  但夏俊峰致两死一重伤,造成重大伤亡,确实触犯了法律,应该受到惩处,我们看到的是一出悲剧,但是我们不能够在悲剧中忘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法律的惩处力。这一起案件,三条生命的陨落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这三个家庭都损失了一个儿子、一个丈夫、一个父亲,都值得社会的同情和深刻的思考。  某些城管确实用简单粗暴,某些城管确实不是人!但我们也不能说所有城管都不是东西,现在的舆论的偏向,使其以后更难展开工作,他们更处于弱势的地位。但是小摊贩也同样是弱势群体,他们为了生存才尽可能的节约开支俭省成本,在街边摆小摊赚取生活所需的费用。但是有些小贩确实存在着乱摆摊、乱扔垃圾、食品安全等问题,也确实应该进行整治。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是否应该思考如何改善和改进整治的方法,如何协调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关系,除了工作上必要的步骤引导之外,社会舆论是否还应该进行协调,而不是一味地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去激化二者之间的矛盾,我相信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悲剧再重演,看到这样的家庭再破碎。
2023-07-25 17:15:215

夏俊峰的人物经历

夏俊峰技校毕业后到沈阳一家电机厂上班,因工厂破产下岗,之后以打零工维持生计,还拿了十几个月每月235元的低保,之后与妻子在沈阳在五爱市场摆摊为生,每天有百十元的收入。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后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处罚期间,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打斗,夏俊峰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16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2009年6月12日被正式逮捕。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夏俊峰死刑。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注射死刑。2013年09月26日上午8点多,张晶等几名家属抵达殡仪馆,领取了夏的骨灰。捧着骨灰盒走下殡仪馆台阶,张晶开始大哭,坐在一张凳子上陷入短暂的昏迷,两分钟后才苏醒。 2013年09月26日上午10点半,夏俊峰的骨灰被妻子张晶从沈阳市东陵殡仪馆取回家中安置。2013年9月29日上午10时左右,夏俊峰妻子张晶前往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领取夏俊峰遗物。经管教人员清点,夏俊峰留下大小六包衣物,家人每月存取的生活费剩余3300余元,管教表示,夏俊峰本人未留遗书或遗言。 2013年10月1日早上08时,夏俊峰妻子张晶和儿子夏健强分别手捧夏俊峰骨灰和遗像,送其前往沈阳郊区纪念林墓园安葬。除家中亲友,全国各地上百名网友到场。连日来,各地网友为夏撰写了数百条挽联,经家人挑选,夏俊峰葬礼用的主挽联是“秋凉夏已逝,冬酷春未来;月黑峰独俊,到时花自开。”
2023-07-25 17:15:481

09年小贩杀人案的最终判决

辽宁夏俊峰案二审裁定书辽 宁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2 010)辽刑一终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俊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60-2号9-6-1。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1 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 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艳春,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滕 彪,男,汉族,1 973年8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禧苑小区12号楼3单元602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纪晶、张昕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沈刑一初字第2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纪晶、张昕琪服判,被告人夏俊峰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铁璇、代理检察员韩兴、刘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卢艳春、滕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5月16月10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被告人夏俊峰因违章经营炸串而与前来执法清理商贩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被害人,男,殁年3 3岁)、张旭东(被害人,男,殁年34岁)、张伟(被害人,男,时年2 6岁)等人发生冲突,执法人员当场扣下夏俊峰的液化气罐,夏俊峰随同上述人员至该局滨河勤务室处理此事。当日11时许在该勤务区办公室内,被告人夏俊峰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夏俊峰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连刺申凯、张旭东及张伟数刀,致被害人申凯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旭东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被害人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被告人夏俊峰作案后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顺峰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788 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 860元、丧葬费13865元、被抚养人张昕琪生活费56160元。 被告人夏俊峰的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172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287860元、丧葬费13865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原审被告人夏俊峰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夏俊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夏俊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纪晶、张昕琪经济损失人民币3578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佩霞、申向党经济损失人民币301725元。 上诉人夏俊峰的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2、抢救不及时是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3、行政执法人员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4、一审庭审中,辩护人提交的史春梅等人的证明材料、遗留在市场的鞋底、上诉人夏俊峰的伤情照片及尸检报告中显示的被害人申凯尸体上的伤痕可证明上诉人遭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殴打上诉人,在起因上有过错,上诉人有防卫情节;5、上诉人系初犯,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卢艳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现有证据不能排除上诉人在办公室内遭到被害人殴打,且在办公室内的冲突是导致上诉人杀人的直接原因,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防卫性。2、上诉人在公安人员抓捕其时,主动举手示意,应认定为自首。故原判量刑过重,应依法改判。 辩护人滕彪提出的辩护意见是:l、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夏俊峰因为行政执法人员对其进行非法拘禁后,又在办公室内对其殴打而实施了防卫行为,且其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属正当防卫。即使防卫过当,也应该免除或减轻处罚。2、在一、二审庭审中全部证人均未出庭,证人未经过当庭质证。3、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且夏俊峰有自首情节,一审判决判处死刑,属于量刑错误。4、夏俊峰愿意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上诉人夏俊峰持刀连续刺扎二被害人的胸、腹等要害部位,并直接导致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从凶器类型、刺击部位、力度、次数均反映出上诉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行政人员着装并驾驶有执法标志执法车辆出现在现场,证人张晶的证言及上诉人夏俊峰的供述,均能证实他们是明知执法人员身份的。在对夏俊峰违章占道经营的证据—液化气罐先行登记保存时,因夏俊峰拦阻,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殴打行为,通过二审庭审调查,上诉人夏俊峰也否认存在殴打行为。上诉人夏俊峰在到案后的几份供述中均承认是主动提出和行政执法人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理,这个过程不存在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情况。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两名被害人殴打才用刀进行防卫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陶冶始终距现场几水,其证言未能证实存在殴打的情况,现场附近卫生间内的证人曹阳证实只听到争吵声。从上诉人被抓获时刑警对其所拍的照片看,只有在上诉人上臂内侧有较明显的瘀痕,这种伤痕更符合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时肢体接触时所形成,如果存在殴打行为,不能仅针对这个部位进行殴打。故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观点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应对上诉人认定自首的意见,不能得到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的证实,不能认定其主动投案。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持械=。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犯罪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张伟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目睹夏俊峰持刀扎张旭东及自己被夏俊峰扎伤的事实经过。具体内容如下: 我是沈河行政执法局滨河中队的司机。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队清理五爱市场周边的小商贩。我们一行十多人坐四台车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有一个卖肉串的男子和他妻子被我们拦下。不知什么原因这个男子上了另一台车。回到单位后,、申凯先下车进了办公室。我把车停好后进的办公室。当我刚走进办公室,看见这个男子背对着我,正在用刀扎张旭东。我看情况不好,过去拽了他一下,把他拽到墙附近。他回手就扎了我一刀。我用力推了他一下,就跑到后门。从后门进屋后,看见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都躺在地上,流了很多的血。后来其他队员回来,把我送到医院。 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张伟对两组年龄相近,不同男性照片各10张进行了辨认。其两次辨认出夏俊峰为实施犯罪行为的男子。 (2) 证人陶:冶系街道办事处司机,其证言证实夏俊峰等人到勤务区办公室不久,其在里屋听见外面一声喊声,随即至外屋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刺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曰10时许,我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在小南教.堂西边的胡同我停下车。大约过了五六分钟,夏俊峰就上了我车,当时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曹阳坐副驾驶,张旭东坐曹阳后边,夏俊峰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阳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旭东趴在地上,申凯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3) 证人曹阳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清理违章经营过程及申凯、张旭东受伤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l 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滨河勤务区一行十六七人到五爱市场周边清理无证商贩。当来到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时车队停下来,队长申凯和队员张旭东把一辆炸串的倒骑驴拦下。这家的货主是男的,后到公安机关知道叫夏俊峰。申凯和张旭东要扣这家的液化气罐,夏俊峰不让扣,还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同归于尽。当时我在申凯和张旭东的身边一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夏俊峰把申凯的手台打掉在地上。后来我们就把液化气罐抢下来放到我们的执法车上,我和张旭东还有司机陶冶上了这辆货车,夏俊峰主动上了这台车,我们_起来到行政执法勤务区。我先下车从后门进的屋,然后到前门打开卷帘门,当时看见张旭东和夏俊峰在门口站着。这时我着急小便就去了后门附近的卫生间上厕所了。我在卫生间呆了半分钟左右,就听见勤务区办公室里发生了争吵声,我出来看见申凯向勤务区的后门走,走到我身边就倒在我怀里说:“我被炸串那小子扎了"之后就倒下了。这时我又看见张旭东用手捂着腹部站在办公室里,能有两秒钟左右,没说话就倒地了。 (4) 证人祖明辉系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其证言证实执法过程及回到单位后见张旭东、申凯已被害的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16日10时30分左右,我们中队一行十六七人着装来到五爱市场整顿周边商贩。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我们队长申凯和张旭东拦住一辆倒骑驴车是卖炸串的。这个车车主是一男一女,男的不让我们扣倒骑驴上的物品,把液化气罐的阀门打开了,扬言要和我们同归于尽。我们将液化气罐夺下来放在货车上,这个男的主动上了货车,要和我们回队里处理,这辆车就先走了。车上坐着曹阳、一个司机、还有张旭东和这个男的。等我回到队门口门前时,先看见张旭东、申凯倒在地上,身上有血,我就跟着抢救,后将他们送到463医院。 (5) 证人张晶系被告人夏俊峰的妻子,其证言证实案发前因行政执法人员要暂扣液化气罐,夏俊峰拦阻等事实。具体内容如下: 2009年5月l6日10时30分左右,我与丈夫夏俊峰在南乐郊路与风雨坛交叉口卖炸串。当时有人喊行政执法的来了,我和丈夫没来得及跑被他们抓住,他们就要没收我们的东西,我和夏俊峰过去拦不让他们拿。行政执法的一共十个人左右,就过来拽我和夏俊峰。后来给夏俊峰拽车上去了,还拿走我们家一个液化气罐,这过程中把夏俊峰的鞋底给拽掉了。后来行政执法的人都走了,把夏俊峰拉哪去了我就不知道了,说是去队里处理。 (6)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164-1号即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勤务室。中心现场位于二单元1楼1号,门及门锁完好,门及内侧门把手上均有血迹。门南侧5米处的地面上有血迹,门南侧的楼外台阶上有血迹。门厅东墙距地面高94厘米处有血迹,西墙距地面高52厘米处有血迹。南办公区拉门西侧边口处距地面高74厘米,宽72厘米范围内有血迹。南办公区地面分布大面积血迹。南办公区北侧至卫生间南侧的西墙楼道防盗门地面上有一趟血迹。现场提取血迹8处12份。 (7) 沈阳市公安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钢质对开房门的内侧门把手上血迹、南办公区地面血迹、一门厅东墙上血迹、曲南办公区北侧至防盗门地面上血迹两处、门厅西墙上血迹均检出申凯的DNA;南办公室地板上血泊、拉门西侧边口上血、楼梯台阶上血、南屋地面血泊、南办公室拉门内侧血均检出张旭东的DNA;门南侧5米地面上血检出夏俊峰的DNA。 (8) 沈阳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申凯系因左胸、背部刺创,特别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张旭东系因全身多处刺创,特别是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和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9) 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伟腹部刀、伤致肠破裂腹腔内积血,须手术治疗鉴定为重伤。 (10)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发案、破案及抓获被告人情况。 (11) 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上诉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情况。 (12) 上诉人夏俊峰供述,2009年5月16日上午,我和我爱人张晶在五爱街附近出摊卖炸串。大约11点钟,沈河区滨河行政执法人员就过来管理我们,当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我的东西拿走,我没让。我和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了。到队里有一个3 0多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就问我说,你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我当时说,农村的和城市的有什么区别。这人就和我说,你等着吧。我和这个人一起进的屋。刚进屋,又回来一辆行政执法车,从车上下来_一个人(申凯),进屋骂了我一句,然后就动手打我。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把我领进来的那个人也动手打我,其中后进来的人要用茶杯打我。这时我就急眼了,我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他们一顿乱扎,然后我就跑了。我记得当时屋里有我、张旭东、申凯、曹阳四个人,曹阳没动手打我。我记得扎了张旭东、申凯两个人,都扎在腹部,一顿乱扎,扎了几刀记不清了。我用的是折叠刀,平时炸串割香肠用。刀是我当场打开的.,扎人时我的右手也被刀划伤。这把刀在我跑的过程中不知道掉哪了。当时我穿的衣服被我扔到浑河里。到公安机关后我得知张旭东、申凯被我扎死了。 一审庭审中被告人夏俊峰供认在执法局勤务区办公室持刀连扎相关人员的事实,但辩称记不清是否扎了张伟。 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应依法惩处。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夏俊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夏俊峰使用单面刃折叠刀刺扎被害人申凯胸背部两刀,刺扎被害人张旭东胸、腹、背部5刀。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故对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抢救不及时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一个原因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2009年5月16日的11时08分左右(案发后,在场人祖明辉即拨打“110”报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的接警时间),而送到医院抢救的时间为当日l1时l 9分(尸检报告中显示:了医院病例中记载的就诊时间),从被害到就诊所用时间大约11分钟左右。从处理过程看,被害人的同事在救护车未到的情况下,将办公室桌面拆下把被害人抬到执法车辆上送到医院,是积极主动进行抢救的。从法医鉴定结论证实二被害人的死因看,均系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从被害人的成伤部位及抢救过程看,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广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集贸市场、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棚厦或者台阶及其他设施”。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本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不存在非法扣押上诉人物品的问题。故对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场的执法队员曹阳、祖明辉及陶冶均证实是上诉人夏俊峰主动上车要求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处理此事,且夏俊峰在到案后亦供述是其主动提出“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再接受处理"。二审庭审中夏俊峰也表示是自愿去行政执法队的办公室解决问题。故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夏俊峰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殴打上诉人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或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在暂扣夏俊峰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对其有无殴打行为一节,辩方提供了史春梅等人书写的6份证明材料及遗留在现场的鞋底,证实执法人员在暂扣液化气罐的过程中,具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控方提供的证人曹阳、祖明辉、张晶的证言及夏俊峰的供述,证实执法人员没有殴打夏俊峰的行为。二审法庭对此节进行了充分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均对此节详细地讯问了上诉人夏俊峰,夏俊峰始终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并无殴打行为,其是自愿随同执法人员到办公室去解决问题。合议庭再次讯问时,上诉人亦明确供述行政执法人员对其无殴打行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与在场的行政执法人员曹阳、祖明辉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夏俊峰妻子张晶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亦未证实执法人员有殴打行为。故不能认定执法人员在此时有殴打上诉人。 关于被害人在办公室内是否殴打夏俊峰一节,辩护人提供了上诉人夏俊峰本人的供述、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显示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欲证实夏俊峰进入办公室后,遭到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拳打、脚踢等伤害行为。控方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入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威,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综上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鉴定人应出庭质证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一、二审法院对证人证言均当庭质证,并依法确认,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被抓捕时,主动向公安人员举手示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及抓捕经过证实系对上诉人的手机进行监控确定上诉人在沈河区文萃路顺峰酒店后将其抓获,不存在自首情节。因辩护意见不能得到侦查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的证实,故对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系初犯,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虽上诉人系初犯,且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愿望,但鉴于上诉人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且被害人家属坚决不同意民事调解,对其行为不予谅解。一审判决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后果对上诉人量刑并无不当,故其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二)项之规定,本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长 蒋晓东 审判员 刘娜娜 审判员 苗 欣书记员 白建羽 书记员 黄崴二零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2023-07-25 17:16:011

如何理性看待夏俊峰事件

  反映老百姓与我国部分城管队员的矛盾冲突、对立。  夏俊峰是沈阳商贩。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县,高中文化,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违法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刺死城管队员两名后又重伤一人。2009年6月12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5日,夏俊峰一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25日,夏俊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执行死刑。  2013年10月1日夏俊峰骨灰在沈阳郊区纪念林墓园安葬。除家中亲友,全国各地上百名网友到场为其送行。
2023-07-25 17:16:081

夏俊峰案的法院判决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2023-07-25 17:16:151

夏俊峰的杀人案件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在执法局,夏俊峰刺死、刺伤3名城管,他称是遭殴打后自卫,但现场无其他目击者。11点左右,夏俊峰在滨河街行政执法中队的办公室里,刺死了执法队员申凯和黄旭东,随后出来又刺伤执法车司机阳伟。被捕后,夏俊峰称自己在办公室遭到上述3人殴打,因此被迫用随身携带的小刀自卫,杀死了2人。夏俊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进入办公室后,有3名执法队员,曹阳没有动手打他,后来去上厕所。申凯骂他,然后动手打他,“他用拳头打了我头部两下”,张旭东随即也来打他,申凯还用茶杯打他。“这时我急了眼,从右裤兜里掏出刀对着他们乱扎,然后就跑了。”夏俊峰说,他还削断了自己的一根手指。在办公室现场,目击者只有3人,其中两人为死者,另一人是夏俊峰自己。申凯的母亲李佩霞说,事后听申凯的多名同事介绍,申凯和黄旭东没有打夏俊峰,当时申凯在开处罚单,夏俊峰突然扎了黄旭东,申凯上前阻拦也被扎了。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范玉龙指出,申凯的尸检鉴定中,其身上有多处伤痕,而申凯在街头并未参与殴打夏俊峰,那么这些伤显然是在办公室与夏俊峰发生冲突时留下的。“夏俊峰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反而在办公室里,执法人员说服教育时却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凯和黄旭东,这合常理吗?”范玉龙在辩护词中称,该案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并殴打夏俊峰导致的,夏俊峰具有自卫情节。“我们两个队员都是一米八几,如果不是没有防范,怎么可能两个人都被他杀死?”沈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一名副局长认为,是夏俊峰突然拔刀行凶,报复执法人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俊峰被殴打,因此不具有防卫情节,最终判其死刑,并赔偿受害人家属65万余元。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同时,舆论的一边倒的关注夏俊峰,而对于死者家庭的关注程度远远低于对夏俊峰的关注。似乎有人在刻意的制造悲情英雄,让夏俊峰的杀人事实变成一个草根英雄抗拒暴力执法的案件。并且其律师在一开始为其辩护时,决定为其进行正当防卫辩护,从根本上试图否决夏俊峰杀两人重伤一人的事实。另外,对于受害人家庭的道歉和补偿并没有真正去履行,申凯父亲表示“说要我们谅解,上百万也没见给我们一分钱。” ,并且夏俊峰本人及其妻子在死刑执行之后,依然没有任何悔过之意,仍然表示不服。这也是本案存在争议的原因之一。
2023-07-25 17:16:301

夏俊峰被执行死刑了没有?

死了,前日上午,夏俊峰被沈阳市中院执行死刑,其妻子张晶当日下午得到法院通知,让其昨日上午9点到殡仪馆领取骨灰。  阻止小贩乱摆摊是城管的职责,不是欺负。。。。。沈阳中院:夏俊峰未遭殴打 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作为城管人员,执法维护城市的形象与秩序,这没有错。但问题是底层生计的夏俊峰与城管执法的申凯之间所存在的矛盾纠结,实质上是一个无解的死结。对待街头的练摊,城管不管丢自己的饭碗,城管管了丢小贩的饭碗。这是一种残酷的生存斗争。他们为饭碗冲突、搏斗,谁也摆脱不了这种定律的支配。藐视法律随处摆摊的小贩就对了吗?不管城管如何,他们本身就犯了法的,因为法律中有这么一条,城市街道不许摆摊。一个个都觉得城管是强者,小贩是弱者。可你们可想过,城管没有犯法,反而是小贩犯了法。试问一下,小贩占道经营就对了?小贩无证经营四处摆摊就对了?至于整理市容,真的只是扫个地的原因?主要是他们霸着街道让行人根本无法走路好不好!大部分的小贩不是租不起铺面,只是想逃费罢了!哪儿人多摆那儿。法治社会,法律是底线,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夏俊峰家庭的现状,深感同情,但夏俊峰出手伤人,致人非命,就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律不容任何人触犯。 当事的三个人,两人当场死亡,一人伏法,三个家庭都受到无可估量的伤害,整个事件值得我们深思,但我们的同情不能替代法律,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夏俊峰杀人伤人后逃逸还大义凛然的说自己是正当防卫,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有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的罪行特别严重,且始终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对其适用死刑。
2023-07-25 17:16:447

夏俊峰的家庭生活

夏俊峰一家五口,妻子张晶、儿子夏健强以及自己父母。妻子张晶妻子张晶2011年35岁,是辽宁铁岭的进城农民工,1999年在沈阳一所美容美发学校学习时与夏俊峰相识相恋,两人于2000年结婚,并生有一子。 婚后,夏俊峰帮人看过店、打过零工,妻子张晶也做过宾馆服务员、幼儿园的面点工。儿子2011年9岁的儿子一直是家里的骄傲。儿子聪明,并且喜欢画画,获得过三次东北赛区儿童绘画一等奖。2013年10月10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儿子强强画作涉嫌抄袭引发热议。10月9日下午,台湾知名漫画家几米品牌官月微发布微博,称正拟定对应办法。夏俊峰妻子张晶表示,其在微博中向几米道歉,但强强的画作有自己的想法,并非抄袭。 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2009年5月16日沈河区城管申凯、黄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2009年11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夏俊峰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认为,被告人夏俊峰在与城管执法人员因摆摊占道问题发生争执后,持刀在被害人办公室行凶,造成2人死亡、1人受重伤。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5月9日上午,沈阳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张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但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且由于目击证人被禁止进入法庭,夏俊峰的自卫杀人一说成为孤证,终审法庭未予采纳。2011年5月9日9时,在沈阳市看守所的临时法庭,法官宣读了上述刑事裁定书。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旁听了宣判。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据张晶介绍,在法官宣读期间,夏俊峰一直保持沉默,宣读完裁定书之后,夏俊峰情绪失控,大喊“你们撒谎”。张晶表示,“目前最后一关只剩最高院复核了,我们将继续向上申诉。” 2013年9月25日凌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2人死亡、1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黄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2013年9月25日6时,夏俊峰妻子在自己的微博称,法院来人,送达家属最后一次会见夏俊峰通知,正赶去看守所见其最后一面。 随后家属接到通知,次日早上前往殡仪馆领取夏俊峰骨灰。 2013年9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犯夏俊峰被依法执行死刑。
2023-07-25 17:16:571

夏俊峰案的介绍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与妻子在摆摊时被城管查处,后与城管发生争执,持随身带刀将2名城管刺死。
2023-07-25 17:17:091

夏俊峰现在到底怎么样了?

2011年5月18日,辽宁高院法官回应舆论对夏俊峰案的质疑,称夏俊峰刺死城管,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此种回应,本只是为了平息汹汹舆情,并无额外法律效果。二审判决出来后,死刑复核已成为夏俊峰能否免死的最后机会。对夏俊峰案,有识之士已经说了许多,但还需一把“奥卡姆剃刀”,以剔除多余的情绪,找出此案真正关节所在。至少,现在沈阳中院的一审判决书所列出的控方证据,尚不足以支撑判决理由,当然更加说不上是能达成令社会信服的“最大公约数”。一切都需要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不妨先归纳控辩双方各自的诉求,然后检视现有证据是否能够满足各自要求:控方要的是死刑并且立即执行;辩方要的应当是“刀下留人”,而不是其他更高企图。其中六项证据是现场勘验笔录、死伤技术鉴定、抓捕过程、附带民事以及被告人、被害人基本情况,无可非议。四项证据是在场的执法局人员和司机的证言,证言可以归纳为三个要点:都没有看到办公室内打人;都是从夏俊峰开始动刀后才目睹现场的;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办公室里有过“争吵声”。另两项证据分别是夏俊峰妻以及辩方五名证人的证言,他们能够证实街头执法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还有一份证据是夏俊峰的供述,他强调自己不仅在街头被打,而且在办公室内也被打骂。孤证一般不宜定案,证据必须得到相互印证才为有效。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判决书能够认定也应当认定的只有如下事实: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夏俊峰有持刀杀伤行为。这恐怕是控辩双方都不会否认的。要立刻回答的问题是:基于这几点事实,是否足以支持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的确,正当防卫的辩护,可能犯了“方向错误”,因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且正存在着不法侵害,而这方面的举证,控方不愿完成,辩方无法完成。如果用正当防卫来给夏俊峰辩护,就意味着指控城管不法侵害的存在。这时,如果夏俊峰的辩护律师不能举证,其利益是不能自动转给辩方,其不利也是不能自动归于控方的。因此,真正有利于夏俊峰的辩护是:被害人是否有过错?这些过错是否可以减轻夏俊峰的罪责,以至于减轻到可以不对他判处死刑,至少不需要也不应当立即执行?显而易见,“街头有冲突、办公室有争吵”,足以构成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判决书没有理由忽略或低估这一过错。这个所谓“被害人过错”,如果引入行政法的观点,就不仅是“过错”。在办公室里,执法者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行为,此时,执法者不能与相对人争吵,吵了就直接是违法。也因此,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城管的人有责任证明自己的执法是“合法的”。判决书恰恰没有体现出这一点,从而失去了中立性。辽宁高院法官认为夏俊峰不构成正当防卫,但却忽略了行政方本身即存在违法的可能。故而,舆情汹涌,也并非无的放矢。目前舆论与司法结果之间的落差,再次彰显出一个基本事实:中国人实在太需要一个被全体国民所信赖的司法机构,这个机构被信赖的唯一基础是,它公正而不偏私。公正从哪里来?来自它所给出的必须是“看得见的公正”。拿什么给人看?充分说理的判决书。摊开判决书,是否公正一目了然。给谁看?当然是公众。公众看过之后如何表达看法?只能是舆情。要警惕的是,夏案的判决,引发了新一轮舆情对司法公正的质疑,而这可能给一直伺机反制、驯服媒体舆论的人以有力的借口。防止舆论与司法不公一起堕入恶性循环,既需要民众跳出“正当防卫”的定势思维,对此案有新的认识角度,更需最高法在死刑复核时,在相关司法文书里有更细致的说理,核定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晰确定、罪名是否恰当。如此,正义才能看见,民众才会心服。
2023-07-25 17:17:253

夏俊峰的影响评论

家人反应夏俊峰妻子张晶表示,在案发后, 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孩子不敢下楼玩,看到小朋友就躲。因为有人围着问他,‘你爸爸是不是杀人啦?"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解释称,综合案发时双方的体态、力量的对比,以及所造成的两死一重伤的后果,并结合被捅刺的刀数、深度、位置等客观结果,不能认定夏俊峰遇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儿子被打,不还手2012年10月15日,一条微博引起广泛关注。沈阳杀死城管的小贩夏俊峰于2009年被判死刑,2012年,儿子强强被同学打成轻微脑震荡却不敢还手。夏俊峰的妻子拿着诊断书问儿子:“为什么不还手?”强强哭了:“我还手,他说我爸是杀人犯怎么办?我把他打死怎么办?他打我一下,我不还手,打我两下我不还手,他打完我第三下,就不打我了。” 法院院长支持死刑2014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及夏俊峰案时强调: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
2023-07-25 17:17:311

夏俊峰还活着吗?

永远活在我们心中、、
2023-07-25 17:17:5711

这是首席大法官该说的话吗

这是首席大法官该说的话吗?1883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遭到枪击,但没有被击中。法庭经过调查后认为持枪者精神失常,他被无罪释放。女王委屈地认为“他肯定是有罪的,我亲眼看见他在开枪”,但法官依然只是判决将持枪者关进精神病院,而不是监狱。这是发生在131年前大西洋东海岸的故事,法官不肯因为女王陛下的权势和尊崇而破坏法律,因为没有个体和具体的正义,就不会有群体的正义,并且从来不存在抽象的正义。131年后的太平洋西海岸中国,发生着与上述故事相反的大量故事──以所谓抽象正义否定具体正义和个体正义的故事,这里的首席大法官甚至为此发出高亢的声音,对正在处死以及将来会继续处死的夏俊峰们发出屠夫般的威胁:“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这就是现任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日前在谈及曾引发广泛争议的夏俊峰案时所说的话。他说:“夏俊峰是一名摊贩,杀了两个城管,造成一人重伤。但是就因为夏俊峰是摊贩,对方是城管,大家对城管有偏见,所以有些人、甚至有些社会上的大V就鼓动说这人不能杀,但是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就好像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你把人杀掉了,如果这样也是正当防卫,这个社会就会天下大乱。”周强借此强调公正司法的重要性。问题是,什么才是公正司法?是像周强大法官说的那样将他认为会引起“天下大乱”、“非常危险”的人都杀掉就是公正司法吗?当我们在谈及一个具体案件的司法公正时,会涉及大量具体的司法程序细节,只有所有细节都经得起保障人权的标准检验时,我们才能给案件的司法是否公正予以肯定评价。因此,当我们谈论司法公正时,一定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一定是语境论的,不是架空论的。具体到夏案,本来严格的司法过程应该是这样的:检方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以及质证程序排除了夏俊峰除故意杀人外的所有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包括过失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包括无需惩罚的防卫过当和应当惩罚的防卫过当),法院才能给夏俊峰确定故意杀人罪。这就是刑事公诉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然而,夏案中,公诉方与法院方,从一开始就对夏俊峰进行了有罪推定的司法迫害。一个显而易见的程序不公是,一审辩护律师曾在法定有效期间向沈阳中院递交允许现场目击证人史春梅、丁玉林、尚海涛、张忠文、贾子强、张杰等六位证人到庭作证的申请书,但沈阳中院以不理睬的不作为形式拒绝了这一请求,使得该案的司法程序一直以偏袒被害人、掩盖其可能的重大过错状态进行,这一程序违法行为被延续到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直到将夏俊峰执行死刑,也没有任何弥补性的司法行为发生。且不论中国刑诉法连沉默权都尚未赋予每一位被告──而这早已是国际通例的刑案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就是按照中国人权保障及格线都没过的刑诉法本身,这也是一个有着重大程序瑕疵的不公正案例。就是这样一个有着重大程序瑕疵、毫无公正性可言的案件,被周强院长说成是“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将城管涉嫌非法关押夏俊峰并涉嫌暴力侵害夏俊峰在先歪曲为“两个人关起门来吵了一架”,从而说出所谓“这种人不杀很危险”这种与首席大法官的身份和应有素养极不相称的话来。虽然在司法不独立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无非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头标签,但是在各宪政国家的宪政史上,作为宪政最重要的制度装备之一的司法独立向来不仅仅是制度的设计,而同时必然是法律共同体共同不懈追求与努力的产物。其间,尤其在转型时代,法官们通过具体个案对干涉司法的各种势力的抗争也从来处于司法独立史的第一线。当今中国,来自党权的控制和干涉向来是司法无法独立的第一原因,与这一因素相比,其他势力干涉司法独立的严重程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比如所谓的“民愤极大”等大众舆论,即便如此,观各国法治史,依然可以看到真正热爱正义的法官们不可能对来自各方的干涉势力完全俯首称臣。除了早在13世纪英国王座法院大法官布雷克顿的著名法谚“国王不受制于人,但受制于上帝和法律”,406年前的1608年,英国还曾发生过关于此的著名争端,违逆英王詹姆斯一世的柯克大法官为此留下了英国法律史上一段著名嘉言隽语,“……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这成为法律职业化运动中的重要历史篇章之一。1617年,在著名的薪俸代领权案中,国王──还是詹姆斯一世──送信给12名法官要求他们跟自己商量以前中止案件的审理,其他11名大法官都表示候旨行事,唯有柯克大法官回复说:“如果发生这种事,我就按照法官应该做的去做。”后来柯克大法官因此被解职,但他说:“我不愿意做国王要求我做的事。一名法官不应该应国王的要求而拖延案件的审理。”法律史上的这些著名故事都说明,司法独立从来不是由谁赐予的,而是一步步一个个脚印一滴滴汗水甚至鲜血争取来的。日本近代以来的司法独立同样经历了艰辛的奋斗。1891年,也就是《帝国宪法》刚刚颁布两年之后,到日本出访的俄国皇太子尼古拉在大津市遭到日本民族主义者津田三藏用剑行刺而受重伤。大津事件造成的严重外交压力使得日本政府对最高法院(大审院)多次施压,要求他们判处津田死刑,虽然宪法才刚刚开始实施,各方面制度建设还刚刚起步,但大审院院长儿岛惟谦并未半点遗忘自己的职责,每次都以“司法是独立的,不受政府的支使”为由拒绝,津田最后被判无期徒刑。此案如日本作家山本口司在《最高裁物语──日本司法50年》中所赞扬的“儿岛院长以‘勇气"和‘睿知"捍卫了‘司法独立"的这个判决,在日本的百年法院史中犹如一盏明灯一直闪闪发光、耀眼夺目”。其实,即使是在宪政制度成熟国家,各种势力干涉司法独立的事也屡屡发生,尤其是来自行政分支的权力干涉,以至于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违逆提名自己的总统们时,总统们往往后悔不迭,甚至大骂他们。比如,杜鲁门就大骂自己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克拉克大法官说,“毫无疑问,汤姆u2022克拉克是我的最大失误”,甚至破口大骂“他简直就是个傻王八蛋”;老罗斯福痛骂由他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霍姆斯大法官“我用香蕉刻一个法官都能比他更有骨气!”──而霍姆斯大法官被公认为美国历史上少数几位最伟大的大法官之一。几乎所有的美国总统都经历过自己提名的大法官对自己的“背叛”,而这正是大法官们不徇私情保持司法独立的绝好例证。司法常被视为公正的最后防线,一个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也常被视为这个国家所珍视和倡导的某种伦理观念最严肃的表达者,是保卫法治精神、申述人权观念的万神殿。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们所享有的权力,虽然是“既没有钱也没有剑”的被动性权力,但其最终的判断权能却使得它拥有某种特别神圣的意蕴。正因为如此,首席大法官的言行往往代表着一个国家司法的内在品质。当周强大法官说出“这种人不杀就非常危险”这样的话时,他已经遗忘了自己对司法、对公正、对正义的权力责任,而回到将司法视为阶级斗争工具、党权刀把子的混乱身份,甚至违背了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基本信仰:正义与仁慈。这是任何一个正常法治国家的法官都不可能说出口的话。这样的话语中所包含的维稳思维,饱含罔顾个体正义践踏个体人权的集体主义思维剧毒,严重地背弃了司法的具体正义品质。在尚无司法独立的中国,做一个首席大法官确有诸多掣肘,难以完全遵从法治的精神,这也意味着更需要具体法律人的努力,尤其包括各级法官为司法独立努力,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更有特别义务坚守立场。即使在严酷恶劣的制度环境下,无法公然伸张法治精神,无法对破坏法治的各种势力直接说不,至少也可以尽可能保持沉默,而不是对尚未建立起分毫的法治精神落井下石、再行掊击。这已经是底线,如果你不想从首席大法官直接沦为法治精神的首席谋杀者和人权的首席践踏者。
2023-07-25 17:18:211

死刑犯附带的民事赔偿,要由其家属来承担吗?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所以说死刑犯也是刑事被告人,如果另有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其仍要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但仅以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为承担赔偿责任的限额。另外对死刑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要注意  1.索赔数额要在合理范围内,不要太高,否则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也会增加被告人的抵触心理。   2.尽可能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或调查机构进行调查。   3.尽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在公安机关侦查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交纳诉讼费,但不能索赔精神损失费。
2023-07-25 17:18:326

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于欢刺死辱母案”,法院对于欢如何判决

在一审判决百日以后,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迎来了二审开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届时该案可能通过山东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直播,当然根据历史上庭审直播的经历看,多半会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进行直播而非视频实时直播。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年2月1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聊城中院认为,于欢在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中,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本案二审可能出现的结果:(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那么就会驳回被告人于欢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本案二审出现这种判决的可能性极低,因为无论于法、于理还是于情,原判决皆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二审法院在这种全民聚焦满怀期待的情况下,依然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维持原判的话,那么由此导致的局面将不可描述。同时这恐怕也不仅仅是智商和情商的问题,精神方面肯定也存在问题。(二)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重审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当然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本案被发挥重审的可能性也比较低,因为前后百日,万众瞩目并且说好的微博直播,到头来只是发回重审,恐怕也无法和人民群众交代。(三)依法改判二审中,如果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那么就可以在查清事实以后进行改判。二审中,如果法庭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则应该改判。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部分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引起争议的导火索永远都不会是事实,而是基本事实引发的情绪。社会对本案的口诛笔伐也是基于认为本案适用法律有错误,并且量刑不当。因此,本案在二审中依法改判乃是大势所趋。根据《刑事诉讼法》,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改判的结果不可能比无期徒刑更重,问题是改轻的幅度,以及能否如民众所愿,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将于欢无罪释放。1.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且不过当)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没有赋予防卫人对精神暴力的防卫,本案于欢之行为很难构成不过当的正当防卫。原因(1)——“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于欢的防卫后果导致一人死亡那么其对应的防卫强度应该是和近乎死亡同质的危害行为,而本案中不管是于欢之母所受“凌辱”还是11名催债人组织于欢离开房间,都不足以危及生命。而刑法赋予公民防卫权具有有限性——只可以无限防卫生命,不可以无限防卫尊严或者健康。原因(2)——“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本案中于欢进行防卫时的情形是,于欢想要跟随警察冲出接待室大门,但受到催债人阻止,所以举刀乱刺。没有证据表明存在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暴力正在进行。而至于警察走后,暴力是否会升级,如果暴力再次升级于欢是否还有机会防卫,法律不予考虑。因此这种情况下,于欢即使防卫也只能针对这11名催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防卫,但对非法拘禁行为防卫,不可以出现死亡之后果。2.于欢是否构成防卫过当我们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本案于欢之行为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如前文所言,当出警警察离去的时候,于欢也想冲出房间——“拘禁”他长达两天之久的“牢笼”,这是他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可是警察却没有保护起码是没有及时的保护他的人身自由权。在此种情况下既然“公力救济”无望,那么他选择“私力救济”无可厚非。因而他针对“非法拘禁”之行为进行了防卫,只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导致了“一死三伤”。从而构成了防卫“人身自由”权,但过当,如此则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导致的后果严重,免除处罚几乎不可能,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比照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此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考虑了于欢从轻处罚的情形,但依给予了他较为严重的判决,仅次于死刑。所以如果认定为防卫过当则可以在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量刑,可以重点考虑三到十年这个幅度。3.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如此认定和一审法院定罪没有区别,只是于欢此种情形虽然致人死亡但情有可原,因为作为一个儿子,一个被母亲养大的儿子,所谓母辱不护,国辱何御,在那时那刻要求他保持清醒保持克制,没有这种期待的可能性,而被害人属于典型的人们常说的“不作死,就不会死”,况且死亡的被害人杜志浩并非当场死亡,而是几经周折中途又于他人发生纠纷,最终死亡。所以如果于欢用刀捅刺他的行为与其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那么于欢将不承担其死亡的后果。此种情形出现,于欢即可以在三到十年的范围内量刑。即使证明不了这样的推断,于欢致人死亡,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因此也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之间量刑。以上就是二审环节,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当然如果法院能够认定于欢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哪怕属于过当,那么在保护公民权利进程中也属于一次巨大的进步,只是这种判决的出现仅仅有民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执法者巨大的勇气、良知和背后高层的大力支持,因为毕竟夏俊峰案的判决结果就醒目的写在不远处的历史上。
2023-07-25 17:18:481

为什么有些演员从来不参加综艺节目?

一个明星参加综艺节目与否,除了跟他的演艺圈地位有关外,最重要的还是人设以及个人性格。 有人说:没有钱搞定不了的事,同样也没有钱请不了的演员,想一想在真人秀盛行的当下,出现在综艺中的大牌还真不少。 比如张艺谋参加了《冰雪跨界王》、冯小刚参加了《笑傲江湖》、林青霞、赵雅芝参加了《我们来了》、章子怡参加了《演员的诞生》、周迅参加了《西游奇遇记》等等。 这些大牌演员、导演会参加真人秀,当然一部分原因是因为钱给的多,但是再想想谁又是真的缺钱呢?还是因为他们原意出现在银幕前,原意表达,原意与人分享。 而另外一部分大牌,比如葛优、巩俐,不要说真人秀,就连《快乐大本营》这种宣传形综艺,也从不参加,而他们不参加的原因可能都像葛大爷接受采访时所说。 他也想不懂为什么老哥们、老姐们都去真人秀里面当导师了,但是他自己是不愿意总指点江山的,选谁不选谁,决定一个人的去留和前途过于残酷,但是他骨子里并不愿意得罪人,所以宁愿得罪自己。 另外,葛大爷这个级别的老艺术家往往比现在的小鲜肉还要虚怀若谷,他永远保持着清醒的自我认知,他总觉得自己没有那个能力去决定一个人的未来,万一做的不好未来也不能给人家负责,所以还是不要做的好。 “真人秀”市场的威力当然也是令葛优吃惊,薪酬确实高,比拍电影挣钱又多又快。 但葛优也是聪明的,他知道为了市场和收视率,节目组肯定会想着法的折腾你,让你做一些违背你本意的选择……这样无疑是过度消费。 就像《演员的诞生》中,刘烨、宋丹丹、章子怡、袁立等等演员都被节目组过度消费了一样。 第一,不缺钱。 综艺钱多,上综艺就是为了挣钱,这是可以拿出来讲的。 人是可以和钱过不去的,在不影响生活品质的时候。 不要说什么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一部剧,怎么不挣钱? 你天天吃二三十块外卖,吃十几块外卖的也不理解你,家里天天带饭的也不理解你们这波天天吃外卖的。吃外卖的也理解不了三天两头出去找饭店点餐的。 这事属于生活方式,没必要理解。 觉得钱够花或者不够花,是个很私人的事情。 不够花去挣,不丢人。够花,当然也可以不挣,更不丢人。 第二,演员对于演技的不自信和对于观众的尊重。 有很少一部分演员,甭管他怎么在综艺上胡来,乱说话,分分钟人设崩。一演戏,就有本事把观众带入戏。 这样的演员,只管上综艺,因为,综艺对他做演员影响不大。 秦昊算一个。他老婆是伊能静这事儿,对于“演员”的损害程度就可以抵过很多综艺了。 这是一个客观表述,伊能静早几年踩雷的本事,几乎很难让人幸免对她有成见。 相较于她前一段婚姻的卑微,出轨离婚,儿子的异装癖,有兴趣的可以去查一下夏俊峰案。 乃至于,她还干过在微博上说自己一下飞机就被请喝茶,结果网友发现她在台湾。 是的,伊能静女士早年还是个公知。感觉分分钟回去美国游学的那种。 结果,她嫁了个大陆演员,党员家庭,人生的际遇啊! 然后,她的老公,秦昊,演的戏起码能让人忘记他太太的精彩人生,既然如此,还有啥综艺上不得? 但大部分演员并没有这个能力。 李现是自知的,他公开说过这个事情,认为这会让观众在看戏的时候分不清李现还是角色。 还有不自知的,比如邓超,比如贾乃亮。 邓超以前一直演有点阴郁的悲情小生,两部少年天子,我看了一部半。 结论是,王辉老师演技真好,好到啥程度?能把鳌拜洗白。 没看下去是因为,为啥康熙能这么矫情?不,这不是我认识的康熙。 后来,邓超上了真人秀,他就是个逗比。很好,他再也没资格矫情了。 贾乃亮上综艺之前,我正在看他和张钧宁、钟汉良的那部片子,一个好好的白月光还没看完,就要面对一个逗比。 观影体验可以说是非常难受了。 所以,如果演技没到秦昊那个程度,其实,综艺和演戏是二选一的,当然,可以选择演和综艺人设相近的角色,可以加buff。 第三,自己不适合上综艺。 演员有解放天性课程,可是,不是每个演员都合格的。 朱一龙是明说的,不明说的,其实谁包袱重,谁包袱轻也是都看得出来的。 上综艺的一个要求是放得开,啥事都敢干,啥亏都肯吃。 要么有急智,你啥都不敢干,啥亏都不想吃,但你一张嘴特别能说,特别敢说,挡事儿的时候不是妙语如珠,就是爆料如酱,也行。 都没有,就一张脸能看,要你干嘛? 大陆综艺盘子大,专业综艺咖还不够多,真人秀保持两组以上A咖+部分B咖的局面。所以,综艺效果的压力主要还是在主创身上。 可是,迟早会进入一个综艺咖遍地,十几个综艺咖靠综艺感吃饭的时候的。 到那时候,也是演员和综艺咖各归各位的时候了。 趋利避害,扬长避短。 我有两位很喜欢的演员,别说上综艺了,连社交软件都不怎么用。 不拍戏的时候就宛如失踪人口一般,粉丝会一边吐槽自己粉了个寂寞,一边期待着他们的新作品。 等终于盼到新剧播出或者新电影上映的时候,感觉都会重新爱上他们!这种演员靠演技和作品留住粉丝。 我要说的这两位演员都出生于1980年,都很有实力又非常低调,一个是张鲁一,一个是韩国演员曹承佑。 张鲁一 张鲁一长着一张老成的脸,但却有一双小鹿斑比一样的眼睛,中戏导演系本科,北大硕士,除了老本行外,他还写了一手好字,精通多种乐器,运动细胞也很发达,或许你听说过“黑袜脚”和“骑马舞”吗?总之不知道为什么,张鲁一总给我一种智商很高的感觉。 他的演技有目共睹,我就不多说了,放一张图,同样是年代剧,这三个角色真不太看得出来是一个人演的。 与张鲁一炫酷的人生履历不同的是,他这个人相当“佛系”,为数不多上过的几次综艺大多也是为了宣传新作品,前两年《声临其境》被韩雪拉来助阵,那呆头呆脑(此处为褒义)的样子真是太可爱了。 而张鲁一的微博更是要长草了,距今为止,他已经快要三年没发微博了,看得出来,他微博还没有取关他的那484万粉丝真的是真爱啊! 曹承佑 作为韩国忠武路影帝和音乐剧大咖,曹承佑在电视剧这方面却很“低产”,出道20年仅有五部电视剧作品,但口碑都很不错,豆瓣平均分在8.5以上。(在这里强烈安利《秘密森林》,悬疑剧爱好者一定不能错过。) 国内观众对韩国演员的了解大多来自韩剧,所以曹承佑这个名字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比较陌生,但你还记得《假如爱有天意》里的俊河吗,当年那部电影赚了观众不少眼泪。 2005年,才刚刚25岁的曹承佑凭借电影《马拉松》拿下了韩国电影大钟奖与百想艺术大赏影帝,成为韩国最年轻的双料影帝。 曹承佑还有另外一个身份,就是韩国的音乐剧票房制造机,有他出演的场次几乎每场都一票难求,抢票难度不亚于我们春运抢火车票。 也许是大部分时间都贡献给了电影和音乐剧,这位韩国一线演员不仅没有任何社交账号,在网上也几乎搜不到他的综艺,平时偶尔会在杂志访问,音乐剧组相关IG和其他明星的社交主页上看到他的身影,除此之外只能等新作品了。 所以,有些演员不上综艺,大概只是因为志不在于此吧。 不参加综艺节目的艺人,都是较高雅,自律,低调,理智的艺人。因为很多上综艺节目的艺人不过是小丑在大众面前献丑罢了! 首先,上综艺节目的艺人,并非能够完全展现自我,而是完全听命于幕后操纵者,而且很多话都是违心的虚伪假话,都是按虚拟的框架言行。说白一点,那就是看人眼色行事,从而低三下四,且很多话是有失行道行规,甚至有失人品人格!因为上去说一堆假话大话,轻易就能有几十几百万元的收入,其实就是不义之财!《浙江卫视》的"演员的诞生“的闹剧就是铁的例证!像这类节目,有人格尊严及艺德的艺人,谁愿意上? 上这类节目的,大多是想一夜成名的平庸艺人,欲以此炒红自己,有的甚至倒贴成本,不惜出卖灵魂,挤破头都想上如此下三滥的节目。不去刻苦学艺,充实内在,堂堂正正的人不当,倒愿去当人不人,鬼不鬼的畜牲! 那么,有的已大红大紫了,为何还愿意去充当鬼儡呢?因为这些人贪婪成性,不知满足,道德沦丧,哪管什么不义之财,黑心之财,哪管什么人品人格,只要有钱就行,而不义昧着良心之财,往往来很容易,且能一夜暴富,关键是这种人的心中,除了钱什么也不存在了! 我记得有人采访张译:你为什么一直都不参加综艺节目,真人秀呢?赚钱很多的。 张译说:我觉得自己修为不够,我不是一个可以 娱乐 大众的人。当然我也希望自己可以做到大俗大雅,但是我很痛苦,我只想把戏演好。 这就是为什么张译可以是影帝! 不参加综艺节目都是些不入流的演员。现国际巨星章子怡和国际大导演冯小刚也参与综艺节目!当今综艺节目是一个 时尚 风向标的标志,如不参加就是一种落伍的表现,与当今时髦生活严重地脱节,这就会与我们大众喜爱的节目渐行渐远,最终成为了一个我们不熟知的陌生人,这些演员继续坚持不参加综艺节目,最终就会被 社会 所淘汰,成为不合时宜的演员了! 综上所述,为什么有些演员从来不参加综艺节目是没有将自己身份摆正,连国际影星和国际大导演都踊跃参加综艺节目,那为什么这些演员不去参加和尝试综艺节目呢?这是否有"暴殓天物"之嫌呢?最后用《自深深处》里的一句话作结束语:性格的根基在于意志力。 我认为之所以有些演员不喜欢参加综艺节目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没必要 像刘德华,周润发,周星驰这样的大腕,人家参加综艺节目图什么?一不缺钱,二不缺流量,上节目干什么? 别人的时间都是规划好的,拍电影就认真的拍电影,别人需要练习的是演技,是想要拍摄出更多优秀的作品来。 除非他们是为了做宣传,否则的话不可能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 第二个原因:浪费时间 张译曾经在节目中说过,自己之所以不参加综艺节目,是因为不习惯那里的氛围。 事实真的如她所说的那样吗?我认为他是一名优秀的演员,他知道自己需要做的是什么。 唯有把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与之相关的事情上,方能丰富自己的职业素养,从而不负观众的期望以及制片人的信赖。 第三个原因:性格问题 大家在综艺节目上很少见到梁朝伟的身影吧。在现实生活中,他是一个特别沉默寡言的人,何炅曾经说过他是最难采访的一个人,你问他什么他答什么,而且都是简短的几个字,你不问他就沉默不说话。 刘嘉玲也说过他是一个非常容易紧张的人,每一次参加完活动之后手心都是汗,只不过这些东西他不得不参与。 像他这样的人上综艺节目干什么?就站在那里跟观众大眼瞪小眼吗?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参加综艺节目说白了就是来玩的,开开心心快快乐乐的玩,观众就是想了解明星们的真实生活,你一句话都不想说怎么了解。 总结:演员不上综艺节目原因有很多,有些演员不想在那上面浪费时间,有的演员瞧不上综艺节目,有的演员性格不适合,有的演员不合群。 我认为演员上综艺节目没有什么,天天拍电影偶尔也需要放松一下,也可以让观众了解更真实的你。但是如果太频繁参加综艺节目就不好了,你要记住你是一个演员,主要是拍电影的,上综艺只是相当于你的一个副业。如果你一直参加综艺节目,那么你的演技肯定会退步,这是观众不想看到的。 这几年综艺节目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火,有的演员同时参加好几档综艺,另外有些演员却从来不参加综艺节目。如何看待这种现象,我们需要从正反两方面来说明。 正方面:参加综艺节目的原因之一,经济利益驱使 最近大牌明星参加综艺节目的还真不少,他们参加节目,钱当然是很重要的原因。比如郎朗以前很少参加综艺节目,但上半年就参加了《王牌对王牌》、《青春环游记》、《妻子的浪漫旅行》、《最强大脑》、《周游记》等,钢琴家为何突然沦为了综艺咖? 在最近一期综艺节目中,嘉宾们坐在一期交心,郎朗不无感慨的说出了自己无奈的原因。我觉得今年真的很难,为什么呢?因为我大概有八十多场音乐会被取消了,我三年前就取消了整个一轮音乐会,当时是因为胳膊发炎,好不容易三年以后全回来了,然后因为疫情这个,又干掉八十多场。 正方面:参加综艺节目的原因之二,提升人气和热度 演员参加综艺节目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提升人气和热度。在暂时没有好的作品拿出来时,如果长时间不出现在观众面前,很容易被淡忘,比如当年曾经非常火的明道等,现在鲜少露面,估计很多观众都不记得他了。还比如近些年很少拍戏的林青霞,也参加了综艺节目《我们来了》,除了钱,愿意和观众分享和交流,提升自己人气和热度估计也是原因之一。 正方面:参加综艺节目的原因之三,个人没有其它方面很好的发展 这种情况也很多,就是这些演员近几年已经无戏可拍,或者很少有戏可拍,他们把重心几乎全部放在综艺节目上面,这就是他的主业,最出名的就是Angelababy。 反方面:有些演员不参加综艺节目的原因 还有一些大牌演员,他们愿意出现在荧幕前,但很少或者从来没有在综艺节目中露面,比如葛优、周星驰、刘德华等。 葛大爷表示,想不懂为什么老哥们、老姐们都去真人秀当导师了,他自己不愿意指点江山,选谁不选谁,决定一个人的去留和前途过于残酷。 周星驰作为演员和导演都是绝对顶尖的人物,但他只是偶尔为了宣传参加一些访谈节目,在访谈节目中都不太愿意表达的他,如果不是为了电影宣传,估计他连访谈节目都不会参加。 刘德华作为影视歌三栖明星,曾经有被问到为什么不愿意做评委,他说我自己对旋律这些都不懂,不知道怎么指导别人,这也是华仔对自己严格要求的结果吧,或者他从心里都不愿意参加综艺节目。 所以总结起来,明星不愿意参加综艺节目的原因。首先是他们觉得自己能力不够,还不到去指导别人的地步。其次,他们不愿意。更直接的说,他们不屑于参加综艺节目获得经济利益和增加知名度,因为这些对他们没有意义了。 过多的参加综艺节目,会让演员过多的暴露在观众面前,人设也会很明显显现出来,举个栗子 像邓超、陈赫他们参加了奔跑吧兄弟,在节目里是 搞笑 担当,虽然让很多观众认识了他们,但一个演员最重要的是作品,我现在看他们的剧,甚至是一些很严肃的正剧都会笑场,有点看不下去。综艺节目确实是提高知名度很好的方法,但一个演员作品才是最重要的,不要让观众出戏。在这里也必须要提一下我的偶像李现了。他之前因为亲爱的热爱的大火,成为了顶流,但他这两年来参加的综艺节目几乎没有,他不着急将流量变现,而是继续磨炼演技,踏实做好演员的本职工作,令人崇拜!
2023-07-25 17:18:551

道德洁癖的影响

“道德洁癖”的泛滥,制造出大量的伪君子。而且,狂热的“道德洁癖”分子动不动要求别人自证清白,要求别人从里到外向外界袒露,以一种社会运动的方式胁迫每一个人都符合其要求。“道德洁癖”蕴含着导向极权主义的种子,是一种相当不健康,也很危险的社会心态。 近来有关夏俊峰案的种种争议,从中都可以看到这种在中国社会文化心理中根深蒂固的“道德洁癖”的影子。
2023-07-25 17:19:081

夏俊峰儿子夏健强现况如何

夏俊峰儿子夏健强现况很好。根据中国名人网显示:2013年9月25日,伊能静收夏建强为义子,因此,夏俊峰儿子夏健强现况很好。夏健强,男,2000年出生,夏俊峰之子,自幼喜欢画画。夏俊峰是沈阳的一小商贩。后被伊能静收为义子。
2023-07-25 17:19:581

牢牢把握什么,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

正确舆论导向整句是“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这句话出自十三五规划建议,全文如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十三五”时期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其中突出强调“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传播正能量”。新时期,社会舆论环境发生了哪些变化?应该怎样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研中心特约研究员祝华新。手机成为社会舆论形成场所“东方之星”长江倾覆、天津危化品仓库爆炸,微博几乎成为所有突发事件的第一落点;根据腾讯第三季度财报显示,微信的月活跃用户已达6.5亿,“9·3”阅兵当天,截至中午12时,微信端用户讨论量就多达15亿条;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央媒的客户端,吸引了大量政府客户入驻;上海东方早报的“澎湃新闻”,南方报业的“并读”和“南方+”等势头强劲。“新闻传播版图正在面临一场深刻的变化,相当程度上,社会舆论在中国人的手机上生成。”祝华新认为,微信的普及,降低了网络表达的门槛。根据腾讯分享数据,微信用户阅读公共账号内容,20%靠订阅,80%靠朋友圈的分享。“今天的内容传播进入‘分众传播"和‘关系营销"的时代,‘通稿"式的新闻发布已不能包打天下。”祝华新说,从内容传播到舆论形成,媒介生态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十三五”时期社会舆情压力加大2009年,沈阳小商贩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名。广大网民把目光聚焦在摊贩的家庭,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直到一家都市报记者提着花篮敲开夏俊峰杀死的那两个城管队员的家门时,人们才得知他们与夏俊峰一样,属于弱势群体。“消解网上的负能量,说到底是要解决好网下的问题。健全利益协调、利益保护机制,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祝华新对于网络中“剑走偏锋”的舆论这样分析。“如今我国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会更深刻,加上互联网的放大器作用,舆情压力会更大。”祝华新说,“十三五”时期健全舆情引导机制尤为必要。进一步改善网络生态《建议》提出,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净化网络环境。对此,祝华新建议,健全社会舆情引导机制可以从进一步改善网络生态入手。祝华新认为,除了某些网络犯罪行为,网上的负能量是一种相对现象,正负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引导网民传播正能量,一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依法规范,网民只能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行使表达权、监督权;二是要加强对网民特别是年轻人的媒介素养教育,养成鉴别网络信息真伪的能力,避免误传和轻信,学会理性讨论,以包容的心态展开交流对话;三是弘扬主流价值观,包容多样的前提是恪守底线,爱国主义、遵纪守法是网民和公民必须敬畏的底线。在网上要做大做强主流舆论,用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汇聚力量,用正能量对冲负能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喇叭多,事实少”,是自媒体的先天不足。祝华新说,互联网自媒体的力量一度被高估,仿佛几亿网民就是几亿“公民记者”,但在马航失联、司法案件、医疗事故这样具有较高专业门槛的事件中,仅仅依靠网民七嘴八舌是难以还原事实真相的。这个时候需要政府和专业新闻媒体,特别是党报、国家通讯社、国家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保障新闻事实和专业分析的供给,及时回应网民关切,为网络信息去伪存真。祝华新强调,主流媒体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听取和考量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声音。主流媒体应注意均衡地照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尊重甚至主动“打捞”那些沉没的声音,让各方利益的代表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于合作博弈中求取改革的最大公约数。
2023-07-25 17:20:061

时事评论范文600字(越多越好!)

如何看待微博问政、舆情汹涌中的政府应对?时事评论背景: 网络舆情背后关联深层问题:第二季度的舆情事件中,固然有“锋芝分手”“李娜夺冠”等娱乐、体育事件,但绝大部分还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法律、教育、政治等议题,这些议题的背后,无不与深层次的宏大问题相关联。故宫经历文物失窃、锦旗错字、私人会所一连串风波,文物保护安全性以及“特权机构”监管问题备受质疑。统计局称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月支出111元”,与民众真实感受相脱节的统计数据,立即引起舆论哗然。而以“微博开房局长”、“最牛工商局长”以及“郭美美事件”为代表的网络反腐风暴,更成为一部分官员和机构的“噩梦”。李庄案、夏俊峰案、药家鑫案、徐武案这类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中,网友的态度凸显出情绪化的特点,并以同情弱者为主要标志。这种对弱者的同情心态的深层原因是对公权力的强烈不信任。食品安全与价格是拷问民生的两座大山。短时间内同类问题不断叠加,已然消磨了民众对于解决问题的信心。但如果人们真的失去信心,政府将如何自处?这或许是隐藏在所有问题背后,对政府最为严峻的拷问。 政府舆情应对胜少败多:对于舆情应对,政府不可谓不重视,但“信息不透明,手段不科学,态度不诚恳”却是沈阳总结出的政府应对舆情危机的三大弊病。例如,面对民生问题中的种种质疑,有关部门的回应却常常让人觉得“雾里看花”。在塑化剂排查中称“抽检的140多份方便面样品,未发现人为添加塑化剂的情况”给人留下无限猜想空间。另外,政府对诸多民生问题的回应“避重就轻”。菜价上涨,强调“市场规律”“天气原因”,而对利益集团在流通环节中抽取的巨额利润避而不谈;塑化剂被曝光,调查结论语焉不详,却详细列出“媒体黑名单”称其报道在制造紧张情绪。在信息高度流通的网络环境下,政府的说辞简直一戳即破,对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毫无裨益,倒添反感。富士康爆炸、中石化百万酒单等商业事件中,政府不但未能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角色介入调查,反而成为企业及个人信誉危机“买单人”。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微博问政,舆情汹涌中的政府应对? 首先,政府应明晰角色定位,以“群众路线”进微博。政府和政府人员都应意识到,微博汇聚了中国最广泛的民意,产生了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民间意见领袖,并时刻酝酿着中国明天的趋向,这不是一片“是非之地”,而是政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天地。而要在微博上赢得草根们的青睐,“打官腔”肯定行不通,进入网络世界,官员必须学会个性化、人性化的表达。而无论什么形式和载体的问政,官民关系仍然是一个老问题,互信是双方互动的基础。 其次,注重微博规划,网络问政“专业化”。对官员使用微博进行培训,除了避免“错把微博当QQ”的笑话,更要对微博维护人员进行网络语言、搜索能力、部门沟通能力等多方面的培训。沈阳的建议是,政府微博应拟定一份包括所辖领域意见领袖和活跃草根用户在内的关注名单,面对重大、突发舆情事件时,一方面应考虑公众情绪不执着于辩白,另一方面则可通过取得意见领袖的支持来建立舆论“防火墙”。 最后,微博问政要“问”更要“行”,让微博执政常规化,而非“僵尸化”。值得学习的是,近日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发一小时内或获取信息的一小时内进行微博发布。
2023-07-25 17:20:161

夏俊峰案具体讲什么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9.2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时,家属被安排见最后一面
2023-07-25 17:20:233

夏俊峰案具体讲什么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9.25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6时,家属被安排见最后一面
2023-07-25 17:20:303

夏俊峰案的简介

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
2023-07-25 17:20:371

夏俊峰该不该核准死刑

从目前的消息来说还没执行,不过死刑执行都是执行后才会向外界披露的,夏俊峰死刑还在最后的复核阶段,从目前情况看来改判的可能很大,夏俊峰案影响很大,如果没争议的话很快就能通过的,目前还没确定就说明该案弹性很大,不是非死不可那种类型,不过就算不是死刑,夏的下半辈子也是离不开监狱的
2023-07-25 17:20:521

2012时事类作文范文给我一篇

高铁成,一个平凡的名字,造就了一个不平凡的人。北京卫戍区某团党员班长高铁成“三闯火海”排爆阻险的故事。我们应该学习这种大无畏精神。我在电视上看到了高铁成的先进事迹,我感到无比的震撼与感动。这让我体会到我作为一名当代青年,应该如何确立和实现人生价值的重大现实问题。高铁成舍己救人的精神体现了人民子弟兵奋不顾身、真情为民的高尚情操,也展示了当代革命军人无私奉献、敢于担当的思想境界。高铁成见义勇为、临危不惧,三进火海、身负重伤仍与大火搏斗,竭尽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军爱民的英雄之歌。“阻燃战士”高铁成的事迹展现了当代革命军人舍生忘死、心系百姓的卫士情怀,谱写了忠诚无畏、无私奉献的新篇章,鼓舞、激励着我们武警官兵和解放军战士们以实际行动践行“永远做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铮铮誓言。英雄的壮举充分体现了当代革命军人时刻把忠诚于党的根本要求镌刻于心。军人的忠诚是一个国家不朽的魂魄,是一个民族不屈的脊梁。高铁成关键时刻,经受住了生与死、血与火的考验,践行了对党的无限忠诚。高铁成在危险面前英勇无畏、舍己阻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英雄乐章,是当代军人的楷模,是全体市民及驻绥部队官兵的学习榜样。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一定要学习高铁成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理想信念;学习他勇于担当、不畏牺牲的胆识和气魄;学习他不计回报、无私忘我的高贵品质。最后,我用一首藏头诗来赞美我们伟大的英雄战士高铁成:高山松柏万年青,铁骨铜筋笑北风,成就今生英雄志,好开骏业启鹏程!
2023-07-25 17:2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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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微博问政、舆情汹涌中的政府应对?时事评论背景: 网络舆情背后关联深层问题:第二季度的舆情事件中,固然有“锋芝分手”“李娜夺冠”等娱乐、体育事件,但绝大部分还是与民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法律、教育、政治等议题,这些议题的背后,无不与深层次的宏大问题相关联。故宫经历文物失窃、锦旗错字、私人会所一连串风波,文物保护安全性以及“特权机构”监管问题备受质疑。统计局称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居住月支出111元”,与民众真实感受相脱节的统计数据,立即引起舆论哗然。而以“微博开房局长”、“最牛工商局长”以及“郭美美事件”为代表的网络反腐风暴,更成为一部分官员和机构的“噩梦”。李庄案、夏俊峰案、药家鑫案、徐武案这类法律事件的网络传播中,网友的态度凸显出情绪化的特点,并以同情弱者为主要标志。这种对弱者的同情心态的深层原因是对公权力的强烈不信任。食品安全与价格是拷问民生的两座大山。短时间内同类问题不断叠加,已然消磨了民众对于解决问题的信心。但如果人们真的失去信心,政府将如何自处?这或许是隐藏在所有问题背后,对政府最为严峻的拷问。 政府舆情应对胜少败多:对于舆情应对,政府不可谓不重视,但“信息不透明,手段不科学,态度不诚恳”却是沈阳总结出的政府应对舆情危机的三大弊病。例如,面对民生问题中的种种质疑,有关部门的回应却常常让人觉得“雾里看花”。在塑化剂排查中称“抽检的140多份方便面样品,未发现人为添加塑化剂的情况”给人留下无限猜想空间。另外,政府对诸多民生问题的回应“避重就轻”。菜价上涨,强调“市场规律”“天气原因”,而对利益集团在流通环节中抽取的巨额利润避而不谈;塑化剂被曝光,调查结论语焉不详,却详细列出“媒体黑名单”称其报道在制造紧张情绪。在信息高度流通的网络环境下,政府的说辞简直一戳即破,对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毫无裨益,倒添反感。富士康爆炸、中石化百万酒单等商业事件中,政府不但未能作为公正的第三方角色介入调查,反而成为企业及个人信誉危机“买单人”。  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微博问政,舆情汹涌中的政府应对? 首先,政府应明晰角色定位,以“群众路线”进微博。政府和政府人员都应意识到,微博汇聚了中国最广泛的民意,产生了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民间意见领袖,并时刻酝酿着中国明天的趋向,这不是一片“是非之地”,而是政府坚持群众路线的新天地。而要在微博上赢得草根们的青睐,“打官腔”肯定行不通,进入网络世界,官员必须学会个性化、人性化的表达。而无论什么形式和载体的问政,官民关系仍然是一个老问题,互信是双方互动的基础。 其次,注重微博规划,网络问政“专业化”。对官员使用微博进行培训,除了避免“错把微博当QQ”的笑话,更要对微博维护人员进行网络语言、搜索能力、部门沟通能力等多方面的培训。沈阳的建议是,政府微博应拟定一份包括所辖领域意见领袖和活跃草根用户在内的关注名单,面对重大、突发舆情事件时,一方面应考虑公众情绪不执着于辩白,另一方面则可通过取得意见领袖的支持来建立舆论“防火墙”。 最后,微博问政要“问”更要“行”,让微博执政常规化,而非“僵尸化”。值得学习的是,近日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微博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灾害性、突发性事件要在事发一小时内或获取信息的一小时内进行微博发布。
2023-07-25 17:21:182

泰国长公主醒了吗

泰国长公主没有醒。泰国皇室长公主帕差拉吉帝雅帕(PrincessBajrakitiyabha)因病昏迷,泰国44岁长公主帕差拉吉帝雅帕14日训狗时突然心脏病发、失去意识。她是泰王哇集拉隆功与原配唯一的女儿,曾担任过泰国驻奥地利大使。
2023-07-25 17:19:051

历朝历代的那些军戎服饰,大清和大明是怎样的?

从原始社会晚期以来,随着民族部落的不断兼并,战争越来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多时可达一万三千人,如此庞大的军队,又是几支部队配合,如果没有统一的服装,指挥起来必定是十分困难。因此由于中国古代连绵不断的战争就催生出独具特色的军戎服饰。这种服饰分戎装和甲胄两个部分,均带有强烈的时代感和特有的作用,成为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的一道亮丽的风景。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国各朝代军戎服饰,其中明朝最为霸气好看,清朝最土渣!公元前11世纪末,周武王击溃了商纣王的军队,建立了西周王朝。西周是青铜台铸发达时期,铠甲已经向金属材料发展。《周礼·春官·司服》详细记载了周天子、诸侯的各种冕服,其中的韦弁服是为“兵事之服”。西周军队中还没有武官,天子及诸侯就是军队的统帅,他们出征所穿韦弁服,就是专用戎服。帅与兵的戎服区别只在与兵的裳要比帅的短些(以便于奔跑);衣裳简陋些,衣料粗些。西周武士身着的“练甲”大多以缣帛夹厚绵制作,属布甲范畴。秦代是我国历史上的军事强国。秦代的军戎服饰是至今资料最全面、最准确、最详细的朝代。这要归功于秦始皇陵兵马俑的发现。秦代的戎服,上自将军下至士卒形制全部相同,一律上穿深衣,下穿小口裤,士卒腿上裹有行缠,足穿靴或履。秦军军装,主要是黑色为主,表现在军装上就是秦朝黑压压的一片。给人肃穆专杀的感觉。铁兵器经过战国后期和秦代的发展,到西汉时已占主要地位。西汉铠甲全都是锻铁制成。汉代的戎服在整体上有多方面与秦代相似,军队中不分尊卑都上穿禅衣,下穿裤。禅衣为深衣,又称沙毂禅衣(即有绉纹的单衣)。汉代军人的冠饰基本上是平巾帻外罩武冠。汉代戎服的颜色为赤、绛等都属红色。汉军曾建立了强大的骑兵,大汉是唯一一个建立数十万骑兵和少数民族进行骑兵野战的朝代。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经过长期兼并,司马氏在灭吴后统一了全国,建立了晋朝(史称西晋)。这一时期频繁的战争,虽然促使战略战术得到发展,但给社会经济生产造成的破坏却极其巨大,因此在武器装备方面与汉代相比并没有明显的进步。魏晋时期的戎服主要是战袍和裤褶服。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继秦代之后又一个短命的,但是统一的封建王朝。由于建国时间短,在没有完成各种政治经济变色之前就已被推翻,因此很多方面还基本沿袭着南北朝的旧制,军戎服饰也是如此。隋代使用最普遍的铠甲为两裆垲和明光垲。两裆垲的结构比前代有所进步,形制也有一些小的变化。一般身甲全鱼鳞等形状的小甲片编制,长度已延伸至腹部,取代了原来的皮革甲裙。唐代是我国历史上武官制度全面建成的时期,因此唐代武官的服饰比过去历代更为完备,官服有朝服和常服之分,服用范围是朝廷九品以上的文武官员。唐代的铠甲有13种之多,甲片的形式有细鳞、山文、锁子等,材质则包括金属、皮革和绢等。可以说从样式到工艺,唐代的军服都比前代有了很大的进步。宋朝自建立起制定出一整套以文制武、兵权分立的措施。这些措施被奉为宋室治军的家法而代代相传,一开始颇有成效,但经过后来几位庸帝的滥意发挥,使宋军出现了冗兵、积弱和对外战争每战必败的严重局面。而宋朝重装步兵是中国古代防护最好的步兵。以重量而言,中国宋代的步人甲(步兵铠甲)是中国历史上最重的铠甲,步人甲由1825枚甲叶组成,总重量达29KG。
2023-07-25 17:19:071

松花蛋的做法

松花蛋的制作方法如下:主料:松花蛋。辅料:味极鲜,醋,香葱碎, 干辣椒碎, 姜末适量。1、把一个蛋切4瓣,一共8瓣,摆盘。2、调汁,味极鲜,加醋。3、倒入姜末,根据个人口味放,不爱吃也可不放。4、倒入辣椒碎和葱碎。5、搅拌均匀浇在松花蛋上。
2023-07-25 17:19:081

帕公主脱离危险了吗

没有。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12月28日新帕闻公主没有脱离危险。帕差拉吉帝雅帕,泰国公主,生于1978年12月7日,是现任泰国国王拉玛十世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女儿,是已故泰国国王拉玛九世普密蓬阿杜德的长孙女。
2023-07-25 17:19:121

现任泰王的长女帕公主,有可能成为下一任女王吗?

帕公主本名帕差拉吉帝雅帕,相较于弟弟妹妹们而言,她的出身是最好的。她的父亲是泰国国王哇集拉隆功,母亲颂莎瓦丽,是哇集拉隆功几任王妃中唯一的贵族。帕差拉吉帝雅帕的母亲颂莎瓦丽的出身,在泰国可是数一数二的皇亲贵胄。她的父亲是诗吉丽皇后的哥哥。而她除了姣好的容貌,还接受过良好的教育。诗吉丽皇后本着亲上加亲的想法,做主将她许配给了尚未继承王位的太子哇集拉隆功。成为王妃后的颂莎瓦丽,经常参与王室活动,从来没有在礼仪上有半毫差错,她得体的举止和亲切的态度,让民众对她非常喜欢。在王室中,由于她是诗吉丽皇后的侄女,再加上普密蓬国王虽然不太喜欢儿子哇集拉隆功,但是对颂莎瓦丽这个儿媳妇,还是相当满意的。因此,颂莎瓦丽在王室中的地位也相当贵重。可惜,哇集拉隆功由于是独生子,从小就被诗吉丽皇后溺爱,因此养成了放荡不羁的个性。他不像父亲普密蓬国王那样,一生只爱一个女人,而是四处猎艳,并乐在其中。颂莎瓦丽怀孕后,哇集拉隆功便和画报明星余娃希达打得火热,并长期同居在一起,对孕中的颂莎瓦丽不闻不问。这冷漠的态度自然让颂莎瓦丽倍感委屈。可是身为王妃,她也不能对哇集拉隆功有所责备。而诗吉丽皇后又十分偏袒哇集拉隆功,因此颂莎瓦丽只能忍气吞声。1978年,颂莎瓦丽诞下了帕差拉吉帝雅帕公主。不过,这个可爱的小公主,并没能使哇集拉隆功回心转意。反倒是升级为爷爷的普密蓬国王,因为她的到来欢喜不已。在帕差拉吉帝雅帕12岁的时候,哇集拉隆功为了能让已经为他生下4子1女的情人余娃希达转正,不顾帕差拉吉帝雅帕的哀求,决绝地和颂莎瓦丽解除了婚姻。自然,颂莎瓦丽的王妃头衔也只能撤销。本来,颂莎瓦丽按规矩在离婚后就该离开王室,但是普密蓬国王不希望帕差拉吉帝雅帕失去母爱,所以他破例给颂莎瓦丽一个王室贵妇的称号。让她依然以王室成员的身份,出席各种王室活动,以此保证她在王室中继续享有较高的地位。颂莎瓦丽是个很贤惠的女人,她从没有把她的不幸,在帕差拉吉帝雅帕面前抱怨,反而在帕差拉吉帝雅帕小时候,就开始鼓励她一定做个自强自立优秀的人,将来才能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在颂莎瓦丽的教育下,帕差拉吉帝雅帕在学习上一直名列前茅。2002年9月,帕差拉吉帝雅帕以优异的成绩,考到美国康奈尔大学进修法律专业博士学位。帕差拉吉帝雅帕在学校里勤学苦读,经常为了写答辩和学术论文,将大量的时间泡在图书馆里查找详实的资料。她在曼哈顿区检察院实习期间时,不光经常和纽约警察一同上街巡逻,还积极为案件准备相关资料和研究法律条文等,并经常作为助理随同检察官出庭。除此外,帕差拉吉帝雅帕为了学习美国先进的司法等专业,还特意去了解美国监狱和更多地接触各种案件等。学习虽然很辛苦,但是帕差拉吉帝雅帕始终相信,唯有通过不懈的学习,才能成为一个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能在回国后,为王室服务,也为泰国国民服务。如今,帕差拉吉帝雅帕已经学成回国,成为了泰国的一名公务员。由于忙于工作,帕差拉吉帝雅帕一直没有结婚。如今她已经41岁了,泰国民众都希望她能找到一位如意郎君。不过,貌似帕差拉吉帝雅帕并不着急。其实,帕差拉吉帝雅帕曾经很喜欢一位台湾明星。那是1994年,帕差拉吉帝雅帕的爷爷普密蓬国王的70寿辰的宴会上,作为特邀嘉宾的台湾艺人林志颖受邀在宴会上献唱。在宴会结束后,帕差拉吉帝雅帕召见了林志颖,并通过侍者向他表示了爱慕之情。遗憾的是,林志颖似乎并不愿意做泰国王室的驸马爷,所以他拒绝了帕差拉吉帝雅帕的好意。说到帕差拉吉帝雅帕能否继承王位的问题,就得说一下,普密蓬国王曾因哇集拉隆功太过荒唐,认为他不适合继承王位,特意修改了宪法,使公主也有继承王位的权力。无疑,身为长公主的帕差拉吉帝雅帕有继承王位的权力,但是有并不代表她就能够成为女王。毕竟,哇集拉隆功前后生育了5位王子。虽然其中4位王子受母亲余娃希达的牵连,被剥夺了王位继承权,并被驱逐出境,从此不能再进入泰国。但第三任王妃西拉米所生的提帮功王子殿下,却是继哇集拉隆功之后的直接继承人。所以,帕差拉吉帝雅帕想要成为女王,希望是非常渺小的。
2023-07-25 17:19:191

兰芝睡眠面膜价格

兰芝睡眠面膜价格相信很多人都使用过韩国的护肤品,韩国护肤品是出了名的温和、好用。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兰芝,作为韩国一个炙手可热的牌子,兰芝在韩国是很受欢迎的,而且在我们国内的粉丝也不少,可以说是走出国门啦。在兰芝的护肤品中,比较出名的就是睡眠面膜。兰芝的睡眠面膜小编相信大家都听过或者用过,总之这款睡眠面膜是很热销的。今天我们就来说说兰芝睡眠面膜价格是多少。兰芝睡眠面膜价格兰芝睡眠面膜的价格是195元/70ml。兰芝睡眠面膜的功效整体来看,其实兰芝睡眠面膜的价格并不低,那么它到底有什么功效?首先是补水,这是绝大多数面膜都具有的基础功效,好皮肤是基于皮肤水分充足的情况下的。其次是清除氧化自由基,这是兰芝睡眠面膜最大的卖点之一,它可以给皮肤设置一道保护屏障,让皮肤免收电磁辐射紫外线的侵害。还有就是减轻皮肤的疲劳感,这对熬夜党是非常有用的,它能让你不管是熬夜还是通宵皮肤都能保持充盈水润。以上就是和兰芝睡眠面膜有关的一些内容,兰芝睡眠面膜价格多少这下你清楚了吗?
2023-07-25 17:19:201

2013款捷安特ATX777多少钱?配置是什么?

【2013款 ATX777配置详情】:价格:2798元颜色:白/蓝、黑/香槟色车架:GIANT ALUXX 车架前叉:GIANT WIN镁合金机械锁死避震前叉齿盘:SHIMANO ACERA 390 44*32*22T变速:SHIMANO ACERA 27速刹车:彦豪HDC 300 油压碟刹轮组:GIANT 铝合金花鼓、双层铝合金轮圈坐垫:WTB PURE 坐垫其他:GIANT 铝合金31.8直把、小副把、可调节铝合金把立、GIANT BUTTED座管、1-1/8"至1-1/4"(DOWN)车首零件这个配置单是我在西祠胡同里找到的,看点是ACERA系列27速的M390变速和彦豪油碟。很对现在大众的口味,估计不会有770D了,777与770的差别是770用BB5,牙盘是捷安特自家的,777是油碟,牙盘是禧玛诺的。
2023-07-25 17:19:231

小学时的一部动画片,女主叫‘优’,可以变身成歌星‘小甜甜’,这部动画叫什么名字啊?

名字叫《我是小甜甜》还有很多个翻译叫《百变小甜甜》、《魔法小天使》。
2023-07-25 17:19:272

拔罐对身体有哪些好处?

拔火罐是借助热力排除罐中空气,利用负压使其吸着于皮肤,造成瘀血现象的一种治病方法。这种疗法可以逐寒祛湿、疏通经络、祛除淤滞、行气活血、消肿止痛、拔毒泻热,具有调整人体的阴阳平衡、解除疲劳、增强体质的功能,从而达到扶正祛邪、治愈疾病的目的。所以,许多疾病都可以采用拔罐疗法进行治疗。比如:人到中年,筋骨疼常见,按中医的解释多属风湿入骨。拔火罐时罐口捂在患处,可以慢慢吸出病灶处的湿气,同时促进局部血液循环,达到止痛、恢复机能的目的,从而治疗风湿“痹痛”筋骨酸楚等不适。拔火罐的好处:1、通过拔火罐,可以将身体里的湿气、寒气,通过皮肤组织渗透出来,从而排除邪气,让人精神百倍。2、因为身体的经络、穴位和五脏六腑都是相连相通,所以通过外接的吸力,会刺激身体表面的穴位,进而通过筋骨经络,使得人体内部器官得到相应的调理,让人气血畅通,强身健体。3、对于人体局部的组织损伤、腰间盘突出等症状,拔火罐也有一定的功效,长期定期进行拔火罐,可以减轻疼痛,缓解症状。
2023-07-25 17:19:009

有一部动画片似乎叫《小甜甜》,是吗?谢谢

《小甜甜》是76年的动画,主角是一个乐观善良的孤儿少女,6岁时一起长大的伙伴被好人家收养,她偶遇了山丘上的王子。后边的剧情就不做描述了,到昨天为止,花了将近一周在B站刷完了它,很不错的一部日本动漫作品。个人以为适合8-10岁以上的青少年。
2023-07-25 17:18:5513

捷安特atx777怎么鉴定真假

真假捷安特atx777自行车的辨识方法如下:(1)捷安特自行车每一辆均有唯一的15位车架号码(所处位置为五通下面)(2)可通过公司免费服务热线进行相应车架号码真伪的查询(3)假冒捷安特自行车的一般现象是没有15位车架号码或车架号码已经被恶意破坏(4)五通上有钢印15位车架号码,在钢印的号码附近,还有一个条形码,条形码上印号码的一致的,另外在车架的前叉上也有条形码,这三个号码都是一致的。(5)香蕉水 只要是翻新的,商家喷过漆的用香蕉水一擦就可以擦掉,去买车的时候不用带,让商家用香蕉水擦给你看,如果漆擦掉了,就是翻新的假捷安特。如果你怕商家不是用的香蕉水,你就问问那个味道。香蕉水有刺鼻味,就像洗甲水一样。扩展资料:捷安特自行车公路碳纤维(GCT)技术GIANT对于碳纤维产品的长远历史;早在1984年即生产出全碳纤维车架,GIANT的GCT生产技术介绍如下:一、T-700 纤维: 高度可伸展性1、GIANT的复合碳纤维产品采用航太等级的T-700纤维,此纤维兼具令人难以置信的轻量化及更高的强度,可说是自行车的最佳材料。2、拥有1.8g/cm3的密度及4900 Mpa拉力强度,没有任何车架材料能与GCT纤维比拟。二、UD 压条 (UD layers)1、GIANT复合碳纤维产品使用单向叠层技术,让最轻的重量能获得最大的强度及硬度。2、纤维在树酯氧化物中以相同的方向排列形成了单向叠层;这些压层再依车架的各部位造出不同的厚度,例如,在车头管就比上管中间的使用更多压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捷安特
2023-07-25 17:18:545

五彩绳能不能一直带在身上啊?

五彩绳当然可以一直戴,特别适合年轻的女生,看着很有青春的活力。五彩绳在我读书的时候有看到女生经常戴,觉得十分的小巧好看。五彩绳又称五彩丝,五色丝等,汉族节日习俗,一般在端午节佩戴五色丝线以辟邪,兼有祈福纳吉的美好寓意。五色丝的五色代表五行,汉代信仰五行阴阳之说,五色代表了五方位,彼此相生相克,具有神秘的驱邪迎吉作用。青色属木,代表东方,赤色属火,代表南方,黄色属土,代表中央,白色属金,代表西方,黑色属水,代表北方。以动物为标志,东方为青龙,南方为朱雀,西方为白虎,北方为玄武(龟蛇),中央为黄龙,均为灵物。这都是古代迷信和祈福,是对美好生活一种向往的表达。虽然我们不需要一定相信它的所谓解释,但是它确实代表了自己内心的一种想法和美好愿望,对美好生活永远充满期待,爱笑的女孩也一定会有好运。五彩绳作为一种配饰还是十分简单好看的,并且重量也很轻,具有很强的韧性,不易损坏,可以长期佩戴。好看相宜的首饰配饰可以让人更加的光彩夺目,它不一定需要多么奢华,珠光宝气。能够适合你的,好看的,那它就是一件非常好的首饰,让你更显端庄大气美丽。钻石:宝剑赠英雄,宝石配佳人。好看的首饰让人增光天色,比如钻石首饰,亮晶晶闪闪发光,代表了最美好最璀璨的爱情,好看的钻石一定能让你在生活中更加备受瞩目。玉器首饰:玉非常低调,但是也有它自身的魅力,让人看了一眼之后就忍不住细细打量。而且玉器本身也是是需要人去细细品味的,而不仅仅只是看一眼就清楚了。黄金首饰:这是最为雅俗共赏的首饰质地了,黄金首饰只要搭配的好,去掉那些俗的设计,只要一点点的点缀,它就是最闪亮夺目的,而且具有投资和理财的价值。自己喜欢的首饰,只要对人的身体没有危害都是可以一直佩戴的,五彩绳也是一件非常好的配饰,可以长期佩戴。
2023-07-25 17:18:541

拔罐有什么功效

一、拔罐有什么好处  1.去除湿气:拔火罐可以将我们身体内部的湿气拔除,包括寒气都会通过皮肤组织慢慢的渗透出来,如果是体内湿气、寒气较重的患者,可以定期进行拔罐治疗。  2.疏通筋络:一般拔火罐之前,是都需要进行推拿治疗的,中医上认为人体的穴位、经络,甚至于是五脏六腑都是想通的,通过外力拔罐可以刺激到身体内部的穴位,从而使得身体内部各个器官气血疏通,起到调理的作用。  3.治疗疾病:拔罐虽然对我们的皮肤有着局部的组织损伤,但是长期定期的拔火罐,可以治疗多种疾病,比如腰间盘疾病,气血瘀堵等。  二、拔罐注意事项  1.不可长期拔火罐:拔火罐只能够定期治疗,不能够短期长期的拔火罐,否则会导致我们的身体过于虚弱,也会导致我们背部的皮肤组织长期处于破损的状态,从而容易引发其他血液性疾病。  2.拔罐后不可洗澡:很多人拔完火罐之后,觉得身上的精油味道不是特别的好闻,都想要泡个澡舒服一下,但是这是个严重的误区。我们在拔过火罐以后,身体的穴位和毛孔基本上都已经松开了,这时候如果洗澡的话,就会更大程度上吸收更多的寒气和湿气,相反还会加重身体的病症反应,因此在拔罐后的24小时以内,禁止洗澡。
2023-07-25 17:18:501

请问五胡十六国的语言是什么?他们的官职与中原王朝(晋朝)是否相同?他们的百官服饰什么样?谢谢!

五胡十六国时期(公元304年~公元439年 ),在入侵中原众多游牧民族中,以匈奴、羯、鲜卑、羌及氐为主,统称五胡。官职都有差距,有各自的名族特色,但制度多是模仿东晋的。百官服饰以他们的民族服饰为,也就是匈奴、羯、鲜卑、羌及氐族民族服饰。也有的国家官职与服饰和东晋相同有北燕,前秦,汉赵,代,冉魏。
2023-07-25 17:18:501

送朋友菜刀有什么说法

你好朋友是不可以送朋友菜刀的,有下面说法看一下。送礼不能送菜刀的原因刀、剪是伤人的利器,含有“一刀两断”之意。而且,送人刀、剪会让对方觉得有威胁之感。送礼的禁忌1.不要送男士腰带和领带。因为在青年男女中有这样的说法:领带和腰带是含有特殊寓意的,除非你和他有亲密的关系,因为这些东西有要“拴住”对方的意思。2.不要送刀和剪刀一类利器。刀、剪是伤人的利器,含有“一刀两断”之意。而且,送人刀、剪会让对方觉得有威胁之感。3.不要送钟表、梨、鞋、伞这类在发音上有不好寓意的礼物。“钟”与“终”谐音,表与婊同音,特别是“送钟”更会让老人们联想到“送终”,很不吉利。“梨”与“离”谐音,容易让人联想到分离和离开,对于感情的维系很不利。“鞋”与“邪”同音,而且鞋被踩在脚下,所以除了亲人,一般不要给别人送鞋。“伞”音同“散”, 散意离散,为人们所不喜欢,所以伞被视为不吉利的礼物。4.不要送菊花给别人当做礼物。菊通常用于纪念逝者,所以不可以作为礼物送出。5.不要送人手帕作为礼物。通常手帕有着分别离恨的寓意,让人联想起离愁。而且旧时丧家常于丧事办完后送手巾给吊丧者,用意在于让吊丧者与死者断绝来往。因此在通常的情况下,赠人手巾,就会令人想起不吉的丧事或永别的意思。6.不要送纯白色或者纯黑色的礼物。在传统习俗中通常认为红色是喜庆、祥和、欢庆的象征,却将白色视为大悲之色和贫穷之色,将黑色视为凶灾之色,哀丧之色。所以人们通常在喜事中多用红色,而把白色、黑色用在丧事中。
2023-07-25 17:18: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