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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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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10日晚6时38分(卡塔尔首都多哈当地时间),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申请。中国将从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承诺一.各成员国关税相互减免甚至为零. 二.各成员国的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外贺.2023-07-02 20:14:591
中国入世承诺
非关税壁垒 ----进口许可证要求及招标要求将于2005年被取消,所有的进口配额在2005年以前逐步被取消。 关税减让 ----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2004年降至8.9%。 ----农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将降至15%,农产品进口和销售无须通过国营企业和中介机构。中国国内农业补贴上限为8.5%。取消对大麦、大豆、油菜籽、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和棉花籽油的进口关税配额体制。 ----信息技术产品关税最迟将于2005年被取消。 贸易权 ----入世后的第一年,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将全部获得进出口权,在加入WTO后头两年内进一步扩展至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入世后三年,所有中国境内企业都将获得贸易权。 流通领域 ----两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批发公司内拥有多数所有权,届时地域或数量限制将不复存在。 ----除了图书、报纸、杂志、药品、杀虫剂和农用薄膜商品的分销将在三年内放开,化肥、成品油和原油在五年之内放开之外,一年之内合资企业将可分销一切进口产品及国内生产的产品。 ----外国投资的企业可以分销其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并针对其分销的产品,提供包括售后服务在内的相关配套服务。 ----所有的省会以及重庆市、宁波市将在两年内向合资零售企业开放,三年之内将取消地域、数量限制和企业股权比例的限制。 ----除了药品、杀虫剂、农用薄膜和成品油的零售将在三年后放开,化肥在五年后放开之外,所有产品的零售(除了图书、报纸和杂志)将在入世后一年内放开。 特许经营 ----入世三年后将无限制。 交通 ----对公路运输,将分别在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对于铁路运输,将分别在三年和六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仓储 ----分别在入世一年和三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货运代理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经营一年以后可以建立分支机构。 ----外资货运代理公司在其第一家合资公司经营满五年后可以建立第二家合资公司。入世两年后,此项要求将被减至两年。 海上运输 允许开展国际海上货运和客运业务(如航班、散货和不定航线货船)。外资占少数的合资企业还可以中国国旗作为国籍旗进行经营注册。 邮递服务 ----分别在一年和四年后允许外资占合资企业多数股份和全资拥有子公司。 ----可以涉及国内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邮递服务,但邮政部门专营的服务除外。 通信和互联网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占少数30%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3年后,外资可占49%;入世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银行金融 ----所有地域与客户限制将于入世后5年内取消,只根据审慎标准颁发许可证,取消一切现有的限制外国银行所有权、经营及法律形式的非审慎措施,包括有关内部分支机构和许可证的限制;开放金融租赁业务和汽车信贷业务。 ----入世后外汇业务将取消地域及客户限制。 ----入世时,人民币业务将限于上海、深圳、大连、天津;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 保险 ----入世时,外国保险公司能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和佛山开展业务;两年内扩展到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入世后允许成立外资占51%的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合资公司,两年内将允许建立独资子公司;入世后外资可以占寿险合资公司50%的股份;入世后,作为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或外国独资子公司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不受地域或数量的限制;入世后四年内逐步取消中国保险公司再保险20%的要求。 证券 ----入世三年内,外资证券公司可以建立合资公司(外资占1/3),承销A股、承销并交易B股和H股以及政府与公司债券;入世后外资证券公司还可以直接跨国界交易B股。 资产管理 ----入世后外资占少数股权(33%)的合资企业可以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股权上限可提高至49%。 专业服务 ----法律:入世一年内将取消外资律师事务所经营地域与数量上的限制。 ----会计:入世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将获得国民待遇,即可以合伙或合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已有的合资公司不只限于雇佣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的会计师。 企业服务 ----管理咨询:入世后将允许外方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建立全资子公司。 ----广告:分别在两年后和四年后允许在合资公司中占多数股权及建立全资子公司。 音像 ----每年引进20部大片,收入分成;允许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发行音像视像产品(不包括电影);电影院继续允许外方最多占49%股权。 建筑业 ----入世后将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三年内将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 旅游业 ----饭店:入世后外资可占多数股权,四年内准入不受限制,且可有外资独资。 ----旅行社:入世三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占多数股权,六年内允许成立外国独资企业,并取消地域限制和对成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教育 ----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学校可以提供小学、初中、高中、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 资料来源:香港贸易与发展局研究报告,经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官员核实 摘自:《财经》杂志2001年11月20日刊2023-07-02 20:15:182
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的翻译是:China fully fulfills its WTO commitments2023-07-02 20:15:251
中国入世承诺了哪些不公正(歧视性)条款?希望大家给我答复,谢谢!
听老师说很多谈的很艰难,我们也让步了很多东西.关于农产品开放,外国要进入我国的垄断性行业比如电力,电信等等很多. 崛起的中国更应是负责任的大国 加入WTO树立了中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中国面临二十年的发展机遇期,这确实是很重要的问题。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给全世界所有国家都带来经济发展的历史机遇,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抓住这个机遇。我认为我们中国抓住了这个机遇,因为中国正在坚定不移地实行一个改革开放的政策。 过去五年,是二十一世纪初的五年,正好是我们中国“十五计划”这五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说是过去五年当中,中国为了参与经济全球化而采取的一个最重要的对外开放的战略措施。这个战略措施的实行给中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在刚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中国是第六大世界贸易强国,现在已经是第三大世界贸易强国;一年一个台阶,我们过去几年吸收了1700多亿美元的外资,取得的成绩确实是比较令人瞩目的。我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重大的意义就是在于:在目前经济迅速崛起的阶段中,到底中国以一个什么样的形象展现在全世界的面前?这种形象对于我们中国今后四五年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发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做了两个基本承诺,一个就是遵守以世贸组织的法律框架为基础的国际规则,也就是遵守国际规则;一个就是我们要继续地、逐步地开放中国市场。总结起来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做的两个基本承诺就是,“遵守规则”和“开放市场”。当一个国家对国际社会庄严承诺遵守国际规则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对于全世界来讲就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它就不会对其他国家造成什么威胁;从经济上来讲,如果一个国家对世界上承诺了它不断开放自己的市场,那么这个国家的经济越发达,对全世界的贡献就越大,而不会对世界构成什么威胁。 遵守规则和开放市场的承诺,在为中国树立一个开放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方面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这就是为什么这几年我们中国的经济发展那么快,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发展那么快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加入WTO促进中国改革 对内来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该说是通过对外开放促进国内经济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举措,也就是大家所讲的“以开放促改革”。比如说我们对世界贸易组织作出了增加整个经济和贸易体制透明度的承诺。透明度应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过去几年中,我们中国政府清理了2300多个法律法规,如果包括地方法规,我们在2004年差不多清理了19万个,这使得我们整个法律体制变得更加透明,这对于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和贸易环境应该说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也为中国建立了一个稳定的、透明的、可预见性的法律体制。 比如说我们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引进了一个新的概念叫“国民待遇”。所谓“国民待遇”就是说一个国家对待外国公司和对待本国的企业,应该采取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引进,在国内引起了一场很深刻的辩论:如果我们要对外资企业给予国民待遇,给予同等的待遇,那么首先我们必须在国内给予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同样的待遇,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大家知道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面,我们的民营企业在很多方面,比如贷款、取得土地,还有一些敏感领域中在市场准入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由于我们引进了“国民待遇”的原则,因而人们理直气壮地去说:如果我们要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的话,我们首先要对我们国内所有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实行平等待遇,这就使得中国能够形成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样对我们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非常深刻的意义。 ■遭遇反倾销的比例不到出口总额的1% 最近很多人都问我,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对外贸易环境应该更好,为什么现在突然出现这么多的针对中国的反倾销?中国和国外出现这么多的贸易摩擦,是不是全世界都在围堵中国的出口产品? 这个问题是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我们更深刻地认识整个进程背后的基本事实,我们对这个问题就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为什么会出现那么多的贸易摩擦?我认为首先一点,就是因为随着中国的贸易量做大了,贸易做得越多,贸易伙伴越多,越容易发生摩擦。我在讲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个问题的时候,曾经举过一个例子:世界贸易组织就像一个大菜市场,当时中国只不过是挑着两担青菜进场的很小的不起眼的卖主,随着我们中国的经济贸易发展,中国已经逐渐成为这样一个大菜场里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中国现在确实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可以说在大菜市场里面,我们中国已成为了第三大买主,也是第三大卖主,这个地位就不一样了,由于我们这个地位不一样了,所以我们和其他一些买家卖家,特别是一些大的买家、卖家必然会有一些贸易摩擦,必然会有一些争论,再加上“工商局”、“税务局”眼睛都盯着你,所以贸易摩擦多一些,这也很自然,这是中国的贸易量不断增加的结果。 还有中国这几年经济的发展使得我们很多的产品具有相当大的竞争能力,比如我们的纺织品,我们的家电,我们的鞋等等都有很强的国际竞争能力。当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到了全球领先的时候,这个国家这些产品的出口必然成为众矢之的。按照我们纺织品的出口竞争力来讲,我可以举个例子,现在日本70%的纺织品都是从中国进口的,因为日本没有实行纺织品进口配额制度,也就是说从理论上来讲,我们中国纺织品的竞争能力可以占领全世界70%的市场。当一个国家的产品能够有能力打遍全世界,占领全世界70%的市场,那么全世界对这个国家出口的这个产品采取某种贸易的措施,我认为是必然的现象。 出现这样频繁的贸易摩擦我们怎么办?我认为还是以前我们说过的两句老话,一个是从战略上藐视它。 虽然我们中国不断遭受国外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但毕竟遭受反倾销的数量占我们整个出口数量还是很小的一部分,比如2003年,我们中国整个出口的产品当中遭受反倾销的也不过只占0.3%,2004年也就是0.5%。这就说明从绝对数量上来讲,我们中国所遭受反倾销的数量比较大,但是占我们整个出口的比例相对还是很小的,可以说不会构成我们中国出口产品的主流。所以我们应该把这一点看得很清楚,我们在国外遭到反倾销,不是我们中国对外出口的主流。我们对外出口的主流是什么?就是我们每年以20%、30%、35%这样的速度递增,这是我们中国对外贸易的主流。所以在战略上要藐视它,不要把这个事情看得好像是不得了,中国简直遭到全球的围堵,这样的话就会形成一种惊慌失措,甚至会对整个形势出现一种误判,这对我们整体更好地搞好出口是不利的。我们中央领导同志一直在讲,对于反倾销的问题、对于贸易摩擦的问题我们要采取平常心对待,就是我刚才讲的那些理由。这样我们才会比较冷静地面对一些新的形势。 但是在战术上我们确实要重视它。虽然我们遭受反倾销的数量就几十亿美元,但是对于出口这些产品的企业来讲,打火机也好,纺织品也好,鞋也好,如果我们不在反倾销这个抗争当中取得胜利,就意味着这些遭受反倾销的企业要退出国际市场,或者意味着这些企业要面临破产。对于这些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来讲,有时就是百分之百的灭顶之灾。对于这些企业,国家一定要支持他们,行业协会一定要支持他们,努力抗争,争取应诉方面的胜利。这对于他们来讲太重要了。所以我认为在应对反倾销的问题上,要从战略上藐视它,但从战术上重视它,不要说因为它只占我们整个对外出口的不到1%,我们就不重视了,这是不对的。这对遭受反倾销的企业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而且如果我们中国不认真对待这些反倾销,可能反倾销会越来越多。2023-07-02 20:15:381
【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7-02 20:15:451
2021年10月28日,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中国已完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WTO)时作出的承诺。
【答案】:A本题考查时事政治。2021年10月28日,今年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周年,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表示,中国已完全履行加入世贸组织(WTO)时作出的承诺。2023-07-02 20:15:521
中国加入 WTO,约定 2015 年打开国门,对我国经济有什么影响?
引自《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中国认真履行承诺的实际行动得到世界贸易组织大多数成员的肯定。”一部分这方面的承诺内容是允许成立合资公司,外国资本的券商什么的真的很多,自己去查吧。另一部分比如出版之类的,的确是允许了,但是并没有放弃审查权。所以说谷歌被封并不是贸易保护,而是监管不达标~不要觉得中国流氓,全世界的国家都是这么玩的。的确啊,我没关税,没垄断法,但你不合规矩我能怎样?另外其他进口产品贵的问题,比如汽车:入世承诺摘要:自加入时起,分阶段取消汽车及关键零部件进口配额,至2005年取消配额。初始配额量从2000年60亿美元起,每年增加15%.入世三年内取消许可证。关税方面,以轿车为例:2002年发动机排量在三升以下的轿车关税由70% 降到43.8% ;以后平均每年再降低4%至5%;排量三升以上的,关税由目前的80% 降到50.7% ,以后每年再降6%左右。到2006年1 月1 日减为28% ,同年7 月1 日减为25%.汽车分销自加入时全面放开。汽车连锁店2002年开始放开,允许合资,如连锁店数量超过30家,外方不能控股,2006年取消限制。汽车制造取消国产化率要求。实际开放进程: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均按入世时间表执行。明年将取消整车进口配额。发动机的配额许可证2003年1 月1 日取消,货车2004年1 月1 日取消,主要整车以及轿车的许可证取消时间是2005年1 月1 日。外资通过授权专卖的形式分别建立进口车和国产车的销售渠道。日益倾向于将进口车和国产车销售网络进行合并。年中颁布的产业政策并未对进口车和国产车销售渠道分合作出规定;对品牌和销售网络的最终法规尚在制定中。2023-07-02 20:15:581
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条款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包括易货贸易安排,或使其符合《WTO协定》。 第5条 贸易权 1.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但附件2A所列依照本议定书继续实行国营贸易的货物除外。此种贸易权应为进口或出口货物的权利。对于所有此类货物,均应根据GATT1994第3条,特别是其中第4款的规定,在国内销售、许诺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包括直接接触最终用户方面,给予国民待遇。对于附件2B所列货物,中国应根据该附件中所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在给予贸易权方面的限制。中国应在过渡期内完成执行这些规定所必需的立法程序。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包括未在中国投资或注册的外国个人和企业,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 第6条 国营贸易 1.中国应保证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购买程序完全透明,并符合《WTO协定》,且应避免采取任何措施对国营贸易企业购买或销售货物的数量、价值或原产国施加影响或指导,但依照《WTO协定》进行的除外。 2.作为根据GATT1994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的谅解》所作通知的一部分,中国还应提供有关其国营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定价机制的全部信息。 第7条 非关税措施 1.中国应执行附件3包含的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在附件3中所列期限内,对该附件中所列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在规模、范围或期限方面不得增加或扩大,且不得实施任何新的措施,除非符合《WTO协定》的规定。 2.在实施GATT1994第3条、第11条和《农业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取消且不得采取、重新采取或实施不能根据《WTO协定》的规定证明为合理的非关税措施。对于在加入之日以后实施的、与本议定书或《WTO协定》相一致的非关税措施,无论附件3是否提及,中国均应严格遵守《WTO协定》的规定,包括GATT1994及其第13条以及《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包括通知要求,对此类措施进行分配或管理。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遵守《TRIMs协定》,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的规定。中国应取消并停止执行通过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实施的贸易平衡要求和外汇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此外,中国将不执行设置此类要求的合同条款。在不损害本议定书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保证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的分配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的任何其他批准方式,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者;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当地含量、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 4.进出口禁止和限制以及影响进出口的许可程序要求只能由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和执行。不得实施或执行不属国家主管机关或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行的措施。 第8条 进出口许可程序 1.在实施《WTO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规定时,中国应采取以下措施,以便遵守这些协定: (a)中国应定期在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2款所指的官方刊物中公布下列内容: -按产品排列的所有负责授权或批准进出口的组织的清单,包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权的组织,无论是通过发放许可证还是其他批准; -获得此类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决定是否发放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批准的条件; -按照《进口许可程序协定》,按税号排列的实行招标要求管理的全部产品清单;包括关于实行此类招标要求管理产品的信息及任何变更;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所有货物和技术的清单;这些货物也应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清单的任何变更;用一种或多种WTO正式语文提交的这些文件的副本应在每次公布后75天内送交WTO,供散发WTO成员并提交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b)中国应将加入后仍然有效的所有许可程序和配额要求通知WTO,这些要求应按协调制度税号分别排列,并附与此种限制有关的数量(如有数量),以及保留此种限制的理由或预定的终止日期。 (c)中国应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提交其关于进口许可程序的通知。中国应每年向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报告其自动进口许可程序的情况,说明产生这些要求的情况,并证明继续实行的需要。该报告还应提供《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3条中所列信息。 (d)中国发放的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至少应为6个月,除非例外情况使此点无法做到。在此类情况下,中国应将要求缩短许可证有效期的例外情况迅速通知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 2.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分配方面,应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9条 价格控制 1.在遵守以下第2款的前提下,中国应允许每一部门交易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力量决定,且应取消对此类货物和服务的多重定价做法。 2.在符合《WTO协定》,特别是GATT1994第3条和《农业协定》附件2第3、4款的情况下,可对附件4所列货物和服务实行价格控制。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并须通知WTO,否则不得对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且中国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3.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实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的清单及其变更情况。 第10条 补贴 1.中国应通知WTO在其领土内给予或维持的、属《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第1条含义内的、按具体产品划分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所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所提及的关于补贴问卷的要求。 2.就实施《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而言,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是此类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或国有企业接受此类补贴的数量异常之大的情况下。 3.中国应自加入时起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内的所有补贴。 第11条 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的税费 1.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海关规费或费用符合GATT1994。 2.中国应保证国家主管机关或地方各级主管机关实施或管理的国内税费,包括增值税,符合GATT1994。 3.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有明确规定或按照GATT1994第8条的规定适用。 4.在进行边境税的调整方面,对于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加入时起应被给予不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第12条 农业 1.中国应实施中国货物贸易承诺和减让表中包含的规定,以及本议定书具体规定的《农业协定》的条款。在这方面,中国不得对农产品维持或采取任何出口补贴。 2.中国应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就农业领域的国营贸易企业(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与在农业领域按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的其他企业之间或在上述任何企业之间进行的财政和其他转移作出通知。 第13条 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国应在官方刊物上公布作为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依据的所有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标准。 2.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 3.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目的应仅为确定其是否符合与本议定书和《WTO协定》规定相一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只有在合同各方授权的情况下,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中国应保证此种针对产品是否符合合同商业条款的检验不影响此类产品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 4.(a)自加入时起,中国应保证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为保证从现行体制的顺利过渡,中国应保证自加入时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此类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授权。对机构或部门的选择应由申请人决定。对于进口产品和国产品,所有机构和部门应颁发相同的标志,收取相同的费用。它们还应提供相同的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中国应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 (b)不迟于加入后18个月,中国应仅依据工作范围和产品种类,指定其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而不考虑产品的原产地。指定给中国各合格评定机构的相应职责将在加入后12个月通知TBT委员会。 第14条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中国应在加入后30天内,向WTO通知其所有有关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包括产品范围及相关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b)在根据《SCM协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规定进行的程序中,在处理第14条(a)项、(b)项、(c)项和(d)项所述补贴时,应适用《SCM协定》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此种适用遇有特殊困难,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考虑到中国国内现有情况和条件并非总能用作适当基准这一可能性的确定和衡量补贴利益的方法。在适用此类方法时,只要可行,该WTO进口成员在考虑使用中国以外的情况和条件之前,应对此类现有情况和条件进行调整。 (c)该WTO进口成员应向反倾销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a)项使用的方法,并应向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通知依照(b)项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 第16条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1.如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包括受影响的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定》采取措施。任何此种请求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2.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3.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受影响的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任何此类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4.市场扰乱应在下列情况下存在: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扰乱时,受影响的WTO成员应考虑客观因素,包括进口量、进口产品对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此类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影响。 5.在根据第3款采取措施之前,采取此项行动的WTO成员应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合理的公告,并应向进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机会,供其就拟议措施的适当性及是否符合公众利益提出意见和证据。该WTO成员应提供关于采取措施的决定的书面通知,包括采取该措施的理由及其范围和期限。 6.一WTO成员只能在防止和补救市场扰乱所必需的时限内根据本条采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项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而且如该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则中国有权针对实施该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中国采取的任何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7.在迟延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受影响的WTO成员可根据一项有关进口产品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的初步认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有关所采取措施的通知,并提出进行双边磋商的请求。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在此期间,应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关要求。任何临时措施的期限均应计入第6款下规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员认为根据第2款、第3款或第7款采取的行动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贸易转移,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和/或有关WTO成员进行磋商。此类磋商应在向保障措施委员会作出通知后30天内举行。如此类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后60天内使中国与一个或多个有关WTO成员达成协议,则请求进行磋商的WTO成员在防止或补救此类贸易转移所必需的限度内,有权针对该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自中国的进口。此种行动应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9.本条的适用应在加入之日后12年终止。 第17条 WTO成员的保留 WTO成员以与《WTO协定》不一致的方式针对自中国进口的产品维持的所有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类禁止、数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应依照该附件所列共同议定的条件和时间表逐步取消或加以处理。 第18条 过渡性审议机制 1.所获授权涵盖中国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项下承诺的WTO下属机构1,应在加入后1年内,并依照以下第4款,在符合其授权的情况下,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相关规定的情况。中国应在审议前向每一下属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包括附件1A所列信息。中国也可在具有相关授权的下属机构中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每一下属机构应迅速向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5款设立的有关理事会报告审议结果(如适用),有关理事会应随后迅速向总理事会报告。 2.总理事会应在加入后1年内,依照以下第4款,审议中国实施《WTO协定》和本议定书条款的情况。总理事会应依照附件1B所列框架,并按照根据第1款进行的任何审议的结果,进行此项审议。中国也可提出与第17条下任何保留或其他WTO成员在本议定书中所作任何其他具体承诺有关的问题。总理事会可在这些方面向中国或其他成员提出建议。 3.根据本条审议问题不得损害包括中国在内的任何WTO成员在《WTO协定》或任何诸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排除或构成要求磋商或援用《WTO协定》或本议定书中其他规定的先决条件。 4.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审议将在加入后8年内每年进行。此后,将在第10年或总理事会决定的较早日期进行最终审议。 第二部分 减让表 1.本议定书所附减让表应成为与中国有关的、GATT1994所附减让和承诺表及GATS所附具体承诺表。减让表中所列减让和承诺的实施期应按有关减让表相关部分列明的时间执行。 2.就GATT1994第2条第6款(a)项所指的该协定日期而言,本议定书所附减让和承诺表的适用日期应为加入之日。 第三部分 最后条款 1.本议定书应开放供中国在2002年1月1日前以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 2.本议定书应在接受之日后第30天生效。 3.本议定书应交存WTO总干事。总干事应根据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第1款的规定,迅速向每一WTO成员和中国提供一份本议定书经核证无误的副本和中国接受本议定书通知的副本。 4.本议定书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予以登记。 2001年11月10日订于多哈,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除非所附减让表中规定该减让表只以以上文字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准。 5.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包括《信息技术协定》)、农业委员会、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和金融服务委员会。【补充】: 世界贸易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0个成员国,成员国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7%,有“经济联合国”之称。2023-07-02 20:16:273
我国入世时承诺,对农业的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不能超过农产品产值的百分之几/
"黄箱”政策方面,中国农业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补贴最高可以达到农业产值的8.5%,《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不超过10%,发达国家不超过 5%,超过要削减。2023-07-02 20:16:361
中国入世十周年征文怎么写?要范文
中国入世谈判历程这是1994年12月23日,参加关贸总协定中国工作组第19次会议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回到北京。1992年2月到1995年11月,中国复关谈判重新启动并进入权利与义务敲定的最后攻坚时期。由于主要缔约国无视中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使复关谈判陷入一个欲壑难填的怪圈。 2001年11月10日,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以全体协商一致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这一天,距1986年7月中国正式申请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地位,已经过去了15年。 15年间,中国复关和入世谈判跌宕起伏,艰苦卓绝。如此艰难漫长的谈判,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上,绝无仅有。 15年的谈判历程,是中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历程,是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和对外贸易不断扩大的历程,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历程,也是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真实写照。今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这是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中值得纪念的大事。10年前的12月11日,中国和世贸组织共同迈出了极为重要的一步。从那一时刻起,中国与世界的前途命运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从那一时刻起,世界与中国交流融合的渠道更加通畅。中国入世十年高层论坛总结十年巨变胡锦涛在中国入世10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全文) 相关评论:国际主流媒体积极评价中国入世十年迈克-穆尔:中国入世对全球产生积极和深远影响中国入世10年:带给世界巨大福音 遏制贸易保护主义10年评价:入世十年,成绩是A+入世十年:贸易摩擦持续升温 中国在挑战中成长入世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给其他经济体提供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11月17日,商务部部长助理俞建华介绍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等方面情况。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俞建华说,10年来,中国实现了从世贸组织“新成员”向“参与方”到“推动者”的角色转换,正在成为一个被各方认可的“成熟的”、“负责任”的世贸组织成员。10年来,中国全面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在多哈回合谈判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提出了100多项推动谈判的提案,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和完善;认真开展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世贸组织成员关于中国贸易政策措施的问题达3500多条;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处理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维护了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给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表现打了“A+”的好成绩。中国全面履行了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承诺,逐步扩大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市场准入,降低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取消所有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全面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大幅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同时还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我们在这个过程中加快市场化进程,建立起更加稳定、透明、可预见的、开放的贸易体制,商业环境更加开放、规范。”俞建华说。入世十年,中国站在对外开放的新起点上,将继续推动沿海、内陆、沿边开放,扩大金融、物流、医疗等服务业对外开放。中国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中国离不开世界,世界也需要中国。入世10年是中国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同时也是与世界各国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10年。据商务部数据,10年来,中国出口增长了4.9倍,进口增长了4.7倍,GDP增长了两倍多。2010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超过1.4万亿美元,占全球的1/10。过去10年,中国每年平均进口7500亿美元,给其他经济体提供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10年来,中国累计吸收外资超过7000亿美元,新增34.7万家在华投资企业。10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全球促贸援助等活动,帮助最不发达国家提高参与全球贸易的能力。中国给予41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成为他们最大的出口市场,10年来中国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超过2000亿美元。同时,中国还免除了50多个重债国和最不发达国家400多笔的政府贷款债务。用平常心看待贸易摩擦对于贸易摩擦增多的问题,俞建华说,现在中国是世界上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贸易国,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贸易往来,纷争肯定会随之增多,我们要用平常心来对待这件事。“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有些国家对中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时采用了歧视性做法,不能做到一视同仁,滥用了世贸组织赋予的权利,这是我们不能答应的。”俞建华说,过去10年,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有690多件,涉及金额约为400亿美元。对这些案件,我们基本的方针是要按照世贸组织的原则、规则来妥善处理双边贸易中的纠纷,不能政治化、不能情绪化,不能把国内的政治转移到国际贸易当中。“由于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还没有被主要世贸组织成员所认可,所以之前遭遇的贸易摩擦案件中,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不合理成分。”俞建华说,因为中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在反倾销、反补贴过程中不被认可,要借用所谓的第三国成本来核算中国的成本,这对中国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有些案子在具体的倾销幅度、损害幅度计算上,我们也不认同。希望随着市场经济地位被各方认可,中国在通用的世贸组织规则基础上能够获得更公平的待遇。(崔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周年大事记2001年卡塔尔多哈时间11月10日18时34分(北京时间11月10日23时34分),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决定,结束历时16年的入世谈判。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143个成员。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中国扩大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7月1日起施行。这部对外贸易领域基本法律的修订,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清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标志。2004年7月1日起,中国提前半年履行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承诺,以登记备案制取代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为中国外贸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和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促进了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多元化外贸经营格局的形成。2005年1月1日,中国取消了进口汽车配额许可证制度,对汽车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2006年7月1日,中国进口汽车关税完成了入世以来的“最后一降”,从28%降低至25%,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也将降至10%。至此,中国加入WTO时有关汽车及其零部件降税的承诺已经全部兑现。2006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将取消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人民币业务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中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外贸形势严峻。2008年下半年,中国贸易量开始急剧下降。2009年1月,贸易量降幅达三成,沿海约2000多万农民工失业返乡。2008年7月,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率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参加多哈回合的各种形式谈判。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参与核心层谈判,标志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核心成员之一。2010年1月1日,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启动。这不仅意味着自贸区内约七千种商品实现“零关税”,更标志着中国和东盟将以此为起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相互投资三大领域全方位互动推进。2010年1月10日,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中国进出口额仍比肩增长,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2011年12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首次发布《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表示中国将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与贸易伙伴共享繁荣,实现共赢。中国入世10周年十大新闻一、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入世以来,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规模从2001年的5098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近3万亿美元,其中出口增长近5倍、进口增长4.7倍,中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实现了中国与世界的“共赢”。二、中国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核心成员2008年7月,商务部部长陈德铭率中国代表团在日内瓦参加多哈回合的各种形式谈判。这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首次参与核心层谈判,标志着中国已经成为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核心成员之一。三、放开外贸经营权助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4年7月1日起,我国提前半年履行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承诺,以登记备案制取代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此举极大地激发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热情。四、履行关税和非关税承诺企业国民受益中国按照入世承诺,不断降低关税总水平,从1986年申请“复关”时的43.2%,逐步下降到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时的15.3%,再到2011年的9.8%。此举有利于居民和企业降低生产生活成本,保护资源和环境。五、建立符合世贸规则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清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标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六、政府职能加快转变世贸理念深入人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个里程碑。2006年元旦零时,中国政府网正式开通,结束了过去长达几十年执行内部红头文件的惯例,世贸组织倡导的“非歧视”、“透明度”、“公平竞争”、法制精神等原则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七、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税率结束“分制”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结束了中国长达20多年的内、外资企业税率差异化的做法,有利于各类企业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不仅可以使国内企业得到实惠,而且有利于改善外商投资结构。八、传统优势产业能量得以释放2011年10月21日,世贸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纺织品出口额为770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的30.7%;服装出口额为1300亿美元,占世界市场份额36.9%。中国是当之无愧的世界头号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大国,“中国制造”蜚声世界。九、中国步入汽车社会产销量升至全球第一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1800万辆,蝉联世界第一,创全球历史新高。2009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汽车产销第一大国。入世10年中,中国汽车产业在产销规模、自主品牌建设、对外贸易、产业结构调整层面,取得了世界汽车产业瞩目的成就。十、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捍卫经济权益渐成常态入世10年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迅猛发展,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运用争端解决机制,捍卫经济权益逐渐成为一种常态。中国连续多年成为全球遭遇反倾销和反补贴最多的国家,反对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制度成为长期的任务。入世十年 中国经济经历的十大变化1、经济总量世界第二2011年席卷欧洲的债务危机,让世界齐刷刷地将目光瞄向了中国。这与两年前全球遭遇金融危机时的情形何其相似!指望中国拯救世界显然并不现实,但这个现象却明白无误地彰显了今日中国经济在世界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十年间的变化到底有多大?从2011年初即层出不穷的纪念“入世十年”活动中,从商务部长到专家学者,念叨最多的就是这样一组数据:中国从入世之初的世界第九大经济体快速成长为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世界第二大贸易国。GDP从2001年的11万亿元人民币增至2010年的近40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超过10%。而世行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超过10%,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打到25%,连续两年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第一引擎。2、中国制造行销全球据财经作家吴晓波(微博)考证,“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这个词是2001年之后才真正走红的。2001年之后的中国,因加入WTO带来的大量订单,令中国制造繁荣一时,成群结队的中国农民涌入长三角、珠三角,低廉的劳动成本使得“中国制造”行销全世界。如今,从美国人的被子到意大利人的皮鞋,从俄罗斯人穿的衣服到科特迪瓦人使用的餐具,几乎都能发现“Made in China”的影子。十年间,中国真正成了世界工厂。而当大量商品涌入他国时,也引来了贸易保护的争议,所以就有了温州鞋在西班牙遭焚烧等极端事件的出现。2009年11月,“中国制造”形象广告开始在美国主要媒体播放,传达“中国制造,世界合作”的真相。事实上,中国制造也是世界分享利益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代工的中国工人获利微乎其微。以苹果手机为例,每卖出一台iphone,苹果公司独占58.5%的利润,中国工人获得的利润只有1.8%。3、不再怕和老外打官司对爱国者数码科技公司总裁冯军来说,2011年的秋天注定不同寻常。10月9日,爱国者电子从去年开始起诉东芝惠普侵权USB plus技术获得初步结果,西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芝专利侵权成立。这是中国企业在技术专利标准上第一次胜诉国际品牌。自入世以来,中国企业遭遇的贸易摩擦有增无减,而企业的应对方式也有了颠覆性转变,从早前面对国外反倾销起诉的不知所措甘当沉默的羔羊,到有组织地积极应诉,再到某些领域主动出击起诉他国企业侵权,在应对贸易保护和知识产权方面,中国企业十年内完成了三连跳。贸易保护重灾区浙江、广东、福建等外贸大省,面对频频找上门的洋官司,应诉率从2002年的40%提高到90%,对个别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了100%。从害怕“狼来了”到“与狼共舞”,路透社称,这表明中国在全球贸易体系中不断增加的自信。4、中国企业走出去十年前,华尔街最大的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曾预言,加入WTO以后的前五年,中国将会出现4000万人失业,国内企业将遭到毁灭性打击。十年过去了,当中国民营汽车企业吉利收购瑞典巨头沃尔沃的时候,当华为、中兴等通讯设备制造商把生意做到五大洲的时候,所罗门美邦当年的预言已经成为笑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绝大多数中国企业不仅没有被冲垮,反而越来越多地开始走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专家认为,加入WTO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个时代的特征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大踏步地走出去。截至2010年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达3172.1亿美元,位居全球第17位。2010年,投资流量再创新高占全球当年流量的5.2%,首次超过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5、汽车、电信资费越来越便宜14万元一辆的捷达,如今只要8万元;动辄数千元的手机,如今一两百元就能买到。这些人们习以为常的变化,却是中国入世带来的最显著红利之一。十年内,汽车关税从3位数降至13.4%,这曾让很多人担心中国汽车业会全军覆没。入世后,奇瑞、吉利们得到了合法的准生证,政府不再对汽车限价,令汽车越来越快地飞入了寻常百姓家。几乎所有的跨国汽车公司都来到了中国,而过去十年,国产汽车年产销也从200多万辆增长到1800万辆,中国一跃成为全球汽车第一产销国。电信等行业亦殊途同归,截至2011年9月,中国固定电话用户数2.8亿,移动电话用户数9.5亿。手机已经成为中国人生活的必备品。不过,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拥堵也正成为蔓延全国的“城市病”之一。6、全球同步看大片当2002年1月26日,《哈利波特和魔法石》在上海举行中国首映式的时候,或许没人会想到,这部美国华纳兄弟电影公司的力作会见证中国文化出版业入世十年的发展历程。入世之初,中国承诺将每年进口10部大片的数量提高到20部,压力之下,中国电影人不得不开始了破釜沉舟,快速产业化成为中国电影的必然选择。国产电影从2002年的100部上升到2010年的526部,年票房从2002年的不足10亿元人民币增至2010年的超过百亿,增速全球第一,票房挤进全球前十。一方面,中国观众可以看到全球同步上映的大片;另一方面,中国电影越来越以“大片”之姿走向全球。7、外资银行触手可及“假如你有1万美元,会选择存在哪家银行?”十年前问这个问题,和五年前的选项会有很大不同。按照入世承诺,自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开始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限制,汇丰、渣打、花旗等在华主要外资银行一夜之间获得了国民待遇,而普通老百姓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但与之前担心的人们会把钱都存到外资银行去相反,经历了“五年狂奔”的中资银行,因不断改善的服务和灵活的信贷产品,反而得到了更多的青睐。信用卡、按揭贷款、分期付款购物等业务方式,都成为了老百姓新的消费习惯。8、纺织业、农业等历经风雨“漫长的寒冬”“沉默转型期”“反倾销调查”“困境仍在”“深层弊端” 打开中国入世十年史,你会发现,没有一个行业像纺织业一样被如此多的“灰暗词汇”所拥抱。作为最早开放的行业,纺织服装业曾被认为将在入世后获益最大,因为困扰多年的出口配额将在2005年1月1日寿终正寝。但没想到的是,随后铺天盖地的反倾销调查和贸易壁垒浪潮又盯上了这个劳动密集型产业,而棉价原料供应和价格的起伏、出口仍依赖贴牌为主的模式、人民币汇率因素等,都困扰着中国纺织业的前行。相比之下,中国农业的入世答卷亦在令人欣慰之余藏着隐忧。在粮食总产“七连增”并连续4年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农民收入连续增长的背景下,却是中国粮食安全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现实。诚如有报道所言,长期以来,中国粮食供求始终处于一种脆弱平衡的状态。以大豆为例,中国大豆进口量已占到全球大豆贸易量的60%。可见,粮食安全未来仍将是中国农业常抓不懈的命题。9、学会按国际规则办事“你可曾知道,原来中国的外贸数字是国家机密?”2011年11月,在纪念中国入世10周年的一个论坛上,WTO前副总干事斯道勒说。十年前,很多政府管理部门还习惯红头文件管理的模式,对经济事务的介入和干预很多。而入世,首先要求政府入世。这就客观上倒逼政府管理部门加快改革进程,逐步与国际接轨,建立开放公平的竞争环境。入世之初,就开始按照WTO规则清理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十年间,共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审批流程简化,政策越来越透明,民间行业性协会逐渐取代半政府性质的商会 诚如美国《华尔街日报》所评述的,中国入世进口的是“全球秩序”。而在斯道勒看来,入世使中国的政策更加透明,立法和行政更加适应WTO规则,“这些都表明中国是按照国际准则办事的。”2023-07-02 20:16:461
中国加入WTO后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安 一、行政机关实施中国承诺履行的WTO义务程序和内容 在程序上,中国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为正式成员后,才发生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履行承诺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在内容上,行政机关在中国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首先是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因为这些法律文件专门是对中国写的,规定了中国履行WTO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中国成为WTO成员的根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12条,该条规定申请者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该协定。这里说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工作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边贸易有关的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二、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范围 首先,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活动范围,是有关和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受到透明度规则的约束,没有经过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适用;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按照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当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 其次,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部门,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门,涉及到现有行政部门的90%以上。如此大面积的部门参与,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务贸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货物贸易涉及的政府部门数量上相对少一些,原因是国家管理对外货物贸易主要依靠边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门以海关、商品检验、外贸为多。服务贸易的部门大约有149种,分为商务、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健康、旅游、娱乐和运输等部门。中国承诺开放的部门相当广泛,涉及这些领域的政府部门都负有履行中国相关义务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内容很多,需要有对WTO要求和中国承诺的总体认识和指导原则,以便把握实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规则的宗旨,是通过逐步地减少和消除由各个成员国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消除由各个成员国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贸易歧视,实现贸易自由化。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这一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机制和贸易的对外开放,是WTO规则实质所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改进我国市场准许入的法律条件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逐步地达到国际水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内容,概括起来可以有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三个部分,这也可以是国内行政机关全面把握和执行WTO协定和中国相关承诺的基本思路。 四、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 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WTO一揽子协定的最重要条件。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国内市场机制的建设要贯彻国民待遇的原则,接受和保护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权利。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要废止并且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有关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使之符合WTO协定。 政府与价格形成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发展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两个基本问题。 1、政府对价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国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的范围。这一附件的标题是受制于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又分为国家定价的产品(例如食用盐),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例如稻谷种子、棉花),政府定价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气、自来水、电力等),政府定价的服务部门(例如邮政、电信、旅游点的门票和教育收费等)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部门(例如运输收费、专业服务收费等),这一清单要在《价格月报》上公布。 其次,政府定价应当执行非歧视原则,不得构成一种贸易壁垒。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政府定价时,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要考虑出口方的利益。对于政府的国内最高价格控制措施,WTO的《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指出,尽管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但是仍可以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产生损害效果。因此,实施此类措施的缔约方应当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损害效果。 再次,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调整程序。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所有企业均可以参加,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评论和辩论;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均可以申请价格管理部门调整原来的价格;调整价格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供求状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2、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第一,政府不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采购或者销售的任何产品的数量、价格或者原产地,除非采用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只是根据于商业的考虑,例如价格、质量、市场销售能力和供应能力。WTO其他成员的企业拥有充分机会,在非歧视条件的基础上,与中国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在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竞争。 第二,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了商业销售目的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或者为了非政府目的采购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措施,将不看作是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购和销售,都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16、17条和《1994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 货物贸易管理的基本问题,第一是政府放开企业的对外贸经营权,第二是减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设置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 企业的贸易经营权是自由贸易体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3年以内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加入3年内给予在华所有企业以完全贸易权。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的审批制度,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与个人(包括WTO成员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所有货物,除了附件中规定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产品以外,也包括进口商在中国分销货物。 根据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的规定,自加入时起减让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并且实行最惠国待遇。中国政府保证海关税费征收,和对进口产品国内税费征收的规定都与WTO的协定相一致。 非关税措施的规定,只能由中央政府颁布,并且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者经营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机关实施,地方政府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根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规定,并且按照中国的承诺实施有关协定和规定。 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普遍性规定的制定和具体行为的实施方式。 按照中国的承诺及时地制定实施WTO协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及时修改和废止违反WTO协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实行透明度制度。 对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将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进行。 中国的中央政府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的协定。在加入时就设立有关机制并且受理不统一实施的申诉。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以提请中央政府机关注意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及中国所作承诺的个案。 中国申请加入GATT/WTO已经过了长达14年以上的时间,这个时期也是逐步发展入世条件的过程。入世最重要的制度条件就是实行市场经济。1993年中国修改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日益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开始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巨大进展,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将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将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固定下来并形成制度。不久前国务院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建设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废止了一些行政法规。总之,中国国内实施WTO协定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了。2023-07-02 20:17:051
中国对外贸易的杨清震版
书名: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定价:49.9ISBN:978-7-115-39436-1作者:杨清震出版日期:2015/8/1装帧:平装开本:16开页数:356 本书以中国由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变为主线,总结了中国外贸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分析了中国外贸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指出了外贸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探讨了进出口商品贸易、利用外资、对外投资、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文化贸易由大变强的目标和对策;提出了合理作价、加强管理、改革体制、提高效益和发展外贸关系的对策;研讨了中国外贸发展的总体战略和基础战略。本书适应普通高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的需要,突出了实践性和应用性特色,通过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和案例分析,提高学生操作应用能力。本书提供教学课件、补充教学案例、参考答案和模拟试卷等配套资料,索取方式参见“配套资料索取说明”。本书可作为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专业及相关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外经贸行业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复习资料和在岗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外经贸实践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的参考用书。 第一章 外贸强国梦 1学习要求 1主要概念 1第一节 曾经辉煌的外贸强国 2一、古代国际贸易大都会的形成 2二、古代陆路国际贸易大通道的开拓 10三、古代海上国际贸易大通道的开拓 13第二节 外贸衰落后的屈辱记忆 17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贸概况 18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外贸的特点 20第三节 重新迈向外贸强国的艰辛探索 23一、冲破帝国主义封锁禁运的外贸初步发展 24二、纠正“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错误期间外贸的曲折发展 25三、改革开放后中国外贸大国地位的确立 27四、实现由外贸大国向外贸强国转变 31本章小结 35综合练习 35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 37学习要求 37主要概念 37第一节 出口贸易 37一、发展出口贸易的重要意义 38二、我国出口贸易发展概况 39三、出口商品战略 42四、出口市场战略 44第二节 进口贸易 48一、发展进口贸易的重要意义 49二、我国进口贸易发展概况 50三、进口商品战略 51第三节 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 53一、进出口贸易不平衡现状及问题 54二、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56三、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的政策 56四、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发展的措施 57本章小结 59综合练习 59第三章 国际投资 61学习要求 61主要概念 61第一节 国际投资的特点与环境 61一、国际投资的特点 62二、国际投资环境 63第二节 引进外资 66一、引进外资的作用 66二、利用外国间接投资 68三、利用外国直接投资 72四、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 73第三节 对外投资 77一、对外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78二、对外投资的现状与特点 80三、对外投资的政策和措施 81四、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选择 83本章小结 84综合练习 84第四章 技术贸易 86学习要求 86主要概念 86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86一、国际技术贸易的含义与内容 87二、国际技术贸易与一般商品贸易的区别 90三、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91四、国际技术贸易的迅速发展及其原因 94第二节 技术引进 96一、技术引进的含义和作用 96二、技术引进概述 97三、技术引进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100四、技术引进管理 101第三节 技术出口 101一、技术出口概况 102二、技术出口管理 105三、扩大技术出口对策 106本章小结 108综合练习 108第五章 服务贸易 110学习要求 110主要概念 110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概述 110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分类 111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114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地区分布格局 116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与中国“入世”的承诺 117一、国际服务贸易规则 118二、中国“入世”关于服务贸易的承诺 123三、“入世”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136第三节 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140一、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141二、中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 145三、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目标与策略 147本章小结 149综合练习 149第六章 文化贸易 152学习要求 152主要概念 152第一节 国际文化贸易概述 152一、国际文化贸易概念 153二、国际文化贸易发展状况 155三、国际文化贸易的形式 158第二节 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状况与存在问题 160一、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状况 160二、中国文化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62第三节 中国文化贸易发展目标与对策 165一、中国文化强国发展目标 166二、中国文化贸易发展政策 167三、中国文化贸易发展对策 169本章小结 170综合练习 171第七章 外贸价格 173学习要求 173主要概念 173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的国内外市场价格 173一、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区别 174二、国内外市场价格的联系 175第二节 中国处理国内外价格关系的政策 176一、正确处理国内外价格关系的意义 177二、中国处理国内外价格关系的政策 177第三节 中国进出口商品的作价原则 180一、作价原则的影响因素 181二、出口商品的对外作价原则 182三、进口商品的对外作价原则 186第四节 影响对外贸易价格的因素 187一、商品成本 188二、供求关系 190三、竞争机制 191四、经济政策 192五、市场条件 192本章小结 195综合练习 195第八章 外贸效益 197学习要求 197主要概念 197第一节 外贸经济效益的形成 197一、外贸经济效益的特点 198二、外贸经济效益的形成过程 199第二节 影响外贸经济效益的因素 202一、影响外贸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因素 203二、影响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 205第三节 外贸经济效益的评价 208一、外贸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价原则 209二、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评价指标体系 210第四节 提高对外贸易经济效益的途径 212一、提高外贸社会经济效益的途径 214二、提高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途径 215本章小结 216综合练习 217第九章 外贸管理 220学习要求 220主要概念 220第一节 外贸管理的必要性 220一、弥补市场调节机制的不足 221二、保证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22三、保证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22四、保证对外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222五、保证对外贸易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222六、保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处于有利地位 222第二节 外贸的立法管理 223一、外贸管理的法制手段概述 224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概述 226三、外贸其他各项立法 229四、中国外贸救济措施立法 233第三节 外贸经济调控管理 235一、汇率杠杆 236二、税收杠杆 238三、信贷杠杆 243四、价格杠杆 245第四节 外贸行政管理 245一、配额管理 246二、许可证管理 247三、经营权管理 247四、商标管理 248五、外汇管理 249六、海关管理 250七、商检管理 252本章小结 253综合练习 254第十章 外贸体制 256学习要求 256主要概念 256第一节 外贸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256一、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 257二、实现出口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 258三、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 258四、适应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需要 259第二节 以打破旧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外贸体制改革 259一、初步改革阶段(1979—1987年) 260二、深化改革阶段(1988—1990年) 262三、出口自负盈亏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91—1993年) 264第三节 以建立外贸新体制为主要内容的外贸体制改革 265一、外贸管理体制改革 265二、外贸经营体制改革 270三、外贸协调体制改革 275四、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外贸体制改革 275本章小结 279综合练习 280第十一章 外贸关系 281学习要求 281主要概念 281第一节 中国外贸关系的基本政策 281一、中国外贸关系的发展 282二、中国外贸关系的原则 283第二节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经贸关系 284一、中国与欧盟的经贸关系 285二、中国与美国的经贸关系 289三、中国与日本的经贸关系 295四、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关系 298五、中国与金砖国家的经贸关系 300第三节 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关系 303一、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经贸关系 304二、中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贸关系 307第四节 中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311一、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311二、中国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313第五节 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关系 316一、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关系 317二、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关系 319三、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关系 321本章小结 324综合练习 325第十二章 外贸战略 326学习要求 326主要概念 326第一节 制定中国外贸战略的原则与指导思想 326一、制定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原则 328二、制定中国对外贸易战略的指导思想 328第二节 中国外贸总体战略 329一、改革开放前的进口替代战略 330二、有限开放时期的混合发展战略 331三、全面开放以后的外贸战略 333第三节 中国外贸基础战略 341一、以质取胜战略 342二、科技兴贸战略 345三、外贸可持续发展战略 349本章小结 350综合练习 351主要参考文献 353配套资料索取说明 3552023-07-02 20:17:121
中国加入世贸承诺学英语了吗
没有。中国加入世贸组织(WTO)的承诺并没有要求中国必须学习英语。加入WTO后,中国的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大大增加,因此英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23-07-02 20:17:331
中国加入WTO10年了,汽车什么时候零关税
中国加入WTO10年。不会零关税。根据我国入世承诺,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部分进口数码商品及其零部件执行零关税,其中数码照相机及零部件进口税率从去年的10%、12%降为零。实施零关税的数码商品还包括数码摄像机、手机、游戏机、对讲机、传真机、电脑及各种零配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2023-07-02 20:17:435
践行多边主义,中国采取了哪些行动?
发起一带一路倡议、创建上合组织、积极参与金砖五国、促成RCEP、建立亚投行等等。2023-07-02 20:18:203
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国内快递行业有何影响?
由于加入WTO,中国许多部门的开放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快递业也不例外。然而事实上,早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快递业中的国际业务就已经对外资开放了。尽管如此,中国加入WTO仍然对这个行业的开放具有重大意义:从一般的意义上讲,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垄断服务部门的规定、甚至有关补贴的规定都对塑造中国快递业的法制环境和市场环境有直接的影响;从中国在WTO的具体承诺上看,有关对外资的限制不得比加入之日更严格的承诺,使以任何借口制定的新的限制难以实施,已有的开放得到巩固;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使快递业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国民待遇方面的承诺,使对外开放和对内开放成为一体,形成了改变旧体制的合力,对中国垄断行业的改革开放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了什么?(一)WTO涉及快递业的规定和原则WTO是一个建立在一整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基础上的机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是这些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该协定建立了多边贸易组织历史上首个有关服务业贸易和投资的框架,它由四部分构成:一般义务、《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以下称《减让表》)、附件以及部长决议。从快递业的角度看,GATS中的如下原则和规定关乎其在全球的运行环境。1.GATS函盖的范围邮政服务是否属于GATS规范的部门不只是邮政部门关心的问题,也是快递企业关心的问题。原则上GATS覆盖所有的服务部门,包括邮政部门。WTO将国际服务贸易共分为11大类143个服务部门,邮政服务和速递业分别是143个部门之一,但GATS 排除了“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按GATS的规定,这类被排除的服务必须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不依据商业化模式提供,二是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显然邮政服务中既不按商业模式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商竞争的服务少之又少。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纳入邮政专营的服务似不应纳入GATS的范围,但主流的意见认为,邮政服务不论其提供商的性质或主体地位,只要是按照商业化的模式提供的就属于GATS规范的范围。按照这种观点,即便是被纳入邮政专营范围内的服务,也不能被完全排除在GATS规范之外,唯一的例外应该是普遍服务。邮政部门经营的竞争性服务,包括速递服务毫无疑问应该纳入GATS的规范。2.最惠国待遇根据GATS第2条,给予任何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优惠的待遇必须立即、无条件的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方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商。尽管这个义务是强制性的,但每个成员在签订协议时都有机会对此作出例外的安排。在第8条中,GATS针对垄断服务提供商特别强调,各成员应确保其领土上的垄断服务提供商在相关市场中不违背该国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各项具体承诺。3.透明度GATS第3条规定,成员应及时公布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相关措施;如果一成员新制定或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对该成员在GATS下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则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4.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是GATS中两个最具影响力的条款,但它们并不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只适用于成员明确同意适用、并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根据GATS规定,一成员即使同意将某个部门列入减让表,也可以对适用这两个条款的条件、范围作出限制。国民待遇条款要求给予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待遇不低于给予同类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待遇。在此“同类”的概念是一个关键。具体到提供速递服务的主体,在许多国家(中国亦如此)既有邮政部门也有非邮政部门。大多数的情况是邮政部门在提供速递服务过程中享有非邮政部门不得享受的优惠和便利。如此,出现了这样的问题:给予外国速递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待遇是比照给予本国非邮政企业的待遇,还是比照给予邮政速递部门的待遇?一国给予本国邮政速递部门的优惠和便利是否必须扩大到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由于多数国家没有将国家邮政部门享有的优惠和便利给予外国快递企业,一些国家的邮政部门面临国际快递公司的责难。在现有的GATS框架下,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是两个分开的部门,尽管业务相似但经营主体不同,因此外国速递服务和服务提供商不得要求与当地的邮政部门享受同等的待遇,只能享受与当地的非邮政速递服务提供商所享有的待遇。WTO的这种体制遭到了快递企业的普遍质疑。5.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商GATS第8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政府要确保垄断服务的提供商在专营之外的服务领域竞争中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但本条款的效力只限于成员具体承诺开放的部门。目前大多数成员的邮政当局是垄断服务提供商,享有对本国信件的专营权,同时,许多还参与快递等非专营业务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成员政府将存在邮政部门竞争的服务部门纳入减让表,这就可能激活GATS的滥用垄断地位条款,即便政府并未就邮政服务作出任何承诺。WTO并没有对“滥用”一词进行定义,但近年来一些快递企业不断指控邮政部门妨碍竞争的行为并对其提起诉讼。从这些诉讼中可以看出,快递企业所指的滥用与利用市场主导地位阻止市场竞争有直接的联系。例如,2000年美国联邦包裹公司向加拿大政府提起诉讼,指控其由于没有有效地规范加拿大邮政的行为,而违反了加拿大政府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承诺的义务。联邦包裹公司据此要求1.6亿美元的损害赔偿,外加相关的成本和税赋。联邦包裹公司的具体指控是:加拿大邮政利用其信件专营地位,在速递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公平竞争,即通过允许顾客将速递包裹寄存邮政信箱、允许信件投递员提取、运输速递包裹、将未投递的速递包裹存于信件邮寄网点、并在该网点出售速递产品等方式,使邮政部门在快递市场上获得了优势地位。6.国内规章GATS第6条要求成员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确保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法规和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这项纪律有4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其中影响力比较大的是对有关资格要求、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的规定,即这些措施应客观、透明、不应成为不必要的负担、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中国有关快递业的承诺中国在GATS下作出的有关速递服务的承诺包含在减让表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1.减让表《减让表》代表了一个成员对若干重要原则的具体承诺水平和在特定领域中开放的程度。中国在减让表中与速递服务相关的内容包括两个,一是水平承诺中的有关内容,二是针对速递服务的具体承诺。u2022水平承诺水平承诺涉及减让表中所有部门,包括速递部门。在水平承诺中,中国就市场准入限制做了如下的承诺:“对于各合同协议或股权协议,或设立或批准现有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更具限制性。”这项承诺排除了加入WTO之后制定或实施任何更具限制性的法律、法规、行政措施的可能性,使对外开放成为义无返顾的事业。2001年底发生的“邮政委托”风波以及邮政法修改过程中的交锋,验证了中国政府对该条承诺的严肃性,也说明了当时作出这种承诺的必要性。u2022具体承诺作为中国入世承诺的一部分,《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记载了中国在服务贸易项下的承诺,其中包括速递服务。《减让表》附件9中中国承诺的有COURIER SERVICES一项,中文译文是“速递服务”,并特别注明具体定义方式和内容是CPC75121,承诺附加的限制是,“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虽然在具体谈判中,各成员对于列入减让表的部门,可以保留自主定义的权利,但中国和大多数成员一样没有进行自主定义,而是选择了联合国临时主要产品分类的定义。COURIER SERVICES对应的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编码是CPC75121,即多式速递服务,具体定义为“ 除国家邮政当局提供的服务以外,由非邮政速递公司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提供的服务,包括提取、运输、递送信函、大小包裹的服务,无论目的地在国内或国外。这些服务可利用自有或公共运输工具来提供。” 这个定义的关键之处是对服务提供商的限定,也就是说,CPC75121是指非邮政企业提供的服务,且这种服务既包括信函也大小包裹。由于CPC75121限定的服务提供商和服务范围与中国当时的情况不一致,而且中国当时并没有准备好开放信函业务,因此在作出承诺时,对CPC75121的范围附加了限制。中国在速递服务(CPC75121,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业务除外)的具体承诺由两部分构成:●在市场准入限制上,对于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均没有限制;对于商业存在,在加入时,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资企业,外资不超过49%;加入后1年内,将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后4年内,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在国民待遇限制上,对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均没有限制。乌拉圭回合中,GATS签约成员大约144个,其中有46个对速递服务的开放作出了承诺,82个对与速递相关的服务部门的开放作出了承诺。200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的一个研究小组,对20个WTO成员在GATS下对速递及与速递有关服务部门的承诺水平作过分析和比较,下图是比较的结果。在下图中,竖轴表示市场开放的程度,横轴表示法规的透明度。结果表明,这20个成员的平均市场开放程度是28,法规的透明度是44;而中国的对应的数值大约是47和82。无论是在速递和与速递相关的部门的市场开放程度,还是法规的透明度方面,中国超过了日本、韩国、印度等中国的邻国,也超过了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一些欧盟成员国。2、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是中国加入WTO工作组在审议中国对外贸易制度时,提出的问题及中国主管机关所作的答复,这些答复实际上是中国政府对WTO承诺的一部分,它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一起构成中国加入WTO的有效法律文件。报告书中,中国代表特别就工作组对中国现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政策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承诺(工作组报告第308段),其中涉及速递服务的政策的承诺包括对许可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承诺: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为此中国政府在改进许可制度的透明度方面,在获得、延长、焕发、拒绝和终止许可证和外资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其他批准,以及对此类行为的申诉方面作出了十分具体的保证。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在承诺保持管理者独立于所管理的对象问题上,作出了保留的要求,即将速递和铁路运输服务排除在外。三、加入WTO后中国有关快递业的政策法规的变化及动向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有关快递业的政策法规制度继续调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由于履行这些承诺所导致的形势的变化是调整的出发点和重要依据之一。 (一)履行WTO的相关承诺,扩大外资的商业存在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中国将逐步扩大外资在中国快递市场的商业存在,2003年1月10日中国已将外资快递企业在华成立合资企业的最高股权比例提高到了75%。2005年12月1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外商可以在中国设立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外商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寄递业务的国际快递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上述内容有的与2001年12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国际贸易运输代理企业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有的是其所没有的。(二)邮政委托如前文所述,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直到中国加入WTO,国外快递企业进入中国经营国际快递业务是通过与中国的国际货代企业建立合作代理、合资等方式进行的,他们在中国的经营获得了中国主管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的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许可,并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他们从未被正式要求到中国邮政部门办理委托。他们是否需要这 样做,成为中国加入WTO后有关快递业法制建设的第一个热点问题。鉴于“911事件”后,美国发生了影响邮件安全的“炭疽病事件”,为杜绝类似的安全隐患,2001年1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根据此通知,同年12月20日,信息产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邮政局下发了《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简称629号文)。629号文规定:本通知下发之前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应在60天内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邮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天之内依法决定委托或不委托。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应立即停止经营此类业务。通知还规定,通知下发之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信件寄递委托业务的,应当事先到邮政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后,方可到外经贸部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2月4日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简称64号文)。64号文进一步规定了委托经营的范围:即进出境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同一重量,同一通达国家或地区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但不包括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上述行政措施一经出台引起了广大货代企业的不满,遭到质疑较多就是这些措施有可能违反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1.违反了中国的水平承诺根据中国作出的水平承诺,中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从事经营或提供服务的许可中所列所有权、经营和活动范围的条件,将不会比中国加入WTO之日更具限制性。首先,邮政委托的要求,使国际货代企业在中国从事竞争性的国际快递业务的权利,被限制在依据邮政委托申请才可提供服务。如此一来,国际货代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享有的合法经营权受到削弱。第二,从事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长期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和管理,而邮政委托将这些企业置于邮政部门的监管下。目前邮政部门并非独立的监管者,而是市场上的从业者,是这些快递企业的竞争对手。如此性质的委托不仅将增加快递企业的行政负担,而且建立了一种机制,在这种机制下邮政部门可以对竞争对手的经营进行限制。第三,扩大了邮政专营范围。根据上述提及的国务院5号令,国际货代企业可以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私人信函除外),但国家邮政总局64号文将邮政委托的范围限定在进出境单件重量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同一重量,同一通达国家或地区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同时排除了党政军公文,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范围因此大大缩小了。这些均可被视为对快递企业的经营权利、条件、范围施加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从而违反了中国的水平承诺。2.违反了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中有关“许可”的承诺中国代表在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保证,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壁垒,且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过必要的限度。但629和64号文的部分内容构成了市场准入的壁垒。629号文中第2条“邮政部门……,四十五天之内依法决定委托与不委托”的规定,使委托不是自动性质的,带有浓厚的行政审批色彩。由于国际货代企业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私人信函除外),已得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实行双重的行政许可很容易被疑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了市场准入的壁垒。同时也违反了中国的水平承诺。鉴于邮政委托存在着包括上述在内的不妥之处,2002年9月5日颁布629号文件的两部一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补充通知》(简称472号文件),紧接着2002年10月21日国家邮政局下达了《关于简化国际货代企业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通知》,尽量削除了629号64号等文中邮政委托带有的限制性的行政审批色彩,使邮政委托得以实施。 (三)邮政法修改1.邮政专营及专营提供商的地位邮政专营是中国将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这一点在邮政法历次修改稿中都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但邮政专营的范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也是邮政法修改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邮政专营范围的界定涉及速递企业的经营权,关乎其生存和发展,成为速递行业高度关注的问题。而邮政部门单纯从保护邮政专营出发,看待中国加入WTO后的邮政法修改工作,主张通过邮政法修改最大限度地巩固邮政专营,致使专营范围的确定成为修法争执的焦点。按照WTO《国际服务贸易的分类表》,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是两个并列的服务部门,享有同等的行业地位。但在邮政法修改稿中没有做这样的明确区分,部分信件的速递业务,即350克以下的国内信件的速递业务属于邮政专营范围。这样的规定虽然并没有违反中国在WTO服务贸易谈判中的承诺,但激起广大非邮政速递企业的强烈不满。中国在服务贸易减让表中对速递服务业的承诺,排除了当时邮政依法专营的服务,也就是国内速递业务。邮政法修改稿的规定拟开放部分国内速递业务。但是350克以下的信件的速递占民营速递企业业务的90%以上,因此这样的专营规定仍然是极具限制性的。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邮政法时,中国实际上已经对外资开放了本国的国际快递业务,因此立法者在制定邮政专营条款时,要解决给予外国快递企业在中国经营的合法权力的问题。本次修法要解决的是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邮政企业开放国内速递市场的问题。这实际上已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政府,特别是邮政部门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首先,快递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其中非邮政企业,特别是民营快递企业已经成为国内速递市场中一只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力量,对国民经济的许多部门的运行和效率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并对扩大就业产生着积极的作用。第二,中国早已对外资企业开放了国际快递业,但却长期限制本国企业进入国内速递市场,形成了事实上的对外开放程度高于对内开放的局面,给人留下外资快递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的印象。长期如此将动摇人们对开放的信心,削弱中国对外开放的政治基础。第三,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政府的一项既定政策。保障邮政企业代表国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和应当享受的权利是邮政部门坚决维护邮政专营的一个理由,实际上这也是许多WTO成员至今实施邮政专营制度的一个理由。问题是区分邮政部门的普遍服务和非普遍服务业务,并实行不同的运营和管理制度、制定不同的指导政策和监管模式,包括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才能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而不能以牺牲新兴产业的发展为代价、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以降低稀缺资源的高效配置为代价,通过制定严格的专营制度,来保障普遍服务。 邮政法修改稿中虽然对普遍服务的定义(第3条)、范围(第20条)、标准(第37条)、提供者及提供者的义务(第3条、第5条、第22条)、保障机制(第4条:国家优惠政策、第10条:邮政专营、第13条:对邮政设施建设提供财政支持、第23条:亏损补贴、第24条:税收优惠、第25条:政府定价、第44条:邮件优先运输、)作出了规定,突出了邮政企业承担普遍服务的职能及享有的特殊权利,但由于修改稿中没有邮政部门的普遍服务(非竞争性业务)与其他竞争性业务(包括信件速递服务)拆分的明确规定,因此邮政部门从事信件速递业务的企业是否享有上述优惠,就成为邮政企业以外其他从事信件速递业务的企业(简称其他企业)和商务部门关注的问题之一。其他企业关注的是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商务部门关注的是国民待遇,后者与中国入世承诺有关。加入WTO时,我国在速递服务国民待遇项下承诺没有限制。根据GATS第17条国民待遇第1款,“对列入减让表的部门,……每一成员可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因此,对从事速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应低于从事同类业务的国内企业。这里的关键是“同类”的判定。在现有的GATS框架下,邮政服务和速递服务是两个不同的服务部门,前者是公共邮政当局提供的服务,后者是非邮政部门提供的服务,虽然它们业务类似但服务主体不同,因而外国服务提供商不应比照中国邮政速递服务提供商(EMS)的待遇要求国民待遇,而只能比照中国政府给予中国的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待遇。尽管如此,GATS有关垄断服务提供商的规定,对中国邮政速递服务提供商的行为将有很大的制约。GATS第8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政府要确保垄断服务的提供商在专营之外的服务领域竞争中不得滥用其垄断地位。由于速递服务纳入了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而中国邮政参与这一服务市场的竞争,因此尽管中国没有在邮政服务项下作出相关的承诺,不得滥用垄断地位的条款仍将适用于速递市场中的中国邮政的速递服务提供商。显然,中国邮政速递服务提供商要享受邮政企业从事普遍邮政服务的待遇,将很有可能面临滥用垄断地位的指控。2.许可制度关于透明度 在中国工作组报告中,针对有些成员对中国现行服务体制缺乏透明度的关注,特别是在获得、延长、换发、拒绝和终止许可证和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其他批准以及此类行为的申诉方面,中国代表承诺,增加中国许可制度的透明度,保障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不构成市场准入的障碍。修改稿第10条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信件寄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第60条具体规定了取得信件速递业务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其中第3款(有与从事信件速递业务地域范围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第4款(从业人员具有与从事信件速递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能力;)由于表述过于原则使得法律效力不确定,增加了审批机构官员工作中的随意性,有违上述中国增加透明度的承诺。关于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根据GATS有关市场准入的规定,在作出市场准入承诺义务的部门,WTO成员除了在减让表中确定的外,不应在某一地区分部门或整个国境内维持或采取通过数量配额、经济测试的要求限制国外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的总金额、资金额、业务总量等。在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中,速递服务的市场准入项下,中国没有要求在决定是否给予外国企业市场准入时,保留使用经济需求测试的要求。修改稿61条规定,邮政监管机构审查信件速递业务许可证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信件速递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状况等因素。考虑信件速递市场的发展和竞争状况核发信件速递的许可证,意味着通过经济需求测试决定市场准入,这不符合我国的入世承诺。3.对外商投资企业以速递以外的方式经营包裹业务的限制 修改稿第91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速递以外的方式从事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的寄递业务。”这一条规定可能违反了中国加入WTO的承诺。首先,根据我国现行邮政法,包裹的寄递从未列入邮政企业的专营范围,不论包裹的大小以及是否采用快递的方式。因此在中国加入WTO时这一限制并不存在。这就意味着91条的规定违背了入世之后不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商,采取比加入之时更具限制性的措施的承诺。第二,91条的规定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并不适用于国内从事速递业务的其他主体,因而违反了中国在速递服务领域所作的有关国民待遇的承诺,即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商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商的待遇。第三,中国在WTO承诺的速递服务所对应的联合国主要产品分类编码是CPC75121(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其服务范围是多式速递服务,即“除国家邮政当局所提供的服务以外,由非邮政速递公司利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提取、运输、递送信函、大小包裹的服务,无论目的地在国内或是国外。这些服务可利用自有、或公共运输工具来提供。” 由于修改稿并没有对“速递”方式进行定义,现无法将其与CPC75121进行对比。但从CPC75121看,它定义的不是时间、速度概念,而是服务的主体、服务的范围。据此,可以推断,中国在WTO对速递服务的承诺,包括了大小包裹的寄递业务,同时通过附加限制,排除了邮政专营范围内的信函的寄递业务。91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范围作出的新限制,可能与我国入世承诺不一致。结束语: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一个历史性的进程,加入WTO为这一进程的持续推进提供了某种制度保障。目前WTO有关服务贸易的规则仍在发展、完善之中,服务贸易开放的谈判还在进行之中,中国的改革开放开放在不断深化,有关快递业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演变。尽管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但总的演变的方向是明确的,即中国的市场将日趋开放。(来源:国家商务部官网,有删减)2023-07-02 20:18:566
【案例分析】关于国有银行是否被贱卖的争论 进入21世纪,中国为了应对入世承诺,以引入外资战略合作者的方
答案来自“道客巴巴 ”电大金融学答案随着我国银行改革的深入,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造时可能被“贱卖”的质疑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尽管以央行行长周小川为代表的大行行长们轮番否决“贱卖论”,但由此引发的辩驳似乎并未平息。 或许,类似的质疑在国资改制过程中本便是宿命般难舍的“影子”,它告诉我们:中国目前所经历的这场前所未有的市场经济改革注定不会一帆风顺。 贱卖事出有因关于国有银行被贱卖的说法始自交、建两行成功上市。 平心而论,这种声音的出现几乎就是必然的。就一般规律而言,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方星海所指出的那样:“若在上市前引入战略投资者,那么股份出让的价格一般只能相同于净资产值或比之略高,但在上市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者,股份出让的价格就是首发价,可以比净资产值高许多。另外,战略投资者都希望投资后银行能上市。让他们在上市前投入,就有一个今后何时能够上市和以什么价格上市的问题,这个不确定性会减弱战略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使得我们吸引的战略投资者在家数和投资额上都会有所减少。” 事实的发展也确实如此。在私募层面,据咨询机构安邦不完全统计,从 2001 年开始到2005 年 8 月,中国至少有 6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 5 家城市商业银行引入了外国投资者,几乎每家银行出售的股权比例都接近上限。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建设银行约用 15左右的股权换来了 40 亿美元左右资金,中国银行则将用 10的股权换来 30 亿美元左右的资金。现在,工行也即将用 10左右的股权换来 30 亿美元左右的资金,另外,淡马锡 31 亿美元入股中行 10的交易亦在审批中。 由于缺乏必要的参照系,这些股权交易与未来上市流通后势必存在的价格差在一段时间内被“隐蔽”了起来,直至交、建两行上市。譬如说,汇丰曾以每股 1.86 元的价格入股交行 19.9,这一价格相当于交行 2003 年末每股净资产的 1.76 倍。美国银行入股建行的市净率是 1.15 倍,淡马锡的价格为 1.19 倍。而在此前,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市净率最高的是恒生银行入股兴业银行的 1.8 倍,最低的是花旗银行入股浦发银行的 1.54 倍。 上市带来了直观的、可确定的价差。交行上市首日,即在募股价格 2.50 港元基础上涨13,此后股价稳步上扬,目前增幅已超过 30。建行的情况也类似,尽管受追捧程度未及交行,但发行价市净率亦达到了 1.96 倍。 有了前述“基础性”的事实,其他一些质疑亦开始不时耳闻。如有人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工行为例,2004 年该行实现盈利 747 亿元。用 30 亿美元换来工行 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 4 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而且还没有考虑到工行上市之后的股权溢价。凡此种种,结论即在于,中国的银行正被贱卖中。 针对以上质疑,来自银行及管理层的声音作出了相应的回击。 建行董事长郭树清指出:“两个价格(入股价与发行价)之间存在着紧密联系。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一致认为,建行的投资亮点之一就是有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加盟。战略投资者会改善公司治理,会带来技术支持,会与我们一起来共同面对未来的市场风险,这些都是无形资产性质的收益。仅就转让价格而言,也大大高出账面净资产,特别是考虑两家机构还承诺以公开上市时的价格买入一部分股份,平均算下来,更要高出许多。” 除了认同引进境外投资者而对发行过程产生的推动外,交行董事长蒋超良另从其他股东角度算了笔账。他表示,交行上市和股价上扬后,持股比例最高的国有股东受益最大,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市后,交行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占比为 64.74,其中财政部21.78,社保基金 12.13,汇金公司 6.55。社保基金和汇金公司持有股份全部转为 H 股,并在 1 年后可全部流通。按发行价格计算,财政部及汇金公司在交行财务重组时通过注资持有的股份增值 1.66 倍,社保基金持有股份增值 47.78;按 11 月 25 日 3.375 港元的股价计算,则分别增值 2.51 倍和 95。 除了基于价格的估算,央行行长周小川亦就国有银行改革路径的选取谈了他的看法。他认为,“不少行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革后才体会到,只有真正能够把行业、企业做强做健康,使它的竞争力提高,不用国家不停地补贴、赔钱,才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最大利益和安全、稳定。” 事实上,内地金融企业究竟是否存在长期投资价值一直是个争议颇多的话题:一方面,由于政府大力扶植以及市场垄断等因素,他们经常被看作“潜在的金矿”,尤其是在估值水平类似甚至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眼下;但在另一方面,不断暴露出的经营丑闻以及薄弱的治理水平又使他们饱受质疑,英国《金融时报》曾经毫不客气地评论说,“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在官方声明和商业现实之间存在鸿沟”。 譬如说,早在去年 8 月,皇家苏格兰银行即表示正在考虑对中国进行投资,但在 4 月21 日举行的皇家苏格兰银行股东大会上,有股东对拟斥资 20 亿英镑入股中行的计划表示不满,认为此举有违今年年初制定的争取提高股东现金回报的策略。后在 8 月 4 日,苏格兰皇家银行公布业绩并表示可能在亚洲进行投资时,其股价大幅下跌,至正式公布参股中行的消息前,股价跌幅已经超过 5%。 针对这种反应,瑞银分析师指出,过去 5 年,外资银行往往支付相当于账面价值 1.5至 1.8 倍的价格购买中资银行的少数股权。但若根据中国各大银行的预期利润率、长期增长率和股息派发率分析,更现实的价格应该是账面价值的 1.4 至 1.7 倍。 除去对静态的入股价格的担忧外,中资银行糟糕的治理水平更令境外投资者望而生畏。去年以来内地银行业包括部分已上市或拟上市银行不时爆出的经营丑闻,显示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诚然,通过股份制改造,过去的坏账可以得到清理,不良贷款率也实现了下降,但这些银行的贷款质量仍存在问题,尤其是在经济增长急剧放缓的情况下。 这种认识上的分歧直接导致了贱卖不贱卖的争论进入了类似于先鸡还是先蛋那样无休止的境地,而这在经济学家樊纲看来就是:“不同的人,因种种原因,包括因对各种信息掌握的差别,可能对同一资产的未来收益,作出大不相同的预期……但问题在于,由于预期本身的差异,最后实现的那个交易价格,只要不是各种预期中的最大值(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是最大值,因为有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就总是可能有人说这个交易是资本流失,至少那个作出最大预期值的人会认为交易价值太低,发生了资本流失。”而他的建议则是,“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反正总会有人叫‘资本流失",还是该怎么做就怎么做最好。”2023-07-02 20:19:291
为什么说中国加入WTO 进入新的阶段
入世10年来,国内生产总值从2001年的11万亿元增至2010年的近40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0%,世界排名也由第6位跃升至第2位。中国进口规模增长5.2倍,世界排名由第六位跃升到了第二位,跃居全球第二大进口国。2010年,货物贸易进口接近1.4万亿美元,占全球的十分之一。中国已成为日本、澳大利亚、巴西、南非等国的第一大出口市场。十年来,中国累计利用外资超过1万亿美元,成为全世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10年间,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等。10年来,中国成为全球经济复苏和发展的重要引擎。中国年均进口7500亿美元的商品,相当于为贸易伙伴创造了1400多万个就业岗位;中国物美价廉的商品也为国外消费者带来了巨大实惠,美国消费者过去10年节省开支6000多亿美元,欧盟每个家庭每年可节省开支300欧元。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综合国力日益提高;我国实施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已成为推动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上述成就的取得利益于我国哪项基本国策?顺应了怎样的世界潮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第三次科技革命的深入发展。分析我国入世十年来给中国和世界分别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对我国:使我国真正参与世界经济的竞争与合作,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世界重大问题的解决越来越离不开中国的参与;加快了我国的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进步,提高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形成和完善了与世界要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新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等。对世界: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世界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积极承担国际义务,在国际社会彰显了一个和平、合作、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等。我们青少年应树立哪些意识?全球意识;开放的意识;平等、参与、合作意识;竞争意识;公平观念;创新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等。在新形势下,我们青少年应该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全球意识和忧患意识,树立平等、开放、竞争、参与的国际意识;树立远大理想,立志成才;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自觉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增强民族自豪感、自信心和自尊心,自觉承担时代赋予的崇高历史使命。我国入世十周年的经验给我们什么启示?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我们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对外开放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条件,我们要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我们要亳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等。这些伟大成就的取得说明了什么?①说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发展中国。②说明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为核心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正确性。 ③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实施的战略、国策及采取的各项重大举措是完全正确的。从我国入世十周年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可以得出哪些基本结论和经验?(1)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3)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4)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5)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6)必须贯彻落实科教兴国、自主创新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等(7)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等。我国入世十周年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原因。(1)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全国各族人民的艰苦奋斗;(3)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4)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5)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6)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7)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8)根本原因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2023-07-02 20:19:453
加入世贸组织是哪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2001年。中国入世谈判经历了15年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到1986年7月,主要是酝酿、准备复关事宜。第二阶段从1987年2月到1992年10月,主要是审议中国经贸体制。第三阶段从1992年10月到2001年9月,进入实质性谈判,即双边市场准入谈判和围绕起草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多边谈判。中国对入世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遵守国际规则办事,逐步开放市场。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中国入世的背景: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列为现今全球最具广泛性的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主要职能有三:制定并监督执行国际经贸规则,组织各成员进行开放市场的谈判,建立成员间的争端解决机制,因而被喻为“经济联合国”。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是否参加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成为衡量一国是否负责任地加入国际社会、该国经济是否与世界经济衔接的重要尺度。加入WTO,中国不仅有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权利,还能够参加制定有关游戏规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把握主动权,并且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位势。同时,WTO也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占世界1/5多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进出口总值均列世界前列,吸收外资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其中,与WTO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2023-07-02 20:20:051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年取得了哪些成果?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履行入世承诺,并且持续扩大自主开放,全面参与全球经济合作,利用外资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引资规模持续增长。中国实际使用外资从2001年的3880亿元人民币(不含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下同)增至2020年的9999.8亿元人民币,增长了157.7%。今年前10个月达到9431.5亿元人民币,预计全年将突破万亿元大关。二是引资质量不断提高。高技术产业实际使用外资从2001年的554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20年的2962.9亿元人民币,增长了4倍多;今年1—10月达到2973.8亿元人民币,已经超过去年全年水平,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比重从2001年的14.3%提高至目前的31.5%。三是市场准入大幅放宽。中国在制造业领域基本全面取消了针对外资的限制,在种业等农业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同时不断扩大金融、电信、建筑、分销、旅游、交通等服务业领域开放,在世贸组织服务贸易分类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已开放近120个。中国积极推进制度型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全面规范地列出了针对外资的准入限制。负面清单从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的190项压减至2020年全国的33项和自贸试验区的30项,海南自由贸易港清单仅有27项。四是投资环境持续优化。出台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商务部门审批备案,改为实施信息报告制度,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加强外资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保障。五是开放平台更加多元。设立21个自贸试验区,今年前10个月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国的18.6%。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开局、蓬勃展开,近年来吸收外资持续较快增长。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形成北京加天津、上海、海南、重庆的“1+4”试点格局。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取得明显成效,全国230家国家级经开区进出口额、吸收外资额均占全国的约五分之一,成为稳外贸稳外资的主阵地。未来中国将在外贸创新发展方面的相关举措今年以来,围绕“外贸创新发展年”,商务部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实施优进优出、贸易产业融合和贸易畅通“三大计划”,推动外贸创新发展,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在“优进优出”方面:一是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新兴市场成为我主要贸易伙伴,出口占比提升至49.5%。民营企业主力军作用更加突显,出口占比提升至57.4%。二是出口质量持续提升。机电产品出口占比提升至59%。累计向12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超过18.5亿剂新冠肺炎疫苗。三是优质产品进口不断增加。以人民币计,1—10月消费品进口增长22.3%,更好满足了消费者对高品质、个性化商品的需求。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维护了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四是外贸新业态加速发展。跨境电商进出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快速增长,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超过1500家,海外仓面积超过1600万平方米,建成保税维修项目约130个。以上内容参考 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年来取得的有关成就等答问2023-07-02 20:20:181
中国哪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在诸多领域已具备了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的能力。但因长期被排斥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不得不主要依靠双边磋商和协议来协调对外经贸关系,使国内企业和产品在进入国际市场时受到了许多歧视性或不公正待遇。中国入世谈判是多边贸易体制史上艰难的一次较量,在世界谈判史上也罕见,经历了15年三个阶段。最终与所有WTO成员就中国加入WTO后若干年市场开放的领域、时间和程度等达成了协议。中国对入世作出了两项庄严承诺:遵守国际规则办事,逐步开放市场。2001年11月11日,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中国签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意义加入WTO,中国不仅有分享经济全球化成果的权利,还能够参加制定有关游戏规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把握主动权,并且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战中占据有利位势。同时,WTO也需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拥有占世界1/5多的人口,经济总量和进出口总值均列世界前列,吸收外资连续多年居发展中国家之首。其中,与WTO成员间的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总额的90%。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积极践行自由贸易理念,全面履行加入承诺,大幅开放市场,实现更广互利共赢,在对外开放中展现了大国担当。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23-07-02 20:20:451
中国的企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应该如何面对新的形式?请提出你自己的三点看法,并且做出简要说明
第一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 一、 加入WTO对我国主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1.对玉米的影响。入世后,国外质优价廉的玉米将对我国玉米的生产、流通和消费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将有所下降。但另一方面,随着世界主要玉米生产国取消对玉米的出口补贴,国际市场玉米价格将有所回升,我国玉米的国际竞争力可能进一步提高。 2.对小麦的影响。加入WTO后,我国承诺将降低小麦的进口关税,增加小麦的进口量。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力将进一步被削弱。与此同时,世界小麦麦主生产国也承诺削减小麦的出口补贴,这样我国小麦的竞争劣势将有所扭转。但总的说来,由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对粮食城求的压力,我国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仍将是世界小麦主要进口国。 3.对大米的影响。目前,我国大米的竞争力虽然有所下降,但大米仍然具有比较优势。在WTO农业框架下,世界市场大米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因而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有所回升。此外,随着日、韩承诺削减其对大米的支持与保护水平,我国大米的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大米出口将进一步扩大。 4.对棉花的影响。加入WTO后,随着我国减少对棉花贸易的保护,我国棉花的竞争力将被进一步削弱。由于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我国棉花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拉大,未来几年我国仍交寺加进口棉花的数量。 5.对水果的影响。加入WTO后,适度引进国际竞争,将有利于我国加快提高果品质量,增强我国水果的国际竞争能力,扩大国际市场占有份额。 6.对水产品的影响。我国水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加入WTO后,有利于扩大我国水产品的出口市场,改变出口布局,实现出口市场的多元化。关税下调显然会削弱对虾的国际竞争力。 7.对肉类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肉类生产大国。在价格上,除禽肉和牛肉外,我国肉类价格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加入WTO后,我国肉类生产和贸易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国际竞争力将进一步提高。 二、 WTO框架下提升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选择: 1.积极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 2.积极主动地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加快市场化步伐。 3.充分利用WTO的“绿色”政策,加强对我国农业的适度保护。 4.按国际标准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 5.改革现行的农业管理体制。对农业管理部门的管理目标和运作机制要重新定位,通过行政机构的精减和重组,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一个有权威的综合性农业管理部门,协调各方面关系。同时政府管理部门要实现向宏观管理、信息服务的职能转变,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产品贸易的信息数据库,并与国际信息网络联接,为农民及时提供准确的国内外农产品生产、供给、需求、价格变动趋势的市场信息,为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企业提供有关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政策法规及有关的要求,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第二篇:加入WTO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对策中国加入WTO,势必会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这种影响小至每个消费者、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大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既有有利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笔者试就此作一分析,并就此提出一些相应对策。 1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及我国的承诺 《WTO农业协议》就是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原关贸总协定第8轮谈判即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农业协议。其主要内容有: 1.1 市场准入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国必须遵守WTO的市场准入规则,开放本国市场。具体地说,第1,实行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即各成员国的各种非关税措施都要按照规定的换算方法转换成“等量关税”。第2,在非关税措施关税化的基础上实行关税减让。减让要以各国1986-1988年的平均关税为基数,发达国家在6年内(即1995-2000年)要将平均关税削减36%;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即1995-2005年)要削减24%。对每一单项税目,发达国家削减幅度不得少于15%,发展中国家不得少于10%。第3,各国要保证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如果一个国家的进口量不足国内消费量的3%,要在《协议》实施第一年将进口量提高到1986-1988年国内平均消费量的3%,到《协议》实施期结束时扩大到本国消费量的5%。第4,实行关税配额。即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农产品享受低关税,超过配额准入量的进口农产品要缴纳较高的关税。第5,实行特殊保障措施。如果一国某种农产品进口量猛增或国内价格猛跌,则该国可采取征收进口附加税等形式加以限制,但须事先通知WTO农业委员会和受此政策影响的国家。依据以上原则,中国在与美国达成《中美农业合作协议》和《中美关于中国WTO的协议》时还作出如下承诺:到2004年1月1日,农产品简单平均关税税率将从目前的22%降低到17.5%,对美国优惠产品的税率将从目前的31%降至14%。具体承诺是:第1,棉花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棉花进口初始配额为74.3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1%,配额外为76%。进口配额将逐步增加到2004年的89.4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至40%。国有贸易实体和非国有贸易实体各占33%和67%的进口配额。第2,对奶制品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撤销与WTO规定不符的一切非关税措施。第3,降低鱼类进口关税税率,从目前的25.3%逐步调整到2005年1月1日的10.6%。第4,谷物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中国承诺在配额内进口征收低关税(谷物的关税率为1%,谷物加工品不高于10%),配额外进口征收76%的关税,到2004年,配额外进口关税税率降至65%。第5,肉类进口实行单一关税管理制度,同时削减肉类关税,到2004年完成减让。第6,油籽和大豆油。首先,我国承诺到2006年实现大豆油的贸易自由化。在过渡期内,对大豆油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初始配额为17.18万t,配额内关税税率为9%,配额外为74%,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为50%;到2005年,配额将逐步增加到32.61万t,配额外关税税率降到20%,为私有贸易实体预留份额增加到配额制取消前的90%。从2006年起,取消大豆油关税配额制和准国家专营制,进口只征收9%的关税。其次,对大豆的进口不建立配额制,关税税率限定在目前的3%(1998年大豆进口量超过300万t),同时把大豆粉的关税税率限定在5%。再次,中国答应取消棉籽、向日葵籽、红花籽、花生仁、玉米油的配额制,代之以10%的关税税率。同时,对这些菜籽和大豆油进口征收的关税税率不高于其他植物油。第7,对专业农作物进口实行单一的关税管理制度,并逐步降低关税。第8,我国将削减木材及木材制品的关税税率,从目前的10.6%降至2004年1月1日的3.8%。同时,如果中国在加入WTO谈判中为其他国家提供更为优惠的关税减让方案,则这一更优惠的方案同样适用于美国。 1.2 国内支持规则 WTO农业协议规定,各缔约国都要削减国内支持总量(AMS)。发达国家在6年内要削减AMS20%,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要削减13.37%。但WTO农业协议对国内支持措施作了区分:凡属“绿箱政策”的补贴是允许的,可不作削减;凡属“黄箱政策”的补贴则是不允许的,必须要作削减。“绿箱政策”是指那些既不会产生贸易扭曲,又能提高农业效率的政策,具体包括如下主要方面:第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开支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如农业、科研、技术推广、人员培训、病虫害防治、检疫检验、培训设施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第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提供的贮存补贴;第3,粮食援助补贴;第4,自然灾害补贴;第5,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第6,地区发展补贴。“黄箱政策”是指那些容易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补贴、某些有补贴的贷款等。 1.3 出口补贴规则 WTO农业协议要求,各缔约国必须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包括削减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出口奖励和为降低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等。规定发达国家在6年内将出口补贴的预算开支削减36%,将有补贴的出口量削减21%;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分别削减24%和14%。中国承诺在加入WTO后对所有农产品均不给予补贴。 1.4 动植物检疫检验规则 WTO农业协议允许各个成员国采取正常的以保护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及其生长为目的的措施,但这些措施不应构成不公正的岐视,从而造成隐蔽性的对农产品国际贸易的限制。所采用的检验措施和依据原则应以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为基础,并在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实施。另外,中国还作出如下承诺。第1,撤消对美国柑橘和美国太平洋西北部7个州的小麦进口禁令。第2,承诺将分3年逐步授予所有贸易实体贸易权,实现所有的贸易实体均有把除特定产品清单中的商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外的大多数商品进口到中国各地的权利。同时在3年内将逐步批准外国企业参与进口产品的分销业务,并允许其提供与分销相关的一系列服务。第3,允许美国在中国“入世”后15年内对中国产品仍适用“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标准,在中国人世后12年内可以针对中国出口引起或可能引起市场混乱的特定产品实施保障措施。第4,中美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合作与交流,鼓励2023-07-02 20:21:061
中国践行多边主义的行动有哪些?
在践行多边主义方面,中国采取的行动有:积极加入各种国际多边组织、推进建立多边外交机制、积极参与多边议程、积极开展多边合作。美国学者约翰·鲁杰曾经有一个经典的定义,即多边主义是一种在广义的行动原则基础上协调三个或者更多国家之间关系的制度。在践行多边主义方面,中国采取了的行动:一、积极加入各种国际多边组织。2021年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20周年。20年来,中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已成为世界上开放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和第一大外资吸收国。二、推进建立多边外交机制2012年,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16+1合作”)正式启动,2019年,希腊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了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16+1合作”升级为“17+1合作”,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不断加深。2012年,包括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共15方成员制定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2023-07-02 20:21:152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哪一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指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充分展示了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推动世界贸易组织在真正成为全球性贸易组织上迈出一大步,对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不断受益于全球化发展的同时,也更加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成为促进世界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互利共赢,是对这些年来中国与世界关系变化的准确描述。中国是多边贸易体制坚定的支持者,将一如既往做负责任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2023-07-02 20:21:4411
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都免海关税收
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不免收海关关税,只是降低税率,部分关税为零。按照中国入世承诺,从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对部分进口数码商品及其零部件执行零关税,其中数码照相机及零部件进口税率从去年的10%、12%降为零。实施零关税的数码商品还包括数码摄像机、手机、游戏机、对讲机、传真机、电脑及各种零配件等;但考虑到保护我国国内工业体系,特别是汽车、奢侈品等相对国外缺乏竞争力行业,短时间国家不可能也没必要大范围的实施零关税,因为目前发达国家也维持在3.8%的平均关税率,并没有实行真正的零关税。国家为了刺激经济,广州、附件、天津、上海等设有自贸区,这里也不是零关税,只是大部分产品位是零关税。2023-07-02 20:22:371
中国入世的意义,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如何应对?希望能分点列出来,越多越好,急用,谢谢啦!!
一、 中国经济所面临的机遇 我们“入世”后所面临的机遇是显而易见的。据世界银行的估计,中国加入WTO在头5年,GDP将额外增长0.5%至2%。中国加入WTO后,人民币不但无贬值压力,反而有升值潜力,因此很快人民币变成国际流通货币,不再是弱势货币。 在外汇贮备方面,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8189亿美元,较上年末增加了2089亿美元,过去三年累计增加了5325亿美元。如果考虑到2003年年底和2005年年中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因素,我国这几年外汇储备的实际增幅更大。外汇贮备的大副增加,大大增大了我国的进口支付能力和短债偿还能力。 在就业方面,有人担心,加入WTO 会在短期内对中国的就业产生较大的冲击。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贸组织,可以有针对性地对国内一些产业实行有限的保护政策,所以入世对中国就业的冲击将不会是暴发式的。另外,根据国内外多家机构进行的测算,加入WTO 将使我国的GDP 增加2.94个百分点。而GDP 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就可以新增加400万个就业机会。其次,加入WTO 必然会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竞争力加强,因而将在出口扩张型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第三产业及劳务输出方面带来新就业增长点。 具体来说,中国入世后,每年将创造一千二百万个就业机会。据专家预测,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入世五年后,食品、纺织、服装、建筑、金融及其它服务业就业机会将平均增加百分之三十 二。届时,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外语人才、复合型人才也将是炙手可热的。 “入世”后带给我们的实惠是显而易见的。入世会给国人带来的利益还集中在国际化产品与服务供应普及、产品价格趋降、服务质量普遍提升、出国方便等方面。特别明显的是,未来对城市消费者形成吸引力的产品主要产自中美两国,在一定程度上,这显示了中国加入WTO中美经贸关系将更趋紧密与活泼。 这些方面,都是我们入时后经济的有利因素。但我们看问题要一分为二的,既要看到入世后我国国内经济所要面临的机遇,又要看到我们面临的挑战。 二、中国经济所面临的挑战 首先从我们国家的外汇贮备来说。从进口支付能力和短债偿还能力等传统的国际警戒指标看,当前我国外汇储备相当于一年多的进口或外债余额的两三倍,总体上不存在国际支付风险。但是,外汇储备规模大大超过国际警戒标准也常遭人指责。 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做任何事都是有“机会成本”的,因此,一国持有外汇储备也不是越多越好,需要把握一个度。当前关于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问题在全社会引起较多关注,意味着中国正逐步走出外汇短缺思维,有其积极意义。事实上,随着近年来外汇由短缺转为相对过剩,国家已明确将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列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如果国际收支能够基本平衡,则作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项目——外汇储备规模—— 的增减就不会很大。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多次在各种场合强调中国不刻意追求积累外汇储备的原因所在。 当前讨论外汇储备规模问题时存在一种倾向,经常把它孤立起来分析,就外汇谈外汇,将外汇储备增加作为国家刻意所为的宏观调控目标,并由此批评政府在总体国际偿付能力已较为充足的情况下还大幅增加储备的做法。这里,且不论中国究竟持有多少外汇储备合适,也不论中国是否将增加外汇储备作为目标,持上述观点者至少忽视了宏观调控目标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是开放经济条件下国家宏观调控的四大目标。前三者属于经济对内均衡目标,国际收支平衡属于对外均衡目标。理论上讲,当一国经济内外均衡时,上述四个目标则都达到最优状态。但现实世界中,均衡是相对的,不均衡是绝对的。在不同阶段,上述目标反映的问题不同,解决起来不可能同时兼顾,只能抓主要矛盾。目前,在国际收支连年较大顺差、国内市场外汇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如果中央银行不收购外汇、增加外汇储备,势必导致人民币汇率较快上升。而人民币大幅升值很可能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造成大的冲击,进而影响到就业。由于增加就业是国家当前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国际收支平衡目标势必要让位于充分就业目标。因此,“储备增加、汇率稳定”虽不是最优化却是可行的政策组合。 再从我国农业来说。压力最大的是农业,因为中国农业仍停留在“小农经济”。不过,中国加入WTO头5年,进口产品只能占据5%市场,甚至加入WTO后的10年,也只有沿海省市五谷类食物受进口产品侵占;反之,内陆地区因运输成本原因,进口货的竞争力仍然不强。但长期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和内陆交通的条件改善,我国农业势必会迎强劲的国际竞争。 再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人员下岗方面来说。在国企改革方面,在中国加入WTO的头5年,超过半数今年留下的国企面临淘汰,约有上千万国企员工下岗;再加上农业面对冲击,估计有500万到1000万农民失业,新加入劳动行列的人口约2000万,即未来5年,社会必须为4000万失业人口安排就业。 在就业方面,中国入世后,每年将创造一千二百万个就业机会。据专家预测,一些传统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将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入世五年后,食品、纺织、服装、建筑、金融及其它服务业就业机会将平均增加百分之三十二。届时,熟悉世贸组织规则,适应国际竞争的外语人才、复合型人才将炙手可热的。 在金融市场开放方面,目前四大银行占全国金融资产75%,但资产质量令人担忧,加入WTO后,虽然仍有5年缓冲期,但5年是否足以让四大银行处理手上的问题资产,5年后面对外资银行竞争还存有疑问。 三、 中国经济“入世过渡期”后的思考 不同于前几个入世周年,五周年标志着过渡期即将结束,这意味着过渡期内的开放依据是入世协议书上的承诺。此前每年开放的依据是入世承诺的时间表,今后,在没有时间表的外在强制动力之后,开放将以怎样的轨迹发展呢? 入世首先带来的是更大更深的市场开放。世贸组织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多年来形成了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市场,我们大幅度地降低关税门槛,进入了这个市场,而且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冲击和损害。入世后,关税税率虽然降低了,但并没有影响国家税收,我们的税收这几年一直在增加。1992年开始谈判的时候,我们的平均关税水平是43.2%,征得关税212亿人民币。入世那一年平均关税水平降到了15.3%,征得关税840亿人民币。2005年平均关税水平降到了9.9%,关税增加到1066亿人民币。总体来说,降低关税门槛是值得的,积极方面要远远超过消极方面。 五年过渡期结束,意味着国内市场进一步国际化,我们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但义务和权利是平衡的,其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也会同样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提高综合应对水平,学会在大风大浪中游泳,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来之不易的“互利共赢”的局面 除了物质层面的影响,我们更要看到制度上和思想观念上的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对我们未来的发展更有利。一方面,加入WTO有利地推动了国内体制改革。这个体制不仅仅是经济体制,还有政府管理体制,为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搭建了一个法制化的基本框架,这个影响是深远的。另一方面,从加入WTO谈判开始直到今天,特别是这五年,也是全民的一个思想大解放的时期。应该说,国人的思想观念中比较缺乏全球的开放的意识,处于全球化的时代,进行一种思想解放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对我们今后的发展受益无穷。 中国入世五年了,但是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正式成员,中国这个国际贸易博弈主体与有竞争力的博弈主体的距离还比较远。具体表现为:国内对WTO的认识还是滞后;源于农业文明的中国文化面临着与WTO文化接轨和调整适应的问题;基于计划经济基础的对外谈判体制面临如何适应现行市场经济体制而进行改革的问题;如何处理由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两种趋势引发的区域合作与多边贸易体制关系问题;如何对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中国经济进行战略管理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有效进行国际贸易博弈、捍卫国家利益并取得互利共赢博弈局面的瓶颈。2023-07-02 20:22:481
浅析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影响及化解之策
关于贸易强国 2004年中国进出口总额达到11548亿美元,全球排名上升到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德国;2005年前三个季度,这一数字超过10000亿美元,预计2005年全年规模超过13000亿美元。 中国对外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如何走向贸易强国? 周其仁:衬衫换飞机的贸易强国逻辑。周其仁在近期《经济观察报》发表文章,论述了“衬衫换飞机的经济学”,暗含着中国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历史和经济学逻辑。周其仁为所有“中国制造”的产品一律感到自豪,认为这些看不起眼的生产,不但奠定日后中国工业登堂入室的基础,而且现在就造福于人类数目最多的消费者和生产者;衬衫换飞机没有任何当事人吃亏,符合小平同志的“台阶论”;在衬衫换飞机的过程中,会实现“产业升级”。因此,“衬衫换飞机”的经济学不认为需要对“中国制造”大动干戈,“什么山上唱什么歌”讲的是时势造英雄,“这山望着那山高”讲的是英雄造时势;结合起来,无数受时势局限的英雄不断改变实际的限制条件,才使经济大时代的世界产业版图发生了工业革命以来难得一见的巨变。 张小济:贸易强国首先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部长张小济在接受采访时认为:加入WTO后,中国的对外贸易摩擦时有发生,不仅要处理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要处理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自主创新是源泉,高附加值是根本,而自主创新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三个层面均有与国际合作的问题,都必须在开放而非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要自主创新,首先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不尊重人家的自主知识产权,自己的创新意识就难以形成。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前景分析及政策建议 2004-3-28 内容摘要: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实现快速增长,预计2004年全年外贸进出口将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增速将比2003年明显下降,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也将进一步减少。进一步完善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加强对重要商品的进口调控,同时,密切关注美元汇率变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妥善处理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是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对外贸易 前景 政策建议 一、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运行情况 (一)进出口快速增长,贸易顺差大幅减小 2003年中国实现外贸进出口总额8512.07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7.1%。其中,出口实现4383.71亿美元,同比增长34.6%,比上年净增1127.75亿美元;进口实现4128.36亿美元,同比增长39.9%,比上年净增1176.66亿美元,进口增速快于出口增速5.3个百分点。2003年,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255.34亿美元,比上年减少48.92亿美元,降幅达16.07%。 (二)外贸经营主体日益多元化,集体民营企业成为推动出口的重要力量 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2403.38亿美元,增长41.4%,高于整体出口增幅6.8个百分点,出口增量占总出口增量的62.4%。集体私营企业出口增长强劲,出口600亿美元,同比增长83.1%,高出整体出口增幅48个百分点,其出口增量占总出口增量的24.1%。2003年国有企业出口困难的局面没有改变,全年国有企业出口1380.33亿美元,仅比上年增长12.4%,低于整体出口增幅22.2个百分点,出口增量仅占总出口增量的13.5%。增速的差异引起出口企业格局的变化,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集体企业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分别为31.49%、54.82%、13.69%,其中国有企业出口占全部出口的比重较2002年减少了6.3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集体企业同比分别上升了2.6和3.7个百分点。 (三)一般贸易增势强劲,加工贸易平稳增长 2003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同步快速增长。全年加工贸易出口2418.49亿美元,同比增长34.41%,占全部出口总额的55.17%,与上年55.27%的比重基本持平;一般贸易出口1820.33亿美元,同比增长33.65%,占全部出口额的41.52%,与上年41.84%的比重基本持平。 2003年,一般贸易进口增长迅速,加工贸易进口稳定增长。全年一般贸易进口1877.0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45.36%,占全部进口额的45.47%,较上年43.74%上升近2个百分点。加工贸易进口1629.35亿美元,同比增长33.32%,占全部进口总额的39.47%,较上年的41.40%下降近2个百分点。 (四)进出口商品结构继续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快速增长 2003年,初级产品和工业制品进出口结构进一步优化。其中,初级产品进口增速高于整体进口,初级产品进口727.83亿美元,同比增长47.7%,高于整体进口增幅7.8个百分点。工业制成品出口增速高于整体出口,工业制成品出口4035.60亿美元,同比增长35.9%,高于整体出口增幅1.3个百分点。 2003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机电产品全年实现进出口4524.44亿美元,同比增长44.71%,高于整体进出口增幅7.6个百分点,占全部进出口总额的53.15%,比上年提高近3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2296.22亿美元,同比增长52.39%,高于整体进出口增幅15个百分点,净增789.28亿美元,占全部进出口增加额的34.25%。 (五)关键设备和资源性产品进口快速增加 近年来,中国进口设备的增长速度和进口设备占国内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都呈快速上升的趋势,进口设备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升级的重要因素。2003年,铁矿砂、钢材、原油、成品油、天然橡胶等进口大幅增长,按金额计算,增速分别为75.4%、61.1%、55.3%、54.3%和66.3%。铁矿砂、石油和钢材等能源、原材料产品进口量大幅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自然矿物资源的不足,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障。 (六)对主要贸易伙伴出口全面增长,对新兴市场出口快速增长 从主要贸易地区来看,对传统市场和新兴市场出口都实现了快速增长,对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出口增长速度高于整体出口增长速度,其中对欧洲出口增长速度最快,同比增加51.5%。在进口方面,从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进口增长速度高于整体进口增长速度,而从北美洲的进口增长速度最慢,同比增长23.9%,低于整体进口增长速度16个百分点(见表1)。 表1 2003年中国对各地区进出口情况(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2003年12月。 从主要贸易伙伴来看,2003年中国对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额继续保持增长态势。2003年,中国大陆对俄罗斯联邦、欧盟和中国台湾等市场出口增长速度高于整体增长速度,其中对俄罗斯联邦出口增长速度最快,同比增长71.4%,但对日本出口增长仍然不振。中国大陆对美国、欧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加拿大的贸易顺差继续扩大,对日本、东盟、韩国和中国台湾的贸易逆差继续扩大,对俄罗斯和澳大利亚的贸易逆差进一步减少。2003年,日本仍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和最大的进口来源地,美国仍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最大的出口市场(见表2)。 表2 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的十大贸易伙伴(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2003年12月。 (七)西部地区出口增速较快,东部和西部地区出口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 从总体上看,2003年西部地区出口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沿海地区在对外贸易中仍居绝对主导地位。2003年沿海十省(市)进出口总额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84.37%,其中,出口占全国出口的87.97%,所占比重与2002年基本持平,进口占全国进口的80.56%。另一方面,沿海地区和内陆地区各区域内也存在不平衡性,在沿海地区,上海、江苏和浙江出口增长较快,大大高于整体出口增长速度,而辽宁、福建、海南和天津等地区出口增长较慢,低于整体出口增长速度10多个百分点。在中西部省(市、区),新疆、青海、甘肃、宁夏、西藏和重庆等地区出口增长速度很快,而四川、安徽、湖北、陕西和云南等地出口增长速度较慢。 二、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展望 (一)世界经济复苏步伐加快,有利于扩大出口 2004年,世界经济贸易形势总体上将进一步向好。在美国经济复苏加快、世界投资回暖、国际市场石油价格趋稳等多种有利因素带动下,世界经济的增长速度将进一步提高。在世界经济复苏的基础上,世界贸易也将继续回升,全球货物贸易的年增长率也将进一步提高。据世界银行预测,2004年世界经济将增长3.2%,比2003年提高1个百分点;世界贸易量将增长8.1%,比2003年提高1.9个百分点。国际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和世界贸易量的增长,有利于我国出口的扩大。 (二)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快速增长,进一步带动对外贸易的增长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新一轮经济周期的扩张阶段。2004年,一些有利因素将会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首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目标将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向更深层次发展, 经济发展的环境将会继续改善。其次,从宏观政策看, 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2004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这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基础。最后,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 国内的需求规模将有所扩大, 这将为国内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虽然中国经济发展仍受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但总体上说,2004年中国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内经济的较快增长,既为扩大出口提供了充足的货源,也拉动了进口增长速度的提高,预计2004年先进技术设备、资源和原料性商品的进口需求将继续增加。 (三)投资和贸易环境的改善将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首先,2004年是履行入世协议的关键年份,是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也是《行政许可法》付诸实施的一年,中国的投资环境将会进一步改善,跨国公司将会继续进入中国,并以此带动中国的出口。 其次,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商务部再次降低外贸门槛。自2003年9月1日起,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从原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降低为10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1年以上的要求;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原来的1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核准登记的权限也下放到地方。这将进一步扩大外贸主体范围,激发民营企业进出口的活力,促进外贸快速增长。 最后,从2004年开始,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协议、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协议的部分内容开始实施,一些重要商品实行零关税,在部分商品增加进口的同时,对扩大出口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外贸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将促进对外贸易发展。2003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以下五个方面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一是建立便利、公平的外贸运行机制;二是建立积极、稳定的外贸促进机制;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外贸监控和反应机制;四是建立规范、透明的外贸管理机制;五是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外贸中介服务体系。这些改革将会进一步改善中国的外贸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四)进口关税降低和非关税措施的进一步取消将会增加进口 2004年,中国将继续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在2003年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关税水平、取消一批商品的非关税措施以及增加部分商品的进口配额。2004年,中国关税总水平将由2003年的11%降低到10.4%,数千个税目的税率将有不同程度下调,其中,信息技术产品降幅最大,关税总水平由2003年1.5%降低到0.43%,降幅高达71%,在中国256个实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关税税率税目中,将有232个税目实行了零关税。2004年,在关税总水平降低的同时,中国将取消80多个税号进口商品的非关税措施。另外,根据入世承诺,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配额将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提高,如实行进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进口配额将在2003年的基础上再提高15%。国内进口关税总水平的降低以及一些商品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和配额的增加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带动进口的增加。 (五)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影响出口规模的扩大 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平均出口退税率将下降3%。据测算,平均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出口增速将下降4.9个百分点。出口退税率的降低会导致出口增速有所下降,贸易顺差也会应声而落。据估计,此次出口退税率下调对我国出口的抑制作用,可能会在2004年下半年显现。另一方面,出口退税率下降将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外商直接投资的信心,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出口增长的效应将减弱。这是因为,由于目前外商投资的领域大多是制造业,其产品大量用于出口,降低出口退税率,加大了产品成本,一些跨国公司有可能放缓对中国产业转移的步伐。 (六)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的约束将进一步显现 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受害最严重的国家。2003年以来,一些国家特保立法和调查的竞相启动,使国外对我国贸易保护主义涉案商品金额越来越大,参与设限的国家越来越多。特别是人民币汇率在短期内维持稳定,将会遭到一些国家的贸易报复。因此,2004年,中国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将会呈现递增之势,给出口企业带来的成本和风险损失将继续增加。 综合上述因素,考虑到基数因素影响,预计2004年全年外贸进出口将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但是增速将比2003年明显下降,全年累计实现贸易顺差也将进一步减少。 三、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 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对企业因欠退税发生的银行贷款进行贴息的政策,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发展资金的作用,促进出口增长。落实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保税监管政策,鼓励一般贸易的发展。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在完善鼓励出口政策的同时,对资源性产品的出口进行适当调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 (二)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 进一步完善国内投资环境,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继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来促进对外贸易的增长。在保持一定引资规模的同时,注意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注意提高加工出口产品的附加值率和扩大相关产品的国内采购。加强对外资结构和投向的引导,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市场开放、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资环境。 (三)加强对重要商品的进口调控 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内市场的需要,适当扩大进口,对一些国内市场有需要,同时又不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的重要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初步分析,2004年我国对原油、棉花、钢材、天然橡胶等部分重要原材料的进口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当扩大进口一些国内市场急需、又不会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的重要原材料、先进技术和装备。在组织进口的过程中,要把握好时机和节奏,避免集中进口,抬升国际市场价格,增加进口成本。 (四)密切关注美元汇率变动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2003年,美元贬值使我国贸易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我国外贸出口。但近期美国经济已经出现明显向好迹象,从经济实力来讲,美元缺乏继续下跌的经济基础。同时,美元继续贬值也将受到欧元区国家和日本的强烈抵制。因此美元进一步下跌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美元走势回升,必然会使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有所减弱,从而对我国外贸增长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高度关注美元汇率的走势,并采取切实应对措施。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 随着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加速放开,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外贸经营领域。外贸经营主体的多元化对促进进出口总量的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生产成本差异较大、企业行为不规范、出口市场相对集中等多方面原因,出口经营秩序混乱、削价竞销的现象时有发生。出口量增价跌使我国对外贸易经济效益受损。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外贸经营秩序。 (六)妥善处理与有关国家的贸易摩擦 针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对我国反倾销调查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增加的情况,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合理运用有关机制,妥善解决贸易摩擦,积极扩大出口。充分利用我国在全球经济,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的影响力,进一步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谈判进程。加大对外经贸交涉力度,积极开展公关工作,为企业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应对有关国家在反倾销、反补贴和行业保障方面的做法。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具体做法和策略,将进口国的经济发展同我国的出口战略结合起来,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设厂,在海外设分销网络等。2023-07-02 20:23:022
中国入世十年!对中国都有哪些影响?是好还是坏?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为履行入世承诺,实施了大规模关税减让措施,并在市场开放、法规整理、贸易体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 正如中国商务部长陈德铭27日在中国入世十周年论坛上所说,中国为加入世贸组织付出了昂贵的门票,也经历了成长的烦恼。 他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当初是一个“勇敢和艰难”的选择,也是“正确”的选择,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里程碑,中国入世的十年是和世界分享繁荣并实现共赢的十年。 陈德铭说,入世的十年,是中国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之一。2001年中国人均年收入约800美元,到2009年已增长到约2500美元,两亿多中国人摆脱了贫困。此外,中国在这十年里吸引了约7000多亿美元外资,世界500强企业中有480多家已在华开展业务。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呈现爆发式增长,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目前,中国出口规模居世界第一,进口规模居世界第二,成为举足轻重的贸易大国。 竞争促进成长 入世之初,“狼来了”是国内企业普遍担心的问题。大规模削减关税和消减贸易壁垒后,国内企业直接面对来自国外同行的竞争。如果固守陈旧的技术和落后的管理方式,就会被来自全球的竞争对手无情淘汰。 竞争是促进生产力提升的最有效手段之一。中国知难而进,主动引入了国际竞争与合作。经过十年的努力,中国经济不但没有被挤垮,还在“与狼共舞”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具有世界竞争力的产业。 以汽车工业为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汽车产销双双超过1800万辆,同比增长超过30%,产销再创新高,刷新全球纪录。 此外,中国在高速铁路、造船、通讯、机械、环保等领域还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出现了一大批掌握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企业。 逐步熟悉规则 世贸组织统计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06年,中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申诉并正式立案的贸易争端只有一起,而2007年以来,中国共向世贸组织提出6起申诉。这充分显示了中国企业利用世贸规则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在不断提升。 在理解把握规则和应诉水平方面,中国也不断取得进步。2010年以来,中国先在“中美禽肉限制措施案”中赢得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支持,使得美国最终修改了国内法律中与世贸规则不符的条款,又在“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等裁决中获胜,维护了中国企业的权益。 中国运用世贸规则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不断提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国际贸易中滥用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径,为改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贸易秩序作出了贡献。 切实履行承诺 入世以来,中国在关税减让、消除贸易壁垒、根据世贸规则完善国内贸易法律体系和开放市场等方面切实履行了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兑现了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郑重承诺。 中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减让关税,达到并超过了世贸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设定的要求,并按照非歧视原则在全境实行公平、统一的关税税率。十年来,中国的平均关税从2001年的15.3%降到了9.8%。 除了在制造业领域履行开放市场义务外,中国还加强了以金融服务业为代表的服务业市场开发开放力度,开放了100个服务贸易部门。例如在保险业领域,目前,除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以及外资公司不能经营法定保险业务之外,外资保险公司经营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已经全面放开。 为使中国的法律环境与世贸规则相一致,入世前后,中国展开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整理工作,废止、修改和制订了数千条法律法规。 入世互利双赢 正如世贸组织总干事拉米在达沃斯中国入世十周年论坛上所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于中国和其他国家来说是一个双赢的结果,而中国一直以来也较好地遵守了世贸组织的规则。 “谁赢了?难道是中国赢了,其他国家输了?难道中国输了,其他国家赢了?事实是中国赢了,其他国家也赢了,”拉米说。 2008年发生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在危机冲击下,中国的进出口贸易虽然也一度出现大幅下滑,但面对危机,中国应对及时,在经贸领域展现出非同寻常的韧性与活力,为推动全球经济从危机中复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商务部本月1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同比增长34.7%。 拉米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通过加入世贸组织,中国成功地巩固了改革开放所取得的进步;通过履行入世承诺,中国锁定了经济改革的成果,保障中国沿着开放的道路继续前进。 中国入世,不仅促进了中国的发展,也为她的全球贸易伙伴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23-07-02 20:23:132
中国加入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大承诺是什么?
中方做过多重承诺,如下: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2、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3、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4、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5、履行透明度义务6、为履行承诺付出巨大努力扩展资料《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读:白皮书说,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显著提高,为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作出了积极贡献。白皮书指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工作,推动世贸组织更加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关切,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各成员共同推动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白皮书说,中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遵循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理念,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加入世贸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开放胸襟、拥抱世界,为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全球民众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白皮书还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会止步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面对汹涌澎湃但又充满曲折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实现更广泛的互利共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2023-07-02 20:23:331
我国入世的承诺有什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拓展资料: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2、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2023-07-02 20:23:451
中国加入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大承诺是什么?
中方做过多重承诺,如下: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2、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3、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4、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5、履行透明度义务6、为履行承诺付出巨大努力扩展资料《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解读:白皮书说,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显著提高,为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作出了积极贡献。白皮书指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工作,推动世贸组织更加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关切,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各成员共同推动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白皮书说,中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遵循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理念,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加入世贸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开放胸襟、拥抱世界,为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全球民众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白皮书还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会止步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面对汹涌澎湃但又充满曲折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实现更广泛的互利共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2023-07-02 20:23:545
中国加入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大承诺是什么?
根据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1、中国扩大了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开放,加快推进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2、中国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减少贸易壁垒和行政干预,理顺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职责,促进政府行为更加公开、公正和透明,推动开放型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扩展资料世界贸易组织基本职能制定监督,管理和执行共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及诸边贸易协定;作为多边贸易谈判的讲坛;寻求解决贸易争端; 监督各成员贸易政策,并与其它同制订全球经济政策有关的国际机构进行合作。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边贸易体制。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管辖的范围除传统的和乌拉圭回合确定的货物贸易外,还包括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外的知识产权、投资措施和非货物贸易等领域。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所有承诺全部履行完毕2023-07-02 20:24:339
加入wto中国做出了哪些承诺
法律分析: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法律依据:《中国入世承诺》 第三条 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2023-07-02 20:25:061
我国在世贸组织中做过哪些承诺?
中方做过多重承诺,如下: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 2、履行货物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3、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 4、履行知识产权保护承诺 5、履行透明度义务 6、为履行承诺付出巨大努力。拓展资料:1、白皮书说,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历史新阶段。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强同多边贸易规则的对接,切实履行货物和服务开放承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开放政策的稳定性、透明度、可预见性显著提高,为多边贸易体制有效运转作出了积极贡献。3、白皮书指出,以世贸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国际贸易的基石,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发挥了中流砥柱作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始终坚定支持多边贸易体制,全面参与世贸组织各项工作,推动世贸组织更加重视发展中成员的关切,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与各成员共同推动世贸组织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4、白皮书说,中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遵循世贸组织自由贸易理念,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从加入世贸组织到共建“一带一路”,中国开放胸襟、拥抱世界,为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发展、增加全球民众福祉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5、白皮书还指出,中国的对外开放不会止步于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面对汹涌澎湃但又充满曲折的经济全球化,中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世界发展大势,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创造更全面、更深入、更多元的对外开放格局,实现更广泛的互利共赢2023-07-02 20:25:131
中国入世谈判持续多少年?
法律分析:十五年,中国入世谈判持续十五年。法律依据:《中国入世承诺》 第一条 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2023-07-02 20:25:20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做出了哪些承诺?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做出了四个方面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农业方面的承诺和服务业的开放。在降低关税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把15%的平均关税水平降到10%。降低关税是我国改革开放自身的需要,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种“补课”,同时也是生产全球化的一个趋势。在减少和消除非关税壁垒,也就是进口配额、许可证问题方面,我国承诺:到2005年,全部取消400种进口配额。因为在2005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要取消进口配额许可证,我国承诺取消也是应该的。在农业方面,根据我国同美国达成的中美农业合作协定,我国承诺:取消对美国7个州的TCK小麦出口禁令;放开美国6000多家肉类加工厂对我国的出口等。在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逐步放开银行、保险、旅游和电信等服务业市场。拓展资料:1、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是调解纷争,加入WTO不算签订一种多边贸易协议。它是贸易体制的组织基础和法律基础,还是众多贸易协定的管理者、各成员贸易立法的监督者、以及为贸易提供解决争端和进行谈判的场所。该机构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成员之间的贸易额占世界的绝大多数,因此被称为“经济联合国”。2、世界贸易组织前身是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开始运作;1996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8月30日,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最后文件。世贸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2023-07-02 20:25:271
WTO:入世时,中国作出了哪些承诺?
http://www.532ce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841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这个承诺,国内有一个从不接受到接受的过程。现在我们说透明度好像没有什么,但是当初我们在谈到透明度的时候,很少有人理解我们,也不知道什么叫透明度。 有一次与美国商务部的人谈判,美方就攻击我们说,你们的对外贸易管理都要用内部文件,完全没有透明度,当时我方就不接受这一观点。经过十多年的体制改革,今天我们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基本按照透明的原则去做了。 1992年以后,除了一些人事任免,从对外贸易的政策管理上来说,我们基本上不再出现内部文件了。由此引申开来,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也应该逐步地走向政策的透明,因为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要求。你不透明,公众就没有办法监督,就会出现腐败,就会出现一些违反政策、违反规定的问题。 透明度提高了,对我们国家的对外形象、建立公众对政策的监督机制、增强对外资的信心都是有好处的。 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 当时谈判伙伴提出这一要求时,让我们感到很奇怪。而他们,尤其是美、欧坚持要求我们承诺这一点。当时我们想,这样一条原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当时我们的国情还是中央计划经济国家,特点就是中央一下令全国就执行,这样一个要求对我们没有什么太大的困难。 但是,通过多边讨论和答疑的过程,我们发现确实存在问题。比如说,同样一种意大利的商品,出口到上海是一种关税;出口到深圳,因为是经济特区,又是一种关税;到了黑龙江,因为是边贸,税率又不一样;如果是通过易货,又是一种税率。对方就问,关税政策是最应该统一的,你们的关税到底是怎么回事?碰到这种情况,参加谈判的海关总署的人都无法回答,结果回来查了一下,类似各种各样优惠的政策至少有十余种,不同的政策给予不同的税率,最后的结果,就是我们每年进口的产品,实际上有百分之七八十要采取各种的减免税,按照税则本上规定的税率缴纳的,大概只有百分之十几。这样的情况就让谈判伙伴怀疑,与我们谈判关税减让还有什么意义。 因此,我们意识到,虽然改革开放我们放权了,但是在对外贸易政策上我们还是要统一的,这样才能使国内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们有时和一些内陆地方领导交换意见,他们就说沿海省份发展快,是因为有优惠政策,最后形成大家都跑到中央要政策,这样发展下去不好。 将来,至少在对外贸易上,政策应该是统一的。 价格的逐步放开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有大量商品的价格是政府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由国家定价的消费产品越来越少,走到今天,我们在价格管理上和世贸其他成员是差不多的,这一条也是谈判伙伴比较满意的。 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 我们做出这项承诺的时候是在1996年。说实话,当时谈的时候,还是如履薄冰,因为汇率问题太敏感了,当时还是双重汇率。 1996年,国务院批准我们的方案,当时我们做出承诺可以在5年之内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结果事隔5个月后,就实现了。从现在来看,这一决定对促进对外贸易、对吸引外资是有好处的。 国民待遇的原则 这个原则笼统说起来,大家也觉得没有问题,实际上它却是我们在谈判中遇到的困难最大的问题。有一些问题,国内并不了解。 总之,对方说你对外国产品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说对三资企业、外资企业有差别待遇。我们做出这项承诺,也是为了在国内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当然,我们提出的是要实现国民待遇,主要是指制造业,而不是服务业。服务业享有的国民待遇,是要通过谈判来确定的。 关税的减让 这几年,我们的关税一直在往下降。国内对降低关税有不少研究和讨论,在有些方面已经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认识。 从某种意义上讲,降低关税有利于增强我国产品和产业的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建立起一个比较开放的体系,有利于我们减少走私等等。 当初在谈这个问题的时候,难处也是比较大的,有一些人有不同的看法。我的看法是,关税水平的降低从效果来看是比较好的。保护水平降低了,客观上就会逼着我们的企业调整结构,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逼着它去和外面竞争。 现在看,往往是保护水平越低的,发展水平就越快。保护越高、垄断越高,发展就越慢。这应该是个注意研究的现象。关税要逐步放开,当然有一个过程,但是如果没有这样一个压力,没有这样的目标,我们将来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就有可能落后下去,到了某一天就会发现,不能开放了,一开放就死了。 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这项承诺,也有一个从不理解到理解的过程。原来我们的非关税措施是比较多的,随着我们对加入世贸做出的承诺,再过几年的时间,这些非关税措施,例如配额、许可证都会逐步取消。这样一个承诺实际上也是我们搞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过程。 计划经济下很简单,我让你进口多少,下一个行政命令就可以了,这些非关税措施是最快最灵的。到了市场经济下面,就不行了。 取消非关税措施,对企业来说是有好处的,不用再发愁能不能拿到配额。当然,对靠配额吃饭的一些企业是很大的压力。 保护知识产权 20世纪七八十年代,国内没有多少人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意思。当时的一些生产主要是靠仿制国外产品来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我们很多的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再走这条老路是行不通的。 特别是现在要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没有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体制的保护是不可能的。要想吸引外资,特别是大的跨国公司,让他们把先进的技术带到国内来,没有完善的体制他是不敢走这一步的。 逐步开放服务业的市场 一些人可能不太熟悉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我们所说的服务业不是像一些人所说的,例如企业开个饭馆、搞三产、搞娱乐场所等,实际上指的是广义的第三产业,从专?t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教育、医疗、金融、保险、电信、航空、航运、速递等等都是。 过去由于中国在计划体制下,服务业是不受重视的。当时按照前苏联的经济理论,服务业是不创造价值的。 只有政府服务,没有把服务业也当作一个产业来发展。到今天,我们的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都要低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更不要说和发达国家相比了。那么,服务业如此落后,该如何发展呢?就是要走制造业的路,就是通过开放来发展我们自己。 有的人说,我先把门关起来,发展完了再开放,这条路是走不通的。特别是高新技术服务业,比如电信,它的技术发展是日新月异的,有的十几个月就是一代。 自己发展首先没有足够的财力,其次知识产权不在手里,而管理水平也有差距,在这样的情况下只有把国外企业引进来,把他们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带进来。2023-07-02 20:25:351
中国加入WTO后,在哪些行业有减税的承诺?
你是深高的对不?我也是,你哪个班的?很高兴认识你,也很高兴能帮你! 我只摘了一小部分,更多内容在参考的网页里! 请告诉更多为这白痴作业而烦恼的兄弟们! 中国入世承诺 2006-11-06 22:55 新华网 1、关于经济政策方面的承诺 1.1 非歧视(包括国民待遇) 中国将对所有WTO成员给予非歧视待遇,包括属单独关税区的成员。 中国将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给予相同的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另有规定者外,自加入之日起,中国在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面,供国内销售或出口的货物的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方面,及由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方面)的价格和获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取消双重定价做法,并消除供国内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供出口而生产的产品之间待遇的差别。 自加入之日起,全面遵守和执行给予进口产品的国民待遇的原则。 修改、调整并废除和停止实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在适用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与国内规章方面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1994)第三条的国民待遇规定。特别是在适用于售后服务、药品、香烟、酒类、化学品、锅炉和压力容器之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享受的待遇。但,对于药品、酒类和化学品有1年的过渡期。 注:根据GATT1994第三条规定,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包括:对进口产品不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在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方面,给予进口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待遇等。 1.2 外汇及支付 中国将依照《WTO协定》的规定和WTO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有关声明和决定,实施有关外汇问题的义务。中国已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第八条,该条规定"各会员国未经基金同意,不得对经常性国际交易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制"。依照这些义务,除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另有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可获得的经常性国际贸易外汇不以个人或企业的创汇额为限。 注:GATT1994规定,全体成员方应谋求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以便在基金所主观的外汇问题和成员方全体所主管的数量现在或其他贸易措施方面,可以采取一种协调的政策。各成员方不得以外汇方面的行动妨碍GATT1994各项规定的实现,也不得以贸易方面的行动防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项规定的实现。 1.3 外商投资措施 中国将全面遵守《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TRIMS协定》)。 取消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当地含量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 国家和地方主管机关在分配进口许可证、配额、关税配额或对进口、进口权或投资权行使任何其他批准方式时,不以下列内容为条件:此类产品是否存在与之竞争的国内供应商;任何类型的实绩要求,例如使用当地投入物、提供补偿、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中国进行研究与开发等。技术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生产工序或其他专有知识,特别是在投资的范围内,只要投资双方同意。企业的合同自由将得到中国的尊重。 注:《TRIMS协定》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实施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不得违背《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并具体列举了5种禁止使用的违反上述原则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 关于取消与《TRIMS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的过渡性安排方面,中国将不援用《TRIMS协定》第5条。 注:《TRIMS协定》第5条要求:成员应限期取消正在实施的与该协议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这个期限(即过渡期)是:发达国家成员2年,发展中国家成员5年,最不发达国家成员7年。 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要求,可以延长其过度期,但要求方必须证明在执行该协议时的特殊困难。 在"入世协议"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协议"不符的投资措施不享受过度期,应立即予以取消。 在过度期内,为了不对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成员方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将那些已用于这些已设立企业的具体的投资措施用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两种情况是指:①新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与已设立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②有必要避免在新设立的企业与已设立的企业之间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在以上两种情况下采用的投资措施,应当同对已设立的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起取消。 中国的投资导向及其实施将完全符合《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 汽车行业的市场准入。 承诺修正汽车产业政策,保证对汽车生产者适用的、限制其生产汽车的类别、类型或车型的所有措施,在加入后2年内逐步取消。 将提高只需在省一级政府批准的汽车制造商投资比例的限额。从现在的3千万美元,提高到加入后1年的6千万美元,加入后2年的9千万美元,加入后4年的1.5亿美元。 关于汽车发动机的制造,自加入时起取消合资企业外资股比不得超过50%的限制。 1.4 国际收支措施 中国有权充分使用WTO的国际收支规定,在国际收支困难的情况下,采取限制进口的措施,保护国际收支状况。 中国将全面遵守GATT1994和《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以下简称《BOPs谅解》)的规定。 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将严格依照GATT1994和《BOPs谅解》,且不超过处理特定国际收支状况所必需的限度。因国际收支原因而采取的措施只为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而实施,而不用于保护特定部门、产业或产品,但对于"必需品"除外。 注:根据《BOPs谅解》,"必需品"指某些为满足基本消费需要或有助于中国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努力的产品,如资本货物或生产所需投入物。对于"必需品",成员方可采用与别的产品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优先进口必需的货物。 将优先援用《BOPs谅解》所列的价格机制措施,如援用的措施不属价格机制措施,则会尽快将这些措施转为价格机制措施。 注:价格机制措施指对贸易干扰作用最小的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进口押金要求或对进口货物价格有影响的其他等效贸易措施。《BOPs谅解》规定,各成员应优先选择价格机制措施,尽量避免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新的数量限制,除非由于严重的国际收支状况,价格机制措施不能阻止国际支付地位的急剧恶化。 1.5 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 所有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 中国保证国有和国家投资企业仅依据商业考虑进行购买和销售,如价格、质量、可销售性和可用性,其他WTO成员的企业将拥有在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基础上,与这些企业在销售和购买方面进行竞争的充分机会。 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除非与《WTO协定》相一致。 在购买和销售方面给予外国产品或服务非歧视待遇。 国有企业的购买和销售将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以及国民待遇的规定,还包括GATT1994关于进口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规定。 1.6 定价政策 不对议定书附件4所列货物或服务以外的货物或服务实行价格控制,并且尽最大努力减少和取消这些控制。 议定书附件4所列清单包括: 实行国家定价的产品:烟草、食盐、天然气、药品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产品:粮食、植物油、成品油、化肥、蚕茧、棉花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1374.183,18.07,1.33%):民用煤气、自来水、电力、热力、灌溉用水 实行政府定价的服务:邮电、旅游景点门票、教育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运输服务、专业服务、服务代理、银行结算、清算和传输、住宅销售价格和租用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上公布国家定价的货物和服务清单及其变更情况,并公布定价机制和政策。 价格控制将不具有限制或者减损中国关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作用。中国保证对进口产品的提价,特别是国营贸易企业进行的提价,不造成超过货物贸易减让表中所允许保护的水平的保护,或根据WTO规则不能被证明为合理。2023-07-02 20:25:453
【高新区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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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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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工商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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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工商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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