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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杜培武冤案?从中可以看出什么问题?

2023-07-03 00:00:47
TAG: 杜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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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培武案的简单经过: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时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及昆明市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随后王晓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怀疑为作案凶手,经过70多天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高强度的侦查和审讯,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杜培武上诉,二审改判杜培武为死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关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就当杜培武已经心灰意冷,绝望的写下遗书的时候,案件峰回路转,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俊波被抢手枪(七七式,枪号:1605825)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从民警到死囚,再从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经过了一生最坎坷的路。杜培武虽然已经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惨痛遭遇不得不让人深思。仔细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个过程,可以从一下几个角度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虽然证明责任理论是从民事领域发展起来的,但是刑事诉讼领域证据责任分配更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在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证明责任由作为公诉方的检察机关担任,但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由控方承担败诉后果,可见在我国已经承认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

  然而,在杜培武案审判过程中,审判长不但对杜培武的申辩视而不见,而且几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没有杀人的证据”。这种严重明显违背举证责任的原则,把举证责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无论在哪一民主法治国家,都不会让一个人去自证其罪,每个人都有辩护和沉默的权利。而且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处于被控制的状态,律师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又处于弱势地位,由犯罪嫌疑人来找证据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明确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担任。

  二:证据禁止规则

  证据禁止规则包括证据取得禁止和证据使用禁止,证据取得禁止是对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过程中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证据使用禁止则指违反取得禁止规范所得的证据在诉讼中应予排除。这就是要求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禁止刑讯逼供、诱供、骗供。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6条规定了重证据不重口供,在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 据杜培武的陈述,他遭到了办案者十分野蛮十分残酷的刑讯,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极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甚至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当着包括法官、公诉人、律师及几百名旁听者的面扯出被打烂的衣服证明他曾经遭到刑讯逼供,来证明他过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无视,而且这些来自刑讯逼供的证据法官都已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充分于用入案件判决之中。由此可见违反证据禁止规则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三:自白的证据能力

  纵观我国两千多年的法律传统,“罪从供定”、“无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审判的主流指导思想,甚至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刑事诉讼领域,还残留着“重口供、轻证据”的影子。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办案人员为获取口供经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极端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而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家错案的频发。杜培武案就是在这种错误的思想下,遭受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找到犯罪凶器,那把“七七”式手枪的情况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等证据定案,证据明显不足。在这证据力不足的情况下仓促结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四:证据的来源及办案思路

  在我国的一些法官为消除社会影响,争取快速结案,通常轻信自己的感性认识,先入为主,违反无罪推定原则,违反程序规定,通过口供寻找证据,然后捏造证据来证明口供的成立,以这样的论证方式,来破案。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显的,办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让他睡觉以交代问题,然后进行测谎,接着刑讯逼供取得口供,虚构现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上有足迹附着的泥土的证据,最后公诉、定案。一套流程,违背刑事侦查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违背无罪推定,虽然很多时候能够快速结案,找出真凶,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总之,从杜培武冤案的教训中,不难得出:如果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能够摒弃“先去为主”、“重口供,轻证据” “罪从供定”的错误思想,坚持无罪推定原则,明确举证责任,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正当的程序,冤案才能防患于未然, 法律才能更大的实现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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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 4 月 20 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处民警王晓湘与昆明市路南县原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枪杀死在一辆微型车上。为侦破此案,昆明市公安局决定成立“ 4 61 22 ”专案组,由当时的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秦伯联、刑侦三大队大队长宁兴华具体负责侦破工作。 被害人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 在昆明市公安局刑侦三大队办公室,被告人秦伯联、宁兴华采用连续审讯 ( 不准睡觉 ) 、拳打脚踢、或指使、纵容办案人员对杜培武拳打脚踢,并用手铐将杜吊挂在防盗门、窗上,然后反复抽垫凳子或拉拴在脚上的绳子,让其双脚悬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铐的双手上。 杜培武难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还被罚跪,“背铐”用电警棍电击,直至杜培武“承认杀人犯罪事实”,“指认作案现场”。 同年 7 月 19 日被送往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关押。 1999 年 2 月 5 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杜培武不服,以“没有杀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 1999 年 10 月 20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 2 年执行。1999 年 11 月 12 日杜培武被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随着杨天勇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的侦破,确定杀害王俊波、王晓湘的凶手是杨天勇等人,杜培武故意杀人案是错案。 2000 年 7 月 6 日,省高院宣判杜培武无罪,并释放。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律师介入讯问过程的规定。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往往以侦查不公开为由,排斥律师介入侦查过程,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如果我们不能保障律师在讯问中的在场权,建构一个“看得见”的刑事讯问程序,让阳光进入讯问程序。就不能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实现刑事程序的正当性和法治化。

余辉

从侦查过程看才能说到点子上。专案侦查从受理、初查…直到移送起诉,一般经历十几个环节。无疑的是前一环节错后面跟着错,如本案:案件性质错,侦查方向跟着错,终由虚假关联酿成冤案。试想:若侦查之初不是将本案误定为情杀,而是准确推断为抢劫性质,杜培武还能成为重点嫌疑人吗?认为杜是情杀案的嫌疑人说得通,认为他是抢劫案的嫌疑人而且还是重点嫌疑人恐怕无论如何都没有道理。命案性质如何推断不是小问题,侦查要加强研究,早日攻克这一难题。

左迁

警察都被屈打成招;中国警察谈何没有刑讯逼供……

苏萦

普通民警都自身难保。突然觉得作为老百姓的自己一点安全感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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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2 20:13:351

8万请了一个刑事律师,一共只会见了3、4次就开庭了,值吗?

甭管花多少钱,刑辩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过程中,一般都只会会见委托人4次左右的样子,即便是10万20万的刑辩律师同样如此。 如果你是在刚被抓进入看守所时请的律师, 一般会在你刚进去的时候会见1次,在你被逮捕后会见1次,在被检察院起诉后会见1次,在开庭前一天会见1次,大多在4次左右。 而前2次会见,律师大多的作用只是起一个上传下达的作用,然后看你生活有什么需求,有什么要对家人交代的,顺便安慰你一下,而对案件的作用并不大。因为这时候律师无法阅卷,估计对案子也很懵逼,过来能干嘛?陪你聊天吹水? 律师都很忙,一个案子一般会折腾小半年,如果律师只接你一个案子,就不用活了。 因此,在跟你的案子时候,律师手上估计还有一大堆案子在跟,你并不是唯一。 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阅卷了,可以去检察院打印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这个时候律师才正儿八经的开始跟案子,才真正的能了解你这案子到底是什么情况,而这个时候,律师也许会会见你一次,这个就看律师的心情了。 当然不管“案卷卷宗”写的怎么样,主要还是看检察院怎么去起诉,因此起诉下了之后,律师会会见你,针对检察院的起诉,了解你的一些想法,以及辩护的方向等等。 而开庭的头一天,一般都会会见你一次。主要是给你传达辩护的方向,然后教你开庭的时候怎么说怎么做,不该说的不说,不该认的不认。 说白了就是“彩排”,免得影响第二天开庭发挥。 因此,律师会见多少次,并不代表着律师真对案件能起到什么作用。 其实,如果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100万的律师和请1万的律师没什么区别,也无非就是“认罪态度良好,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宽大处理”的一些争取。其实不请律师,嫌疑人自己说一句“我知道错了”,能达到的效果差不多。 为什么大多嫌疑人都会认为律师就是骗钱的,没有任何作用? 主要是大多嫌疑人对律师的期望太高了。他们认为律师神通广大法力无边,可以救自己出去,可以让自己不坐牢或者少判刑。但是律师执业,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即便说的嘴开花,也无法改变判决。 就如同,某暴徒杀了5个人,精神也没问题,任你再牛的律师,也无法为其保命。花钱请律师的意义何在?无非就是在死之前,找个陪聊罢了。 正所谓,期望越大失望越大。花了钱,没有达到自己理想的期许,自然认为律师是骗子了。 因此,请律师到底值不值,主要看自身的经济能力。 出了事,请律师绝对是正确的,虽然不一定有用,但最起码在看守所这种“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地方,也只有律师能看望你,也只有律师才能为你办一些事了。 当然,如果你家庭环境差,而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咱就不要玩那个“味”了。大多时候,其实很简单,庭审的最后你只要说 “我知道错了,请求法院宽大处理” ,这句话起码值90%的律师费。 刚刚经历了两场官司,都是自己人的事,有幸参与了全程。 公安侦查和检查院起诉阶段 如果罪名轻点,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不过和律师关系不大,你懂的。 法院阶段, 第一种情况,律师,资历深些的,会来事会做人的,和主审法官,检查官关系都会处的很好。在法律不失公正的前提下,法官和检查官会指导律师在哪些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进行辩护,这时候的律师其实大致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别管花多少钱,大家所盼,皆是当时人判决轻点。法官已经给出了指导意见,委托律师和当事人见面次数多少就没多大关系了,见第一面了解了解情况,第二面教教怎么说就够了。 再有一种情况,律师和主审法官关系一般,这时候就要求律师要严格审阅侦查卷宗,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哪些方面,及时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以确定辩护方向,不过这也和会见次数关系不大,也可能律师会一次性找出需要核实的问题,只会见一次即可。这时候的律师会把判决结果说的很重,因为他也不知道结果。 所以,花多少钱请律师,和会见次数没关系,能达到预期判决就够了。 我想心平气和地用两个例子说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希望大家增进对律师工作的了解,也希望大家增进对律师价值的认知,供参考。 01、身边的例子 有个亲戚因为涉嫌职务犯罪,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关在看守所里,等待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一关就是一年多。 在他被逮捕后,委托了一个律师,每个阶段5000的收费,总共花了1.5万。这个律师主要是会见,传递下信息,送点衣物之类的。从逮捕到后来法院开庭,大概会见了10多次,其中主要会见都是我开车去接送,少数时间是另外一个女的接送。 委托这个律师后不久,参与接送的那个女的又去找了一个律师,号称知名律师,花了10万律师费,其中5万是我出的。这个律师从接受委托到后来一审法院开庭,总共会见了2次。 也就是说,总共委托了两个代理律师,跑腿会见的律师费用低,但会见次数很多,后来在法庭上表现看,她的专业素养确实比较差,连案件的症结都没找到。 另外那个大律师,虽然前后只会见了2次,但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症结,在法庭上把公诉人问得哑口无言,这在公诉案件中是极为尴尬和罕见的。 02、自己代理的案件 虽然我也是律师,但并未代理亲友的案件,道理很简单,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有时候“坐视不管”才能封住所有人的嘴。 接受嫌疑人家属委托后,收费3万,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宣判为止。接受委托期间,做了两件重要的事情:一是在侦查机关批准后,面见受害人,并为委托人取得受害人谅解;二是会见,大概会见了9次,每次都是自己开车前往,没有找委托人家属报销车费、油费之类的。 其实,会见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为家属和嫌疑人之间传递合法合规的信息,不至于那么担心;二是了解案件进度,跟嫌疑人核对案情,为开庭辩护做准备;三是做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让他认罪认罚。 对相当一部分刑事案件来说,律师工作在案件中的作用是有限的。比如,贩卖1000千克海洛因,人赃并获这样的案件!如果没有影响量刑的额外情节,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概率很大。本事再大的律师都难以将案件结果争取到15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经有个律师,接受了一个毒贩家属的委托,收了巨额代理费(大致当时可以买3套房),承诺“保命”,试图改变结果,但最后的结果就是自己执照被吊销,从此被清理出了律师队伍。 为什么作用会有限呢? 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机关是专业的,公诉机关也是专业的,法官更专业,狡辩显然就是没有用的!大家不要被香港电影的剧情蒙蔽了。 但对部分刑案而言,律师的价值又是巨大的。比如,如果只是“普通的”刑事案件,冤假错案是完全可以翻案的。比较著名的就是“杜培武案件”,典型的通过律师努力成功实现无罪辩护的案件。 律师在刑案中的作用,主要是三点: 一是会见,让家属了解嫌疑人的情况,同时让嫌疑人了解家属的情况,便于嫌疑人安心,这点是律师之外的其他代理人无法胜任的。 二是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比如,有些案件确实是冤假错案,需要专业人士帮助其脱困,这就是律师的价值。但也要注意前提,就是嫌疑人确实是被冤枉的。 三是帮助辩护,比如,在案情大致确定的基础上,尽量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帮助其尽量得到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律师的价值,毕竟,公诉机关是不会帮助嫌疑人脱罪的。 03、8万请的律师,一共只会见了3、4次就开庭了,值吗? 结论:没毛病。 律师会做很多工作,这些工作难度很大,需要极强的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但这又是委托人及其家属看不见的!这些工作除了律师之外,没人能替代去做,这就是刑事律师的价值。 以前有个故事,说的是一个牙医,帮一个人种一颗牙,收费5000元,病人嫌贵。牙医就告诉他说种牙的材料只值100元,但把这个牙齿种上去值4900元!他可以100元只卖一颗牙,但你要有技术把牙齿种上去能用才行。 8万请个律师,不知道是在哪个城市?但就本地消费水平来说,不算高,也不算低,无可厚非,因为律师多数都是协商收费的,能接受就请,不能接受可以找别人。 会见次数的话,在于每个律师对案情的把握。一般来说,会见次数可以在下委托的时候约定清楚,如果律师比较大牌,认为没有必要会见太多次数,委托人可以另外请个律师专门会见,也可以花几百元钱单次请专门会见的律师。 为什么大律师都不会过多会见嫌疑人,而是把功夫下在辩护上? 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敏感。 我去会见的时候,除了必要的核对案情外,几乎不说话,都听嫌疑人自己说,他要想说就让他一直说,他要不想说的话,我直接就结束会见了。 应该说,刑事会见是很敏感的,对经验不足的律师来说,可能是一种灾难或陷阱!少会见,意味着少风险。 会见解决不了嫌疑人罪轻的问题,反而可能让律师掉进去,倒不如把功夫下在辩护上,实实在在地为嫌疑人找破绽,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委托人及其家属是不懂这个轻重的。 因此,刑事律师无可替代,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都具有重要价值。只是有的律师把功夫下在委托人看得见的事情上,有的律师把功夫下在委托人看不见的准备辩护上。 终于有机会可以吐槽一下律师了,这个心里话已经憋了快5年了。 5年前,我确实花费8万多请过刑辩律师,但实际上的花费远不止8万,发票最后开了11万,还不包括平时请律师吃饭应酬的费用。 如果你问花8万请刑辩律师只会见了3、4次就开庭,是否值得?那这个问题就得从多角度去回答。 1、站在律师本人角度而言,他肯定觉得价格给低了。 如果你有能力,他巴不得收你15万、20万或者30万。为什么律师这么狮子大开口呢?难道真的是因为他们很值钱吗?难道他们真的能给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吗?未必! 律师之所以要这么高价钱,是因为他们一致觉得,律师证拿得非常不易!为什么会有如此的想法。 我想很多人都知道,在中国,想从事律师,你必须要跨一个门槛,就是要通过国家规定的司法考试,即现在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这个考试,在2002年开始设立之初到现在,每年的通过率也仅仅不超过10%,往前推10年,通过率不足5%!因此,被称为“天下第一大考”!我在2012年和2016年参加过两次,但都没有通过,2020年又重新参加了一次,有幸通过了客观题的考试。 这个考试的复习,内容之多不可比拟,考试之细不可超越。每一道题目的设置,目的不是看能有多少人通过,而是看能让多少人通不过!从题干到选项,处处都是坑,你跳出这个坑,立马又会掉入命题人的下一个坑,所以,学得不精是完全不可能通过的。 而每一个能拿到律师证的人,都是实打实的真功夫,造不了假。 因此,在备战考试上,你至少有半年的时间会过与世隔绝的日子,否则,你很难通过。很多人为了考到这个证,身体弄垮了,家庭也散了!不交际、不上班、不工作、不 旅游 、不做家务、不带孩子、不陪父母......总之,你即使这样付出了,还是有很多人没有通过。 所以,通过的人,拿到证,接到案子,怎么会不用金钱狠狠补偿自己呢? 因为你给的律师费,和他日日夜夜的付出相比,根本不值得一提! 2、如果你不差钱,只想花钱捞人,那这8万块钱肯定值得。 有钱的人犯了罪,被关进看守所,他们一定会想尽办法砸钱。如果这8万块钱,能达到他想要的效果,把人捞出来,或者减轻处罚,拿钱买刑期,别说8万,30万又如何呢? 3、如果你是普通人家,不懂律师收费的坑,这个钱肯定就不值得了。 中国的普通老百姓,收入低、见识少、接受的高等教育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就更加少。一旦自己遇到家人被关进看守所时,已经急的乱了方寸,不知道前途如何,孩子的命运如何,所以急于求成。如果这时候,但凡有个律师告诉你,能花点钱把案件处理好、减轻点刑罚、自己有一定的人脉关系等,基本上都能给忽悠住,然后你就会乖乖的交律师费了。 而律师收费,一般都是分阶段: 侦查阶段,即案件还在公安机关,去看守所会见,大概收费多少; 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去到检察院,去查看笔录、调查证据,还要收费多少; 诉讼阶段,案件在法院审理,还要收费多少钱; 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启动二审,还要付多少钱; 案件的确判错了,提起审判监督即再审程序,还要收费多少钱等。 而当你委托了律师,他从头到尾跟了你的案件,事情办的顺利还好,如果不顺利,判重了,我想,你肯定认为这个律师费白花了,花一分都不值得。 很多人说,中国的老百姓不打官司,跟律师收费高有很大关系,因为请不起律师,自己又没有专业的知识,干脆就不打了。 不知道你是怎么认为的,我自己觉得有部分律师收费确实太贵了!我明白每一个律师考取律师证的辛苦,但请走上法律道路之后,能分清对象收费!很多需要帮助的老百姓,本就遇到困难,经济条件不高, 如果律师可以宽宏大量,多做善事,为 社会 做点贡献,不也是在为自己的前途积德吗?赚钱是不容易,但请赚良心钱! 不值,大多数刑事律师等于无用。他们的辩护词基本都不被法院采信,除非你没有犯罪,律师通过辩护给你提供法律范围内的规则。第一,你没有犯罪,第二,你有过硬的证据,其他无用 现在的律师说白了只是去给你走个程序,咱老百姓不懂法庭开庭程序,他们就是去给你走个程序。有的律师只是在开庭前一天才好好看看案卷。 我的一个朋友,公安阶段请了一个律师,律师要价1万,后搞价到6千。律师去见了一面,因检察院没有批捕,律师跑去给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到家后,律师又向朋友家里要了五千元,律师说都是他去检察院跑的事,检察院才没有批捕。谁知道过了一个月,朋友又被公安机关给搞了一个监视居住,朋友家里人去找这个律师,这个律师说他的带理上次都结束了,想要在代理,还要付钱,朋友家里人说这不还在公安阶段吗,为什么不管了,还要收钱,这个律师就是不去,一个月后,朋友被批捕了。 所以说,有事情不要急着找律师,先等等看,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是司法机关,都是讲证据的,如果没有证据,他们也不会滥用职权的,如果证据确凿,找律师也是没有用的。 但是我想说的是,如果想找律师,也可以到法院阶段再找,好的律师在法庭上是可以讲出不一样的法律理念的。 最后给大家说一下,律师收费是按照阶段收费的。 “八万请了一个刑事律师,一共只会见了三、四次,就开庭了,值吗?”我认为值不值,只有当事人心里最清楚。 大凡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说犯罪、违法,单说犯错误(不包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范畴和意识形态领域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在他潜意识里,都有一个明辨是非的公理界定线。譬如说各行各业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有针对性的具体要求等。一旦你违反了,对、错,你心里最清楚。如若领导追责,一般情况有两种态度。一是坦然面对,主动承担责任。取得同事理解,领导谅解。一是言过饰非,不疼不痒,蒙混过关。 回到正题上。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我主观臆想:律师收钱,一般是根据你陈述案情的性质、严重程度、 社会 影响、现有证据和你的要求收的。你请的是刑事律师,八万,对一般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你的内心应该是有一根称的,也就是说应该受到怎样的惩处才公平。 但人的价值观不同,对待同样的案情,态度亦就不同。一种是“我”触犯刑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诚心伏法。那么他收取八万,确实太高,就是一万,也不值。一种是同样在上述情况下,你臆想请律师的辩护减轻刑责,或者翻案,那就更不值了。因为大多数法官是维护正义、公正量刑、依法判决的。 如果你在案情中,确是冤枉的,律师经过调查取证,有礼有节的辩护、建议,澄清了冤情,得到了法院公正的判决。不说八万,十万也值!当然,话说回来,律师也不是万能的。事过境迁,有些有利于你减轻冤情或者雪冤的证据早已消迹,律师也是回天无力的。交了八万元,虽然于事无补,我确认为值得,因为你主管愿望是还你清白。相信天不藏奸,总会水落石出的,只不过比较遥远一些。 你好,根据你的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谈一下我的看法: 8万块钱对有些案件来讲确实有点贵了,但是对一般的案件全程来看,对专业的刑事律师来讲5-10万应该是一个相对普遍的价格。 先说解答你这个问题 不知道你委托的时候案件到了哪个阶段,一般三个阶段都委托的话这是最低的会见次数了,如果是在审判阶段才委托的案件,3、4的会见已经很说明问题了。每个时间段所对应的会见目的,都不一样。你这个案件一共会见了3、4次就开庭了,那么3、4次的会见有没有起到一个好的,对案件有帮助的效果,在法庭上有没有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阅卷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怎么样,与公检法沟通案件情况怎么,等等为这个案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以及对当事人最终的辩护效果才是值不值得考虑。 如果以会见次数来衡量律师费花的值不值,冤不冤的话,那可能一开始的出发点就错了,可能你想请的是生活律师,经常进去会见会见,聊聊天的那种,这种律师也有,但是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会去做这种事情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放在案件方面,事实和证据方面,有核实的或者了解进展,对案件有帮助的才会去会见。其余的时间就用在这个案件更有价值和更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面。 再说一下我们的方式 一般来讲都是根据罪名,案件大小等来确定我们完成这个案件所需要的工作量,通过工作量来确定价格。因此才会像前面那样讲的,有些案件的工作量可能用不了8万块钱,有些案件不止8万,但值不值不是通过会见次数来决定的。我们的态度是能够真正的在案件中体现出律师的价值。而不是表面上让家属看起来我们很尽力,钱花的值。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假如你的案件的工作量没有8万,律师为了让你觉得值,就经常进去会见聊家常,对案件不起一点作用,你说话的钱值不值,当然一开始就是想找生活律师的除外。 总的来讲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工作方式,有些是为当事人做案子,考虑怎么保障当事人的最大权益,有些是为家属做案子,考虑怎么让家属觉得律师费花的值。 以上就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当敬请见谅。 说一下自身前段时间经历的一个案子 去年有一朋友A被刑拘,进去后抓他的警察给另外一朋友B打电话,说A被我们抓了,你去请个律师什么的办理一下后续 朋友B接到电话很诧异,跑到我这边问怎么回事,A怎么进去了。但我也麻爪,我们两人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也从来没接触过这类事情。后来找了处理过这类事情的当地熟人,说先请律师进去看看 于是就找了个律师,找两个,一个这边本地的,一个B家那边的。因为不知道什么啥原因,就先付了5000,托本地律师去看看。律师看过之后,大约有个概念了,可能是早期什么什么事情,涉及刑事了 然后嘛,谈价格,价格有两种,一个是打包价,从头跟到尾,另外一个是根据案件发展,分段次收钱。律师不愿意分段次,没办法,那就打包了 之所以也找B家那边的律师,是出于对律师的不信任,两个律师分别探监,我们应该能得到更真实一些的信息吧 跟律师谈过之后,我们知道一个概念,叫黄金三十七天。三十天属于警察侦查取证周期,七天是检察院批捕周期。也就是在三十七天内,能把人弄出来,那万事大吉,超过时限,那就是法院的事了,而进入法院,属于判刑阶段,律师庭辨,辩的仅是具体刑期。进入法院,什么无罪辩护,那几率太小,基本是板儿丁丁 通过律师这个中间人,大约了解了A涉及什么事,后来把事情又咨询了公安方面的朋友C,C说,这种事情如果他来处理,他愿意等,等37天,等办案公安和检察院会依据相关法规给出的定论,因为案件终身制,谁也不敢徇私 在B的坚持下,我们没等,找了比没找强些吧,又人托人大约见了十多人,最后朋友A取保候审,出来了 从这次事件来说,律师作用大约就是中间人,题主要是有相关单位朋友,要不要律师无所谓。如果没有呢,板儿丁丁的犯法了,要不要也无所谓,不是那种板儿丁丁的,还是找一个吧 至于价格,刑事案件,真不便宜,即便律师没做什么,或者看起来没做什么 作为曾经羁押1年9个月的过来人告诉你,对于刑事案件,最佳找律师时间为刑事拘留后到逮捕之前为最佳时间(时间是37天,公安侦查最长期限为一月,检察院审查是否逮捕决定为7天),这段时间律师可以根据案情及时会见嫌疑人,帮助嫌疑人对案情供述的技巧,及时搜集嫌疑人不被逮捕的条件沟通检察院,并且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是最煎熬的一段时间, 社会 地位_孤独_无助_绝望_生活环境_牵挂等等都是最强烈的时间点,一般刑事案件律师费最低在3万元左右,也就是一个环节1万元,要说值吗?其实个人觉得不值,因为刑事案件只要逮捕后,那是必判的,至于律师辩护无非就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这都是从轻的一些情节,本来要判3年以上的案件再低也不会低于3年,除非有立功表现或者是自首情节,这些都是减轻情节,根据立功的大小分立功和重大立功,可以降低一个层级判罚,不受层级约束,就这些辩护点,其实在看守所待久了自己都可以在法庭上辩护,现在不同往日,律师通通关系,定罪量刑的口供就可以操作,国家整顿,谁都不敢伸手,也不能一概而论,就说现在很火的强奸罪,只要罪名成立,就是3年起步,3-10年一个层级,上面还有无期和死缓和死刑,不保准有胆大的可以操作本来可以判5年,最后加上从轻情节给你来个起步价3年,这也没毛病,那是要花很多元子的,一般案件非常清晰的律师唯一用处就是能会见几次,告诉你外面家人怎么样,有什么变化,案子到了那个地步,再说写安慰的话(这点作用其实对于被关在看守所的嫌疑人来说是唯一的心里寄托和安慰)你问他会判几年啊,律师都会很保守,给你说个区间,刑法书上都有,等于白说。
2023-07-02 20:13:422

逼供的造句逼供的造句是什么

逼供的造句有:假如审讯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假如执法者没有掌握无可辩驳的"铁证",等无罪释放者们就不可能遭遇命运的劫难和家庭的不堪。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逼供的造句有: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陈有西表示,茅亚荪一审过程中,曾当庭指证检察院对她八天八夜折磨逼供和指供诱供,这样的违法口供,法庭回避了当庭同意播放录像的裁定,由法庭自由定案。结构是:逼(半包围结构)供(左右结构)。词性是:动词。注音是:ㄅ一ㄍㄨㄥ_。拼音是:bīgòng。逼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二、引证解释⒈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引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鲁迅《二心集·“友邦惊诧”论》:“砍头示众,秘密杀戮,电刑逼供,他们也不惊诧。”杨匡满郭宝臣《命运》十:“温和的问话,没有逼供。”三、国语词典强迫嫌犯招认。如:「侦讯刑案,要讲求证据,不可逼供。」词语翻译英语toextortaconfession法语arracher,extorquerdesaveux四、网络解释逼供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语出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关于逼供的成语求过于供疲于供命供过于求香花供养逼良为娼供不应求逼上梁山供认不讳关于逼供的词语求过于供烟云供养逼上梁山香花供养疲于供命富贵逼人供不应求逼良为娼东敲西逼精彩逼人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逼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14:061

唐山的“李久明”和云南“杜培武”冤案,具体是怎么一回事

明火执仗的敌人不可怕。可怕的是以我们人民政权的执法者身份作恶者。敌人,我们可以带领人民打败它。而执法者外衣包裹下的作恶者,则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了社会主义制度,罪该万死!
2023-07-02 20:14:191

秦伯联是否因杜培武案立功升职

杜培武案件的惊天冤假得到昭雪,而秦伯联等办案民警的渎职行为也得法律的相应的处罚。对于该案以前的升迁行为,是职务上的晋升,属于正常的人事流程,但是没有和案子关联是不可能的。
2023-07-02 20:14:262

中国10大冤案是什么?

  (一)佘祥林11年冤狱佘祥林,1966年出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捕前系该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所杀,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数月后,一村民在村头发现一具腐尸,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然而,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突然现身,一件天大冤案由此浮出水面。4月13日,京山县法院经重新开庭审理,宣判佘祥林无罪。5月10日,佘祥林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05年10月底,佘祥林及其家人,最终累计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记者问他11年冤狱最大的感触是什么?佘祥林说不管遇到多大困难,对生活都要充满信心,哪怕是最痛苦绝望的时候。我将珍惜每一天,一家人和和气气,快乐生活。我是一个乐观的人,我相信我能过得幸福。同时,很多人曾对我伸出了援手,我不能让他们失望,我要好好活下去。  (二)赵作海冤案今年58岁的赵作海,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人。11年前的5月9日,他因涉嫌杀害同村村民赵振晌被当地公安刑拘。在被超期羁押三年半后,商丘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级法院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2010年4月30日,“被杀害”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出现在村里,和湖北佘祥林案情节几乎完全一致。五年前,湖北京山县村民佘祥林,因杀妻错案蒙冤入狱。11年后,被佘祥林“杀害”的妻子突然现身,佘祥林最终获得国家赔偿案65万元。如今,“死人”复活令赵作海得以昭雪。问责结果:2010年5月12日,当年涉嫌刑讯逼供的两名刑警郭守海、周明晗被商丘市检察院刑拘,另有一名刑警李德领在逃。  (三)罗开友冤案罗开友,四川凉山州雷波县渡口乡营盘村人,找他的前妻——同村人李培香,找了20年。20年前,李培香突然“失踪”,随后,金沙江里出现一具女尸,被各个方面认定就是李培香。罗开友等6名“嫌疑人”随即被抓,他与父、兄等4人被关押了21个月。虽然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释放,但罗开友一直脱不了杀妻嫌疑。而且他再也抬不起头来,乡亲们都在背后戳他的脊梁骨,“连自己的老婆都杀,屁眼儿心心都是黑的”。在极度的狂躁、郁闷之后,罗开友冷静了下来,他决定用自己的方式“破案”——在茫茫人海中找到前妻。20年后的2010年,他找到了,被他“残忍杀害并沉江”的前妻李培香,在天津静海县好好地活着,但早已是别人的老婆。  (四) 聂树斌冤案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聂树斌成为犯罪嫌疑人被抓,后经石家庄和河北省两级法院审判,被判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复核(当时最高法院尚未收回死刑复核权),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时聂树斌年仅22岁。之后,聂树斌案的多名办案人员因此立功升迁。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警方在当地某砖瓦厂内抓获一名可疑男子。该男子真实姓名叫王书金,河北广平人。他向警方供述,曾在河北强奸多名妇女,其中四人被杀害。之后,王书金被广平县公安局押回河北,到其所交代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其中就有十年前由法院认定被聂树斌“杀害”的康某遇害的现场。2005年4月,“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被《河南商报》曝光后,舆论哗然。(最新的报道:法院在王书金案一审中否定了他是 聂树斌案的真凶,正等待二审的判定结果 )  (五) 呼格吉勒图冤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公安机关迅速将18岁的青年呼格吉勒图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仅仅两个月后,呼格吉勒图被匆匆执行死刑。2005年10月23日,被指控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其后的情景几乎和聂树斌案一模一样:赵志红在落网后,供认曾在1996年4月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强奸杀害一名女性。翌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赵志红系列强奸杀人案。跟王金案如出一辙,检察机关对赵志红的指控,也没有提及在第一毛纺厂家属区公共厕所内的强奸杀害案。2007年1月1日,对赵志红的死刑执行被临时叫停,但之后,对此案再无公开信息。  (六) 张振风冤案张振风,男,因警察藏匿证据被以强奸抢劫罪判死缓。2010年9月6日17时,失去人身自由3年零4个月后,张振风回到家中。张振风是河南省鹿邑县杨湖口乡田庄村张庄人。鹿邑县隶属河南省周口市,与商丘市下辖的柘城县相邻。在姐姐的印象中,张振风和很多同龄人一样,不喝酒、不打牌、不会做买卖,农忙时在家干活,农闲时外出打工。31岁时,他的命运发生转折。2007年6月3日下午,张振风因涉嫌入室抢劫、强奸被柘城警方抓获。次日,“根据他的交代”,张的“同伙”——鹿邑县村民郭新魁、郭辉等被抓获。一年后,本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振风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郭辉承认强奸、抢劫,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新魁拒绝认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超、刘传军否认强奸但承认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振风等5人因涉嫌强奸、抢劫犯罪归案后,柘城县公安局曾对5人抽血,与受害人体内残留的精液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已排除了5人的强奸犯罪嫌疑,但该结论被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余鹏飞隐匿。2010年8月,张振风案出现重大转机。因其他犯罪入狱的王银光被查出是强奸、抢劫案的真凶,王银光交代了一同作案的王长林和王献志。  (七) 二级警督李久明冤案李久明,二级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1988年调入河北省冀东监狱,1998年起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处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杀人案受到牵连,后被捕入狱。在审讯过程中,因一些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7·12入室杀人案为自己所为,才使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受到法律追究。  (八) 警察杜培武杀妻冤案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在一辆弃置的微型面包车内发现了杜培武的妻子昆明市公安局的干警王晓湘和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人枪杀的尸体。而此刻正在焦急寻找妻子的杜培武已经被列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经过70余天的侦查和刑讯之后,杜培武终于招供,并“揣摩”审讯者的意图编好了杀人现场,但是作案的凶器——王俊波携带的一支七七式手枪却一直没有下落。1999年2月5日,杜培武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经过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0年6月17日,昆明市公安机关破获以铁路警察杨天勇为首的特大杀人团伙案。当杨天勇的保险柜被打开后,此前办理杜培武案件的有关人员顿时惊得目瞪口呆,致“二王”死命的那把“七七”式手枪,赫然躺在保险柜里!2000年7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再审判决,宣告杜培武无罪。  九、“110”逼供大案(又称“4.30陷害案”)  在河南省驻马店市“110”报警中心,出了两个败类,滥用职权,编造伪证,刑讯逼供,陷害无辜。   祸起三泡尿 爷俩进班房   时间:1997年4月30日晚上10时。 地点:驻马店市乐山路南菜市场。   春季的驻马店,芳草吐翠,气候宜人。张贵斌和谢秀云夫妇在菜市场的丁字路口,开了间瓷器店。   大约晚上十点钟,一辆出租车在路边“嘎”然停下,从车上走下三个青年人,其中两人穿着警服。他们二话不说,径直走到小店门口,拉开裤子,对着门便“哗哗啦啦”浇起尿来。谢连忙制止说:“你们可不能尿这儿。”其中一个穿警服的恶声恶气地说:“尿这咋哩,尿您嘴里也该!”谢见其开口便伤人,就骂道:“你真驾驶(厉害之意——记者注),你们咋这么排场?”那三个人见其顶嘴,凶相毕露,   走上来抬手就打,你一拳我一脚,三下五除二便把妇人打翻在地,鲜血直流,妇人疼得在地上直打滚,扯着嗓子大喊大叫,“来人呀,快来救命啊……”  正在不远处卸货的张贵斌及其儿子张文军、张文普闻讯赶来,看见谢正被一帮狂徒暴打,便扯住三人不让走,并一对一交起手来。  张父见这伙人穿着警服,以为遇上假冒公安了,便叫小儿子文普快去打“110”报警。      那伙人一听打“110”,更是有恃无恐。“你打110,老子就是110的!看老子不整死你!”      在双方争斗当中,驻马店市“110”公安民警赶到。果然,“110”并没有出手制服这帮歹徒,他们惊奇的是:打架者怎么会是同事刘建强、张山军呢?“110”把57岁的张斌拉上警车,带进市公安局。深夜12点多,又将22岁的张文军抓进公安局,对二人做了突击审讯。笔录后,不容分说就把二人用手铐铐在铁床的床腿上,直至天亮。      严刑逼假供无罪变有罪      次日(即5月1日)下午,刘建强等人一上班,就逼迫他们承认这样的事实:打架斗殴,不听劝阻并蛮横撒野,把“110”执法民警打伤。张氏父子坚决不承认,又遭到几个人再一轮的拷打。   面对记者,张贵斌回忆说:上班后几个人就把俺爷儿俩铐在市公安局楼底下的两棵松树上,晌午时文军被拉到屋里,几个人不容分说,把娃子推倒在地,一阵猛打,打得他“妈呀 ”、“爹呀”地叫着。娃儿疼得打着滚,钻进床底下,又被他们揪住头发硬拽出来,两手一齐铐在床上,不能动弹。打累了,换人再来,一直到娃吃不住,(在讯问笔录上)签字画押才作罢。后晌4点多,他才被拖出来,仍旧铐树杆上。接着轮着我了,我也是被带到那屋里, 4个人“呼”一家伙把俺掀翻在地,背剪双手绑住,几个人轮番打我的头、胸、后脊梁、胳膊。轮着班儿,有人打有人问,还唬着脸儿说:“你这个老家伙,招不招,不招就整死你。” 打得我死过去好几回,最后他们捞着我的手在他们弄好的口供上摁了指印儿。   经过“110”干警们长达14个小时的“智审猛追”,张氏父子终于低头“认罪”。晚10时许,市公安局做出处理决定:二人各行政拘留15天,不许上告。张的家人不服,请 了律师,要求依法对“110”的裁定复议,却被市公安局无理拒绝。      “4·30”冤案就这样炮制出笼了!      本来事实清楚的公安民警酒后野蛮打人行凶案,却变成了截然相反的“殴打警察”恶性凶案。   5月15日,张氏父子拘留期满,驻马店市公安局置市检察院“立即释放”的司法建议于不顾,拒不放人,又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将其二人转为刑事拘留,并再次报请市检察院,要求逮捕。为求正义存拨雾觅真凶。   1997年5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捕科接到了市公安局呈报的关于批捕张贵斌、张文军卷宗。驻马店市检察院是一支能征善战的英勇群体,素以办案严谨、善打硬仗而蜚声于河南检察系统。      像平常一样,审查批捕科科长王永波上班后就坐下来阅卷。受害人是公安干警,这种案例并不多见。他决定亲自办理,经过反复推敲,王永波发现存在不少疑点:   一、两次讯问的笔录显示,口供前后截然不同,有指供逼供之嫌;   二、受害干警的陈述与主证人谢秀云的证言大相径庭;   三、其他证人证词中有公安术语出现,显然有人编造伪证。      王永波凭敏锐的洞察力和多年的办案经验,预感此案定有“猫腻”,决非纯粹的妨碍公务案,而极有可能是案中有案。果然不出所料,当他提审“罪犯”时,父子二人同时翻供,并连呼冤枉。他们还露出血糊糊的累累伤痕,请求验伤……他立即向市检察院及地区检察分院主管领导汇报并作了请示。在得到上级的支持后,他暗下决心:案情重大,决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不能让无辜百姓蒙冤。   王永波明白,此案侦察难度甚大,案件若攻不下来,后果将十分严重。   批捕科的干警们顶着巨大的压力,开始了艰难的侦查。5月27日深夜,由许好华副检察长亲自坐阵指挥,科里干警兵分三路开始调查取证。出人意料的是,重要证人出租车司机刘杰已闻风而避,所有目击群众也讳莫如深,缄口不谈。   三路人马,碰壁而归。正在他们一筹莫展之时,说情者找上门来,要“自家人”高抬贵手,不要太“死心眼”。有人一次就携带万元现金,来到王家“登门拜访”,请他“笑纳” 。   “坚决顶住人情,一查到底”。检察官们嫉恶如仇的正义感使他们吃了秤砣铁了心。他们再次深入群众,反复做思想工作。耐心的开导终于使群众消除了顾虑,吐露了不敢做证的原委:事发次日,刘建强、张山军曾威胁他们:不许如实作证。检察官们又重点对刘杰的妻子做了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才让躲在邻居家的刘杰坐到了他们的面前。刘杰说,出事后,刘建强把我请到北京酒店吃了一顿“便饭”,叫我作假证,并威胁我不得乱说话。调查中,还了解到一个重要的情况:公安干警周靖、钟兵按刘、张的授意,对 张氏父子残酷殴打,严刑逼供。   他们马不停蹄,立即传讯刘建强、张山军和刘军。前两人从事公安多年,一直态度恶劣,拒不交待。检察官们沉着冷静,适时抛出“炸弹”,与二人斗智斗勇,步步紧逼,终使对手败下阵来,如实招认了编造假证、诬陷受害人的犯罪事实。   据此,检察院批准逮捕刘建强、张山军,同时将干警周靖、钟兵等人交法纪部门立案查处。      惊动中南海善恶终有报      经过检察官们10多天的艰苦奋战,走访了几十个证人,收集了数十份证言材料,查清了此案的全部事实,拨开了层层迷雾,终于使公安败类露出了庐山真面目。   5月31日,检察院再次做出不批捕张氏父子的决定,至此二人已蒙冤下狱一个月之久。但公安局仍不放人,又以张文军涉嫌伤害为由,将张文军由刑事拘留转为“监视居住”,至 7月8日才不得不将张文军改为“取保候审”。至此,张文军被陷害入狱达2个多月。   记者还了解到,当二人在押期间,公安干警为逼取口供,曾对二人多次进行毒打、折磨,致使张贵斌肋骨骨折三根,吐血不止。经河南省检察院驻马店地区分院法医学会检验鉴定,结论为胸部外伤,属于轻伤。而公安局却没有任何赔礼道歉,更没有一分钱的经济赔偿。而张家治病已前后花去数万元。   1997年8月,新华社记者闻讯赶到驻马店采访。张贵斌告诉记者,在拘留期间,有人几次跑到拘留所对他们进行威胁,不许他们申诉和上告,并放出风说,只要不再上告,拿一万块钱就可以放人,不然就判他三五年刑。      新华社《内部参考》第68期对此案初作披露后,立即引起了河南省、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1997年9月,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作了批示:“郑增茂同志(河南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请河南省政法委查处,并报结果。”同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汉斌也作了明确批示;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的***同志看到后拍案而起,在《国内动态清样》上对河南省政法委、省检察院负责人作出指示:“此案要依法追究,严重败坏公安形像。”   案情查清之后,驻马店市检察院对做伪证诬告陷害群众的主犯刘建强刑事拘留,后正式予以逮捕。并对刘建强、刘军、周靖、钟兵分别提起公诉(张山军未被起诉)。   1998年元月,驻马店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二刘有期徒刑各一年,干警周靖、钟兵以刑讯逼供罪分别判刑各6个月,另一个同案犯张山军则只被其单位作了行政处理。   全国第一起“110”民警故意诬陷他人的恶性案件,终于有了结果。  十、7民警擅自枪毙4村民、并诬陷其为歹徒大冤案 滥杀无辜竟称击毙歹徒      一九九七年一个夏日傍晚,粤东普宁市郊外。“嗒嗒嗒”、“砰砰”一阵枪响,四名被绑缚的青年村民泣血倒地。这不是枪毙死刑犯的法场,而是七名民警的擅自行为。如今,隐瞒一年之久的“击毙逃跑歹徒”的闪烁谎言终被戳穿,七民警将被绳之以法。然而,这幕悲剧的发生和由此形成的种种怪圈,不能不引起人们去思索更深层次的问题。      四村民未审问被枪毙:家属不准认尸并强行火化尸体      1997年8月9日,普宁市电视台新闻报导说:“8月7日下午5时许,四名歹徒持枪窜入东西南村一村民家并抢去家中财物,我民警迅速出击抓获歹徒。在押解途中,4名歹徒撞开车门脱逃,公安民警在鸣枪无效情况下开枪击毙4名歹徒。    4名死者家属面对亲人不明不白被杀,又蒙如此罪名,悲愤至极,他们纷纷向普宁市委和有关部门反映:这是一起民警冤杀无辜的大惨案。他们在控告信中陈述事件原委:8月7日下午4点左右,占陇镇村民陈广丰,自己一人到东西南村找陈某某追讨欠款。双方发生争执后,陈某某报案称陈广丰等人持枪勒索。占陇派出所副所长罗国斌便带领民 警到陈广丰家将其抓捕,并将与陈某报案根本无关,在陈广丰家喝茶谈事的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3名村民一同抓去,不经审问把4人押到一偏僻小道旁全部枪杀。死者家属还提出一些情节和质疑,如陈广丰等四人被抓走时已双手反捆,被七八名民警持冲锋枪 押在警车里,怎能出现4人同时脱逃?死者家属被拒绝到现场认尸,第二天即匆匆火化,有毁灭杀人证据之嫌等等。      案件疑点重重漏洞百出 检察院却认为没发现民警有违法行为      陈广丰母亲陈婵英说,8月7日下午6点多钟, 占陇派出所来了6名未着装的民警,带着两支冲锋枪,4支手枪,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就搜查,不由分说就把陈广丰等4 人抓上警车带走。晚上10点多钟,那些民警第二次又来家搜查,不准我进屋,后来说是搜到一支手枪,把我叫进屋硬按我的手在搜查记录上按下手印。      陈广丰妻子陈丽贞,怀抱未满周岁的女儿,神情哀伤地说:“民警抓陈广丰时,把他的摩托车也开走了,车箱盒里放有买加工纸的4万元现金,后来不知去向。”普宁市检察院在送交普宁市委、市人大的“检察报告”认为在审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案件的来源及定性;占陇派出所报告案情的真实性;公安干警使用武器的合法性;公安干警采取当场击毙措施的必要性等方面均没发现公安干警有违法行为。      村委会几个人还介绍了一个情况:8月7日报案人陈某某的表亲是揭阳市公安局某位副局长,此人原在占陇派出所当过所长。      在通往普宁的广汕公路侧一处,公路旁有一条土路。再向北前行约一公里,土路边和菜地中间有一条水沟,这便是郑灿炎、陈广丰、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就地正法”的现场。距现场对面约150米处有一农舍, 据说农舍主人是现场目击者。主人陈海松说:“8月7日晚 7点多钟, 我正吃饭时看见三辆汽车很快开过来停在路旁。车灯熄后不久,我听见‘砰砰" 的枪声,还听见人的哭声,接着枪声又响了好久,又听见有人哭了好久。      普宁市电视台一位女副台长说明:电视台8月9日晚播出的新闻,是当日早上普宁市公安局送来的录像带和解说词。      七民警隐瞒一年终被公诉 揭露草菅人命一幕令人难以置信      1999年1月9日,一条牵动人心的消息传来——原占陇派出所负责全面工作的副所长黄石武(三级警督)、原副所长罗国斌(一级警司)及原五名民警因故意杀人一案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1998年5月,在广东省委政法委的重视和决定下, 组成由省政法委牵头,省公检法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普宁市“8·7”案件进行调查。后由广东省公安厅对占陇派出所民警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立案。      广东省公安厅查明,这是一起隐瞒了一年之久的杀人案。案发当晚被抓的陈广丰等四人并非逃跑,而是一个个被强行拉下车后,由原副所长黄石武下令并分别枪杀的。经技术鉴定,陈广丰身上共有17处枪弹创口;郑灿炎身上共有9处枪弹创口;黄华生身上共有12 处枪弹创口;陈松平身上共有10处枪弹创口。      此案的大概轮廓是:在接到陈某某报案称陈文丰等人持枪到他家勒索后,黄石武指派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携带两支“七九”式微型冲锋枪等武器前往抓捕。      当晚7时15分左右, 罗国斌等六人押解陈广丰等四人途经下寨村新路中段时,与黄石武相遇。黄石武、罗国斌二人商量将陈广丰四人击毙。当晚7时30分左右, 在东西南村老路僻静处,被告人黄石武将车叫停,并命令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张永进、陈伟城、黄建伟每二人一组把陈广丰等四人击毙,声称有事由他负责,并首先拉陈广丰到路边,用“七九” 式微型冲锋枪朝陈广丰射击。其他各被告人也分别朝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开枪射击。被害人陈广丰、郑灿炎、黄华生、陈松平四人被当场击毙。经法医鉴 定,四人均因心、肺枪弹伤死亡。      27次上访历尽辛酸 受害人亲属赴广州北京控告终昭雪      据了解,自1997年8月7日四名村民被杀害后,他们的亲属先后27次到本地区、广州、北京控告、上访, 共达254人次。      目前他们已委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顾先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就赔偿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顾先平律师指出:本案更为严重的是,受害人遭枪杀及被强行匆匆火化,这不但剥夺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有关合法权利,还给以后的侦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使尸检鉴定只能以侵害人照片为依据,不仅使本案的侦查起诉拖延至今,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案公正审判。      黄进发和陈达福都是五六十岁的人,他们各自的儿子黄华生和陈松平被杀害后,作为父亲,“白发送黑发”的心情不言而喻。他们说:“儿子刚二十二三岁就这样去了,我们真是痛不欲生。民事赔偿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更重要的是依法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      据从有关方面获悉,“8·7”故意杀人案主要犯罪嫌疑人黄石武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被问道:“你为什么要击毙陈广丰等人? ”黄石武回答说:“因为当时在占陇发生很多涉枪案件,我想杀一儆百,才下令将陈广丰等四人击毙。”    罗国斌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被问道:“你们知道案犯(指陈广丰四人)的身份及犯罪事实吗? ”罗国斌回答说:“都不清楚,我连陈广丰是哪一个都不知道。”郑灿明今年29岁,据村民讲他像哥哥郑灿炎一样老实厚道。郑灿炎死后,留下妻子和幼儿弱女,他们的生活负担全压在了郑灿明的肩上。郑灿明至今难忘与唯一的哥哥生死相别的情景。他噙着泪水向记者说:“前年8月8日那天,我好不容易才进火葬场见哥哥最后一面。我 要求给他擦乾净身上的血迹再火化。我找来一块布,蹲下来抱起哥哥,只见他眼睛还圆睁着,前胸、腋下有许多弹孔。我边流泪边擦哥哥身上血迹,又用手去合拢他的双眼,奇怪的是两次都合不上他的眼睛。我急得大哭说‘哥哥,全村乡亲都知道你是清白的,死得太冤枉,你……你就放心走吧……我会照顾好孩子的,也一定要为你伸冤! "我说完,第三次才把哥哥的眼睛……”      郑灿明止不住啜泣起来。郑灿明为了对死去哥哥 的承诺,奔走呼号,几易寒暑,历尽辛酸,今天总算讨得了一个“说法”,他也相信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结果。因为,这位普通农民的身后,有神圣的共和国法律,还有正义和千千万万不泯的良知……
2023-07-02 20:14:365

诱供的成语诱供的成语是什么

诱供的成语有:香花供养,求过于供,疲于供命。诱供的成语有:香花供养,供过于求,诱掖奖劝。2:结构是、诱(左右结构)供(左右结构)。3:注音是、一ㄡ_ㄍㄨㄥ_。4:拼音是、yòugòng。诱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诱供yòugòng。(1)诱骗受审人按审问者的意图招供。二、引证解释⒈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引《人民日报》1980.7.21:“如果是指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信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三、网络解释诱供诱供,读作yòuɡònɡ,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关于诱供的词语诱掖奖劝利诱威胁求过于供诱掖后进威胁利诱诱秦诓楚诱敌深入供不应求危迫利诱烟云供养关于诱供的造句1、例如,如果杜培武没有被诱供,他却能独立陈述两个被害人被开枪射击的部位、尸体所在环境状况,这就有知密性,想翻供都难啊。2、这句话有点诱供嫌疑,好在这里不是审讯室,夏羽也没有律师在场。3、指供、诱供,则是在所提问题中包含着希望得到的回答,诱使被讯问者“顺杆爬”。4、诱供,绝对是诱供,朱由校准备下手对付王体乾了,无论是自己还是前任的朱木匠对王体乾都同有什么感情可言,因为王体乾并不是什么潜砥老人。5、杨帆靠着直觉认为眼前的林泽楠不可信,说不定这就是个圈套,是林泽楠在故意诱供。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诱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14:511

呛水的成语呛水的成语是什么

呛水的成语有: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江水不犯河水,上水船。呛水的成语有: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泼冷水,江水不犯河水。2:拼音是、qiāngshuǐ。3: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呛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关于呛水的词语泼冷水下水船一水隔落水狗上水船关于呛水的造句1、此外,还有专家提醒,游泳发生呛水时千万不要使劲擤鼻子,否则咽鼓管扩张,脏东西就会随着咽鼓管进入耳内,引起炎症。2、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3、朋友像一根火柴,光亮虽然微弱,却照亮了你迷茫的道路;朋友是救生圈,在你挣扎呛水的时刻套在你的身上;朋友让彼此的心不再寂寞,朋友好比冬日里的阳光,无论何时看到都会暖洋洋、亮光光。4、陈子光知道这小子对上次让他呛水的事还耿耿在怀,问道“什么价位?”。5、据一位姓胡的男客人回忆,当时浴池里没几个客人,其间他听到有人喊“呛水了”,但声音很快又没了。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呛水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14:571

逼供的成语逼供的成语是什么

逼供的成语有:疲于供命,逼上梁山,供过于求。逼供的成语有:供认不讳,香花供养,供过于求。2:注音是、ㄅ一ㄍㄨㄥ_。3:结构是、逼(半包围结构)供(左右结构)。4:词性是、动词。5:拼音是、bīgòng。逼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二、引证解释⒈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引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鲁迅《二心集·“友邦惊诧”论》:“砍头示众,秘密杀戮,电刑逼供,他们也不惊诧。”杨匡满郭宝臣《命运》十:“温和的问话,没有逼供。”三、国语词典强迫嫌犯招认。如:「侦讯刑案,要讲求证据,不可逼供。」词语翻译英语toextortaconfession法语arracher,extorquerdesaveux四、网络解释逼供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语出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关于逼供的词语富贵逼人逼上梁山兵不逼好精彩逼人供不应求东敲西逼疲于供命烟云供养香花供养逼良为娼关于逼供的造句1、她被逼供,心慌意乱,连自己也不知所云。2、这帮人私设公堂,刑讯逼供,弄出了很多人命悬案。3、严刑拷打,靠刑讯来逼供,“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被迫造假。4、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5、随着防奸运动的深入和受“抢救运动”的影响,一时间,“特务如麻”的阴影和“逼供信”、“假坦白”的气氛笼罩着绥师,全校学生不被怀疑者所剩无几。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逼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15:031

用另案造句(大约30个左右)

1)另案妻主要的健康问题为照顾者角色紧张. 2)刘凡和李岩等人应按诈骗公积金贷款的行为别另案处理。 3)为实施新的扩厂计划,将另案办理。 4)卓志兴至今仍未被昌吉州检察院“另案处理” 而卓志兴所犯的数个案子照样被该院张冠李戴在吴俊柏头上 成了定吴俊柏***的“证据”。 5)去年2月刘某找到男子冯某和谢某(另案处理) 继续合谋以高息揽存的方式诈骗资金。 6)针对有案不送、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现象 突出对“另案处理”“在逃人员”的监督。 7)7万元假币赊售给桂平市麻桐镇的邓身铨(另案处理)时 被公安机关查获。 8)此外 涉事曹熙、陈嘉已另案处理。 9)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请求,根据既判力原则,即产生失权效果,lishixinzhi/3781021原则上失去了日后另案起诉的权利。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相对应。 10)但是,我们这里不必关心这些特殊的例子,因为它们将在SENS方案的各自部分另案处理。 11)此案还涉及到原东丰县委常委、政法委*记、公安局长刘长林和原东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周延军 二人均已另案处理。 12)8月1日 胡某富被批准逮捕 其他部分涉案人员因涉嫌的是窝藏罪或销赃罪 被警方另案处理。 13)另据悉 时任湖北省农业厅副厅长后出任湖北省政协常委的梅祖恩、南湖开发负责人张思华、育种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健红也因此落马 并被另案处理。 14)法院经审理查明 去年7月 绰号为“阿冲”的吴志聪受南非的梁坤(另案处理) 计划利用空调机夹藏走私国家一类 *** 安眠酮。 15)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16)澎湃新闻另悉 身为当地警员的缪某堂弟则被检方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察 另案处理。 17)杜培武案案情: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18)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系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19)身为当地警员的缪某堂弟则被检方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察 另案处理。 20)民工时 遭该厂负责人张文刚及其妻贺廷果、该厂工人郭和谦(上述三人另案处理)等人的阻拦 并对民工家属李进石、河南民工带工头许丁成进行殴打。
2023-07-02 20:15:211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讯逼供

法律主观:对于刑事诉讼法如果符合判刑的条件是会判刑的。如果证据不足的,则不会被判刑,应该予以释放。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才能定罪。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律客观: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一直以来,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受到社会普遍关注,新刑事诉讼法将正式实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佘祥林案件、杜培武案件、赵作海案件等冤假错案,吹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号角”。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发展。为保证讯问过程的合法性,防止翻供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录音、录像以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其中,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须录音或者录像。针对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程序、庭前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均设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形成了对刑讯逼供的“六道纵深防线”。解决以罚代刑保民生近年来,我国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案件频发。如毒奶粉事件、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事件、地沟油事件、金黄色葡萄球菌事件、勾兑老陈醋事件、味千骨汤门事件、黄曲霉素事件等。许多案件在“苗头阶段”就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一些行政机关不及时或不善于收集证据材料,也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出现证据瑕疵,难以有效移送。强化打击这类犯罪的力度是社会各界的普遍诉求。今后将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设置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要求,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应特殊对待,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应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福祉,实现他们利益的最大化。新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其内容包括法律援助、情况调查、拘捕和羁押、合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审判不公开以及犯罪记录封存等。许多制度与成年人案件有所差异,但更接近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规律和将来的发展方向。公民合法财产不得随意侵犯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针对生命权、自由权,还重点关注财产权。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以及取保候审金等,不仅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而且容易在社会上引发许多负面效应,如恶化投资环境、损害司法权威等。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新刑事诉讼法考虑到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的必要性,明确了“制作清单,随案移送”,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只有由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强调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保证金被要求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要予以返还、赔偿。
2023-07-02 20:15:271

用真凶造句(大约30个左右)

1.当警方掀开被子一看,才发现床上睡的是个假人,真凶早已金蝉脱壳得逞了。 2.经过警方的说明,大家才恍然大悟,知道真凶是谁。 3.真凶已被枪毙 但他仍然愤愤不平。 4.“真凶”现身三年仍在蹲大牢。 5.自2005年王书金被抓获 自供系聂树斌案“真凶”后 聂案便进入公共视野 其家属和律师也开始提出申诉 但遗憾的是 法院对聂案卷宗材料一直秘而不露。lishixinzhi。 6.想象力加推断力 让张震屡屡能找到线索 识别真凶。 7.通过蛊惑众人的鬼寓馋言 探员们最终看清了真凶面目。 8.屡次惊扰她的恶梦 在某夜露出模糊的真凶面容 但因此而长眠不起 最终这位大二女孩与世长辞。 9.这次锥击当真凶残 只听得闷然一声爆响 易天行足下踏近地面半尺 被撞得腾腾退出去好几步。 10.经法医鉴定 死者为50岁左右男子 谁是命案真凶?包裹里还有一张大王扑克牌 是在暗示什么。 11.就在他心灰意冷 失去人身自由4年多后 “真凶”现身 但他至今仍在蹲大牢。 12.虽然过了破案的“黄金期” 但民警始终未放弃对真凶的寻查。 13.学习哲学的最佳途径就是将它当成一个侦探故事来处理:跟踪它的每一点蛛丝马迹、每一条线索与暗示,以便查出谁是真凶,谁是英雄。 14.泽普不理解为何在阿利斯特被杀的情况下我还要继续我的旅程,但我确信我所探索的这条道路也将指引我去惩处杀死阿利斯特的真凶。 15.直到敬业的张律师及其师傅施以援手,以反间计证明了他的无辜,抓到了真凶。 16.尽管自称为”德干圣战”的组织联系电视台宣称对恐怖袭击负责,但这个在此之前不为人知的组织是否为真凶还有待确认。 17.威斯康星州一起枪杀案中,六人丧生,一两岁女童重伤,情况危殆。警方至今尚未找到真凶。 18.朝堂上已有人禀奏 辰州万来客栈惊现人皮 当地知县大人无法查出真凶 却接连死去好些人。 19.对于这件事儿 我认为 还是先别急着辟谣 先等警方的消息吧 等真凶水落石出 谣言也就不攻自破了。 20.电视剧里大宋提刑官宋慈可以让尸体“说话” 从而找出真凶;现实中 公安战线上的刑侦人员也有这个“本事”。 21.在聚志刚被杀一案中 犯罪嫌疑人连铁良腰带上的铁锈对辨别真凶起到了关键作用。 22.曲折离奇的洗冤昭雪背后 隐藏着另外一个故事:相关资料表明 “真凶”勾海峰已因另一起杀人案 于8年前被枪决。 23.此时的徐道隣 弱冠之年 正在德国留学 回国奔丧 再默默返德继续学业 其内心果真平静如斯乎?非也!他暗中查明真凶后 复仇便成了他以后人生的主题。 24.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25.最后一次行动 最后一次被化零为整的各个击破 然而背后的真凶却全然而退 他们成为了牺牲品 最终的队员将如何用最后的愤怒完成复仇之战。 26.在以往的错案纠正中 例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 往往是“死者”复活或真凶再现 法院才会去纠正错案。 27.并由神枪手——侦查科长黄晓阳联手村官明查暗访 掘地三丈也要挖出真凶。 28.杜培武案案情:1998年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刑26个月 后真凶因另案案发供认杀害杜培武之妻和王某 案情大白于天下。 29.他体内的盅毒再也不会发作了 不过既然对方能下一次盅 那麽便能够下第二次 我建议你们还尽快找出幕後真凶比较好。 30.李小弟过谦了 今日多亏了令贤弟为老夫解围 又想出‘限日找真凶"此等好法 可谓足智多谋啊!
2023-07-02 20:15:331

不久前在知乎上看到大家都在谈论的一桩冤案! 这个冤假错案发生在十多年前 没错 就是杜培武错案。

某挡:老子就是法律,你无权审判我
2023-07-02 20:15:422

通过念斌案,看生命权与正义,明天就考试了,法理学的作业,拜托了各位!

以下就是我交给你的作业,当然有一小部份是来源于网上,但绝大多数都是我自己写的,因为那个案子我也一直关注着,希望能帮到你。。。祝你一切顺利,加油。。。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上诉人念斌无罪,应当说念斌投毒案已经划上句号。但提醒公众的是:丁云虾一双儿女死亡的案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一切顺理成章,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念斌案在学术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理越辩越明,这是再好也不过的事情了。笔者曾经办理了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赵金彪故意杀人一案。该案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二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3年8月,最后一次(也就是第六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冀刑三终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赵金彪无罪。因此,笔者对此类案件有深刻的体会,并非常关注念斌案的争论,草拟拙文,以飨读者。一、 念斌案为什么会引起激烈争论?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死刑改判无罪的案件大多是两类:一类为“真凶找到型”;另一类是“死人复活型”。1、真凶找到型案例之一:云南杜培武案 1998年4月22日,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女警员王晓湘和该市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双双被枪杀,惨死在一辆“昌河”微型车上。1998年7月2日,王晓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于1999年2月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杜培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杜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10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获一起特大杀人盗车团伙。据主犯杨天勇供述,1998年的王晓湘、王俊波被害案是他们干的。顿时证明杜培武显属无辜。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当庭释放。案例之二:辽宁李化伟案 1986年10月29日下午,辽宁省营口县(现大石桥市)水泥厂职工李化伟怀孕6个月的妻子邢伟被杀。1989年12月4日,营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化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化伟随即上诉。1990年1月12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0年7月,真正杀害李化伟妻子的凶手当时家住李化伟家斜对门的17岁江海,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落网。自己交代了他才是当年杀害邢伟的真凶。2002年6月25日,李化伟入狱14年后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案例之三:浙江叔侄张辉、张高平案 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有人发现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叔侄上诉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死人复活型案例之一:湖北佘祥林案 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复活”从山东回乡。2005年4月13日上午,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佘祥林无罪,立即释放。案例之二:河南赵作海案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2009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宣告赵作海无罪。“真凶找到型”和“死人复活型”因为是铁证如山,绝对不是被告人所为,人们惊叹的是冤案如此之冤,司法腐败如此之腐败,办案人员如此草菅人命,大家是异口同声。但念斌案却非此两类案件,到目前为止,即未找到真凶,也未死人复活,甚至一些人产生了司法机关是否放纵了犯罪的怪诞想法,这正是引起激烈争议的缘由。首先,念斌被宣判无罪后,新的问题是真凶到底是谁?念斌是不是真正的凶手?案件仍然扑朔迷离。这种不确定是痛苦的,除了被害人家属外,就是大众,这种“不确定”正是引起争论的重要原因。其次,我们不是一个完全的法治国家,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了解是有限的,假如此类案件发生在美国,只是一个普通案件而已,不会有任何波澜,法院判处无罪案件比比皆是,在中国无罪判决必定屈指可数。再次,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我们一方面痛恨司法腐败,但当我们完全依照文明的、先进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后,又说放纵了犯罪。老百姓这样完全可以理解,就连律师也跟着瞎嚷嚷,真是不可理喻!在我看来,这只不是一个最普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仅此而已。长期以来,我们认可了腐败,却陌生了司法文明;我们宁愿腐败后“真凶找到”、“死人复活”的确定,也不愿意看到依法判决的不确定。所以,当出现一例不确定的依法判决时,我们别发生激烈的争论。二、 念斌案是否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其无罪?念斌是否是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判决,也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一个重要问题。1、何为“疑罪从无”原则?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没有统一定义。“疑罪”通常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认的情况,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境地。我国《刑事诉讼法》条195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被认为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概括。2、念斌案是否是依照“疑罪从无”做出无罪判决的?从辩方讲。张燕生、斯伟江律师在辩护词开宗明义地写道“所谓‘念斌投毒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而且二位律师的辩护词从头到尾没有出现过“疑罪从无”的字眼,也没有要求法院以疑罪从无的方式判处被告人无罪,在他们看来,这是一个“假案”,而不是一个“疑案”。请注意,“疑罪”应当似有似无,而“假案”应当理解成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是人为制造的。假如你根本没有杀人,被公诉机关指控你故意杀人,这不能叫做疑罪,而应当认定没有犯罪。在辩护人看来,念斌根本没有犯罪,侦查机关制造了一个假案,所以不是“疑罪”,当然也谈不上“疑罪从无”了。从控方讲。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仍然认为“一审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也不认为是“疑罪”;原告的代理人的意见是“请求维持原判,严惩念斌”,也不是“疑罪”。从法院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认定的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95条第(三)项之规定。第53的内容为:重证据,轻口供;第195条第三款恰恰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但法条表述“证据不足”,不足到什么程度,这是大家需要考虑的问题,是90%的证据都不能采信,还是只有10%的证据不能采信,当然我们的也无法用这样的比例来划定。从判决书上来看,人民法院是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处念斌无罪的,但“疑罪从无原则”本身也是不确定的概念,不能执著。三、 念斌案,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否实现?念斌被宣判无罪后,学术界的争论异常激烈。媒体发表了《念斌律师张燕生: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接着出现了许向前律师的《念斌案:正义远未实现》、易胜华律师《真凶逍遥法外,我们何以狂欢—念斌案的冷思考》同时引人关注的还有王志安先生的《关于念斌案的再解释》、陈兴良教授《司法的最高境界是无罪》,念斌案,是否已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1、何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如陈兴良教授所言:法律的公平正义最高境界是无冤,如何做到无冤,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完全重合。假如一个人借给另一个人十万元钱,没有任何借条等依据,傻子才会到法院起诉呢;假如一个人给另一个人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实际上没有给钱,傻子才不会到法院起诉呢。第一个人实际上给了钱却没法胜诉,后一个实际上没给钱却能够胜诉,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不统一,于是才产生了证据,产生了诉讼。给钱是一个客观事实,而持有借条是一个法律事实,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高体现二者得到重合,但所有的人都知道,大多数案件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可以无限接近,却无法重合。就拿非常准确的DNA检测来说,准确率也只有99.999%,有0.001%误差,对于0.001%人来说,等于100%的错误,鉴定结论也只是强调是“生物学上存在父子关系”,事实上也发生孩子确实有父子关系,但DNA检测却不存在父子关系的事情,但它保护了99.999%的人,冤枉了0.001%的人,这就是刑事诉讼的本质。我们看被王志安先生引用的这条微博“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在我看来,发贴的人,看起来有理,但实际上从逻辑上和法律上显得真的太低级了。首先,念斌案无罪是经过八年七次审判、一次复核的结果,人民法院已经以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的形式宣判念斌无罪,怎么是“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呢?难道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你的思想和灵魂中仍然假定念斌杀人犯吗?早已陷入比有罪推定更可怕的思维;其次,在我看来,刑事诉讼只是程序法,迟到的正义也只是说前六次判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就应当判处念斌无罪,但目前却经过八年七次审判,显然是“迟到”了,但最后必定得到了纠正,也“正义”了,这样理解迟到的正义并没有错。2、正义是否已经实现应当首先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正义是一个狭义的概念,专指“法律正义,如果把正义的概念无限扩大,那么就无从谈起。首先,念斌案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控辩双方激烈辩论,三级人民法院七次审理、一次复核作出的负责任的判决,体现的是程序上的公平正义,彰显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从这方面讲,正义已经实现。反过来讲,判念斌无罪没有体现正义,是否判处念斌死刑才体现正义呢?其次,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吗?第一,我们看一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二被害人系中毒死亡,但原判认定致死原因为氟乙酸盐鼠药中毒依据不足……”,这说明受害人死于中毒确定无疑,但死于“鼠药中毒”依据不足,有多种可能,也可能是自己误食,也有可能是有人投毒,所以,是否有真凶都是个问题,说没有抓到凶手正义就没有实现正义荒唐至极。第二,以真凶是否抓到来评价正义是否实现是可笑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破案率能达到100%,也许真凶永远无法抓到,那么是否能说正义永远也无法实现呢?本案中,被害人家属一直坚信本案确系念斌所为,对于他们来说,念斌是否真正的凶手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有一个凶手并没有凶手要好的多,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受害人家属这种心情许多辩护律师都能体会到的。但法律工作者,相信的证据,崇尚的是法律,任何猜测和推断无异于占卜封,十分危险,都会造成重大的冤案。本案的另一个重大意义在于:既非“死人复活”,也非“真凶找到型”判无罪,而是依据证据不足判处上诉人无罪,是“疑罪从无”刑事诉讼原则的真正体现,是中国刑事审判的极大进步,看起来保护的是念斌,实际上保护的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给了全国法院一个极好的信号。所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2023-07-02 20:15:522

近二十年内中国有名的上了报的冤案

最近办理的陕西汉中鲁天恵故意杀人、强奸幼女申诉案,是我提供法律援助的一起重大冤假错案。鲁天恵第一次见到我的情景,让我至今难忘。他无助、哀求的眼神和对这个世界的恐惧,让我首先从感情上接受了他是被冤枉的事实。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辨别冤假错案,眼神有时比证据更重要。阅卷之后,我进一步坚定了这个认识。汉中中院和陕西高院判决认定:鲁天恵在1994年8月8日晚八时许,见被害人鲁丽独自一人行走,就将其诱骗至一低洼地进行奸淫。事后怕罪行败露,鲁天恵用水泥块状物品猛砸鲁丽前额,致其死亡。鲁天恵用塑料编织袋将尸体带至约150米远处的稻田内,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将鲁丽的尸体予以掩埋。鲁天恵洗掉手上的泥巴,拿起沾有血迹的衬衣回到自家的草屋,在开门时将拿衬衣手上沾的血迹擦在门框上。又怕罪行败露,用水将衬衣上的血迹洗掉,将血水撒在室内地面上。公安机关于1994年9月4日接到群众报警,在稻田内发现一具尸骨。在此之前,村民鲁存友报警称其养女在8月8日失踪。由于警方发现尸骨旁边有鲁丽生前穿过的裙子,遂直接认定死者即为鲁丽。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显示,鲁天恵门框上的血迹、室内地面上的泥土、鲁天恵白衬衣上的血迹、被害人鲁丽裤头、毛发骨骼均为ON型。法院据此认为证明鲁天恵作案的证据链已经完整。但问题是,法院认定的案情事实,除了鲁天恵的口供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就拿奸淫幼女罪来说,死者鲁丽的内裤上并没有检出精斑。除了鲁天恵自己的供述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鲁丽生前遭遇过性侵。仅仅根据被告人的口供这一孤证,汉中中院竟然就认定鲁天恵犯了奸淫幼女罪。现在看来,汉中中院之所以这样认定,并不是因为他们不懂得这么浅显的证据规则,而是因为一旦拿掉了奸淫幼女这一罪名,那么鲁天恵的杀人动机就成了问题。因此,两级法院为了判决鲁天恵故意杀人的罪名,就必须捎带着奸淫幼女的罪名。现有证据能证明鲁天恵杀害了鲁丽吗?答案是根本不能。任何死亡类案件,侦查的首要任务就是确认死者的身份。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死者的身份根本就无法确定。鲁丽是鲁存友的养女,鲁存友看到的只是一具尸骨,根本看不到面容,仅凭尸骨身边的裙子就能认定死者是鲁丽?警方所做的血型鉴定只是种类物鉴定,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更重要的是,鲁天恵的草屋在稻田边上,处在开放的公共位置,很多人都可以接近。即便能够证明鲁天恵的门框上和室内泥土上的血迹就是死者鲁丽的,难道就能由此证明是鲁天恵杀死了鲁丽吗?谁能证明这些血迹是何人留下的?是何时留下的?是为何留下的?试想,有谁杀了人会故意把血迹抹在自己的门框上,把洗衬衣的血水倒在自家室内地面上?门框上的血迹离地面很近,需要刻意蹲着才能抹上去。鲁天恵草屋边上就是一条小河,血水为何不直接倒进小河里?这根本不符合作案人担心罪行败露的心理,反而很符合伪造现场、栽赃陷害他人的惯用手法。至于染有血迹的白衬衣,鲁天恵解释称已经很久没有穿过了,并且他草屋的钥匙曾经遗失过。可惜的是,鲁天恵的这些解释都没有被法院采信。也许有人问,那鲁天恵为什么会做有罪供述呢?鲁天恵的有罪供述中为何会包括在门框中抹血迹、往室内泥土上倒血水等细节呢?为何会包括承认当晚穿着的是白色衬衣,而这件衬衣后来刚好被检出了血迹呢?不仅如此,鲁天恵为何还对强奸、埋尸的地点进行了实地辨认呢?难道这些还不足以证明鲁天恵作案吗?乍一看,似乎在案有完整的证据锁链,可这条锁链根本经不起推敲。公安机关是在1994年9月4日发现的尸骨,当天即做了现场勘查,提取了鲁丽的毛发、骨骼和裤头。当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已经提取到了门框上的血迹、室内泥土和白色衬衣。当年9月26日,警方正式出具了《尸检报告》。巧合的是,恰恰在这一天,鲁天恵做出了第一份有罪供述。关于案发当晚的穿着,鲁天恵口供中曾有过三种不同的说法。但巧合的是,警方血痕鉴定结论出来以后,鲁天恵的口供就稳定为白衬衣。至于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更是毫无意义,因为杀人地点得不到其他证据佐证,而埋尸地点警方此前早已经掌握。熟悉刑案的人都知道,这种先证后供的案件,如果不能保证口供的真实性、自主性和合法性,如果期间伴随着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那么所有的证据锁链都是人为制造出来的幻象。形式上具有多份证据,实质上却只是孤证,因为证据印证关系是人为设计、拼凑出来的。当事人怎么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怎么教,而侦查人员会根据他们已经掌握的证据来诱导、指导当事人做出能够与现有证据互相印证的口供。据鲁天恵申诉材料反应,其本人在侦查期间遭遇过非常残忍的刑讯逼供,很多口供都是照着侦查人员的意图做出的。一审法院当年也曾要求查明公安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当然会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言之凿凿的说自己是依法侦查,没有刑讯逼供。可这种自证清白的一纸说明,真的能还原整个侦查真相吗?在以往已经平反的冤假错案中,也会经常出现这种情况说明。但如果没有刑讯逼供、指供诱供,谁会违心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呢?鲁天恵是1994年9月16日被拘传,当年10月15日才被送往看守所关押,期间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都被关押在办案单位自己的审讯室。那个特殊的时期,那种特殊的命案,公安机关完全依法审讯,没有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你信吗?鲁天恵的供述是虚假的,其实有大量的蛛丝马迹可寻。比如关于奸淫鲁丽的地点,先后就有三个不同的说法。关于自己当晚的穿着,先后也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关于杀死鲁丽的方式,最初供述是用刀杀死,后来才改为用水泥块物体砸死。鲁天恵称自己的衬衣上沾染了血迹,但死者鲁丽的裙子上反而没有检出血迹。鲁天恵供述当晚是借助月光作案,但实际上当晚可能根本就看不到月亮。鲁天恵徒手拔起七八窝稻谷的说法,经过侦查试验也根本不可能做到。另外公安在勘查现场尸骨时提取到了“成趟脚窝”数据,经比对与鲁天惠的数据不符,但公安机关最开始却并未移交该份证据。纵观全案,如果没有鲁天恵的口供,那么就没有任何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鲁天恵是作案凶手。而鲁天恵的口供是如何得来的,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信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对鲁天恵的口供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检察院和法院要么在所不问,要么直接轻轻略过。因为,他们只在意鲁天恵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内容。可是,这样简单、机械的正向比对口供,根本还原不出真正的案情事实。大量的司法案例已经证明,人在很多情况下都会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虚假口供,偏信侦查阶段的有罪口供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首要元凶。强奸幼女、故意杀人,拒绝认罪悔罪,却仅被判处无期徒刑。这足以说明,法院也认为案件证据存在重大问题。鲁天恵死里逃生却不知感恩,反而持续喊冤申诉长达二十余年。鲁天恵甚至在他的家门口贴上这样的对联“从今愿与鬼为伴,来世不共人同群”,横批“人恶于鬼”。若不是背负有极大的冤情,鲁天恵写不出这样的对联。目前这个案件已由陕西高院正式立案复查。是否应当再审改判,不是看申诉人是否能提供充分的新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是错误的,而是看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是否能够得出原审判决结论,综合审查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在被告,申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同样不在申诉人。接下来,我们会持续代理此案申诉,哪怕花上几年时间也在所不惜。正义不来,我们不散。
2023-07-02 20:16:025

中国错判刑案有那些

1河南赵作海——赵作海,归来死者帮鸣冤2湖北佘祥林——佘祥林,没被杀死的妻子帮平反3云南杜培武——杜培武冤案与王晓湘、王俊波隐情4河北聂树斌——聂树斌21岁遭缪判枉杀?渎职持续当下、纠判无期?5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呼格吉勒图, 严打60天错判死,平反难于上青天6河北李久明——婚外情与刑逼让李久明蒙冤7广西王子发——被刺20多刀不妨碍冤判王子发死刑8河北李志平——卷宗“躲猫猫”李志平死活都难9河南张振风——警察藏匿证据,张振风死缓10湖南杨明银——屈打成招的“杀人犯”杨明银11湖南姜自然——姜自然错押6年与鞋印鉴定12湖南滕兴善——错杀滕兴善绝对不是石小荣的错13河北徐计彬——O型血徐计彬强奸射出B型精液14河北孟存明——“被强奸女教师”10年的孟存明15河北徐东辰——徐东辰“奸杀少妇”8年4个死刑16吉林王海军——王海军“杀妻”19年,怨啊17河南张绍友——圣诞判决张绍友没奸杀侄女18河南胥敬祥——冤刑13年,胥敬祥祸起地摊旧衣物19吉林孙邵华——11年“死刑号”孙邵华与恋爱中止20河北刘前——刘前被“强奸未遂”6年21陕西高进发——三年5审难定高进发奸杀过幼女22河南秦艳红——3小学生“证明”秦艳红奸杀贾海荣
2023-07-02 20:16:181

为什么中国的讼棍总将辛普森杀妻案与中国的案子相比

有一个和辛普森相反的案例. 杜培武杀妻案. 杜培武是一名警察,他的老婆和另一名警察在偷情时被人杀害. 警方认为杜有重大嫌疑,并拘捕了杜,对他进行刑讯逼供,伪造了一些证据.最后杜培武被判死缓. 大概一年之后,真凶落网.杜柱武案真相大白. 这个案子,我和同学们讨论的时候,都觉得要是发生在英美法系,杜肯定被判无罪。 楼主有兴趣可以Baidu一下。
2023-07-02 20:16:251

国家公安机关为什么要使用测谎仪测试吗嫌疑人要是不同意

因为测谎要求的条件比较苛刻,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必须要被测谎人情绪稳定,自然。如果被测谎人不愿意,这是很难做到的,云南杜培武案件就是在不愿意的情况下测的,结果出现了明显的错误!你可以上网看看相关的案例。
2023-07-02 20:16:452

死刑保证书案的社会评论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称,这就是出卖司法公正息访维稳。这一结果不但导致“不上访保证”被推翻,杜玉花夫妇在进入旷日持久的上访程序的同时,李怀亮的家属也因他被羁押而上访。王琳认为,对李怀亮判刑的证据不足,别说是判处李怀亮死刑,就是认定李怀亮有罪也成问题。王琳警告,前有杜培武、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等冤狱之痛,法院想要止争、息讼、罢访可以理解,但不能以制造另一个“赵作海”的方式来进行。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并依据李怀亮的申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体现了司法保障人权的理念。
2023-07-02 20:17:021

如果一个被判死刑的无辜的人越狱算犯法吗?

无辜是一个主管概念,而进了监狱就被定罪是客观概念,虽然有些时候会存在错误的审判,但是也应该通过正常的手段来纠正,而越狱本就是非正常手段,就好像你觉得一个人有罪,自己去除掉他,都是犯罪,罪加一等,这样子就算原来是无辜的,这下子也不无辜了,别人也可以说没做错事为什么要跑。1、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辜的,但这不过是一种美好的假设,执行法律的人一旦出现问题,完全可以使美好的法律沦为一个个无辜者的噩梦,佘祥林、张高平叔侄、杜培武、滕兴善、念斌,等等。除了他们之外,还是更多无辜者已经带着无尽的冤屈离开了这个世界。这一长串无辜者的名字,控诉着这些所谓的执法者们,他们玷污了法律,也玷污了执法者的名声。 2、执法者不过普通人,在一个普遍功利、缺少永恒信仰价值追求的情况下,如何监督执法者,让他们敬畏法律,对自己的良心,而不是对职务、领导的意图负责,这是一个古今中外的难题,但显然,我们目前面临更大的挑战。 3、能够将一个完全无辜者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判决死刑,要经过侦查机关(公安)、公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法院)的重重过滤,说明法律设置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制度设计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
2023-07-02 20:17:262

真凶到底是谁?

随着杜培武的无罪释放,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2023-07-02 20:18:181

杜培武坐了几年牢?

随着杜培武的无罪释放,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2023-07-02 20:18:451

杜培武坐了几年牢?

随着杜培武的无罪释放,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2023-07-02 20:19:121

杜培武现状如何?

随着杜培武的无罪释放,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2023-07-02 20:19:341

杜培武案主审法官怎么处理

随着杜培武的无罪释放,也意味着当初那些加害过他的人逃脱不了责罚,根据法医鉴定,杜培武身上还留下多处伤痕,脑袋外伤害导致了脑萎缩。2001年8月三日,昆明市原政委秦某、队长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杜培武坐了三年牢,政府也按照当时的公司标准赔偿了他两万多元。对于妻子和挚友曾经对自己做过的那些事情,杜培武也释然了,出狱后他还去妻子的坟边祭拜了一下,并告诉她,真正的凶手已经落网,自己会好好照顾孩子。这个迟来的正义让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出狱后,杜培武面对记者说了自己的感想:“爸爸曾告诉我,我们要相信法律,事实上我对法律从来没有失去过信心,我也曾是执法者,但对于个别执法人员的手段我不敢苟同,我学过刑侦,学过法律,也有反侦查经验,我每日锻炼,身体强健,但到最后还是不得不“认罪”,我都是如此,那些普通人怎么办?”经此一事,杜培武还是坚持恢复了自己警籍,他对“人民警察”这个岗位并没有因为自己所遭受的冤屈而感到失望,他依然热爱这份事业,更重要的是,他深刻的知道,极个别害群之马依然在活跃着,而老百姓需要他这样的卫士。
2023-07-02 20:20:021

云南杜培武现在干啥呢

是警察。杜吴培,这个错案的涉案人,在严刑拷打之后,不得不违心地承认犯了谋杀罪。2000年7月6日,云南省高级法院重审了杜故意杀人案,宣布杜无罪并释放。杜平反后回到了公安队伍。令人震惊的劫车杀人案告破,一起罕见的错案——杜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被冤枉了26个月的杜被宣告无罪。他的亲戚,他的律师,他原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相关领导都去监狱接他了。
2023-07-02 20:20:301

呛水的解释呛水的解释是什么

呛水的词语解释是: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呛水的词语解释是: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拼音是:qiāngshuǐ。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呛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呛水的成语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江水不犯河水泼冷水上水船下水船关于呛水的词语落水狗泼冷水一水隔下水船上水船关于呛水的造句1、但国小力薄,呛水之后的死去活来常常是不可承受之重。2、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3、当你呛水的时候,你能漂浮,或者抓着分道线来咳嗽吗?4、据一位姓胡的男客人回忆,当时浴池里没几个客人,其间他听到有人喊“呛水了”,但声音很快又没了。5、记者从省立儿童医院获悉,最近一段时间,儿童急性中耳炎发病较多,大部分原因是孩子们游泳时呛水所致。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呛水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0:371

呛水的结构呛水的结构是什么

呛水的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呛水的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拼音是:qiāngshuǐ。呛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关于呛水的成语下水船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江水不犯河水上水船泼冷水关于呛水的词语泼冷水上水船下水船落水狗一水隔关于呛水的造句1、此外,还有专家提醒,游泳发生呛水时千万不要使劲擤鼻子,否则咽鼓管扩张,脏东西就会随着咽鼓管进入耳内,引起炎症。2、据一位姓胡的男客人回忆,当时浴池里没几个客人,其间他听到有人喊“呛水了”,但声音很快又没了。3、当你呛水的时候,你能漂浮,或者抓着分道线来咳嗽吗?4、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5、陈子光知道这小子对上次让他呛水的事还耿耿在怀,问道“什么价位?”。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呛水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0:431

呛水的造句呛水的造句是什么

呛水的造句有: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据一位姓胡的男客人回忆,当时浴池里没几个客人,其间他听到有人喊“呛水了”,但声音很快又没了。呛水的造句有:当你呛水的时候,你能漂浮,或者抓着分道线来咳嗽吗?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拼音是:qiāngshuǐ。呛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关于呛水的成语江水不犯河水泼冷水上水船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下水船关于呛水的词语一水隔上水船下水船落水狗泼冷水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呛水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0:501

逼供的意思逼供的意思是什么

逼供的词语解释是: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逼供的词语解释是: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结构是:逼(半包围结构)供(左右结构)。词性是:动词。注音是:ㄅ一ㄍㄨㄥ_。拼音是:bīgòng。逼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引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鲁迅《二心集·“友邦惊诧”论》:“砍头示众,秘密杀戮,电刑逼供,他们也不惊诧。”杨匡满郭宝臣《命运》十:“温和的问话,没有逼供。”二、国语词典强迫嫌犯招认。如:「侦讯刑案,要讲求证据,不可逼供。」词语翻译英语toextortaconfession法语arracher,extorquerdesaveux三、网络解释逼供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语出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关于逼供的成语香花供养供不应求疲于供命求过于供供过于求逼良为娼逼上梁山供认不讳关于逼供的词语疲于供命逼上梁山精彩逼人求过于供富贵逼人逼良为娼东敲西逼兵不逼好烟云供养供不应求关于逼供的造句1、按理说,老祖应该严刑逼供才对,怎么会对泰阳这般好,还送出去如此珍贵的玉简。2、假如审讯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假如执法者没有掌握无可辩驳的"铁证",等无罪释放者们就不可能遭遇命运的劫难和家庭的不堪。3、她被逼供,心慌意乱,连自己也不知所云。4、严刑拷打,靠刑讯来逼供,“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被迫造假。5、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逼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0:571

我国冤案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背景?

一九八四年严打之后
2023-07-02 20:21:171

逼供的解释逼供的解释是什么

逼供的词语解释是: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逼供的词语解释是:逼供bīgòng。(1)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结构是:逼(半包围结构)供(左右结构)。注音是:ㄅ一ㄍㄨㄥ_。词性是:动词。拼音是:bīgòng。逼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指用酷刑或威胁等手段强迫招供。引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鲁迅《二心集·“友邦惊诧”论》:“砍头示众,秘密杀戮,电刑逼供,他们也不惊诧。”杨匡满郭宝臣《命运》十:“温和的问话,没有逼供。”二、国语词典强迫嫌犯招认。如:「侦讯刑案,要讲求证据,不可逼供。」词语翻译英语toextortaconfession法语arracher,extorquerdesaveux三、网络解释逼供逼供,以精神上的折磨(如长时间的连续审讯)或以肉体上的痛苦(如限制饮食或不许睡觉)来制服犯人,以促其招供。语出清黄钧宰《金壶遁墨·驴案》:“王遂以严刑逼供,至用线香熏腋下。”关于逼供的成语求过于供供过于求疲于供命香花供养供不应求供认不讳逼良为娼逼上梁山关于逼供的词语逼良为娼兵不逼好东敲西逼富贵逼人烟云供养疲于供命供不应求精彩逼人逼上梁山香花供养关于逼供的造句1、假如审讯没有实施刑讯逼供,假如执法者没有掌握无可辩驳的"铁证",等无罪释放者们就不可能遭遇命运的劫难和家庭的不堪。2、严刑拷打,靠刑讯来逼供,“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被迫造假。3、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4、那些家伙私设公堂,专搞逼供,可怜我们的小张被打得死去活来。5、她被逼供,心慌意乱,连自己也不知所云。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逼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1:231

肖申克的救赎历史上有真事吗?

历史上是没有真事的。《肖申克的救赎》改编自斯蒂芬·金《四季奇谭》中收录的同名小说,因此只是小说情节的再创造。由蒂姆-罗宾斯饰演的Andy作为本片的主角,是自由的化身,在Red对于Andy的一次描述中,这样说道:“他的步伐和谈吐简直是异类,他像是在公园散步,无忧无虑,仿佛身披隐形衣。”本电影以希望为主题,全片透过监狱这一强制剥夺自由、高度强调纪律的特殊背景来展现作为个体的人对“时间流逝、环境改造”的恐惧。Andy在片尾给Red的信中说到:“希望是好事,也许是人间至善,而美好的事永不消逝。”进行了点题,也铸就了一部经典的电影。但历史上是没有该故事的原型的。扩展资料《肖申克的救赎》(The Shawshank Redemption)是由弗兰克·达拉邦特执导,蒂姆·罗宾斯、摩根·弗里曼等主演。在IMDB当中被超过160万以上的会员选为250佳片中第一名。并入选美国电影学会20世纪百大电影清单。在影片中,有人在改变,也有人在习惯。影片中的“肖申克监狱”隐喻着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对于在监狱里呆了50年的老托马斯来说,改变意味着毁灭;但对于年轻而富于激情的安迪来说,改变则是一种救赎。《肖申克的救赎》其实是对自我的一种救赎。斯蒂芬u30fb金这位悬疑大师也只是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告诉人们,追求自我的人生并非只是一个梦想,只是在于自己怎么去做。不管结果怎么样,这个过程很重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肖申克的救赎
2023-07-02 20:21:318

诱供的意思诱供的意思是什么

诱供的词语解释是:诱供yòugòng。(1)诱骗受审人按审问者的意图招供。诱供的词语解释是:诱供yòugòng。(1)诱骗受审人按审问者的意图招供。拼音是:yòugòng。注音是:一ㄡ_ㄍㄨㄥ_。结构是:诱(左右结构)供(左右结构)。诱供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引《人民日报》1980.7.21:“如果是指供、诱供,那同样是逼供信的违法行为,必须严禁。”二、网络解释诱供诱供,读作yòuɡònɡ,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关于诱供的成语供不应求诱敌深入诱掖奖劝善诱循循香花供养求过于供供认不讳供过于求疲于供命关于诱供的词语诱敌深入危迫利诱烟云供养利诱威胁威胁利诱诱掖奖劝疲于供命诱秦诓楚求过于供香花供养关于诱供的造句1、高个子警察肯定是诱供的高手,一屁股坐到我床上,挨着我坐下,笑眯眯的对我说那你把当时的情况说一下。2、我听你在审讯时的许多问话都有诱导的意思,姓奚的果然就顺着你的意思承认了,这不是故意诱供吗?3、云南省检察院在对孙万刚一案的复查结论中说,本案不排除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等非法取证的可能。4、例如,如果杜培武没有被诱供,他却能独立陈述两个被害人被开枪射击的部位、尸体所在环境状况,这就有知密性,想翻供都难啊。5、诱供,绝对是诱供,朱由校准备下手对付王体乾了,无论是自己还是前任的朱木匠对王体乾都同有什么感情可言,因为王体乾并不是什么潜砥老人。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诱供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1:521

呛水的意思呛水的意思是什么

呛水的词语解释是: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呛水的词语解释是:由于喝水时,口腔内气体没有得到与外界有效的交换,而使得液体进入肺部气管导致的结果。肺部会条件反射把液体排出。结构是:呛(左右结构)水(独体结构)。拼音是:qiāngshuǐ。呛水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关于呛水的成语江水不犯河水下水船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泼冷水上水船关于呛水的词语上水船下水船一水隔落水狗泼冷水关于呛水的造句1、暴雨持续了大约两小时,之后渐渐减弱,虎门“呛水”,镇区多处遭遇“水浸街”。2、根据佘祥林、李久明、杜培武等人的回忆,刑讯逼供的手段包括吃排泄物、电击、肉体虐待、拷打、泼冰水、禁止睡眠、灌辣椒油、呛水等等。3、据一位姓胡的男客人回忆,当时浴池里没几个客人,其间他听到有人喊“呛水了”,但声音很快又没了。4、记者从省立儿童医院获悉,最近一段时间,儿童急性中耳炎发病较多,大部分原因是孩子们游泳时呛水所致。5、将王梓圩救上岸后,夫妻俩见其因天冷并呛水厉害尚处于昏迷之中时,两人赶紧将其平放在草地上,一齐压胸排积水、做人工呼吸点此查看更多关于呛水的详细信息
2023-07-02 20:21:591

论文的参考文献一定要有标点吗?

是的,参考文献中每一条文献都需要加上标点符号。通常使用的标点符号为逗号和句号。具体规则如下:1. 同一条文献的不同信息之间用逗号隔开。例如:作者名字、出版年份、书籍的题目等信息之间都需要用逗号隔开。2. 不同条文献之间用句号隔开。例如:每一条文献之间都应该用句号隔开,以免混淆不同的文献。3. 相同作者的不同文献之间应该用分号隔开。例如:如果两篇文献都是同一个作者写的,那么这两篇文献之间应该用分号隔开。4. 在文献的最后需要加上句点。例如:在引用了一条文献之后,最后要加上句点来表示该文献的结束。总之,在编写参考文献时,需要严格遵守文献格式要求,并注意标点符号的使用,以方便读者理解及查找相关文献。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参考文献的格式要与论文所选用的引用文献格式一致。例如,如果使用APA格式引用参考文献,则参考文献的格式也需要遵守APA格式要求。2. 在编写参考文献时,应该注意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年份、出版社、页码等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3. 对于网络或电子资源的参考文献,应该加上DOI、URL或数据库名称等信息,以方便读者查找相应资源。4. 如果参考文献中包含多个作者,则应该按照姓氏的首字母顺序排列,并用“&”连接最后两位作者的姓名。5. 在参考文献中,可以同时引用多条文献。此时,需要用分号隔开不同的文献,例如:(Brown, 2010; Smith & Jones, 2012)。总之,参考文献是论文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能够反映作者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深度。因此,在编写参考文献时需要认真、仔细地检查每一条文献,确保格式正确、信息完整。
2023-07-02 20:22:062

言词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2023-07-02 20:22:132

供案的拼音

供案的拼音gòng àn。供案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gòng àn,意思是供案上摆满了供果。释义供桌,供案上摆满了供果。造句1、他在供案上摆放了各种供品,然后开始跪拜祭祀。2、通过提供详细的信息,好的研究报告会提供案例得出目标价。3、祭台供案街门前,抛洒供品祭亡灵。黄瓜面具驱鬼怪,烛台灯火指明途。祈福平安一生康,家家幸福过严冬。万圣节,愿朋友平安快乐如意!4、明间正中放置红漆描金供案一张,东、西次间正中各有一座楠木七层八边形佛塔,每座塔内分别供奉“大清乾隆辛卯年造”的瓷无量寿佛五百尊。5、供案区展现湛江、珠村和东莞的拜七娘习俗。6、还要注意:只能由初级律师向高级律师提供案情,社会公众的成员绝对不能这样做。7、昨天下午,由光大银行集中起诉的两起买房断供案,在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8、石台上、石供案上、砖砌花棂围墙上、石鼎周围,放满了大大小小、高高低低的花篮。9、深圳市仲裁委对本地断供案数据的披露,让沉寂了一段时间的断供案走出朦胧阴影。10、八仙桌上摆有香炉、蜡千、寿蜡、“本命延年寿星君”神码儿,以及黄钱、纸元宝、千张,并使之下垂于供案两旁。11、杜培武冤案被普遍认为是一宗最典型的刑讯逼供案。12、至于在此过程中逐渐升级的史前祭坛,其早期状态并非今人理解中的堂前供案,具备一定审美形状。13、规制,各设神龛、宝床、宝椅、楎椸,前设供案、灯檠。14、劣迹昭彰遍及欧洲多国在法国,在法、比两国司法部门合作下,由法国协助调查和提供案卷,由比利时起诉和审判,使一系列令人发指的罪行被彻底揭开。15、这种木材的直径大部分很小,所以传统的黄杨木雕都是雕刻一些小型人物,供案头欣赏。16、漆木器有供案、几、盒、笥、耳杯、盘、奁、勺等。17、福田法院张新文法官介绍,此案近似断供案,被告人自觉抵押房产已不足偿还债务,因此弃房消失。18、通过藏传佛教文物、通过供案和佛塔,来亲身感受一下当年皇太后的日常礼佛之所。
2023-07-02 20:22:261

文献注释必须放在参考文献里吗?

参考文献一定要有,但注释不是一定要有,需要注释就注释,不需要就不用了。 一篇文章的引用参考部分包括注释和参考文献两部分,注释是作者自己的解释(转引的参考文献也可以放在注释里),参考文献仅需列出参考书或论文的名称、作者、出版社或发表的期刊、著作时间或期刊期数等。注释用圆圈1 2标注,放脚注,参考文献用[1][2]标注,放尾注。  有的刊物要求注释和参考文献都要在内文标注,有的刊物对参考文献不要求内文标注,在尾注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规范的要求应是前者。为保险起见,你还是都标吧。注:参考文献如是著作要标页码,论文只要标出期刊是第几期。  例: 注释: 1 如云南杜培武案件,河北陈国清案件,辽宁沈阳李俊岩案件,等等。 2这种推定的建立从美国来看,对口供自愿性的证明,由控方承担。从证据法的原理来看,口供是控方用于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有义务证明自己证据具有证据能力。以真实性转向自愿性为核心来规定口供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发展趋势。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口供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利大于弊。关于口供的真实性与自愿性的协调,参见汪建成、孙远:《刑事诉讼中口供规则体系论纲》,《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 对口供的强调,部分原因也来源于大陆法系成文法传统的立法模式,缺乏实用性,导致了对犯罪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除了获取口供以外没有其他的有效途径加以证明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明。   参考文献:  [1]金福海.论建立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中国法学,1994,(3).  [2]杨立新.“王海现象”的民法思考——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惩罚性赔偿金[J].河北法学, 1997,(5).  [3]金福海.消费者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251.  [4]闫玮.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7,(1).  [5]梁慧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J].民商法论丛,2001,(3).  [6]王堃.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J].现代商业,194.  [7]梁慧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解释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执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2023-07-02 20:22:552

什么是指供和诱供?举例说明!

指供是指审讯人员指定被告按主观性审判意图招供,亦指证人指出案犯特征,提供有关证据。诱供是指诱使刑事被告人或证人按侦查、审判人员的主观意图或推断进行供述。指供就是指名问供,答案在设问之中的讯问方式,举例:“你就用小刀捅他左胸部两刀,是不是?”诱供是用不现实的利益引诱他人供述。如对杀人嫌犯说“你承认是你杀了人就放你回家”。一切冤假错案的发生,都是与指供诱供密切相关的,指供诱供是冤假错案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 刑讯逼供与指供诱供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公正司法的共同敌人,必须一视同仁地坚决反对之。只有将这两种恶劣的诉讼行为有效地遏制住了,冤假错案才能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否则,只是狠抓前者的治理,而忽视对后者的反对,司法也就无法做到公正,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在所难免的。扩展资料:诱供的欺骗性的表现形式:1、诱供是讯问者的自我理性欺骗,他们以“承认十故事陈述=验证”为证据公式。例如,在杜培武案中,警察诱导:“告诉你,你不可能在昆明作案,你就是在你们单位附近作案才对。”杜培武问:“为什么说是在单位附近?”警察说:“你在单位附近才来得及嘛。”这种赤裸裸的自欺通常还使侦查方自认为获取的信息为真实信息。2、诱供的根本目的在于欺骗法庭。随着自欺的完成,侦查方即希望借真实性原则欺骗法庭采纳诱供。自欺变欺人的过程表明他们并非真不知道供述是否可信,实质是良知堕落、功利蒙心。3、诱供还可以对一部分被讯问人产生欺骗性暗示——即逼供诱供转化为供述人的自我欺骗。可以想象“刑讯逼供——诱供”模式所产生的依从、内化及欺骗性暗示很强烈。但大多数被讯问者心里明白自己的话是真是假,最终可能导致翻供。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专家:诱供比刑讯逼供更可能造成错案
2023-07-02 20:23:011

大一法学生感觉学法很困难,有时候看参考书得读好几遍,还是一知半解。这是不是不正常?

那就给你推荐我也看过的书1.西窗法雨 刘星著 法律出版社 我院学长学姐口口相传代代叮嘱,学弟学妹争相阅之。语言简洁浅显,尤适我等小师弟小师妹。又,言之有物,观之有感,故荐之。2.政法笔记 冯象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冯老师的随笔幽默深刻,经常让人看着拍案叫绝,在经典案例中让读者思考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问题所在。嬉笑怒骂,回味无穷。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苏力 北京大学出版社作为法学生,首先必须具备的能力就是以法律眼光看待身边事件,以法律思维解释社会问题。苏力老师这本书就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法律这门古老的西方化的学科如何应用于中国的本土实际?相信在这本书中能给我们很多启示。4.正义的诉求 王达人 曾粤兴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这本书是针对美国辛普森案和中国杜培武案的比较进行的详细剖析和研究。与其说希望读者看到这本书的价值,不如说是希望你看到辛普森案和杜培武案的价值。也许是因为要维护世界的正义这样可爱的理由而选择学法律,但真正入门时你必须意识到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很多时候我们的能力不足以让所谓的冤案昭雪,甚至有些时候我们要为魔鬼代言,各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千万种不同的判决。即便这样也要勇敢前行,这是法律人才有的破釜成舟的勇气。另外当然还有很多书值得推荐,但更需要题主注意的是:行动力才有最大的说服力。一方面希望你注意不要最后收集了一长串的书单结果就翻了几页书而已;另一方面也是想告诉你,只有自己亲自去看了才知道什么是最适合自己的,别人的推荐终究只是一种参考,也有可能我在这边废话这么多还抵不上你在图书馆不经意看到的零星文字收获更多。
2023-07-02 20:23: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