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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资本和买办有什么区别?

2023-07-10 0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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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妮卡住了

  官僚资本是一种经济形势,买办是一种身份。二者无可比性。

  官僚资本,是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买办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买办亦称“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中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meira

这是一个合成词,分为官僚资本和买办资本两部分 官僚资本: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19世纪后期清政府洋务派大官僚采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开办的近代军事企业和民用企业,是中国官僚资本的雏形。以后北洋政府由外债支持建立的一些官办企业也构成官僚资本的一部分。1936年以后,近现代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官僚资本一词,主要是指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四大家族,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力量,通过发行公债、苛捐杂税、商业投机、通货膨胀等手段巧取豪夺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 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官僚资本的核心 一:它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什么? 现在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别称,也就是说企业属于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公有制范畴。并不是私人财产,因此与“官僚资本”不同。 二:可否理解为执政者的私有企业? 不一定是执政者自己,也可以是统治集团中的其他有政治资源的人,比如欧洲的贵族等等。 三:它为什么具有危害? 后面所附文章中有详尽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及危害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广泛存在与拉美,非洲,亚洲等欠发达地区。然而,尽管它广泛存在,甚至发达国家里,这种经济形态也有一定影响力。但对于什么是官僚资本主义,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我经思考,总结了一个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并分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性,希望大家探讨。 官僚资本主义的充分必要条件 1. 私人财产所有制 政府和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实行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私人财产所有制。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所有制度,就没有权力寻租的动机和基础;不存在没有私有制的官僚资本; 2. 政府或者立法机构权力高度集中 政府官僚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权利寻租来配置资源;政府或者立法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通过法律法规用优于一般条件来支持特定资本的发展; 3. 政治体制与现代公民意识的落后 国家无民主政体来限制政府或立法机构的的权力;社会无新闻舆论自由。或者虽然存在民主政体和新闻自由,但因为经济发展落后,公民意识不成熟,公民缺乏对民主的理解,所以致使分权监督机制缺位; 4. 存在闲置资本和寻租故意 存在有闲置资本,存在有寻租能力的自然人,且这些自然人有寻租来发展的故意。 5. 寻租资本以获得超额暴利为目的 因为寻租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超额暴利。所以寻租行为目标是获得稀缺资源,如贷款,土地,不可再生资源,限制性行业或垄断性行业的准入许可,因此市场竞争是官僚资本的天然敌人。 以上5条,是任何官僚资本主义生存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只要存在这种社会环境,则必然存在官僚资本主义;只要是官僚资本主义,则必然符合这5个条件。 在以上基础上,形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 官僚资本主义,是通过权利寻租,以获取超额暴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形态。 [编辑本段]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 1. 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危害 官僚资本主义并非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它因为速度快,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甚至是非常快的发展。另一方面,所有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多数都是由官僚资本主义主导。另一方面,在欠发达国家,在转型国家中,官僚资本主义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经济的。 官僚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危害体现在: a.降低社会和经济运行效率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追求暴利的天性,他的非市场竞争性,垄断性,使得官僚资本能够以低成本获取社会资源,或者垄断资源,进而获得暴利,而这种暴利既不是通过竞争来获取得,也不是因为官僚资本创造了足够多的社会财富,本质上是对其他社会团体创造财富的掠夺,官僚资本主义的暴利,绝大部分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的,而不是自己创造的。 官僚资本占有了超过自己创造财富的其他团体的财富,而这种财富并非通过技术进步获得的有效财富,所以官僚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削弱其他资本的发展能力;必然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 因为寻租后可以获得更多的暴利,所以会带来模仿,致使社会上更多的资本向官僚资本转化,进一步恶化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b.官僚资本必然带来垄断 官僚资本的高获利能力,致使资源向其集中,进一步加速了垄断,进一步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官僚资本主义的广泛存在,以及获利高,垄断性,会压抑整个社会竞争,削弱社会消费能力,进而抑制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最终让经济丧失了持续增长的能力;即使一个产业,市场中同时存在几个官僚资本的垄断企业,他们也会通过达成协议维持垄断; 2.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后果 a.损害公平,危害社会稳定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样社会财富就被少数官僚资本家&官僚占有了,必然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损害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性;容易带来社会不满情绪累积,不安定因素增加,进而危害社会稳定;极端情况下,将带来革命; b. 官僚资本会迟滞、阻碍社会的政治改革 官僚资本主义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治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发展滞后,使得官僚资本家和官僚阶层拥有特权。而官僚资本和官僚阶层为了维护其特权,将反对政治改革进程,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他们是天然的保守力量,天然的右派力量。而这种阻碍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积累,进一步损害社会稳定。 c. 总结: 官僚资本通过权力寻租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从长期看,会降低社会运作的效率;同时由于这种占有会加大贫富差距,同样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可见官僚资本主义既不能带来效率,也将损害公平,所以它是最糟糕的资本主义形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 买办资本:买办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 鸦片战争以后,“买办制度”随着洋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了变化。买办阶层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点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独特色彩的集团,他们成了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这些买办阶层既经营钱财的进出和保管,也参与业务经营和商品交易事宜,并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内地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并凭借本身的地位,在货物的收付上取得双方的信任。他们逐渐成为外商对华贸易的代言人。随着公行的取消,买办阶层就成为垄断中外贸易的中间商,一些人逐渐失去公平的立场,趋附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商人,有时还可以在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勒索的赔款中分享“赔偿金”。他们中的不少人富了起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大买办。这些买办在民国时期被外商改称为“华经理”,以消除中国人的仇外情绪,而买办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改变,除自身经营商业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级雇员。 历史上对买办的认识褒贬不一,但从经纪史角度看,买办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种特殊经纪人。买办的活动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 买办亦称“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我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在晚清,唐廷枢、徐润、郑观应和席正甫并称晚清“四大买办” 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为扩大洋行业务,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勾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 ,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19世纪末~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 。此外 ,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 买办资本家的资本就是买办资本。这些人一方面帮外国人做生意,投靠外国人生存,一方面考自己的经济实力做买卖生意。就是买办资本。 买办资本具有买办性,封建性,垄断性

LuckySXyd

官僚资本: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19世纪后期清政府洋务派大官僚采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开办的近代军事企业和民用企业,是中国官僚资本的雏形。以后北洋政府由外债支持建立的一些官办企业也构成官僚资本的一部分。1936年以后,近现代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官僚资本一词,主要是指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四大家族,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力量,通过发行公债、苛捐杂税、商业投机、通货膨胀等手段巧取豪夺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

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官僚资本的核心

一:它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什么?

现在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别称,也就是说企业属于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公有制范畴。并不是私人财产,因此与“官僚资本”不同。

二:可否理解为执政者的私有企业?

不一定是执政者自己,也可以是统治集团中的其他有政治资源的人,比如欧洲的贵族等等。

三:它为什么具有危害?

后面所附文章中有详尽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及危害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广泛存在与拉美,非洲,亚洲等欠发达地区。然而,尽管它广泛存在,甚至发达国家里,这种经济形态也有一定影响力。但对于什么是官僚资本主义,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我经思考,总结了一个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并分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性,希望大家探讨。

官僚资本主义的充分必要条件

1. 私人财产所有制

政府和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实行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私人财产所有制。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所有制度,就没有权力寻租的动机和基础;不存在没有私有制的官僚资本;

2. 政府或者立法机构权力高度集中

政府官僚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权利寻租来配置资源;政府或者立法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通过法律法规用优于一般条件来支持特定资本的发展;

3. 政治体制与现代公民意识的落后

国家无民主政体来限制政府或立法机构的的权力;社会无新闻舆论自由。或者虽然存在民主政体和新闻自由,但因为经济发展落后,公民意识不成熟,公民缺乏对民主的理解,所以致使分权监督机制缺位;

4. 存在闲置资本和寻租故意

存在有闲置资本,存在有寻租能力的自然人,且这些自然人有寻租来发展的故意。

5. 寻租资本以获得超额暴利为目的

因为寻租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超额暴利。所以寻租行为目标是获得稀缺资源,如贷款,土地,不可再生资源,限制性行业或垄断性行业的准入许可,因此市场竞争是官僚资本的天然敌人。

以上5条,是任何官僚资本主义生存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只要存在这种社会环境,则必然存在官僚资本主义;只要是官僚资本主义,则必然符合这5个条件。

在以上基础上,形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

官僚资本主义,是通过权利寻租,以获取超额暴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形态。

[编辑本段]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

1. 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危害

官僚资本主义并非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它因为速度快,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甚至是非常快的发展。另一方面,所有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多数都是由官僚资本主义主导。另一方面,在欠发达国家,在转型国家中,官僚资本主义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经济的。

官僚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危害体现在:

a.降低社会和经济运行效率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追求暴利的天性,他的非市场竞争性,垄断性,使得官僚资本能够以低成本获取社会资源,或者垄断资源,进而获得暴利,而这种暴利既不是通过竞争来获取得,也不是因为官僚资本创造了足够多的社会财富,本质上是对其他社会团体创造财富的掠夺,官僚资本主义的暴利,绝大部分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的,而不是自己创造的。

官僚资本占有了超过自己创造财富的其他团体的财富,而这种财富并非通过技术进步获得的有效财富,所以官僚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削弱其他资本的发展能力;必然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

因为寻租后可以获得更多的暴利,所以会带来模仿,致使社会上更多的资本向官僚资本转化,进一步恶化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b.官僚资本必然带来垄断

官僚资本的高获利能力,致使资源向其集中,进一步加速了垄断,进一步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官僚资本主义的广泛存在,以及获利高,垄断性,会压抑整个社会竞争,削弱社会消费能力,进而抑制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最终让经济丧失了持续增长的能力;即使一个产业,市场中同时存在几个官僚资本的垄断企业,他们也会通过达成协议维持垄断;

2.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后果

a.损害公平,危害社会稳定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样社会财富就被少数官僚资本家&官僚占有了,必然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损害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性;容易带来社会不满情绪累积,不安定因素增加,进而危害社会稳定;极端情况下,将带来革命;

b. 官僚资本会迟滞、阻碍社会的政治改革

官僚资本主义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治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发展滞后,使得官僚资本家和官僚阶层拥有特权。而官僚资本和官僚阶层为了维护其特权,将反对政治改革进程,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他们是天然的保守力量,天然的右派力量。而这种阻碍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积累,进一步损害社会稳定。

c. 总结:

官僚资本通过权力寻租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从长期看,会降低社会运作的效率;同时由于这种占有会加大贫富差距,同样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可见官僚资本主义既不能带来效率,也将损害公平,所以它是最糟糕的资本主义形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

买办资本:买办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 鸦片战争以后,“买办制度”随着洋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了变化。买办阶层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点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独特色彩的集团,他们成了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这些买办阶层既经营钱财的进出和保管,也参与业务经营和商品交易事宜,并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内地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并凭借本身的地位,在货物的收付上取得双方的信任。他们逐渐成为外商对华贸易的代言人。随着公行的取消,买办阶层就成为垄断中外贸易的中间商,一些人逐渐失去公平的立场,趋附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商人,有时还可以在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勒索的赔款中分享“赔偿金”。他们中的不少人富了起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大买办。这些买办在民国时期被外商改称为“华经理”,以消除中国人的仇外情绪,而买办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改变,除自身经营商业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级雇员。 历史上对买办的认识褒贬不一,但从经纪史角度看,买办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种特殊经纪人。买办的活动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 买办亦称“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我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在晚清,唐廷枢、徐润、郑观应和席正甫并称晚清“四大买办” 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为扩大洋行业务,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勾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 ,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19世纪末~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 。此外 ,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

买办资本家的资本就是买办资本。这些人一方面帮外国人做生意,投靠外国人生存,一方面考自己的经济实力做买卖生意。就是买办资本。 买办资本具有买办性,封建性,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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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资本: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19世纪后期清政府洋务派大官僚采取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等形式开办的近代军事企业和民用企业,是中国官僚资本的雏形。以后北洋政府由外债支持建立的一些官办企业也构成官僚资本的一部分。1936年以后,近现代历史文献中使用的官僚资本一词,主要是指国民党统治集团中的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四大家族,凭借国家政权的垄断力量,通过发行公债、苛捐杂税、商业投机、通货膨胀等手段巧取豪夺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企业。

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官僚资本的核心

一:它与国有企业的区别在于什么?

现在的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别称,也就是说企业属于全体人民,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企业进行管理,属于公有制范畴。并不是私人财产,因此与“官僚资本”不同。

二:可否理解为执政者的私有企业?

不一定是执政者自己,也可以是统治集团中的其他有政治资源的人,比如欧洲的贵族等等。

三:它为什么具有危害?

后面所附文章中有详尽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及危害分析 官僚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形态,广泛存在与拉美,非洲,亚洲等欠发达地区。然而,尽管它广泛存在,甚至发达国家里,这种经济形态也有一定影响力。但对于什么是官僚资本主义,人们的意见并不统一。

我经思考,总结了一个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并分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性,希望大家探讨。

官僚资本主义的充分必要条件

1. 私人财产所有制

政府和国家保护私人财产,实行完全的或者部分的私人财产所有制。如果没有私人财产所有制度,就没有权力寻租的动机和基础;不存在没有私有制的官僚资本;

2. 政府或者立法机构权力高度集中

政府官僚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权利寻租来配置资源;政府或者立法机构能够相对容易的通过法律法规用优于一般条件来支持特定资本的发展;

3. 政治体制与现代公民意识的落后

国家无民主政体来限制政府或立法机构的的权力;社会无新闻舆论自由。或者虽然存在民主政体和新闻自由,但因为经济发展落后,公民意识不成熟,公民缺乏对民主的理解,所以致使分权监督机制缺位;

4. 存在闲置资本和寻租故意

存在有闲置资本,存在有寻租能力的自然人,且这些自然人有寻租来发展的故意。

5. 寻租资本以获得超额暴利为目的

因为寻租的最终目的是获得超额暴利。所以寻租行为目标是获得稀缺资源,如贷款,土地,不可再生资源,限制性行业或垄断性行业的准入许可,因此市场竞争是官僚资本的天然敌人。

以上5条,是任何官僚资本主义生存的必要且充分条件;只要存在这种社会环境,则必然存在官僚资本主义;只要是官僚资本主义,则必然符合这5个条件。

在以上基础上,形成了官僚资本主义的定义:

官僚资本主义,是通过权利寻租,以获取超额暴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形态。

[编辑本段]官僚资本主义的危害

1. 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危害

官僚资本主义并非不能促进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早期,它因为速度快,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甚至是非常快的发展。另一方面,所有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多数都是由官僚资本主义主导。另一方面,在欠发达国家,在转型国家中,官僚资本主义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展经济的。

官僚资本主义在经济上的危害体现在:

a.降低社会和经济运行效率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追求暴利的天性,他的非市场竞争性,垄断性,使得官僚资本能够以低成本获取社会资源,或者垄断资源,进而获得暴利,而这种暴利既不是通过竞争来获取得,也不是因为官僚资本创造了足够多的社会财富,本质上是对其他社会团体创造财富的掠夺,官僚资本主义的暴利,绝大部分是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实现的,而不是自己创造的。

官僚资本占有了超过自己创造财富的其他团体的财富,而这种财富并非通过技术进步获得的有效财富,所以官僚资本主义必然导致社会整体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削弱其他资本的发展能力;必然降低经济运行的效率;

因为寻租后可以获得更多的暴利,所以会带来模仿,致使社会上更多的资本向官僚资本转化,进一步恶化社会的经济运行效率;

b.官僚资本必然带来垄断

官僚资本的高获利能力,致使资源向其集中,进一步加速了垄断,进一步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官僚资本主义的广泛存在,以及获利高,垄断性,会压抑整个社会竞争,削弱社会消费能力,进而抑制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最终让经济丧失了持续增长的能力;即使一个产业,市场中同时存在几个官僚资本的垄断企业,他们也会通过达成协议维持垄断;

2.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后果

a.损害公平,危害社会稳定

因为官僚资本主义通过权力寻租获得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样社会财富就被少数官僚资本家&官僚占有了,必然导致贫富差距不断加大,损害社会整体上的公平性;容易带来社会不满情绪累积,不安定因素增加,进而危害社会稳定;极端情况下,将带来革命;

b. 官僚资本会迟滞、阻碍社会的政治改革

官僚资本主义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政治制度的不完善,社会发展滞后,使得官僚资本家和官僚阶层拥有特权。而官僚资本和官僚阶层为了维护其特权,将反对政治改革进程,进而阻碍社会发展。他们是天然的保守力量,天然的右派力量。而这种阻碍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积累,进一步损害社会稳定。

c. 总结:

官僚资本通过权力寻租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从长期看,会降低社会运作的效率;同时由于这种占有会加大贫富差距,同样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可见官僚资本主义既不能带来效率,也将损害公平,所以它是最糟糕的资本主义形态。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

买办资本:买办是一个特殊的经纪人阶层,具有洋行的雇员和独立商人的双重身份:作为洋行雇员身份的买办,得到外国势力的庇护,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作为独立商人的买办,又可以代洋行在内地买卖货物或出面租赁房屋、购置地产等。 鸦片战争以后,“买办制度”随着洋行业务的开展而发生了变化。买办阶层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点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独特色彩的集团,他们成了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这些买办阶层既经营钱财的进出和保管,也参与业务经营和商品交易事宜,并常常代表洋行深入内地进行购销业务;同中国商人商定价格,订立交易合同,并凭借本身的地位,在货物的收付上取得双方的信任。他们逐渐成为外商对华贸易的代言人。随着公行的取消,买办阶层就成为垄断中外贸易的中间商,一些人逐渐失去公平的立场,趋附外国侵略势力,欺压中国商人,有时还可以在列强根据不平等条约向中国勒索的赔款中分享“赔偿金”。他们中的不少人富了起来,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大买办。这些买办在民国时期被外商改称为“华经理”,以消除中国人的仇外情绪,而买办的工作性质并没有改变,除自身经营商业以外,仍是外商的高级雇员。 历史上对买办的认识褒贬不一,但从经纪史角度看,买办是中国近代史上的一种特殊经纪人。买办的活动一直延伸到新中国成立。 买办亦称“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我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 在晚清,唐廷枢、徐润、郑观应和席正甫并称晚清“四大买办” 受雇于外商并协助其在中国进行贸易活动的中间人和经理人。鸦片战争前,在广州经理对外贸易的公行中就已设置买办为外商服务。当时买办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专为外商船只采买物料及食品的商船买办;一类是在外商商馆中代外商管理总务及现金的商馆买办。买办一职,受到封建政府的严格控制,中国人不得随便充当,外商亦不能任意选雇。为打破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规定,雇觅跟随买办及延请通事等项,由外商与中国人自行协议,中国地方官不得干预。买办的身分与性质从此完全听从外商主东的决定。最初,外商进入新开口岸,大半雇佣广州原有的买办或由他们荐引的故旧亲友。随着侵略势力的扩张,宁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现大批当地买办。至19世纪60年代,通事、买办已成为士农工商之外的另一行业。买办与外国在华洋行之间立下保证书与合同后,即可得工资、佣金收入。鸦片战争后,外商放手派遣买办携带巨款深入内地进行商品购销、磋商价格、订立交易合同、收付货款、保证华商信用等活动。这些买办成为洋行业务的实际经理人或外商代理人。很多洋行的在职买办同时又是投资于钱庄、贩卖鸦片、经营丝茶的巨商。为扩大洋行业务,洋行主东还要求买办勾通封建政权,依托地方官绅势力。外国商人与封建官僚之间往往通过买办建立密切联系。由于买办职能的扩大及活动的增加,买办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佣关系也发生相应变化 。首先 ,在大洋行内,出现了层层相属的各级买办所构成的买办间或华账房,洋行主东只要控制总买办便能驾驭他以下的全班人马。19世纪末~20世纪初,买办要向洋行主东承担以至保证洋行全部购销任务的完成,从而使洋行老板无需承担风险就能随心所欲地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其次,买办的佣金及薪资制度也有相应变化。以经手洋行生意为主要职责的买办,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员身分的标志,而佣金则成为其重要收入。有的买办每年佣金收入不下五六千两 。此外 ,买办还利用职务之便,独立经商,投机倒把,走私偷税,敲诈勒索,由此而来的收入,几乎没有限度。买办以自己雄厚的资本实力在各个通商口岸的鸦片、丝茶、洋货、钱庄以及船运等许多领域保有庞大势力。甚至有些地区的征税大权均落入买办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买办势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内地城镇的买办商业高利贷剥削网。在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过程中,买办起着重要的作用。

买办资本家的资本就是买办资本。这些人一方面帮外国人做生意,投靠外国人生存,一方面考自己的经济实力做买卖生意。就是买办资本。 买办资本具有买办性,封建性,垄断性。

bikbok

官僚资本主要依靠自己的统治地位剥削致富,买办是依靠为外国人服务致富

官僚资本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

买办是指1800年-1949年,帮助欧美国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这类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语能力强,一方面可作为欧美商人与中国商人的翻译,也可处理欧美国家商界与中国政府之双向沟通。除此,这类型商人还可自营商铺,因此致富者颇众。例如台湾19世纪中叶的首富富商李春生即为买办出身。他的买办身份,甚至延续到台湾日据时期。

余辉

官僚资产阶级:通常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与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买办的、封建的垄断资产阶级,也叫官僚买办资产阶级。1927年以后在旧中国形成了以蒋、宋、孔、陈四大家族为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对内专政独裁,对外投靠帝国主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对象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没收了官僚资本和国民政府财产,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 买办资产阶级:指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为帝国主义服务的大资产阶级。在中国出现于鸦片战争之后,与封建势力联系密切,掌握国家政权。既是大地主,又是大资产阶级,也是外国资本家的代理人。代表中国最落后最反动的生产关系,是中国革命的对象。也叫买办阶级

gitcloud

官僚资本是指统治者凭借国家政权的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是政治不民主、经济不发达的产物。

官僚资本的特点: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见王亚南:“中国官僚资本之理论的分析”,《中国经济原论》,第381-407页,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所谓官僚资本的 “掠夺性再分配”特征,就是指它通过盗窃国库和权钱交易的种种方式,把已经产生和积累的国家资本和其他私人资本不断再转化为官僚私人所有资本的过程。

买办:(1) 旧时官府或豪富人家中管采购、办杂务的人;(2) 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经营商业、银行业、保险业、工矿业、运输业等的中间人和经纪人。

我们通常指的买办是清末衍生出的一种特殊阶层。买办本身是朝廷命官、同时又经营着自己的实业(多于洋人有联系),利用自己的地位牟利。洋务运动起买办就很盛行了,那时搞洋务运动的地方大员基本是买办。

买办资本家的资本就是买办资本。这些人一方面帮外国人做生意,投靠外国人生存,一方面考自己的经济实力做买卖生意。就是买办资本。

买办资本具有买办性,封建性,垄断性。

臭打游戏的长毛

官僚资本指的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凭借国家政权力量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在1936年以前的文献中,使用该词不多,主要指1860年以后清政府和中华民国时期的北洋政府举办的官办、官督商办、官商合办企业。官僚资本一词的普遍应用是在抗日战争以后,主要指蒋介石(1887~1975)、宋子文(1894~1971)、孔祥熙(1880~1967)、陈果夫(1892~1951)和陈立夫(1899~ )四大家族聚积起来的国家垄断资本。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宣布没收官僚资本政策,1949年4 月规定其范围是国民党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商企业以及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电、公用事业、农场、牧场等。

买办亦称“康白度”(葡comprador)。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中,替外国资本家在本国市场上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原指欧洲人在印度雇用的当地管家。在中国,指外国资本家在旧中国设立的商行、公司、银行等所雇用的中国经理。“买办”一词,明代专指对宫廷供应用品的商人;清初专指为居住广东商馆(见“十三行①”)的外商服务的中国*公行的采买人或管事人。鸦片战争后,废止公行制度,外商乃选当地中国商人代理买卖,沿称买办。其性质既是外商的雇员,也是独立商人。嗣后,外商为了减少买办的中间佣金,逐渐采取与中国人直接交易的方法,买办遂转化为单纯的外商雇员,称“华经理”或“中国经理”。

再也不做站长了

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权利获取流通便利垄断等进行资本积累,而买办主要是受外国资本主义雇佣,是帝国主义帮凶。

左迁

1、区别:官僚资本通过权力寻租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从长期看,会降低社会运作的效率;同时由于这种占有会加大贫富差距,同样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买办阶层同外商利益上的共同点使其成为中国历史上一个极具独特色彩的集团,他们成了西方国家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侵略和控制中国的工具。

2、官僚资本是利用政治特权、主要通过在商品流通和金融领域的掠夺,进行财产再分配的资本原始积累形式。官僚资本从三种不同而又相互联系的资本形态中产生出来,并在这三种资本形态中生存、活动和发展。这三种不同的资本形态分别是:官僚私人所有的资本;官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本;官僚支配的其他私人资本。

3、买办是指1800年-1949年,帮助欧美国与中国进行双边贸易的中国商人。这类被外商雇用之商人通常外语能力强,一方面可作为欧美商人与中国商人的翻译,也可处理欧美国家商界与中国政府之双向沟通。除此,这类型商人还可自营商铺,因此致富者颇众。例如台湾19世纪中叶的首富富商李春生即为买办出身。他的买办身份,甚至延续到台湾日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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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9 23:34:211

什么是公民意识和 公民素质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不仅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精神文明的程度,而且对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等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政治体制改革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如何增强我国公民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公民意识,也一直是社会科学领域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就对中学生公民意识的塑造做以粗浅的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一,公民意识的内涵《辞海》对公民的概念是这样定义的:“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由此可见,公民是指一个人在法律上的角色,是公民社会中参与或监督国家公共权力运行的独立主体。公民应该具有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人权、公民权和独立的人格意识,享有做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平等、财产、安全、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等各方面的权利。所谓公民意识,指的是公民在民主政体的国家中对自己与其他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关系的政治主体意识或政治角色的意识,而非顺从者或旁观者的奴隶或臣民意识。现代公民意识具有复杂的内容,简单的概括如下,民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等。二, 中学生亟待塑造公民意识的原因1,从西方社会发展和中国传统社会演变历史角度看,公民意识具有应然性和重要性。首先,从西方社会发展历史角度看。古希腊文化被认为是西方文化的源头之一,以民主政治而文明于世。在希腊,从法理上说,所有公民都是城邦的主人。城邦的政治权力也由公民集体掌握,服务于公共目的。公民把城邦的公共事务视为自己的事务,参加公共生活是公民生活中最重要最本质性的组成部分。公民们积极广泛地参政,自己为自己制定法律并服从法律,对国家官员进行选举和控制,为国家尽服兵役等义务,享受占有城邦土地的特权等。因此,公民意识成为他们政治思想的基本特征。而这种公民意识的产生,无疑促成了当时城邦民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希腊邦国家告别原始共同体的人治模式,进而为西方近代民主思想的形成奠定基石。近代,西方国家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等许多运动中,以各种形式来提倡个性自由和解放、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强调公民对国家与社会的权利和义务,反对和废除封建等级和特权观念等等。这一切无疑为近代西方社会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次,从中国传统社会演变历史角度看。在传统社会的中国,我们处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出于阶级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往往强调百姓做一个“臣民”、“子民”、“顺民”,惟独没有“公民”。统治者贯彻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老百姓遵守的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的顺民规矩。因此,传统中国缺乏与公民伴生的民主条件。历史是具有继承性的。到了近代,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中国人的民主权利大大增加,但是根深蒂固专制的思想并没有遭到彻底地扫荡,专制主义依然阴魂不散。而这种公民意识的缺失毫无疑问影响了中国的发展和进步。李慎之先生在《修改宪法与公民教育》一文中的一句话:“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最重要的就是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使在中国大地上因循守旧生活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成为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有觉悟的公民。"2,培养公民意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亚当斯密曾指出:“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在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这充分说明市场经济同时又是道德经济。公民社会要有高度发展的物质文明来支撑,但工业社会同样也呼唤着公民社会的出现。因为只有公民社会才可以构建更好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才可以推动工业社会更加科学、更加协调、更加全面地发展进步。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正如邓小平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建立。在这种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复杂起来。如激烈的竞争之下,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的能力而不顾社会公德,个人主义抬头,人们的社会公德心、责任感滑坡。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法律责任义务强调得少一些。总之,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公民意识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培养公民意识更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3,培养公民意识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内在需要。“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民主优于专制,这已成为定论,尤其是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更需要民主和法治。民主和法治的实现制度很重要,但民主法治的“软件”系统同样重要。一个国家要实现民主化和法治化,就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公众对民主和法治的尊重、认可和接受。没有社会公众的尊重、认可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民主和法治的信仰,民主和法律就会丧失稳定性,法律就会没有权威,犹如“空中楼阁”,那么民主和法治就会论为专制和人治了。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法律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因此可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明确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培养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是民主法治建设的一种内在需要。4, 培养公民意识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需要。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行为如何,预示着国家的命运。据医学研究表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时期,生理与心理尚不成熟,自我约束力较弱,情绪不稳定,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并且喜欢模仿,极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刺激和影响,包括正面的和反面的影响。著名教育家朱熹就认为青少年教育应“培其根”、“固其本”,从而“少成若天性,习惯成自然”。当今社会是个信息多源化的社会,各种信息对孩子的影响非常复杂。处理不好就可能会影响孩子的一生。青少年教育能否“养正”,检验的重要指标之一,就是是否培养了孩子的公民意识。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需要。4,中学公民意识教育的现状使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更具有紧迫性。对思想政治教育,我国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甚至可以说是我国教育的一大特长和特色。虽然早在1995年的《中学德育大纲》中规定“中学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公民”,但直至目前为止, 我国学校公民教育的现状仍处于滞后状态。教育方式落后、计划不明确、目标不明确、无系统知识。这与教育长期以来受“应试教育”的冲击很大有关,更主要的是我国是一个受封建传统影响很深的国家,民主、法制、公民个人权利等比较淡漠,从而使公民教育成为口号,流于形式。因此,中学公民意识教育的这种现状使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公民意识教育更具有紧迫性。三, 中学如何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对策解析1,加强学生自治,中学生公民意识。民主政治的要义是公民平等而普遍地参与决策。民主理论相信,社会成员作为整体,其智慧和能力可能会超过少部分人。中学生通过参加班干部竞选、班级管理等活动,能加深对民主运行规则的理解,培养民主素养。同时,让学生积极参加班级的相关管理,行使其作为被管理者的权利,而非绝对的服从学校和班级制定的一切制度,也有利于培养学生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2,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与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为特殊群体的爱心募捐等实践活动是进行公民意识教育十分有效的手段。这些活动贴近实际生活、避免了空洞枯燥的说教,其中所蕴涵的伦理准则、价值观念更是加强学生自理、自立能力和行为训练,提高公民意识和实际生活能力的重要途径,有利于中学生将公民意识内化为自己不自觉的行动。3,充分利用“隐性课程”,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隐性课程”一词是由美国学者杰克逊于1968年在《教育生活》一书中首次提出来的。他认为:学生在正式课堂上的进步并没有完全说明学校教育的结果,除了这些之外,学生还从学校生活的教育中获得了态度、动机、价值观和其他心理的发展。如升旗仪式、节日庆典、实践活动、校园文化等过去,我们一直比较侧重于显性方法。这种方法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正面系统的理论教育,而且容易对学习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但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或者说教育的有效性不理想。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条件的变化,单纯的显性教育显然已难以完成道德教育任务。校园文化对中学生的公民意识的培养既有显性约束力,又具有隐性感染力。因此,我们要努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美的事物、美的情境可使人赏心悦目 ,身心愉快,并自觉约束自己不合乎道德的行为。美化校园环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利用广播站、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学生刊物、学术讲座和人文讲座等校园媒体加强舆论导向均是加强校风建设的重要途径,能起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效果。4,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要与课堂教学结合起来。课堂教学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对中学进行系统的公民知识教育,建立和完善公民知识体系。例如可以在政治科中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讲解;另一方面,于各人文学科中渗透公民意识教育。目前,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历史新课程改革应该说在教材中全方位地凸现了公民意识。例如在政治史中它通过“古希腊罗马的政治制度”探讨了民主和法制的起源,通过“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以及“现代中国的政治建设和祖国统一”阐述了民主和法制的发展。充分利用这些内容进行有效的课堂教学毫无疑问是有利于加强中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最后,引用英格尔斯的《走向现代化》中的一段话作为本文的结尾,他写道:“许多致力于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家,正是在经历了长久的现代化阵痛和难产后,才逐渐意识到:一个国家只有当它的人民是现代人,它的国民从心理和行为转变为现代公民的人格,它的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都获得某种与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性,这样的国家才可真正称为现代化国家。”我们期盼着!
2023-07-09 23:34:293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是什么

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与公民的区别在于: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扩展资料公民的基本含义:公民是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共事务的权利的人,这是公民定义。公民应该是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的平等原则,每个国民都应该享有政治权利,都应该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权利;另一方面,根据人作为政治动物之本性,每个国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政治能力:实在的或是潜在的。因此,每个国民便都应该具有公民资格,都应该成为公民,都应该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对于那些不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而仅仅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的潜能的国民,政府负有通过公民教育而使这些国民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等公务活动能力的责任:保障每个国民的政治潜能得到实现乃是国家的义务和国民的权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
2023-07-09 23:34:3713

公民意识是指什么?

C
2023-07-09 23:35:461

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感恩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什么意识

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感恩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正确处理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1、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认同。2、在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上也不能有差异。3、在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方面也要有高度共识。4、在饮食服饰、风俗习惯、文化艺术、建筑风格等方面,不同民族可以有差异。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的历史方位(一)从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核心要义。(二)从我们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最新理论政策成果。(三)从中国民族关系发展进程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关系发展的更高阶段。(四)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角度来看,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核心动力。(五)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角度来看,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大原则。
2023-07-09 23:36:112

当今大学生应具备什么样的公民意识

"爱国守法"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对在校的大学生来说,爱国是要了解中国的历史和现状,尤其是辛亥革命前后八十年的历史,中国由一个灾难深重的国家成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强国。要在这个基础上,认识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从而激发他们努力学习报效祖国的热情。"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是一个有序的发展过程,个人行为要遵循国家的法制法规。这也是规范公民与国家关系的主要形式,在高校要特别强调和教育大学生把"守法"作为个人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做一个合格的公民首先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大学生。学校一方面要严格校纪校规,使大学生在校内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大学生自觉抵制校园内外的一些不良风气,尤其是学习过程中出现的抄袭、作弊等现象,洁身自好,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明礼诚信"主要是规范公共生活中的公共道德行为。大学生没有真正的进入社会,虽然懂得一些基本的礼貌,但还是缺乏应有的社交礼仪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在校内进行必要的文明礼貌教育,既能帮助他们懂得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又能提高他们个人的社交能力。"诚信"主要是规范公共关系中的道德行为,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很多人认为社会转轨时期自然会出现信用危机,甚至把市场经济与信用滑坡混为一谈,其实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信用经济,"诚信"是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现在社会上的信用危机也开始侵入校园,大学生中不守信用,不重承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大学生个人至上,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牺牲学校和他人的利益。所以,要让大学生成为守信用、重良知的人,必须进行信用教育,这是学会做人的一个基本道理。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立身处世之道,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中早就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格修养模式。所谓"修身",是指"修心"、"养性",是立德、立业的基础,是做人的根本。陶行知先生也强调:"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这里的"真人"指的就是做人要"诚信"。"团结友善"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现代的大学生自我意识很强,在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中强调个性,好胜心强,所以大学生之间的竞争也非常厉害,很容易造成好、中、差学生的分化现象,这使学生间的交往有了一定的障碍,也是大学生普遍缺乏团队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原因之一。所以,教育大学生懂得尊重他人和尊重自己,适当地让他们学一些与人相处的技巧,有利于加强同学间的亲善关系,增加与人相处的亲和力。"勤俭自强"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现代的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家庭条件比较好,依赖性较强,个人意识比较强,于是就出现了"勤俭"不足,"自强、自立"意识不足的人格特征,所以,在学校里要培养大学生的自立意识,学一些基本的理财知识,鼓励他们参加勤工俭学,让他们接触社会,体验生活的艰辛,在这基础上培养"勤俭自强"的道德素质。"奉献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对在校的大学生来说,"敬业"就是努力学习,通过学习不断地了解世界,了解他人,更加深刻地了解自己,审视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成为符合时代精神的成功的人;"奉献"主要是规范个人与学校、个人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申出大学生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学校可以在校内外设立一系列学生实践基地,组织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参观、社会调查等,让学生在奉献过程中进行自我教育,培养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2023-07-09 23:36:262

公民意识是什么?中国公民意识何时觉醒?

我的理解,公民意识主要包括平等、自由、民主、规则四个方面的理念,具体中国公民意识何时觉醒,谁也不是算命先生,应该是个渐进累积过程
2023-07-09 23:36:532

公民意识教育是什么意思

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公民意识教育的必要性编辑1.公民意识教育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2.公民意识教育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内在的支撑3.公民意识教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4.公民意识教育是我国融人世界的桥梁5.公民意识教育是践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础
2023-07-09 23:36:591

推动各民族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还有什么意思

促进民族团结要增强的三个意识:国家意识、公民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国家意识,是指生活在同一国家的居民在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国民身份认同。其建立来自于认知的加深和行为的塑造。 民族意识即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民族特征之一。指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凝结起来的表现 在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心理状态。民族共同心理素质是在民族共同地域、民族共同经济生活及历史发展特点的基础上形成的,往往与民族的历史遭遇和所处地位有密切关系。
2023-07-09 23:37:061

大学生需要什么样的公民意识

既然是大学生,那就是属于有知识、有自主性的精英,你的公民意识就是学会并懂得依靠法律来为自己维权,而不是暴力或其它非法方式。且只要不合法的事情就应该用法律武器为你自己、你身边的朋友维护权利,伸张正义。
2023-07-09 23:37:121

公民的定义是什么?

公民是具有一个独立国家的国籍的人,可以是集体也可以个人。只要确定某国国籍就具有该国宪法规定的权力与义务(但公民犯罪可以被剥夺某些权力而仍然是该国公民)。公民其实就是国民或国人的同义词。与公民相关的“人民”容易混淆。“人民”概念比较复杂。人民在古代就是人与民的合称,人是泛指人类个体,可以称作灵人(参见弘申钰《易学本原道论》等);而民是劳动者(最初可能专指奴隶),后来指官吏之外的普通人,也叫民人,也是贫民(古代剥削制度人民不可富裕,富裕也转换成为地主或奴隶主、富商等)。古代的人民就是民人力普通百姓即平民。由于后来劳动人民与普通市民革命当家做主,在人民政府担任公职与从事文化工作的人都被视为广义劳动,所以都是人民。因此,人民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个体的人民就是百姓,一般就是平民概念。现代社会的人民主要出现在社会主义国家(有的说法认为是政治概念),往往以群体概念出现,其实就是人民群众或群众,如“人民民主”“人民共和国”。但是在有的语境里,公职人员又不叫人民群众,如有时党员、公务人员、官职人员就不在人民或群众之内,如“为人民服务”“脱离人民群众”。还有的语境指国家民族或其个体,实际上就是“公民”的非法律语境的普通说法(只是公民多用于法律事务语境),比如“中国人民”“美国人民”“阿根廷人民”等。总体上,现代汉语对人民与公民的定义缺乏逻辑标准,只能在法律与政治概念语境才有明确的含义。
2023-07-09 23:37:308

古代雅典公民意识是什么?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最早出现在古希腊,以雅典民主政治最为典型。他有四大特点:一、公民大会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关,在公民大会上,公民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共同商议城邦大事,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二、公民大会主权在民、轮番为治雅典的公职如执政官、将军、议员、陪审员等,均由选举产生,任职期限均为一年,不得连任,年年选举更替。因而凡雅典公民都可通过民主选举,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将军可以连选连任!三、公民大会崇尚法治、绝禁人治雅典人强烈反对人治,更深恶痛绝个人专制,为此,雅典人建立了 “陶片放逐法”的制度,即公民投票来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职者进行放逐。雅典人崇尚法治,伯里克里宣称:“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 达官贵族犯法,与民同罪。四、公民大会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雅典国家机构权限相互交叉,公职人员的权限也部分交叉, 以此实行权力的制约。因此,恩格斯说:“在雅典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在雅典公民的范围很狭窄,必须是到了20岁成年的雅典男子才能称为雅典公民,女人、奴隶、外邦人都没有这个权利。伯里克利说,雅典人不需要象斯巴达人一样训练就掌握了技能,并且在当时有观点认为雅典人天生都具有政治技能,其实真正的原因就在于雅典人把讨论政治、参与政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2023-07-09 23:37:562

政治题目:有公民意识,没守法观念是什么意思?

有公民意识,是说这人意识到自己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要反对。比如,有人在网上对国家的政策进行批评,上访等。无守法观念,是说这人在维护自己权利,行使自己义务时违法了。比如发帖时漫骂,诬陷,造谣。上访时有过激行为等。
2023-07-09 23:38:364

公民和人民的概念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异同?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权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与人民的区别第一,含义不同。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政治概念,或者说是-一个具有阶级性的概念。一般地讲,所谓人民是指占人口绝大多数,在历史上起进步作用的人群,是相对于起反动作用的敌人而言的。人民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如在我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不管是地主阶级还是官僚资产阶级,只要是拥护和支持抗日都属于人民的范畴。而到了解放战争时期,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就成了革命的对象,即属于敌人的范畴。目前人民范畴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我国现阶段,敌人的范畴主要是指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各种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公民是个的法律概念,它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相对应,是指具有一-定国籍的人。这就是说,-一个人只要具有该国的国籍,那么他就是该国的公民。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某国的公民,关键是抓.住这个人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第二,从上述各自的含义可以看出,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包括这个国家的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虽然属于公民,但不属于人民的范畴。换句话说,人民一-定是公民,但公民不一-定是人民。第三,从各自产生的时间来看,人民比公民产生的要早,它是伴随阶级社会的出现而产生的。而公民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才出现的。在专制社.会里是不存在公民概念的。第四,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一个单独的个体无法称为人民。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的“人民”一词都是从群体角度讲的。公民属于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律平等。”第五,人民还是一一个具有强烈的感情和道义色彩的名词。例如,我们常说“周总理永远活在人民的心中”,刘少奇也说过一-句著名的话:“好在历史是人民写的!”而公民则是个中性词,无感情色彩。第六,在实际运用中,人民一.般和权力搭配,而公民- .般和权利搭配。如《政治生活》第5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教材第8页:“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们的权利与义务。”。经常会有人来咨询我,说对公民、人民与居民的概念,傻傻地分不清。甚至有时会把公民与人民概念混为一谈。我在这里作一个简单的普法。公民,是相对国家而言,即每一个自然人,自他出生在某一国之日起,就取得的作为该国成员的资格,这个资格也叫国藉。因此,自他取得这个资格之日起,他就拥有该国法律所赋与的权利和该国法律所规定的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公民更多意义上是对一国成员在法律上的概念,它有另一个近义词,叫国民。所以,孙中山当年建立的政府叫“国民政府”,意思是指该政府属于全体国家成员所建立的,其权力属于全体国家成员。与它相对立的概念叫“臣民”,或帝国时代的“子民”。人民,则更多意义上是一个政治上的概念,即一国成员之中,对某个政党的理念表示认同并拥戴,那么该部份成员即为该政党之“人民”。如赞同共和党理念,并积极拥戴或者支持共和党的那部份人,属于共和党的“人民”,而赞同民主党、并积极拥戴或者支持民主党的那么份人,则属于民主党的“人民”。与人民概念相对的叫“反对派”或“敌对分子”。在“人民”与“反对派”之间的叫“中间派”。居民,仅指居住地而言。而该居住地,通常是指“户籍”所在地。即某一国成员法定可以居住的场所。一般均以县级区域为单位。出了该场所而居住,则只能是“暂住地”,暂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叫“经常居住地”,在某些城市可获得“居住证”。但一般不拥有居住在该地并拥有户籍成员所拥有的全部权利,如选举权、小孩的受教育权和一些其他的社会福利待遇。
2023-07-09 23:38:448

雅典民主政治的五大特征各是什么,及详细?

(1)主权在民:公民大会是最高的国家 权力机构;陪审法庭是属于全体公民 的;雅典政治向全体公民开放。 (2)轮番而治:公民内部每个人都是平 等的,人人有权参政议政。在运作方 式上,最能体现这一原则的是抽签选 举,即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用抽签方 式决定。 (3)权力制约:议事会这一具有立法、 行政和司法职能的权力机构,受到公 民大会,也受到由人民直接广泛参与 的陪审法庭的制约。 (4)法律至上:雅典严格实行法治,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雅典人视宪法为 最高法律,神圣不可侵犯。 (5)公民意识:关心雅典、参与政治、 轮番执政,是雅典人心目中神圣的 事。城邦至上、政治为本,成为雅典 人的共识。
2023-07-09 23:39:282

公民意识觉醒是什么意思

我们是公民,纳税人花钱养活政府,政府就要听他们的诉求、以他们的幸福为幸福。当我们把钱投入自动售货机的时候是不需要为售货机吐出饮料而感动的,如果它吐得慢了,我们就应该修理好它。请大声说:我们是公民!马克思主义理论提出要对社会中的一些人进行专政,于是毛创造出人民和人民的敌人两个对立的概念。因为公民缺位,没人知道人民是谁,于是只有臣民。在此提倡:以“公民”置换“人民”。在宪政体制下,公民意味着权利、平等、法治、包容、个人权利至上。公民是具有该国国籍、对该国公共事务有发言权、参与权与批评权的人。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所赋予、国家对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利。宪法规定,每个公民生来自由平等,享有基本人权、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拥有公民意识,践行公民权利,你便是公民。只要购买商品,我们就是承担了增值税的纳税人。公务员的薪水、政府机构和军队的开支均来自于财政,而财政来自于纳税人。纳税人要理直气壮地监督政府怎么花我们的钱,要关心钱去哪了,要公开辩论以什么方式交多少钱更合适,要抗议那些不合理的税和费。爱国是指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祖国的一种深厚的感情。政权可以更迭,而国家相对稳定,汉唐宋元明清都灭亡了,但中国仍在,中国人仍然深爱自己的祖国。对政府提建议或进行批评,是理性爱国的表现。请记住马克吐温的话:我的忠诚是对祖国的忠诚,而不是对各类条文或各级官员的忠诚。
2023-07-09 23:39:471

人民,公民,子民,居民,市民的定义是什么?

一、人民人民是对一个经济体认同并有归属感的人群集合,人指成年人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当然,更多的是与“人民”一样,它们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在何种意义下使用,全看有权使用它的人当时的需要。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在人民主权理念里,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是集体名词,由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组成。人民来自公民群体是参加政治活动社会人群,这些人群分为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人民”一词古已有之。二、公民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子民子民,有3种意思:1、爱护人民,治民。2、人民,百姓,治下的百姓。3、古代皇帝对于百姓的多种称呼中的一种。四、居民居民是指:在本国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或法人,符合上述情况他国的公民也可能属于本国居民。这时,居民可分为自然人居民和法人居民。自然人居民是指那些在本国居住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个人,但官方外交使节、驻外军事人员等一律是所在国的非居民;法人居民是指在本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业和非营利团体,但是国际性机构,诸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组织,是任何国家的非居民。五、市民市民,又称城市居民,通常是指具有城市有效户籍和常住在市区的合法公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民百度百科-公民百度百科-子民百度百科-居民百度百科-市民
2023-07-09 23:39:553

公民与平民有什么区别?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023-07-09 23:40:393

什么样的人才能被称为公民?

公民包括什么人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扩展资料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劳动者,拥护国家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终身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2023-07-09 23:40:4715

公民素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具有民主的知识。二、彼此尊重与包容。三、保持温和与理性。四、服从多数尊重少数。提升公民素养,关乎民族文化精神的弘扬。五千年的薪火相传,造就了中国人对华夏文明的从容自信,汉唐以降的外国来朝,更使得中华文明传扬四方。然而,近代中国闭关自守,导致文明衰弱,再加上外来文明的碰撞,更使得社会大众对本国文化信心不足。民族文化汇聚着传承千年的民族精神,这是我们实现百年复兴的精神基础。扩展资料公民素质包括了很多方面,具体可以分为三类八种:三类素质是指自然素质,心理素质和社会素质;八种素质是指政治素质,思想素质, 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审美素质,劳技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观念主要有:独立人格;主体意识;个性解放;自我实现;个人尊严;宽容精神;自由精神;平等精神;民主精神;法治精神;人权意识;公民意识;生命意识;健康意识。开展公民素质教育要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责任教育、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人格教育为主要内容。
2023-07-09 23:41:252

公民在打造民生政府的过程中应树立什么样的公民意识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作为公民应①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②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与过去相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这些成绩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识仍然处在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2023-07-09 23:41:422

人民和公民有什么区别

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和人民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比人民范围广,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在我国,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2、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4、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还有就是我以前政治书上的参考答案:公民和人民在我国的区别主要有: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第二:公民比人民范围大,公民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人民不包括全体社会成员,依法被剥削政治权利的人和敌对分子不属于人民.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一切社会成员.在我国,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不仅包括人民,还包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敌人.它表明国家确认居民的法律地位,居民应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人民是相对“敌人”而言.以其存在和活动失去历史向前发展的那些社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以及个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有不同的内容.当前,在我国,作为阶级的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社会力量和爱国者都包括在人民的范围内.人民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人民有时也泛指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附加引自辞海的解释: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并依倨宪法或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公民和人民的区别:1、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公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包括以下的内容:公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政治参与的基本条件是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根据毛泽东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023-07-09 23:41:5115

造成我国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是什么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2023-07-09 23:42:161

罗马的自由民与公民有什么区别

1、概念不同公民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等相对,指一个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自由民是奴隶社会中除奴隶以外的居民阶层。一般经济上具有独立性,政治上享有不同程度的权利及人身自由。2、群体不同自由民包括: (1) 贵族奴隶主、工商业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他们是上层自由民;(2) 为数众多的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小商人,他们属于下层自由民。公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例,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3、政治权利不同自由民可区分为上层和下层,即贵族和平民两部分。奴隶主、高利贷者、宗教祭司等,构成自由民的上层即贵族。他们不仅拥有大量地产和其他财产,而且享受各种政治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自由民
2023-07-09 23:42:243

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说是为一个合格的公民

迄今为止,国人对合格公民的标准还很模糊,甚至根本就缺乏“合格”的概念。现代社会以自由平等为社会原则,不能把某种特殊的标准强加于他人之上,但通过自由平等的真诚论说,不难从众多的特殊标准中找出接近于普遍的标准。 从法律意义上讲,每一个国民都是公民, 但一个合格的公民,我认为必须具备以下九种基本的素质要求: 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独立人格。人性平等的自然原则决定了人人生而拥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而自由本身就是生命的本性①,生命的发展就是不断超越各种内在的、外在的束缚而达到更高自由境界的过程。每一个公民都应知道拥有不可剥夺、不可被侵犯、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财产权、生命权、思想言论自由权和社会(政治)参与权是最基本的不可分离的四项自由平等权利,如被剥夺了其中任何一项权利,人将无法保持平等、自由的状态,这是人之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其他权利都可从此导出。权利是人之本性要求的反应,是社会规范的基础,每一个人权利的存在的前提是尊重他人的权利。 自由即选择,任何选择都会有代价,都要承担责任。光享受责任不承担责任,最终自由将无法保证。神圣的权利意味着不可逃避的社会责任,这是对称的。 公民之所以称“公”,不但要意识到自己和他人都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政府不再是传统社会少数人压迫大多数“老百姓”的统治机关,而是经公民让渡了部分权利并以纳税支撑的公共服务机关。政府的天职就是保障和支持公民自由平等的发展。党和政府很重视这一问题,一直都强调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 公民之所以称“公”,还在于每一个公民都有相应的无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公民权利与社会责任不可剥夺、不可回避、不可转让。公民不但有责任和义务极积参与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宜,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等,还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认可、监督和支持,不断促进和完善政府的工作,使政府职能既要到位又不越位,这样公共机关才能更好的为公众服务。不尊重自己和他人的权利,无视消极逃避责任的后果,是大家都将不能拥有一个健全的社会。更应注意的是,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一种基本的社会责任,因为无视自己权利的结果,必使某些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意图得呈,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造成权利被剥夺,造成专制。 人人都拥有自由平等的基本权利,还意味着每一个成人都应该具有独立的人格。它要求人们既不依赖于任何外在的精神权威也不依附于任何现实的力量集团,在真理的追求中具有独立判断力,在社会的参与中具有独立自主的精神。具有独立人格既能够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个体,也能够自觉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人生义务和历史使命。现代社会组织中的上下级关系,是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的利益合作,它和等级社会中把等级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有根本性的不同。人只有走出依附的误区,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平等才能够得到落实,自由才有可能得到实现。 道德意识②。人类社会发展出三种基本的社会规范用以协调人际利害关系,道德是其中一种,另外两种是法律和伦理习俗。人的本性是自利的,这和善恶无关,因为善恶只存在于人际之间,是后天判断,而本性是生命本体之本能。法律依赖公共权力的强制保证,伦理习俗则是出于惯性的社会约定,道德则只能依靠自觉。社会规范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出于人际之间长期利益博奕的结果,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人不是孤立的存在,所有人甚至所有生命在深层次上息息相关,在这个层次上他人和自己是统一的,故而社会规范在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公共服务、一种个人与社会的理性交换。法律只是要求不损人,文化习俗则要求照顾公共习惯,道德则还要求不自私。不自私意味着不能损人利己,不能侵犯公共利益,而且在相互地位不对称的情况下,强者有义务帮助弱者,紧急情况下甚至有必要牺牲自己以保护他人和公共利益。一个人道德的高下,不在于认识和判断,而在于实践,道德本质是实践的。道德最起码的表现是诚实和知耻,连这两点都作不到的人不可能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对他人是一个危险的存在。 道德是人类理性所能感知的最高层面,它服从于人的良知。道德高尚的人是人类文明的中坚,是文明之船在风波逆流中赖以不沉的柱石,是文明之旅面对黑暗时不灭的明灯。法律和习俗必须以道德为基础。任何与道德冲突的习俗,必定不是值得传承的良性习俗。任何违背道德的法律,必然是不具备正义基础之恶法,不可能是在充分自由平等下制定出来的法律,也即是说,这样的法律本身不具备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必须改良。 法治意识。道德不具有强制力,人不可能不经中介而自然处理公共事务,也无法公正的自行解决全部纷争。故公共事务必须委托公共机关处理,法规只能由公共机关确定和执行,公民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者,可按道德判断及习俗行事。前提是公共机关必须充分体现公意,不能成为某几个人或集团的工具。这需要宪法保证,公共权力机关必须在宪法框架内行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象征,它必须载明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责任。一切违宪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的制止,否则必然法将不法。必须明确的是,宪法是公民权利的结果,而不是像某些人认为的公民权利是宪法规定出来的。 纳税人意识。政府是全体公民的公共服务机关,需要公民对其进行认可和支持,纳税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前提是此税必须是合理的,经过公众认可,而且不能被人贪污挪用。公民还应对自己所纳税款有清醒意识,纳税额在某种程度上表示社会贡献的大小。强行收取而不用于公共服务的经费,不是税款,而是侵犯公民财产权。未经公民同意或不合理的税项,也不具有充分的合法性,公民应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较正。纳税人意识还意味着参政、议政和督政意识。 科学素养和理性精神。人有理性,有非理性(如感性、失常),还有超理性(宗教超现实的人类关怀)。理性是常态,理性即能根据生物趋利避害的本性所作出的自觉选择,不同于动物的本能选择。正是基于理性和超现实的人类关怀,所以人类才可以从愚昧走向智慧,从野蛮走向文明,从相互敌对压迫走向理性的平等合作,所以才有今天自由平等原则的确立。科学是基于理性、平等、实证、怀疑和不断探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学因理性而发展,理性因科学而进步。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常识,一个现代人也常常会闹出迷信的笑话。比起科学常识,科学精神是更为根本的文明基因。科学精神不只基于理性,还具体表现在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有根据就可以怀疑,不断进取和超越。故而科学理性精神本是生命精神的一种反应。很可悲的是,我国公众达到“基本科学素养水平”的仅为0。 2%,而且不少官员和学者同样缺乏起码的科学素养③。 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现代公民意识所强调的每个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就包括任何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都不能以损害其他公民以及后代的公民对自然资源的同等权利为前提。人们结合为国家并将自己置于政府的管理之下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自己,政府保护生态财富和坚持可持续性利用责任之不可推卸。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突出,说明文明社会仅有自由、平等为基础原则还不行,还必须有和谐的理念。必须以良好的社会伦理和社会心理环境为依托而建立起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友善和谐的关系。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不只意味着对他人的负责和公正,还意味着对后人的负责和公正。 健康的心理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正常合理的竞争是文明健康发展的关键,健康的生活离不开健康的身心素质。保持自己的健康也是尽了一份社会义务。 不断学习,与时谐进的意识。与前相关,在这高速发展的时代,如果不时时更新补充自己,使自己落后于时代发展,也是很不应该的。政府必须不断改良公共教育,为人们的平等发展做出努力。 世界一体的意识。在全球化时代如果没有世界意识,必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但更主要的是,公民既是以自由平等权利为基础的,那么公民的最终意义已经是世界意义的,公民实质上是超越种族、民族、区域和宗教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具有世界胸怀。现代化本身和全球化是一体的。如果像某些国家把自由平等只限于一国甚至一种族之内,或执行内外双重标准,那么不说他虚伪,至少也是不彻底的。民族分裂主义、地区分裂主义的理论根据是出于对公民权利的曲解。在世界级问题逐步压倒地区级、国家级问题的现代社会,问题的解决最终还有赖于世界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世界公共事务机关的有效运转。 在这九个组成部分里,最核心最基本的是公民的权利责任意识和科学理性精神,从这里可以引伸出完整的公民意识,引伸出合格公民的基本标准。每个公民如果不具备这九个方面的基本素质,就无法说他(她)是一个合格的公民。 合格公民的意识应该成为每一个人头脑里自然而然的基本观念,因为这是做为现代人的起码的要求。人的基本观念是从小就形成并且根深蒂固的,合格公民的教育无疑应从小抓起,必须针对儿童、青少年的不同成长阶段进行合理安排。通过基础教育必须达到三大目的:其一是让每一个人撑握基本的生活生存技能,如语言文字、学习、工作方面的技能等;其二是撑握基本的社会、文化、历史、经济、自然、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常识;其三是让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起码的做人的观念素质,即进行公民素质教育。只有使每一个人在18岁成人之前,都受到基本的、科学的、完整的公民素质教育,基本上成为合格的公民,才能说已达到基础教育的目标。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基础教育,和这一目标显然还有相当的距离,甚至在主导精神、激励机制、教材内容、教育方法方式、办学模式和资金投入等各个基本环节,都还存在很大缺陷。如果受完基本教育,到了快成人的时候,还连做人都不会做,无论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很悲哀的事。 作者: 明远 来源: 浴火凤凰:
2023-07-09 23:42:551

公民意识的培养的翻译是:什么意思

翻译如下:公民意识的培养Civic Awareness Cultivation
2023-07-09 23:43:022

推动各民族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什么意识

推动各民族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在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不仅有利于国家的团结稳定,而且有助于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如何推动各民族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不仅是当前我国的紧迫课题,也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的必经之路。首先,加强民族教育是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应该在学校教育中,加强对各民族历史文化的传承和宣传,让每个学生了解自己所属的民族文化和中华文化的共同点和特色。同时,应该增加民族教育的课程安排,为学生提供更多了解多民族文化的机会。其次,加强民族交流也是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的必要手段。我们应该积极推动各民族之间、各地区之间的交流和交往,营造出多民族共存、相互尊重、团结合作的和谐气氛。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各级媒体和宣传工作者应该积极传播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中华文明的精神内涵,倡导民族团结、民族和谐和中华文化的多元统一。总之,加强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弘扬中华文化,增强全体公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文化意识,是当前我国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才有望实现民族团结、国家繁荣和社会和谐共进。
2023-07-09 23:43:081

公民意识的核心是什么 A 权利意识 B 义务意识 C国家意识 D法制意识

如果非让我选择一个的话,我选择法制意识 因为它是社会进步的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
2023-07-09 23:43:152

公民意识培养对政治文明建设有什么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是人民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推动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在政治领域,公民意识的提高有利于政治文明的发展,政治文明的发展也会为公民意识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3-07-09 23:43:221

公民意识对建设和谐社会有什么重要意义?

如果我们的百姓没有公民意识,不努力争取当国家的主人,就只能一辈子做奴隶。
2023-07-09 23:43:282

【急用】读了《一位出租车司机的公民意识》这个故事,你有什么感受?(详细文章请看问题补充)。。

连抗击“非典”中的一个普通人——司都内心中都有对他人、对社会的责任感,作为一个公民的主人的意识,那我们这些“小人物”就也要有对社会的责任感。
2023-07-09 23:43:361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指的是什么?

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从以下几方面去理解:首先,真实不真实,是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而言的。资本主义国家,表面上赋予公民权利,而且花样繁多,实际上因为它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权利主要为资产阶级所享有,人民的权力常以各种借口被剥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公民权利的真实性。其次,公民权利的实际享有,有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既有物质条件的积累过程,又有民主制度的完善过程,还有公民意识的提高过程。以选举为例,如果公民不珍惜自己的权利,视选举为儿戏,那么公民的选举权利也就落实不到实处。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真实权利会更充分地落实。再次,正确认识公民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如果一个国家公民的实际权利被侵害,而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那么这种权利就说不上是真实的。如果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法律主持公道,制裁侵权行为,那么公民的权利就是真实的。我国属于后者。我们要通过法律常识的学习,增强权利意识,提高依法维权的能力,保障自己所享有的真实权利。
2023-07-09 23:43:421

作为家长,我们的最终目标是什么呢

作为家长,我们通常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同时也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为未来的人生道路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作为孩子的培养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些方面,更应该追求更加宏大、更具有深远意义的目标。因此,我认为作为家长,培养孩子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培养一个有社会责任感、有公民意识、有独立思考能力、有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创新和创造力、并对自己的未来和世界充满信心和希望的人。首先,孩子应该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这意味着孩子应该知道自己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并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孩子应该从小就学会尊重他人,爱护环境,以及关心社会问题,并为之努力奋斗。其次,孩子应该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孩子应该被教育和鼓励去质疑和思考,而不是被灌输传统观念和思想。他们应该有能力独立做出决策,处理问题,并发现并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第三,孩子应该具备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这意味着孩子应该能够带领他人并促进团队合作,同时也应该尊重团队中的其他人员。孩子应该学会分配任务、监督进度、解决冲突,以及培养和提高他人的能力。第四,孩子应该具备创新和创造力。在现代社会中,创新和创造力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优势。因此,孩子应该被鼓励和培养去探索新领域、发现新的机会,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创新来改变世界。最后,孩子应该充满信心和希望。孩子应该被鼓励去探索自己的梦想,充满信心地面对未来,并相信自己的能力能够带给自己和他人更加美好的生活。总之,作为家长,我们的责任是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并帮助他们发展成一个积极、有益于社会、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价值的人。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培养和教育,从孩子的品德、智力、身体、情感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发展。首先,家庭应该成为孩子的第一个学校。家长需要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注重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品德和思想。例如,家长可以为孩子营造和谐、温馨的家庭氛围,通过亲自示范和引导,让孩子学会尊重和关爱家人,学会做一个有责任感和公德心的好公民。其次,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智力和学业培养。在学校教育方面,家长应该关注孩子的学习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上的问题,鼓励他们多读书、多思考、多实践,以提高孩子的学习能力和素质。同时,也要注重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引导他们发展自己的特长和潜力。第三,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身体健康。在饮食、运动、睡眠等方面,家长需要为孩子制定健康的生活方式,并时刻关注孩子的身体健康状况,为孩子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最后,家长应该注重孩子的情感和社交发展。家长应该鼓励孩子与他人交往,扩大社交圈子,培养孩子的沟通能力、交往能力和人际关系。同时,家长也要尊重孩子的情感需要,关注孩子的情感发展状况,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建立健康的自尊、自信和自我认知。综上所述,作为家长,我们的最终目标应该是为孩子创造一个全面、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并通过全面的教育和培养,帮助孩子成为有社会责任感、有公民意识、有独立思考能力、有领导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有创新和创造力,并对自己的未来和世界充满信心。
2023-07-09 23:43:491

美国小学一般不大重视什么,认为初等教育是公民教育

  美国小学一般不大重视天才儿童的教育,认为初等教育是公民教育,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公民。  研究表明,天才们大都会被同样的烦恼所困扰。波士顿大学的心理学教授埃伦·文纳在其所著的《天才儿童:神话与现实》一书中说到天才儿童们必然要面临的一个残酷事实:“(他们)终将进入一个阶段,那时,年龄不再重要。在一个个人魅力和性格更能决定失败的世界,他们的考试成绩不再重要。这一新的认识可能让人措手不及。”  被广泛引用的例子是20世纪二十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特曼(L.M.Terman)做过的一项大规模研究。他首先使用智力测验来鉴别超常儿童,把智商达到或超过140定为天才儿童的临界线。  公民教育首先是一个公民意识的问题。关于公民意识,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民意识错位问题。所谓公民意识,主要指公民对自己的身份和政治角色的认同,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认知和社会价值取向。然而,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专制传统的影响,公民们往往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公民意识错位表现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两个方面,如官员与平民、上司与下属、上层社会人群与下层劳工人群等。  公民意识错位,一是弱势群体自身缺乏公民意识的错位,未把自己当作国家公民和社会主人,而以臣民自居;二是强势群体把自己作为特殊公民的错位。公民教育就是要使全体公民意识到,所有公民在政治地位上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是遵法守纪的公民,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2023-07-09 23:44:031

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专业解释

1、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2、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 3、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2023-07-09 23:44:211

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专业解释

1、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 2、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 3、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2023-07-09 23:44:381

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1.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如纳税)  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2023-07-09 23:44:482

公民意识是什么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2023-07-09 23:44:571

什么事是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包括那哪些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 1. 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如纳税)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 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2023-07-09 23:45:061

公民意识包括什么

1、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共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2、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3、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4、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公民意识的培养1、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高公民素质,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则是公民意识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必要前提。2、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公民教育社会参与机制。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3、在对公民的守法教育中,尤其要对领导干部加强法律权威教育,培养其自觉带头护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公民参与立法,才能真正地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实现以法治权、以法治官、以法治国,从而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确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并规范制约国家权力及其运用。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民意识
2023-07-09 23:45:145

什么是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2023-07-09 23:45:491

公民意识是指什么包括什么什么什么的相互关联的几个方面?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 1. 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如纳税)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2023-07-09 23:46:071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意识,是个人对自身公民身份与所属关系的认可。公民意识的体现是什么?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 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 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2023-07-09 23:46:151

初二政治 公民意识是什么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2023-07-09 23:46:351

公民意识的集中体现是什么

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而公民的实践活动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由此,公民意识并非可以和公民的其他意识严格区分开来的,它或者直接来自于公民自身的政治实践活动,或者来自于对有关其政治 地位的规定,或者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也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观念  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  1. 参与意识   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  2. 监督意识  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  3. 责任意识  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纳税)  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  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  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 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纳税人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2023-07-09 23:46:441

什么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

1、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编辑本段概况;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当代文化学者、诗人张修林在接受《独立》主编发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编辑本段组成部分;[1]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1.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1、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也就是公民自觉地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它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意识、公德意识、民主意识等基本道德意识。 目录编辑本段概况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一种现代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它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又体现为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它是公民对自身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应履行权利和应承担义务的自我认识"作为社会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公民对于社会政治系统以及各种政治问题的态度!倾向!情感和价值观"。公民意识决定于公民的实践,而公民的实践活动可以是纯粹的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也可以是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活动"由此,公民意识并非可以和公民的其他意识严格区分开来的,它或者直接来自于公民自身的政治实践活动,或者来自于对有关其政治 地位的规定,或者来自于公民对政治现象的关注,也可来源于公民在参与经济或社会其他活动时所带来的思想观念。当代文化学者、诗人张修林在接受《独立》主编发星的访谈时对公民意识有这样的阐述: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我认为,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强烈意识;(2)、对社会中其他每一个个体、其他群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尊重和维护;(3)、对公共社会的自觉监督,强调、认同、信仰社会公正、社会正义;(4)、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社会公共责任的主动担当;(5)、追求真相、真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尽力达成这种能力;(6)、正视历史、关注未来,自觉的怀疑倾向和批判精神;(7)、努力强调、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8)、重视、融入、达成良好的社会合作关系;(9)、高度的道德内省,言行一致。现代公民意识的最核心的观念,应该是强调社会个体的主体意识和个体的主体解放,主要表现在维护、争取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强烈意识,以及对社会中其他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关注、尊重与维护。[1]公民意识主要体现在:1. 参与意识公民的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积极参与(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意识,实质上也是一种践行权利的意识"在参与中,公民才能切身体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逐渐形成理性的参与意识。2. 监督意识公民的监督意识正是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思想保障,国家权力受到人民的监督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所在。3. 责任意识公民责任是指公民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而克服个别自我或本集团的利益与人际关系。(纳税)4. 法律意识——规则意识由于每个人都拥有独立的意志,所以在民主管理的过程中,公民还必须有规则意识,即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编辑本段发展重点公民意识体现了社会成员对自己基本社会身份的认同,也是公民支配自己社会行为的基本价值观 念,广泛表现在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经济、法律、道义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公民意识的内容是基于公民的身份意识而构建的,它也可以基于核心意识而不断拓展如: 1平等意识,独立人格2公共精神3自主、理性 公民意识的实质是强调一个人在社会、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及个人对自己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是指以现代公民的本质特征为基本内容和基本目标而实施的各项教育活动的集合体,其核心是要使受教育者正确地认识、积极而负责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生活,以发展国家和社会为己任。 而就公民意识教育的目标而言,教育的目的旨在培养未来公民社会的基本单位,即具有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自主意识、程序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纳税人意识、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具有与时代共同进步能力的现代公民。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联系,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支配作用。各阶级法律意识的内容,归根结底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各阶层、各集团乃至个人所处的具体地位不同及其他原因,其法律意识也不完全相同,但在基本点上都服从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指导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司法人员在应用法律规范时,他们的法律意识对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意识的增强,有助于他们依凭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法律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树立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遵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如我在99年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入室抢劫案,涉案人员有三人,其中年龄最小的王某年仅14周岁,99年10月的一天晚上,楼某与李某到我市甜梦歌舞厅找到王某,并邀王某去玩,王某就跟随前往来到带湖路一住宅区,楼某带头敲开被害人陈某家的门,后进屋要陈某拿钱,陈不从,李某便上前抢陈某脖子上的金项链,王某见状退出房外,最后楼某被判8年徒刑,李某被判5年徒刑,王某因年少,不辩是非,又没有实施具体行为,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政策,我们对他作不起诉处理,此案中如果王某也积极主动动手帮助实施抢劫,那么王某也将被判刑坐牢。 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 如我办理的舒某抢劫、伤害案,案犯舒某原是我们信州区五中的学生,因从小养成了娇生惯养的不良习惯,一直不好好读书以至成绩越来越差,他的母亲把他转到三中读书后,他认为自己不是读书的材料,还是自暴自弃,成天泡在游戏机房玩游戏,并结识了也是不读书的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监牢,被判处七年徒刑。 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未成年人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未成年人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未成年人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加强未成年人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未成年儿童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2023-07-09 23:46: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