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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23-07-13 05:30:19
TAG: 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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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1 .证据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使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1]。从上述对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本质特征之一,即是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而言的,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它既关系到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因此,要作为诉讼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特性,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则不具有证据能力,不具有可采性。 

  2.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 

  什么叫“非法”,目前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 [2]非法证据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法律规定所收集和运用的不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在界定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有广义及狭义之分。狭义非法证据是针对收集证据的方法或程序而言的,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仅就狭义非法证据而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违反或者是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则取得的证据被视为非法证据 。广义非法证据包括:收集和运用证据的主体需要合法,每个证据的收集程序需要合法,证据必须需要具有合法形式,证据需要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概念(Eclusionary Rule of IllEegally Obtained Evidence)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侦、控、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  

  (二)、 历史渊源 

  1 .纠问式诉讼模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 

  纠问式诉讼模式是封建社会中后期所极度流行的诉讼制度。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就是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及权利,被告人更加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属于被追查及拷讯的对象,诉讼中非常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口供被称为“证据之王”。为取取口供,立法者和司法者都视刑讯为必要的追讼手段,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和详细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甚至成为追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纠问式诉讼模式使刑讯取证合法化,这与近代所倡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是背道而弛的。 

  2 .近代西方典型国家 

  (1)美国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是起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14年通过对威克斯诉美国案审理,案后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刑事追讼中适用,后来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各州法院刑事诉讼中适用,一直持续到今天。尽管期间遇到一些阻力甚至来自国会的阻力及压力,但都未能动摇该规则的运用。不过,与最初形成该规则时的内容相比,内容得到了不断补充与完善。 

  1914年,在威克斯诉美国案中,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警察在工作地点逮捕了被告人,后来警察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家中进行搜查,并获得了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与财产,违反了密苏里州的宪法以及美国联邦宪法第四、第五修正案,联邦最高法院从对宪法的维护和对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角度来考虑,认为必须排除使用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过美国最初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仅是针对非法搜查及非法扣押行为,而且也并非每个州的法院都愿意接受这一规则,直到经过法律正当程序革命,尤其是在经过美国最高法院在1961年对马普诉俄亥俄州的审理后规定,美国各州必须遵守这一规则。不过这些都还仅仅只是针对非法搜查得到的实物证据而言的,使非法获得的一切证据都予以排除,则是通过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例,即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而得以确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警告规则(或被称为米兰达规则)。由于米兰达规则已不再是仅仅针对警察机关的搜查行为而且还针对警察机关讯问行为,故可以说伴随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不断丰富,不断增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逐渐得以扩大,虽然这期间也产生一些争议,但是经过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使得该规则逐渐更加变得更加合理与完善,也变得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自美国以后,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法律中加以规定这一规则。 

  (2)日本 [4]。 在日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判例所形成的规则,而并不是通过法律条文规定的规则,一般认为1978年大阪冰毒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根据,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为规范说、司法廉洁说(或者叫司法无瑕说)和抑制效果说。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应当以抑制效果说为主,同时考虑另外二种观点,在进行综合分析后再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存在二种观点,一种称为绝对排除说,另一种称为相对排除说,相对排除说认为应依据一些条件或者情形来确定该证据是否应予以排除。对于“毒树之果”的问题而言,认为这些派生证据并非都必须全部予以排除,要依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和两个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来判决该派生证据是否都应予以排除。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比如必然发现例外、善意的例外等等。日本没有像美国那样普遍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排除某些证据的运用,但是却给了我们许多有益启示,如在判断“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时需要在采用一定的标准衡量后才决定,这是很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借鉴的。后来日本宪法第38条规定:“以强制,拷问或胁迫取得的自白,或者经过不适当的长期拘留或拘禁后的自白,不得作为证据”。从法律上正式确立这一规则。 

  (3)德国 [5]。在德国,主要是通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来确定非法证据是否予以采用,而且把非法证据的排除,区分为两种,即指违反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和使用证据的禁止性规定,这两种情形来处理。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百三十六a条规定:“禁止使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讯问被指控人,也不能使用有损于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讯问,即使被指控人同意这样做,所得到的陈述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却对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认定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但是法院以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反对“自动”适用排除规则,而是认为应采取个案处理,不能简单的认为只要证据取得的方式非法就必须予以排除,不予采纳。德国某些学者认为对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以有效阻止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取得证据的观点不认同,他们认为,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法证据才予以排除,需要具备的条件是:“1、违法取证行为必须是损害了能从排除证据中受益的人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2、证据的排除须是为曾经被破坏的程序性规则所服务的; 3、这些证据除了使用违法手段外就不能取得;4、证据的排除不能与‘真实"事实处理案件这一最高利益相冲突相悖离。”对于“毒树之果”,德国法学界和法院多倾向于该派生证据具有可采性,并不像美国那样采取较多的排除。 

  3. 国际条约  

  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本公约缔约各国,考虑到根据联合国宪章宣布的原则,承认人类大家庭一切成员具有平等与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公正与和平的基础;认识到上述权利源于人的固有尊严;考虑到宪章尤其是第五十五条中规定:各国有义务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守;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并注意到大会于1975年12月9日通过的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宣言,希望在全世界更有效地开展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斗争";“就本公约而言,“酷刑”系指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被怀疑所作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分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纯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随附的疼痛或痛苦则不包括在内”。世界刑法学协会第15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0条明确规定:“任何侵犯基本权利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包括由此派生出来的间接证据,均属无效。”联合国以上公约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禁止刑讯逼供,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为当前各国刑事制度所面临的重大课题和世界潮流。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相关价值的关系 

  1 .与人权的关系 

  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守则》规定:“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尊重并保护人的尊严,并且维护每个人的人权。”美国宪法修正案 [四]规定:“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就要求刑事司法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办案,因为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行为会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会侵犯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收集和运用证据行为,从而为从源头上为人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最大限度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美国学者费雷德认为: “如果审讯机会的获得没有遵循法律程序,那么从嫌疑人处获得的供述将被禁止使用,而不管它在其他方面的自愿性。” [6]雷德的观点说明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人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是对立的关系,需要在这两者之间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通过前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原因是侦查机关取得证据的行为有时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尽管取得的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证据之间具有相关性。因此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是否应予排除,实际上是法院必须在保护公民权利与查清案件事实之间作出正确地价值选择,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如果采用极度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则有可能会放纵犯罪;如果不予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则又无疑可能会放纵甚至是鼓励支持侦查机关大量采用非法方式来取得证据,从而使公民基本权利不断遭到侵害。虽然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能会出现在部分案件中放纵犯罪的结果,也可能出现审判结果与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形,但放纵一个(或一些)罪犯总比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更符合正义理念一点,不能因为惩罚一个罪犯就放弃给予保护权利的法律制度。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的适用上,应当结合我国当前的法治观念以及人权观念,合理确定应当排除的标准及适用情形,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与公正的关系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的价值目标。在各种社会公正中,社会体制和社会基本机构的公正无疑将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公正。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使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权益之划分的方式。” [7]司法公正在社会公正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屏障,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及生命线。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又指过程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公正。司法公正,不仅仅要体现实体公正,更要体现程序公正,在英美法系,整个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关于程序的规定,关于限制国家公权力的规定,只有实现实体公正及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程序公正以及实体公正发生冲突的时候,必须优先考虑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程序公正的典型体现。 

  3 .与法律正当程序的关系 

  正当法律程序是美国宪政的重要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不仅丰富了正当法律程序自身的理论,而且促进了宪法以及宪政的发展。正当法律程序内涵如程序本位、对权力的程序制约等观念,正如上面所知,法律正当程序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宪法修正案 [五]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美国宪法修正案 [十四]第一款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规定,它是美国法律精神的本质所在。正如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所指出的:“不经正当法律过程,无人应被剥夺自由,这是一个最具普遍性的概念。”“当今世界任何一个追求文明与进步的民族,都应该有他们自己的正当程序,尽管他们也许并不使用‘正当程序"这个称谓”,“这是当今世界的任何一种司法制度须臾不可缺的东西。” [8]这说明法律正当程序是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它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它是任何公民合法权益获得非常有效保证的更本性保证。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身的价值,既是指这一排除规则在具体运转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标准。康德指出:“除非一个人已犯有当罚之罪,否则就不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9]。非法证据的取得往往都是假定当事人有罪,实行有罪推定,以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的,往往会造成大量的冤假错案,佘详林杀妻案就是非法取证的严重后果的典型表现。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人权,还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无助于实体公正的真正实现。美国学者泰勒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 [10]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在坚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它有助于规制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部分事实不清,则单独从事庭外调查,并收集到对被告人不利的新证据,并且在裁判时,将这些证据直接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主要依据。这样,法官能够发现许多侦查部门未取得的证据,并使有罪的人受到追究,实现了实体正义。但是,法官没有给予诉讼各方对其收集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机会,剥夺了那些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效参与裁判制作过程的机会将这种未经质证的证据视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的程序却是不符合现代法的精神的 [11]。这种不受任何制约的程序,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被追诉的人的权利。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各国国情不同,因此对用非法手段说获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以及在非法获得的证据基础上获得的证据(即所谓的毒树之果)是否采用的态度,各国存在很大的差别 [12]。 

  (一)、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由于非法言词证据往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野蛮手段获得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尊严,健康,甚至生命等自然人最为重要的基本权利,因而各国对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通常都采用非常严厉的态度,要求一律予以排除,不予采纳。 

  1.英国。18世纪末期,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被告人的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根据这一排除规则,被告人自白是否具有可采性的条件在于它是否完全自愿性。现代的英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非任意性自白问题一直是被关注的焦点之一,且与以往的判例相比,发生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变化:(1)、以成文法的形式将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在立法上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化。如《法官条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部分或全部认罪的自白可被起诉方用作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只要它是自愿的;即证据不是因为被告人被不公正地对待、被司法机关威胁、压制或希望得到好处获得。”(2)、该规则相关的非法取证手段的规定内容也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在规定不仅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手段取得的自白应当被排除,而且侵犯律师在场权所获得的自白也应予以排除。(3)、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白排除的范围也呈扩大趋势。司法实践中警察在讯问时如果未作同时记录,或未将讯问笔录交给被告人阅读以及签名,也可能导致所定之罪被上诉法院撤销。英国对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的认识是一个逐步加深的过程,最初将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予以排除,则是为了确保自白的真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诉讼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该规则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就从实体真相的发现转向了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保障和维护上来。对非法证据的采用是否会对程序公正产生不利影响,也因此成为对非法获得的自白首要的考虑问题。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6条规定了对非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采取自动排除的原则。这部法律在秉承英国普通法规则精神的基础上,对言词证据的处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 

  2.美国。对被告人非任意性自白的排除规则起源于英国,但自产生不久后就为美国所移植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美国宪法第4 条修正案规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在刑事指控中作为证明有罪的证据采纳”。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州,不得指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手续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规定被联邦最高法院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宪法依据而引用诠释。通过1914年的weeks v. v.s案,1961年mappov.ohio案,进一步完善了该规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制止使用通过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的手段而获取有罪供述,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自愿的自白应当是自由意志和正常智力的产物,如果违反这一原则的无疑就是非任意性自白。美国的非任意性自白规则经历了从相对宽松到严格的发展过程。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被告人自白仍以“任意性”为限,在之后,最高法院的判例则说明了有关自白法则的争议由“供述的任意性”转向“程序的违法性”,即是指如果自白为联邦官员在延长被告拘禁期内所得或侵犯其律师帮助权或未遵守沉默权告知规则,不问此项自白是否可信与自愿,联邦法院都将不予采用。 

  3.德国和日本及意大利。《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一)规定:“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定自己意志的自白,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同条(二)规定:“有损害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禁止使用。”同条(三)规定:“对违反这些禁止所获得的陈述,即使被指控人同意,也不允许使用。”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1款规定:“强制、拷问或胁迫获得的自白,因长期不当拘留后作出的自白及其他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 意大利198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91条规定:“在违反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对以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均持否定态度,认定其无证据效力,不视为定案依据。” 

  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还得到了有关国际条约的认可。如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0日第39/46 号决议通过并开放供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 

  (二)、 对以非法方式获得的物证的排除 

  在对待非法获取的物证的法律效力问题上,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很大,以及为适应国内政治需要以及在不同时期犯罪率的变化,各国存在着不同的诉讼理论及立法抉择。各国或有的地区对非法证据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存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全部排除;二是原则上排除,设置若干例外;三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排除。 

  第一种方式主要是意大利和俄罗斯采用。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低91条“非法获取的证据”规定:“(1)在违犯法律禁令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不得加以使用;(2)可以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审级中指出上述证据的不可使用性。” 

  第二种方式主要为美国采用。 在美国,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利益的角度考虑,较为彻底地适用非法物证排除规则,宪法第4条修正案的规定为依据,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这一规则,并在1961年将该规则适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中去,但是在八十年代初之后,由于犯罪浪潮的不断冲击,美国最高法院修正了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强硬立场,增加另外几项例外。如 “善意例外”原则和“必然发现”原则。九十年代初又增加了“独立来源的例外”、“因果关系削弱的例外”、“质疑例外”三项原则。不过事实上,目前美国刑诉法理论界对这一规则仍争论不休。 

  第三种方式则为英国和德国及日本等国家采用。大多数国家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都采用这种排除方式。在德国,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以“利益权衡”的原则加以处理,即对于侵犯人格尊严和人的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应予以禁止采用;但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即使是由于非法搜查、没收、扣押取得的证据,其是否应予禁用,应当基于各种利益的比较和权衡做出决定。  

  而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的问题,日本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日本最高法院在1978年审判的一起吸毒案中,认为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收集证据的程序上存在着严重抹杀令状主义精神的重大违法情况;第二,如果许可违法收集的证据物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将不利于将来抑制违法侦查。 

  在英国,对于以非法搜查、扣押或类似行为取得的证据并非都完全加以排除,而是要求法官通过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的可采性时,必须对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以及它对诉讼的公正性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加以权衡比较。法官在行使这种自由裁量权时需要把握的尺度是: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并排除所有严重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证据,不得加以适用。 

  (三)、 对“毒树之果”的排除 

  毒树之果(Fruit of poisonous tree)中“毒树”,指的是违法说收集的证据;毒树之果是以违法所收集的证据为线索进一步所获得的证据。对毒树之果的排除,各国做法存在很大差异。如美国虽然采取排除原则,但最高法院在有关判例中确认了所谓“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t source)和“稀释例外”(attenuation )及“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三个例外。英国采取了“排除毒树”, 但“食用毒树之果”的原则。即虽排除被告人供述这一事实但并不影响从该供述中发现的证据的可采性。对于其他所有非法的或不公正证据的排除,则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通过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来进行。在德国, 对通过明确禁止行为所获的证据能否采用的事实,学者众说纷纭。多数人意见认为应禁止利用,否则证据禁止这一规范就不易被实行。但是在某些州高级法院判例中也有适用的情况,联邦法院的某些判例倾向于认为应禁止利用,但并没有明示其意见。日本在司法实践中, 下级法院一般仍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标准加以掌握,肯定与否定派生证据的证据能力的判例均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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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03:57:492

电影中警察抓坏人的时候经常说的话是怎么来的

那句话的名字叫米兰达警告::“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2023-07-13 03:58:099

米兰达规则为什么会成为一项刑事诉讼规则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2023-07-13 03:58:252

美国刑警米兰德规则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 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 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 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 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2023-07-13 03:58:334

米兰达规则的英文版

The Miranda RuleThe Supreme Court recently confirmed that Miranda warnings are constitutionally required because of a 1966 case called Miranda v. Arizona. When a person is in custody, some version of the Miranda rights, such as the following, is read to the individual before question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If you give up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f you desire an attorney and cannot afford one, an attorney will be obtained for you before police questioning."The Miranda rule was developed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s Fifth Amendment right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Many people feel obligated to respond to police questioning. The Miranda warning ensures that people in custody realize they do not have to talk to the police and that they have the right to the presence of an attorney.If the Miranda warning is not given before questioning, or if police continue to question a suspect after he or she indicates in any manner a desire to 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statements by the suspect generally are inadmissible. However, it may be difficult for your attorney to suppress your statement or confession in court.The best rule is to remain silent. You have the right to an attorney. Insist on it.
2023-07-13 03:58:481

米兰达规则是利大 弊大

自然是利大了,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公权利才不会滥用
2023-07-13 03:59:091

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是什么意思?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中,大都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并且被认为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扩展资料“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标志着正式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由此而造成了对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很大限制。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不在于“默示沉默权”和“审判沉默权”,而是集中在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米兰达警告百度百科-沉默权
2023-07-13 03:59:172

米兰达警告出自哪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是指美国警察(包括检察官)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一案的判例中,最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在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必须对其明白无误的告知其有权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而行使沉默权和要求得到律师协助的权利。标志性内容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2023-07-13 03:59:301

我有权保持沉默是法律上的第几条啊?

  什么叫哪本书上的第几条  你的意思是不是说我国法律法规中是否有这样的规定?  不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是没权保持沉默(不相干的问题除外,可以不做回答)  美国的“米兰达”法则有这一规定,看香港警匪片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楼上的,宪法上是没有这样一句话的,宪法只规定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有关米兰达法则  “有权保持沉默”,乃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早就明确了的。为保护嫌疑人的权利,宪法规定:任何审讯中都不得要求嫌疑人自证其罪。但上述那段语录正式的诞生,却是1963年之后的事了。  一九六三年,一个二十二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审讯前,警官没告诉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而米兰达文化不高,此前也没听说宪法修正案这玩艺儿。两小时审讯后,他在供词上签了字。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的重要证据,而律师则认为:根据宪法修正案,米兰达的该证词无效……最后,陪审团认定米兰达有罪,判刑二十年。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终审裁决出来了:地方法院审判无效!理由是警方在审讯前,没有告知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即沉默的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向警方重申了嫌疑人应被告知的详细内容:一、你有沉默的权利。二、你的供词将可能被用来起诉你。三、你有权请律师。四、如果请不起,法庭将免费为你请一位。
2023-07-13 03:59:514

呈堂证供这句话完整怎么说?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会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出自香港警匪片,通常在警方拘捕嫌疑人时用。但是在香港警匪片中,我们所听到的都是删减版,在真实使用中,这么说是会对今后的诉讼带来困扰的,因此通常在第一次讯问前,还会做一个完整的阐述。这句话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沉默权”,又被称作“米兰达规则”。全版的“米兰达规则”是这样的: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那么你所说的话可能会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法院会为你指定一位。“米兰达规则”来历米兰达是美国的一个小混混,经常因此被抓进警局。有一回又被抓了,并且依据他的口供被指控了很严重的犯罪,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翻案,依据就是沉默权。因为米兰达在供述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件事的后果。米兰达也因此成了名人,同时也促进了立法进程,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人物。从那之后,警方在拘捕和询问嫌疑人的时候,都会先说明嫌疑人的权利,然后再进行讯问行为,否则嫌疑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证据使用。
2023-07-13 03:59:581

你可以不说话,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

米兰达明示来自1963年美国的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米兰达被警察要求作出供述,并法院采信该供述判刑50年。后米兰达不断上诉,称该供述为警察强迫其作出,后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得到支持,被判无罪。由此产生了米兰达明示,用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2023-07-13 04:00:149

西方国家对沉默权是怎样规定的呢?

1912年英国,首次制定的《法官规则》,明确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先告知其享有沉默权。其告知语为两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说任何话。”如果警察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径行向被拘禁的嫌疑人讯问,所取得的供词便有可能被法庭以取证的手段不合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尽管英国的《法官规则》并非议会制颁的法律,但由于它是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集体制作的,作为指导法庭审判程序的指南,其限制警察在审判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积极审讯的规定,对于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由于《法官规则》的上述规定,使“明示沉默权”在英国正式确立。美国的沉默权制度源于宪法第五修正案所确立的反对自我归罪原则。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由于美国把被告人也视为证人,由此而推演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不过,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其条文中并未出现“沉默权”一词,因而,充其量也只能将其解释为它只是确立了一种“默示沉默权”。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一起案件的再审,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要求警察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在对其进行讯问前必须先告知四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不管在任何情况下,警察在讯问前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而直接讯问嫌疑人,由此取得的供述将被法庭以程序违法而排除于证据之外。从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判例,将原来的“默示沉默权”正式升格为“明示沉默权”。
2023-07-13 04:00:282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

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所谓无罪推定就是指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为了保证该原则的实行,立法也作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但是,从中国目前的现有规定来看,12条的规定虽然是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没有建立无罪推定的具体原则,因而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无罪推定,沉默权,疑罪从无,举证责任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这是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表面上看,它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是从本质上看,该条仅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衍生,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及其基本内涵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而近代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他的成名之作《论犯罪与刑罚》中说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给予他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该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实。”而在法律上最早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的是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被宣布为有罪以前应当被推定为无罪。”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各国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大抵上相差不大。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任何人在被有权机关依据法律确定为有罪之前应当被认定为无罪。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第二,在调查取证方面:在犯罪的侦查、侦讯、追诉及审判程序中,调查、侦讯、追诉及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应全面地调查落实,收集证据,并应主动考虑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各种事实证据,防止先入为主,有罪推定,防止根据主观成见决定证据的取舍或片面的选择不利于被告的证据。第三,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按照无罪推定的要求,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以前被推定为无罪。如果控诉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就是无罪的。也就是说,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第四,疑罪从无原则,也称为有利被告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达到要求的或存在疑问的必须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即认定被告人无罪。具体来讲包括:对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在有罪无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无罪;重罪与轻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定被告为轻罪;对被告部分罪行存在疑问时,存在疑问的部分应当判定不成立。第五,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应当遵循:一是权力告知规则。司法机关应当将其享有的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的信息告知被告人,最典型的就是美国的“米兰达规则”。二是非任意性供述证据排除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受到侦控机关的强迫自证其罪,该证据将被法庭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基本含义及相关立法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而且为了这一原则的有效实施,我国立法上也作出了相关调整和规定。两者的主要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定罪权专属于人民法院。确立被告人有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刑事审判权。第二,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法庭进行公正、公开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人权利的保障。开庭时,被告人有权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有权对控方证人进行询问,有权对出示的实物证据辨认和质证,等等。第三,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摒弃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从轻”等诉讼观念和做法,确立了“疑罪从无”。第四,区分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出公诉前将被追究者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称为刑事被告人,同时去除了“人犯”这一明显带有有罪推定色彩的称谓。第五,明确了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推定其有罪。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及相关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差异尽管我刑事诉讼法第12条及立法相关规定达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要求,但是与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立法精神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仅到“不得确定有罪”,而“不得确定有罪”只是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时的状态是罪与非罪尚不明确,罪与非罪是模糊不清的。而无罪推定的基本精髓在于,在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前,受刑事指控者一律被推定为无罪,是诉讼主体的确定状态。可见,刑事诉讼第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仍有区别,不是根本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沉默权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没有得到真正体现,相反却受到了限制。刑事诉讼法条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且还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这与国际通行的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自证的原则相左。也于无罪推定的精神相违背的。第三,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排除一切用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及其他证据的证明效力。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都持否定态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作出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案件非法排除规则,但是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仍然不彻底。无罪推定要求控方负举证责任,提高控方举证质量,保证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呼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立,而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157条和司法解释第58的规定,我们可以明显的看出,中国没有任何传闻证据的排除和直接言辞证据的原则。而且立法对非法证据的宽容,甚至是纵容的态度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现象大量存在,与无罪推定原则反映的给予被追诉对象充分法律保护的精神相冲突。第四,对疑罪从无原则贯彻不彻底。疑罪从无规则要求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充分的程度,如果控方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事实所需的程度,不能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合理怀疑,即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仍未排除,被告仍应宣告无罪。但是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疑罪从无并不彻底。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经过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反映了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精神。但是,该条却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又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的司法解释第251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并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这样的规定明显是对疑罪从无精神的违背,而且也成了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行为滋生的温床,对司法的权威性也是一种践踏。四、 结语孟德斯鸠曾说:“人们的安全从没有比在公的或私的控告时受到的威胁更大的。……当公民的无辜得不到保证,自由也就没有保证。”刑事诉讼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大宪章,是他们人权的基本保障。而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刑事诉讼法的灵魂,是人权保障所不可或缺的基石。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和一些相关立法规定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些基本内容,但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还相差较大,因而我国尚未完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希望立法者从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的目的出发,尽快在我国确立完全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
2023-07-13 04:00:362

法理学|法的概念及特征

对于「法」的概念,我们先从这个字开始学起,当然,这一部分可以当作一个小常识来做日常的积累,不算是重点,但是你需要了解。 「法」本意是法律、法令。 它的含义古今变化不大,在古代有时特指刑法,后来由「法律」义引申出「标准」、「方法」等义。现代汉语的「法」多指由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我们把「法」字的字面意思,延伸到我们所要掌握的行测常识(公共基础知识)中,去认识和理解这个「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黑体字为重点) 不需要去背法的概念,但需要去理解关键词的含义。 加粗的内容,建议同学们深刻领会它们的含义, 每一个加粗的词语都是法学中涉及的重点。 另外,法作为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特征(晓玖尽可能地提炼知识要点): 1.规范性: 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行为规范体系,它能够去调整、去制约行为。 2.国家意志性: 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 3.普遍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4.强制性: 法律是必须遵守的; 5.程序性: 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比如:起诉-一审-二审 - 终审 - 宣判等以及米兰达规则这些都是有程序可循的; 插播一条有趣的小常识: 什么是米兰达规则? 其实,它就是我们熟知的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是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制度。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作为你的呈堂证供。你有权在受审时请一位律师。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我们可以给你请一位。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6.稳定性: 不能朝令夕改。 接下来,我们做几道简单的题目来巩固一下。 (单选)法的主要内容是( ) A.国家意志 B.党的政策 C.权利义务 D.社会关系 (单选)法存在于() A.资本主义社会 B.整个阶级社会 C.整个人类社会 D.原始社会 (判断)法的内容、产生、变更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 (判断)社会主义法律是调整一切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2023-07-13 04:00:511

试述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

【答案】:英美法系国家在长期的诉讼发展中并没有形成严格的法定证据制度,而是确立一套证据规则用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突出特点。英荚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绝大多数的证据规则是以17至18世纪的判例为基础的。19世纪和20世纪,英美国家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改革,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英美国家的证据法并不预先具体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而是确立一整套证据规则用以规范采用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活动。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是英美法系证据制度的突出特点。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是由排除规则构成的。排除规则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排除那些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材料;二是排除那些虽然具有相关性,但与案件事实只有微弱的联系、不值得花费时间去核实的证据,或者与案件事实相关、甚至也很重要,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往往会使一般人误以为其对事实的证明力比其实际具有的更大的证据以及违反正当程序、损害公民受法律保障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主要有:诱导性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英美法系国家的一整套证据规则,通常是在解决具体问题中确立起来的,其宗旨是保障发现案件的真实,防止冤枉无辜。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具有严格性,而且常常有利于确保被刑事追诉者的权益,这被认为具有极大的法制价值。一些证据规则,如米兰达规则,体现了当实质真实与正当程序存在矛盾时将正当程序置于实质真实之上的价值取向,反映出英美国家对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视。另外,证据规则与诉讼机制的设置存在密切关系,在英美国家,由于陪审团成员的非专业化,使法庭不得不建立起许多规则,以排除某些看来容易使他们受到错误引导的证据。证据规则通常由相应的判例所确立,这些证据规则内容繁琐、复杂,而且至今仍在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英笑法系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的证据规则,极大地丰富了诉讼证据法和诉讼证据法学,并对英美法系以外的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2023-07-13 04:00:581

如何评价米兰达法则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
2023-07-13 04:01:192

为什么在中国不适用米兰达规则?是法系的关系吗?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自己。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中国现在的法制还不健全,甚至还算不上法制社会,只能算人治,中国的法律还是主要用来惩治和威慑低级犯罪,并没有真正权威到人人平等,完全遵照法律
2023-07-13 04:01:251

案例分析(求解答,谢谢

  米兰达规则,也称米兰达警告  “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
2023-07-13 04:01:331

在美国,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这是法律赋予的吗?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2023-07-13 04:01:401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的出处

这个是出自米兰达法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2023-07-13 04:02:002

“你有权保持沉默,到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程堂供诉 …… ”这句话出处?

出自米兰达法则。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美国法律中最引以为豪的维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有期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一九六六年,最高法院以五比四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警官在审问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利。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第三,告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第四,告诉嫌犯,如果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法则"
2023-07-13 04:02:182

关于“沉默”的案例,新闻,事件

沉默权吗?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警告”之来龙去脉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   (1)有权保持沉默;   (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   (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如果警察在审讯时没有预先作出以上4条警告,那么,被讯问人的供词一律不得作为证据进入司法程序。米兰达案判决30多年来,这条法律规定目前在美国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谈任何东西。”信息来源:http://baike.baidu.com/view/96241.htm
2023-07-13 04:02:261

你有权保持沉默 的整句话是怎么样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2023-07-13 04:02:4810

呈堂公证什么意思

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呈堂供证”。我相信你是在观看欧美或香港影视剧时,并且是在逮捕人犯时,向嫌疑人宣布他的权利时候了解到这四个字的。它来源于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即“米兰达”规则----每个人都不能自证其罪,因此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并不排除你自愿讲述一些事实,我需要向你说明的是:它们有可能作为法庭证据,即“呈堂供证”。我国在长期法律规定的进步与发展中,也逐步接受了这一通行于西方的执法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仅有口供,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事实上就是上述精神的重要体现。如有其他疑问,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富贵农庄”,以资进一步解答。
2023-07-13 04:03:141

为何美国的法律都以人名为其命名

1、这一种社会现象于美国的文化素养以及其社会根源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美国建国有华盛顿,因此其首都一直以华盛顿命名,是一个典型意义的事件。2、美国向来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注重对私人名誉的保护,以个人名义命名已成为对个人尊重的象征,以表对个人的尊重和重视。也是为了纪念对美国做过贡献的人。3、一些人与某些重大事件有关,为了让后人永远的将这些事件或教训铭记于心,从而让这些名字长留在人们的心中。4、1932年关于犯罪个数的布洛伯格规则(Blockburger Rule);1963年确定重罪被告人有律师援助权的吉迪恩规则( Gideon Rule );1964年关于获得陪审团审理的马歇尔权利( Massiah Right);1966年确定被告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规则( Mirranda Rule);1967年确定搜查中的隐私权标准的凯茨规则( Katz Rule);1968年关于构成限制人身自由标准的特里拦截(Terry Stop);1969年关于上诉双重危险标准的皮尔斯原理(Pearce Principle);1974年关于上诉权的布兰克来吉原理(Blackledge Principle);1978年关于证据不足之标准的伯克斯原理( Burks Principle);1980年关于构成扣押的标准的门登豪测试( Mendenhall Test);1984年关于证据排除例外的里昂规则(Leon Rule)。
2023-07-13 04:03:434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什么意思

就是主动交代了自己犯罪就会宽大处理,如果不老实交代自己犯罪问题就严肃处理,甚至会加重刑罚
2023-07-13 04:03:533

自证其罪的历史渊源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最早起源于英国,人们关于这一规则的斗争历经了数百年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2世纪的早期。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易延友博士的考证,在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后,结束了英国法律不统一的状态,为了实现司法权的集中,威廉要求原有的司法机构根据国王的令状并以国王的名义进行审判,以防止其权力的扩大,同时又建立了由僧侣贵族及高级官吏组成的“御前会议”。起初,它只在国王安宁受到重大威胁而各地法院又无法满足正义的要求时才行使最高审判权;后来,它的司法职能受到重视,逐渐从中分离出一系列专门机构,分别行使皇家司法权,其中包括王座法院,这些法院的权力有所扩张。而当时在英国,教会是一个较有影响的政治组织,教会法院对教徒之间的纠纷有“专门”的管辖权,教徒之间的争议不得诉诸于普通法院。在这种纠问式程序下,法官享有极大的职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他们仅是被审讯和被拷问的对象。当时,英国的教会法院还设计了一套特殊的宣誓程序,这种宣誓程序要求被告人必须忠实地回答所有针对他提出的问题,由于当时被告人不会被告知指控他的具体内容,也不知道反对他的证据到底是什么,所以在这种程序下,无论他怎么回答,都有可能被歪曲成证明他有罪的含义。如果他拒绝宣誓,或者未能提供受欢迎的可采性证据,他都将被判罪处刑;如果他未能说出真相,他还得承受被判伪证罪的风险,所以,一旦被告人进入了宣誓程序,他基本上是在劫难逃了。当时的普通法院就是以此为借口来反对教会法院的,普通法院的法官们签署反对宗教官员主持的诉讼程序的人身保护令,来抵制教会法院的越权,后来一系列反对“宣誓程序”的成文法相继出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包含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萌芽。美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问题专家莱纳得·利维,在他所写的《第五修正的起源》一文中也指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是在两种对立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一边是支持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普通法,它逐步形成发展了不得被强迫回答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权利(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另一边是罗马法传统以及适用审讯制度的英国教会法庭,它的执法者们强烈反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后来随着王权的兴起,普通法院在反对教会法院“宣誓程序”的同时,却相应发展出了自己的纠问程序,其中也包括纠问誓言的使用,这些经常体现于王座法院、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的行为当中。这些法院受王室的直接支配,所以它们也经常运用誓言的纠问程序来迎合国王的主张。在1568年,普通上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戴尔在赐于一个被迫宣誓者以人身保护令时,他第一个公开反对在王室法院中进行这种宣誓,并提出了一句响亮的口号:“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他自己的证据”——这成为之后人们在赞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时乐于称道的一句名言。之后,当清教徒托马斯-卡特被指控犯有信仰上的罪行时,他认为进行宣誓是对一个人隐私的侵犯,也是对一个人良心的侵犯,还是对宗教教义的违反。不久,普通法和英国《大宪章》成为反对宣誓的首要理由。一位备受尊重的律师兼议员詹姆斯-莫里斯就认为,纠问誓言违背了普通法规则,也违背了《大宪章》第29条,因为该条宣称,刑诉程序应当由议会制定的法律来调整。据此,英国议会于1534年宣布禁止使用宣誓这种审判方式,同时取消了1401年以来允许教会法院中的主教使用纠问技术的法律,这些都反映了英国议会与国王之间的斗争。最后,议会取得了初步胜利,在17世纪初叶,英国法律朝着限制使用宣誓和纠问程序并确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方向发展,当然,这也遭到了纠问程序的报复,“李尔本案件”就是这样产生的。这个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李尔本这个人,一生中曾多次受到过刑事指控:第一次是1637年,因为政治犯罪在星座法院受审,最后一次是因为叛国罪在普通法院受审(开始于1694年)。李尔本的名声主要来自他在最后一次审判中进行的精彩辩护,即主张被告人应当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以及陪审团应当同时裁决事实和法律问题;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有关的案件则是他第一次受审的审判。在这次审判中,李尔本因为涉嫌输入煽动性书籍进入英国,而遭到星座法院的指控,在审判中,李尔本对星座法院的指控予以否认,同时要求与控告者当面对质,并拒绝宣誓或回答任何“无礼的”提问,以免自己因回答这样的问题而受到伤害。具体地说,在这次审判中,李尔本主要是在两个地方行使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一是在“罪状认否程序”中,他宣称:“根据英格兰的法律,我不回答任何不利于我或关于我的问题”;第二次是在主审的凯博法官要求他辨认笔迹时,他拒绝看控方提交的文件,并且再次主张不回答任何问题,反而要求控方先证明其犯罪。当时,星座法院不光不采纳他的要求,反而以此为由于1639年判决他藐视法庭罪,并将他投进监狱,同时对他处以肉体上的刑罚。李尔本在遭受鞭打时,他向一大群富有同情心的人宣讲纠问程序的坏处。正是李尔本这种大义凛然的态度,赢得了民众的同情与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议会掌握了政权,并于1641年议会宣布李尔本案件的判决不合法,废除了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又过一年后,一个由12名盎格鲁主教组成的代表团向由清教徒控制的议会起诉,呼吁国王保护他们在上议院的豁免权,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被人们所主张;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个主教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法律的命令,在这个案件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英国牢牢地站稳了脚跟。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自1688年在英国正式确立后,1848年通过的《约翰杰维斯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被告知在审判前的调查程序中有权拒绝回答问题,并且警告他,他在审判前审讯中所作的回答可以在审判中用作不利于他的证据;1898年通过的《英国刑事证据法》也规定,被告人在审判中享有不被强迫提供不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1912年制定的《法官规则》也再次确认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知他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否则因此而作的任何供述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里的“法官规则”在英国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官作出的判例,它是应警察部门的要求,由王座法庭的法官们制作的关于审讯犯罪嫌疑人程序的指南,对于警察的讯问行为具有实际上的约束力。这一规则在1912年制定时只有4条,1918年追加5条,1930年后又作过多次“补充说明”,1964年“法官规则”经过全面修改,与“补充说明”一起以内务部规章的形式公开发表,成为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制定以前,指导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基本准则。在这些“规则”当中,都有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官规则”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准据法》制定之前,具有实际上的法律效力,而在“法官规则”中又有大量的有关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规定。在美国,尽管其最先是英国的殖民地,但是美国正式确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却不能说完全是受英国的影响。因为最先到达美洲大陆的人,大多是清教徒或者是被英国法院判刑的人,所以他们对自身的处境有切身的体会,坚决主张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这也是后来美国把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重要原因。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不同的州也都有各自的“宪法”,所以到1780年代的时候,已经在九个的州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也就是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即使后来通过的的人权法案,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明确指出:“任何人……享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后来的“米兰达规则”也就是从此发展起来的。后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对这一宪法修正案进行了解释,它的主要内容有:(1)这一特权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它不仅包括实质上的导致自我归罪的陈述,而且包括所有可能导致自我归罪的其他证据;(2)这一特权不仅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主张,而且能为证人所主张;(3)这一特权不仅可在侦查程序中主张,而且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4)这一特权限于为本人利益而主张,不能扩大适用于他人利益;(5)这一特权只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等。而且,这一宪法的权利在各州中也可得到了适用实施,按照华尔兹先生的接受,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在各州适用中起关键作用的一个案件是发生于1964年的马洛伊诉霍根一案。在此案中,马洛伊这个人,以前曾在一个赌博的指控中被认定有罪,在他服刑之后,一位受法庭委托正在进行赌博活动调查的人将他传唤并询问,当调查人所问的问题涉及到马洛伊被判罪的事件时,马洛伊以“这可能归罪于我为理由”而拒绝回答,任命该调查人的州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对他判了刑。对此,马洛伊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该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调查人对马洛伊提出的问题与他曾犯过的罪相牵连,马如果回答将“可能会构成那足以使(他)与近期的犯罪联系起来的证据链中的一环,而且他可能仍会为该犯罪而受到追诉”;同时,最高法院还裁定:不仅各州法院要像联邦法院一样尊重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特免权,而且各州法院在适用该特免权时遵循联邦的标准。该法院对“联邦标准”的描述为:“所提供的特免权不仅涉及那些本身会支持有罪判决的回答…… 而且同样包括那些会构成起诉所需证据链之一环的回答”。正是通过这一判例,美国确立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可以通过联邦第宪法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正当程序而适用于各州。另外,在英美法系的其他国家,也相继确立了这一规则,例如,1982年加拿大通过的《权利与自由宪章》第7条就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存、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除非“依据基本正义的原则”,不得剥夺,据此,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在警察拘捕后的讯问过程中保持沉默的权利,是《权利与自由宪章》所规定的“基本正义”原则之一,并指出:“刑事诉讼中或许唯一最重要的组织原则是被追诉者不得被强制协助对自己的指控”。法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规定表现出以成文法典为核心的模式与特点。具体说来,在传统上,法国奉行的也是一种纠问主义的诉讼模式,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否则法院可判以“虚言罚”或者“不服从罚”,并且当时明确赋予司法机关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对其进行拷问的权利。虽然法国1789年公布的法律,效仿英国而废除了对被告人要求宣誓后进行讯问的规定,但是1808年通过的《治罪法》又规定,法院可以为发现真实而采取一切方法,并以此为根据实行预审及法庭审判中的讯问被告人的作法。直到1897年,法国才通过新的法律,要求在预审法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明确告知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律师在场权。现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已成为法国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除有关被追诉者的身份事项外,他们没有必须回答警察、检察官或者预审法官提问的义务,被追诉者在审判中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保持沉默,无需担心而因此会受到处罚。1993年修正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6条、第128条和第133条,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相关规则。在德国,于1994年10月28日修改并于1994年12月1日生效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基于对二战中纳粹暴行的反思,该法典专设了“第十章、讯问被指控人”的规定,在这一章中,第136条第一款对又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作了专门规定:“初次讯问开始时,要告诉被指控人所被指控的行为和可能适用的处罚规定。接着应当告诉他,依法他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并有权随时地,包括在讯问之前,与由他自己选任的辩护人商议。此外,对他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对此适当的情况中还应当告诉被指控人可以用书面陈述。”从而确立了讯问人员在初次讯问被指控人时所应当坚持的严密的“告知”义务,比如应当告知他被指控的事由、可能适用的处罚,以及可以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等,而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告知被指控人“有就指控进行陈述或者对案件不予陈述的权利”。按照德国学者施米特的说法,在德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有权保持沉默,而且有权说谎,而无须被追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对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德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审讯人员在发问前的告知程序,按照另一德国学者的解释:“如果审讯官员没有提出这种警告,只有在能够证明嫌疑人知道这项权利的情况下,其陈述才能被用作证据”,“嫌疑人可以限定愿意回答问题的范围,可以撤回所作的回答,甚至可以对某个或者某些特定的问题拒绝回答”;在法庭审判中,审判长在审查被告人的个人情况之后,应当告知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接下来当庭就所控犯罪事实进行审问,被告人可以拒绝回答每个具体问题,法庭不得就这种拒绝回答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在日本,1946年制定的《日本国宪法》第38条中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规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美国的压力下制定的,在此之前,日本警察一直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持敌视态度,当然这也和那时的立法规定有关:1890年的明治刑事诉讼法,一方面禁止以恐吓或者欺骗的方法获得口供,同时又规定了“讯问被告人”的程序;1922年的大正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必须给予被告人陈述有利事实的机会,但也没有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的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现在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不光在日本国的宪法中有所体现,而且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荷兰《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没有义务回答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提问,警察在有合理的理由怀疑某个人有罪时,在讯问之前必须告知他“没有义务回答问题”;如果因为警察未能提出警告而使嫌疑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嫌疑人受到来自警房的任何不当压力,那么由此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意大利新《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在开始讯问前,除第66条第1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告知被讯问者,他有权不回答提问。”葡萄牙《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也规定,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有权不回答有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或者对于这些事实的陈述内容的问题,关于受到指控的犯罪事实方面的提问,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或者作虚假的回答,不得从其沉默中作出不利推论,也不得因其作虚假陈述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保加利亚、波兰、南斯拉夫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刑事诉讼法律”,都有关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规定。
2023-07-13 04:04:091

被告是某个单位的情况下起诉书中被告应该写哪些内容

被告是某个单位的情况下,起诉书中被告应该写以下内容:1、被告的单位名称全称,最好与组织机构代码书上的一致。2、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联系电话。3、单位的通讯地址以及对公联系电话。扩展资料: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见米兰达规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被告
2023-07-13 04:04:25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2023-07-13 04:04:403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是什么意思?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2023-07-13 04:04:506

关于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调研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是党的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作出的科学定位,也是党的十七大一个重要历史贡献。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实现与时俱进的根本保证。如何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这是法院所面临的紧迫而严肃的现实课题。在此,自己拟想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谈点对法院队伍建设的肤浅认识,愿与大家学习交流。 一、法院队伍建设的现状 法院队伍建设历来是法院工作的核心内容,我们每年的工作安排,包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都把队伍建设作为其中内容之一,给予了非常的重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从而确保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这些年,在法官干警“两个素质”提高方面,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思想教育工作,开展了“三讲教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今年开展进行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等,始终保持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民法官的坚定政治立场,广大干警修身奉法、忠于职守、开拓创新的工作热情;坚持不懈地抓了干警的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始终保持了工作能力的提高与司法需求的基本适应,确保了审判执行任务的完成;始终保持了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探索改革,推行了法警、书记官的单独系列管理和案件流程管理等,使得司法规范化建设有了推进;始终保持了领导干部、模范典型、先进人物的带头示范引导作用,使得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有序开展,赢得了普遍的好的社会评价,提升了法院形象。回顾这些,我院队伍建设工作有效推进,成效显著,总体令人高兴、振奋。但是,困难和问题也显然易见。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首先,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思想对司法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构建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世纪前二十年立志实现的奋斗目标。作为法官,处在各种社会矛盾的风头浪尖,成为各种利益冲突的终极裁判者,就必须具备协调利益关系的本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本领、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应当说这就是法院、法官、法院队伍的本领。按照这样的要求,审视我们队伍的现状,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具备、不适应的问题。如近年法院系统或多或少存在的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工作态度简单、方法欠妥,尤其象耍特权、抖威风、乱作为造成的当事人缠诉缠访、重信重访、越级上访等,使得法院多了嘈杂,少了严肃,多了付出,少了收获,多了负面的评价,少了正面的赞许。其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推进,司法已实在地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近年来,虽在我院、我们这个特殊的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法院,各类案件受案都在下降或与以往基本持平,但就最高法院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反映的数字来看,各类案件,尤其是民商案件增幅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更是如此,法官每年承办数百件上千件案件是司空见惯的平常事。如何使法官队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旺盛的战斗力、高度的责任心,按照最高法院领导讲话所透露的信息,“靠提升工资待遇目前是不可能的,靠职业素养和身份优越感来维系,作用也十分有限,靠强压强管显然也不现实”,“看来还是要靠发自思想深处的原动力支持,靠一种无私奉献精神,以此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司法的需求”。第三,新的司法改革的举措对法院队伍提出了更高要求。近些年,法院改革的摸索探讨从未停歇。二十年前的改革,仅局限在改革意识的树立宣扬和工作方式方法的改进或修正;十年前的改革,尤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为最,法院改革触及到了司法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人权保障(如金钱性取保、米兰达规则)、司法公开透明(律师提前介入)、控辩式庭审(当事人举证,法官居中裁判,“一步到庭”)、分权制衡(如“三个分立”问题、案件流程管理问题)等许多重大的司法体制机制性问题。而在队伍管理方面,人员分类管理提上了议事日程,并开始了书记官单独序列管理;近年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广泛宣传教育,使我们的改革有所回复,并在迂回中亦步亦趋地渐续推进,如调解制度的重申和调解手段的强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法官助理试点的加快、法官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明确等。所以,司法改革既使我们面临机遇,又使我们面临挑战,我们自觉或不自觉,自愿或不自愿地都要受其影响,并在这个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触动、或多或少的愉悦、或多或少的痛痒。而这些都和我们自身的素质素养相联系、和我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相因果。第四,反腐倡廉的历史性课题对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拒腐防变、司法廉洁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持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历史性课题。近年来,法院系统的反腐斗争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涉及腐败的人和事总体是在减少。但是,腐败问题,尤其是变种的腐败问题潜藏更深、危害更大、人民群众更为痛恨,对党的肌体的毁坏也更剧烈。如变相的索贿受贿、贪占司法资源、利用公务活动获取个人好处、干部提拔使用上的偏听偏信偏喜偏爱和各种形式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还有直接或间接损害法官干警利益的问题等等,这些我们都会从各方面通报披露出的信息中了解到。如中纪委通报的广东、湖南、天津等地法院的一些情况,都令人触目惊心。最高法院纪检部门在分析问题成因时特别指出了四方面:一是思想蜕变、观念扭曲(广东高院的麦崇楷);二是选拔任用个人独断、把关不严,造成带“病”上岗(天津海事法院的领导);三是审判管理缺乏规范(鸳鸯判决书);四是制度管理不落实,内部监督形同虚设。试想,假如上述问题我们都能切实地注意到,并认真地加以防范,或问题有苗头、问题已出现就断然采取措施,有效地给予阻断、处理,那么,法官犯法的尴尬就不会出现,法官给法官(受到审判的法官)开庭下判的悲哀就不会形成。所以,反腐倡廉任重道远,法院只能通过教育、管理、监督、奖惩的手段来承继,法官也只能通过自身免疫力的提高来担当。第五,新类型案件的不断出现,大量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加盟律师行业,使得法官的职业压力日益凸显。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已迅速得到发展。律师职业的高收益、低成本、自由化吸引了大批高素质法律人才出现在这个行业。由于这样一批人的介入,使得诉讼活动更加复杂精细,更加强调程序,更多地爱扣字眼,更多地讲法理而不是讲天理人情。这就迫使我们必须完成从只重视实体向实体、程序都要重视的转变,必须从粗线条的审判向精细化的审判的转变,必须提高自身的言辞能力来应对思维善变、口若悬河、巧舌如簧、旁征博引的律师(古称“讼爷”,品行不端的称“讼刽”、“掮客”)。同时,如何与律师打交道、处关系也成了法官的一门学问。 综上,既是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现状,又是法官所面对的司法环境,也是今后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二、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 多年来,我们一直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最高目标,这是法官职业群体的特殊要求,也是我们所有的教育、管理、监督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这支队伍只有这样,才能奉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社会和谐。然而,队伍整体建设的源头还是队伍个体的建设,即人的素质塑造,也就是法官个体的塑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一种实践的世俗的事业,法官就是这种世俗事业的操纵者、掌门人。因此,讨论法官标准或塑造法官个体的目标,就不能脱离社会和人类都不完美而且永远都不可能完美这样的制约因素和客观现实。也就是说法官不可能是完人,也塑造不成十全十美的完人。合格的法官并不是理想化的法官。现实中的法官都是普通人,多了点法律技能的普通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社会形态,总会受到外界条件的影响和自身条件的制约。他们不仅在智力上和能力上做不到无所不知、无所不能,而且一定会有许多人会有的弱点。他们总会是拖家带口,不可能无比坚强,也不可能洞察一切,更不可能完全不受任何诱惑。说这些的意思,不是在为法官职业降低标准,为法官可能的违规制造口实,而是力求真实的给法官定位,从而按照科学发展的思想实现法官个体建设的目标。事实上,我以为,好法官的标准是以时空位置为前提的。魏征、狄仁杰在唐代是好法官,包青天、宋慈、寇准在大宋是好法官,而马锡五在抗战时期的延安是好法官。但他们如果都延年到今,所拥有的知识和能力却不那么与时俱进的话,恐怕没人说他们是好法官。即使新近放映的有关宋鱼水《真水无香》电影中的故事和情节,如果用不同时期的司法理念去审视去认识,或许会得出种种的观点来,有的观点还可能大相径庭(如反复不断的近乎于固执的调解,与当事人或可能提起诉讼的准当事人的私密接触等)。所以,好法官的出现和存在是与现时的社会实际相依附的,历来没有,永远不可能有超越时空的法官。判断法官的最终标准必须以是否能够以当时的公正标准来解决他所生活的社会中的利益调整和利害冲突问题,从而实现那个社会所要维持的那个秩序。用更加通俗具象的标准来回答,我以为:好法官就是要拥有有知、有为、有廉的基本素质,来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所谓有知,就是要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实用的法律实践经验、敏锐的司法得失的总结和感悟;所谓有为,就是要主动的工作、积极的作为。能算得上合格法官的,他至少能够履行好职责;算得上优秀法官的,他在履职的基础上,还能想到他人没有想到的事情,做到他人没有做到或他人已经想到却没能做到的事情。这些好法官并不神秘,与普通法官不同的只是多想了一些,多做了一些,因而也就多得且应当多得了一些。所谓有廉,就是从内心知道自己手中的权利是职责使然的、人民赋予的、使用是有时空制限的、失当是要受到监督的、用错了是要受到良心责怪的,也就是常说的“慎权”;有廉还是要不该想到的不想,不能做的不做,不可放任的东西不予放任,也就是常说的“慎欲”;有廉还在于言行如一,不可嘴上说一套,背地里做一套,对人是一套,对己另一套,也就是常说的“慎言”与“慎独”;第四,有廉更在于始终一以贯之。廉洁是一种修养,是人打小到大,从家庭到群体到社会都要学习示范的一门课程。它还有传承性,正如河南高院法官刘天华所谈到的“法官群体中,甚或一个合议庭成员中,都始终进行着理念、智慧、能力、情感的传递和承继”。这是一个经常的但往往不为人在意的现象和问题。 综上,法院队伍建设的目标重点就是群体建设和个体建设两个方面,有着实实在在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内容,最象人的中枢神经和末梢神经,彼此关联,相互依附,都是法院全面建设的重要组成二、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法 司法工作是最具规范的工作,实体法、程序法和司法实务知识是其基本的构成。司法活动又是规律性很强的活动。因而,司法队伍建设也是与之相一致、相适应,也极具规律性的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的新发展、新跨越,达到队伍建设的既定目标,就是要按照队伍建设的规律,找到队伍建设科学有效的方法,持之以恒、毫不松懈地抓好队伍建设各项工作。 在队伍整体建设方面,我们最简约、最有效、最得力的工作方法是: (一)、抓好教育不放松。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而高素质队伍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思想教育工作。如今,思想政治工作有泛化、肤浅化、表象化的倾向,甚至有思想政治工作费时费力无效的悖论。处于社会生活中的人,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教育和接受着被教育,都是教育的主体和被教育的主体。只是往往我们不把在社会在单位的教育与在家庭在私领域的教育同等看待。作为法院法官,往往有国家、社会治理中的终极权力,与立法机关只制定不实施、行政机关只管理不终裁、其他机关只监督不干涉不同,我们能用司法权给予人事以生杀予夺、能用司法权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能用司法权稳定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如此重大的权力行使就是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实现统治阶级的主张。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就是要让党的思想党的主张作为执政主体的自觉行动,自然就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执政队伍的培训。人民法院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法院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不懈的抓紧抓好,努力使人民法院工作不偏离正确方向。同时,继续抓好人民法院的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更加重视法官实务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水平。通过坚持不懈的教育活动,实现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与时俱进。 (二)、抓好管理不放松。 法院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较为系统的管理工程,但也是有规可循的管理工程。首先,管理要有规范。规范是管理的基础和前提。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规范难以致远。所以,建立一套“管用,实用,好用,常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这是法院管理的第一步。其次,管理要有定力。管理的过程要持续,不能时管时不管;管理的力度要匀称,既不能过犹不及,也不能松松垮垮;再次,管理要有公道。法官的使命是公道,法官的天职是公道,法官最敏感的神经也应是公道。法官对接受的管理要知情,知情的管理不仅能够外化于形,而且能够内化于心,内化于心了就能不产生或少产生不知情下的违制违规问题。所以,对作为管理对象的法官平等对待尤为重要。这个道理完全如同生活中父母对孪生兄弟姐妹的衣着吃用力求一致一样。 (三)、抓好监督不放松。 权利需要监督,司法权力的特性决定了司法权力更需要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极易异化,极易滋生腐败,这已是各方面都有的共识。眼下,法院面对的监督很多,具体的有:人大方面的立法监督,政协机关的视察评议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还有纪检机关的党内监督,外加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可以说,全社会都在关注司法、评价司法、进而影响着司法。而我们的口号或者期望也是积极争取、虚心接受监督,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保持司法清廉都有着积极而正面的意义。但是,这些监督毕竟是间接的、有限的,有时也会是错位的(近年,不当的舆论监督,曾给我们的工作带来影响)。事实上,最及时、最到位、最直接、最有效的应是我们内部的监督,包括案件的流程管理、案件审前审中审后的跟进评查、还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外部的监督,我们只能争取,不能掌控,而内部监督,近在咫尺,完全可以作为。监督工作抓好了,案件处理就不会走样,违法违纪问题就不会出现或少有出现,我们的法官队伍就会永葆政治本色,立于不败之地。 在法官和干警个体素质训养提高方面,我们既要有整体的促进和带动,更要有本身的自觉和坚持。多年来,我们几乎所有的干警都是通过这种促进和自觉,实现了学历提高、知识增长、能力增强、素质提升、形象改变的革命,完成了理念、信仰、意识和节操、情愫、世界观、价值观的或多或少的置换,完成了由律法的门外汉到司法的行家里手的转变。但这种改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可能一劳永逸。所以,自身素质的塑造提升是也应当是一个永无止境、与时俱进的渐进过程。事实上,我们绝大多数同志都是恪守这样的信念,秉持这样的精神,在不断地发展、跨越、提高。 那么,自身素质的训养应从何处着手、哪里使力呢?关于这一点,《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公务员法》等有规定,我们可以依据,上级机关和领导提出的各种要求都有涉及(如“六个意识”、“三个一”:一面旗、一片情、一团火),充分说明了法官素质要求的多样性。但不管这么说,法官应具备常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外加作为法律人所应有的基本素质。通过观察和体会新时期人民法官的优秀分子,如宋鱼水、李增亮、胡振华她们的司法足迹,包括我们身边的劳模、先进、立功受奖的许多人物,我们都会强烈地感受到一个好法官爱民如子、执法如山、清廉如水的思想品质,感受到一个好法官嗜书如蜜、求知若渴、永不停歇的好学精神,感受到一个好法官自知之明、谦谦君子、平易近人的人格魅力,更感受到了一个好法官一诺千金、一言九鼎、诚信率先的坦荡胸怀。杨 国 强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第1页共1页
2023-07-13 04:05:181

穿普拉达的女王镜头运用手法

开头那段对比的是用了平行蒙太奇手法,展现安迪的朴实导演运用了重复蒙太奇手法拍摄米兰达进办公室的情景,表示出她的冷漠和有条不紊。还有在女主角安迪改变的那一段,用了快速剪辑的手法,安迪不停的换造型,来暗示安迪的变化
2023-07-13 04:05:272

露丝英文名

她是一个女孩叫露丝)英文怎么写 你好! 她是一个女孩叫露丝 She is a girl named Lucy 我的中文名是何露丝,请问我的英文名是? 何露丝的英文名是; 何露丝 He Lusi 汉语人名拼写规则是:姓和名分写,姓在前,名在后,姓名之间用空格分开。 英文名(女)越多越好 Audrey:奥德丽(高贵的人) Angela:安吉拉(天使) Bess:贝丝(上帝就是誓约) Bonnie:Candace:坎迪丝(坦诚或纯洁的) Camille:卡米尔(好品性的高贵女子) Cara:卡拉(朋友,亲爱的人) Carmen:卡门(来自西班牙卡曼山的) Carol:卡罗尔(欢畅或唱的十分悦耳) Carrie:卡丽(可爱,聪明的金发女孩) Cathy:凯西(纯洁的人) Chelsea:切尔西(古英语中的意思是”停船的港口”,这个名字给人的印象是富有的英国女性,有着独特的个性) Cecilia:赛西利娅(缺乏洞察力的人) Charlotte:夏洛特(身体健康但很女性化的) 邦妮(甜美漂亮,优雅而善良的) Catherine:凯瑟琳(纯洁的人) Cynthia:辛西娅(月亮女神戴安娜的称号) Diana:戴安娜(罗马神话中的月亮女神) Delia:迪莉娅(如花一般) Dora:朵拉(神的赠礼) Edwina:埃德温娜(珍贵的朋友) Evelyn:伊芙琳(易相处的或愉快的人) Ella:埃拉(火炬) Eileen:艾琳(光明) Elsa:埃尔莎(诚实的) Evangeline:伊万杰琳(福音的信差或福音;天使) Florence:弗罗伦丝(美丽的人) Grace:格雷丝(优雅的) Heidi:海蒂(甜蜜又令人欣赏的) Iris:艾丽丝(彩虹女神) Jacqueline:杰奎琳(愿上帝保佑) Jennifer:珍妮弗(妖艳,迷人的女人) Leila:莉拉(美丽的黑发女子) Margaret:玛格丽特(珍珠) Monica:莫妮卡(顾问) Nina:尼娜(有势力的) Olga:奥尔佳(和平) Pandora:潘多拉(在希腊神话中,原指世界上第一个女人) Ruth:露丝(友谊) Stephanie:斯黛芬妮(荣誉的标志) Sylvia:西尔维娅(森林少女) Tess:苔丝(收获) Una:尤娜(独一无二的) Venus:维纳斯(爱与美的女神,比喻极美的女郎) Victoria:维多利亚(胜利) Violet:维奥莱特(紫罗兰) Virginia:弗吉尼亚(春天欣欣向荣的景象) Winni:温妮(白色的波浪) Xenia:赛妮娅(好客的) Yvette:伊芙特(射手或弓箭手) Yetta:叶塔(慷慨的捐赠者) Zora:佐拉(黎明 英文名大全 Hebe 惠碧(希腊神话中司青春的女神) Vanessa 凡妮莎 Helena 海伦娜 janice 珍妮丝 Cinderella 辛黛瑞拉(灰姑娘) michelle 蜜雪儿 maggie 玛姬 Vicky 薇琪 或者 VIKI 薇琪 Lily 莉莉(百合花) Sally 莎莉 Vivian 薇薇安 Christine 克里斯汀 Christina 克里斯蒂娜 Camilla 卡蜜拉 Joanna 乔安娜 Cecilia 西西莉亚 Elaine 伊憨 Sophia 索菲亚 Sandy 桑迪 Sindy 辛迪 喜欢的话请采纳哦~~ 请问英文露丝的意思用中文翻译是什么? Rose 可能是人名(女);也有可能是指玫瑰花 取个好听的英文名 Vanessa温妮莎 Vicky维姬 (Victoria的昵称) Victoria维多利亚 Vivian薇薇安 Rachel雷切尔 Rebecca丽贝卡 Regina瑞加娜 Rita丽塔 (Margaret的昵称) Rose罗丝 Roxanne洛克萨妮 Ruth露丝 vanessa对大部份人来说是个美女的名字,纤细,有吸引力的女人。聪明,有财有势,有点高傲。有些人甚至会将vanessa和性感联想在一起。 vicky,victoria的简写。人们心中的vicky是娇小,纯朴的顽皮女孩。 vivian源为拉丁字vivianus,意为有活力的。充满活力?可不是吗!人们说vivian是活力四射,有教养,风趣,友善,又好动 rachel(希伯来文)母羊的意思,rachel被描绘为美丽,娇小的黑发女子,一个聪慧能筑梦踏实的女子。 rebecca原为希伯来文ribkah,意为节成结的绳索,用它来比喻忠诚的妻子。 ritamargaet之简写。大部份人认为rita是美丽有天份的女人,风趣外向,然而有点不真实。有人则认为rita是文静且圣洁地。 rose(希腊)玫瑰的意思,人们认为rose是个真正的甜心-温和具有母性的光辉,心地善良,乐於助人。 roxanne(波斯)黎明的意思。任们认为roxanne是美丽的,优雅的金发女子,充满活力又热心,虽然不是太精明。 ruth(希伯来)意为美人或朋友。人们说ruth是高大,强壮的普通女人,热心,受尊敬-通常是老师或领导者。。 女性Catherine 凯瑟琳 Jane, 珍, 希伯来,法国, 上帝是慈悲的;少女 parry 帕丽 和浪漫之都巴黎的读音相近 phoebe 菲比 月亮女神之意 这个很冷门的名字 也不是出自英语的 可以用用 Elise 爱丽丝 这个出自法文 虽然发音都一样但是区别于锢牡Alice 天使爱美丽听说过吗 所以Emelie这个出自法国的名字我也推荐 可以使人联想到天使 1、Ashley意思是“来自木岑树林的人”。Ashley这个名字给人的印象是,一个非常美丽的医生或律师等高级职业妇女,品味很高,道德标准也很高,娇羞但很友善。 2、Jessica希伯来语中的“财富”。大部分人认为Jessica是个甜美、受欢迎的女孩;也有人认为她是个美丽骄纵的富家女孩;还有人认为她是个难以驾驭的女强人。 3、Amanda来自拉丁语“爱”。Amanda表示可爱的人,人们认为她保守、美丽又纤细,甜美富有。 4、Sarah希伯来语中的“公主”。她给人的感觉是保守、甜美、身材不高、待人随和,但没有什么大志。 5、Brittany在拉丁文的意思是“来自英格兰”。这个名字给人的感觉是漂亮、苗条,有教养,为人很好,有时会耍耍小脾气,很有自信。 6、Megan古英文中“伟大的”意思。Megan给人的印象是个像小精灵般的女孩,她可爱、充满朝气、轻快灵活、爱嬉笑。 7、Jennifer源自威尔士文“纯洁”的意思,近来Jennifer已变成一个受欢迎的名字。人们认为Jennifer这个名字非常适合可爱的金发啦啦队长,受大家欢迎,并受人喜爱。 8、Nicole希腊语中“胜利的人们”。人们把Nicole比作中国娃娃,意谓娇小、美丽的年轻女孩,甜美浪漫,但容易破碎;但在那美丽、纤细的外表之内,却带着一股刚毅、独立的气质。 9、Stephanie同......>> 要个英文名 Kama 卡玛 印度 爱之神 Karen 凯伦 希腊 纯洁 Katherine 凯瑟琳 希腊 纯洁的 Kay 凯伊 英国 欣喜的;亚瑟王之兄弟 Kelly 凯莉 盖尔 女战士 Kimberley 金百莉 英国 出生皇家草地上的人 Kitty 吉蒂 希腊 纯洁的 Kristin 克莉丝汀 希腊 基督的追随者、门徒 Laura 罗拉 拉丁 月桂树;胜利 Laurel 罗瑞尔 拉丁 月桂树;胜利 Lauren 罗伦 拉丁 月桂树 Lee 李 英国 草地的居民;庇护所 Leila 莉拉 *** 黑发的美女子;夜晚出生的 Lena 莉娜 拉丁 寄宿;寓所 Leona 李奥娜 拉丁 狮 Lesley 雷思丽 盖尔 来自老的保垒;冬青园 Letitia 列蒂西雅 拉丁,西班牙 快乐的;欣喜的 Lilith 李莉斯 希伯来 属于晚上的 Lillian 丽莲 希腊 一朵百合花,代表纯洁;上帝的誓约 Linda 琳达 西班牙 美丽的人 Lindsay 琳赛 条顿 来自海边的菩提树 Lisa 丽莎 希伯来 对神奉献 Liz 莉斯 希伯来 上帝就是誓约 Lorraine 洛伦 法国 来自法国洛林小镇的人 Louise 璐易丝 条顿 着名的战士 Lucy 露西 拉丁 带来光明和智慧的人 Lydia 莉蒂亚 英国 来自里底亚的人,财富 Lynn 琳 英国 傍湖而居的人 Mabel 玛佩尔 拉丁 温柔的人,和蔼亲切的人 Madeline 玛德琳 希腊 伟大而崇高的;塔堡 Madge 玛琪 拉丁 珍珠 Maggie 玛姬 拉丁 珍珠 Mamie 梅蜜 希伯来 反抗的苦涩;海之女 Mandy 曼蒂 拉丁 值得爱的 Marcia 玛西亚 拉丁 女战神 Margaret 玛格丽特 拉丁 珍珠 Marguerite 玛格丽特 希腊 珍珠 Maria 玛丽亚 希伯来 悲痛、苦味 Marian 玛丽安 希伯来,拉丁 想要孩子的;优雅的 Marina 马丽娜 拉丁 属于海洋的 Marjorie 玛乔丽 法国 珍珠 Martha 玛莎 阿拉姆 家庭主妇 Martina 玛蒂娜 拉丁 战神 Mary 玛丽 希伯来 反抗的苦涩;海之女 Maud 穆得 日耳曼 强大的;力量 Maureen 穆琳 盖尔 小玛丽 Mavis 梅薇思 塞尔特 如画眉鸟的歌声;快乐 Maxine 玛可欣 拉丁 女王 Mag 麦格 拉丁 珍珠 May 梅 拉丁 少女,五月 Megan 梅根 希腊 伟大,强壮能干的人 Melissa 蒙丽莎 希腊 蜂蜜 Meroy 玛希 英国 慈悲;同情;仁慈 Meredith 玛莉提丝 威尔丝 大海的保卫者 Merry 梅莉 英国 充满乐趣和笑声 Michelle 蜜雪儿 希伯来 紫菀花 Michaelia 蜜雪莉雅 希伯来 似上帝的人 Mignon 蜜妮安 法国 细致而优雅 Mildred 穆得莉 英国 和善的顾问;温柔的,和善的 Mirabelle 蜜拉贝儿 西班牙 非常美丽的 Miranda 米兰达 拉丁 令人钦佩或敬重的人 Miriam 蜜莉恩 希伯来 忧伤;苦难之洋 Modesty 摩黛丝提 拉丁 谦虚的人 Moira 茉伊拉 希腊 命运 Molly 茉莉 希伯来 反抗的苦涩;海之女 Mona 梦娜 希腊 孤独;高贵;唯一的,独特的;荒地 Monica 莫妮卡 拉丁 顾问 Muriel 穆丽儿 希伯来 悲痛、苦味;光明 Mu......>>
2023-07-13 04:05:401

国米今夏都引进了那些球员

目前为止就加盟了7个:格罗索、马克思维尔、麦孔、达科特、维埃拉、克雷斯波、伊布拉希莫维奇。我相信再过几天又会有几个强援加盟。转入:达科特 免费 来自罗马格罗索 550万欧元+德拉菲奥雷 来自巴勒莫麦孔 300万欧元 来自摩纳哥马克思维尔 免费 来自阿贾克斯维埃拉 950万欧元 来自尤文图斯 4年合约 年薪450万欧元克雷斯波 免费 来自切尔西伊布拉希莫维奇 2480万欧元 年薪450万 来自尤文图斯转出:法瓦利 合同到期 转会ac米兰沃姆 合同到期 转会不来梅c扎内蒂 合同到期 转会尤文图斯贝隆 租借期满 转会阿根廷拉普拉塔大学生队泽马力亚 从官方名单上消失基利 合同到期 自由加盟阿根廷罗萨利奥中央队 米哈伊洛维奇 退役当助理教练布姆松租借到斯佩奇亚帕斯夸莱以共有形式租借到利沃诺波藤扎转会到佛罗伦萨
2023-07-13 04:05:4914

美国有没女的当选州长?

3月19日,以美剧《欲望都市》中“米兰达”一角为观众熟知的美国女演员辛西娅·尼克松(Cynthia Nixon)19日宣布,自己将参加今年的纽约州州长竞选。尼克松当天在推特上发文正式宣布参与竞选州长,并公布了自己的竞选网站。网站主页上说,尼克松竞选州长是为了建设一个更美好、更平等的纽约州,她从未被特殊利益集团收买,竞选过程中不接受大企业的赞助,“我们的竞选将从人民当中获得力量。”网站上公布的募捐规则显示,尼克松只接受18岁以上的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个人捐款,捐款者只能使用本人的资金,不能利用他人或实体的资金捐款。现年51岁的尼克松积极致力于为同性恋群体发声,她本人则在2012年同自己的女性伴侣正式完婚。她还曾多次批评纽约州现任州长安德鲁·科莫针对纽约州公立学校推出的一系列政策,称其导致学校师资产生极为严重的两极分化。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报道,尼克松2013年曾为现任纽约市长德布拉西奥助选。据《纽约时报》报道,德布拉西奥竞选团队的两名高级顾问已经开始为尼克松服务。德布拉西奥本人此前曾明确否认自己推动尼克松参与州长竞选。假如尼克松竞选获胜,那么她不仅将成为纽约州历史上首位女性州长,也将是纽约州第一位公开性取向的同性恋州长。但是面对坐拥3000多万美元竞选资金、已经两度担任州长的科莫,从未竞选过公职的尼克松无疑面临极大挑战。纽约州锡耶纳学院(The Siena College)19日公布的一份民意调查报告显示,科莫的支持率目前远远高于尼克松和另外两名可能参选的共和党人士。报告称,根据对772名注册选民的调查,科莫的支持率为66%,尼克松的支持率仅为19%。尼克松两度获得艾美奖,并多次获得艾美奖、金球奖提名。此外,她在话剧及音乐领域也有所成就,获得过托尼奖和格莱美音乐奖。美国《新闻周刊》网站报道称,尼克松的个人净资产为6000万美元左右。2001年拍摄《欲望都市》第五季时,尼克松每集的片酬约为32.5万美元。
2023-07-13 04:06:132

原告与被告的区别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而被告是指被提起诉讼的人。原告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被告是被认为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的人。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而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而应诉的人。原告为了达到自己起诉的目的,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只需要就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即可,必要时可以视情况向法院提交证据。
2023-07-13 04:06:4515

继续医学教育怎么交费怎么样?

一 卫生人才网继续医学教育平台交费后怎么学习 卫生人才网上面没有继续教育吧 二 请问医学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的服务费怎样交 办理程序:各县、区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数,到县、区卫版生局权(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订购学分卡。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集体到市卫生局购买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个人临时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 三 临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卡怎么买啊 上星恒教育网,或者追问我! 四 在哪里可以获得免费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可以参加学术会或年会,发表论文,短期培训班、提高班及进修等。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代替。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 (4)继续医学教育怎么交费扩展阅读 继续教育优势: 学费低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比普通高校一学年的学费要便宜许多; 国家承认学历:自考、成考、网络、开放教育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考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 国家认可:已有43个海外国家承认我国自考文凭,电大文凭也得到英、美、日、澳等众多国家的承认,这种认可包括学历互认和学分互认; 宽进严出:自考不进行入学考试,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可以直接入学,名额上不受国家计划的限制;成考需参加全国统一的成人考试,通过方可入学;开放教育需参加地方电大的入学考试,并符合要求的相关学历; 自由选择专业:考生可以按照自己的爱好、特长和潜在能力,自由选择喜欢的专业。 五 继续医学教育公需科目需要付费吗 每个地方和每个地方对公需课的课时要求是不一样的,还有每个专专业和每个专业对属这个要求也是不一样的,我们的城市,我的专业一般要求公需课一年30个小时,可是一般只能免费20小时好像是,如果你要学超过20小时的你就付相应的费用。具体多少钱得看公需课购买时的费用 六 昆明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如何网上交学费 昆明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上交学费,按学院提供的交费方式自行上网缴费。 学费及学费收缴 按照云南省发改委【云发改(2004)536号】文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以业余形式学习的学生,收费标准为2400元/生/年。学生按我院提供的缴费方式自行上网缴费或我院教学点代收。 昆明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所属二级学院,至今已有50多年的历史,主要承担成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工作。继续教育学院依托昆明医科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为我省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医学人才。1997年,学院被省教育厅评为“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优良学校”;1998年、2003年两次被省教育厅评为“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单位”。 继续教育学院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的办学方针,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招收夜大学以来,先后开设了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中起点本科三个层次的成人学历教育。专业涵盖了临床医学、护理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药学、卫生事业管理等多个专业学科。2012年报考我院考生达12999人,实际招生9941人,目前毕业生总人数已近7万人。为满足云南省广大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就近、就便接受高等教育,提升学历、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的需要,昆明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自1996年开始建立校外教学点,至今已在全省15个州(市)、建立了50余个教学点。 近年来,继续教育学院积极响应学校“强化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功能”的号召,不断改进工作,积极拓展办学空间,在努力抓好学历教育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岗位及职业技能培训、执业医师及执业护士考前辅导培训、成人高考辅导培训等工作。学院1988年起被省教委遴选为护理专业、医学专业自学考试主考院校。2006年通过了省教育厅对普通高校成人继续教育函授夜大学的合格评估。2008年以后,经云南省 *** 批准,相继成立云南省全科医师培训中心、云南省社区护理培训中心和云南省乡村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中心;经中国红十字会批准,建立了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培训基地。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形式、多层次、多规格、多渠道的办学格局。 七 华医网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卡怎样使用 首先打开华医网登陆首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只要是在职,回用户名和密码是当地卫生部门或者单答位会提供)登陆。 (7)继续医学教育怎么交费扩展阅读 继续教育发展的主要原因 社会的发展是继续教育及其理论研究的外部需要和发展动力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知继续教育识总量激增,应用周期缩短,半衰率加速,从而导致了社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职业结构等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要求从业人员重新形成的劳动力要有较强的职业应变能力和更高的智能结构。而一次性的学校教育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变成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的重要阶段。 在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何使继续教育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的受教育水平,不断改造各层次的人才结构,必然要求搞好继续教育及其研究工作。 八 好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卡如何办理 1、 办新卡:用U盘备好清晰的电子大头近照一份,记住身份证号,到教学办注册一个学分卡号,准备50元人民币,到“好医生网站”办理。 2、遗失后补卡:记住学分卡号,准备30元人民币,到好医生网站办理。 3、好医生网站继续教育卡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德外大街十号中轻大厦5层。 电话:82093078 时间:周一至周五,朝9晚5。 (8)继续医学教育怎么交费扩展阅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 *** 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2023-07-13 04:03:231

兽爪有内衬无内衬什么意思

兽爪有内衬无内衬的意思是:1、有内衬的相当于多了一层,比无内衬的裙子看着更挺括,更有型。2、有内衬不容易走光。3、内衬会将的边收起,使服装平整,增添档次。4、有内衬能防止摩擦产生的静电。
2023-07-13 04:03:241

哪位大神有泰国恐怖片尸油的完整版,貌似有两个小时

只有一部泰国关于尸油的恐怖片《尸油》,不过其他国家的恐怖片也有尸油的剧情,就是电影叫《香水》!去看看吧
2023-07-13 04:03:271

全自动中空吹塑机品牌

1、雅琪集团akei始于1974年,专业研制和销售吹塑工业设备及模具/产品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具规模的吹瓶机生产商,雅琪塑胶机器制造厂有限公司。2、乐善Leshan始创于1987年,专注于塑料中空成型领域,集机械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于一体的智能机械设备公司,广东乐善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3、Kautex考特斯成立于1935年德国,拥有优良的挤出吹塑成型技术,为客户开发量身定做吹塑机械制造的解决方案,佛山市顺德区考特斯塑料科技有限公司。4、王牌机械华王工业集团旗下,知名吹塑机品牌,专业从事吹塑加工设备设计/制造和销售服务的企业,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5、同大机械TONGDA成立于1999年,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塑料中空成型机械的科技型企业,大型吹塑设备制造商,苏州同大机械有限公司。
2023-07-13 04:03:271

刘德华代言兽爪品牌

题主是否想询问“刘德华代言过兽爪品牌吗”?是的。刘德华,1961年9月27日出生于中国香港,籍贯广东新会,中国香港影视男演员、歌手、制片人、作词人。他在2022年代言了名为兽爪的服饰品牌,该品牌制作的运动鞋样式设计所蕴含的中国图腾文化,很好体现了运动时尚的理念。
2023-07-13 04:03:312

梵蒂冈的政治体制是

梵蒂冈是一个宗教领袖制国家,梵蒂冈的元首——即教宗,由80岁以下的枢机主教在西斯廷礼拜堂内举行的教宗选举上选举产生的,任期可达终身。由于教皇的任职是终身制,新任教皇的选举均在前任教皇去世后才慎重举行。 教廷虽有国家型态,但其存在乃建立于全世界教友之信仰基础上,故其政治制度不同于一般国家。其中枢组织包括: 国务院:综理教廷行政,并掌理教宗之枢密事务,首长为国务卿。现任国务卿枢机塔尔齐西奥·贝尔托内为意大利籍。 国务院下设:一般事务组(掌内政)、外交事务组(掌外交),及九个圣部(Sacred Congregations):信理部、东方教会部、礼仪及圣事部、册封圣人部、主教部、万民福音部、圣职部、修会部及教育部。 宗教法院(Tribunals):圣赦院、最高法院及圣轮法院。 十一个宗座委员会(Pontifical Councils):平信徒委员会、基督徒合一促进委员会、家庭委员会、正义暨和平委员会、一心委员会、移民暨观光委员会、医疗牧灵委员会、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宗教协谈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及大众传播委员会(以上各机关首长多由枢机担任,任期五年)。 另有事务机关:宗座财务局、教廷财产管理局、教廷经济事务局、教廷内务管理处、教宗礼仪处及分别掌理特定事务之委员会。此外,教宗为治理梵蒂冈城邦,另设有「梵蒂冈城国管理委员会」(Pontifical Commission for the State of Vatican City)。 圣座,是教宗及其顾问们在向下属的全球各地的天主教会发出指令时所使用的正式名称。作为全球天主教会的「中央政府」,教廷享有主权国家一样的地位,可以以主权国家的身份签订国际性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教宗授权主教委员会负责管理梵蒂冈的日常事务。梵蒂冈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教会的教规,当天主教教规不适用时,则使用罗马市的法律。 圣座可以以主权国家的身份向其他主权国家派出外交使节(例如教廷公使、教廷大使等),也可以接受由其他国家派出的外交使节。但是由于国家面积太小,别国派往梵蒂冈的外交使节一般都在罗马市设大使馆。这样造成的一个有趣结果是,意大利驻圣座大使馆是设在意大利自己国境内。圣座同174个国家和地区有正式外交关系,在联合国设常驻观察员。对外的基本政策,是宗教的、人道的,而非政治的,也无关经贸、军事 。教廷主张与世界各国广建邦交,藉以提高本身的国际地位与影响力,以达到保障各国境内天主教徒的宗教自由权。
2023-07-13 04:03:312

北京的建筑公司有哪些

问题一:北京都有哪些建筑公司 北京的大型施工企业在北京有很多,没在北京的也在北京设了分支机构: 北京建工、北京城建、住总这些是北京地方的,中央的有中建系统、中铁系统、中冶系统等很多; 中建不只是总公司和八个局,还有中建国际、中建发展、中外建,在北京都有,现在大点的企业都盯着北京这块市场,包括上海建工也有啊。 我是中建的,你是想实习还是找工作啊? 问题二:北京都有哪些建筑工程公司 城建集团,建工集团,住宅集团,市政集团,中建和郊区的怀建,韩建,建雄等每个下面都有一,二十个分公司 问题三:中国有哪些建筑类的国企? 中央的有中建、中铁、中铁建、中交、中水、新兴集团 还有中冶、核工业等等这些都有自己的建筑企业等等 地方的就多了去了,比如光北京地方的就有: 北京建工集团、北京城建集团、北京住总集团、北京市政集团、北京城乡俯设集团、北京韩建集团、北京中关村建设等等等,我说的这些还都只是特级的 问题四:北京有哪些建筑设计院 交通部公路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东四前炒面胡同33号 5125586 林业部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30号 65135577 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德外安德路67号 62019922 北京中航建设计公司 北京市德外大街12号 62354327 第二炮兵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8号 64213683 华北电力设计院 北京市安德路65号 62010077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760信箱 62016633 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安定门外六铺炕一区中街一区一号 62010973 中国石化北京设计院 北京西城区德外安德里甲67号 2028822-3091 中国友发国际工程设计咨询公司 北京安定门外安德路九号 64234742 中国建筑技术开发总公司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221354 中国建筑科学与研究院综合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64221360 中核大地工程总公司 北京市762信箱 64214810 北京市电信规划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厂坡37号 7780639 北京汇宇城建设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64970763 电力部、水利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街一号 65765533-2119 中船第六0二设计研究院 北京双桥中路北院1号 65895533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设计所 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东里 65761331-2487 北京市纺织工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1号 65061133 北京市建筑材料工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17号楼 65956758 农业部北京设计院 北京东三环北路16号 65003113 铁道部专业设计院 北京市朝外大街227号 65535034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 65922406 北京都林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直门外察慈小区9号楼 64626847 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2号 64661868 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朝阳区柳芳南里甲五号 64635341 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院 64922233-458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 64213290 中航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北京朝阳区安贞里二区一号楼 64264599 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40号 66017776-3102 北京优奈特燃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用同甲40号 66017776-3410 九三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西四颁赏胡同4号 66011626 北京市燕威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德内大街103号 64030459 北京安泰顺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7号名仕花园8号楼3层 88139521 铁道部电气化工程局通信信号勘测设计院 北京市丰台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 8235307-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9号 68160531 中国和平建筑设计院 北京海淀区定慧寺西里18号 68125646 中国建筑北京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5号 68215350 总后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太平路22号设计院 66887551 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5层 68313938 北京国城建筑设计公司 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北配楼 6834354......>> 问题五:北京都有哪些建筑公司? 北京的大珐施工企业在北京有很多,没在北京的也在北京设了分支机构: 北京建工、北京城建、住总这些是北京地方的,中央的有中建系统、中铁系统、中冶系统等很多; 中建不只是总公司和八个局,还有中建国际、中建发展、中外建,在北京都有,现在大点的企业都盯着北京这块市场,包括上海建工也有啊。 我是中建的,你是想实习还是找工作啊? 问题六:请问北京有哪些大型的建筑设计公司? 北京院, 北京立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院科原大厦A座4层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2层 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正福寺77号曙光防灾教育公园南门内右侧办公楼二层 北京立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院科原大厦A座4层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2层 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正福寺77号曙光防灾教育公园南门内右侧办公楼二层 问题七:北京好的建筑公司有哪几家 中建,北京城建,北京建工, 问题八:北京都有哪些建筑设计公司,小型的那种。 5分 北京有好多的,都是挂靠在大公司下边,其实都是完整的设计团队 问题九:在北京注册一家建筑公司的话?有哪些条件? 注册公司的资料不多,身份证,公司名字,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等资料 问题十:中国建筑公司排名 中国建筑公司100强: 1 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3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6 上海建工集团 7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 8 中国太平洋建设集团 9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 11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 中国海外集团 14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15 广州市建筑集团 16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17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 18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19 中建国际建设公司 20中国建筑一局集团 21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22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 23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4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25上海城建集团 26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 27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28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9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30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31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2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集团) 33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 34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35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36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7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8江苏苏中建设集团 39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40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 41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42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43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44中铁建工集团 45浙江中成控股集团 46江苏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47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48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49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50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 51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52中铁十五局集团公司 5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 54重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5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56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 57广西建工集团 58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59山东三箭集团 60云南建工集团总公司 61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 62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 63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64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67广东中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68青岛建设集团 69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 70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7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 72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73正太集团有限公司 74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 75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 76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 77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78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9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80中国第二十二冶金建设公司 81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82广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84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5中国第五冶金建设公司 86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7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 88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89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0浙江中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91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92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 93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4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5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96新疆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7北京公路桥梁建设公司 98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99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00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
2023-07-13 04:03:191

吹塑机普天壁厚300控制器点怎么调节

可以通过调整设备的机头间隙、流速、机头温度来实现所生产的制品的壁厚控制。中空吹塑机,是塑料中空制品生产的主要设备之一。中空吹塑机所采用的壁厚控制器,所使用的控制技术,就是在型胚的加工过程中,分点控制。所谓的分点控制,就是在塑料原材料融化成熔融状态之后,在通过模头挤出,形成型胚的过程中,在型胚上面,分成多个点,分别对每一个点进行控制,缩小控制范围,达到更好的控制效果。
2023-07-13 04:03:181

刘德华代言兽爪是哪一款

夜光鞋。兽爪品牌男鞋,刘德华代言夜光鞋,炫酷科技感高端时尚运动休闲鞋。刘德华(AndyLau),1961年9月27日出生于中国香港,中国香港男演员、歌手、作词人、制片人,香港四大天王之一。
2023-07-13 04:03:172

世界上最小的主权国家梵蒂冈的形成与哪个历史事件有关

与“丕平赠土”有关。751年,法兰克王国的宫相丕平(Pepin)在罗马教皇的支持下篡夺王位,创建加洛林王朝。丕平即位后, 为了酬谢教会相助, 两次出兵意大利。 公元756年,丕平(Pepin)把他夺到的意大利中部一部分土地,包括罗马周围地区,送给罗马教皇,史称“丕平献土”。为使“丕平献土”合法化,教皇伪造了“君士坦丁的赠礼” 的丑闻 ,诡称君士坦丁大帝早已把罗马城赠送给教皇,丕平中只是把属于教皇的领土还给教皇而已 。自此从拉文纳到罗马的大片领土便划为教皇辖区,教皇国梵蒂冈形成。扩展资料1929年2月11日,意大利首相墨索里尼掌握意大利政权后与教宗庇护十一世签订了《拉特兰条约》,意大利承认圣座为主权国家,其主权属教宗,其领土位于梵蒂冈城,称为梵蒂冈城国,为中立国,其国土神圣不可侵犯。此条约正式解决了圣座与意大利政府间多年的纠纷。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梵蒂冈仍按照《拉特兰条约》,保持中立,当时教宗为庇护十二世。目前,梵蒂冈的人口主要为意大利人,因为其是意大利的城中城。梵蒂冈的公民大部分是神职人员,包括了主教、神父、修女,以及著名的瑞士卫队(一支专门为教宗服务的志愿禁卫队)。还有大约3000名世俗工人,他们是梵蒂冈的主要劳动力,但都不住在梵蒂冈城内。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梵蒂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丕平赠土
2023-07-13 04:03:132

吹塑机90型号怎么看

要看中空吹塑机设备所生产的制品了,根据不同的制品区分塑料中空吹塑机的型号和规格。吹塑机是一种塑料加工机器,将液体塑胶喷出来之后,利用机器吹出来的风力,将塑体吹附到一定形状的模腔,从而制成产品,这种机器就叫做吹塑机。
2023-07-13 04:03:121

兽爪鞋是刘德华代言的吗

没有。刘德华是籍贯广东新会,中国香港影视男演员,截止至2022年9月13日,跟据刘德华工作室公布的代言信息查询显示,刘德华并未代言过兽爪运动鞋,而在早期代言过贵人鸟运动鞋。兽爪运动鞋的样式设计所蕴含的中国图腾文化很好体现了运动时尚的理念,是一款新兴的运动鞋品牌。
2023-07-13 04:03: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