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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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相关法律,如何避免类似毒奶粉事件再发生?

暂不讨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我国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另外,《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做出了相同的规定。根据上面所举法条的规定,毒奶粉因为含有肉毒杆菌,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应该属于《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存在“缺陷”。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这种产品缺陷产于与生产环节,最终应该由产品生产者来承担责任。法律为了便于受害者起诉,规定了受害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起诉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再由他们之间相互追偿。这起食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既可以选择产品的生产者多美滋等奶企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家乐福等超市要求赔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完毕之后,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这里面还是有一个问题,即谁才是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是恒天然还是多美滋等奶企。本文认为,应该是多美滋等奶企。虽然问题出现在恒天然的身上,但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判例,原料提供商或者零部件提供商并非法律规定的“生产者”,最终把产品提供给市场的才是产品的生产者。打个比方,联想笔记本电脑中使用的cup是英特尔公司生产的,如果笔记本的cup出现了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联想因为是这台电脑的生产者需要承担责任,而英特尔公司并不直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因为它只是向联想提供了配件,并非笔记本电脑的生产者。所以,虽然毒奶粉是由恒天然造成的,但是受害者还不能向恒天然要求赔偿,只能向多美滋、雅培等奶企要求赔偿。虽然恒天然已经提出了考虑对消费者进行赔偿,但是遇到中国这种法律规定如何处理,可能还是一个潜在的问题。从这个方面上来看,法律对于赔偿主体规定的范围太小了,应该扩大赔偿范围,至少应该加上“愿意或者承诺对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原材料或者零部件的提供商”,以便于受害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新西兰毒奶粉事件

自从三聚氰胺毒 奶粉事件 之后,中国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很多中国消费者对国内 奶粉品牌 失去了信心,把质量信任的天平倾向了进口奶粉,其中新西兰奶粉受到很多中国消费者青睐,可是网上曝出了新西兰毒奶粉事件引起了消费者恐慌,那么新西兰毒奶粉事件是怎么一回事?在2013年8月3日有新闻报道新西兰恒天然集团有3批次的浓缩乳清蛋白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被检查出含有肉毒杆菌,这是一种对身体危害非常大的有毒物质,这个新闻发出后,引发了无数消费者和很多媒体的目光。其中哇哈哈、多美滋等产品都使用了新西兰恒天然集团的这批原料,产品被迅速召回,在8月4日的时候,中国就停止进口了部分新西兰奶粉,主要针对的是乳清蛋白粉和基粉。 这一事件的发生对新西兰奶粉影响非常大,不过政府官员表示,经过无数次测试,恒天然浓缩乳清蛋白原料以及食用该原料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都是不含有肉毒杆菌这种物质的,最终恒天然肉毒杆菌奶粉事件以虚惊一场落幕了,但是进口奶粉不良事件的曝出也让中国消费者购买进口奶粉时更小心谨慎了。

揭露毒奶粉的记者死了吗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而2008年的三鹿毒 奶粉事件 ,让数以万计的婴儿和儿童付出了身体健康的代价。在这次的毒奶粉事件中,有记者站出来揭露毒奶粉,把事情的真相揭露发给大众,那么揭露毒奶粉的记者在多年后都变成什么样了呢?揭露毒奶粉的记者死了吗?2008年三鹿毒奶粉事件出现后,最先揭露该事件的记者就是《东方早报》的记者简光洲。简光洲首先点出了 三鹿奶粉 与婴儿肾结石的关系,揭露了三鹿毒奶粉的事实,让大众了解事情的真相,经过了这次事件,简光洲的名声大噪,那么在多年后这位揭露毒奶粉的记者怎么样了呢? 揭露毒奶粉的记者简光洲并没有死,在三鹿奶粉事件后不久,简光洲仍然一直在从事社会问题的调查和报道方面的工作,但是在2012年,简光洲辞去了《东方早报》的记者职务。简光洲在离开了《东方早报》后,以品牌战略顾问的身份开始了创业,创业的合伙人也都是媒体行业的人士。 在经历了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从《东方早报》辞职后,简光洲从记者转行到了品牌营销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