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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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的行为体现了哪些心理问题

“潜意识”与“自尊心”任何罪犯都有其深层次的犯罪根源和心理,对于林森浩来讲也是如此。社会上有很多人对此案不理解,认为林的行为从投毒到为自己辩解都非常奇怪,难以解释,从而产生各种疑问。我这里站在司法的角度简单论述一下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结果: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难以被认同,反而在侧面暴露了想要投毒加害第三人的想法。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有没有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犯罪嫌疑人林森浩, 于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已经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在仍然在复核中,还没有执行死刑。

面对当前校园的马加爵事件复旦投毒案我们该怎样树立好同学之间的关系?

  1、应试教育方式对大学生人际交往的影响  当前,我国中小学教育实际上还是应试教育,都是在不断为升学而努力。在升学竞争的压力下,每个学生个体或多或少养成了学习个人主义的行为方式。学生个体只想把自己如何变得更好,没有更多的精力、能力和兴趣去关注他人、帮助他人,有的甚至萌生着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不良心态,极大地削弱了个人认知和处理人际关系的心理功能。在中小学时期,学生个体出了学习和考试之外,无暇顾及社会化问题。不注意了解自己、他人、社会,没有多余的时间去思考和培养自己与他人合作与交往能力等方面问题,加之单一的升学追求,使学生个体忽视了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的心灵沟通与合作,忽视了对社会中复杂关系的了解,这无疑抑制了学生个体的人际交往能力的形成了发展。  2、家庭教育在人际交往引导的缺失  大学生从小抑制局限在家庭和学校这些单纯的生活环境中,经常是埋头于学业,没有闲暇和经历顾及人际交往。还有一部分独生子女,在家里娇生惯养,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不会替别人着想,对其他室友的反感浑然不知,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二楼伤害。  3、人际交往能力的欠缺  很多大学生渴望与室友处理好关系,但对人际交往的艺术和技巧、人际冲突和矛盾的应对知之甚少,往往凭直觉、凭情绪、凭经验来处理各种人际问题,经常会弄巧成拙,导致各种冲突矛盾的发生。应试教育导致家长、学校只关注考试分数,忽视其他方面的培养,使学生缺乏应对困难的意志力及心理承受力等方面的锻炼。过度保护导致一些学生心理发育不健全,素质不全面,有些大学生是大学的智商、小学的情商,这些都直接使他们在处理人际关系和自身的心理问题时不知所措。  4、家庭经济状况的差距  大城市的孩子一般心理问题会少一些,而来自农村或者小城镇的学生往往心理问题较多,有些农村来的孩子与城市孩子谈论的话题不意义昂,兴趣爱好也较少。许多农村学生在同学面前不敢说话,没办法与城市孩子交朋友,时间一长,他们就各自形成自己的交往圈子。但是,宿舍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小圈子,在这个圈子里你不得不和不是共同兴趣爱好的人交往,从而导致了各种的矛盾冲突。  5、生活习惯、个性方面的差异  同一个宿舍的学生大都是来自天南海北,成长的地理位置以及家庭背景的原因,使他们从小便形成了不同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当他们处于同一时间和空间——宿舍时,在有限的宿舍生活范围内,具有不同生活习惯的人之间必然产生冲突,有些看起来很琐碎的事情也很有可能成为冲突的导火线。在“复旦投毒案”中,其导火线就是饮水费分摊不均使得林某怀恨在心,遂投毒杀害王某。  三、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方法提出解决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以上对“复旦投毒案”的分析,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大学生,在学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的同时,我们要运用理论联系实际,针对宿舍是我们大学经常生活的环境,为了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大学生宿舍人际关系的引导和教育应该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自我教育法。自我教育法是受教育者按照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要求,主动提高自身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以及自觉改正自己错误思想和行为的方法,简单地说就是人们自己教育自己的方法。在处理宿舍人际关系的过程中,大学生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到能尊重人、理解人。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创造自我教育的空间,努力营造“人人参与教育、人人接受教育”的良好氛围,积极地为他们创造自我教育、自我完善的空间,培养大学生自我认知、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生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感染教育法。所以感染教育法,就是人们在无意识和不自觉的情况下,受到一定感染体或环境影响、熏陶、感化而接受教育的方法。同样,在处理好宿舍人际关系中我们也可以运用此方法。我们可以营造和谐的宿舍文化。一个和谐美好的宿舍文化氛围,是大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主要环境,要把宿舍当成第二个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通过改进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模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如宿舍文化设计大赛、文明宿舍评选、以“我爱我家”为主体的宿舍正文等有益的活动,无形中增强舍友间的感情和团结协作意识,增强宿舍的能聚力和向心力,形成良好的宿舍人际关系,强化育人效果。  (三)实践教育法。根据《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里面提出的实践教育法,是指组织、引导人们积极参加多种实践活动,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的方法,即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同时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的方法。为了改善宿舍人际关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的日常管理,使学生在最直接的体验中得到锻炼和考研。在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改造中成长。学会处理个人与宿舍的关系,学会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学会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活的憧憬,减少发生类似“只是个愚人节的玩笑”而杀害他人的事件,帮助大学生逐步养成直面困难、乐于助人、宽容大方、善于沟通等的良好品质。

复旦投毒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真的死了吗

是的,被执行死刑了。挺惨的!!!

知道日报2014.12.12往期回顾复旦投毒案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有多毒

高毒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黄家是否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1、黄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但赔偿仅限林某的个人遗产,其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林某属于成年人,  3、林某作为一个学生,没有什么财物的话,民事起诉也没有实质意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复旦投毒案是人文教育少惹的祸吗

要想讨论这个问题,要先明确人文教育到底是什么。对于人文教育,实际上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概念,目前大多数人把人文教育的根本目的确定为促进受教育者人性境界提升、理想人格塑造以及个人与社会价值实现上,而不是培养专业工作者,是一种非职业性的非专业性的教育,其核心是涵养和充实人文精神,而不是停留于获得有关的人文知识。知识的获得当然是必要的,但它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通过自我体悟与心灵觉解达到人性境界的提升。 因此我认为,人文教育少的确是复旦投毒案的重要原因,但不能说它是唯一原因,也不能说完全是由它惹的祸,不过有复旦投毒案也可以发现目前教育体制中人文教育的缺失,的确要重视加强人文教育,建立更加健全的考核体系。 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复旦投毒案中的案例 肝为什么会成为毒物的靶器官?

使用的毒物:N-二甲基亚硝胺(分子式C2H6N2O,结构简式(CH3)2NNO,英文缩写NDMANDMA对已试验的啮齿类等7种动物,经不同染毒途径,包括经口和吸入,已确定为动物致癌物,靶器官主要为肝和肾。NDMA有经胎盘致癌作用,多种短期致突变试验出现阳性结果。美国政府工业卫生学家协会(ACGIH)将NDMA列为人类可疑化学致癌物。另外肝脏是人体重要的解毒器官,肝脏对来自体内和体外的许多非营养性物质如各种药物、毒物以及体内某些代谢产物,具有生物转化作用。通过新陈代谢将它们彻底分解或以原形排出体外(毒性减低)。这种作用也被称作“解毒功能”,某些毒物经过生物转化,可以转变为无毒或毒性较小,易于排泄的物质;但也有一些物质恰巧相反,毒性增强(如假神经递质形成)

复旦投毒案,北大弑母案,这两个怎么用英语翻译?

The poisoner in Fudan UniversityThe mother killer in Peking University满意请采纳。谢谢!

复旦投毒案 为什么喝了一口 就中毒了

原因分析:因为投入的是含有剧毒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二甲基亚硝胺对人体的危害: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健康危害:靶器官主要为肝和肾,对眼睛、皮肤的刺激作用。摄入、吸入或经皮肤吸收可能致死,接触可引起肝、肾损害。DMNA对大多数动物 (包括人),是一种高毒性物质。但液体和蒸气特别对皮肤和眼不产生刺激作用,缺乏警告特性。口服后几小时内发作,其影响是呈现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并可能出现头痛、发热、衰弱、肝大和黄疸。慢性暴露能引起肝损害 (中央坏死),伴发黄疸和腹水。

复旦投毒案到底是怎么回事???介绍一下。。。

新华网上海4月19日电(记者 朱翃)4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据警方消息,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4月1日上午,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从复旦投毒案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求答案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能免死吗

可能性不大。因为应该讲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形成一定的谅解的话,当然对量刑,特别像死刑判决是有相当影响力的,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像类似的案件当中,其实被告人想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是相当困难的一例案件,因为他们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一对,就说是同学之间,越是亲密的人,包括一些杀害父母的案件来讲,他们也许还有一定的机会,像同学这种关系其实取得谅解也是相当困难。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6月26日消息: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也就是复旦投毒案,又现新进展。昨天上午,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上海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再有新进展。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2015年8月上旬,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了数个小时的消息引爆了舆论。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复旦投毒案结果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案件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25日,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阶段的林森浩涉嫌投毒致人死亡案又现新进展,林森浩重新委托的辩护律师谢通祥向最高法提交了7份申请 。  2015年7月31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及其新任代理律师向最高法院提交了《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及10余项鉴定申请。《意见书》中林森浩父亲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两审法院认定的毒物分析结果与案发之初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的鉴定存在重大矛盾。  2015年8月上旬,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再度引起热议——被告人林森浩父亲林父请求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并与最高法法官为此见面数个小时。专家表示,死刑复核阶段,法官见被告人家属是非常罕见的,但对其意见,最高法可答复也可不答复。林父的代理律师谢通祥则介绍,林父的意见对案件有重要意义,他们近期将提交《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二)》。

复旦投毒案判死刑时事背景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一、案件经过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  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检方指控,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其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2013年11月27日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  2014年2月25日 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月8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上诉人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法庭,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法官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5年12月9日下午,有媒体报道称“复旦投毒案”嫌疑人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处传出消息,林森浩的死刑复核已出结果,最高法已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  二、毒物来源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2013年3月31日他找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林森浩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到实验室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带走。  三、投毒剂量  检方指控,林森浩将至少3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超致人死亡剂量10倍以上。

复旦投毒案法医为什么检验不出毒物是什么

复旦投毒案法医已经检验出来了毒物,投毒物为N-二甲基亚硝胺。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扩展资料:2013年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号楼204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2013年3月31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2013年4月1日9时许,黄洋在421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院就诊。4月2日下午,黄洋再次到中山医院就诊,经检验发现肝功能受损,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病情趋重,转至该院重症监护室救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复旦投毒案

谈谈对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的看法

应该说,林森浩是自食其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判决死刑还是比较惋惜,毕竟是一个名牌大学的研究生,将要成为祖国栋梁的时候,却自己断送了自己的生命。对家庭、父母,都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也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如果,他及时认错,改进错误;如果对方能够宽容;我想应该判个无期,留住生命,即使在服罪期间,还有人生的价值。可惜,现在一切都是过眼云烟。如果说要分析这个事情的原因,我想可以概括以下二点:1、个人因素:作为高等名府的大学研究生,伴随的是16年寒窗苦读,大多追求的是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在个人心理成长过程中一直比较缺少良好的心理教育和道德观念教育。农村孩子父母一般是以提供学习生活费用为主,与孩子的沟通相对较少,并且沟通还有代沟,只关心孩子的学习情况,对心理健康关心较少。个性差异,有些同学内向,有的高调,有的张扬,大学是小社会,日常磕磕碰碰的小事总有发生,如果我们都放不下,一直挂在心理,耿耿于怀,长久的压抑,势必影响心理,变成畸形。这就需要我们学会宽容,学会包容,不愉快的事情要一笑抿恩仇,把学习环境变得更融洽。2、学校因素:现在大学都是学分制,学生的行为比较独立,平时忙于学业,同学之间的沟通也比较少,选课差异,造成同寝室同学相互一道上同一堂课的机会也少,班级整体集体感缺失。本身学习医科的学生相对辛苦,为了研究课题,时常呆在实验里,与社会接触也比较少。再说专业细分,同学之间的协作精神缺少。因此,学校在心理教育、课外活动、班级集体活动方面要多组织,多了解学生的精神状况,有点苗头及时辅导,防患于未然。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不什么要杀人

复旦投毒案凶手林森浩没有杀人动机,但投毒已基本是事实,因为林森浩自己说的。这难以理解的一切就是一个整人玩笑,是他林森浩一时头脑发热开的一个危险的玩笑,以下几点可以证明林森浩的这种说法。 一、林森浩选用了N2这种毒物,现在所有人都已知道,N2是一种有怪味有颜色的毒物,请问,谁杀人会把有颜色、有怪味、指向自己的毒药投在纯净水里,那不等于是对喝水的人说:“你喝的水有怪味,有问题,快去检测,检测出N2,就是我林森浩投的。”,这不是自杀吗?可见,林森浩在投毒前根本没多想,他只是想在愚人节整一整黄洋,于是随便拿了一个自己手边的N2,装在塑料袋里,大摇大摆的拎着,和同学有说有笑的,就给投到宿舍饮水机里了。 二、他在投毒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件事的危险性,包括黄洋发病后,他都没有意识到危险,他觉得黄洋喝得很少,不会有事。黄洋的同学拿走饮水机和桶去检验,他没有丝毫的紧张,没有检测出N2,他还觉得很奇怪,饮水机被送回来后,他也没有做任何处理,黄洋生病期间,他生活照常不紧张,他天真的以为,这只是个玩笑,黄洋喝得很少,过几天就会好起来……当然,一个学医的高材生,对室友开这么危险的玩笑,竟然还没有意识到危险性,确实很难理解。我们都以为,他用N2做过试验,对N2的毒性很了解,可实际上,他只是用N2来建模,关于N2的知识,他还要去百度,这出乎我们所有人的意料,我们都高估他了。三、庭审完全公开,林森浩被逼供的可能性很小,这些应该都是他的真实供述。也许有人说,林森浩把真实动机隐藏了,他就是因为妒忌要杀人,不是开玩笑。可是昨天我们已经看到了,林森浩一副事不关已、生死置之度外、怎么判随你的样子,他已经这种心态了,根本没有必要撒谎。而且,他确实没有杀人动机,只有整人动机。

对关于复旦投毒案写一篇英语作文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on behalf of his learning experience, and does not reflect his personality, physical and mental condition, and education, education, educational psychology mental personality, is the education of a person to play a greater role. If we only focus on a person"s qualifications, concern a person"s knowledge, the result may be that he has no knowledge of culture, or that there is no knowledge of education, this situation once again manifested in some extreme cases where the campus. Therefore, our school education, family education or social education must give attention to this, in addition to knowledge and education for the students, but also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student"s character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life education, psychological education. Only the real importance of these education to enable students to have knowledge of both cultures, rather than talent without virtue, but talent without virtue, knowledge may become a tool of persecution of others.

复旦投毒案事件对我们有何启示或警示,从法律和道德两个角度

你好,这也算是先前的热点事件了;首先、说明当代教育体系的失败,对于培养学生处理生活中琐事能力缺失;二,道德品质无从谈起,缺乏爱心和人文精神的缺失;三,法律底线几经失守,社会环境与家庭教育落后法制观念淡薄;四,当今社会国人整体的(包括各行各业各阶层)道德品质处于中华民族的历史最低点,这么一个社会环境中出现任何怪事都是正常的;五,我们要好好反思,重塑民族的魂魄,在这个问题上要推行综合治理而且是全方位的;

复旦投毒案案例中林森浩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属于故意杀人罪。按照判决书所写明的内容来看,大致是这样的: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在认定过程中已经从主观、客观因素的角度对他的犯罪进行了描述,因此,我认为这个故意杀人罪的判决还是符合法律的,林森浩确系故意杀人罪犯罪主体

从人格情绪人际交往方面分析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说白了,案了,痛未了从人格情绪方面来说:林性格内向,敏感,但待人真诚,所以,其实他人缘很好。黄性格外向,所以两个人身处同一屋檐下,难免会发生一些摩擦,往往因为黄的不拘小节,在不经意间伤害了林,然而黄并不知道,最终导致林的情绪大爆发,酿成惨剧。从人际交往方面来说,林待人真诚,但过于敏感,缺乏一种忍让以及自身对负面情绪影响的过滤能力,缺乏对消除内心负面情绪的方法的认知和应用能力。而黄缺乏将心比心,作为一个高学历人士,却依然迷恋于愚人节游戏,二者相互作用,最终导致惨剧发生。

复旦投毒案 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 结合我

根据现有的我国法律规定、立法原意和死刑的发展趋势,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下是刘毅律师所总结得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和分析: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可见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刑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罪行极其严重”根据刑法理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笔者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理解是必须具备两方面:1、已发生的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的极其严重;2、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者说人身危险性的极其严重。就是说,要从犯罪行为人所犯罪行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和其主观恶性两个方面来理解和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在复旦投毒案中,客观方面已经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这个结果是极其严重的,关于主观、行为方面的恶性,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笔者并不认同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手段极其残忍”。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对于这个辩解,公诉机关的反驳力度则较为弱小。二、死刑立即执行适用标准2011年5月24日,最高院发布2010年年度工作报告称,最高院在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时,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报告》称,最高院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按照《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开展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促进因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在此案中,因被告人林森浩的罪行达到“非极其严重”的程度,但是对于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是否必须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笔者认为,并没有绝对的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达到罪大恶极的程度。三、死刑制度存废的发展趋势晚近20年来,全球废止死刑的步伐显著加快,废止或限制死刑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多达92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为 10个,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为36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已多达138个,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并在实践中适用死刑的国家现在仅为59个。2014年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自从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提出了刑罚人道主义的思想后,死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开始受到了怀疑。率先对死刑予以全面抨击,并从理论上系统地提出废除死刑之主张的是被誉为“近代刑法之父”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明确指出:“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已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且他认为:“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从人道角度出发,废除死刑是一个国际发展趋势,是人权理念的发展必然之路,我们并非只有将犯罪之人处以极刑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仍然是有其他可以代替的更好、更加人性、更加效益的替代“死刑”的方法的。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在2015年判死刑了吗

  已经判处了死刑,现正处于复核阶段。  2015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的二审死刑判决复核听取林森浩辩护人意见。据林森浩辩护人斯伟江律师介绍,整个过程持续两个多小时,辩护人阐述4点意见,认为判处林森浩死刑的量刑过重,法官表示会依法审理。  2015年6月5日傍晚,“林森浩投毒案”代理律师斯伟江所在的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发表声明称,应林森浩父亲林尊耀的要求,该所已与林尊耀解除委托协议。林森浩死刑复核仍在进行中,林父临时更换律师的行动引起各方猜测。林森浩案中,林父在一审结束后已经更换过一次律师,如今是他第二次提出更换律师。  与斯伟江解除合同后,林父或将委托北京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谢通祥接手林森浩案。谢通祥在个人微博简介中自称“专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业务、死刑辩护律师”。同时,他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  2015年6月25日上午,已经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的“复旦投毒案”又现最新进展。投毒案被告林森浩新换律师谢通祥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了7份申请书,其中包括《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科学实验申请书》、《延期一个半月听取谢通祥律师意见申请书》、《关于请求把林森浩调到上海市以外看守所羁押的申请书》、《关于请求调取鉴定机构检测林森浩案相关所有样品时的质谱图并接受质证检验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就医过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书》、《关于对黄洋死亡原因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书》。  最高法院接收了上述7份申请书并表示后期“需要研究”。  2015年7月10日,林森浩写给二审代理律师斯伟江的信中写道“想邀请您重新担任我的辩护律师,继续帮助我。”此前,林森浩父亲林尊耀曾宣布,于6月2日已聘请了谢通祥律师作为林森浩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  林森浩在给父亲的亲笔信的开头写道,“本人林森浩,现作出如下决定:保留斯伟江、唐志坚作为我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对于这一决定,林森浩向父亲阐述了自己的理由:1.他不同意给自己作无罪辩护,他确实向黄洋投了毒;2.“临阵换帅往往是不利的”;3.他信任斯伟江和唐志坚两位律师。在信的结尾,林森浩写道:“爸,我是个不孝的儿子,望您老保重!”  现两份信已经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7月31日上午,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和谢通祥律师一起去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15份相关材料。下午,他们第二次来到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三庭,这一次林尊耀向最高提交了一份由谢通祥与多位专家撰写的《请求最高法院不核准并撤销林森浩死刑意见书(一)》以及11份和案件有关的申请。

思考“复旦投毒案”,讨论什么是法治思维?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林森浩所处的环境,是一个单纯简单的环境,是一个年青人向往的地方,是一个基至有点圣洁的象牙塔,在这样的学校,他必须像机器一样精准,不能犯任何错误,在他经历过的几百场考试中,任何一个大的失误就会直接导致被淘汰,以致于他也没有学会犯了错误该怎样正确的面对错误和解决错误,也会因为他会用对自已那种几乎严苛的标准衡量别人,其结果是难以理解和谅解别人,与人交往产生困难,正如一个在无菌室中培养出来的物种,没有任何疾病抵抗力一样。 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心理也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有丰富的潜意识,这是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恶的根源,人们的理智会把恶的或是荒唐的的潜意识压制下去,但荒诞不经的歪理邪念也会在环境的诱导下变成行动, 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林森浩自已也弄不明白当时怎么会突然会冒出如此愚蠢的念头,而这个念头却轻易地变成了行动,加上自已没有及时纠错,结果走上了一条不归路。这两年对他来说是痛苦的煎熬, 他的思想也在这种煎熬中成熟,由一个文弱的书生,变成了一个敢于担当的男子汉,他最终选择了以生命承担错误。 从整个案件来看,林森浩似乎没有很强的动机要致黄洋于死地,黄洋死了他也得不到任何好处,相反后果非常可怕,这看起来不像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谋杀案,而更像是一个失控的闹剧。一边是名校高材生,前途一片光明,一边是黑暗的地狱,相信稍有智商的人都会做出正确的选择。林事后没有毁灭证据的行为,这个案子毁灭证据太容易了,从中毒到怀疑到嫌疑人,有10天时间,在这段时间只要反复清洗一下饮水机,相信没人会搞清楚真相,(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感觉水味道不好,怕其它同学喝,自已还洗了一下饮水机)。而不加掩饰的拎着这么一大袋黄色的东西进进出出,难道他不知道学校到处都有监控录像,在学校这个人口稠密的地方,难道不怕有人事后会想起点什么。他一直在用这个有毒化学品做实验,还写了好几篇了论文,却用这个毒死自已的室友,做为一个高智商的人,难道不会想到事发后警方会很快找到他,他不加思索的把一整袋亚硝基二甲胺全部拿走,难道不会想到学校实验室会追查这种物品的去向(他认为不需要这么多,并把剩下的带同袋子都扔掉了)。 林很坦然,把事情的前因后果说的很清楚,不像隐瞒了什么,说他在做大鼠实验的时侯,有几只老鼠死了(但大部分老鼠都活蹦乱跳,没有中毒),他没有必要说这个;林对黄洋做B超,说肝脏没有问题,然后又觉得自已多嘴,他也没有必要说这个;还有他说听见黄洋喝了有毒的水,自已装睡,这些话他不说,没人会知道,一说出来,就把自已完全锁定了。黄洋到死也不知道是自已的室友放的毒,他喝了毒水之后立即就感觉恶心,如果两个人真有很大的矛盾,他难道不会怀疑到林森浩。 可见林还是很坦白的,态度也是很诚恳的。林不同意律师为自已做无罪辩护(后面的换律师风波和无罪辩护是监狱外面的人所为,在关押期间,林森浩和律师及父亲是隔离的),整个过程中,林的心态很坦然,人之将死,其言也善,相信他应该没有说谎,同样的,他说自已在愚人节只是想愚弄黄洋一下(戏弄、整或玩一下的意思,后来称之为恶作剧),这个应该也是真的。林黄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发展到非取他人性命不可的程度(最终也没有给出一个让人心服的动机,一个成年人怎么可能因为琐事而动杀机,两人没有名利之争,没有公开的矛盾,没有吵过嘴打过架,那些说两人不合的所谓人知情人真的是重重地踩了林森浩一脚,一个人一生能真正合的来的人屈指可数,如果因为不合就动杀机,那要杀多少人?有人说是妒嫉,黄洋是特困生,读大学全靠自已挣钱,在这个金钱社会,实在没有可以让人妒嫉的地方;也有人说黄洋能力高,遭人妒嫉,其实黄洋考大学考了两年,而林却一直成绩良好; 也有人认为是看不惯黄洋,但是没有人会因为看不惯别人就要置人于死地的),林应该是没想到到这种化学药品毒性如此大,超出了他的估计,他用这种化学品做实验,那个是用于老鼠,跟人的反映是不同的,黄洋的死超出了他的预料。年青人,都会做一些荒唐的事情,事后很多人都会后悔的,应该结合这个人的平时表现共同推定,如果真是心理狭隘,遇事非要置人于死地的人,则另当别论。律师辩护说黄洋死亡是个人疾病,其实只是使事情更糟,更不会得到原谅,法官见了林父,如果林父仍做无罪辩护,可能对林也是不利的。因为黄洋喝完有毒的水后,立刻就有反映,虽然住院是几天以后的事情,但明显感觉身体不适。按照律师的辩护,也有可能是黄洋肝功能并不是很好,这个毒物诱发了肝脏的恶化。化验黄洋的尿液,那已是很多天以后的事情,在这些天里,人体早就把毒物排出体外了,所以尿液化验是不可靠的,同样原因尸检也不一定可靠,其它物证都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是林的口供和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还有自已的上网记录完全把自已锁定了,说林是受到逼供,那更是无稽之谈,律师不应从证据链上找问题,试图以疑罪从无做无罪辩护,这被认为是钻法律的空子,导致公众反感,那实在是回天乏力,如果真无罪释放,法院还怎么向社会交待,怎样向死者家属交待。既然林森浩坦白了自已做案的过程,法院也采信了,那么也应该相信他并没有真心加害黄洋的供述。林森浩的口供和上网记录是最有力的有罪证据,其它物证都不是很有力,说明林森浩选择了坦然面对, 他并没有为自已的生命做太多的辩解和努力,既然已把生死置之度外,应该也没什么需要刻意隐瞒的了,他的口供应该是可以相信的。以命抵命这个说法不符合法律原则,如果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判决要轻地多,因为我们所处的环境是很复杂的,很多情况下,是环境和人共同导致的结果,这个案子中,环境因素就包括黄洋所说的要过愚人节了,我们要整谁一下(愚人节是4月1日,与黄洋中毒的时间完全一致),学校在有毒物管理上存在问题,试想如果是学校的钱,能这样随便带走吗?有毒物的毒性反映,超出林的估计,医院没有及时按中毒治疗,黄洋的身体因素,病情发展因素等(开始不是太严重,行动自如,后来恶化),我们可以称之为人类社会的蝴蝶效应,在某些情况下,只要轻微的举动,就会导致严重后果,这是两个家庭的不幸。在环境和心理的共同作用下,很多人都难逃一劫,命运弄人啊,这两个年青人都着实让人同情和惋惜。公众不会原谅的一点,就是林没有及时站出来承认错误,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这个其实是林内心胆怯的表现,同时也是心存侥幸。这可以从几点解释,一是他可能认为剂量不是很大,过段时间就好了,如果好了,就什么事儿都没有了(黄洋只喝了一口水,毒物是投到饮水机的,水有很大的稀释作用)。N亚硝基二甲胺是一种工业原料,其残留物在我们的环境甚至日用品及食物中广泛存在,是一种有毒性的化学品,但并非毒药,(媒体反复以复旦投毒案为标题,也对本案产生了误导),亚硝基二甲胺多次使用后才会导致肝损伤,所以林认为不致于会死亡,否则他也不会心存侥幸了(他认为黄洋只是会难受一下,后来住院了,林森浩感觉问题严重了);二是他也很害怕承担后果,因为这个后果是一个学生无法想像的,即使不判死罪,他以前的努力也都付之东流了,有哪个医院会接受一个投毒犯当医生,三是林为黄洋做了B超,黄洋当时的情况并非严重中毒症状,只是被医院诊断为肠胃疾病,肠胃病显然不是很严重的病,只是后来病情恶化了,这个可能也超出了林的估计,四是这事实在太荒唐,是典型的愚蠢加荒诞不经的奇葩行为,害怕惹人耻笑也是有的。当然他这种侥幸心理造成的后果很严重,这是不能宽恕的,知识分子很容易犯优柔寡断的错误,性格也偏软弱,古人云秀才造反,十年不成,这些原因延误了宝贵的时间。在黄洋中毒的那些日子里,林森浩每天都在上网查亚硝基二甲胺的资料,可见他内心也在做激烈地斗争,可惜他最终没有勇气站出来面对。 从心理学来讲,很多人在这个时侯都会选择拖延,希望事态会转好,或者没有人发现,然后什么事儿都没有了,在这个时侯,有勇气主动扭转事态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会选择被动地等待。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向警方坦白,本案可能连故意伤害罪都够不上,那也就是几年的刑期。亚硝基二甲胺并没有被列为一种毒药,不太适合投毒,我们生活中接触到的很多化学品包括很多医药都有一定的毒性,超过一定剂量都会导致中毒,但我们不能随便跟投毒联系在一起,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没有人敢当医生了。为什么说这种物质不太适合投毒,是因为它不是那种毒性特别强的毒药,需要比较多的剂量才能起作用,这种物质味道很重,令人恶心,经口后很小的量就会被发现,所于法庭认为林将十倍致死剂量的亚硝基二甲胺投入饮水机槽,这个说法没有问题,但是黄洋肯定不会全喝下去,他最多只能喝一口,除非按着他的头。但话又说回来,百度中关于这种物质的毒性是反复提到的,林用这种物质投入饮用水,的确也是太过份了。 从他的同学和老师的请愿来看,林平时表现不像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毕竟只是一个学生,害怕承担后果而做错事,也是很多人会犯的错误,很多人都有作弊的经历。当时如果有人及时规劝和引导就好了。 法院的判决也有合理的一面,如果是交通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则按故意杀人处置(但一般不会判死刑),所以敢于担当是很重要的。 人生不易啊,关键时侯一个错误的决定,就会结果自已和他人的性命。如果他能及时站出来承认,或者说明有可能是这个化学品导致的也行啊,那样后果就完全不同了。很多人不能理解,林森浩一直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难道不知道其毒性,怎么可能用这个开玩笑,这是毒药啊,可见他一定是内心阴险,想置人于死地。其实人的心灵和智力是有限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能很正确的理解和控制环境和事物,我们所处的环境其实充满了危险。事实往往是恰恰相反,正因为他经常跟这种有毒品打交道,反而会习以为常,对其危害的警惕性下降,用它来玩是有可能的,俗话说,淹死的都是会游泳的。举几个例子,某省电力局每年都要电死几个人,其中有个案子很离奇,跟电打了很多年交道的一个职工,在工作过程中,竟然莫名其妙地用手指触碰了一下高压电,结果人瞬间变成灰了,周围的同事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却无能为力,平常人不能理解,但电工们却能理解,很多电工都有想摸一下电的冲动, 可能是出于好奇,想看看结果究竟会怎样,也可能是掉以轻心,认为不会有大的事情,最多冒几个火花,人的好奇心,经常会驱使人们干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后来,这个省的电力局强化安全责任和安全意识,进行系统化的强化灌输和多人反复检查和监控作业过程,结果事故明显减少。有两个好伙伴,关系一直很好,有个伙伴家里请了木匠,其中一个居然用木匠的电动钉枪对着另一个伙伴,手里还比划着打枪的动作,结果钉子突然射出,射入了小伙伴的心脏。某连环杀人犯,经常在外面做案,其情妇明知他手很黑,却跟他关系很好,平常人很难理解,一个女孩子跟一个手上粘满鲜血的惯犯睡觉会是什么感觉;某驯养老虎若干年的驯养员被老虎咬死,某游客潜水员在水里喂鳗鱼被鱼咬掉大姆指,某人口里叼着食物在家喂狗,被狗咬掉嘴唇......,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人的一生会经历多少极品,荒诞的事情啊。林森浩不像一个阴险毒辣,十恶不赦的罪犯,更像一个在蒙昧浪漫的年龄做了一件“愚蠢”的错事的年青人,由于没有能力和勇气及时扭转事态发展而导致一连串悲剧,他最后追悔不已,反复强调自已并没有真的想害死黄洋,并选择了用自已年青的生命承担后果,还希望捐献器官,愿世人给予宽容理解之心,愿死者安息!

复旦投毒案涉及哪些法律部门,法律术语

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同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二审公开宣判,维持原判。这是一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批准逮捕及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还要经过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最后是执行死刑,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罪名是故意杀人罪,司法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各阶段的程序,行为人在各诉讼阶段的称谓有所不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诉人、罪犯,死者称为被害人

复旦投毒案中发短信说出毒物的室友葛某究竟全名是什么,家庭背景如何?

我想谈的是同样是复旦的学生。同寝室葛某在案发后的机智而沉着的应对,叫人感叹!第一,敏锐的嗅觉和判断。当他去探望黄洋, 了解到其肝脏受损、血小板急速下降的症状时, 便联想到“中毒”, 联想到林某曾经告诉过他的“二甲基亚硝胺”中毒症状,立即查阅了相关资料,确认。第二,过人的沉着和冷静。按理,室友突然蹊跷重病,在发现可能同室“投毒”,一般人会不寒而栗选择赶紧躲开,而他不然, 选择了默默调查, 并在第一时间用匿名短信将“毒品名称”告知了黄洋师兄。正是这条极有价值的短信,让院方找到了抢救黄洋的生命的希望,让警方有了破案的突破口。第三,非凡的智慧和勇敢。在当时案情不明、且与疑似凶手的室友仍共处一室的境况下,不露声色地与之正常寒喧, 没有打草惊蛇,也没有引火烧身。所有这些,都表明葛某是个富有正义感、热心善良、沉静果断、有勇有谋的人。

复旦投毒案嫌疑犯为何不宜判处死刑?

最近几天,上海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被人投毒不治而死,闹得全国沸沸扬扬;同宿舍同学林某为最大嫌疑犯,已被公安部门逮捕,虽然尚未最终判决,但黄的父母希望凶手被严惩(严惩的意思无非就是枪决)以告慰死者;民意似乎也以支持对林某判处死刑者居多。我与黄洋、林某二人均素不认识、毫无关系,并不想为林某的罪过进行推卸,且为黄洋的去世表示难过和哀悼,对黄洋的父母的悲痛心情可以理解;我甚至猜测,法院方面也有很大可能会判处林某死刑的。但我个人还是认为,对林某不宜判死刑。我的理由有如下主要四大点:第二,既然自己的儿子已经死了,黄洋父母也不应该逼人太甚,宽容、理解还是第一位的,“得饶人处且饶人”,“冤冤相报何时了”。千万莫再弄出狗急跳墙、又起风波的事来,那就是你的报应了。毕竟,你的儿子也不会毫无责任,否则人家为什么平白无故要害他呢?再说对方父母也很难过,也有委屈。一旦他的儿子被判处死刑,这世上又多了一对孤苦老者,何必呢?第四,此事件虽然只是一个个案,却反映出整个中国社会目前不和谐的状况,人际关系非常紧张,人与人之间冷漠疏远,缺乏交流,竞争激烈,功利急切,“他人即地狱”,这才是大背景,而林某的所作所为、黄洋与林某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产物和表现罢了。难道这么大的问题,就让林某一个人来承担?公平、合理吗?(李子迟)

复旦投毒案反应了哪些方面的问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竞争日趋激烈,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衡量人才质量的重要参数之一。近年来,关于高校大学生群体由于人际沟通问题引发的心理问题也愈发严重,“复旦研究生黄洋疑遭室友饮水机投毒身亡”案件再一次引发了我们对高等教育体制的思考。  一、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的重要性及现状分析  人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是在社会互动中不断变化着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能力也不断随之变化。沟通指将某一信息(或意思)传递给客体或对象,以期取得客体作出相应反应效果的过程,即信息交流。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较以前相比,复杂性、广泛性增大,各种心理需求也随之扩大,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对于大学生可能会造成精神上、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引发一系列心理问题,影响身心健康。   从1994年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案,到2004年云南大学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到最近的复旦研究生投毒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因琐事发生口角致一人死亡……这些案件无一不反映出大学生因人际沟通能力缺失引发的社会问题。今年1月,武汉长江工商学院新闻专业学生针对大学生寝室关系,在华中师范大学等12所高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仅43%的大学生对寝室关系表示满意。调查发现,容易引发寝室矛盾的原因主要是性格、生活习惯以及沟通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近年来高校死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   人际沟通是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信息社会的沟通需要,事业成功的重要艺术,社会服务的必备素质,有利于充实自我,包装自我,完善自我,服务自我,实现自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里提出,人际沟通的最终目的是学会共处。以上校园死伤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人际关系处理不当,缺乏有效的理解和沟通,都是导致惨案发生的原因。马加爵惨案的发生贫困不是直接的原因,与他人沟通不良导致精神孤独,自我封闭以至于最后漠视个体生命的存在才是深层次原因。   二、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因素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一项调查显示,40%的大学新生、50%的毕业生有不同的心理问题,人际交往、学习压力、就业压力、情感困境是四大主因。   所谓沟通的障碍,就是信息沟通不通畅,因为信息必须与接受者所知道的范围相关联,如此才可能使信息为接受者所了解。引起沟通障碍的因素有移情(同理心)、控制程度、自我表露、信任程度等其他因素,如生理、情绪、智力、社会、感觉与态度、目标以及性格因素。调查表明,在当前的大学生人际沟通过程中,明显存在着社交回避、社交焦虑、愤世嫉俗、自我中心等问题。在社交回避与社交焦虑这个问题中,大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的大学生表现得比来自城市的大学生更加突出,原因是生活环境的不同、接受信息量的差异。沟通心理压力增大,嫉妒心理的破坏效应也增加了人际沟通成本。所以,大学生的人际沟通障碍,信息不通畅是表象,根本原因还是一个深层次的心理问题。   相互作用分析理论将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影响因素划分为四个层次。从社会层面说,不同的文化环境、知识素养、价值观念,都会影响人们在实践中目标的确定和行为的选择。在校园层面看来,大学生在人际认知上的偏差及处理人际关系技能的缺失是导致人际关系不和谐的内在根本原因。复旦投毒案中,学校主要偏重于对学生遵守纪律和制度方面的管理,而对于学生之间在人际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并不重视。在家庭层面看来,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父母应激方式异常也会导致子女人际关系不良。在个体层面,个体的认知、情感、性格等主观因素影响了个体对别人的认识。  三、建立有效沟通人际关系的理论方法及实践意义.   相互作用分析(Translational.analysis,TA)作为一种人格理论与治疗方法,从人格与心理治疗的视角对人际交往进行了全新的解读。伯恩认为,人格结构的PAC分析理论包括父母(parent)意识、成人(adult)意识、儿童(child)意识三部分,分别代表3种心理状态:父母意识特征(以权威和优越感为特征)、成人意识特征(以客观和理智的行为为特征)、儿童意识特征(像婴儿般冲动)。人们在相互交往中都要表现出某种人格特征的某种心理状态,通过按照对方期望作出反应,即可以建立友好的人际关系;然而交往中出乎对方期望,容易导致友好关系的中断。由此可见,成人心理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因此,其实践意义有以下三点:   (一)完善人格,以成人心理处理人际交往问题是成功人际交往的重要条件。人格特质的完善是三种心理状态的平衡。强化成人意识特征的主导地位,在成人心理状态的调节下,适时、合理地采用不同的心理状态处理实际问题。   (二)自信、尊重是良好人际交往的基本前提。在自信的基础上尊重他人,与他人在相互交往中进行良性互动,形成“双赢”模式,有利于良好健康人际关系的形成。   (三)互补沟通是人际关系的目标途径。不断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以自我良好的成人意识特征,辅助采用其他人格特征,满足他人的需求,互补互惠,促进有效沟通是良好人际关系形成的重要途径,也是最终目标。  总之,TA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很好的了解自己的自我状态和心理地位,从而在与人沟通时有意识的掌控自己的心理地位,达到有效灵活沟通的效果。这对人际交往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大学生处理人际关系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善于运用人际沟通的技巧和方法。在当今人际关系广泛的社会中,培养学生正确的交际观和交际技巧,克服在人际沟通中遇到的困难和挫折,对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有重要意义,为大学生尽快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工作和生活打下坚实基础。望采纳。【高考蜂背,听着背】

如何预防复旦投毒案一类的事件发生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11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审理,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某涉嫌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曾经的高材生如今站上了法庭的被告席,面临法律的审判,就在7个多月前,林某同寝室的黄洋中毒身亡。  堂堂一个名牌大学的天子骄子,没有在社会的庄重殿堂里向社会发射角色的辉煌,却在被告的席位上接受法律和道义的审判!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的大学怎么啦?  复旦投毒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第一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出问题了,因为投毒案这一类只是在农村、在社区发生的案件,现在不只是在“经济基础”出现了,而且也在复旦大学这样的“上层建筑”发生了,甚至连清华、北大这样的名牌,有时一不小心也会染上这种病!大学的问题很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我们的学校(从小学生起)对知识很重视,对成绩很重视,对有形的、可以化为利益和名声的东西很重视,唯独对道德、对做人、对无形的甚至能够影响学生一辈子的文化操守、人格规范却很忽视、漠视、甚至无视!这次案件表现出的问题就是一个集中反映。小小的桶装水,浅浅的溪水湾,却能够致人以非命。黄浦没死人,阴沟却翻船——这是知识不够吗,这是智商不行吗,这是有形的东西学了太多还是无形的东西压根就没有呢?  第二个启示就是我们的大学教育方法还是老一套,虽然也在进行改革,进行尝试,进行以人为本的探索,但是为何效果不佳呢?原因之一就是太教条化、太形式化、太没有设身处地为学生心理生理考虑化。政治学习,还是读着经典教科书,100年以前,甚至200以前的理论被照搬到现在的课堂,学生会欣赏吗?教学课程,教师在课堂上授课的内容,比学生在网络和自己接触的内容新多少?那些大师级和准大师级的老师,自我感觉良好,可有几个在课堂第一线坚持、坚守、坚定?学生要找到他们有多难,学生要与他们切磋学术更是有多费劲?当然,学生也有问题,上课心不在焉,老师教的也会无精打采。于是,这种恶性循环出现,导致教学质量下降,学生心情也会压抑。至于课余活动,是学生大学期间最得到他们亲睐的事情,国外一流大学,从硬件到软件应有尽有,比如,在麻省理工学院,学校边上就是一条宽宽的剑河,河的对岸虽然是热闹的波士顿城区,但不会吸引大学生去,因为在剑河上有那么多的船帆移动、生命激荡,划船比赛的歌声此起彼伏,青年学子的期待这山比那山高……反观我们的大学,前些年也搞过大学之间“巅峰对决”的竞技比赛,但还是成不了气候,甚至像复旦大学连一座像样的剧场也没有,同学们业余时间还是读书、读书、再读书,内心的青春活力在哪里得到表现呢?所以,一个梁朝伟来到复旦,就会发生大学生蜂拥而至、连正常行课都会受到影响的怪事。这种事情在国外一流大学会发生吗?

2013年4月,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因遭遇舍友林森浩投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对复旦投毒案一

A 试题分析:题文中的“投毒致使舍友死亡”说明侵犯了他人生命健康;“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说明违法必受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所以BCD正确,而选项A混淆了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是错误的。错误选项是A

复旦投毒案的神秘短信是谁发的?

中国网新闻这么说:“大家在相关媒体报道当中注意到,最终能够确定中毒来源的是黄洋的一位师兄,他收到了一条陌生号码的短信,说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因而才锁定了后来我们所知道的一连串名字。根据记者采访,黄洋的同学、师兄包括校方的说法都是,这条短信是存在的,而且这条短信是最后锁定林某为犯罪嫌疑人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后探明了黄洋中毒原因的关键所在。”假设陌生号码主人为X,得出信息如下:1.X知道黄洋的情况,包括病情,症状,甚至他判断出这些可能跟一种化学试剂相关(说明他具有医学诊断知识,很有可能来自医学院)2.X提示的化学试剂X应该比较熟悉,尤其是对于试剂造成的后果,对人或者动物会产生的效果有个预期(那么多的医生没有头绪,就可以说明这是非常规的中毒,对于非常规的中毒还很清楚其效果,恐怕只有研究人员或者近期接触人员,林的导师或者同门或者其他跟他实验相关的研究人员都可能有嫌疑) 甚至X已经判断出/知道化学物质就是N-二甲基亚硝胺,只是他为了掩饰身份(知道这药的人很少),才说是某种化学物质; 3.X知道或者可以得到黄洋师兄的电话号码,这个可以通过学校相关档案查询,同学之间询问获知,一般认为校外人不太容易办到。4.有人说日夜陪在黄洋边上的是他师弟,短信却通知师兄,可能说明X对黄洋师兄比较熟,至少知道名字,电话可以各种途径再查5.X不想让人家知道他是谁 他甚至也可能已经想到是某人下毒,某人很可能跟自己的实验有关,学生还是合作伙伴?所以他不说他是谁。一般人要是推断出可能的真相,一定会激动的去报告发现结果,提“你们说是不是XXX中毒啊”这样的问题,只有知道明确是的人才会这么提醒综上所诉,觉得如果林某犯案属实,且短信不是他自己发的,X会是一个医学院的人,这个人不但懂的黄洋引起症状背后的原因,而且很可能已经判断出药品的种类。但是他不方便说,那这个人很可能跟林某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至少他们认识。同时这个人还能查到或者问道黄洋师兄的电话。所以我觉得很有可能是林某的导师或者其他认识林某的辅导员:1.他指导林某实验,当然知道药品的毒性,同时也知道药品带来的症状(因为他们就用这个造模做实验)2.他可以通过学校内网,或其他结构来查到学生的基本信息,这样他有可能会知道黄洋师兄的电话,也可以通过黄洋的老师查师兄号码3.他通过自己判断,判断出是林某的谋杀。但是作为老师与学生的情分,不适合去做举报工作,所以不想让人家知道。

2014年2月28日”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 试题分析:林森浩与同宿舍的黄洋因生活琐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而投毒致对方死亡,这说明该学生心地不够宽容,告诉我们在隔阂与误会面前应有宽容之心,而且随意给他人投毒致人死亡,说明道德意识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告诉我们必须提高道德素质、养成守法习惯,②和材料表述没有关系,③的说法是错误的,答案选C。

复旦投毒案观后感300字

2013年4月16日下午15时29分,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通报,该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上海警方证实,和黄洋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作案原因和动机还在调查当中。  在校学生伤人事件已非独例,多年前的校园铊中毒案、马加爵事件还让我们记忆犹新。我们要对其反思,分析其背后的社会和教育等问题,如果不能深刻的反思,寻找出解决方法和对策,也许还会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之死,突显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问题。当下,不管是家庭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只重视智育而轻视德育,生命教育、心理教育等教育缺失,到处充斥着虚荣、享乐、拜金主义,有的老师甚至说不挣够多少钱就别来见我之类的话。  应试教育使学校和家长只关注孩子的分数,不重视他们的道德教育,将孩子培养成只会读书的机器,到最后也许会培养成如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所说“培养的人越有知识,越可能成为社会的祸害。”  现在应该将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扭转,还原教书育人的本质。正如教育家陶行知所说:“先生不应该专教书,他的责任是教人做人;学生不应当专读书,他的责任是学习人生之道。” 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学生各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减少悲剧的发生。

复旦投毒案思修知识点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 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 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 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 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

复旦投毒案二审判决现在有结果吗

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于今日在上海市高院二审。在今年2月18日的一审宣判中,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林森浩随后上诉,在诉状中否认有杀害被害人黄洋的故意。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校方深夜发布官方微博,该校医学院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因身体不适入院,后病情严重,学校多次组织专家会诊,未发现病因。校方遂请警方介入。4月16日,投毒事件受害者黄洋去世。警方经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月19日,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森浩。2013年11月27日,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林森浩与黄洋居住在同一寝室内。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逐渐对黄怀恨在心。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3月31日下午,林森浩从其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得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剧毒化学品全部注入宿舍内的饮水机中。次日上午,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注入了剧毒化学品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赴医院治疗。4月16日,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庭审时,林森浩表示,黄洋曾戏称欲在即将到来的愚人节“整人”,便产生整黄洋的念头,并由此实施投毒行为。他说,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且无直接矛盾,只是彼此间“有些看不惯”。在他看来,黄洋聪明,勤奋好学,很优秀,但有点自以为是。在庭审结束前,他说:“我的行为导致我同学黄洋的死亡,给他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我对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养育之恩。我罪孽深重,我接受法庭给我的任何审判。”在一审开庭前,黄洋的父亲黄国强称,黄洋的遗体已经在殡仪馆放了半年多时间,他们只有在凶手受到应有惩罚之后,才会让黄洋入土为安。一审宣判后,黄洋的亲属于12月19日将黄洋遗体火化。2014年2月25日,林森浩的二审代理律师唐志坚正式受林森浩委托向法院提起上诉。事件发生后,在复旦校园内乃至社会上引发巨大争论。黄洋家坚决要求依法处理,不接受道歉,但是为林森浩求情的声音也不断传来。今年年初,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让他洗心革面,在将来照顾受害人黄洋的父母。随后又有媒体报道称,一位贵州的退休教师致信上海高院、找黄洋父母,为林森浩“求免死”。当时黄国强表示,这样的行为“太幼稚”。黄国强表示如果二审改判,他肯定要去有关部门问个理由。其代理律师则表示“相信法院会秉公办案。”“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事到如今,我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此前有媒体报道,林森浩曾于近期亲笔写了一封道歉信给被害人黄洋的父母,跪求他们原谅自己的灵魂。黄国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的确收到过一封道歉信,但收信时间并非近日,而是今年五六月份。且该信并非手写,而是由电脑打印而成,只在每页底部均附有林森浩的签名。末尾署名为“罪人:林森浩”。黄国强说,“信里的口气不像是林森浩本人,倒有点像辩护律师。”由于信中林森浩仍称自己投毒只是出于开玩笑,因此他们并未接受致歉。面对即将到来的二审,黄国强依旧态度坚决:“严惩凶手,杀人偿命。”求情信不影响量刑或维持原判根据林森浩的上诉状,他表示自己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黄洋所饮入的二甲基硝胺的剂量能否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认定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改判。但目前尚未有明确迹象表明林森浩取得被害人黄洋家属的谅解,其辩护律师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林森浩既没有杀害黄洋的主观故意,行为客观上也不会必然导致黄洋的死亡等,都将成为二审中的焦点问题。此前,法院曾收到求情信。但联名求情在法律上的意义并不大。专家表示,除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书或“免死”请求外,其他人类似请求不应该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本案中,被告人林森浩只有认罪态度较好(对行为性质辩解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之“可以从轻处罚”(而不是“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即存在该情节,法院在是否从轻上有自主裁量权,相对于林森浩为生活琐事动杀机的动机、残忍手段、社会危害极大的杀人行为,这不足以从轻处罚。有律师表示,中国并非废除死刑国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故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极刑判决,遵从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量刑适当。按照我国法律,如果二审宣判死刑,最高院核准死刑后,七天就要执行死刑。

复旦投毒案 是怎么投的?犯罪心理第九季有一集也是凶手往饮水机投毒,在饮水机上面捅了小孔…那我们平

2013年11月27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林森浩表示,有了“整”黄洋的想法后,于2013年3月31日找到同学吕鹏,准备向其要曾经做实验时用过的N-二甲基亚硝胺。从吕鹏处拿到实验室钥匙后,林森浩将装有75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药瓶和一支已经吸了约2毫升N-二甲基亚硝胺的注射器拿走。当天下午5点多,林森浩返回寝室,同寝的黄洋和葛俊琦均不在,林森浩就将所有药液都倒进饮水机。

复旦投毒案林浩森的心理和人格剖析

黄洋中毒案背后反映的是年轻人的人格缺失。从表面上看,这起案件的发生是心理问题,但从深层看,这触及到人性的问题。涉案的林森浩在家长和同学眼中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学生干部、科研骨干等等。然而,为什么如此优秀的学生会做出如此毒恶的事情,这也许就是教育的悲哀。黄洋案件给我们一个深深地反思,教育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格。教育之目的在于实现人才的完美个性及健康人格的塑造与养成。“以德为先”,方能养成一个人的健康人格,使个体成长为一个“真正完整的人,",一个适应社会的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要成才,先成人!

复旦投毒案件是怎么回事??死人了吗?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该案件发生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中,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 N-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复旦投毒案将于8日进行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上诉状否认故意杀人。2014年12月8日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将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二审。2015年1月8日上午10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死刑。中文名:复旦投毒案外文名:Fudan poisoning case时间:2013年4月1日地点:复旦大学医学院宿舍被害人:黄洋投毒人:林森浩分享案件背景2013年11月27日,林森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上承认投毒行为,林森浩表示:在2013年3月29日自己与同学一起做实验,想起了上次实验中留下来的药品。正好当天在宿舍,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到愚人节快到了,想做个节目整人。林森浩当时看黄洋笑得很得意,又想起曾听说其他学校也有过用毒来整人的事,就在心里暗想先投毒“整”黄洋,而投毒是为了给受害人开个愚人节玩笑,让他难受些。然而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与黄洋琐事引起不和,投毒舍友。案发过程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u30fb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披露,市检二分院对嫌疑人林某的公诉已被该院正式受理,公诉方指控涉案人林某以投毒方式故意杀人。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C1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中,林某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等进行了辩解。法庭就林某的犯罪动机、目的、作案手段、被害人的死亡原因等展开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庭审过程公诉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至下午6时15分,该案庭审结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择日对该案作出宣判。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不接受请求信内容,他说黄洋去世对家人打击很大,他也不认同“林森浩不是一个极为凶残的人”的说法。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为什么会被判死刑?

  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被告人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中毒死亡。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复旦投毒案死者黄洋中的是什么毒?

  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N-二甲基亚硝胺(分子式C2H6N2O,结构简式(CH3)2NNO,分子量74.08,缩写为NDMA),黄色液体,可溶于水、乙醇、乙醚、二氯甲烷。属高毒。经消化道、呼吸道吸收迅速,经皮肤吸收缓慢。主要引起肝脏损害。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现死刑判决正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林森浩落网记:复旦投毒案凶手,偷实验室毒物投放在饮水机中,后来怎样?

可能在大家心中,学校是最纯粹的地方,除了学习问题,学生之间没有更多的利益纷争。但是恰恰相反,校园其实是社会的缩影,学生之间相互诋毁,恶性竞争,处理方式极端的事件并不少见。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正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同寝室友居然因为生活中的日常矛盾对对方下此毒手。凶手林森浩,复旦大学上海医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被害人黄洋与凶手林森浩在同所学校的不同医学专业,两人在研究生期间先后搬进421宿舍,算得上同窗好友。生活习惯产生矛盾两人在一起生活不久,由于一些日常生活习性不同而产生矛盾,时间一久,林森浩对黄洋有了很深的偏见,两人的矛盾日渐加深。2013年3月29日,临近愚人节,林森浩无意间听到同学们正在为愚人节做准备,心中不禁萌生出一个想法,打算趁着愚人节这个机会整一下室友黄洋。于是用饮水机投毒的方式给黄洋一个“教训”。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为了拿到化学药剂,向与自己平时关系不错的同学吕鹏要来了实验室的钥匙。随后,他在实验室又偷走了近77毫克的的N-二甲基亚硝胺,这些剂量严重超出了人体所承受的范围。在同一天下午的五时许,林森浩将其30毫升的化学药剂投入寝室的饮水机内,等待黄洋回来饮用。2013年4月1日上午9点左右,也就是愚人节当天,黄洋在饮用了饮水机内的水后便出现中毒症状:呕吐不止,随即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抢救。抢救无效,最终殒命4月3日下午,黄洋的病情突然恶化,被转到ICU病房进行救治,经过长达十几天的全力救治,终究没有挽回这一年轻的生命。于4月16日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依法医鉴定,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摄入量超标而导致的肝功能衰竭。在黄洋中毒住院以后,校方极度重视此事。而随着黄洋病情恶化,学校不得不于2013年4月11日报警处理。最终,警方锁定了嫌疑最大的林森浩,对其进行逮捕审问。在林森浩承认罪行且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判处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的性格分析在案件调查中,同学们对林森浩的评价是极高的,在他们眼中林森浩不光成绩优异、科研能力也是相当惊人,平日里会参加一些活动,最大的爱好就是打篮球。他积极地规划着自己的人生,活成了人人羡慕的样子,没有人会想到他会变成一个杀人凶手。然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始终不能掩盖心中的自卑、苦闷和挫败感。林森浩其实有鲜为人知的一面,他内心极其敏感,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从来不谈论自己的普通平民家庭;由于长期处于与异性沟通的挫败感,因此他经常用一些特殊的方式去处理类似问题以得到优越感;在林森浩的微博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极具攻击性的辱骂公众人物的评论。林森浩的种种异常行为足以表明他存在着很大的心理问题,这种截然不同的两面在他心里慢慢发酵、积累,一直找不到正确的突破口,最终造成了心理上极度的扭曲。小结复旦大学投毒事件折射出当代大学生的知识文化与心理健康的错位,无论是学校还是社会都太过注重一个人的学历与知识文化水平而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道德品质问题。学历、分数、知识储备粮从来品质没有关系,可总有一些人将没有关系的好处和自己的特长联系起来,以达到“假领子”的目的。没有文化不可怕,可怕的是偏见、是有才无德、是固有思维。即便事情过去多年,也总会有人不改正或不愿改正自己错误的观念,正所谓:历史最大的教训就是告诉一些人总有人不记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