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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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中国到底有没有媒介审判?请具体分析说明。

没有 这个你可看一下发生在美国的一个典型案例 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 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 使得案情无法开展 但是 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 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 不断制造新闻 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 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 一直上诉了十二年 屡次被法院驳回 直到1965年 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 重新审判 被判无罪 这就是媒介审判 而国内还没有这样的案例

媒介审判的案列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论文:如何评价新闻传播出现的媒介审判问题?要求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媒介审判的案例来说 媒介审判的原因意义.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2009年5月7日发生的“杭州飙车案” 成为网络热点,在舆论与司法处于是非的泥潭中痛苦交锋中,许多新闻传播学者再次把眼光投向“媒介审判”现象。近些年来,在我国,无论是新闻传播界还是法律界的教授或学者都对“媒介审判”现象比较关注。笔者就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在中国知网对“媒介审判”关键字进行全年跨库检索,时间从1998年到2008年,采取等距抽样的方法,时间跨度为2年,结果如图1—1。从图中可以看出,关于“媒介审判”现象的研究就目前而言,仍然是个热门话题,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由于“媒介审判”现象是个新生的事物,许多学者对此的研究仅仅以个案作为研究切入点,很少从一个宏观角度对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进行详细的梳理。学者魏永征曾经在他的《新闻传播法教程》里有过这方面的梳理,不过,只是一笔带过,略显粗糙。本论文在充分调查文献的基础上,以“时间”为经度和以“媒体功能”为纬度进行立体性扫描,以期更深度地理解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的流变过程。  一、媒体本位功能缺失时期中的“媒介审判”现象  自新中国成立到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媒体主要作为党的宣传工具,其传播方式基本上以“说教”和“灌输”为主。过多的强调媒体的宣传作用消弭了媒体的本位功能,即媒体以传播信息为主。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一些政府官员和司法部门将媒体当作自己的传声筒,纯粹将媒体看作自己管理的工具,往往给媒体行政指令,先由报纸定性和预演,然后司法介入审判的做法更是成了惯例。媒体在这样长期的思维范式下,难免出现代替司法进行审判的现象。这种现象在我国“反右扩大化”和“文革”时期表现最为突出。当时的情形是新闻媒介已经演变为阶级斗争工具和专政工具的工具,新闻媒介可以凌驾于司法之上,直接宣布他人罪名,实行“专政”。“新闻审判”可谓登峰造极。 媒体特别是中央级媒体以社论的方式,来营造“不杀”或“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攻势的情况,许多案件最后的结果都依赖于中央级媒体确定的基调,案件的走向和涉案当事人的命运也多由媒体决定。  在此期间,典型的“媒介审判”案例有1955年“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胡风反革命集团”冤案是由最初的文艺思想的批判转化为对敌斗争的政治运动。媒体在这次事件中,扮演了它不该扮演的角色,出现了代替司法而“先行审判”的现象。当时报纸以“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为标题公布了胡风和他的朋友之间通信摘编,判定胡风和其他有关人员都是反革命分子,然后才是对他们实行逮捕,而对他们的正式判决则是在十年以后。 比如《人民日报》从1955年5月18日开始到7月初,每天都以半版或一版的篇幅发表“揭露”和批判文章。该报的专栏标题,先是“提高警惕,揭露胡风”,后改为“揭露和谴责胡风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进而改为“坚决彻底粉碎胡风反革命集团”,最后改为“坚决肃清胡风集团的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一些文章标题带有严重的“审判”色彩,比如有:《这是个革命同反革命的斗争》、《不是作家,是阴谋家》、《胡风是最阴险的阶级敌人》、《胡风——反革命的灰色蛇》、《披着人皮的豺狼》、《胡风,你的主子是谁?》、《胡风是蒋介石的忠臣肖子》、《胡风是人民的死敌》、《我们决不能容忍》、《讨伐胡风》、《严惩胡风》等。  二、传统媒体舆论监督功能复兴时期的“媒介审判”现象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本位意识开始觉醒,及时报道信息成了媒体生存的法宝。与此同时,媒体融入市场的改革也逐渐走人正规。由于我国处于在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初期,我们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情况大量存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的便凸现出来。1994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大型时事评论节目《焦点访谈》的出现,标志着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进入了一个新的高峰。《焦点访谈》节目创办之时,适逢我国“二五”普法工作正进入关键性的后半阶段,很自然,节目关注的主要议题是涉及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然,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凸现,这是广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主要问题。

14岁女生弑母藏尸案件是媒介审判吗

14岁女生杀母藏尸案是法庭审判,媒介不能审判。

求关于“媒介审判”的例子 谢谢大家帮忙啦 要做论文 很重要~

我也正在写“媒体审判”的论文,准备用这个案例,你可以看看许霆案2006年,在广州利用ATM机故障取走17.5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辩论。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10年7月30日因表现好假释出狱 。

媒介审判的英文解释

Trial by media is a phrase popular in the late 20th century and early 21st century to describe the impact of television and newspaper coverage on a person"s reputation by creating a widespread perception of guilt regardless of any verdict in a court of law. In the United Kingdom there is a heated debate between those who support a free press which is largely uncensored and those who point to an individuals" right to privacy regardless of what they may have done wrong. During high publicity court cases the media is often accused of provoking an atmosphere of public hysteria akin to a lynch mob which not only makes a fair trial nearly impossible but means that regardless of the result of the trial the accused will not be able to live the rest of their life without being hounded at every turn. The counter-argument is that the mob mentality exists independently of the media which merely voices the opinions which the public already has. There are different reasons why the media attention is particularly intense surrounding a legal case: the first is that the crime itself is in some way sensational, by being horrific or involving children; the second is that it involves a celebrity either as victim or accused.

媒体审判和媒介审判一样吗?

不一样啊。。。。媒体审判一般指的是某家媒体,而媒介审判指的是通过哪种媒介,例如是通过报纸还是电视或者是网络!

媒介审判负面影响

1、媒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干扰。2、媒介审判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与客观性产生干扰。

论述媒介审判产生的理论原因以及危害

媒介审判”作为一个舶来品,近几年频繁地被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讨论,无论是专业人士还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大多讨论的是“媒介审判”对司法审判的破坏,但是却忘记了“媒介审判”的理论来源是西方学者的学说,所以本文从“媒介审判”现象的中国化特色角度来探讨其在中国的表现形式和形成原因,力求找到在中国的解决冲突之道。

[浅析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 2018媒介审判案例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许多司法案件在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轰动全国的热点问题。媒介审判也在网络时代呈现出新的发展和变异。本文主要探究了网络时代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并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有效防止网络“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媒介审判;网络舆论;司法独立   中图分类号:G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32-02      2012年2月24日,一条“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该微博称17岁高中生周岩,因屡次拒绝“官二代”陶汝坤(17岁)的求爱,竟被陶坡泼硫酸烧成重伤;凶手陶汝坤的父母为合肥市审计局、规划局干部;因受害人家属拒绝在关于“认可陶汝坤当天积极救治和自首”的材料上签字,凶手父母不再支付治疗费用,受害人被迫出院[1]。新闻一出立即激起了舆论的怒火,网上一片“枪毙凶手”、“深挖背景”、“罪不容诛”,要对灭绝人性的凶手“严惩不贷”的呐喊声。对于这样的情形,让人不禁想起了2011年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网络舆论也如现在一样群情激愤,“轰炸式”的情绪宣泄对司法的量刑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随着网络媒体的崛起,网络舆论具有交互性、隐匿性、非理性、个性化、发帖随意性、真实性差等特质,使网民个体的舆情表达容易发生变化甚至扭曲[2]。这些特点让网络时代的舆论更加复杂与模糊,传统媒介时代就存在的“媒介审判”问题也出现了新的流变。   一、网络“媒介审判”的定义   “媒介审判”又叫“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3]。而笔者认为互联网环境中的“媒介审判”是网络媒体、网民通过网络平台对某些社会性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和评论,从而形成舆论的压力,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二、网络“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言论自由化   互联网和其他技术的发展打开了言论自由的魔盒,网络让普通人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话语权,每个人都可以借助微博、博客等“个人媒体”就热点案件直接发表观点。一般情况下,网民在互联网上注册的身份多用假名、匿名,有了这个保护伞,网民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表言论,无需担心是否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任。这使得他们在对舆情案件表达自己观点的时候缺乏自律和自主意识,缺乏冷静的思考和独立的判断,因此网络舆论存在非理性的一面。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某些现象心有愤懑但是由于害怕遭到压制或者报复很少在公众空间将之表露。在网上人们可以没有顾忌,坦然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情感,热点事件常常成为他们宣泄情绪的出口,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讽刺、谩骂和攻击来发泄心中的郁闷,进而有可能对这些事件进行“审判”。网络交互性、裂变式、即时性的信息传播特征,又使得敏感或者重要信息以惊人的速度传播开来,传播的范围越广,形成的舆论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对司法的审判造成压力。   (二)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再加上环境污染、医疗纠纷、就业压力、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造成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社会不满和冲突现象日益增多。在这种官民对立、贫富对立的情境之下,某个特定的司法案件如果触碰到社会公众心中“紧绷的那根弦”,使得事件反映的问题在网民内心深处形成共鸣,往往会点燃或加速弱势群体对社会不公的不满和愤怒。在对互联网的日常使用中,这种不满和愤怒感就自然而然地在网络空间内得到流露、集中表达和相互传递。而舆论是公众意见的集合,如果公众对某一案件特别关注,意见特别强烈,倾向性基本一致,就会对司法审判产生强大的舆论压力。在 “众口烁金”、“众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氛围下,司法为迎合民意就可能作出偏离法律的裁判[4]。   (三)网络传播——信息发布的便捷性与低门槛化   网络传播中信息发布的便捷与低门槛化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社会精英、领袖人物和权威媒体的话语霸权被消解。网民关注的热点与焦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媒介组织在传播内容的选择上容易受到“多数网民意见”的干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网络热点事件是一定时期内公众广泛关注的舆论焦点问题,许多网络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的眼球,提高点击率,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竞相追逐报道这个热点。由于媒体相互之间竞争加剧,多数媒体不愿因发布与网民期待相反的言论而丧失受众群体,所以就形成了媒介组织盲目“跟风”或者失语的现象。媒介组织舆论导向功能的弱化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从而形成对司法独立的干预。   三、关于防止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逐渐搅活了舆论这“一池春水”,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社会“公共事件”。从杭州“飙车”案到哈尔滨6警察打死青年案,从邓玉娇案到轰动一时的药家鑫案,一件件刑事个案在网民的激情介入下,迅速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这都向我们重新敲响了警钟:必须要高度警惕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保证司法的独立与公正。笔者也从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加强媒介自律,以及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三个方面提出了关于防止新形态的“媒介审判”的一些建议。   (一)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创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在web2.0时代,网络论坛、博客、微博的出现使网民既处于媒介中,又处于虚拟社会之中;既是传播者,又是受传者,所以网络媒介素养又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传播者的媒介素养,又是受传者的媒介素养。从受传者的角度来看,在某一司法案件受到媒体的关注而被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时网民应保持冷静的头脑,对媒介及信息内容进行分辨、选择并且能够作出理性的判断和评价。这就要求每位网民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媒介审判的中西方差异

参审制与陪审制虽仅有一字之差,本质上却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制度。我国参审制通常的表现形式是由两名外行人与一名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或所谓混合法庭来审理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理论上外行人与专业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这也意味着陪审员与法官之间职能划分的消失),并同时参与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与对法律加以适用的各个环节。 由于这种差异,导致了人民陪审员虽然在理论上“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由于法律专业知识的限制,往往难以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相反,他们会受到法官的左右与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至于评议的时候,陪审员一般都会举手同意法官的意见,是名副其实的‘陪审"”。在这种背景下,即便媒体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影响到了陪审员对相关事实的体认,也难以对司法进程的改变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目前并不存在本原意义上的“媒介审判”现象。 “媒介审判”是西方传来的说法。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人们只是借用而已。中国的媒介审判有自己独特的特点、根源和背景。我们可以不必拿外国来比照,中国应当如何。只要从中国现行法制和社会现实来衡量,媒介审判也是完全没有存在理由的。我们应当制定一定的规范和准则,维护新闻和司法的正常关系

西方媒介审判的模式是媒体影响什么?

舆论、法律。1、舆论:媒体审判可以引导和影响公众的舆论,通过报道和评论,对事件或人物进行评价和定性,从而形成一种舆论压力,对事件或人物产生影响。2、法律:媒体审判可以对法律程序产生影响,通过媒体的曝光和舆论压力,可能会加速或影响法律程序的进行,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媒介审判的措施

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呈现刷屏之势,舆论的中心议题就是法律缺乏伦理人情,元芳,此事你怎么看?考研不容忽视的热点。2017年3月25日,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得到传播,在朋友圈呈现刷屏之势,许多公众号也凭借这一热点事件诞生出了许多10万 的文章,转发量也是十分惊人的,似乎每个人都在积极的探讨法律的伦理情境,“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当社会把你逼到走投无论的时候,不要忘了,你的身后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不可耻”,这两句话也应该是该事件引发的舆论中最著名的两句话,可能舆论的哗然是聊城市中级法院没有料想到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4月14日,一男子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因为催债人长达一个小时的百般侮辱,后警察到来没有实质性解决问题之后,于欢拿起水果刀刺死了11名催债人的领头者林志浩,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时间,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都在疯狂的报道此事件,在此事件传播的过程中,自媒体传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在此事件发酵的过程中,媒体或是个人大都站在于欢的立场上声讨法律的伦理情景。那么辱母杀人案到底算不算媒介审判?那么什么叫媒介审判?媒介审判的定义最早起源于美国,西方新闻界对媒介审判的定义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 “报刊裁判”。媒介审判的界定主要是指媒体超越司法正常程序,贸然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案情分析、定性、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先于法律条文相关规定自行定罪,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受众,形成足以影响司法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有失其公正、公平性。那么从定义上来说,辱母杀人案应该不算媒介审判,理由如下:该事件具有特殊性,发生于一年前,记者的报道也是在案件审理之后做出的,目前来看,报道的核心事实与法院判决书基本一致,不存在将侦查审理中的嫌疑人定性为犯罪的事,因此不符合媒介审判的定义。但未来二审怎么判,在民意汹涌的舆论压力下,二审会不会有可能改判。但无论改不改判,都应该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审判的结果应是按法律正当程序来进行审判,而不是因为媒介审判所带来的压力,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虽然该事件暂时不符合媒介审判的

请阐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两者的区别

想要知道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的区别,首先要了解什么叫做媒体审判和媒体监督。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而西方人认为任何民事、刑事案件在普通法院审判前或审判后,由一般性或法律性报纸所刊载的消息或意见,不论其是以文字、图片、漫画及其他方式,不论其目的是在讨论、分析、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关系人,或案件内容及其胜负得失,凡足以影响审判者都称为媒体审判。请看案例: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另外一个案例是郭美美事件。媒体监督定义有三:1、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2、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其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3、媒体监督,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为我国的监督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是一面双刃剑,缺乏制约或运用不当便可能对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另一侧面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所以,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媒介审判和媒体监督司法的区别就在于媒介审判是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想象来破解案件,根本不管事情真相如何,就可以判断。而媒体监督司法不仅有媒体的舆论,媒体的炒作,还有司法机关会根据这些痕迹还有很多别人想不到的方法来处理案件,致使案件明朗化。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媒介之所以具有“审判”之力,不仅在于媒体背后的政治力量或经济支撑,根本来源于强大的公众意志。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代表社会公共意志的舆论与代表社会公正的司法之间的冲突。”[4]有学者认为:“媒介审判这一新特征是我国特殊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民主意识觉醒的结果。社会矛盾诸多,社会主义民主进程难以同步跟进,于是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就越来越高。”[5]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社会历史的视角:从2003年“网络媒体元年”后,网络媒介审判的事件远如孙志刚事件、药家鑫案,近如贾敬龙杀人案、刺死辱母者案,无不聚焦于复杂的社会问题,诱发点多为公平正义。官与民、富与贫、强与弱、收容所制度、拆迁问题……无不触碰到了中国社会长久以来的痛点。除了舆论监督制度本身的建设空白,处于急速发展转型期的中国,还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与经济发展问题。网络媒介审判是转型期必然出现的发展问题,它绝不仅仅是“新闻”和“法律”的问题,其所触及的痛点实则深入中国政治、经济、法治等方方面面。这些问题痛点也与中国公众长期的心理诉求紧密相关。大多数网民“审判”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正义、惩奸除恶,“网民的反应是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表达出来的态度,证明了社会道德与良知的底线仍在。”[6]中国公众素有仇官仇富的深层心理,出于对和平正义的普遍爱好,当无法通过制度化渠道表达不满时,自然会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公众意志。在网络时代,其结果必然是在网络上从道德的角度为贫弱之人打抱不平——“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不责众”、“杀人偿命”——这些思想根植于中华民族的公众意志中,成为普遍的文化情结。

什么是媒介审判,如何避免媒介审判的发生

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2、媒体本身要避免报道的预设立场,公平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3、少用评论性语言,不用带感情色彩的词语。4、法官要坚定依法审判,不受媒体所引导的舆论的影响。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报道正在审理的案件时超越法律规定,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种现象多数是发生在刑事案件报道中。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新闻专业规范来制止和防范此类行为。媒介审判的原因:新闻媒体的新闻监督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需要一套“制度外的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当前,我国《新闻法》尚未出台,各项法律法规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行为规定也不够明确,此外,由于国内新闻媒体整体处于转制阶段。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也不够明确,对于一些职能交叉领域,主管部门尚缺少相应的联动管理机制,因此新闻监督行为约束机制的缺失是导致新闻监督行为与新闻审判经常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什么是“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媒介审判”的原初法律涵义西方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一种不是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trial by news paper)。它的历史沿革是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SamSheppard)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由于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留下任何线索,使得案情无法开展。但是,民众和媒体的合理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杀死其妻子的凶手。媒体为了炒作的需要,不断制造新闻,以此来刺激受众情绪,致使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的影响

媒介审判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媒介审判为弱势群体提供话语权 媒介的话语权是指媒介对受众产生传播效果的潜在的现实影响力。媒体作为公众最普遍的利益表达管道,不仅能够引起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广泛关注,而且还具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2、媒介审判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有效手段 目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司法审判不够公正透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制约机制缺乏等诸多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媒介审判既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了解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又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消极影响 1、媒介审判是对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干扰 媒体超越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对其进行是非评判,掀起“群情激愤”的舆论氛围,这无疑会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从而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2、媒介审判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媒体在报道这类事件中更应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原则,不偏不倚,忠实记录。若滥用自己的权力,就会损害媒体在受众心中的地位,造成媒体公信力的下降。 3、媒介审判侵犯当事人的正当权利 媒介审判将司法审判的权利和自身的舆论监督权利的边界模糊化,将二者混为一谈,以“话语强权”代替舆论监督。由于媒介审判通常都是站在一个盲目的、非理性的角度上对案件进行大肆渲染,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这就极易发生错判、误判当事人的情况。

新传知识-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一、定义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二、产生原因1.新闻监督行为缺少有效的约束机制。2.部分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素质较低。3.社会舆论对于新闻审判行为持相对宽容的态度。三、危害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

媒介审判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媒介审判也被称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干扰或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媒介审判也被称为新闻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干扰或破坏司法原则的后果。 网络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司法专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而新闻媒体与社会舆论的参与使得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与透明性,对司法过程起到监督作用;在新媒体背景下,普通公众也更重视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而网络这种形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公众对司法过程行使相应的监督权利,网络舆论的介入能够让司法审判的结果更加公正,审判的过程更加快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